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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十七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三
明〈律例四〉
明〈律例四〉
祥刑典第三十七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三
明
刑律贼盗谋反大逆
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陵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谋叛〈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馀条言皆者,并准此〉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享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馀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并刺字。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刺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盗御宝及乘与服御物皆是〉。一、凡盗内府财物,系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馀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内府财物,系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刺字,革前革后,俱得并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等钥,皆杖一百,并刺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己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椿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为从者,发边卫充军。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其孝陵神烈山铺舍以外,去墙二十里,敢有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于凤阳皇城内外耕种牧放,安歇作践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各该巡守人役,拾柴打草,不在禁限。但有科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等官不行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者,各从重究治。天寿山仍照旧例,锦衣卫轮差的当官校往来巡视。若差去官校,卖放作弊,及托此妄挐平人骗害者,一体治罪。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
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各分四贯入己,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罪皆斩。若十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
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釐,上不过肘,下不过腕,馀条准此。 一贯以下,杖八十。 一贯之上至二贯五百文,杖九十。 五贯,杖一百。七贯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贯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贯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贯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贯,斩。
一、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两京各衙门及漕运并京、通、临、淮、徐、德六仓,有监守盗粮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百束,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馀腹里,但系抚按等官查盘去处,有监守盗粮一百石,草二千束,银五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五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二百石,草四千束,银一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一百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以上人犯,俱依律并赃论罪,仍各计入己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于同爨家属名下追陪,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徵收在官,应该起解钱粮,有侵盗者,俱照腹里例拟断。
一、凡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系常人盗者,绞。奏请定夺。
常人盗仓库钱粮
凡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得财,杖六十,免刺。但得财者,不分首从,并赃论罪。
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八十贯,虽各分八贯入己,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八十贯,罪皆绞。若十人共盗一十贯,皆杖九十之类。
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若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因盗而奸者,罪亦如之。共盗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杀伤人及奸情者,止依窃盗论。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劫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而未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
一、向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去处,枭首示众。
劫囚
凡劫因者,皆斩〈但劫即坐不须得囚〉。若私窃放囚人逃走者,与囚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虽有服亲属,与常人同〉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若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一等。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如系亲属,并同居家人,照常发落。若系异姓同恶相济,及槌师打手,俱发边卫充军。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刺抢夺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著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折毁船只者,罪亦如之。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
一、凡号称喇唬等项名色,白昼在街撒泼,口称圣号,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摄为由,各殴打平人,抢夺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发原抢夺地方,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若里老邻佑知而不举,所在官司纵容不问,各治以罪。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
以一主为重,谓如盗得二家财物,从一家赃多者科罪。并赃论,谓如十人共盗得一家财物,计赃四十贯,虽各得四贯,通算作一处,其十人各得四十贯之罪。造意者为首,该杖一百。馀人为从,各减一等,止杖九十之类。馀条准此。
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刺字为坐掏摸者,罪同。若军人为盗,虽免刺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
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统八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英宗皇帝圣旨:今后窃盗初犯,刺右臂的,革后再犯,刺左臂。若两臂俱刺,赦后又犯的,准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明白开奏定夺。钦此。
盗马牛畜产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若盗马牛而杀者,杖一百,徒三年。驴骡,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一、凡盗御马者,问罪,枷号三个月,发边卫充军。若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者,枷号一个月,发落。盗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俱免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卫所,各充军。五匹以上,属军卫者,发极边。属有司者,发边卫,各永远充军。若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亦问发附近充军。一、凡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问罪,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盗田野谷麦
