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八卷目录
兵饷部汇考四
明三〈孝宗弘治十则 武宗正德十三则 世宗嘉靖三十八则 穆宗隆庆六则 神宗万历九则〉
明三〈孝宗弘治十则 武宗正德十三则 世宗嘉靖三十八则 穆宗隆庆六则 神宗万历九则〉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八卷
兵饷部汇考四
明三
孝宗弘治元年,定山东沿海月粮,本折各半。又准冬衣布花之例。按《明会典》:凡月粮,弘治元年,令山东沿海卫所官军月粮,上半年支本色,下半年折色,每石折银二钱五分。 又按《会典》:弘治元年,题准冬衣布花,在京差给事中、御史等官四员,南京差给事中、御史等官三员,分投散给。完日,各将临赏扣除布花锭钞,分送五府经历司,及亲军卫所,送各卫掌印官处,照数秤验明白,发库收贮,以待下年辏赏。俱定限本年十月以里,关给兑足,不许过期。原委官员造册复命,各存青册一本,送本衙门收,候次年差官会赏之时,交与各官,查对扣除数目给散。其直隶并山西、陕西、万全、大宁、辽东都司卫所,各有巡抚、巡按并管粮郎中等官,见在合行各官,就彼提督都司会所委官,唱名给散。毕日,各另造册奏缴,在京在外提调给赏委官,务要用心关防,禁革奸弊,俾各军士均沾朝廷实惠。布花钞锭,不致短少。如有侵欺、借贷、抵换及迟延,至本年十二月终,不行造册关支,有误军士禦寒者,就将该赏布花钞锭,照本部题准事例,俱各住支。仍将经该旗吏人等拿问如律,于碍职官指实,参奏提问。
弘治二年,定各军匠月给及奏准沿边征哨等军行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弘治二年,令尚宝监选到锦衣卫军匠幼丁,月支米一石。 又令交阯人兵仗织染局上工者,月支米一石。 又令御马监养鹰馀丁月粮,添为五斗。 凡行粮马草,弘治二年,奏准沿边各卫所征哨,并按伏备堡等项官军,出百里之外者,俱日支口粮一升五合。都指挥与把总等官,日支廪米三升。备禦官军,日支行粮一升七合。马日支料三升,草一束。在营,草料住支。如在百里之内,起关滥支廪米、行粮、口粮者,听巡抚、巡按官参奏。
弘治三年,令万全卫所俸粮折色,照大同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弘治三年,令万全都司所属卫所官军俸粮折色,照大同例,每年会计山东、河南并大名等府税粮折布,户口食盐钞钱,摘拨解赴管粮官处支给。
弘治四年,革留守各都司及南直京操军行粮。按《明会典》:凡行粮马草,弘治四年,革中都留守司各都司,并南直隶卫所京操官军沿途口粮。如有私起关文支给,及买头人等,通同有司驿分官吏应付者,领班管操官员,调发边卫差操旗军,及有司驿分,俱坐盗支官粮罪。
弘治五年,准以蓟州库银折给布花。
按《明会典》:凡月粮,弘治五年,题准将蓟州库贮银内布一疋,折银二钱五分。花一斤,折银七分。给军自买。弘治九年,定内外带领关支人数。
按《明会典》:凡行粮马草,弘治九年,令各边内外官带领关支廪给口粮头目镇守,不过五名。分守并守备,不过三名。
弘治十三年,严诡名占窃籴买召纳之律。
按《明会典》:凡籴买召纳,弘治十三年,题准凡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开立诡名,占窃转卖取利者,问发边卫充军。干碍势豪,参究治罪。弘治十五年,议准辽东粮米折色,及差官查盘盐利赃罚银两。
按《明会典》:凡月粮,弘治十五年,议准辽东米贵,军士月粮折银,每石加银三钱五分。其放银六钱,至次年七月照旧关支。 又议准辽东官军俸粮,自十六年正月以后年分,俱银米间月关支。 凡收掌支放,弘治十五年,令各边除库藏银两,有添注注销事例外,各该巡抚衙门,及有自行处置盐利、冠带赃罚纸米等项银两,就委各该守巡官管理出纳,附写卷簿,用印钤盖,只许军门赏功、修城器械等用,不许别项花费。三年一次,差科道官查盘。
弘治十七年,奏定各项月粮及边关召买之例。按《明会典》:凡月粮,弘治十七年,奏定榆林等各营堡夜不收,每名每月于月粮之外,加二斗。如粮不敷,给银一钱。 又令内府亲招局匠厨役,原支月米一石,各减三斗。 又议准宁夏卫灵州千户所土达旗军,并选壮丁备冬,俱支米五斗。 凡籴买召纳,十七年,议准黑谷关曹家寨有警,关粮不便,就彼召买米豆收贮本营,见空官屋,委千百户一员掌管,遇警支用。若过三年,支未尽数,放与本营及附近军马,另行照数改拨,每三年一次,以陈易新。
弘治十八年,议减内府南京各匠役支给,又令查勘辽东各项军月粮布花,及出征行粮之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弘治十八年,议定内府各色旧役军匠,每名减米三斗。 又令南京送船馀丁各色匠役人等,每月口粮减半支给。 又令查勘辽东各该达官头目乡导,其归附并子孙代役者,俱照例食粮二石。其年远无查系镇巡等官,收充者,与军士一体食粮一石,并赏赐布花。子孙愿继者,听。不愿者,就与除豁。正军守台者,止支月粮一石,免支口粮。馀丁守台者,与舍丁一体支行粮四斗五升,赏赐布花半分。
