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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六卷目录
屯田部汇考六
明二〈英宗正统十二则 代宗景泰四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八则 孝宗弘治十四则 武宗正德九则 世宗嘉靖二十三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四则〉
明二〈英宗正统十二则 代宗景泰四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八则 孝宗弘治十四则 武宗正德九则 世宗嘉靖二十三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四则〉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六卷
屯田部汇考六
明二
英宗正统元年,奏准陕西馀丁屯粮。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正统元年,奏准陕西旗军馀丁所种屯田五十亩之外,每亩纳粮五升。
正统二年,添设各省督屯。又定屯田科则。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正统二年,添设浙江、福建、陕西等处按察司佥事各一员,提督屯田。 又按《会典》:二年,令每军正粮免上仓,止徵馀粮六石。科则至是始定。 凡拨军开垦,正统二年,令各处军职舍人,除应袭外,其舍馀及家人女婿,无差使者,每五丁朋作一名,委官管领,与閒地四十二亩耕种,照屯田例办纳子粒。
正统三年,定水陆屯田徵折,及督比屯粮之例。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三年,令四川都司卫所屯种水田者,纳米。陆地者,纳豆。无豆者,抵斗折米。 凡督比屯种,正统三年,令各都司卫所管屯官,三年满日,造册。二千里以里者,赴京比较。二千里以外者,从按察司并巡按御史比较。
正统四年,令沿边空间地,许官军户下人耕种。按《明会典》:凡拨军开垦,四年,令大同、宣府、辽东、陕西沿边空閒处,许官军户下人丁耕种,免纳子粒。正统五年,令广东委官督屯。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五年,令广东按察司,推委佥事一员,提督屯种。
正统六年,添设贵州督屯。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正统六年,添设贵州按察司副使一员,提督屯田。
正统七年,减陕西屯粮。又添设湖广督屯佥事。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正统七年,减延绥等处屯田军子粒,每百亩岁纳六石者,止纳四石。又减陕西行都司屯田子粒,每百亩岁纳一十石。又减延绥等处屯田子粒,每百亩岁纳八石。 凡设官管屯,七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政一员、按察司副使一员,提督屯田。 凡拨军开垦,七年,令屯田有自开垦荒地,每亩岁纳粮五升三合五勺。
正统八年,题准广西卫所军加给田十亩,令各处按察司无屯田官者,各添佥事一员。
按《明会典》:凡拨军开垦,八年,题准广西桂林等卫所屯田,每军加给一十亩。如有剩馀田地,即令军舍及勾补旗军,如数拨给,照例纳粮。 凡设官管屯,八年,令各处按察司,原无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设佥事一员。
正统九年,令浙江等处屯军遗地,拨军屯种。
按《明会典》:凡拨军开垦,正统九年,令浙江等处屯军遗下田地,尽见在旗军拨与屯种,馀剩顷亩,验官军户下馀丁,有三四丁者,摘拨一丁。丁多者,以是为率,摘拨下屯。若田地尚有馀剩,官旗军民愿承种者,一体拨与。其抛久积荒,须开垦者,待三年成熟之后,俱照例徵收子粒,就于附近官仓交纳。候有军之日,拨军屯种。
正统十年,奏准南京屯粮,给选操正军及管屯徵粮诸例。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正统十年,奏准凡南京各卫屯田正军选操馀丁屯种,其正粮一十二石,馀粮六石,俱免上仓,供给操军其月粮住支。如本军人丁数少,屯田拨付他军者,仍支月粮。 凡设官管屯,十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专一提督水利及屯田。凡屯种徵折,十年,奏准福州左右中卫,并延平卫屯田,准照民间秋粮事例,每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济边。又减陕西行都司等处屯田子粒,岁纳八石。正统十一年,添设山东督屯。又令天下卫所类造屯田文册。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正统十一年,添设山东按察司佥事一员,提督北直隶屯田。 凡稽查改并,正统十一年,令各处卫所类造屯田坐落地方,四至顷亩子粒数目文册一本,缴合干上司一本,发该管州县以备查考。
正统十二年,减开平卫屯军馀粮二石。
