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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九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五
皇清〈康熙一则现行则例上〉
皇清〈康熙一则现行则例上〉
祥刑典第五十九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五
皇清
康熙十九年《刑部现行则例》:刑部等衙门,题为钦奉上谕事,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奉
上谕谕刑部:国家设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
善。故律例繁简,因时制宜。总期合于古帝王钦恤民命之意。向因人心滋伪,轻视法网。故于定律之外,复设条例,俾其畏而知警。乃近来犯法者多,而奸宄未见衰止。人命关系重大,朕心深用恻然。其定律之外,所有条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议死。或情罪原轻,而新例过严者。应去应存,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加酌定,确议具奏。
特谕。钦此。〈臣〉等将《刑部现行条例》内,罪不至死者,新
例议死,或情罪本轻,而新条例过严。或律虽有正条,情罪可恶,因时事斟酌所定之例。或应照律者,将例删去,照律遵行,逐件详核,分别应减应留,除不便改者不题外,其所更改条例,谨缮册进呈
御览,候
命下之日,刊刻通行遵行。凡未完事件,俱以奉旨之日为始,照此例遵行等因。康熙十九年四月二
十四日题,二十七日,奉
旨:依议册。并发
刑部现行则例目录
名例
十恶干连不赦 反叛干连年幼免流 反叛奴仆入官民人徒配遇赦 旗下徒流折枷号新满洲治罪 官员审无婪赃豁免贪官役不准折赎 失察衙役滥准折赎 军罪养亲老疾收赎 免死养亲照例存留养亲 随送流犯流犯冬夏停发〈已入康熙九年〉
押解奸勒 被掳投归〈已入顺治十八年〉逸出投归 盗贼投归贼掳妇女断归本夫 论功免死〈移入康熙二十一年〉查阵亡效力〈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妄拟株连 军机籍没官员免刺 勒限追赃招民犯徒流 贪赃官役流徙乌喇等处〈下半条移入康熙二十一年〉开写流犯地名年岁不许赎身〈移入康熙二十三年〉滇省定地发遣光棍好斗恶徒遣发乌喇宁古塔地方〈移入康熙二十年〉 入伍官员扰害地方免死军前效力 承追逆本承追官员交该部 军罪以下汇题应行议罪官员咨送议处
会审 本身阉割习天文
职制
科场作弊 更名重役婪赃复入衙门
公式
在京事件限期 直省事件限期人命限期 督抚限期新任督抚展限 紧要事务展期奉天等处咨文限期 叛案流徙限期五城归结 逃人干连差役扰民 隔省提人讳盗 查核赎锾民之苦情不报上司 汉军革职等官回旗户役
买人未用印信 直隶各省买人〈下半条移入康熙二十二年〉 各省驻防兵丁买人关口外所住之人买人
出差人买人 不给买主卖身旗下有房田 旗下人入官满洲人不许卖与汉军民人
田宅
抗粮不完
婚姻
出妻 聘娶之妇
偷嫁女儿 投充人之女聘嫁〈移入康熙二十四年〉
仓库
隐匿逆本 隐匿入官人口
寄放进仓米石 偷放进仓米石
赔补短少米石 佥差良民应役
承派官处分
课程
兴贩私盐
钱债
旗下人出境放债 旗下人私自出境外省驻防旗人放债
市廛
仵作行分地界 禁人贩子牙子
市城马贩 外省马贩
霸占要地生理
祭祀
禁端公道士 邪教惑众
喇嘛居住 喇嘛容留妇女
仪制
擅用线缨 禁止服色
生员捏告 黜革监生
跟役冲突拥挤
宫卫
午门等门诉告 打石狮子诉告
藏金刃入午门等门 长安等门撒泼诉告下马牌乘畜竟过 紫禁城内骑马
军政
猎场法令 箭上不写姓名
领兵将军等扰害良民
关津
挐获奸细放火之人 大船出海
贩卖军器 口外砍木
无票私自出口 口外逃人
厩牧马匹不按时喂饮 旗下各屯人等马匹令其用印
邮驿
断出为民递解 差官等扰驿
枉道扰驿 赍奏违限
私索民夫等项
贼盗
强盗赔偿赃物 家仆窃盗
家仆强贼 擒挐强盗
失主报官 不许往还拖累
强盗确数 投诚之贼扳害
禁游手恶人 打手鼓踢石毬
无故打人 恶棍索诈
抢夺路行妇女 窃盗折军罪
抢夺及指匿逃人 抢夺窃盗免其并拟赦前赦后三次窃盗 免死窃盗给发为奴侵盗钱粮 监守盗仓库钱粮侵盗钱粮入己 常人盗钱粮
匠艺对明倾销 当貂鼠猞猁狲等物逃人白昼抢夺 偷刨人参
