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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十九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十五
明〈宪宗成化二十四则〉
明〈宪宗成化二十四则〉
祥刑典第二十九卷
律令部汇考十五
明
宪宗成化元年,令妄举贞节孝行及虚造牌册者,治罪。申明浑河大峪山煤窑禁约。又令凡问囚犯,一依《大明律》科断。定代抱本状罪及总兵出师临阵律。又严偷矿之禁。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奏准凡旌表贞节孝行,里老呈告到官,掌印官亲自研审,坐令有职官关保,备开实迹,具奏礼部,行勘覈实,类奏旌表。如有扶同,妄将夫亡时,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妇人,增减年甲举保者,被人首发,或风宪官覈勘得出,就将原保各该官吏里老人等,通行治罪。
又令各处抚按等官,禁约各该司府州县等衙门官吏人等,今后遇有诏书及朝觐之年,一应钱粮课程等项,明开已未完若干数目,以凭查究。不许预先作完虚造牌册。违者,依律究治。
又令都察院,申明浑河大峪山煤窑禁约。锦衣卫时常差人巡视。敢有私自开掘者,重罪不宥。
又令凡问囚犯,一依《大明律》科断。昭例运砖、做工、纳米等项发落,所有条例,并宜革去。及不许深文妄加参语,滥及无辜。其有奉旨推问者,必须经由大理寺审录,毋得径自参奏,致有枉人。
又令凡天下军民人等,代抱本状,除道路极边,与事情迫切,及老弱妇人依律问罪,遣回听理。其馀皆递送押解。
又令总兵官出师临敌,军士有违犯号令者,听以军法从事。寻常出哨等项,不许。
又奏准凡偷掘银矿,不问军民舍馀旗校人等,依律问罪,仍枷号三个月发落。
成化二年,禁举人怀挟等弊。令漏报户下舍人者,侵欺赈济银粮者,驾使大船兴贩私盐者,造军器侵欺物料造不如法者,强占官民地土者,私造斛斗秤尺行使者,滥受军民词讼听信下人拨置者,俱依律参问究治。又准贵州税粮不完或侵欺者,管粮官员目把人等,均治罪。又定纳马赎罪例。
按《明会典》:成化二年,令举人不许怀挟,并越舍互录,及浼托军匠人等,夹带文字。其军匠人等,亦不许替带纵容怀挟互录文字。违者,各治以罪。
又令在京军职漏报户下舍人者,发边方立功三年。又奏准今后若有侵欺赈济银粮,或将官银,假以煎销均散为名,却乃插和铜铅,给与贫民者,一体解京发落。
又令军民人等,有驾使遮洋大船,摆列军器,兴贩私盐者,边卫充军。
又令天下卫所,照依原定则例,督匠按季成造军器。完日,会同原办物料,有司掌印官查点试验,堪中,用油漆,调朱,于背面书某卫某所某年某季成造字样。候至五年,本部通行巡按御史查盘。敢有仍前侵欺物料,及造不如法者,指挥、千百户各一等叙用,不许。管事旗军人等,各拨极边卫分充军。
又题准公侯驸马伯及勋戚大臣之家,有将官民地土,妄称空閒,朦胧奏讨。及令家人伴当,用强侵占者,行移法司,先将抱本奏告人挐问如律。干碍主使教令人员,奏请挐问。仍追究报地投献之人,该府州县官阿附权势,容令占种,不即具奏者,事发,一体究治。又题准私造斛斗秤尺行使者,依律问罪。两邻知而不首者,事发,一体究问。
又题准各处军民人等,一应词讼,悉要自下而上陈告。若军卫有司断理不公,方许赴合干上司诉告。若内外镇守、总兵、参将等官,滥受军民词讼,及听信跟随头目人等拨置,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其军卫有司阿附顺受,许巡抚都御史及按察使,并分巡官,应问者,就便挐问。应奏者,奏请定夺。
