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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三十八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二
周二〈周礼下〉
周二〈周礼下〉
礼仪典第三十八卷
丧葬部汇考二
周二
按《周礼·春官·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郑康成曰:冢,封土为丘垄象,冢而为之。 薛平仲曰:先王立礼经世,使生有所养,死有所藏。礼而至于有所藏,则礼道竭而人道毕矣。故冢以严其丘封之制。冢人则以施之诸侯、卿大夫之贵墓,以寓其哀慕之思。墓大夫则以施之国人之众,礼之所重,莫加于此。则以下大夫二人掌之,然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此又职丧之所由设也。礼莫严于始,尤严于终。此又三官见于典礼之末也。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
王昭禹曰:谓之公墓之地,则其地属于公,而非私有之也。自天子至于大夫、士,皆葬于此地。冢人则掌焉。先王制为合族之礼,非特施于生者。至于死,皆使之以类相从。 易氏曰:君臣分守虽严,义均休戚,故葬同兆域。
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
郑康成曰: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而亦并昭穆。 贾氏曰:诸侯、卿、大夫、士谓上文先王子孙,为畿内诸侯。王朝卿大夫士死者,则居先。王前后之左右,言居左右者,若父为先王是昭,则子为穆居右。父是穆,则子为昭居左。为卿大夫居后亦然。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谓一父之前后左右并有也。各以其族者,谓次第,假令同昭穆,兄当近王墓,弟则远王墓。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
郑康成曰: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 王昭禹曰:死政者,既养其老孤,而又享之,所以劝之也。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所以绌之。
凡有功者居前。
郑康成曰:居王墓之前,处昭穆之中央。 易氏曰:既入兆域,又居前列,示劝而已。 黄氏曰: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有功者各居其前。
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
郑康成曰:别尊卑也。王公曰丘,诸臣曰封。《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贾氏曰:《周礼》丘封高下之数,无文,故郑以汉法况之。案《春秋纬》:天子坟高三丈,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药草。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 王昭禹曰:以昭穆为左右,各以其族,尚亲也。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尚德也。凡有功者居前,尚功也。以爵列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尚贵也。盖先王之所以治死者如此。
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竁,遂为之尸。
