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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五十五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四十一
皇清〈康熙二则〉
皇清〈康熙二则〉
祥刑典第五十五卷
律令部汇考四十一
皇清
康熙九年三月十四日,上谕兵部、都察院、督捕衙门:京师重地,理宜肃清。近
闻京城内外恶棍,肆行无忌。或借端挟诈,勒骗钱财。或公然抢夺,搅扰市肆。或结夥横行,凶殴良民。又夜间盗劫时闻,挐获甚少。此皆步兵甲喇大、该巡城御史、司坊各官、督捕司官、捕营将弁,稽察不严,缉捕无能,以致奸盗不息,善良受害。作何严行申饬缉挐,如该管官仍前怠玩者,作何处分,尔部院衙门会同定议,具奏。特谕。又六月十一日,
上谕刑部:近览章奏,罪犯监禁,踰限不行速审,以致
毙狱者甚多。夫各犯自有应得之罪,未死于法,先死于狱,殊非慎刑折狱之意,朕心深为不忍。尔部将踰限不结,监毙几人以上者,作何严加处分,详议定例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题准该地方官,如将革职之官,
不详查明白,给结起复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官员应用堂印事件,误用司印。应用司印事件,误用堂印。及署事官与兼辖官,错用印信者,俱罚俸三个月。
又议准官员于本章年月上,失用印信者,罚俸一个月。
又题准印信年久,字画不清,理应详请更换。如不行申请,以致本章咨文用印模糊,由部查出者,本官罚俸六个月。如本官已请更换,而督抚不行咨题者,与本官无涉,免议。督抚照此例处分。如印信损坏,或旧印不缴送者,处分同。又覆准捕官挐获强盗,不许私审,交与印官审理。未审之前,验看有无私拷刑伤。有伤者,将捕役照例治罪。若果无伤,将并无私拷伤痕字样,开入招内详报。倘有疏忽不开,扶同隐讳,及纵容捕官私审者,该督抚即将印官,指名题参,分别议处。
又议准军罪人犯,遇热审,亦照例减等。军流徒杖等罪,于热审之前,已经具题,未曾奉
旨发落者,遇热审,仍照例,减等发落。
又题准承审官,将应减等人犯遗漏,未经减等者,罚俸一年。转详之司道,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凡将应入秋审重犯,不行解送,或已经解送,在路迟延,以致秋决愆期者,府州县官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又题准凡承审
钦件,限期专责督抚,有违限者,将督抚计月处分,不
许分坐道府等官。如有等候提挐犯證,或因隔省行查,限内实难完结者,承问官将情由申详督抚,该督抚题
请展限。如承问官将易结之事,迟延不结,或将难
结情由,不预行申报者,听督抚题参,将承问官罚俸一年。
又题准强盗行劫,现在之赃,各令失主认领外,不足数者,将无主之赃,变价赔补,馀剩者入官。如仍不足,将盗犯家产、妻子,变价赔偿。
凡官员短丧、匿丧,旧例革职。又题准革职,不准援
赦,或假捏丁忧承重者,均行革职。其丁忧未毕,即
出仕应试者,与短丧同。
又题准起复官员,照地方远近,除水程外,违限半年以上,免议。一年以上,罚俸一年。二年以上,致仕。
又议准丁忧官员,一经闻讣,即报该管上司,旗下取该都统印结,汉官取原籍印结投递。如闻讣之后,不行申报,或迟延留恋,或擅离职守者,俱送考功司革职。如已报上司,因原籍印结迟误,或字样不符,往返驳查稽迟者,罚俸六个月。又议准初选候补,及相继丁忧各官,不行申报,及呈报迟延,并裁缺官员闻讣不报,即行回籍者,俱于补官日,罚俸一年。若本官已报丁忧,该管官不行转报,以致部选补授者,司道府等官,
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如本官未经呈报,与该管官无涉。地方官未报上司,与上司无涉。如地方官已报上司,而上司遗漏,不行达部者,与地方官无涉,均应免议。
又覆准诬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一二人者,遇
赦援免。三人以上者,以故杀论,不准援
赦。
又覆准凡督抚承问叩
阍事件,有情罪重大,不在
赦例者,依限审结。其馀轻罪,与
赦例相符者,即行释放,汇题销案。
又覆准凡诬告平民,因而拖累致死一二人者,照律拟绞。三人以上者,以故杀论。
又题准司道府州县等官,将正杂钱粮,擅自那用者,革职。如紧急军需,不报督抚,私自那用者,降一级留任。俟赔完开复。其存留钱粮,因公那用者,免议。
又题准承追侵那钱粮,家产尽绝,遇
赦免追。户部即行题结,妻子免交刑部。
又覆准凡运粮,先就本卫官轮派,不足,方及他卫。随帮各弁,亦应均轮。如有任意颠倒,索诈钻营情弊,总漕该督抚题参。
又覆准限年钱粮,接徵接催,俱不必另作分数,止照前官所遗分数内,续完几分,即与扣算。若本年系一官经管,而年限内有二三官接管者,止于前一官未完分数内,按接管月日分算。若本年系二三官经管,而年限内止一官接管者,汇算二三官未完分数,内除续完分数,题参。又题准凡起解兵饷、协饷、漕粮、白粮、本色颜料等项,该管司道府官,不委现任佐贰,滥委废员匪人者,罚俸一年。或钱粮中途失误者,原委之官降一级调用。如委现任官中途失误者,原委之官罚俸六个月。如领解官侵欺潜逃者,原委之官降一级调用。如并未委官,批内填写委官,及委不系职官者,均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钱粮并未起解,申报起解,或库内无银,申报有银者,各降二级调用,巡抚罚俸一年。又题准凡民人,假称逃人行诈者,责四十板,并妻子给发宁古塔穷兵为奴。
