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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十二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十八
明〈世宗嘉靖四十二则〉
明〈世宗嘉靖四十二则〉
祥刑典第三十二卷
律令部汇考十八
明
世宗嘉靖元年,令指称打点干办私事者,挐问充发王府,挟空本在京填写者,治罪广东、江西,违例重徵商税,委官侵那者,坐监守自盗,题准充军人犯及应调逃军,止监追亲男,该吏捏故混滥者,坐罪拐马在逃限外出首,或被挨挐按,其犯次及原马在否,照例发落刑部,奏准九卿会议,变通弘治条例施行。按《明会典》:嘉靖元年,令指称打点送馈干办私事者,缉事衙门、巡视御史访察参奏,挐问,枷号一个月,押发烟瘴地面充军。
又令各王府差来人役,有挟带空本,在京填写者,缉事衙门、巡视御史挐问,究追用印之人,从重治罪。又令广东、江西抚按衙门,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各税课司官吏,综理商税,各布政司给与印信簿籍一扇,将逐日税过商人货物姓名,逐一附记,按季解赴布政司呈报抚按衙门,查考商税,自南而北,自北而南,各不许违例重徵。守巡官亦要不时查访奸弊,其委官侵欺那移坐,以监守自盗。
又题准凡问发充军人犯,及应调边卫逃军,俱限三个月以里,尽数起解。中间有追赃不完者,止挐本犯的亲,男年十五岁以上者,监追。如无亲男,仍留本犯监并亦限三个月以里,责令变卖家产,完报起解,责取批回。不许展辗捏故,致误起解。亦不许将同居弟侄,及义男冒作亲男混滥。如违,该吏坐以赃罪,首领官提问,掌印官住俸,本犯会赦不宥。
又题准拐马在逃官军,俱限一月以里出首,免其送问发营差操。如限外出首,及被挨挐到官,俱送法司问罪。初犯,再犯,及原拐马见在者,俱照旧责打发落,官免降级。若三次以上,及原拐马,或饿死,或变卖者,不分官军,俱照旧例,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追马完日,官降一级。于见调卫所带俸差操,不许管军管事。事故之日,子孙听回原卫袭替祖职。若官军偶因马匹病死,惧追桩银,及只身患病,无人告官者,勘实,照常发落。
按《春明梦馀录》:嘉靖元年,诏诸司问刑,一依弘治中钦定条例、辅律行,后新增例革不用。于是刑部尚书喻茂坚以修省疏言:自弘治中考定条例而来,今五十年,世变风移,宜思通变,以宜民。乞命各衙门,将历年题准刑名事例,情法适中,经久可行者,条具奏送。臣等会九卿,通再申明会议,除简切易晓,引用无差者,照旧遵行外。其间有例意本明,而罪状未合,妄自摘引。或事有专指,而引用他条,及妄自牵合。或议拟已详,而语意未明,该载未尽。或处断已当,而事体未尽,偏滞难行。尝经各衙门申明者,各并为一条,以便遵守。其有虽经申明,而拟议未详。或未经申明,而引用易差,与一切奸弊条例未悉者,亦行斟酌损益,因事推广,务求文义简切,情罪适均晓然,于易知易行,开陈具奏。旨如议行。久之,书成,列上。旨刊布,仍申今后问刑官任情妄引,故入降黜之命。
嘉靖二年,题准运官故违期限,寄囤守冻者,照石数发落。旗甲延挨者,充军。逃军自首后,仍作巧犯法者,发遣。盗卖官马者,变产还官。贫难者,充军不宥。令都司卫所将应勾军人来历、年月,造册呈报,转发各司府州县清军官,须用坚纸大字,备开充调来历,填给批申拘解。违者,照依律例科断。又奏准擅调寄养孳牧马匹,及借用、转借与借者,俱照依律例治罪。按《明会典》:嘉靖二年,题准运官故违期限,寄囤守冻,把总至三千石,指挥至二千石,千户至一千石,百户至五百石者,每一次降一级。若所寄不及石数者,照常发落。旗甲不服催攒,在途延挨者,发边卫充军。仍于本户勾补民,运委官提问。
又题准凡逃军自首,并纪录单丁出幼者,许改附近不出二三百里之外。埋没作绝清出者,俱照旧例,南人改南,北人改北。如仍作巧犯法,重治发遣。
又奏准盗卖寄操官马,及照例罚马人犯,尽产变卖,买马还官。如果贫难,免其追罚,军调边卫,民发附近卫所,永远充军,遇赦不宥。其各营把总、地方守备等官,遇前操军盗卖和买官马三匹以上者,降一级。五匹以上者,罪止降二级。
又令都司卫所,将应勾军人,备查原充改调贴户女户的祖姓名、来历、节补逃亡年月、卫所、官旗、都图里社坊、隅关、厢保、镇乡、团村、庄店、圈屯营等项,的确,逐一造册呈报兵部,转发其各司府州县清军官。凡遇册到,将所清军黄册籍磨对相同,行拘原逃正身,或应继人丁,备开妻子年貌,并充调来历,填给批申,各该官员仍严督吏,书于所造清册,所给批申,俱用坚纸大字,以便查对。若将紧关字样增减洗改,审有扶同,俱依受财枉法及诬告充军律例科断。
又奏准在外各该衙门,未经奏准,辄于所属擅调寄养孳牧马匹者,比私借官畜产律,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追雇工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坐赃论,加一等。倒失者,比毁失官物坐罪。违者,许太仆寺执奏,兵部参究治罪。
嘉靖三年,题准贡船,未经盘验,先接买番货,及诓骗惹衅,教诱为乱。或代收买违禁货物,揽造违式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俱照依律例治罪。令买卖人等,只用好钱。违者,枷号示众。又题准妄勾军丁,随批带回,及诈称逃故,妄勾户丁,索骗财物者,俱从重问罪。各衙门参问囚徒,令纳米赎罪。
按《明会典》:嘉靖三年,奏准夷人贡船,未曾报官盘验,先行接买番货者,比照私自下海收买番货,至十斤以上事例,边卫充军。其交结夷人诓骗惹衅,及教诱为乱者,比照川、广、云、贵、陕西等处事例,边卫永远充军。一应代替夷人收买违禁货物者,比照会同馆内外军民事例,发遣。包揽打造违式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私卖应禁军器事例,处断。
又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钱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发人烟去处,枷号示众。
又题准凡清军御史,查有妄勾军丁,随批带回者,即将该卫所官员,指实参奏。查照名数,住俸,降级。该吏问罪,革役。枉法者,从重发遣。若见在军人诈称逃故,妄勾户丁,索骗财物。除将户丁发回听继,将本军发缺人墩台瞭哨三年,满日,著役。如或身故,仍拘在户儿男弟侄补役。果无丁存,方许发册清勾。
又题准南京各衙门参问罪囚,法司问完,俱发军储仓纳米赎罪。
嘉靖四年,令各处坐派解京粮草等项价银,到京歇家车户人等,通同高抬时价者,从重究治。题准已先当过军户,与逃军一概清勾者,依例治罪。令越境货盐,及本地自煎私盐者,照依律例问发。又题准严禁私造双桅大船,及松杉板、木枝、圆藤靛等物。违者,及通同故纵不举者,俱照依律例治罪。
按《明会典》:嘉靖四年,令各处坐派解京粮草等项价银,务要查访京价高低,定拟徵解。到京之日,部运官随时酌处,扣有馀,补不足。每月将扣补过数目,开报户部。事完,造册赴部查对。若有羡馀,要见下落,方许掣批回任。本部各该监收官员,仍严加访察,申明晓谕,不许歇家车户人等,通同高抬时价,靠损小民。违者,从重究治。
又题准幼军老疾,或年满,于民间另佥。如将己当过者,一概与逃军发册清勾。扰累先当人户,照例问罪。又令商人原中灵州大小池盐课,照原该行盐地方发卖,不许搀越境界。山西、河南、陕西各府州县卫所,将河东行盐地方,翻刊大字告示,张挂晓谕。但遇客商,将官盐越境货卖,及奸人兴贩本地,自煎私盐,查照律例,从重问发。
又题准严督兵备备倭等官,将沿海军民私造双桅大船,尽行拆卸。如有仍前撑驾者,即便擒挐。检有松杉板、木枝、圆藤靛等物,计其贯数,并硫黄五十斤以上,俱比照收买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不分首从,并将接买牙行及寄顿之人,俱问发边卫充军,船货入官。其把守之人,并该管里老官旗,通同故纵及知情不举者,亦比照军民人等私出外境,钓豺捕鹿等项,故纵隐蔽例,俱发烟瘴地面。民人里老为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食粮差操。仍给榜文通行浙、福二省海道地方,常川张挂,晓谕禁约。
嘉靖五年,题准四川商贩货卖茶,或腹里产茶地方卖茶,无引无票者,俱以私茶问罪。又令宁海逃灶纳银,谕法司问理词讼,判断不明,致各犯衔冤伸理者,参究治罪。议准盐商不待会奏议问,夤缘报中者,以变乱成法治罪。
按《明会典》:嘉靖五年,题准四川所属税亩课茶,照旧徵收。商贩货卖茶至百斤以上,俱赴管茶官处报中,引目一道,每年课程十分收一。凡中芽茶,每引定价三钱,叶茶每引定价二钱,俱令赴管茶官处报中,价银付司上纳。其腹里产茶地方,凡茶不上百斤,俱赴本州县报数。每十斤上银一分,给票照卖,立限完缴。其无引无票,俱系私茶,入官问罪。
又题准宁海场逃灶照例纳银。又谕法司问理词讼,须分辩曲直,从公处断,使人无冤。近来中外问刑官,往往任意偏听,不审察事情,或徇私受嘱,不畏法度,颠倒是非,致令衔冤负屈之人,辄入禁中伸愬,至有自缢死者,良可矜悯。法司即申明律例,戒谕所属,通行内外衙门,如再有断狱不明,致各犯伸理者,若所愬得寔,原问官从重究治。其有为人嘱托者,问刑官指寔参究。容情不奏者,听两京科道纠劾。若科道官嘱托,及知有嘱托,容隐不劾者,一体治罪。缉事衙门亦务密访奏治,但毋挟私诬陷。又议准开中各运司引盐,不许透派,以误紧急边饷。如有奸商人等,故违律例,不待守臣会奏户部议开,仍前夤缘报中者,许科道纠劾,本部参送法司,治以变乱成法重罪。
嘉靖六年,令早朝官员,朝毕辄退,吐唾语话者,挐问。奏准贵州灾伤军职犯罪,令纳米备赈。又令官民人等,及朝贡夷人,擅买违禁颜色衣服者,俱治罪。诏民间田地,悉照册籍当差,查出奸弊者,究治。勋戚之家,将有主之业,朦胧陈乞者,参处。令民间丁壮,轮班务农讲武,有事通调,违者有罪。议准上纳粮米,与原样米不同者,参问。运米入仓,奸徒掯留索钱者,发遣。钱钞兼收,通行不遵者,以违例治罪。收积新钱,隐藏不出首者,照例发遣。又令卫所巡获私盐,不即关送者,照律坐罪。议准盐商支盐,比照原引量买,敢有过为贪得者,照例将引盐没官。各运司开剩残盐,风雨消折,奸商投托势要,奏讨减价中支,任场买补者,送法司枷号。诏京师久住假冒卫所籍贯,不肯附籍当差者,行勘发遣。
按《明会典》:嘉靖六年,令凡奉天门早朝毕,圣驾下阶南行,两班官员,不许辄便退班,与御轿并行。亦不许吐唾语话,序班往来巡视。有犯者,堂上官具奏。其馀即时挐赴御前治罪。
又奏准贵州灾伤,凡遇军职犯该立功罪名者,每一年纳米十石,省令在卫閒住年限,满日,方许带俸差操。纳过粮米,存留备赈,丰年停止。
又令在京在外官民人等,不许滥服五彩妆花,织造违禁颜色,及将蟒龙造为女衣,或加饰妆彩,图利货卖。其朝贡夷人,不许擅买违式衣服。如违,将卖者买者,一体挐问治罪。
又诏户部通行各抚按衙门,转行各司府州县官,民间田地,悉照册籍,应当粮差,查出奸弊,即为究治改正,不许一概丈粮,改科自,立新法,生事扰民。
又诏勋戚之家,除钦赐庄田,以资养赡外,再不许听信拨置,将有主之业,朦胧陈乞。违者,许本部该科参究处治。
又令各处抚按官,通行各府州县,查照民壮原设之数,量为减革。其存留者,分为上下两所,一班务农,一班操练武艺。委佐贰官一员管领。若有重大贼情,方许通调。候事宁,仍旧轮班。违者,罪之。
又议准管运官旗人等,上纳粮米,验与原样米不同者,官候粮完,类参,行各巡按御史提问。旗军过淮之日,漕运都御史提问。
又议准运粮入仓,不许门官歇家,伴当、光棍人等,掯留粮袋,索要银钱。缉事衙门访出,照依打搅仓场事例,问拟发遣。
