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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三卷目录
马政部汇考五
明三〈孝宗弘治十八则 武宗正德十则 世宗嘉靖三十九则〉
明三〈孝宗弘治十八则 武宗正德十则 世宗嘉靖三十九则〉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三卷
马政部汇考五
明三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南京官军马匹,分南北太仆给散。按《明会典》:凡关换马匹,弘治元年,奉准南京官军应关马匹,在江北者,赴南京太仆寺给领。在江南者,本寺委官一员,赴南京给散。
弘治二年,遣官清查草场,定各项马匹事例。
按《明会典》:南京太仆寺所属孳牧草场,弘治二年,选差御史清查,立界刻石。 凡关换马匹,二年,令骑操马老病,当关给者,原马送光禄寺支用。 凡买补寄养马匹,弘治二年,奏准寄养马倒死,告官,给印信文帖,相视开剥。如无文帖,而开剥者,以盗卖论。 凡京营骑操马匹,弘治二年,奏准买补骑操马匹,须四岁以上,八岁以下,价自十二两至十五两。官军自愿添价收买者,听。 凡私用官马,弘治二年,奏准官司借用寄养马二匹者,罚一匹。五匹者,罚二匹。年终,分管寺丞,具有无追罚数目奏报。 凡比较孳牧马匹,弘治二年,奏准每二年,差太仆寺少卿二员,南京太仆寺少卿一员,分往北直隶、河南、山东、南直隶地方,比较该纳马驹。每岁终,分管寺丞,具管马官贤否,呈部。六年之内,马匹无亏者,量加旌擢以外,亏损数多,照例黜罢。 又按《会典》:凡支给草料,弘治二年,令各营骑操马,本年十二月至春季内一月,每匹月添草价银一钱。以后该支月分,仍旧。又议准京营存操马,每年四月分关支料豆一半,其馀下场回还马,每年关支折草银两月。
弘治三年,议准各省马匹本折起解。又马匹成疾倒失,及私用剋减诸例。
按《明会典》:凡徵解备用马匹,弘治三年,议准每岁取一万匹,北直隶、河南、山东并南徐州所属,俱解本色。内永平府折色、本色中半,庐、凤二府、滁、和二州本色七分,折色三分。淮、扬二府、江浦、六合二县,本色四分,折色六分。应天各属镇江、太平、南陵、建平俱解折色。
凡买补寄养马匹,三年,令马齿未老而作践成疾,
不堪充军者,原领人户追罚银二两。 又令寄养备用马倒失,买补不及五分者,掌印管马官,俱住俸追赔。 凡比较寄养马匹,弘治三年,奏准顺天府所属寄养马匹,专差太仆寺少卿一员比较。 凡私用官马,三年,奏准管军内外官,私占官马,及借拨与人者,五匹以下降一级,以上降二级,俱发边卫立功。借者一体论罪。 凡剋减草料,弘治三年,奏准把总等官剋减官马草料者,计赃满贯,发边卫立功。满日,就彼带俸。盗卖者,发瞭哨。卖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军。弘治四年,奏准边关盗买民马,关换争夺马匹,及孳牧处亏欠埋没违限之罪,及点阅苑仆马政。
按《明会典》:凡印烙马驹,弘治四年,奏准凡印烙马匹,民马照旧印左,给军则印右。如京营边关马无右印,即系盗买民间官马,追究问罪。 凡关换马匹,四年,奏准领马官军,有不照次第,混乱争夺者,参送法司问罪,罚马一匹。就给本身骑操,以后更不关给。 凡比较卫所马匹,弘治四年,奏准卫所骑操马免比较。其有孳牧去处,照例每三年委官赴部比较。凡亏欠埋没,违限等项,参奏提问。 凡查比苑仆马政,弘治四年,奏准辽东、陕西苑马寺孳牧马匹,每三年一差官点阅。其各行太仆寺、苑马寺于内府关领精微文簿,将骑操孳牧马匹,逐一填写,缴部,送内府交收。弘治五年,定中卖马匹者罪,及茶易番马之例。按《明会典》:凡中卖马匹,弘治五年,奏准各边军民,将不堪马匹,设计中卖,及管军官以私马俵与军士,多支官价者。官军调边卫带俸食粮,民及馀丁附近充军。通同作弊者,枷号一个月发落。 凡大同三路官旗、舍人、军民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内外官处,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出名,情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俱问罪,官旗军人调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馀人等,俱发附近充军。引领光棍,并作弊医兽,及诡名伴当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干碍内外官员,奏请提问。 凡西番茶易,弘治五年,奏准每年招易,毋多增马数,坐派军卫,逼令汉人代纳及收买不堪,以致倒死负累,解送官舍补赔。弘治六年,奏定北直河间等七府,免粮养马,及两京太仆寺种马额数,并免印马匹。南京草场贴助买马诸例。
按《明会典》:凡养马户丁,弘治六年,奏定北直隶、河间、大名、保定、顺德、广平、真定、永平七府免粮养马,每地五十亩,领儿马一匹。百亩领骒马一匹,共儿马一万六百九十五匹,骒马四万二千七百八十匹。山东济南、兖州、东昌三府,河南开封、卫辉、彰德三府,计丁养马,每五丁领儿马一匹,十丁领骒马一匹,共儿马六千八百五匹,骒马二万七千二百二十匹。南直隶应天、镇江、太平、宁国、广德五府州,每十丁领儿马一匹,十五丁领骒马一匹,共儿马一千九百九十九匹,骒马七千九百九十六匹。凤阳、扬州、淮安、庐州四府、滁、和二州、滁州一卫,每田二顷领儿马一匹,三顷领骒马一匹。内滁州卫递加一顷,共儿马五千五百一匹,骒马二万二千四匹。 凡种马骒驹,弘治六年,奏定两京太仆寺种马额数,儿马二万五千匹,骒马十万匹,共十二万五千匹。照例儿马一匹,骒马四匹,为一群,共二万五千群。每二年,照例纳驹。其驹更不搭配,于内拣选备用,及补种马之阙,其馀卖银贮库。遇备用不敷,量为买补。种马每三年拣选一次,老病不堪者,卖银入官,拨驹补数。 凡免印马匹,弘治六年,令孳生儿驹看验不堪,及骡驹多馀者,俱免印烙,从其变卖,以充买补备用之数。 南京太仆寺所属孳牧草场,弘治六年,始议分三等课租,大约江南府州上亩七分,次五分,又次四分。江北每等各杀其二。 凡桩朋银两,弘治六年,奏准各营朋银买马不敷,每马一匹,听支草场租银三两贴助。 凡支给草料,弘治六年,令存操马四月分料豆,准与全支。
弘治七年,以顺天府马,令保定、河间照丁给养,及奏准关换奏讨之例。
按《明会典》:凡寄养马匹,弘治七年,以顺天府马多丁少,令保定府所属易州、新城、雄、定兴、容城、新安、涞水七州县、河间府所属静海、任丘、青三县,照丁给养。凡关换马匹,弘治七年,奏准官军应关马匹,儿马八岁以上,骟马十二岁以上,别无伤残者,并准给领。各卫及边关亦照此例。 凡奏讨马价,弘治七年,奏准凡各边缺马骑操,奏关银两收买者,兵部委官一员,同太仆寺官于收贮马价内,照数支出,差官运赴镇巡官处交收。
弘治八年,议招易马匹合式者,给卫领养。
按《明会典》:凡西番茶易,弘治八年,议准招易马匹儿骟马,要四岁以上,不必解寺,就给与各卫领养。骒马亦要高大,发苑马寺作种。瘦损倒失者,比较追赔。弘治九年,奏准牧马处所照地丁领养,种马驹多者,听其自用。又定孳牧及操骑买补及草场诸例。按《明会典》:凡养马户丁,弘治九年,奏准牧马处所,或论地亩,或论人丁。其有亩去丁消而马存者,应牧马匹改给得业之人,及丁多之家领养。逃绝免粮田地,给与同群管业,不许典卖与人。 凡种马骒驹,九年,奏准凡一马两年连生二驹者,除纳官外,听其自用。
凡买补孳牧马匹,弘治九年,奏准各处倒失马驹,