又奏准贵州所属府州县,及宣慰等司税粮行巡按,并按察司,比较实收通关。如年终不完,管粮官员照例住俸,目把人等依律拟断。若有侵欺等弊,从重究治。
又令在京文武官吏军民人等,犯该徒流等罪,有力者,送兵部估算运灰脚价纳马。徒二年,约脚价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年半,约一十六两六钱。俱纳马一匹。三年,约二十两。三流,约二十三两三钱。俱纳马二匹。杂犯死罪,约银三十五两六钱,纳马三匹。每马一匹准银十两,外剩脚价银两不勾。买马一匹者,追收在官。会太仆寺委官,随时买马。
成化三年,定越境贩盐及役占军士律。
按《明会典》:成化三年,奏准凡越境夹带兴贩官私盐,至二千斤以上者,不拘军民舍馀,俱充军。舍馀系腹里者,发边卫。系边卫者,发铁岭卫。其经过官司及四邻里老,俱照例问罪。
又令坐营把总以下官役占军士,自一名至五名,俱降一级。五名以上,降二级。甚者罢职充军。仍发边卫守禦。
成化四年,禁占中盐引。令各处师生,朔望讲《大明律》。又禁官草场私自讨献,及马快船附带私盐客货。官军勇士私卖官给草料。
按《明会典》:成化四年,令内外官员之家,不许占中盐引。其报中客商引数,不许过多。并转卖与人,及听人包揽。如违,在内从户部并户科参奏。在外从巡抚、巡按等官究治。准奏马快粮船夹带私盐二十斤以上者,民发附近卫,军舍馀丁发边卫。原系边海卫者,发辽东铁岭卫各充军。
又奏准各处有司,每遇朔望,诣学行香之时,令师生讲说《大明律》及御制书籍,俾官吏及合属人等通晓法律伦理。违者,治罪。
又令北直隶,京师附近,系官草场,不许内外官豪势要,妄指求讨,托故投献。违者,许科道纠劾,及各该衙门追究治罪。
又奏准马快船,不许附带私盐客货。若于关文外,多索一夫一军,及分关前驱,逼取钱物者,巡河御史、按察司官将随从人役,并附船各商,拿问。民解口外,军发边卫,盐货入官。
又令官军勇士私卖官给草料,以致马匹瘦死者,巡绰官缉拿,并买主送问。
成化五年,奏准库夫隐占顶替者,驾快船列军器贩卖私盐者,四川地方军民偷采白铜者,俱依律例治罪。又令监生原学肄业者,提官严加约束,抽分局毋得越例擅取。及皇亲公主并内外官员,毋得自立抽分。违者,均治罪。
按《明会典》:成化五年,奏准各库夫,俱照原额著役,盘运钱粮,遇夜轮宿看守。如有隐占,及令解户雇倩小脚顶替者,俱治罪。
又奏准贩卖私盐,但系驾使多橹快船,摆列军器,及聚至五只以上者,不能见获,许根访的确,坐址姓名告官,挨挐追取,船只军器入官。俱照三年例问发。又奏准四川地方军民,偷采白铜者,为首枷号一个月,依律问罪。官军原管事者,带俸。原带俸者,守哨。又令依亲监生,例该原学肄业者,提官严加约束。违者,罪之。
父令京城九门,并通州等处抽分局厂,例不该抽之物,不许擅取。
又令顺天、保定、河间等府,凡皇亲公主并内外官员名下,管庄佃户人等,占守水陆关隘,抽分勒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者,都发边卫永远充军。
成化六年,令收草违例者,及管军官将官马私与人骑,致令伤死者,俱问罪。定官员改调罚赎例。又定马快船附载私货,及偷掘银矿人罪。
按《明会典》:成化六年,令巡仓御史,凡遇收草,督令该场官攒草一束,务近十五斤之上,方许秤收。不许将水湿小草,一概充数。亦不许听从兜揽之徒,及势豪嘱托,违例收受。如违,挐问。
又令管军官,将官马拨送与人跟随、迎送,或识字人骑占,听候并赁借与人,致令伤死者,问罪。照例罚马入官,在外各边例亦如之。
又奏准官员,除事干情重,照例改调。若违限失错,犯笞杖等罪,免其问断,止令罚赎还职。
又奏准马快船附载私货者,本船小甲并附船之人,俱发口外充军。其空身附搭者,以违制论。
又令偷掘银矿,初犯照旧例枷号发落,仍发辽东卫分充军。其有资给衣粮器具,及走报事情者,照初犯例。