凡盗田野谷、麦、菜、果及无人看守器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类,他人已用工力砍伐积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每金砂一斤折钞二十贯,银砂一斤折钞四贯,铜、锡、水银等砂一斤折钞一贯,俱比照盗无人看守物,准窃盗论。若在山洞捉获者,分为三等,持杖拒获者为一等,不论人数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从,俱发边远充军。若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为二等,不论矿数多寡,及初犯再犯,为首者,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数不及三十名者,为三等,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照罪发落。再犯亦发边远充军。为从者,止照罪发落。凡非山洞捉获,止是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惟据见获论罪,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量情惩治,重则参奏挐问,枷号示众。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的,都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于城外河边栽种蔬菜,牧放头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违者,一体治罪。钦此。
亲属相盗
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若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亦各依上减罪。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若有杀伤者,各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者,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刺。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若他人杀伤人者,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刺。
一、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如系强劫,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恐吓取财
凡恐吓取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刺。若期亲以下,自相恐吓者,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尊长犯卑幼,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一、凡将良民诬指为盗,及寄买贼赃,捉挐拷打,吓诈财物。或以起赃为由,沿房搜检,抢夺财物,淫辱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其馀不分首从,俱发边卫,永远充军。
诈欺官私取财
凡用计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自相欺诈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若监临主守诈取所监守之物者,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一、凡诓骗听选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指称买官买缺,及买求中式等项,俱问罪,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从,发边卫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二个月,发遣。
略人略卖人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伤人者,绞。杀人者,斩。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未卖者,各减一等。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一等。未卖者,又减一等。被卖卑幼,不坐,给亲完聚。其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若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牙保各减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一、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不分已卖未卖,俱问发边卫充军。若略卖至三口以上,及再犯者,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三犯者,不分革前革后,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其窝主与买主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为从者,文官问革,武官调烟瘴地面卫分,带俸差操。军民人等,发边卫,永远充军。原系边卫者,改发极边卫分。
发冢
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赃准凡盗论,免刺。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若弃尸卖坟地者,罪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棺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支解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
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于他人坟墓熏狐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若平治他人坟墓为田园者,杖一百。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一、凡发掘王府将军、中尉、夫淑人等、郡县主、郡君、乡君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边卫。发见棺椁为从,与发而未至棺椁为首,及发常人冢开棺见尸为从,与发见棺椁为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如有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依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夜无故入人家
凡夜无故入人家内者,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贼窝主
凡强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皆斩。若不行,又不分赃者,杖一百。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若本不同谋,相遇共盗,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馀为从论。其知人略卖和诱人,及强窃盗后而分赃者,计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免刺。若知强窃盗赃,而故买者,计所买物坐赃论。知而寄藏者,减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误买及受寄者,俱不坐。
一、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搆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许大户随即送官追问。若大户知情故纵,除真犯死罪外,其馀徒流杖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一、凡皇亲功臣管庄家仆佃户人等,及诸色军民大户,勾引来历不明之人,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有造意共谋之情者,各依律从重科断。干碍勋戚,参究治罪。一、各处无籍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照奸细律条处斩,枭首示众。
一、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若马骡等畜至二头匹以上,银货坐赃至满贯者,俱问罪。不分初犯再犯,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赃数多寡,与知强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俱免枷号,发边卫充军。一、弘治十八年三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捕获强盗,不许私下擅自拷打,俱送问刑衙门,务要推究得实。若徇情扶同,致有冤枉,一体重罪不饶。钦此。
共谋为盗
凡共谋为强盗,临时不行,而行者却为窃盗。共谋者分赃,造意者为窃盗首,馀人并为窃盗从。若不分赃,造意者为窃盗从,馀人共笞五十。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窃盗首。其共谋为窃盗,临时不行,而行者为强盗,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赃,知情不知情,并为窃盗首。造意者不分赃,及馀人分赃,俱为窃盗从。以临时主意及共为强盗者,不分首从论。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公取谓行道之人,公然而取其财。窃取,谓潜形隐面,私窃取其财。皆名为盗。
器物钱帛之类,须移徙已离盗所。珠玉宝货之类,据入手隐藏。纵未将行,亦是其木石重器,非人力所胜。虽移本处,未驮载间,犹未成盗。马牛驼骡之类,须出阑圈鹰犬之类,须专制在己,乃成为盗。
若盗马一匹,别有马随,不合并计为罪。若盗其母而子随者,皆并计为罪。
起除刺字
凡盗贼曾经刺字者,俱发原籍收充警迹。该徒者役满充警,该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刺字样者,杖六十,补刺。
人命
谋杀人
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若伤而不死,造意者,绞。从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谋而已行,未曾伤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各杖一百。但同谋者皆坐。其造意者,身虽不行,仍为首论。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若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论,皆斩。