又题准凡挐解之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处,谎供在别处者,照例鞭刺外,枷号一个月。
又题准凡部提及递发逃人案内牵连人犯,每一名,差役二名押解。如有脱逃者,将解役发该抚,枷号一个月,各责四十板。
又题准旗下人,将民人谎称逃人,投递逃牌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民人串通者,责四十板,并妻子发与宁古塔穷兵为奴。
又题准凡逃人原主已故,其承受家产之人,未递逃牌者,仍将逃人断给于承受家产之人。又
谕:督捕衙门事件,关系非轻。审问务要穷究,确供,不
得错用夹棍,断为窝家,以累无辜。
又议准钱粮盗案未完官员,荐举卓异者,督抚罚俸六个月。申详之司道府官,罚俸一年。又题准官员拨补地亩,不遵部文,擅拨给别项地亩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旗下人,有犯私盐,照例治罪外,其主系官罚俸两个月。系平人,鞭七十。佐领、骁骑校、包衣大各罚俸一个月。拨什库、屯拨什库各鞭五十。其马场收马人有犯私盐者,领去夸兰大、参领等俱罚俸两个月。拨什库等各鞭八十。又题准凡已结事件,称有冤枉者,仍赴本院告理。又称冤枉,许赴通政司,鼓厅告理。
又题准采买物料,多开价值,布政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若有司不送上司验视,竟行解部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贩卖搀和私钱,五城御史各该抚不行察参者,一起罚俸三个月,二起罚俸六个月,三起罚俸九个月,四五起罚俸一年。六起以上,降一级。
又题准凡批回未领称为已领,未发称为已发者,各罚俸一年。
又题准凡官员,将投充人称为纳粮之民,并改粮册年月移送者,革职。转申上司,降一级调用。巡抚罚俸一年。如先称不系投充,后报投充者,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督抚,将会议事件,并未会同议定画题,遽称合词题覆者,罚俸六个月。
又议准咨文投部,违限不及一月者,罚俸一年。一月以上者,革职。
又议准上司将所属佐贰等官,如有事故不行题参,任意笞辱者,罚俸一年。如笞辱知县以上官员者,降二级调用。
又议准官员于所属现任官内,有潜逃,不行申报者,罚俸一年。或有员缺,不报者,处分同。又议准官员,将投诚劄付印信,缴送迟延,或并未缴送,诈称已缴者,俱罚俸一年。
又议准裁缺官员,别无事故,留恋日久者,革职。该管官不行查逐,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一年。又议准州县官,将候补及初授官病故情节,不行转报,或由部提审对质之官,不行报明,经部选给凭后,始行补报者,或未报上司,诈称已报上司者,州县官罚俸一年。其申报情由舛错者,罚俸六个月。与上司无涉,免议。如州县官已报上司,而上司不行申报者,则止罪及上司,罚俸一年。如上司将已报情由,不行承认,推诿属吏者,亦罚俸一年。
又题准官员,将革职缘由遗忘,未咨该部者,罚俸两个月。
又议准总督、巡抚贪婪,令互相纠参。如徇私隐蔽,不分同城不同城,俱降三级调用。布、按两司免议。其方面以下大小官员,有贪婪者,上司不行揭报,被督抚访察题参,将同城之司道府官,各降三级调用。不同城者,降一级留任。如司道府官虽不同城,已有闻见,不行揭报者,仍照同城例议罪。其直隶知州与知府同。若署知府、直隶知州印,不揭报者,罚俸一年。或司道将贪劣官员申报督抚,而知府不行揭报者,或知府申详司道,而司道不行揭报者,或知府已报督抚,竟不申详司道者,俱照前例处分。至科道指参外官贪劣款迹,审问果实,而布按道府先未揭报者,亦照前例处分。督抚先未题参者,照司道例分别处分。其督抚既参贪劣官员,不开未经揭报之司道府等官职名指参者,罚俸一年。如将清廉官员,屈为贪劣,审问涉虚者,原揭之司道府等官,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调用。或官员互相讦告,该管官不行申报,及督抚发觉行查,又行迟误者,或司道府等官,未奉督抚发行,将属官竟自挐禁者,或督抚行查贪劣官员,迟延不行速报者,或督抚密行访察漏泄消息,以致有自尽、脱逃者,俱罚俸一年。其自尽官员,如有威逼致死情由,经部行查,取其妻子口供,审问情真證确者,将威逼之官革职提问。至于管盐官员贪劣,或被督抚科道纠参,审实者,将不参之巡盐御史,并不报之运使等官,俱照督抚司道例分别处分。如巡盐御史将所属管盐官员,列款题参,与督抚司道无涉,免议。若巡盐御史等官,将清廉官员屈为贪劣题参,审虚者,照督抚司道例处分。
又议准官员,将送刷文卷数目舛错者,罚俸一个月。
又议准各官申缴文凭,或虫蛀破裂,并水火、盗贼、遗失等项者,罚俸六个月。若上司缴部,或有损失者,处分同。
又议准初次叩
阍,审虚者,罚俸九个月。复称冤枉叩
阍者,降二级调用。初次具告通政司鼓厅,审虚者,
罚俸六个月。复称冤枉,具告通政司,鼓厅者,降一级调用。若于原词之外,捏造言语,妄生枝节,具呈通政司鼓厅者,照定例处分外,再降一级调用。若已经革职之官,俱交刑部治罪。若告辨官员,具呈原议衙门不行申理,赴通政司鼓厅控告,准收呈状,核明具题。冤抑果真者,原议不行申理衙门官员,罚俸六个月。如实无冤枉,已经控告不准。又复向原议衙门申辨者,系官,罚俸六个月。系平人,交刑部治罪。
又议准不应密而密者,处分同〈按顺治十八年题准督抚言官题参应密不密者,罚俸六个月〉。
凡参奏不实处分,旧例言官奏事,必有详确款项,方可据实纠参。若无亲见确实具题者,降二级调用。
又题准言官列款纠参贪婪官员,有一二事审实者,免议。若审问全虚,及条陈事件疏内,隐含讥刺,奉
旨议处者,或不据实回奏,奉
