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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九十六卷目录
盗贼部汇考二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宣宗宣德三则 英宗正统一则 宪宗成化五则 孝宗弘治十则 武宗正德八则 世宗嘉靖十七则 穆宗隆庆三则 神宗万历七则〉
皇清〈顺治十则 康熙三十二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宣宗宣德三则 英宗正统一则 宪宗成化五则 孝宗弘治十则 武宗正德八则 世宗嘉靖十七则 穆宗隆庆三则 神宗万历七则〉
皇清〈顺治十则 康熙三十二则〉
祥刑典第九十六卷
盗贼部汇考二
明
明设捕盗官属,掌盗贼法禁。按《明会典》:国初,捕盗在外无专官,惟在京设五城兵马指挥司,以巡逻京城内外地方为职。其后在京添用锦衣卫官校。成化末,加拨营军。弘治以来,在外添设捕盗通判、州判、主簿等官,而诸法禁亦渐详密。
太祖洪武二年,制捕盗赏银条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年,令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盗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名数不及,折算赏银。应捕人不在此限。
宣宗宣德元年,制获盗赏免条例。
按《明会典》:宣德元年,令擒获强盗,赏钞二千贯。为首官旗军校升一级,民匠人等免差役一年。
宣德二年,制获盗升赏条例。
按《明会典》:宣德二年,令凡军官于所辖地方,擒获强盗,即系应捕人员,不准升赏。若不系该管地方及公差在外,擒获者,指挥四名以上,千户、卫镇抚三名以上,百户、所镇抚二名以上,照例升赏。旗校、军民、匠役等,不限地方。
宣德四年,选官督令设法捕盗。
按《明会典》:宣德四年,以冬月河冻,选差御史、锦衣卫官各三员,往良乡、固安、通州三路,督令军卫有司,各照地方,设法捕盗。
英宗正统八年,制京城巡捕及官员名数。
按《明会典》:凡京城巡捕,正统八年,题准南城兵马委官督同火甲,于南海子外巡捕。巡捕官、提督官一员,中军官一员,左右参军二员,地方把总一十二员,城内东边二员,西边二员,城外东北二员,西北二员,西南二员,尖哨把总官六员,左右掖二员,左右哨二员,前后哨二员,额定官军一万一十八员名,马五千六百四十一匹。今见在三千四百六十匹。
宪宗成化二年,奏准钦差御史,提督捕盗。
按《明会典》:成化二年,奏准选差监察御史二员,各请敕,一自通州直抵临清,一自临清直抵仪真,与巡河御史,提督捕盗。
成化四年,令锦衣卫指挥同应捕官校挐盗。
按《明会典》:成化四年,以京城内外多盗,令锦衣卫指挥一员,同巡城御史,专一提督五城兵马,并巡捕官校,挨挐。
成化十四年,以朝觐严捕盗令,定捕妖言者,赏。按《明会典》:成化十四年,以朝觐官在途,令巡捕御史、锦衣卫官,先于河未冻前两月,差遣。
又令缉捕妖言者,量行给赏,不升。
成化十九年,令官校捕盗官兵百名以上,提督官升一级。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二十一年,添拨马军捕盗,定失盗降级参法。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团营摘拨精壮马队官军二百员名,随同官校,并力挐贼。
凡失盗降级,成化二十一年,令各处盗贼生发,如事干城池衙门,杀官劫库、劫狱,并积至百人以上者,限一个月以里,不获,听镇守巡抚、巡按官,将分巡、分守守备及府州县卫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挨挐尽绝,照旧支俸,管事。半年不获者,不分司府州县卫所巡司、掌印、巡守、巡捕等官,俱听巡按御史提问。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发落。其馀每一起,将州县守禦千户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并专一地方守禦等项及府卫巡捕官,降一级。每一起,府卫掌印官降一级。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级。俱调边远去处。
又令凡京城内外关厢街巷,但有响马强盗,白昼打劫者,巡捕、把总等官,两个月以上不获,降一级,调外卫,分管地方官俱住俸,责限缉捕。若不系白昼及离城窎远去处,巡捕、把总等官,各住俸,与分管地方者,俱责限缉捕。不获,送问。一年之内,积至五起以上,仍降一级。十起以上,二级,俱调外。各边及腹里地方,遇贼入境,杀虏男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只以上,不行开报者,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二级。二倍者,三级。甚者罢职。其总兵官知情状,同参究治罪。又奏准各处抚按等官,遇有报到贼情,即行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及掌印官,严督捕盗官兵人等缉捕。如有隐蔽贼情,不行开报。事发之日,应提问者,就便挐问。应参奏者,奏请挐问。内系一次二次不报者,住俸,挨捕。三次不报者,戴罪,挨捕。至四次以上不报者,不分军民职,俱监候,奏请降等叙用。
又奏准各处盗贼生发,事干城池衙门,杀官劫库劫狱,并积至百人以上者,限一月以内不获,听镇守巡抚、巡按官,将分巡分守守备,及府州县卫所巡司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挨挐尽绝,照旧支俸,管事。半年不获者,俱听巡按御史提问。三司掌印官,照依常例发落。其馀每一起,将州县守备、千户所巡司、掌印、巡捕官并专一地方守备等项,及府卫巡捕官,各住俸。每二起,府卫掌印官降一级。每三起,分巡分守官降一级。俱调边远去处。
孝宗弘治元年,令三千营、锦衣卫,委官缉捕盗贼,擒获,照例升赏。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令三千营选委指挥、千百户四员,各管领精壮马军三十名,于京城外高密店、义井儿、良乡、清河四处地方驻劄,堤备盗贼,一年更替。又令锦衣卫委官十五员,并旗手等十五卫委官各一员,选带旗军各二十名,分定地方,相兼缉捕巡警。又令巡捕官军,能擒白昼骑马劫财强盗,照依沿边杀贼事例,一名升署一级。
又令有能缉知强贼,报官挐获,不分官员、军民、舍馀人等,照例升赏。同夥贼伴出首,免罪,还将贼犯家财量赏。
弘治二年,添拨捕军给牌巡夜,制获盗升赏条格。按《明会典》:弘治二年,添拨郑村坝巡捕,有马官军三十名。
又题准巡捕官军,各给团牌,以便夜巡。
又令捕获出境妖人,搆结夷人谋为不轨者,为首升二级,为从升一级。应捕人役,若贼众势凶,登时擒获三名者,为首升一级,为从给赏。或被伤害,子孙升实授一级,世袭。若非应捕,能登时并三月以里缉获者,量升一级。月久者,给赏。凡因捕盗已升者,后再有功,止照例给赏。违例乞升保升者,许科道劾治。
弘治三年,拨官军分派捕盗。
按《明会典》:弘治三年,令上直卫分,共十五卫,各拨官军二十一员名,分派五城空闲寺观十五处,驻劄,捕盗。
弘治五年,以朝觐会试之年,沿途添设巡捕。
按《明会典》:弘治五年,题准通州、涿州、德州、河间分守守备官,及武清卫捕盗官,遇该朝觐会试之年,统领附近卫所京操下班马军,分班巡捕。
弘治七年,奏准于团营摘拨官军三十名,委官一员管领,于弘仁桥巡捕。
按《明会典》云云。
弘治十年,令捕盗至四百名以上者,提督官升一级。按《明会典》云云。
弘治十三年,制捕盗降调并追赔法。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在外官库被盗银至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该衙门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提问。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前数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真赃得获,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挐平人,逼认盗赃追赔者,亦问罪降调。弘治十五年,设巡捕把总都指挥。
按《明会典》:弘治十五年,奏设巡捕把总都指挥一员,提督高密店等七处地方,每处仍委千百户各一员,以半年更替。