应买补者,遇孳生蕃息之时,量徵价银解京,以备各边买马之用。大马一匹徵银五两,驹一匹倒失者,徵银三两,亏欠者二两。 凡比较孳牧马匹,九年,奏准府州县买补马匹,不及五分者,正官住俸一月。不及四分者,两月。不及三分者,三月。京县不拘多寡,止住一月。其管马不及五分者,全住。 凡比较京边骑操马匹,弘治九年,奏准各营马买补三分不完者,把总等官住俸一月。四分以上,两月。五分以上,三月。坐营官通计三分不完者,住俸一月。五分以上,两月。 凡京营骑操马匹,九年,奏准凡骑操马匹,原领者以承领日为始,买补者以印烙日为始。计在十五年外,许卖银纳官,另给。其未及十五年而病者,亦准卖,仍追本身桩头银,贴价买补。 凡私用官马,九年,令凡借拨官马,至瘦损倒死,州县五十匹,府二百匹以上,借者及管马官,各降一级。 太仆寺所属孳牧草场,弘治九年,奏准差官踏勘各处牧马草场,凡占种者,俱令退出。内堪种地土,佃与近场军民耕种,每亩徵租,上等七分,中等五分,收贮各府州县库,给民帮助买马。不堪种者,照旧放牧马匹。 营卫放牧草场,弘治九年,令给事中、御史并户、兵二部委官,清查各卫草场,有草未垦去处,仍旧牧马。已垦成田者,照亩收银,解送兵部,转发太仆寺,寄库,听候买马。 凡印烙马驹,弘治九年,令孳生驹齿少力强,而不及四尺以上者,亦听印俵。 凡盐池开中,九年,奏准每引一百道,折银十五两,给军买马。 内府供应,凡坝上诸马房,弘治九年,奏准岁取五十匹,遂为定例。
弘治十年,定私借官马降罚例,及以茶马解京。按《明会典》:凡私用官马,弘治十年,令管军官拨借官马驮载围猎者,五匹以下,罚马一匹。以上,罚二匹。十匹以上,罚三匹。伤死者,五匹以下降一级,六匹以上降二级,马各抵数追偿。 凡西番茶易,十年,奏准茶易马,除就彼给军外,其馀差官陆续解赴苑马寺,交割俵养。
弘治 年,始定种马额数,及盗卖官马者拟罪。按《明会典》:民间孳牧,宣德以后,乃及山东、河南。后又以顺天府属寄养备用马,原领种马,改拨永平等府。是时种马未有定额。定自弘治间始。大略两京太仆寺种马共十二万五千,其领养北直隶七府,及江北论地亩,河南、山东六府及江南论人丁,马数以是为差。 北直隶保定府,原额种马七千九百四十五匹。河间府,原额种马五千三百六十匹。真定府,原额种马一万七千六百三十五匹。顺德府,原额种马三千七百一十五匹。广平府,原额种马三千七百七十匹。大名府,原额种马一万八百八十匹。永平府,原额种马四千六百七十匹。应天府,原额种马四千六百六十五匹。南直隶凤阳府,原额种马九千四百三十五匹。镇江府,原额种马二千三百四十匹。扬州府,原额种马五千二百二十匹。淮安府,原额种马五千九百八十五匹。庐州府,原额种马四千三百八十匹。太平府,原额种马一千四百六十五匹。宁国府,原额种马七百五十匹。滁州,原额种马一千七十五匹。和州,原额种马六百三十五匹。徐州,原额种马七百五十匹。广德州,原额种马八百匹。河南开封府,原额种马一千二百八十五匹。彰德府,原额种马一千一十五匹。卫辉府,原额种马四百一十五匹。归德府,原额种马三十匹。山东济南府,原额种马一万三千三百四十匹。兖州府,原额种马一万四千六十匹。东昌府,原额种马三千三百八十匹。 凡盗卖官马,弘治间,奏准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者,问拟盗官畜产罪名,发附近卫所充军。其盗卖寄养马者,亦如之。知情和买者,民发摆站,军发边方瞭哨。
弘治十二年,奏准下场马操马草料,及军民孳牧并骑操马倒毙买补。
按《明会典》:凡支给草料,弘治十二年,奏准存留下场,听。征马自五月初一日为始,除料豆照常外,每马折给草价银二钱,内存操马先已支过者,照数扣除,候声息稍缓,仍令下场收放草料住支。 又奏准军民原领孳牧并骑操马倒死,告官,相剥其皮张鬃尾,肉脏许马户自卖,辏银,买补还官。
弘治十三年,奏准私用官马及下班马匹,擅骑回卫,并起解备用作弊者,俱问罪。又严京通马房收草之例。
按《明会典》:凡私用官马,十三年,奏准凡官军,将所领官马,耕田走递,驮载物件,或两人共骑,或妇人骑坐者,依宣德四年禁例,问罪,俱罚马一匹。若雇与人骑坐等,项枷号半个月,及借与人各彼此罚马一匹。凡在京坐营管操内外官,并把总以下官,若将马匹私占骑用,及拨与人骑坐者,五品以下降一级,以上降二级。其各边分守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将骑操并驿传走递官马,擅拨与人骑坐,及私用伺候等项,亦照前例问拟。 凡下班马匹,弘治十三年,奏准下班官军,将原领马匹兑与见操缺马官军,领骑喂养。若有擅骑回卫者,问罪,罚马一匹,解兵部给操。其原领马匹倒失者,追赔,与成化元年例同。 凡起解马匹,十三年,奏准凡司府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分管太仆寺寺丞等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再犯累犯者,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又按《会典》:凡徵收草料,弘治十三年,奏准京通并
马房仓场等处,收受草束,若兜揽之徒,恃强将不堪水湿小草充数,嘱托监收官员收受者,拿送问罪,枷在本处仓场门首三个月,发落。
弘治十四年,减草场租额,禁擅差官员并盗卖草料之例。
按《明会典》:太仆寺所属孳牧草场,十四年,以草场租银太重,减额徵解太仆寺,以备买马。 凡管马官员,弘治十四年,奏准凡司府州县并分巡分守官,并不许差委管马官员。如违,听巡按御史及分管寺丞纠举。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参奏。抚按官亦要一体遵依,毋擅差委。 凡剋减草料,十四年,奏准官军关支马料,委官一员管领。若纵容盗卖者,发边卫立功。满日,就彼带俸。买者问罪,毕日,枷号一个月,发落。弘治十五年,定各军卫采青之例。
按《明会典》:秋青草,弘治十五年,令辽东秋青草年例之外,加添一倍。每七束,给与镰刀工银一分。其金复等卫军馀折银草束,仍纳本色。若镇守等官,将草场立标采打压卖各卫,索受银两,许抚按官劾奏。其宣大、陕西、榆林迤西一带边镇军卫屯堡,生草去处,一体施行。大同青草不俟挨陈先行放支。
弘治十六年,奏准群长五年,选换减内外马房草场粮料之半。
按《明会典》:凡群长医兽,弘治十六年,奏准南直隶养马州县,照例,将群长五年一次拣选更换。其有副群头去处,一体裁革。 凡徵收草料,弘治十六年,诏在内御马仓天师庵中府二草场,在外坝上十九马房、吴家驼里外牛房、司牲司、司牧局,今年合用粮料草束,于原会计数内减去一半坐派,以苏山东、河南、北直隶小民困苦。以后年分,还著巡视科道官备查马匹牛羊实在数目,照数会计,以免冒滥。
弘治十七年,以应天佃地及草场徵租买马。
按《明会典》:凡南京牧马草场,弘治十七年,题准凡佃种应天等府地,并各该军卫牧马草场,每亩徵租银七分,以备买马支用。
弘治十八年,题准应天草场租银,及茶盐易马收受草料之制。
按《明会典》:凡南京牧马草场,十八年,题准南京应天卫牧马草场,查勘原额明白,中间若有军民住种,已成家业,难于迁发,情愿出办租银者,明立文案,照例徵收。 又议准南京锦衣等卫、应天等府直隶滁州等州县草场,地亩租银,各径赴所属马政官处交纳,转解本部。其各该佃地人户,俱照彼处屯田事例,编立户由,转发收执,仍令该卫有司,将佃户花名籍贯,及草场顷亩,坐落某府州县若干,军旗舍馀民人佃种各若干,备造文册三本,一本送部,二本发该卫有司备照。以后仍三年一次攒造。 凡盐池开中,十八年,奏准陕西茶盐易马备边,系是旧制,今后再不许别项奏讨。 凡徵收草料,弘治十八年,议准各马牛驼羊等房仓,今后收受草料,每草一万束,料一千石,薥二百束,不许私折价银,各仓铺垫馀剩薥,与秋后采打蒿草,遇该煮料时月,量将薥蒿草并席柴烂草签橛等项,相兼给散烧用,不许将薥私收价银,蒿草等项不行收积烧用草束,违者究治。 又按《会典》:营卫放牧草场,弘治十八年,题准在京在外金吾等卫所牧马草场,除各卫所存留蓄草牧马外,其勘定上中下等则田地,原有军民佃种者,每亩上地徵银五分,中地三分,下地二分。又令锦衣卫场地徵银,许本卫收贮,贴补马草。
武宗正德元年,以灵州盐引银收贮买马。
按《明会典》:凡盐池开中,正德元年,题准灵州大盐池增课一万五千引,小池增课三万引,新旧共五万九千三百三十七引。每引纳银二钱五分,及收卧引银一钱,共银二万七百六十馀两。送固原、庆阳收贮,买马支用。
正德二年,奏准岁取备用马匹,又定管马官员考成及孳牧赔偿之法。