旨议处者,或参官员老病衰庸,涉虚者,降二级调用。
又议准官员捏告上司受贿私派等事,审虚者,革职审问。
又议准内外官,不将降级罚俸情由查明,遽题
请开复者,题
请官罚俸六个月,转详之司道府等官罚俸一年。
如督抚将伊等续有降级、罚俸情由,不行题明,遽请开复者,罚俸一年。至本官已经申呈开复,该管上司勒掯不详者,罚俸一年。督抚不具题者,罚俸六个月。如属官隐瞒本身罪过,呈请开复者,亦罚俸一年。
凡留住废官,旧例革职解任官员,汉人速令回籍,旗下速令归旗,仍将起程之日报部,经过州县及沿途,交付印结,送至京师。该旗亦将到旗缘由,具咨送部。如无故不即回京,或在原任地方,或在他处居住,或起程之后,中途逗遛者,送刑部从重议处。其府州县官员,留住一人者,降一级调用。二人以上,按数递降。多至六人者,革职。该管道官留住一人至五人者,降一级调用。六人至十人者,降二级调用。十一人以上者,革职。该督抚留住一人至五人者,罚俸一年。六人至十人者,降一级留任。十一人至十五人者,降二级留任。十六人以上者,降三级调用。
又议准该管道官,留住废官一人至四人者,罚俸一年。废官在途迟延逗遛,该地方官不速催回旗、回籍者,照违限例处分。
又议准官员已经黜革,又有前任事故,到部议处,必分注应降、应革,题明存案。倘事后辨复还职,仍将前任事故,逐一查核。如再有应革之罪,不得即议还职。如有应降之罪,即照原职降级。如有应罚之罪,仍于补任日罚俸。如官员因钱粮未完,因公诖误革职者,后经开复,将原任内所有加级纪录,俱准给还。
又议准督、抚告病,互相代题,若无总督省分,许巡抚自行具奏,俱免其到部覆验。如诈称有病,后经纠参首告者,令其赴部验视,果虚,降二级调用。代题官降一级留任。
又议准官员领凭后,赴任迟延,绕道归里,诈称中途患病者,免其革职,按违限日期处分,出结官罚俸一年,转详代题各官,罚俸六个月。若上司给凭逾限者,罪坐上司,照赴任违限例议处。又议准直省巡抚,遇
钦件部件,以文到日为始,通限四个月具题。其总督
驻劄本省地方事件,照巡抚限期通辖。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违限者,罪坐督、抚,不得分坐道府州县等官。
又议准告假官员,在籍生事营私者,照告病官例议处。
又议准庆贺表文朝觐,计册舛错,及遗漏不奏,或遗漏字样,并借端推诿,或迟延及不差的当人,途中耽误遗失者,俱罚俸一年。如用印歪斜,模糊颠倒,及未用印信,缮写潦草,不列职名,并破裂染污者,俱罚俸六个月。督抚亦照例处分。又议准告病官员,免其赴部覆验。若托故诈病者,发觉之日,提取到部验视,如果无疾病,本官革职,代题督抚罚俸一年。验视官与出结官,俱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告病回籍官员,不勒年限,俟病痊之日,督抚题报,赴部补用。凡系自陈官员告病,令其自行具奏。其馀各官,仍由该衙门验视真实,咨部代题。若托故诈病者,降一级调用。验视官罚俸一年,堂官罚俸六个月。其告病回籍官,若在籍生事营私者,革职。所属地方官不报督抚者,降二级调用。该地方官已报督抚,而督抚不行题参者,降一级留任。其丁忧告假官,在籍生事营私者,亦照此例。
又议准官员缘事被降,若果系清廉良吏,许督抚题
请留任。如保留匪人,听科道纠参,照荐举劣员例
议处若。百姓保留降调官员,概不准行,仍交刑部治罪。
凡外官致仕,旧例任内有未完钱粮、盗案,应议革职者,仍革职。又议准休致官员,任内未完事件,免其处分,责令接任官承追完结。如有侵欺那移情弊,仍照例治罪。
又议准委署州县官,上司务于所属厅官、首领、佐贰等员内,选择廉能之吏,保举,申详督抚。督抚详加确验,方准委署。如委署后有玷官箴者,听该司道等官,察访揭报,督抚题参。虽上司先有委署不当之罪,亦准免议。如司道府等官,不行揭报者,不论同城不同城,各降三级调用。经督抚查访,始行揭报者,不准行。如督抚不行题参,降一级留任。将革职、降级官员及巡检大使、典史、驿丞等官,委署州县印务者,司道府等官各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如司道府等官不申详督抚,擅行委署者,各降一级调用。又议准官员已被上司委署,借端推诿不赴任
理事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除总兵以上,不准荐举外,其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酌定省分额数,二年后荐举一次。陕西省应荐五员,直隶、江南、浙江、福建、湖广、四川、广东等省,各荐四员。山西、广西、云南、贵州、山东、江西等省,各荐三员。河南省荐二员。必得才技优长,年力精壮,驭兵有术,纪律严肃,给饷无虚,兵民相安者,始行荐举。如有盗案者,不论多寡,不准荐举。如将有盗案之官荐举者,督、提、镇罚俸六个月,申报官罚俸一年。督、提、镇或滥将匪人徇情荐举者,督、提、镇降一级调用,申报等官降三级调用。至荐举后,现任内有不称职者,原荐之督提镇降一级调用。升任后不称职者,原荐官免议。如无贤能官员,停其荐举。又题准官员,起解杉木,不拣择精美,以不堪用者解送,或折损,或迟延,俱罚俸一年。巡抚、布政使各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凡官员,将斩绞人犯,在狱不加肘锁,以致脱逃者,革职。上司官不据实申报,降二级调用。若已加肘锁,脱逃者,照越狱例,限一年缉挐。不获者,照罪犯轻重处分。其起解斩绞重犯,不加肘锁,少差解役,以致脱逃者,降一级调用。军流徒罪人犯,罚俸一年。缉挐。如已加肘锁,多差解役,脱逃者,俱照越狱例,按罪犯轻重处分。若系差役得财,将人犯疏纵脱逃者,本管官照失察,衙役犯赃例处分。原解未经交付之先,疏纵脱逃者,将原地方各官议处。如已经交付明白,脱逃者,将承接该管各官议处。