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十二年,令开平卫屯军馀粮六石,减免二石。按《明外史·罗亨信传》:亨信,巡抚宣府、大同。时遣官度二镇军田,一军八十亩之外,悉徵税五升。亨信上言:文皇帝时,诏边军尽力垦田,毋徵税,陛下嗣位复申命之。今奈何忽为此举。塞北诸军,防边劳苦,其馀丁无他生业,惟事田作。每岁自冬徂春,迎送瓦剌使臣,三月始得就田,七月又复刈草,八月以后,修治关梁,计一岁中曾无休暇。况边地硗瘠,霜早收薄,若一徵税,则人不复耕,必致窜逸。军心携贰,谁与共守。帝纳其言。
代宗景泰二年,增设山西屯田副使。
按《明会典》:景泰二年,增设山西屯田副使。
景泰三年,令提督仓场并巡抚兼督屯种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三年,令提督南京仓场并巡抚南直隶苏松等府,及顺天北直隶各府都御史,兼提督屯种。
按《续文献通考》:景泰三年四月,学士商辂上言:边务访得口外田地极广,因先前在京功臣等官,将口外附近各城堡膏腴田地,占作庄田。其诸空閒田地,又被镇守总兵、参将并都指挥等官占为己业,军士无近便田地可耕。夫且耕且守,如汉赵充国、诸葛亮、晋羊祜皆有已行之明效。今日守边之要,莫善于此。若舍屯种之外,而欲边城充实,虽倾府库之财,竭生民之力,奈军士数多,岁月久远,亦难继矣。事下该司议行。是年,又令提督南京仓场并巡抚南直隶、苏松等府及顺天、北直隶各府都御史,兼提督屯种。
按《明外史·商辂传》:时塞上腴田率为势豪侵据,辂请遣官勘覆还之屯军。
景泰四年,添设山东监督。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四年,添设山东按察司副使一员,监督永平等处收支,兼理屯田。
景泰六年,准顺圣地方及沿边空地,拨军耕种。按《明会典》:凡开立屯田,景泰六年,题准顺圣地土肥饶,筑立城堡,拨军耕种,定为则例起科。又议准沿边关营城堡附近空閒地土,将现在关营军士二分,守关一分,屯种,见在守城军士,一分操练,一分屯种。每名拨田五十亩,委官提督耕种,子粒照例上仓。
英宗天顺元年,遣官督屯给直隶、山东、河南军馀屯种。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天顺元年,令本部差郎中四员,于宣府、大同、蓟州、永平、山海等处,提督粮储,兼理屯田。 凡拨军开垦,天顺元年,令京城附近直隶八府,及山东、河南等处荒閒田地,及有人佃种无粮差者,拨与所在卫所军馀,屯种纳粮。
宪宗成化元年,以宣大官牛耕屯有效,敕守臣永遵成法。
按《续文献通考》:宪宗成化元年十月,户部奏:景泰末,宣府总督都御史李秉上言:边城多空地,而守城诸役外,复有閒旷军馀,请量支宣府官银,买牛给与耕种,收馀粮易银,给贫军买马骑操。遂与亿万库支银一万两,买牛给军耕种。至天顺初,有言劳军不便者,行都督杨能等会议俱称,且耕且守,经国远图,而大同、宣府,自罹兵变,人畜荡尽。幸而朝廷大发帑银,买牛给军耕种,边人稍得聊生。今宣府巡抚叶盛复申奏:先年,原买官牛多死,又以馀粮续买,给军耕种,官府不烦督责,军士不致赔偿。此皆官田官牛之效验。然立法非难,守法为难。乞申敕守臣恪守,俾久而不废,庶边事克济。上曰:法既善,宜永遵行。
成化五年,奏准凤阳仓管粮。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五年,奏准凤阳仓粮,令本部监督英武、飞熊、广武三卫屯仓主事,就近兼管。成化六年,定延绥等处屯田草束。
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六年,令陕西延绥等处屯田,每军百亩,徵草二束。
成化八年,延绥巡抚余子俊奏:筑边墙开设榆林卫,垦屯田以守边。
按《明通纪》:成化八年,擢陕西左布政使余子俊为右副都御史,巡抚延绥。子俊奏:筑边墙,开设榆林卫,垦屯田以守边。子俊受命至延绥,相度边地,每徒行数十里,尽得形势。上疏请于沿边一带墩台空处,筑墙建堡,其旧界石一带多高山陡崖,宜依山形,随地势,或铲削,或累筑,或挑堑,延引相接,以为边墙。于是东起清水营紫城砦,西至宁夏花马池,延袤二千馀里,每二三里则为敌台营砦,连比不绝。又于中空筑短墙,横一斜二,如黻月状,以为侦敌避箭之所。凡为堡十二,崖砦八百有奇,墩九十五,几两月而功毕。又请即榆林堡置卫逋兵当勾,及戍南土者之子孙以益之,凡内边旷地,皆垦为屯田,岁获数万石。
成化九年,题准南京御史巡视屯田。又令榆林招募屯田。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九年,题准行南京都察院差御史一员,巡视南京卫所屯田。南京巡屯御史,始此。
凡屯种徵折,九年,令榆林以南招募军民屯田,每
一百亩,于邻堡上纳子粒六石。
成化十一年,令云南按察司佥事兼理屯田。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十一年,令云南按察司总督银场佥事,兼理屯田。
成化十三年,设官专管云南屯田。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成化十三年,添设云南按察司副使一员,专管屯田。
成化二十三年,令山东屯田仍归海道副使兼理。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二十三年,裁革山东按察司管屯佥事,仍令巡察海道副使兼理。
孝宗弘治二年,题准成都屯粮折银。
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弘治二年,题准成都右等卫屯田,每粮一石,折银三钱六分。布政司贮库听支军粮。
