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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十九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五
皇清〈总一则 天命三则 天聪七则 崇德六则 顺治二则〉
皇清〈总一则 天命三则 天聪七则 崇德六则 顺治二则〉
祥刑典第三十九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五
皇清
《大清会典》国初,定王、贝勒、贝子等,除犯谋叛等重罪外,其馀
过犯,或黜夺人丁,或罚赎银两,不拟处死监禁。又
谕:编审各旗壮丁时,令各该佐领稽察,已成丁者,
增入丁册。其老弱幼丁,不应入册,系沈阳者,赴沈阳勘验。系东京者,赴鞍山勘验。有隐匿者,壮丁入官,伊主及该佐领、拨什库各罚责有差。又
谕:八旗新添壮丁,每旗编佐领三十,有逃亡缺少
者,于诸王、贝勒、贝子等府壮丁内拨补足额,仍将该佐领治罪。嗣后每三年编审一次。
又定凡旗下人远离本佐领居住者,人口财物入官,该佐领、拨什库罚责有差。
又定旗员子侄,俟十八岁登记部档后,方许分居。如未及岁数,擅分居者,议罚。
又定旗下买卖人口,赴各该旗市交易。若越至他旗市,被执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挐获之人。
又定满洲壮丁,越旗卖出,被首者,身价二分入官,一分给首告之人,买主无罪。该管佐领知情者,治罪。壮丁撤回,拨给本旗。不知情者,壮丁撤回,拨给本佐领下贫人。
又定有将人父子兄弟夫妇分卖者,所卖之族俱入官。
又题准阵获人口,有将夫妇分卖者,仍令给还完聚,不入官。卖主鞭责。
又定凡改造弓箭式样货卖者,鞭五十。将现获弓箭价值,一分给与挐获之人,一分入官。箭上不写姓名者,罚银十两,给挐获之人。不能给银者,鞭三十。
又定纵马食人田禾者,阿敦大、阿敦、副管等各鞭责有差。照所践谷数追赔。
又定采参之人,越自己界分采取者,以偷盗论,参还原主。越禁偷采者,参与人畜俱入官,其主罚责有差。不知情者,免拟,率领头目鞭一百,馀俱准窃盗论,参入官。
又定凡官员,因夫妇不和,欲出其妻。已受封者,先呈明吏部,削去所封,越刑部呈明,差人押令离异。未受封者,问明情由,系两情愿离者,听。若兵民出妻者,任其自便。其中有别项情由,赴部陈告,审理发落。其因夫娶妾而欲求离异者,不准,仍听本夫自便。
又定凡奸有夫之仆妇者,责二十七鞭。
又令旗下人有犯,俱用鞭责。
又令有罪之人修盖城楼,准其赎罪。
又定逃人犯至四次者,处死。
又定凡人斗殴持刀者,死罪。于行凶杀人时,有能挐获者,除本犯妻子外,将家产尽数给赏。又定外藩蒙古三年一会,清理刑狱,编审壮丁。又定会集不来者,王等罚马二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罚马。〈凡罚牲畜,一概入官。不入官者,见本条内〉又定外藩壮丁,三年一次编审。有隐丁者,所隐之丁入官。隐丁至十户者,管旗王、贝勒、贝子等按罚一户。出首人,令赴愿往旗分。
又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以军法往追。若王等不追者,罚马一百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七十匹。台吉等罚马五十匹。
又定带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其相近之旗扎萨克王、贝勒等,量逃人多少,备马匹行粮,视所往,速行穷追。若有不追者,王罚马二十匹,贝勒、贝子、公罚马十五匹,台吉等罚马十匹。若追赶之人,中道而往,为首者罚牲畜一九,馀各罚五头。将逃走不速行题报者,王罚马十匹,贝勒、贝子、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又定见人逃走,任其去者,王等罚十户,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庶人罚牲
畜三九。与逃人斗,死者,逃人如有奴仆,偿一人,并罚给牲畜三九。
又定逃人被获者,罚逃人之主犙牛一头,给拿获之人,逃人鞭一百。罚窝隐逃人者牲畜一九,给逃人之主,并罚窝主十家长一九,给逃主十家长。