又议准各监局官吏,今后解到钱钞,准兼收洪武、永乐等钱。遇光禄寺买办物料,行令顺天府各铺行,支给使用,户部仍通行两京,及各司府,转行所属州县衙门,将一应起运户口盐粮,并船料商税门摊等项,兼收洪武、永乐、宣德、弘治铜钱进纳,民间交易,一体遵行。敢有把持行市,不遵行使者,问以违例罪名,枷号示众。
又令晓谕京城内外商贾,及铺行人等,但有收积新钱,限一月内尽数赴府县,并各城兵马司出首,具呈户部,照铜价给与价银,免其私贩之罪。例后敢有隐藏不出首者,事发,比照私铸铜钱为从者例问罪,枷号,发遣。其大小铺行,仍前盗买贩卖,一体究治。收过新钱,即与销化贮库,听候铸造大明通宝取用。又令在外各卫及守禦千户所,巡获私盐,俱即时连人赃,卫则关堂,所则解送附近州县,收问赃物,变卖价银,类解运司,转解户部。敢有违限半年之上,不即关卫及送有司者,不拘有无入己,即照巡获私盐不解官者律坐罪。有能告首,就将所获私盐赃物充赏。又议准今后巡盐御史,委官掣割馀盐,不必务足先年积银百万馀两之数,其商人赴场支盐,比照原引量买勒灶,馀盐打包,过所秤掣。敢有务为贪得,打包至不可秤掣者,查照私盐事例,连正额引盐,俱令没官。干碍势要,听御史指实,参奏治罪。
又奏准各运司节年开剩残盐,风雨消折,有名无实,奸商投托势要,奏讨减价中支,任场买补,不候挨单者,听该科参出,径送法司枷号示众。
又诏巡城御史,严督各该兵马司官,查审京师附住各处军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卫所籍贯者,行勘发遣。嘉靖七年,令漕运交通贿赂者,挐问重治。议准造伪印及三犯窃盗,不在可矜之例。题准驰驿文武大臣,进贡进鲜人夫,增添名数,及奉承者,各项庄田随品级定制,至戚畹开垦置买,不行报官纳粮者,庆贺朝贡,俱由都布二司,有擅自起批来家,及假捏批文迂途经扰腹里地方者,单丁贫户意图侵剋草料,故行私领官马者,各仓有生事刁难者,俱照依律例轻重治罪。
按《明会典》:嘉靖七年,令漕运衙门各总卫所,不许剋取行粮轻赍等项,及置办酒米、段匹、纱罗,并各土宜馈送,交通贿赂。事发,挐问重治。
又议准伪造印信并窃盗三犯者,审录官不得用可矜之例。
又题准公差驰驿文武大臣,进贡进鲜等项人夫,水路上水二十名,陆路扛抬量拨,其馀公差人员,上水止许十名,下水五名,陆路八名。敢有自恃势要,增添一名者,坐赃奉承者,以罢软各治罪。
又题准查勘过顺天等八府各项庄田,除额外多占,遵奉查给军民,其馀听照旧管业。今后应赏地土,随品级定制。凡远道庄田,别其世之亲疏,量为裁革。至于戚畹开垦置买,不行报官纳粮者,照功臣律例,一体追断。
又题准庆贺朝贡,俱要经由都、布二司,照礼部定数,将该支廪给口粮、脚力,填注原发号纸批文空閒格内,各布政司仍差承差。或有职人员一名伴送,原来通事人等,领执前批,遇到驿递,照例应付,依填印盖,到京,将批送部查收回还,照例倒换给大批。原来伴送、通事执往前途,一体应付填注,到彼,仍送布政司收候,年终类缴。有不该朝贡,而擅自起批来京,及假捏批文迂途,经扰腹里地方者,听其挐解。故犯夷人分派辽东、甘肃地方,永远安置种田。纵容伴送人役,一体治罪。
又题准各营提督内外大臣,委各坐营等官,将见在马队官军,逐一查审。除有力堪以喂养者,照旧不动外,其馀贫难单丁,不能养者,将原领马匹,兑与有力官军喂养。以后关领马匹,亦要照前查给。敢有容情扶同,故行私领单丁贫军,意图侵剋草料,致有倒失,数多者,查参治罪。
又议准内外总督及京通巡仓御史、坐粮监收官员,通行晓谕禁革,凡遇有指称太监名目,勒要茶果等钱,各官攒斗级人等,索取常例银物,生事刁难,听各该官员,并缉事衙门,访挐送问,枷号,照例发遣。干碍职官,奏请处治。
嘉靖八年,奏准寺观有容令妇女出入,多蓄行童犯奸者,收买米粟烧酒、买糟喂马及军职犯该杂犯或犯奸者,红船损坏,改造坐船科害夫役者,各衙门历事监生,私自逃回者,抚按佥选精壮,农隙操练,免操勿留,敢有擅差勾摄,及习鼓吹等事者,参随人等有冒夺情弊者,漕运遇风损坏船只,有乘机侵盗者,商人买盐添包,有入别场买补者,王府奏讨之数,徵收所入花利,有占吝不退,再行奏讨者,各管厂指挥等官有犯者,水次兑粮有私用大斛大斗者,河路张布罾网阻碍船只,及称盘诘,抢夺财物者,把持闸坝指称名目,诈骗横索财物,及包揽掯勒脚价者,盗卖军船者,指挥等官索要运军常例银者,侵盗在官粮米者,运粮上仓有称常例抽钱,及索取囤基财物者,运官侵扣军粮,及多索各项银者,运粮官军犯罪三提不到者,运官违限有擅行科罚者,勋戚子孙欺隐土田,不行报官者,总兵官有一应投充影射庄户者,将土田投献人与受献者,甘肃各卫所湖场有仍前霸占抗违者,题本奏本违越格式者,奏本有径自封进者,奏告有审出,添捏虚情,及一应违错不敬者,俱照依律例轻重治罪。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奏准凡宦戚施舍寺观,不许容令妇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各照律例问拟。
凡京城内外收买粳米、粟米,插造烧酒者,法司究问,枷号示众。两邻不首,亦治以罪。官军人等买糟喂马者,该管官员禁治。嘉靖八年,奏准凡军职犯该杂犯,准徒五年,若系犯奸例,发原籍为民者,免其立功,仍照常发落。
又议准各驿递红站船只损坏,照旧修补,不许改造。坐船奉承势要,科害夫役违者,各该抚按、巡河等官,著实参究,治罪改正。
又奏准各衙门历事监生,如果患病,止许在外调治,不许放回作缺。有恃顽私自逃回者,各衙门开送吏部,酌量地方远近,定限行提到部,送问完日,补历。如违限半年以上者,革为民。又令民壮人户消乏者,听各该巡抚官,计处酌量存减,见在民壮,务要佥选精壮人役。冬月农隙,如法操练。止许各守地方,不许司府调集团操。其馀免操月分,不许稽留在官,以妨民事。官司敢有擅差勾摄,及学习鼓吹,迎接上司等,俱从重究治。
又议准今后凡遇声息,各该参随人等,不指称按伏为名,若是本官亲临行阵,方许参随跟随上阵,有功照常造报升赏。若有冒夺情弊,并本官一体参究治罪。
又议准沿途遇风损坏船只,漂流粮米,许赴所在官司陈告,掌印官亲诣漂流处所,勘实具奏,仍候本部议行,巡按御史覈勘明白,方与除豁。如有乘机侵盗,扶同勘报,就将漕运官军,并有司官吏通行参送法司问罪,俱发边卫充军。
又令商人买盐添包,各于本场收买勒灶,纳剩官盐,不许别场买补。违者,商人问以私贩私煎徒罪。若至二千斤以上者,引例充军,盐货入官。
又议准天下王府分封日增,税粮日益不足,凡河泊所税课局,并山场湖陂,除洪武、永乐以前钦赐不动外,其馀一应奏讨之数,自本年为始,将所入花利,照数徵收,存留本处府县仓库,抵补王府禄米。如有占吝不退,及再行奏讨者,将该府拨置人员,参问发遣。又议准淮安、清江浦各管厂指挥、千百户等官有犯,比照运粮官员事例,听漕运衙门提问。若犯该充军为民,降级调卫罪名,问完之日,奏请发落。
又议准湖广、浙江、江西、江南等五总,但系考定,或委官造船官员,自指挥以下有犯,照依江北清江厂事例,径自提问。
又议准府州县管粮官,各于水次同兑运官,将成化十五年原颁,永为法则字样,铁斛与依式成造,印记木斛,较量相同,就便交纳。如有将私造大斛、大斗,用强交兑者,监兑官及抚按官,依律照例挐问。
又议准遮洋船,由海道经涉梁城守禦千户所、宝坻县皇庄白龙港、新旧仓、龙王堂一带地方,居民弓兵官校人等,敢有在于河路,张布罾网,阻碍船只,及称盘诘,因而集众抢夺财物者,抚按衙门及邻近管粮、管河郎中、主事等官,挐问。抢夺财物满贯以上者,凶犯枷号一个月,照律例发落。
又议准经纪把持闸坝,及光棍指称势要名目,诈骗漕运军船财物,或刻关防私记号,为条子钱等项名色,横行索取,或在军营等处包揽起剥,因而勒掯,加增脚价者,巡仓御史、管仓员外及所在官司究问,照例从重议拟,奏请发落。
又议准官军通同无籍光棍,盗卖军船,各从重追问,监赔原船,完日,问罪发落。
又议准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索要运军常例银两,及科索至十两以上者,问罪,降一级。二十两以上者,降二级。三十两以上者,降三级。四十两以上者,降三级。发原卫带俸差操,再不推用。至五十两以上者,问发边卫充军。跟官书算人等,科索军士银物,侵欺入己,至十两以上者,问发,永远充军。
又议准侵盗在官粮米至四十石,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者,俱问罪发边卫,永远充军。粮至百石,银至百两以上者,斩。
又议准京仓军民运粮到日,听其自行雇觅各仓囤基囤放粮米,不许抽钱,以为伴当、官攒斗级常例,亦不许运官旗军馈送土宜,若小脚歇家营求在官,指称公用为由,索取囤基等项财物,及别项求索情弊,于本仓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送法司依律问拟,军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干碍内外官员,奏请定夺。
又议准领运官员,如有侵扣运军月粮、行粮,多索船料等项银两者,查出赃私,俱照监守自盗事例,问拟发落。
又议准运粮官军人等犯罪,经提三次不到官问理,皆准照原供赃罪行,令该卫追赃完日,仍申巡按御史,各照前例拟罪发落。
又议准运官违限,内总督并内监督衙门,有擅科一甑,罚银一钱者,听户部与提督御史指实参究。又奏准清查部科道等官,将各勋戚田土,尽数查出,内有世远秩降,果系宗派,照旧不动外。若世远本房子孙已绝,傍枝影射冒占者,于内量存三分之一,以为修坟办祭之资,其馀尽革入官,照例徵银解部,以备边饷。其戚畹开垦置买田土,欺隐不行报官者,比照功臣田土律例,一体追断。
又令云南总兵官田土,果系先年给赐者,将正数庄民,计田分户佃纳子粒。如有额外侵占民业,并投献等项,悉照例退给军民住种,纳粮当差。一应投充影射庄户,严加查究。积年极恶,照例发遣。
又议准受献田土之人,与投献人,一体永远充军。事干勋戚,追究管庄佃,永为定例。又议准甘肃各卫所湖场,抚按等官查照节次,题准禁革事例,通行本镇镇、总、副、参、游、守等官,如有相承占据者,即照马房迷黑二湖,退出还官,一体免罪。如有仍前霸占抗违者,参奏治罪。仍会委各道风力官员,将阖镇草场通查坐落远近,四至顷亩,已经给拨者,听便。或开垦,或采草纳粮。其馀尽行给拨卫所官军,采草牧放。
凡题本奏本题准照原定长短广狭格式,刊印颁降,令内外臣民遵守,不许违越,奏本字样,务与题本大略相似,毋得细小。违者,本司参驳治罪。
凡在京大小衙门,但系奏本,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守备等项内臣,陈情己事,巡抚都御史、巡按等项,御史、总兵、副、参及分守、守备、备倭等项武职,宣慰、宣抚、招讨等司及府州县等衙门,一应钱粮军马刑名,乞恩认罪,缴敕等项本册,俱赴本司投进。嘉靖八年,题准有径自封进者,本司参驳治罪。
凡军民人等奏告词讼,本司参详,除谋逆机密重情、无主人命、全家被人残害侵欺、系官钱粮、伪造宝钞、私铸铜钱并干己事情外,中间看系革前,并不干己事,及审出添捏等项虚情,例不该奏告,就于本后明白参出,抄送法司,该道再加详审,立案不行。嘉靖八年,题准有朱语太长,浮词太多,及一应违错不敬者,本司参驳治罪。
嘉靖九年,题准带俸官考选后,罗织生事者,发边卫。养牛军厨所领牛只倒死者,量罚。侵剋草料者,以监守自盗论。抚按荐举官,以贪酷问革者,连坐。兰州隘口赍有矿砂,持杖拒捕,官兵纵放,及受财者,俱照律例治罪。令州县审编徭役岁额,侵欺入己者,照律例从重问拟。
按《明会典》:嘉靖九年,题准凡带俸官,俱不许管军管事。考选之后,或以己名,或主使人罗织生事,投词告害者,在京听兵部,在外听抚按官参究,照例调发边卫。
