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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二卷目录
流徙部汇考
陶唐氏〈帝尧一则〉
汉〈武帝元狩一则 平帝元始一则〉
后汉〈顺帝永建一则 建康一则〉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建德一则〉
隋〈高祖开皇一则〉
唐〈高祖武德三则 太宗贞观二则 肃宗宝应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二则〉
辽〈总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天祚乾统一则〉
宋〈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神宗一则 熙宁一则 哲宗绍圣一则 高宗绍兴一则〉
元〈英宗至治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总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顺治六则 康熙十七则〉
流徙部总论
大学衍义补〈明流赎之意〉
流徙部艺文一
对章帝诏问 后汉鲍昱
上汉书十志疏 蔡邕
在贵州与修史学士吴竞书 唐宋之问
为将军程处弼谢放流表 陈子昂
春于姑熟送赵四流炎方序 李白
与萧翰林俛书 柳宗元
与李翰林建书 前人
与许京兆孟容书 前人
流徙部艺文二〈诗词〉
贻袁三拾遗商作 唐储光羲
送迁客二首 于鹄
送流人 明高启
夜雨中作 熊鼎
寄宋子环 吴溥
答陈鸣野社友〈以上诗〉 沈鍊
送胡铨新州编管〈贺新郎〉宋张仲宗
陶唐氏〈帝尧一则〉
汉〈武帝元狩一则 平帝元始一则〉
后汉〈顺帝永建一则 建康一则〉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建德一则〉
隋〈高祖开皇一则〉
唐〈高祖武德三则 太宗贞观二则 肃宗宝应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二则〉
辽〈总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天祚乾统一则〉
宋〈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神宗一则 熙宁一则 哲宗绍圣一则 高宗绍兴一则〉
元〈英宗至治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总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顺治六则 康熙十七则〉
流徙部总论
大学衍义补〈明流赎之意〉
流徙部艺文一
对章帝诏问 后汉鲍昱
上汉书十志疏 蔡邕
在贵州与修史学士吴竞书 唐宋之问
为将军程处弼谢放流表 陈子昂
春于姑熟送赵四流炎方序 李白
与萧翰林俛书 柳宗元
与李翰林建书 前人
与许京兆孟容书 前人
流徙部艺文二〈诗词〉
贻袁三拾遗商作 唐储光羲
送迁客二首 于鹄
送流人 明高启
夜雨中作 熊鼎
寄宋子环 吴溥
答陈鸣野社友〈以上诗〉 沈鍊
送胡铨新州编管〈贺新郎〉宋张仲宗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二卷
流徙部汇考
陶唐氏
帝尧命舜居摄,始制流刑。按《书经·虞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蔡注〉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而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恶大憝杀人、伤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流遣之使远去,如下文流放窜殛之类是也。宥宽也,所以待夫罪之稍轻,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以刑者,则以此而宽之也。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孔传〉服从也。言得轻重之中正行刑,当就三处大罪于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五行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蔡注〉服服其罪也。三就孔氏不知何据,窃恐大辟弃之于市,宫辟则下蚕室。馀刑亦就屏处,盖非死刑不欲使风中其疮误,而至死。五流五等象刑之,当宥者也,五宅三居者流,虽有五而宅之。但为三等之居,孔氏以为大罪,居于四裔。次则九州之外,次则千里之外,虽亦未见所据,然大概当略。近之又戒以必当致其明察,乃能使刑当其罪,而人无不信服也。
汉
武帝元狩元年三月甲午,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平帝元始四年二月丁未,置西海郡,徙天下犯禁者处之。
按《汉书·平帝本纪》云云。
后汉
顺帝永建元年冬十月辛巳,诏减死罪以下徙边。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建康元年十一月己酉,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按《后汉书·冲帝本纪》云云。
北魏
孝文帝太和十六年五月癸未,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流徒限制,帝亲临决之。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梁
武帝天监三年,复设徒流之罪。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天监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毋实行此。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證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诏流于交州。至是复有徒流之罪。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颁新律,定流刑鞭笞之制,又令当流者,配为杂户。按《周书·武帝本纪》: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初颁新律。按《隋书·刑法志》: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大律》乃就。其罪。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又〉凡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
