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四卷目录
祥刑总部汇考四
金〈总一则 世宗大定三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安二则 宣宗兴定二则 哀宗正大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七则 成宗大德七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二则 延祐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四则 成祖永乐八则 宣宗宣德六则 英宗正统五则 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五则 孝宗弘治三则 世宗嘉靖一则 神宗万历二则 悯帝崇祯二则〉
金〈总一则 世宗大定三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安二则 宣宗兴定二则 哀宗正大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七则 成宗大德七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二则 延祐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四则 成祖永乐八则 宣宗宣德六则 英宗正统五则 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五则 孝宗弘治三则 世宗嘉靖一则 神宗万历二则 悯帝崇祯二则〉
祥刑典第四卷
详刑总部汇考四金金设刑部及御史台、大理寺官属以掌刑名之事。按《金史·百官志》: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一员掌律令格式、审定刑名、关津讥察、赦诏勘鞫、追徵给没等事;一员掌监户、官户、配隶、诉良贱、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亡等事。主事二员,令史五十一人,内女直二十二人,译史五人,通事二人。架阁库。管勾一员,掌刑、工两部架阁。大安二年以主事各兼。同管勾一员。
御史台。登闻检院隶焉。御史大夫,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之。御史中丞,贰大夫。侍御史二员,掌奏事、判台事。治书侍御史二员,掌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二员,每遇朝对立于龙墀之下,专劾朝者仪矩,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进呈。监察御史十二员,掌纠察内外非违、刷磨诸司察帐并监祭礼及出使之事。典事二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检法四员,狱丞二员。大理寺。天德二年置。自少卿至评事,汉人通设六员,女直、契丹各四员。掌审断天下奏案、详谳疑狱。司直四员,掌参议疑狱、披详法状。旧有契丹司直一员,明昌二年罢。评事三员,掌同司直。明昌二年省契丹评事二员,大安二年省汉人一员。知法十一员,女直司五员,汉人司六员。掌检断刑名事。明法二员,兴定二年置,同流外,四年罢之。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甲戌,诏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三年,诏定禁决死刑日,惟强盗不拘此例。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刑志》: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则不待秋后。
大定二十九年八月壬寅,制提刑司设女直、契丹、汉儿知法各一人。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章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六月丁巳,定提刑司条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承安三年,敕尚书省:自今特旨事,如律令程式者,始可送部。自馀刱行之事,但召部官赴省议之。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刑志》云云。
承安四年三月乙卯,司空襄、右丞匡、参知政事揆请罢诸路提点刑狱,从之。四月癸亥,改提刑司为按察使司。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兴定元年三月戊寅,敕事关刑名,当面议之,毋听转奏。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兴定四年四月壬午,命六部检法以法状亲白部官,听其面议,大理寺如之。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哀宗正大元年十二月甲寅,左丞张行信言:先帝诏国内,刑不上大夫,治以廉耻。丞相高琪所定职官犯罪的决百馀条,乞改依旧制。行之。
按《金史·哀宗本纪》云云。
元
