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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卷目录

 籍没部汇考
  北魏〈孝静帝天平一则〉
  隋〈高祖开皇一则 炀帝大业一则〉
  宋〈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一则〉
  辽〈太祖一则 太宗一则〉
  元〈世祖至元二则 成宗大德一则 文宗天历二则 至顺一则 顺帝至元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七则〉
皇清〈顺治三则 康熙五则〉
 籍没部纪事

祥刑典第一百六十卷

籍没部汇考

北魏

孝静帝天平元年八月甲寅,齐神武帝入洛阳,收元士弼杀之,籍没家口。
《北齐书·神武帝本纪》云云。

高祖开皇十五年十二月戊子,敕盗边粮一升已上皆斩,并籍没其家。
《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炀帝大业九年八月戊申,制盗贼籍没其家。
《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丙子,籍倡优家财。
《宋史·钦宗本纪》云云。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辛未,诏自今犯枉法自盗赃罪至死者,籍其赀。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四年二月壬午,诏贼罪至死仍籍其赀。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太祖   年,行籍没法。
《辽史·太祖本纪》不载。按《刑法志》:籍没之法,始自太祖为挞马狘沙里时,奉痕德堇可汗命,案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著帐郎君。
太宗   年,免籍没法。未几,复行。
《辽史·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籍没之法,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馀人则没为著帐户;其没入宫分、赐臣下者亦有之。

世祖至元十四年五月癸巳,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
至元十五年春正月己亥,收括阑遗官也先、阔阔带等坐易官马、阑遗人畜,免其罪,以诸路州县管民官兼领其事。官吏隐匿及擅易马匹、私配妇人者,没其家。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成宗大德七年正月乙卯,诏凡为匿名书,辞者皆籍没其妻子充赏。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元年十月丙午,中书省臣言:凡有罪者,既籍其家赀,又没其妻子,非古者罪人不孥之意,今后请勿没人妻子。制可。
《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天历二年,中书省臣及陕西行台御史奏准臣僚有罪勿得没其妻子
《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正月辛未,中书省臣言:近籍没钦察家,其子年十六,请令与其母同居;仍请继今臣僚有罪致籍没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陈乞,亦不得没为官口。从之。六月辛亥,陕西行台御史孔思迪言:人伦之中,夫妇为重。比见内外大臣得罪就刑者,其妻妾即断付他人,似与国朝旌表贞节之旨不侔、夫亡终制之令相反。况以失节之妇配有功之人,又与前贤所谓娶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之意不同。今后凡负国之臣籍没奴婢财产,不必罪其妻子。当典刑者,则孥戮之,不必断付他人,庶使妇人均得守节。请著为令。
至顺元年八月壬申,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言:各宿卫复有容隐汉、南、高丽人及奴隶滥充者,怯薛官与其长杖五十七,犯者与典给散者皆杖七十七,没家
赀之半,以籍入之半为告者赏。仍令监察御史察之。制可。
《元史·文宗本纪》云云。
顺帝至元六年九月丙寅,诏:今后有罪者,勿籍其妻女以配人。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定籍没制。
《明会典》:凡犯籍没者,除反叛外,其馀罪犯,止没田产孳畜。凡籍没犯人家产、田地,内有祖先坟茔者,不在抄劄之限。
太祖洪武元年,令凡犯罪应合籍没家产,除谋反叛逆外,其馀遇革者,革前未曾抄劄到官,革后原免。革前已抄劄者,没官。
《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七年,定抄劄人口、财产、牲畜事例。
《明会典》:洪武十七年,令各处抄劄人口、家财,就解本处卫分。成丁男子同妻小收充军役,其馀人口给与军官为奴。金银珠翠,本处官司收贮,年终类解。马匹,令本卫收养,给与无马军人骑坐。牛只,给与有屯去处屯种。无屯去处,并一应孳畜粗重物件,就行变卖价钱,于有司该库交收。
洪武二十一年,令谋逆奸党造伪钞等项,没其赀产、丁口。其馀止收赀产,仍以农器耕牛还之。
《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定抄劄人口大小,及细软粗重物件,解部进纳,填写勘合、批回、备照事例。
《明会典》:洪武二十四年,令各处抄劄解到罪人家属,有成丁者,随营。无成丁者,依亲,俱到大理寺再审。续将抄来金银等项,并粗重什物,变卖钞贯,通行解部。俱不动原封,就令本处原解人役,径送内府,该库进纳。同本部填写勘合,出给长单二纸,赍获批单字号,回部查照相同,方行附卷,将原差人,批回原籍官司备照。
洪武二十六年,定刑部问拟抄劄人犯,务开写明白,牒发大理寺,审录平允,具手本赴内府刑科填批,差人抄劄。
《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刑部问拟,犯该奸党等项,合抄劄者,明白具本,开写某人所犯,合依某律,该某罪财产人口,合抄入官。牒发大理寺,审录平允,回报各司,备由开写犯人乡贯、住址,明白案呈,本部具手本赴内府刑科,填批,差人前去抄劄。户下成丁男子,如法枷杻,同抄到人口、金银细软、马骡驴羊,差人解部。如前该库进纳粗重什物,变卖价钞,牛只农具入官,并田地房屋,召人佃赁,照例当差。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抄劄迁发律,与大诰该载者,宜从法司遵守。其馀榜文条例,该抄劄迁发者,止罪本身。有留户下人口种田,纳粮当差。
《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九年,议准批差人役抄劄提人事例。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九年,议准抄劄提人,革去所差旗军,令当该衙门出批,差散骑或舍人,赍批往所在有司,比号,著落附近卫所,差拨旗军,明同有司,抄提到官。就令原差旗军,解至该衙门,仍令亲赍家财一同引奏发落。如有合提紧关人数,及无军卫去处,临期请旨差解。

