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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十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十六
明〈孝宗弘治十九则〉
明〈孝宗弘治十九则〉
祥刑典第三十卷
律令部汇考十六
明
孝宗弘治元年,定芦沟桥草桥收税徇私罪例。令皇城各门各铺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军人点视不到者,及军卫舍馀兴贩私盐,又禁官司容纵净身人,及罢閒官吏擅入禁门交结者,俱治罪。
按《明会典》:弘治元年,令顺天府委官一员,分给印信籍簿,于草桥、芦沟桥宣课司,监收商税。草桥行巡视南城御史,芦沟桥行抽分御史,各不时亲诣闸检。遇有收税官攒巡拦串,同本处豪强,无籍迎接客商,在家不令亲自投税,多勒银物,少纳钱钞者,就便挐问。又令今后但有诡寄之物,照依客商盘验纳税。若官吏、监生、旗校之家往来供送车辆内,果有衣食之物,照例免税。如果货物数多,即系兴贩,一体照例纳税。若将纱罗等项隐藏,搜出即系匿税货物,一半入官。又令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总小旗,以至于军,各递降如洪武榜例,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所镇抚亦降总旗。若受财卖放者,不分入赃多寡,问罪,亦照前例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至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又令各处军卫舍馀兴贩私盐,该管官通同纵容者,问罪,革去见任。
又令锦衣卫拘审净身人,送顺天府递回原籍。官司五日一点闸,不在者,即杖,并户头追回见官,不许容纵。
又令罢閒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入禁门交结者,各门官仔细盘诘,挐送锦衣卫,著实打一百,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
弘治二年,令定卖钞事觉,服内成婚罪。盐场官攒因事科派报册不明者,治罪。定寄养马倒死例徒罪。囚犯做工条,盐场灶丁犯徒罪者,仍煎盐。有力者,照纳米赎罪例。灶丁有多耕馀田,影占差徭者,问罪。又令总司、分司收验盐课不明者,盐商领引有迁延过限者,该场阻滞商人关支者,俱治罪。又定亏欠盐课律。是年九月,何乔新题为修省申明律意。
按《明会典》:弘治二年,令势要之家卖钞,事觉,依律论罪,钞没官。司府州县官受嘱听从者,以枉法论。又令有讦告服内成婚者,如亲病已危,从尊长主婚,招婿纳妇,罪止坐主婚,免离异。若亲死,虽未成服,辄婚配,仍依律断离异。
又令各盐场官攒,如遇分司官吏到场,及相识官员经过,科派总催头目出办银货答应者,计赃彼此俱罪。其称拜见销牌解册者,俱问拟入已赃。若书算皂隶吏典人等下场求索者,仍坐亲管官钤束不严罪。各该运司,每场置立循环簿二扇,责见役总催,每月附写使用数目,于上月终,赍送运司,递换书写,巡盐御史不时查究。
又令各处岁报盐课册内,务开写某运司、提举司每岁额办盐课存积,常股数目,该本色盐若干,或布米等折货若干,某场盐课岁办若干,办完若干,每项各立行款,开写官攒某人,总催某人,办过盐课,或布或米,或货,收入某字号仓囤,某年月日完足,出给某字号通关,送缴查算无差。各款后空立前件,长芦、山东、河东运司,于次年三月终,两淮两浙运司于次年四月终,福建、广东、云南、四川运司、提举司于次年六月终,差吏亲赍奏缴,仍造青册二本,一本送户科注销,一本送本部查考。若有过期并数目不清,及虚出捏造者,查究问罪。
又奏准寄养马倒死,告官,给印信文帖,相视开剥。如无文帖而开剥者,以盗卖论。
又令内外徒罪囚犯,不分军民舍馀,无力者,俱决讫,所犯杖数,照徒年限发遣做工。炒盐等项,科拟。又令各处盐场总摧灶丁,有犯三年、五年罪徒,并加役等项,每日令煎盐三斤,通计若干,折作引盐,每一小引追银二钱,类总解京。
又令各处灶户犯徒罪以上,审有力并干碍盐法囚犯,杖徒以上,该纳米赎罪者,俱发所在仓场,照罪上纳米谷,及入官船只头畜货物,亦变卖价银,送发该场,以备凶年赈济贫灶。又令灶户,除全课二十丁、三十丁以上,通户优免。若殷实灶户,止当灶丁数名,亦止照见当丁数贴灶。此外多馀丁田,俱发有司当差。其馀全课盐丁,亦照原议丁田津贴,免其差徭夫马。若奸民诡寄田粮,及豪强灶户全家影占差徭者,就将多馀丁田,照数收补。逃故灶丁,诡寄不多者,依律问罪,田粮改正。又令两淮运司,于各盐场每总摧一名,出通关一纸,编立内外号簿,用印钤盖,责付分司发各场。如遇总催名下并该管盐课纳完,分司官查算,归并仓口,别无亏欠,方照名填缴,仍委官覆盘,不许指仓指囤,通同捏作亏折。如违,该分司、总司官吏、总摧委官,俱发边远充军。
又令各商给领引目,自出司到场之日为始,中多者不过一十五年,中少者不过十年,俱依期支尽起离本场。若故意迁延,过违年限,倚住害人者,依律问罪。仍照占中卖窝事例发落。未尽盐引,没官。其势豪灶户,发卖私盐,及勒掯该支客商者,私卖之数,尽追入官。该支之数,立限给商,仍各治以重罪。
又奏准各处商人,赍仓钞赴运司,告投派场关支,该场不许阻滞。违者,治罪。
又令各巡盐御史,清查各运司、提举司盐场官,自成化元年以后,未经考退者,不分在任改任,但于任内有报足通关,而亏欠盐课一千引之上者,俱作数行不谨。一万引者,俱作贪官。分司三年之内,所属场分,各年有执完亏欠者,亦作不谨。六年亦作贪官。俱行吏部定夺。其攒典,不分见役去役,俱发为民。
按《何乔新文集》题为修省事该刑部题前事节,该太监韦传奉圣旨:近日京城雨水为灾,南又奏大雨雷雨之异。朕当检身饬行,祗谨天戒。尔文武百官,尤当各加修省,勉图报称,毋事因循。各衙门政事有缺失,当举行改正的,斟酌停当来说。钦此。钦遵臣等备员法司,所掌者刑,所讲者律,不敢泛及他事。窃惟刑律之制,肇自虞之象刑。其后夏有政典,商有官刑,周有三典,以及汉唐宋,而律书日繁。我太祖高皇帝,肇造区夏,本诸钦恤之心,旁采汉唐之制,定《大明律》以为辅治之具,轻重适中,度越前代矣。列圣相承,因时制宜,又有事例以辅律之不及,内外法司,遵守惟谨,迨今百有二十馀年,罔敢违越。然律文深奥,百司官吏,讲解未明,或以一字之文,而害一条之义。及其引律断罪,往往有乖律意,承讹踵谬,不知其非。此乃有司因袭之弊,非圣祖制律之本意也。夫律意不明,则刑罚不当。刑罚不当,则民有不得其死者矣。臣等谨条今之拟罪有当改正者于后,伏乞圣明裁处,参酌轻重,著于典章,颁行天下,永为遵守。臣民幸甚等因,具本奉圣旨,这本恁还会都察院、大理寺详议停当来说。钦此。钦遵会同都察院、右都御史屠等、大理寺卿冯等详议得,凡告子孙及子孙之妇不孝,并监临官因公殴人致死,及因事威逼人致死,律例甚明。近来有司遇有告子孙及妇不孝者,不问虚实,即坐重罪。因公殴人致死者,虽不曾用惨酷刑具,俱作酷刑官员起送吏部,奏请降调。愚民或因忿争小故,致令自尽者,俱坐以威逼致死。此皆有司因袭之弊,殊失律意。合依本部所拟改正,通行内外法司,永为遵守。庶几不失圣祖制律之意。其边远充军,江南等处,发西北卫分。江北等处发东南卫分。律有坐定地方。但近年兵部奏称,内外法司问该充军人犯,俱要就近编发,以便勾取,合无照依见行事例发遣。中间有系戎翟种类者,或发两广、云贵卫分充军,以防意外之虞。其言国初定律之时,钞重而物轻。经今百有馀年,钞轻而物重。要将银每一两,铜钱每一千文,各估钞四十贯。揆之时估,固为有理。但银钱估钞,行之已久。合仍依原估,其他一应货物,委有估计失当,臣等再行斟酌估计,务在轻重得中,另行具奏定夺。缘节该奉钦依还会都察院、大理寺详议停当来说事理,未敢擅便,今将会议过缘由,开坐谨题:
一节,该伏睹《大明律》内一款: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注云:须亲告,乃坐。又一款:其祖父母、父母诬告子孙、子孙之妇者,各勿论。钦此。窃详律意,盖谓祖父母之于孙,父母之于子,天性之至亲也。子妇悖戾,至于毁骂其亲,故坐以绞。然恐人诬告致罪,故云须亲告,乃坐,谓之亲告乃坐者,以见他人虽告,不坐也。近见问刑衙门,遇有祖父母、父母告子孙,及子孙之妇骂者,不问虚实,辄坐以绞。是乃亲告即坐,非亲告乃坐矣。使凡亲告即坐,何以有诬告子孙之律乎。凡人之诬告子孙,及子孙之妇者,多出于爱憎之偏,有因后妻之谮,而憎前妻之子者。有溺爱少子,而恶其长子者。有欲夺孙之赀产,以归其子者。有憎其孙,遂及其妇者。使亲告,即坐,则虽恭顺如薛包,孝友如王祥者,父母一有诬告,将不免于死,况于其他乎。合无通行内外问刑衙门,今后若祖父母告子孙,及子孙妇不孝者,必须追究得实,然后坐罪如律。若祖父母、父母偏私诬告,仍依诬告子孙律,拟断,庶无乖圣朝制律之意,而克全天性之恩矣。
一节,该伏睹《大明律》内一款: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徵埋葬银一十两。若监临官,因公事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或金,两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若于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论。钦此。查得见行事例,各处有司及问刑官,有用脑箍、夹棍、烙铁、阑马棍等项酷刑官员,问罪起送,吏部奏请定夺,或降杂职,或发为民,盖所以惩戒残忍之徒也。近见内外官司,或因督理公事,或因考讯狱囚,依法决打致死人命者,问刑衙门,一概拟作酷刑黜罢,殊与律例不合。且鞭作官刑,扑作教刑,自古有之,但不当肆为残忍,以毒其民耳。若因公事决打致死,辄出为民,非律例之意也。合无通行内外问刑衙门,今后有犯,除用脑箍、夹棍、烙铁、阑马棍等项惨酷刑具,及于虚怯去处,殴打致死者,俱照例问罪为民。其馀如因公事,或笞,或杖于臀腿去处,决打致死者,各依本律科断,不在起送降调之例。庶几于情法得中矣。
一节,该伏睹《大明律》内一款: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追埋葬银一十两。钦此。窃详律意,盖谓诸色人等,或逼取田园,或强索财物,或见其愚弱而恐之以罪,或因其卑贱而胁之以威,其人畏威慑势,以至自杀者,坐以前罪,仍追埋葬之资,给与死者之家。近见街市愚夫愚妇,或一时言语忿争,或偶因酒醉戏骂,本无用威挟势陵逼情由,而愚民轻生,辄便自尽者,官司往往问拟威逼罪名,追给银两,殊非律意。其罪虽止于杖,然监追银两,有力者随即送官,贫窘者淹禁连月,甚至于鬻子女,典房屋而后完纳,深为可悯。合无通行内外问刑衙门,今后遇有此等囚犯,研审明白,果系因事威逼人致死者,依本律科断。若因一时忿争,或因醉戏谑互斗等项,致人轻生自尽,别无逼迫之情者,止依不应并殴骂人等项律条科断,不必追银。庶几情法相当,而死生无憾。
一、伏睹《大明律》边远充军条内,开江南并浙江、江西等布政司府,分发定辽山西等都司所辖卫分充军。江北并山西、陕西等布政司府,分发广东、广西等都司所辖卫分充军。窃见近来编发充军囚犯,不分南北,多发西北边卫充军。盖以西北近边,故欲填实边卫也。然此等囚犯,多是原问斩绞罪名,饶死,及一应奸顽梗化,轻于犯法之徒,往往随到随逃,仍复为恶。虽有仍问死罪处决之例,然逃者接踵,终不知警。况中间又有原系戎翟种类,谙知边情,惯习彝语,恐其乘隙逃入外地,为之谋主,启衅扰边,不可不防。汉之卫律,宋之张元,可为永鉴。合无今后编发充军囚徒,仍照律内所定地方,原系北人者,编发江南卫分。原系南人者,编发江北卫分。庶可革其屡逃之弊,亦可免意外之虑。