凡行粮马草,十八年,令今后如有出战,夹带私马,
及虚报驮马者,听巡抚管粮官员,将冒支军人问拟侵盗官粮罪名。该支行粮马草,如勒要新米,将草束倚势乱扯作践者,以那移出纳打搅仓场论罪。仍将把总等官指实参究。
武宗正德元年,定内外卫所放粮违限之例。又题准将宣府等各路,分三等量加折银。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德元年,令在京在外各卫所坐委放粮官,遇勘合到仓,即率令军赴仓关给。如有故意推调,以致违限四十五日之外者,将委官及本卫掌印佥书、首领官吏,应支俸粮,查照违限日期,扣除入官。各该官军月粮,仍令本卫另委的当官员监放。若各该军士,果有延挨情弊,照例一体扣除。 又题准将宣府北路、独石、马营、青泉、云州、镇安、镇宁等堡孤悬口外,及大同右卫霜早地寒,为一等,每石比常量加折银,不过七钱。四海冶、赤城、龙门、雕鹗、滴水崖、金家庄并中路葛峪等堡、西路万全、左右怀安等卫、沿海洗马林、柴沟堡西、阳和、大同左、威远、平卤、井坪、怀仁等卫所、并二镇、会城、阳和、天城为二等,每石不过六钱。朔州、应州、浑源、山阴、马邑、蔚州、广昌、顺圣州东西二城、保安、怀来、隆庆、永宁为三等,每石不过五钱。 又题准白羊口新添舍馀,通取回卫,食粮五斗。正德三年,罢送各边年例银两。
按《明通纪》:正德三年冬,罢送各边年例银两,边储因是益缺。盖自成化间,开设榆林卫,巡抚余子俊增置城砦,陕西民供不继,奏送江南折粮银,以补不足。然初亦依江南原折银例,每米一石折银二钱五分,放支军士。其后大同等边缺乏,亦暂送银补足,数皆不多,未有以万计送者。至弘治间,户部尚书叶淇奏改商人赴边纳粮中盐之法,令纳银运司解印,分送各边。自此各边始有年例银两,多至数万,其实不过以补商人赴边上纳之数耳。然送银各边,而边方米价涌贵,市粜艰难,不如商人报中上纳本色之犹为得实益也。今革罢之,边储安得不缺。
正德四年,准隆庆卫营匠,照京匠关支。又以淮关船料拨泗州月粮,及山东、河南等秋粮,赴边纳银。按《明会典》:凡月粮,正德四年,奏准隆庆卫军士系内官监营办匠者,月米每月另造小册送部,照依京匠定拨仓廒关支。遇放折色银两,一体施行,布花仍在该卫关支。 又议准泗州卫久缺月粮,将淮安钞关船料,本年秋冬二季,暂令折银,就留本处给军。 凡拨运本色,正德四年,议准宣府坐派山东、河南、北直隶司府州县秋粮,照旧徵本色赴部,倒文,径赴本边上纳。年例银两,照旧解送彼处,召商籴买。
正德五年,准延绥墩军每日给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德五年,议准延绥镇墩军,除月粮一石外,比照夜不收事例,每日给米一升,或与折银。如不在墩,免给。
正德六年,定涿鹿二卫旗军月粮折色钱钞,及陕西边粮照价籴买。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德六年,令涿鹿二卫旗军,未关月粮折色钱钞。弘治十五年以前,每米一石,折钞十贯。弘治十六年以后,每米一石,折钞二十贯。每钞一贯,折钱二文。于涿州库积有包儿布疋、铜钱、皮张、衣服等物,计钞估计折支。东胜右等卫,亦照前例,于永平等府大润等四库关支。 凡籴买召纳,正德六年,议定陕西起运各边粮草,照依时价,解银籴买上纳。每州县各委佐贰官或首领一员管押,每府佐贰宫一员总理。
正德七年,奏准四川、江西、辽东等处年例赏赐。又定徐州、德州等官军月粮,及边军行粮之制。
按《明会典》:凡赏赐,正德七年,奏准四川都司威州守禦千户所上班守备关堡等项旗军,每年冬给绵布一疋,绵花一斤,于布政司折粮银内支。给其在操备守城等项杂差,老幼旗军,照例,每十年一次赏绵布二疋,绵花二斤。 又令江西获功官军民兵人等,应赏绢布钞锭,如有不敷,照例每绢一疋折银五钱,绵布一疋折银二钱五分,钞一贯折银三釐补给。其阵亡事故者,给家属领。 又令辽东年例,赏赐军士,每布四疋花一斤八两,共量添银二分五釐,连旧共银九钱,待后海船完日,照旧运给本色。 凡月粮,正德七年,议准徐州官军月粮,将本州税课司。正德五年十月起,至六年十一月终止,课钞银两,除额徵正银外,见在附馀银一千一百二十五两一钱,照彼中时值给散。 又议准德州二卫官军,将常丰仓查盘出廒底附馀粟米,并上年寄囤附馀粳米,给放一月。又奏准辽东苑马寺养马军人,以后月粮,照旧全支。
凡行粮马草,正德七年,令动调京边官军,照依支
给粮料草束。其各该存操官军,必系总督、提督官会调隔别地方截杀,方许支给。若本处防守,本等月粮外,不许妄支。
正德八年,奏准德府官校、保定旗军月粮。又辽东军年例布花,及起解远军口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德八年,奏准德府官校月支本色粮八斗,折色二斗。 又议准保定五卫旗军缺粮,将保定府预备仓粟谷,每谷一石,准粮一个月。仍将各军月粮银两扣发,该府籴买还仓。 凡赏赐,正德八年,令辽东军士见调山东操守者,年例布花,就于山东该运数内关支。有不带家小,愿将一半仍在辽东关支者,听。 凡军丁口粮,正德八年,题准凡有司起解远军千里外者,查例,另给关文一道,关行所在官司,给与军丁口粮。若至七八千里远者,从宽添给妻小口粮,关内亦就开写明白,以备查照。倘军丁病故,告验明白者,妻小仍给口粮,回籍。