元设刑部及御史台,大宗正府掌天下刑名法律之事。按《元史·百官志》:刑部,尚书三员,侍郎二员,郎中二员,员外郎二员,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案覆,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功赏之式,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律令之拟议,悉以任之。世祖中统元年,以兵、刑、工为右三部,置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中五员,员外郎五员。以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专署刑部。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为一部。尚书四员,侍郎仍二员,郎中四员,员外郎置五员。三年,复为右三部。七年,始别置刑部。尚书一员,侍郎一员,郎中一员,员外郎二员。八年,改为兵刑部。十三年,又为刑部。二十三年,六部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定以二员为额。大德四年,尚书增置一员。其首领官则主事三员。吏属则蒙古必阇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书写三人,典吏七人。其属:司狱司,司狱一员,狱丞一员,狱典一人。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系狱之任,大德七年始置专官。部医一人,掌调视病囚。司籍所,提领一员,同提领一员。至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断没提领所为司籍所,隶刑部。
御史台,大夫二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始立台建官,设官七员。检法二员,狱丞一员。七年,改典事为都事。十九年,罢检法、狱丞。二十七年,始置经历一员。皇庆元年,增中丞为三员。二年,减一员。至治二年,大夫一员。后定置御史大夫二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员,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架阁库管勾兼承发一员,掾史十五人,译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人,台医二人,蒙古书写二人,典吏六人,库子二人。大宗正府,国初未有官制,首置断事官,曰札鲁忽赤,会决庶务。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罪囚,及边远出征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置十员。三年,置八员。十四年,置十四员。十五年,置十三员。二十一年,置二十一员。二十二年,增至三十四员。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员。大德四年,省五员。十一年,四十一员。皇庆元年,省二员,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元年,复命兼理,置扎鲁忽赤四十二员,令史改为掾史。致和元年,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馀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正官扎鲁忽赤四十二员,郎中二员,员外郎二员,都事二员,承发架阁库管勾一员,掾史十人,蒙古必阇赤十三人,通事、知印各三人,宣使十人,蒙古书写一人,典吏三人,库子一人,医人一人,司狱二员。
世祖中统三年四月,诏重罪,必得实奏闻,然后行法。十一月,谕乘怒诛杀,必迟留覆奏。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四月庚子,诏:自今部曲犯重罪,鞫问得实,必先奏闻,然后置诸法。十一月乙巳,有旨谕史天泽:朕或乘怒欲有所诛杀,卿等宜迟留一二日,覆奏行之。
至元二年五月庚寅,令:军中犯法,不得擅自诛戮,罪轻断遣,重者闻奏。
至元十一年十一月癸巳,敕:京师盗诈者,宜峻立治法。
按以上《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五年五月,诏诸职官犯罪,受敕者从行台处之,诸道死罪,按察司审覆类奏。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五年五月,诏诸职官犯罪,受宣者闻奏,受敕者从行台处之,受省札者按察司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奸邪非违及文移案牍,从本道提刑按察司磨刷。应有死罪,有司勘问明白,提刑按察司审覆无冤,依例结案。类奏待命。
至元十七年十一月乙巳,诏:有罪配役者,量其程远近;犯罪当死者,详加审谳。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年五月,诏谕云南大辟罪,仍须待报。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年五月丙子,诏谕诸王相吾答儿:先是云南重囚令便宜处决,恐滥及无辜,自今凡大辟罪,仍须待报。