一、伏睹《大明律》凡四百六十条,其间计赃科罪者居多,至于计赃,又须估钞,方可定罪。然计赃科罪者,律也。律一定而不可易。以赃估钞者,例也。例所以辅律,可随时损益之。但国初制律之时,每银一两,值钞一贯,今则值钞八十贯。是国初常人盗银八十两,方得绞罪。监守盗银四十两,方得斩罪。今常人盗银一两,监守盗银五钱,即坐绞斩罪。名虽曰民俗浇漓,恐人易犯,故重以绳之。然非祖宗制律之本意,查得正统、成化年间,都御史陈智、监察御史李志刚等各有论奏。或欲照依国初估钞常人盗银八十两,方坐绞罪。或欲照今时估常人盗银一两,即坐绞罪。合而论之,赃轻罪重者,似过于刻。赃重罪轻者,似失于纵。况陈智等拟奏时,估止称银两、铜钱,而货物固未之及。其后估计货物,虽有定规,一向遵行,就中轻重失伦者,亦多如绵被一件值银不过七八钱,乃估以一百贯。金一两值银不下五六两,止估以一百六十贯。大车一辆值银十馀两,而以七十贯估之。柴草一大车值银五六钱,而以一百贯估之。其他估计失当者,不可枚举。依此论罪,刑罚岂能得中。合无今后估计钞贯,银每一两,铜钱每一千文,各值钞四十贯。其馀马骡等畜,并诸般货物本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从公斟酌估计,务在合乎人情,宜于时俗。定拟停当,通行内外问刑衙门,遵依折钱拟罪,庶几得轻重之中,而不失制律之意矣。弘治二年九月十八日,刑部尚书何等具题。本月二十一日,奉圣旨:这本内骂祖父母一条,系干伦理,还著吏部会同户、礼、兵、工四部及通政司六科,再将律意讲明来说。其馀准拟。
弘治三年,定盗各边仓库粮草钱帛等罪。禁皇亲权要之家奏讨地土。令军卫有司造仓粮文册,年终不完者,治罪。禁番僧于湖广等处收买私茶。又禁管军官私占官马及借拨与人。又禁把总等官剋减官马草料者,马齿未老而作践成疾,不堪充军者,军户丁绝邻里人等,将军丁诡作买产佃田者,各军逃回及有司朦胧申报者,将一户二军捏作一军,朦胧回报开伍者,各处大造黄册不明,致有增减错乱等弊者,俱按律治罪。又以刑部奏命详议律条。
按《明会典》:弘治三年,令各边仓库,有盗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值银二百两以上者,不分文武官员、吏典、斗库人等,斩首示众。不及前数者,本身并子孙永远充军。
又奏进今后如有皇亲并权豪势要之家,奏讨地土,非奉旨看了来说,一切立案不行,仍要追究拨置主谋之人,参送问罪。本部仍行都察院,转行巡视五城及巡按御史,出榜晓谕,禁约军民人等,敢有投托势要之家,充为家人,及通同旗校管庄人等,妄将民间地土投献者。事发,悉照天顺并成化十五年钦奉敕旨事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又奏准各处军卫,有司预备仓粮文册,俱限年终造完,次年二月以里到部。违者,照律问罪。
又令今后进贡番僧,该赏食茶,给领勘合,令行四川布政司拨发。有茶仓分,照数支放。不许于湖广等处收买私茶。违者,尽数入官。
又奏准管军内外官,私占官马及借拨与人者,五匹以下,降一级。以上,降二级。俱发边卫立功。借者一体论罪。
又奏准把总等官,剋减官马草料者,计赃满贯,发边卫立功。满日,就彼带俸。盗卖者,发瞭哨。买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军。
又令马齿未老而作践成疾,不堪充军者,原领人户追罚银二两。
又题准今后军户丁绝,止有义男女婿,应该听继者,责令解补。若止是买产佃田承粮,不许一概顶解。如里邻人等,将军丁诡作买产佃田,致混开豁,照例发遣。
又议准北直隶、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人民,原充云贵、两广、福建军伍,系天顺六年以后清出,未经解补者,听清军御史、巡抚、都御史督属查明,造册缴部。系陕西者,编发甘肃、延绥、宁夏等处。系北直隶、山东者,编发辽东等处。系河南、山西者,编发大同、宣府等处各卫所差操。若在卫闻例图近逃回,事发,枷号三个月,改调烟瘴地面充军。有司朦胧申报者,俱问拟枉法。又议准凡改调军役,止是一军充调,曾经五次回申,存有案卷者,回报兵部定夺。若所司经该官吏,将一户二军捏作一军,朦胧回报开伍者,事发,坐以赃罪。又奏准各处大造黄册,俱责成分巡分守知府正官,其州县监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选行止端庄,年力精锐,干办明敏者专管。仍先令里书抄写,原本旧管,交监造官,即拘排年里甲亲供似册供词,细开人口正耗税粮出入户籍缘由,其有旧本宿弊,许自首改正,免罪。监造官参详考订攒造册稿,然后别选谙晓书手,依稿誊写,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府,亲自磨对,仍拘原供排年里甲,覆审明白,申送分巡分守处,辨验印封类解。如该管官吏,不用心查对里书,故将原册改抹,致有丁口增减,田粮飞走,户籍错乱者,本犯发附近卫所充军,里书发口外为民。若干碍监造官员,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黄册字,俱照题本字样,真楷书写。事完,选委司府官员,率各属经该官吏,定限年终到部,送后湖查考。中间查有洗改字样,过违限期,先将差来人问罪。若事干军伍税粮重情,一体查究,照例处治。其黄册俱用厚纸背面,如法装钉,仍于册内乡都图里之上,书写某府州县里保军民匠灶等籍,易于查究。
按《春明梦馀录》:弘治三年,刑部奏,律条历代相承,损益无几。敕命则世自为格,宋人敕重于律,断狱用敕,敕中所无,方用律。昔贤病之。国初,刑用重典,取上裁。榜文纷纷下。洪武末,定《大明律》,刑官始得据依为拟议,轻重画一。后又申明大诰,诸有罪减等,累朝遵用,而法外遗奸。列圣时推移损益之,而有例,例非律所该而实不大违远于律,特用辅律,非以破律也。而中外巧法吏,或借以文饰私怒,多引例便己意,而律寖格不用。于是命刑部尚书白昂、都御史闵圭,会九卿查议条陈定夺画一,下馀冗琐并革。昂等条上,命覆详更上,已上,复摘条例中疑者六条,命覆议,已乃布行。
弘治四年,革各军沿途口粮私支给者,治罪。令徒杖罪囚,仍照纳米旧例,定乡试帘内、帘外禁约,立印烙马匹制,严军解私造印信批回律。
按《明会典》:弘治四年,革中都留守司各都司,并南直隶卫所京操官军沿途口粮。如有私起关文支给,及买头人等,通同有司驿分官吏应付者,领班管操官员调发边卫差操,旗军及有司驿分,俱坐盗支官粮罪。
又令法司徒杖罪囚,仍照旧例,不分军民人等,但审有力犯,该杖六十,徒一年,纳米十五石。馀四徒递加五石。
又令各处乡试帘内事,不许帘外干预。考官务以礼待,不许二司并御史欺陵斥辱,文章纯驳,悉听去取,不得帘外巧立五经官,以夺其权。如考官不能胜任,而取士弗当,刊文有差,连举主坐罪。
又奏准凡印烙马匹,民马照旧印左,给军则印右。如京营边关马无右印,即系盗买民间官马,追究问罪。又议准凡军解正身,并揽解之人,买求衙门,私造印信,私用批回者,事发,解人不分亲身代替,俱发近卫,军人发边卫,原边卫者发极边,各充军。其盗使印信私造之人,自依常律科断。起解之时,仍于批内刊印前情,使人明知遵守。其各清理军政官,解军之后,获有批回者,类造揭帖,开送清军御史处收候,类于春秋二季,移文知会各省清军御史,某军某年月日解某卫所获,有批收,是否真批,曾否在卫。彼处清军御史行查的实,然后回文。若不曾到卫者,即拘军解里老究治,从重解发。彼此互相查考。
弘治五年,严禁私自净身者。又定各边军民及管军官卖马、买马作弊律。
按《明会典》:弘治五年,令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者,同罪。有司里老容隐者,一体治罪。
又奏准各边军民,将不堪马匹,设计中卖,及管军官以私马俵与军士,多支官价者。官军调边卫带俸食粮,民及馀丁附近充军。通用作弊者,枷号一个月,发落。
又凡大同三路官旗舍人军民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内外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出名,情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俱问罪。官旗军人调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馀人等,俱发附近边卫充军。引领光棍,并作弊医兽及诡名伴当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干碍内外官员,奏请提问。
弘治六年,定行军律禁官司私役民壮。又禁广东招接獞人过江佃种无主荒田。又定杂犯绞斩律。按《明会典》:弘治六年,奏准主将、副、参等官统军杀贼,不能料敌制胜,轻率寡谋,致有损折兵马,失误事机,则罪坐各官。而内臣都御史不曾与行者,各轻其罚。兵部临时奏请定夺。若各该分守守备等官,不行设备,被贼入境抢掳人畜,或生事贪功,损折军马,即系镇巡总兵官,平昔威令不行所致。当均受其罚。若互相隐匿,不行实报,许巡按御史、科道官并兵部访实奏劾,治以重罪。
又令官司私役民壮者,照依私役军例问罪。
又令广东高、雷、廉、肇四府,但有招接獞人,过江佃种无主荒田者,招主、窝主俱发云南边卫充军,该管官吏里老,止是失于觉察,照常发落。若知情受赃,照例充军。
又题准在京法司,问过京卫并直隶卫所军职,该杂犯绞斩者,俱送兵部,照例判发宣府、蓟州、辽东等处各该总兵等官,定拨沿边、沿海卫所立功五年。满日,回卫带俸差操。在外问刑衙门问发,前项军职,就彼酌量沿海、沿边卫所,照例发遣。惟达官有犯,押发广西边卫立功。其大同、宣府二处军职,问发犯该绞罪者,系大同送宣府极东卫所,系宣府送大同极西卫所,各从本镇总兵官定发立功五年。满日,送回带俸差操。其馀腹里并各边地方,俱照旧例发遣。若军职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免发立功。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犯奸淫律。
按《明会典》: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于本寺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发落。
弘治八年,定解纳布绢作弊罪。又定买卖私盐及捕获强盗,被黜官员不服考察等律。
按《明会典》:弘治八年,令各处解纳布绢,该府掌印官,用印两头钤记,每色取式样一匹,印封,交所委官吏解部看验,送部,仍于起解批文内开验中数目,用印钤记。若不如法者,先将领解官吏送问,司府州县提调掌印官,及吏行巡按御史提问。拣退布绢加倍追赔,解户揽头通同侵欺盗卖者,发边远充军。
又奏准客商军舍人等,敢有货卖私盐,及于亲王之国,收买私盐,买求跟随军舍人等,夹带及军舍人等,私自买者,保人并牙保,依律例发落,盐入官。干碍本府转导官员,一体参问。若各该地方官员,纵容越过者,听户部参究连坐。
又令两浙运司灶户,若事故例,当新佥者,止许府县查补,照例纳银。卤丁事故,方许运司勾充。俱各明立籍簿查考。其场官催目人等,敢有将银课改作盐课,灶户捏作卤丁,一概朦胧勾扰者,俱问以枉法赃罪。又题准凡南京各卫巡捕人员,若捕获强盗,止许追本犯赃,伏用讯杖,并㭮指常刑,及暂送兵马司收监。小事三日,大事五日,径送法司收问,并不许私置监房,滥用夹棍等刑,逼招平人。仍不许将有赃窃盗,不送法司,展转引禀守备衙门发落。违者,听南京科道指实举奏。
又奏准凡考察官员奏辩,若被黜官员,有不服考察,摭拾妄奏者,发遣为民。
弘治九年,定军户替补作弊罪例,禁乐户容留盗贼及私买良家子女。又定亲王郡王有过律。