又定擅杀投来逃人者,王等隐匿,罚十户。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七户,台吉等罚五户。被人首告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给出首人。命赴愿往旗分。其为首杀人者,斩,仍罚牲畜三九。馀免死,罚三九,俱给所来投王、贝勒等。若不知所投,则以一半给出首人,馀入官。
又定王、贝勒等,将他处逃来人为首者,于二日内,速先解院。若过二日,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七匹。非扎萨克贝勒、贝子,罚马五匹。
又定给有信牌使人,边外得乘驿马宿处,准给食物。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不给驿马,罚牲畜三九。故意惊散马群者,罚一九。无信牌,冒索驿马食物者,挐送院治罪。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宿处,不给食物者,罚牛一头。非扎萨克贝勒等,擅支食物者,罚马一匹。
又定边内人在边外犯罪,照内律。边外人在边内犯罪,照外律。八旗游牧、蒙古、苏鲁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又定凡罚以九论者,马二匹,犍牛二头,乳牛二头,㸽牛二头,犙牛一头。以五论者,犍牛一头,乳牛一头,㸽牛一头,犙牛二头。又定凡王等审理已决之事,复行控告,覆审无冤抑者,罚告人一九。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所审者,罚告人一五。官员所审者,罚告人马一匹。又定凡罪人已审结,本人不告,旁人代诉,罚马一匹,给原审人。
又定有罪,应罚牲畜,而言无有者,三九以上,择令旗内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择令佐领内立誓。又定民家结姻聘礼,准给马五匹,牛五头,羊五十只。踰数多给者,入官。聘定后,婿故,准取还聘礼。女故者,取还聘礼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娶者,不准取聘礼。
又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恶言者,罚给三九。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给二九,台吉罚给一九。在背后言者,审实,一例治罪。诟骂大臣者,罚给一九。副都统罚给七头,参领罚给五头,佐领罚给三头。
又定扎萨克王等所遣人,贝勒等擅责,罚三九。庶人擅责,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买人出边,永行停止。
又定归化城二旗,不许买汉男妇子女,与未降外国。
又定外藩蒙古,以他日为岁者,系王罚一九,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等罚七头,台吉等罚五头,庶人罚马一匹,给出首人。
又定不设十家长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
又定外藩蒙古王等,故杀、雠杀死各属下人,及家奴,罚马四十匹。贝勒、贝子、公等罚马三十匹。台吉等罚三九,给死者亲属。旗内听所欲往。若无雠隙,误伤致死者,首明情由,将所罚入官,死者亲属,不准开出。
又定射砍家奴,或割截耳鼻者,王等罚牲畜五九,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四九,台吉等罚三九,庶人罚一九。
又定外藩蒙古斗殴伤人,致成残疾者,罚牲畜三九。得愈者,罚一九。伤孕妇致胎坠者,罚一九。打损人牙齿者,罚一九。断人发及帽缨者,罚五头。用拳及鞭杆打人者,罚五头。互打者,无罪。又定熏野兽穴,以致失火者,罚一九,给见證人。延烧致人死者,罚三九,给死者之家。馀误失火者,罚牲畜五头,给见證人。延烧致人死者,罚一九,给死者之家。延烧死牲畜者,照数赔偿。又定射砍人牲畜致死者,如数赔偿外,罚一九。系马,加倍偿与。不致死,罚犙牛。又定失去牲畜,过三日,向附近扎萨克处禀明缉获。若不禀明缉获,每头匹罚羊一只。亡失牲畜,冒称已有者,罚三九。错认取者,罚一九。因无失主,隐匿者,罚一九。辄骑亡失牲畜者,罚一五。又定亡失牲畜,路人擅自收留者,以盗论。又定出首盗贼可疑者,令盗贼立誓,不令出首人立誓。