谋杀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及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百户,若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
谋杀祖父母父母
凡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斩。已杀者,皆凌迟处死。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行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其尊长谋杀卑幼,已行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
依故杀法者,谓各依斗殴条内,尊长故杀卑幼律论罪。
若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若缌麻以上亲者,罪与子孙同。
杀死奸夫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一、本夫拘执奸夫、奸妇而殴杀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条科断。
谋杀故夫父母
凡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谋杀舅姑罪同。若奴婢谋杀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谓将自己奴婢转卖他人者,皆同凡人。馀条准此。
杀一家三人
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一、凡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监故者,将财产断付被杀之家,妻子流二千里,仍剉碎死尸,枭首示众。
一、支解人,如殴杀、故杀人,杀死之后,欲求避罪,割碎死尸,弃置埋没。原无支解之心,各以殴杀、故杀论。若初心本欲支解其人,行凶之时,或势力不遂,乃先行杀,随又支解,恶状昭著者,以支解论,俱奏请定夺。
采生拆割人
凡采生拆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为从者,斩。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亦斩。妻子流二千里。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造畜蛊毒杀人
凡造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者,斩。造畜者,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各以谋杀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杀法。欲令人疾苦者,减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于家长者,各不减。若用毒药杀人者,斩。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斗殴及故杀人
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故杀者,斩。若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原谋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馀人各杖一百。
一、凡同谋共殴人,除下手致命伤重者,依律处绞外,其共殴之人,审系执持鎗刀等项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
屏去人服食
凡以他物置人耳鼻及孔窍中,若故屏去人,服用饮食之物,而伤人者,杖八十。
谓寒月脱去人衣服,饥渴之人绝其饮食,登高乘马,私去梯辔之类。
致成残废疾者,杖一百,徒三年。令至笃疾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财产一半,给付笃疾之人养赡。至死者,绞。若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者,以斗殴伤论。因而致死者,斩。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凡因戏而杀伤人,及因斗殴而误杀伤傍人者,各以斗杀伤论。其谋杀故杀人,而误杀傍人者,以故杀论。若知津河水深泥泞,而诈称平浅,及桥梁渡船朽漏,不堪渡人,而诈称牢固,诳令人过渡,以致陷溺死伤者,亦以斗杀伤论。若过失杀伤人者,各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给付其家。
过失,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如弹射禽兽,投掷砖瓦,不期而杀人者。或因升高险,足有蹉跌,累及同伴。或驾船使风,乘马惊走,驰车下坡,势不能止。或共举重物,力不能制,损及同举物者。初无害人之意,而偶致杀伤人者,皆准斗殴杀伤人罪,依律收赎,给付被杀伤之家,以为营葬及医药之资。
一、应该偿命罪囚,遇蒙赦宥,俱照《大明令》,追银二十两,给付被杀家属。如果十分贫难者,量追一半。一、收赎过失杀人绞罪,追钞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八贯四百文,与被杀之家营葬。共折银十二两四钱二分。
夫殴死有罪妻妾
凡妻妾因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夫擅杀死者,杖一百。若夫殴骂妻妾,因而自尽身死者,勿论。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凡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及家长故杀奴婢,图赖人者,杖七十,徒一年半。若子孙将已死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将家长身尸,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杖八十,徒二年。大功、小功、缌麻各递减一等。若尊长将已死,卑幼及他人身尸,图赖人者,杖八十。其告官者,随所告轻重,并依诬告平人律论罪。若因而诈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抢去财物者,准白昼抢夺论,免刺,各从重科断。
一、故杀妾及弟妹、子孙侄、侄孙与子孙之妇,图赖人者,俱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各充军。
弓箭伤人
凡故向城市及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投掷砖石者,笞四十。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车马杀伤人
凡无故于街市镇店驰骤车马,因而伤人者,减凡斗伤一等。致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乡村无人旷野地内驰骤,因而伤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因公务急速,而驰骤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依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
窝弓杀伤人
凡打捕户,于深山旷野,猛兽往来去处,穿作坑阱,及安置窝弓,不立望竿,及抹眉小索者,笞四十。以致伤人者,减斗殴伤二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徵埋葬银一十两。
威逼人致死
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一、凡因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
一、凡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其妻妾威逼夫致死者,比依妻殴夫至笃疾者律,绞。俱奏请定夺。
一、妇人夫亡,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财聘,因而致死者,依律问罪,追给埋葬银两,发边卫充军。
一、凡军民人等,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为首者,比依威逼期亲尊长致死律,绞。为从者,枷号半年,发边卫充军。
尊长为人杀私和
凡祖父母、父母及夫,若家长为人所杀,而子孙妻妾、奴婢雇工人私和者,杖一百,徒三年。期亲尊长被杀,而卑幼私和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以下,各递减一等。其卑幼被杀,而尊长私和者,各减一等。若妻妾子孙及子孙之妇、奴婢雇工人被杀,而祖父母、父母、夫、家长私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从重科断。常人私和人命者,杖六十。
同行知有谋害
凡知同伴人欲行谋害他人,不即阻当救护,及被害之后,不首告者,杖一百。
斗殴
凡斗殴,相争为斗、相打为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为伤,非手足者,其馀皆为他物,即兵器不用刃亦是。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若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吐血者,杖八十。以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之。折人一齿及手足一指、眇人一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外成形者,乃坐。其虽因殴若辜外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内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不坐堕胎之罪。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致笃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损二事以上,谓或殴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患令致笃疾,如人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成笃疾。断人舌,谓将人舌割断,令人全不能说话。毁败人阴阳,谓割去男子茎物,破损外肾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将犯人家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阴门,非理损坏者,止科其罪,不在断付财产一半之限。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原谋减一等。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一、凶徒因事忿争,执持鎗刀、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凶器,但伤人及误伤傍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破人阴阳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聚众执持凶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捡家财,弃毁器物,奸淫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谓殴及伤,各依限保辜,然伤人皆须因殴,乃是若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科罪。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平复,官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科罪。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复者,各减二等。堕胎子死者,不减。辜内虽平复,而成残废笃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复者,各依律全科。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渎奏。