郑司农曰:既有日,既有葬日也。始竁时,祭以告后土,冢人为之尸。 郑康成曰:甫,始也。请量度所,始竁之处地。 刘执中曰:请度,深广制度,于冢宰而小宗伯涖,冢人甫始穿地以为竁。 王氏曰:凡祭为尸,皆取所祭之类,故宗庙之尸,则以其昭穆之同。山林之尸,则以山虞。竁墓之尸,则以冢人。
及竁,以度为丘隧,共丧之窆器。
郑康成曰:隧,羡道也。度丘与羡道,广袤所至,窆器下棺,丰碑之属。《丧大记》曰:凡封用綍,去碑,负引,君封以衡,大夫以咸。 贾氏曰:《左传》晋文公请隧,不许。则天子有隧,诸侯已下有羡道。隧道则上有负土,若郑庄公与母掘地隧而相见者也。羡道上无负土,然则隧与羡别,而郑云隧羡道者,对则异,散则通。衡,横也。谓以木衡之于棺旁,乃以绋系木下棺。大夫卑,不得以木横之。直有棺旁咸耳。以绋系之而下棺也。
及葬,言鸾车象人。
郑康成曰:鸾车,巾车所饰遣车也。亦设鸾旗。言犹语也。语之者,告当行。若于生存者,于是巾车行之。
贾氏曰:先郑以象人,谓以刍为人。后郑不从者,
以上古有刍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则象人与刍灵别也。
及窆,执斧以涖。郑康成曰:临下棺也。 贾氏曰:乡师职云:执斧以涖,匠师则此亦临。匠师两官俱临者,葬事大也。
遂入藏凶器。
郑康成曰:凶器,明器。
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
贾氏曰:墓位即上文昭穆为左右,是须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即上文兆域,谓四畔沟兆。跸谓止,行人不得近之。禁谓禁制,不得漫入。 王氏曰:跸若墓大夫之巡墓,厉也。守若墓大夫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郑康成曰:禁所以为茔限。
凡祭墓为尸。
郑司农曰:为尸,冢人为尸。 郑康成曰:祭墓为尸,或祷祈焉。 王昭禹曰:凡祭墓为尸,非特甫竁为之尸。 张氏曰:墓祭,非古也。体魄则降,知气在上,故立之主以祀之,以致其精神之极,而谨藏其体魄,以竭其深长之思。此古人明于鬼神之情状,而笃于孝爱之诚实者也。然考之《周礼》,则有冢人之官,凡祭于墓为尸,是则成周之盛,亦有祭于墓者。虽非制礼之本经,而出于人情之所不忍,而于义理不至于甚害,则先王亦从而许之。其必立之尸者,乃所以致其精神,而示享之者,非体魄之谓,其为义抑精矣。
凡诸侯及诸臣葬于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
贾氏曰:上文惟见王及子孙之墓地,不见同姓异姓诸侯之墓地。故此经总见之。若然此墓地旧有兆域,今新死者,随即授之。 王氏曰:授之兆,则使之自竁窆。均其禁,则均其地守焉。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郑康成曰:墓,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 贾氏曰:《礼记》云:庶人不封不树,故不言冢而言墓。墓即葬地。 陈君举曰:墓大夫徒二百人,岂不多哉。然邦墓地域,禁令度数,皆掌焉。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与后世人自求地,家自置守,富则僭而不忌,贫则窘而无所葬,掘墓盗尸,斩木之狱,不绝于有司。利害烦省异矣。
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
郑康成曰: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
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
郑康成曰:族葬各从其亲。 黄氏曰:司徒本俗联坟墓,此独国民耳。
正其位,掌其度数。
郑康成曰:位谓昭穆也。度数,爵等之大小。 易氏曰:度数,多寡也。 贾氏曰:郑见有爵者,谓本为庶人设墓,其有子孙为卿大夫士者,则其葬不离父祖。
使皆有私地域。
郑康成曰: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使相容。