正德九年,议准各边军官开报钱粮,又奏改陕西诸府粮折解。
按《明会典》:凡收掌支放,正德九年,议准腹里钱粮到边,预行守土领军官员开报,多则五日一次,少则十日一次,量拨军马护送。违者,参究治罪。钱粮既收,吊取通关,填给未全完者,陆续给与印信实收,或仓钞执照。
按《明通纪》:正德九年十一月,整理陕西粮储。户部侍郎冯清奏,改西安、延绥、庆阳等府粮草,皆徵折色银两解边。
正德十年,题准军士冬衣布花折色。
按《明会典》:凡赏赐军士,正德十年,题准本部,将节年收贮湖广、江西并徽州府绵布、苧布,折收银两,赏赐军士冬衣布花。每绵布一疋,折银三钱。苧布一疋,折银二钱。绵花绒每斤,折银五分。
正德十一年,定各项军人关支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德十一年,令京通二仓军斗准给月粮。 又令将撞门军士馀丁粮米,准间月关支。
又令燕河营一片石等营关,今后军士月粮,上半
年关支本色,下半年关支折色。该支本色者,俱于邻近仓分坐支。如遇米贱一时缺少不敷,亦通融间月银米兼支。 又奏准泾府官吏军校人等,该支本色俸粮,每石照初到年例,折银四钱。
正德十二年,定各军士月粮支给之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正德十二年,令吉府军校月粮,照德徽等府事例,每月各支与本色八斗。 又令各该坐营把总,并漕运把总等官,如有官军在逃者,即时从实开除,仍咨户部各该有司,分照在逃日期,住支粮米。其山西、陜西、辽东、四川等各边卫,亦俱照例开报抚按官,查究勾取。 又令在京各营卫关支月粮,先将查粮文册,分别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造送本卫,该卫查算无差,方许造报,俱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部,以凭查考坐拨。若违限至二十日以后,及册内姓名数目,仍前不同者,经管官吏,听户部参送法司究问。其在外京操官军口粮文册,亦要预先开送各府经历司,照前造送,不许违错。 又令卫府官军旗校人等月粮,如遇放支折色,每米一石折银四钱,每银一钱折钱七十文。该支钞贯,如放折色,亦定适中价值,不许亏欠。 凡赏赐,十二年,令防守古北口、白羊口、黄花镇官军,每名各赏银一两。
正德十五年,奏准山东布花照例折徵。
按《明会典》:凡赏赐,正德十五年,奏准山东该解山海库本色绵布,登州府库海运辽东绵花,自本年始并以前拖欠之数,照例每布一疋折银三钱,花一斤折银五分,并该用脚价,徵完解部,转发辽东给散。正德十六年,定长陵正军及内府军匠月粮之例。按《明会典》:凡月粮,正德十六年,令长陵等卫正军月粮,照京城九门撞门军事例,关支本色。 凡官军匠役俸粮,正德十六年,诏内府各监局军匠,有丁尽户绝,名伍不除,冒支月粮者,户、兵、工三部尽行查革。
世宗嘉靖元年,定内外各军月粮本色折色之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元年,令各该衙门将官军人等,每年九月分俸粮,除锦衣等七十二卫军匠人役,原旧关支折色外,其在京各卫所,并各监局等衙门官吏旗军人等,正月至七月,俱照旧放支本色。八月至十二月,系收成积聚之时,每季终支与一个月折色价银,候兑军折银将尽,每年照旧全放本色。 又议准古北口仓粮缺乏,该边官军,除折色照旧四钱五分外,如遇放本色月分,即于四钱五分加银二钱,听其自买。候夏秋收成价值稍平,仍召商籴买米麦,务足半年支用。 又议准成都利州等二十七卫所上班馀丁屯田,每月粮米量减二斗五升,并行粮共支月米一石。其馀下班屯军滥支月粮,尽行裁革。又议准将易州镇,该管十仓口卫所官吏旗军,应支月粮,本折閒月关支,折色仍照前例,每石折银四钱五分,本色听委官召买支用。 凡解运折色,嘉靖元年,议准蓟州官军月粮久缺,将顺天府原派蓟州库后,改京仓草束折银,除已纳外,其馀续到者,自本年为始,俱发蓟州补放。仍派存留数内,每束折银二分五釐,解蓟州库纳。
嘉靖二年,奏准紫荆关千户所屯粮改纳易州。又徽州上班官军行粮,在本府关支折色,及定淮安等处各军口粮。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嘉靖二年,奏准紫荆关中千户所屯粮黑豆,原派保定府仓上纳者,自二年为始,照数改拨易州新城仓上纳。 凡行粮马草,嘉靖二年,议准南京仓粮缺乏,户部转行徽州等府、新安等六卫上班官军行粮,自本年七月为始,俱在徽州等府关支折色,就行管军官通领到京,按月支给。候积有京储之日,另行议处。 凡月粮,嘉靖二年议准,淮安等卫所官军月粮,将两淮运司见贮馀盐银内,量支三万两,淮扬二处钞关船料,再准折银一年,约勾银三万馀两,通融酌补。仍行巡抚南直隶、河南都御史,将所属府州县,原坐派凤阳、扬州、徐淮等仓,各年未解米麦州县,催徵,每石量准折银七钱,解赴各仓接济。其淮扬二处钞关船料,至四年以后,仍旧兼支钱钞解京。 又令湖广巡抚,将各卫馀丁,凡遇上班运粮戍边,俱同正军月支米八斗,下班回卫,支米五斗。其在卫城操听差等项馀丁,支米三斗。 又令偏头所游兵按伏,不出百里外者,照各边例,免给口粮。其本所官军月粮,每石量增价银五分。宁代游兵,每斗量增价银一分。