宫内忿争
凡于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殿内,又递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若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
一、凡因事聚众,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止是殴打为首者,俱照前充军为民问发。若是为从与毁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职役为民。军民舍馀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陵辱,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重伤而致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威力制缚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缚人,及于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为首,下手之人为从,论减一等。
一、在京在外无籍之徒,投托势要,作为心腹,诱引生事,绑缚平民,在于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若殴缌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缌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缌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死者皆斩。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三等。殴家长之缌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缌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于死。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亦须妾自告,乃坐。过失杀者,各勿论。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罪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减凡斗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又各加一等。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笃疾者,绞。死者,斩。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其殴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若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造意下手,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杀律科罪。馀条准此。其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侄并侄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凶恶者,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等项,故行杀害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仍断给财产一半,与被杀家属养赡。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笃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籹,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产养赡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妾各减二等。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迹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若于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杀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产,配有室家,及于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产,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产、妻室与其馀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各斩。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绞。若弟妹殴兄之妻,加凡人一等。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其殴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以凡斗论。若妾犯者,各加一等。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若殴继父者,亦谓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论。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救护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
骂詈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并亲闻,乃坐。一、凡毁骂公、侯、驸马、伯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在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并亲闻,乃坐。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缌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缌麻笞四十。并须亲告,乃坐。
骂尊长
凡骂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并须亲告,乃坐。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须亲告,乃坐。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产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并须亲告,乃坐。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若奴婢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诉讼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一、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旨勘问得实者,问罪,枷号一个月。若虚涉者,仍杖一百,发口外卫分充军。其临时奉旨,止将犯人挐问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一、凡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雠者,俱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辄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呼者,挐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一、万历七年九月内,节奉圣旨:近来人情险恶,动以私揭害人,报复雠怨。今后两京及在外抚按监司衙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害,颠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挐问,比诬告律反坐。钦此。一、朝觐听选给由等项人员,及解送军匠物料、听奏仪宾、会试举人、岁贡生员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来京,一应亲识閒杂人等,设计奏告、欺诈、吓取财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原词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馀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合干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许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蓦越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己问理,不待归结,复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顶夷人亲属头目名色,代为奏告报雠,占骗财产者,问发边卫充军。一、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系官钱粮,并一应干己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蓦越奏告者,俱问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贵、两广各给引照回,若四川其馀地方,并南北直隶、浙江等处,各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己事混同开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己事件开款施行。其不干己事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