建德六年,放杂户为百姓。
按《周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役。建德六年,齐平后,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
隋
高祖开皇元年,更定流刑律。按《隋书·高祖本纪》:开皇元年十月戊子,行新律。 按《刑法志》: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渤海公高颎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
唐
高祖武德元年八月庚子,诸遭隋枉杀而子孙被流者,皆还之。按《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武德四年,改定流罪。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武德四年,诏仆射裴寂等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馀无改焉。
武德九年八月甲子,太宗即皇帝位于东宫显德殿。遣裴寂告于南郊。大赦,武德流人还之。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太宗贞观五年,议定流移非反逆缘坐者,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太宗即位五年,令凡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贞观十四年,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后犯者浸少。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肃宗宝应元年建卯月辛亥,流人有行业情可矜者。停贡鹰、鹞、狗、豹。
按《唐书·肃宗本纪》云云。
武宗会昌五年,借流人粮种。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宣宗本纪》:会昌五年四月,宣宗即位。五月,令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管中量借粮种,俾令耕田以为业。
宣宗大中三年,敕:流人情非恶逆,官给棺椟归葬。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大中三年六月癸未,敕:先经流贬罪人,不幸殁于贬所,有情非恶逆,任经刑部陈牒,许令归葬,绝远之处,仍量事官给棺椟。
大中四年,徒流在天德者,立限止于七年。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大中四年正月,大赦天下。徒流比在天德者,以十年为限,既遇鸿恩,例减三载。但使循环添换,边不阙人,次第放归,人无怨苦。其秦、原、威、武诸州、诸关,先准格徒流人,亦量与立限,止于七年,如要住者,亦听。十一月己亥,敕:收复成、维、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条令制置,一切合同。其已配到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例,七年放还。
辽
辽定流刑之制。按《辽史·刑法志》:辽以用武立国,禁暴戢奸,莫先于刑。国初制法,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者。子孙相继,互有轻重。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流刑量罪轻重,寘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
圣宗统和二十四年,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
按《辽史·圣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天祚乾统元年二月壬辰,诏为耶律乙辛所诬陷,流放者还之。
按《辽史·天祚本纪》云云。
宋
太宗太平兴国 年,令罪人皆流南方。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太宗以国初诸方割据,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多亡投塞外,诱羌为寇。乃诏:当徒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缘边诸郡。时江、广已平,乃皆流南方。
雍熙二年,刁衎奏远方流囚,勿令配役神京。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雍熙二年,刁衎上疏言:古者投奸人于四裔,今乃远方囚人尽归象阙,配务役。神京,天子所居,岂可使流囚于此聚役。望自今外处罪人,勿解送上京,亦不留于诸务充役。
仁宗天圣四年六月癸卯,诏官物漂失,主典免偿。流徙者,所在存抚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 年,立《诸仓丐取流罪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神宗,诏三司始立《诸仓丐取法》。凡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每百钱则加一等;千钱流二千里,每千钱则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货及过致者,减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其赏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赏二百千;满十千,为首者配沙门岛,赏三百千。