嘉靖三年,议准贵州站军按伏兵马月粮,及各卫军布花折色。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三年,议准贵州站军,自兴隆至贵州,在城十站路,兼两省者,每月各加粮二斗。其迤西至云南路,通一省者,每月各加粮一斗。 又奏准各边有警按伏兵马,支过粮料,照旧免扣月粮。凡赏赐,嘉靖三年,令各卫所军士年例,布花本色不足,照例每布一疋,折支银二钱五分。
嘉靖五年,定镇雄府拨运粮数。又准全给密云以东卫军布花。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嘉靖五年,令四川镇雄府额运乌撒仓粮,每年准除三百八十石作官吏俸粮,其馀尽数支与守禦官军。如有不敷,就于土官租布内补支。 凡赏赐,五年,奏定密云以东卫分军士,岁给冬衣布花本色,或折色,俱全数给与。
嘉靖六年,题准快船小甲月粮,又定各大户运送真定卫分官军布花,及辽东夜不收行粮。
按《明会典》:凡官军匠役俸粮,嘉靖六年,议准快船小甲,该造船只之年,兴工之日,即与食粮,以助工食之费。其小甲馀丁,若有逃故,及改差者,该卫即与佥补,兵部移文户部,关支月粮。 凡收掌支放,嘉靖六年,诏德州常盈仓,收纳山东、河南二布政司解到花绒,每年给散真定等一十八卫官军,户部会派之时,查照每卫该领布花数目,就令各大户运赴各该卫分附近州县上纳,以便给散。 凡行粮马草,六年,议准辽东镇夜不收,以后年分,月给行粮二斗。
嘉靖七年,题准各路官军月粮,分本折给银,又起运山西、河东银米。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七年,题准蓟仓海运粮米折放西路官军月粮,各省解到民粮,贮各关营,以备紧急。其海运民纳折色银两,通融放支。东中二路官军月粮,照在边者,本色月分每石,给银五钱五分,折色月分每石给银四钱五分。在卫者,不拘时月,每石给银四钱。 凡拨运本色,七年,奏准将山西原掣回民粮一十六万五千三百五十五石,起运宣府、河东,运司盐价银八万九千三百五十两,照旧仍解山西。嘉靖八年,定各军月粮本折对半支给之例。又定江北直隶卫所局匠月米,及各军行月粮数目。西安解运脚价银两。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八年,议准天下王府总小旗、校尉、军匠、厨役、乐舞生、医兽、乐户、乐工并纪录幼疾军校等项月米,除三斗原支本色,并折色各一半者,俱照旧外,其全支本色并三七四六二八本折兼支者,俱要本折色对半支给,永为定例。 又题准江北直隶卫所局匠,俱准在京各监局例,月支米五斗。如造作违限不完,扣月住支。 凡官军匠役俸粮,八年,议准行月粮数目,操备总小旗、大教场军士、校尉、管黄船军守卫军、运粮军馀、中府直厅军、造黄船旗军、管快船军、正伍窑军、内官撮造军、汉府军、御马监军、守备厅军、兵仗局军、守各门军、修仓军、司牲司军、火药局军、静园厂军、孝陵直宿、进山栽种等项军、原额养牛差选寄大教场操军、拨船厂识字军、钟鼓楼夜巡军、御马监养马军、管抽分果品总旗在群养马军、龙亭校尉免差女户军、长巡军、琉璃窑军、看韩王坟总旗校尉司苑局军,各每月食粮,有妻母,一石。只身,六斗。司苑局、戊字库、兵仗局、织造局、御用监、巾帽局、针工局、内官监并养乳牛各军匠,每月食米,有妻母,八斗。只身,四斗八升。操备舍馀上操支米四斗,下操住支。送船馀丁,月支米五斗。各仓军斗,月支米三斗。疾军幼军,月支米三斗。修仓馀丁月支米一斗。光禄寺厨役,有妻,六斗。无妻,三斗。盐引匠,月支米三斗。钞匠,月支米二斗五升。教坊司俳色长,月支米六斗。乐户,月支米五斗。上元、江宁二县老幼军人,月支米六斗。内织染局、兵仗局、司礼监、内官监、民匠及神帛堂人匠,月支米三斗。黄船快船短差二个月,每名支行粮六斗。长差半年,预支月粮六个月,行粮不支。镇江、滁州、新安、建阳、安庆、宣州等六卫上班操备官军口粮,每员名月支米四斗。俱南京仓支巡江官军口粮沿途支给。 凡解运折色,八年,题准西安府等应解甘肃钱粮,免其民运,每粮一石,徵脚价一钱。连粮折银布,交收府库,候收银至二万两,布至二千疋,分守道委官一员,于前脚价银内,官给银二十两,令沿途递运所起车,军卫有司拨军快防护,运至兰州管粮官处,查验。仍照旧例每银二千两,布一百六十疋,运至甘州广盈库者,各脚银三两八钱,运至凉州广储仓者,一两二钱亦于前脚价银内支给。系西宁等六卫所仓分者,解赴西宁道参议处。系山丹九卫所仓分者,解赴甘肃管粮佥事处。各交收内支剩脚价银两,每一次以十分为率,将七分作正支销。每遇民运银两籴买本色挖运,接济该运脚价,亦在数内支取。三分修理仓廒,悉听巡抚稽考。
