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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四十一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七
皇清〈律例二〉
皇清〈律例二〉
祥刑典第四十一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七
皇清
《大清律附》〈顺治二年奏定〉真犯死罪,决不待时。陵迟处死:
刑律: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采生折割人者。
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期亲,若外祖父母者。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者。
斩罪〈决不待时〉:
户律: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刑律:
谋反、大逆,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
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盗
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飨荐玉帛之属者。
盗
制书及起马御宝、
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
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从者。
采生折割人,为从者。
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
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造魇魅符书咒诅杀人者。
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殴受业师,死者。
奴婢殴家长,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妻妾殴夫,死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上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奸小功以上亲,强者。
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奸父祖妾、伯叔母、㚲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
绞罪:〈决不待时〉
户律: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刑律:
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为首者。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殴夫,至笃疾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笃疾者。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刃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及与和者。真犯死罪,监候,再审奏决:
斩罪:〈监候〉
吏律:
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大臣亲戚,非奉
特旨,除授官职者。
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犯罪该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诸衙门官吏与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扶同奏启者。
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弃毁
制书及起马御宝、
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者。
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于敌人者。
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户律:
贩私盐,拒捕者。
礼律:
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
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兵律:
向
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 皇城京城门禁者。
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伪造者。
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
飞报军情,隐匿不速奏
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
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器、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策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边将不固守,及守备不设,因而失陷城寨者。与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
损军者。
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首者。
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
守禦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牧民官激变良民,失陷城池者。
军器辄弃毁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死者。
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接引起谋之人。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泄事情者。实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
出使驰驿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调遣军马及报军务军情文书,故不遣使给驿,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需管送违限,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刑律:
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
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窃盗拒捕及杀伤人者。
因盗而奸者。
劫囚者。
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
白昼抢夺,伤人者。
失火、行船遭风,抢夺,伤人者。
略诱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卑幼发尊长坟冢,开棺椁见尸者。
若弃尸卖坟地者。
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
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
谋杀人造意者。
奉
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杀者。
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奸夫。
用毒药杀人者。
故杀者。馀条以故杀论者,准此。
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因而致死者。
庸医故违本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死者。
奉
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至死者。
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死者。
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者。奴婢殴良人,死者。
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伤者。
奴婢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死者。雇工人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妾殴正妻,死者。
殴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妻妾殴夫之缌麻尊长至死者。
殴继父至死者。
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众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诈为
制书及增减者。
诈传
诏旨者。
各衙门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
旨追问者。