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
郑康成曰:争墓地,相侵区域。 易氏曰:听其争,则族葬不至相犯。
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贾氏曰:属者,墓大夫帅下属官也。墓大夫帅其属,巡行遮列之处。万民墓地,族葬地,中央为室,万民各自守之。 郑康成曰:厉,茔限遮列处。 郑司农曰:居其中之室,有官寺在墓中。 刘执中曰:圣人父母,其民生则富其衣食,而教以仁义。死则为之地域,而守其丘树。则为子孙者,有不忠乎君而不服其教者乎。
《职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郑康成曰:职,主也。
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涖其禁令,序其事。
王氏曰:职丧,上言诸侯,下言卿大夫士。又言凡有爵者,包三公矣。 郑康成曰:国之丧礼、丧服、士丧,既夕,士虞今存者,其馀则亡事,谓小敛、大敛葬也。
刘执中曰:凶丧之礼,下达万民。苟无主执以涖
其事,则有过中而僭于上者,有不及于中而遗其亲者。是以职丧掌之,五服有制,尊卑异仪,殡敛虞祔,祭襚含赠,皆有定法。不可过,不可不及。
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则诏赞主人。
郑司农曰:凡国有司,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 郑康成曰:有事谓含襚赠赗之属。诏赞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 刘执中曰:诏赞主人,以礼拜命也。
凡其丧祭,诏其号,治其礼。
郑康成曰:告以牲号齍号之属,当以祝之。 贾氏曰:先郑以号为谥号。《小宗伯》云:小丧赐谥,读诔,不在此。故后郑不从,谓若《特牲》、《少牢》云。柔毛刚鬣,嘉
荐普淖,皆祝辞。
凡公有司之所共,职丧令之,趣其事。
郑康成曰:令,令其当共物者,给事之期也。有司或言公,或言国。言国者,由其君所来居,其官曰公,谓王遣使奉命,有赠之物,各从其官出,职丧当催督也。 易氏曰:凡公,有司之所共者。此谓在乡,则乡之有司,共其物,在国则国之有司共其物,各有定制。不待王命者,则职丧以其制令之。 王东岩曰:案治其丧,已见宰夫,此则趣其事而已。
《大司乐》:大丧,涖廞乐器。及葬,藏乐器亦如之。
郑康成曰:涖,临也。廞,兴也。临笙师、镈师之属,兴乐器也,兴谓作之也。 易氏曰:藏,瘗也。大司乐涖之,敬其事也。
《乐师》:凡丧,陈乐器,则帅乐官。
贾氏曰:乐器即明器,若《檀弓》云:木不成斲,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笙竽备而不和。乐官,笙师、镈师之属。 王昭禹曰:犹大丧之廞焉之死,而致生之不智而不可为,所以陈之而已。 郑康成曰:帅乐官往陈之。
及序哭,亦如之。
王昭禹曰:小宗伯及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乐师又帅乐官而哭。乐器以明先王之盛德感人之深。其生也荣,其死也哀。故睹器而思其人,则哭也,必使乐师帅而哭,亦以明哀乐之相,仍舞用翣,亦此意也。
《大师》:大丧帅瞽而廞,作柩谥。
王昭禹曰:死则陈仪物于庭序,以兴观者钦,则谓之廞考,列其德行而诔之。以言则谓之谥于大丧之廞,则帅瞽而作,柩谥以瞽掌乐,王德成于乐,谥则成德之名也。
《小师》:大丧,与廞。
郑康成曰:从大师。
《视瞭》:大丧廞乐器。
贾氏曰:乐器谓明器。司干疏云:视瞭所廞,谓鼓与磬、钟。师不云廞,则钟亦视瞭,廞之瞽矇、大师、小师皆不云廞者,以其无目,瞽矇所云柷敔等,皆视瞭廞之也。不云奉而藏之,文不具也。 黄氏曰:廞与陈义本同,而廞则有感动悲戚之意。陈则陈列之而已。郑康成:廞皆为兴,廞为兴训,则当为兴起之兴,所谓感动悲戚也。郑以为兴作或为兴造,如大丧明器皆可言作大旅,廞乐器乃以为旅,非常祭于时,乃兴造其乐器,则何义邪。大旅有灾故,而乐不作。视瞭祭祀,正乐,故廞之,见忧戚之意。笙师,乐器惟笙用于祭,非其盛者,陈之而已。 王昭禹曰:大丧,廞乐器,则陈乐器于庭序也。