又题准每年会派牛只,除孝陵神宫监犍牛三只照旧外,其馀各量减革。乳牛司牲司止派六十只,珍羞署止派五十四只,良酝署止派四只,犍牛内府供应库止派八只,酒醋面局止派十只,其司牲司、珍羞署除岁解新牛之外,仍于旧牛内,每年拣选臕壮有犊有乳者,司牲司存留三十只,珍羞署存留二十六只,以防取乳缺用。该派牛只,照依本部议定,每犍牛一只价六两,乳牛一只连犊五两,行令各府州县养牛人户,出办解部,转发光禄寺衙门,召商收买应用。其各司署库局养牛军厨,所领牛只倒死者,照操军倒死官马,追纳桩头事例,量从轻减。在半年之内倒死者,每只罚银一两。一年之内倒死者,罚银五钱。若有侵剋草料者,以监守自盗,从重论。
又题准抚按荐举官员,须历任年深政迹卓异,方许举奏。若有不公,及所举之人或以贪酷等项问革,吏部举奏连坐。
又议准兰州等隘口,凡有渡黄河出境、入境之人,或赍有矿砂及烧成银两,并挖矿器具者,不分人之多寡,矿之轻重,及初犯再犯,或持杖拒捕者,俱照腹里盗矿事例,问发边卫充军。若把隘官兵纵放者,官问调边卫,军问罪枷号发落。受财者,仍计赃坐罪。各守备官不行严谨堤备,听抚按官参究治罪。
又令各该司府州县审编徭役,先查岁额各项差役若干,该用银若干,黄册实在丁粮,除应免品官监生、生员、吏典、贫难下户外,其应役丁粮若干,以所用役银,酌量每人一丁田几亩,该出银若干,尽数分派。如有侵欺馀剩,听差银两入己者,事发,查照律例从重问拟。
嘉靖十年,题准各边索取土夷财物生变者,学霸黜退,妄行奏扰者,南郊近墙田地葬埋,不行迁徙者,军丁正身雇人顶替,里邻容隐者,卫所擅勾摄军士及纵容卖放者,各府卫军伴擅自差动拨送者,各房仓场草料,不行挨陈坐放者,公差人员违例索取,及各处应付过钱粮,仍袭奸弊者,军士逃回三次者,俱照依律例轻重治罪。又题准两京法司轻重刑狱,仍蹈前弊煅炼,其情可矜疑,不为辩问奏请者,重加惩治。按《明会典》:嘉靖十年,议准各边军职及勘事人员,索取土夷财物,致生他变者,依激变良民律例。
又题准生员内,有刁泼无耻之徒,号称学霸,恣意非为,及被提学考校,或访察黜退,妄行讪毁,赴京奏扰者,奏词立案不行,仍行巡按御史挐问。
又令南郊近墙田地,不许纵人葬埋,行该城御史并差给事中,及锦衣卫堂上官各一员,会同相勘。但有坟域附近一二里内,无分大小,有力者,听令自行迁葬。无力者,工部于空远去处,设立义冢,限两月以里,尽行迁移。其先农坛并东西郊一并相勘,从宜处置。仍出榜晓谕。有故违者,重治不宥。
又奏准凡起解军丁并长解正身,雇人顶替,里长四邻委有知情受赃,容隐不举者,各照例问发。若但知而不首,别无受赃情弊,照常发落。
又题准凡各清军御史,通行各都司转行卫所,不许擅差军人,执批勾摄军士。亦不许纵容包当卖放。如违,许所在官司,不分真伪,连人批径解清军御史,具招参奏,官问降级,军调边卫,舍馀人等问发附近充军。
又议准南京各府卫军伴,俱听本部,照例委官验拨,其内外守备军伴,写字人役,并听差官舍,会同点军科道,一年会拨一次,不许擅自差动。违者,指实参奏。各卫掌印官私自拨送者,事发,问罪革任。
又题准安仁坊等五场,及各象马牛羊等房仓草料,务要挨陈坐放,先尽节年附馀,以后挨年放支。正数尽绝,即放附馀。其各仓场经收草束,每年各为一垛,料豆各色分为一仓,官攒守支正数放尽,即盘附馀。九年、三年满者,任内放尽一年正数,即盘一年附馀接放,附馀放尽,方放次年正数。周岁满者,一体交盘。违者,从重治罪。
又令凡公差人员,若有违例索取,及沿河吹打响器,骚扰驿递者,该地方官即便擒挐,奏闻处治。其各处应付过钱粮,该抚按官并地方兵备,各覈实,按季造册具奏,发该科清查。有仍袭前项奸弊,及不行举奏者,一体治罪。
又题准凡各清军御史,委官清勾,先将原逃问罪,随拘壮丁补伍。缉事衙门、巡城御史、五城兵马,访挐,将妻雇倩军人应点者,从重治罪。严限关津,盘获逃军。如有军士逃回,里邻户首容隐,以里邻户首押解,里邻户首出首,以的亲父兄押解,免佥解户。其三犯逃军,查究果有底业,及月粮供丁不缺,肆情逃避者,以嘉靖十一年正月为始,在逃三次,从重照例拟罪。若疾病失误点闸,及十分贫难,不能自存者,仍照常例。按《春明梦馀录》:嘉靖十年正月初七日,刑部题准两京法司,一应轻重刑狱,务要虚心听理,必须词证明白,情法允当,然后议拟施行。毋得仍蹈前弊煅炼,其有情可矜疑,事出无辜,应辩问者,即为辩问。应奏请者,即为奏请。毋拘成案,毋避嫌疑,务要遵照钦依,著实奉行。不许虚应故事。如有违者,重加惩治。
嘉靖十一年,题准郡王、将军等越关陈奏者,朝参官不遵礼法者,陕西官地豪强占种者,充军人犯逃回者,兵部发到各卫所军总文册,不行整齐收贮,致有疏虞,及赍送册单人员违限损失者,各卫所军总文册清勾军单到部,违误月分者,巡捕官军挐获窃盗,妄称强盗者,清理军士须照军单清审,如有通同作弊捏作,故绝幼小老疾逃移者,原问官有淹延时日,陵虐罪囚,及各司擅准词状,径自发落者,大理寺官贪婪苛刻,及作奸犯科,互相纵容者,罪囚仍送大理审录,敢有再同原问官会审,紊乱成法者,俱照依律例轻重治罪。
按《明会典》:凡越关奏扰,嘉靖十一年,题准郡王、将军、中尉、郡县、乡君夫人等,但有越关陈奏者,革去爵秩。情重者,送发高墙。
又令朝参官不遵礼法者,三品以上,具奏处治。其馀即时送挐奏。鸿胪寺官,通同不行纠举,一体治罪。又题准陕西地方入官庄基地土,如有豪强占种,即令自首还官,卖银贮库,认纳无主粮差。违者,从重问拟,仍追花利。
又题准凡鞫问充军逃回人犯,若系免死充军者,仍问死罪处决。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务要审究次数明白,一次二次者,发极边卫分充军。三次以上者,比照杂犯死罪,准徒五年,发边方照徒年限瞭哨。满日,仍回原伍。
又题准凡各司府州县,如遇兵部发到各卫所军总文册,务要置立木匮,整齐收贮。各官去任之日,俱要交代明白。如有疏虞,接管官具申清军御史,具呈都察院,移咨兵部参究。其赍送册单人员,如有违限损失等项,俱照例送问。
又题准凡各卫所依式攒造军总文册,并清勾军单,在京卫所,仍限本年五月以里,南京、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限本年六月以里,浙江、江西、湖广、福建限本年七月以里,四川、两广、云贵限本年九月以里,俱到部。各都司掌印官员,务要严行催督。如有违限不到,各都司官与各卫官,一体从重参究。以后年分,该造军册,仍照旧例,五月以里到部。
又议准巡捕官军人等,但有挐获强盗,先送提督官处审,系赃状明白,方许送部,转送法司收问。若所获本系窃盗,妄作强盗,意图报功,查发得出,从重究治。又题准凡清理军士,照兵部发去军单,逐一清审。内有丁者,即与解送著伍。遇例优免,及该免勾者,即与开豁。年终造册,连单送布政司,及直隶该管府州,差的当人员,送部销照。若将有勾军丁,自单到日为始,三年以上不解者,虽止一名,府州县清军官俱参问。丁尽户绝,并山后人氏挨无者,照例候经勘五次以上,送清军御史审实,类缴,免其再勾。兵部及该司府州县,仍各立住勾册,每卫一本,以备查照。老幼不堪解者,候经勘三次以上,造册送部,案候原单,留该州县候出幼解卫。及老疾故绝日缴。逃移根捉者,候三年不获,该州县另册编记,将原单缴部,行该卫所另给单勾。如再三年不获,仍照此例施行。里甲人等通同作弊,捏作故绝幼小老疾逃移者,事发,应解军丁照例发边远充军。如原系边远,发烟瘴极边。仍令千户下一丁补伍,里甲邻佑窝家人等,各照例发附近充军。官吏依律治罪。
按《春明梦馀录》:嘉靖十一年十一月,本寺奏准法司堂上官,将原问官员,严加戒饬。仍将发问囚犯按驳行查,凡经驳回再问者,照依大明令,小事五日,中事七日,大事十日,并要限内结绝。如原问官,敢有负气挟私,似前停阁淹延,陵虐罪囚者,听本寺指实参奏。其各司擅准词状,径自发落,既不呈堂,具报送寺审录,又已经审允,而擅拟改变者,俱听本寺各科通官参究。
吏部尚书蹇义论大理、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耑评谳。居是职者,必得其人,其官属宜从堂上正佐官,精加考覈。庸劣不称者,斥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不许过纵。违者,一体论罪。
旧制,刑部、都察院罪囚,皆送大理寺审录,无冤,然后发落。有异词者,驳正,法得其平,罪得其当。今大理寺乃同原问官会审,设有冤抑,囚何敢辩。宜令如旧制,敢再紊成法者,罪之。
嘉靖十二年,奏准收放茶商,有求索那移等弊者,依律例举行。令锦衣卫差官,督原差校尉,巡视纯德山,有砍伐树木作践,及差委官校滥理词讼,卖放犯人者,照例究治。又题准例不该免,朦胧诉辩者,从重问罪。
按《明会典》:嘉靖十二年,奏准凡收放商茶,俱要辩验真正挨陈及新,如有求索那移等弊,查照律例举行。又令锦衣卫选差百户一员,督令原差校尉,于纯德山严加巡视。有偷砍树木作践等项,应提问,应参奏者,照例举行。其差委官校,与军卫有司,俱无统属,不许滥理词讼,嘱托公事,及卖放犯人,生事扰害。故违者,听抚按官究实,照例施行。
又题准父充终身军役,逃回病故,例该补当一辈者,遇蒙恩宥,免其勾补,不为常例。其有例不该免,一概朦胧诉辩,有所规避者,从重问罪。
嘉靖十三年,题准团营马匹,悉与得过营军领养,仍严禁喂糟。运军脱逃,分别次数治罪。把总都指挥等官,遇漕运查盘营图贿赂,或假以借债为由,令其买卖,迟误粮运者,挐问。山东、长芦二处商人违限,罚谷,俱以限满拟罚。陕西、河南屯地买种代种者,问罪,依红牌事例。
按《明会典》:嘉靖十三年,题准团营马匹,令兵部差官,会同科道,通查三大营贫军所领之马,一一交与得过营军领养。除上臕、中臕,听其自养外,其无臕之马,行点军科道等官,拣出,留家调养一两月后,验有臕者,免其会喂,仍严禁喂糟。若被两邻告发,或在营验出,皆送法司问罪。
又奏准今后运军脱逃,分别次数,初逃一次者,照常发落。二次者,枷号一个月,方许收用食粮。三次者,照依操军事例,俱调卫。
又议准把总、都指挥、指挥等官,如遇漕运衙门,差委查盘,止许催攒该管卫所船只,不许营求别差,以图贿赂。亦不许假以该管卫所借债为由,令其买卖,负累军士,迟误粮运。违者,听总提督衙门,并巡仓、巡河御史等官,参奏挐问。
又题准山东、长芦二处商人,违限罚谷,俱以限满拟罚。未及二年者,以年半论。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论。未及半年者,止照例问罪,免罚谷。
又题准陕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为军职,及庄浪人等买种代种者,悉照红牌事例问罪。
嘉靖十四年,奏准有捏写虚情具奏,及令妇女假装陈冤者,问拟发遣。又守卫官军擅离直所,致有背阙踞坐、俛卧御桥、直趋御道、妇人假装诉冤等事者,挐送问罪。
按《明会典》:嘉靖十四年,奏准今后有纠同扛帮、吓骗财物、捏写虚情具奏,及令妇女假装男子,进入午门,奏本跪叫冤屈者,问拟徒杖罪名,仍引例发遣。又题准守卫官军,该直之日,不许擅离直所。若有担荷背负,或背阙踞坐、俛卧御桥、直趋禁道,及妇人假装男子入内诉冤者,擒拿,参送法司问罪。
嘉靖十五年,题准行茶道路,有兴贩番马入境者,依通番例问罪。守门人员敢有故违明禁者,照例参问。审编均徭,务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约。按《明会典》:嘉靖十五年,题准今后凡遇行茶道路,如有兴贩番马入境者,拿获,马匹入官,犯人以通番例问罪。
又议准今后长安等门守门人员,敢有故违明禁,仍前科索解户财物,准折军士直米者,访出或告发,照例参问。
又题准今后凡遇审编均徭,务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约。如某州县银、力二差,原额各该若干,实该费银若干,从公查审刊刻成册,颁布各府州县,候审编之时,就将实费之数,编作差银,分为三等九则,随其丁产,量差重轻,务使贫富适均,毋致偏累。违者,纠察问罪。嘉靖十六年,令士人文字不遵旧式者,革退。奏准各边失事官军,须按虏杀军民名数多寡,若果畏怯逗遛,不与交锋,方拟守备不设军罪。僧徒还俗,听其安便。寺院颓坏,不许修葺。如有幼童私自披剃者,罪其父母及邻佑。宗室有犯,奏请定夺。投充拨置之人,照例问罪。