又题准凡正犯不应援
赦,承问各官错拟罪者,仍行议处。其正犯既经援赦免罪者,承问官免议。
又题准凡督抚将应
赦斩绞人犯,不与援免者,降一级调用。如将不应
援免之斩绞人犯,援
赦议免者,罚俸一年。将应
赦之军流等犯,不与援免者,罚俸一年。将不应援
免之军流等犯,援
赦议免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官员承问婪赃员役,因遇
赦,竟不提质,即行结案者,罚俸一年。转详之司道
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凡承审官,将应拟斩绞人犯,错拟凌迟者,降一级调用,司道、督抚罚俸一年。将军流等罪,错拟凌迟者,降四级调用,司道降二级,督抚降一级,俱调用。将军流等罪,错拟斩绞者,降三级调用,司道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将徒杖笞罪,错拟军流者,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其或应绞拟斩,应流拟军,应笞杖拟徒者,该部行令改正,免其处分。如错拟人犯已决者,承问官革职,司道降四级调用,督抚降三级调用。将无干之人拟决者,亦照此处分。如经审各官,曾经定罪者,一概处分。若承问官,将应凌迟人犯,错拟斩绞者,降一级调用,司道、督抚亦均罚俸一年。将凌迟人犯,错拟军流者,降二级调用,司道降一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将应斩绞人犯,错拟军流者,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将军流等犯,错拟徒杖笞罪者,罚俸一年,司道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将有罪人犯,不行拟罪者,照罪犯轻重处分,其或应斩拟绞,应军拟流,应徒拟笞杖者,亦听该部行令改正,免其处分。又题准凡官员,承问婪赃人犯,将原参赃银不行审出,及数少者,降三级调用。转详之司道,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如督抚查出题参者,督抚免议。若将审出赃银,私行改删者,革职。又议准凡承审各官,将正犯取定口供,在限内监毙者,免议。限内不取口供,一案淹毙一二人者,罚俸六个月。三四人者,罚俸一年。五六人者,降一级留任。七八人者,降二级调用。九人以上者,革职。若淹毙因事干连至一二人者,罚俸一年。三人者,降一级留任。四人者,降二级调用。五人者,革职。上司官不据实题参者,降二级调用。至已取口供,逾限不结,将正犯监毙者,照限内不取口供例处分。若将牵连无干之人,监毙一人者,降一级调用。二人者,降二级调用。三人以上者,革职。上司官不据实题参者,亦降二级调用。若限内不能完结,虽经展限,有淹禁致死者,仍照限内监毙例处分。若在展限之外死者,亦照逾限例处分。其因私雠监毙人,照律议罪。又覆准凡情轻事件,一应人犯,俱在外候审,若问刑衙门迟延羁禁者,听科道指名参处。
又题准凡官员,将斩绞重犯,不行羁禁,令人取保,以致脱逃者,革职。将发到监犯,故推别衙门,以致脱逃者,降四级调用。该上司不行揭报,降二级调用。若将军流徒罪人犯,取保脱逃者,降一级调用。笞杖人犯脱逃者,罚俸六个月。又题准督抚所参贪劣属官,责令委官看守。如疏忽以致自尽者,承委官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凡中式真文,准其誊写,选刻发卖。如遇乡会科场,预先召集多人,妄造文字,假称新墨卷传卖,及直省生员滥刻选文、窗稿传卖者,礼部及科道、督抚查访,将假造之人,如系现任官员,罚俸三个月。未选官员,于选官日罚俸三个月。举人,罚停会试一科。贡生,罚停廷试一年。监生,罚多坐监六个月。生员,降为青衣。儒童,行令该地方官责二十板。如有冒名私刻,罪坐假冒之人,亦令该地方官责四十板。
又题准生员关系取士大典,若有司照民例扑责,非
朝廷恤士之意。今后如果有欠粮重情,地方官先
报学院学道,俟黜革后,治以应得之罪。若词讼小事,应责治者,发该学官惩责。
又议准官员,将迟延事件,推诿他人者,除照迟延例计日处分外,再罚俸一年。
又议准官员奉上司行查职名,迟延者,转催官员罚俸六个月。
又令凡为己事叩
阍,审无冤枉者,责四十板。
又议准官员因事夤缘,私行馈送,发觉之日,与者、受者俱革职提问。如馈送之时,不即行出首,后经发觉,虽所馈之礼未受,亦罚俸一年。又题准督抚将奉
旨驳察事件,含糊题覆者,降一级留任。
又覆准旗下人犯徒罪,枷号日期未满,遇
赦即行释放。其民人犯徒罪已到配所,遇
赦者,亦照旗下人例,免徒释放。
又覆准凡告发事件,止照状内有名人犯审拟。如光棍案内夥党人多,仍行严拿审治。如无干牵连者,即行释放。
又题准官员将斩绞人犯,在狱不加杻锁,以致自尽者,降一级调用。上司不申报者,罚俸一年。如已上杻锁,自尽或病死者,免议。
又题准凡官员,将重罪要犯致死,以图灭口者,革职是问。该上司不据实揭报,降二级调用。又题准凡州县官,有潜逃反叛,正犯未经查出,或出具并无印结,被人首发者,革职。将该管知府降四级调用,司道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如系斩绞要犯,未经查出,或具结后被人首发者,降二级调用,该府道罚俸一年。如系反叛牵连之人,及军流人犯,未经查出者,罚俸一年。若将紧要重犯,官员自行藏匿者,革职。又题准捕役诬拿良民为盗,私用非刑,致死人命者,将该管官革职,道府降二级调用,按察司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如未致死者,该管官降四级调用,道府降一级调用,按察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武职官获盗,即交有司审理。若不速送,私用非刑审理,及诬良为盗,致死者,失察之总督罚俸九个月。未致死者,罚俸六个月。