嘉靖九年,议准和阳军布疋附应天关支。又定河南诸府折色绢银。
按《明会典》:凡赏赐军士,嘉靖九年,议准和阳卫寄操旗军,每年应支冬夏布疋,附造应天卫册,以便关支。
凡解运折色,九年,题准河南、直隶、真大顺等府,原
派纳真定、定州二库绢,每疋折徵银七钱,阔白绵布每疋银三钱。
嘉靖十年,题准米贵之年,分别本折奏请。又定凤阳等仓放粮诸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十年,题准各边军士月粮,除常岁各照旧例折放外,若年荒米贵,将各仓库收贮,并各该民屯应徵粮料,分别本折色,及军士月支数目,通查奏请议处。 凡官军匠役俸粮,十年,题准凤阳等仓场监督粮斛主事,今后遇该放粮,行各卫所造实支文册,唱名验放。其有开称京操,而在京潜住,并原籍取讨军装者,不许管队官识领银,候在京营逃单到日,查果依时赴操,将应得月粮,另造文册,待各回卫补给。如在逃除,已解京罚班者,不究外,其馀即系诡名,不准支给。仍于指挥名下,定坐赃追问。嘉靖十一年,题准陕西夏税秋粮徵折银两,专官催攒。又加给边军行粮及南京钞匠食粮。
按《明会典》:凡解运折色,十一年,题准陜西布政司,如遇起运三边钱粮,照依旧例,夏税每石徵银九钱,秋粮每石徵银一两,依期起解。 凡管粮专官,嘉靖十一年,题准陕西抚按官,定委布按二司堂上官一员,照依河南、山东总部事例,前去延绥等处驻劄,专一催攒钱粮,以备接济。 凡行粮马草,十一年,题准沿边各镇从征军士,遇敌战守及紧急哨探者,行粮每日加给五合。 凡官军匠役俸粮,嘉靖十一年,议准广惠、天财二库并宝钞司钞匠,分为二班上班,食粮下班住支,周而复始。如事故有缺,许于各户馀丁内选补,其内官监煎盐铺户,量留一十七名,备春冬二季煎造供用。馀俱革回当差。
嘉靖十二年,题准山东、河南起解折银。
按《明会典》:凡解银折色,嘉靖十二年,题准山东、河南岁派保定府广盈仓本色米麦,每石徵银八钱,解保定府自行召买。
嘉靖十三年,议准辽东馀丁、广东屯军等月粮。又准四川重叙二府折银,及征军行粮之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十三年,议准辽东沿边诸堡守军馀丁月粮年例,与正军一体关支。 又题准广东广州左等六十一卫所屯军上班,征调月支粮一石,仍支行粮四斗五升。下班若令操守,支粮八斗。若回屯种,截日住支。 凡解运折色,十三年,题准四川重叙二府,原派贵州永宁仓粮米,每石折银三钱五分,解贵州布政司库交收,给与毕节、乌撒等卫官军。
凡行粮马草,嘉靖十三年,题准总兵官遇有声息,
出兵按伏截杀之日,先将人马数目造册,用印信明文,送抚按巡关衙门,及管粮郎中处,方许动支行粮马草。其原支月料,截日住支,事完照旧。
嘉靖十四年,议准温处馀丁口粮及甘肃等卫布花银两。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十四年,议准浙江温、处二卫,见操馀丁,上操月分,每名量给口粮二斗。歇操住支。
凡赏赐,十四年,议准甘肃、延宁、固原等卫所官旗
俸钞布花等项银两,本布政司徵收,每项差官,限九月以里解赴守巡兵备等道,转发给散。不许委卫官倒文各府关领,以致展转侵渔。
嘉靖十五年,题准福兴、万全等军,以盐钞商税鱼课银通融给粮。又以年例盐银,分贮边城,及大润库归并蓟州。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十五年,题准福、兴、漳、泉四府、福州左等卫、万安等所旗军月粮折色钞银,将各府州县官吏支剩盐钞商税鱼课等银,通融放支。 凡籴买召纳,嘉靖十五年,题准各边年例盐银,每年正月以里,查照常数,奏差官解送该镇交割,乘时召买本色粮料,分发紧要城堡仓分收贮,永为定规。 凡收掌支放,十五年,令蓟州管粮郎中,将原派永平府大润库钱粮,归并蓟州库收受。
嘉靖十六年,议准太常牺牲军役月粮,及陕西、直隶各省拨运解运之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十六年,议准太常寺厨役并牺牲所官军,原支通仓月粮,改于京仓关支。 凡拨运本色,十六年,议准庆阳府所属州县粮草,仍派宁夏。其西安凤翔府所属州县粮草,仍派榆林。各照旧徵纳。宁夏仓场每遇庆阳军户纳粮完日,给与印信小票,赴池掣盐。无票者,不得滥给。 凡解运折色,十六年,题准今后直隶、山东、山西、河南等处,原派纳万全都司宣府等二十一卫所,并万亿库、隆庆卫仓涿州库、德州常盈库折银布疋,每疋折银三钱,解部转送该库收贮。
嘉靖十七年,题准边军关支本折数目。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十七年,题准各边官军该关折色月分,不必拘定六钱之例,务随时损益,以济贫军。其该关本色月分,如在仓粮米数少,照依时估放银两。三个月存留仓粮,以备客兵支用。
嘉靖十八年,题准快船甲夫月粮。
按《明会典》:凡官军匠役俸粮,嘉靖十八年,题准快船甲夫月粮未差之时,折银贮库,候有差定数给与,不得概与。
