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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五十一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一卷目录

 徒罪部汇考
  周〈成王一则〉
  秦〈始皇一则〉
  汉〈高祖一则 惠帝一则 文帝一则 武帝元狩一则 平帝元始二则〉
  后汉〈世祖建武一则〉
  宋〈孝武帝大明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大同一则〉
  北魏〈道武帝天赐一则 孝文帝太和一则〉
  北齐〈武成帝河清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隋〈高祖开皇一则〉
  唐〈总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辽〈总一则 兴宗重熙五则〉
  宋〈太祖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一则 仁宗景祐一则 神宗一则 熙宁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孝宗乾道一则〉
  金〈太宗天会一则 世宗大定一则 章宗明昌二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一则〉
  元〈总一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五则 成祖永乐二则 宪宗成化一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四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二则〉
 徒罪部总论
  大学衍义补〈明流赎之意〉
 徒罪部纪事
 徒罪部杂录
 徒罪部外编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一卷

徒罪部汇考

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寇、司隶掌徒役之事。
《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
〈订义〉郑康成曰: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 易氏曰:上经罢民害人,而丽于法者,此则未丽于法,而不可以法加者也。虽无大罪,可寘圜土,若舍而弗治,亦有害于州里之善俗。于是平之以嘉石,谓石虽嘉而抑之于外朝之左,所以耻之。 贾氏曰:嘉,善也。有文,乃称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罢民思其文理,以自改悔。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订义〉郑康成曰: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所罪过者,丽附也。未附著于法也。木在足曰桎,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 黄氏曰:未丽于法,则刑不当施。害于州里,不可直舍。盖今所谓法轻情重者。 刘执中曰:桎梏其手足而坐,外累其形也。役诸司空,内苦其心也。 郑锷曰:罢民以为可罪耶,其罪未丽于法。以为可恕耶,然所为之罪过。又有害于州里,是故加以手足之桎梏,使坐嘉石以耻之。坐日已满,又役诸司空以劳之,所以激其为善之心。 王氏曰:先王著是法,以为刑人也,不亏体。罚人也,不亏财。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废也。与其淫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里之为利。

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订义〉郑锷曰:重罪十三日,坐役之期年,其次或九日,或七日,或五日,或三日。役则或九月,或七月,或五月,或三月。随其轻重为五等,而又久近焉。役讫而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州里不任,是乡人所不容。苟或舍之,又将为害于州里。任则舍之,乃使州里相安。 郑康成曰:宥,宽也。 贾氏曰:州里任之者,恐习前非而不改,故使州长里宰保任而舍之。李氏曰:万民有罪过,及害于州里者,宜法所不贷。今不过桎梏,而坐诸嘉石以耻之。虽罪之重者,不过旬有三日而去矣。役诸司空以疲之,虽罪之重者,不过一期而去矣。五刑盖未之及也,何以惩一而戒百哉。呜呼,此万民之有罪过,又曰未丽于法,盖其罪之轻者,吾观已丽于法,而寘诸圜土者,犹姑惟教之,而未遽加以刑。况未丽于法而坐诸嘉石者,岂不尚在可教之域。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
〈订义〉郑锷曰:群隶之别有五,曰罪、闽、蛮、夷、貉也。除罪隶之外,四夷皆夷翟之人,故又谓之四隶之隶。有盗贼,则搏之国中。有辱事,则役之百官。所任之器,则积之囚。执人之事,则囚之,执之。祭祀、宾客、丧纪,有烦辱之事,则役之。无乃后世厢军之类欤。古者取之罪人,夷狄以用之,恶其群聚而无统也。故设司隶之官,以掌其法,辨其服色之物,而掌其政令,
以统治之,宜矣。然王宫之严,则使之守。王舍于野外,则守其厉禁。又使之各服其邦之服,而执其邦之兵,以为守卫。则其人虽贱,而所用为甚重矣。此司隶之权,所以尤重焉。故由汉而后,遂置司隶校尉,掌刺举之任。武帝使之持节捕巫蛊,督大奸猾,其重至于专道而行,专席而坐,秩比二千石。其任雄剧摧辱宰相,有如鲍宣者,盖始于此。五隶,各百二十人,此其正员也。 薛平仲曰:五隶之员,皆百有二十人,而司隶之徒,则二百人。盖君令出于司隶,其徒不能以不繁。力役责之司隶,其员不可以不定。 郑节卿曰:兵卫掌于宫正,而王之亲兵与四夷之兵,则掌于虎贲与司隶。汉以南北军相制,而国朝以皇城司、殿前司相维持,大抵皆周人之遗意。