至元二十八年七月戊申,敕:江南重囚,依旧制闻奏处决。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三月,中书省定赃罪十三等,罪入死者以闻。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三月丁未,中书省与御史台共定赃罪十三等,枉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死者以闻。制曰:可。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辛未,增置各路推官,专掌刑狱,上路二员,下路一员。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四年正月辛丑,诏蒙古都元帅也速答儿非奉旨勿擅决重刑。
大德五年二月己亥,凡军士杀人奸盗者,令军民官同鞫。
大德六年正月庚戌,诏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台与内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官徇情不公者,听御史台治之。
大德七年三月壬辰,定大都南北兵马司奸盗等罪,六十七以上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也可扎鲁忽赤。按以上《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八年正月,以灾异,诏减刑。四月,诏畏吾儿、合迷里相讼者,归都护府,与民讼者,决于有司。十一月,诏僧人犯罪,有司得专决。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八年正月己未,以灾异故,诏天下恤民隐,省刑罚。杂犯之罪,当杖者减轻,当笞者并免;私盐徒役者减一年。四月丙戌,诏诸路畏吾儿、合迷里自相讼者,归都护府,与民交讼者,听有司专决。十一月壬申,诏凡僧奸盗杀人者,听有司专决。大德九年三月丁未,敕辽阳行省毋专决大辟。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奏准大辟狱,依旧制,由中书省裁酌。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八月己未,尚书省又言:往者大辟狱具,尚书省议定,令中书省裁酌以闻,宜依旧制。从之。
至大四年二月丁卯,罢总统所及各处僧录、僧正、都纲司,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十月辛巳,罢宣政院理问僧人词讼。辛卯,罢诸王断事官,其蒙古人犯盗诈者,命所隶千户鞫问。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按《仁宗本纪》云云。
仁宗皇庆元年正月,敕诸僧犯一切罪,令有司得专治。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正月癸卯,敕诸僧犯奸盗、诈伪、斗讼,仍令有司专治之。
皇庆二年六月乙亥,诏谕僧俗辨讼,有司及主僧同问。
延祐三年六月丁丑,敕:凡鞫囚,非强盗毋加酷刑。
按以上《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顺帝元统二年三月,诏定蒙古、汉人犯罪,分隶宗正有司。
按《元史·顺帝本纪》:元统二年三月丁巳,诏:蒙古、色目犯奸盗诈伪之罪者,隶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
明
明设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掌天下刑名之事。按《明会典》:刑部正官尚书一员,左右侍郎各一员,首领官司务二员,照磨一员,检校一员,属官浙江司、江西司、广东司、河南司、山西司、四川司、广西司、云南司、贵州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各三员,湖广司、陕西司、山东司、福建司。郎中、员外郎各一员,主事各二员,所属衙门司狱六员。
尚书、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初曰宪部,曰比部,曰司门部,曰都官部,后改为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福建、山东、四川、山西、湖广、广东、广西、河南、陕西、云南、贵州。
十三司,职掌浙江等十三司,各设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隶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简带管直隶府州,并在京衙门,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问发落。浙江司专管浙江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两浙盐运司、带管、崇府、中军都督府、御用监司。设监内官,监成国公刑科神策卫,留守中卫,和阳卫,广洋卫,金吾前卫,腾骧左卫,武功右卫,沈阳右卫,涿鹿中、左二卫,蕃牧千户所,直隶和州。
江西司专管江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淮府、益府、弋阳府、建安府、乐安府、前军都督府、御马监、酒醋局、火药局、面觔局、留守前卫、燕山左卫、宽河卫、永清右卫、忠义前后二卫、龙骧卫、府军前卫、龙江左右二卫、直隶庐州府、庐州卫、六安卫、九江卫、武清卫、龙门卫、宣府前卫。
福建司专管福建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福建盐运司、带管、户部、户科、太仆寺、都知监、印绶监、甲字等十库、宝钞提举司、孝陵卫、献陵卫、景陵卫、裕陵卫、泰陵卫、金吾后卫、应天卫、武功中卫、武成中卫、会州卫、牧马千户所、美峪千户所、留守左中二卫、直隶定边卫、开平中屯卫、直隶常州府、直隶广德州。