又定窝隐盗贼者,王罚九九,扎萨克贝勒、贝子、
公,罚七九,台吉罚五九。台吉为盗者,罚七九。若事发,不承认者,令其伯叔立誓。无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又定夥隐盗贼不首者,王罚三九。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二九,台吉罚一九。
又定凡驼马牛羊,一人盗者,不分主仆,绞。二人盗,斩一人。三人盗,斩二人。众人夥盗者,为首二人斩,馀俱为从,鞭一百,罚三九。家奴偷盗,鞭一百,追取所有。无可追者,于其主名下加倍追取,籍没为首人妻子、家产、牲畜,并为从人,所罚牲畜,俱给失主。
又定凡偷盗驼马牛羊,情有可疑者,令立誓。若立誓,免其罪。不立誓,照前例治罪。其妻子、家奴免籍没,追取所有牲畜,并向该管主罚一九牲畜,给与失主。
又定贼已发觉,王等不行挐解,以致疏脱者,以窝盗论。
又定盗财物者,除照数赔偿外,所盗财物,值犙牛以上价,罚三九。值羊价,罚一九。以下罚㸽牛一头。
又定盗贼未至十岁者,不以盗论。
又定派令出兵不去者,王等罚马一百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率全旗俱不往者,军法按治。期约处一日不至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迟误几日者,按日罚取。
又定出征,将禁马骑瘦者,王罚马三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二十匹,台吉罚马十匹。又定出征围猎各处,不俟众先回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随从人罚取所骑马。
又定越境游牧者,王罚马十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匹,台吉罚马五匹,庶人罚牛一头。又定远越所分地界,另行游牧者,王罚马一百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庶人本身并家产,俱罚给见證人。又定凡邻旗有兵侵,而不全率所属甲兵,速集议征者,王罚马一百匹,扎萨克贝勒、贝子、公罚马七十匹,台吉罚马五十匹。
又定八旗旧披甲人,指称年老规避,令家人顶替披甲,及佐领等官之子,徇情不令披甲者,令该都统、佐领详查。如有容隐,一并治罪。
又定发兵之时,或在家,或在外,违限者,该管参领、佐领等官,每兵一名,罚银五两。若至革职等重罪,候
旨定夺。兵丁不遵约束,违抗者,酌量罪犯责治该管
官,仍行议处。
又定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等遇敌交锋,若七旗败遁,一旗攻战,有裨七旗者,将七旗下七个佐领人丁,给与一旗。若一旗败遁,七旗攻战,将败遁人丁,分与七旗。若一旗内一半攻战,一半败遁,即将败遁人丁,拨与本旗攻战之人。如一旗内一半有事他处,未与攻战,其半旗虽败,免其折旗,留给本旗未战之王、贝勒、贝子、公等。其攻战之各旗,酌量给赏。若遇敌猝乘七旗未及准备,而一旗独能攻战,亦止照功给赏,不在败遁折旗之例。
凡旷野遇敌时,如不按队伍,轻入敌阵,或见敌兵单少,擅自奔驰者,将所乘之马并本次所获人口入官。
凡列阵攻战时,须从容纵马,各照对敌前进。若迁延趋避,尾附他队,或他队已进,立视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凡进兵之际,或有稍先稍后者,克敌后不许彼此争竞。至敌人败北,势宜追逐者,须选精骑当先,其都统、护军统领等各领本纛分队随后,以防追兵陷入埋伏。倘追赶时,或被伏兵拦截,都统、护军统领等,即行迎敌。
凡出兵时,各认本佐领旗号,依队而行。都统、副都统、护军统领、参领、佐领,各以次第管辖,严行约束,不许离伍乱行,争取遗物。不许酗酒喧哗。乱行者,罚银三两,给挐获之人。喧哗酗酒者,责治。至失火者,论死。军士盔甲及军器、马绊等项,俱钉字号,马尾后拴牌烙印。马无印者,罚银三两。箭无字者,罚银十两,给挐获之人。无银者,鞭三十。如偷盗鞍辔笼头等物者,照偷盗例鞭责。至夜间行营,勿得吹哨。违者治罪。
凡有一二人妄行抢掠,被人伤害者,即将妻子入官,该管官仍治罪。
凡官兵出征,不许拆毁神庙,不许妄杀平人。抗拒者击,投顺者抚。其俘获之人,勿得剥取衣服,
拆散夫妻。至不堪俘获者,亦勿得伤害。俘获之人,勿令看守马匹。