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
〈订义〉郑康成曰:五隶,谓罪隶四翟之隶也。物,衣服兵器之属。

帅其民而搏盗贼。
〈订义〉郑康成曰:民,五隶之民。 郑锷曰:盗窃之徒,间有作而力不能搏,则合其民以共搏之。 贾氏曰:序官五隶,皆百二十员。员外皆是民。故云五隶之民。 王昭禹曰:未获者,则司隶帅民搏之。

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
〈订义〉王昭禹曰:国中污辱之事,则司隶帅而役之。五隶之属,各有百二十人,则足以共其事。 郑司农曰:百官所当任持之器物,此官主为积聚之也。郑康成曰:任,犹用也。 李嘉会曰:囚执人之事,若今牢城之兵。

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
〈订义〉郑康成曰: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
〈订义〉贾氏曰: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者,若东方、南方衣布帛,执刀剑。西方、北方衣毡裘,执弓矢。 王昭禹曰:四夷各有利器,宜服齐其政,不易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也。 黄氏曰:四翟守王宫与牧誓,羌髳庸微,卢彭濮同意。 郑康成曰:野舍,王行所止舍也。厉,遮例也。 郑锷曰:王在宫与出在野,皆使四翟之隶守之,不使罪隶。罪隶,吾民之有罪者耳。使四翟之人,见其德足服四夷,司隶正掌其事,而师氏又使其属董之而已。 刘执中曰:彼其死而复生,又从而衣之,食之,尽其所能而役之,故用之守王宫与厉禁,而赖之以为腹心之卫也。

罪隶百有二十人。
〈订义〉郑锷曰:有罪者之家人从坐,则没为奴隶。百官与凡有职守者,皆得而使令之,乃以百二十人为率,盖官拘而用者,以此数为率耳。 薛平仲曰:罪而至于隶辱之甚者,以罪言之,斥之远方,诚足为王者之义。以情言之,处之近地亦,不足病王者之仁。故帅之师氏者,先王教化之功。而帅之司隶者,先王用刑之极功。

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
〈订义〉郑康成曰:役,给其小役。 郑锷曰:使令,皆家役之小事耳。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徬。
〈订义〉郑司农曰:凡封国若家,谓建诸侯,立大夫家也。牛助为牵徬,此官主为送致之也。 郑康成曰:牛助国,以牛助转徙也。罪隶牵徬之,在前曰牵,在旁曰徬。 贾氏曰:车辕内一牛,前亦一牛。二隶前者牵前牛,旁者御当车之牛。

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订义〉郑锷曰:守王宫与其厉禁事,则与蛮隶同皆执兵以为营卫也。然罪隶乃中国之人,因亲属有罪,而没入在官,与四夷之人不同。故不使掌牛马鸟兽之事。 易氏曰:五隶,皆隶也。蛮夷闽貉之隶,则宾服之民。罪隶,则没入为奴之民。其民不同,其用亦异。罪隶则任使令牵徬之冗事,四翟之隶则养之而已。虽蛮隶掌役校人养马之类,闽隶掌役畜养鸟之类。夷隶掌役牧人养牛马之类,貉隶掌役服不氏养兽之类,皆因其俗之所习而使之。

始皇三十四年,令天下烧书,违者黥为城旦。
《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四年,丞相李斯请史官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
〈注〉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城旦四岁也。

