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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八十四卷目录
律令部总论二
大学衍义补〈定律令之制 顺天时之令〉
图书编〈周刑法 刑制稽古 推原用刑本意〉
大学衍义补〈定律令之制 顺天时之令〉
图书编〈周刑法 刑制稽古 推原用刑本意〉
祥刑典第八十四卷
律令部总论二
《大学衍义补》《定律令之制》
舜典曰:象以典刑。臣按吕刑曰:蚩尤唯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唯作五虐之刑。则肉刑在蚩尤之世已有之,非起自虞世也。
夏作禹刑。
汤制官刑,儆于有位。
《周礼》: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臣按成周《刑典》之设既布于邦国都鄙,又县之象魏。唯恐民之不知而误犯也。夫设法令以待天下。固将使民易避而难犯,顾乃深藏于理官法家,自典正职掌之官,犹不能遍知其所有,洞晓其所谓况愚,夫细民哉。闾阎之下,望朝廷之禁,宪如九地之于。九天莫测其意向之所在及陷乎。罪从而刑之,是罔民也。岂圣王同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礼》。六官俱,于正月之吉各布其典,于象魏以示万民。其所示者,有善有恶,使之知所好恶唯刑典则示之。以所禁使不犯焉。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臣按三代未有律之名而所谓禁者,即是豫为法。禁以制之于未。然虽无律之名而律之意已具于此矣。违乎禁则入于刑,入于刑则犯于法,犯于法则加以罚焉。然非徇之以木铎书之于门闾,则蚩蚩蠢蠢之民何以知其为禁而不犯哉。故以木铎徇之于朝使之内,有所闻以书。而悬于门闾。使之外有所见。闻见于耳目之间,警省于心思之内,知所禁忌而不犯刑法。所谓五禁之法左右乎。刑罚岂不然哉。
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之于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
臣按以五戒先。后刑罚即唐宋之律而有名例,职制敕令格式之意也。盖禁止使勿为施于未,然之前戒敕其怠,忽施于事为之际先之,则引而导之,使无进而丽于罚后之,则柅而止之,使无退而丽于刑。圣人之心见于毋之,一言其慈爱过于父母,其覆载同于天地。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桥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
臣按先儒谓官府之八成,则其经治之成法也。士师之八成,则其正乱之成法也。先王之时齐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患夫奸人之为祸于邦家也。且八成之法使士师掌之,使其知。有犯于此者,必刑之,而无赦。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所以防其芽糵者,岂不豫哉。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臣按五刑之名始见于《虞书》,然未有其目也。著其目始于此。司刑所掌者,以五刑之法丽民之罪。司寇断狱弊讼,则诏之处其所应否,或轻或重咸听其所附丽焉。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
臣按有约以结其信。有剂以固其约谓之约剂,则约而有其剂也。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有六焉。是六者朝廷皆为之约剂,付司约掌之而属于秋官焉。先为之约剂使人知所守而有不如其约者,则考其券书以治之亦犹后世之格式也。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臣按人君为生民之主,必使之相安养以全其生。彼其相斩相杀相戮及伤人见血而不以告,则必杀。伤人者之强众而被杀伤者之寡弱也。与夫狱
已,具而攘夺之。讼将兴而遏止之,则民之情将郁而不伸下之。恶将长而益炽国之法将格而不行。苟不设官以掌之。使有如是者,则以告之于其。长则民寡弱者,含冤而莫诉强众者,稔恶而不悛气久郁则无聊,力不敌则舍死而乱,由是生矣。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矫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臣按成周之世未,有律令之书。凡秋官司寇所设之官属所掌之刑禁。凡所当禁约施行者,即后世法律之条件也。说者,谓秋官自禁。杀戮至修闾氏八官皆几防盗贼奸轨者较之今律,斩杀戮即今之人命律。攘狱即今之劫囚律。遏讼即今之告状不受律,姑举一二馀可以类推矣。兹不备载云。
《吕刑》曰: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唯察唯法其审克之。
臣按先儒谓三千已定之法,载之刑书者也。天下之情无穷,刑书所载有限。不可以有限之法而尽无穷之情。又在用法者斟酌损益之古者,任人不任法。法所载者任法,法不载者参以人上下比罪是也。以其罪而比附之上刑则见其重,以其罪而比附之下刑则见其轻。故于轻重之间裁酌之。然必以辞为主辞,若僭乱情与罪不相合是不可行者也。当勿用其不可行之法,唯当察其情求之。法二者合而后允当乎人情,法意是乃可行者也。在审克之而已。是说虽以解经,然而万世之下律文所不该载者,比附之法莫切于此。所谓察之情,求之法,比之上,刑不重,比之下刑不轻。而参酌于轻重之间必允。当乎人情,法意可谓得审克之意矣。
《春秋左氏传》:昭公六年,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昭公二十九年,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习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
臣按郑晋《铸刑书》,盖以其前世所用以断狱者之法,比而铸于器以示民于久远也。考: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县于象魏,使万民观之。挟旬而敛夫国之常刑而又岁。岁布之于邦国,都鄙何哉。刑虽有常,亦当量时而为之轻重然。恐民之不知其所以然也。故既布其制又悬其象,所以晓天下之人使其知朝廷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其故如是也。皆知所畏避而不敢犯焉。非谓刑之轻重不可使人知也。先儒谓详左氏,所载夫子之说第令,守晋国旧法以为范宣子所为,非善耳。非谓圣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或曰:郑晋,二国所谓《刑书》皆先世所有。临时处置者,固已载于方策。至是子产范鞅始铸于器。则为一定之,制无复古人酌量之,制故仲尼叔向讥之,非谓刑书不可有,特谓不可铸耳。后世以律令锓于木,以颁行天下其亦铸之。之意欤,但是时未有律之名而谓之书耳。