闻挐自首 屠户宰杀好牲
背主投营 诱卖人口
旗人诱人贩卖 开窐子卖人
妄说虚言 昌平等城兵丁为盗另户之主为盗 在屯奴仆为盗
投首强盗伊主治罪 强盗事犯屯拨什库处分 居住之人为盗
旗人以窃报强 披甲人等城外过宿盗内府金银器皿 金银器皿拟罪偷盗〈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强盗不许妄扳
强盗伤人未死 强盗自首
窃盗赃少停赏 挐获持刀伤人赏银偷载人参贸易 山海卫属兵民偷刨人参 采踪官兵治罪
偷刨人参提京审理 掘前代坟墓
奴仆掘家长坟墓
人命
捕役误杀人 疯病杀伤人
持刀鎗行凶 争财产官职杀弟故杀奴仆 官员妻母殴死奴仆职官打死家仆 打死他人奴仆
斗殴
殴死本宗缌麻亲属 僧人杀师
诉讼
农忙停讼 督抚审问叩
阍事件 诬告叛逆
诬告致死人 诬告致途中病死家仆告主 公同陈告越诉 词讼不许牵连光棍代告 开店唆讼代写词讼 投充代告投帖匿名揭帖〈已入康熙十四年〉
散帖控告匿名揭帖
受赃
访挐蠹役 县总里书犯赃追赃给主 白役犯赃以财行求 大臣官员家不许往来馈送 衙役并坐延挨热审
诈伪
私铸钱〈下半条已入康熙七年〉另户人私铸〈移入康熙二十四年〉搀和小钱 销燬清字钱燬化制钱 采铜犯奸
奸情 奴仆挐奸诱出征人妻 奸情不兼汉字买良为娼
杂犯
歃血焚表 失火雇觅人失火 赌博强行鸡奸 旗下家人庄头倚势害民 禁造俚歌仓库等处吃烟 查挐吃烟捕亡
缉挐已满三年
断狱
乱用夹棍 佐贰等官不用夹棍拶指 重罪锁鍊各省热审 未经发落遇热审各省具题事件遇热审
运军遇热审 侵盗人犯遇热审挨至热审 各省供招罪名分送口供看语揭帖 拟罪稍有未协承问舛错 事件改批审理干连即行释放 小事散审故发州县监禁 牵连取保妇女小事代审 叛犯家产盗案印官审理 诬良为盗番役私刑贼盗 审拟贪官蠹吏流徒到所板责 未开立决监候旗下有犯强盗罪停其解部〈下半条移入康熙二十六年〉监毙犯人 监门毙死人犯处分佥差官役 擅取病呈用柙床 盛京外省秋审夹讯罪犯〈已入康熙十一年〉 犯人沿途口食〈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给发囚粮医治狱犯 正月六月停刑秋后正法 七月正法问官迟延监禁 缢死赴水身死检尸 人死街道〈移入康熙二十三年〉遇赦监禁 对质犯人秋审旗人正法 校尉不行即拿擅入衙门 斋戒〈下半条移入康熙二十九年〉营造
弓箭擅改式样 私铸红衣炮〈按《则例》,虽十九年定,而陆续增入者亦多。今将前后年分显著者,分移前后编年,特于目录内著明〉
《刑部现行则例》名例:
一、十恶案内,除谋反、谋叛犯人,妻妾、子女、家产应入官,父母、祖孙、兄弟及牵连犯人应流徙者,不准援
赦。虽遇热审,亦不减等,仍照律拟罪。其干连强盗、
谋杀、故杀等罪者,军流徒杖人犯,俱遵
赦豁免。
一、反叛干连流罪人犯,俱流徙宁古塔。其叛案牵连流犯身故,妻子免其流徙。反案牵连流犯身故,有子者,仍流徙。无子者,免其流徙。
一、叛犯之孙,如有年幼,不便与伊父母拆离流徙者,交与总管内务府。
一、刑部将叛犯侯满英家仆张兴等,交送总管内务府等因,具题。奉
旨:张兴等不必交与内务府,著交与户部入官。此后
除叛逆旗下人口,照例交与该管衙门外,其此等奴仆,交与户部入官。馀依议。
一、民人有犯徒罪,已至配所,遇
赦者,亦照旗下人遇
赦免罪释放之例,免徒,释放。
一、凡旗下人犯罪,俱依律杖责外,其犯徒罪一年者,枷号二十日。一年半者,二十五日。二年者,一个月。二年半者,三十五日。三年者,四十日。若犯流罪二千里者,枷号一个月二十日。二千五百里者,一个月二十五日。三千里者,两个月。军罪枷号三个月。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枷号三个月零十五日。
一、凡移来
盛京、新满洲等,若犯法,因未熟识,照新满洲定例,
著将军审理。如过五年,仍照旧人治罪。
一、凡官员有先参婪赃,及借耗费等项,加派入己,革职提问者。审无婪赃之处,止拟那用钱粮,私自加派,公用科敛,坐赃致罪者,吏部既有革职之例,除革职外,其徒杖等罪,折赎,俱免。如别案革职者,仍照律拟罪。
一、文武官员,有犯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照律折赎。其律内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赎罪等罪名,俱照律文,有力图内折银收赎。如不能纳银者,照无力的决。其贪赃官役流徒杖罪,概不准折赎。
一、凡外官衙役犯赃,失于觉察,吏部革职到部者,俱免拟杖折赎。
