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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十五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一
明〈律例二〉
明〈律例二〉
祥刑典第三十五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一
明
户律户役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若隐漏自己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省谕者,事发,罪坐里长。
人户以籍为定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一、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一、各处卫所并护卫仪卫司官军、舍馀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赔者,俱问罪,其田入官。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刱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一、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坐罪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一、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一、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诈番人者,发边远充军。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一、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徵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馀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閒,不许徵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差科。违者,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若各官容情不举,各治以罪。一、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若豪猾规利之徒,买嘱吏书,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俱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徒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守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閒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发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三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挐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顾工钱六十文。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如违者,即以私役论。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弟兄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养孤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田宅
欺隐田粮
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徵纳。若将田土移丘换段,那移等则,以高作下,减漏粮额,及诡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当差,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其还乡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馀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一、凡宗室置买田产,恃强不纳差粮者,有司查实,将管庄人等问罪,仍计算应纳差粮多寡,抵扣禄米。若有司阿纵不举者,听抚按官参奏重治。
检踏灾伤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徵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于关防,致有不实者,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丘换段,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徵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纳粮当差。违者,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徵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冒认,若虚钱实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场铁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将互争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递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
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管业。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閒地土,祖宗朝,俱听民尽力开种,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一、凡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问罪,照数追纳完日,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军丁人等,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照前问发。若不满数,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常发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纠奏治罪。
一、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边分守、守备、备禦、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
任所置卖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元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徵给主,依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一、告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系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陕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限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徵花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系外处者,发榆林卫充军。系本处者,发甘肃卫充军。有毁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钦此。
荒芜田地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为首,佐职为从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纳税粮还官。
应课种桑、枣、黄麻、苧麻、绵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乡土所宜种植。
弃毁器物稼穑等
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官物加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并验数追偿私物者,偿而不坐罪。若毁人坟茔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墙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园瓜果
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去及食系官田园瓜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婚姻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谓先已知夫身残疾,老幼庶养之类〉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
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
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
谓如与亲男定婚,却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
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其应为婚者,虽以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十。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雇典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一、凡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托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众行凶邀抢人财者,除真犯死罪外,有馀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妻妾失序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