皇清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隐留窝犯家产,顺治十一年,题准凡窝
家之父子、兄弟,有分居者,照地方官保结,免其入官。其应入官家产、人口,亦照地方官保结,一并入官。若假称分居,及隐留家产,不尽行解送者,该管地方官革职。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又令上三旗有籍没家产者,
具题交与内该管衙门。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题准官员人等,有犯流徙籍
没等罪,情愿修造城楼,营建赎罪者,呈明该原问衙门,预为启奏,下工部查议,奏
请定夺。
又覆准除五旗重犯,籍没家产,俱交各该都统、副都统,拨给本旗外,其三旗重犯籍没家产免,交内该管衙门,交与该都统、副都统等,请
旨拨给。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覆准凡官役审实赃银,内有亏
短价值之类,追给原主。其诈骗逼勒之项,被告自行呈首者,追给原主。若系督、抚、科道参发者,概追入官。
又九月二十五日,钦奉

谕旨:凡应追赃罪等项银两,年久不完者,该管官察
明,果系家产尽绝,即行具题,将本犯入官,不必复行追银。钦此。
又题准欠赃正犯身故,家产尽绝者,赃银免追,妻亦免入官。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覆准凡赃罪流徙笞杖等犯,若
因家产尽绝,即令入官,较之原罪反重。仍照原罪的决,免其入官。
又覆准凡贪官蠹役赃罚银,果家产尽绝,不能完纳,在
赦前者,免其入官。
赦后者,仍遵前

旨入官。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覆准凡犯军机籍没家产者,除
妾婢外,仍给与人口三双,马牛各三匹,并器械等件。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覆准隐匿籍没入官人口、财
物,在
赦后发觉者,不准援
赦。
康熙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上谕刑部:杨义曾为大臣,并无罪过。因其无嗣,即将
家产入官。屡次驳察,竟与查罪人家产相等,殊非待大臣之道。此等事关系大体,若将无嗣大臣家产,概行入官。日后即成定例。著交与九卿,将从前有无似此入官定例,察明议奏。