凡出征,大臣务平定地方,救济生民。严禁兵丁,不许抢掠。平定之日,论功升赏。若纵兵抢掠,指良为贱,妄行杀戮者,从重治罪。
凡出征败阵者,斩。其免死与不至死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凡抢夺民人柴草者,鞭八十,赔还柴草,该管官罚俸一年。
又定前锋护军、拨什库、兵丁阵亡,及伤发亡故人之妻子家无养赡者,该参领、佐领、骁骑校具结送该都统,咨部,每月准给一半银米。若非系阵亡,朦混咨送者,该管官治罪。
又定八旗匠役,若违式私造弓箭货卖者,鞭五十。所卖弓箭,一半给挐获之人,一半入官。又定凡过失杀伤人者,鞭一百,赔人一口。又定凡本主私杀家仆者,鞭一百,追人入官。又定凡在行兵围猎之处,失火者,鞭一百。又定凡家仆,将女子私嫁与人,不问本主者,鞭一百。不论年分远近,生子与未生子,俱离异,给与本主。
又定凡盗宰驼马牲畜者,于犯人名下追价银、罪银,以一分入官,一分给失主,一分给出首之人,仍各赔偿牲畜。
又定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鞭一百。
太祖高皇帝天命五年《大清会典》:天命五年六月初四日,钦奉
太祖高皇帝谕旨:凡有下情不得上达者,书诉牒悬诸
木,朕据其词之颠末,以便审鞫。随竖二木于门外。钦此。
天命六年
《大清会典》:天命六年五月初一日,钦奉
太祖高皇帝谕旨:凡遇应死、应笞、应罚之罪,必追论其
功。如系勤劳有功之人,则当死者,赎。当罚者,免。当笞者,戒饬而释之。功罪令其相准。钦此。又钦奉
太祖高皇帝谕旨:凡有武功授职者,必行间获罪,乃革
其官。或他事获罪,勿议革,俾自赎。
天命十一年
《大清会典》:天命十一年,
谕:凡逃人已经离家,被执者,处死。其未行者,虽首
告,勿论。
又定逃人犯至四次者,处死。
又定凡有告讦者,所告实,则坐被告之人。虚则反坐。
太宗文皇帝天聪三年
《大清会典》:天聪三年十月二十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违令淫人妇女者,斩。毁庐舍祠宇,
及离大纛入村落私掠者,鞭一百。若都统、参领、佐领不行严禁,一并治罪。钦此。
又十一月初四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掠取归降财物者,死。擅杀降民者,
抵罪。钦此。
天聪五年
《大清会典》:天聪五年,题准凡违法擅为喇嘛及私建
寺庙者,治罪。若已经呈明礼部者,酌议准行。又七月初八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讦告之事,不先取见證口供,面鞫,
致有冤抑者,按事大小,罪坐审事各官。钦此。又闰十一月十一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巫觋星士,妄言吉凶,蛊惑妇女,诱
取财物者,必杀无赦。该管佐领、拨什库及本主各坐应得之罪。其信用之人,亦坐罪。钦此。又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喇嘛、班第,居城外清净寺庙焚修,
不许容留妇人。违者,勒令还俗。其有施斋于喇嘛、班第者,许差男人馈送本寺。若妇人私邀喇嘛、班第到家者,以奸论。家人出首者,准其离主。钦此。
天聪六年
《大清会典》:天聪六年三月十三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家仆讦告伊主二事以上,重罪。有实
据而轻罪虚者,不以诬告论,准其出户。如开列款内一款有实据者,亦不以诬告论。若各款俱实,原告准出户。各款俱虚,及虚实相半者,原告俱不准出户。如讦告二事以上,轻罪有实据,而重罪涉虚,或止告一事,而以轻为重者,除实款应坐外,其诬告之款,反坐。原告不准出户。如子告父,妻告夫,及同胞兄弟互相讦告者,惟系谋反、大逆等事,许其讦告。其馀有讦告者,除被告犯罪,照常审拟外,原告亦同罪之,不准出户。钦
此。
又四月二十八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军行所至,有离人夫妇,及淫人妇女
者,死。擅杀不拒敌之人,及掠人衣服者,将所得之物赏给首告之人,仍行鞭责。钦此。
又五月初六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遇敌临阵,擅自退缩者,贝勒等夺
其部众兵丁,处死。妻子没为奴。钦此。
又定僧道不许自买人簪剃,违者治罪。
天聪七年