弘治三年,奏准河南佥事,提督直隶卫屯。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弘治三年,奏准河南佥事,奉敕提督直隶、安庆等二十八卫屯种。
弘治四年,题准四川官舍田地,拨与军馀耕种。按《明会典》:凡拨军开垦,弘治四年,题准行四川令管屯佥事,将官舍占种田地退出,拨与无田军馀耕种。愿认粮者,亦准与查明分数,照例徵收本色,不许徵银花销。
弘治五年,令清空閒营房屯田给新军,及见军无栖止者。
按《明会典》:弘治五年,令清军管屯官,将原系卫所营房屯地,见在住种空閒等项,逐一查明,造册,在官。候解到新军,及见军无栖止,即将空馀屋地量拨住种。官豪侵占者,行令改正,免罪。若军人自置民间地土,不在此例。
弘治六年,题准屯官子粒违限之例。
按《续文献通考》:弘治六年,题准各都司卫所屯田子粒违限,年终不完者,先将都司及卫所管屯并有屯粮官员之家,截日住支俸粮。若经一年之上不完,将都司卫所掌印并按察司管屯官员,一体住俸。弘治 年,册报天下屯牛之数。
按《明会典》:弘治中,报册屯牛共八万二千九百四十三只。 南京金吾前等二十七卫,共牛五千七百二十一只。金吾前卫、水军左卫、龙骧卫、龙江左卫、镇南卫、龙江右卫、龙虎卫、旗手卫、府军后卫、羽林右卫、骁骑卫、英武卫、江阴卫、横海卫、留守左卫、留守右卫、留守前卫、留守后卫、天策卫、虎贲左卫、广武卫、虎贲右卫、豹韬卫、豹韬左卫、豹韬右卫、鹰扬卫、应天卫。 南直隶徐州等一十六卫,共牛一千九百七十五只。徐州卫、徐州左卫、武平卫、建阳卫、苏州卫、高邮卫、宿州卫、仪真卫、广洋卫、宣州卫、六安卫、邳州卫、扬州卫、大河卫、安庆卫、九江卫。 湖广都司所属瞿塘等四卫,所共牛二千一十八只。瞿塘卫、襄阳卫、长宁守禦千户所、枝江守禦千户所。 河南都司所属南阳等十卫所,共牛六千二百七十三只。南阳卫、睢阳卫、南阳中护卫、陈州卫、颍川卫、彰德卫、怀庆卫、弘农卫、颍上守禦千户所。 伊府仪卫司、陕西都司所属凉州等二十四卫所,共牛一万四百六十四只。平凉卫、镇番卫、山丹卫、永昌卫、甘州左卫、甘州右卫、甘州前卫、甘州后卫、临洮卫、靖卤卫、庄浪卫、西安左卫、西安右卫、西安前卫、西安后卫、河州卫、宁夏卫、宁夏左卫、宁夏右卫、宁夏中卫、宁夏前卫、宁夏后卫、镇裔守禦千户所、高台守禦千户所。 云南都司所属云南左等二十五卫所,共牛一万五千六百五十只。云南左卫、云南右卫、云南中卫、云南前卫、云南后卫、广南卫、曲靖卫、平裔卫、越州卫、六凉卫、临安卫、楚雄卫、洱海卫、大理卫、景东卫、蒙化卫、澜沧卫、腾冲卫、金齿卫、马隆守禦千户所、宜良守禦千户所、阳林堡守禦千户所、易门守禦千户所、木密关守禦千户所、安宁守禦千户所。 山东都司所属济南等九卫所,共牛四百九十五只。济南卫、平山卫、宁海卫、莱州卫、临清卫、兖州护卫、青州左卫、济宁卫、诸城守禦千户所。 贵州都司所属贵州前等二十卫所,共牛二千一百五十六只。贵州前卫、贵州卫、龙里卫、新添卫、平越卫、清平卫、兴隆卫、都匀卫、威清卫、平坝卫、普定卫、安庄卫、安南卫、普安卫、乌撒卫、毕节卫、赤水卫、永宁卫、黄平守禦千户所、普市守禦千户所。 万全都司所属宣府前等一十六卫所,共牛一千一百二十八只。宣府前卫、宣府左卫、宣府右卫、怀来卫、隆庆左卫、隆庆右卫、保安右卫、永宁卫、开平卫、长安岭堡、云州堡、龙门卫、美峪守禦千户所、永宁后卫、龙门守禦千户所、兴和守禦千户所。 四川都司所属成都右等二十三卫所,共牛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五只。成都右卫、成都中卫、成都前卫、成都后卫、宁川卫、叙南卫、泸州卫、重庆卫、利州卫、松潘卫、茂州卫、建昌卫、宁番卫、盐井卫、建昌前卫、越巂卫、会川卫、保宁守禦千户所、青川守禦千户所、大渡河守禦千户所、雅州守禦千户所、黔江守禦千户所、灌县守禦千户所。 辽东都司所属定辽左等二十四卫,共牛五千一百八只。定辽左卫、定辽中卫、定辽前卫、定辽后卫、东宁卫、沈阳中卫、铁岭卫、三万卫、辽海卫、海州卫、盖州卫、复州卫、金州卫、广宁卫、广宁左卫、广宁右卫、广宁中卫、广宁左屯卫、广宁右屯卫、广宁中屯卫、广宁前屯卫、广宁后屯卫、义州卫、宁远卫。 福建都司所属汀州等一十三卫,共牛五千二百八十四只。汀州卫、建宁卫、延平卫、邵武卫、永宁卫、镇东卫、漳州卫、福州左卫、福州右卫、福州中卫、平海卫、泉州卫、兴化卫。 直隶永清等三卫,共牛三千一百一十七只。永清卫、宁山卫、兴州后屯卫。 中都留守司所属凤阳等九卫所,共牛一万二百一十九只。凤阳卫、凤阳中卫、凤阳右卫、留守左卫、留守中卫、怀远卫、长淮卫、皇陵卫、洪塘湖屯田千户所。弘治八年,令除豁广宁等卫屯牛,及折徵福建诸卫所屯粮。
按《明会典》:弘治八年,议准南京广洋等卫,洪武、永乐年间,俵散屯牛无存,每年造报虚册,科害屯军,悉令除豁裁革。 凡屯种徵折,八年,奏准福建行都司所属建宁、延邵三卫都司所属福州左等卫屯田,每石折徵银二钱五分,解京济边。
弘治九年,议准南京屯田赃罚,贮给牛种。
按《明会典》:弘治九年,议准南京屯田御史,问理赃罚等项,俱发屯所附近有司衙门收贮。遇有贫难屯军告给牛种者,查勘支给。 凡督比屯种,弘治九年,题准河南各卫,除正操守关漕运等项,旗军支粮外,其馀革去月粮,悉令屯种,办纳子粒。一应杂差,俱查馀丁应役,准给口粮。
弘治十一年,题准洪川顺圣川屯粮徵折。
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十一年,题准洪川顺圣川地土,每一顷徵粮三石,每分二顷五十亩,共粮七石五斗。照旧徵草十束,于原定草场上纳。愿依前例折银者,听。
弘治十三年,定侵占屯田之罪。