按《明会典》:凡种马骒驹,正德二年,奏准太仆寺岁取备用大马,止照种马定额,每群派取一匹。其种马生驹起俵、变卖,悉听自便。 凡徵解备用马匹,正德二年,奏准派取各处备用马二万五千匹,太仆寺所属取七分,俱本色。南京太仆寺所属取三分,本折色中半。北直隶、山东、河南限六月终,南直隶限七月终,各差管马官解俵。 凡管马官员,正德二年,题准养马府州县正官推调,不理马政,俱依银粮军伍例,不准考满。司督府,府督州,州督县,各令管马官,著实举行。管马官有故,则掌印正官带管。违者,听两京太仆寺堂上分管官参究。 凡养种马,府州县官一年四次,太仆寺一年一次,点视病瘦量,为惩治。倒失者,立限赔偿。病瘦倒失十匹以上,管马官查提究问。 凡买补孳牧马匹,正德二年,榜例种、儿、骒马年齿未老,作践倒死者,责令马头赔偿。其马俱印烙,以便查考。按《续文献通考》:正德二年,奏准各处养在民间种马,选四岁以上,十岁以下者,存留。矮小老弱者,卖补原数。太仆寺岁取备用大马,止照种马定额,每群派取一匹,行各府州县买解。其种马生驹、起俵、变卖,悉听自便。年终,各府将种马造册具奏,仍三年一次,差御史二员,请敕领火印,公同寺丞,将见在买补儿骒种马,查照印烙。
正德三年,奏准辽东诸卫采草本折。
按《明会典》:秋青草,正德三年,奏准辽东、广宁右屯等卫,照旧采青草,不必给镰刀价银,每石二百束,量加添三十束金,复盖三卫每石折银一两六钱,照旧银布兼收,通送管粮衙门,以备买草籴粮支用。
正德五年,加给出征马匹草料。
按《明会典》:凡支给草料,正德五年,令各边镇巡等官,凡遇出哨征战,追赶之日,马匹每日量加料一二升。閒息之日,照旧。明白造册开报。
正德八年,奏准直差马匹不堪者,许其换给。
按《明会典》:凡关换马匹,正德八年,奏准直差官旗校士将军,原领马残疾老弱,不堪直差者,送光禄寺交收本部,照数行太仆寺,于顺天府所属寄养马内派取,及行该卫委官,赴御马监印烙,拨给领养直差。正德十年,题准草场馀银追解太仆,以备买马,并定茶马交兑日期。
按《明会典》:太仆寺所属孳牧草场,正德十年,题准草场租银,量支帮补追并不敷马匹,馀解太仆寺,仍行两京太仆寺转行分管寺丞、管马官,将所属租银严督追解,造册,送部考查。 又奏准各分管寺丞,亲诣所管州县,吊卷清查,解部送寺,以备买马。如有那移侵费等弊,依律参提问追。以后年分,各府类收,俱候次年三月以里到部。 凡西番茶易,正德十年,议准领马官军,每年册限三月以里,赍赴巡茶御史验拨,军限八月以里到彼交兑。违者,行该卫径申巡抚都御史究治。限外册过两月,军一月不到,听巡茶御史参究。各经该管官吏,其洮河、延宁马匹,亦要随时斟酌,通融派拨。
正德十一年,奏减派养马匹。
按《明会典》:凡徵解备用马匹,十一年,奏准今后奏派寄养马,每年不过二万匹。若兑给京边之外,积有多馀,量再减派,毋致累民。
正德十二年,奏准马匹倒死,许马户自卖补还。按《明会典》:凡买补孳牧马匹,正德十二年,奏准军民原领孳牧并骑操马倒死,告官,相剥其皮张鬃尾,肉脏许马户自卖,辏银,买补还官。 凡徵解备用马匹,正德十二年,奏准备用马,除沛县免派外,徐州止派六十匹,萧县三十匹,砀山县四十匹,丰县二十匹,俱先尽上中户内人丁,每四十五丁岁朋出马一匹,折徵银十五两。其宝应、清河县,各于原派数内减派二十五匹。兴化县、高邮州各减派二十匹,邳州、江都、宿迁、凤阳、桃源等县,各减派一十匹。俱先尽极贫无产下户。 又令每年徵解备用马,以二万五千匹立为定例。如积有馀马,量减本色,扣加折色,积有馀银,留候用马数多年分,作价收买。
正德十三年,题准养马不许滥免。又定两京草场租银,及寄养马匹倒失者赔偿。
按《明会典》:凡养马户丁,正德十三年,题准养马不系杂差,不许滥免。 太仆寺所属孳牧草场,十三年,题准各府州县徵租银草场,如有水旱灾伤,即便从实具奏,与民田一体,差官勘实,照依分数蠲免。凡分管寺丞,严督各州县掌印管马官,以十分为率,年终三分不完者,住俸。寺丞与各府管马通判,照分管州县四分不完,住俸。先将原额草场地土顷亩,及该徵子粒租银数目,分豁明白,造册,差人赍缴。 南京太仆寺所属孳牧草场,正德中,议勘系马户自种者,免徵。
又按《会典》:凡南京牧马草场,正德十三年,题准庐
凤等府州县牧马草场,堪否耕种地土,督令养马人户耕种,俱免起科,听其出办备用马匹。但不系养马人户,原佃耕种地土,照旧起科,徵银,解部,发寺买马支用。若系承种不堪地土,俱令退出还官牧马,免纳租银。其养马人户名下地土,不许私自典卖与人承种。不系养马人户,该退出还官地土,亦不许朦陇隐占。事发,从重究治。 凡比较寄养马匹,正德十三年,奏准差少卿一员,比较寄养马匹。如有倒失,照京营骑操马匹事例,限三个月以里,报官赔偿。如年终不完五分以上者,将州县掌印管马官,及各府管马通判,住俸追补。
正德十四年,准各处行太仆马价,存留听用,及南京各项租银辏买马匹。
按《明会典》:军卫孳牧,正德十四年,题准各处行太仆寺并各边都司卫所,将五年一次变卖亏欠等项马价银两,俱存留本寺,并本都司库,听候明文支用,不必解京。 凡南京各项地土租银,正德十四年,奏准典牧所牧养孝陵神宫监牛只地土,并大小教场芦地水塘,本部收租,辏买马匹支用。年终造册奏缴。正德十六年,奏定派养马匹。又诏顺天等府寄养衰老者,变卖辏补,及中卖作弊者罪,并草场诸例。按《明会典》:凡养马户丁,正德十六年,令免粮地土,但承种过买者,不拘官吏生员之家,一体派与马匹。又奏准马匹派上户领养,中户量贴草料,给与由帖,不许轮养。瘦损,止罪马头。其因而倒死,亦于本犯名下追补。 凡变卖寄养马匹,正德十六年,诏顺天、保定、河间三府各州县,自正德三年以来寄养马匹,俱各年齿衰老,节次兑军拣退,不堪负累小民喂养。兵部行文太仆寺分管官,督同该府州县管马官,勘实,果系老马,变卖价银,转解太仆寺贮库,辏补买马支用。
凡中卖马匹,正德十六年,奏准有倚势兜揽,嘱托
卖马,及通同官吏医兽人等,作弊估价,瞒官害民者,俱用百斤大枷,枷号一个月。满日,官军俱调极边卫所差操。舍馀人等,俱发边卫充军。官吏医兽人等,一体重治。干碍内外势要人员,指实参治。 又按《会典》:凡草场牧地,正德十六年,令各马房仓场监督主事,不妨原务,提督该房官旗人等,将原马房地土查明顷亩,设立封堆,开挑濠堑,呈部照验。仍时常踏勘查考。 马房仓场通例,正德十六年,令各该管马房仓主事,各查勘牧马草场地土顷亩,四至明白,每处量留数顷晒晾马匹,其馀俱令军民佃种,每亩徵银三分,就令主事收管。遇秋成,照依时估,召商买草豆本马房支用。
世宗嘉靖元年,查覈草场租额,查点营马拐逃,又奏准管解备用马匹,南京倒失者,定价收买,及涿鹿等卫草料。
按《明会典》:太仆寺所属孳牧草场,嘉靖元年,题准两京太仆寺分管官,督同各该掌印官,将牧马草场逐一查照原额,并今实在租银地土各若干,造册呈部,磨对会定成数后,各照例全徵,不必再行会数。遇有灾伤,须经抚按临期勘实,方准蠲免。其租银,照旧次年三月以里,差人解纳。如有违限,就将解人送问。经该及分管官员,年终照例参究。 凡营马查点,嘉靖元年,题准拐马在逃官军,俱限一月以里出首,免其送问发营差操。如限外出首,及被挨拿到官,俱送法司问罪。初犯再犯及原拐马见在者,俱照旧责打发落。官免降级。若三次以上,及原拐马,或饿死,或变卖者,不分官军,俱照旧例,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追马完日,官降一级,于见调卫所带俸差操,不许管军管事。事故之日,子孙听回原卫袭替祖职。若官军偶因马匹病死,惧追桩银,及只身患病,无人告官者,勘实,照常发落。 凡管解官员,嘉靖元年,奏准岁派备用马本色折色,俱管马官依限解部,发寺,验俵,寄养,贮库支用。不许差吏及改差土官义民人等管押,以致中途作弊。若违限,年终,汇参州县掌印管马官,俱提问罚俸。 南京马政,嘉靖元年,奏准南京大小教场,并新江口骑操马匹,倒失未补者,许照兵部奏定价银,收买赴部,验看,给价,印烙,发与官军领操。每月终,具数呈报,内外守备查考。 又按《会典》:凡支给草料,嘉靖元年,奏准涿鹿左卫、兴州中屯卫守操舍馀,常川听候捕盗,原领马匹,春季正月、二月,冬季十一月、十二月,按月于涿州、良乡仓场支给草料。其三月至十月八个月,听其自行牧放。事宁停止。 又按《会典》:凡马房,旧例,每所定与公廨地二十顷,岁租六十两,以备修理。各掌马房事及巡青内外官,自行收支。又有生熟草场地顷数不等,内留生草牧地,馀俱召佃徵子粒银,径解御马监收贮。嘉靖初,题准二项租银,俱纳所在州县,转解户部,贮听修理仓厩支用。其各马房修理,自后率以三年为期。
嘉靖二年,议立群长、医兽,差官查点种马,追赔寄养倒失马匹,及定擅调盗卖之罪。又议准比较马匹并草场草料等例。