嘉靖二十年,准山东该运边粮解部。又准管仓官收放新旧本色。
按《明会典》:凡收掌支放,二十年,题准山东运司平广等州县,每年该运边镇钱粮,以后年分,俱要解部转发该镇交纳。又题准各处抚按官,并管仓主事,今后所管仓场,如有粮米草束积贮年久,不堪支用者,即便酌量地方事势缓急,量将附近军士,每月每名带支本色米一二斗,草一二束,存留新收本色,以备支用。
嘉靖二十一年,令给保定守关军及奠靖舍馀月粮。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二十一年,令保定官军移守关隘者,照见在常守军士,均给月粮一石,本折兼支。
又令奠靖千户所收过旗手等卫,遇例投充当差
舍馀,该支月粮,于京仓关支。
嘉靖二十三年,议准陕西新兵南京操江舍馀月粮,及解运甘肃粮布折银。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二十三年,议准陕西兰靖所新兵,尚在腹里,与极边不同,月粮每石定银六钱,俱于正月内具数奏发。 凡官军匠役俸粮,嘉靖二十三年,议准留守等卫,选补操江官军舍馀七百员名,除官一十五员,有原支俸粮外。其军人六百八十五名,照成化二年投充军役事例,每月支粮一石,并夏冬布钞,一体支给,以便防守。 凡解运折色,二十三年,题准陕西起运甘肃本色粮布,每疋折徵银二钱五分,同该徵粮价,解兰州管粮郎中处验收。
嘉靖二十七年,议准山西粮饷银两出纳。
按《明会典》:凡收掌支放,嘉靖二十七年,议准山西镇粮饷银两出纳,领以三关主事估计,召买属之雁门兵备。其宣大二镇守巡,照旧分理钱粮。
嘉靖二十八年,定四川湖广土兵行粮。
按《明会典》:凡行粮马草,二十八年,议准四川、湖广征调土兵行粮,照官军例,日支一升五合。愿支本色者,月给米四斗五升。支折色者,给银二钱二分五釐。嘉靖二十九年,题准马兰谷等墩军月粮、行粮及防守赏格,召买边粮诸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二十九年,题准马兰谷、太平寨、燕河营、密云四路墩军,于正粮外,各添二斗。马兰谷等三路夜不收,照密云例,再添一斗。 凡行粮马草,二十九年,题准密云、马兰谷、太平寨、燕河营四路墩军,俱以防秋为始,自每年七月起,至十月止,计四个月,每名每月添支行粮二斗。及将马兰谷等三路夜不收行粮,亦照密云一路,每名每月再添一斗。连前共支三斗。 凡赏赐,二十九年,议定汉达官军防守赏格,以事情缓急,道里远近,岁月久速,营住内外,量为度数。大约以五千里外,一年以上为一等。二千里外,八个月以上为一等。一千里外,半年以上为一等。五百里外,三个月以上,若达官达舍无粮,操馀为一等。多者每员给银五两,三两,二两,少则每名止给七钱,五钱,三钱。俱临期疏请上裁。其本镇之内四百里以下,若操练防守等项,居常既有月俸粮草,临发又支行粮草料,不得一概比例。 凡收掌支放,嘉靖二十九年,题准各边钱粮,无分主客,俱守巡道,召买管粮郎中稽察奸弊。
嘉靖三十年,议加贵州站军铺军月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三十年,议准贵州、毕节、赤水、等四卫地方站军铺军月粮,除已加至七斗、四斗者,俱免加外,其馀站军月粮,原系五斗者,加至七斗。铺军月粮,原系三斗者,加至四斗。即行处给。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各军月粮支给。又定蓟镇银米拨运收放粮料参罚,及大同班军行粮诸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三十一年,题准永安、巩华营并守护陵寝官军月粮,防秋时月,一体于昌平关支。其馀月分,并洒扫守陵官军照旧。 又题准将宣镇官军月粮,俱照先年事例,旗军放支本色月分,有家小者,给与本色八斗,只身六斗。馀粮及该支折色月分,照旧折支。至征操马匹,俱给本色全料。 又题准官军月粮,春夏给与本色,秋冬给与折色。马匹料草,春季本色,冬季折色。著为定例。 凡拨运本色,三十一年,令蓟镇加添班军粮米五万六千一百八十八石,于原额通太等仓拨运。其搭盖班军营房银两,行太仓并兵工二部动支。 凡收掌支放,三十一年,令保定客兵银两,责易州监督主事收掌稽查。买办支放,尽属巡抚。又令宣大管粮郎中及各巡抚,凡遇召买一应盐引,并银易主客兵粮草束,斗头斤重,足色收受,明白开列,总撒文簿,及内外廒经,各路各仓,按季注销。仍照定拟秋成开报,延至次年二月不完者,管粮通判住俸六月。终不完者,管粮通判革去冠带,管事守巡道住俸,督催中间拖欠数,多至误紧急军饷者,管粮通判起送赴部,降级调用。 凡行粮马草,三十一年,题准大同掣回班操官军,照旧分为春秋二班,每名月支行粮四斗五升,照依宁武官军支给事例,每石给银六钱三分。