成化七年,定流民潜住山场,团聚为非,及逃囚军匠人等罪例。
按《明会典》:成化七年,令襄阳、南阳等处深山穷谷,系旧禁山场。若不附籍流民潜住,团聚为非者,许军卫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该官司问刑衙门,发问边远充军。窝藏之家,罪同。若不系禁约山场,止于馀外平地,州县军屯官庄藏住,不报籍者,递发原籍当差。逃囚、军匠人等,不分山内山外,俱发边卫充军。
成化八年,令福建、浙江有犯偷矿者,浙江发福建,福建发浙江,沿海边卫充军。
按《明会典》云云。成化九年,定边军遇贼畏避,及私自净身罪例。按《明会典》:成化九年,令边军遇贼,如曾率众对敌,及众寡不敌者,虽失利,不罪。其闭门坐视,见贼先退者,乃坐失机。
又令私自净身,希求进用者,本身处死,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成化十年,定解马兜揽搀杂,通同收买罪例。令陕西、榆林等处,有盗耕越界者,及南京马快船到京私回者,又故决湖岸阻绝泉源者,船只过闸争斗,闸夫勒索钱物者,俱按律治罪。又禁都城外沿河居民,越墙偷鱼、草、砖石,犯者及纵容者同罪。
按《明会典》:成化十年,奏准各处解马赴京,有兜揽价值,将老马搀杂验印者,俱问罪,发边卫充军。其起解马,除例应折纳外,有赍价赴京,通同收买者,问罪。又令陕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徵花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系外处者,发榆林卫分充军。系本处者,发甘肃卫分充军。有损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又奏准南京马快船到京,有顺差兵部给印信、揭帖,备开船数及小甲姓名,付与执照,预行整理,河道郎中等官,督令沿途官司,查帖验放。若无官帖,而擅投势豪之人坐回,及私自回者,治罪。
又令凡故决南旺昭阳湖堤岸,及阻绝泰山等处泉源者,为首之人发充军,军人发边卫。凡侵占河岸,牵路为房屋者,撤去,治罪。
又令凡闸惟进鲜船只,随到随开,其馀务待积水。若豪强擅开,走泄水利,及闸开不依帮次,争斗者,听闸官挐送管闸并巡河官究问。因而阁坏船只,损失进贡官物,及漂流官粮,并伤人者,各依律例从重问罪。干碍豪势官员,参奏究治。其闸内船已过下闸,积水已满,而闸官夫牌,故意不开,勒取客船钱物者,亦治以罪。
又令都城外四围沿河居住军民人等,越入墙垣偷鱼、割草、窃取砖石等项,轻则谅情惩治,重则参奏挐问,枷号示众。若该城徇情,纵容不理,及四邻知而不首者,皆治以罪。其守门官军,亦不许于城外河边,栽种牧放,因而引惹外人入内作践,一体治罪。
成化十一年,定指挥以下、都指挥以上,宿娼奸盗罪例。禁刑官擅用法外狱具。又定管粮官运粮不到罪,及卫所编造军册不完罪。
按《明会典》:凡犯罪问调,成化十一年,令指挥以下、都指挥以上宿娼,俱调别卫,带俸差操。犯奸盗和买乐妇、娶有夫之妻同。
又申明禁约,除人命、强盗、窃盗并犯该死罪者,须用严刑究问外。其馀有犯轻罪,刑官擅用法外狱具,照例挐问。
又令各司府州县正官,并守巡管粮等官,将原会兑军粮米徵完,俱限十二月以里,运赴原定水次仓交兑。不完者,各管粮官住俸。次年正月不完者,革去冠带。经该官吏管粮委官,俱挐问。管兑官亦照例革去冠带,住俸。若民粮已到,领兑官军来迟,或刁蹬者,领兑官一体候兑完日参问。
又题准凡卫所编造军册,每年限五月以里,差有职役人员送部。违者,照官军马骡文册例罚米。当该官吏论日住俸问罪。若造册三分不完者,官罚俸一月,该吏提问。如官吏依限发册,而所差人自违误者,止坐本人。
成化十二年,定官旗不恤军士,及军人自行逃躲罪。又令长安左右门,毋得搀越混进,及夹带财物。令漕运漂流照例问罪。