熙宁三年,议复古徒流移乡之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熙宁三年,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其三,刺配之法二百馀条,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其配隶并减就本处,或与近地。凶顽之徒,自从旧法。编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时限,无得髡钳。
哲宗绍圣 年,复立《妻孥编管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高宗绍兴二十三年四月辛巳,诏诸州编管、羁管人,遵旧法,长吏月一验视,不许囚禁。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元
英宗至治三年,《通制》成,其流罪之例俱定。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名曰《大元通制》。 按《刑法志》:英宗时,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
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节,并勿给假。诸有罪,奉旨流远,虽会赦,非奏请不得放还。
诸流罪发各处屯种者,止令监临关防屯种。
诸长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视提牢官减主守罪四等,既断还职。
诸女子已许嫁而未成婚,其夫为盗及犯流远者,皆听改嫁。
诸已断流囚,在禁未发,反狱殴伤禁子,已逃复获者,处死;未出禁者杖一百七,发已拟流所。
诸流囚在路,有司日给米一升,有疾命良医治之,疾愈随时发遣。
文宗天历二年,更定迁徙法。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六月己未,更克迁徙法:凡应徙者,验所居远近,移之千里,在道遇赦,皆得放还;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不毛之地,十年无过,则量移之;所迁人死,妻子听归土著。著为令。
顺帝至正八年七月壬子,量移窜徙官于近地安置,死者听归葬。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明定流罪刑制。按《明会典》:律例。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成祖永乐元年,定迁发种田。
按《明会典》云云。
神宗万历十五年,定流徙之制。
按《明会典》:流囚家属,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采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有故者,不用此律。若曾在逃,虽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其徒流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凡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止杖一百。馀罪收赎。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馀罪收赎。其妇人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馀罪收赎。
凡犯罪已发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巳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
徒流迁徙地方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直隶府州流陕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一凡问该口外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一凡问发口外为民者,免其运炭,纳米等项并律该决杖就拘。当房家小起发随住,其馀人口存留原籍。办纳粮差,若发口外为民者,原系口外并边境。民人发别处极边。
一凡口外为民,人犯系王府军校人役于护。卫司佥解无护卫者,行长史司于本犯,亲属或本府人役内佥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查提究问如无亲属,本府人役数。少难以佥解,仍行原问衙门,议处。
徒流人逃,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若起发已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
一凡问发直隶延庆保安二州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俱问罪。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
皇清
顺治 年《大清会典》:顺治初,凡流徙人犯每年六月十二月俱
停发遣。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一年,题准凡拟定外流人犯属刑
部,发遣其发口外为民者,听户部编发。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二年,议准流徙之人仍归户部编
发。刑部见监人犯亦听户部咨取,发解。
又题准一应流犯俱照律例所定地方,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阳堡。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题准凡旗下流徙人犯在配,
所身死者将其家属,解京交伊亲族收管。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题准席北系边外之地,以后
流徙席北者,俱改流宁古塔。
又题准流徙席北者,改流宁古塔。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题准官员人等有犯流徙籍