嘉靖三十二年,题准馀丁应军者月粮,及三关官军征调行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三十二年,题准一应官下舍馀军丁,有愿应军者,就开除本身尖丁银,仍发本户夫丁二名,永为供丁。各卫屯军有愿应军者,就将原纳屯粮六石,准作本身月粮。馀六个月,关支月粮六石,遇闰加一石。 凡行粮马草,三十二年,议准三关镇把总等官,及跟官旗牌,务遵弘治二年例。如遇征调出百里之外,把总若系都指挥,支廪米三升。领军头目,不分指挥千百户并旗牌官,日支行粮一升五合。事宁,截日住支。其各边镇主兵马匹,俱有屯田草场,足以自给。今后各巡抚清查,责令各军夏秋,趁时牧放。仍会同总兵官,将年例秋青草束,派军采办,运赴该场上纳,以备冬春支用。其民纳召买草束,止备客兵支用,不得一概靡费。
嘉靖三十三年,议定拨运隆庆等卫主客军粮,解运山西诸府,折色脚价,及江浙征调行粮。
按《明会典》:凡拨运本色,嘉靖三十三年,议准隆庆等卫所主客官军月粮,于三十四年原派密云镇主兵粮内,改六万石,给运昌平镇。内四万石,准作主兵。二万石,准作客兵。随宜支用。其车驮搬运,自张家湾至奠靖所,查照密云每十里给银一分二釐,就于随粮轻赍及主兵银两内动支。 凡解运折色,三十三年,议准大同镇民运,系山西平阳府等处稍远地方,准纳折色,量地远近,派增脚价,或四钱、三钱,其附近二三百里,并汾、路、辽、沁,俱纳本色。中间果系山路艰阻,亦照前议,将徵完银两,赍赴雁门,或关南等地方,买办本色,赴镇交收。其宁武民运在河南、山东、北直隶者,路多平易,酌量多派本色。其甚远者,皆令折徵,照前派增脚价。 凡行粮马草,三十三年,题准苏松浙江禦倭将士,除百里内月粮自给外,其馀征行调集百里外,总兵、参将、守备、都督、都指挥等官,日支米五升。千把总、署都指挥等官,日支米三升。管队官,不分指挥千百户并旗军,俱日支行粮一升五合。马匹俱料三升,草一束。如本色数少,查照时价,量折银两。总兵、参将、守备所部军马外,有奏带员役,依例支给,不许假以家丁冒费。
嘉靖三十四年,议准各镇军士月粮行粮之制。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三十四年,议准大同镇所选夜不收二千二百馀名,选留二千名,准令每月除食粮一石外,增小粮二斗,照折色事例支给。 又议准将真、保二府折色粮,改徵本色,运赴陆矾、新城、浮图峪等仓,专备马水口防守军士。上半年每月支本色粮六斗,折色四斗,照例折银二钱六分。下半年每石仍折银四钱五分。 又议准大同镇官军月粮,除杂差本折照旧,征哨官军,自正月至六月,各月加本色米二斗,并旧有本色三斗,共五斗。 凡行粮马草,三十四年,议准将蓟州、密云、昌平一带官军,征调遣出百里之外者,准全给行粮。五十里以外者,系防秋之日,果有贼势压境,昼夜摆守,间日一支。若稍缓及非防秋之日,即行停止。五十里以下者,离家不远,著令自备粮饷,不准支给。若果与贼对垒相持,事势急迫,不能供送间支者,暂准全支。不支者,暂准间支。贼退即止。 又议准马匹,除防秋四个月草料外,五月、六月,每马各月给贴料银三钱。十一月至四月,照例料豆本色四斗,折色五斗,草每月给与十束。 又题准延绥客兵行粮,贼至百骑,踰日不退,虽在百里之内,亦听支给。
嘉靖三十六年,议准宣府矿兵月粮京营火器手行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三十六年,议准宣府镇南山隘口东路,召募矿兵二千名,每日给米一升五合。就于原备防秋客兵粮内支用。仍每日量加盐菜银一分,亦就折支银两动支。至防秋毕日,住支。 凡行粮马草,三十六年,题准京营并标下人马,选用火器手,每军每月月粮之外,随仓各支口粮二斗。待练成归营之日,仍旧额止支本等月粮。 凡收掌支放,三十六年,令三河子粒归并通州原管客兵,刍粮支用。嘉靖三十七年,题定保定镇边等三城军士本折月粮,及南京官军俸粮赏赐之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三十七年,题准保定军士月粮,每年大月,该本色六斗。旧例每斗折给银七分,折色四斗,旧例共银二钱八分。今本镇米贵大月本色每斗量加折银一钱,连折色米,共给银八钱六分。夏冬为小月,照旧折支银四钱五分。 又题准镇边等三城军粮,照古北口例,上半年本折间支,下半年折色。如遇米贵,量题加给。 凡拨运本色,三十七年,令长陵等八卫军士,于巩华城另建仓廒,岁拨漕粮给散。 凡解运折色,三十七年,令镇边、横岭、长峪三城边军,比古北石塘事例,于下半年折色内扣给。 凡收掌支放,三十七年,令永平府并玉田等县、兴州左屯等卫军民钱粮,俱听永平府徵收,转给滦东军士。
凡官军匠役俸粮,三十七年,题准南京户部,将二
月、十月官军俸粮折色,每石暂准放银四钱。又查库贮折麦豆草盐引等银,每年再展两月折色,酌量时价,每石或作二钱五分,或作三钱放给。候仓库充足,仍照旧例。