按《明会典》:弘治九年,题准在京各卫所老疾军人力士,奏放回者,除府军前卫、旗手卫查勘明白,照例另行,其馀卫所军匠奏告兵部,仍送本卫所查,果年六十以上者,令营丁告部行勘替役。若营无人丁,发册原籍清勾解补,食粮应役之后,方许替回。其正军病故,许令随营子孙补役。若未出幼,纪录在官,候出幼之日差操食粮。经该官吏,若将前项情节,朦胧作弊,事发,照依律例,从重参究。
又题准洪武以来,附籍造报军户,迷失卫分,未经解补帮贴者,就于附近缺军百户下收补。若明有卫分,曾经查解帮贴,见在军役不缺者,行查明白,免解。若系军捏报民户,及冒认他人名伍影射祖军,计图日后避远就近者,自首,免罪,亦发附近充军。
又题准凡有司审出军户,十五年以上无卫册勾者,造册差人,转发各该卫所,从实注报。若果挨无具由,解部定夺,不许收发附近,以开弊端。卫所填册,敢有将见在捏作逃故,实有捏作挨无指挥,每三名以上,千户每二名以上,百户每一名,各罚俸一个月。首领官员,经历照指挥,知事照千户,吏目照百户,一体罚俸。若容情受嘱,故意改捏,指实参奏,治以枉法赃罪。该吏无分故失,先行提问。
又议准乐户,不许容留盗贼,及不知来历之人。事发,官俳色长俱治罪。
又令私买私卖良家子女,及媒合人等,俱于三院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照依律例发落。该管色长并邻佑人等,不首告者,与同罪。官俳查提,从重问拟。又令亲王所行未善,长史等官从容谏止,至再至三,不听,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郡王所为,不合礼度者,教授劝正。如其不听,启亲王,密切戒勉。如再不听,亲王具奏。事情轻者,降敕切责。若干宫壸重事,差内官皇亲前去体勘,至日处治。亲王有过,专罪辅导官。郡王有过,专罪内使、教授。其亲王府辅导官,务日请王讲读经史,王子亦要读书习经。各府将军,该府亲郡王自行禁治。若互相容隐,不行禁治,许镇巡等官,将所为不法事,会本具奏,上请区处。
弘治十年,定真犯死罪,及杂犯死罪律。
按《明会典》:弘治十年,定真犯死罪,决不待时,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 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采生折割人
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侄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 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荐玉帛之属者。 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缌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从者。 采生折割人为从者,若行而未曾伤人者。 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造魇魅符书咒诅杀人者。 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殴受业师死者。 奴婢殴家长死者。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妻妾殴夫死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奸小功以上亲强者。 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
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为首者。 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 谋杀缌麻以上尊长,已伤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殴夫至笃疾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笃疾者。 弟妹殴兄姊,若侄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刃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奸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之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处决斩罪: 凡官员大臣,专擅选用者。 大臣亲戚,非奉特旨,除授官职者。 文官非有大功勋,所司朦胧奏请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 犯罪该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 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 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执大臣德政者。 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符同奏启者。
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变乱成法者。 弃
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奏事及当该官吏,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胧奏准施行者。 闻知调兵讨袭外番,及枚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漏泄于敌人者。 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 增减官文书,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漏,使印信因而失误军机者。 贩私盐拒捕者。 仪礼司将应朝见官员人等留难,不即引见者。 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奏闻各衙门,但有阻当者。 向太庙、太社及宫殿射箭、放弹、投掷砖石,伤人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伪造者。 在京被极刑家属,并经断人,朦胧充当近侍及宿卫,守把皇城京城门禁者,当该官司听嘱及受财,容令充当者。 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 飞报军情,隐匿不速奏闻,因而失误军机者。 边将取索军器钱粮等物,不即奏闻,及不依式申报,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器粮草临敌缺乏,及承调遣,不依期策应,告报军期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三日不至者。
边将不固守,及守备不设,因而失陷城寨者。 与
贼临境,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
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 军人私出
外境掳掠伤人,为首者。 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 守禦官致有所部军人反叛弃城而逃者。牧民官激变良民,失陷城池者。 军器辄弃毁者,二十件以上。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死者。境内奸细走透消息于外人,及境外奸细入境内探听事情,接引起谋之人。 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因而走漏事情者。 实封公文,中途邀截取回者。出使驰驿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 调遣军马及报军务军情文书,故不遣使给驿,因而失误军机者。军需管送违限,以致临敌缺乏,误军机者。 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 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 窃盗拒捕,及杀伤人者,因盗而奸者。 劫囚者。 私窃放囚人逃走,因而杀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 白昼抢夺伤人者。 略诱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卑幼发尊长坟冢,开棺椁见尸者,若弃尸卖坟地者。 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 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弃毁家长死尸者。 谋杀人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杀者。 因奸同谋杀亲夫者,奸夫。 用毒药杀人者。 故杀者,馀条以故杀论者,依此。 故用蛇蝎毒虫咬伤人,因而致死者。 庸医故违本方,诈疗疾病取财,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死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至死者。 吏卒殴本部六品以下长官、佐二官、首领官死者。 首领官及属官佐二官,殴长官死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者。 奴婢殴良人死者。 奴婢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伤者。 奴婢殴家长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之缌麻、小功、大功亲死者。
妾殴正妻死者。 殴妻之父母死者。 卑幼殴本