一、凡律例本条开明某罪有准折赎,某罪不准折赎者,仍照旧遵行外,其律例内未经开载者,问刑官临时详审情罪,应准折赎而自愿折赎者,准其折赎。情罪有不可准其折赎者,仍照律的决,以惩奸民。如承问大小各官,有滥准折赎,并额外追取肥己者,该督、抚察出,指名纠参,交该部议处。
一、凡有军罪之犯,果有祖父母、父母系老疾,家无以次成丁者,应责四十板,其军罪照依流罪收赎,存留养亲。
一、现审人犯内,若有年老残疾,及家无以次成丁者,俱照律完结外,其直隶各省督、抚,审拟具题案内,果有年老残疾,及家无以次成丁者,该督、抚即行查明,取具该地方官印结,将人犯不必解部,具疏题明之日,照律收赎,免其发遣。如有非系年老残疾,及家无以次成丁者,该督、抚徇情取结题免,或经科道题参,或经傍人首告,将出结地方官,并该督、抚,一并交与该部议处。其人犯咨解到部之后,告称年老残疾,及无以次成丁者,概不准行。
一、凡免死流犯,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依,家无以次成丁控告者,移文该地方官,确查,取具印结,将流罪照旗下人例,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准其存留养亲。如已具题案内,干连拟军流徒罪犯人,准其存留养亲者,不必具题,亦照此发落。若该管官不行详查,所报不真者,或被苦主讦告,或被傍人举首,将本地方该管官,交与该部议处。再部题完结,部内审结,及直隶各省督、抚具题完结,照常审结所拟军流人犯,免死减等流犯,有以祖父母、父母,老疾无倚,无以次成丁控告者,行查该管官员,乡约地方、十家长、两邻,将此等罪犯,如果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无倚,无以次成丁者,地方官出具印结前来,仍行照例准其养亲外,若将无年老祖父母、父母者,称有,将有以次成丁者,称无,隐匿徇庇出结者,或原被告之人控告,或科道官指名纠参,或被傍人出首,将出结乡约地方,俱责四十板,十家长并两邻之人,徒三年,到配所责四十板,地方各官俱交与该部议。将有以次成丁称无,受银出结说事之总甲、衙役,俱照出结两邻之例,徒三年,到配所责四十板。
一、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军流人犯存留养亲之例,其原疏内未经声明,及发遣时有控告者,该督、抚严行确查,并取该管官印结,或具题,或咨部,俱照例准其存留养亲。若有假捏情弊,将该督、抚并地方官俱交与该部,照例议处。其人犯咨解到部之后,如有控告年老残疾,及无以次成丁者,仍照例不准行,具题。奉
旨:依议。
一、刑部一应查拟审拟流犯之妻,将犯人先发顺天府羁候,行文该地方官,查取妻室,起解之时,务佥选的当衙役解送,勿致沿途苦累。有亲戚情愿随送者,听其随送。俟解到之日,发顺天府,夫妻一同发遣。解役中途,有将犯人妻室掯勒者,照定例治罪。
一、流徙宁古塔、尚阳堡及各省解
京等犯,若押解人役擅加杻镣殴打,逼勒银财者,
依律治罪外,押解犯人之兵丁、驿夫,如将犯人之妻并女奸污者,照依奸囚妇者律,杖一百,徒三年。押送之官,虽不知情,交该部严加议处。如押送之官,将犯人之妻奸污,及擅加杻镣殴打,逼勒银财者,亦交该部从重议罪。若有此等事件,流徙宁古塔、尚阳堡犯人,准于
盛京户部控告。外省解送人犯,仍准刑部控告。
一、刑部等衙门,题为遵
旨再审具奏事,具题,奉
旨:据奏徐元善寇乱纵出贼去,遵法投监,情有可矜。
著免流徙,杖一百发落。以后重囚有这等因变逸出投归者,俱免死,照此例发落,永著为例。其自行越狱,及看守通同贿纵者,虽投归,不在此例。
一、如有潜匿山林,有名大盗投归来者,免罪。一、就抚强贼,所有日前为盗时掳掠民人、妇女,若被原夫认识,坚执不与,绝人伉俪,听原夫向该管官控告,将妇女仍断与原夫。
一、满洲、蒙古、汉军官员军民人等,谋为叛逆、杀亲祖父母、父母、伯叔、兄、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外,凡犯死罪者,查伊亲父祖伯叔兄弟阵亡者,免死一次。及伊身出征负有重伤,军前出征效力有据者,亦免死一次。又为拿获响马强盗事,具题,奉
旨:强盗犯罪重大,虽有父祖伯叔兄弟阵亡,难以免
死。嗣后强盗重罪,不得援此议免。
一、凡谋反、谋叛之罪,照律连坐籍没。其馀情罪详载律内,俱照律拟议。至存心陷害,借言情罪重大,诬以朋党,妄议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产者,永行禁止。若承审之人,于本罪外,捏造此等言语,株连父母、兄弟、妻子,籍没家产者,即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一、凡应籍没家产者,律内所载之款,遵照律行。其犯军机籍没家产之内,除妾婢外,照依兵丁,仍给人口三双,马三匹,牛三只,器械。