魏文侯时,李悝著《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臣按刑法之著为书始于此。成周之时虽有禁法,著于周官然。皆官守之,事分系于其所职掌。未有成书也。然五刑之目,其属各有多少。五等之刑各以类而相从焉。著之篇章,分其事类,以为诠次。则于此乎。始焉。
汉高祖初入咸阳,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除去秦苛法。后以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遂令萧何捃摭秦法,定律令,除参夷连坐之法,增部主见知之条于李悝,所造六篇,《益事律》,擅兴厩库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
臣按律之名始见于此。春秋之时,子产所铸者谓之《刑书》。战国之世,李悝所著者谓之《法经》。未以律为名也。《礼记》虽有加《地进律》之文,析言破律之诛,解者谓《进律》为爵命之等《破律》,虽以去律言然王制。汉文帝时,博士《刺经》所作固已出,萧何之后也。《律》之言昉于《虞书》,盖度量衡受法于律,积黍以盈无锱铢爽。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正律》以著法,所以裁制群情,断定诸罪亦犹《六律》,正度量衡也。故制刑之书以《律》名焉。
文帝元年,诏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帑,朕甚弗取。其议。除收帑诸相坐律令。
臣按虞廷罚不及嗣,周室罪人不帑。《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室家。仁暴之心,既殊国祚。所以有长短之异也。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汉祚之延。几于三代未必不基于斯。
十三年,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训导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亡由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其不亡逃者,满其年数免为庶人。具为令。
臣按后世以笞箠为刑始。此夫三代以前所谓肉刑者,墨、劓、剕、宫、大辟也。至汉初,仅有三焉。黥劓斩趾而已。文帝感淳于公,少女缇萦之言。始下诏除之。遂以髡钳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斩趾,自是以来天下之人犯法者,始免断支体、刻肌肤。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绝其类者,文帝之德大矣。
景帝中六年,诏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笞者,所以教之也,其定箠令。
孝武即位,徵发频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于是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网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臣按汉祖入关。《约法三章》,后萧何广为《九篇》,叔孙通又增为《十八篇》,自高帝世至武帝时仅五六十年。间尔乃增至三百五十九章,其大辟乃有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其决事比乃至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何禁网之密一至此哉。观吕步舒治一淮南狱死者数万人,由是推之,则当时死者不知凡几千百万也。意其当世之民,举手动足即陷刑辟大者,可诛小者可论其不聊生也。甚矣。国之不亡,盖亦幸尔。我朝自圣祖定律之后,百有馀年。条律之中存而不用者,亦或有之未。尝敢有擅增一条者。诗云:不愆不忘。率由旧章,我列圣有焉。
宣帝时,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今明王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
臣按圣人制刑以弼教,辅治而使之,不至于衰乱。有虞之刑必得,皋陶以为士。有周之刑必得,苏公以敬。狱盖为政在人,人必与法而兼用也。郑昌乃谓《刑法》。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明王垂听不必置廷平,无律令而有廷平政衰听怠,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是乃一偏之见也。夫治国而无律令固不可,有律令而无掌用之人亦不可,人君虽有聪明之资,亦无不用人。用法而自垂听之理。
元帝初,下诏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今律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是使安百姓而已。
臣按律令之设盖悬法以示人,使人知所避而不犯。非故欲为是以待天下之罪人,如人设网罗以待禽兽也。后世之律往往文深而义晦,比拟之际彼此可以旁通下人,不知所守而舞智之,吏得以轻重其罪,诚有如此诏。所谓今律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者。所谓不逮者,解者谓不逮言意识所不及也。噫,蚩蚩之民不能皆读《律令》,及其读之又有所不逮者,则其不幸而陷于罪者,岂非上之人之过哉。然则后世有制律者,当何如亦曰:浅易其语显,明其义使人易晓知,所避而不犯可也。今之律文蒙唐之旧文以时,异读者容或有所不逮者,伏乞圣明简命。儒臣之通法意者,为之解释必使人人易晓,不待思索考究而自有以得。于言意之表。则愚民知所守而法吏不得,以容情卖法矣。斯世斯民不胜大幸。
成帝河平中,诏曰:甫刑云五刑之属三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馀条,律令烦多,百馀万言,奇请它比,日以益滋。其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书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审核之,务准古法,朕将尽心览焉。
臣按汉之,律百有馀万言,可谓烦多矣。而大辟之
