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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十九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五
唐〈高祖武德四则 太宗贞观十则 高宗永徽五则 显庆三则 龙朔三则 麟德一则 乾封一则 咸亨二则 上元一则 仪凤二则 中宗嗣圣七则 神龙二则 景龙二则 睿宗景云二则 太极一则 元宗先天二则 开元十八则 天宝四则 肃宗至德二则 乾元二则 代宗六历五则 德宗建中二则 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十二则 穆宗长庆一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六则 开成四则 武宗会昌四则 宣宗大中六则 懿宗咸通一则 僖宗乾符一则〉
唐〈高祖武德四则 太宗贞观十则 高宗永徽五则 显庆三则 龙朔三则 麟德一则 乾封一则 咸亨二则 上元一则 仪凤二则 中宗嗣圣七则 神龙二则 景龙二则 睿宗景云二则 太极一则 元宗先天二则 开元十八则 天宝四则 肃宗至德二则 乾元二则 代宗六历五则 德宗建中二则 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十二则 穆宗长庆一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六则 开成四则 武宗会昌四则 宣宗大中六则 懿宗咸通一则 僖宗乾符一则〉
祥刑典第十九卷
律令部汇考五
唐高祖武德元年五月,命修律令。六月,禁言符瑞废隋律,颁新格。十一月,禁献奇异,又颁新格五十三条。按《唐书·高祖本纪》:武德元年六月癸巳,禁言符瑞者。冬十一月戊申,禁献侏儒短节、小马庳牛、异兽奇禽者。
按《旧唐书·高祖本纪》:武德元年夏五月壬申,命相国长史裴寂等修律令。六月甲戌,令废隋《大业律令》,颁新格。冬十一月乙巳,诏颁行五十三条格,以约法缓刑。〈按《唐书·刑法志》:作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武德四年,诏仆射裴寂等更撰律令。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馀无改焉。 按《韩瑗传》:瑗,父仲良,武德初,与定律令,建言:周律,其属三千,秦、汉后约为五百。依古则繁,请崇宽简,以示惟新。于是采《开皇律》宜于时者定之。
武德七年夏四月庚子,颁行新律。
按《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按《旧唐书·刑法志》:敕仆射裴寂等,撰定律令,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馀无所改。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乃下诏曰:古不云乎,万邦之君,有典有则。故九畴之叙,兴于夏世,两观之法,大备隆周。所以禦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自战国纷扰,恃诈任力,苛制烦刑,于兹竞起。秦并天下,隳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骚然,遂以颠覆。汉氏拨乱,思易前轨,虽复务从约法,蠲削严刑,尚行菹醢之诛,犹设锱铢之禁。安民之道,实有未弘,刑措之风,以兹莫致。爰及魏、晋,流弊相沿,宽猛乖方,纲维失序。下陵上替,政散民凋。皆由法令湮讹,条章混谬。自斯以后,宇县瓜分,戎马交驰,未遑典制。有隋之世,虽云釐革,然而损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备。加以微文曲致,览者惑其浅深,异例同科,用者殊其轻重,遂使奸吏巧诋,任情与夺,愚民妄触,动陷罗网,屡闻釐革,卒以无成。朕膺期受箓,宁济区宇,永言致治,兴寐为劳。补千年之坠典,拯百王之馀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爰命群才,修定科律。但今古异务,文质不同,丧乱之后,事殊曩代,应机适变,救弊斯在。是以斟酌繁省,取合时宜,矫正差遗,务从体要。迄兹历稔,撰次始毕,宜下四方,即令颁用。庶使吏曹简肃,无取悬石之多;奏谳平允,靡竞锥刀之末。胜残去杀,此焉非远。于是颁行天下。
按《文献通考》: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武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第。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后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踰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首轘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
武德九年九月,禁淫祀杂占。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太宗本纪》:武德九年六月,以太宗为皇太子。八月甲子,即皇帝位。九月壬子,禁私家妖神淫祀、占卜非龟易五兆者。
太宗贞观元年春正月,诏更定律令,除断趾法。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圭、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駮律令四十馀事,乃诏房元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元龄等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按《通鉴纲目》:贞观元年春正月,更定律令,命吏部尚书长孙无忌,与法官更议定律令,宽绞刑五十条为断右趾。上曰:肉刑废已久,宜有以易之。于是有司请改为加役流,流三千里,居作三年〈按《刑法志》:作居作二年,《纲目》作居作
三年。今并载之
〉
贞观二年冬十一月,诏奴告主者斩。十二月,禁五品以上过市。
按《唐书·太宗本纪》:贞观二年冬十二月癸巳,禁五品以上过市。
按《通鉴纲目》:贞观二年冬十一月诏自今奴告主者斩之
贞观四年秋九月壬午,禁刍牧于古明君、贤臣、烈士之墓者。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贞观六年春二月戊子,初置律学。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贞观十年秋,禁上书告讦者。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上谓群臣曰:朕开直言之路,以利国也。而比来上封事者,多讦人细事。自今复有为是者,朕当以谗人罪之。
贞观十一年春正月庚子,颁新律令于天下。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按《唐书·刑法志》:故时律,兄弟分居,荫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同州人房彊以弟谋反当从坐,帝因录囚为之动容,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元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荫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元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馀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京师决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馀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赐死于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砖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法不如法者。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釐,小头二分二釐。常行杖,大头二分七釐,小头一分七釐。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妊皆颂系以待断。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陪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初,太宗以古者断狱,讯于三槐、九棘,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凡所以纤悉条目,必本于仁恕。然自张蕴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为诫,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对曰:律,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而失出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是吏亦持平。