没等罪,情愿修造城楼营建赎罪者,呈明该原问衙门预为启奏,下工部查议奏。
请定夺
又题准凡各省审结叛案,内流徙入官人口家产,以部文到日为始,限两个月。自该省起解违限者,题参议处其押解人役,亦定限起发迟延者,重责革役。
又议定旗下人犯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二千五百里者,枷号五十五日。三千里者,枷号两个月。军罪仍枷号三个月。
又七月二十二日钦奉。
谕旨凡续解流犯妻子有亲戚人等随送助给者听,
仍严禁押解官兵,不得横肆扰害钦此。
又令凡反叛案内应流人犯,俱流徙宁古塔。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年,令凡流徙衙役将其妻及未分
家之子,一并流徙。
又令流徙人犯将妻室一并流徙。无妻室者,取该管官印结缴部,如有隐漏等情事发议处。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三年,议准凡流徙人犯身死,其妻有
子有仆或无子有仆者,仍流徙。如无子无仆或有乳子无仆者,俱免流徙。若发遣之时,其妻家冀免并流致死。伊婿者以谋杀人律罪之。恶棍
觊觎其妻,设谋行害者,照光棍例立斩。地方官将流罪犯人称系死,逃隐匿者,题参重处。康熙四年二月十六日钦奉。
谕旨流徒人犯原令夫妻完聚一并发遣,其妻子原
系无罪以后除反叛重案连坐及干连人犯,仍照前旨遵行外。其馀流犯身死,妻子俱免流徙。钦此。
又六月二十四日钦奉。
谕旨凡流犯除反叛案内干连者,妻子一并发遣。其
馀应流徙之人,止佥妻发遣,钦此。
又六月二十四日钦奉。
谕旨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有祖父母,父母老
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律文,所有的著照律行。其犯赃等罪流徙人犯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取地方官印结,或照律存留养亲,或仍应流徙请旨定夺。钦此。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凡安插。
盛京为民之人应户部发遣。其流徙宁古塔尚阳
堡人犯应,刑部发遣。其直省解到流徙人犯,各该司确查姓名籍贯,并犯罪缘由。男妇各几名口,应流某处地方,逐一填注明白,移付江西司查照。呈堂发遣其发遣之时,移咨兵部。每四人取车一辆,并押解官兵马匹数目填注,起解日期,给与印票,出山海关将犯人挨站递,送该地方交割,移咨。工部查犯人系夫妻二人者,取用铁索一条,其馀分别男女每二名用铁索一条。每一名用铁锁一开,移咨户部开明,犯人名数并押解官役马匹。注定起解日期,支取口粮,并甲兵,至山海关,往回口粮草料给与粮,单沿途支领。其押解官员于八旗下轮流移取给,与禁约一张遵照押送,仍咨明。
盛京户部详开流犯数目,发尚阳堡者若干。发宁
古塔者若干。解到之日,取收领人犯印文回部缴报。其原鍊人犯铁索锁匙带回缴还工部。又议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者,照旗下例分别枷号。
照民人例分别杖惩。
又题准,凡外省拟定军流人犯,以部咨到日限一个月,起解仍照律扣定路程。如赃多不完限内不能解者,听督抚据实题明。若地方官违限不解押解人役,限内不到听督抚指名参究。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五年,覆准凡侵盗钱粮赃重罪至死
者,照例正法。其流罪以下所侵钱粮,限六个月追完。如不完将本犯并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阳堡,家口财产变价入官。若此等人犯遇。
赦免罪追赃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内不能完者,
将本犯及妻并未分家之子,仍分别入官流徙。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覆准起解军流人犯停其新定
一月之限,仍照律行。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八年,又题准流徙宁古塔,尚阳堡人
犯遇热审,俱照例减等。
康熙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谕刑部等衙门:向来定例流徙尚阳堡、宁古塔等
处。人犯六月十二月不行发遣,其馀月分俱发。今思十月至正月,终俱属寒冷之时,流人多有贫者,衣装单薄,无以禦寒。以罪不至死之人,冻毙道途,殊为可悯。以后流徙尚阳堡、宁古塔人犯,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俱停其发遣,馀月照常发遣。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题准发遣军流徒犯,该管官两
月内不行起解者,罚俸一年。过一年者,降一级调用。不行查催之,上司罚俸半年。若起解迟延致人犯毙死者,降一级调用,上司官罚俸一年。官员将应解人犯错解别处者,罚俸六个月,若将未经题结军流等犯先行发遣者,降一级留任。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凡兵丁驿夫将押解流犯
妻女奸污者,照奸囚妇律治罪。其押送之官虽不知情,严加议处。如押送之官奸污犯人妻女,及擅加杻镣殴打逼勒财物者,从重议罪。此等事情许流徙尚阳堡、宁古塔人犯在。
盛京户部控告外省解京人犯,在刑部控告。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议准叛案牵连流犯身,故其
妻子亦免流徙。
又题准凡窝逃正犯并妻流徙,其祖父子孙,有
愿随去者听。
又题准凡免死拟流人犯有告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无倚,家无以次成丁者,移文该地方官查取。印结照旗下人例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准其存留养亲。若地方官不行详查,结报不真者,议处。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叛案牵连流犯,遇热审
不准减等。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题准凡内外问拟军流及免
死减等人犯,有乡约地方十家长,两邻假捏出结存留养,亲者乡约地方各责四十板,十家长并两邻徒三年,到配所责四十板。
又议定凡军罪及免死拟流人犯,皆佥妻及未分家之子交户部,安插如分家之子,有情愿随去者听。