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为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为婚
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尊卑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
一、凡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应离异之人,悉遵成宪,俱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其间,情犯稍有可拟,揆于法制,似为太重,或于大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议奏。
一、凡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条科断。
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奸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妾各减二等。若娶同宗缌麻以上姑侄姊妹者,亦各以奸论,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势豪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己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良贱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条,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奴逃者罪亦同〉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馀亲主婚者,〈馀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馀亲主婚者,〈馀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人并归宗,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仓库
钞法
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盐茶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若诸人将宝钞赴仓场库务,折纳诸色课程,中买盐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须要于钞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若有不行用心辨验,收受伪钞,及挑剜描辏钞贯在内者,经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纳钞贯。〈谓误收伪钞并挑描剜辏钞一贯,倍追宝钞二贯〉伪挑钞贯烧毁。其民间关市交易,亦许用使私记。若有不行仔细辨验,误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钞贯,止问见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并依本律。
一、在外衙门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项课钞者,问罪。卖钞之人发边卫充军,钞贯入官。官员纵无赃私,奏请降用。
钱法
凡钱法设立宝源等局鼓铸,洪武通宝铜钱,与大中通宝及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折二当三、当五、当十,依数准算。民间金银米麦布帛诸物价钱,并依时值,听从民便。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其军民之家,除镜子军器,及寺观庵院钟磬铙钹外,其馀应有废铜,并听赴官中卖,每斤给价铜钱一百五十文。若私相买卖,及收匿在家,不赴官中卖者,各笞四十。
收粮违限
凡收夏税,于五月十五日开仓,七月终齐足。秋粮十月初一日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户,各以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违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户里长杖一百,迁徙提调部粮官、吏典处绞。
一、各处势豪大户,无故恃顽,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二百石以上,发边卫,俱充军。如三月之内能完纳者,照常发落。
一、各处势豪大户,敢有不行运赴官仓,逼军私兑者,比照不纳秋粮事例,问拟充军。如掌印、管粮官,不即申达区处,纵容迟误一百石以上者,提问,住俸一年。二百石以上者,提问,降二级。三百石以上者,比照罢软事例罢黜。
多收税粮斛面
凡各仓收受税粮,听令纳户亲自行概平斛交收,作数支销,依令准除折耗。若仓官斗级不令纳户,行概踢斛淋尖多收斛面者,杖六十。若以附馀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提调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歇家,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干系内外官员,奏请定夺。
一、各处仓粮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若三年之外,原收耗粮已减尽,照例于正粮内递开一升,准作耗粮。此外若有侵盗者,方照律例问罪。
隐匿费用税粮课物
凡送本户应纳税粮课物,及应入官之物,而隐匿费用不纳,或诈作损失,欺妄官司者,并计所亏欠物数,准窃盗论,免刺。其部运官吏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揽纳税粮
凡揽纳税粮者,杖六十,著落赴仓纳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罚一半入官。若监临主守揽纳者,加罪二等。其小户畸零米麦,因便辏数于纳粮人户处附纳者,勿论。
一、各处司府州县,每岁将应解钱粮起数,先后编次在册,务要差委的当人员,依次起解。其兑头水脚等项,照数交领,不许分毫侵剋。仍将起解日期,预先报部,以凭查催。如有阿徇人情,滥差积年无藉之徒,及捏称把总、杂职、阴阳、省祭等项名色,领解,致侵银一千两以上者,降一级。若应解钱粮,不即起解,因而别项那用一千两以上者,亦降一级。五千两以上者,照不谨事例罢黜。其册报钱粮,已经解出,违限一年以上,不行追取批回者,官住俸,承行该吏革役。若听内外势要官豪揽纳者,问发为民。干碍势豪,参纠治罪。一、内府钱粮及内外仓场粮草,并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银一百两,粮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纳,事发,问罪,责限三个月以里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陪纳,发边卫充军。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结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降二级,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发。
一、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挐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
一、在京刁徒光棍,访知铺行,但与解户交关价银,辄便邀集党类,数十为群,入门噪闹,指为揽纳,捉要送官,其家畏惧罪名,厚赂买灭,所费钱物,出在解户,以致钱粮累年不完。如有犯者,听经该及缉事衙门,挐送法司,查照打搅仓场事例发遣。
虚出通关朱钞
凡仓库收受一应系官钱粮等物不足,而监临主守通同有司提调官吏,虚出通关者,计所虚出之数,并赃皆以监守自盗论。若委官盘点钱粮数本不足,扶同申报足备者,罪亦如之。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监守不收本色,折收财物,虚出朱钞者,亦以监守自盗论。纳户知情,减二等,免刺。原与之赃,入官。不知者,不坐。其赃还主。同僚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一、凡各处巡按御史,每年一次,委官查盘所属地方钱粮,及点闸驿递夫马等项。事完之日,各委官将查点过缘由,并问过罪名,通申巡抚知会。内有与各差御史事体相关者,摘申各差御史知会,从一归结,不必另委官查点,致滋烦扰。亦不许委州县正官,致妨职业。若不委官,不悉心查点审究赃数的确,但凭吏书故入人罪者,听抚按官,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奏请提问,降一级调用。情重者,革职閒住。
附馀钱粮私下补数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馀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正收作数。若监临主守,将增出钱粮,私下销补别项事故亏折之数,瞒官作弊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内府承运库收受金帛,当日交割未完者,许令附簿寄库。若有馀剩之物,本库明白立案正收,开申户部作数。若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斩。守门官失于盘获搜捡者,杖一百。
私借钱粮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钱粮等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虽有文字,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非监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盗仓库钱粮论。若将自己物件抵换官物者,罪亦如之。
私借官物
凡监临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毡褥器玩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过十日,各坐赃论,减二等。若有损失者,依毁失官物律坐罪,追赔。