弘治十六年,制擒盗升赏条例。四川添判官、主簿捕盗各一员。
按《明会典》:弘治十六年,议准通行山东、河南、江西、南北直隶等处官兵人等,果有对敌,就阵擒斩有名剧贼一名颗者,照依边方事例,升一级,世袭。其擒斩随从强贼三名颗,并阵亡者,亦升一级,世袭。如不系对敌,止是缉捕三名者,升一级,不准世袭。不及三名者,给赏。不系应捕人员,亦一体升级。领军、把总等官,部下擒斩有名剧贼五名颗以上者,照依边方事例,升实授一级。部下擒斩从贼七十名颗以上者,升署一级。五百名颗以上,升实授一级。
又奏准四川各州县,添设判官、主簿各一员,捕盗。弘治十八年,设长安门等处巡逻。
按《明会典》:弘治十八年,奏准团营提督官,于十二营内,每季轮拨马军一百二十名,选委千、百户各一员管领,于长安东西二门、天师庵、草厂、大慈恩寺等处巡逻,听兵部主事并巡城御史点闸。
武宗正德三年,设巡捕把总指挥一员。
按《明会典》:正德三年,添设巡捕把总指挥一员,与原设把总,分管京城外地方,一员管东北,一员管西南,一年更替。
正德六年,添捕盗通判。按《明会典》:正德六年,奏准添设江西赣州、南安、瑞州、广信四府、福建汀、漳二府、湖广郧阳、武昌、岳州、衡州、永州五府、陕西汉中府、四川保宁、重庆、夔州三府及两广各府,捕盗、通判各一员。
正德七年,令京城巡捕把总指挥二员,一月更替。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年,制巡捕京城内外官员军马。
按《明会典》:正德十年,议准京城内外巡捕官军,城内东西二路把总官二员,委官八员,各分管地方,每委官一员,马军四十九名,步军五十名,共军七百九十二名,马四百匹。城外东北、西南二路把总官二员,每员领有马官军五十员名,照旧海巡,分管官七员,每员马军一百六十名,共军一千一百二十名,马一千一百二十匹。
正德十二年,添设山东青州府捕盗通判。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四年,添设福建福州府捕盗通判。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五年,议革湖广衡州府捕盗通判,以抚民通判管理。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六年,添设巡捕官员马军。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奏准添拨团营,有马军二千员名,责付原委四路把总指挥相兼。原领官军,于该管地方巡逻缉捕。仍推都指挥一员充参将,请敕提督巡城御史,同兵部委官,不时点闸。添设云南大理府捕盗通判。
世宗嘉靖元年,添设巡捕官军,又立尖哨,备调用。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题准添设城外巡捕把总指挥一员,及添拨官军一千员名。城内分东边、西边,城外分西南、东南、东北,共把总指挥五员,官军五千馀名。南至海子,北至居庸关,西至芦沟桥,东至通州,分投巡捕。又于内拣选精锐五百员名,立为尖哨,加给行粮,每名月大米四斗五升,月小米四斗三升五合,俱自置盔甲什物,遇警调用。
嘉靖三年,令河南彰德、卫辉二府管马通判,怀庆、河南二府协管府事通判,各兼管巡捕。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七年,题准天地坛巡捕巡逻制。
按《明会典》:嘉靖七年,题准天地坛巡捕官军,止于墙外巡逻,坛内令本坛巡风员役巡看,不许容留外人。嘉靖十一年,禁委官词讼等务,制官军马匹披带,及捕限升赏参法。
按《明会典》:嘉靖十一年,议准通州张家湾一路,锦衣卫每季择委的当谨慎官校,缉捕盗贼、奸细、妖言及机密重情,不许干预词讼、嘱托公事及比较打卯,用强夺功。违者,听该地方抚按、巡仓等官指实参奏,挐问。若缉获贼犯,即便挐送分守或州卫官处,鞫审明白,解送该卫施行。
又题准巡捕官军,五日换班,于宣武门外操演。有倒死马匹者,先于太仆寺领马。其该追桩头银两,候年终追完,送太仆寺。
又题准巡捕官军,每二员名共给雨帽毡衫一副,上班披带巡逻,下班交付接班之人。
又题准添设真定府巡捕同知一员。
又议准今后不分应捕不应捕人员,果系凶恶强盗,聚至百人以上,有能临阵擒斩,登时捉获三名以上,为首者,准升一级。其非应捕人员,果能三月以里,缉获真犯三名,为首量升一级,不赏。为从并不及数与缉获妖言贼人者,每名赏银五两。至十名而止。同获均分。挐贼已升后,有功次,止照前给赏。每升不过十名,给赏不拘名数。巡捕、把总等官,仍照旧例给赏。若系平时缉捕强盗,数虽不多,曾经杀伤人及拒捕,并劫财,每贼名下分有赃物,估值银三两者,每名赏银五两。赃多,照前分数递加,至五十两而止。其所得赃物不及者,照前分数递减,至二两而止。若系挐获积年剧贼者,不分赃物多寡,仍赏银十两。买夺占为己功,希求升赏者,不拘应捕与不应捕人员,俱不准给赏。其地方失事,各该应捕官员,即要从实呈报兵部及提督官,该城御史附记,责限缉捕。限外不获,该管地方委官、把总、该城兵马锦衣卫、西司房委官,一次二次,记过。三次听提督官并巡视御史参奏。本部按簿查明,奏请提问。
又议准巡捕官军人等,但有挐获强盗,先送提督官处审系,赃仗明白,方许送部,转送法司收问。若所获本系窃盗,妄作强盗,意图报功。查发得出,从重究治。嘉靖十三年,令分路巡捕设尖哨塘马,南京有警,悬赏给捕者,不许滥支。
按《明会典》:嘉靖十三年,题准令在京巡捕参将,将尖哨一百名,分作两班,听兵部差遣,爪探声息。其馀尽数点齐,照巡捕所管地方,分为七路,每十里设置塘马二匹,军一名,十日一替。具呈兵部。各路定委提调官二员稽察。每年六月初旬,分拨摆塘,待十月初旬掣放。如有非时警,报兵部,票传摆设,不拘定期。凡南京地方有警,嘉靖十三年,奏准事须悬赏给捕者,许将车驾武库二司见贮应天府库,及该司收贮草场租银,并缺官柴薪各羡馀银两,量支给赏。非有紧急,不许滥支。
嘉靖十五年,操练尖哨官军。
按《明会典》:嘉靖十五年,奏准于尖哨官军内,定拨精锐四百员名,就委原管尖哨把总、千户,添委指挥一员,分为两班,在于城内武艺库驻劄,不分寒暑,于阜城门外苜蓿空地,轮日常川操练,遇警分调。
嘉靖二十一年,添设巡捕官军五千员名。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二十七年,添设福建南靖、诏安二县巡捕、主簿各一员。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劄委监捕及捕军操练教场。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兵部劄委司官一员,监同巡捕参将,在民兵教场内,操练巡捕官军。嘉靖三十四年,令设法捕盗,其胁从妄攀者,免罪。能捕贼首者,升赏。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四年,题准令浙江等处、南北直隶抚按等官,严行各该司府等官,遇有盗贼生发,一面设法缉捕,一面悬示赏格。除曾经杀人放火、奸淫妇女真正强贼不贷外,其同上盗而未曾分赃,虽分有微赃,而不曾同盗,与夫胁从妄攀之人,俱免本罪。果能捕获贼首送官者,仍加升赏。
嘉靖三十五年,题准劄委督捕及捕军操练处。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五年,题准兵部劄委司官一员,督同巡捕参将,在工部铁厂,将巡捕官军,常川操练。嘉靖三十七年,添提督巡捕,以马价银两,武库司收贮,充赏。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七年,添提督巡捕参将一员,革去原管主事,著兵科给事中一员查点。
又题准每年动支太仆寺马价银三百两,寄武库司收贮。遇有巡捕官军捉获盗贼,量给充赏。
嘉靖三十九年,定纵盗处分及捕获升赏制。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九年,题准各省布按二司守巡并兵备府州县等官,若纵容盗贼,不行擒捕,十名以上,州县掌印巡捕官住俸,戴罪。五十名以上,降俸一级,立功自赎。百名以上,并将守巡兵备官,参奏处治。今后所属地方,果有强盗聚至十人以上,凶恶显著,曾经对敌,当阵生擒二名,及斩首二颗者,准升一级。不愿升者,赏银三十两。若不系临阵,止系缉捕者,每名颗赏银十两。挐获窃盗一名者,赏银五两。夥内能自相擒斩者,免其本罪,仍一体升赏。经管官员,酌量叙录。应赏银两,先尽赃银。不敷之数,于无碍银两动支。