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
诈假官假与人官者。
诈称内使及内院、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访事务,煽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煽惑人民者。
奸缌麻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强者。
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强者。
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奸家长缌麻以上亲及妻妾,强者。
放火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
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杀人者。
罪囚反狱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
绞罪:〈监候〉
吏律:
弃毁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户律:
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
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税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妇女者。礼律:
师巫假降邪神。
一应左道乱正之术,煽惑人民,为首者。
兵律:
擅入
御膳所及御在所者。
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杖之人,但持寸刃入
宫殿门内者。
从
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在
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杖入
殿门者。
内使私将兵器入
宫殿门内者。
向
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越
皇城者。
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
私使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
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军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越渡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故纵同罪。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刑律:
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伤人者。
杀人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
率领家人随行打夺,家人亦曾伤人者。
窃盗三犯,掏摸罪同。军人为盗三犯。
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发冢开棺椁见尸者。
窃盗一百二十两以上者。
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内薰狐狸,烧尸者。
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奉
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伤者。
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
斗殴杀人者。馀条以斗殴论者,依此。
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笃疾者。
奉
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
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
若殴六品以下长官、佐贰官、首领官,笃疾者。首领官及属官、佐贰官,殴长官笃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笃疾者。以威力制缚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奴婢殴良人至笃疾者。
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故杀缌麻、小功亲奴婢者。
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及故杀者。奴婢过失杀家长者。
若殴家长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者。
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妾殴正妻至笃疾者。
夫殴妻至死者。
殴妻之父母至笃疾者。
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笃疾者。
尊长殴卑幼缌麻、小功、大功,至死者。
故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
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妻殴卑属至死者。
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者。
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骂家长者。
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诬告人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
诈为
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
诈为将军、总兵官衙门、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禦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
诈传
皇后懿旨、
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私铸铜钱者。匠人罪同。
强奸者,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
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奸亲属妾,强者。奴及雇工人奸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失火延烧
宗庙及宫阙者。
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狱卒陵虐罪囚,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狱卒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两,无禄人一百二十两。不枉法,有禄人一百二十两以上。馀条以枉法论者依此。
杂犯死罪:〈准徒五年〉
斩罪:
户律:
内府承运库交割馀剩之物,朦胧擅将出外者。
礼律: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刑律:
盗
内府财物者。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臧论罪四十两。馀条以监守盗论者,依此。
绞罪:
吏律:
军官犯罪,不请
旨上议,当该官吏。
兵律:
车驾行处,军民冲入仪仗内者。
冲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在京守禦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逃军买求者。
刑律:
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八十两。馀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
冢先穿陷及未殡埋开棺椁见尸者。
边远充军:
吏律:
官员乞养子诈冒承袭者。他人教令者。官司知而听行者。
户律:
诈称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
寺观庵院不许私自刱建增置,违者。
兵律:
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
皇城门内者。
门官、宿卫官军故纵者。从
车驾行而逃者。
内使私将兵器进入
皇城门内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
皇城门应闭而误不下锁者。
将帅擅调军马及所擅发与者。
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邻近卫所,不即发兵策应者。
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御宝
圣旨,不得擅离汛地,若军官有改除别职,或犯罪取
发,如无奏奉
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
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
军人私出外境,掳掠伤人,为从者。
各处守禦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
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户、百户、镇抚。