按《通鉴纲目》:贞观十一年春正月,定律令。房元龄等先受诏定律令,以为,旧法,兄弟异居,荫不相及,而谋反则连坐皆死,祖孙有荫,而正应配流,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役。从之。凡定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减大辟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馀条,又删武德以来敕格定留七百条,至是行之。又定枷、杻、钳、锁、杖、笞皆有长短广狭之制。自张蕴古之死,法官以出罪为戒,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上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此在主上,不在群臣。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乃失入无辜,失出获罪,是以吏各自免,竞就深文。陛下傥一断以律,则此风立变矣。上悦,从之。由是断狱平允。上又尝曰: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吏得为奸。自今变法,宜详慎之。
贞观十四年正月,诏流罪皆徙边要州。四月,制坐反逆配流者,六岁后,仍不听仕。十月,制决罪勿鞭背。十二月,诏诸州罪犯十恶者,勿劾刺史。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十四年,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后犯者寖少。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正月,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四月,制犯反逆免及缘坐配流者,六岁之后,仍不听仕。十月戌寅,制决罪人不得鞭背。按《通鉴纲目》:贞观十四年冬十二月,诏诸州有犯十恶罪者,勿劾刺史。戴州刺史贾崇,以所部有犯十恶者,御史劾之。上曰:昔唐虞大圣贵为天子,不能化其子,况崇为刺史,独能使其民比屋为善乎。若坐是贬黜,则州县互相掩蔽,纵舍罪人矣。但令明加纠察,如法施罪。
贞观十五年五月,定制从征人背军,不在尝赦之限。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贞观十六年正月,制徙死罪实西州,流徒充戍。十二月,诏议反逆缘坐律。
按《唐书·太宗本纪》:贞观十六年正月戊辰,募戍西州者,前犯流死亡匿,听自首以应募。辛未,徙天下死罪囚实西州。
按《旧唐书本纪》:贞观十六年正月辛末,诏在京及诸州死罪囚徒,配西州为户;流人未达前所者,徙防西州。
按《册府元龟》:十六年正月,制徙死罪以实西州。其犯流徒,则充戍,各以罪名轻重为年限焉。
按《通鉴纲目》:贞观十六年十二月,诏议反逆缘坐律,刑部以反逆缘坐律,兄弟没官为轻,请改从死。敕八座议之。议者皆以为,秦汉之法,反者族夷,宜如刑部之请。给事中崔仁师驳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奈何以亡秦酷法,变隆周中典。上从之。
贞观十七年三月壬子,禁送终违令式者。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高宗永徽元年,诏撰定律令格式。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永徽初,敕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绩、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张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右丞段宝元、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大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永徽二年闰九月,颁新律。十一月,禁献犬马鹰隼。按《唐书·高宗本纪》:永徽二年十一月癸酉,禁进犬马鹰鹘。
按《旧唐书·本纪》:永徽二年闰九月辛未,颁新定律、令、格、式于天下。
按《通鉴纲目》:永徽二年冬十一月诏献鹰隼犬马者罪之
永徽三年,诏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使中书、门下监定,参撰《律疏》。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未有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绩、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于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大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元、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
永徽四年冬十一月癸丑,颁新律疏于天下。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永徽六年十一月癸巳,诏禁吏酷法及为隐名书者。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显庆元年正月丙戌,禁胡人为幻戏者。
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显庆二年三月,禁舅姑拜公主,父母拜王妃。十月,禁僧尼受父母,及尊者拜。
按《唐书·高宗本纪》:显庆二年三月戊申,禁舅姑拜公主,父母拜王妃。按《通鉴纲目》:显庆二年冬十月,禁僧尼受父母及尊者拜。
显庆三年秋九月,废律学。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龙朔元年夏五月丙申,皇后请禁天下妇人为俳优之戏,诏从之。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龙朔二年夏五月,复置律学。是年,又诏司刑重定格式。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龙朔二年夏五月乙巳,复置律学。 按《旧唐书·刑法志》:龙朔二年,改易官号,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元、司刑大夫李文礼等重定格式,惟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
龙朔三年春二月,诏以律学隶祥刑。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麟德二年,奏上重定格式。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龙朔二年,敕重定格式。麟德二年奏上。
按《玉海》:诏令,《会要》,龙朔二年二月,敕源直心等重定,至麟德二年奏上之。
乾封二年二月辛丑,禁工商乘马。
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咸亨元年八月庚戌,以谷贵禁酒。
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咸亨四年闰五月丁卯,禁作簺捕鱼、营圈取兽者。按《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上元元年五月己未,诏: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此外别为邑会。此后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严加禁止。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仪凤元年,诏删缉格式。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仪凤中,官号复旧,又敕左仆射刘仁轨、右仆射戴志德、侍中张文瓘、中书令李敬元、右庶子郝处俊、黄门侍郎来恒、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义琰、吏部侍郎裴行俭马戴、兵部侍郎萧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义琛、刑部侍郎张楚、金部郎中卢律师等,删缉格式。