又议定凡军罪及免死,拟流人犯俱安插于乌喇地方。其照常流犯安插于奉天地方。
又议定凡拟定安插乌喇奉天人犯遇热审,免责仍行发遣。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议准凡贪赃官役免死减等
发落者,照例安插于乌喇地方。罪不至死而拟流者,流徙尚阳堡。
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年,题准侵盗钱粮拟流之犯,遇
热,审不减等。
又覆准叛案牵连流犯身,故妻子既免流徙。反案牵连流犯身,故其妻有子者仍流徙,无子者亦免流徙。
又钦奉
恩诏流徙人犯,在配所身死,其妻子有愿携骸骨回
籍者,该地方官报部准其各回原籍。钦此。康熙二十一年五月初九日
上谕刑部顷以逆贼歼灭,海宇荡平,朕躬诣盛京展
谒。
永陵、
福陵、
昭陵,以告成功,因而巡行边塞,咨询民间疾苦。东至乌
喇地方,见其风气严寒,由内地发遣安插人犯,水土不习,难以资生,念此辈虽干宪典,但既经免死。原欲令其生全,若仍投𢌿穷荒终归踣毙,殊非法外宽宥之。初念朕心深为不忍,以后免死减等人犯俱著发往尚阳堡。安插其应发尚阳堡人犯,改发辽阳。安插至于反叛案内应流人犯仍发乌喇地方。令其当差不必与新披甲之人为奴,以昭朕轸恤民隐哀,矜保全之意。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覆准凡发遣流徙人犯开。
明年岁籍贯及妻子年,岁系旗下人并开明旗色佐领。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凡应流宁古塔叛犯
家口,若系十四岁以下及不堪流徙者,准随其父母一并交与总管内务府。
又令直省充军流徙人犯于隆冬时,发遣恐在途苦累遇隆冬之时,停其发遣。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四年,覆准流罪人犯发四川、广
东二省安置。
流徙部总论
《大学衍义补》《明流赎之意》
《舜典》曰:流宥五刑。孔颖达曰:流谓徙之远方,放使生活以流放之,法宽纵五刑也。据状合刑情差可恕全赦,则太轻,致刑则太重,不忍依例刑杀,故完全其体宥之。远方应刑不用,是宽纵之也。
臣按:流宥而谓之五刑者,言流而宥之者五刑,皆有也。
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臣按:舜之流放窜殛四凶者,即所谓流宥五刑也。四人者皆尧时之臣。其人在尧时,虽有恶念,然感圣德也,深蒙圣化也。久苟举厥职成厥,事尧亦不得逆。探其未然之恶而豫加之刑也。舜以匹夫禅尧之位彼,或者因有轻视之心而恣其为恶之迹。如《左传》所言者也。然恶虽极而未沐帝舜之化,不
可以不教而杀也。此其所以流之远方,寘于绝域,驱逐而禁锢之。拘囚而困苦之,使之念咎而伏辜。或能改过以迁善欤。
帝曰:皋陶,汝作士,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孔安国曰: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
臣按:后世之律犯流罪者,或三千里,或二千里,或一千里。有远近之差者,其原盖出于此。
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吴澄曰:黥者无妨于禁禦,故可守门截鼻者,不以貌恶。远之,故可守关宫刑则人道绝矣。故使守内断足者,驱禽兽无急行,故可守。囿货财藏于隐处。故使髡者,守之。
臣按:先儒谓先王之于刑人,其轻者则流之,流之则有居。其重者则刑之,刑之则有使以其有使也。故掌戮所掌者,如此盖刑馀之人形体不全,虽有犯罪之重,然亦王之民也。圣人耻一物之不遂其生,虽以刑人。亦使之有所养以全其生。刑之所以为义,全之所以为仁。
汉文帝肉刑除定律曰:诸当髡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臣按:虞廷五刑之下,有流而无徒。汉世除肉刑完为城旦舂,鬼薪白粲之类,皆徒刑也。而无流所谓隶臣妾,后世罚囚徒为皂隶膳,夫亦此意。
光武建武二十九年,诏罪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输作有差。
臣按:汉世输作有司寇左校、右校,若庐所谓输作者,罚其工作于此诸司也。后世有罪罚工,亦此意。
明帝永平八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后又诏诣边者,妻子自随。
臣按:此后世谪囚徒戍边始此。
晋武帝时,刘颂上疏曰: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县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况其本性奸凶。徒亡日属,贼盗日繁,其有亡者,得辄加刑,日益一岁,终身为徒。自顾反善无期,而菑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臣按:后世之乱多出自盗贼,盗贼多起自囚徒。刘颂之言,先事防患不可不为之虑也。请自今凡罪囚之坐徒者,不许群聚各散处于一处,则其为患亦不甚矣。
隋定新律:曰流刑三,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徒刑五年,改为三年。
臣按:古者流罪无定刑,惟入于五刑者,有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以刑者,临时权其轻重,差其远近,所以从宽而宥也。后世制为成法,则惟论其罪而不复究其情矣。
唐
高祖更撰律令。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臣按:《舜典》惟有流而无徒。隋唐之制,既流而又居作,则是兼徒矣。
宋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二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
臣按:《舜典》入于五刑者,情轻法重。故为流以宥之,则是流者不复刑也。唐之流刑既定,里数又于此。外有所谓加役流者,宋因唐制每流各加以杖而又配役。则是五刑之中兼用,徒流杖三者矣。本朝流罪,惟有杖而不配役,比宋为轻矣。
流配旧制止于远徙。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戢奸重典,宋因其法。