嘉靖四十一年,定盗发弃城处分。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一年,题准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者,及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能守,或弃城逃走,或开门延贼,致贼进入,杀虏男妇三十人以上,烧毁官民房屋者,卫所掌印官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其府州县掌印官及捕盗官,与卫所同住一城者,不能竭力协守,俱起送吏部,降一级别用。其馀府州县,不分各边腹里,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若有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俱比照牧民官激变良民,因而失陷城池律,斩。其自来不曾建立城池,与虽设有城池,被盗潜踪隐迹,设计越城,进入劫盗,事出不测,虽有前项失事,俱不得比用此律。守巡兵备,止于参究治罪,量事情轻重,临时奏请定夺。
嘉靖四十二年,制部委官员专理巡捕,关领覈实及议更替捕军。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二年,题准以后巡捕营事务,不必另差给事中。兵部劄委司官一员专理。其巡捕官军,倒损马匹,并听京营科道参奏。
又题准巡捕官军马匹,折支料草银两,把总官造册,提督覈实,听兵部管理巡捕郎中查覈,径赴巡视太仓科道挂号,往户部关领。京营科道不必挂号。又议令巡捕军士,照三大营事例,老弱不堪者,许令的亲儿男弟侄,径自送部复验收五,摘牌更替。嘉靖四十三年,题准督捕官参法。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题准巡捕营新抽操军三千名,仍令督捕郎中公同提督查出,与同别军分为两班,上班夜巡,下班操练。如仍前役占,听郎中并科道参究。但有地方失盗,该管把总即报兵部督捕郎中,仍登记文簿,以便稽考。如果失事数多,将提督官一并参究。嘉靖四十五年,添设卫总分地巡捕,每岁终委定。按《明会典》:凡夜巡,四十五年,题准南京地阔人稀,巡捕官兵单弱将,营军拨一千名,马二百匹,分为两班,更番于城内分定汛地,同各城弓兵及各卫巡捕馀丁,互相接济,每岁一换。步兵每名月加口粮三斗,折银一钱五分。马军每名月加粮料银二钱。仍添设把卫总等官,分班督率,即以神机营坐营都督兼管,提督夜巡。其把卫总并五城兵马等官,悉听节制。后因人少,分布不敷,题准佥拨马步军一千名,添设卫总八员,同旧军并力巡守。
一、选用巡捕官员,各卫用千户,牧马所用百户,每岁终,本部会同外守备,及都察院点选定委。
一、各卫所千、百户、巡捕在外巡者,本司选送外,守备等衙门,选委在外屯巡者,一年以满例,该更换,各卫开具在屯管事官员职名,呈部定委。
穆宗隆庆元年,题准京城失事,其巡捕等官,俱候年终,各量轻重功罪,奖举参治。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题准京城内外失事,巡捕、把总等官,听京营科道,会同兵部委官,各坊兵马指挥,听巡城御史,各量失事轻重参究治罪,严限挨挐。左右参将,照旧例。若贼明火持杖,一月内连劫三次以上者,径自参提。其提督并正兵马,俱候年终,听京营科道并巡城御史,分别功罪,各令奖举参治。
隆庆五年,稽查盗发并捕获数目,以拟殿最。
按《明会典》:隆庆五年,题准各巡抚、都御史,严督各官守备,如遇地方盗贼生发,即便追剿擒,捕务期得获。每年终,稽查各官下强贼起数,分别大夥零贼,有无杀人放火,并已获未获数目,定拟殿最,另各举刺。隆庆六年,题准捕盗赏罚。
按《明会典》:隆庆六年,题准捕盗条格。各州县掌印、巡捕官,有盗至十名者,降一级。二十名者,降二级。三十名者,罢其官。各兵备及该道官所属,有盗合至五十名者,降一级。七十名者,降二级。百名以上者,罢其官。抚按官有隐匿不行参奏者,听兵部、都察院及科道参奏重治。若果地方有盗,即行申报上司,就便捕灭。上司官若闻地方有盗,即拨兵马就便捕灭者,免究,仍录叙其捕盗之功,量多寡为升赏。
神宗万历元年,题准尖哨巡捕更替,以均劳苦,制缉捕赏罚。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题准巡捕营尖哨,务足原数,不许掣动。内有行粮尖哨一千二百名,定为一等。黑夜巡逻,白昼驻守。无行粮尖哨一千八百名,定为一等,照旧下夜。凡有马匹,先尽尖哨,不许走把军士谋领。其巡军下夜,与各衙门看库等杂差,俱要更换,以均劳苦。如有恋差一年以上者,即开除名粮。
又题准巡捕官军,阵前对敌,擒获强盗一名者,为首赏银三两,为从赏银二两。缉获一名,量赏其半。胁从者,每人赏红布一匹,花一枝。阵亡,视对敌为首,加倍。被获,视缉获为首者,各给恤。参将、把总等官,比照厂卫缉获强贼事例,类议升赏。
又令以后各该巡捕兵备官,遇有强贼生发,虽不系本管地方,有能协力捕获者,该部纪录擢用。贼情重者,仍行给赏。该管地方官,加等治罪。
万历二年,议定捕盗官员升赏降调条例。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题准京城内外地方,但有盗贼生发,城内三五名以上,城外十名以上,劫财伤人者,该管把总、兵马官员,即时擒获者,准免究,仍与论功,比照厂卫事例,一体叙录。若有疏虞,先行住俸。挐获一半以上,方准开支。二十名以上,全数脱逃者,住俸,限三个月以里,挐获一半以上,姑免参治。过限不获,罚俸三个月,仍令戴罪拿。贼若三十名以上,不分擒挐在逃,参治革任。
又议准州县但系无有城池去处,仓库被他境贼盗潜来打劫,不论贼名多寡,掌印、巡捕官,俱住俸,戴罪缉捕。过限不获,从抚按衙门提问,降一级,调边远用。兵备及守巡驻劄该道,俱照不及降用。有城池州县,仓库、狱囚被劫,掌印、巡捕官俱问罪,降二级,调边远用。兵备及守巡驻劄该道,俱降一级调用。州县与卫所及守备官同城,其守备及卫所掌印操捕官,与有司一体问罪,降级。若卫所仓库被劫,专以卫所掌印操捕官问罪,降级。系本处啸聚之盗所劫,自守巡兵备与军卫有司,俱加一等。隐匿不报,加二等。
又议准强盗劫掠仓库、狱囚重大事情,不分有无杀人,俱先行具奏,限三月以里捕获。如窃盗盗库及监收人等侵盗库银,止照律例问罪,不必具奏。其本处啸聚之贼,必须著有姓名,不能访挐,既行劫掠,仍聚不散,及拿获之日,果系本管贼人数多,方坐前罪。万历三年,题准勘明顶补巡捕军缺,及该营协应捕盗,又令拿获盗贼,审实,送法司理问。其官军不行缉拿者,具告缉拿。犯夜者,拿送发落。
按《明会典》:万历三年,题准太仆寺拨马四百匹,给巡捕官军。巡捕军缺,参将每月终呈职方司,转行各卫所掌印官,许将本军户下兄弟子侄,年力精壮者,赴部告补。如本户无人,以别户丁多军馀顶补,通听督捕郎中勘结明实,发营当差。
又议准行令提督官,定拟责任,将该营四至,会同邻境官司,画地分区,设立界牌,永为遵守。交界五里之外,遇有盗贼生发,仍协同策应擒捕,不得坐视。又令巡军拿获盗贼,该营审取赃证真实,兵部并京营科道覆审的确,批发该城兵马司,备录批词,将贼并赃送法司问理。巡军听其即回地方巡逻,不必拘留待对。居民被盗,当时喊叫,官军不与缉拿者,方许具告,听提督官比并把总,严限缉拿。如过三日后告者,不准。凡犯夜之人,听巡军拿送提督发落。
万历四年,题定匿盗者,参究。兵备官一体论罚。按《明会典》:万历四年,题准令各省抚按衙门,以后凡遇盗贼窃发,不论打劫官府、抢夺商民,事情大者,不时奏闻。次则近者照旧一月一报,远者季终一报,岁终类报,俱要一面具奏,一面严督官兵,上紧缉拿。如有疏怠隐匿,听兵部该科参究。
又令兵备官,以诘戎弭盗为职,今后但系该管地方失事,俱要一体论罚。。
万历六年,议定失盗降调,照成化二十一年例具报。违限者,以隐匿论。
按《明会典》:万历六年,议准城外民家被盗,各该府州县卫所掌印、巡捕官及守备、守巡等官,俱照成化二十一年例,分别起数降调,城内各加一等。如果强盗于禁城杀人,方行参奏。
又议准盗贼行劫,有司军卫员役,登时具报。以失盗之日为始,过三日不报者,以隐匿论。府州县掌印官及抚按司道,以各申文到日为始,每一日以一百里为限计程。违三日之外,以隐匿论。
万历十一年,议准捕盗获否降调参法,并申报隐匿者罪。
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议准京城内外,但有强盗得财伤人者,巡捕、把总、兵马等官,即时擒获,免罪,仍论功叙录。若有脱逃,俱即住俸,限三个月以里,拿获一半以上者,姑准开俸。过限不获,各罚俸三个月。仍总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拿获,及拿获一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文官仍调外用。