籍没部纪事

《朝野佥载》:张易之初造一大堂,甚壮丽,计用数百万。红粉泥壁、文柏帖柱、琉璃沉香为饰。夜有鬼书其壁曰:能得几时。令削去。明日,复书之。前后六七。易之乃题其下曰:一月即足。自是不复更书。经半年,易之籍没入官。
《唐书·元载传》:载,字公辅。代宗立,进拜中书侍郎、许昌县子。未几,判天下元帅行军司马。载得意甚,益矜肆。帝积怒,大历十二年三月庚辰,收载讯状。遣中使临诘隐事,皆服。乃下诏赐载自尽。及死,行路无嗟隐者。籍其家,钟乳五百两,诏分赐中书、门下台省官,胡椒至八百石,他物称是。女真一,少为尼,没入掖庭。《旧唐书·代宗本纪》:永泰二年九月丙子宣州刺史李佚坐赃二十四万贯集众杖死籍没其家
《德宗本纪》:兴元元年六月丙辰,斩伪相李忠臣,籍没其家。李晟奏受贼伪署同恶抵法之家,所没财物、牛马、奴婢、请以赏军士。从之。
《武宗本纪》:会昌四年六月,制追削故左军中尉仇士良先授官及赠官,其家财并籍没。
《懿宗本纪》:咸通十三年五月乙亥,杀国子司业韦殷裕,籍没其家。
《东观奏记》:上大渐,顾命内枢密使王归长马公儒、宣徽上院使王居方以夔、王当璧为托。三内臣皆上素所恩信者,泣而受命。时右军中尉王茂元心亦感上左军中尉王宗实素不同,归长公儒、居方患之,乃矫诏,出宗实为淮南监军使,宣化门受命,将由右银台出焉。左军副使邢元实谓宗实曰:圣人不豫踰月,中尉止隔门起居。今日除改,未可辨也。请一面圣人而出。宗实始悟,却入即诸门已踵故事,添人守捉矣。邢元实翼导宗实直至寝殿,上已晏驾,束头环泣,宗实叱居方下,责以矫宣,皆捧足乞命。遣宣徽北院使齐元简,迎郓王于藩邸,即位。是为懿宗。归长公儒、居方皆诛死,籍没其家。
《辽史·圣宗本纪》:太平八年十月,枢密使、魏王耶律斜轸孙妇阿聒指斥乘舆,其孙骨欲为之隐,事觉,乃并坐之,仍籍其家。
《兴宗本纪》:景福元年六月辛丑,皇太后赐驸马萧锄不里、萧匹敌死,围场都太师女直著骨里、右祗候郎君详稳萧延留等七人皆弃市,籍其家。
《宋史·太祖本纪》:开宝六年六月癸卯,雷有邻告宰相赵普党堂吏胡赞等不法,赞及李可度并杖籍没。《钦宗本纪》:靖康元年正月,赐安德军承宣使李彦死,并籍其家。
《国老谈苑》:丁谓为侍中,尝赋诗云:千金家累非良宝,一品高官是强名。未几而籍没资产,削免官爵。果符言志也。
《谈录》:公言丁谓前败之一夕,买竭都市中金,馀产籍没后,官斥卖人。有买其䌽,荐一析之,得绢凡三百馀端。
《厚德录》:方谏议慎言为侍御史时,丁谓贬遣,慎言籍其家,得士大夫书,多干请关通者,悉焚之,不以闻。世称长者。
《枫窗小牍》:岳少保既死狱,籍其家,仅金玉犀带数条,及琐铠兜鍪、南蛮铜弩、镔刀、弓剑、鞍辔、布绢三千馀匹,粟麦五千馀斛,钱十馀万,书籍数千卷而已。视同时诸将,如某某辈,莫不宝玩满堂寝,田园佔畿县,享乐寿考,妻儿满前。祸福顿悬,不意如此。天道亦自有不可知者。
《宋史·瀛国公本纪》:德祐元年四月庚申,令狐概除名、配郁林州牢城,籍其家。五月辛卯,贬潜说友南安军,吴益汀州,并籍其家。籍吕文焕、孟之缙、陈奕、范文虎家。六月庚戌,诛翁应龙,籍其家。丁卯,朱祀孙除名,籍其家。七月庚寅,谪似道为高州团练使、贬循州,籍其家。
《金史·哀宗本纪》:天兴二年正月庚申,遣奉御朮甲塔失不、后弟徒单四喜往汴京奉迎两宫。白撒还自蒲城,聚兵于大桥,不敢入。壬戌,遣使召白撒至,数其罪,下之狱,仍籍其家财以赐将士。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五年八月辛巳,监察御史韩炳劾同知大都路总管府事舍里甫丁殴部民至死,诏杖之,免其官,仍籍没家赀十之二。
至元十六年九月庚戌,同知扬州总管府事董仲威坐赃罪,行台方按其事,仲威反诬行台官以他事。诏免仲威官,仍没其产十之二。十月戊子,千户脱略、总把忽带擅引军入婺州永康县界,杀掠吏民,事觉,自陈扈从先帝出征有功,乞贷死。敕没入其家赀之半,杖遣之。
至元十九年六月辛丑,籍阿合马妻子婿奴婢财产。九月丁巳,籍阿里家。