凡承缉叛犯,又题准将承缉文武各官,俱革职带罪,限三年缉挐。如不获,将文职降一级,武职降二级,各调用。如有加级纪录,准其抵销。盗犯仍照案缉挐。武职兼辖各官,降二级戴罪,限三年缉挐。如不获,亦降一级调用。加级纪录,亦准抵销。该省总兵官,罚俸一年,免其停升。其接缉协缉文武各官,于贼犯发觉之日计算,未满三年者,仍停其升转,缉挐人犯。若已满三年,俱各罚俸一年,免其停升,未获贼犯,仍照案缉挐。又题准发遣军流徒犯,该管官两月内不行起解者,罚俸一年。过一年者,降一级调用。不行查催之上司,罚俸半年。若起解迟延,致人犯毙狱者,降一级调用,上司官罚俸一年。官员将应解人犯,错解别处者,罚俸六个月。若将未经题结军流等犯,先行发遣者,降一级留任。
又议准凡官员,该管地方有失火延烧房屋者,罚俸三个月。沿烧文卷仓廒者,罚俸一年。如将钱粮文册,擅藏私家,以致焚燬者,降一级调用。又题准凡军罪人犯,在配所脱逃者,将该管官罚俸六个月,统辖官罚俸三个月。军流徒罪人犯私自逃回原籍,地方官不行查出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督抚将重犯引律具题,或拟重,或拟轻,
曾经三法司两议具题者,督抚并承问官,俱免议。
又题准冲决地方,有催夫不发,及桩柳等项不行速办,或称非系本汛,推卸以致迟误河工者,俱降一级调用。不行转催上司,罚俸一年。又议准奉天等处,招徕之民偷采人参,为从者照旗下人例,虽已得参,免其入官,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
又题准
内廷工所,被人偷盗物料者,监工官及守门官俱
罚俸一个月。
又题准官员起解金砖,不拣择精美,以不堪用者解送,或折损,或迟延,俱罚俸一年。巡抚、布政使各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官员解送各项匠役,或名数短少,或不择良工,以老病不谙之人塞责者,罚俸六个月。又覆准凡贪官、蠹吏事发,督抚必须从公确议。若有徇庇贪污等情,经科道纠参是实者,将督抚、承问各官,一并从重治罪。
又议准官员任所,如有亲戚朋友,听其招摇诈骗者,本官革职。
又议准凡官员为事听理,不候问结,即回原籍者,罚俸六个月。承审官将听审官员人犯,不候结案,听其回籍者,亦照此例议处。
又令正月停刑,照顺治十七年例行。
又题准正月既经停刑,应将审定正犯监固,俟二月具题正法。
又题准凡官员将绞罪人犯误斩者,降一级调用。将应监候人犯立决者,降四级调用。若于停刑日期,违例行刑者,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凡检尸官员,听信仵作,埋没伤痕,或将打砍伤痕,报称跌磕伤者,降二级调用。转详之上司,罚俸一年。如上司批令再检,不行检验,或不实报伤痕者,降一级调用。
又议准官员批写票签,如将工部知道,错写兵部知道者,堂官罚俸一个月。错写官罚俸两个月。
又题准凡衙役犯赃,本管官失于觉察,十两以上者,革职。一两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不及一两者,降一级调用。
又题准凡奸棍私造假印假票,冒称职官,或谎充带翎,假托差使者,所在府州县官员,不行查拿,各降一级调用。如官员有将此等奸棍,给与印结执照者,事发,即行革职。
又题准凡官兵挐获出海贸易者,将货物、家产一半给赏,一半入官。若遇
赦免罪,免其入官,仍将一半给挐获之人。
又十二月十四日,钦奉
谕旨:流徙人犯,定例六月、十二月不行发遣。今思十
月至正月终,俱属寒冷之时,流人多有贫者,衣装单薄,无以禦寒,以罪不至死之人,冻毙道途,殊为可悯。以后流徙宁古塔、尚阳堡人犯,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俱停其发遣。钦此。
又题准凡隐瞒反叛籍没入官人口者,照隐匿入官财物之例,不论男妇大小,五口以上,杖一百,流徙宁古塔。四口,杖一百,徒三年。三口,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口,杖八十,徒二年。一口,杖七十,徒一年半。旗下人有犯徒流之罪者,照例分别枷号发落。
又题准凡官员拟将不应折赎之人,违例折赎,及将应折赎之人,不行折赎者,均罚俸六个月。又题准官员承审反叛人犯,不曾审出真情,后经别官审出,将原问官革职,转详之司道降四级调用。未尝查参之督抚,降一级调用。若将紧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问官降二级调用,司道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承审绞斩人犯,不曾审出真情,后经别官审出者,将原问官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若将紧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问官罚俸一年,司道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承审军流等犯,不曾审出真情,后经别官审出者,将原问官罚俸一年,司道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如将应取紧要口供,不行取供者,承问官罚俸六个月,司道罚俸三个月。