仪凤二年,奏上格式,又诏废《法例》。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初,敕删缉格式。仪凤二年二月九日,撰定奏上。先是详刑少卿赵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断狱,时议以为折衷。后高宗览之,以为烦文不便。因谓侍臣曰:律、令、格、式,天下通规,非朕庸虚所能创制。并是武德之际,贞观已来,或取定宸衷,参详众议,条章备举,轨躅昭然,临事遵行,自不能尽。何为更须作例,致使触绪多疑。计此因循,非适今日,速宜改辙,不得更然。自是,《法例》遂废不用。
中宗嗣圣元年,敕官人以所司律令格式,书于厅壁。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杜氏·通典》:睿宗文明元年四月,敕:律令格式,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
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庶免遗忘。
〈按是年正月为中宗嗣圣元年二月为,睿宗文明元年九月为武后光宅元年,说本《通鉴纲目》〉
嗣圣二年〈即武后垂拱元年〉三月辛未,颁《垂拱格》。按《唐书·武后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武后时,内史裴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后至于垂拱诏敕为新格,藏于有司,曰《垂拱留司格》。
按《玉海》:《诏令会要》,垂拱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删改格式,加帐及勾帐式,通旧式成三十卷。又以武德以来诏敕便于时者,编于《新格》二卷,裴居道等十馀人同修,则天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王守慎,有法理之才,故《垂拱格》、《式》,称为详密。其律惟改一十四条,文有不便者,大抵仍旧。
嗣圣五年〈即武后垂拱四年〉七月丁巳,禁渔钓。按《唐书·武后本纪》云云。
嗣圣九年〈即武后如意元年〉四月,禁断天下屠杀。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嗣圣十五年〈即武后圣历元年〉五月庚午,禁屠。按《唐书·武后本纪》云云。
嗣圣十七年〈即武后久视元年〉十二月,周开屠禁。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云云。
嗣圣十八年〈即武后大足元年〉,始诏法司推事加语者,以故入论。
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大足元年,乃诏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辩状而加语者,以故入论。
神龙元年,又续《留司格》,为《散颁格》颁行。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神龙元年,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后至于神龙,为《散颁格》。
按《册府元龟》:中宗神龙元年六月,诏尚书右仆射唐休璟、中书令韦安石、左散骑常侍李怀远、礼部尚书祝钦明、尚书右丞苏瑰等,定《垂拱格》及格后至神龙元年正月二十五日已前制敕,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表上之制令,颁于天下。
神龙 年,赵冬曦疏请刊定科条,直书其事。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赵冬曦传》:冬曦,进士擢第,历左拾遗。神龙初,上书曰:古律条目千馀。隋时奸臣侮法,著律曰:律无正条者,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一辞而废条目数百。自是轻重沿爱憎,被罚者不知其然,使贾谊见之,恸哭必矣。夫法易知,则下不敢犯而远机阱;文义深,则吏乘便而朋附盛。律、令、格、式,谓宜刊定科条,直书其事。其以准加减比附、量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为之类,皆勿用。使愚夫愚妇相率而远罪,犯者虽贵必坐。律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当时称是。
景龙二年九月,敕擒捕鸟雀昆虫,以求赎生者。决三十。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景龙二年九月敕: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三十。
景龙三年八月敕:应酬功赏,须依格式,格式无文,然始比例。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后及永为常式者,不得举引为例。
按《唐书·中宗本纪》不载。 按《杜氏·通典》云云。
睿宗景云元年,敕著《太极格》。
按《唐书·睿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睿宗即位,户部尚书岑羲等又著《太极格》。
按《玉海》:诏令会要景云元年敕又令删定格令景云二年二月辛卯,禁屠。
按《唐书·睿宗本纪》云云。
太极元年二月,奏上《太极格》。诏颁于天下。
按《唐书·睿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太极元年春二月己巳,颁新格式于天下。夏四月辛丑,制曰:朕闻措刑由于用刑,去杀存乎必杀。明罚峻典,自古而然;立制齐人,于是乎在。自我朝建国,仅将百年,天下和平,其来已久。往承隋季,守法颇专;比袭时安,持纲日缓。况朕薄德,甚莫逮先;惟人理难,远不如昔。粤从守位,三载于兹,庶务烦劳,不捐晷景。尝谓自我作则,感而成化;痛乎迷俗忘返,不违罔惩。将至纯风,先归重典。比者赃贿不息,渝滥公行,放心未宁,禁犯无惧。此焉暂革,期于承平,遂割小慈,以崇大体。自今已后,造伪头首者斩,仍没一房资财,同用荫者并停夺。非头首者绞。其承前造伪人,限十日内首使尽。官典主司枉法受赃一疋以上,先决杖一百。其缘赃及恶状被解及与替者,非选时不得辄入京城。纵家贯在京,不得辄至朝堂,妄有披诉。如有此色,并决杖仍加贬斥。其先在京城者,限三日内勒还。上下官寮辄缘私情相嘱者,其受嘱人宜封状奏闻。成器已下,朕自决罚。其馀王公已下,并解见任官,三五年间不须齿录。其进状人别加褒赏。御史宜令分察诸司。
按《册府元龟》:睿宗太极元年二月,颁新格式于天下。先是,景云初,敕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左散骑常侍徐坚、左司郎中唐绍、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删定官大理寺丞陈义海、左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事张名播、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凡十人,删定格、式、律、令。至是奏上之,名为《太极格》。诏颁于天下。
元宗先天元年冬十二月丁未,诏禁人屠杀犬鸡。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睿宗本纪》云云。先天二年六月,禁杀牛马驴等,犯者罪之。八月,制屠割刑人骨肉者,依法科残害罪。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先天二年八月壬辰,制曰:凡有刑人,国家常法。掩骼埋胔,王者用心。自今已后,辄有屠割刑人骨肉者,依法科残害之罪。
按《册府元龟》:元宗先天二年六月,禁杀牛马驴等,犯者科违告罪,不得官当荫赎,公私贱隶犯者,先决六十,然后科罪。
开元元年十一月己亥,禁泼寒胡戏。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年七月,禁珠玉锦绣服玩。八月,禁女乐。九月,禁丧葬奢靡。
按《唐书·元宗本纪》:开元二年七月戊戌,禁采珠玉及为刻镂器玩、珠绳帖绦服者。八月壬戌,禁女乐。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二年九月甲寅,制曰:自古帝王皆以厚葬为诫,以其无益亡者,有损生业故也。近代以来,共行奢靡,递相仿效,浸成风俗,既竭家财,多至凋弊。然则魂魄归天,明精诚之已远;卜宅于地,盖思慕之所存。古者不封,未为非远。且墓为贞宅,自便有房,今乃别造田园,名为下帐,又冥器等物,皆竞骄侈。失礼违令,殊非所宜;戮尸暴骸,实由于此。承前虽有约束,所司曾不申明,丧葬之家,无所依准。宜令所司据品令高下,明为节制:冥器等物,仍定色数又长短大小;园宅下帐,并宜禁绝;坟墓茔域,务遵简俭;凡诸送终之具,并不得以金银为饰。如有违者,先决杖一百。州县长官不能举察,并贬授远官。