高祖十二年五月,诏减诸罪及徒刑。
《汉书·惠帝本纪》:高祖十二年五月丙寅,即皇帝位。诏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注〉内外公孙,国家宗室及外戚之孙也。上造,第二爵名也。耳孙,元孙之子。耳音仍。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鬼薪白粲。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皆三岁刑也。完之不加肉刑髡𩮜也。
惠帝三年六月,发徒隶城长安。
《汉书·惠帝本纪》:三年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
文帝十三年,定律:当髡黥者钳为城旦舂,又定其岁数以免。
《汉书·文帝本纪》: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 按《刑法志》: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
武帝元狩三年,发有罪者穿昆明池。
《汉书·武帝本纪》:元狩三年五月,发谪吏穿昆明池。
〈注〉师古曰:谪吏,吏有罪者,罚而役之。
平帝元始元年,令女徒顾山归家。
《汉书·平帝本纪》:元始元年夏六月,罢明光宫及三辅驰道。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三百。
〈注〉如淳曰:已论者,罪已定也。令甲,女子犯罪,作如徒六月,顾山遣归。说以为当于山伐木,听使入钱顾工直,故谓之顾山。师古曰:如说近之。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顾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于妇人。

元始二年九月戊申晦,日有蚀之。赦天下徒。
《汉书·平帝本纪》云云。

后汉

世祖建武三年,令女徒出雇山钱。
《后汉书·世祖本纪》:建武三年秋七月庚辰,诏女徒雇山归家。
〈注〉前书音义曰:令甲:女子犯徒遣归家,每月出钱雇人于山伐木,名曰雇山。

孝武帝大明三年,诏宥二尚方徒隶。
《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三年八月甲子,诏曰:昔姬道方凝,刑法斯厝;汉德初明,犴圄用简。良由上一其道,下淳其性。今民浇俗薄,诚浅伪深,重以寡德,弗能心化。故知方者鲜,趣辟实繁,向因巡览,见二尚方徒隶,婴金屦校,既有矜复。加国庆民和,独隔凯泽,益以惭焉。可详所原宥。

武帝天监十四年,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疾病,权解之。
《梁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云云。
大同 年,皇太子上悯徒流疏,弗从。
《梁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徒居作者具五任。是后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悯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视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已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𠍴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于辛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宜详立条制,以为永准。帝手敕报曰:顷年以来,处处之役,唯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制繁细,义同简约,切须之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始。防杜奸巧。自是为难。更当别思,取其便也。竟弗之从。

北魏

道武帝天赐元年五月,置山东诸冶,发州郡徒谪造兵甲。
《魏书·道武帝本纪》云云。
孝文帝太和十六年五月癸未,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流徒限制,帝亲临决之。
《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北齐

武成帝河清三年,颁徒刑律。
《北齐书·武成帝本纪》: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班下。
《隋书·刑法志》: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又上《新令》四十卷。三曰刑罪,即耐罪也。有五岁、四岁、三岁、二岁、一岁之差。凡五等。各加鞭一百。其五岁者,又加笞八十,四岁者六十,三岁者四十,二岁者二十,一岁者无笞。并锁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妇人配舂及掖庭织。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颁徒刑律。
《周书·武帝本纪》: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初颁新律。按《隋书·刑法志》:保定三年,《大律》乃就。其制罪。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笞十。徒二年者,鞭七十,笞二十。徒三年者,鞭八十,笞三十。徒四年者,鞭九十,笞四十。徒五年者,鞭一百,笞五十。〈又〉徒输作者,皆任其所能而役使之。

高祖开皇元年,定徒刑律。
《隋书·高祖本纪》:开皇元年十月戊子,行新律。 按《刑法志》:开皇元年,乃诏,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周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其累徒过九年者,流二千里。

唐制,徒罪年数。
《刑法志》:唐之刑书有四。其用刑有五: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置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又〉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
太宗贞观五年,定徒刑制。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贞观五年,房元龄等增损隋律,降流为徒者七十一。凡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陪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