按《明会典》:嘉靖十六年,令士子文字,敢有肆为怪诞,不遵旧式者,提学官即行革退。
又奏准今后行勘各边失事官军,若系百五十名以上,方问守备不设。百三十名以下,照常问拟罚治。中间若有按伏出哨,适当境内,畏怯逗遛,不行与坐堡等官军并力截杀,以致虏杀军民头畜等项,数多者,亦问守备不设军罪。若守备以下官员,果能督军奋勇,与贼交锋,中间若有众寡不敌,以致损失官军十馀名者,虽问前罪,亦要明白声说,奏请末减。若是闭门不出,及逗遛闪躲,不曾与贼交锋,以致杀虏数多者,查勘明白,问拟守备不设军罪,不必奏请末减。若虏贼大举,失事重大者,止许参问总兵、副总、参将、游击等官,通行各边抚按衙门,著为定例。
又题准各该有司钦遵圣谕,化正僧徒,愿自还俗者,听其自求安便。各处寺院年久宫殿,任其颓坏,不许修葺。民间幼童,不许舍入为僧。私自披剃,如有此等,罪其父母及其邻佑。
又奏准宗室有犯事,情轻者,照常奏请。犯该杀死平人及事情重大者,从重奏请定夺。投充拨置之人,查照见行事例问拟。
嘉靖十七年,诏卫所置买民田,抗拒粮差者,夺田入官。题准解到卫所军犯,一体差遣。有逃者,即行原籍拿获问罪。
按《明会典》:嘉靖十七年,诏各处卫所官舍馀丁人等,置买民田,一体坐派粮差,不许抗拒。违者,夺田入官。又题准各处清军御史,行所属问刑衙门,凡有问发充军者,仍行充发卫所。并都司知会,各立文簿一扇,将解到军犯,随即对录行卫所食粮,与额设军士,一体差遣,按季将见在并逃故数目,申报清军御史查考。有逃者,即行原籍挨挐务获,照例问罪。
嘉靖十八年,题准旗校,有远出生事,阻坏盐法者,参奏治罪。
按《明会典》:嘉靖十八年,题准今后缉事衙门旗校,敢有远出数百里外生事,扰害阻坏盐法者,听巡盐御史参奏治罪。
嘉靖十九年,诏边将,有藏匿、杀死各边走回人口者,照杀降例抵死。奏准监生逃回半年以上者,革退。太仆寺承委买马官员,通同作弊,刁难掯勒,及一应揽头经纪,夤缘冒名领银,欺隐验看等情弊者,从重究治。司府州县清解京操补伍军丁,有顶替代当,纵令正军逃回者,照例重治。
按《明会典》:嘉靖十九年,诏各边走回人口,有被边将藏匿、杀死,以图报功升赏者,抚按官举奏得实,照杀降抵死。
又奏准两京国子监监生,不分在监在历,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发回原学肄业。半年以上,一体革退为民。
又题准各该抚按,遇太仆寺委官解到买马银两,坐委各该产马地方掌印官,协同本寺委官,照原议价值给散殷实人户,其马匹看验毛齿、臕息堪用,即便收买。若承委官员通同作弊,刁难勒掯者,许被害之人,径赴该管上司陈告。一应积年揽头经纪人等,有夤缘冒名领银,将老弱瘦马,欺隐验看等项情弊,许所在官司,径自挐问治罪,枷号二个月。豪强势要之家,乘机挟要和买者,抚按并差去寺丞,参究重治。又题准司府州县清解京操补伍军丁,务要拣选精壮亲丁,批内开明年甲、相貌,责差相应长解,赴部审实,发营补伍。若有在京游食之徒,顶替代当,该卫指挥等官扶同作弊,纵令正军逃回者,一体缉访,照例参送,治以重罪。
嘉靖二十年,诏一应钱粮,未奉勘合,擅科者,重治。不系真正关文,在驿供役之人,不许应付。有包揽侵费躲避误事者,问罪。题准公侯伯病故,不先奏请殡葬,即便袭爵者,致罪。解马人员,有通同马贩医兽作弊者,挐问枷号,永远极边。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年,诏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一应小大钱粮坐派,所属须要奉到各部题准勘合,方许遵行分派。其未奉勘合,分毫不许擅科。如违,事发,重治。
又诏各王府并各衙门一应不急之务,俱各差人类奏。其在驿供役之人,各该抚按守巡等官,严行禁革。凡不系真正关文,或人情手本,不许应付。有包揽侵费,临期躲避误事者,从重问罪。
又题准公侯伯病故,必先奏请殡葬,方许袭爵。违者,参奏治罪。
又题准各该解马人员,不赴部寺投文,通同马贩、医兽人等,旋买马匹作弊者,听部寺及该城御史,密切访挐送问,用大枷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嘉靖二十一年,议准将官犯罪,按地方失事轻重问拟。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一年,议准将官犯罪,除犯有赃私,永不叙用外。若是地方失事,重者拟死,其次充军,其次为民,其次革职閒住。其次于实职上降级,其次于流官上降级。如总兵降副总兵,副总兵降参将、守备,果有后效,仍以次升用。
嘉靖二十二年,议准擒获奸细,从入地方官司提问,与虏交通,全家处死外,官在任患病擅回者,革职。同僚治罪。陵官旷职,问拟本等罪名。王府军职有犯私罪,上请改调公罪,罚赎还职,各边养廉地土有占种侵欺者,许其首正,花利免追。违者,重罪。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二年,议准凡擒获真正奸细一名者,不分官旗军民,照擒斩例升一级,赏银十两。不愿升者,赏银五十两。仍追究奸细从何地方进入,将官司查提问罪。敢有与虏交通,潜为内应者,全家处死。
又奏准外官在任患病,务由府按官题允查明,方许回籍。如不候,擅回者,革职为民。同僚官一并治罪。又以各陵卫官,利于调卫,规避繁难,题准陵官旷职免调,止问拟本等罪名发落。王府护卫仪卫司军职,有犯私罪以上,奏行兵部,上请改调。若犯因公罪,准罚赎,还职管事。
又令各边镇守养廉地土,论亩收税,俱贮都司,专备总督大臣取用犒赏。如有势豪占种,及官府侵欺者,许其首正,递年花利并免追究。违者,从重治罪。嘉靖二十三年,议准官马与人骑坐,及势要求迫者,照例治罪。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三年,议准京营管操把总等官,占马及送马与人骑坐,除照例降一级外,其有势要求迫者,亦照例治罪。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黜退降调官员,在京潜住,造言妄奏者,发口外为民。历事监生,有律意不通,私自回京雇人代替者,俱问罪。凡管屯官任满,离任,有朦胧私相交代者,各问以沉匿枉法罪名。官田及徵粮地土,有私自投献,及捏契典卖者,照例问发。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门黜退降调官员,不许在京潜住,造言生事,摭拾妄奏。违者,不分有无冠带,俱发口外为民。
又题准各衙门拨到历事监生,俱要常川在公供事,讲习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时,严加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选,仍责习学,以俟再考。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实,即将代替人参送法司问罪,监生仍照行止有亏,革罢为民。
又题准遇考选军政,内有武艺不精,而廉干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为期,方得迁转。每年终,将该屯粮斛,已未完数目,开造文册,一样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门,一送该卫户房收贮,一自执备照。如遇年月该迁,预申督理衙门,就令将任内卷册,交付后来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许离任。若有朦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问以沉匿枉法罪名。其各该上司官,不系前拟,擅自改调差委者,许屯田御史参劾。
又题准各王府,除钦赐地土不动外,其空閒官田并军民徵粮地土,敢有私自投献,捏契典卖者,许被害之人,告发所在官司,即与丈量明白,改正还官给主。投献之人,照例问发。
嘉靖二十五年,申杀降抵死律。题准应朝逃回者,照依律例问拟。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五年,令凡妄杀降人者,照故杀律,抵死。
凡应朝不到官员,系堪存留人数患病者,查实,准令复任。丁忧者,查明,准令守制。其不系患病、丁忧者,以逃论。嘉靖二十五年,题准方面等官,应朝逃回者,行各抚按备查,因何事故。如有赃私寔迹,严行本处官司,提问,追赃,照依律例,从重问拟。
嘉靖二十六年,议准蒸造假茶,互相保结,雇觅挑贩。事发,挐获隐护首恶,巡捕官兵通同卖放,挟诈良民者,照依律例从重治罪。令重囚,钦依饶死,故为番异致人于死者,参奏治罪。各处军民人等,凡遇招蕃易马之时,一切通同作弊者,俱照依律例问拟。又题准宣、大三关虏如溃墙,坐以守备不设,失陷城寨律。其遇贼退避,致失军机者,坐以承调不依期策应律。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六年,议准各处茶商,有原无资本,混报茶批入山,通同园户蒸造假茶,及将验过真茶盗卖,沿途采取草茶纳官,各至五百斤以上者,商人园户及知情转卖之人,民发附近卫分,军发边卫各充军,止终本身。茶价入官。不及前数者,依私盐法论罪,仍枷号两个月,发落。窝顿店户、知情者,从重论。至一千斤以上,本犯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店户不问知与不知,一体治罪。其官司开报茶引,令各商互相保结,中间若有前项之徒,听其首发,通同妄保者,一并治罪。不知者,不坐。各处行茶地方,但有豪强茶徒,出本,雇觅十人以上挑贩私茶者,事发,审实,悉照弘治十八年题准事例问发。若挐获雇觅之人,隐护首恶,及妄攀平人者,不分茶斤多少,问发烟瘴地面。在边者,永远。在内者,止终本身,各充军。巡捕官兵通同茶徒卖放,首恶及挟诈良民者,事发,官参问,降一级。应捕人役,枷号两个月。有赃者,各从重论。
又令凡经审录官奏审过重囚,奉有钦依饶死者,抚按官即遵照发遣,不许仍执决单,故行奏扰二司官。如有故违钦恤,敢为番异,竟致人于死者,巡按御史指寔,具劾。本部察访参奏。
又令洮州、河州、西宁各处军民人等,凡遇招蕃易马之时,但有将老弱不堪马匹,冒顶蕃名中纳,支茶三匹以下,官军调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馀人等,发附近卫分充军,止终本身。茶马俱入官。医兽、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号一个月,发落。若参守等官,自行冒中二匹以下者,参问,降一级,调边卫带俸差操。纵容子弟军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下者,调边卫带俸。有赃者,从重论。不知者,照常发落。三匹以上及将茶斤展转兴贩通蕃者,各照地方斤数,问拟发遣。其参守、抚夷等官不行通调远蕃,坐索土人贿赂,听其中马者,参问,降一级,调边卫带俸差操。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照例问发立功。索取蕃人财物者,照例发边卫充军。各该承委易马文职官员,和同纵容者,一体参提,究治,罢黜。有赃者,从重论。失于觉察者,量情发落。