按《明会典》:凡侵占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凡用强占种屯田者,问罪。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馀丁人等,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为民。凡军职舍馀及旗军馀丁人等,若侵种不系用强,或不及五十亩者,依侵占官田问罪,照常发落。
弘治十五年,准京卫新增地亩折徵。又令管屯官造屯册,送后湖交收。
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十五年,议准京卫新增地亩,每粮一石,折银二钱。寻议轻减,每亩徵银一分五釐。在京赴太仓,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纳,放支官军月粮。
凡稽查改并,弘治十五年,奏准后湖并南京户部
及各卫所,俱无屯册。将今次清过屯田,行令管屯官,各造册送后湖交收。仍将屯田顷数,刻记碑阴,以图经久。
弘治十六年,准浙江屯田折徵。
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十六年,题准浙江除昌国卫田亩数多,温州卫田地膏腴外,其馀各卫所屯军,全纳子粒六石者,每年本折中半,每石徵银二钱五分,附有司官库收贮备支。
弘治十七年,定成都、山东等卫所折粮则例。
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十七年,议准成都右等卫所屯地山冈瘠薄,难纳本色,每石折银三钱。又议准山东登莱沿海瘠地,照轻科则例,每亩三升三合。弘治十八年,令归并武平卫屯入南直,又除豁河南屯田。
按《明会典》:凡稽查改并,弘治十八年,令直隶武平卫屯粮,归并南直隶管理。其河南屯田册,除豁。
武宗正德二年,令新增屯田,每亩徵银一分五釐。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正德二年,奏准各卫所新增屯田,每亩徵银一分五釐,赴邻近有司交纳,间月放支官军月粮。
正德三年,始差御史一员,督理北直屯田。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正德三年,题准每岁选差御史一员,请敕督理北京并直隶卫所屯种,比较子粒,禁革奸弊。年终更替。北京巡屯御史,始此。
正德六年,题准各卫所屯田子粒,违限不完者,按察司以下官住俸。
按《明会典》:六年,题准各都司卫所屯田子粒,违限,年终不完者,先将都司及卫所管屯,并有屯粮官员之家,截日住支俸粮。若经一年之上不完,将都司卫所掌印,并按察司管屯官员,一体住俸。
正德七年,添设湖广参政副使督屯。
按《明会典》:七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政一员,按察司副使一员,提督屯田。
正德八年,令各处添设佥事督屯。
按《明会典》:正德八年,令各处按察司,原无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设佥事一员。
正德十年,奏准南京屯田银两,及造册之例。又添设陕西副使,专督水利屯田。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十年,奏准各卫新增屯田银两,俱赴本部银库收纳,照例放支。 又议准各卫屯粮,递年取获通关备由,造册,俱送总督衙门,类齐,差人奏缴。不许仍前,指称解册解力盘缠,科害屯军。 又按《会典》:十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专一提督水利及屯田。
正德十一年,添设山东按察司佥事督屯。
按《明会典》:正德十一年,添设山东按察司佥事一员,提督北直隶屯田。
正德十五年,令各卫屯粮屯军,自纳湖广新增田,以七分拨军舍承种。又令南京户部,先时验灾。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正德十五年,议准将各卫屯粮,照数均派,江北应天、横海、 龙虎三卫仓,令屯军径自上纳,免其赴部告判。 凡拨军开垦,正德十五年,题准湖广各卫所新增田地,以十分为率,减除三分,其七分拨军舍承种纳粮。 凡稽查改并,十五年,题准每年七月,南京户部预委主事,都察院委御史各一员,会同过江,验看屯田。果有被灾去处,即时督同军卫有司,踏勘轻重,分数造册奏请。不许屯军临时告灾,以图冒免。
正德十六年,议准锦衣等卫新增田亩,加银。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正德十六年,议准锦衣等四十二卫新增田地,每亩加银一釐,以补府军左卫等一十四卫屯田坍江无徵之数。
世宗嘉靖四年,准南昌卫饶州抚州千户所屯田,许令江西屯田佥事带管。
按《明会典》:嘉靖四年,题准将南昌卫饶州抚州千户所屯田,坐落池州府地方,许令江西屯田佥事带管。凡词讼干屯政者,听其综理。仍给关防,以便行事。嘉靖六年,诏限军田,以刘天和督甘肃屯政。
按《明会典》:凡拨军开垦,嘉靖六年,诏各该巡抚督率管屯方面等官,查勘卫所屯田。其官舍军馀占种年久故军之田,仍与领种代纳粮草。如军见存无田者,即令退还本军为业。其领种故军之田,一人止许一分,一户止许二分,其馀俱令退出。