山东司专管山东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山东盐运司、带管、鲁府、德府、衡府、泾府、左军都督府、宗人府、兵部、兵科、尚宝司、供用库、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会同馆、东直门外牛房、皇陵卫、长陵卫、羽林右卫、沈阳左卫、金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禦千户所、宁靖千户所、直隶保定后卫、德州左卫、龙门千户所、中都留守司、直隶凤阳府、凤阳卫、泗州卫、寿州卫、长淮卫、滁州、滁州卫、沂州卫、安东中护卫、辽东都司、辽东行太仆寺。四川司专管四川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带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织染局、僧录司、道录司、府军卫、武骧右卫、永清左卫、大宁前卫、金吾左卫、济州卫、蔚州左卫、广武卫、万全怀来卫、怀安卫、直隶大名府、直隶松江府、金山卫、神木千户所。
山西司专管山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带管、晋府、代府、沈府、怀仁府、庆成府、翰林院、钦天监、上林苑监、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马指挥司、北城兵马指挥司、旗手卫、金吾右卫、骁骑右卫、大宁中卫、义勇前后二卫、龙虎卫、英武卫、沈阳中屯卫、沈阳中护卫、直隶镇江府、镇江卫、直隶徐州、徐州卫、平定千户所、倒马关。
湖广司专管湖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兴都留守司、带管、楚府、岷府、吉府、荣府、辽府、右军都督府、司礼监、尚膳监、尚宝监、神官监、天财库、茂陵卫、永陵卫、武功左卫、虎贲右卫、留守右卫、忠义右卫、神武中卫、济川卫、南京水军右卫、江淮卫、直隶定州卫、茂山卫、保安左右二卫、直隶池州府、直隶宁国府、宣州卫、渤海千户所。
广东司专管广东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应天府、锦衣卫、府军左卫、留守左卫、虎贲左卫、济阳卫、水军左卫、飞熊卫、直隶延庆州、怀来千户所。
广西司专管广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靖江王府、通政使司、宝钞局、银作局、中兵马指挥司、大兴左卫、燕山前右卫、羽林前后卫、富峪卫、镇南卫、武骧左卫、直隶徽州府、新安卫、安庆府、安庆卫、通州卫、通州左右卫、延庆卫、延庆左右卫、通州巡捕指挥。
河南司专管河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周府、唐府、赵府、郑府、徽府、伊府、汝府、礼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礼科中书舍人兵仗局、灵台司、钟鼓司、神乐观、牺牲所、东城兵马指挥司、教坊司、神武左右前三卫、府军右卫、羽林左卫、留守后卫、武德卫、两淮盐运司、直隶扬州府、扬州卫、高邮卫、仪真卫、直隶淮安府、淮安卫、大河卫、邳州卫、宿州卫、武平卫、彭城卫、归德卫、直隶宁山卫、通州守禦所、海州守禦所、盐城守禦所、汝宁守禦所、提督真定等处指挥。陕西司专管陕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带管、秦府、韩府、庆府、肃府、后军都督府、南和伯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监、针工局、西城兵马指挥司、康陵卫、昭陵卫、府军后卫、豹韬卫、兴武卫、鹰扬卫、腾骧右卫、义勇右卫、横海卫、江阴卫、陕西行太仆寺、甘肃行太仆寺、河东陕西盐运司、平凉中护卫、直隶太平府、建阳卫、直隶保定中前左右四卫。
云南司专管云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承运库、惜薪司、仪卫司、顺天府、二十七州、县太医院、密云中后二卫、营州五屯卫、东胜左右二卫、蓟州守备都指挥、直隶广平府、直隶永平府、永平卫、山海卫、抚宁卫、卢龙卫、大同中屯卫、真定卫、万全左右二卫、潼关卫、镇海卫、宽河千户所、武定千户所、蒲州千户所。贵州司专管贵州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带管、吏部吏科、司菜局、长芦盐运司、忠义中卫、蓟州卫、镇朔卫、涿鹿卫、遵化卫、兴州五屯卫、永宁卫、直隶保定府、大宁都司、直隶河间府、河间卫、天津卫、天津左右二卫、直隶真定府、直隶顺德府、直隶苏州府、苏州卫、太仓卫、直隶保安州、保安卫、德州卫、万全都司、宣府左右二卫、开平卫、蔚州卫、梁城千户所、兴和千户所、广昌千户所、涿州巡捕指挥。
都察院正官左右都御史二员,左右副都御史二员,左右佥都御史四员,首领官司务二员,旧四员,后革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一员,照磨一员,检校一员,属官浙江道、江西道、山东道、河南道监察御史各十员,湖广道、陕西道、山西道监察御史各八员。广东道、福建道、四川道、广西道、贵州道监察御史各七员。云南道监察御史十一员。国初设浙江等十二道,监察御史六十员。后增为十三道,一百一十员。后不全设。所属衙门司狱一员,旧六员。嘉靖八年革三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又住补一员。