辽制,徒刑年数。
《刑法志》:国初制法,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者。子孙相继,互有轻重。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
兴宗重熙二年,诏犯终身徒者,勿黥面。
《辽史·兴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重熙二年,有司奏:元年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黥否。上谕曰: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后犯终身徒者,止刺颈。
重熙  年,详徒刑之数。
《辽史·兴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徒刑之数详于重熙。
重熙十五年十二月壬申,曲赦徒以下罪。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六年十二月乙卯,以太后愈,杂犯死罪减一等论,徒以下免。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二十四年三月癸亥,皇太弟重元生子,曲赦行在及长春、镇北二州徒以下罪。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太祖开宝五年,遣徒罪人送作坊,应役。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初,徒罪非有官当赎铜者,在京师则隶将作监役,兼役之宫中,或输作左校、右校役。开宝五年,御史台言:若此者,虽有其名,无复役使。遇祠祭,供水火,则有本司供官。望令大理依格断遣。于是并送作坊役之。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诏死罪获贷者,分隶盐亭役之。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先是,犯死罪获贷者,多配隶登州沙门岛及通州海岛,皆有屯兵使
者领护。而通州岛中凡两处官煮盐,豪强难制者隶崇明镇,懦弱者隶东州市。太平兴国五年,始令分隶盐亭役之,而沙门如故。
雍熙二年,令定窃盗徒役年限。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雍熙二年,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牢城;五贯,配役三年,三贯,二年,一贯,一年。它如旧制。
仁宗景祐二年,改强盗法: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神宗   年,定《诸仓丐取徒法》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神宗,诏三司始立《诸仓丐取法》。凡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
熙宁三年,议复古居作之法。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熙宁三年,中书上刑名未安者五:其二,徒、流折杖之法,禁网加密,良民偶有抵冒,致伤肌体,为终身之辱;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若使情理轻者复古居作之法,遇赦第减月日,使良善者知改过自新,凶顽者有所拘系。
徽宗崇宁六年,令违御笔,一日者徒一年。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崇宁六年,又定令:凡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一年。
孝宗乾道八年,诏:徒以上罪入禁。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太宗天会七年,诏定窃盗徒役年限。
《金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志》:天会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三十贯以上徒终身。
世宗大定九年二月庚寅,制妄言边关兵马者,徒二年。
《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二年冬十一月甲子,制投匿名书者,徒四年。
《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五年,奏准徒年决杖之制。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刑志》:明昌五年,尚书省奏:在制,《名例》内徒年之律,无决杖之文便不用杖。缘先谓流刑非今所宜,且代流役四年以上俱决杖,而徒三年以下难复不用。妇人比之男子虽差轻,亦当例减。遂以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妇人犯者并杖五十,著于《敕条》
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徒役年限。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刑志》: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法,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承安五年九月己未,定皇族收养异姓男为子者徒三年,姓同者减二等,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元年,新律成,增徒四年、五年为七。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刑志》:泰和元年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实《唐律》也,但增徒至四年、五年为七。