开元三年二月,禁采捕鲤鱼,又诏总管私使兵士,以受所监临财物论。三月,著《开元格》。十一月,禁白衣长发会。
按《唐书·元宗本纪》:开元三年十一月乙未,禁白衣长发会。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三年二月,禁天下采捕鲤鱼。按《唐书·刑法志》:元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又著《开元格》。
按《册府元龟》:开元三年二月,诏曰:古昔名将在乎养兵,故疾则吮痈,渴不先饮,抚循慰荐,恩义感激。所以奋不顾身,战无完阵。如闻诸将总管已下,不遵师律,多役兵士,帐中厌梁肉之娱,麾下罹勤瘁之色。人既劳力,军亦挫气。岂孙吴养士之方,韬钤用兵之法。春秋责帅,典宪斯在。自今已后,总管以下,私使兵士,计庸,以受所监临财物论。颁下诸军,咸使知悉。〈按《旧唐书·刑法
志》作开元初,元宗敕黄门监卢怀慎等,删定格式令,至三年三月奏上,按《册府元龟》直作开元元年云云,而《通鉴纲目》云:三年正月,以卢怀慎为黄门监,则开元元年,卢怀慎固未为黄门监也。疑宜直作三年为是
〉
开元四年春二月,禁骊山樵采。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四年春二月丁卯,以关中旱,遣使祈雨于骊山,应时澍雨。令以少牢致祭,仍禁断樵采。
开元五年,诏定妇女犯,禁一依常格,又诏官人犯赃罪流死会赦。宜准四年二月,敕处分。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元五年,诏曰:别宅女妇,先施禁令,往来括获,特以宽容。何得不悛,尚多此事。国有常法,宜寘于理。方画一于后刑,故三令以先德,俾从轻法,以愧其心。今所括获者,见任官徵纳四季禄,前资准见任,自馀诸色,并准九品官禄数纳粟,妇女并放出掖庭。即令京兆尹李朝隐,求匹配,嫁遣之。京都作戒,天下更敢犯者,一依常格。又诏曰:自今已后,官人犯赃罪,至流死,会赦免者,宜准开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敕处分。〈按四年二月敕诸书俱阙〉开元六年,禁断恶钱,又诏删定律、令、格、式。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六年春正月辛酉,禁断天下诸州恶钱,行二铢四分已上好钱,不堪用者并即销破覆铸。 按《刑法志》:开元六年,元宗又敕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户部侍郎杨滔、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郢琎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
开元七年,奏上《开元后格》。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吏部尚书宋璟又著后格,皆以开元名书。
按《旧唐书·刑法志》:开元七年三月奏上。律、令、式仍旧名,格曰《开元后格》。
按《玉海》:诏令会要,开元七年三月十九日,修令、式仍旧名,曰《开元后格》。
开元十年春三月,诏官犯解免,终身勿齿。秋九月,制外戚非至亲,不得出入门庭,妄说言语,又制百官不得交游卜祝。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十年春三月戊申,诏自今内外官有犯职至解免已上,纵逢赦免,并终身勿齿。秋九月乙亥,制曰:朕君临宇内,子育𥟖元。内修睦亲,以叙九族;外协庶政,以济兆人。勋戚加优厚之恩,兄弟尽友于之至。务崇敦本,克慎明德。今小人作孽,已伏宪章,恐不逞之徒,犹未能息。凡在宗属,用申惩诫:自今已后,诸王、公主、驸马、外戚家,除非至亲以外,不得出入门庭,妄说言语。所以共存至公之道,永协和平之义,克固藩翰,以保厥休。贵戚懿亲,宜书座右。又下制,约百官不得与卜祝之人交游来往。
开元十二年,诏盗犯决杖一百者,从宽决杖六十家口移隶,依常式。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元十二年诏曰:大德曰生,至重曰命。缅观前典,惟刑是恤。比来犯盗先决一百,虽非死刑,大半殒毙。言念于此,良用恻然。自今已后,抵罪人合杖敕杖者,并宜从宽,决杖六十。一房家口移隶碛西,其岭南人移隶安南,江淮南人移隶广府,剑南人移隶姚𡼕州,其碛西姚𡼕安南人,各依常式。布告遐迩,使知朕意。
开元十三年,诏诉竞自刑耳目者,先决四十。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元十三年,诏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有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
开元十六年,弛陂泽禁,又李林甫请定赃估。按《唐书·元宗本纪》:开元十六年十一月甲辰,弛陂泽禁。
按《文献通考》:开元十六年,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定赃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以上,方至死刑,即轻重不侔,刑典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疋计五百五十价为限,敕依,具应徵赃入公私,依常式。
开元十七年秋八月,禁私卖铜铅锡。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云云。
开元十九年,禁采捕鲤鱼,又令删撰格后长行敕。按《唐书·元宗本纪》:开元十九年正月己卯,禁采捕鲤鱼。
按《旧唐书·刑法志》: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颇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
开元二十二年,欲弛私铸钱禁,以众议不可止,又诏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二十二年三月壬午,欲令不禁私铸钱,遣公卿百寮详议可否。众以为不可,遂止。 按《刑法志》:开元二十二年,户部尚书李林甫又受诏改修格令。林甫迁中书令,乃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与明法之官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晃、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
开元二十四年春,敕听逃户自首。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二十四年春正月,敕听逃户自首,敕天下逃户,尽今年内自首。有旧业者,还本贯。无者,俟进止。踰限不首,搜配诸军。开元二十五年秋九月,颁新定《令》、《式》、《格》及《事类》。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二十五年秋九月壬申,颁新定《令》、《式》、《格》及《事类》一百三十卷于天下。
按《唐书·刑法志》: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
按《旧唐书·刑法志》:二十二年,李林甫等受诏改修格令。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
开元二十六年春二月甲辰,禁大寒食以鸡卵相馈送。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开元二十九年正月癸巳,禁厚葬。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元年二月甲午,诏枉法赃十五匹当绞,今加至二十匹。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天宝四载,诏增损律令,又诏徒杖,罪皆免,以配军。年八十重疾,及侍丁勿坐。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吏部尚书宋璟著开元后格。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又〉天子自喜边功,遣将分出以击蛮夷,士卒死伤,国用耗乏,而转漕输送,远近烦费,民力既弊,盗贼起而狱讼繁矣。天子方恻然,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捶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以此施德其民。然巨盗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赐也。
按《册府元龟》:天宝四载,诏曰:刑之所设,将以闲邪,法不在严,贵于知禁,朕自临万国,向踰三纪,思弘至道之化,实务好生之德。比者,应犯极法,皆令免死配流,所以市无刑人,狱无冤系。哀矜勿喜,冀洽于生灵。大小以情,宁忘于鉴寐。至于徒罪,虽非重刑,力役之外,不免拘系,载罹寒暑,诚可矜量。自今以后,其犯罪应合徒者,并宜配诸军效力,庶感激之士,因以成功。宽大之恩,叶于在宥。且本置杖罪,是代肉刑,将以矜人,非重为法。今官吏决罚,或有生情,因兹致毙,深可哀悯。其犯杖罪,情非巨蠹者,量事亦令效力。宜令所司作载限,仍立条例处分。