大理寺正官卿一员,左右少卿二员,左右寺丞二员,首领官司务二员,属官左寺。左寺正一员,左寺副二员,左评事四员。万历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复设右寺。右寺正一员,右寺副一员,右评事四员,旧八员,后革四员。
按《春明梦馀录》:刑部在皇城之西,与都察院、大理寺并列而为三法司。设尚书侍郎掌天下刑名、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置十三清吏司如户曹主两京十三省之奏当。凡宗室勋戚官吏军民丽于法者,诘其辞察其情,伪傅律例,而比其罪之重轻。律例所不及者,上下附而以请。凡两畿十三省岁谳其死罪刑平之。凡诏狱,必傅例请上裁。凡应减者,下就轻应加者,上就重重不得至死。凡律例有殊,旨别敕诏例榜,例非经请议著令者,不得引为比。凡死刑即决。及秋决,并三覆奏莅戮于市。凡赎罪,视罪轻重为差,斩绞。杂犯从末减者,听收赎。凡簿录俘囚,配没给赐,官私奴婢,必籍知之。凡籍产,不得及其先坟茔。凡赃罚,计估易银岁杪类入内府。凡狱成,移大理寺谳平焉。凡诉冤家,内皆自下而上急者,击登闻鼓。凡重囚,京师岁霜降会五府九卿科道共虑之,以请情真者决。矜疑者戍边有词者调所司再问。比律者监候五岁,请旨遣官出京府。两京十三省审录减释冤滥者。凡夏月录囚免笞刑,减徒流而下刑辨重刑。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葺囹圄固械系而时其饮食有病医药之。凡官有过纪录之两京岁杪,请敕湔除纪过。凡大祭祀止刑。凡四方有狱受命而往成之,以名例摄律条以准,皆各其及则若括律词义,以五服参情,法以墨涅识窃盗,宗人不即市,宫人不即狱,悼耄癃残不即讯。都察院在皇城之西,与刑部、大理寺并列称三法司。初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改都察院。十七年始定设都御史,即古御史大夫之职。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即古中丞之职。副都左右各一人,佥都四人,主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搆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而朝觐考察都御史入天官台司贤否黜陟之断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或奉旨同刑部大理寺谳平之属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凡罪囚案巡审录有故出入理辨之,凡大狱敕下台,推奏当上听裁常狱拟罪移评大理寺。盖六部有专司而都察院惟所见闻得纠劾。
大理寺在都察院南。大理准古廷尉掌审谳、允反、刑狱之政令,与刑部都察院并列为三法司。凡刑部都察院推问刑名,按律例虑而复问,囚服乃准拟,否驳再拟,改正曰照驳三拟。不当纠问官曰参驳牾律。冤甚者移调问曰番异。再异则请下九卿会问曰圆审。已平允虑未当移,再问曰追驳。屡驳不改者径奏请上裁曰制决。凡各省三司直隶诸死刑,并谳乃已听决。每岁会九卿朝审重囚。
太祖洪武元年革大理司刑狱,悉送审刑司、磨勘司。按《明会典》:国初,置大理司,正三品。衙门设卿、少卿丞,洪武元年革。
又洪武初令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按轻重狱囚连案牍俱送左右二寺。覆审冤滥,然后送审刑司。评驳是非复转送磨勘司。磨考当否以闻后革二寺,诸司刑狱唯二司分审。
洪武十三年改御史台为正二品衙门,止设左右丞。按《明会典》:国初置御史台从一品衙门,设左右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监察御史、译事、引进使等官。洪武十三年改正二品,衙门止设左右中丞。
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设监察御史,分设十二道。又复置大理司,改为大理寺,及置左右二寺。按《明会典》:洪武十四年改都察院正七品衙门,止设监察御史,分设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道。铸监察御史印文曰绳愆纠缪。
又十四年复置大理司,改为大理寺,正五品衙门。其属置左右二寺,设左右寺、正左右寺、副左右评事及审刑司官。
又十四年,遣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送京,令大理司详谳。其在京刑狱系军者属左寺,系民者属右寺。又定以在京诸司及直隶卫、所、府、州、县衙门属左寺。在外十三布政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属右寺。续又定南北两京,五府,六部,内府,京卫等衙门及长史司之未出京城者属左寺。应天、顺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所辖卫、所、府、州、县及边卫外夷属右寺。
按《明通纪》:洪武十五年九月,上命铸监察御史印文曰绳愆纠缪。〈按《铸印文条会典》作十四年。《通纪》作十五年,疑宜以会典为正。〉洪武十五年,命天下诸司刑狱皆属刑部都察院,详议平允又送大理审覆,然后决之。其直隶诸府州刑狱自今亦准此令。
按《春明梦馀录》云云。
洪武十六年,都察院升正三品衙门,设司务。
洪武十七年,都察院始定为正二品衙门,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经历都事十二道、监察御史。
按以上《明会典》云云。