又议准府州县,系有城池,及设有卫所,被贼打劫仓库、狱囚,或杀死职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抚按官就将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参奏,住俸,戴罪缉捕。限半年以里,尽数拿获,免罪。如过限挐获未尽,再限三个月,尽获,亦准免罪。若全无拿获,及再限内不能尽数拿获者,不分军卫有司,俱问罪,降二级。文官送部,武官仍于本卫所,各调用。卫所失事,止坐卫所掌印、操捕等官。兵备、守巡并守备官,驻劄本城者,降一级调用。不系驻劄处所,止调用。若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级。兵备、守巡、守备等官,分别罚治。沿边、沿海及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及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卫所掌印与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池者律,斩。府州县掌印并捕盗官,与卫所同住一城者,及设有守备驻劄本城者,俱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其兵备、守巡官驻劄本城者,罢职为民。若非驻劄处所,兵备、守巡及守备官,俱降三级调用。若府州县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不分边腹,遇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照前比律,处斩。兵备、守巡官亦照前,罢职降调。其有两县同住一城,及府州县佐贰首领,但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贼从所管城分进入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池,被贼潜踪隐迹,设计越城,进入劫盗,随即逃散,不系失陷者,止以失盗论,俱不得引用此例。各处民间被贼打劫,即日擒获者,不分城内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获,通行住俸,候拿获一半以上,方准开支。若中间能获别起及别府州县真正强盗,及各越狱重囚,亦准抵数。但不许将照捕名数,朦胧捉拿,以图抵饰。仍通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拿获及拿获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及无城去处至十起以上,不分军卫、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参究问罪,俱降一级。文官送部,武官于本卫所,各调用。兵备、守巡官分别罚治。凡强盗打劫,各该有司军卫员役,不分事情轻重,务要登时从实申报。如有隐匿者,抚按官即将各该员役,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就便参奏,酌量情罪,议拟上请,不许容隐。其抚按官遇有报到,若系杀官劫库、劫狱,并聚至百人以上,或啸聚不散,及城内打劫,至杀人者,即行奏报。其民间被劫事情稍轻者,类入岁报册内,年终具奏,俱不许容隐。违者,听部院该科参奏治罪。又令各军屯与有司交错去处,照坐落地方,属兵备官管辖,遇重大贼情,并力逐捕。如有失事,该巡捕军官,亦听兵备参呈,抚按衙门提究。各省直但有军屯者,俱照此例。
万历十二年,题准盗发,立刻申报,获者论功叙录。按《明会典》:万历十二年,题准凡京城内外,遇有盗贼窃发,自卯至申,责城兵马司,属巡城御史参究。自酉至寅,贵城巡捕营,属巡视科道参究。但遇失事之时,立刻申报,不许迟延隐蔽。贼情重大,仍要协力捕剿,毋以昼夜推诿。应缉盗贼,查自何官捕获,各论功叙录。
皇清
顺治 年《大清会典》:凡兵丁为盗,顺治初,题准营兵为盗,专管
官革职,兼辖官降三级调用,统辖官罚俸一年。该管官隐匿巧饰者,革职。查明呈报者,免议。又题准营兵窝隐贼盗者,专管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因公他出者,罚俸一年。统辖官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贴防兵丁为盗者,被劫地方专汛兼辖统辖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领兵贴防官革职,其贴防驻劄地方之兼辖官,降二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又凡公务官员被劫,题准奉差及赴任官员,经过地方被劫,或被杀掳,专汛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又凡捕盗功赏,题准常人捕获强盗,计盗数,每名赏银二十两。
又题准武官有能拿获真正大盗窝主者,题请纪录。拿获小盗窝主者,督、抚旌赏。邻里有能出首窝主,番役有能捉获窝主者,以所起赃私一半给赏。若窝主有能悛改前恶,擒盗出首者,免罪。
又题准巡捕别营、在外别汛武职各官,有因缉获一二盗贼,招出夥盗获至十五名者,专汛官纪录一次。三十名者,兼辖官纪录一次。有能查缉盗贼十五名者,专汛官加一级。三十名者,兼辖官加一级。专汛官不论俸满,即升。五十名者,兼辖官不论俸满,即升。其捕营番役拿获者,各实银五两。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四年,定凡曾经为盗之人,无论犯罪
轻重,有能赴所在官司,或径赴兵部,将真贼姓名及居住地方,详悉陈首者,除本身免罪外,仍将贼赃,酌议给赏。如胁从多人同心归正,首告贼渠者,罪止贼渠。来首人,悉免究治,仍以贼渠赃物分赏。
又定窃盗赃至一百二十两者,绞监候。
又凡常人捕获强盗,议定将现获赃银赏给十分之一,不得过一百两。如无赃物,酌量官给赏银,不得过二十两。若拒捕对敌受伤,验看伤痕等第,照兵部定例给赏。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凡强盗赃物,顺治六年,定凡家仆为盗行
劫者,处死。将其自置妻子财物,尽入官。系旗下人,赏给本旗穷丁。各府下者,听各主发落。其本主给付者,不必入官。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年,覆准强盗止追正赃给主,其有
伤人而复劫其财者,将其家产追赔失主。馀免入官。
顺治 年
《大清会典》:凡借端杀害良民,顺治间,题准汛防各官,
若借擒剿贼党,杀害无辜良民者,本官革职提问。提镇不行申报,总督及该督不行查参者,总兵官降一级留任,提督罚俸一年,总督交吏部察议。
又题准专汛官借名盘诘,杀戮良民,谎报杀贼为功者,革职提问。兼辖官代为报功者,革职。总兵官不行察明,转报者,降二级留任。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凡地方官讳盗不报,顺治十三年五月二
十一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近见各处盗贼生发,人民受害,地方
官往往惧罪隐匿,以致益无顾忌。嗣后失事者,立刻申报,速图缉捕自赎。若仍前隐讳不报,定行法外治罪。钦此。
凡失察贼盗,顺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畿辅地方,土贼充斥,拿获者,多系旗
下之人。此皆各旗该管官,督察怠玩所致。其查某都统者若干,某参领者若干,某佐领者若干,视数多寡,将该管官分别议处。如该管官及拨什库隐讳不首,从重治罪。钦此。
又题准窃盗,照律刺字。三犯者,绞监候,秋后处决。
又凡追缉盗贼,题准乡村旅客被贼劫杀,就近速报该管文武等官,严行追缉。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令凡强盗犯罪重大,虽有祖
父、父、伯、叔、兄、弟阵亡之功,不得援免。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巡按事宜,顺治十五年,一、境内盗贼,仰
该道行府州县,严督所属捕盗官,及应捕官军人役,令昼夜用心巡察擒获,务要尽除贼盗,无遗民患。仍将捕盗官及应捕之人职名开报。如有盗贼生发,不能剿捕及隐匿不报者,具疏纠参。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题准滨海地方,禁止双桅沙
船,不许民间私造。违者,照通贼律治罪。
又题准窃盗事件,系民者,该城审结。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凡山海大盗,顺治十八年,题准山海大盗,
千百成群,攻陷城池者,该督、抚、提、镇以下,兵部题参,依律处分。