按《明会典》:成化十二年,题准凡在京存恤等官,及在外清军御史,督同委官,每年十月终,查有官旗不行钤束抚恤军士,致令在逃者,量其多寡,扣算参究挐问。若军人畏惧差操,自行逃躲者,并以军政条例问究。
又奏准每日长安左右门初开,先放常朝及见辞等项官吏进绝,方许验牌放进。各监局工役人等,有搀越混进,及夹带财物入内卖买者,守卫官具奏治罪。又凡漂流,补除脚价,俱要当年完足。若延至下年者,管运卫所官员,通行住俸,粮完方许关支。管运官旗,虽经补完,仍照例查送法司问罪。
成化十三年,定私铸铜钱律,令法司赃罚金银,敢有减色抵换等弊,及运粮回船,于临清、仪真二处,委官搜捡,仍蹈前弊者,俱问罪。又奏准官员凡坐马快船,遇有夹带私盐者,存留帮军,分拨差操。有隐瞒不报者,指挥、千百户作弊者,俱依律参究。
按《明会典》:成化十三年,奏准私铸铜钱,为首并匠人依律论罪。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馀,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又令法司赃罚金银,俱要会官煎成足色,送库交收。其承行该吏,敢有增减成色,抵换侵欺者,查究治罪。又令沿河军卫,有司应该巡捕官兵,止许缉捕本处地方私煎、私贩及窝藏寄囤者,不许拘留马快运粮船只,扰军误事。其运粮并马快回船,照旧于临清、仪真二处委官搜检,不许仍前乘机偷抢盘缠食米等项。违者,挐问。
又奏准内外官员,凡坐马快船只,如有夹带私盐,不分有无知情,俱照例问罪。各粮船夹带私盐,该管指挥千户等官问罪,减半给俸。
又奏准凡各官舍馀,各清军御史严查清审,存留帮军分拨差操。若隐瞒不报者,许诸人首告。指挥、千百户有受财,包占私役,办纳月粮者,听清军御史参奏挐问。
成化十四年,奏准府尹府丞,听纳米赎罪。又定辽东马市贩诈偷盗透漏事情罪例。
按《明会典》:成化十四年,奏准比较马政两京府尹府丞,听纳米赎罪。
又令辽东马市,许海西并朵颜三卫彝人卖买。开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各彝止将马匹并土产货物,赴彼处,委官验放入市,许赍有货物者,与彼两平交易。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彝欺负愚弄,亏少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彝人,指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彝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市利,透漏边情。事发,俱发两广烟瘴地面充军,遇赦不宥。
成化十五年,严凤阳皇陵、皇城并泗州祖陵所在伐木取土,及耕牧作践之禁。又令置造斛、斗、秤、尺、天平等违制者,城内外容留净身人潜住者,容情起送诈匿丧官员者,诈称丁忧起复以图侥倖者,及官吏丁忧起复,文移开写不明,及那移洗改月日者,军政急缺者,俱按例定罪。
按《明会典》:成化十五年,令凤阳皇陵、皇城并泗州祖陵所在,应禁山场地土,巡山官军,务要用心巡视,不许诸色人等伐木、取土石、开窑、烧造、烧山及于皇城内外耕种、牧放作践。有犯者,正犯处死,家口俱发远边充军。巡山官军有科敛银两馈送,不行用心巡视,及守备留守官贪图贿赂,不严加约束,以致下人恣肆作弊,不能禁治者,一体治罪。
又令京城内外并顺天府所属地方,凡诸色货物行人,依式置造平等斛、斗、秤、尺、天平等件,赴官较勘印烙,方许行使。违者如律治罪。两邻知情,扶同隐匿,互相借用者,事发,一体究治。