按《明通纪》:洪武十七年,始定都察院官制。国初置御史台从一品,衙门设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等官。洪武十四年,始改为都察院正七品衙门,止设监察御史。至是始升正二品衙门,定今官制。
按《春明梦馀录》:十七年建三法司,名其所曰贯城。敕云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中虚则刑平官无邪私有星,即刑繁有星,而明为贵人无罪而狱。今法天道置法司尔。法司官各励乃心,慎乃事,法天道行之,如贯索,星之中虚,庶不负肇建之意。
洪武十九年大理寺审刑司革。
洪武二十二年大理寺升正三品衙门。
按以上《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三年,改浙江等为十二部,仍分宪、比、司门、都官为四科。
按《明会典》:国初设子部四曰宪部、比部、司门部、都官部。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洪武二十三平,改为浙江等十二部。仍分宪、比、司门、都官四科。
洪武二十四年,始更定六科,给事中刑科八人。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 年,诏刑用中典,命刑科会诸司议狱牍式,示中外又谕刑部恤刑论狱必详谳覆奏,与侍臣论待臣之礼。
按《春明梦馀录》:洪武朝诏言:顷因戡乱以军律用刑,殊乖平允自今务从中典,重刑须秋后,无非时决伤天和。〈又〉上读老子书至民不畏死,柰何以死惧之。恻然感怀,命焚锦衣卫非法狱具,悉以所系囚送刑部台审理,而谕刑部论囚,诸武臣并亲审馀引奏诣承天门外,命刑人持讼理幡出,欲自理者听入诉诸。无罪当释者持平政幡。宣德意遣之其在重辟,府部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杂听之审,录其冤状以闻刑部。尚书刘济言诸司刑牍动千万言类,泛滥失本实,盍禁之。上曰虚词失实,浮文辞真。自今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无赦。命刑科会诸司议狱牍式示中外。〈又〉谕,刑部尚书周桢曰:刑以辅治唐虞所不免观舜命皋陶之词始曰明刑终期于无刑。皋陶告舜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当时君臣莫不以恤刑为重而民亦自不犯。所以能致雍熙之治。朕尝观此,深有所契,卿当体之。〈又〉上谕刑部凡论囚当原情毋刻深,盖人命至重,常存平恕之心,犹恐失之,况深文乎。昨民有子犯法父行贿求免者,有司欲并论,朕以父子至亲,子论死而父救之情也。故但论其子而赦父,自今凡论狱必详谳覆奏,而后论毋重伤人。〈又〉上与侍臣论待臣之礼,刘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请密室自裁,未尝鄙辱之。詹同侍坐,因取大戴礼及贾谊疏以进。且云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励廉耻而君臣之恩义两尽,上深然之。
洪武二十六年大理寺设司务。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九年,改为十二部清吏司,都察院复置照磨、检校。又改大理左右寺为司官、为都评司务、为都典簿。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九年改为十二部清吏司,以首领官主事为司官,司各一员。〈又〉二十九年置照磨所,照磨、检校。〈又〉二十九年寺革后复置改左右寺为司官、为都评、副都评、司务,为都典簿。
洪武三十三年,定都给事中而不置左右。〈按是年实建文二年〉按《明会典》云云。
成祖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命分遣御史宜具书慎刑之意授之。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
按《春明梦馀录》:永乐元年,大理寺卿薛岩等奏各布政司上所部具狱,凡死罪百馀人请分遣御史临决。上从之。顾谓都御史陈英等曰:人命至重,既绝不可复续。夫治狱得情,尤难鞭扑箠楚之下,罪人成于锻鍊者,往往有之。今百馀人之中岂能必其皆无冤枉尔。分遣御史宜具书慎刑之意授之,使论决之际详探其情,非其情者即与辨释。必揆之以理,理不可生然后刑之。则彼虽死无所恨矣。
永乐 年左右寺及官俱复旧。
按《明会典》:永乐初,左右寺及官俱复旧。左右寺职专主审录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事。有冤枉者,推情辨明,务俾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永乐三年定凡处决重囚,俟封进清词再得旨,然后行刑。
按《明会典》:永乐三年定凡处决重囚既覆奏,仍录所犯清词封进。俟封进之后再得旨,然后处决。
永乐 年合,死罪须五覆奏始行刑。
按《春明梦馀录》:永乐朝法司奏冒支官粮者,上怒,命戮之。刑科覆奏。上曰:此朕一时之怒,过矣。其依律自今犯死罪,皆五覆奏著为令。
永乐七年令大理寺官每月引囚赴承天门外,同部科等官审录,必服罪始发遣。
按《明会典》:凡两法司囚犯,永乐七年以后令大理寺官每月引赴承天门外行人司持节传旨,会同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输情服罪者如原拟发遣,其或称冤有词,则仍令有司照勘推鞫。
永乐 年给事中仍设左右。按《明会典》:永乐间仍设左右给事中。
永乐十九年革北京道,添云贵交阯道,又奏准部院拟囚必送本寺审录发遣,依洪武年间制。
按《明会典》:永乐十九年,北京道革,添设贵州、交阯、云南三道。〈又〉十九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拟囚犯仍照洪武年间定制,送本寺审录发遣。