按《明外史·刘天和传》:嘉靖六年,以佥都御史督甘肃屯政。奏言:肃州堡砦疏薄,贼易攻剽,故屯田日废。今括本卫丁壮,及山陕流民,可得四千五百。中多矫健善战者,请于近边密置墩台,增其楼堞,俾居中耕牧,遇警保寨,庶贼至无所掠,而屯作可渐广,即甘凉、庄浪诸边,皆可推也。寻奏行弊当革者五,曰禁掊克,惩占役,清湖场,审派拨,核侵渔。利当兴者五,曰广开垦,增墩堡,给牛种,兴水利,恤屯兵。由是田利大兴。嘉靖七年,令陕西诸省查革军伴,并招游民游僧耕沿边地,兼给农器。
按《明会典》:凡开垦,嘉靖七年,令陕西、山西、山东、北直隶沿边提督、巡抚、都御史查革军伴退回原卫所,并招辑游民游僧,编堡定户,以耕边地。 凡农具,七年,令陕西、山西、山东、北直隶沿边,有司给堡户农器。嘉靖八年,专设都御史查理屯田,及定开垦徵折诸例。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题准在京并直隶各卫所屯粮,照南直隶事例,差御史一员,领敕清查,三年一替。其原设屯田佥事,裁革。后以屯田牧地岁久法弛,设都御史专一查理。后复罢之。 凡开垦,八年,题准甘肃等边,凡开垦水地者,不分额内额外,俱照例三年方行起科。南北山地,听其尽力开垦,永不起科。各该将领卫所,不必别佥屯丁,将所管步兵,比照凉州定规,查给牛种,委官统领团种。其将领垦田百顷以上者,抚按奖励。三百顷以上者,奏请擢用。备禦官军每年正月初一日上班,愿垦田者,分拨永昌、古浪、甘肃、山丹等卫所荒田尤多去处,查给牛种犁铧,给与本色行粮,即委领班官员,统率团种。领班官能垦田者,照前例奖励擢用。 凡设官管屯,八年,题准南京卫所屯田地方广阔,巡屯御史周岁不能遍历,请给敕印,定限以三年为满。又题准在京并直隶各卫所屯种,照南直隶事例,都察院差委御史一员,领敕清查,三年一替。其屯田佥事裁革。 凡屯种徵折,嘉靖八年,奏准浙江兰溪所屯田,并象山县民带种本卫中前千户所屯田,照有司秋粮折银事例,每石徵银二钱五分。又令蓟州三十三卫所,先年丈出屯粮馀地,自八年以后,比照通州等卫地亩减徵事例,每亩徵银一分五釐,解纳蓟州库,以备官军折俸。又令辽东各卫所,除见种屯田每五十亩办纳屯粮一分外,其馀关银粮样田粮,并赡军养马奏讨等项各色,悉与革除。 凡拨军开垦,八年,议准甘肃等处屯田,除见种成熟,不许更换外。今后凡有荒芜堪种地土,止论人丁于一卫之内,许令附近有力屯丁告顶。其卫所拨补,务查屯丁住居,先尽本渠分地土,不许隔远及将无影地土虚拨,致令包赔粮则。
嘉靖九年,议准南京屯田诸例。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嘉靖九年,议准南京镇南等卫荒芜屯田,不拘军民僧道之家,听其量力开垦。待成熟之后,照旧纳粮,仍令永远管业,不许补役复业者争告。 又奏准南京镇南等卫,召佃荒田,听其量力开耕,不必拘一人一分之例。 又议准南京镇南等卫屯田坍江者,尽与除豁。久荒者,减作轻科。其新增田,每亩原纳银一分六釐者,量加银五釐三,则熟田内每亩原纳米三升三合者,升科五升三合五勺。抵补额数。 又议准各卫管屯官员,拖欠屯粮住俸者,如系荒田粮,应除免,准与开俸,其熟田照分豁灾伤事例,酌量欠粮多寡,分作三分。一年之间,纳完一分,方许开俸。馀二分,限以二年纳完。不完,仍旧住支。凡屯种徵折,九年,题准南京各卫新增田,每亩止纳银一分六釐,似为过轻。令每亩量加五釐,熟田内每亩止纳三升三合者,升科五升三合五勺,以备欠额新增地亩银。至是每亩徵银二分五釐。
嘉靖十一年,题准补足定辽卫所屯粮原额。
按《明会典》:凡处补折抵,嘉靖十一年,题准定辽左等二十五卫所掌印管屯等官,将关银样田参究地亩赋税,巡抚续选升官,寄籍起科,越界等项粮料,改作屯田粮料,补足原额屯粮二十五万九千九百馀石之数。出给该所印信票帖,付各纳粮军馀,依期赴仓上纳,仍行辽东总理郎中,严督都司卫所掌印管屯官,照数追徵。
嘉靖十二年,令贵州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屯田水利。又定福建等处屯粮徵折,及督比屯粮之例。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十二年,题准贵州屯田、水利二事,责令各该分巡官,各照地方管理,提学官不必兼管。 凡屯种徵折,十二年,议准福建建宁左右卫屯田,不论旧额新增,会计除彀成化年间实徵本折旧数外,左卫踏出实有开荒田三十六顷五十一亩,该增粮六百一十六石二斗。右卫有开荒田一十五顷三十三亩,该增粮三百一十一石八斗。照例每石折徵银二钱五分,与同旧额折色解京。其该纳本色田粮,仍每石折银三钱五分,通融给军。其馀折补并荒陷不堪、无种无徵粮田,尽行停徵。 凡督比屯种,嘉靖十二年,议准各该抚按官,选委指挥千户催督屯田钱粮,其掌印巡捕领操上运等官,不许朦胧营管侵盗。仍选有司佐贰官一员,协同收支,互相觉察,毋得和同侵剋。其有升迁去任,申呈抚按交代,方许离任。
嘉靖十三年,准陕西、河西地方开垦。又定折抵侵占之例,及添设南京屯田都司。
按《明会典》:凡开垦,嘉靖十三年,题准陕西、河西地方多有可耕之田,限于境外无人敢种,通行巡抚等官,查照国初壕墙边界,筑浚高深可耕之田,尽令开垦,给与牛种,拨人佃种。岁熟,但收牛种,原值应纳税粮,缓以年岁,然后量地起科。 凡处补折抵,嘉靖十三年,题准广东广州左等六十一卫所屯田,如遇借力征守,其该支月粮,每月扣五斗或一石,折抵该纳屯粮。 凡侵占禁例,嘉靖十三年,题准陕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为军职及庄浪人等买种代种者,悉照红牌事例问罪。 凡南京屯田,嘉靖十三年,添设都指挥一员,巡视飞熊等卫屯田。
嘉靖十四年,发太仓银,与甘肃军民收买牛只犁铧。又拨南京锦衣卫屯粮于滁州仓上纳。