天宝六载正月戊子,除绞、斩刑,但决重杖。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按《册府元龟》:天宝六载正月,诏曰:朕承大道之训,务好生之德。于今约法,已去极刑。议罪执文犹存,旧日既措而不用,亦恶闻其名。自今以后,所断绞斩刑者,宜除削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今断极刑,云决重杖,以代极刑。法始于此也。
天宝八载,诏详定法律有所便者奏闻。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宝八载,诏曰:唐虞省刑,画冠不犯。秦汉制法,密网惟烦,理乱之机,得失斯在。朕尝想淳古,务崇敦朴,刑期不滥,政叶无为。岂惟守于升平,庶有臻于大道。顷者,详诸条目,已从推究。至于结断,尚虑深刻。所贵从宽,示其知禁。宜令中书门下与刑部、大理法官,审更详定,法律之间,有所便者,具条目奏闻。
肃宗至德元年七月,诏官吏犯枉法赃,终身勿齿。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至德二年十二月戊午,禁珠玉、宝钿、平脱、金泥、刺绣。按《唐书·肃宗本纪》云云。
乾元元年二月,定医卜入仕律。四月,定不孝等罪。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乾元元年二月丁未,诏今后医卜入仕者,同明法例处分。按《册府元龟》:乾元元年四月,诏曰:百姓中有事亲不孝,别籍异财,点污风俗,亏败名教,先决六十,配隶碛西。有官品者,禁身,奏闻。
乾元二年,诏删定律令。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元二年三月,诏曰:刑狱之典,以理人命,死无再生之路,法有哀矜之门。是以讼必有孚,刑期不用。周穷五听,天下所以无冤。汉约三章,万人以之胥悦。言念钦恤,用谐不变。自今以后,诸色律令,杀人、反逆、奸盗及造伪十恶外,自馀烦冗,一切删除。仍委中书门下与刑部、大理法官,共详定,具件奏闻。
代宗大历二年正月,诏禁私家藏天文、星历等书,及王公、宗子、郡县主家,与将军婚姻交好。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大历二年正月癸酉,诏:天文著象,职在于畴人;谶纬不经,蠹深于疑众。盖有国之禁,非私家所藏。虽裨灶明徵,子产尚推之人事;玉彤必验,景略犹寘于典刑。况动皆讹谬,率是矫诬者乎。故圣人以经籍之义,资理化之本,侧言曲学,实紊大猷,去左道之乱政,俾彝伦而攸叙。自四方多故,一纪于兹,或有妄庸,辄陈休咎,假造符命,私习星历。共肆穷乡之辨,相传委巷之谭,作伪多端,顺非侥泽。荧惑州县,诖误闾阎,坏纪挟邪,莫逾于此。其元象器局、天文图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等,私家不合辄有。今后天下诸州府,切宜禁断。本处分明榜示,严加捉搦,先藏蓄此等书者,敕到十日内送官,本处长吏集众焚毁。堤外隐藏为人所告者,先决一百,留禁奏闻。庚辰,禁王公、宗子、郡县主之家,不得与将军婚姻交好,委御史台察访弹奏。
大历六年四月戊寅,禁大、竭凿六破锦及文纱吴绫为龙、凤、麒麟、天马、辟邪者。
按《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按《旧唐书本纪》:大历六年夏四月戊寅,诏:纂组文绣,止害女红。今师旅未息,黎元空虚,岂可使淫巧之风,有亏常制。其绫锦花文所织盘龙、对凤、麒麟、狮子、天马、辟邪、孔雀、仙鹤、芝草、万字、双胜、透背、及大绵、竭凿、六破已上、并宜禁断。
大历七年十二月壬子,禁铸铜器。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大历九年三月丙午,禁畿内渔猎采捕,自正月至五月晦,永为常式。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大历十四年六月,有司立法度。禁百官置邸贩鬻。七月,弛金坑禁。八月,诏职田造簿,不得隐漏,违犯科罪。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德宗本纪》:大历十四年五月癸亥,即皇帝位。六月己亥,士庶田宅、车服踰制者,有司为立法度。禁百官置邸贩鬻。七月庚午,弛邕州金坑禁。
按《旧唐书本纪》:大历十四年六月己亥,自至德已来制敕,或因人奏,或临事颁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书门下与删定官决,取堪久长行用者编入格条。按《唐书·刑法志》:德宗时,诏中书门下选律学之士,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按《册府元龟》:德宗以大历十四年五月即位。八月敕,内外文武官职田,及公廨田,准式,州县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与诸司文解勘会,至十月三十日徵收,给付本官,近来不守常规,多不申报,给付之际,先付清望要官,其闲漫卑官,即被延引不付,自今后,准式各令送付本官,又准式,职田黄籍,每三年一造,自天宝九载以后,更不造籍,宜各委州县,每年差专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隐漏,及妄破蒿荒,如有违犯,专知官及本典,准法科罪。
德宗建中元年春正月辛未,自艰难以来,徵赋名目颇多。今后除两税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建中二年,诏委刑部删定格令。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建中二年,罢删定格令使并三司使。先是,以中书门下充删定格令使,又以给事中、中书舍人、御史中丞为三司使。至是中书门下奏请复旧,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之。其格令委刑部删定。
贞元九年春正月甲辰,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宪宗元和元年二月甲辰,以钱少,禁用铜器。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元和二年夏四月,禁铅锡钱。秋七月,敕删定《开元格后敕》,又敕命妇朝谒皇太后,有违越者,夫子夺一月俸。八月,改《律》卷第八为《斗竞律》。冬十二月,奏准文武常参官,朝堂失仪,每犯夺一月俸者,今各减一半。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元和二年夏四月甲子,禁铅锡钱。秋七月丙戌朔,敕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定《开元格后敕》。丁亥,敕外命妇朝谒皇太后,多有前却,今后诸亲委宗正寺,百官母妻委台司,如有违越,夫子夺一月俸,频不到,有司具状奏闻。八月壬戌,刑部奏改《律》卷第八为《斗竞律》。冬十二月癸亥,御史台奏:文武常参官准乾元元年三月十四日敕,如有朝堂相吊慰及拜跪、待漏行立失序,语笑諠哗;入衙入阁,执笏不端,行立迟慢;立班不正,趋拜失仪,言语微諠穿班穿仗,出入阁门,无故离位;廊下饮食,行坐失仪諠闹;入朝及退朝不从正衙出入;非公事入中书等:每犯夺一月俸。班列不肃,所由指撝,犹或饰非,即具闻奏贬责。臣等商量,于旧条每罚各减一半,所贵有犯必举。从之。
按《唐书·刑法志》: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
元和三年正月,诏委观察判官,于坐赃当赎者,务正罪名申奏。三月,诏申明厚葬伤生敕禁。十月,重申采银之禁。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元和三年六月戊辰,诏以钱少,欲设蓄钱之令,先告谕天下商贾蓄钱者,并令逐便市易,不得蓄钱。天下银坑,不得私采。
按《册府元龟》:三年正月,诏自今已后,应坐赃及他罪当赎者,诸道委观察判官一人,专勾当,及时申报。如蔽匿不申者,节级科贬,如罪不系。奏官长量情处置者,其赃但准前申送御史台,充本色给用。仍差御史一人专知赃赎,不得以赃罚为名,如罪名未正,妄罚其财,亦委观察判官勾当差定后,先具名奏闻。三月,诏厚葬伤生,明敕设禁。但官司慢法,久不申明。愚下相循,遂至违越。其违制赁葬车人,六人各决四十。十月乙亥,重申采银之禁,辄采一两以上者,笞二十,递出本界。州县官吏,节级科罚。