军人关给军器私卖者。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
本管官吏容隐不举,及虚作逃亡报官者。军官、军人听从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时,辄于公侯门首伺立者。
从征守禦官军人在逃,再犯者。
在京各卫各处守禦城池军人在逃,再犯。各处守禦及屯田官军,递送逃军妻女者,逃军买求者,守门之人知情故纵者。
刑律:
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者
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与金银段匹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充军:
名例:
军官有犯私罪,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军官、军人犯罪该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
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馀丁抵数。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吏律:
守禦去处,千百户镇抚有缺,具本奏
闻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
罢职役。
户律:
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
兵律:
内使出入,不服搜检者。
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旧各充军。
边将私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军人出征获到马匹,军官卖者。
军官私卖军器者。
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种田土,或隐占在已使唤,空歇军役罪止者。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故纵不举,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百户、总小旗知而不首告者。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卫各处守禦城池军人在逃,三犯。知情窝藏者,本管目头知情故纵者。
在京各卫军人在逃,初犯者。
不行用心钤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军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以逃军论。
刑律:
起发充军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长押官故纵者。
应充军囚徒断决后,限外无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人之罪发遣。附真犯死罪充军为民例:
凌迟处死:
一、在外衙门,如有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会审情真,即单详到院,院寺即行单奏决。单到日,御史即便处决。如有监故在狱者,仍戮其尸。
一、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仍剉碎死尸枭示。
一、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及于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
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从谋故杀殴骂,凌迟斩绞各条下科断。
一、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依凡论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从谋故杀殴骂,凌迟斩绞各条下科断。
斩罪:〈无立决字样者,俱监候。照例处断者,查照所比之例施行〉户例:
一、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杖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者,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依律处斩。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杖响器,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二人以上者,为首坐以斩罪。
一、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
一、外国差使赴京
朝贡,官军民人等与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
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违者,处以极刑。
兵例:
一、临阵若擅杀平人,及被难逃回人口,冒作贼级报功者,俱以故杀论。
一、若打造违式海船,卖与外国人图利者,比依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处斩,仍枭首示众。
一、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外国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各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
一、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处斩。
一、沿边沿海腹里都司卫所,自住一城,及与府州县同住一城。但遇贼寇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临时弃去,致贼入城。及守备不设,为贼掩袭而入。杀虏男妇三十人以上,焚烧官民房屋者,都司并各该城分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其同住府州县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失陷者,亦比问斩罪。若两县与卫所同城者,止以贼从某县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各照前治罪。若各城原无设有都司卫所,而府州县职守专城,但有前项失事者,不分不行固守,弃去,及守备不设,各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若两县同在府城,止以贼从某县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各照前比问斩罪。刑例:
一、盗
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依律议拟。
一、
皇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
桩楂,比照盗大祀
神御物,斩罪,奏
请定夺。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
拟断。
一、沿边沿海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监守盗者。
一、强盗杀伤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伤人,俱随即奏
请审决,枭首示众。
一、向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證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处所,枭首示众。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如系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
请定夺。
一、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强盗得财。一、各处无籍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本犯枭首。一、各处无籍之徒,引贼劫掠复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本犯枭首。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殴者律奏
请定夺。
一、若盗及弃毁、伪造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
钦给关防,悉与印信同科。伪造及弃毁盗,皆斩。
一、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者,若已受职,依律问拟诈假官死罪。一、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一、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挐问明白,正犯枭首示众。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俱照原问死罪处决。
绞罪:〈无立决字样者,俱监候。照例处断者,查照所比之例施行〉户例:
一、凡强夺良家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
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