臣按:自汉除肉刑,古刑不用久矣。而五代中晋复创刺面之刑,是肉刑皆废,而黥刑复用于数百年之后。彼衰世庸君固无足责宋太祖以仁厚,立国乃因之而不革。其后乃至以刺无罪之士,卒其为仁政累大矣。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诏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
臣按:后世发囚徒煎盐本此。
神宗熙宁中,曾布言:律令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墨、劓、剕、宫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因而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况折杖之法,于古为鞭扑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众,其终必至杀戮,是欲轻反重也。
臣按:近制有诬告人十人以上者,发口外为民。盖欲以止嚚讼之风也。然此法行而天下之顽民,皆知所儆,独江右之民略不以为患,乃有如布所言者,盖其地狭民贫游食四方,乃其素业乞下,法官集议别为法以处之。今日健讼之风江右为甚,此风不息,良善不安。异日将有意外之变。
孝宗淳熙中,罗点言:本朝刺配之法,视前代用,刑为重切谓欲戢盗贼不可,不销逃亡之。卒欲销逃亡之卒不可不减刺配之。法望诏有司将见行刺,配情轻者,从宽减降。别定居役或编管之令。
臣按:《舜典》象以典刑五刑也。于五刑之外,有流有鞭,有扑有赎,是为九刑。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宋人以忠厚立国,其后子孙受祸最惨。意者以其刑法大过杖,人以脊刺人之面,皆汉唐所无者欤。故其末世子孙生者,有系累之,苦死者遭暴露之祸。后世用刑者,宜以为戒。
淳熙十四年,臣僚言刺配之法,考之祥符,止四十六条,至庆历,已一百七十六条。今淳熙,配法五百七十条,犯者日众,黥刺之人,所至充斥。前后创立配条不为无说。若止令居役,不离乡井,则几于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
洪迈曰:秦之末造赭衣半道而奸不息。宋制减死一等,及胥吏兵卒配徒者,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而益多每郡牢城管其额常溢,殆至十馀万。凶盗处之恬然,盖习熟而无所耻也。罗隐谗书云:九人冠而一人髽,则髽者慕而冠者胜。九人髽而一人冠则冠者慕而髽者胜。正谓是欤。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则为恶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可谓至言。
臣按:自废肉刑之后,惟宫一刑尚存。然多取反叛馀孽为之,亦或有生而隐宫。及自宫以求进者,官府不以为刑也。唐初虽断右趾,太宗以为肉刑久除不忍复,而房元龄亦谓今肉刑既废,以笞杖流徒死为五刑,又刖人足是六刑也。于是除之。宋人于今五刑之外,又为刺配之法,岂非所谓六刑乎。聚罪废无聊之人于牢城之中,使之合群以搆怨。其愤愤不平之心,无所于泄心中之意。虽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为盗挺起为乱。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为之耳目也。
臣按《虞书》五刑之下有流,所以宥夫疑狱及不可加刑之人鞭扑之。下有赎所以宥夫轻罪及以养士。大夫廉耻之节,然未有徒刑也。而徒之刑始见于《周官》,然亦未明言其为徒也。而有徒之意焉,所以为此刑者,盖亦流宥之意。而其罪视流为轻矣。本朝因隋唐旧制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所谓流者,率从宽减以为徒。真用以流者,盖无几也。流徙部艺文一
《对章帝诏问》后汉·鲍昱
昱永之子本渤海高城人,后徙上党。时昱为司徒。臣闻圣人理国,三年有成。陛下始践天位,刑政未著,如有失得,何能致异。臣前在汝南,典理楚事,系者千馀人,恐未能尽当其罪。先帝诏言,大狱一起,冤者过半。又诸徙者骨肉离分,孤魂不祀。一人吁嗟,王政为亏。宜一切还诸徙家属,蠲除禁锢,兴灭继绝,死生获所。如此,和气可致。
《上汉书十志疏》蔡邕
朔方髡钳徒臣邕稽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臣邕被受陛下宠异大恩。初由宰府备数典城,以亲父故依叔父卫尉质。时以尚书召拜中郎,受诏诣东观著作,遂与群儒并拜议郎,沐浴恩泽。承答圣问前后六年,质奉机密趋走陛下。遂由端右出相外藩,还尹辇毂旬日之中,登蹑上列。父子一门兼受恩宠,不能输写心力以效丝发之功。一旦被章陷没辜戮,陛下天地之德不忍刀锯截,首领得就平罪。父子家属徙充边,方完全躯命喘息相随,非臣无状所敢复望,非臣罪恶所当复蒙,非臣辞笔所能复陈。臣初决罪洛阳诏狱生出牢户,顾念元初中,故尚书郎张俊坐漏泄事当服重刑,已出毂门复听续鞠,诏书驰救一等输作左校俊。上书谢恩,遂以转徙邕为郡县,促遣迫于吏手不得顷。息含辞抱悲无由上达,既到徙所乘塞守烽,职在候望忧怖焦灼无心,复能操笔成草致章阙庭。诚知圣朝不责臣谢,但怀愚心有所不竟。臣自在布衣常以为汉书十志,下尽王莽而止世祖以来,惟有纪传,无续志者。臣所师事,故太傅胡广知臣颇识其门户,略以所有旧事与臣,虽未备悉粗见。首尾积累思,惟二十馀年不在其位,非外吏庶人所得擅述天诱。其衷得备著作郎建言十志,皆当撰录。遂与议郎张华等分受之,其难者皆以付臣先治。律历以筹算为本,天文为验,请太师田注考校。连年往往颇有差舛,当有增损,乃可施行为无穷,法道至深微不可独议,郎中刘洪密于用算,故臣表上洪与共参思。图牒寻绎度数适有头绪,会臣被罪逐放边野,臣窃自痛一为不善,使史籍所阙。胡广所校二十年之思,中道废绝不得究竟,慺慺之情犹以结心不能自达。臣初欲须刑竟,乃因县道具以状闻。今年七月九月,匈奴攻盐池县,其时鲜卑连犯云中五原。一月之中烽火不绝,不意西夷相与合谋,所图广远,恐遂为变不知所济。郡县咸悄悄不知所守,且臣所在孤危悬命锋镝湮灭土灰,呼吸无期诚恐所怀,随躯腐朽抱恨黄泉,遂不设施辄先颠踣科条诸志。臣欲删定者一,所当接续者四。前志所无臣欲著者五,及经典群书所宜捃摭本奏。诏书所当依据分别首目,并书章左,臣初考逮妻子迸窜亡,失文书无所按,请加以惶怖愁,恐思念荒散十分不得识一。所识者又恐谬误触冒死罪,披沥愚情愿下东观推求诸奏参,以玺书补缀遗阙。昭明国体章闻之后,虽肝脑流离,白骨剖破,无所复恨。惟陛下留神省察谨,因临戎长霍圉封上。臣顿首死罪,稽首再拜以闻。《在贵州与脩史学士吴竞书》宋之问