按《明会典》:凡群长、医兽,嘉靖二年,议准凡群长,照永乐十八年事例,马五十匹立群长一人,一年方许更替一次,常川在乡往来调督群长,若有作践,责令具呈究治。医兽,照洪武二十八年事例,每群长下选聪明子弟二三人,习学医兽,定业成一人专看治马,其市井无赖,与轮流充当等项,一切革去。仍令各州县,止许朔望各点卯一次,群长责其呈报半月之中,提调定驹及作践马若干,医兽责其呈报半月之中医疗过并倒死马若干。已报驹而落胎者,罪其马户。作践不曾举呈,而验其脊破者,罪及群长。医兽疗治无状,更换。 凡印马,成化间,定每岁九月终请差。嘉靖二年,奏准三年一差请,敕同该管寺丞查点印烙后,以地方灾伤,题准,行巡按御史带管。三十年,复差照屯田事例,更替接管。 凡印马差官,嘉靖二年,议准自三年为始,遵照成化初年事例,于九月中奏差御史,请敕分投前去各该地方,公同分管寺丞查点种马。遇有倒失,即令马户买补。作践致死者,照例追赔。各年拖欠备用马匹,逐一查追,批回催督完解。其各府州县管马官员内,有尽心职业,马政修举者,一体旌奖。贪懦不职,谄悦上官,营求别委,荒废本职,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参奏。每遇三年之期,仍照印点烙,待后种马蕃盛,足勾原额,备用马匹不致拖欠,照旧停止。近例并差御史一员印马,今种马变卖印烙不行。 凡买补寄养马匹,嘉靖二年,题准各处倒失备用马匹,分别年分远近,系正德十年以前者,照旧每匹徵银十两。十五年以前者,每匹加银二两。十六年并嘉靖元年以后者,俱追赔本色。其系正德十五年,官员骑伤,兑下弱马,照正德十一年例,每匹追银五两。 凡擅调官马,嘉靖二年,奏准在外各该衙门,未经奏准,辄于所属擅调寄养孳牧马匹者,比私借官畜产律。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追雇工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坐赃论,加一等。倒失者,比毁失官物坐罪。违者,许太仆寺执奏兵部参究治罪。 凡盗卖官马,嘉靖二年,奏准盗卖寄操官马,及照例罚马,人犯尽产变卖,买马还官。如果贫难,免其追罚,军调边卫,民发附近卫所,永远充军,遇赦不宥。其各营把总、地方守备等官,遇前操军盗卖和买官马三匹以上者,降一级。五匹以上者,罪止降二级。 凡比较马匹则例,嘉靖二年,议准各府州县官,置立循环文簿二扇,用印钤记,循簿开写春秋月分,环簿开写夏冬月分,各马匹毛齿、马头姓名,仍备开臕损,有无倒死买补若干。一留本府,一发州县,循去环来,按季查考。管马通判出巡,吊取州县簿,分管寺丞出巡,吊取府簿查对点视。其在各府并太仆寺簿籍,用太仆寺印钤。循去环来,按季查考,三月印烙改造一次。 又按《会典》:马房仓场通例,嘉靖二年,添设聚落草场大使、副使各二员,拨与攒典各一名,收放一应粮草。其近山东无碍荒地,每军给与一百亩屯种。三年之外,每亩量徵米豆三升,或银二分,就于该仓库上纳。 凡支给草料,嘉靖二年,令在京各营除骑操马匹,照旧每年支本折草三个月料豆,间月本折兼支。听征马匹,俱令下场牧放草料。截日住支。
嘉靖四年,令徵解马匹量派折色。
按《明会典》:凡徵解备用马匹,嘉靖四年,令扣算寄养备用马匹,岁常有二万之数,不必多派,以累小民。其起俵马驹,酌量地方丰歉,加派折色,送寺收贮,以备临时买马。
嘉靖六年,奏准佥充马头,每岁比较管马官员。又定江浙定场及捕盗马匹草料。
按《明会典》:凡养马户丁,嘉靖六年,奏准两京太仆寺分管寺丞,于有力人户内,佥充马头。倒失,责令赔补。不许无赖之徒,营求充当,科害贫民。若编佥不公,参究原编官员。其有盗卖受贿情弊,从实追究。 凡比较马匹则例,嘉靖六年,议准府州县掌印官,原有提调责任,裁减衙门,亦系兼管马政。管马官员职专管马,不许别项差委。各该分管寺丞,每年终,将各府管马官,并州县正官及管马官员,从公考察,开具贤否揭帖,呈部,转送吏部施行。 凡草料,嘉靖六年,令浙江、应天、苏州等司府州县,徵解户部定场马草,每包随草席并脚价徵银一分八釐,解部。 又按《会典》:凡支给草料,嘉靖六年,令捕盗马匹,准给与折色,随便籴买喂养。
嘉靖七年,题准贫难单丁,兑与有力官军喂养。又草场租银徵解给营京营将官马匹草料,及山东备用折色变卖寄养马匹,并马房草料诸例。
按《明会典》:凡转兑马匹,嘉靖七年,题准各营提督内外大臣,委各坐营等官,将现在马队官军,逐一查审,除有力堪以喂养者,照旧不动外。其馀贫难单丁,不能养者,将原领马匹,兑与有力官军喂养。以后关领马匹,亦要照前查给。敢有容情扶仝,故行私领单丁贫军,意图侵剋草料,致有失倒数多者,查参治罪。营卫牧放草场旧例,京营原设牧马草场地亩,岁徵租银一万三千五百馀两,及霸州苇银一千六十四两五钱二分,俱该营径自徵收。嘉靖七年,兵部题准租银徵解本部,扣给该营二千五百两,应用内团营一千两,五军、神枢、神机营各五百两。 凡营马草料,嘉靖七年,议准京营将官本身骑征马匹,按月关支料草各一分。 凡徵解备用马匹,嘉靖七年,题准以地方灾伤,山东沂州、鱼台、郯、郸、滕、费等六州县备用马,俱派折色。其馀太仆寺所属地方,量派本色马三千匹,馀马一万四千五百匹,亦徵折色,每匹徵银十五两,均作二运,南京太仆寺所属通派折色每匹徵银十四两,俱作一运。 凡变卖寄养马匹,嘉靖七年,奏准差太仆寺少卿,督同该府州县掌印管马官,查审寄养马匹,领养年浅,臕壮堪用者,遇调,则先与交兑,派则后与俵领。其瘦弱不堪兑军者,分别所养年分变卖。若七八年以上,价银八、九两。十数年以上,六、七两,各从便招人交易。瘸瞎者,亦量宜酌估。以后每十年一次奏请施行,定为常例。 又按《会典》:马房仓场通例,嘉靖七年,奏准科道等官,清查过坝上等二十六处马牛羊房等仓场,拣退不堪马驴牛羊,俱发顺天府变卖。实在马驼驴骡牛羊,并驹犊共三千九百七十七匹头只,通计一年该用料三万九千三百石有零,草九十万一千五百馀束。每年十一月,科道官并户部委官,亲诣各仓场,会同提督太监,将实在马牛羊驼,通行查点。有瘦损矮小不堪者,发各衙门变卖,将实在的数造册送部,以凭会计钱粮。凡未印二岁驹,每匹日给料二升,草十斤。未二岁者,不准支给。其吴家驼牛房二处草场地土,召民佃种,徵收子粒银两,自本年为始,俱令蕃牧千户所徵解本部。如有倒失牛只,呈报给领价银买补。今后有贡贺及新收孳生等项马匹,随即印烙发场。每年通行点视。内官查照永乐年间事例,每房止留四员,一员管理钱粮,三员专管马匹,其馀取回别用。及将司牧局衙门官吏裁革,令司牧司官吏带管。 又题准各马牛羊房添设内官数多,每马房止留四员,一员管理钱粮,三员专管马匹。其养马指挥千百户,一体裁减,止留一员督率旗军喂养。 凡支给草料,嘉靖七年,奏准马匹草束,每年照旧支三个月本色。其料豆,存操马,每年十二个月。听征马,除下场六个月俱本折,閒月关支。又奏准委官主事,将榆河、居庸、榆林、土木四驿,查照先年定例,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起,按季关支料九斗,草三十束。夏秋住支,听其照旧打采青草喂养。其榆河、居庸二驿,冬春仍关支本色。榆林、土木二驿,冬春马草准改支折色,每草一束给银二分。
嘉靖八年,定御马骡头银两备用马匹本折。又准查验马房仓场马匹,减免草场豆料,及准马匹三等给料,并草场牧地,及遣官巡青之例。