又令净身人,巡城御史、锦衣卫官督同五城兵马,逐回原籍。若该城内外容留潜住者,并火甲邻佑人等,一体究治。本身枷号一个月,满日决打一百,押回。如再来京者,家下父兄人等,俱治罪。
又令诈匿丧官员,所在官司容情起送,或因他事发觉,正犯悉照见行事例发落。经该官吏,以枉法从重论。
又凡被论为事及考察去官,诈称丁忧起复,以图侥倖者,事发,本衙门枷号一月。已除授者,发口外。未除授者,不论致仕、閒住,俱发原籍为民。
又凡官吏丁忧起复,文移不开父母病故,并闻丧服满月日,及那移洗改月日者,称病不开得患与痊可日期,及无所在官司印信明文者,俱问罪。或咨申不黏连原籍官吏人等执结,或新除未任,及给由官中途闻丧,无所在官司执照,或未任官闻丧,不将原凭告缴,或给假在籍遇丧,无原籍预申,或限内外为事无招,虽有招开,还职役不明者,俱行查。或丁忧内曾经考察被劾,降调,公文隐匿者,送问降级。
又令凡军政急缺,在外从抚按定委奏保,两京从各卫军政首领官保举。五府覆勘。系亲军者,两京兵部覆勘定夺,不拘五年。后犯贪淫等罪,连坐举主。成化十六年,奏准各处额解丝绵折绢户口食盐钞钱,有不堪者,依律问罪。又令京城钱法通行,敢有拣钱及伪造者,俱挐问。
按《明会典》:成化十六年,奏准各处额徵丝绵折绢户口食盐钞钱,司府掌印官,务严加督责各该州县官监收,本处织造绢匹堪中钱钞,责令大户领解委官管押,仍先于内混取绢一匹,钞五十贯,钱五十文,包封印记,顺附公差人役,送部收候比验,仍作正数送纳。其解到钱钞绢匹比验,以十分为率。如一分不堪者,罪坐州县。三分不堪者,罪坐本府。五分以上不堪者,罪坐布政司。各经该官吏,若委官大户抵换者,依律问罪。不堪钱钞绢匹,尽数没官。
又奏准京城九门及都税宣课司等衙门收钱,照律,除破碎并伪造锡钱不使外,其馀不拘年代远近,但系囫囵钱,即便行使,不许刁难挑拣,阻滞钱法。仍出榜禁约,及令两厂并巡城御史等官,用心缉访。如有拣钱并伪造之人,挐送法司枷号,满月究问。
成化十七年,定阻坏钱法、私贩铜货出境,及武职冒袭之律。又严支用在官钱粮罪例。
按《明会典》:成化十七年,令京城内外军民人等,买卖交易,止许行使历代及洪武、永乐、宣德旧钱,每钱八文折银一分,八十文折银一钱。不许将私造新钱搀和,阻坏钱法。如违,及贩卖并私造之人枷号,依律照常发落。有能告捕者,官为给赏。邻里人等知情不首者,事发,连坐。仍行南北直隶及河南、山东等布政司府行钱地方通禁。
又令封闭云南路南州铜场,免徵铜课。其私贩铜货出境,本身处死,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又奏准武职绝嗣,旁枝不许袭。如已袭者,不许再袭。义男女婿,诈冒承袭,不改正者,照例治罪。
又令各处司府卫所大小衙门,如遇修理等项,止许设法措置。其在官钱粮,必须军器重务,赈济饥民,及奉勘合应该支给者,方许会官照卷,挨次支给。年终,查算明白,造册缴部。若不应支给,并那移出纳者,经该官员降黜边远叙用,侵欺者从重归结。
成化十八年,禁兴贩私茶私盐。
按《明会典》:成化十八年,令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者,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
又令巡捕官员,兴贩私盐至二千斤以上,发边卫充军。
成化十九年,定官吏军民人等诉冤律,令客商典当卖赁引目,与人有冒顶影射等弊者,又或伪造印引者,遗留空引作弊者,俱依律轻重究治。
按《明会典》:成化十九年,题准两京法司及各处抚按、按察司等问刑衙门,问发官吏军民人等,有冤枉者,止许将实情伸诉,以凭隔别委官勘理,不许倚恃刁泼,妄捏别项赃私,不干己事,混诬原问官员。敢有故违,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分。原问为民者,发口外。军职有犯,监候,奏请定夺。