又题准凡将应候秋决人犯,拟为立决者,承问官降一级调用,司道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如将应立决人犯,拟为秋后者,承问官罚俸一年,司道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又题准凡官员拷鞫人犯,于夹棍拶指外,用别样非刑,及将妇女擅用夹棍者,俱革职。该上司不行查报,降一级调用。督抚不行题参,降一级
留任。其犯妇有孕,亦不得轻用拶指,违者,降一级调用,该上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凡官员将旗下人,擅行夹责者,降一级调用。
《户部则例》:一、顺治七年三月内定例,民间房地,不许卖与投充之人。将卖买之人房屋、地土买价,尽皆入官,二人皆治罪等语。康熙九年四月,户部咨丰润县民张铎等,纳粮地卖与班布尔善公下人许敬。康熙八年六月,许敬之主犯罪,其地入官,钱粮全请除豁等因,前来查顺治七年三月,部行民间房地不许卖与投充之人,将卖买之人房屋、地土买价尽皆入官,二人尽皆有罪等因,通行顺治十三年题覆所定,七年禁止之后,所买地土房屋,部里收拿,所给价值,交与该管官追取解部。顺治七年以前,买地土房屋,部里收挐,原价银照数给还,将地亩钱粮行文地方官除免等因,顺治十八年九月,内题覆所定,顺治七年以前所买房屋地土,发觉于未禁之先,部里不给价银,仍留于原买之人。七年禁止以后,买地土房屋是知禁而买,仍照先经传示,将地土房屋买价尽行收挐等因。如果丰润县民张铎等,将地先卖与旗下,历年是谁纳粮,明知禁止买地卖地,因何又卖,应不便准除粮,仍咨回该抚,作速照数追完。
《刑部则例》:一、吏部覆台臣李条奏除,先经离任建立年久者不议外,应通行直隶各省督抚,查现任官员,有建祠立碑者,拆毁。以后现任官员,建祠立碑邀誉,刊布歌谣,永行禁止。如有现任各官,仍违禁者,司道府州县官员,查报督抚题参。司道府州县官员若不行查报,督抚一并指名题参。康熙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奉
旨:依议。
康熙十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谕宗人府、吏、兵二部:以后王以下及文武官员,处
分罚银及罚土黑勒威勒之例,应否酌量其情罪,改为罚俸。著确议具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凡知州、知县、吏目、典史、卫
所守备、千总官员失察,逃人一名者,革职。如未失察之先,有查解逃人三十名者,准其功过相抵,免革职。查解十五名者,所加之级销去,照原品降一级调用。知府、直隶知州所属,有一员失察,逃人,革职者,降二级调用。如未失察之先,所属有查解六十名者,准其功过相抵,免其降调。查解逃人三十名者,所加之级销去,照原品降一级留任。道官、管卫所掌印都司所属,有一员失察逃人,革职者,罚俸一年。二员革职者,降一级留任。三员革职者,降二级调用。其先有查解逃人四十五名者,准其抵降一级。巡抚所属有一员至四员失察,逃人,革职者,罚俸九个月。五员者,降一级留任。其先有查解四百名者,准抵降级。其盐运司管内外钱粮局、窑厂官、五城兵马司官及武职官员,失察,逃人,处分,功过相抵之处,俱照前定例行。
又议准凡首告逃人,移咨巡抚不行拿解,别经发觉者,巡抚降一级留任。该管官俱照失察逃人例议处。
又题准凡失察逃人,系隔省挐获,或伊主及旗下人挐获者,巡抚以下、典史以上题参。若隔府挐获,系别道官所属者,道府以下题参。系本道官所属者,知府以下题参。隔州县挐获者,止将州县官题参。
又题准凡官员因逃人事件,牵连降级之后,知府、知州、知县能挐解逃人足,不论俸满,即升之数,道员所属地方足,加二级之数。巡抚所属地方足,加一级之数者,俱准复还所降之级。盐运使管内外钱局、窑厂官、五城兵马司官及武职官员,俱各照定例行。
又题准凡父母带逃十三岁以下之子女,同其父母拿解者,地方官不记功。若另行拿解者,照自行逃走十三岁之子女例,将地方官一体记功。如被伊主认获,及傍人出首者,窝家、邻佑等及失察地方官,仍照例治罪。
又题准凡窝逃之人,及疏脱逃人之解役,每遇热审,照例减等,免流徙,责四十板,徒三年。其馀别罪,亦照例减等。
又题准凡地方官,将逃人监禁,迟滞过一月者,革职。如一月内不能查明申解者,预行申报督捕衙门展限。
又题准凡夫妻父子同逃,投递逃牌遗漏一半者,本主鞭一百,逃人俱断给伊主。
又题准凡地方官,将未离原籍之民,作逃人拿解者,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凡逃人无一定住处,或雇觅佣工,或赁住店房,未过十日者,其窝家、邻佑等既经免罪,地方官亦免议处。
又题准凡地方官称系逃人拿解,无主认识,发伊原籍地方官确查,实系民人,取保释放,具文申报。若有投充俘获,卖身旗下情由,仍行解回,有主者给主,无主者入官。若将真正逃人,称系民人,保结释放后,被伊主识认,或旁人出首为首,保人断作窝家,其馀保人、邻佑,照例治罪。其不行详查,取保释放之官,革职。
又议准凡顺治元年以前逃人,不给原主,放出为民。如仍投旗下者,有主认识,仍给原主。又议准凡出首逃人,查明谎告、仇告者,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人,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若串通纠合图财行诈者,俱以光棍例治罪。若民人不在该地方官处告理,向督捕衙门越告者,不准行。至逃人无论旗下,及民人首告查解者,该管各官、邻佑、十家长地方免罪,窝家免其流徙,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追银十两给首告之人。如出首逃人,未经审理辄逃者,所告情节注册,不准行。后经挐获,或自行投回,仍照例治罪。