按《明会典》:凡御马监备用骡头,嘉靖八年,议准每头定价银七两。顺天府派取送部,发太仆寺收贮,听其支取,自行收买。 凡徵解备用马匹,八年,题准现在寄养马数多,将岁派本色、折色,俱照七年例,原系折色者,每匹徵银十八两。本改折者,每匹二十两。 又按《会典》:马房仓场通例,八年,奏准差科道官,会同户部委官,将各仓场马牛羊驼等,查验矮小多馀者,送户部及兵部,给发操备,或为变卖。倒死等项,尽行开除。额外养马军馀,发回原卫所差操。如有冒滥侵欺情弊,径自参奏。 又令各马房马匹,照旧规,牧放三个月。若有卖放买閒等弊,听巡青科道官及委官参究。 凡徵收草料,嘉靖八年,奏准各草厂豆料,以后俱免坐派。应徵之数,各量减原价,徵银解部,凑买支用。顺天府行所属州县,将前项草场子粒银两,每岁照数徵解贮库。各场料草遇有缺乏,管仓主事具报户部,行委平买支给。其菉豆、豌豆、小麦、粟米,亦量减原价徵银解部。 凡支给草料,嘉靖八年,题准御马监马匹,朝马赏,名马为一等,查照旧例,喂养杂料,驮鞍选记披甲马为一等,内除豌豆,止用大麦、绿豆、黑豆喂养。其各起骑操马等项马,为一等,内除豌豆、绿豆,止用大麦、黑豆喂养。 凡草场牧地,嘉靖八年,题准查勘过正阳等九门外苜蓿草场地,共一百三顷七十二亩四分七釐二毫三忽八微七尘。除原牧马水占不堪耕种外,实该堪种地一百顷九十四亩六分四釐二毫七丝一忽八微七尘。内存留四十顷,分为四总,每总地十顷,把总官一员,军人三十名,照旧种办苜蓿,以供内厩喂养。多馀官军,退回差操。其馀每亩,上则徵银五分,中则四分,下则三分,岁该银三百两八钱三分六釐,召佃徵银解部,该监不得干预。又题准查勘过御马草场五十七处,实在地共二万三千三百六十二顷五十九亩零,除杂占水碱并存留牧马外,实该徵解备买草料地二万五千九百五十六顷七十四亩零,并原备给修理公廨地四百三十顷,俱每亩徵银三分。除修理公廨银一千二百九十两,马房自行徵收外。草料地银七万七千八百七十两二钱四分零,照例召佃,徵解户部支用。有馀留备灾伤。其岁派北直隶、山东、河南各马房料草,以后斟酌免派,量减原价,徵银解部,转发太仓交纳。庄头佃户,务审编殷实充当,上等官地不过二顷,中等不过一顷五十亩,下等不过一顷,庄头不过四顷,仍置立印信文簿三本,备开各户种地,徵银数目,一送户部,一送该府,一收贮该州县备照查考。又题准查勘过东直门里外,并吴家驼牛房草场,实在堪种地四百六十三顷八十七亩九分七釐三毫四丝七忽,岁该租银一千六百八十七两七钱二分四釐二毫五丝一忽四微五纤。蕃牧所徵完解部,给领买补。 西琉璃厂羊房草场空閒地,九顷六十五亩九分九釐六毫一丝四忽,岁该租银三十两。司牲司徵完,解光禄寺支用。顺义县北草场、东上林苑监、良牧署养牲地二千六百四十顷七十六亩三分五釐七毫九丝九忽九微五尘,并水田九十一亩八分五毫一忽八微,房屋一百三十五间,岁该租银七千九百四十七两六钱七分一釐二毫四丝一忽七微八纤五渺。俱上林苑监徵完解部,听给光禄寺买办。如有支馀银两,候各该地方灾伤补给。又题准安州等处牧马草场地一百一十九顷九十亩五分外,鹰房按鹰地九十八顷七十一亩四分,差官丈量,召民佃种,照草场事例,每亩徵银三分,解部,送太仓银库,作正支销。又令兴州左、兴州右、兴州前、遵化、东胜右、忠义中、开平中、宽河、梁城等九卫所,秋青草地亩银两,改派大润库上纳放支。山海、蓟州、镇朔等卫,遇例改选指挥千百户等官折俸。 又按《会典》:巡青,嘉靖八年,差监察御史一员,同给事中,监收象马牛羊等房钱粮。嘉靖九年,议准河南七州县马户免徭,查究放牧马匹马房各项马驹。又题准南京各营倒失马匹,及印烙字样之制。
按《明会典》:凡养马户丁,嘉靖九年,议准河南陈州等七州县人户,每十丁孳养种马一匹,免其均徭杂差。原额均徭,量改本省差轻州县代办。其项城县民佃养马地土退出,拨与养马人户牧放,通免徵解租银。
凡营卫放牧,嘉靖九年,议准每年牧放马匹,放操
之时,下场者,科道官照旧查究。其在营者,行内外提督大臣。在巡捕者,行巡捕提督通行查究。若把总官用心提督,倒失数少者,具奏旌赏。若全不用心,致令倒失数多,径自参奏提问。甚者,坐营官一体参究。马房仓场通例,九年,议准御马监内外马房,各项马匹,俱要操练调习,以便控御。内有孳生马驹,从实报官。三年一次,具数奏下兵部,转行巡青科道点视。上中二等,发监收养。下品不堪者,照题准事例,变卖。都指挥以下,勤惰公私,俱临时听点视,科道官从公举劾。 南京马政,九年,题准南京各营倒失被盗马匹,照京营事例,追收桩朋银两。老弱瘸瞎者,会官看验,如果骑操十年以上,免追桩银,照旧送应天府变卖,银两解部。 又议准南京锦衣卫后千户等所操备官旗,如遇倒失马匹,照各卫事体,经由本部告相变卖,肉脏出办桩头,通融支给草场租银,相兼买补。又议准印烙南京各营马匹,大教场用大字,小教场用小字,新江口用新字,神机营用中字,浦子口用正字为记,以便查考。遇有买补等项马匹,及印烙年久,痕迹不存者,听其重印。南京兵仗局铸造大小新中正字号大印五把,发本寺职掌印烙。
按《续文献通考》:嘉靖九年,分备用马,山东沂州等六州县,仍派折色。其馀太仆寺所属地方,量派本色马三千匹,馀马一万四千五百匹,并南京太仆寺所属,俱派折色。原系折色者,每匹徵银十八两。系本色改折色者,每匹二十两。
嘉靖十年,题准每十年查验马户,及马房草场,召佃徵银,比较马匹则例。又准南京草场租银诸例。按《明会典》:凡养马户丁,十年题准,每十年,大造黄册成,南北太仆寺分管寺丞,督同州县正官,查验人户消长,定为养马人户,编造文册二本。一本该县收照,一本该寺查考。 凡草场牧地,嘉靖十年,令提督屯田御史及各该主事,将各马房草场地土,依原册内顷亩数目,自召佃后为始,照例徵银解部,转送太仓银库交收,以备草料支用。若有豪猾不行解纳,及多占者,问罪。 凡比较马匹则例,十年,奏准各州县管马官员,于起俵之时,备将经管种马、备用马,并折色及草场子粒已未徵完马户,见在逃移数目,造册赴太仆寺查比。管马通判于年终掣总之日,备将各州县马匹钱粮等项,如前造册,并将各管马官员,公同掌印官,填注考语,亲赍送寺。本寺掌印官,参酌停当,填注贤否,送兵部,转送吏部查考。 凡南京牧马草场,嘉靖十年,议准庐、凤、淮、扬四府、徐、滁、和三州一应草场,除马户自种者,照前免徵,其小民承种,该纳租银,自本年为始,俱免解部。每年徵收在官,遇派到备用,并骑操马匹,或本折色,查将前银先尽扣作无田养马人户,并逃亡之家各所办之数。有馀,方许摊助有田马户。仍督府州县正官,稽查吏里人等,不许隐匿捏报,通同作弊。每年终,各府州县将所属收支过缘由,开列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撒数目,造册缴部。
凡南京各项地土租银,嘉靖十年,议准南京典牧
所草场,并守备衙门退出地土,每亩岁徵租银七分,其草场芦地花利,照旧三分。通将前项地土顷亩并每年该徵租银数目,及承佃人户姓名,造册二本,一本存留本部,每年照册收租。一本缴送兵部查考。南京太仆寺所属孳牧草场,嘉靖十年,遣御史勘定顷亩。 又按《会典》:凡支给草料,嘉靖十年,题准四月青草长茂,各营马匹照旧规,尽令下场放牧。 凡徵收草料,十年,题准安仁坊等五场,及各象马牛羊等房仓草料,务要挨陈坐放,先尽节年附馀,以后挨年放支,正数尽绝,即放附馀。其各仓场经收草束,每年各为一垛,料豆各色分为一仓,官攒守支正数放尽,即盘附馀。九年、三年满者,任内放尽一年正数,即盘一年附馀,接放附馀于尽,方放次年正数。周岁满者,一体交盘。违者,从重治罪。 草料,嘉靖十年,议准南京御马监料豆稻草,自本年为始,将收到空地租银一千一十两二钱五分,内除九百三十三两一钱二分,与买办草料养马,馀听该监收理马房支用。其太平、苏州等府原派纳该监料豆六百石,稻草六万包,改派定场草项下输纳。又题准浦子口马匹草料,将武德卫仓基改作草场。其原派南京草料,改拨彼处上纳。仍将横海、应天二仓官,攒推委一员带管,依期收放。又题准苏常等府,起解草价,照依安庆等府定场草,每包徵银一分八釐。细稻草,每包徵银二分。嘉靖十一年,议准陕西以茶易马给军。又定南京牧马草场及各地土租银。
按《明会典》:凡西番茶易,嘉靖十一年,议准西宁洮河三茶马司,贮库商课茶斤,及西安等卫并徽阶等州,收贮私茶,俱送三茶马司,不拘常例,粗细搭配,招易臕壮马匹,开送总制衙门,给军骑操。事完,造册奏缴,仍造清册,送部查考。 又按《会典》:凡南京牧马草场,十一年,议准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四府,广德州、建平县牧马草场租银,未徵收者,自本年为始,悉照庐、凤、淮、扬等府事例行。 凡南京各项地土租银,十一年,议准南京退出营房地基,并各卫沿城仓基教场等项地土租银,俱贮库听南京各卫所,造册支用。其歇荒草地,另召军民管业,量收草脚银两,亦送本部收贮,以备买马支用。 又议准内外守备官员,每年新收芦洲银贮库,作正支销,不许仍前滥费。年终,将各收过银两数目,送部查考。 又题准顺天府漷县黄场铺草场地土,照旧拨给御马监,以为下场往回驻止之地,岁入租银,该监径自收贮备修理应用,以省军卫有司之费。
嘉靖十二年,议准比较马匹倒失之罚,偏头等关牧马草场召佃法,及以南太仆草场租御马监钱粮买马。