永乐二十二年以内阁学士同审录。
按《明通纪》: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丁巳,皇太子即位。十月诸刑曹奏决重囚。上曰:人命甚重,帝王以爱人为德,卿等理刑官赞德辅政,罔俾无辜,含冤地下,伤天地之和。遂命五府、六部、通政司、六科同三法司于承天门会审。特召大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谕曰:比年法司之滥,朕未尝不知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罗织锻鍊。先帝数切责之故,死刑至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留意,甘为酷吏而无愧。自今凡审决重囚,卿三人同往审决。
宣宗宣德 年定刑部十三司。
按《明会典》:宣德间定为十三司。
宣德四年,命三公九卿审覆,毋致枉法。
按《春明梦馀录》:宣德四年,刑部奏决重囚,人命公侯伯、都督、尚书都御史同审覆。谕之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审覆,毋致枉死。太师英国公张辅等覆审,还奏诉枉者五十六人。上命法司重与勘实,又励之曰:杀不辜者纵免人责,难逃鬼诛,不可不慎。
宣德五年三月下宽恤之令。
按《明通纪》:宣德五年三月,上御南斋宫召杨士奇曰:吾欲下一宽恤之令,今独与尔商之。对曰:年来刑狱冤滥,多感召旱涝。诚由于此,请戒饬法司,敦用平恕,务求情实。命即草敕,明旦颁行。
宣德七年,都御史顾佐言观政进士宜照。永乐年例于刑部都察院理刑者,与御史郎中主事分理谙练,政务从之。
按《春明梦馀录》云云。
宣德八年敕三法司,遣官审录谕刑官,顺时令而重民命,又谕敬慎用刑,以培国本。
按《春明梦馀录》:宣德八年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尔等覆详天下重狱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奏当即决,亦何能无冤抑者乎。人命至重,死不复生。其遣廉能官分诣所在,同三司巡按御史及府、州、县官公同详审,若情犯深重无冤者,听从处决。如情可矜疑,及审异不服者,具奏遣官审录。自此始又谕古孟夏断薄刑,出轻系,仲夏挺重囚益其食,所以顺时令而重民命也。我祖宗时遇隆寒盛暑,命法司审囚系,卿等皆先代旧臣亲所闻见,今向暑宜量情罪区别。
又谕:朕夜来观《周书·立政篇》,有云式敬尔繇狱以长我王国,此深有意味。盖能敬慎用刑,不致枉滥,则仁恩浃洽,足以培固国本,福祚灵长。
宣德十年革交阯道,定为十三道。
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六年,令选差属官会同各布政司审录。
按《明会典》:正统六年,令本寺选差属官与刑部都察院官请敕于南北直隶各布政司,会同审录罪囚。正统七年更铸六科印。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会同各布政司审录。按《春明梦馀录》:正统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各赐以敕往南北直隶及十三布政司,会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审录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證佐可结案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若御史别有公务,督同所在有司审录。原问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从大学士商辂之请也。
正统十四年春夏旱灾,命内臣一员,公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见监听决罪囚情重者类奏处置。
按《明会典》云云。
正统 年设刑部主事二员。
按《明会典》:正统以后各司俱添设主事二员。
天顺二年令霜降决重囚。
按《明会典》:凡每年审录。天顺二年令霜降后该决重囚。刑部察院及本寺会官审录。
宪宗成化元年,广西、四川二司添设主事各一员,后革。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四年,差大理寺寺正及刑部郎中等官往南北直隶,会同巡按御史审录。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六年,南京大理寺所审罪囚俱经本寺覆审,又本寺审过罪囚俱由本寺覆奏发落。
按《明会典》:永乐以来,南京大理寺所审徒流以上罪囚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请旨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俱经本寺覆审。其情罪允当者,通类奏请回报该寺。施行其不当者,照例驳回再问。近由南京奏来者,止及大辟,不及徒流以下。
又凡本寺详审过轻重囚,旧例先移文,回报原问衙门。每季差官类奏。圣旨于奏本上批出钦遵发落。成化六年以后,下大理覆奏得旨,回报本寺发落。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请敕,会同审录。按《明会典》:成化八年,奏定每五年一次法司请敕。差官往两直隶各布政司审录。见监一应罪囚真犯死罪,情真无词者,仍令原问衙门监候,呈详待报取决。果有冤枉,即辩理情可矜疑者,陆续奏请定夺。杂犯死罪以下,审无冤枉,即便发落。