刑至千有馀,条视成周时,盖数倍焉。元成之世奇请它比又日益滋多。成帝下诏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省约者,可谓知所先务矣。所谓奇请它比者,奇请谓常文之外。别有所谓以定罪也。它比谓引它类以比附之不主正律也。分《破律条》妄生端绪舞弄文法,巧诋文,致意所欲生即援,轻比意欲,其死即引重例,上不知其奸,下莫测其故。此民所以无所措手足网密而奸不塞,刑繁而犯愈多也。我朝律文比前代为省约,其条止四百六十,其死罪止二百二十,用之百馀年。于兹其中固有不用者矣。未闻有所加增也。特所谓例者出于一时之建,请权宜以救时弊者也。岁月既久,积累日多,朝廷未闻公有折衷,是以刑官犹得以意为去取。伏乞特下明诏。如汉人所云者,命在廷大臣及翰林儒臣会三法司官将。洪武元年以来至于成化丁未,以前事例通行稽考,会官集议取其可为万世通行者,节其繁文,载其要语,分类条,列以为一书,颁布中外与《大明律》并行其。成化丁未以后有建请者,或救时弊或达民情,则别为一书以俟。他日之裁择如此,则民知所遵守,吏不能为奸矣。
光武时,桓谭上疏曰:今法令决事,轻重不齐,或一事殊法,同罪异论,奸吏得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出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是为刑开二门也。今可令通义理明习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国,蠲除故条。如此,天下知方,而狱无冤滥矣。
臣按成帝之诏令博士及明律令者,议桓谭之请。亦欲令通义理明法律者,校定盖博士明经者也。经者礼义之所自出。人必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律令者,刑法之所在也。议而校定必礼义法律两无歉焉。本是以立天下之法用,是以酌生民之情无间然矣。后世乃谓儒生迂拘止通经术而不知法意。应有刑狱之事止任柱。后惠文冠而冠章甫衣缝掖者,无与焉斯人也。非独不知经意而其所谓律意者,盖有非先王之所谓者矣。汉世去古未远犹有古意,此后世所当取法者也。
和帝时,廷尉陈宠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除之。曰: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罚罪千六百九十八,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馀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未及施行,及宠免其子。忠略依宠意,奏上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又上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听,赦所代者。事皆施行。
臣按汉去古未远论事往往主于《经义》。而言刑者,必与礼并其原。盖出于吕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陈宠。论刑必欲大辟二百,耐罪以下二千八百并为三千以合于礼。固似乎泥然其所,平定惟取其应经合义者。则百世定律之至言要道也。至其子忠为决事比,请除蚕室刑,解赃吏三世禁锢,狂易杀人得减死,论母子兄弟相代听,赦所代者,盖有补于世,教可谓克肖其父矣。
晋武帝时,有邵广者坐盗官物,当弃市。其二幼子,宗、云,挝登闻鼓乞恩,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议者欲特听减广死罪为五岁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为永制。尚书右丞范坚驳之曰:自淳朴既散,刑辟乃加,刑之所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虽时有赦过宥罪,议狱缓死,未有行不忍而轻易典刑者也。且既许宗等,宥广罪,若复有宗比而不求赎父者,岂不摈绝人伦,同之禽兽耶,今听宗等而不为永制。臣以为王者之作,动关盛衰,嚬笑之间,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广,正以宗等尔。人之爱父,谁不如宗。今既许之,将来诉者,何独匪人。特听之意,未见其益;不以为例,交兴怨讟。此为施一恩于今,而开万怨于后也。从之。
臣按人君所举即以为例,故凡事谋始事,苟不可继于后即必不可创于前也。
元康中朝,臣务以苛察相高,每有疑议,群下各立私意,刑法不一,狱讼繁滋。裴頠表言:先王,刑赏相称,轻重无二,故下听有常,群吏安业。先因风落,庙阙屋瓦数枚,免太常荀宇,事轻责重,有违常典。其后,主者惩惧前事,虽知小事,而按劾难测,搔扰驱驰,各竞免负。夫刑书之文有限,而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不能皆得循常也。至于此等,皆为过当,恐奸吏因缘,得为深浅。刘颂,上疏言:近世,法多门,令不一,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奸伪者,因以售其情,居上者难以检其下,事同议异,犴狱不平。夫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故人主权断。主者守文,若释之执犯跸之平也;大臣释滞,若公孙弘断郭解之狱也;人主权断,若汉祖戮丁公之为也。天下万事,非此类,不得出意妄议,皆以律令从事。然后法信于下,人听不惑,吏不容奸,可以言政矣。
臣按裴頠谓《刑书》之文有限,舛违之故无方。故有临时议处之制。刘颂谓法欲必奉令主者,守文理有穷塞,使大臣释滞事有时宜,请人主权断非此类不得。出意妄议皆以法令从事,二臣之言可以为后世议处刑狱之法。
隋定律令。置十恶之条,多采齐之制,而颇有损益。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议,十曰内乱。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臣按十恶之名非古也。起于齐而著于隋。唐因之所谓谋反、大逆及叛、大不敬此四者有犯于君臣之大义。所谓恶逆、不孝、不睦、内乱四者有犯于人道之大伦,所谓不道、不义二者有犯于生人之大义,是皆天理之所不容,人道之所不齿,王法之所必诛者也。故常赦在所不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踰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千里至于三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首、轘裂之酷。