一、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文武官员,俱免刺字。
一、侵盗钱粮赃,重罪至死者,本犯照拟正法。所侵钱粮,将妻子勒限一年追完。如限内不完者,妻及未分家之子,并本犯家口财产入官。其流罪以下所侵钱粮,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内不完者,本犯并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阳堡。家口财产变价入官。若此等重罪人犯,遇
赦免罪,止应追赃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内不完
者,将本犯并妻及未分家之子,仍分别入官,流徙尚阳堡。以上三项人犯,应追赃银,在省者,该督、抚令府州县官员,当竭力严追。在旗下者,都统、副都统令佐领、骁骑校竭力严追。其官役贪赃,事发,分别赃数多寡,仍照律拟罪。所贪之赃,应追入官者,亦照侵欺钱粮例遵行。其旗下人亦照此例。承追官将犯人可变家产,不行折变,或将产物价银,值多变少,或有需索勒掯等情,在外该督、抚,旗下该都统、副都统,即行指名题参,交与该部,从重处分。
一、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罪者,照民人例,分别责
治。其徒流照旗下人,分别枷号。
一:贪赃官役罪至死,若免死减等发落者,并妻及未分家之子,交与户部,安插于乌喇地方。罪不至死拟流者,流徙于尚阳堡。
一、发遣流徒人犯,开写省分、州县、年岁及妻子年岁,发遣。其直隶各省解部人犯,册内开明省分、州县、年岁及妻子年岁。如有旗人,并开明旗色、佐领、年岁,送部。
一、云南徒罪人犯,发本省多罗松林等十二驿摆站。罪重者,迤东各府人犯拟发诺邓等井煎盐。迤西各府人犯,拟发个旧等厂熬铅。流罪人犯,拟发四川、广东二省安置。军罪人犯,有极边字样者,拟充广西都司。无极边字样者,拟充贵州新添、永宁二卫守哨。其发遣人犯,年终造册报部。
一、凡除入伍给劄官员,照定例处分外。给劄归农之众,若恣肆虐民,佔人庐舍,夺人土田,扰害地方者,令督抚掣回官劄,照民例治罪。
一、凡奉
旨免死,军前效力人犯,应鞭一百,照律追埋葬银二
十两,付死者之家。将枷号存案军前,赎已犯之罪,该管官之前效力,表见受重伤者,免其枷号两个月。若伊该管官之军前,不行赎罪效力者,出兵回日,仍枷号两个月,将妻子、家产、人口一
并拨与辛者库。口外蒙古等,亦应鞭一百,追银二十两之处,折牲口一九,给付死者之家。军前赎已犯之罪效力,表见及受重伤者,免其折枷号之牲口三九。若军前不行效力者,仍追牲口三九,给付死者之家。妻子、家产、人口一并给与该管之主为奴。此等人犯赎罪,效力不效力之处,俱交与该将军并该管官,存贮明白案卷,俟出兵回日,送与该部。
一、凡各项应追赃银,承追各官如限内追不完者,交与该部议。再借逆贼本银者,限六个月内全完。如不完者,借银之人系官,交与该部。系平人,照不应重律责治。如仍不完,六个月一次,照此例行。
一、凡交与八旗所追赃罚等银,其承追不力之官,指名送部时,刑部停其具题,开明咨送兵部议覆。刑部仍入十日汇题案内具题。
一、凡各部衙门具题,交与刑部议者,军罪以下之事,不行题覆,即在刑部完结,十日汇题。其凡革职交与刑部议罪等事,仍行题覆完结。其直隶各省督、抚具题军罪以下之事,亦停其题覆。刑部即行拟议移咨发落,仍入十日汇题内具题。
一、应行议罪官员,该督、抚题参,或系刑部具题查,取职名到日者,刑部停其具题,咨送该部议处。至遇
赦者,亦停其具题,刑部即行议结。
一、议政王、九卿会审重犯之事,并秋审事件,俱在
西长安门内,在金水桥西会审。
一、有将人诓骗阉割、强勒阉割者,仍照律治罪外,父母情愿将伊子阉割,及本身情愿阉割者,免其治罪。
一、习天文之人,不必禁止。若妄言祸福,煽惑愚人,仍照律拟罪。
职制:
一、
上谕谕礼部:朝廷选举人才,科目最重,必主考、同考
官皆正直无私,而后真才始得。昨乡试贿赂公行,情罪重大,已将李振邺、田耜等特置重辟,家产籍没。会试太典,尤当慎重。考试官、同考试官及天下举人,若不洗涤肺肠,痛绝情弊,不重名器,不惜性命,仍敢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或经发觉,或经科道官参,即将作弊人等,俱照李振邺、田耜等重行治罪,决不姑贷。尔部即刊刻榜文,遍行严饬,使知朕取士釐奸至意。特谕。一、凡部院衙门书办,因病退役,或因不谙文移,情愿退役,而更名复入别衙门重役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凡如侵钱粮婪赃等犯,遇