《大清会典》:天聪七年,定喇嘛、班第出居城外清净处
所,有请喇嘛念经治病者,家主治罪。
又定喇嘛、班第有容留妇女,及不呈明礼部,私为喇嘛私盖寺庙者,治罪。
天聪八年
《大清会典》:天聪八年,定妇人有愿殉夫者,止许正妻
殉葬,仍行旌表。一应妾媵,不许殉葬。若妻强逼侍女殉葬者,其妻坐死。如违律自殉者,夫族兄弟各议罚,首人许离本主。
天聪九年
《大清会典》:天聪九年三月十八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有滥役民夫,致妨农务者,该管佐
领、拨什库等,俱治罪。钦此。
天聪十年
《大清会典》:天聪十年
谕旨: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等有骄肆慢上,贪
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陈毋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
崇德元年
《大清会典》:崇德元年,
谕:都察院各官,皆系朝廷谏诤之臣。朕躬如有不亲
政务,忠良失职,奸邪得位,有罪者录用,有功者降谪等事,尔等有所见闻,即行规谏。至于诸王、贝勒大臣,有旷废职掌,耽酒色,好逸乐,取民财物,夺民妇女,或朝会轻慢,冠服不具,及以不适己意,托病偷安,不朝参入署者,礼部稽察。若礼部徇情容隐,尔等察奏。或六部断事偏谬,及事未审结,诳奏已结者,尔等亦稽察奏闻。凡人在部控告未经审结,又赴告于尔衙门者,尔等公议。应奏者奏,不应奏者逐之。至尔衙门有受贿之弊,须互相防检。若以私雠诬劾,定加尔罪。其馀所奏,是者,即为允从。非者,亦不加罪。并不令尔等与被劾之人质对。
又题准家仆告主,审实者,将原告拨与他人为奴。
又五月十二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有传布讹言者,处死。钦此。
又定亲王以下官民人等,俱不许用黄色,及五爪龙凤黄段。其马鞍鞦辔䩞坐,禁例并同。崇德二年
《大清会典》:崇德二年二月初四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有劫掠良民者,该管官、拨什库俱
治罪。劫掠之人,置之重典。为首者,斩以徇。钦此。崇德三年
《大清会典》:凡宗籍纪载,崇德三年,定亲王以下至宗
室所生子女,年及一岁,许将其名并所生年月日时、母氏某、收生妇某,开列送府详载册籍。其另室所居妾媵所出者,亦准记籍。如将未居另室妾婢所出,并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治以重罪。觉罗子女,年及一岁,照前例记籍。其庶出之子,亦准记籍。如以抚养异姓之子谎报者,治以重罪。
崇德 年
《大清会典》:崇德年间,定满洲、蒙古、汉军巫师、道士,跳
神、驱鬼、逐邪,以惑民心者,处死。其延请跳神逐邪者,亦治以罪。
又定王府不遵定制,台基过高,多盖房屋者,治罪。
又定亲王以下婚娶,如违定例多用者,多用之物入官,两家俱议罪。
又定自超品公以下,至军民人等婚娶,若违定例多用者,多用之物入官,两家俱议罪。
崇德七年
《大清会典》:崇德七年五月初十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老少男妇,有为善友惑世诬民者,
永行禁止。如不遵禁约,必杀无赦。该管各佐领、拨什库及各主,不行查究者,一例治罪。钦此。崇德八年
《大清会典》:崇德八年,题准凡叩
阍者,鞭一百。
又题准凡有冲突仪仗者,治以死罪。
又二月二十六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除部册纪载寺庙外,有不遵禁约,新
行刱建修整者,治以重罪。其该管佐领、拨什库,亦罪之。钦此。
世祖章皇帝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定凡贪污枉法、暴戾殃民者,都
察院指实纠参,其六部卿寺大小官员,宜从公举劾。贤者务称其贤,内勿避亲,外勿避雠。不肖者实指其不肖,勿徇私情,勿畏权势。如党同伐异,诬陷私雠者,必置重法。
又题准勘合火牌内,务填写官役姓名,并照例填马数目。如多填马匹者,降一级调用。或应用朱笔,乃用黑笔,或少填官役姓名者,各罚俸六个月。
又覆准场灶炤额煎盐,大使亲验,按月开报运司。如有隐匿,以通同治罪。其商人不许混派,杂役行盐水程,填明卖销地方,完日,同引缴查,不得告改。或盐引焚溺,取具地方官印结,察实买补。