元定徒刑制。
《元史·刑法志》:名例:徒刑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成宗元贞二年五月,诏诸徒役者,限一年释之,毋杖。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大德四年正月丙申,申严京师恶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明定徒刑制。
《明会典》:律例。徒刑五,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国初,令罪人得以力役赎罪:死罪拘役终身,徒流照年限,笞杖计月日,满日疏放。或修造,或屯种,或煎盐炒铁,事例不一。
太祖洪武八年,定徒役年限。
《明会典》:洪武八年,令杂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终身。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赃及杂犯死罪,当罢职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工役一年,然后屯种。
洪武十八年,诏圣贤之后犯工役者,俱免。
《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工役囚人,准工则例,囚徒该拨厂分。
《明会典》:凡工役囚人,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犯法囚徒,或免死,工役终身。或免徒,流笞杖罚役,准折。如遇造作去处,量度所用多寡,或重务者用重罪囚徒,细务者因笞杖之数,临期奏闻,移咨法司,差拨差人监管督工。其当该法司,造勘合文册,一本发工部收掌,一本发内府收贮。如遇囚徒工完,委官查理工程无欠,行移原问衙门,再查犯由,明白于内府销号。合疏放者,发应天府给引宁家。合充军者,咨呈都府,照地方编发。若在工有逃窜之数,即便差人勾提。果有病故等项,相视明白,埋瘗,移咨原问衙门销号。如是缺工未完,移文拨补。
准工则例:每徒一年,盖房一间,馀罪三百六十日,准徒一年,共盖房一间。杖罪不拘杖数,每三名共盖房一间。每正工一日,钞买物料等项八百文为准。杂工三日为准。挑土并砖瓦附近三百担,每担重六十斤为准,半里二百担,一里一百担,二里五十担,三里三十五担,四里二十五担,五里二十担,六里十七担,七里一十五担,八里一十三担,九里一十一担,十里一十担。打墙,每墙高一丈,厚三尺,阔一尺,就本处取土为准。
囚徒该拨厂分,真犯窃盗计赃,以窃盗论。常人盗仓库钱粮,常人盗官畜产,卑幼盗己家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拨台基厂八里庄、黑窑厂修仓。其计赃准窃盗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盗赃,而故买拨马鞍山灰厂、周口灰厂、大峪楸棍厂、瓷家务灰厂、寅洞山厂、西山斋堂炭厂、杨村南北厂、尹儿湾南北厂、蔡村掘河独流厂。
洪武二十八年,免役死者补役。
《明会典》:洪武二十八年,诏凡罚役死者,免追家属补役。
洪武三十五年,又定徒役年限。
《明会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拨徒罪囚人,充国子监膳夫,照年限拘役。
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流罪三等,俱四年,一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
成祖永乐三年,奏准笞杖准工,无力者屯所种田。
《明会典》:永乐三年,奏准凡犯笞杖罪,无力,准工许诣屯所为民种田,听官给牛具种子。
永乐十七年,令罪囚并工运砖。按《明会典》:永乐十七年,令做工罪囚并杂犯死罪囚,准并工运砖。
宪宗成化二十二年,定囚徒关粮例。
《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令各处巡抚管粮等官,将问发沿边墩台一应囚徒,仍旧每名关四斗,永为定例。
武宗正德十六年,题准囚运灰炭,赴部秤收。
《明会典》:正德十六年,题准囚犯该运灰炭者,止令赴部秤收,每灰炭一百斤,各加耗五斤,付各该衙门催事人役领回应用。如愿收价,照原定数目,每灰一百斤,折与银一钱二分。炭一百斤,折与银一钱五分。俱免犯人亲纳。违者,科道官参究。
世宗嘉靖二十三年,奏准徒囚折纳工价。
《明会典》:嘉靖二十三年,奏准凡法司送部做工运灰炭囚犯,置簿印钤,给各该委官收掌,登记。领过囚数花名,及做过工程办过物料。其囚犯不愿做工运灰炭者,折纳工价。每季终,主事亲诣缮工司查验价,送节慎库,为雇募用砖炭等项,运赴各工。如有侵收工价,虚报物料者,呈部参问。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问发囚徒,俱与本县或本府、本州摆站。
《明会典》: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问刑衙门,除军职旗军舍馀外,凡问发囚徒,俱定与本县驲递。若本县驲递不系冲要,或无原设驲递,俱定发本府,或本州冲要驲递摆站。
嘉靖二十七年,议准贫病徒囚,月出银一钱雇工。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七年,议准法司送到囚徒,除年力精壮,责令做工外。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
嘉靖四十三年,定徒囚供应内府年例。
《明会典》:凡内府年例,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但拨本色。如或折价,除水和炭,每百斤照旧折银二钱外,其砖灰价银,每灰一百斤,折银一钱五釐。每砖一个,折银一分三釐。不拘本色、折色,俱照数折算。即于缮工司纳完,随将犯人转送法司覆缴工部,另给勘合,发令车户运纳内府。纳完,即出实收,缴回勘合,毋得留难。各监局年例,止照法司原来人犯多寡,不得执定旧数,一概催取。其本色仍以三分为率,二分充内府年例,一分备各衙门修理。
穆宗隆庆三年,题准内府灰炭年例。
《明会典》:计内府年例,灰炭御用监水和炭三十万斤,隆庆三年,题准召商买办兵仗局水和炭五十万斤,内官监水和炭二十五万斤,织染局石灰七万斤,宝钞司石灰一十二万二千五百斤,供用库石灰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三斤。以上俱刑部拨囚搬运。近年运炭,多系折色送屯田司帖收,节慎库遇额数不多,动支买办上纳。
神宗万历十五年,重修《会典》成,并定律例及徒罪之制。
《明通纪》:万历十五年二月,重修《大明会典》书成。按《明会典》:无官犯罪,一、舍人、舍馀无官犯罪,有官事发,若犯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运炭纳米等项还职。
徒流人又犯罪,凡犯罪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不得过四年。谓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不得过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满者,亦止总役四年。一、先犯徒流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将所犯杖数,或的决,或纳钞,仍总徒不得过四年。
一、在京在外问拟,一应徒罪,俱免杖。其已徒而又犯徒,该决讫所犯杖数,总徒四年者,在京遇热审,在外遇五年审录,俱减一年。
徒流迁徙地方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江南发山东盐场。 江北发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陕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宁、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皇清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又议定旗下人犯徒一年者,
枷号二十日。徒一年半者,枷号二十五日。徒二年者,枷号一个月。徒二年半者,枷号三十五日。徒三年者,枷号四十日。杂犯死罪,准徒五年,枷号三个月十五日。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议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者,照旗下例,分别枷号。
照民人例,分别杖惩。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四年,覆准云南徒罪人犯,发本
省多罗松林等十二驿摆站。罪重者,迤东各府人犯,发诺邓等井煎盐。迤西各府人犯,发个旧各厂熬铅。