《笙师》:大丧,廞其乐器。及葬,奉而藏之。
郑康成曰:廞,兴也。兴谓作之,奉犹送也。 贾氏曰:此所兴作,即上竽笙以下,皆作之,送之于圹而藏之。 黄氏曰:视瞭,廞而不藏。笙师藏之职可见。
《镈师》:大丧,廞其乐器,奉而藏之。
贾氏曰:此官所廞,谓作。晋鼓鼖鼓,以其当职所击也。
《籥师》:大丧,廞其乐器,奉而藏之。
贾氏曰:此所廞,惟羽籥而已。
《典庸器》:大丧,廞笋虡。
郑康成曰:廞,兴也。兴谓作之。
《司干》:大丧,廞舞器,及葬,奉而藏之。
贾氏曰:此官云干盾及羽籥,及其所廞。廞干盾而已,其羽籥则籥师廞之。
《大卜》:凡丧事,命龟。
郑康成曰:《士丧礼》则筮宅卜日,天子卜葬兆。
《龟人》:若有祭事,则奉龟以往。丧亦如之。
郑康成曰:奉犹送也。 郑锷曰:奉龟而往,以待用也。
《大祝》: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六曰诔。辨九,六曰凶。
郑司农曰:诔谓积累生时德行,以赐之命,主为其辞。 郑锷曰:凶拜,所谓稽颡而后拜也。
大丧,始崩,以肆鬯,渳尸,相饭,赞敛,彻奠。
郑康成曰:肆鬯,所谓陈尸设鬯。 郑司农曰:渳尸,以鬯浴尸。 贾氏曰:相饭者,浴讫,即饭含,故言相饭。不言相含者,大宰赞含玉,赞敛者,小敛十九,称在户内。大敛百二十,称在阼阶。冬官主敛事,大祝赞之,彻奠者小祝。注云:奠,爵也。谓正祭时。此文承大丧之下,故奠为始死之奠。小敛、大敛奠,并大祝彻之。
言甸人读祷。
郑司农曰:言犹语也。祷,六辞之属。甸人丧事,代王受眚灾,大祝为祷辞语之,使以祷于藉田之神。王氏曰:于甸人读祷,则大祝言于柩,使知焉。
付练祥,掌国事。
贾氏曰:祔谓虞卒哭后,祔祭于祖庙。练谓十三月小祥练祭。祥谓二十五月,大祥除衰杖。此三者,皆国事,大祝掌之。 郑康成曰:付当为祔,掌国事办护之。
《小祝》:大丧,赞渳。
杜氏曰:渳谓浴尸。 王昭禹曰:王始崩,大祝以肆鬯渳尸,小祝赞之。
设熬,置铭。
杜氏曰:熬谓重也。《檀弓》曰:重主道也。殷主缀重焉,周主彻重焉,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 贾氏曰:熬谓熬谷,殡在堂时,设于棺旁,所以惑蚍蜉。置铭者,铭谓铭旌,书死者名,既殡,置于阶西上,以表柩。
及葬,设道赍之奠,分祷五祀。
郑康成曰:赍犹送,送道之奠。谓遣奠分其牲体,以祭五祀,告王去此宫中不复反,故兴祭祀。王七祀,祀五者,司命大厉平生出入不以告。 刘执中曰:既设道赍之奠,又分祷五祀,以告王丧之行。
凡外内,小丧纪,掌事焉。
贾氏曰:小丧纪者,王后以下之丧。 易氏曰:谓祝号之事。
《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掌大丧劝防之事。
易氏曰:劝谓执纛,居柩前以劝。率六引防,谓执披居旁,以防倾侧。
及辟,令启。
郑司农曰:辟,谓除菆涂椁。令启,谓丧祝主命役人开之。《檀弓》曰:天子之殡,菆涂龙輴以椁,加斧于椁上,毕涂屋,天子之礼。 刘执中曰:天子七日而殡,用輴画辕为龙,先置于西阶之上,又置棺四重于輴车之中,而大敛于阼阶。讫,奉尸入棺,加盖,乃置熬于四旁,而攒之以椁,加黼于棺,覆以椁材,然后毕涂四面霤屋,故曰菆涂龙輴。凡七月而后葬,则丧祝命役人辟除其涂,令启棺菆。
及朝,御柩,乃奠。
郑司农曰:朝谓将葬,朝于祖考之庙而后行,则丧祝为御柩。《檀弓》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故《春秋传》曰:凡夫人不殡于庙,不祔于姑,则弗致也。晋文公卒,将殡于曲沃,就宗庙。晋宗庙在曲沃,故曰曲沃,君之宗。又曰:丙午入于曲沃,丁未朝于武宫。 贾氏曰:御柩者,发殡宫輴车载至庙,丧祝执纛居前,以御正柩,乃奠者,既夕礼朝庙之时,重先奠,从烛、从柩、从彼奠。昨夜夕奠至庙下,棺于庙两楹之间,棺西设此宿奠。至明,彻去宿奠,乃设此朝庙之奠于柩西。 刘执中曰:商人始死,敛讫,即以柩朝于庙,而殡于祖。七月而后葬。周人殡于路寝,七月将始朝于庙,先适祢庙七庙,后至始祖之庙而出葬焉。 郑康成曰:乃奠,朝庙奠。 王氏曰:朝,朝庙也。奠,奠柩也。以祝御柩,则象其生时。