臣按笞杖、徒流死,此后世之五刑也。始于隋而用于唐,以至于今日万世之下不可易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事,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昏,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箠挞以耻之。汉用竹,后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书》曰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唐因隋制,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后诏裴寂等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馀无改焉。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旧令。元龄等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馀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等、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臣按自魏李悝作《法经六篇》,萧何加以三篇为《九章》,后世作《律》者本以。为宗刘劭衍《汉律》,为魏贾充参《魏律》为晋。唐长孙无忌等聚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十二》篇自名例,至断狱是也。本朝洪武六年,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重定诸律。以协厥中而近代比例之繁。奸吏可资以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辄,缮写上奏揭于西庑之壁。圣祖亲御翰墨为之裁定。明年书成篇目。一准于唐之旧采用已,颁《旧律》二百八十八条,《读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分为十三卷。其间或损或益或仍其旧务合轻重之宜,其后以其比类成篇,分合无统复为釐。正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类,析十八篇以为。二十九约,六百六条以为四百六十析。户昏以为户役,昏姻分斗讼以为斗殴诉讼,厩库一也。则分厩牧于兵仓库于户焉。职制一也。则分公式于吏,受赃于刑焉。名例旧五十七条,今止存其十有五,贼盗旧五十三条今止存其二十八,名虽沿于唐而实皆因时以定制。缘情以制刑,上稽天理,中顺时宜,下合人情。立百世之准绳,为百王之宪。度自有法律以来所未有也。且又分为六部,各有攸司备天下之事情,该朝廷之治典统,宗有纲支节不紊,无比附之劳有归一之体。吏知所守而不眩于烦文,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戾诚一代之良法,圣子神孙所当遵守者也。然臣于此窃有见焉,盖刑法虽有一定不易之常,而事情则有世轻世重之异,方天下初定之时,人稀事简,因袭前代之。后政乱人倾,今则承平日久生,齿日繁事,久则弊生,世变则俗改,是以周人象魏之法。每岁改悬三典之,建随世轻重,盖前日之要策,乃今日之刍狗。此必然之,势亦自然之理也。
今法可于律文之中,往往有不尽用者。律文如此,而所以断罪者,如彼罪无定科。民心疑惑请下明诏。会官计议本之经典,酌诸事情揆之时。宜凡律文于今有窒碍者,明白详著于本文之下。若本无窒碍而所司偶因一事有所规避,遂为故事者,则改正之。仍敕法司自时厥后内外,法司断狱一遵成宪。若事有窒碍明白具奏集议。不许辄引前比违者治。以专擅之罪,如此则法令画,一情罪相当而民志不惑矣。
唐自房元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改。高宗时,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分格》。其后武后时,有《垂拱格》。元宗时,有《开元格》。宪宗,有《开元格后敕》。文宗,有《太和格》,又有《开成详定格》。宣宗,又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
欧阳修曰:《书》曰:慎乃出令,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久则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变革至其繁积,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而吏得上下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
臣按我朝之律仅四百六十条,颁行中外用之百馀年。于兹列圣相承,未尝有所增损而于律之外,未尝他有所编类,如唐宋《格敕》者,所谓简而明,久而信。诚有如欧阳氏所云者,万世所当遵守者也。
高宗时,赵冬曦,言:隋,著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夫爱憎,盖立法贵乎。下人尽知,则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哉。夫科条省,则下人难知;文义深,则法吏得便下人难知,则暗陷机阱矣。安得无犯法之人,法吏得便则比附而用之矣。安得无弄法之臣,请律、令、格、式,直书其事。无假文饰其以准加减比附、量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为而为之之类,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知必悟,则相率而远之矣。亦安肯知而故犯哉。故曰:法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
臣按冬曦之言:谓立法贵乎。下人尽知,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请更定科条,直书其事毋假文饰,以其准加减比附量情,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之必悟切中,后世律文之弊。臣愚以为今之律文多蒙于唐,唐之律则蒙隋也。冬曦所论者,虽曰:隋唐之失。然自隋以至于今,古今一律切。考今律为卷三十,为条四百六十。必欲不简其科条不饰其文义。惟直书其事显明其义。用世俗浅近之言备委曲详尽之。义所谓以准加减等文皆即实,以书明白著其文曰:该得某罪,该杖几十,所加者何罪。所减者几何。使天下有目者,所共见有耳者。所共闻粗知文义者,开卷即了其义,不待思索议拟,而皆瞭然于心目之间,昭然于见闻之顷。则民知所趋避不陷于机阱矣。说者若谓祖宗成宪不敢有所更变,臣非敢欲有所更变也。特欲于本文之下分书。其所犯之罪,所当用之刑,或轻或重或多或少或加或减皆定正名,皆著实数。所读律者不用讲解,用律者不致差误尔。傥以臣言为可采,乞命法官集会儒臣同加解释标注。其于四百六十之条不敢一毫有所加减。唯于卷帙稍加增耳。夫制为一代之律,以司万人之命,垂万世之宪,非他书。比今天下书籍支辞蔓语费楮,何啻千万顾于律。书简约如此,无乃详于古而略于今,重乎。辞而轻乎。法哉迂儒过虑死罪,死罪伏惟圣明矜察。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曰: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釐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谍、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为式。