徒罪部总论

《大学衍义补》《明流赎之意》

《周礼》: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吴澄曰:嘉石,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也。民有罪,而未丽于法,谓罪轻,未入于法也。役诸司空,谓坐嘉石之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之月讫,又使州里之人保任其不可再犯,然后宽而释之也。 王安石曰: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则无任者,终不舍焉。是乃使州里相安也。先王著是法,以为其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非特如此而已。司空之役,不可废也。与其徭平民而苦之,孰若役此,以安州里之为利也。
臣按:此后世役罪人,以工庸,而里正相保任者,其原出于此。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王昭禹曰:其刑人也不亏体,则加之以明刑而已,异于五刑之刑也。其罚人也不亏财,则罚之以职事之劳而已,异于五罚之出锾者也。此谓收教欤。臣按:弗使冠饰后世犯罪者去冠衣。其原始此先王之于恶人,不徒威之以刑,而又愧之以礼。去衣冠以耻之,加明刑以警之,任事役以劳之。凡此欲其省己愆,以兴善念也。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以罪之轻重,而为之远近之期,能改即止,不能改然后加之以刑。后世徒罪有年限,本此。然惟限其年而已。限满即出,以为平人,而无复古人冀其改恶之意,亦无复古人虽出不齿之教矣。

徒罪部纪事

《太平御览·璅语》曰:晋冶氏女徒病,弃之。舞嚣之马僮饮马而见之,病徒曰:吾夜梦。马僮曰:汝奚梦乎。曰:吾梦乘木如河汾,三马当以舞。僮告舞嚣,自往视之,曰:尚可活。遂买之。至舞嚣氏,而疾有间,而生荀林父。《战国策》:卫嗣君时,胥靡逃之魏,卫赎之百金,不与。乃请以左氏群臣谏曰:一百金之地赎一胥,靡无乃不可乎。君曰:治无小,乱无大,教化喻于民,三百之城,足以为治。民无廉耻,虽有十左氏,将何以用之。
《史记·秦始皇本纪》:九年四月,长信侯毐作乱。王知之,发卒攻毐。尽得毐等。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及其舍人,轻者为鬼薪。
二十八年,浮江,至湘山祠。逢大风,几不得渡。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始皇大怒,使刑徒三千人皆伐湘山树,赭其山。《唐类函》《风俗通》曰: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徒卒罪髡,负土赪衣,后遂繁息,今皆髡头衣赪。
《京口记》曰:有龙目湖,秦始皇东游,观地势曰:有天子气。使赭衣徒三千人凿此中间长摇,使断,因改名为丹徒。
《汉书·高祖本纪》: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徒多道亡。自度比至皆亡之,到丰西泽中亭,止饮,夜皆解纵所送徒。曰:公等皆去,吾亦从此逝矣。徒中壮士愿从者十馀人。
《曹参传》:参为相国三年,薨。窋嗣侯。传国至曾孙襄,武帝时为将军,击匈奴,薨。子宗嗣,有罪,完为城旦。《食货志》:所忠〈师古曰所姓也忠名也〉言:世家子弟富人或斗鸡走狗马,弋猎博戏,乱齐民。乃徵诸犯令,相引数千人,名曰株送徒。入财者得补郎,郎选衰矣。
《黥布传》:布以论输骊山,骊山之徒数十万人,布皆与其徒长豪桀交通,乃率其曹耦,亡之江中为群盗。《楚元王传》:元王,以穆生、白生、申公为中大夫,元王敬礼申公等,穆生不耆酒〈耆读曰嗜〉,元王每置酒,常为穆生设醴。及王戊即位,常设,后忘设焉。穆生退曰:可以逝矣。醴酒不设,王之意怠,不去,楚人将钳我于市。遂谢病去。申公、白生独留。王戊稍淫暴。二人谏,不听,胥靡之,衣之赭衣,使杵臼雅舂于市。〈注〉胥,相也。靡,随也。犹今役囚徒以锁联缀耳。雅舂,高肱举杵,正身而舂之。一曰雅歌以相舂也。