又议准城池失守,同城道府州县印捕官,俱革职提问。府州县佐贰、首领官,俱革职。不同城,该道官住俸督剿。知府免议。
又议定强盗赔偿赃物,应将在外抢劫财物、所娶妻妾,并自置物件,尽数赔偿失主。如不足者,将案内另户强盗妻子,变价赔偿。其有主之强盗,不在此例。
又议定擒拿强盗受伤者,照律赏银二十两,仍验伤痕等第,给银调理。若邻佑协同拿获者,亦照拿获强盗例给赏。其知而不行协拿者,杖八十。
又凡城内失事,题准城内被盗劫伤官民,同城武职官,外委者,责惩斥逐。现任者,革职。专汛者,降二级。提镇将领降一级,俱戴罪,限一年缉获。限内全获,题明开复。获一半以上,同城官降一级调用,专汛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九个月。不及一半者,同城官降二级,专汛官降一级,各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全无获者,同城官革职,专汛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又题准凡山林有名大盗,投首来归者,免罪。其馀贼犯,免死。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又凡饷鞘被劫,题准路途劫失饷鞘,护送官革职,专汛官降二级,兼辖官降一级,俱戴罪,限一年缉获。如限内缉获一半以上者,护送官降一级调用,专汛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九个月。又凡地方失事,题准道路村庄被盗劫财伤人者,除提镇例不议及外,其专汛官,外委者责惩斥逐,现任者降一级,兼辖官住俸,俱戴罪,限一年内缉获。限内全获,题请开复。获一半以上,专汛官罚俸九个月,兼辖官罚俸六个月。不及一半者,专汛官罚俸一年,兼辖官罚俸九个月。全不获者,专汛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各官留任者,仍令缉拿。革职、降级离任者,令接任官立案缉拿。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康熙元年,覆准各省湖山等处,有贼啸聚
劫掠者,附近提督、总兵官及驻防将军等,务亲率官兵,即时剿灭。若止遣守备、千、把等官前往,致贼蔓延,攻陷城池,抢掠地方,伤害人民者,各照贼情轻重处分。若与大帅驻劄地方相隔窎远,该汛副、参等官,一面申报督、提、镇,一面亲率官兵前往剿灭。如止遣守备、千、把等官,致贼蔓延,或致官兵失利,该督、提、镇即行题参,亦照贼情轻重处分。
又题准强盗突入城内,劫伤官民者,提督罚俸九个月,总督罚俸六个月。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年,题准地方失事,各官该督、抚未
题参之先升转者,照钱粮未完官例,撤回原任缉贼。俟全获日,题请开复。承缉官有别案降、革
解任及丁忧者,俱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未获盗贼,接任官停升,缉拿。俟全获日开复。若接缉官有别案降、革解任、丁忧者,俱罚俸六个月。未获盗贼,复令接管官停升,缉拿,俟全获日开复。其署事官任内失事者,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接缉署事官,在任一月外离任者,罚俸三个月。在任不及一月离任者,免议。至地方失事官,督、抚未题参之先升任者,不许赴新任。若明知盗案未结,许赴新任者,督、抚各降二级调用,赴任官革职。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三年,题准凡家仆犯白昼抢夺,应赔
赃物,俱照依窃盗赔赃之例,一体遵行。
又题准家仆强贼自娶买之妻,追赔失主。又凡海贼登岸,题准海贼登岸掳掠男妇,专汛官降二级,兼辖官降一级,俱戴罪图功。提督罚俸九个月。
又题准强盗入城劫掠,同城官革职提问,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总兵官降一级,俱戴罪缉拿。提督罚俸一年,总督罚俸六个月。如当时拿获一半以上者,俱免议,馀贼仍照限缉拿。又题准凡家仆窃盗赃物,限一月追完。若不能完者,责令伊主代赔。如伊主不能代赔者,将本犯并妻子,听各主估价变卖赔偿。馀剩者,给本主。不足者,伊主免赔。其窃盗已犯死罪者,将伊自置财物赔偿。如本犯别无财物,伊主亦免代赔。至满洲另户之人所盗赃物,数多,不能追赔,及满洲仆人赃多,伊主又不能赔者。查失主系本旗下,即将贼犯并妻子估价赔偿。系别旗下,或系民人者,将贼犯并妻子,在本旗变卖,赔给失主。其民人窃盗财物,不能追赔者,将本身并妻子估价,各给失主。白昼抢夺之贼,亦照此例。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凡题参汛辖,康熙四年,题准地方失事,务
将专汛千把等官查参,不得以外委官题参塞责。
又题准外藩蒙古各旗佐领下,有为盗者,罚该佐领二九,骁骑校一九,拨什库七头,十家长鞭一百,罚一九。一佐领下有盗二次者,佐领革职,罚二九。骁骑校革职,罚一九。拨什库鞭一百,罚一九。十家长鞭一百,家产籍没。一参领下有盗三次者,参领罚三九。一旗下有盗三次者,管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各罚五九,都统、副都统各罚三九。所属人偷盗者,该王、贝勒、贝子、公、台吉、塔布囊,各罚三九。庶人家奴偷盗者,罚其主一九。王以下若能严查所属,将为盗人拿解者,免罪,仍给所罚之半。若失于稽查,被他旗人拿获者,都统以下所罚,并给之。王等所罚入官。八旗游牧蒙古、察哈尔人为盗,被获二次者,该管官罚三九,副管官员、佐领各罚二九,骁骑校、拨什库、十家长等照外藩蒙古治罪。苏鲁克人为盗,其头目亦照佐领治罪。盗贼或被失主捉获,或被旁人捉获,即送该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官员处,王等即拨人并失主、捉获人解院。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五年,题准凡八旗大臣及官员人等,
家仆雇工人,将本主财物,私自偷盗,或串通外人偷盗,或家仆雇工人自相偷盗,得财者,俱照凡人窃盗律,计赃刺字,拟罪。赃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不得财者,照律治罪。民人犯者,仍照律行。
又题准若喀尔喀人为夥盗劫内地马匹等物者,为首二人斩,二人斩一人,馀各鞭一百,罚该管主一九,移文令其送至。
又凡减报盗数,题准地方失事,该管官勒令失主少报盗数,或将未获盗贼,谎报亡故者,革职。文职道府,武职兼辖官,不行详查转报者,罚俸一年。督、抚、提、镇妄行具题者,罚俸六个月。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凡土司地方失事,康熙六年,题准土司地
方失事,酌量议处。
又题准凡盗案,既以该管副、参、游、都作兼辖处分,标下中军,不必以兼辖参处。
又题准捉获盗贼,不解院,私议完结者,以盗坐罪,所罚物给出首人。管旗王以下至十家长,一并从重治罪。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议准强盗入城,劫掠仓库,杀害
官民,抢夺狱囚,承缉文武官员,俱住俸限一年,缉拿,尽获,开复。限内不获,各降一级调用。同城知府兼辖武职,俱照此例。有加级纪录,准其抵
销,仍住俸,再限一年缉拿。限内不获,仍降一级调用。如又有纪录加级抵销者,照此扣算处分。其同城提镇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拿。限内不获,再罚俸一年,免其停升,缉拿。若被劫后一月内擒获一半者,免罪,仍停升,令缉拿馀贼,免其照限议处。
又议准强盗劫杀村庄民人,承缉文武官员住俸,限一年缉拿。如限内不获,罚俸一年,限六个月缉拿。限内不获,降一级调用。如有加级纪录,准其抵销,仍住俸,再限六个月缉拿。如不获,仍降一级调用。如又有加级纪录抵销者,照例扣算处分。文职道官,武职兼辖官,罚俸六个月,停升,限一年缉拿。如不获,罚俸一年,免其停升,缉拿。其协缉接缉各官,仍照案缉拿,不停升。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八年,题准凡窃盗,折军罪,枷号完结
之后,再犯三次者,拟绞。一二次者,照常完结。又凡失主报盗,覆准失主被盗者,即将所失财物,逐细列单,呈报该地方官,照单起认。后补之单不算。
又凡起认强盗赃物,覆准地方官,差捕员同失主,查照原报失单,眼同起认。若捕役私起赃物者,从重治罪。至于借名追寻贼赃,搜察当店,嘱贼攀指寄顿,扰害良民,或将贼己物坐赃,买物栽赃,混认瞒赃等弊,承审官不加严禁详审,该督、抚不行题参者,一并议处。