臣按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谓《敕》者,兼唐之律也。我圣祖于登极之初,洪武元年即为《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条颁行天下。制曰:唯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烦多。甚至有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民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闵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书》曰:刑期于无刑。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难致。兹命颁行四方惟尔,臣庶体予至意斯令也。盖与汉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唐高祖入京师《约法十
二条》同一意也。至六年,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造《律文》,又有洪武礼制诸司职掌之,作与夫《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等书。凡唐宋所谓《律令》、《格式》与其编敕皆在是也。但不用唐宋之旧名尔。夫律者,刑之法也。令者,法之意也。法具则意寓乎。其中方草创之。初未暇详其曲折,故明示以其意之所在,令是也。平定之后,既已备其制度故详载。其法之所存,律是也。伏读祖训。训告之辞。有曰:子孙做皇帝,时止,守《律》与《大诰》而不及令,而诸司职掌于刑部,都官科下具载死罪止,载《律》与《大诰》中所条者,可见也。是《诰》与《律》,乃朝廷所当世守法司所当遵行者也。事有律不载而具于令者,据其文而援以为證,用以请之于上可也。此又明法者,之所当知。
徽宗崇宁元年,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法者,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类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请取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妨者去之。
臣按法者,祖宗所制,百世之典例者,臣僚所建。一时之宜,法所不载而后用例可也。既有法矣何用。例为若夫其间世异,势殊人情所宜,土俗所异,因时救弊不得,不然有不得尽如法者,则引法与例取裁于上可也。宋之臣僚请取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有妨者去之。在今日亦宜然。
《顺天时之令》
《周礼》: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臣按象魏,即雉门两观也。以秋官刑法画之为象,而县于象魏即后世于国门张挂榜文之制也。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既有定制而又于正月之吉,调和而布行之于邦国都鄙焉。盖因岁月之更新起,民心之观视以儆省之也。然其藏于府史者,众庶不能以悉,知于是乎。县象于两观之,间以纵万民之视,盖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贵乎。易避而难犯,苟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从而刑之,则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启其心志,竦其观视使知刑之惨毒,法之谨严,有所避而不至于误入,有所惩而不至于故犯。
小司寇之职,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
臣按周官大司寇于正月,既县法于象魏。小司寇于正岁复申令以木铎。说者,谓正月用周之正建子之月也。正岁仍夏之正建,寅之月也。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睹,欲其接于目而谨于身令之。木铎使有耳者,所共闻欲其入于耳而警于心然。象魏之布继以使民观刑象,则专以示民也。木铎之令继以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则又以警夫典刑者,而使之用法也。不用法,则有常刑焉。盖宣布于邦国,揭而示之。使知所避而又使之入会,以计其多少之数焉。且布于正月者,则挟日而敛之。所以示夫京畿之人于正岁者,则宣布于四方,所以通于天下之众,则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误入之,而为之宣布者。如此后世律令藏于官,及民有犯者,然后检之以定其罪。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此古之刑,所以难犯,而后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欤。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臣按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岁正月之吉,则执旌节巡行以宣布其宪令于四方。盖邦之刑禁正月,既布于象魏县于门闾,都鄙邦国。然恐其奉行之者,不必谨。或有废格而懈弛者。于是设布宪之官,每岁自正月始,遍巡天下,自内而至于外,由近而至于远,内而方国外而海隅无不至焉。既布之以书,复表之以人所以谆。谆于国家之刑禁,朝廷之号令,使民知所遵守而不至有所违犯焉。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成周盛时,所以先士防民者,其严且密如此。上无不教之杀,下无误犯之罪。此所以刑措不用也欤。
《礼记·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
臣按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故于上言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育之仁,孤幼之子,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入于囹圄,虽其自取之罪,然皆吾之赤子也。当此阳和之时而存恻怛之心,天地之德,父母之心也。