及祖,饰棺,乃载,遂御。
郑司农曰:祖谓将葬祖于庭,象生将出则祖也。故曰事死如事生。《檀弓》曰:饭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远也。祖时,丧祝主饰棺,乃载遂御之,丧祝为柩车御也。或谓及祖,至祖庙也。 易氏曰:又及祖庙,设祖祭之礼,加帷荒以饰棺,乃移所载柩车于庭中,遂为之御六引。 郑康成曰:御之者,执翿居前,却行为节度。
及葬,御柩,出宫,乃代。
王氏曰:既御柩出宫后,祝代之执事。 郑康成曰:丧祝二人,相与更也。 刘执中曰:出宫,乃代者,至于外,则乡遂师代之。
及圹,说载除饰。
郑司农曰:圹谓穿中也。说载,下棺也。除饰,去棺饰也。四歰之属,令可举移安错之。
小丧亦如之。
易氏曰:小丧谓王后及世子以下之丧,亦如其殡葬次第。
掌丧祭祝号。
郑康成曰:丧祭,虞也。《檀弓》曰: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易氏曰:以虞易奠,皆有祝号。
凡卿大夫之丧,掌事而敛饰棺焉。
贾氏曰:言掌事者,虽礼有降杀,劝防以下皆掌之,兼主敛事,故总云掌事,而敛饰棺焉。
《司巫》:凡丧事,掌巫降之礼。
郑康成曰:降,下也。 贾氏曰:人死,骨肉下沉于地,精魂上归于天。天地与神人通,故使巫下神。 王氏曰:巫神所降,故丧事有巫降之礼焉。尽爱之道
也。 黄氏曰:其礼虽亡,其意犹可知。先王之于鬼神,察矣。故曰知幽明之故,知死生之说。又曰:知鬼神之情状。
《太史》:大丧,执法以涖劝防。
易氏曰:法者,六引、六绋之法。 郑司农曰:劝防,引六绋。 王昭禹曰:丧祝掌大丧、劝防之事。太史执法以涖之而已。
遣之日,读诔。
郑康成曰:遣谓祖庙之庭,大奠将行时也,人之道终于此,累其行而读之。大师又帅瞽廞之,而作谥,瞽史知天道,使共其事。言王之诔谥,成于天道。贾氏曰:曾子问云:惟天子称天以诔之。彼注引公羊制谥于南郊,瞽史既知天道,又于南郊制天子之谥,称天以诔之。是王之谥成于天道。然则先于南郊制谥,乃于遣之日读之。葬后,则称谥。 黄氏曰:瞽诔其德行,故作谥。史记其言动,故读诔。
凡丧事考焉。
郑康成曰:为有得失。
《小史》:大丧,佐大史。
郑锷曰:为大史之佐。
《巾车》:王之丧车五乘,木车,蒲蔽,犬𧜀,尾櫜,疏饰,小服皆疏。
郑康成曰:木车,不漆者蒲蔽。蔽车,旁御风尘者。犬,白犬皮。 贾氏曰:古者,男子立,乘须冯轼上,须皮覆之,故云犬𧜀。《士丧记》:主人乘恶车、白狗幦是也。
郑司农曰:蒲蔽,谓裸兰车以蒲为蔽。天子丧服
之车,汉仪亦然。犬𧜀,以犬皮为覆笭。 黄氏曰:康成以尾櫜,以犬尾为戈戟之韬,小服刀剑短兵之服,始遭丧所乘。为君之道尚微,备奸臣未必。然疏家引礼丧事无等,亦恐未尽。此言王之丧车五等,则非诸臣之制。郑自始遭丧,至禫次五等,恐当如此。或曰:丧车尾櫜疏饰小服,皆疏尾末也。车之大木末,皆布韬之以为饰,小木则皆布之。
素车,棼蔽,犬𧜀,素饰,小服皆素。
郑康成曰:素车以白土垩车。棼读为薠,薠麻以为蔽,其𧜀服以素缯为缘,此卒哭所乘。 王氏曰:素车蔽𧜀服皆素,则少变而饰,以素不皆疏矣。盖后车变而弥吉,以至于丧除。 黄氏曰:素车、素饰不言尾櫜,因上文且言小服皆素,则尾櫜可知。汉文帝遗诏,无布车及兵器,其制至汉犹在。藻车以下,不言小服,则如常车施革,駹车反渐漆矣。
藻车,藻蔽,鹿浅𧜀,革饰。
杜氏曰:藻读为华藻之藻。 郑康成曰:藻,水草,苍色,以苍土垩车,以苍缯为蔽也。鹿,浅𧜀,以鹿夏皮为覆笭,又以所治去毛者,缘之此。既练所乘。 贾氏曰:夏时,鹿毛新生,为浅毛。 王氏曰:革不言色,盖如素车用素。
駹车,萑蔽,然𧜀,髹饰。
郑康成曰:駹车,边侧有漆饰也。萑,细苇席也。以为蔽者,漆则成藩,即吉也。然,果然也。髹,赤多黑少之色,韦也,此大祥所乘。 王氏曰:髹与萑不言物,盖如藻车用革。 贾氏曰:下文漆车全有漆,则此时未全为漆。果然,兽名。
漆车,藩蔽,豻𧜀,雀饰。