占为妻妾,绞罪,奏
请定夺。
一、凡盐徒聚众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照官司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下手者,坐以绞罪。
兵例:
一、军官、军人遇有征调,点选已定,至期起程,避难在逃,依律问断。其征期已过,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台哨瞭半年,还职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一、在京在外守禦城池军人,在逃三次,依律处绞。
一、私自贩卖硫黄、焰硝卖与外国人,不拘多寡,比照私将军器出境律条坐罪。
刑例:
一、凡盗
内府财物,及监守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三次犯
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照窃盗三犯,并论次数,奏
请定夺。
一、沿边沿海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常人盗者。
一、窃盗初犯,刺右臂。革后再犯,刺左臂。若两臂俱刺,赦后又犯,准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中间罪不至死者,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
一、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奏
请定夺。
一、军民人等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实者。仍拟死罪,奏
请定夺。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绞罪,奏
请定夺。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等官
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皆绞。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
一、原犯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若犯至三次,通系著伍以后者,即依守禦官军律,绞。其有在逃遇宥者,三犯,亦并论拟绞,奏
请定夺。
永远充军:
名例例:
一、管庄佃仆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者,都发边卫永远。
一、拨置王府军民人等充军,逃回再犯者,极边烟瘴永远。
吏例:
一、罢閒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烟瘴永远。
户例:
一、沿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上番峒寨潜住者,边卫永远。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朦胧投献
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捏契典卖者。山东、河南及
直隶各空閒地土,听民尽力开耕,永不起科。若
有占夺投献者,俱边卫永远。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收放粮草,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陵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徒以上与再犯,杖以下,属军卫者边卫,属有司者附近,俱永远。
一、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辄便邀集党类数十为群,入门噪闹,指为揽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灭,所费钱物出在解户,以致钱粮累年不完者。照打搅仓场例。
一、捏称
皇店在于京城内外,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极边永
远。
兵例:
一、川广云贵陕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外国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财物,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贻患地方者,俱边卫永远。
一、沿海守把海防武职,听受通番土俗哪哒,报水分利,金银至一百两以上,许令船货入港,串同交易,贻患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真犯死罪外,比照川广云贵陕西等处汉人交结外国人事例,边卫永远。
一、黄船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极边永远。
刑例:
一、仓库钱粮,若宣、大、甘、宁、榆、辽、四川建、松、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倍之,俱边卫永远。
一、在京衙门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倍之。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倍之。各处徵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至五匹及三犯以上,属军卫者极边,属有司者边卫,各永远。一、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挐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搜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不分首从,边卫永远。一、设方略诱娶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为从者,边卫永远。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
一、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一、聚众执持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奸淫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不分首从,边卫永远。
一、沿边地方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官员,但有科敛及扣减入己,赃私三百两以上,边卫永远。
一、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犯该徒罪以上,边卫永远。
极边烟瘴边远沿海边外充军:
名例例: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逃三次以上,口外。吏例:
一、军职应袭儿男弟侄,勘明缴报兵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属有司者,边外。
一、诱卖各边军丁者,极边。
一、土官袭替,其通事人等及逃流军、囚客人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雠杀者。俱极边烟瘴。
户例:
一、军户子孙另开户籍,或以别府州县入赘寄籍,及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烟瘴。
一、强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籽粒。民发边外。一、大同、山西、宣府、延、宁、辽、蓟、紫荆、密云等边官旗军民人等,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者,烟瘴。一、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民发边外。
一、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外番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
贡回还外国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
烟瘴。
一、陕西、洮河、西宁等处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者,军调别处极边。一、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擅挐官军绑打,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有司者,边外。
礼例:
一、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煽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有司者,边外。
一、左道惑众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窝藏接引,或寺观容留剃簪,探听境内事情,诱舍应禁铁器。属有司者,边外。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边外独石等处。
兵例:
一、临阵强夺他人首级报功,旗降原役一级。系边卫者,调极边卫分。
一、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馀人等,代替正军,调沿海卫分。