又题准官吏徵收钱粮,私加火耗者,以犯赃论。又定凡已拨给晌地之人,冒称新到,重支口粮地亩者,佐领、骁骑校革职,都统、副都统罚俸两个月。
又定悉遵旧制,仍不许用杖。
又定凡官吏犯赃,审实者,立行处斩。违禁多收钱粮火耗者,即以犯赃论。
又定凡斗殴及户婚、田土细事,止就道府州县官听断归结。重大事情,方赴抚按告理。在京仍投通状,听通政司查实,转送刑部问拟。其五城御史,有应受理送问者,方准送问。非系机密重情,入京越诉者,加等反坐。
又定凡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遇逃人奸宄事故,邻佑报知甲长,甲长报知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府、州、县卫核实解部。若一家隐匿,其邻佑、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重罪。
又顺治初,题准武职官傲慢托病,擅离汛地,贻误军务者,革职。兼辖官不行查参者,罚俸一年。又题准营兵为盗,专管官革职。兼辖官降三级,调用。统辖官罚俸一年。该管官隐匿巧饰者,革职。查明呈报者,免议。
又题准营兵窝隐盗贼,专管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公出者罚俸一年,统辖官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贴防兵丁为盗,被劫,地方专汛兼辖统辖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议处。领兵贴防官革职,其贴防驻劄地方之兼辖官,降二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又题准奉差及赴任官,经过地方被劫杀掳,专汛官降二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留任,统辖官罚俸一年。
又题准投诚官兵,携带家口,移驻各省垦荒,经过地方,如有不遵约束,乱行者,该管将领一并治罪。
又定凡人犯事,用贿求免者,枷号,鞭责。受贿之人,亦枷号,依盗罪鞭责,财物入官。若本管部内人役馈送礼物,与受者,俱问罪。
又定该管官,将本佐领下妇女责打者,罚俸一年。怀挟私忿,将该管人丁责打者,罚俸两个月。吓诈财物者,革职,交刑部。
又定黄、运两河堤岸修筑不坚,一年内冲决者,管河同知、通判、州县等官降三级调用,分司道官降一级调用,总河降一级留任。如异常水灾冲决者,专修督修官俱住俸,修筑完日开复。本汛堤岸冲决,隐匿不报,另指别处申报者,加倍议处。如一年外冲决者,管河等官革职,戴罪修筑。分司道官住俸,督修完日开复。本汛堤岸冲决,隐匿不报,另指别处申报者,管河等官降二级调用,分司道官降一级调用。总河不行详确具题,罚俸一年。如地方冲决少,而申报多者,降三级调用,转详官降二级调用。总河不行详查具题,降一级留任。至冲决地方,限十日申报,过期始报者,降二级调用。沿河堤岸,预先不行修筑,致漕船阻滞者,经管官降一级调用,该管官罚俸一年,总河罚俸六个月。
又定该管官扣剋兵饷,具告该将军。不行审理者,降一级留任,罚俸一年。副都统罚俸一年。又题准督提将不应具题之事会题者,列名具题官,与承行具题官,一体议处。
又定官员看守
御门班次失误,巡查者解任,降二级,随旗上
朝。看守
紫禁城、皇城、大城旷班者,革职。不行巡查,以致閒
人擅入者,罚俸一年。
又题准看守城门官员,纵令家仆,依城搭盖席棚,赁人取租者,罚俸六个月,奴仆鞭八十。如容留閒人门内歇宿,失火延烧城门者,该班城门尉、城门校、千总各罚俸六个月,拨什库军、丁交刑部。
又题准武弁私遣官兵生事扰民者,专管官革职提问,兼辖官罚俸一年,总兵官罚俸九个月。又定本身出征,所得世职,不缘他事黜革。又题准营兵反叛,该管游击降二级,守备降一级,俱戴罪图功。千把总罚俸一年。
又定凡犯赌博者,枷号,鞭责。被获财物,一分给首告人充赏,二分入官。
又定官员将所雇民人转行鬻卖者,革职。称为奴仆具告者,罚俸六个月。未投充之人,作为投充,具告审虚者,罚俸一年。
又定凡至下马牌处,骑马竟过者,鞭五十。看守人不知者,责二十七鞭。
又定
御驾行幸地方,有叩
阍者,该管步军校罚俸六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两
个月,该汛步兵鞭八十。有人进
紫禁城内叩
阍者,守门官员罚俸六个月。如官员乞求外用,叩阍及遇朝期叩