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臣按孟夏之月,天气始炎。将驯至于大暑也。恐罪人之系于囹圄者,气相郁蒸或致疾疫。故于是时也。于刑之薄者,即结断之不使久系,罪之小者即
决遣之,不使收系。系之轻者,即纵出之,不使复系。先王恤狱之仁也。或者谓正阳之月于阴事未宜。大有施设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臣按时至仲夏,天气之炎燠极矣。囚虽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诸市,朝以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殒。故于是时,挺而拔出于清凉之地,而加以饮食之味。以待秋后处决焉。先王之用刑,其仁义之兼尽也。如此夫。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嬴。
臣按刑者,阴事也。阴道属义,人君奉天出治。当顺天道肃杀之。威而施刑害杀戮之事。所以法,天时行义道也。然秋之为,秋所以成乎,春义之为,义所以全乎。仁有春而无秋,则生物不成,有仁而无义。则生民不安,方天地始肃之时。则不可以嬴亦犹。天地始和之,时不可以缩也。是则圣人之用刑,虽若不得已而实,不容已也。于不容已之中,而存不得已之心,不容已者,上天讨罪之。义不得已者,圣人爱物之仁。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挠,枉挠不当,反受其殃。
臣按月令,虽作于吕不韦。然皆述先王之旧典也。凡事为无不顺,适天时而于刑尤加意焉。不韦当秦,人惨刻之。世而述先王仁义之典,宜其不见用也。幸而是篇见于吕览,而汉戴氏始编于《礼记》之中。以与《五经》并行,以为礼典。后世人主诚能按时,而布之以为常宪,是亦施仁政之,一助其。毋以人而废其书。
季秋之月,乃趣狱刑,毋留有罪。
孟冬之月,是察阿党,则罪无所掩蔽。
臣按自古断决死刑,皆以孟冬之月。凡有罪入于死刑者,必先讯问详谳之。至于是纯阴之月,乃施行焉。苟狱吏阿私党,比其人而掩蔽其罪状。故为之延及,使不施刑。未几则阳生而刑不可施行矣。且使囚者,又将有期月之禁焉。此先王于季秋之月,既有毋留之令而于孟冬之月,又申明是察之。令也欤。
汉章帝元和二年,旱,贾宗上疏,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旱灾。下其言公卿议,陈宠奏: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冬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应。时令曰:诸生荡,安形体。天以为正,周以为春。十二月阳气上通,雉鸣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气已至,天地以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明大刑毕在立冬也。〈礼记在季秋之月〉
臣按宠之此言,以殷周非。徒改月朔、且改其时。汉去,古未远必有所据,断决死囚必以十月。以其纯阴之月也。因宠此言,后世遂以为定制。
和帝时,鲁恭上疏曰:旧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后,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忧民息事之原,进良退残之化,因以盛夏追召农人,拘对考验,连滞无己,司隶典司京师,四方是则,而近于春月分行诸部,托言劳来贫人,而无恻隐之实,烦扰郡县,廉考非急,捕一人之,罪根连十数,上逆时气,下伤农业。臣愚以为,今决狱案考,皆以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清矣。
臣按先王制刑虽曰:防民奸实。所以顺承天道,以安民生也。苟逆天之时,防民之业,则天道有不顺,生民有不安者矣。
隋文帝乘怒,欲六月杀人。大理少卿赵绰固争曰:季夏之月,天地成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帝曰:六月,岂无雷霆,我则天而行,何不可之有。
臣按隋文帝以阴谋得天下而性尤猜忌,往往欲杀人,以立威杀,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剑之不齐者谏,臣谏并杀之。至长史考,校不平将作寺丞以课麦,面迟晚武库令,以署庭荒芜察而知之。并亲临斩决。呜呼。天立君以主生,人欲其,则天道以为治。使天所生得全,其生今为天之子不能奉。天道以养天民,反假天之威以害之。使天无知则已。天道有知其,肯容之耶。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孙自相鱼肉。至于殒宗绝祀,熟谓天道无知耶。
唐制,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分及大祭祀、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京师决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馀皆判官涖之。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
臣按此唐人恤狱之仁,其享国之久,未必不由乎此。
宋太祖开宝二年五月,以暑气方盛,深念缧系之苦,下诏:西京诸州,令长史督掌狱掾,五日一检视,洒扫狱户,洗涤杻械。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医药,轻系小罪即时决遣,无得淹滞。自是,每岁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诫官吏,岁以为常。
臣按宋朝以仁厚立国,此亦其仁政之一端。
太宗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数以闻,刑部专意纠察。
臣按史太宗,闻诸州所奏囚簿,有禁系至三百人者。乃下诏:申严淹狱之戒令。今后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而禁系者。有司奏驳之噫。太宗以万乘之君,处崇高富贵之。位于凡诸州所奏。囚簿,亦阅及之。不惟寓诸目且动于心,既动于心,即形于言。而有申严淹狱之,戒且命所司件析其事目以闻。呜呼,太宗之尽心狱事如此,当世之民,岂有无罪而就死地者哉。
《图书编》《周刑法》