郑康成曰:漆车,黑车藩,今时小车藩,漆席以为之。豻,胡犬。雀,黑多赤少之色。韦也,此禫所乘。 贾氏曰:凡漆不言色者,皆黑。且大夫所乘黑车,及篆缦之饰,直得黑名。是凡车皆黑漆也。胡犬,胡地野犬。或作狐字,谓狐与犬合所生。 李嘉会曰:丧车五乘,必有蒲棼藻萑藩为之蔽者,居丧衣服粗恶,形貌毁瘠,不可见人,人亦不可见己,故有蔽以自遮也。又用犬鹿然豻之皮以为旗者,盖丧服之中,虽不治人事,而防身之道,不可不谨。兽之害人,以其皮而为之防,亦示服猛之义。然丧车既无他饰,而戈戟之韬,与小服刀剑短兵之类必言之者,自卫其身,不可不谨。与书曰:虎贲百人,逆子钊于南门者是也。又丧车五乘,贵贱皆同者,惟丧不辨贵贱。自天子达于庶人,皆终三年之丧。故有官者,必曰解官持服,与无官同。 刘执中曰:三年之丧,皆乘恶车,谓木车也。齐衰之丧,皆乘素车。大功之丧,皆乘藻车。小功之丧,皆乘駹车。服缌者,乘漆车。 贾氏曰:天子至士,丧车五乘,尊卑等。则大夫士禫亦得乘漆车。与吉同者,礼穷则同也。
大丧,饰遣车,遂廞之行之。
贾氏曰:遣车,言饰还以金象革饰之,如生存之车,但粗小为之耳。 郑康成曰:廞,兴也。谓陈驾之行之,使人以次举之,以如墓也。 郑氏曰:遣车,一曰鸾车。 王氏曰:廞之于宫,行之以适墓。
及葬,执盖从车持旌。
郑康成曰:从车,随柩路持盖与旌者。王平生时车建旌,雨则有盖。今蜃车无盖,执而随之,象生时有
也。 贾氏曰:执旌,在柩车之前,而文在下者,以执盖,是巾车因言持旌,非谓持旌亦从车。
及墓,呼启关陈车。
郑康成曰:关,墓门。车,贰车。《士丧礼·下篇》曰: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 贾氏曰:郑知车是贰车者,以其遣车在明器之中。案既夕陈明器在道东西面,此不言明器,而别陈车,是贰车可知。天子贰车,象生时当十二乘。
小丧共柩路,与其饰。
郑康成曰:柩路,载柩路也。饰,棺饰也。
《典路》:若有大祭祀,则出路,赞驾说,大丧亦如之。
贾氏曰:《巾车》云:玉路以祀,此大祭祀,则出路。郑云:王当乘之,惟出玉路。 项氏曰:驾,登车。说,舍车。王昭禹曰:大丧出路,非乘车也。出所陈之路焉,亦赞驾说。 郑司农曰:《书·顾命》曰:成王崩,既陈先王宝器,又曰大路在宾,阶面缀路在阼,阶面先路在左塾之前,次路在右塾之前。故曰大丧亦如之。
《车仆》:大丧,廞革车。
郑康成曰:言兴革车,则遣车不徒戎路广阙苹,轻车皆有焉。 贾氏曰:王遣车九乘,除此五乘之外,加以金玉象木四者,则九乘。
《司常》:大丧,共铭旌。
郑康成曰:铭旌王则大常也。《士丧礼》曰:为铭,各以其物。
建廞车之旌,及葬,亦如之。
贾氏曰:在庙陈时以廞旌建于遣车之上,及葬,入圹,亦建之。 易氏曰:巾车饰其车,而司常建其旌也。
《夏官大司马》:大丧,平士大夫。
易氏曰:平则正丧礼之职与其位也。 贾氏曰:司马之属,有司士主群吏。王丧,不得使司士,故司马平之。
丧祭,奉诏马牲。
郑康成曰:王丧之以马祭者,盖遣奠也。奉犹送,送之至墓,告而藏之。 郑锷曰:马则夏官所掌,故丧祭奉其牲,以诏告乎神。
小司马凡丧纪,掌其事,如大司马之法,
《量人》:掌丧祭奠竁之俎实。
王昭禹曰:奠谓遣奠,竁谓穿土为圹,其祭皆有俎实。亦必量人掌之者,以其制数量故也。
《挈壶氏》:凡丧,县壶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
王昭禹曰:县壶以盛水,分刻漏也。 郑康成曰:代亦更也。礼未大敛代哭。
《射人》:大丧,与仆人迁尸,作卿大夫掌事,比其庐,不敬者苛罚之。
郑康成曰:仆人,大仆也。仆人与射人,俱掌王之朝位。王崩,小敛、大敛、迁尸于室,堂朝之象也。《檀弓》曰: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 黄氏曰:射人、大仆,皆法度之事。 易氏曰:卿大夫掌朝位之事,则射人作之。 贾氏曰:比其庐,掌比其本服亲疏及贵贱。 郑锷曰:此言作大夫介,作卿大夫从,作卿大夫掌事,皆以作为言。盖命之使行者,王也。射人则作之,谓作而起之也。会同朝觐宾客,大师,大丧之礼,初无与于射,而掌于射人,取其射之法仪而已。
《司士》:大丧,作士掌事。
郑康成曰:事谓奠敛之属。 易氏曰:司士掌群臣之版,而总谓之士。是以掌三者,作士之事,会同宾客,作士从,谓卿大夫之可使从于王者也。作士适四方使为介,谓天子使卿适四方,则大夫为介。使大夫适四方,则元士为介也。大丧,作士掌事,如奠遣之类。