元和四年二月,奏准犯盗赃科决,及决囚勘覆律令。九月,诏定断决囚系期限。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二月,京兆府奏准建中三年三月敕节文,当府界内捉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及窃盗赃满三疋以上者,并准敕集众决杀。不满疋者,量事科决,补充所由犯盗人,虽有官及属军等一切,并依此例处分。准天宝十四年正月敕,府县务烦一二勘覆,必有稽留,伏准。今年正月敕,自今以后,如迹涉凶险,须速决遣,并特敕处分者,亦宜一度覆奏,伏以京邑浩穰庶务烦剧动,须覆奏亦烦圣览其强盗,窃盗并犯徒,以下罪情。准建中三年及天宝十四载敕处分,其馀罪犯经,有司准案者,请准今年止月敕处分,从之。九月,诏刑部大理,决断系囚,过为淹迟,是长奸倖,自今以后,大理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断,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重覆,不得过七日,如有牒外州府勘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如有违越,奏听进止,其有非限内可毕者,即别状分析,申报。元和五年,诏定私举公私钱,决杖数目。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五年十一月癸卯,诏应中外官有子弟凶恶,不告家长,私举公私钱,起自今以后举钱,无尊属同署文契,其举钱主在与不在其保人等,并决二十,其本利钱,仍令均摊填纳,应口马庄宅诸色买卖相当后,勒买人面付卖人价钱,如违,牙人重决二十,付钱主家亦科罪。
元和六年,诏参官举人选用,到任后刑法冤滥,及有赃犯者,其举荐官削阶,及停见任,书下考。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六年十月,中书门下奏状,准建中元年敕,尝参官授,上讫三日内上表让一人,以自代者伏,以人臣拜职,皆有谢章。晋太尉刘实,著《崇让论》,请因谢章便有所让,令主者掌此让文类,其被举最多者,有官缺,据此选用。如此则事不专于宰府,材须选于众人。唐虞佥谐义实由此。臣请自今尝参官举人后,便选择进具,所举人兼状上中书门下,如官缺要人,先于所举人中选择,进拟。臣又闻周之群仆,委于伯囧,汉之多士,辟于有司,故凡称大寮,皆得进善,陛下念黎元之困,设令长之科,群寮举知,四海蒙福,然荐延相继,沮劝未行,苟或容私,则虑害政伏,请所举县令,到任后刑罚冤滥,及有赃犯者,其举荐官削阶,及停见任,书下考,并准元和三年敕处分,委御史台诸道观察使严加察访,不得容贷,其诸司所奏官属,及有状论荐人,如有赃犯过恶,亦请具名闻奏,量加殿罚,所冀人知所惧,举不妄行,为官择人,得贤报国,从之。
元和八年九月,诏禁诸道南口饷遗,违者科罪,又诏诸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强盗杖劫京兆界中,他盗赃踰三匹者,论如故。馀死罪皆流。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八年九月乙丑,诏:比闻岭南五管并福建、黔中等道,多以南口饷遗,及于诸处博易,骨肉离析,良贱难分。此后严加禁止,如违,长吏必当科罚。丙寅,诏:减死戍边,前代美政,量其远迩,亦有便宜。今后两京、关内、河南、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州府,除大辟罪外,轻犯不得配流天德五城。
按《唐书·刑法志》: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杖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踰三匹者,论如故。其馀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盖刑者,政之辅也。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由积水而决其防。故自元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按《册府元龟》:八年九月,诏又缘顷年以来,所有配隶,或非重辟,便至远迁,有司上陈,又烦年限,向后如有轻犯,更不得配流五城。先是,天德流人与诸州异无归还之,限刑部侍郎王播奏以七年放还为限,著为定令。
元和九年五月壬申,命京兆尹禁诸色人,不得与商人私有便换。犯者,没入,赏罚有差。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元和十年十月,请行新删定《敕格》,又诏犯赃官吏据律文杖决配流观察,不能纠察,并据所犯轻重加责罚。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十年十月庚子,刑部尚书权德舆奏请行用新删定《敕格》三十卷,从之。
按《册府元龟》:十年十月辛亥,诏曰:凡在职司,必当廉慎,苟怀贪污,实紊政经。为政之理,固在惩诫。其犯赃官,本据律文,刑名甚重。顷者多从宽宥,不足惩奸。切在申明,使其知惧。自今以后,如钱谷稍多,及情状难恕者,宜杖决配流。馀并比类节级科处。如有此色,所在长吏及观察使,不能纠察。事发之后,并据所犯轻重,加责罚,庶警贪吏,以惠疲人。
元和十二年,定左降官等,考满量移,罪犯处分。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二年七月己酉,敕,左降官等,考满量移,先有敕命,因循日久,都不举行,遂使幽遐之中,恩泽不及,自今以后,左降官及量移未复资官,亦且准此处分,如是本犯十恶五逆,及指斥乘舆,妖言不顺,假托休咎,反逆缘累,及赃贿数多,情状稍重者,宜具事申奏闻,其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并五品以上尝参官,刑部检勘,具所犯事由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商量处分,如未满五考已前,遇恩者,准当时节文处分,其复资度数,准元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敕,文处分。九月,刑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诸左降官等,经五考满,许量移者,其贬降日授正员官,或无责授,并请至五考满,然后许本任处申阙,并馀左降官,缘任去州府,多在遐远,至考满日,其中有申牒稽迟,致使留滞者,其刺史,本判官,录事参军,参军等,并请与下考,如考满后,虽已申牒,未量移间,其禄料并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依旧支给,其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请依旧,从之。元和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馀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郾等六人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复勒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刘伯刍等考定,如其旧卷。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云云。元和十五年正月,穆宗即位。闰正月,盐铁使奏官吏犯赃,监临主守同罪,从之。十二月,敕盗贼准法处分,勿因郊礼赦原。
按《唐书·宪宗穆宗本纪》俱不载。 按《册府元龟》: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闰月,盐铁使柳公绰奏,当使监院场官,及专知纳给,并吏人等有负犯合给罪者,比依推问,闻奏只罪本犯所由,其监临主守,都无科处,伏请从今,举名例律,每有官吏犯赃,监临主守同罪,及不能觉察者,并请准条科处,所冀刑章具举贪吏革心,从之。十二月,敕:郊礼日近,恐有奸人觊望恩赦。从今日至来年正月三日以前,京畿应有奸非盗贼,准法处分,不在赦原之限。纵属诸军使,亦委府县,依律科断。
穆宗长庆元年十月,御史奏,应十恶及杀人斗殴,官典犯赃,并诈伪诉良,劫盗窃盗,及府县推断讫,重论诉人等,经三度断结者,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
限或有告本推官典受赂,称冤,推勘又虚,除本犯死刑外,馀罪加等,如官典取受有实,冤屈不虚,亦请加等科处。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庆元年十月,御史台奏,应十恶及杀人斗殴,官典犯赃,并诈伪诉良,劫盗窃盗,及府县推断讫,重论诉人等,皆是奸恶之徒,推鞫之时,尽皆伏罪,临刑之次,即又称冤,或冀有动摇,或贵延日月,每度称屈,皆须重推,遂使知證平人,尝被追扰,经涉时岁,狱具无期,一奸人自犯刑章,数十家因缘破散,若无惩革,为弊实深,伏请自今已后有此色贼,台及府县并外州县,但通计二度推官,不同人皆有伏款,及经三度断结者,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限其中纵有进状,敕下,如是已经三度结断者,亦请受敕处闻奏执论,庶得公务肃清奸源杜绝,如是告本推官典受贿赂,推断不平,及有冤滥事状,言讫便可立验者,即请与重推,如所告及称冤,推勘又虚,妄及依前无理者,除本犯是死刑外,馀罪于本条更加一等,科罪,如官典取受有实者,亦请于本罪更加一等,如有所冤屈不虚者,其第三度推官典,伏请本法外,更加一等贬责,其第二度官典,亦请节级科处,冀使下无冤人,上无滥法。