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妻妾殴夫之缌麻、尊长,至死者。 殴继父至死者。 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以致聚众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诈为制书及增减者。 诈传诏旨者。 各衙门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 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 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 诈假官假与人官者。 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奸缌麻亲及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强者。 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强者。 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奸家长缌麻以上亲及妻妾强者。 放火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 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积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杀人者。 罪人反狱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
绞罪 弃毁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税粮违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调部粮官吏。 以私债强夺人妻妾子女,因而奸占妇女者。 师巫假降邪神。 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扇惑人民,为首者。 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杖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 从车驾行而逃,百户以上。 在宫殿内营造,至申时分,照数点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杖入殿门者。 内使私将兵器入宫殿门内者。 向太庙及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 越皇城者。 皇城门非时擅开闭者。
文武官内官、厨子、校尉牌面,诈带朝参,及在外朝
诈称官员名号,有所求为者。 私役军人出境,因而致死者,或被贼拘执至三名者。 官军征讨私逃再犯。 军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夺,因而殴人致折伤以上者。 越度沿边关塞,因而出外境者。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 盗各衙门官文书,事干军机钱粮者。 私盗放囚人逃走,因而伤人者。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打夺,因而伤人者,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 窃盗三犯,掏摸罪同。 略诱略卖良人因而伤人者。 发冢开棺椁见尸者。 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因薰狐狸烧尸者。 谋杀人从而加功者,若伤而不死造意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谋杀,已伤者。 奸夫自杀其夫,奸妇虽不知情。 斗殴杀人者,馀条以斗殴论者依此。 同谋共殴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窍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亲而殴之笃疾者。 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折伤者,若殴六品以下长官、佐二官、首领官笃疾者。 首领官及属官殴长官笃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殴至笃疾者。 以威力制缚人,及私家拷打,监禁,因而致死者。 奴婢殴良人至笃疾者。 良人殴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杀者。 故杀缌麻、小功、亲奴婢者。
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雇工人至死及故杀者。 奴
婢过失杀家长者,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折伤
者。 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故杀雇工人者。
妾殴正妻至笃疾者。 夫殴妻至死者。 殴妻之
父母至笃疾者。 卑幼殴本宗缌麻及外姻缌麻、小功、大功、兄姊尊属至笃疾者。 尊长殴卑幼缌麻、小功、大功至死者,故杀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 嫡继慈养母杀子孙,致令绝嗣者。 妻殴卑属至死者。
故杀夫之兄弟子者。 尊长殴卑幼之妇妾至死
者。 殴妻前夫之子至死者。 奴婢骂家长者。 投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 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 诈为制书及增减未施行者。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禦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 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亲王令旨者。 私铸铜钱。 强奸者。 奸从祖祖姑、出嫁从祖姑者。 奸亲属妾强者。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之期亲若妻者。 失火延烧宗庙及宫阙者。 犯罪拒捕殴人至折伤以上者。 官吏怀挟私仇,故禁平人因而致死者。 狱卒陵虐罪囚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狱囚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反狱及杀人者。
杂犯死罪斩罪: 内府承运库交割馀剩之物,朦胧擅将出外者。 称诉冤枉,借用印信封皮入递借者,及借与者。 盗内府财物者。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四十贯。馀条以监守自盗论者,依此。
绞罪: 军官犯罪,不请旨上议,当该官吏。 车驾行处,军人冲入仪仗内者。 冲入仪仗内,诉事不实者。
在京守禦官军,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者。 常人
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八十贯。馀条以常人盗官物论者依此。 冢先穿陷,及未殡埋开棺椁见尸者。 官吏受财枉法,有禄人八十贯,无禄人一百二十贯,馀条以枉法论者依此。
弘治十一年,令差遣新军违制者,治罪。定私卖与彝人军器及与私通往来之律。
按《明会典》:弘治十一年,题准凡官旗将存插新军,收粮未满三月,辄便拨与重差者,问拟违制罪名。其巧立名色,勒财赃未满贯,及逼令逃窜五名以上者,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各带俸差操,遇革不宥。其各卫所掌印官,斟酌轻重,参奏治罪。
又令迤北小王子等,使人朝贡赴京,官员军民人等交易,止许光素纻丝绢布衣服等件,不许将一应兵器并违禁铜铁等物。有违犯者,处以极刑。
又奏准私将应禁军器,卖与彝人图利者,比依将军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各斩。为首者,乃枭首示众。
又令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彝人私通往来,投托管顾,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军职有犯,调边卫带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系军职者,照军职例。系文职,有赃者,革职为民。
弘治十二年,令京仓小脚歇家,指公索取钱物者,治罪。定监生、生员不守监规、学规,及把总等官,纵容旗军花费脚价,及私下还债罪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二年,奏准凡京仓小脚歇家,营求在官,指称公用为由,索取囤基等项钱物,及别项求索,许被害之人,赴总督及巡仓官陈告。就于本仓门首,枷号一个月。军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干碍内外官员,奏请定夺。
又申明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者,问发充吏。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者,问发为民。
又奏准把总等官,纵容旗军花费脚价,及私下还债,以监守自盗论罪。立功满日,带俸差操。债主以盗官物论罪。势豪官员,奏请发落。家人伴当,发广西烟瘴卫分充军。
弘治十三年,命法司删定条例,题准敕令官军遇调,逃躲者,各处仓库盗取钱粮、收放粮草、打搅仓场、欺陵官攒及内外仓场包揽诓骗者,解军卖放徇私者,把持税课者,各边关堡墩台官军买閒代替、窃盗抢夺者,马贩兜揽作弊者,官马擅骑倒失者,官员沿河骚扰官吏者,会同馆捏故佥补、用强揽当者,盗贼入境、守备不设者,包揽司兵稽迟公文者,军丁奏诉不实者,工匠犯罪者,军职应袭官司掯勒不送者,掌印官揽与势要批文,及势豪抗粮不纳者,都司求索新军逼勒致逃者,违犯入选禁例者,乐户杂犯死罪者,天文生有犯者,盗决故决河防包揽闸夫溜夫者,违犯公生门禁约者,盗掘银矿者,军职印信当钱者,攒造黄册来历不清者,官军妄用官马者,公侯大臣违例奏讨者,军官纵容舍馀人等,代替正军卫所官员,逼迫军士在逃及卖放回还者,黄船附搭客商夹带私物者,官库被盗,捉挐不获,及妄挐平人,逼认盗赃追赔者,轮操官军逃躲潜住,该操官员不肯赴操,或军士劫夺杀伤者,军民妄以土地投献者,两淮盐课完办不完者,乐工以子女入王府,及将军、中尉赌博者,官吏妄禀偏派下属承揽害民者,官民造违式、大船带违禁货物入番国者,守卫官军不防挐左道者,应试怀挟者,净身人私自来京者,客商收买馀盐豪强盐徒,聚众用兵杖响器,及伪造盐引印信,诓骗财物者,灶丁窝隐豪民者,势豪包揽把持番夷货物者,二寺厨役逃回者,各边将官军民私出外境采取,或砍伐贩卖违禁林木,及与彝人交结,借贷诓骗者,官军漕运折收轻赍,中途粜买势豪,将官粮准还私债,漕运船只附带客商势豪货物,及用强拦截漕船逼勒者,违犯考选禁例者,西山一带私开煤窑凿山烧灰者,乐工投托势要挟制官俳者,军户子孙另开户籍,或挟同里书作弊者,土民用强包揽马驿,及各处水马驿递,逼勒取财者,用强占种屯田者,诱买各边军士者,卫所官旗侵欺物料者,都指挥等官跟随军伴,额外多占,及军职占役卖放者,临阵斩获贼级,用钱买卖虚报者,土官袭替争夺仇杀者,各官受财卖放者,校尉事故别姓诈冒替补者,校尉犯禁及诈冒校尉扰害军民者,京城内外街道作践损坏者,当该官吏奸懒托故者,各边粮草占窝转卖取利者,恃强兜揽草束,及嘱托监收官员者,僧道挟妓饮酒及奸拜认义父母亲属者,额外擅收徒弟者,汉人习学番教及冒作番人者,俱照依律例治罪。又议准赎罪,一体纳纸。