作六军之士执披。
郑康成曰:作犹使也。披,柩车行,所以披持棺者,有纽以结之,谓之戴。 贾氏曰:柩车,蜃车也。披者,车两旁使人持之,若四马六辔。然故名为披也,谓之戴者,《丧大记》云:纁戴是也。六军之士,即六乡之民。但天子丧,用千人,而此云六军者,千人出自六军,故号六军之士,非谓执披有七万五千人也。 杨谨仲曰:大司徒,大丧,帅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遂人大丧,帅六遂之役,而属六綍。要之披也,綍也,引也,皆所以扶持棺以行者,而执之者皆此千人。则乡遂皆有其人,非止六乡也。
凡士之有守者,令哭无去守。
郑康成曰:守,官。不可空也。 易氏曰:不以丧而废其职。
国有故,则致士而颁其守。
郑康成曰:故非丧,则兵灾。 易氏曰:亦不可以故而弛其防。
《诸子》:大丧,正群子之服位。
黄氏曰:群子,庶子也。丧之服位,庶子不得与适子齿,特言群子,著其别也。 贾氏曰:服谓公卿大夫之子,为王斩衰,与父同。位谓殡宫外内哭位。 易氏曰:乐事则舞有出入之位,亦有文武之器。大丧则有亲疏贵贱之服,亦有亲疏贵贱之居。授之正之,皆诸子之责。
《虎贲氏》:舍则守王闲,王在国,则守王宫,国有大故,则守王门,大丧亦如之。
郑锷曰:王所止舍之处,设梐枑,再重以为闲,则守乎其外。王在国,虽处宫禁之严,又守乎其内。若有大故,其所防者,尤当致严。又守王门,资之以卫,至尊如是,则八百人之众,不足怪也。 易氏曰:入而在国,则五寝次舍以为宫。五门出入必几。 郑康成曰:非常之难,要在门。
及葬,从遣车而哭。
郑康成曰:遣车,王之魂魄所冯依。 贾氏曰:遣车,将葬,盛所苞奠遣送之车。其车内既皆有牲体,故云魂魄所依。
《旅贲氏》:丧纪,则衰葛执戈盾。
郑康成曰:葛,葛绖,武士尚轻。 贾氏曰:臣为王,贵贱皆斩衰麻绖。至葬,乃服葛。今王始死,即服葛,故云武士尚轻。
《方相氏》:狂夫四人,掌蒙熊皮,黄金四目,元衣朱裳,执戈扬盾,大丧,先柩。
郑康成曰:葬使之道。 刘执中曰:凶事多邪慝乘之。
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驱方良。〈方音罔良音两〉
郑康成曰:圹,穿地中也。天子之椁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焉。方良,罔两也。《国语》曰:木石之怪,夔罔两。
郑锷曰:葬则用木石。木石久而变怪生,故始葬,
则驱之,亦厌胜之术。丧则使之为前驱,以辟凶邪。葬则使之入圹,击罔两,所以安神灵。
《大仆》:丧纪,正王之服位,诏法仪,赞王牲事。
易氏曰:丧纪之服一司服,所言凶事。服,弁服是也。其位则随事而立,无非大仆之所正。
大丧,始崩,戒鼓传达于四方,窆亦如之。
郑司农曰:窆,《春秋传》所谓曰中而塴,《礼记》谓之封,皆葬下棺也。 易氏曰:始崩及窆,击鼓以戒众人,且传达于四方,使四方知丧礼也。
县丧首服之法于宫门。
郑康成曰:首服之法,谓免髽笄,总广狭长短之数,县其书于宫门,示四方。 易氏曰:小宗伯既已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此复县首服之法于宫门者,首服则妇人之服,衰冠则男子之服。 黄氏曰:必使大仆掌之者,大仆,侍御之官。王之起居,所当知也。汉武帝崩,燕王使幸臣王孺之长安,问帝崩所病,执金吾郭广意言:待诏五柞宫,宫中欢言帝崩,诸将军共立太子,归以报王。王曰:上弃群臣,无语言,盖主又不得见,甚可怪。于是为反谋。故人主左右,无中外共信之臣,及平时无法度,可使与臣民相关通缓急之际,奸轨遂得妄有窥伺。《周官》王出则大仆前驱,居则赞相不视,朝则辞于三公,及孤卿。大丧,始崩,戒鼓遂出丧首服法,防微杜渐之意深矣。
《祭仆》:大丧,复于小庙。
贾氏曰:大丧,王丧也。王生时所有事之处,皆复祭。仆复小庙,夏采复大庙,隶仆复大寝、小寝也。 黄氏曰:夏采复于大祖,不曰大庙。然则总谓之大庙,犹大社、大稷也。故夏采复于大祖,不言庙。祭仆复于小庙,避夏采大祖之文。高祖以上,犹有二祧。王氏曰:祭仆掌受命于上,以视祭祀。隶仆掌五寝扫除粪洒之事,王皆以故习而亲焉故也。既置夏采、掌复复正事,又以二仆参焉,复尽爱之道,求所以生之不以方而已。