敬宗宝历元年十月庚子朔,河南尹王起奏,盗销钱为佛像者,请以盗铸钱论。
按《唐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文宗太和元年六月辛卯朔,敕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据料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按《册府元龟》:文宗太和元年六月,敕:文武常参官,承前朝参不到,台司皆据品秩书罚,其中班位虽同,俸入县隔,一例书罚,事未得中。宜自今已后,检点不到,据所请枓钱,每贯罚二十五文。其疾病为众所知者,不在罚限。馀任准台司往例处分。
太和二年,禁烧灰煎盐,犯者如两池盐法条例。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太和二年三月丁丑朔,度支奏:京兆府奉先县界卤池侧近百姓,取水柏柴烧灰煎盐,每一石灰得盐一十二觔一两,乱法甚于咸土,请行禁绝。今后犯者据灰计盐,一如两盐池法条科断。从之。
太和三年六月,敕定以铅锡钱交易刑制。十一月,禁止奇贡。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太和三年六月壬申,敕:元和四年敕禁铅锡钱皆纳官,许人纠告,一钱赏百钱,此为太过。此后以铅锡钱交易者,一贯以下,州府常行杖决脊杖二十;十贯以下决六十,徒三年;过十贯以上,集众决杀。能纠告者,一贯赏钱五十文。十一月甲申,禁止奇贡,云:四方不得以新样织成非常之物为献,机杼纤丽若花丝布撩绫之类,并宜禁断。敕到一月,机杼一切焚弃。刺史分忧,得以专达。事有违法,观察使然后奏闻。
按《册府元龟》:三年六月壬申,中书门下奏:元和四年闰三月四日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有人纠得一钱,赏百钱。当时敕条,贵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行,则有入告一百贯锡钱,须赏一万贯铜钱,执此而行,是无畔际。今请令以铅锡钱交易者,一贯以下,州府常行杖决脊杖二十;十贯以下,决六十,徒三年;过十贯以上,集众决杀。其受铅锡交易者,亦准此。其铅锡钱,并纳官。其能纠告者,一贯赏五十,不满贯者,准此计赏,累至三百千,仍且取当处官钱给付。其所犯人罪不至死者,徵纳家资,充填赏钱。可之。
太和四年三月,禁京畿弋猎。七月,大理卿奏格后敕。按《唐书·文宗本纪》:太和四年三月癸卯,禁京畿弋猎。按《玉海》:诏令会要太和四年七月,大理卿裴谊奏,格后敕六十卷,得丞谢登状,断狱取最后敕为定。太和七年九月,奏准省寺详断有踰敕限者,论罪按罚。十月,奏准大理寺断,必申刑部覆方奏。十二月,奏行新编《格后敕》。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太和七年十二月癸未朔。己亥,刑部详定大理丞谢登新编《格后敕》六十卷,令删落详定为五十卷。
按《唐书·刑法志》: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太和格后敕》。
按《旧唐书·刑法志》:太和七年十二月,刑部奏:先奉敕详定前大理丞谢登《新编格后敕》六十卷者。臣等据谢登所进,详诸理例,参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时,或前后差殊,或书写错误,并已落下及改正讫。去繁举要,列司分门,都为五十卷。伏请宣下施行。可之。按《册府元龟》:七年九月乙卯,御史台奏准太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敕,大理寺决断刑狱,大事二十日,中事十五日,小事十日奏毕。刑部详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八日奏毕。近日,省寺详断,有踰敕限七十馀日者,抑由条奏之间,未尽事理,舞文之吏,得以迁延,往往决断未下,瘐死狱中。臣请自今已后,刑狱本曹详览奏状,有节目未具者,大事七日内,小事五日内条流事由,只行一牒再勘,本推官三日内具事由,牒报省寺,如情状要节已具省寺,不得以小小节目,移牒往来,四远州府,牒勘本推。后事有不具结,罪不得者,请具事由奏闻,不得更逾敕限。又准贞观三年七月十七日敕,允推状内钱物大段事状已具,小小节目未尽,不妨详断者,省寺更不要移牒盘勘。又准名例律,二罪俱发,以重者论。臣深详敕文律意,惟惧刑狱淹延,使无辜者拘系囹圄,罪恶者潜启倖门。臣请敕下后,御史台严加察访。如或踵前废格知弹,御史台不举,又省寺可断不断,不具可结断事情闻奏,使结断不得,须便牒本处,致其稽迟。并请临时量事大小,论罪按罚。可之。十月,大理寺奏准,今年五月二十九日御史台奏敕,大事限二十日,中事限十五日,小事限十日奏毕。刑部覆大事限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八日奏毕。详台司所奏,即大理、刑部两司俱照详具狱,未经刑部覆,一则失圣朝慎恤刑狱意,二则未合以生事,上黩圣聪。伏请依旧程,限大理寺断了,申刑部覆同讫,方奏。可之。馀准今年五月二十九日敕处分。
太和八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诉事人不待州府推断,诣阙陈状者,先决越诉罪。又诉事,即自刑割者,先决四十。又行刑时称冤者,收禁闻奏。不相连者,并先科决。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八年,中书门下奏准贞元二十一年六月六日敕,诉事人不得越州县台府,便经中书门下陈状者。近日狡猾论竞,皆不待州府推断,便来诣阙。非惟烦黩天听,实亦颇起倖门。请目今以后,有此类先科越诉罪,然后推勘。又准开元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来小有诉竞,即自刑割。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勘。当伏以先自毁伤,律令所禁,近日此类稍多,不至甚伤,徒惊物听。请连敕榜白兽门,如进状又剺耳者,准前敕处分。又鞫谳已具,便令就行刑,皆近岁时觊望恩泽,或缘一人称冤,即十数人停决。囚系淹久,奸吏用情。自今后同罪人并伏,虽一两人解冤,不相连者,并先科决。称冤者,依前收禁,闻奏。从之。
开成二年三月壬申,禁京畿采捕。
按《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开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谟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删其繁者,为《开成详定格》。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开成四年,两省详定《刑法格》一十卷,敕令施行。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云云。开成五年十月敕配流囚人日行五十里如有违迟判官县令有罚本典脊杖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武宗以开成五年五月即位。十月,敕配流囚人行李,所在州县,申报到发时刻月日,颇甚违迟。今再条流其递过流囚,准律日行五十里,所在州县各具月日时刻,相承申报自。今更或停滞囚徒,有淹申发,其本判官罚五十直,县令罚三十直,本典决脊杖五十。
武宗会昌元年正月,诏隐使官钱计赃至三十匹,并处极法,不宜有殊。九月,奏准犯赃官五品以上,抵死刑者,赐死于家,永为定式。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刑法志》:会昌元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诰纥于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已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赐死于家者,伏请永为定格。从之。
按《册府元龟》:会昌元年正月,诏曰:朝廷典刑,理当画一。官吏赃坐,不宜有殊。内外文武官犯入己赃绢三十匹,尽处极法。惟盐铁度支户部等司官吏,破使物数虽多,只遣填纳盗使之罪,一切不论。所以天下官钱,悉为应在。奸吏赃污多则转安,此弊最深,切要杜绝。自今以后,度支盐铁户部等司官吏,及行纲脚家等,如隐使官钱,计赃至三十匹,并处极法。除估纳家产外,并不使徵纳其取受赃,亦准此一条。从盐铁使柳公绰所奏也。
会昌四年七月,奏准奸吏欺罔实赃,至十贯以上者,集众决杀。以下者,量情科断。十一月,奏准合处极刑囚,经两度称冤,推问无异同者。再称冤,不在闻奏。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七月,京兆尹奏,擒盗贼并斗行斗殴人等,被奸恶所由,与府县人吏同情欺罔,因缘卜射,求取恣为,不顾典刑,隐藏愆犯。臣见今推鞫,须立条科,应府县所由,辄因事取钱,及恐吓平人,遣重囚典,引坊市人户推问,得实,赃至十贯以上者,从今后,伏请集众决杀。十贯以下者,即量情科断。如捕贼所由捉搦贼赃至五十贯,请赏三十贯文。如赃至一百贯以上,取本赃一半以上充赏。庶赏罚必行,奸欺止息。从之。十一月,敕准中书门下奏应合处极刑囚等,郊礼日近,望有鸿恩,每引决之时,皆称冤屈。及至推鞫,依前伏罪,容此延引,恐开倖门。今日已后,前件因经两度称冤,重推问无异同者,更不在闻奏。从之。