又题准宣大三关边墙可守,今后虏入溃墙,平时则各路各城堡参守官,防秋则各领兵列营守墙等官,各查汛地,坐以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而失陷城寨正律。其遇贼,退避观望,逗遛不即应援,以致失误军机,不分主客,一体坐以临阵退缩。及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策应律,不许仍援守备不设末减充军罪名。
嘉靖二十七年,令有违禁偷砍天寿山界内树木者,照例问拟斩绞。巡军有妄挐平人者,一体治罪。题准差官伴送,查违限久近治罪。或沿途生事者,开申转部问拟。草场收草,奸商官攒通同作弊者,从重议处。审录官奏审过矜疑等项罪囚,有偏执阻挠,陵虐致死者,参奏治罪。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七年,令于天寿山前后龙脉相关处所,大书禁地界石。有违禁偷砍树木者,照例问拟斩绞等罪。若止是潜行拾柴拔草,比照家属事例,问发辽东地方充军。巡山官军,妄挐平人,扰害居民者,事发,一体治罪。
凡差官伴送,题准兵部立与批限,候回京之日,查违限久近。一年之外,武官调卫,文官罢职,不叙。沿途生事残害居民者,许所在官司开申抚按,转达本部,参送问罪。
又议准安仁、西城、台基五草场收草,每草一束,于正数十五斤外,加耗三斤,共为一束,秤收,所给价值,务照时估增减。其该场官攒役满照加耗之数,量算附馀多寡,不许官校人等,在场勒要多支,及奸商草束不敷,通同官攒人等作弊。违者,听委官呈部参究,从重议处。
又题准巡按御史,于审录官奏审过矜疑等项罪囚,责令所在官司类报,矜疑发遣者,于何日起解释放,宁家者于何日发落,驳回再问者于何日结勘,备达刑部查考。如有偏执阻挠,擅为更改,又因审录官驳回,陵虐致死者,刑部指实参奏治罪。
嘉靖二十八年,议准私铸假钱及贩卖解纳者,问发。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八年,议准军民交易,将洪武、永乐、宣德、弘治、嘉靖制钱,并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敢有私铸铅锡假钱,并客商解人贩卖解纳者,照例问发。嘉靖二十九年,定真犯死罪、斩罪、绞罪。题准行盐地方选殷实人户充当铺行,如有违限不到,及仍贩私盐者,照例治罪。军职抬小轿者,役人问罪,官调卫差操。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九年,定真犯死罪斩罪:〈附三十一年续增〉盗沿边、沿海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银二百两,钱帛等物直银二百两以上者。 盐徒聚众十人以上,撑驾大船,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杀伤人致三命者,比强盗得财律。 迤北小王子等差来使臣人等,赴京朝贡官军人等,将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交易者。
虏寇犯边官军,将被虏人口妄杀,冒作贼级,或虏
寇近边劄营,犹未入境,官军觇知寡弱,乘机捣穴,斩获老弱妇女,妄作犯边,以图功次升赏者。 打造违式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将应禁军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 将应禁军器,卖与夷人图利者,比将军器出境,走泄事情者律。 擅造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极刑。 都司卫所自住一城,及与府州县同住一城,遇贼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临时弃去,致贼入城,及守备不设,被贼掩袭杀,掳焚烧者。都司并各该城分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同住府州县掌印,与专一捕盗官,若两县同城以贼从所管城分入城,掌印与专一捕盗官,及原无卫所,而府州县职守专城,各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失陷城寨律。 盗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陵,山前山后禁限内,若有盗砍树株者,比盗大祀神御物律。若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 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系强劫者,比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律。 各处无籍之徒,引贼劫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比奸细律。 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殴者律。 各边海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官员,但有科敛及扣减入己赃私,至四百两以上者。 若盗及弃毁伪造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与印信同科。 广西、云、贵、湖、川等处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职,依诈假官律。 私自净身,本身并下手之人。 充军人犯逃回,原问真犯斩罪,免死充军者。绞罪,强夺良家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者,比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律。 盐徒聚众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响器,遇有追捕,拒敌伤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罪人聚众打夺下手者律。 军官、军人征调起程,避难在逃,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台哨瞭半年,还职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 在京在外守禦城池军人,在逃三次者。
私自贩卖硫黄焰硝卖与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
将军器出境律。 盗内府财物及监守常人盗仓库钱粮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窃盗三犯律并论。 抢夺至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后,俱比窃盗三犯律。 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中间罪不致死者,比将人口出境律。 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复,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寔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律。 充军人犯逃回,原问真犯绞罪,免死充军者。
充军嘉靖二十九年,定五府舍人受财卖放军犯,犯徒以下,及无赃者,若酷害军犯,搜检财物,纵不脱放者。 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 锦衣卫将军、校尉犯奸盗、抢夺、诓骗、恐吓、求索等罪者。 锦衣卫旗校、军士在逃再犯。 老幼废疾犯该充军壮丁主使者。强盗聚众十人以上行劫,累次系大功以上亲首者。
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别姓
诈冒替补校尉者。 主文书算快皂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起灭词讼,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者,民并军丁。 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有司者。 里书人等,将军户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料,豪猾买嘱该吏,承揽害民者,驿递夫役巡司弓兵,用强包揽害人,搅扰衙门,民并军丁人等。 用强包揽南北直隶、山东等处马驿、马头,民并军丁人等。势豪大户,不纳秋粮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兴贩官私引盐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兴贩夹带五百斤者。
私茶在西宁、甘肃、洮河贩买一百斤以上者。 守
备把关巡捕等官,兴贩私茶,在西宁、甘肃、洮河至三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民并舍馀人等。 商贩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者。 甘肃、西宁等处势豪,主使弟男人等,将番夷货马包收,逼令减价,及将粗重拘收取觅用钱者,听使之人。 客商辐辏去处牙行人等,诓赊货物年久无还,累死商客者。
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出百里外营干私事者。 顶
替军丁,正身起解,及卖放,长解顶名执批前来者,长解受雇之人。 备倭贴守把总等官,纵容舍馀人等,代替正军者,舍馀人等就收该卫。 擅杀平人报功,本管将官头目失于钤束者。 临阵斩获贼级,用钱买卖民并军丁人等。 强夺他人首级报功,民并舍馀人等,官旗降原职役一级,系京卫者调外卫。 轮操军在逃三次,系京卫者调外卫。 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将不堪马匹收买,俵与军士,作弊,多支官银者。
各铺司兵,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公文稽迟沉匿,