《丙吉传》:武帝末,巫蛊事起,吉以故廷尉监徵,诏治巫蛊郡邸狱。时宣帝生数月,以皇曾孙生卫太子事系,吉见而怜之。又心知太子无事实,重哀曾孙无辜,吉择谨厚女徒,令保养曾孙。
《唐类函》:汉邴吉使女徒复作弛刑徒。注曰:不私锁,但责保。
《后汉书·庞参传》:参字仲达,河南缑氏人也。初仕郡,未知名,河南尹庞奋见而奇之,举为孝廉,拜左校令。坐法输作若卢。永初元年,凉州先零种羌反畔,遣车骑将军邓骘讨之。参于徒中使其子俊上书曰:方今西州流民扰动,而徵发不绝,水潦不休,地力不复。重之以大军,疲之以远戍,农功消于转运,资财竭于徵发。田畴不得垦辟,禾稼不得收入,搏手困穷,无望来秋。百姓力屈,不复堪命。臣愚以为万里运粮,远就羌戎,不若总兵养众,以待其疲。车骑将军骘宜且振旅,留征西校尉任尚使督凉州士民,转居三辅。休徭役以助其时,止烦赋以益其财,令男得耕种,女得织纴,然后畜精锐,乘懈沮,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则边人之仇报,奔北之耻雪矣。书奏,会御史中丞樊准上疏荐参曰:臣闻鸷鸟累百,不如一鹗。昔孝文皇帝悟冯唐之言,而赦魏尚之罪,使为边守,匈奴不敢南向。夫以一臣之身,折方面之难者,选用得也。臣伏见故左校令河南庞参,勇谋不测,卓尔奇伟,高才武略,有魏尚之风。前坐微法,输作经时。今羌戎为患,大军西屯,臣以为如参之人,宜在行伍。惟明诏采前世之举,观魏尚之功,免赦参刑,以为军锋,必有成效,宣助国威。邓太后纳其言,即擢参于徒中,召拜谒者,使西督三辅诸军屯,而徵邓骘还。
《太平御览·钟离意别传》曰:司徒侯霸辟意署议曹掾,诏送徒三百馀人到河北,连阴,冬盛寒,徒皆贯连械,不复走。及到弘农县,使令出见钱,为徒作襦裤,令对曰:被诏书,不敢妄出钱。意曰:使者奉诏,命宁私行耶。出钱便上尚书,使者亦当上之。光武皇帝得上状,见司徒侯霸曰:所使吏,何乃仁恕用心乎,诚良吏也。襦裤既具悉到前县给赐糜粥,复谓徒曰:使者不忍,善人婴刑。饥寒感恻于心,今已得衣矣。欲悉解善人械桎,得逃去耶。皆曰:明使君哀徒,恩过慈父。身成灰土,不敢逃去。意复曰:徒中无欲归候亲者耶。悉解械桎,先遣之,与期日。会作所,徒皆先期至也。
《魏略》曰:人得崔琰书,以裹帻笼,持其笼,行都道中。时有与琰宿不平者,遥见琰名著帻笼,从而视之,遂白之。太祖以为琰腹诽心谤,乃收付狱,髡刑输徒。前所白琰者又复白云:琰为徒,虬须直视,心似不平。太祖亦以为然,遂欲杀之。
《水经注》:魏文帝在东宫宴诸文学,酒酣,命甄后拜坐,坐者咸伏。惟刘桢平仰观之。太祖以为不敬,送徒隶簿。后太祖乘步牵车,乘城降关,簿作诸徒咸敬,而桢抠坐磨石不动。太祖曰:此非刘桢,石如何性。桢曰:石出荆山元岩之下,外炳五色之章,内秉坚贞之志。雕之不增文,磨之不加莹。禀气贞正,禀性自然。太祖曰:名岂虚哉。复为文学。
《太平御览》《魏略》曰:王淩为长,遇事,髡刑五年,当道扫除。时太祖车过,问:此何徒。左右以状对。太祖曰:此子师兄子也,所坐亦公耳。于是主者,选为骁骑主簿。郭子曰:刘道真尝为徒扶风,王司马骏以五匹布赎之。既而用为从事中郎。当时以为美谈。
《三国典略》曰:太原公洋之赴晋阳也,阳休之劝崔季舒从。季舒性好声色,心在闲放,遂不请行,欲恣其淫乐。司马子如等缘宿憾,乃奏季舒过状,各鞭二百,徒于马城,昼则供役,夜置地牢。
《辽史·圣宗本纪》:开泰元年秋七月丙子,进士康文昭、张素臣、郎元达坐论知贡举裴元感、邢祥私曲,秘书省正字李万上书,辞涉怨讪,皆杖而徒之,万役陷河冶。
《宋史·刑法志》:熙宁八年,洪州民有犯徒而断杖者,其馀罪会恩免,官吏失出,当劾。中书堂后官刘衮駮议,以谓律因罪人,以致罪,罪人遇恩者,准罪人原法。洪州官吏当原。
《金史·石琚传》:琚,字子美,定州人,拜尚书右丞。时,议禁网捕狐、兔等野物,累计其获,或至徒罪,琚奏曰:捕禽兽而罪至徒,恐非陛下意,杖而释之可也。
《元史·王思诚传》:思诚,拜监察御史。行部至檀州,首言:采金铁冶提举司,设司狱,掌囚之应徒配者,釱趾以舂金矿,旧尝给衣与食,天历以来,水坏金冶,因罢其给,齧草饮水,死者三十馀人,濒死者又数人。夫罪不至死,乃拘囚至于饥死,不若加杖而使速死之愈也。况州县俱无囚粮,轻重囚不决者,多死狱中,狱吏妄报其病月日用药次第。请定瘐死多寡罪,著为令。