按《明会典》:嘉靖十四年,令发太仓银六千两,与甘肃佃种荒田军民,收买牛只犁铧。其牛只秋成,不必收价,责令喂养。如有倒死盗卖,严行追补。遇事故顶阙等项,务将原给牛犁告官,随田交割。 凡南京屯田,十四年,题准南京锦衣卫屯粮内,拨五千二百三十一石,于滁州仓上纳补足该卫岁用欠数。遇有闰月及或灾伤,听巡抚衙门径自处补,以省输挽。
嘉靖十五年,议准南京屯田户由。
按《明会典》:凡稽查改并,嘉靖十五年,议准给南京屯田户由,每十年一造。 又按《会典》:南京屯田,十五年,题准南京锦衣卫等四十二卫,各屯田逃故坍江等项,即与查豁开垦,轻则量为升科,以足原额。军民人等承佃者,果有军人告复原业承种,不许冒占。如无告复,照旧管业,无拘一分二分事例,以起纷争,递年徵粮完纳,给与户由一纸执照。以后十年一次,清审改造。著为定例。
嘉靖十九年,令清军御史带管各省屯田。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十九年,令清军御史带管各省屯田事宜。各该管屯副使佥事,并分守官,悉听节制。
嘉靖二十年,令天津等卫新增地租银,依期徵纳。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二十年,议准查勘过天津等一十卫所新增地一万四千五百二十六顷零,除荒碱水占不堪外,实堪种徵银不等地六千五百七十四顷二十九亩七分零,该徵租银九千六百一十两二钱七釐九毫六丝五忽。照则依期与原额屯种,一并徵纳。
嘉靖二十二年,免各边垦荒地租徵南赣屯粮。按《明会典》:凡开垦,嘉靖二十二年,题准各边抛荒地土,不拘将帅军民,开垦成业,即为己产,永不起科。其旧曾起科,积荒年久者,仍要用力开垦成业,应纳子粒,一体蠲免。成熟地土,递年纳粮。管业者,照旧耕种徵收,以足边饷。其有相应修筑城堡,拨军防护去处,悉听从宜处置。 凡督比屯种,二十二年,题准将南赣所属卫所屯粮,令屯田道派定,呈报御史,行各兵备道就近督徵。
嘉靖二十四年,定择官管屯诸例。
按《明会典》:凡管屯官,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遇考选军政内,有武艺不精,而廉干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为期,方得迁转。每年终,将该屯粮斛已未完数目,开造文册,一样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门,一送该卫户房收贮,一自执备照。如遇年月该迁,预申督理衙门,就令将任内卷册,交付后来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许离任。若有朦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问以沈匿枉法罪名。其各该上司官,不系前拟,擅自改调差委者,许屯田御史参劾。 凡设官管屯,嘉靖二十四年,令各卫屯田,有管粮通判处,行通判带管。其无通判处,行各该兵备官带管。 凡稽查改并,嘉靖二十四年,令各该管粮郎中、主事,严督监收委官,及仓攒人役,收受完日,填写循环文簿,季终送管粮官处,倒换稽考。如有插和情弊,事发,从重问拟。亏折之数,就令监收委官,及经该官攒人役均赔。其查盘官受贿容隐,一体究治。
嘉靖二十五年,甘肃巡抚杨博请复河西屯田。按《续文献通考》:嘉靖二十五年,甘肃巡抚杨博请修复河西屯田,分浚龙首渠故道,听民菑畬,宽以十年而后徵租,贷以牛具谷种。人争应令,垦田万馀顷。按《明外史·杨博传》:二十五年,超拜右佥都御史,巡抚甘肃。博以足边莫善屯田,而屯政不举,由催科扰之。种未入土,名已登册,往往逃去。乃奏请募民垦辟,永不徵租。其旧常徵租而复荒者,一体蠲除。诏旧田蠲除十年,馀如博议。由是屯利大兴。又凿龙首诸渠,借公帑三万金,置耕具,募民垦田万馀顷。
嘉靖二十六年,山西巡抚杨守谦请开营田。诏以实行。
按《明通纪》:二十六年正月,山西巡抚杨守谦奏偏头老营二所馀地一千九百馀顷,堪为营田,内省京运,外严防守。且举副使张镐为提督,通判张应麒为总委官,欲久任责成,其牛种皆取自本省。又拟照盗沿边钱粮禁例,以防侵盗。户部覆守谦综理周密,且官摄而事省,费半而利倍。若各镇营田皆举行如守谦,则兵食可足,而帑积所省多矣。诏以实行。
嘉靖二十九年,令补逃绝屯军。又选风力重臣二员,督理直隶、山西屯政。
按《明会典》:凡逃绝屯田,嘉靖二十九年,题准每逃绝一分,即召募卫所空丁一名,顶补屯军名伍领种,于农隙就屯所附近空閒处所操练。巡屯御史不时巡历较阅,其操练器械,听令自备。补过军人名数,造册,送本部存照。有事,听本部照册调发,工部给与器械。
凡设官管屯,二十九年,令选风力重臣二员,督理
北直隶、山西宣大屯牧。
嘉靖三十一年,定比较屯田官降罚之例。
按《明会典》:督比屯种,三十一年,令比较屯田官员,见徵子粒有不完三分者,住俸。监并家属五分以上者,参问。一年之上不完者,革去见任。侵欺者,比照私役军人事例,五分以上降二级,以下降一级。
嘉靖三十八年,定管屯官之制。添宣大管屯同知一员。又除豁大同加增银两。