按《明会典》:凡比较京边骑操马匹,嘉靖十二年,议准存操巡捕并锦衣旗手等卫马匹,一年以百匹为率,倒失十匹以上,送问。七匹以,上罚治。不及数者,免究。全无者,量加犒赏。原管数少而倒失不多及全无者,不在此限。 凡徵收草料,嘉靖十二年,题准偏头等项关地方,百馀里中间,牧马草场六七千顷,逐一查丈明白,召令邻近无产军民认佃。仍处置牛种,播种,初年暂免起科,以后分别肥瘠,量徵子粒草束,就于附近紧要城堡上纳,以备边用。 南京太仆寺所属孳牧草场,嘉靖十二年,议准于场地应徵银内,各照起俵马数,每匹扣留一两,以备灾伤逃移支给。馀悉解部发寺,以备不时买马。 凡草料,嘉靖十二年,题准南京御马监钱粮有馀,其原派黄菉二豆,照例徵银贮库,以备缺乏收买。
嘉靖十三年,议准马户照原数派养,又定团营马匹领养之法,草料之数,调兑之规,及草场牧地顷亩。按《明会典》:凡寄养马户,嘉靖十三年,议准寄养马匹地方,查照原坐马匹数目,先尽富户地多者,一人养一匹。其尤多者,兼养二三匹。地少者,二人朋养一匹。务令不失原数。若编派不公,遗累贫户,许抚按官及印马御史拿问重治。 凡营马查点,十三年,题准团营马匹,令兵部差官,会同科道,通查三大营贫军所领之马,一一交与得过营军领养。除上臕、中臕听其自养外,其无臕之马,行点军科道等官拣出,留家调养一两月后,验有臕者,免其会喂,仍严禁喂糟。若被两邻告发,或在营验出,皆送法司问罪。 凡营马草料,十三年,题准团营马匹,敕令户部,将存操马匹再添三个月草,下场马匹再添六个月料,三个月草,通融放给,以彀一年之用。 凡调兑马匹,嘉靖十三年,题准团营听征马匹,多不过二万之数。再有万匹存营操守,犹有寄养马匹二万,邻近易取。若军士堪养马者,数少亦不必滥给,将听征马匹,拟为定数若干,每遇事故倒失五百匹以上,行太仆寺兑给一次,以为常规。 又按《会典》:凡草场牧地,十三年,题准清查过御马监并坝大等二十马房草场,及马神庙香火地五十七处,共地三万一千五百五十九顷四十九亩零。除杂占地三千一百三十三顷一十六亩零,存留牧马地一千八百八十四顷五十七亩,修缮马营地一百三十顷,及大马往回住牧漷县草场地一十七顷七十二亩,兔南水占地三十六顷外,该户部徵收子粒者二万一千七百五十七顷二十四亩零,属御马监徵银修理公廨者四百三十顷,其馀抛荒碱薄未经召佃者四千一百七十顷六十九亩零。 凡徵收草料,嘉靖十三年,题准今后会派草料,查照各仓场马牛实数,量行增减,务彀二三年支用。其馀徵解折色,收贮太仓,以备召买接济。
嘉靖十四年,以南京新增地亩租银,辏买马匹。又定各营草料支给之数。
按《明会典》:凡南京各项地土租银,十四年,议准南京锦衣卫原额芦洲柴价租银,每年除量给该卫火把等项支用,通解本部贮库。该卫遇有修理等项,听于前银内支给,其退出新增地亩,俱赴部纳租辏买马匹。该卫岁造册籍,查照各卫,一体于营房租银支领,年终各将放支过银两数目,送部备照,仍五年一次,委官清查,造册奏缴。 又按《会典》:凡支给草料,嘉靖十四年,题准崔黄口营守禦操备军馀民壮骑操官军口粮黑豆,通州仓关支草束,除夏秋二季照例牧放不支外,冬春二季,自嘉靖十三年冬季为始,每草一束折银五釐,坐派太仓银库关支,自行买办。又题准各营马匹,除东西官厅存留征马,每年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九月终止,全支料草,以备调用外。其奋武等营存操马匹,遵照旧例,不支草束,止关料豆,本折间支。
嘉靖十五年,令陕西苑马寺,每年清查牧养马匹。又令陕西、山西、辽东行太仆寺,春秋点视操骑。
按《明会典》:凡各边马匹,嘉靖十五年,议准陕西苑马寺,每年清查监苑牧养马匹年齿壮,实可用者,造册,送巡按衙门,备照遇边镇官军骑征马,倒死或槽下倒死,行令各边分巡兵备等道,及太仆寺查明给领,仍照旧严追桩银,收贮,以备买补。 凡查比苑仆马政,嘉靖十五年,议准陕西、山西、辽东,行太仆寺,每年春秋二季,点视官军骑操马匹。如遇倒失,照例追收桩朋银两买补,仍将倒死马,并追完银两买补数目,造册奏缴,送部查考。如该寺分管官员,不行按季点视,以致追补数少,听抚按指名具奏。本部年终类参罚治,仍咨吏部,候朝觐年,考察黜退。
嘉靖十六年,准令草场租银,添买飞雄等三卫马匹,及池河营草料照浦子口事例。
按《明会典》:南京马政,十六年,议准飞雄、广武、英武三卫官军防禦马匹,本部动支在库草场地租银两,辏买一百五十五匹,行太仆寺印烙,给发草料,行南京户部开支。如遇倒失,照例追补。 凡草料,嘉靖十六年,题准池河营马匹草料豆料,比照浦子口事例,每年于额派南京各卫仓数内,改拨飞熊卫屯仓上纳草束,照例行监督凤阳仓粮,委官召商收买,就令该卫屯仓攒典带管。
嘉靖十七年,定各军倒失马匹参罚,及南京御马监草料。
按《明会典》:凡比较京边骑操马匹,十七年,议准各营凡遇各军倒失马匹,从实开报领马年月,粘连原领票帖,赴司告理。候年终比对兑马文册,果领十年以上,倒死者,把总官员免参。十年以下者,仍以百匹为率,二十匹以上,把总官送问。十五匹以上,罚治。不及数者,免究。仍行太仆寺少卿,诣营点验,旧印模糊者,许令重印,不必一概尽烙,致有伤损。 凡草料,嘉靖十七年,议准南京御马监地亩租银一千七百八十一两五钱一分零,管理草场官督,令各卫所徵解本部,转发银库收贮。每年,本部委官会同科道官,覈实该监马匹合用草料若干,行令铺户,于该监仓场四季上纳价银,先尽租银支放。不足,就将本部原收该监改派草价银凑给。若各卫所委官佃户及该监管事人等,有隐漏侵欺等项情弊,听巡视科道及本部委官参究。
嘉靖十九年,题准各该抚按买马事例。
按《明会典》:凡各处银易,嘉靖十九年,题准各该抚按,遇太仆寺委官解到买马银两,坐委各该产马地方掌印官,协同本寺委官,照原议价值,给散殷实人户。其马匹看验毛齿臕息堪用,即便收买。若承委官员通同作弊,刁难勒掯者,许被害之人,径赴该管上司陈告。一应积年揽头经纪人等,有夤缘冒名领银,将老弱瘦马欺隐验看等项情弊,许所在官司径自拿问,治罪,枷号二个月。豪强势要之家,乘机挟要和买者,抚按并差去寺丞,参究重治。
嘉靖二十年,严解马作弊之例,又准三边产马留防本处。
按《明会典》:凡起解马匹,嘉靖二十年,题准各该解人员,不赴部寺投文,通同马贩医兽人等,旋买马匹作弊者,听部寺及该城御史,密切访拿送问,用大枷枷号一个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凡各处银易,二十年,议准陕西三边重地所产马匹,宜备本处防边,以后发银买马,不许分派该省。
嘉靖二十一年,增给二官厅十二营夏秋料豆折色银两。
按《明会典》:凡营马草料,二十一年,题准将二官厅并十二营马匹,除冬春料豆本折照旧关支外,其夏秋料豆,原议本折关支内折色,每石量增银五分,共银三钱,按月关给。
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团营等马匹照例牧放。又定马匹倒失者赔补,奠靖所行宫巡马及扬州种马例。按《明会典》:营卫放牧,二十二年,奏准团营并神机等营马匹,量存操练,其馀并东西官厅马匹,趁今放青之期,悉照旧例,下场牧放。 凡关换马匹,嘉靖二十二年,议准将军关换马匹,务要用心喂养,不许违例雇借骑驮,剋减草料。若致倒失,照例于本主名下,追买堪中好马补还。 凡桩朋银两,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凡遇官军倒死马匹,领养一年者,旗军追罚银三两,千百户镇抚四两,指挥五两,都指挥六两。二年以上者,旗军二两,千百户镇抚二两五钱,指挥三两,都指挥三两五钱。五年以上者,旗军一两五钱,千百户镇抚二两,指挥二两五钱,都指挥三两。十年以上者,旗军一两,千百户镇抚一两五钱,指挥二两,都指挥二两五钱。走失被盗者,各加五钱。按月追完,造册解部稽查,发寺收,候买马支用。其领养十五年以上者,免追桩银。 奠靖所马,嘉靖二十一年,初设奠靖所,属巩华城守备下防护行宫。二十二年,议准给马一百匹巡逻。
按《续文献通考》:嘉靖二十二年,奏准扬州府所属通州原额种马八百十五匹,不分见在倒失,每匹变银二十两,差官解部,转发太仆寺收,候买马。其每年应解本折马匹,责令原养马人户,照旧例徵解。
嘉靖二十三年,议准私用官马者,罚银降级例。按《明会典》:凡私用官马,二十三年,议准有将官马雇借骑驮者,照例追问,仍将追罚马匹,每匹折银十两,送太仆寺交纳,以备买马之用。 又议准京营管操把总等官,占马及送马与人骑坐,除照例降一级外,其有势要求迫者,亦照例治罪。
嘉靖二十五年,题准蓟州草场子粒,听各京营徵收,馀解户部。
按《续文献通考》:嘉靖二十五年,题准团营及三大营公用银,于蓟州草场子粒银内,截拨二千五百两,听各营径自委官徵收。其拨剩之数,及各卫所州县应徵草场子粒银,俱解户部转发太仓,另项收贮如例。该下场月分遇有暂免放青马匹草料,于内支给。嘉靖二十七年,准安仁西城草束照时估直。