拙自谋卫降黜,炎荒杳寻魑魅之途,远在雕题之国。飓风摇木,饥鼬宵鸣,毒瘴横天,悲鸢昼落。心凭神理,实冀生还。关号鬼门,常忧死别事,未瞑目,岂在微身先君业粹。中和才见文武志道,游艺名动京师。出谷入朝,事多弘报,虽崇班去己而,阴德被人清议所尊,何减骠骑恐耆旧,咸谢竹帛傥遗使盛烈湮沉。下情感痛,自昔逸群之品,旷俗之才,誉虽冠于人伦,禄不齐于卿士。南史之笔漏美不书,东岱之魂与名俱灭。故史迁述许,由云不遇青云之士焉,足道哉。惟君侯礼乐山高文华海阔,古一千岁闻圣贤之书。今五百年知作者之运。山甫拾遗于中路,时谓得贤蔡邕挥翰于词林。谁其不许往送家,状蒙启至公之恩。希果实言深蓄自私之。感下官久辞荣擢夙慎祸胎,内无负于明祇,外冀申于知己。岂谓一人相毁,众口争喧。遂以虚声,乃加真罪。赖皇明昭宥腰领赐全空荷,再生无阶。上答恃子以松竹之操,期子以金石之坚。幸无雷同悬纳谤,议见危不易,是所望焉。远识古人之怀,敢申穷鸟之,请如季布之诺,乃重于黄金延陵之许。竟悬于宝剑生负食花之惠,死效结草之诚。刺血为书万不抒一,往年恩贷许惠为看,起居注《实录》、《江融别录》、使不错漏《国史》,及高明所撰《唐史》、《春秋》等六处。并乞逸遗事迹,不翳声尘代业。有光实在吾子远伫,来札以当招魂。秋冬凝寒,惟动履休胜青简。时至愿想穷愁白,云遥来希访生死。珍重,珍重。
《为将军程处弼谢放流表》陈子昂
粪土臣某言:臣以殃舋侄构凶,逆臣合宗族诛戮。以显国刑。不谓天慈哀矜,宥从宽典,全臣骸骨。生窜遐荒,穷魂再造以崩、以跃。臣某窃闻忠臣事君,如子事父。穷痛之至则呼所亲,何者。君父恩深臣子恳切,况臣蒙陛下恩遇如子于母。今为子不孝,为臣不忠,长辞阙庭永殁荒裔,悲穷痛恨,荼毒谁依。即使朽骨埋魂,长灭泉壤恳,诚莫展幽翳明恩实,恐隐匿于君,不尽臣节。明神诛殛瞑目,贻殃辄敢隳裂肝心罄竭。诚恳残喘冒犯,期少谢恩伏,惟圣母神皇陛下哀矜垂察臣。某窃闻犬马贱畜,尚知主恩,草木无心,犹感德化。臣虽驽猥不足比人,负荣怀恩能无感激。臣山东孤贱朝无亲,故性识愚钝才,无可堪。非能矫迹立方饰行轨,物假借名誉为时吹嘘,遂得宿卫阶墀参职郎将勤劳。莫纪尸素已多任经,十有三年竟无一阶升录。臣之驽劣于此可见,而贪荣冒宠尚不知归。陛下应天受图恢纂大业,又不以臣驽钝,特见褒升擢任中郎,委以心膂。在职未几,即校检将军才逾一年,又加正授未盈三载。贵显朝端宠握隆崇,莫与臣比。臣每刻肌骨晓夜思,惟臣以何功谬私,天造超群越辈显赫明朝。由臣天性专愚志,一守直行不负物,心不愧神尽忠。事君竭力养母,所以圣慈幽鉴曲昭恳,诚宠任无疑,委同亲近。不然愚臣何取叨此殊,私臣凶险罪深。母不终养,爰初遘疾以至终亡。天慈再三降医,赐药、酒、脯、珍、膳,继踵。臣闻优问慇勤,若同亲戚。臣之子母何德于天子贵,母荣恩礼重叠,臣诚不孝至顽、至嚚。蒙此恩荣,岂无感戴。臣愚性为善,不愿人知,非敢自矜用为侥倖。皇天后土实见赤心,臣往任郎将之日,陛下特以臣贫赐钱及䌽。臣以天恩非分矜悯,赐臣怀戴之心,祈恳宜报,遂用于天宫寺,写经造像。半为圣主,半为老亲。臣以君亲之恩,所宜并报报,是常理不合。人知自尔造成实无知者。臣今日获罪,不合上言实,以事君之心。所宜罄尽善恶,有隐恐负赤诚。况臣长没黄泉,无见圣日,区区之意,安可不陈。臣每以陛下恩深,微臣命浅常愿湮宗灭族。获报万分何图,诚效未申凶孽,先集逆天,反道背德,孤恩污辱门宗亏缺臣节,此臣所以椎心泣血,仰天号跳,长负陛下之恩,终无上报之日。烦冤屠毒心肝,以糜比者待罪幽囚,已合殒身碎首为奉。陛下赐书示谕照察臣心,所以捧戴偷生假息残喘。今已蒙宽刑兄弟获全投窜遐荒甘禦魑魅,臣之庆赖复何可言。所恨亡母弃背,即遭此祸。几筵涂炭孤魂茕茕存者,流离亡者,哀痛辛酸。幽显为代所悲应,由臣不孝不忠延此祸酷。何以面目下见先臣,何以心颜拜辞天阙。生死无措永诀于今,即以某月日部勒妻子,奔波就道,即应死灭结草幽泉,伏愿皇母神皇陛下至尊宝神为万姓加膳,天下禔福以祐苍生。寿如南山永永无极不胜恋慕感,咽之至。《春于姑熟送赵四流炎方序》李白
白以邹鲁多鸿儒燕魏饶壮士,盖风土之然乎。赵少公才貌瑰雄志,气豪烈以黄绶作尉泥蟠。当涂亦犹鸡栖鹤笼,不足以窘。束鸾凤耳,以嫉恶抵法迁于炎。方辞高堂而堕心指。绝国而摇恨,天与水远,云连山长。惜光景于顷刻,开壶觞于洲渚,黄鹤晓别愁闻,命子之声青枫暝色,尽是伤心之树。然自吴瞻秦日见喜,气上当攫玉弩,摧狼狐洗清天地,雷雨必作。自冀白日回照,丹心可明。巴陵半道坐见,还吴之棹,今雪解而松柏振。色气和而兰蕙,开芳仆西登天门望子于沧江之上。吾贤可流水其道浮云其身,通方大适何往不可,亦何戚戚于岐路哉。《与萧翰林俛书》柳宗元
思谦兄足下,昨祁县王师范过永州为仆言,得张左司书。道思谦蹇,然有当官之心,乃诚助太平者也。仆闻之喜甚,然微王生之说,仆岂不素知耶。所喜者耳,与心叶果于不谬焉,耳仆不幸向者,进当臲卼。不安之势,平居闭门。口舌无数,况又有久与游者,乃岌岌而操其间。其求进而退者,皆聚为仇怨,造作粉饰。蔓延益肆非的,然昭晰自断于内,则孰能了仆于冥冥之间哉。然仆当时年三十三甚少。自御史里行得礼部员外郎,超取显美欲,免世之求进者。怪怒媢嫉其可得乎。凡人皆欲自达,仆先得显处才不能踰,同列名不能压。当世世之怒,仆宜也。与罪人交十年,官又以是进辱在附,会圣朝弘大贬黜,甚薄不能塞。众人之怒,谤语转侈嚣嚣嗷嗷,渐成怪民。饰智求仕者,更言仆以悦雠人之心。日为新奇务相喜,可自以速援引之路,而仆辈坐益困。辱万罪横生不知其端,伏自思念过大恩甚。乃以致此悲夫。人生少得六七十者,今已三十七矣。长来觉日月益促,岁岁更甚。大都不过数十寒暑,则无此身矣。是非荣辱又何足道,云云不已祇益为罪。兄知之勿为他人言也。居蛮夷中久惯习炎毒,昏眊重膇意,以为常忽遇北风,晨起薄寒中体,则肌革惨懔,毛发萧条。瞿然注视,怵惕以为异。候意绪殆非中国人,楚越间声音特异,鴂舌啅噪,今听之怡然不怪已,与为类矣。家生小童皆自然,哓哓昼夜满耳,闻北人言则啼呼走匿,虽病夫亦怛然骇之出门。见适州闾市井者,其十有八九杖而后兴自料。居此尚复几何,岂可更不知,止言说长短重。一世非笑哉。读《周易》困卦至有言不信,尚口乃穷也。往复益喜曰:嗟乎,余虽家置一喙以自称道诟益甚耳。用是更乐瘖默思与木石为徒,不复致意。今天子兴教化定邪正海内,皆欣欣怡愉。而仆与四五子者,独沦陷如此,岂非命欤。命乃天也,非云云者所制。余又何恨独喜思谦之,徒遭时言道道之行物得其利。仆诚有罪,然岂不在一物之数耶。身被之目睹之足矣。何必攘袂用力而矜自我出耶。果矜之又非道也。事诚如此,然居理平之世,终身为顽人之类,犹有少耻未能尽忌。傥因贼平庆赏之际,得以见白。使受天泽馀润,虽朽蘖败腐不能生植,犹足蒸出芝菌以为瑞物。一释废锢移数县之地,则世必曰罪稍解矣。然后收召魂魄买土一廛为耕氓,朝夕歌谣使成文章,庶木铎者采取献之。法宫增圣唐大雅之什,虽不得位,亦不虚为太平之人矣。此在望外然终,欲为兄一言焉。《与李翰林建书》前人