按《明会典》:三十八年,题准屯田官各该衙门,不得坐名差遣。如遇迁转缘事等项,就于见任军政官内,选精壮勤干官员暂管。候推选之日,照例会官考选。管屯官不许营求别差,希图推调。亦不许将见在耕种屯军,擅自差派,领运驾船,帮贴城操等项,以妨屯务。违者,听巡按御史参究。 凡设官管屯,三十八年,令宣大添设同知一员,专管屯政。 凡屯种徵折,三十八年,议准大同屯田,折粮五万三千五百二十石七斗七升零,原折银一万六千七百八十五两七分零,通融折纳,惟期不失原数。其加增银两,尽行除豁。嘉靖三十九年,差御史查理山陕屯田,除豁南京粮银,又定管屯官住俸之例。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九年,奏差监察御史二员,一往山西、宣大、雁门等处,一往陕西、甘肃、延宁等处,查理其昌蓟等州责之直隶管屯御史。 凡南京屯田,三十九年,令南京金吾前留守中镇、南虎贲左四卫坍江田一十四顷三亩三分四毫粮银,照数除豁。仍将三十六、三十七年分共收升科粮一百八十九石零,抵补旧额。 又题准管屯官屯粮不完,次年正月初一日住俸。一年不完,该卫掌印官住半年俸。指挥以通卫完千户以通所完,百户以本所完通关到日为始开俸。
嘉靖四十年,题准宁山卫屯田,仍归山西开除。按《明会典》:凡稽查改并,四十年,题准山西宁山卫平定所屯田,坐落直隶地方,行直隶屯田御史管理,仍于山西屯田册内开除。
嘉靖四十二年,令勘豁羽林等十卫屯粮,以虎贲等卫升科者补足。
按《明会典》:南京屯田,嘉靖四十二年,令南京羽林右、留守中、水军左、金吾前、广洋、金吾后、府军右、应天、太仓、镇海十卫坍江坍海田荡五十顷三十三亩零,勘果无徵,将该卫应纳税银除豁,仍将虎贲右等卫额外新升科田粮内,补足旧额。
嘉靖四十四年,丈勘真定等卫所定徵银之数。按《明会典》:凡屯种徵折,四十四年,勘过真定卫实在地五千一百五十二顷八十六亩六分七釐五毫三丝。其堪种地,每亩徵粮二升五合六勺,徵银九釐。沙薄下地,每亩徵粮一升三合三勺,徵银五釐。神武右卫左后前中所原额军粮一千五十石六斗六升九合五勺,银一百六十八两八钱二分四釐八毫。今丈勘均徵粮八百八石二斗一升九合三勺八抄九撮七圭,均徵银四百二十二两三钱七分八釐。
穆宗隆庆元年,以完粮分数,定屯官降罚之差。又准诸臣言蓟辽山陕屯田事宜。
按《明会典》:凡拖欠屯粮降级,隆庆初,议准各卫所屯粮,通限当年完足。如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级,掌印官住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级,革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级,戴罪管事。其住俸降俸官,俱不许别差,通候完至九分以上,住俸者方准开俸。仍将住过日期,查照补支。降俸者,准复原俸,止以完报之日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级,仍调边卫。在边卫者,改极边。俱带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级,革任,差操。都司掌印官,总计所属卫所完欠分数,一体查参。如各官或新任或署理,计其经手年月扣算,不得一概偏累。
按《续文献通考》:穆宗隆庆元年,吏科给事中郑大经言:蓟屯当量地利而定其则,辽屯当改营田而足其额。此兴复屯政之大较也。而根本之地,则当轻徭省赋,劳来失业者,如额外之徵求,武官之侵剋,禁厂庄田之豪占,宜尽行裁革。从之。陕西都御史杨巍奏:屯田给种,徵税,别无差役,不得比民田诏蠲之例,宜行各边如旧输纳。诏可。六月,兵科给事中张齐言:宣府牧马,草场屯田团种等地,往以勋臣内官为镇守总兵,各佃种数十顷,收租以充公用。后虽奉旨革回,而占田如故,吏莫敢言,遂以开愚民投献之端,为奸人逋逃之薮。请一切清理还官。上令巡按御史查追,具奏如有势豪私占者,以名闻,不得故纵。十月,御史李叔和言:辽东屯田半废,近行营田之法,拨军耕种,致行伍空虚。且岁收田租,止备修边工费,而各军支给粮饷如故,有损无益。盖此法止可行于河西人少之处,若河东地方人稠,当广召种之,令授田徵税,悉抵岁饷,以省内输,简回壮勇,以实行伍。仍特敕寺道诸臣董之,如内地屯田之制。从之。山西巡按周咏奏:阳和、高山二卫,雨雹害稼,请蠲田租。户部覆各边屯田原无蠲租之诏,宜将二卫灾重者,每石折银二钱五分。报可。
隆庆二年,分别卫所管屯官贤否,及宣大开垦徵折之例。
按《明会典》:隆庆二年,题准两京并各省卫所管屯官,不拘指挥、千户,察其才力大小,屯粮多寡,分委隔别卫分,催徵依期完解,每年考选分差之后,各该御史,仍将委定卫所,并选过官员职名,呈院咨部,以别贤否。 凡设官管屯,隆庆二年,差都御史三员,一督理江南,一督理江北,一督理山西等处各屯政。后罢。凡拨军开垦,隆庆二年,令宣大开垦田已成业,每十顷内,给将官五十亩,以为养廉之资。若副参开种不及一百顷,守备以下不及一十顷,参论戒饬。 凡屯种徵折,隆庆二年,令宣镇屯种官地,每亩原徵粮不及一斗者,照旧徵纳。如一斗以上者,亦以一斗为止。其地亩起科,新增牧地等项田土,应徵粮石,酌量定为三等。除本色照旧,米豆中半折色,照各城堡月粮则例上纳。该镇屯田地亩等粮,以原额为准。以后虚增粮数,尽行除豁。将来徵收,务足一十八万四千五百三十五亩之数。
隆庆三年,给宣大兵备守巡敕专理屯田,北直归并印马御史兼领二敕。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隆庆三年,令给宣大兵备守巡敕书,专理屯田,听巡按御史举劾。 凡屯种徵折,三年,议准将保德所屯粮,照依先年旧规,每石徵银五钱。永宁州马房等处屯田,系原额者,照旧徵银八钱。系新增者,改徵三钱。依期照数完纳。 又按隆庆三年,题准北直隶屯田归并印马御史,兼领二敕,三年更代,准作大差。
隆庆四年,定各边自垦田地例。
按《明会典》:凡拨军开垦,四年,令各边有自垦田地,照永乐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果岁增粟十万、五万石,自垦至百顷千顷者,重加升赏。