赦免罪后,仍复入原衙门,及别衙门应役者,除死
罪外,将本犯并妻流徙宁古塔。经管官知情故纵复入衙门,并经傍人告发,该督、抚不即纠参,俱交与该部。
公式:
一、凡在
京畿内地事件,限一个月审结。在外者,以被证到
齐日为始,限一个月审结。如有内外咨查者,以回文到日为始。凡内外有催文三次,全无回文者,题参。又九卿、詹事、科道会议,凡行提控告案内人犯,咨行八旗并总管内务府行提,于文到之日,即行查送过部。若越二日不行送部者,将该管官交与该部。若行提屯内居住人等,每日定限五十里送部。若违此限不送部者,差去之人,刑部鞭五十。及行直隶府州县等处提人者,亦每日定限五十里,以文到五日内起解。若不照限申解,将该管官提参,交与该部。或有别故,详开报部。若刑部司官,将应速结案件,不行完结,故意推诿行查提人迟延者,堂官指名题参,交与吏部,从重议处,及刑部另议摺子,一并进呈。奉
旨:若依刑部之议,刑部并无事了。著依九卿、詹事、科
道之议,嗣后将刑部议结细事,照热审减等例,十日一次汇写具题。其具题时,著将到部之日,审起完结之日,俱行写出。
一、直隶各省民间首告事件,凡关强盗情者,以首告到官之日为始,定限一年,务要具题结案。若罪犯已获,证佐已齐,情事已真,至一年已满,承问官再为迟延,不行详结,应听该督、抚查明题参,交该部议处。如该督、抚徇情不参,被科道查出题参之日,应将该督、抚一并交与该部议处。如案内或因正犯及要证未获,情事未得真
确者,该督、抚题明展限等因,具题。奉
旨:凡应速结之事,仍著速结。若并无可候之处,复因
有一年之限,迁延日期,以致迟延者,从重治罪。馀依议。又各省府州县,自理应结首告事件,俱限二十日内,审明结案。若案内隔地提人行查,俟人文到日为始,再限二十日内审明结案。至于该督、抚批审事件,限一个月审明详报。若案内提人行查,以人文到日为始,再限一个月,审明详报。该督、抚审明,速结,俟年终,该督、抚将该府州县审结事件查明。若有迟延隐瞒情弊,借端逾限者,即将该官职名开明题参,交与该部议处。督、抚不行查参,别有发觉者,将该督、抚亦行议处。其按察司亲理事件,限一月内完结。如有迟延,限内不行审结,以致拖累人犯者,该督、抚即行查参,交与该部议处。如该督、抚徇情不行题参,或被科道纠参,或被犯人首告,将督、抚亦交与该部议处。
一、直隶各省人命事件,限六个月完结。如有逾限不结者,议处。
一、督、抚有公务在本省内行走者,不准展限。如监临科场,准其按日扣限,及隔省提人,准其以人到之日扣限。若隔省出境行走者,准令题
请展限。
一、督、抚到新任接署者,俱以到任接署日期扣算。系四个月限期者,准展限两个月完结。系六个月限期者,准展限三个月完结。馀仍照旧例遵行。
一、钦部紧要事务,仍速行完结。如有难于完结者,应准以到任之日为始,照例展限两个月完结。督、抚有新到任者,均应停其具疏题
请,照此例遵行。
一、奉天将军并府尹、
盛京刑部等部,凡一切咨文咨部者,两个月回文
不到,即行查过部。宁古塔将军,凡一切咨文咨部者,三个月回文不到,亦即行咨查过部,以凭稽查。若违此定限,始行咨查者,将行文官员交与该部议处。
一、凡各省审结叛案内,凡有移咨解部,流徙入官人口、家产,俱立限两个月,自该省起解。路途解送人役,仍定限起发。违者,题参。
一、凡五城应结之杖,若等小事,俱应停送刑部,该城即行完结。
一、逃人称民卖身,并干连逃人,互争买与未卖等徒罪以下细事,督捕即行审结。其指逃讹诈强盗人命等事,仍送刑部审理。
一、督、抚以下、道府以上官员,凡叛逆军需、驿递公文等紧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馀细事,止许行牌催促。如违例差遣者,督、抚指名题参议处。如督、抚徇情不参,或科道题参,或部内查出,将督、抚一并议处。如督、抚平常小事差役害民者,或科道纠参,或部内查出,交与该部议处。一、隔省关提人犯,该地方官确注盗犯年貌、住址、的实名姓,一面详请本省督、抚,移咨住贼之省督、抚提拿,一面移文差人关会住贼之地方官,挂号添差协缉,不许擅给批牌,竟行拘提。如有违此例者,将该地方官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如住贼之地方官徇庇,不行协缉,亦交与该部议处。至于本省内隔属关提人犯,仍令向该地方官挂号,添差拘提。如违例擅自拘拿,捕役照诬良为盗例治罪,原差地方官照失察,衙役诬良为盗例,交与该部议。