民并军丁人等。 客商人等空身附搭黄船者。 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三匹以上,及再犯,属有司者。 养马人户将官马盗卖三匹以上者。 发掘王府将军、夫人、郡县主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墓,未至棺椁为首者。 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搆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若大户知情,故纵犯徒流杖,罪属有司者。 故杀妾及弟侄子孙,与子孙之妇,及故将妻妾男妇等项打伤,堕胎,图赖人属有司者。 假以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不明奸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复私仇者,民。 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绞罪者。 云南、两广、川、湖等处流官,擅科土官财物赃至满贯者。 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人解人。 私铸铜钱,为从民匠舍馀。 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 故决、盗决南旺等湖,有干漕河禁例,为首者。闸官人等用草捲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徒以上者。 河南地方盗决、故决河防,致害人家漂失财物,渰没田禾,犯徒以上,旗舍馀丁民人。 强包运河闸夫二名、捞浅铺夫三名之上,人民以上俱附近终身。 王府设谋拨置旗校舍馀人等。 郡王、将军、中尉有奏请,不启王参详者,赍奏人及故违祖训、亲身赴京奏扰者,跟随人。 棍徒诓挟各府财物,来京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 五府军解受财物,卖放,犯该枉法绞罪者。 保勘王亲文职隐情,正犯边卫保看人属军卫者。 王府选婚营求拨置之人。 王府人役假势占夺财产,犯徒以上者。
王府旗校人等,拨置折收多取禄米,及擅差人下
所司催徵骚扰者。 投充王府及势要,吓骗财物,拨置害人者。 乐工纵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将军、中尉在家行奸,并军民人等与赌博教诱为非者。强盗聚众十人以上,及行劫累次系小功以上亲首者。 不由铨选推举,径自奏请乞恩,沮坏选法者,旗军舍馀。 军职刁徒,不与考选,辄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 军职应袭勘明到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属军卫者。 应袭舍人,父在,诈称死亡袭职者。 主文书算门库等役,久恋衙门,说事过钱,起灭词讼,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为从者系旗军。 里书飞诡税粮二百石以上者。 文武试场旗军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捉挐者,若冒顶正军入场,属军卫者。 军民人等与朝贡夷人私通,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汉人冒诈番人者。 旗军用强包揽马头。 旗军用强包揽,驿站弓兵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 会同馆夫五年以上不替役,及近馆军民用强揽当者。 光棍将马头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势要,前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 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卖主各不纳子粒者。 西山一带地方内外官豪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 将亲女并姊妹、拐带妇女及妻妾,嫁卖与人,骗财之后,托故领去,或瞰起程聚众邀抢者。 在外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课钞,卖钞之人。 大户不纳秋粮二百石以上。 包揽诓骗粮草军需,经年不完者。 沿边军民那移盗耕营堡草场,及越出边墙种田者。 各处解到布绢钱钞等项赴部,指称权贵名色,勒掯解户,诓诈财物者。 各边召商上纳粮草,势要家人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 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擅用兵仗拒敌官兵,不曾杀伤人,为从者。 越境兴贩官私引盐至二千斤以上,原系腹里卫所者。 巡捕官乘机兴贩至二千斤以上者。 伪造盐引印信填写引转卖为从者。 各运司总催买嘱官吏,指仓指囤,符同作弊者。 各处盐场无籍之徒,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徒及再犯杖以下者。 私茶兴贩夹带五百斤以上者。 私茶在西宁、甘肃、洮河贩卖三百斤以上者。
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 做
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转卖之人及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属军卫所者。 势豪强将官粮,准还私债,属军卫者。 会同馆内外四邻人等,代夷收买违禁货物,牙行及棍徒诓赊货物,年久无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 杨村等处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 僧道军民人等,于寺观神庙刁奸妇女,因而诱逃诓财者。 妄称谙晓左道邪术,来京扇惑,为从者。 左道惑众之人为从,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与容留之人,施与应禁铁器属军卫者。 皇城各门铺上直守卫官旗,容情故纵,及受财卖放军人,并直宿官军点视不到三次以上者。 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 直宿军职及内官,使令上直军校出百里外营干私事者,军人校尉。 临阵斩获贼级,用钱买者、卖者,及强夺冒报功次者,原系军俱边卫官旗,降一级,外卫调边卫。 轮操军人军丁,在途劫夺人财,杀伤人命等项,犯徒以上。 军职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至二十名以上者。 军职役占、卖放馀丁三十名以上者。 军职卖放、役占二罪俱发,其卖放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甚者例。 守备等官,将备边壮勇卖放者。 官吏旗校人等,问发充军,来京潜住者。 居庸山海等关,引送口外边卫逃军过关,并守把盘诘卖放者。 合成火药卖与盐徒者。
擅造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潜通海贼,同谋劫
掠,正犯极刑,全家发边卫。若止将大船转雇,分取番货,及虽无大船,纠通接买与番货到岸,私下收买贩卖,若苏木、胡椒至二千斤以上者,本身。 有司起解马匹,马贩交通官吏人等,兜揽作弊者。 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贩卖牛只,与宰杀再犯、累犯者,及盗而宰杀货卖,不分初犯再犯。 旗军用强包揽铺兵,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沈匿者。 指称近侍官员家人,扰害有司驿递,勒要财物,为首及同恶之人。 盗砍山陵树株,为从者。 孝陵神烈山铺舍外去墙二十里内,开山取石,安插坟墓,筑凿台池者。 盗掘矿砂,系山洞捉获,持仗拒捕者,及聚众三十人,分矿三十斤以上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并捕获罪人,但聚众十人以上,中途打夺,为从者。若异姓同恶相济之人,及槌师打手。 号称喇唬等名,及总甲快手应捕人等,殴人夺财,初犯属军卫者。虽系初犯,若节次抢夺,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盗御马者。 冒领太仆寺官马至三匹者。 将自己及他人骑操官马,盗卖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数,及军卫者。 指称官员名色,并衙门打点,诓骗财物,犯徒以上者。 略诱良人与略卖良人子女,略卖三口以上,与妇人犯罪,坐夫男。 发掘王府将军、夫人、郡县主及历代帝王、名臣、先贤坟冢,开棺,为从及发见棺椁者,不分首从。 各处大户家人佃仆,结搆为盗,杀官劫库,劫狱放火,大户知情,故纵属军卫者。 皇亲功臣佃仆人等,及大户,窝藏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五名以上,坐家分赃者。 知强窃盗赃,而接买受寄,三犯以上,与知盗后而分赃至满贯者。 同谋共殴人审系执持凶器,有致命伤痕者。 故杀妾妇子孙,及故将妾妇等项打伤,堕胎,图赖人者。 因事威逼一家二命致死者。 因事殴打威逼人致死,及成残废者。
妇人夫亡,愿守志,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
者。 凶徒忿争执,持凶器伤人,与剜瞎人眼睛,折坏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者。 兄与伯叔谋夺弟侄财产官职,故行杀害,属军卫者。 假建言为由,挟制官府,及将暧昧奸赃,污人名节者,旗军人等。 汉人投入土夷,冒顶名色,妄奏代人报雠,占骗财产者。
蓦越赴京及赴抚按,奏告叛逆等重事,不寔,全诬,
十人以上,属军卫者。 刁徒口称奏诉,挟制官吏,官司挐问,系不干己事情,并主使之人。 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扛帮,奏告不寔者。 棍徒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赃满贯者,不分首从。 妄指宫禁亲藩为词,诬告平人者,不分首从。 将本状,用财雇寄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寄人属军卫者。 职官索取土官夷人财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诈为察院布按府州县及各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 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除真犯死罪外,军士。 私铸铜钱为从者,旗军。 诈冒内官,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及买士人起送公文,顶名赴吏部投考者。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挟制财物,贩卖钱钞私盐,擅搭桥梁渔利,及往来河道,需索勒要车船者。 假充大臣家人,豪横乡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 诈冒锦衣尉、校尉、巡捕名色,妄挐平人,吓取财物,扇惑扰害者。 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 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