那移出纳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勘合,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若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帖,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其出征镇守军马经过去处,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即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者,杖六十。
库秤雇役侵欺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侵欺借贷,移易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申报瞒官,及不首告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冒支官粮
凡管军官吏、总旗、小旗,冒支军粮入己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
钱粮互相觉察
凡仓库务场官吏、攒拦、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仓库不觉被盗
凡有人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笞二十。因不搜检,以致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攒、斗级、库子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若被强盗者,勿论。
一、内外官库被窃盗银至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该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提问。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前数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真赃得获,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挐平人,逼认盗贼追赔者,亦问罪降调。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凡仓库官攒、斗级、库子役满得代,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支尽绝。若无短少,方许给由。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者,各杖一百。若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原封官司,而擅开者,杖六十。
出纳官物有违
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应受上物而受下物之类,及有司和雇和买,不即给价,若给价有增减不实者,计所亏欠及多馀之价,坐赃论。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预给者,罪亦如之。其监临官吏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官员、监生、吏典、旗军人等,关过俸粮,及预支应得粮米,遇有事故调用等项,五斗以上失于还官者,事发,止问不应,追粮还官。五斗以下,俱免追问。
收支留难
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守门人留难者,罪亦如之。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一、各处司府州县并各钞关解到布绢钱钞等项,赴部给文,送甲字等库验收。若有指称权贵,各色掯勒解户,诓诈财物者,听巡视库藏科道官,及该部委官挐送法司究问。不分军民匠役,俱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一体参奏处治。
起解金银足色
凡收受诸色课程变卖货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人匠,各笞四十。著落均赔还官。
损坏仓库财物
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坐赃论,著落均赔还官。若卒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其监临主守,若将侵欺借贷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转解官物
凡各处徵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人户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就解部者,首领官、吏典罪亦如之。其起运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著落均赔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波,及失火延烧,或盗贼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告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若有侵欺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若起运官物,不运本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及指以供办等费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粮,与船料等项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如未及三十两者,止照常科断。其跟官书算人等,指称使用科索军人财物,入己,赃至二十两以上,发边卫充军。
一、凡漕运官军,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粜卖,以致抵坝起欠,及临仓挂欠者,即系侵欺。除正犯查照律例问拟外,其馀官旗,仍各总计名下欠数,总小旗欠一百石,问发哨瞭。百户、镇抚欠二百五十石,千户欠五百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欠一千石,把总官欠三千石,俱问罪,降一级,发原卫所带俸差操。有能临时设法买补完足,止坐折卖正犯,各官旗免罪。其虽不系侵盗,但有亏折,俱照前例拟断。若总欠数多,及粗恶不堪至三万石以上,总督、总兵等官另行奏请定夺。
一、京通仓完粮违限三个月者,把总官以下罚俸半年。五个月者,罚俸一年。蓟州、昌、密各仓完粮违限者,查照递减一等,止行各该卫所罚俸,免其提问。违至次年二月终限者,俱问罪,降二级。若又挂欠数多,把总名下三千石,或银一千五百两以上,指挥名下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银五百两以上,千户五百石,银二百五十两以上,百户镇抚等官二百五十石,银一百二十两以上,仍于违限上,各递降一级,每一倍加一等,把总、指挥、千户降至总旗而止。百户降至小旗而止。不及前数者,照常发落。有能当年补完者,通免降级。如愿下年领运至京补完,许奏复原职。仍以十分为率,能完五分以上者,准复原降一级。三年之内,尽数补完,亦准奏复原职。其一应提问官旗,各省及直隶、江南卫分,行各该巡按御史,南京并江北卫分,行漕运衙门,各就近提问,以便完结。一、漕运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如有漂流数多,把总三千石,指挥及千户等官全帮领运者一千石,千户五百石,百户镇抚二百五十石,俱问罪,于见在职级上降一级。有能自备银两,不费别军羡馀,当年处补完足者,免其问降。若愿随下年粮运补完,亦准复职,止完一半,准复一级。三年内尽数补完,亦准复原职。一、卫所官完粮后,备造支销数目,呈报稽考。若有造报不明,及侵欺靠损情弊,许运军指实首告。各查照律例,从重问拟。把总官失于觉察,参问治罪。
一、漕运官军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帮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告首督运官司,查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不分赃数多少,俱照例发边卫,永远充军。有司官吏从重问拟。仍行原卫所将失事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以长奸恶。前后帮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帮赔十分之三。
一、漕运粮米漂流万石以上,漕运都御史、总兵官听科道官纠劾。该部具奏定夺。三千石以上,提问把总官。不及数者,止提问本管官旗,各该巡抚亦有漕司之责,系本境内漂失数多者,照漕司事例,一体参究。出境不必概及。
拟断赃罚不当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守掌在官财物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但有人守掌,在官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一、各处卫所管军头目人等,关出粮料布花等物,若指以公用为由,因而扣减入己。粮料至一百石,大布棉花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者,问罪,追赃完日,军职发立功,五年满日,降一级带俸差操。旗军人等,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墩台守哨,五年满日,疏放。
隐瞒入官家产
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馀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若抄劄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瞒丁口论。若隐瞒田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计所隐赃重者坐赃论。全科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失觉举者,减三等,罪止笞五十。
课程
盐法
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当该官司不许辗转攀指。违者,以故入人罪论。
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凡灶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馀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凡守禦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凡守禦官司及有司、巡检司,设法差人,于概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并附过还职。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巡获私盐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