按《明会典》:凡徵收草料,嘉靖二十七年,议准安仁、西城、台基五草场收草,每草一束,于正数十五斤外,加耗三斤,共为一束,秤收。所给价值,务照时估增减。其该场官攒役满照加耗之数,量算附馀多寡,不许官校人等在场勒要多支,及奸商草束不敷,通同官攒人等作弊。违者,听委官呈部参究,从重议处。
嘉靖二十八年,定操马倒失追银解寺。
按《明会典》:凡京营骑操马匹,二十八年,议准倒失者,坐营把总官呈赴巡视科道,验明挂号,赴本司决打,照年限远近,扣算桩银,给单发营追徵,解太仆寺收贮买马,仍类行户部扣除草料。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蓟镇两防缺马,借兑孳牧寄养,又定各营草料本折给散。
按《明会典》:凡调兑马匹,二十九年,题准各边兵调赴蓟镇春秋两防,遇马缺乏,俱借兑孳牧寄养马骑征。事毕,仍还马户。 凡桩朋银两,二十九年,题准今后各营遇支放粮料草束折色之时,预将应出朋银官军姓名,并朋银数目,造册送部,转送户部,照数扣除。有馀,方行给散。不足,下月补扣。其扣过银两,户部印封送部,转发太仆寺收,候买马支用。 又按《会典》:凡支给草料,嘉靖二十九年,令三大营马匹,每年夏秋六个月,差官领敕,于近京地方随便牧放,以备调遣。春冬二季,除三个月支本色外,其馀三个月应支折色月分,草每月折银三钱,料折银五钱。其夏秋二季草料价贱,系在营存留操备马匹,止照常规折支,不许概援为例。 又按《会典》:凡种马变价,弘治中,奏免徐州种马。嘉靖间,免通州、泗州、兴化县、凤阳、临淮、盱眙三县种马,不分见在倒失,皆变价解部,发贮太仆寺。通州、兴化每匹二十两,凤阳等三县每匹十二两,泗州八两。每岁各应解备用马匹,仍责令原编养马人户,照所坐本折数目徵解。 旧例,计地编户,户养一马。初年五万六百馀户,十年一编。嘉靖间,改五年一编,减存三万户。后又减止存二万五千户。近年止实编二万一千八百五十八户。
嘉靖三十年,令太仆寺每月三次点检各营马匹,及西番易马之例。
按《明会典》:凡营马查点,三十年,议准令太仆寺少卿,每月三次,赴教场点检各营马匹,分别三等上臕中臕者,听令领养无臕马匹,责治本军,其副、参、佐、击、坐营、号头、把总等官,务要严督各军,禁革剋削草料,雇借骑驮等弊。年终,照例以百匹为率,倒失十匹以上者,该营官送问。七匹以上者,罚治。全无倒失者,量加犒赏。其桩朋银两,照例按季造册送部,查算明白,用印钤记转送户部,临仓扣粮。 凡西番茶易,三十年,题准改造勘合,分给诸番,每岁依期赍执前来比号纳马,酬以茶斤。如有背违,调军征剿。 又题准年例马完,番有馀马,司有馀茶,许其增中解牧。洮州增至一千二百五十匹,河州增至一千七百四十匹,西宁增至二千四百三十匹。
按《续文献通考》:嘉靖三十年,诏给西番诸族勘合。先是,二十八年,御史刘崙请复金牌勘合,以便各番纳马,给茶。其洮州卫列市等、河州卫子刚巴等、西宁卫昝市等诸族大马蕃,给以金牌。冲卜鸾单等一十七族,族小马少者,给以勘合。未受职事者,与之职名。原受未袭者,类奏承袭。嗣后有新抚之番,亦许附入如例请给。至是,总督尚书王以旂等,亦以为言,下兵部议。部覆,国初,制金牌信符,每副二面,颁降西番诸族,令钳制其党纳差发马匹,给以茶引。其后西海为北敌所据,套地又岁加侵掠,诸番所领金牌散失,渐复迁徙内地,密迩三卫遂不复有赍符比号之事。今番族变诈不常,北敞抄掠无已,时脱给而再失,失而又给,而又失之,如国体何。夫金牌给番,本为纳马,番人纳马,意在得茶耳。各番以茶为命,不得茶,病且死矣。严私贩之禁,则不抚自顺。虽不给金牌,马可集也。若私贩盛行,则在我无以系其心,而制其命。虽给金牌,马亦不至。今称各番告给,宁以勘合与之,每岁以是为验,使彼族属无统者,易于号召,而于文移则革去交易之名,使各效差发之诚,以正体统。至于授职承袭,必勘明类奏而后许之,则恩威兼济,远人向风矣。诏如议。侍郎史道奏,大同马市完并进敌谢恩马九匹,番表一通俺荅,赐大红纻丝膝襕花样衣一表里,金顶大帽一,金带一,脱脱大红纻丝一表里,敌使丫头知及卤质虎剌记等四人,各青绿纻丝一表里,总降敕一道,命史道遣官赍捧颁赐,仍加赐俺荅䌽币四表里。庚戌,宣府设马市于新开口堡,凡五,部入市共易马二千馀匹。
嘉靖三十一年,定拣卖京营马匹买补陕西种马,又巡茶御史督理倒失亏欠马匹题参,及南京马政草场诸例。
按《明会典》:凡京营骑操马匹,三十一年,题准京营马,查有老弱笃废,拣选估计变卖,价银发太仆寺收贮,以备买马。 凡各边马匹,三十一年,以陕西各苑种马数少,议准给本省赃罚等银四万两买补。以后缺少,止查苑马二寺收贮地亩桩朋银两,题讨买补。凡查比苑仆马政,三十一年,题准陕西苑马寺,令巡茶御史督理各监苑倒失马匹,亏欠马驹,将寺卿丞并苑监各官,查参陕西巡茶一年一次,辽东巡抚都御史三年一次,各题参到部,覆行原参衙门,照例提问罚俸。 凡西番茶易,三十一年,题准马政茶法二事相须,准令巡茶御史兼管马政,督理二寺事务。南京马政,三十一年,题准各营缺马数多,将江南应天等府州县,每岁解京折色马内,量借二十分之一,改派本色,兑解本部,计九十七匹,转发各营骑操。又题准各营马匹,洪武旧例,自四月至十月,量存八百匹在营骑操,其馀尽数下圩牧放。至正德二年,添设守备三员,奏加马四百匹,滥费草料不赀。今添设官既革,其加添存操马匹,应尽数查出牧放。以后内外守备衙门,不许仍旧多占听差。违者,科道官参奏。
又题准原编马户自,嘉靖十五年至今,役久消乏,
宜照上江二县铺户事例,该司会同科道,将原编及新报马户,从公研审,照依事产,分别上中下三等,令其更班买补马匹。以后每十年一次编审。 又题准各营操马弱小,量于原价每匹一十二两,加银一两,责令原编马户,选买高大马匹,给军骑操。 又题准南京各营牧放马匹,往年俱在镇南等卫和尚港同井地方,各圩滨江旷野,人马不便。查得各营教场并京城内外三条街,鸡鸣山等场地,俱系空閒,与各军住居相近,宜将各营马匹,除见居江北军人,尽令下圩外,其馀分为三班,一班存留操备,馀两班各随分定场地牧放。每两月一更,至九月而周,次年复始。其铜井等处草场,俱丈量明白,召人佃种,照例徵租在官,以备买马支用。 凡南京牧马草场,三十一年,题准各卫草场租银,自嘉靖九年等清查造册,至今年久,奸民欺隐,豪右侵占,及各卫委官侵剋科敛,有司又无责成。行委御史一员,会同本部司官一员,亲诣各卫草场,查照原册四至,勘实改正,其应徵租银,行令该司,每年正月,于各卫及有司官内,各选委一员管理。如至次年正月不完者,一体住俸。至三月不完,应参奏者,参奏。应提问者,径自提问。
嘉靖三十二年,题准呈报京营倒死马匹,广大二府牧地租银专备草料,又定巩华、永安草料本折,及居庸等驿青草之法。
按《明会典》:凡京营骑操马匹,三十二年,题准倒死者,当日呈报,本营将官验剥。如三日不报本军,送问。管队军并治,仍扣粮一月。该营将官务在三日内,即差把总官,带本军赴车驾司决打,讨单,追桩,起解。不许延缓。 又按《会典》:凡草场牧地,嘉靖三十二年,令勘过大名、广平二府牧地三千一百二十五顷二十一亩七分零,内除抛荒等项,堪种地岁徵银八千九百三十五两四钱七釐零。分别夏秋二税,徵解太仓,专备京营马匹草料。 凡支给草料,嘉靖三十二年,令巩华、永安二营原兑马匹草料,夏秋月分该支折色,每豆一石折银三钱五分,草三十束折银二钱五分。冬春月分双月支给本色,单月折银豆一石五钱,草三十束三钱。如有闰月在春冬时,本折中半。在夏秋时,依季支本折。 凡秋青草,嘉靖三十二年,令居庸、榆河、榆林、土木四驿马匹,冬春照旧给料草,夏秋牧放,仍派秋青草八十束,责令采打,赴场交收支给。嘉靖三十三年,题定各省马匹灾伤折色,及转兑调兑之例,并加增大同草料。
按《明会典》:凡徵解备用马匹,三十三年,题准北直隶、山东、河南灾伤,将预徵十分马匹改派。灾重者,改折色三分,仍徵本色四分。次灾者,改折色二分,仍徵本色五分。每折色一匹,徵银二十四两。 凡转兑马匹,三十三年,题准凡兑马事故转兑者,该管官即呈巡视科道,于原额勘合,填注年月、官军姓名,仍送该司查照,将原兑马册亦改注明白,用印钤盖。如有官军私换马匹,事发,送问。该管官容隐不行呈报者,听巡视科道官参究。 凡调兑马匹,三十三年,题准兑马先尽寄养,如果不敷,方兑种马。 凡支给草料,嘉靖三十三年,令大同镇主兵马匹,每马计冬春六个月,月支料豆九斗。旧支本色四斗,今加二斗,共六斗。馀三斗照旧折色。其草束,夏秋采积以备冬春,不许支。嘉靖三十四年,题准京营草料。