一、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伤掳数十人之上,不曾掳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掳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入境掳掠人民本律,边远。若交锋入境,损伤掳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
一、沿边、沿海、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内,州县掌印与专一捕盗官,若在城同守,止因防禦不固,失陷者。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者律,边远。若两县与卫所同住一城者,止以贼从某县所管城分入城,其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各照前治罪。其馀卫所府州县佐贰、首领官,但分有守城汛地,致贼于所守去处,攻打掩袭入城者。若各城原无设有都司卫所,而府州县职守专城,但有前项失事,佐贰、首领官但分有守城汛地,被贼于所守去处入城,并各州县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被贼攻入劫杀焚烧者,其守巡兵备官驻劄该城,先期托故远出,临时潜踪避匿,及守备不设,以致失陷者,亦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律。
一、各边关堡墩台等项守备去处,官军用钱买閒者,官调极边。若原在关军人逃回潜住,及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
一、各处总兵官并分守、守备等官,精选能通书算军馀各一名,其馀号称主文,干预书办者,调极边。
一、官吏旗校舍馀军民人等,为事问发为民,来京潜住,原系边外者,发边外充军。
一、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及军私出境外,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守把之人知情故纵,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者。俱调烟瘴地面军丁充军。
一、各边夜不收出境探贼,若与外国人私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外,调广西烟瘴。
一、司府州县起解备用马匹,若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再犯累犯者,极边。
一、大同三路旗军,将不堪马匹通引收买,诡令伴当人等,情嘱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调极边。
一、各处解军,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违限一年之上,正犯原系边卫,发极边。
一、马快船只附搭客货,及夹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边外充军。
刑例:
一、号称喇虎等名,白昼撒泼,口称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巡捕勾摄,殴打平人,
抢夺财物。初犯一次,属有司者,发边外。
一、盗掘矿沙,持仗拒捕者,不论人数矿数多寡,不分首从,俱边远。
一、诓骗听选官吏、监生人等财物者,烟瘴。若官吏、监生人等央浼营干被骗者,亦照前例。一、因事聚众,将本管官殴打绑缚,不分首从,属军卫者,极边。若止是殴打,为首者俱照前。一、在京在外无籍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事,绑缚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烟瘴。
一、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
旨勘问涉虚者,边外。
一、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杀。属有司者,边外。
一、各处刁军、刁民,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若原系充军边外为民者,发极边。
一、文武官吏人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虚,原为民者,发边外。原问充军者,发极边。一、蓦越赴京及抚按、按察司奏告叛逆等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有司者,边外。
一、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挟制官吏,不干己事。属有司者,边外。
一、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兜揽受雇受寄之人。属有司者,边外。
一、沿边地方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官员,但有科敛及扣减入己,赃二百两以上,调烟瘴地面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边远。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原系边卫,调极边。
一、广西、云贵、湖川等处,冒籍生员,若买到土人过倒所司公文,顶名赴部者,边外。
一、私自净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边远。一、军犯逃回,原犯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极边。一、问发延庆、保安二州为民,在逃者,改发自在、安乐二州。若自在、安乐二州逃回在逃者,发极边充军,遇
赦不宥。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属有司者,
充军。
边卫:
名例例:
一、
王府设谋,拨置旗校舍馀人等。
一、
郡王、将军、中尉,凡有奏请启
王参详后奏。如违,赍奏人员。若故违
祖训,亲身赴京奏扰者。跟随之人,其无籍之徒,诓财物
来京交通,歇家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
一、
王府人役,假借威势,侵占民田,攘夺财物,致伤人
命。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
一、
王府禄米,本府旗校官庄人等干预拨置,折收银
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及邀截纳户,用强兑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县,催徵骚扰者。杖以上。一、投充
王府及镇守、总兵及在京功臣戚里势豪之家,作
为家人、伴当,事干赫骗财物,拨置打死人命,强占田地。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
一、乐工纵容女子,擅入
王府及容留贝勒、贝子、公在家行奸,并军民旗校
人等,与贝勒、贝子、公赌博,及擅入府内,教诱为非者。
一、强盗聚众至十人,及行劫累次,系小功以下亲首告。
一、自首强盗,除重罪定例不准自首外,其馀曾伤人,随即平复不死者。放火烧空房,及田场积聚物者。
吏例:
一、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
请,希求进用。夤缘奔竞,乞
恩传奉等项,阻坏选法者。旗军舍馀调边卫。
一、军职考选,其刁泼之徒,不得与选,辄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军调边。
一、军职袭替不由军功,例该减革,却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坏选法者。调边卫。
一、军职应袭儿男弟侄,勘明缴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属军卫者,调边卫。
一、军职异姓买袭之人。
一、应袭舍人,父在,诈称死亡袭职者。
一、主文书算、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事发有显迹者。军旗若里书飞诡税粮二百石以上者。
一、旗军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捉挐者,调边卫。若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一、文职举贡官,恩例监省祭印承罢革,例不入选,买求图选,已除授者。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
朝贡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管雇,拨置害人,因而
透漏事情者。
户例:
一、汉人冒诈番人者。
一、强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籽粒,旗军、军丁人等。
一、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籽粒者。
一、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凡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一、陕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私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军民系外处发榆林卫,本处发甘肃卫。
一、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除真犯死罪外,属卫者。
一、大户不纳秋粮二百石以上。
一、粮草军需,但有包揽诓骗,事发,三个月不完者,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听使之人。
一、各处司府州县,并各钞关解到布绢银钱等项,赴部送甲字等库验收。若有指称权贵名色,掯勒解户,诓诈财物者。不分军民匠役。