成化十七年,命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审录。五年一次。又重囚不服,具由奏请问理。天暑奉旨审录,五年大审仍旧。
按《明会典》:成化十七年,命司礼监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于本寺审录罪囚。以后每五年一次著为令。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辨者,具由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于京畿道问理。
凡每年天气暄热,奉旨审录。两法司及锦衣卫罪囚本寺堂上官公同会审。唯刑部专主其事,临期止行。手本于本寺知会。遇五年大审仍旧。
孝宗弘治二年,敕三法司详加审录。仍敕天下诸司录重刑。
按《春明梦馀录》:弘治二年,敕法司言朕,惟刑者民命所关。刑狱清则人心服而天道顺。一夫含冤,致伤和气。灾沴不免焉。迩者京城雨水为灾,南京有风雷雨之异,朕甚惧焉。得非刑狱冤滥致然乎。情伪微暧未易遽察问刑者,各据原词审录者多拘成案人命。或斗殴误杀而简勘者,以为谋故盗贼。或抢夺拒捕而巡获者,以为强劫。中间有事出缉访者,务锻鍊以成之。此冤滥之所由也。今特命尔三法司堂官详加审录,凡人命无尸可简,若尸朽难辨者,盗贼追无赃杖。或有赃非真者,或情法不相当,或情罪可矜疑,或累诉称冤而不伏,或久挨證佐而未获具情节,奏谳审问之际尤须详察色。词旁询知證,毋避嫌疑,毋任好恶,毋视权要为轻重,务得实情以全民命。原问官故入及巡捕人妄拿宥勿治。尔其悉心殚虑明其断而以恕行之。庶称朕好生之意,已并敕天下诸司录重刑。
弘治三年奉旨,重囚仍由本寺审录。又谕法司以钦恤之意。
按《明会典》:弘治三年,奏准两法司囚犯有奉旨来说者,问拟明白,仍具本寺审录。奏请若系机密,重情不可漏泄者,径自开具招由奏讫,仍发本寺审录。按《春明梦馀录》:三年谕曩因灾异敕,诸司审录重刑,诸情可矜疑及有辞者,勿成案平反之。原问官亦原勿究,欲广仁恩而全民命也。今数十百人矣。当兹春和天地大生。朕思与其宽之于终,曷若谨之于始。两京三法司及天下大小问刑衙门务存仁恕,持法公平,察词辩色详审情。罪大恶当惩者,毋务姑息。以长奸小过可宥者,毋事苛刻以启怨。其无凭證验情节难明者,尤当加意推究,毋踵讹以失出入,庶不悖古人钦恤之意。复岁以天炎暑,命法司录轻重囚毋淹。弘治十三年定奉旨,送法司问者,大理寺详审具题。送刑部拟罪者,刑部具题。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议准两法司囚犯若奉特旨,令问了来,说者具招,由奏发本寺审录。其馀拟罪来说者,具本发本寺审,允奏请发落。近例凡奉旨送法司问者,由本寺详审具题。送刑部拟罪者,则该部径题。
世宗嘉靖八年革都察院司狱三员。
按《明会典》:都察院司狱旧六员,嘉靖八年革三员。
神宗万历九年,刑部十三司裁主事一员,都察院革司狱一员,大理寺革左评事一员,又分左右二寺审谳。
按《明会典》:刑部万历九年裁革十三司主事各一员,又都察院司狱万历九年革一员,又住补一员。又大理寺左评事四员,万历九年革一员。
又万历九年以二寺事务烦简不均,题准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分管衙门,分左右二寺审谳。今左寺审浙江等六司道,右寺审江西等七司道。万历十一年,刑部复设九司主事一员,大理寺复设左评事一员。
按《明会典》:刑部万历十一年复设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河南、山西、四川、云南、贵州九司主事各一员。又大理寺左评事四员,九年革一员,十一年复设。
悯帝崇祯 年,谕法司以爱民、慎罚、刑措圄空至意。按《春明梦馀录》:崇祯 年,谕法司朕法天好生矜全民命,兴念刑狱一道堪哀甚多,今在京刑部等衙门
已结未结各案人犯,特命元辅会同清理。业已有绪。其北直南京及各省一应大小罪囚,著该抚按责成道、府、州、县各官通行质审,所有军徒杖笞各罪应释放者,即与释放。应减等者即与减等。有讯谳未结,拘捏牵累监禁逾年者,通著速问结。或成招立案,免提注销,都一清楚,不许一概溷监其大辟重情。虽已奉旨,定案若有情矜可疑,及年久有疾等项,即一面减拟保候,一面请旨发落。凡追赃人犯,除军需库藏起解京边钱粮侵欠奸弊应追不饶,及就中仍听酌议外,其馀赃罚罪赎给主徵逋等项,都著察明宽免,或减半,或全豁。不许仍前羁系敲。比至于佐贰等官,尤不许擅受词讼,经送监铺违者,拿问治罪各抚按官须遴委精明,道臣风力推官分行各府,俱亲诣狱监审理疏豁,一应减罪。减赃都悉心详酌,分别年,分久近事情轻重,以为差等。务期一清淹禁,尽涤烦冤,宁失不经,勿入非罪,以称朕爱民慎罚刑措圄空至意。尔法司还察照道里,远近分立,限期与各抚按官去,如有奉行不实,玩视虚应者,察出从重究治。其凛奉之毋忽。
崇祯十五年二月诏清理刑狱。
按《春明梦馀录》:崇祯十五年二月,诏刑狱所系甚重,法贵一成。朕每加意详审,有批驳以期允当乃法官不能仰体,不肯执持,始多失之轻纵,继辄务为深文,疑揣游移,率归缓阁。或因犯人孤独无控,竟置罔闻,不谳不提,经年累月。或因追赃未了,證犯不齐,淹系牵缠剖脱无日。又有一等事理已明,讯局可结,乃胥役故为抑勒,借端生枝,仍行拖累以致狱案丛积,贯索几盈,酿沴干和,深可警痛。兹特遣元辅、周延儒前去会同三法司官,将大小一应狱情,悉心清理,除事干重大案已确审照旧监候外,其馀戍遣配杖等样俱著详审招案,依律定罪,请旨发落。至于犯證关提未到,赃银追比未完,亦当配量事理,或羁或保,不得一概溷监。倘有事系冤抑,情可矜疑,虽在重罪,不妨特疏奏请,候凭裁夺。总期疏淹理滞,据法得情,予以应得之条留其再生之路。庶几惟明克允,可望狱简刑清。纵使宁失不经,犹是矜顽宥过。尚其殚心详覈,设诚力行,以称朕好生钦恤至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