一、为事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系被人奏告,曾经巡抚、巡按或两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并问归结。若曾被人在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朦胧赴隔别衙门告理,或隐下被人奏告缘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门勘问者,查审明白,俱将奏告情词立案不行。仍将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若已经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
一、亲赍本状并抱奏告者,若给引照回案,候三个月之上不到,及递回中途,买脱到彼投首者,各查提问罪原词,不分虚实,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财买求原告人脱逃者,仍照词通提究问归结。
一、犯罪逃走来京奏诉者,不分云贵、两广并四川行都司所属,及宣慰宣抚等司军民人等,一体问罪,递回听理。
一、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事情,若曾经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问理,及法司查有原行见监重囚,或在配所拘役等项,令家人抱赍奏告者,免其问罪,给引照回。其被人诬枉重情,见监未结,法司查无原行者,并军役户婚田土等项,干己事情,曾经上司断结不明,或亲身及令家人老幼妇女,抱赍奏告者,各问罪,给引照回。奏词转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问。
一、军民人等干己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一、曾经考察考覈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妄捏摭拾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图报复者,不分见任、致仕、閒住,文官问发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该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伸诉冤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为民者,发口外为民。原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一、凡蓦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挐送问。若系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系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口外为民。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历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谓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听讼回避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旧有雠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徵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其被诬之人致死亲属一人者,犯人虽处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犯人虽坐死罪,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产断付者,止科其罪。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之限。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罪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馀罪亦听收赎。谓诬轻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于笞五十上准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实,即于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四十,赎钱二贯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馀剩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如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于内问得,止招该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馀剩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之类。若已论决,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赎之限,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谓如告人不枉法赃二百贯,一百二十贯是实,八十贯是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实,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告之类。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决配,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考禁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绞罪,奏请定夺。若诬轻为重,及虽全诬平人,却系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一、军旗有欲陈告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过淮,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听把总官,就挐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边卫充军,另拘户丁补伍。
一、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民发附近,军发边卫充军。仍于本地枷号三个月,发落。若原系充军、口外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项罪犯者,各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充军。一、各处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雠,名为窝访者。事发,勘问得实,依律问罪。用一百二十斤枷,枷号两个月,发落。该徒流者,发边卫充军。一、凡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己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者,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若妄指宫禁亲藩为词,诬害平人者,不分首从,枷号三个月,照前发遣。
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加罪不至于死。若所诬尊长,徒罪已役,流罪已配,虽经改正放回,依诬告人律,验日于犯人名下,追徵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偿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处死,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产,断付财产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其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致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人之类。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陵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告。馀并不得告。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馀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馀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系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馀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系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著遵照原来敕书,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馀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于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笞杖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