又题准凡旗下民人,不许质当兵器及貂鼠、猞猁狲等衣服、子、朝衣、金银器皿等物。违者,治罪。其收当之人,计赃,坐以窃盗罪,免刺。至死者,减一等。
又议准承缉文武官员,一年限满不获,罚俸一年,再限六个月缉拿。限满不获,无加级纪录者,照例降一级调用。有加级纪录抵销者,照接缉官例,缉拿,不再立限。
又题准夥贼二百人至三百人,劫掳乡村,掠人勒赎,专汛兼辖文武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总督、提督降二级,总兵官降三级,俱留任,图功赎罪。
康熙九年三月十四日,
上谕兵部、都察院、督捕衙门:京师重地,理宜肃清。近
闻京城内外,恶棍肆行无忌。或借端挟诈,勒骗钱财。或公然抢夺,搅扰市肆。或结夥横行,凶殴良民。又夜间盗劫时闻,拿获甚少。此皆步兵甲喇大、该巡城御史、司坊各官、督捕司官、捕营将弁,稽察不严,缉捕无能,以致奸盗不息,善良受害。作何严行申饬缉拿,如该管官仍前怠玩者,作何处分,尔部院衙门会同定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题准强盗行劫,现在之赃,各令
失主认领外,不足数者,将无主之赃,变价赔补。馀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将盗犯家产、妻子变价赔偿。
又凡承缉叛犯,题准将承缉文武各官,俱革职,戴罪,限三年缉拿。如不获,将文职降一级,武职降二级,各调用。如有加级纪录,准其抵销。盗犯仍照案缉拿。武职兼辖官,各降二级戴罪,限三年缉拿。如不获,亦降一级调用。加级纪录,亦准抵销。该省总兵官,罚俸一年,免其停升。其接缉协缉文武各官,于贼犯发觉之日计算,未满三年者,仍停其升转,缉拿人犯。若已满三年,俱各罚俸一年,免其停升。未获贼犯,仍照案缉拿。又凡审理盗案,覆准捕官拿获强盗,不许私审,交与印官审理。未审之前,验看有无私拷刑伤。有伤者,将捕役照例治罪。若果无伤,将并无私拷伤痕字样,开入招内详报。倘有疏忽不开,扶同隐讳,及纵容捕官私审者,该督、抚即将印官指名题参,分别议处。
又凡诬良为盗,题准捕役诬拿良民为盗,私用非刑,致死人命者,将该管官革职,道府降二级调用,按察司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如未致死者,该管官降四级调用,道府降一级调用,按察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武职官获盗,即交有司审理。若不速送,私用非刑审理,及诬良为盗,致死者,失察之总督,罚俸九个月。未致死者,罚俸六个月。
康熙十年十二月初五日,
上谕兵部并督捕衙门:直隶重地,理宜肃清。迩来盗
贼繁多,大为民害。地方官怠玩,不能力行禁戢,以致劫掠时闻,真盗捕获者少,良民株累甚多。皆因防汛官员,止于降罚,戴罪缉拿。其间有失事最多,不能尽职者,仍令留任,愈致贻误地方。今盗贼应作何禁戢严拿,及以盗案降罚几次
者,作何处分。尔部再行定议,具奏。至京城内外盗贼棍徒,肆行无忌,作何责成官役,严行缉拿,亦著一并议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直省督、抚提参盗案,本省
定限四个月,兼管省分定限六个月,俱以失盗日为始,至逾限月日,专责督、抚、提、镇,计月处分,不许分坐属官。
又覆准凡一月内获半,停升缉拿馀贼者,限一年缉拿。全获,免罪。如不获,罚俸一年,照案缉拿,不停升。
又覆准凡白昼抢夺三次者,将伊主父兄,系官,议处。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又覆准窃盗三犯之伊主父兄,系官,议处。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又凡投诚扳害良民,覆准投诚之贼,借追赃之名,将平民假称伊夥,挟仇攀害,索诈财物者,照光棍例治罪。
又覆准凡强盗首后,再犯,又首者,照律不准自首,治以强盗之罪。
又覆准凡强盗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者,不准自首,仍照律行。其劫财伤人,未至死者,并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仍准投首。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武弁为盗,旧例效用官为盗者,该管官
降三级调用。康熙十一年,题准提镇标下效用官为盗者,该提镇降三级调用。若营弁为盗,该管官降三级调用,兼辖官降二级留任,统辖总兵官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地方失事,不查参经制专汛官,以外委官塞责题参者,呈报官降二级调用,转报官降一级留任,提镇罚俸一年。
又题准各标中军不作兼辖,如系伊专汛地方,照例处分。
又题准拿获窃盗一名,赏银十两。二名,赏银二十两。
又题准贪虐官员,无总督省分,听提督查参。无提督省分,听总兵官查参。
又题准借名杀良谎报为功者,转报之总兵官,降二级调用。提督不行参出,降一级留任。又题准营兵为盗窝盗,若在该管官,因公他出之后,事发于未回之前者,免议。
又题准官员约束不严,以致招抚兵丁,复聚为盗者,专管官降一级调用。
又凡讳盗不报,旧例,地方失事,隐讳不报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知而隐讳不报者,降二级调用。不知者,降一级调用。督、提、镇不行查明纠参者,降一级留任。其拿获贼盗,供出先次行劫之处,虽失主未报,专汛官仍革职,兼辖官降一级调用。若贼全获者,免议。康熙十一年,题准兼辖官同城,不知者,降一级调用。不同城者,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盗贼伪称名号、侵犯城池,专汛兼辖各官,俱革职。总兵官降二级调用,提督降二级,戴罪图功。聚集一二百人,焚燬乡村,劫掳男妇,杀伤兵民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调用,总兵官降二级,提督降一级,俱戴罪图功。聚集六七十人,焚燬乡村,劫抢财物,杀伤兵民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总兵官降一级,俱戴罪图功,提督罚俸一年。至于盗贼啸聚,邻近之提督、总兵官并将军、城守及副、参、游等,不亲领兵剿灭,止遣守备、千、把等官往剿者,各降二级调用。其专汛官及副、参、游等闻贼,不递为申报者,俱革职。督、提、镇闻报,不速发兵会剿,以致贼势蔓延,官兵失利者,俱降三级调用。
又议准窃盗犯至二次者,伊主父兄,照前定例治罪。其司坊巡捕营步军校等,在该汛自行拿送,或别汛官拿送者,免议。若被他人拿送者,将失察之专汛官,罚俸三个月。兼辖官罚俸一个月。步军校等,亦照此例。直日番役兵丁,责二十板。步兵、拨什库、兵丁鞭五十。
又覆准窃盗赃至一百二十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一百二十两以上,拟绞监候,秋后处决。其家仆雇工人,盗家长财物者,旗下民人,不便互异,俱照律,一体拟罪。
又议准窃盗三次者,照律,拟绞监候。若窃盗二次,抢夺一次,或抢夺二次,窃盗一次者,免其并拟,各照所犯之罪发落。
又议准白昼抢夺至二次者,将伊主父兄,照前定例治罪。〈前例,系官,议处。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又议准凡抢夺三次者,照例,立绞。若抢夺二次,窃盗一次,或窃盗二次,抢夺一次者,免其并拟,
各照所犯之罪发落。
又题准海贼侵犯城池,杀伤兵民,专汛兼辖各官俱革职,总兵官降二级调用,提督降二级,戴罪图功。焚燬乡村,劫掳男妇,杀伤兵民者,文职州县官、同城知府,各罚俸一年。同城道官,罚俸六个月。照案缉拿。武职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调用,总兵官降二级,提督降一级,俱戴罪图功。若兼辖各官闻报,退缩不前者,俱革职。提督、总兵官闻报,不即领兵会剿者,降二级调用。若贼船突出劫掠,同行镇将等,不相救援,率师径返,以致官兵损伤者,革职提问。专汛官降二级,兼辖官降一级,俱戴罪图功。提督、总兵官罚俸一年。海贼乘夜入城,杀伤兵民者,专汛官降二级,兼辖统辖官降一级,俱戴罪图功。