一、漕运跟官书算人等,科索军人财物入己,至二十两以上。
一、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
一、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不曾杀伤人,为从者。
一、越境兴贩官私引盐至三千斤以上,原系腹里卫所者,其客商收买馀盐,买求掣挚,巡捕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
一、两淮等处运司商人,不曾纳银,故捏守支年久等项,虚词奏扰者。
一、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数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一、各运司总催该管盐课纳完,方给通关。若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指仓指囤,符同作弊者。一、各处盐场无籍之徒,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徒以上,及再犯杖以下者。
一、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的,照私盐例。一、私茶在西宁、甘肃、洮河贩卖者,三百斤以上。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转卖之人,原系腹里卫所者。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
一、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挐官军,绑打陵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军卫者。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外国人收买违禁货物者。
一、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诓赊货物。若监追年久,无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
礼例:
一、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人,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
一、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煽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
一、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又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剃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属军卫者。
兵例:
一、
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
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小旗降军,调边卫。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降调。其留守五卫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一、
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
写本状之人。
一、各卫直宿军职使令上直军人、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悬带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者。军人校尉。
一、临阵报有斩获贼级,若用钱买者、卖者。军发边卫。若强夺他人首级冒报功次者,军照前例发遣,旗降一级,外卫调边卫。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卫所,勾到新军,官吏、旗甲如有勒要财物,逼累在逃者。不问指挥、千百户、镇抚,俱照卖放正军事例,计所逃人数多寡,降级充军。
一、轮操军人、军丁,沿途劫夺人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许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挐解兵部,转送法司究问。除真犯死罪外,杖以上。
一、各处京操官,故行不肯赴操者,抚按锁解兵部发操。若抗违不服,参奏问调边卫。
一、凤阳、山东、河南各都司卫所,将原额京操军全班不到者,掌印领班、劄付官降调边卫。一、各处总兵、协守、游击、守备等官,跟随军伴多占正军至二十名,馀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罢职,发边卫。其役占卖放纪录幼军者,照馀丁例。役占卖放备边壮勇者,照正军例。
一、军职役占卖放馀丁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妨废,照卖放军人例。
一、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二罪俱发。其卖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甚者例。一、轮操军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外卫调边卫。
一、官吏、旗校、舍馀军民人等,为事问发充军,来京潜住者。
一、居庸、山海等关引送边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诘之人卖放者。
一、外国人
贡船到岸,先行接买番货,及为外国人收买违禁
货物者。
一、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乡导,劫掠良民者。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但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者。其探听下海之人,番货到来,私下收买贩卖,若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
一、私贩硫黄、焰硝,卖与外国海贼,为从者。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
一、官员军民人等,私将应禁军器,卖与进
贡外国人,走泄事情,为从者。
一、司府州县起解备用马匹,若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
一、各铺司兵,若有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沉匿。旗军。
一、驿递夫役、巡司弓兵,若用强包揽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旗军。
一、直隶、江南、山东等处马驿,佥到马头,若用强包揽者,旗军。其有光棍交通揽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应提应奏人员,俱照前例。
一、会同馆夫,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馆军民人等,用强揽当者。
一、指称近侍官员家人名目,扰害有司驿递,占宿公馆,索取马匹,勒要财物者。为首及同恶相济之人。
一、各处解军,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违限一年之上,正犯原系附近,发边卫。
刑例:
一、
皇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盗砍树株,为从者。取土
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
皇陵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之内,开山取石、安插坟
墓、筑凿台池者。
一、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搥师打手。
一、号称喇虎等名,白昼撒泼,口称
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
人夺财,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一、盗
御马者。
一、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属军卫者。
一、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
一、盗掘矿沙,但系山洞捉获,曾经持杖拒捕者。不论人多寡,矿轻重。及聚众三十人以上,分矿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若不及数,又不拒捕,再犯。
一、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徒以上。不分首从。一、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若妇人,罪坐夫男。
一、发掘
王府贝勒、贝子、公、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县乡君、历
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搆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若大户知情故纵。犯徒流杖罪,属军卫者。
一、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数。