《周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视国俗为重轻制。御世之权不颛之于法,此其大纲。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农功而纠其力,作为野治;二曰军刑,上顺命而纠其失守,为军律也;三曰乡刑,乡首善上德而纠孝,孝德之原也;四曰官刑,上功能而纠职,职官之守也;五曰国刑,上愿而纠暴,国兆民所聚。风易浇难纯,故纠暴民归之,愿为纪法守也。亦不颛之法,彼司刑之所司者,法也。非制法者也。而刑莫先于罢民,罢民者,民惰于教不昏作劳如疲癃者。然是淫酗之所生敖,狠之所始民俗。所以日偷而不可反也。其害人也。泰而固未,丽于刑也。故刑之则已重,不刑则乱。俗而伤化,故寘诸圜土而守教之。日夜施九职工事焉。而役之用其力,以强其罢。书其罪于方版著之,皆以耻其心而冀,其改则教道存焉。尔盖环而教之也。故圜土非其狱之谓也。能改之,三年不齿,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则止恶于萌防。俗于忽王教之,为俗化虑至深远也。其有争曲直而讼者,以两造辩之入束,矢于朝。然后听盖两造而后是非形,矫诬变乱者,有质而是非,有正也。世未有偏辞而可蔽讼者,故必两造也。其财讼,地讼当入狱者,以两剂质之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而后听,盖财讼地讼非可立判,必两剂合而后有徵,无辞也。世未有听狱而不以传,别书契质剂者,故必两剂也。亦禁讼之道也。禁之,教之,使无讼也。其罢民之有罪过,未丽于法而害干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嘉石,外朝之坐石,不直圜土也。役司空不直明刑,施职也。坐以日断役以月计,各以其罪之轻重为差,若役也。使州里任之,而后宥弼教之,道也。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遽听之。使民易其长,不听使上虐其下,使立肺石三日,而后士听之。其辞,直以复于上而罪其长,达下情之至也。民壅于下而不达国之大,患始此矣。诸侯之有狱讼者,则以邦典定之。《六典》,所以为邦国治也。卿大夫之有狱讼者,则以邦法断之。八法,所以为官府守也。庶民之有狱讼者,则以邦成弊之。八成,所以为万民统也。此治狱讼之大凡也。小司寇,听万民之狱讼,用情而讯之。至旬,乃弊,以五声听讼,求其情,一曰:辞听,谓辞枝辞,淫若直也,二曰:色听,谓色怖,色怍若定也,三曰:气听,谓气慑,气喘若气壮也,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谓视听直,则端不直则眊惑失常也。其制五刑也,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量,慎测浅深之宜,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犹恐其未也。必三刺,三宥。三赦以求其衷。三刺者,一讯群臣,再讯之群吏,三讯之万民。所谓疑狱,泛与众共之者也。众疑赦之矣,即罪丽于罚。众所宥,虽上刑下服,举与众宥之。所刺即下刑上服,举与众刺之也。不颛之于法,惟用中于民。故曰:国人,刑杀之也,犹未也。司刺者,又得以不识过失遗忘而宥之,幼弱老耄蠢愚而赦之。至国有大狱又得以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辟焉。丽邦法以议之,则其所求诸刑者,为已悉矣。乃岁孟春,遒人以木柝徇于朝,以邦之五禁书悬之象魏。挟日而后敛,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国有事则又为五戒,以先后之。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之于田役;四曰:纠,用之于国中;五曰:宪,用之于都尉。斯曷非欲法令著揭无使罪丽于民,欲民协中怀德而邮,无丽于法也哉。乃其乡。遂县方之狱讼,则各以其士掌其治。听其狱讼,察其词而辩之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服念至三旬,而后上之。史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群士司刑者,咸在各丽于法,以审蔽之。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司寇受中,而协日刑杀焉。关重慎之至也。刑各于其乡,遂县都之市肆之。日三示。各与其众弃之。于观警痛深。岁孟冬,司寇命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明刑杀一天也。《刑制稽古》
《书》: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此总建刑官之始,刑官独谓之士。以民命所系,重德选也。
《周礼》: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
此旅建刑官之始。今之刑部尚书即大司寇。侍郎即小司寇,十三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即士师。在外府州县,理刑官即乡士。遂士县士或以十三司官为乡士,恐非。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
《刑部》十三司,分理各布政司。刑名带管在京衙门,此直隶府州之始。《六典》、《八法》、《八成》皆冢宰所掌而定之,断之,弊之。则在司寇而士师赞之。今刑部职掌即其遗,意云:在外,府州官即诸侯。在京官即卿大夫。其所隶则皆庶民。
《周礼》:太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
穷谓冤抑遽传也。路鼓掌于太仆而守之者,御仆御庶子也。故闻鼓声则迎之,此击登闻鼓之始。
调人掌司万人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
此听民息辞之始。如过失杀及鸟兽践伤之。类乃许和。我太祖作教民榜,文颁示闾里。有曰:民间除犯十恶,及强盗杀人外,其有犯奸盗诈伪人命,本乡本里内自能含忍,省事不愿告官,系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祸止于老,人处决断者,听与《周礼》调人意同。
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此告诉纳纸之。始凡以财费相告曰讼,相告以罪名曰狱。两造者,使讼者两至也。两剂者,讼者各执券书也。入矢明其直,入金明其坚,金必三十斤。使民因借物以致思待之。三日使民因迟,留而自省。先王不轻受民之讼,纳民于刑也。
《周礼》: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尚克审之。
此二节听断,详慎之始。
《周礼》:小司徒,凡民讼,以地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
此取邻證,地图之始。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凡属责者,以其地传而听其辞。