按《明通纪》:弘治十三年春,命法司删定条例。时法司奏累朝条例繁多。上命刑部尚书白昂,会九卿大臣删定画一,颁中外行之。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官军遇有征调,点选已定,避难在逃者,依律问断。若征期已过,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哨瞭半年,满日回卫。若仍发出征及哨瞭而复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
又奏准凡仓库钱粮,若宣府、大同、甘肃、宁夏、榆林、辽东、四川、建昌、松潘、广西、贵州并各沿边沿海去处,有监守盗粮二十石,草四百束,银一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一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俱发边卫,永远充军。两京各衙门漕运及京、通、临、淮、徐、德六仓,并腹里节差、给事中、御史查盘去处,若有监守盗粮四十石,草八百束,银二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二十两以上,常人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其馀腹里节差守巡等官查盘去处,若有监守盗粮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银四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四十两以上,常人盗粮一百六十石,草三千二百束,银八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八十两以上,亦照前拟充军。若盗沿边、沿海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银二百两,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不分监守常人,俱照弘治三年事例,斩首示众。其四等人犯,俱依律并赃论罪,仍各计入己之赃,数满,方照前拟断。不及数者,照常发落。若正犯逃故者,于同爨家属名下追赔,不许滥及各居亲属。其各处徵收在官军需物料,应该起解料价银两,即系腹里去处钱粮,如有侵盗者,追赃完日,亦照前例拟断发落。又奏准在京、在外并各边,但系一应收放粮草去处,若职官子弟、积年光棍、跟子买头、小脚跟官、伴当人等,三五成群,抢夺筹斛,占堆行概等项,打搅仓场,及欺陵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永远充军。
凡内外仓场等处粮草,并各处军需等项,不拘起运存留,但有包揽诓骗,不行完纳。事发,问罪,责限三个月以里完纳者,照常发落。过期不完者,尽其财产赔纳,发边卫充军。经年不完者,仍枷号一个月,照前发遣。各边武职主使家人、伴当、跟随交纳人员,挟势揽纳作弊者,参问,降二级。听使之人,仍照前例问发。又奏准凡各处清解军士,选拣精壮亲丁,佥点相应长解,批内开明相貌年甲,在京者起解两京兵部,在外者径解该卫。若不系同宗子孙,顶替起解,及将长解正身卖放在家,执批前来雇人顶名者,正军问调别卫,顶军就收本卫,长解并受雇之人及里老邻佑知情不首者,俱发附近各充军。
凡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各充军。
又题准凡应解军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监守常人窃盗掏摸,创夺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钉解该卫收伍,转发守哨,年限满日,著役。其犯别项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发著役。
又题准凡在京五军都督府选差官舍押解充军犯人,受财卖放犯,该枉法绞罪者,官发立功,满日还职,调卫带俸差操。中间又犯奸淫囚犯妇女者,守哨满日,革职为民。舍人发边卫充军。徒罪以下及无赃者,官发立功一年,满日还职带俸差操。舍人抵充军役,候挐获替放。若酷害军犯,搜检财物者,纵不脱放,亦照前充军立功事例施行。其该府原选差掌印首领官吏,参究治罪。
又奏准在京、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一应税纳钱钞去处,著令客商人等自纳。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及将烂钞低钱搪塞,搅扰商税者,问罪,枷号二个月,发落。
又令各边关堡墩台等项守备去处,各军官用财买閒者,官员问罪,调极边卫分守禦。旗军人等发沿边,枷号一个月,常川守哨。若原在关营官军,逃回原籍潜住,及架炮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俱照前项,调卫,枷号,守哨发落。
又令凡各处备倭贴守军人代替者,正军问调沿海卫分,舍馀人等就收该卫充军,把总等官纵容者,参问治罪。又令沿边、沿海旗军舍馀,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军以上者,俱送总兵官处查,拨缺人墩台守哨,满日疏放。其别项徒罪以上者,有力纳米等项,无力巡哨。
又奏准凡司府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分管太仆寺寺丞等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再犯、累犯者,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卫分充军。又奏准下班官军,将原领马匹,兑与见操缺马官军领骑喂养,若有擅骑回卫者,问罪,罚马一匹,解兵部给操。其原领马匹倒失者,追赔,与成化元年例同。又题准沿河一带省亲、省祭、丁忧起复,并升除外任,及内外公差官员,若有乘坐马快船只,兴贩私盐起拨人夫,并带去无籍之徒,辱骂锁绑官吏,勒要银两者,巡抚、巡按、巡河、巡盐、管洪、管闸等官,就便挐问。干碍应奏官员,奏请提问。其军卫有司、驿递衙门,若有惧势应付者,参究治罪。
又奏准会同馆夫供役三年,转发该管有司收当民差,另佥解补,不许过役更易姓名,捏故佥补。违者,官吏一体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馆无籍军民人等,用强揽当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又令凡失误军机,除有正条者,议拟监候奏请外。若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之上,不曾亏折大众。或被贼众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之上,不曾虏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者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数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仍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虏入境,将爪探夜不收,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还职。如境外被贼杀,虏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凡各边及腹里地方,遇贼入境,若是杀虏男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只以上,不行开报者,军民职官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降二级。加二倍者,降三级。甚者罢职。其上司及总兵等官,知情扶同,事发,参究治罪。
又奏准各铺司兵,若有无籍之地,不容正身,应当用强包揽,多取工钱,致将公文稽迟沈匿等项,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俱发附近充军。其提调等官,该吏铺长,各治以罪。
又题准凡军丁奏诉冤枉,除解卫食粮,及三年之上行勘,不准。词内不开原清官职者,不行外。其馀但系近年清出,不问有无批解,照例暂发该卫收役。如亲属抱诉,即将亲属递回,挨催本军解卫,一体暂收,奏词兵部,行移清军御史,分豁原清理书人等,依律科断。若挟雠诬执,就发抵充军役,本军改正。如有不实,就彼依律问罪。原系军丁出名,亦行该卫,如法究治。又奏准内府匠作,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俱问罪送发工部做工、炒铁等项。其馀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粮。笞杖,准令纳钞。又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与侵盗诓骗受财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俱革去作头,止当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监候奏请发落。杖罪以下,与别项罪犯,拘役满日,仍当作头。
又令军职应袭,十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发回原籍为民。其经管官司,查勘明白,过违二年,不与保送,并勒掯财物者,俱问发带俸差操。
凡江淮济川二卫马船水夫,弘治十三年,奏准有犯笞杖罪,的决,免其纳纸。徒罪者,送南京工部做工。满日,送回著役。
又奏准凡天地、山川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种耤田外馀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俱问罪。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个月,发落。
又议准凡各处掌印官,将所属起解一应钱粮批文,妄作人情,揽与内外势要官豪者,问发为民。干碍势要,参究治罪。
凡各处势豪大户,无故恃顽,不纳本户秋粮,五十石以上,问罪监追完日,发附近。二百石以上,发边卫,俱充军。
又奏准内外都司卫所,求索新军财物,因而逼勒在逃者,指挥十名以上,千户镇抚六名以上,百户四名以上,各问罪,降一级。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数递降。若不及数,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其存恤满日,若受财卖放赃,至满贯者,立功满日,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边卫调极边卫差操,不许管军管事。