一、同谋共殴人,审系执持凶器,有致命伤痕者。一、故杀妾及弟侄子孙,与子孙之妇,及故将妻妾、男妇等项打伤、堕胎,图赖人。属军卫者。一、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发边卫。一、因事威逼一家二命,致死者。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
一、军民人等威逼本管官致死,为从者。
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凶器但伤人,及误伤旁人,与凡剜瞎人睛、折跌人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
一、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者。虽未成伤,发边卫。
一、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属军卫者。
一、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旗军人等。
一、汉人投入土夷,冒顶外国人亲属头目名色,妄奏代人报雠,占骗财产者。
一、蓦越赴京,及赴抚按、按察司,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所在官司,就挐送问。若不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
一、军旗欲告运官不法事情,候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徒以上。一、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诬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军发边卫。
一、各处奸棍串结衙门人役,假倚上司访察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善良。或诈骗财物,或复私雠,名为窝访者。
一、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己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数者,不分首从。若妄指
宫禁亲藩为词,诬害平人者,不分首从。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
京,及赴抚按、按察司,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
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
一、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
京奏诉者。并兜揽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
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外国人、猺獞财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诈为察院、布按、府州县及其馀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军士调边卫。一、私铸铜钱,为从者。旗军调边卫。
一、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职卖者。
一、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
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
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铜钱、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及往来河道,吹打响器,张挂旗号。经过军民有司衙门,需索人夫酒食,
勒要车辆船只者。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一、假充大臣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
一、诈冒内官,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
一、诈冒銮仪卫、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馆,妄挐平人,吓取财物,生事煽惑,扰害军民者。
一、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者。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私自来
京,图谋进用者。
一、放火故烧人田场积聚之物,及延烧人房屋者。徒以上。
一、内外问刑衙门,若酷刑至死三命以上者。武官。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属军卫者。
工律:
一、巡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卫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及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旗军人等。
一、故决、盗决南旺、昭阳、属山、安山、积水湖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军。其闸官人等用草捲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徒以上。照前问发。
一、河南地方盗决、故决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犯徒以上,为首军。
一、运河一带强包闸夫、溜夫二名、捞浅铺夫三名之上。旗军。
附近卫:
名例例:
一、僧道官受财枉法,满数。
一、差舍押解军犯,若受财卖放犯,徒以下。及无职者舍人,抵充军役,候获替放。若酷害军犯,搜检财物。纵不脱放,亦照前例。
一、差舍押解军犯,若受财卖放,犯该枉法绞罪。若酷害军犯,搜检财物。纵不脱放,亦照前例。一、銮仪卫将军、校尉,犯该奸盗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罪。调卫。
一、銮仪卫旗校、军士在逃,再犯,调卫。
一、天文生犯该充军,系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仍定拟卫分,就于本监应役。
一、老幼废疾犯该充军,若有壮丁主使,就将主使之人照例。
一、强盗聚众至十人,及行劫累次系大功以上亲,首告。
一、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户内壮丁抵充军数。吏例:
一、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文字,传递,属有司者。
一、文职举贡官恩例监等罢革,例不入选,买求图选,未除授者。
一、校尉事故别姓,朦胧诈冒替补者,调卫。一、主文书算、快皂、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事发,有显迹情重者,民并军丁。
一、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有司者。
户例:
一、遇各部泒到物料,豪猾规利之徒,买嘱该吏,妄禀偏泒下属,承揽害民者。俱问发。
一、势豪大户,不纳秋粮五十石以上者。
一、势豪大户,不运赴仓,逼军私兑者。
一、军户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里书人等。一、勾补军役,若正军户下本有人丁,捏作无勾,扶同回申,原保结里邻人等。
一、越境兴贩官,私引盐客商收买馀盐,买求掣摰,巡捕官乘机兴贩,但至三千斤以上者。一、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者,照私盐例。一、私茶在西宁、甘肃、洮河贩卖一百斤以上者。若守卫、把关、巡捕等官,在西宁、甘肃、洮河贩卖三百斤以上者。
一、陕西、洮河、西宁等处行茶地方,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者。民并舍馀人等。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转卖之人、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
一、在
京在外,但系纳税去处,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
持,生事搅扰者。
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人到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番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粗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使之人。一、客商辐辏去处,牙行及无籍之徒,诓赊货物,若监追年久无还,累死客商,属有司者。
兵例:
一、内官使令上直校尉,悬带铜牌,出百里之外,营干私事。发充净军。
一、临阵报有斩获贼级,若用钱买者、卖者。官旗本卫民并军丁人等,附近。若强夺他人首级报功者,民舍馀人等,照前发遣。旗降原役一级,京卫调外卫。
一、各处清解军丁,若不系同宗子孙,顶替起解,及将长解正身卖放,执批顶名者。正军调卫,顶军就收本卫。长解受雇之人,附近。里老邻佑受财者,一体发遣。
一、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馀人等,代替正军者。舍馀人等,就收该卫。
一、擅杀平人报功,其本管将官头目,失于钤束者。重则罢职充军。