一、凡拿获盗贼,审问时,供出伊先行劫之处,审明,仍行咨查该督、抚。若失主已经报官,将地方官照讳盗不报,交与该部。失主未报,失事未有实据者,该督、抚取其该地方并无讳盗印结缴报。若报后被傍人告发,或被科道题参,确查讳盗属真,将该地方官交与该部。失主不行呈报,该管官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一、凡州县自理赎锾,岁终造册申报,臬司查核。藩臬司自理赎锾,岁终造册申报,督、抚查核。督、抚岁终汇造清册,题报到日查核。如有折多报少,并隐漏等弊,该督、抚查参具题,治罪。罚赎之人姓名及罚数,著承问各官明晰书写,告示于该地方晓谕。如有隐漏,即以贪赃治罪。
一、州县官将民之苦情,不行详报上司,使民无处可愬,其事发觉,将州县官革职,永不叙用。若州县官已经详报,而上司并不准接题达者,将上司亦行革职。至于赈济被灾之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有侵蚀肥己,使民不沾实惠等弊,或被傍人出首,或受累之人具告,或科道查出,纠参,将州县官照贪官例,革职拿问。其督、抚、布
政司、道府等官,不行稽察,令州县任意侵蚀者,俱行革职。
一、凡在外汉军降级、革职、缘事解任、裁缺之候补汉军文武官员,解任时,即将任内事务交明,带领家口,速行归旗。该管地方官员,亦将家口一并速催回旗,仍将起程日期报部,令取经过州县,沿途交付印结。如有降级、革职、解任、裁缺之候补官员,正事已完,妄借事故,不速回旗,仍恋住做官地方。或前往竟不来京,在别处居住,或不进京,在附近州县居住,或本身进来,家口仍在外居住者,如已经革职者,交与刑部从重治罪。若有官者,革职,交与刑部治罪。该管州县官、武职专汛官,将此等解任官员本身并家口,不一并速催起行,借端迟延,容留一人居住者,降二级调用。二人者,降四级调用。三人以上者,革职。道官兼辖武官,在伊等所辖地方,容留一人居住者,降一级调用。二人者,降二级调用。三人者,降三级调用。四人者,降四级调用。五人以上者,革职。督、抚、提、镇所辖地方,容留一二人者,罚俸六个月。三四人者,罚俸一年。五名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十名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同城知府照州县例议处,不同城知府照道官例议处。至此等解任官员,仍在做官地方恋住,或在别省居住,或已起程中途逗遛迟延,或既来而不进京,在附近州县居住,或本身已来,令家口在别处居住,该管督、抚、提、镇、地方文武官员,不行查催者,俱照处分。原做官处,容留居住之地方官,例一体处分。再此等解任官员,不将家口作速带来,该管佐领、骁骑校不行查出报部者,若一人者,降一级留任。二人者,降二级,仍留任。三人以上者,革职。小拨什库交与刑部,从重治罪。参领将本参领下一二人不行查出呈报者,罚俸一年。三四人者,降一级留任。五六人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十人以上者,降三级,仍留原任。都统、副都统不行查出,一二人者,罚俸三个月。三四人者,罚俸六个月。五六人者,罚俸九个月。七八人以上者,罚俸一年。十五人以上者,降一级留任。原做官之处,该管官员,将此等官起程日期不行报部者,罚俸一年。
户役:
一、顺治十年以前买人,虽无中证,失落文契,所买之人,伊身称系所卖是真,亦断与所买之人。一、除直隶各省大小文武官员,及驻防将军、副都统等将各该管所属之民,不准买外,凡旗下官兵,许令照旧买人。在京者,许宛、大二县、五城兵马司用印。在外者,许各州县官用印。将卖身之人,问明真正姓名、籍贯,取其情愿卖身口供,及保人口供,登簿,照例申报户部。其流移之民,有情愿卖身者,在何处卖,许在本处官用印。若故意掯勒,不行用印,发觉,交与该部从重议处。一、各省驻防将军、副都统以下、骁骑校以上、提镇以下、千把总以上,不许买本省之民。若违禁买者,令该督、抚等查参,将所买之官,降二级调用。官员之家仆买者,照伊主本身所买议处。该管官员不行查出者,俱各降一级留任。兵丁买民,止许少买。买时,须卖身之人,亲到地方官处,取愿卖口供,存案文契内,写情愿字样,用印,准卖。若已经取供,存案契内,有情愿卖身字样,后有诬告者,反坐所告之人。若无口供,存案文契内有情愿字样,勒买情由是真者,将所买兵丁,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如官员嘱托伊下兵丁买者,照依本身所买之例处分。至本主在京家仆、披甲,在外省驻防者,仍照另户兵丁准买。外省驻防官员有披甲之人,亦不准买民。