凡军人有犯私盐,本管千百户有失钤束者,百户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减半给俸。千户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给俸。并附过还职。若知情容纵,及通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凡起运官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带耗五斤,经过批验所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馀盐者,同私盐法。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摰关防者,杖九十,押回盘验。
凡客商贩卖官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凡官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一、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开立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干碍势豪,参究治罪。
一、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依律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依律处斩。下手之人,比照聚众中途打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其不曾下手者,仍为从论罪。若贫难军民,将私盐肩挑背负,易米度日者,不必禁捕。
一、越境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充军。其客商收买馀盐,买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经过官司纵放,及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
一、凡两淮等处运司中盐商人,必须纳过银两纸价,方给引目守支。若先年不曾上纳,故捏守支年久等项,虚词奏扰者,依律问罪。仍照各处盐场无籍之徒,把持诈害事例发遣。
一、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买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贯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边卫充军。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填给通关。若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指仓指囤,扶同作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俱发边卫充军。
监临势要中盐
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中纳钱粮,请买盐引勘合,侵夺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盐货入官。
阻坏盐法
凡客商中买盐引勘合,不亲赴场支盐,中途增价转卖,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牙保减一等,盐货价钱并入官。其铺户转买拆卖者,不用此律。
私茶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茶者,以私茶论。
一、成化十八年闰八月二十九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的,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钦此。
一、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番夷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俱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边卫,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军官将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原卫所带俸差操,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边卫。在西宁、甘肃、洮河、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一、陕西洮州、河州、西宁等处行茶地方,但有顶冒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者,官军调别处极边卫分,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馀人等,发附近卫分充军。冒支茶引,俱入官。参将、抚夷等官,本身并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上者,一体问调边卫,带俸差操。医兽、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俱问发附近。原系腹里卫所者,发边卫,各充军。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私矾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
匿税
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务官攒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其造酒醋自用者,不在此限。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徵价钱一半入官。一、在京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省令客商人等自纳。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二个月,发附近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
舶商匿货
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洽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货物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人户亏兑课程
凡民间周岁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年终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办课,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兑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著落追补还官。若有隐瞒、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钱价
违禁取利
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馀利计赃论罪,止杖一百。若监临官吏,于所部内举放钱债典当财物者,杖八十。违禁取利,以馀利计赃,重者以不枉法论,并追馀利给主。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二百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若豪势之人不告官司,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者,杖八十。若估价过本利者,计多馀之物,坐赃论,依数追还。若准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强夺者,加二等。因而奸占妇女者,绞。人口给亲,私债免追。
一、凡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挐官军,绑打陵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运粮官参究治罪。一、听选官吏监生人等借债,与债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借者革职,债主及保人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债追入官。
一、凡举放钱债,买嘱各卫委官,擅将欠债军官军人俸粮、银物领去者,问拟诈欺。委官问拟受财听嘱罪名。
一、两京兵部并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官,点视各卫所印信,如有军职将印当钱使用者,参问,带俸差操。执当之人,问罪,枷号一个月,债追入官。
一、内外放钱债之家,不分文约久近,系在京住,坐军匠人等。揭借者,止许于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许赴原籍逼扰。如有执当印信、关单、勘合等项公文者,提问,债追入官。
一、凡负欠私债,两京不赴法司,而赴别衙门。在外不赴军卫有司,而越赴巡抚、巡按三司官处,各告理及辄具本状奏诉者,俱问罪,立案不行。若两京别衙门听从施行者,一体参究,私债不追。
费用受寄财产
凡受寄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坐赃减一等。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勿论。
一、亲属费用受寄财物,并与凡人一体科罪,追物还主,不必论。服制递减。
得遗失物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若于官司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
市廛
私充牙行埠头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革去。
市司评物价
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免刺。其为罪人估赃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把持行市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计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