至元二十三年十二月癸卯,要束木籍阿里海牙家赀,运致京师。
至元二十八年二月丁亥,执湖广要束木诣京师,戊子,籍要束木家赀,金凡四千两。
至元三十年十一月丁巳,孙民献尝附桑哥,助要束木为恶,及同知上都留守司事,又受赇减诸从臣粮,诏籍其家赀、妻奴。十二月乙未,遣使督思、播二州及镇远、黄平,发宋旧军八千人,从征安南。庚子,平章政事亦黑迷失、史弼、高兴等无功而还,各杖而耻之,仍没其家赀三之一。
《成宗本纪》:元贞元年正月壬申,饶州路达鲁花赤阿剌红、治中赵良不法,佥江东廉访司事昔班、季让受金纵之,事觉,昔班自杀,杖季让,除名,仍没其财产奴婢之半。
元贞二年三月丁丑,以完颜邦义、纳速丁、刘季安妄议朝政,杖之,徒二年,籍其家财之半。
《武宗本纪》:至大三年十一月己亥,尚书省以武卫亲军都指挥使郑阿儿思兰与兄郑荣祖、段叔仁等图为不轨,置狱鞫之,皆诬服,诏叔仁等十七人并正典刑,籍没其家。
《英宗本纪》:延祐七年五月庚辰,上都留守贺伯颜坐便服迎诏弃市,籍其家。戊戌,有告岭北行省平章政事阿散、中军平章政事黑驴及御史大夫脱忒哈、徽政使失列门等与故要束谋妻亦列失八谋废立,拜住请鞫状,帝曰:彼若借太皇太后为词,奈何。命悉诛之,籍其家。丙午,捕亦列失八子浙江行省平章政事黑驴,仍籍其家。戊午,铁木迭儿以赵世延尝劾其奸,诬以不敬下狱,请杀之,并究省、台诸臣,不允。帝幸凉亭,从容谓近侍曰:顷铁木迭儿必欲寘赵世延于死地,朕素闻其忠良,故每奏不纳。左右咸称万岁。八月丁卯,宫人官奴,坐用日者请太皇太后禜星,杖之,籍其家。
《英宗本纪》:至治三年六月壬申,将作院使哈撒儿不花坐罔上营利,杖流东裔,籍其家。七月丙辰,籍铁木迭儿家赀。
《己疟编》:洪武初,嘉定安亭万,三元之遗民也。富甲一郡。尝有人自京师回,问其何所见闻。其人曰:皇帝近日有诗云:百僚未起朕先起,百僚已睡朕未睡。不如江南富足翁,日高丈五犹披被。万叹曰:兆已萌于此矣。即以家赀付托诸仆能干掌之,买巨航,载妻子泛游湖湘而去。不二年,江南大族以次籍没,独万获令终,其亦达而知几者与。
《剪胜野闻》:太祖尝微行京城中,闻一老媪密呼上为老头儿。帝大怒,至徐太傅家,绕室而行,沈吟不已。时太傅他往,夫人震骇,恐有他虞,惶恐再拜:得非妾夫徐达负罪于陛下耶。太祖曰:非也,嫂勿以为念。亟传令召五城兵马司总诸军至,曰:张士诚小窃江东,吴民至今呼为张王。今朕为天子,此邦居民呼朕为老头儿。何也。即命籍没民家甚众。
《明外史·叶砥传》:砥,字履道,上虞人。永乐初,又坐诬被逮,籍其家。止故书数筐。事白,还之。
《复辟录》:石亨侄彪,颇骁勇,骤升都督,性尤贪暴。初立边功,大肆凶恶,谋镇大同。邀人保奏。朝廷觉其不实,使人廉察,果皆虚诈。置彪于法,人心皆快。已而罪连亨。朝廷初念其功,累宥之。未几,家人传说怨谤,有不轨之谋。于是置亨于法,籍其家,受祸甚烈。议者以为天道好还如此。
《明大政纪》:弘治十一年十月,上命内侍搜索李广家,得一纳贿簿籍,首进之。簿中某送黄米几百石,某送白米几千石,通计数百万石。上因询左右曰:广所食几何,乃受许多米。对曰:黄米即金,白米即银。上悟广赃滥,遣人籍没之。科道请出簿籍,按名究问。凡预名者,惶惧危甚,各潜赴戚畹寿宁侯处求救,昏夜奔驰,不期而会者,十有三人。罗𤣱言具瞻攸在,不必指其名,暴其恶。宜谕令自陈,或黜以他事,庶不贻朝廷羞。事虽得寝,而纳赂者之姓名,一一尽传于朝野矣。正德五年八月,刘瑾谋不轨,伏诛,籍其家。其抄没财产,金二十四万锭,又五万七千八百两,银元宝五百万锭,又一百五十八万三千六百两,宝石、金甲、蟒衣、衮龙袍、金龙盔甲、玉印、玉琴、玉带数百,皆籍内帑。正德十四年七月,逮佞倖钱宁,籍其家。言官劾其交通逆濠,籍没钱宁家财金七十扛,其十万五千两银二千四百九十扛,共四百九十八万两,碎金银并首饰五百二十箱,珍珠二匮,金银台盏四百二十付,苏木七十扛,胡椒三十五百石,段匹三千六百扛,馀物不可胜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