一、关口外所住之人,来京买人者,将所买之人,带到宛、大二县、五城正印官处,说明情由,将卖身之人,取有情愿卖身口供文契,令其用印,仍令禀明各该都统,将所带出口之人数目,咨明兵部,给发用印文票。其看守关口人等,将带出之人,亦严行盘查。若无兵部用印文票,令其出口者,将章京、马法各罚俸一年,披甲之人俱各鞭八十,领出之人俱各鞭一百。
一、刑部议得莫尔洪买人一案,吴二将伊身并妻子卖时,坐塘笔帖式莫尔洪用印,所买之民或遵康熙八年六月内
上谕,断出为民。或照十五年二月内督捕定例,断与
莫尔洪,相应请
旨定夺。嗣后臣部遵行可也。具题。奉
旨:吴二著断与莫尔洪。
一、买人之人不带本人并保人,由正印官当堂验明、取供、挂号,即与白契无异。将卖身之人不
给买主,断出为民。
一、九卿詹事、科道会覆,卖身旗下原有房田,守分度日,于地方人民无扰者,仍令居住原处。其原无房田者,俱令伊主收回。倘卖身旗下凶恶之徒,虽有田房,仗旗恣意横行,吓诈百姓,把持衙门,赌博奸淫,捏盗勾逃,讦讼作证害民等事,有犯者,地方官申报直隶巡抚,即拿送部,照依律例议罪,不许仍在原处居住,伊主收回。若违禁犯罪之后,又不收回,仍留原处者,将容留之主,系官,降一级留任。系平人,鞭一百。家仆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两邻地方知情不首者,各责三十板。州县卫官不行查逐者,罚俸一年。道官并兼辖武官,容留该管地方,罚俸六个月。巡抚、提镇罚俸三个月。同城知府,照州县官例处分。不同城知府,照道官例处分。具题。奉
旨:依议。凡卖身之人,或曾经犯罪处分,或现有犯法
事情,卖身旗下,希图倖免者,从重治罪。买主知情,一并从重治罪。
一、凡旗下入官之人,若仍照前分拨,伊等在旗佐领下,俱各有定额,且各有该管之主,应停止入官,令入各旗幸者库。其包衣佐领人送来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库。辛者库人犯入官之罪者,刑部枷号完结。
一、凡八旗下满洲、蒙古家一应人等,不许卖与汉军民人,亦不许给送。若违禁卖与汉军民人及给送者,或傍人出首,或被卖之人首告,将所卖之人并价银,一并入官。所买所卖之人,系官,罚俸一年。系护军、拨什库、兵丁、当差及閒散人,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佐领并骁骑校、包衣佐领、包衣大明知令卖者,罚俸九个月。小拨什库鞭八十。收税之官亦罚俸九个月。其满洲、蒙古家人欲要赎出伊身者,在本佐领并旗下,许赎出,不许赎出入在汉军民人。违禁赎出入汉军民人,亦照所买所卖之例拟罪。其满洲、蒙古家用印所买之人,有欲赎身,及旗下旧奴仆之内年老有病之人,各本主情愿准赎者,应回明该都统等,咨文内开写情由,用印,移送户部,准其赎出为民。若将可用年壮旧人,借此准赎者,亦照买卖例治罪。其喀尔喀、厄鲁德亦不许令汉军民人买。若违禁买者,系官,降一级调用。系旗下人,鞭一百。系民人,责四十板。将人入官。田宅:
一、钱粮分为十分,有欠至八分、九分、十分者,举人革去为民,责四十板。贡、监、廪、增附生员等,俱革黜为民,责四十板,枷号两个月,仍严催未完钱粮。欠至五分、六分、七分者,举人革去为民,责三十板。贡、监、廪、增附生员等,俱革黜,责三十板,枷号一个月,仍严催未完钱粮。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革去为民,责二十板。贡、监、廪、增附生员等,俱革黜,责二十板,仍严催未完钱粮。
婚姻:
一、受封之妇,伊夫欲行离异者,先禀明刑部审理,果系应离者,照律听其离异。若系三不出者,不准离异。若系强离者,照律治罪。
一、另户平等人,用财礼聘娶之妇,及用财礼所娶家仆之女,夫亡之后,愿守节者,听。欲改嫁者,其母家给还原聘财礼,将妇人准其领回。其家仆用财礼,娶相等家仆之女为妇者,如夫亡故,妇人原主给还原聘财礼,将妇人领回。若妇人有子,情愿守节,不许复配与人,亦不准原主领回。若丈夫之主,将妇人违例复配夫者,将妇人断回原主,不追还财礼。又凡丈夫与妻不和,离异者,其女衣服及陪送嫁装之现在物件,凭中给还女家。若两家争斗者,照律治以应得之罪。其欲娶妾者,听。若托故出妻者,依律治罪。一、凡家仆女儿,不问伊主,偷嫁与人,五年内,控告者,将所嫁之女断回与本主,给还聘礼。嫁女之人,鞭一百。若过五年,免其夫妻拆离,给银四十两。如不得银,仍将夫妻拆离。其嫁女之人,亦鞭一百。凡系辛者库人之女,不论年分远近,将女儿断与伊主,将偷嫁之人亦鞭一百。其该管拨什库,应无庸议。若明知辛者库与旗下人家仆之情,说媒及聘娶者,照不应重律治罪。若不知情,免罪。