杓直足下,州传遽至得足下书。又于梦得处得足下前次一书,意皆勤厚庄。周言逃蓬藋者,闻人足音则跫然。喜仆在蛮夷中,比得足下二书及致药饵喜复何言。仆自去年来痞疾稍已往,时间一二日作。今一月乃二三作,用南人槟榔馀甘破决壅,隔太过阴邪。虽败已伤。正气行则膝颤,坐则髀痹。所欲者补气丰血强筋骨,辅心力有与此宜者。更致数物得良方,偕至益善。永州于楚为最南状,与越相类。仆闷即出游,游复多恐涉野,则有蝮蛇大蜂仰。空视地寸步,劳倦近水,即畏射工沙虱含怒,窃发中人形影,动成疮痏。时列幽树,好石暂得一笑,已复不乐,何者。譬如囚拘圜土一遇和景,负墙搔摩伸展支体,当此之。时亦以为适,然顾地窥天不得寻丈,终不得出。岂复能久为舒畅哉。明时百姓,皆获欢乐,仆士人颇识古今理道。独怆怆如此,诚不足为理世。下执事至比愚,夫愚妇又不可得,窃自悼也。仆曩时所犯足下适,在禁中备观本末不复一,一言之今仆癃残顽鄙不死幸甚。苟为尧人不必立事程功,惟欲为量移官差。轻罪累即便耕田艺,麻取老农女为妻,生男育孙以供力役。时时作文以咏太平,摧伤之馀,气力可想假。令病尽己身复壮,悠悠人世不过为三十年客耳。前过三十七年,与瞬息无异复所得者,其不足把玩,亦已审矣。杓直以为诚,然乎仆近求得经史诸子数百卷。尝候战悸稍定时,即伏读,颇见圣人用心,贤士君子立志之分。著书亦数十篇,心病言少次第不足远寄。但用自释贫者士之常,今仆羸馁亦甘如饴矣。足下言已白常州煦仆,仆岂敢众人,待常州耶。若众人即不复煦仆矣。然常州未有书遗仆,仆安敢先焉。裴应叔萧思谦仆各有书,足下求取观之,相戒勿示人。敦诗在近地简人事,今不能致书足下,默以此书见之,勉尽志虑辅成一王之法。以宥罪戾不悉。某白。《与许京兆孟容书》前人
宗元再拜五丈座前,伏蒙赐书。诲谕微悉重厚,欣踊恍惚疑,若梦寐捧书叩头,悸不自定。伏念得罪来。五年未尝有故旧大臣,肯以书见及者何,则罪谤交积。群疑当道,诚可怪而畏也。是以兀兀忘行,尤负重忧。残骸馀魂百病所集,痞结伏积不食自饱。或时寒热水火,互至内消肌骨,非独瘴疠为也。忽奉教命,乃知幸为大君子。所宥欲使膏肓沉没复起为人。夫何素望敢以及此,宗元早岁与负罪者,亲善始奇其能。谓可以共立仁义裨,教化过不自料。勤勤勉励,唯以中正信义为志。以兴尧舜孔子之道,利安元元为务不知愚,陋不可力彊,其素意如此也。末路孤危厄塞臲,兀事既壅,隔狠忤贵近狂疏缪,戾蹈不测之辜。群言沸腾鬼神交怒,加以素卑贱暴起,领事人所不信。射利求进者,填门徘户百不一得。一旦快意更造怨讟以此大罪之外,诋诃万端。旁午搆扇尽为敌雠协心同攻,外连彊暴失职者,以致其事此皆丈人所闻。见不敢为他人道说,怀不能已复载简牍,此人虽万被诛戮不足塞责,而岂有赏哉。今其党与幸获,宽贷各得善地,无分毫事坐食俸禄,明德至渥也。尚何敢更俟。除弃废锢以希望外之泽哉。年少气锐不识,几微不知当不但欲一心直,遂果陷刑法,皆自所求取得之。又何怪也。宗元于众党人中罪状最甚,神理降罚又不能即死,犹对人言语,求食自活迷。不知耻日复一日,然亦有大。故自以得姓来二千五百年,代为冢嗣。今抱非常之罪,居夷獠之乡,卑湿昏雾。恐一日填委沟壑,旷坠先绪以是怛然,痛恨心骨沸热茕茕孤立,未有子息。荒陬中少士人女子,无与为婚。世亦不肯与罪人亲昵,以是嗣续之重不绝。如缕每当春秋时,飨孑立捧奠顾盼无后继者。茕茕然欷歔惴惕,恐此事便已摧心伤骨,若受锋刃此诚丈人所共悯惜也。先墓在城南无异子弟为主,独托村邻自谴逐来。消息存亡不一,至乡闾主守者,固以益怠昼夜哀愤。惧便毁伤松柏刍牧不禁以成大,戾近世礼重拜扫今已阙者四年矣。每遇寒食则北向长号以首顿地,想田野道路士女遍满皂隶,乞丐皆得上父母丘墓,马医夏畦之鬼,无不受子孙追养者。然此已息望又何以云哉。城西有数顷田、树果数百株,多先人手自封植,今已荒秽,恐便斩伐无复。爱惜家有赐书三千卷,尚在善和里旧宅。宅今已三易主,书存亡不可知。皆付受所重常系心腑,然无可为者。立身一败万事瓦裂。身残家破为世大僇,复何敢更望。大君子抚慰收恤,尚置人数中耶。是以当食不知辛咸,节适洗沐盥漱动,逾岁时一搔皮肤尘垢满爪,诚忧恐悲伤无所告。愬以至此也。自古贤人才士秉志遵分,被谤议不能自明者,仅以百数。故有无兄盗嫂娶孤女云挝妇翁者,然赖当世豪杰分明辨别。卒光史籍管仲遇盗升为功臣,匡章被不孝之名,孟子礼之。今已无古人之实,为而有诟。欲望世人之明,己不可得也。直不疑买金以偿同舍。刘宽下车归牛乡人,此诚知疑似之不可辨,非口舌所能胜也。郑詹束缚于晋终以无死,钟仪南音卒获反国。叔向囚虏自期必免,范座骑危以生易死。蒯通据鼎耳为齐上客张苍、韩信伏斧。锧终取将相,邹阳狱中以书自活。贾生斥逐复召宣室倪宽滨死,后至御史大夫。董仲舒、刘向下狱当诛,为汉儒宗此皆瑰伟博辩奇壮之士,能自解脱。今以恇怯淟涊下才末伎,又婴恐惧痼病,虽欲慷慨攘臂自同。昔人俞疏阔矣,贤者不得志于今必取贵于后。古之著书者,皆是也。宗元近欲务此然,力薄才劣。无异能解,虽欲秉笔覼缕,神志荒耗,前后遗忘,终不能成章。往时读书,自以不至抵滞。今皆顽然无复省录。每读古人一传,数纸已后,则再三伸卷。复观姓氏,旋又废失。假令万一除刑部囚籍,复为士列,亦不堪当世用矣。伏惟兴哀于无用之地,垂德于不报之所。但以存通家宗祀为念。有可动心者,操之勿失,不敢望归扫茔域,退托先人之庐,以尽馀齿。姑遂少北,益轻瘴疠。就婚娶,求后嗣,有可付托,即冥然长辞。如得甘寝,无复恨矣。书辞繁委,无以自道。然即文以求其志,君子固得其肺肝焉。无任恳恋之至。不宣宗元再拜。流徙部艺文二〈诗词〉
《贻袁三拾遗谪作》唐·储光羲倾盖洛之滨,依然心事。亲龙门何以峻,曾是好词。人珥笔朝,文〈一作丹〉陛含章。讽紫宸帝,城多壮观。被服长如春,天子俭为德。而能清约身,公卿尽虚位,天下自趣尘。如君物望,美令德声。何已高帝黜儒生,文皇谪才子。朝廷非不盛,谴谪良难恃。路出大江阴,川行碧峰里。斯言徒自玷白玉,岂为滓希声尽。众人深识唯知己,知己怨生离悠悠。天一涯寸心,因梦断孤愤。为年移花满,芙蓉阙春深。朝夕池空,令千万里,长望白云垂。
《送迁客二首》于鹄
得罪谁人送,来时不到家。白头无侍子,多病向天涯。莽苍凌江水,黄昏见塞花。如今贾谊赋,不漫说长沙。流人何处去,万里向江州。孤驿瘴烟重,行人巴草秋。上帆南去远,送雁北看愁。遍问炎方客,无人得白头。《送流人》明·高启
汉条应偶触,蛮俗未能谙。海近风多飓,山昏瘴似岚。行冲哀甸虎,食畏蛊家蚕。乡国何年返,县知老日南。《夜雨中作》熊鼎
野处迥无邻,谁怜放逐臣。关河万里梦,天地百年身。衣湿胡尘雨,毡寒塞草春。何时老乡国,白发照麒麟。《寄宋子环》吴溥
圣恩宽逐客,不遣过轮台。谈笑潼关去,云霞仙掌开。故乡深念汝,远道竟能来。明日相思处,高秋鸿雁回。《答陈鸣野社友》沈鍊
十年赤县频为吏,一疏中朝便落官。劳寄音书知梦在,细筹世路念归难。马蹄最识边沙苦,雁影犹惊塞月寒。词客幸能怜旅况,玉门应为赋生还。《送胡铨新州编管》〈贺新郎〉宋·张仲宗
梦绕神州路,怅秋风,连营画角,故宫离黍。底事昆崙倾砥柱,九陌黄流乱注。聚万落,千村狐兔。天意从来高难问,况人生,易老悲如许。更南浦,送君去。 凉生岸柳销残暑,耿斜河,疏星淡月,断云微度。万里江山知何处,回首对床夜语。雁不到,书成谁与。目断青天怀今古,肯儿曹,恩怨相尔汝。举大白,唱金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