阍,或书他人姓名顶替叩
阍者,俱革职。
又定蒙古除进
贡马匹外,途间有愿卖者,听其货卖。若旗下人及
在外官兵,或至边界强买,或沿途强买,或抢夺偷盗,或未进
贡之先,入馆购买者,系官罚俸六个月,护军、拨什
库以下俱鞭八十。所买之马入官。若差往验放之部院官员、笔帖式并旗下护送之官员、笔帖式,将买马之人,徇情不挐,通同购买,或差去人员自买者,官员罚俸三个月,笔帖式罚俸两个月,兵丁鞭七十。若守边口官兵,纵令与蒙古结好之人,及沿边居民,迎接界外私买
贡马者,买马之人鞭一百,守边口官员、笔帖式、兵
丁俱从重议处。至未进
贡之先,入馆购买者,守馆并监卖官,各罚俸三个
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兵丁鞭七十。
又定职官逃走,各旗该管官诈称常人投递逃牌者,罚俸两个月。将递过逃牌之逃人,谎称不曾逃走者,罚俸一个月。
又定凡职官,将民人冒认为伊家逃人者,降一级,罚俸一年。
又定
京城内盗贼,伤人劫财者,该汛值宿步军校,罚俸
六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两个月,步军总尉罚俸一个月,看街拨什库、兵丁鞭一百。如旗下人为盗,听刑部审实,佐领、骁骑校、拨什库等以约束不严议处。每佐领下有一二人行劫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拨什库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领罚俸两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领罚俸一年,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十人以上者,佐领、骁骑校、拨什库俱从重治罪。其佐领、骁骑校出征及公差在外者,免议。其护军校并各项匠役,有顶带该管头目,俱照骁骑校治罪。无顶带该管头目,照拨什库治罪。凡差遣之人行劫,被获者,该管头目照佐领、骁骑校,分别议罪。
内府及诸王、贝勒、贝子、公府总管、屯拨什库、庄头
并八旗屯拨什库等,有该管人役生事,或为盗者,
内府王府总管,照骁骑校议处。贝勒、贝子、公府总
管、屯拨什库照拨什库议处。若旗下官员、兵丁之奴仆为盗者,其主系官照骁骑校议处。系平人,照拨什库议处。该佐领、骁骑校免议。
又题准凡光棍借端诈人财物,抢夺市肆,如得财私纵者,步军总尉、步军副尉、步军校等革职,拨什库、兵丁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如失于觉察者,步军校罚俸六个月,步军副尉罚俸两个月,步军总尉罚俸一个月,拨什库、兵丁鞭一百。光棍系旗下人,刑部审实,将佐领、骁骑校等以约束不严议处。每佐领一年内如有光棍一二人者,佐领罚俸一个月,骁骑校罚俸两个月,拨什
库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领罚俸两个月,骁骑校罚俸三个月,拨什库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领罚俸六个月,骁骑校罚俸九个月,拨什库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领罚俸九个月,骁骑校罚俸一年,拨什库鞭一百。各项匠役该管头目,俱照骁骑校处分。管屯庄拨什库,照拨什库处分。若奴仆为光棍者,其主系官照骁骑校处分。系平人,照拨什库处分。该管官免议。
又定朝鲜人私带硫黄等项,及违禁货物,守关官员搜获,不即报部者,罚俸两个月。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题准直省督抚,每年将颁发过
勘合、火牌造具清册,年终奏缴到日,分送部科,查明有无违例,据实题参。
又题准各官莅任铺设银两,严行禁革。违者究治。
又定刑部专理详谳,例不受词。以后民间词讼,在外归抚按监司,在内归顺天府、宛、大二县、五城。如果有冤抑,赴通政司投告,审察,送部审理。又禁旗下兵船,不许零星启闸,致妨漕运。又定一应重辟人犯,有奉监候再审之
旨者,法司转行巡按,会同监司,从公研审。情真罪当
者,报部覆核。其事有冤,抑情可矜疑者,径自奏
闻。
又题准有假借投充,冒名奴仆,混托厮养,或悍奴欺压故主,部民陵厉本官,及慢侮缙绅,倾陷富室,占骗人口财物者。事发,治以重罪。