神宗万历元年,令巩昌同知、临洮通判,分理屯田。又定屯粮未完管屯官降罚之制。
按《明会典》:凡设官管屯,万历元年,令巩昌府清军同知、临洮府管粮通判,各加管屯职衔,分理应隶卫所屯田。 凡督比屯种,万历元年,题准各卫所屯粮,通限当年完足。如未完二分以上,管屯官住俸,督催掌印官姑免。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级,掌印官住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级,革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级,戴罪管事。以上住俸、降俸等官,俱不许别项差委,致滋规避。通候完至九分以上,住俸者方许开俸。仍将住过日期,查照补支。降俸者,准复原俸,止以报完之日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级,仍调边卫。系边卫者,改调极边卫分。俱带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级,革任,差操。都司掌印管屯官,总计所属卫所完久分数,一体查参。
万历四年,抚臣庞尚鹏、王遴上屯田事宜,诏俱允行。又诏各边自垦田,永不起科。其增多者有赏。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四月,总理巡盐抚臣庞尚鹏,条上甘肃屯田事宜:一、清拨补。言屯丁有力者,多取美田自便,而弃硗瘠者。以苦贫弱宜照近题号纸事例,分别荒熟,酌量丁力,因人授地,因地徵粮,庶无偏累。一、给牛租。言河西一镇,惟肃州卫有牛种之资,故所垦田独多,宜仿其法,动支民运折银,以业贫民。责以三年还官,而还收其息。以后愿得牛种者,即以所收息给之。一、广屯种。言边徼閒田,宜责令将官,督军开种,因租为饷。其馀人户愿受田者,召为土军,免其赋役,止令防守。一、兴水利。言屯田可通水泉者,宜委官修沟渠,以时蓄泄。因循废阻者,重罪之。一、豁虚粮。言往年清理屯粮,多增虚数,而庄浪、西宁之间尤甚。宜查豁以固人心。一、权本折。言西宁谷贱,军士利于得银。庄浪谷贵,军士利于得谷。宜将庄浪年例银,解西宁,而以西宁粮运庄浪,此有无相资两利之便计也。其输挽之费,令彼此会通,毋互生嫌疑。一、缓徵科。言极边荒田,力能远耕者,听为世业,毋得徵粮。部覆权本折一事宜,下抚按议。馀悉如尚鹏言。诏允行之。七月,宣府抚臣王遴奏上清理屯田事宜:一屯田官地,宜以丈量实数为主。其他亏少荒芜之数,尽行除豁。徵粮无过一斗,如田少粮多,则加派地亩粮足之。一、专种官田,宜悉如屯田则例,一切香火新设,召佃所少之数,即不能清。如原额,宜姑存其名,亦以屯田之法行之。一、地亩起科,新增牧地等项田土,虽军馀开垦,亦多所隐占。故其数溢原额,宜总名曰地亩,以实徵数分粮为则。北路稍减,南路稍增。东西中三路如故,仍兼派本折以宽之。一、屯团地亩等粮,自今以嘉靖十一年所入一十八万四千五百三十石为准,有虚增者,悉汰除之。一、赡军地土,乃国初优恤边卒之意。岁久湮没,或私相卖买,欺隐滋多。宜并入地亩。一、类徵粮以补屯额。一、抛荒地土,宜召民佃作。初年免徵,次年每亩徵黑豆五合。三年以后,全徵。每亩黑豆一升而止。乃许为业,勿丽军储。一、公务驿传地所入,计银三千馀两,以充抚臣公费。自改为军饷,而抚臣不得用以飨士,军兴一切,安所取给。臣以为,仍旧便,其每亩有徵银五分,或三分,无复改易。户部上其议,得旨允行。是年,庞尚鹏奏清理辽东屯田事,切惟辽东京师左臂也,一面濒海,三面与敌邻。惟山海关通一线之路,与内地相接,舟车商贾之入,利岁不能十一焉。故上之所以给军需,下之所以供岁事,舍耕稼之外,无他策矣。地多沃壤,鲜赋税,常薄种而广收。独其人不习蓄藏,一遇荒年,无路乞籴,辄相继填沟壑。且先年既改屯军为操军,兵荒相寻,册籍消耗,耕作之徒,率归舍馀,屯军已尽废矣。举千里旷土,皆欲同时兴耒耜,其势能乎。近赖抚臣劳来安集,宽召种之令,人皆翕然就之,始知有生民之乐。但辽河以东,人多辐辏,渐可招徕。惟河西地方,屯堡萧然,十室九空。其间附城而居者,复有操备送迎之苦,劝相开垦,当为渐图。若不因地制宜,曲加存恤,恐岁月迁延,污莱犹旧。虽有良法,亦徒托诸空言而已。臣亲历边陲,督同各该寺道,从宜计画,及会同抚按衙门,更相考订,共要其成。乞敕该部再加参酌,如臣言可采,覆请施行。是年,令各边有自垦田地,照永乐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果岁增粟十万、五万石,自垦至百顷、千顷者,重加升赏。
万历九年,诏行抚按题参管屯官事例。
按《明会典》:凡督比屯种,九年,题准通行各抚按官,以后题参卫所掌印管屯各官,查果屯军消乏,屯地荒芜,粮必难完,从实具奏,始准比照有司凋疲地方事例,递为减等降罚。
万历 年,册报天下屯牛之数。
按《明会典》:万历间,册报屯牛,共五万三千一百六十四只。辽东都司,五千一百三十一只。山东都司,三百九十五只。福建都司,四千三百九十二只。福建行都司,二百五十六只。广西都司,四百五十九只。贵州都司,二千一百五十六只。四川都司,四千七百七十一只。四川行都司,八千五百六十六只。湖广都司,五千四百三十一只。湖广行都司,一千六百三只。山西行都司,一千一十九只。万全都司,一千三百八十五只。陕西都司、宁夏左屯等卫,共一万四千六百九十只。直隶宁山卫,一千八百二十一只。直隶兴州后屯卫,八十九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