一、光禄寺买办一应物料,弘治四年十一月,内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奸顽之徒,称是报头等项名色,在街强赊作弊害人的,挐来,枷号三个月。满日,还从重发落。钦此。
一、会同馆内外四邻军民人等,代替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
一、凡夷人朝贡到京,会同馆开市五日,各铺行人等将不系应禁之物入馆,两平交易,染作布绢等项,立限交还。如赊买及故意拖延,骗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者,问罪。仍于馆门首枷号一个月。若不依期日,及诱引夷人潜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货各入官,铺行人等照前枷号。通行守边官员,不许将曾经违犯夷人,起送赴京。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员、军民人等,与他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敢有违犯的,都挐来,处以极刑。钦此。
一、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本都司委官关防提督,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夷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粗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使之人,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干碍势豪,及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辽东开设马市,许令海西并朵颜等三卫夷人买卖,开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开一次,广宁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各夷止将马匹并土产物货,赴彼处,委官验放入市,许赍有货物之人入市,与彼两平交易。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侮愚弄,亏欠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夷人,指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小利,透漏边情,事发,问拟明白,俱发两广烟瘴地面充军,遇赦并不原宥。钦此。一、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若监追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
一、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问追给主,仍发边卫充军。
一、凡捏称皇店在于京城内外等处,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俱挐送法司问罪。就于害人处所,枷号三个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笞四十。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者坐赃论。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器用布绢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礼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吊丧问疾,判署刑杀文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钱一月。其知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牺牲,主司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馀条准此。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若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一、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馀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俱问罪,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于洁净处,常川悬挂,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历代帝王陵寝
凡历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于上樵采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亵渎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诓骗财物者,俱发附近充军。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挐者,各参究治罪。一、凡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仪制
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乘舆服御物
凡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元象器物、天文、图谶,应禁之书,及历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告人充赏。
御赐衣物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失仪
凡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钱半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面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钱半月。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斩。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五军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察。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门但有阻当者,鞫问明白,斩。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为名,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借者及借与者,皆斩。
见任官辄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迹,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过,还役历过,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违式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退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一、各王府郡主仪宾,该钑花金带胸背狮子,县主仪宾钑花金带,郡君仪宾光素金带,胸背俱虎豹。县君仪宾钑花银带,乡君仪宾光素银带,胸背俱彪。故违僭用者,革去冠带,戴平头巾,于本处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方许复职。
一、两京堂上文职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并在京在外镇守、守备等项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许乘轿。违者,参问。其馀军职,若上马挐交床,出入抬小轿者,先将服役之人问罪,指挥以下参问,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差操。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锦绮、纻丝、绫罗、彩绣,器物用戗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镯钏,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饰镯钏者,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元、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颜色,及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若僧道衣服,止许用䌷绢布匹,不得用纻丝绫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钦天监官失于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术士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于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者,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丧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从重论。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为始。夺情起复者,不拘此律。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过父母,诈作新丧者,问发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为民。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笃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
丧葬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殁,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