一、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牛只,与宰杀,再犯、累犯者。若盗而宰杀及货卖者,不分初犯再犯。
一、轮操军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京卫调外卫。
一、大同三路舍民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引收买,诡令伴当人等,情嘱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
一、各铺司兵,若有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公文稽迟沉匿。民并军丁人等。
一、驿递夫役、巡司弓兵,若用强包揽,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民并军丁人等。
一、直隶、江南、山东等处马驿,佥到马头,若用强包揽者,民并军丁人等。其光棍交通揽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应提应奏人员,俱照前例。
一、各处有司解军,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者。
一、黄船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连小甲俱,附近。
刑例:
一、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属有司者。
一、养马人户将官马盗卖三匹以上者。
一、发掘
王府贝勒、贝子、公、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县乡君、历
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见棺椁,为从。与发而未至棺椁,为首。及发常人冢,开棺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搆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若大户知情故纵,犯徒流杖罪,属有司者。
一、故杀妾及弟侄子孙与子孙之妇,及故将妻妾男妇等项打伤、堕胎,图赖人,属有司者。一、各处刁军、刁民,挟制官吏,陷害善良,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民发附近。
一、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民附近。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绞罪者。
一、云贵、两广、川湖等处流官,擅科土官财物,佥取兵夫徵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各赃至满数,犯徒三年以上者。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解人。
一、私铸铜钱,为从,民匠舍馀。
一、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
一、内外问刑衙门,若酷刑致死三命以上者,文武。
工律:
一、故决、盗决南旺、昭阳、属山、安山、积水湖各堤岸,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其闸官人等,用草捲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利,犯徒以上,照前。
一、河南地方盗决、故决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犯徒以上,为首。旗舍馀丁民人。一、运河一带强包闸夫二名、捞浅铺夫三名之
上,民并军丁人等。
比附律条:〈比附各条革久不用,今亦存留备考〉一、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一、奸义女,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
一、奸亲女,比依奸子孙之妇,又比依奸兄弟之女者律,斩决,不待时。律无该载,合依比附律条斩。
一、男女定婚,末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一、奸妻之母姨,比依凡奸论。
一、义男奸义母,比依雇工人奸家长妻律,斩。一、奸乞养男妇,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科断,其男与妇断还本宗。但强者,斩。
一、女婿奸妻母,系败坏人伦,有伤风化,比依本条事例,各斩。
一、伴当奸舍人妻,比依雇工人及奴婢奸家长期亲者律,绞。
一、兄调戏弟妇,比依强奸未成者律。
一、奸义妹,比依奸同母异父姊妹律。
一、弓兵奸职官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奸家长期亲之妻者律。
一、奸继母,比依奸父妾律,斩。
一、骂亲王,比依骂祖父母律,绞。
一、骂三品以上官长,比依骂祖父母律,绞。一、义子骂义父母,比依子孙骂祖父母律,绞。一、既聘未娶,子孙之妇骂舅姑,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一、骂主,比依骂祖父母律,绞。
一、毁骂职官,比依奴婢骂家长期亲论。
一、奴婢放火烧主房屋,比依奴婢骂家长律,绞。一、诽谤
朝廷,比依子孙骂祖父母律,绞。
一、奴婢诽谤家长,比依子孙骂父母律论。一、杀义子,比依杀兄弟之子律,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妻之子打庶母伤者,比依弟妹殴兄姊者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千户私役军人,不从,踢伤身死。事发,差人押解,不服,又将解人打死。比依故勘平人,及殴差人致死之罪相等律,斩。
一、养父殴杀乞养子,比依师殴弟子与伯叔父母殴杀侄同。
一、乞养异姓子殴养父母,比依僧道殴受业师,与殴伯叔父母同。今例与子孙同,论年岁,有无娶妻、分产。
一、谋杀义叔,比依雇工人谋杀家长已行罪,同子孙杀父母已行律。
一、妻将夫殴打,又行吓说,你每日将父母打骂,我去告你,以致夫自缢身死,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
一、民人结揽写发,比依禁革主保小里长,生事扰民论。
一、僧道打死徒弟,比依伯叔故杀子侄律论。一、负累平人致死,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一人论。
一、凡官吏打死监候犯人,比依狱卒非理凌虐罪囚,致死者,各绞。
一、给由牌误,比依奏事错误论。
一、倒使印信,比依行移文书失错论。
一、上直官军、上工人匠遗失铜牌、木牌,比依遗失官文书律,杖七十,责限三十日寻见,免罪。一、打破信牌,比依毁官文书律,杖一百。又比依弃毁
制书论。
一、遗失
京城门锁钥,比依遗失印信、巡牌律论。
一、弃毁祖宗神主,比依弃毁父母死尸律,斩。一、三犯窃盗,伪造上工人匠牌面,带入
内府,比依厨役、校尉入内悬带铜牌、木牌伪造者,
斩。
一、私煎银两,比依常人盗仓库钱粮律,绞。一、诈他人名姓,注附木牌,进
内府,不销名字,意在陷害他人。比依投隐匿姓名,
文书告言人罪者律,绞。
一、诈称御史,赍驾帖挐人,比依诈传
诏旨律。
一、假写家书,诈称寄来财物,不行送还,勒取人财物者。比依恐吓取人财物,计赃准窃盗论。一、诈称校尉挐人,比依近侍人诈称私行者律,斩。
一、故无廪给与多支廪给者,比依常人盗仓库钱粮论。
一、私卖自己官马,比依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律,斩。
一、库官多秤绵花,比依多收税粮斛面,计赃重者,从重论。
一、军民人等举放银两,剋减军粮,比依知窃盗赃故买论。
一、隐匿费抄没财物,比依常人盗仓库钱粮论。一、军官将带操军人,非理凌虐,以致在逃。比依牧民官非法行事,激变良民者律,斩。
一、军官将羁管逃军,非法凌虐科差,以致在逃。比依牧民官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律,斩。
一、过
午门不下马,比依违
制论。
一、雇工人做烟火、点火,人众惊挤,躧踏压死,比依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流。造作人不应,从重论。
一、吏部吏典赴
内府,带木牌,不问收取,问给拟不应,从重论。
一、奏本赴
内府,带小木牌一面,放在
承天门外,不放,被守把官军奏发,比依不应从重
论。
一、官军里老人等,扶捏符同保结,比依嘱托公事,当该官吏听从已行、未行律,有赃从重论。一、光禄寺厨役点灯偷饮官酒,醉卧,被火烧燬酒房,并上用等酒,比依放火故烧系官积聚之物,及盗
内府财物律,斩。
一、邀截进
贺表笺,比依在外大小衙门进呈实封公文,呈至
御前,而邀截取回律,斩。
一、偷盗所挂号令犯人首级,丢弃水中,比依拆毁申明亭板榜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运粮一半,在逃,比依凡奉
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律,杖一百。
一、强盗不得财,伤人,比依白昼抢夺伤人者律,斩。
一、尊长坟内熏狐狸,缌麻亲族祖父母、族伯叔父母、兄堂、兄妻、附妻父母烧棺椁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烧尸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夫弃妻之尸,比依尊长弃毁缌麻以下卑幼律论。
一、将肾茎放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
一、僧道徒弟与师共犯罪,徒弟比依家人共犯免科。
一、僧道旧寺观,故僧道存原造侍奉佛像三尊,去别寺院侍奉,比依不应从重论。
一、盗用知府印,父在时押空纸,父已故,假捏父在任时呈文,陷害人,买嘱铺兵递送,比依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律,绞。
一、奸义男妇,比依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及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