又奏准凡入选禁例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人等,但系老年事故,或考察退任,并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若买求官吏,增减年岁,改洗文卷,隐匿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于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未曾除授者,发原籍。已经除授者,发口外,俱为民。
又奏定凡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著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刺字充警。
又奏准,凡天文生有犯徒流,照旧例决杖一百,馀罪收赎。笞杖,有力纳钞,无力的决。其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刺字充警。并杂犯死罪,俱做工,不在收赎之限。
又奏准河南地方盗决,及故决河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淹没田禾,犯该徒罪为首者,若系旗舍馀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
又奏准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俱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各充军。其揽当一名,不系用强生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又奏准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往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匮,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搬秽等项作践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又奏准各处解到军器,工部收候类送该库交收。敢有刁难需索者,从重治罪。
又奏准盗掘银矿等项矿沙,但系山洞捉获,曾经持杖拒捕者,不论人之多寡,矿之轻重,及聚众至三十人以上,分矿至三十斤以上者,俱不分初犯再犯,问发边卫充军。若不及数,又不拒捕,初犯枷号三个月,发落。再犯免其枷号,亦发边卫充军。其私家收藏,道路背负者,止理见获,照常发落。不许巡捕人员,逼令展转攀指。违者,参究治罪。
又奏准两京兵部,并在外巡抚、巡按、按察司,点视各卫所印信。如军职将印当钱使用者,带俸差操。又题准南京后湖管册官,将洪武至今军黄册籍,备开年分,每省造总册一本,立案交代,解到军役,若查册籍人回称浥烂,务吊前造总册查验,各处司官清军官,亦将册籍如法造成总册,明立文案。遇有升任事故,凭此交代。遗失,责令抄补,方许起送。州县攒造黄册,改军作民,及析户不明填名,来历不真者,察访查对得出,作弊人犯,治以重罪。其补役军丁,务要查册有名起解。敢有诡名者,事发,将户长发附近,另充军役。
又奏准凡官军,将所领官马耕田,走递驮载物件,或两人共骑,或妇人骑坐者,依宣德四年禁例,问罪,俱罚马一匹。若雇与人骑坐等项,枷号半个月。及借与人,各彼此罚马一匹。
凡在京坐营管操内外官,并把总以下官,若将马匹私占骑用,及拨与人骑坐者,五品以下降一级,以上降二级。其各边分守、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将骑操并驿传走递官马,擅拨与人骑坐,及私用伺候等项,亦照前例问拟。
又奏准今后公侯伯及文武大臣,各处镇守、守备等官,敢有违例奏讨蟒衣、飞鱼等项衣服者,该科参驳,科道纠劾,该部执奏,治以重罪。
又题准凡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馀人等代替正军者。正军问调沿海卫分,舍馀人等就收该卫充军,把总等官参问治罪。
又题准凡在京在外卫所官员,有逼迫军士在逃,及卖放回还者,指挥每十名以上,降一级。千户、镇抚每六名以上,百户四名以上,依律递降。
又议准凡黄船附搭客货,及挟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问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若止是空身附搭者,连小甲俱发附近充军。马快船附搭客货,及挟带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发口外充军,货物入官。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照常发落。
又奏准凡在外官库被盗,银至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该衙门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提问。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前数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真赃得获,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挐平人,逼认盗赃追赔者,亦问罪降调。
又奏准轮操官军,逃在京城内外潜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官旗无力纳钞者,就在原问衙门单衣决打。若逃回原卫原籍者,以越关论。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各免决打,纳钞。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
又令该操官员,故行搆讼,不肯赴操者,听抚按官起解,赴部发操。如有抗拒,或挟私排陷者,调边卫带俸。其轮操军士,沿途劫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发边卫充军。其管操官不行钤束,并故纵者,参问调卫。
又题准凡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赏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势之家,捏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寺观,及应得之人管业。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閒地土,祖宗朝俱听民尽力开种,永不起科。若有占种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又令两淮盐课,自本年为始,逐年完办。不完,分司场官革去冠带,住俸。至次年六月不完,并将运司革去冠带,住俸。
又奏准各处乐工,纵容子女擅入王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奸,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诓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官色长革役。
又奏准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若豪滑规利之徒,买嘱官吏,妄禀偏派下属,承揽害民者,俱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又令官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入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处以极刑,全家发边卫充军。若止将大船雇与下海之人,分取番货,及虽不曾造有大船,而纠通下海之人,接买番货,或探听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若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番货入官。若小民撑使小船,于海边近处捕取鱼虾,采打柴木者,巡捕官兵,不许扰害。
又奏准凡左道邪术,及烧炼丹药之人,擅入皇城,夤缘求进,而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挐者,参究治罪。又奏准应试生儒举人、监生,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者,俱发问充吏。三考满日,为民。若系官吏,就发为民。其官旗军人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者,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官罚俸一年,夫匠口外为民。若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又奏准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又奏准客商,收买馀盐,买求掣挚至二千斤以上者,照私盐例发遣。经过官司纵放,及地方火甲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巡捕官员随机兴贩至二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其豪强盐徒,聚众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杖响器者,巡捕、巡盐官兵寻访擒捕。若拒敌杀伤人命者,俱枭首示众。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俱发边卫充军。
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贯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边卫充军。令各王府不许奏讨食盐。其织造官,有奏讨引盐,越境货卖者,听户部并户科论奏治罪。
又令逃灶窝隐豪民之家,三个月不出,豪民发充灶丁,灶户问罪。邻佑不举所司,占吝不发,一体治罪。又奏准甘肃、西宁等处,遇有番夷到来,本部都司委官关防提督,听与军民人等,两平交易。若势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头目人等,将夷人好马奇货包收,逼令减价,以贱易贵,及将粗重货物,并瘦损头畜,拘收取觅,用钱方许买卖者,听使之人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干碍势豪及委官,知而不举,通同分利者,参问治罪。