按《明会典》:营卫牧放,三十四年,题准京营,除挑选听征马匹,照旧关支草料外。其馀瘦弱马,暂委坐营官一员,带领于近京,随便牧放。
嘉靖三十五年,专委南京官管理南京孳牧草场,及牧马草场。又议准印马字样,并给固原、延绥、宁夏三镇马匹。
按《明会典》:南京太仆寺所属孳牧草场,三十五年,议准题请敕书关防,专委南京兵部主事一员,清查管理。 凡南京牧马草场,三十五年,题准南京各草场地土,行委御史,会本部属官查勘完日,将地亩租银数目,造册奏缴。以后查地催银,及一切应行事务,就行本司主事专一管理,仍给不坐名敕书一道,令其钦遵行事。 凡印马字样,嘉靖三十五年,议准寄养马印官字,五军等营印五字,枢字,机字,巡字。 固原、延绥、宁夏三镇马,嘉靖三十五年,议准陕西苑马寺孳养马匹,每年准给固原、延绥、宁夏三镇共马二千匹,内一千五百匹专给固原,五百匹延宁二镇,分年轮给。
嘉靖三十七年,令南直隶备用马匹,俱派折色,准给三河营马匹,及巡捕倒失者追银起解,并许茶商贩卖。
按《明会典》:凡徵解备用马匹,三十七年,题准南直隶各府州县备用马匹,以后俱派折色。内原系折色者,徵银二十四两。本改折者,徵银三十两。 三河守禦营马,嘉靖三十七年,以本营路当冲要,准给本县寄养马一百匹,专备护哨、缉盗、传达、边报等役。 凡巡捕马匹,嘉靖三十七年,议准倒死者,止赴该管兵科报验挂号,径赴车驾司决打讨单。该营追收桩银,起解。 凡西番茶易,三十七年,议令茶商收买民马,抽税给票,许其贩卖,禁其夹带。至四十年,仍禁止茶商贩卖民间马匹,官为买用。
嘉靖三十八年,准山西镇倒失马匹买补,及委官收受草束。
按《明会典》:凡各边马匹,三十八年,题准山西镇各营骑操马倒失,行令各营朋合摊辏,并肉脏银买补。凡徵收草料,嘉靖三十八年,题准各草场委官,以后遇有收受草束,呈部添差隔别仓场主事一员,公同秤验。事完,连名呈报。如有收支不明,事发,连坐。嘉靖三十九年,议准陕西各苑马,不堪作种,给征变卖买马,及给发草料并徵收草料限期。
按《明会典》:凡各边马匹,三十九年,议准陕西各苑马老病矮小,不堪作种,给征者,各用退字火印,照依时估定价变卖,就将前卖过价银,另买臕马,分发各苑无马军丁领养。仍将卖过马骡,收过价银,造册奏缴。每三年变卖一次。 又按《会典》:凡草料,嘉靖三十九年,题准马匹草料下场收放,以上操日为始。上操以本部明文到日为始。内分三班,头班者四七月,二班者五八月,三班者六九月,仍候中府照会粮单,到部将分定班次下扬。又买补骑操马匹,每年遇年操倒死,兵部车驾司行文马户买补,会同科道验讫,印发各军领养。其草料,亦听兵部明文以验准之日,为始收帮。 凡徵收草料,嘉靖三十九年,题准通行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府,将原派应纳各税粮马草银两,作速徵解。每年夏税不过六月,秋粮不过十二月,赴部交纳。如遇商人纳完,领价,照数支给,不得迟留,及那移别用。
嘉靖四十年,议准各边县给马捕盗。
按《明会典》:通州、遵化、昌平、三河、密云、涿州、蓟州、永平等八城镇边等马,嘉靖四十年,议准各给一百匹,专备捕盗。
嘉靖四十一年,准借兑马匹倒毙者赔例,又定甘州茶马番易,及南京牧马草场租银。
按《明会典》:凡借兑马匹,嘉靖四十一年,议准防边借兑寄养马,果有瘸瞎损伤,喂养难痊者,另注一册,以备炤查。其册内损马,有临时与中途倒死者,纳皮张银四钱,三月之内倒死者,纳肉脏银五钱,三月之外倒死者,纳银五两。其臕息少减,不系瘸瞎者,不得概比。止查借骑月日久近,不拘何处借还,在三月之内倒死者,比保定例,追银十两。借还过三月之外倒死者,比辽东例,追银七两。 凡西番茶易,四十一年,议准甘州建置茶马司一所,照例招商中茶招番易马。仍将西宁旧额茶马、甘州新开茶马,俱招中酌量地方远近,通融给军骑操。仍将四川折色课茶,改徵本色运用。 凡南京牧马草场,四十一年,题准草场田地,逐一丈量,通计锦衣等卫所,并太平、建阳卫共二十八卫所,及滁、和二州、江宁、江浦、六合、全椒、来安、含山、当涂、芜湖、繁昌九县新增并旧管租银,共一万九千一百九十一两内,将新增租银六千七百七十馀两,尽数除免,续议前地内有原荒今熟,系各佃原告升科者,难以尽除。止将量出多馀,并各升科则者减免三千一百三十三两,馀三千六百四十二两,仍存留徵纳,并旧管租银,实共计一万六千一百八两。嘉靖四十二年,题准起解马匹徵银,又私兑及倒失者俱追纳银两。
按《明会典》:凡徵解备用马匹,四十二年,题准各州县起解备用马,每匹徵银二十七两。内二十二两给马户买马,五两充为路费,务要勘验合式。 又议准沂、费、郯、滕、峄五州县备用马,以后俱改徵折色。 凡转兑马匹,四十二年,题准各营转兑马匹,务要遵例赴司告填印钤,以凭查考。敢有仍前私兑,查出,比照新马桩银追纳。 凡买补寄养马匹,四十二年,议准领养十年以上倒失者,追银十二两。以下追补合式大马,其老病者,亦须领养十年以上,方许变卖,照倒失例追银。 凡桩朋银两,四十二年,题准该营将倒死马匹,尽数查出,有单者照单徵桩,无单者照新马倒死事例,止追银三两。以后倒死马匹,备呈巡视科道挂号,径自赴车驾司决打给单,发营追椿。其太仆寺及别项比较挂号,并年终参究,俱行停免。 凡比较京边骑操马匹,四十二年,议准专诿兵部司官一员,管理倒失马匹,仍听巡视科道兼管,查验倒失马数,年终一体查参。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解马通判候俵散掣批,又定各项马匹诸例,及茶易番马之数。
按《明会典》:凡管解官员,四十三年,题准各府管马通判,每年九月,给领总批,限十月终,亲赴部查比。候该府马匹银两解俵完日,方许掣批回府。如违例不行总部及改差代解者,参究提问。 凡关换马匹,四十三年,令将京营勘合,从新印换,仍通行各边镇,一体编置给军。 凡各边马匹,四十三年,议准山西镇凑银买马,累军不便。仍照例追纳桩朋银,解行太仆寺,收贮买马。 又议准各边官军马匹,对敌阵亡,及追贼走伤、倒死者,桩银免追。出哨在途倒死,追肉脏银五钱。拐马在逃,务令缉获。马兑别军,本军问罪。 凡比较京边骑操马匹,四十三年,议准京营巡捕勇士、四卫等营骑操马匹,每年终,巡视京营科道官,查将倒失马数,遵照本年定例,分别题参后,又令各官倒死马数虽多,原管马数实少者,免降级,止罚俸。提督少卿于每年印烙马完日,将临印不到马匹,并查有拐逃隐匿等项,各把总官军题参。 又议准京边倒失马匹,以一百匹为率,倒失五匹者,为上等,免究。十匹至十五匹,为二等,千把总罚俸两月,副、参、游、守等官罚俸一月。二十五匹者,为三等,千把总降一级,副、参、游、守等官罚俸三月。三十匹以上者,为下等,千把总降二级,副、参、游、守等官罚俸半年。仍查追完桩银八分以上,方准开俸。总兵官以一千为率,倒死一百匹,为上等,免究。一百至一百五十匹者,为二等,罚俸一月。二百五十匹者,为三等,罚俸三月。三百匹以上者为下等,罚俸半年。亦查追完桩银八分以上,方准开俸。 凡西番茶易,四十三年,题准以后每年开茶,仍止五六十万斤,商人以一百五十名为上勒限,买茶报中。 又题准禁约洮岷私马、临巩马,暂许通卖。嘉靖四十四年,令巡捕瘦马,年终买补。又辽东贡马分给操军驿军。
按《明会典》:凡巡捕马匹,四十四年,令巡捕瘦马,年终估验,变价买补。 凡各边贡马,四十四年,议准辽东每年贡马一千五百匹,将一千匹照旧分俵操军,五百匹变价,分发各该驿军,帮买骡头。嘉靖四十五年,定寄用马数,止用三万。其不堪兑军者,买补本色。又增给张家湾备禦营马,及外营倒失追银买补。
按《明会典》:凡徵解备用马匹,四十五年,议准寄养马,大约总计止用三万,此外不许多派。 凡买补寄养马匹,四十五年,议准寄养马不堪兑军者,不必拘十年以上例,即照借兑次数,变卖价银,及买补本色。其赃罚马匹,止照时估变价。旧例借一二次者,追银十两。三四次者,八两。未经借兑者,追补合式大马。 张家湾备禦营马,嘉靖四十三年,初设本营,议准兑给马五十匹。四十五年,又增给马五十匹。 凡外营马匹,嘉靖四十五年,议准保定各营马倒死,于本军名下追银三两,本司队朋出银九两,共十二两买补。有愿纳桩银者,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