徒罪部杂录

《婚杂仪注》:律有甲娶乙,丙其戏甲,旁有匮,比之为狱,举置匮中复之。甲因气绝,论当鬼薪。

徒罪部外编

《随手杂录》:柳州张通直舟泊潭州,新妇死七日,而体温。既还魂,云:初见二人如弓手,追去甚急。至一河次,一人曰:解衣。妇曰:我,妇人,衣不可去。其一人止之,呼舟而渡。入大城,市井喧闹。闻传呼声,二人引妇立城砌上,二人立其下。见一金紫人,导从甚严。妇识之,乃其舅程之邵之元父也。连呼舅舅。金紫者亦识之,曰:七娘,来来。遂伫马,取二人文檄视之,乃曰:误矣。急呼衣箱,取纸一番,令妇执之。候至戒石,但执纸而立。既去,二人失色,相顾低头,不复语。至府门,人间大官府也。妇立戒石南,俄见金紫人至,次衣绿人,次衣朱人,皆坐。金紫人即呼妇,取纸,语二同坐。曰:误勾此人来矣。绿衣人曰:已来,不奈何。朱衣人曰:既误,莫须放回。金紫人曰:合如此,只是二人得徒罪矣。即引二如弓手者,取状杖脊二十下,令虞候引妇出,至一寺,大厦修廊,寂无一人,虚堂屏间,一僧坐。虞候未前,又一吏人至诣僧致语。僧移榻,俯阶,问妇曰:识字否。曰:识之。僧指手中经题问之,妇曰:《金刚经》也。僧展卷教诵之。又曰:归则诵之。遂令妇执堂下幡脚,用力引之,幡起。惊寤而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