又议准城外村庄、道路失事者,除提镇例不议及外,专汛文武官,俱住俸。兼辖文武官,俱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拿。一年内拿获一半者,免罪,馀贼照案缉拿。如不获,专汛官降一级调用,兼辖官罚俸一年。盗贼照案缉拿。如有加级荐纪,准其抵销。若贼在别处地方行劫,其原住地方该管官,不行察拿者,题参到日,失事地方官住俸,缉拿。原住地方官,令其协缉。如一年不获,罚俸六个月。兼辖副将等官,亦照此例议处。又题准该管官因公他出后失事者,概行免议。又题准镇店路途劫失饷鞘,护送官革职,失事地方文武各官,俱住俸,限一年缉拿。尽获,开复。若限内不获,各降一级调用。限内拿获一半者,免罪,停升,缉拿。兼辖武官、同城知府,亦照此例。不同城之知府,免议。该提镇道官,各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拿。限内不获,各罚俸一年。有加级纪录,俱准抵销。如失事时,邻汛官及地方各官拿获盗贼一半,失事地方官免罪,停升,缉拿。若限内,邻汛官全行拿获,失事地方官免其住俸。又题准土司地方失事,土官免议,责令缉贼。如土司地方与民人杂处,有官兵设防之处,失事者,兼辖统辖官,照例议处。若无民人居住、官兵设防之处失事者,兼辖官停升,勒限一年缉拿。如缉获一半,免议。全未获者,兼辖官罚俸一年,免其停升,仍照案缉拿。如大夥盗贼劫掠村庄,杀掳男妇者,为辖官降一级留任,总兵官罚俸一年,提督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盗贼行劫,失主即于本日呈报。夜间被盗,于次日呈报。如呈报后,该管官不速行接续前报,或不亲行驰追,止差末弁追缉,或追及脱逃者,俱革职。若止逐离本汛,不行穷追者,降一级留任。至附近地方官,失主呈报,不行接受者,革职。如以非其汛地,不亲身追捕,或追及,不能擒获,或止差末弁追捕者,俱降一级调用。其经过地方官,不亲身驰追,或追及脱逃,或止差末弁追捕者,亦降一级留任。该督、提、镇具题之日,务将某官曾否驰报,曾否亲身追捕,经过地方曾否穷追情由,逐一开明。如含糊具题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专汛官、同城兼辖官,一月内缉贼一半者,免罪,停升,限一年缉拿。如不全获,罚俸一年。馀贼照案缉拿,不停升。其不同城之文武兼辖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
又题准正阳门、崇文门、宣武门、外关厢被盗者,巡捕营各官,照城内失事例议处。
又题准奉差及赴任官员被劫,无护送官兵者,专汛兼辖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有护送官兵者,若在本汛地方,又系本汛官兵护送,被劫者,专汛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若被贼杀掳,无护送官兵者,仍照旧例。有护送官兵者,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调用,统辖官降一级留任。
又凡捕役为盗,题准捕役夥盗,该管官革职。其捕役雇觅之人,持票夥盗者,罪同。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旗下另户人,在外行劫,
被获者,本犯依律治罪外,每一佐领下有一二人行劫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领罚俸两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领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十人以上者,佐领、骁骑校、拨什库俱从重治罪。其佐领、骁骑校出征及奉差在外,有佐领下人行劫者,俱免议。将护军校并该管各项匠役,有顶带头目,俱照骁骑校例议处。系平人,照拨什库例治罪。其差遣在外之人
行劫者,将该管头目等,照佐领、骁骑校例,分别议处。至
内府包衣大并各王、贝勒、贝子、公等下包衣大、管
庄拨什库及八旗屯拨什库等,该管人役有犯,将
内府包衣大、各王包衣大,照骁骑校例议处。贝勒、
贝子、公等家下包衣大、管屯拨什库、屯拨什库等,俱照拨什库例治罪。其在京旗下官员人等,家仆有犯,本主系官,照骁骑校例处分。系平人,照拨什库例治罪。在外驻防官员,并披甲家下人为盗者,其本主亦照此例处分。该管官员、头目俱免议。一年内,每佐领下有为盗十人以上者,将佐领降一级,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二十人以上者,将佐领革去职任,骁骑校革职,鞭一百,折赎。拨什库鞭一百,革去拨什库。
又题准凡审问强盗,有供出在先行劫之处,即行咨查督、抚,当日失主曾经报官者,即将该地方官,照讳盗例处分。若失主未报,无有实据者,令该督、抚,取地方官并无讳盗印结,缴报。若具结之后,别有发觉,确查隐讳属真者,仍坐以讳盗不报之罪。
又题准失主被盗,不报该管官者,照不应重律治罪。
又题准凡旗下民人家仆所盗赃物,将伊自置物件赔偿。其另户旗下民人,尽其家产变价赔补。若果家产尽绝,不能赔偿,该管官出具印结,免追。其窃盗本身并妻子,变价赔偿,及令伊主代赔之例,俱停止。若该管官徇庇出结者,议处。其犯抢夺之赃,亦照此例。
又题准家仆为强贼者,将伊自置奴仆、财物,尽行赔偿所劫之数。如不足者,将案内无主赃物赔补。倘仍不足,将贼犯自买之妻,变价赔偿。其本身自娶之妻,免其变价。至另户强盗赔偿赃物,将伊抢劫财物、所娶之妻及家产奴仆等物,尽行变价赔偿。如不足,将案内无主入官之赃,变价赔补。其原定妻子变价之例,应停止。又题准承缉盗案各官病故,或因事革职离任,停其具题。俟限期满日,该督、抚查明接缉官员职名,咨部查核。馀贼照案缉拿。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三年,题准地方民人,聚众千馀,执
持器械,两相对敌,焚烧房屋,杀伤多人。州县官虽报,司官未报督、抚者,降一级调用。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议准总督统辖全省,如遇城
池失事,道路被劫,鞘饷被劫者,罚俸六个月。若贼众聚至二三百人,掳掠乡村者,降二级留任,戴罪图功。
又议准总督将大盗讳称小盗具题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官员除拿获本汛承缉盗贼,不议叙外,如二年内,不论是否同夥,查获别汛盗贼十五名者,本官加一级。三十名者,不论俸满,即升。兼辖官查获三十名者,加一级。五十名者,不论俸满,即升。京官具呈刑部,外官具呈督、抚具题到日,俟刑部核明,送该部议叙。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本汛失盗,彼此推诿不
报者,亦照讳盗例处分。如已经申报,彼此推诿者,推诿官降一级调用,转详官罚俸一年。如上司将州县官申报盗数删减者,照州县例处分。如州县官不确查盗数申报,或不开失事地方官职名申报者,俱罚俸一年。拿获盗贼,供出先次行劫之处,审明,仍行查该督、抚,若失主已报,地方官照讳盗例处分。如失主未报,及无实据者,该督、抚取具该地方官并无讳盗印结,缴报。若失主具报,地方官不行准理,及借端起衅,纵役需索,更换衙门,往来提审,苦累致死者,该督、抚查访题参。如督、抚不行题参,事发之日,该管官革职。不行申报之上司,各降二级调用。督、抚各降一级留任。若未致死者,该管官降三级调用,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地方有杀死人命重情,该管官知情,隐讳不报者,革职。将不行查出之司道,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不知情,不行查出者,降一级留任。上司官免议。
又题准前三门关厢内,盗贼集至二三十人,执械伤人劫财者,照大夥盗贼例,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俱戴罪缉贼。文职该兵马司指挥革职,令接任官缉贼。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六年,题准在边界禁地,偷窃劫夺
者,被获,管旗王、贝勒等以下,并该管主,严行治罪。若不获,治所入汛地该管旗王、贝勒等罪,兼令赔偿窃夺之物。