放火故烧人田场积聚物,及延烧人房屋者。 法
司问过进本等项人犯发递,押解人役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猾徒买求杀害者。 卫所官旗人等,侵欺军器物料,虚数开报,及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旗军人等。 故决盗决南旺等湖各堤岸,并阻绝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者,系军旗闸官人等,用草捲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徒以上。 河南地方盗决、故决河防,毁害人家,渰没田禾者,为首系军。
运河一带强包闸溜夫二名,浅铺夫三名之上,旗
军以上,俱边卫终身。 王府军校逃回,在京潜住者,窝藏及两邻知而不首者,极边。 诱卖各边军丁者,极边。 通事人等,拨置土官亲族,争袭劫夺仇杀者,极边烟瘴。 军户子孙,另户与入赘寄籍,及买嘱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烟瘴。 缘边官旗军民,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者,烟瘴。 兴贩私茶,潜与番夷交易,及在腹里卖与进贡回还夷人,并知情歇家牙保,俱烟瘴。 洮河等处冒顶番名,将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者,系军调别处极边。 听选官吏借债,与债主同赴任所,取偿至五十两以上者,连债主俱口外。 辽东马市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侮偷盗,及拨置诈骗,从放夷人入城,及容官军人等交通,透漏边情者,俱两广烟瘴。 文职官吏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口外。 临阵强夺他人首级报功,旗降原役二级,系边卫者极边。 备倭把总等官,纵容舍馀人等,代替正军,调沿海卫分。 贼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不曾虏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若损伤虏数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边远。 各处镇总官额外馀军,号王文干预书办者,极边。 官吏军民人等,问发为民,来京潜住者,发口外。 各边将领私役军,及军私出境外,钓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项者,与知情故纵扶同隐蔽者,俱调烟瘴地面,军丁充军。 各边夜不收,出境探贼,与夷人私易货物者,除真犯死罪,调广西烟瘴。 司府州县起解马匹,马贩交通官吏人等,兜揽作弊,再犯累犯者,极边。 大同三路旗军,将不堪马,通行收买,俵与军士,多支官银者,调极边。 各处解军若长解纵容在家,违限一年之上,正犯原系边卫者,极边。 马快船只附搭客货,及挟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口外。 府州县掌印捕盗官,与卫所同城,因防禦不固失陷者,若两县同城,以贼所从入论边远。 卫所府州县佐贰首领官,分有守城信地,致贼于所守处,掩袭入城者,边远。 各城原无都司卫所,而府州县失事,佐贰首领官并各州县原无城池,被贼攻入劫杀焚烧者,边远。 守巡兵备官驻劄该城,先期托故远出,临时潜避,以致失陷者,边远。诓骗听选官吏监生人等财物,及官员人等央说营求者,烟瘴。 发冢开棺椁见尸,为从者,烟瘴。 引贼劫略复仇,探报消息,致贼逃窜者,正犯枭首,全家烟瘴。 因事聚众,将本管官殴打绑缚,不分首从,及止是殴打,为首者极边。 无藉之徒,投托势要,诱引生事,绑縳平民,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烟瘴。 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者,口外。 充军为民人犯遇革放回,仍起灭词讼,挟制官府者,极边。 私自净身,并下手人,处斩,全家边远。 军犯逃回,原犯杂犯死罪以上充军者,极边。以上俱极边烟瘴、边远、沿海口外。 管庄佃仆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挟制,把持害人者,边卫永远。 拨置王府军民人等,充军逃回,再犯者,烟瘴永远。 罢閒官吏,在京潜住,擅出入禁门交结者,烟瘴永远。沿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潜住者,边卫永远。 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捏契典卖,及山东、河南、北直隶例,听民开耕,永不起科田土,若占夺投献者,俱边卫永远。 各边仓库钱粮监守,盗粮二十石,草四百束,银一十两,钱帛等值银一十两以上,常人盗加一倍者。 两京衙门漕运各仓,并腹里节差科道,查盘去处,侵盗比各边加一倍者。 其馀腹里节差巡守官,查盘去处,侵盗比京漕又加一倍者,俱边卫永远。 在京在外并各边收放粮草积棍人等,抢夺占堆,打搅仓场,挟诈财物者。属军卫,边卫永远。属有司,附近永远。 在京刁徒访知铺行与解户交关价银,辄集党指称揽纳,索取厚赂者,照打搅仓场例。 捏称皇店,在京城内外邀截客商,掯勒财物者,极边永远。 汉人交结夷人,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者,边卫永远。 海防武职,听受分利,私通番货,贻害地方,及引惹海寇残杀居民者,除真犯死罪外,边卫永远。 黄船附搭客货,及夹带私货小甲客商人等,俱边卫永远。 盗卖骑操官马,至五匹及三犯以上,军极边,民边卫,各永远。
诬指良民为盗,及指赃抢夺淫辱者,不分首从,边
卫永远。 用强略卖人口与境外土夷,为从者,边卫永远。 聚众执兵器伤人,及围扰抢夺奸淫者,除真犯死罪,其馀不分首从,边卫永远。 沿边总、副、参、游、卫所等官科敛,及扣减入己,赃私二百两以上者,边卫永远。 描摸印信诓骗财物,犯徒以上,边卫永远。以上俱边卫永远。
又题准该司将行盐地方府分,备查各属州县里分,岁用食盐若干,明白开申巡盐衙门,照数批行运司,将一应掣过官盐,挨次阄拨填给水程,行令各商前往行盐地方发卖,仍选殷实人户,充当铺行,照依时估交易。若有商人过违限期不到者,许所在官司照例问罪。仍置循环簿印发,按季将卖过退引盐数申缴倒换。敢有仍前兴贩私盐者,照例问罪发遣。又题准军职上马,用交床出入抬小轿者,役人问罪,官参问,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差操。嘉靖三十年,题准逃军复获者,照律例问遣。凡京卫所逃军,在职方司首补,领给印信,查原卫所勾单。如有首补不报,奸军在卫不自告补户丁,一体治罪。令都司卫所,有科索凌辱解到新军,逼累在逃者,罢职,发边卫充军。又题准巡按、清军御史,事完,造册转发各该卫所查照。如有妄勾行清军者,依律问拟。巡按清军御史,一体行令所属,置立号簿。如有通同埋没等弊,问发充军。各省司府州县都司卫所,备造文册,开解过收过军丁数目、年月日期,如有违误,照例坐罪。布政司都司,各类造问发解到文册,送部查对。如有违误,依律究治。其有将正军开作民户者,官吏俱问枉法。军人逃回,务须根捉原军著役。其有故违,从重究治。出征在逃,临阵退缩者,送刑部照律例问拟。按《明会典》:嘉靖三十年,题准凡遇逃军勾单到日,务要严挐原逃正身起解。若逃回之日,果系病故及衰弱不堪,验明,方许选壮丁顶解。若军丁解补之后,本犯复获,或被人首及自首者,俱查照律例限期等项问遣。
又题准凡在京卫所逃军,在职方司首补领给印信,准令给票,随赴武库司,明报挂号。查原卫所勾单未发立案,已发行文原籍停止,每月终手本过职方司查理。如有首补不报,奸军及在卫不自告补户丁,查访得出,或被人告发,一体治罪。
又令各都司卫所遇有解到新军,若指称使用等项名色,科索凌辱,一年之内,逼累在逃者,照依卖放军人包纳月钱事例,不问指挥、千百户、镇抚,但五名以下,问罪,降一级。六名以上,降二级。十名以上,降三级。甚者罢职,发边卫充军。
又题准凡各巡按、清军御史,事完之日,开造册籍具奏。其册行本部存照者,分卫共为大册一本,或二本。行部转发各该卫所者,每卫各造小册一本,以便分发。俱要查对无误,印钤,连原单类缴。其各卫所于册到之后,即查照住勾,如有妄勾,行清军或巡按御史指实参题,依律问拟。
又题准凡各巡按、清军御史,一体行令所属,置立号簿。如遇发到军单,须逐名抄写后留,前件即发领回。遇有清解过军士,随时登记,季终查比催督,按单清解。有通同埋没等弊,军发边卫充军,吏书人等各发附近充军。
又题准凡各省司府州县都司卫所,每年终,各备造文册一本,布政司及直隶府州造者,各开解过军丁有无取获批回数目、年月日期,都司及直隶卫所造者,各开收过军丁给发批回年月日期。如司府册内有起解,而卫所无起解到者,即行根查原解人问拟。仍速解著伍。其司府册内有批收,而卫所册无解到者,亦行查解丁捏伪。若系妄勾,则罪坐卫所官吏。其册俱限年终到部。若有违限,即照违限总会军册参问。
又题准每年终,布政司类造本省问发军犯文册,都司类造解到军犯文册,其永远者,备开户丁事产。直隶府州,照各布政司。直隶卫所,照各都司。一体类奏,申呈。抚按类造二项奏册各一本,奏缴清册各一本,送部查考。兵部专委主事一员,逐一查对。如司府册内有问发,而司卫册上无解到者,就行武库司会单发册查勾,各作弊军犯及官吏人等,抚按依律究治。候造黄册之年,各司府州县备查所属充发永远军犯,开行该管州县,将本犯本房人丁事产分出,另立军户。系匠灶军籍者,于本户册内备细开注,日后事故,俱于本户本房丁内勾取。敢有止将正军人丁捏作旁枝,开作民户者,事发,官吏俱问枉法。
又议准各该巡抚、清军御史,遇有原系府军前卫佥取侍卫,幼军逃故,曾当一二辈,年久者,审实取具供结给免。事完,造册奏缴,仍照式清册二本,一本送部查照,一本行卫除名,以后再不许勾解。三十年以后,见役不逃者,年久病故,照例开豁。其老疾无用,照例三年一次奏查疏放,俱免勾补。如有逃回,系从来未及一辈者,亦不必勾丁解卫,务须根捉原军著役。老疾故绝,亦免勾丁补伍。果系军匠重役之家,亦听免解。其自愿应当者,俱照例行,不许帮贴。在逃,一体根捉,与老疾故绝者,俱免勾解。户丁凡有故违,俱各参提,从重究治。
又议准出征在逃、临阵退缩者,俱送刑部,查照律例问拟。应瞭哨者,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瞭哨。再犯及因而失误军机者,俱拟死罪。仍查一伍中逃至二人,一堡中逃至五人以上,千把总官不行检举,通行连坐。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进贡蕃僧夹带私茶者,没入官。伴送人问罪。凡新年给文放回,如无印信明文,虽遇恩赦,仍以逃军论。军职倚势役占受财卖放者,照例问发。令凡商人茶引关帖,下各地方,委官收掌,候商至验放。仍著类缴。如或缴到截角不及数,盘放不及时者,茶法道依律究治。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一年,议准今后进贡蕃僧,凡有援例陈乞顺买茶斤者,一切据法通行查革。其有该赏食茶,照例发给。回还经过关隘,一一盘验。如有夹带私茶,不拘多寡,即没入官。仍将伴送人员、通把,依律问罪。