又定一阅卷主考,与各房同坐一堂,随分随阅,随取随呈,去取权衡,专在主考,不得但凭房考荐阅。倘有执拗愤争者,即会同监临,提调指参。一、生儒入场,细加搜检。如有怀挟片纸只字者,先于举场前枷号一个月,问罪发落。如有雇人代进者,倩代与受代之人,俱一体枷号问罪。其搜检官役知情容隐者,连坐。又临场虽有搜检之法,而场内供应员役,或有预将文字埋藏号舍,及出入处所,或巧为传递,互相容隐,弊窦不易发觉。又有外帘各官,与诸生认识者,另外差送茶汤酒饭,入号往来,滋弊难防。监临宜严行禁约,容隐者连坐。
一、直省府州县地方,每遇乡试年,先期榜示禁约,仍令巡捕员役,严加缉访。如有生儒监生人等,营干中举,及积年棍徒,假称考官亲识,多方设计诓骗,污累考官者。照例问拟枷号。满日,发烟瘴地方充军。其生儒、监生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亦照例发遣。科举入场,及开榜之日,如有无籍之徒,挟雠忌才,私写匿名纸帖,揭于街衢,或编就歌谣,预先传播,以致场中虽取中,不敢填榜者,在内听巡城御史及五城兵马司,在外听按察司及应捕人役,缉挐到官,依律治罪。见者,即便烧燬,亦不许主试官概以避嫌,妄退文卷。如生儒因讼牵告在官,审果不系紧关对证,亦许科场毕日问理,毋堕奸计,以长刁风。以后部科各衙门察参,须凭实据,不许轻信风闻,辄形章奏。其果有实据者,必鞫审赃证明白,依律处治。士子并过付人等,枷号三月,满日问遣。如有亲识书办家人,指称本官诓骗,本官自能举发,即与纪录,以示优叙。或士子知为棍徒所欺,能自出首,据实报官,特免本生之罪,止重处诓骗之人。若隐忍不报,事发,一体枷号究遣。至文体险怪,鉴别不精,又当别论,勿得摘取一二影响字句,混入关节疏内,反滋辨端。如场后有生儒无端造谤,撰搆歌谣,士风薄恶,莫此为甚。监生,该监访出,申本部究革。生员,院道访出,径革。一、京闱监试御史,定以一月前题
知,即于
钦遣次日入院,分考用中行及候选进士。如不足取,
在外推知到京,即送赴察院衙门,严加扄钥,多拨兵番巡察。候顺天府会宴之日,即于是日伴行入
朝,同主考监临等官,
陛辞入院。江南各省乡试,俱如前例一体遵守。帘
内官专主较阅,帘外官专主纠察。有越俎侵事,听所司参奏。
又定凡城垣禁约,城楼红铺,不许閒人登视。违者治罪。
又定内外僧道,俱给度牒,以防奸伪。其纳银之例,停止。凡寺庙庵观若干处,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详查来历,具报投递僧道官。僧道官仍具总结在京城内外者,俱令报部。在直省者,赴该衙门投递汇送抚按,转行解部,颁给度牒。不许冒充混领。事发,罪坐经管官。
又定内外僧道,有不守清规,及犯罪为僧道者,住持举首。隐匿不举,一体治罪。顶名冒领度牒者,严究治罪。
又定内外寺庙庵观,凡有明朝旧敕,尽行缴部,不许隐藏。又严禁京城内外,不许擅造寺庙佛像。如呈报礼部,方许建造。其现在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僧道住处,不许私自迁徙移出佛像,及自置缘簿募化。并不许私自削发为僧。僧道官、住持纵隐,一体治罪。
又题准凡通接西番关隘处所,拨官军巡守。遇有夹带私茶出境者,挐解治罪。其番僧夹带奸人并私茶,许沿途官司盘检,茶货入官,伴送夹带人送官治罪。若番僧到处,该衙门官纵容私买茶货,及私受馈送,增改关文者,听巡按察究。又进
贡番僧,应赏食茶,须给勘合,付四川布政司拨发。
有茶仓所炤数支放,不许于湖广等处收买私茶。
又定遇乡试年,照各直省每额中举人一名,止许取应试生儒三十名,提学考试,精通三场者,方准应试。不得将初学之士,冒滥应试。亦不许仕宦子弟,于父兄原任衙门移文起送。多送者,监试官径行裁革,不许入场。如取送过多,查参议处。
又定生童有籍贯假冒,姓系伪谬者,不论已未入学,尽行斥革。仍将廪保惩黜。若有中式者,在内科道,在外抚按,覈实题参,革去举人,发回原籍当差。如另有刑丧过犯,诈伪夤缘等情,依律治罪。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取同乡官保结,方许应试。已中科甲者,优免户田,亦不得于祖籍近籍重叠混免。又定在外督抚镇按臣到任,奏报及贺捷本章,俱准封进谢
恩,概免。司道等官一切事情,悉听抚按代题。总兵官
陈事关军机及兵马钱粮外,其馀俱归督抚。违者,执法参驳。
又令在外督抚镇按等官,一应汉字本章,及在京各衙门除题本外,一切奏本,不分公私,俱赴通政司报进。违式者,一体参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