又题准昌平州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兵丁,有一二名为盗者,将该管防禦罚俸一年,防守尉罚俸九个月。三四名者,该管防禦降一级调用,防守尉罚俸一年。五六名者,该管防禦降二级调用,防守尉降一级调用。十名以上者,该管防禦革职,防守尉降二级调用。若甲兵之家仆为盗,一二名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防禦罚俸六个月,防守尉罚俸三个月。若官员之家仆为盗,一二名者,将官员罚俸一年。三四名者,降一级调用。五六名以上者,降二级调用。十名以上者,革职。其奉天、宁古塔、江宁、西安、杭州、京口等外省兵丁,及各官之家人为盗者,俱照此例处分。兵丁之家人为盗者,将本主严行治罪。该管官、协领,俱照此例行。其将军、副都统系总管兵马之官,应免议。若将军、副都统、驻防协领等家人为盗,俱照各官家人为盗例处分。佐领、防禦、骁骑校,各照城守防禦处分。驻防协领、管旗参领,照防守尉处分。至通辖将军、副都统等本管兵丁,有一二三人为盗者,罚俸三个月。四五六人者,罚俸六个月。七人以上者,罚俸九个月。十一人以上者,罚俸一年。十六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二十一人以上者,降二级留任。三十一人以上者,降三级调用。如该管官员,将盗犯自行查获者,俱免议。又议准强盗自行投首者,止免本人之罪。其本主未经查出,仍照例治罪。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议准坟园住居另户之人,为
盗、窝盗者,将该管官,俱照定例处分。其家奴为盗、窝盗者,本主系官,照骁骑校例处分。系平人,照拨什库例治罪。该管官员免议。
又题准旁人捉获盗马贼者,所籍没家产、牲畜,以二分给之,一分给失主。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题准失主报明失盗,地方官
不严行追缉,反勒索失主,受害者,革职。巡抚不行查参,降三级调用。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题准凡窃盗赃数不满一两
者,免刑审。其拿获之兵丁,及查缉之步军校,亦不赏银记档。
又题准审拟强盗已经供出失主,及招认夥贼之数,明确者,即行归结。不许续行妄攀拖累。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年,议准道路村庄失事,州县等
官及专讯武职官,一年限满不获,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缉拿。无级可降之官,革职,仍留任,限一年缉拿。如再不获,调用,革职。同城之知府与捕盗之同知、通判,初参,停升,罚俸六个月,限一年缉拿。如不获,罚俸一年,照案缉拿。道官及兼辖武职,初参,罚俸六个月,免其停升,限一年缉拿。限满不获,罚俸一年。若未满一年之限升迁者,照离任官例,罚俸一年。
又凡隔省关提盗犯,题准本地方官确注盗犯年貌、住址、的实姓名,一面详请本省督、抚,移咨转缉,一面差人移关该地方官,挂号,添差协缉。不许给批竟提。违者,将行提之官,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如住贼之地方官,徇庇不行协缉,亦应议处。至于本省内隔属关提人犯,亦令向该地方官挂号,添差拘提。违例擅自拘拿者,将捕役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原差之地方官,照失察衙役,诬良为盗例议处。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前三门关厢内失事,
马步兵丁把军等,当时有能擒获一二盗贼者,免其责究。如一名不获,该汛马步兵丁等,各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窃盗
赦前偷盗一次,
赦后二次,或
赦前二次,
赦后一次,应请改遣者,停其具题,部内完结。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议准失主报盗之后,止令
到官听审一次,认赃一次。所认赃物,即行给还,令其宁家。不许往返拖累。违者,将承审官题参,
严加议处。
又题准外藩蒙古人入内地为盗者,事发,量赔所盗物,其妻子、家产、牲畜籍没,及所罚,一并入官。
又题准凡三次窃盗,免死减等发落者,不分旗下民人,俱改发宁古塔,与穷披甲之人为奴。若系旗下人,止将本身发遣。系民,同妻子一并发遣。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强盗杀人,除下手主
谋者,不准自首外。若未曾下手杀人,自首者,将本犯监候。俟拿获同夥之人,审明,果无下手、主谋情由,准免死,发边卫充军。
又议准叛逆人犯,若令案缉,恐地方官员疏忽,仍令严行缉拿。
又议准凡强盗伤人致死者,仍照律科断外,其伤人未死,又未得财者,应照抢夺伤人律拟罪。又议准凡失主所报盗犯,止令存案,不为确数。俟严审初获之盗,供出真盗,方为确数,依限缉捕。如限内不能拿获者,照定例计数处分。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四年,议准叛逆人犯,三年未获
者,仍照旧例,照案缉拿。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编立保甲,康熙二十五年,题准畿辅屯
庄旗民杂处,令该抚,将旗民人等,一体编为保甲,各立甲长,稽察盗贼。如有面生可疑者,即拿送该地方官。倘甲内人丁为盗,屯拨什库窝盗者,该抚即解部具题,鞭一百,仍发回编甲。康熙二十九年三月初七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学士朱都、纳西安、博济、
席喇、布颜图、王国昌:劫盗被邻居之人及众人擒获,或为被盗之家人擒获,皆应赏励。盗若抗拒,捕者被创,应依行间受伤例赏之。其下该部议奏。
康熙三十年二月初一日,
上谕兵部:京师为辇毂重地,人民商贾,四方辐辏,京
城内外统辖,必有专责,务俾稽察奸宄,消弭盗贼,然后商民得以安堵。今城内地方,既属步军统领管理,城外巡捕三营,又属兵部督捕等衙门管辖。内外责任,各殊不相统摄。遇有盗案,反难察缉。嗣后巡捕三营,亦令步军统领管理,京城内外,一体巡察。责任既专,则于芟除盗贼,安辑商民,庶有裨益。其三营事务,作何归并管理,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确议,具奏。尔部即遵谕行。
康熙四十四年六月十九日,
上谕扈从大学士等:海贼案件,今断不可轻宥。从前
曾屡经宽释,如再宥,则人不知警,寇贼滋长,台湾为之不宁矣。时势不同,当因时调度。恐京中诸臣不知所以不免之故,尔等将此意,谕知在京大学士及刑部大臣。
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十一日,
上谕刑部:凡盗犯无自认口供,方待夥盗质证。陈子
为一案,既称历审,夥劫分赃,与原招相符。又称夥盗已决无证,应拟斩候质。是否与律例符合,著察明确议以闻。
康熙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谕九卿詹事科道:昨侍郎穆旦等,审问盗贼事情,
拟罪具奏,内贼犯王昭骏,以受伪兵备道衔,问凌迟处死。其伯叔兄弟,皆照律坐罪。朕念太仓王姓,昔在明时,亦曾为大臣,素称显族。本朝七十年以来,为大臣官员者甚多,并未闻有他故。今因一不肖亡赖,玷辱宗族之匪类,依律坐罪,朕心深为不忍。且为凡为大臣官员者痛之。尔等会议时,但将王昭骏本身及妻子定罪,其伯叔兄弟,俱不必议。本内将朕此旨,明白载入。为此手书。特谕。
康熙四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上谕刑部:应结之事,即当议结,不必数驳,致增事端。
从前屡下严旨,甚明。这案内擒获盗贼人等,应赏之处,部议应行文该抚,察明,照例给赏。今又称察覆到日再议,殊属不合。部院大臣,并不详察事情,止据司官所言,即行议驳,因而事务每致增多。凡不当驳而驳者,皆有情弊。此等事情,即当议结,该督、抚完结之处,自然题报。著再议具奏。
五月二十日,
上谕兵部:据张云翼奏,盗犯赵五纠聚群凶,于江浙
海洋劫掠,十有馀年。今赵五及其党羽十七人,先后就擒,并获有船只军器。该提督可会同两
江总督、江苏巡抚,严审定拟具奏。仍穷究馀党,协力缉捕,务靖根株。
十二月十一日,
上谕刑部:本内有两次窃盗和尚,著发往黑龙江当
差。定例内摆牙喇、拨什库、披甲人等脱逃,刑部与该旗大臣等会同严审。如旗人有窃盗事出,亦著照此例,会同该管大臣官员,严加究审。窃盗非过误之罪,刺字之人,何容留在京师。嗣后两次窃盗,俱发往黑龙江,应当差者,著当差。应给与穷披甲为奴者,著给与为奴。
康熙五十年八月初九日,
上谕吏、刑二部:督、抚、提、镇等,平时不能抚恤百姓,训
练兵丁。及有事,又不能相机速行剿抚,纵容贼盗滋蔓,骚扰地方,肆行抢夺。且迟延日久,不将其事奏闻,乃称百姓不废耕织,照常安业。夫强盗窃盗多至三四十人,百姓尚畏惧逃避。况数千民人为盗抢夺,岂得谓百姓不废耕织,安居乐业乎。此系赫寿等掩饰己过,希图卸罪,巧行诬奏,甚明。著该部严察议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