又题准凡新军遇恩赦,给文放回。如无印信明文者,许里邻人等拿送官司,以逃军论。容听者,罪同。其有随解随逃者,仍将军犯,照依榜例问发充军。纵本犯身故,亦解发子孙,充当一辈。
又题准军职,有犯倚势役占,并受财卖放馀丁,多至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荒废者,俱照军职卖放,正军甚者事例,发边卫充军。
又令凡商人报中四川茶引,茶法道取具年甲籍贯,并文引字号,一样关帖六本,印钤关送重夔等道,帖下各地方,委官收掌,候各商至日,查审相同,如数验放秤盘番易,各将截角茶引类缴各道查明,即转关茶法道验。如或缴到截角不及数,并盘放不及时者,悉听茶法道举正,依律查究。
嘉靖三十二年,题准解补军人,有私自更替,及纵容收替者,依律例究治。漕运各总原额浅船,分隶各厂管造。今年为始,过年正月终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厂,及钉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费料价底板者,俱依律例从重问拟。军丁逃移及投托势要者,户丁及窝家,俱照例问发。又钱法通行有销镕旧钱,及今铸钱造作铜像、铜器者,比盗铸律例治罪。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二年,题准解补军人,须从府县起给批文,赴布政司倒换解发。该卫所收管著伍,直待其人老疾,方许告替更代。不许执信私约十年、五年轮房,私自更替。如有私替者,照先年山西等处抽丁等军,私轮替换事例,从重问断。其官旗若有纵容收替者,比纵容军人歇役律例参究。
又议准漕运各总,原额浅船一万二千一百馀只,分隶各厂管造。自今年为始,比照军船不到水次事例,如过年正月终,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厂者,将管厂并押底船官,各住俸半年。二月终不完,不到厂者,将领运指挥、该厂造船千百户并押底船官,各住俸一年。若至三月终不完,不到厂者,连管厂把总并厂运指挥、千百户各提问,降二级,俱听漕司勘明覈实,具题参降。其造船完日,具呈漕运衙门验明,印烙,给军领驾。若湖广等厂路远,随帮过淮,一体查验印烙。或有钉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费料价,底板船不能完者,坐以赃罪从重问拟。干碍把总官,一体参究。
又题准凡清出逃移军丁三名以上,及全家投托官豪势要藏躲,连年缺伍者,户长问发边卫充军,户丁仍补原役。其窝家若明知军丁用强包占二名以上为奴佃者,及恃势抗违拘勾占吝不发,照窝藏逃军榜例,发附近。若系军人,发边卫,俱充军。如户内止有一二丁,因贫难以自活,依托人家雇工,以资衣食,及窝藏,非势要用强,并不知情者,仍照常发落。
又题准钱法行使,悉依历代年号,随钱高下,咸得通行。但有销镕旧钱,及今铸钱造作铜像、铜器等项者,比盗铸律科断。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官军私换马匹,营官容隐者,俱治罪。有将大船下海,及遇夷船私送水米者,以通蕃坐罪。又严近海豪民交通倭寇之禁。倭寇残毁市镇,不报不救者,论以失事之罪。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凡兑马事故转兑者,该管官即呈巡视科道,于原额勘合填注年月、官军姓名,仍送该司查照,将原兑马册,亦改注明白,用印钤盖。如有官军私换马匹,事发,送问。该营官容隐不行呈报者,听巡视科道官参究。
又题准南直隶、浙、福、广东等处,有将双桅三桅大船下海,及沿海居民,遇夷船乘风飘泊,私送水米者,俱坐通番重罪。
又题准近海豪民交通倭寇,今后巡盐御史兼管巡海,以便禁戢。
又题准各兵备海防副、参、守备、有司军卫等官,凡有被倭残毁市镇,隐蔽不报,坐视不救者,巡按指实参究,一体以失事论罪。
嘉靖三十四年,议准独石参将,精选夜不收,如误机宜,参将治罪,夜不收从事军法。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四年,议准蓟州门户,必由宣府、独石、大山墩等处,独石参将能精选夜不收哨报明的,照军功升赏,夜不收升一级,赏银二十两。如误机宜,参将从重治罪,夜不收以军法从事。
嘉靖三十七年,题准使客廪给数目多支者,罪同盗支。南京差拨赴京马快船,须遵定例,有夹带货物人口者,许河道等官挐问发遣。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七年,题准使客廪给如便道,经过非公干去处,每驿支三升,宿亦支三升。如本等公干去处,每驿支三升,止宿则支五升。支口粮者,每驿一例俱支一升五合。多支起关米者,罪同盗支。又题准南京差拨赴京马快船节,有题准定例,遵照施行,不许紊乱。其进贡马快船,如有夹带货物人口,许经过抚按河道等官,即行挐问,照例发遣。
嘉靖三十八年,题准各草场委官及仓场主事一员,公同秤验,收受草束。如有收支不明,事发,连坐。又永远充军人犯,须拘佥真正妻小,定限押发。有纵容冒替潜逃者,查参治罪。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八年,题准各草场委官,以后遇有收受草束,呈部添差隔别仓场主事一员,公同秤验。事完,连名呈报。如有收支不明,事发,连坐。
又题准各省并各直隶巡按御史,严行所属,凡系问拟终身永远充军人犯,案招明白者,不候追赃,先行发遣,务要酌量道里远近,拘佥真正妻小,定限押发。原定边腹卫所,依期责并,批收销照,造册缴部。各卫所纵容冒替潜逃者,许各抚按指名查参。
嘉靖三十九年,令土司越境收种田土,军民互为投献者,各照例发遣。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种田土,无知军民互为投献者,抚按官将土司查究,军人目把人等,各照例发遣,田土价银入官。
嘉靖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入海傍居住者,给文遣归。占吝不发者,以隐匿逃军论罪。又令管黄册官,量加库匠,清晒库册。有作弊毁裂书册者,比律以弃毁制书论罪。题准沿边、沿海及腹里州县,有与卫所同城,有原无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失事,俱照律处斩。其有虽设城池,被盗潜踪隐迹,设计越城者,参究治罪。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入永平河间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莱者,给文遣归。势家占吝不发者,以隐匿逃军论。
又令大造黄册完解后湖之日,管册官即会大数缮写,首列祖宗以来户口田土税粮总数,继开今日总数,务期简核,进献御览。在湖库匠,旧止一百一十名,各库册虽及二年,难以晒晾一周。今后每一大造库房三十间,量加四十二名,听将查册书手分泒,每书手二名,领匠八名。将库册清晒,周而复始,永为定规。有作弊毁裂册籍等项,比弃毁制书律论。
又题准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者,及有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虏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能固守,或弃城逃走,或开门延贼,致贼进入,杀虏男妇三十人以上,烧毁官民房屋者,卫所掌印官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其府州县掌印官,及捕盗官,与卫所同住一城者,不能竭力协守,俱起送吏部,降一级别用。其馀府州县,不分各边腹里,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若有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俱比照牧民官激变良民,因而失陷城池律,斩。其自来不曾建立城池,与虽设有城池,被盗潜踪隐迹,设计越城,进入劫盗,事出不测,虽有前项失事,俱不得比用此律。守巡兵备,止于参究治罪,量事情轻重,临时奏请定夺。
嘉靖四十二年,题准起解钱粮到京,即同歇家上纳。其有潜住不纳者,参送法司。歇家以包揽治罪。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凡差官起解供用等库钱粮到京,即同歇家赴部领单上纳。若潜住十日,不赴部者,参送法司。歇家问以包揽,解官,治以重罪。嘉靖四十三年,题准辽东武职犯赃,及重罪减等者,编发别镇。情罪可原者,发本处极边。令河南各王府置买民田者,即以原卖为佃户,编立户籍,与平民一体派编。民间有愿将田地卖与宗室,不先将田数报官,即以投献论。又题准五府属吏袭替,到府即与起文过部。如违至十日外者,送法司问罪。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题准辽东武职官犯赃,干碍行止,与零贼出入,不行进兵,及重罪减等者,照旧编发别镇。其虏势重大,众寡不敌,情罪可原者,定发本处极边卫所。其已经编审,而久延在家者,严限发遣。
又令河南各王府郡王而下,但有置买民田者,尽数查出,附与原卖各里甲项下,即以佃户的名,编立户籍。凡正杂差役,俱要与平民一体派编。先将查过田粮,造册二本,一本启亲王,一留有司,以便稽查。民间有愿将田地卖与宗室者,先将田粮数目报官,以凭附册当差。违者,以投献论。
又题准五府属吏,如遇袭替官舍,到府五日之内,即与起文过部。如违至十日之外,听武选司开送兵科,该吏径送法司究问。首领官请旨处治。嘉靖四十四年,议准举人入场夹带者,枷号,充吏。不觉察捉拿者,军调边卫,官罚俸一年。郡王以下,非法不道怙恶者,押发高墙。正馀盐包,俱限定斤数,多者照例问罪。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四年,议举人入场,务要严加搜检,放入就舍。如有怀挟及浼托人夹带文字入场,埋藏抄誊,并越舍与人换写者,搜检得出,挐送兵马司究问,枷号一月,发回充吏,满日为民。不行觉察捉挐者,军调边卫,官罚俸一年。
又题准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恶违训者,俱降为庶人,押发高墙居住。
又议准正馀盐,每包止许五百六十斤,正盐二百八十五斤,馀盐二百七十五斤。南所纳银三钱九分七釐五毫,北所四钱三分七釐二毫。此外多至二十斤者,纳银一钱。百斤以外,问徒,没盐入官。二千斤以上,查例发遣。
嘉靖四十五年,令严戒坛之禁。题准盐引数目多者,照旧割没。又议准长芦、山东二运司商人引盐正馀外,有一包夹带重百馀斤者,照例问拟。
按《明会典》:凡禁止戒坛,嘉靖四十五年,令在外行抚按衙门,督率有司,各查本处僧寺若干,僧徒若干,明白登簿,不时查点。不到者,罪坐主持,立限投销。一切寄住游僧,发回原籍当差。在京厂卫衙门及五城御史,将京城内外地方大小僧寺,严加巡缉。有指称受戒,奸淫不法者,访挐重治。
又题准该掣盐引,每引五百五十斤外,附带馀盐二十二斤,淮南定价一钱一分,淮北九分,以补原割没本银无扣之数。此外若多馀盐,照旧一分一斤,割没。又议准长芦、山东二运司商人,报中引盐正馀外,有一包多重二十斤,纳银一钱。百斤以上,依旧问徒,没盐入官。若于一包正数外,夹带重百馀斤,积至二十包而重二千斤者,照例发遣。其有包数更多,积算至三千斤者,止照常例割没问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