会昌五年正月,诏公罪情状难恕者,并不在勿论之限。七月,敕金、银、铜、铁之像,限一月纳官,违者,依禁铜法处分。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五年七月庚子,敕并省天下佛寺。中书又奏:天下废寺,铜像、钟磬委盐铁使铸钱,其铁像委本州铸为农器,金、银、鍮石等像销付度支。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银、铜、铁之像,敕出后限一月纳官,如违,委盐铁使依禁铜法处分。
按《册府元龟》:五年正月,据律已去任者,公罪流以下勿论,公罪之条,情有轻重,苟涉欺诈,岂得勿论,向后公罪情状难恕,并不在勿论之限。
会昌六年二月,敕停旧钱行用,新钱违者,同用铅锡钱例科断。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会昌六年二月壬辰,敕:比缘钱重币轻,生人转困,今新加鼓铸,必在流行,通变救时,莫切于此。宜申先甲之令,以儆居货之徒。京城诸道,宜起来年正月已后,公私行用,并取新钱。其旧钱权停三数年。如有违犯,同用铅锡钱例科断。其旧钱并没纳。
宣宗大中元年二月,敕持杖行劫,故欲杀人者,勿论伤否生死,并以杀人法处分。三月,敕进士宴集,杏园者勿禁。闰三月,敕僧能复修寺宇者勿禁。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大中元年三月丁酉,又敕:自今进士放榜后,杏园任依旧宴集,有司不得禁制。武宗好巡游,故曲江亭禁人宴集故也。闰三月,敕:会昌季年,并省寺宇。虽云异方之教,无损致理之源。中国之人,久行其道,釐革过当,事体未弘。其灵山胜境、天下州府,应会昌五年四月所废寺宇,有宿旧名僧,复能修创,一任住持,所司不得禁止。按《册府元龟》:宣宗大中元年二月,诏持杖行劫,必欲害人,苟遇支敌,即行杀戮。拒敌追捕,肆意奸凶。不惩此流,无以除恶。并故杀人者,虽已伤未伤、已死及生、欺冒老小、以取财物者,意欲杀伤,偶得免者,并以杀人法处分,不在赦原之限。仍编如格令。
大中二年二月,刑部奏请县令赃犯事发参军不举,参军刺史赃犯事发观察,不举并令所司奏听敕。六月,户部奏请诸司场院官,凡隐盗欠负,请如官典犯赃例处分。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二年六月己丑,户部侍郎,兼御史大夫、判度支崔龟从奏:应诸司场院官请却官本钱后,或有欺隐欠负,徵理须足,不得苟从思荡,以求放免。今后凡隐盗欠负,请如官典犯赃例处分。纵逢恩赦,不在免限。从之。
按《册府元龟》:二年二月,刑部请起今后县令有赃犯,录事参军不举者,请减县令二等,结罪。录事参军有犯赃,刺史有赃犯,事发,观察使不举,并令所司奏听。敕旨从之。
大中四年正月,诏故杀偶免者,并同已杀例处分。二月,刑部奏监临主守,犯赃勿原。四月,刑部奏盗赃一贯文处死,宜重详定条目,又奏盗赃满三匹以上处死,不充科放。七月,大理卿奏准太和时条疏,准勘节目悉,令刻石置于会食所。十一月,敕已配流人,准例,七年放还。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四年正月,诏有故意杀人者,虽已伤未死、已死更生,意欲杀伤,偶然得免,并同已杀人条处分。三月己卯,刑部奏:监临主守,应将官物私自贷使并贷借人,及以己物中纳官司者,并专知别当主掌所由有犯赃,并同犯入己赃,不在原赦之限。从之。四月,刑部奏:准今年正月一日敕节文,据会昌元年三月二十六日敕,窃盗赃至一贯文处死,宜委所司重详定条目奏闻。臣等检校,并请准建中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窃盗赃满三匹以上决杀,如赃数不充,量请科放。从之。七月丙子,大理卿刘濛奏:古者县法示人,欲使人从善远罪,至于不犯,以致刑措。准太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刑部侍郎高钺条疏,准勘节目一十一件,下诸州府粉壁书于录事参军食堂,每申奏罪人,须依前件节目。岁月滋久,文字湮沦,州县推案,多违漏节目。今后请下诸道,令刻石置于会食之所,使官吏起坐观省,记忆条目,庶令案牍周详。从之。十一月己亥,敕:收复成、维、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条令置制,一切合同。其已配到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例,七年放还。
按《唐书·刑法志》:武宗时,盗赃满千钱者死,至宣宗乃罢之。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我法,虽子弟不宥也。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大中五年正月,禁杀牛。四月,刘瑑奉敕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九月,敕刺史下担什物,及除替后资送钱物,一准规制。辄有率配,以入己赃论。十月,禁强夺百姓入军。是年,又敕官典犯赃,于末发觉,能陈首者,准律减等。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五年春正月甲戌,敕两京天下州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已后,三年内不得杀牛。如郊庙享祀合用者,即与诸畜代。四月癸卯,刑部侍郎刘瑑奏:据今年四月十三日已前,凡三百四十四年,杂制敕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议轻重,名曰《大中刑法统类》,欲行用之。九月,敕:条疏刺史交代,须一一交割公事与知州官,方得离任。准会昌元年敕,刺史只禁科率由抑配人户,至于使州公廨及杂利润,天下州府皆有规制,不敢违越。缘未有明敕处分,多被无良人吏致使恐吓,或致言讼。起今后应刺史下担什物,及除替后资送钱物,但不率敛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县旧例色目支给。如无公廨,不在资送之限。若辄有率配,以入己赃论。十月己亥,京兆尹韦博奏:京畿富户为诸军影占,苟免府县色役,或有追诉,军府纷然。请准会昌三年十二月敕,诸军使不得强夺百姓入军。从之。 按《刘瑑传》:大中初,迁刑部侍郎,乃裒汇敕令可用者,由武德讫大中,凡二千八百六十五事,类而析之,参订重轻,号《大中刑律统类》以闻,法家详其说。
按《文献通考》:大中五年敕,令后有官典犯赃,及诸色取受,但有于未发觉已前,能经官陈首,即准律文与减等,如事未发,已有萌肇,虽未被追捕勘问,不许陈首之限。
大中七年五月,张戣奏上《刑法统类》。是年,又敕法司断罪许折杖。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七年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张戣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一百二十一门,号曰《刑法统类》,上之。按《唐书·刑法志》: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之。此其当世所施行而著见者,其馀有其书而不常行者,不足纪也。《书》曰:慎乃出令。盖法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久则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变革。至其繁积,则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而吏得上下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大中十年三月,中书门下奏准州府荐送童子,并须实年,仍须精熟一经,全通能写违者,本道长史议惩法。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十年三月,中书门下奏:据礼部贡院见置科目,《开元礼》、《三礼》、《三传》、《三史》、学究、道举、明算、童子等九科,近年取人颇滥,曾无实艺可采,徒添入试之门。须议条疏,俾精事业。臣已于延英面论,伏奉圣旨,将文字来者。其前件九科,臣等商量,望起大中十年,权三年,满后,至时赴科试者,令有司据所举人先进名,令中书舍人重覆问过。如有本业稍通,堪备朝廷顾问,即作等第进名,候敕处分。如有事业荒芜,不合送名数者,考官即议朝责。其童子近日诸道所荐送者,多年齿已过,伪称童子,考其所业,又是常流。起今日后,望令天下州府荐送童子,并须实年十一、十二已下,仍须精熟一经,问皆全通,兼自能书写者。如违制条,本道长吏亦议惩法。从之。
懿宗咸通四年七月,弛廉州珠池禁。
按《唐书·懿宗本纪》云云。
僖宗乾符四年敕,法律有去任勿论之条,颇为侥倖,今后应州县官,吏所犯诸罪,五年之后,去任勿论,五年内,同见任官例追收,据事定例。
按《唐书·僖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