御仆大丧,持翣。
郑康成曰:翣,棺饰也。持之者,夹蜃车。 易氏曰:此丧祭之冗事,故御仆掌令。
《隶仆》:大丧,复于小寝,大寝。
刘氏曰:大寝、内寝、小寝、燕寝、正内。《春秋》:庄公薨于路寝,僖公薨于小寝。 黄氏曰:复于其平生所有事之所,小寝、大寝,王所兴居也。郑说皆非。
《司兵》:大丧廞五兵。
郑康成曰:廞,兴也。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司弓矢》:大丧,共明弓矢。
郑康成曰:弓矢,明器之用器。《士丧礼·下篇》曰:用器,弓矢。
《校人》:大丧饰遣车之马,及葬埋之。
郑康成曰:言埋之,则是马涂车之刍灵。 贾氏曰:古以泥涂为车,以刍草为人马神灵。
《圉人》:凡丧纪,牵马而入陈,廞马亦如之。
贾氏曰:丧纪,谓将葬,朝庙时在祖庙中,陈设明器
之时,亦遣人荐马及缨,入庙陈之,亦于祖庙陈此明器。 易氏曰:丧纪而葬,陈马于庙。遣车,明器之时,则陈之于圹。以圉人养马,故使之牵而陈之。
《秋官》:大司寇之职,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
郑康成曰:大丧所前或嗣王。 易氏曰:纳亨及祭尚严也。朝觐会同,尚肃也。大丧之事,尚哀也。此前王之礼,所系为甚重。然明水火之奉与否者,朝觐会同丧纪,以人道言之。祭祀之礼,以神道言之。各当于礼而已。
《小司寇》:大宾客,前王而辟,后世子之丧,亦如之。
贾氏曰:为王辟,亦谓于宫中飨燕在寝,及庙时也。后世子之丧,当朝庙之时,王出入,亦为王辟也。
《士师》: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大丧亦如之。
易氏曰:帅其属而跸王宫,所以肃朝廷之仪。 李嘉会曰:大丧有庐舍之居,亦当跸宫,以备非常。
《乡士》:大丧纪,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
贾氏曰:大丧纪当葬,所经道并过六乡路,以是故各掌其乡之禁令。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贾氏曰:公卿大夫之丧,死于此者,及葬,为之前驱而辟。
《遂士》: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县士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司隶邦有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
郑康成曰: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大行人》:若有大丧,则诏相诸侯之礼。
郑康成曰:诏相,左右教告之也。 贾氏曰:诸侯为天子斩,其哭位,周旋、擗踊、进退,皆有礼也。
《小行人》:若国札丧,则令赙补之。
王昭禹曰:病疾为札,札而死曰丧。札丧则在所赙补。以利傅之,谓之赙。助其不足,谓之补。
《象胥》:凡国之大丧,诏相国客之礼仪,而正其位。
郑锷曰:国客谓四夷遣其臣来也。中国之客,自有大小行人掌正其位。 刘执中曰:若其入宾而遇国之大丧,则诏相其礼仪而正其位。
《掌客》:凡宾客死,致礼以丧用。
郑康成曰:死则主人为之具而殡矣。丧用者,馈奠之物。 郑锷曰:使其丧有所给。
宾客有丧,唯刍稍之受。
郑锷曰:宾客在主国,自闻其亲之丧。凡主国飨食之礼,皆不敢受,以其丧故也。若夫刍稍,则以给人马日用之须,不可以一己之丧而不受也。故受刍稍焉。
遭主国之丧,不受飨食,受牲礼。
黄氏曰:飨食,主人待宾,主人有丧,自不应受此礼。郑以牲为腥,谓飧饔饩当熟者腥致之,恐是。 易氏曰:宾客,礼之常者。死丧,礼之变者。凡宾客死,则致礼以丧用。有君及父母之丧,则惟刍稍之受,遭主国之丧,则惟受牲礼而飨礼皆废。此礼之变者也。亦载之以常礼而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