此断债,负验契證之始。然司徒所断附于刑者,归于士。今制户婚,田土债负之讼。则专属刑部矣。
士师,掌官中之政令,察狱讼之辞,以诏司寇断狱弊讼。致邦令。
此刑部《十三司说》堂处断之始。
司刑,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此刑部问拟,罪囚而以大理,平允之始。
《书》曰:象以典刑。
此制法定律之始。象悬法而示之,仪式也。典常也。此刑即墨、劓、剕宫。大辟之五者,周悬法象魏。本此时未有律书也。至后魏文侯师,于李悝采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萧何加以《三篇》通号《九章》,曹魏刘劭又行《汉律》为《十八篇》,晋贾充又参《魏律》为《二十篇》,唐长孙无忌等又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十一篇》大概皆以九章为宗。宋因《唐律令》、《格式》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曰: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其目愈繁。我朝一准于唐以定今律。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此笞杖之始。唐宇文融之子,审为大理评事,以夏楚大小无,制始创杖架以高卑。度杖长短又铸铜,为规齐其巨,细则较勘,刑具之端也。
金作赎刑。
此纳赎之始。盖过误情轻者,乃准。赎若五刑,不论轻重皆赎,则过矣。
罪疑惟轻。
《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此矜疑宽,贷之始。
《周礼》:司刺赞司寇听讼。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此收赎之始。今有爵者议。请凡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盗及。伤人亦收赎。馀皆勿论。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犯罪不加刑。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又禁考讯并不合为證之。类皆先王尊爵,敬老慈幼之意。
《汉书》:二千石有罪,先请,又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此品官请旨,提问之始。
光武诏: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输作有差。
此拟罪减等之始。我太祖以《大诰》有无行之,得律法经权之中。非前代徒为递减者比。
《周礼》: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
此牢狱之始。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桔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手足各一木也。
此狱官督罪人上肘镣之始。
周公爻辞曰:何校灭耳。〈噬嗑上九〉系用徽纆。〈坎上六〉
此项枷系索之始。
《虞书》: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此流罪定里之始。至隋《新律》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周礼》: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能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则宥而舍之。
此枷号发工之始。毕则保而放之,使改过也。
司圜以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此徒罪定限之始。至隋《新律》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掌戮,墨者使守门。
此刺字发配之始。晋天福中,流徒用刺面之法。为戢奸重典。宋因之。我朝惟窃盗刺臂,假以充警犹养其羞恶之,心仁厚之至也。
宫者使守内。
此奄寺留中之始。今刑部不用,自宫者有禁,惟大军剿灭之。地奏行之,姑存以识所自。
汉文帝,除肉刑。定律曰:诸当髡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
此徒工发膳夫及充皂隶之始。自文帝除肉刑之后,则以笞杖徒流死,为今之五刑矣。
宋太平兴国四年,诏:配役者,分隶亭役使。
此发囚徒煎盐之始。
《周礼》:孟夏,出轻系,仲夏,挺重囚。
此热审之始。
《唐制》:凡大辟罪令,《尚书》:九卿谳之。
此会审之始。
宋乾道中,聚录时长吏,委无干碍吏,人先附囚口占责状一通。覆视狱案,无差复点无碍吏,人依句宣读令囚通晓。
此会审先送揭帖,及审令监。生宣读之始。
《周礼》: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后制刑。
此会审三覆奏之始。
季秋促狱刑。
此秋后处决之始。
唐制,京师决死,莅以御史、金吾。
此御史锦衣卫监刑之始。
小司寇之职,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
此岁报罪囚之始。
论曰:政贵通时事必师古,帝王之政断。自唐虞而三代之法,至周大备汉唐而下,则间有取云耳。于昭皇祖损益。历代折自圣衷奚啻。功倍于作已邪。罔敷求以明刑,则自用之过矣。
《推原用刑本意》
问律设大法。理顺人情,一贬律以从贷乎。曰:非也。顺人情乃体贴律意。律例诸条,任其人择而配之。故惟明克允可以明罚,敕法盖圣人之用,刑乃好生之德。所运明者,昭其生。生之术允者,笃其生,生之恩所以皋陶。意颛弼教后世,岂惟无是心并尔。无术易大象六卦说刑。其五就明威上述意义。其中孚议狱缓死。非尚姑息为优柔不断。盖指原来这一点,子产《刑书》,李悝《法经》,汉魏《九章十八篇》,至唐刑统可谓精备,复益之以张戣、张湜、窦仪诸人搜拟详论。然总干术工研磨于对,鞠申谳处未见好生一念。真做骨子间有知者又将贬,律从贷诬认是此物。后世分仁义刑德作两,平忘却乾元本始。故用刑误,夫刑所以辅治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唐虞之时惟墨、劓、剕、宫、大辟五者。而已而钦恤之意。未始不行乎。其间后世暴君酷吏始有法外之刑。如炮烙、煅炼抽肠、悬脊、剜膝、剥皮、鼎烹、甑蒸、腰斩、寸斩、刷洗、鸩毒之类,何其惨哉。所以神怒人怨运祚不长,盖为此也。我朝制刑除去劓剕,惟笞杖徒流斩绞而已。而又有《大诰》减等之,例内外刑官守此而不敢滥臣民,知此而不敢犯,所谓刑期无刑民,叶于中天下何幸。如之但律令,已为国朝之定典,今又增设条例则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