又题准逃人寄居妻家,若有十三岁以上男丁作为窝家,十二岁以下免罪。
又议准凡瞽目之人,窝隐逃人者,免责,并妻子流徙尚阳堡。
又题准凡窝带逃人者,系官革职,常人照例枷号,鞭责。
又议准凡失察逃人之管队,免其流徙,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逃人中,證已故,或失落文契,招称系某家所买,审实者,断与买主。非买主,冒认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其并非卖身,而谎称卖身之人,责四十板,并妻子发与宁古塔穷兵为奴。凡宁古塔驻防旗下逃人,又题准逃二次者,该将军审结。三次者,该将军具文报督捕覆议,具题。若满洲窝隐逃人,及无窝主之逃人,即于本处照例审拟。
又题准凡鞭刺过逃人,俱自
赦后计算三次。
又题准凡逃人无主识认者,鞭刺,入官,给与八旗穷兵后,被原主识认,仍给原主。地方官功过不议,窝家及地方十家长、两邻照例责释。又题准凡逃人在外娶妻,及所生子女,或经拿获,于未审之先,逃人亡故者,不断与逃人之主,释放为民。
又题准凡逃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女,已聘民人者,不断与逃人之主,仍归给本夫。
又题准凡逃人被获,交与伊主,若主转卖与人,在外娶妻,所生之子女,俱归给逃人断与后买之主。
又议准凡旗下人聘娶民妇,其妇逃走者,免刺,鞭一百。
又题准凡保定、太原、沧州、德州等四城驻防逃人,若有窝家,令伊所属官员转报巡抚,交该邻近按察司、同城守尉审理。若按察司所驻地方遥远,除伊所属道员外,交邻近道员、同城守尉审理。如窝隐情真,该抚核实,止将窝主解送督捕覆议,具题。若无窝主之逃人,即于彼处,照例鞭刺。逃走三次者,城守尉具文报督捕覆议,具题交刑部。
又题准凡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地方官,拿解逃人窝犯,严加肘锁。每一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押解。如违例,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职,疏脱之人责四十板。其陕西、湖广、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地方官,挐解逃人窝犯,严加肘锁,每一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递解。经过地方官,将逃人肘锁验明,每一名亦照数换差递解。如违例,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职,疏脱之人责四十板,释放。如照例佥差押解、递解,解役疏脱人犯,或通同逃走者,将解役各责四十板,并妻子、家产、人口一并流徙尚阳堡。地方官俱免议。
又题准凡解役中途疏脱逃人,拟定流徙,于未流之先得获逃人者,免流徙,责四十板。
又题准凡佥差押解逃人之役,私自交与别人代解,致逃人疏脱者,地方官罚俸一年,正身解役流徙,代解之人责四十板。
又题准窝主责四十板,并妻子、家产、人口一并流徙尚阳堡,房地入官。
又覆准窃盗三犯之伊主,父兄系官,议处。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又覆准凡白昼抢夺三次者,将伊主父兄,系官,议处。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又覆准凡强盗首后,再犯,又首者,照律不准自首,治以强盗之罪。
又覆准凡强盗杀死人命、奸人妻女、烧人房屋者,不准自首,仍照律行。其劫财伤人,未致死者,并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仍准投首。又题准直省督抚题参盗案,本省定限四个月,兼管省分定限六个月,俱以失盗日为始。至逾限月日,专责督抚提准,计月处分,不许分坐属官。
又覆准凡一月内,获半,停升,缉拿馀贼者,限一年缉拿全获,免罪。如不获,罚俸一年,照案缉拿不停升。
又议准官员殴死奴仆者,罚俸九个月。故杀者罚俸一年,追人入官。持刃杀死者,革职。
又题准凡殴死人命罪犯,已经宥免者,停其赔人给银四十两之例,仍照律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
又题准各省漕粮,督催粮道、知府等官,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二分者,罚俸六个月。欠三分者,住俸。欠四分者,降二级。欠五分者,降三级。欠六分以上者,革职,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参后违限不完者,加倍议处。应罚俸三个月者,罚俸六个月。应罚俸六个月者,住俸。应住俸者,降二级。应降二级者,降四级。应降三级者,革职。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应革职戴罪者,实降二级调用。欠不及一分者,免议。
又题准承追侵那钱粮,初次限四个月追完。逾限不完,降俸二级,戴罪督催,再限一年全完。如仍不完,罚俸一年。
又题准奏销兵马钱粮,改限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于四月终到部,江南、浙江、江西、湖广于五月中到部,福建、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于六月中到部。逾限,照例议处。