仓库:
一、凡领逆本之人自行出首者,仍免罪外,若有以多报少,隐匿不报者。或被傍人首告,或被科道纠参,审实者,以前隐匿之罪,虽在
赦前,但现今隐匿不行出首之罪,因在
赦后,仍不准援
赦,应照隐匿入官。人口五名,财物至五百两者,责
四十板,并妻流徙宁古塔。人口四名,财物四百两者,责四十板,徒三年。人口三名,财物三百两者,责三十五板,徒二年半。人口二名,财物二百两者,责三十板,徒二年。人口一名,财物一百两者,责二十五板,徒一年半。财物九十两者,责二十板,徒一年。八十两者,责四十板。七十两者,责三十五板。六十两者,责三十板。五十两者,责二十五板。四十两以下、一两以上,俱责二十板。若旗下人犯此等之罪,流徒照例枷号折责。一、议政王等会议,将逆犯应行入官,一应匠役人口,隐匿不首送到部,或私自放出为民者。若查出,或被傍人首出,或入官之人自行首告者,隐匿之人,系官,交与该部从重议处。系平人,照例拟罪。不行详加查出之该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骁骑校等,交与该部议处。小拨什库鞭一百。外省驻防将军、副都统以下、披甲人以上,将应行入官,一应匠役人口,交与该地方官送部,交与总管内务府,其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文武各官以下、绿旗兵丁以上,将此等应行入官一应匠役人口,如有收者,该管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等,详查所得人口,俱交与地方官送部,亦交与总管内务府。若文到晓谕之后,一月内,不即首送,或私自放出为民者。若查出,或被傍人首出,或入官之人自身首告者,其隐匿之人,系官,交与该部从重议处。系平人,照例拟罪。不行详加查出,该管将军、副都统、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等,俱交与该部议处。具题。奉
旨:依议。若系将军等分拨,及军功被伤赏给者,仍留
与原主。又刑部将八旗首送出兵处,带来之应入官人口,交送总管内务府等因,具题。奉
旨:官员所带之人,俱交
内府。兵丁出征云南劳苦,骁骑校以下兵丁等,所
带之人,俱给回各原主。
一、大通桥监督,将运进仓内米数,预期行文八仓监督等,早开仓门,务要本日照数收完。如有至晚收不完米石,该监督亲身查点,登簿,连袋送进仓门内寄放。次日,抽掣收受。不许将入仓米石,中途寄放。如有犯者,照偷盗议罪。监督将进仓之米,不行查看,寄放,交与吏部议。
一、将进仓漕粮,拦路戳袋,挖仓墙,越墙进仓偷米之盗,照例应听刑部查审,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若系另户之人,发黑龙江、宁古塔等处,披甲当差。若系奴仆及民人,发往黑龙江、宁古塔等处,与新披甲之人为奴。至裤袄细袋装米偷盗等小贼,拿获,该监督呈报仓场侍郎,即于仓门首枷号四十日。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
一、剥运米石短少,将雇觅人等,交与刑部治罪。所少米石,定限责令正身船户赔补。若有违限赔补不完者,仓场侍郎题参之日,将正身船户交与刑部,从重治罪。其短少米石,责令州县官,勒限,仍著落正身船户,将家产赔完。如限内再不完,仓场侍郎将该州县官题参,交与该部议处。若有搀石灰药水者,运官、旗丁,即行呈报仓场侍郎、巡仓御史,会同确查。果实,将雇觅之人,发于宁古塔等处,与新披甲之人为奴。米石亦定限著落正身船户家产赔完。如果剥运米好,运官、旗丁勒掯不收,或被红剥船户首告,或被仓场侍郎、巡仓御史查出,将运官、旗丁,亦即交与刑部,从重治罪。
一、坐粮厅所属八行运役,及仓役名缺,责令通州知州,佥选诚实良民应役。如仍保送旗人及民一人,而充两三役者,经仓场侍郎、巡仓御史查出,题参。将该州知州降一级留任。其霸充及保结之人,系旗下,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徒二年。
一、运丁不正身押运,代运者,将承派运丁,各卫守备罚俸一年。押运通判罚俸六个月,领运守备、千总如徇私不行查出,各降一级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