又奏准二寺逃回厨役,许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许津贴盘缠。其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挟诈诓骗,告害人者,问罪。原辞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者,问发口外为民。又令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军民,及军民私出外境,钓豺捕鹿,砍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若夜不收,出境哨探,而与夷人交易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俱调发烟瘴地面,民人里老为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食粮差操。
又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处分守、守备、备禦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军职俱降二级,发回原卫所。都司终身带俸差操。文职降边远叙用。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
又令凡川、广、云、贵、陕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又奏准官军漕运,将正耗粮米照数交兑,不诈折收轻赍,及中途粜卖。违者,军馀欠十石,小旗欠五十石,总旗欠一百石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哨瞭。百户欠三百石,千户欠五百石,指挥欠一千石,把总、都指挥等官欠三千石以上,俱问发原卫,带俸差操。若总欠数多,总督漕运、总兵等官,另行奏请定夺。原卖官粮,责付领运交纳,所得价银入官。
凡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挐官军,缚打陵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运粮官参究治罪。凡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带客商势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版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参问发落,货物入官。其把总等官有犯,降一级,回卫带俸差操。民运船不在此例。凡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漕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问追给主,仍发边卫充军。
凡考选禁例,申明军职五年考选,有营求嘱托者,指名黜退,永令带俸。其不得与选生事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问罪。不分官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又议准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又奏准教坊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托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听申礼部送问,就于本司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嘱,放富差贫,纵容逃躲者,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又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又奏准南北直隶、山东等处马驿,佥到马头,愿雇土民代役者,听。若用强包揽者,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馀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有交通包揽之徒,将正身姓名,捏写虚约,投托官豪勋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属,逼勒取财者,所在官司,应提问者,收问。应奏人员,羁留,奏请提问。俱照前例充军。该管官司坐视纵容者,参究治罪。
又题准各处水马驿递运所夫役、巡检司弓兵,若有用强包揽,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钱,害人搅扰衙门者,问罪。旗军调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俱充军。其官吏通同纵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强,多取工钱者,不在此限。
又奏准凡用强占种屯田者,问罪,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馀丁人等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凡军职舍馀及旗军馀丁人等,若侵种不系用强,或不及五十亩者,依侵占官田问罪,照常发落。
又奏准凡官军军丁,有将户内弟侄子孙,过房与人,或官豪势要和买,改易姓名者,不分久近,许其赎取,归宗,听继,无得占吝。其诱买各边军丁者,发极边充军。
又令各处巡按御史、三司守巡官,查盘军器。若卫所官旗人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开报虚数,及三年不行造册奏缴者,官降一级,带俸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充军。其各该都司并守巡官,怠慢误事者,参究治罪。
又奏准都指挥跟随军伴六名,指挥四名,千百户镇抚二名,不管事者一名,俱用馀丁,不许摘拨正军。但有额外多占正军五名以下,问罪,降一级。六名之上,降二级。甚至十名以上者,止于降二级。其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者,亦照前名数分等降级。甚者罢职,发边卫充军守禦。
又军职役占馀丁至五名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十名以上者,降二级。二十名以上者,降三级。三十名以上者,奏请发落。若受财卖放者,仍照前项名数,分等降级。
又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二罪俱发。其卖放已上十名,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甚者例,罢职充军。役占已至十名以上,卖放不及数者,依役占甚者例,减降三级。卖放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从重发落。俱不及十名者,并数通论降级。役占军人五名,又占馀丁十名,及包纳月钱满贯者,从重降级,仍发立功,满日,照所降品级,于原卫所带俸差操。
又奏准临阵报有斩获贼级,纪功官从公审验,若用钱买及卖者,俱问罪。系官旗,即于本卫系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卫,俱充军。若虏寇犯边,官兵明知被虏人口遗弃在彼,因而妄杀,冒作贼级者,与杀平人一体论罪。
又奏准土官袭替,其通事、把事人等,及各处逃流军囚、客人,拨置不该承袭之人,争夺雠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又奏准各官受财卖放者,以赃论。
又奏准凡校尉事故,须册籍内亲子弟侄替补。若将别姓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
又奏准校尉,犯该一应奸盗、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系行止有亏者,俱调卫充军。其诈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馆,妄挐平人,吓取财物,生事扇惑,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俱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军卫、有司、驿递等衙门,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又奏准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行车,纵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明门前御道、棋盘街,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水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又奏准凡在京当该官吏,患病一月者,勘实住俸,名缺拨补。病痊,照原缺𨷍补,仍送原役衙门候参。若有奸懒托故,以图改拨者,问发为民。
又题准凡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开立诡名,占窝转卖取利,俱问发边卫充军。干碍势豪,参究治罪。
又奏准京通并马房仓场等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挐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又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若奸拜认义父母亲属,俱发边卫充军。凡僧道额外擅收徒弟者,问发口外为民。住持还俗,僧道官知而不举者,罢职。
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汉人,冒作番人,发边卫充军。
又议准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除例该充军外,其馀赎罪运炭、做工、摆站、充役、立功哨瞭等犯,俱一体纳纸。
弘治十四年,奏准敕令部粮官违限者,守门军吏邀索财物者,商人关支引盐斤重有馀者,起解钱钞绢布等项,该部拣退铺户刁蹬不行买补,及光棍打揽者,印记新降捏奏换印者,盗卖马料者,俱按律治罪。定军职犯杖罪以上律,严边禁。又定依律赎钞例,严监规定广东盗珠律。
按《明会典》:弘治十四年,奏准河南等布政司、应天、顺天、南北直隶等府州部粮官,俱限年终到部,二月以里完纳。过违限期,事完之日,送法司究问。
又令所在守门军士及门吏,邀索财物者,听点城及巡视科道官,参提问罪。
又议准今后商人关支引盐,务照旧例,每引二百斤,掣出斤重有馀,即将商人依律问罪发遣。令两淮行盐地方有司,凡遇商人运到引盐,即拘告报数目。卖毕,追收退引,按季缴送运司,听巡盐御史年终通查具奏。如有不缴至五千引之上者,该府州县官,听本部参奏问罪。