又令直省存留钱粮,照数收钱,上下通行,方无壅滞。有不收铸钱者,以违
制论。
又覆准除盗漕粮,仍照例遵行外,凡盗钱粮,不分腹里、沿边、沿海,至三百两者,拟斩监候。不至三百两者,仍照律治罪。
又覆准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四十两,并常人盗八十两者,照律斩绞拟罪,准徒五年。监守自盗二十两以上,常人盗四十五两以上者,拟流总徒四年。盗三百两以上,仍照例拟斩。
又题准侵盗钱粮,入己,数满三百两者,照例拟斩。不及三百两者,照监守自盗正律,并赃拟罪。又题准凡常人盗钱粮至三百两者,拟绞监候。又题准
内廷应用匠夫物料,据内务府印文,照数给发。其紫禁城及
皇城内一应工程,工部确估,一千两以上者,具题
修理。不及一千两者,工部酌定修理,开明物料,及需用钱粮,行文内务府,差官会同工部监修。如钱粮有馀,工部会同监修官具题。倘不敷用,原系具题者,工部题请给发。原系工部酌定者,工部查核添给。至在外各处修造,动支钱粮一百两以下者,听工部记册,年终奏销。一百两以上者,工完日,开明工匠物料钱粮数目,移送科道详勘。如有浮冒,即行题参。
又覆准投诚之贼,借追赃之名,将平民假称伊夥,挟仇攀害,索诈财物者,照光棍例治罪。又议准领凭各官,或患病,或有事故,于一月内呈明到部,仍准给凭。一月以下不领凭者,革职。又题准卓异官员,查阅吏部册籍,若有未完事件者,不准。并将题荐之督抚等官治罪。
又题准凡屠户,止许将不堪使之牲畜,税买宰杀。如宰杀好牲畜者,虽系上税,仍照故杀他人驼骡律,杖一百。若将偷来牲畜,私买宰杀者,与窝盗一体治罪。
又令文武官员犯罪,锁禁锁挐,永行禁止。又题准督抚疏内所有字样,贴黄内遗漏者,或贴黄内所有字样,疏内遗漏者,罚俸三个月。又题准官垆夹带私铸者,照枉法计赃治罪。又题准行使废钱,被人首告者,废钱入官,制钱给赏首告之人,本犯枷。示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又题准嗣后拨饷,将建旷银,并上年兵马奏销案内存剩银,充作半分,地丁等项银两,充作九
分半,拨足十分。如司府各官,于部拨项款外擅动别项钱粮,督抚指参。督抚失察,一并议处。又议准
京城内地,不许开设戏馆,令永行严禁。
又题准凡地方官,不设立十家长,给与木牌者,降一级留任。
又题准论功之例,不分旗下官员、军民人等,一体照定例行。
又议准凡遇应具朝服补服之日,启奏官俱具朝服补服。违者,本部指名题参。
又覆准凡无业之人,在街道打手鼓、踢石毬者,拿送到部。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又覆准凡擅入
长安等门,打石狮子鸣冤者,照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叫诉冤枉律治罪。若打
正阳门石狮子控告者,照损坏
正阳门外
御桥律治罪。所告情由,俱不准行。
又题准复停止马禁。
又题准凡兵丁役夫,将押解流犯妻女奸污者,照奸囚妇律治罪。其押送之官,虽不知情,严加议处。如押送之官,奸污犯人妻女,及擅加杻镣殴打,逼勒财物者,从重议罪。此等事情,许流徙尚阳堡、宁古塔人犯,在
盛京户部控告。外省解京人犯,在刑部控告。
又题准四川省士子寄籍他省入学者,各直省巡抚查明,自顺治元年以来入学,有愿回籍者,令其回籍。蜀抚查明本生籍贯,方许拨入该府州县儒学,一体考试。该学臣即将回籍生员,注册报部。直省各学臣,亦将回籍生员,注明册内,以便查核。如有冒籍四川,希图应试者,本生黜革治罪,该地方官一并参处。
又覆准直隶各省,考取武童,俱照文童例,分别大中小学名数考取,一体报部。至考取武举、武生,学臣取具,并无诡冒,连名保结,细加查认。除别省人住居年久,入籍置产当差者,不议外。若有一人冒进两途,及现任官子弟,并别省人诡名冒籍匪类,滥充顶替等弊,该抚据实题参。若有隐庇,将出结之官,并不行查参之督抚,治以隐庇之罪。
又题准各官给假,取本衙门堂官,或同官,或同乡官印结,具呈吏部代题,准给执照回籍。在家许住四个月,往返路程,直隶两个月,山东、河南、山西六个月,陕西、浙江、江南、湖广、江西八个月,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十个月,云南一年。违限者,议罪。若俸深,遇应升之月告假者,不准。又议准凡诬告平民,拖累监禁,及刑拷致死一二人者,原告照例拟绞。其在旅店及途中病死者,仍照律例,止坐应得之罪。
又覆准直省督抚在热审之先,具题到部之案,遇热审,仍行减等发落。其在热审时具题之案,虽过热审之期,到部者,亦仍减等发落。
又题准插血结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结拜弟兄,无插血焚表等事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一百。又议准凡隐留阿木道等处喇嘛、班第者,都统、副都统、参领罚俸一年,佐领、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隐留之人,系有职任官,革任。无职任官,革职。系平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又题准凡遇军流之犯,果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以次成丁者,责四十板,将军罪照依流罪收赎,准其存留养亲。
又题准凡应罚银十两,力不能纳者,枷号一个月。应罚银五两,力不能纳者,枷号二十日。又题准捕役误杀无干之人,停其追银四十两之例,于本犯名下追银十二两四钱二分,给与被杀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