又令客商典当引目与人,名为夥支,或典卖有势之人,名为卖支,及以假引卖与商人,冒顶真引,并以旧引转赁与人,影射私盐者,俱问罪。引目盐货入官。又令客商伪造印引,诡名货卖者,枭首示众。久住盐场拨置害人者,递发原籍当差。
又令客商,派定场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场。若无见盐者,止许于本场买补。若将已完盐课,捏作未完遗留空引,侵盗影射私盐者,盐货价钱并入官。官吏纵容,以枉法论。
成化二十年,令大小狱情,有失关防,以致透漏者,云南宁州等处,有偷掘银矿贩卖出境者,户部该库关支俸粮,刁蹬留难,强准折私债者,俱按律治罪。按《明会典》:成化二十年,令一应大小狱情,俱要严密关防,不许透漏,及受人嘱托,本卫堂上官,不许干预。有故违者,指实奏闻,治以重罪。
又令云南宁州等处军民客商,有偷采铜矿,私煎及潜贩卖出境者,照路南州例究治。
又令两京各卫关支官吏人等,折色俸粮,俱自户部比号日为始,定限三个月以里,务委官依数赴该库关出,送卫所给散,具数报部查考。如有刁蹬留难,及用强准折私债,听委官与被害之人,指实呈告,依律追究。如委官通同包买,折债不行给散,或违限不赴该库关领,有赃者以赃论,无赃者参问毕,俱带俸差操。其积年买头包买之人,照包揽钱粮例发落。成化二十一年,议准管军官吏总小旗,关支军粮,朦胧作弊者,问罪。奏准各处贼情隐蔽不报者,挐问。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一年,议准今后管军官吏总小旗,关支逃故等项军粮,与承委放粮官员人等,将应扣还官钱粮,朦胧关支者,俱照常人盗仓粮拟断。其承委收粮官员人等,侵欺应放官军俸粮者,仍依监守自盗仓粮论。若管军官吏冒支见在军粮一名,不拘粮数多寡,照依律例科断。二名之上者,俱照常人盗仓粮问罪。
又奏准各处抚按等官,遇有报到贼情,即行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及掌印官,严督捕盗官兵人等缉捕。如有隐蔽贼情,不行开报。事发之日,应提问者,就便挐问。应参奏者,奏请挐问。
成化二十三年,奏准户部该司,看验各处解到钱钞等物,有刁蹬留难者,治罪。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三年,奏准各处解到钱钞绢匹,户部该司拣验堪中之数,该库不许重复看验,刁蹬留难。其馀阔布皮张物科等项,但系十库钱粮,俱会同科道部官辨验。果系地道真正本色物件,即与收完,出给批单通关。不许推调延挨,及供用库所收粮,如有多收盗卖,虚出及包揽作弊者,挐送法司问罪。成化 年,毁会定见行律。
按《春明梦馀录》:巡抚南直隶都御史王恕言:我太祖高皇帝,酌历代律条,定为《大明律》,凡四百六十条,颁示天下,而名例律。有云律命该载不尽,若断罪无正律比附,应加应减拟罪名以上,近刊行《大明律》后,有《会定见行律》百有八条,不知从何年会定。如兵律多支廪给,刑律骂制使,及本管长官条皆轻重失伦,不可行,法官谙刑名者,必不依此而流传四方,有误筮任入官之士,非细故也。乞追版焚毁。旨下言《会定律》纰谬,可焚,诸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论。
成化 年,禁锻鍊成狱。
按《春明梦馀录》:成化时,给事中白昂言,大理寺审录,有词称冤人犯,驳回在外衙门再问,多偏执己见,不与辩明。或用非法重刑,锻鍊成狱。囚人虑其驳回,必加酷刑,虽有冤枉,不敢再言。今后有问招不明,拟罪不当者,俱乞改调相应官员问理,不许锻鍊成狱。违者,虽无赃,亦依律问罪。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