又题准各司府州县,今后起解钱钞绢布等项,赴部交纳,其中拣退者,听解户从便买补。不能自买者,当官估价,责令铺户变卖银两,收买补纳。若铺户刁蹬,不行买补者,照依在京坑陷纳户事例问罪。其有无籍光棍打揽者,照依在京打揽仓场事例,挐送法司,问发充军。令各处解纳折粮布匹赴部,该部委官于本衙门验中,送付该库,并巡视科道官及户部委官收受,不必再拣。又令各处起解两京绢匹,不及五十匹者,送赴该府类解户部。验退五十匹以上者,该府经管官参究治罪。
又议准在外大小衙门,印记年久,印面平乏,篆文模糊者,方许申知上司,验具奏铸换新印。其旧印送上司,付公差人员缴部,仍发铸印局看验。若印记新降未久,捏奏烦扰,虽已铸换,仍将申奏官吏治罪。又奏准官军关支马料,委官一员管领。若纵容盗卖者,发边卫立功,满日,就彼带俸。买者问罪毕日,枷号一个月,发落。
又奏准凡军职有犯,除笞罪收赎外,其杖罪以上,皆分收赎及运灰、做工等项,俱依律论功定议发落。又议准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获奸细,走回人口,所在镇巡等官,务须先究来历根因。如果干碍接引起谋,并经该关隘守把人员,应提问者,依律问拟。应参究者,具实参究。若有归复乡土,偶被逻获者,照例起送,毋致冤抑。
又题准北国离边五十里,方许驻劄。但有逼近边墙,传箭答话者,即系犯边,就便捕杀,不在袭杀诱杀例。又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为银六钱。笞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十,以一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为银二钱。笞二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其馀亦照此数折收,按季类送户部,明立文案,照数支给。
又令监生,除三年省亲,照依旧例外,其毕姻搬取者,务要坐监半年之上,本监查勘是实,取具本堂教官及本班监生结状,呈部,照例定限放回。如有虚诈扶同,一体治罪。
又奏准广东盗珠人犯,除将军器下海,为首真犯死罪外,但系在于珠池捉获,驾黑白漕船,专用扒网盗珠,曾经持杖拒捕者,不分人之多寡,珠之轻重,及聚至三十人以上,盗珠至十两以上者,比照盗矿事例,不分初犯再犯,军发云南边卫分,民并舍馀发广西卫分,各充军。若不及数,又不拒捕,初犯枷号二个月,发落。再犯,免其枷号,亦发广西卫分,各充军。如系附海居民,止是用手拾蚌取珠,所得不多者,免其枷号,照常发落。职官有犯,奏请定夺。
弘治十五年,禁守备滥受词讼,严故决湖堤及盗泄水利,禁定户丁投充影射罪。
按《明会典》:弘治十五年,奏准守备衙门,有不该受理词讼,而辄与准行者,许承行衙门参奏。如或转相容隐,听南京科道官纠举。
又议准凡故决厉山湖、安山积水湖堤岸者,照故决南旺等湖事例,用草捲阁版盗泄水利得财,该徒罪以上者,照盗决河防事例,各问罪。
又令陵户、海户、坟户、庙户、坛户、园户、瓜户、果户、米户、藕户、窑户、羊户,每户俱量留二三丁供役,其馀丁多者,悉查出当差。如有投充影射者,发边远充军。弘治十六年,严织造段匹奏讨盐价禁,令两淮运司不辨验灶丁,事发,治罪。又禁军民人等,私交王府。题准生员犯规,依律问罪。
按《明会典》:弘治十六年,奏准织造段匹,再不许奏讨盐价。违者,许该部该科论奏。
又令两淮运司,今后各场盐课,先要辨验灶丁,日逐纳盐。若有泥土,不许收受。系官吏总催插和抵数那补,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分管官不行用心辨验者,事发,一体治罪。。
又令各处军民人等,不得私交王府,因而借索财物,诱请游宴,拨置为非。违者,所在官司体访挐问,郡王以下教授等官,谏阻不从,启亲王奏闻区处。
又题准生员,不拘增廪附学,敢有傲慢师长,挟制官府,败伦伤化,结党害人者,本学教官具呈该管官员,查究得实,依律问罪。合充吏者,发本布政司衙门充吏。役满,为民当差。
弘治十七年,禁把总等官科派各船令。举试官不胜任者,治罪。定盐场律令。各王府勘结婚期,文移所司,迁延者,治罪。令四川各官申明茶禁。禁科举入场及开榜之日投匿名文书。各营号头把总等官,拨操军权门私役。乡饮酒贵贱贤否无别,又收放钱粮通同作弊者,俱治罪。又定造军丁册不实,及天文生犯充军罪例。
按《明会典》:弘治十七年,题准把总等官,敢有指称打点馈送,计船科取,许被害旗军,具告漕司提问。如将己物科派各船,希图觅利,或揽客商货物,取其雇值,或寄装在京势豪人等土产,负累旗军出赔脚价,亦许首告所在官司,照例尽数入官。
又令从公访举考试官,不拘职任,务在得人。有不胜任者,罪坐所举官员。
又议准盐场,先将该年正课纳完,剩有盐斤,方许各商买补。正课未完,就将盐斤先买装出者,灶商一体治罪。额办盐课,除年例供应各项食盐关支外,其馀务要如法收积,听候各边商人关支。但有势豪之家,仍前奏讨买补,侵夺商利,阻坏盐法者,奏词立案,仍听户部及科道官论奏,治以重罪。
又令各王府结勘婚期,文移所司迁延半年之上,听王府举奏治罪。
又令四川抚按官,行碉门、黎州、雅州、建昌、松潘、夔州、保宁等处各该兵备分巡,申明茶禁,利州卫选委指挥一员,专管巡察通江、巴县、广元、东乡等处,就委巡捕官管理各督应捕人等,把隘缉访。军民人等,敢有仍前私贩,及该管官司不行用心捕获,一体重治。又奏准凡科举入场,及开榜之日,如挟私投匿名文书,中伤士子者,在内听巡城御史、五城兵马司,在外听按察司并应捕人役缉挐到官,依律治罪。见者即便依律烧燬,不许考试。官委以避嫌妄,退文卷,其士子果有作弊实迹,听明白具告治罪。违者,并听监试御史纠举。
又题准各营号头、把总等官,有将操军拨送权门私役,五名以上,降一级。二十名以上,降二级。若至五十名以上,降三级。仍调外卫。识字旗军人役,改拨边卫充军。
又题准今后但遇乡饮酒,延访年高有德,为众所推服者为宾,其次为介。如本县有以礼致仕官员,主席请以为僎,不许视为虚文,以致贵贱混淆,贤否无别。如违,该府具呈巡按御史,径自题问,依律治罪。又令各处百姓输纳钱粮到京,凡遇收放,内府各监局、各库及各衙门管事内使家人,有掯勒巧取财物,及纵容下人通同作弊,致使揭债经年累月不得完结者,许缉事衙门体访,并被害之人指实陈奏,治以重罪。
又题准不奉清勾军役,俱先类卫造册,发去填注,转缴前来,如果注开缺伍,然后拘丁若,有司开写卫分,欠真卫分,填注名伍不实,及清军官朦胧将丁差解查理者,该管上司各治以罪。
又奏准天文生犯该充军,果系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照例问断充军,仍在本监应役。其习业未成,未能专事者,即同凡人发遣。
弘治十八年,奏准后湖清理黄册监生,受财替代罪例。令四卫军士作弊,调极南方出战。军士有冒支粮草者,依律例治罪。功臣袭职违例,及支领制钱,擅自阻当,私自铸造,俱照律例施行。又严私茶出境之禁。按《明会典》:弘治十八年,奏准后湖清理黄册监生,敢有放肆违法,奸懒误事,初查无驳,再查扶同,仍苟且顶名代替,及越湖抗拒群众喧嚷者,许监临官指实参问。若有受财雇替代抄丁粮者,照依行止有亏事例发落。
又令兵部侍郎会同科道官,清查四卫军士,今后遇有进充及补役、复役,俱有兵部审勘验发,方许收粮。如有作弊,本身并该管官旗问调南方极边卫分。又令今后如有出战,夹带私马及虚报驮马者,听巡抚管粮官员,将冒支军人问拟侵盗官粮罪名,该支行粮马草,如勒要新米,将草束倚势乱扯作践者,以那移出纳打搅仓场论罪。仍将把总等官,指实参究。又议准立功之人,故绝亲弟,或亲侄已经袭职者,许相沿承袭。或亲弟侄原未经袭,其侄孙已下及堂兄弟侄等旁枝,俱不许袭保勘。违例者,问罪,调卫。又令两京内府司钥等库,及南北直隶府州,并十三布政司,查盘洪武、永乐、宣德等钱,并铸完弘治通宝,发与太常寺等衙门买办等项支领,及折与军卫有司衙门官吏、旗军,准作俸粮,并柴薪皂隶等项之数,不许留难刁蹬,致误街市行使。仍行内外问刑衙门,及税课司等衙门,照例一半收历代旧钱,一半收洪武等钱。如无洪武等钱者,折收旧钱二文,以示惩罚。在内缉事衙门,并巡城御史兵马司,在外巡按官,务要严加访察。有擅自阻当,及私自铸造,并知情买使者,照律例施行。
又题准各处行茶地方,但有将私茶潜住边境,兴贩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进贡回还夷人者,不拘斤数,事发,并知情歇家、牙保,俱问发南方烟瘴地面卫所,永远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贩卖者,一百斤以上,问发附近卫分充军。三百斤以上,发边卫永远充军。若在腹里兴贩者,照例五百斤以上,押发附近卫分充军,止终本身。不及前数者,俱依律拟断腹里,仍枷号一个月。在边方,枷号两个月。有力纳米赎罪,无力解五百里之外,摆站守哨。但有逃回,仍前兴贩者,事发,不拘多寡,问发附近卫分充军。若军官将官知情,纵容弟男子侄伴当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官知情故纵者,事发,参问,降一级,原卫带俸差操。有赃者,从重论。不知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总、巡捕官自出资本兴贩私茶,但通蕃者,问发边卫充军。在西宁、洮河、甘肃地方发卖者,三百斤以上,发附近卫分充军。不及数及在腹里发卖者,降一级,调边卫带俸差操。
弘治 年,定武选禁例,令盗卖官马者,治罪。禁各边将领遣人入京,夤缘干进。又定军职犯罪,及营谋王府选婚、光禄寺厨役窃逃之罪。
按《明会典》:弘治间,定凡武选禁例,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朦胧奏请,以图进用,及夤缘奔竞,乞恩传奉,沮坏选法者,职官问罪,降级,调卫。旗军舍馀,问发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
又奏准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者,问拟盗官畜产罪名,发附近卫充军。其盗卖寄养马者,亦如之。知情和买者,民发摆站,军发边方瞭哨。
又奏准各边将领,有遣人入京,夤缘干进者,调云贵、两广地方安置。所遣人,发边卫充军。
又定军职犯败伦伤化者,非法用刑打死人命者,皆发回原籍为民。如刑伤未死者,降级调用。强盗自首、犯罪脱逃及充军遇宥者,亦为民。
又定王府选婚,务要会同长史、承奉、教授等官,于本境内,选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岁长成者,就行彼处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许具奏。并不许伦理失序,于例有违。若先通媒合,纳贿营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当者,经该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营求拨置之人,发边卫充军。
又定光禄寺厨役起送来京者,有司连当房妻小,给与口粮、脚力、红船。告补者,遇有弟男等项,礼部查勘明白,发寺替补。若老疾无丁代替者,本部先送光禄寺勘验明白,取具,该署官吏人等,不扶结状,缴部覆审无碍,具奏类送顺天府,给引照回,免其杂派差役。仍行有司佥补逃厨儿男,告补者,本部行勘明白,暂令补役正身自首,仍行文替出。在逃三月之外者,参送法司问罪,送回转发著役。三月之内,免送问,随发著役。在逃三次者,依律责罚毕,仍发口外为民,当房家小随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