嘉靖三十八年,议定蓟密等处主兵月粮,又严敕管粮官参罚。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三十八年,议准蓟州、密云、昌平主兵月粮,不拘常例本折,随宜支放。谷贵则给本色,谷贱则给折色。防秋之日,将冬季马料借支一月。石门寨等区赴蓟仓关,粮路远,不便,全改折色。 凡收掌支放,三十八年,令裁革昌平、密云二处管粮主事,改设郎中一员,总理粮饷,换给敕书关防,协同兵备行事。总兵以下,悉听参奏拿问。其一应钱粮文移,悉并贵州司掌行。 又令给宣大二镇分守参议耑敕一道,每年会计岁运钱粮之后,即于四月离镇,各赴山西地方,催督所属州县主兵钱粮。至十月,方许回镇。年终,通将完欠钱粮,造册,缴部。雁门、宁武、偏头三关通判,各降关防一颗,耑令管理军需。其前监收供亿,各卫经历并州判县丞等官,尽行罢革。
嘉靖三十九年,题准辽东主兵、游兵,四川松潘、小河二卫军士月粮,及南京官军俸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三十九年,题准辽东宁前二卫主兵,增添本色三个月,发银,管粮官过关买运收贮,支给。其二卫新设游兵一千五百名,行粮照主兵支给,每石二钱五分。如遇米贵,加银二钱。又题准四川松潘、小河二卫所,见在军士月粮,除总旗月支一石,小旗九斗,并纪录幼军各支三斗照旧外,其馀军士有妻者,俱支本色米八斗,折色二斗。无妻者,支米五斗。不许擅行增减。中间如有老弱不堪操备者,悉行查革。犯罪徒以上者,方许扣粮。 凡官军匠役俸粮,嘉靖三十九年,题准南京户部,将节年题准见行事例,逐一查复旧规施行。各卫武职官员收俸袭替者,以到任为始。为事者,以复职日为始。优养优给,并旗军以兵部明文准行之日为始收帮。各卫官军,每年二月十月分,应支折色俸粮,每石五钱。其馀月分,俱照本色,每月不过初五日支放。为事军馀水夫,以著役日为始。参问者,亦以著役日为始。免问者,以文书到日为始收帮。运粮馀丁,告收月粮,自正月至六月告状日,以文书到日为始收帮。若七月至十二月,不许支粮。其十一月十二月馀丁收粮,以次年正月初一日上运日为始收帮。操备舍馀收帮,上操时以本部明文到卫日为始,各卫军馀告收妻粮,母粮,已经移支兵部,候咨册过部,即与准给。如咨册在此月内送到,本部即以次月初一日为始,准其收帮。若咨册审造欠明,本部该司仍行查取该卫印信结,由如已明者,免查。供应机房人匠口粮,虽遇小尽,仍旧免扣,通候五年,照例总扣一月。江淮、济川二卫水夫妻粮,比照各卫妻粮事规,听兵部查的,咨册过部,一体准给。
嘉靖四十年,议定蓟州延绥等军月粮,及南京官军绢布折银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四十年,议准蓟州镇新旧家丁,每名月粮一石,一岁通给本色。延绥、大同五营,挑拣军一千五百名,辽保军二千名,挑选标军一千五百名,各月粮,俱照旧本折兼支。其合营操兵六千名行粮,查照地里远近,应给全支半支,各准给本色。凡官军匠役俸粮,四十年,题准南京户部,将武职每年折绢,军士夏赏折布,自四十一年为始,仍照旧例,每绢一疋折银七钱,苧布一疋折银二钱。
嘉靖四十一年,议准管粮官收放之例,及蓟辽军士行粮。
按《明会典》:凡收掌支放,四十一年,议准蓟镇客兵钱粮,俱属兵备道管理。各兵备道将各营兵马,填写格眼文册。如有调遣,即开填调到日期,某营军数,将领头目姓名,知会分司,仍设印信号单,给与将官收执。支粮之期,管粮衙门验算明白,照例本折关领。 又令顺天军饷,凡屯粮民运盐粮召买未完,俱听巡抚催督,年终会计。主兵郎中,会同巡抚同疏。客兵巡抚会同总督同疏。屯粮巡抚会同屯田御史同疏。仍敕书添载,著为定例。 凡行粮马草,四十一年,题准蓟辽曹家寨军士,专随游击操练,与别项班军不同,令照客兵行粮则例,每月支米四斗五升。
嘉靖四十二年,议准各营军士本折月粮,又定凤阳等八卫官军俸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四十二年,议准燕石二区军士月粮,蓟州郎中隔远,不便管理,改令永平原设管粮通判专管兵备督理。仍听蓟州郎中稽查。将永平府州县及赤洋冷口等卫分额徵钱粮,尽数给散。二区并山海等卫官军,其不敷银米,听蓟州郎中,将山东、河南、北直隶民运折色扣给。原该发二区漕粮,全留蓟仓,就近给军。 又题准蓟辽各镇官军月粮,不必拘上半年本色,下半年折色之例,先尽见在粮米给散。不足,尽改折色。其折色亦不必更拘上半年折价六钱六分之例,止照各处时估定价支散。 又题准通州参将营兵,原系抵补山东民兵之数,月粮除每月原支八斗外,每年仍将山东解到民兵工食,动支三千两,每军各给一两,作每月增粮二斗之数,永为定额。 凡官军匠役俸粮,嘉靖四十二年,议准凤阳中等八卫官军,如应住俸听参者,漕运巡抚及巡按各御史,并兵备道,仍行分司主事知会。凡遇各官住俸开俸,务以明文到日补支。其官军师生庶婿等粮,按月放给,不许预支。
嘉靖四十三年,议准京城三大营及凤阳、昌平、永平关支月粮诸例,又定管粮职守蓟镇行粮,及南京俸粮本折支放。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四十三年,议准三大营官军,每年春季三月,夏季四月,秋季九月,原系通仓支粮者,俱改于京仓。其六月、十一月系歇操月分,原在京仓关支者,改于通仓。 又题准凤阳仓储缺乏,将淮安税银,暂准存留该府,放给官军月粮,仍听户部管仓主事稽查。 又议准昌平游兵月粮,防秋三个月,照旧将该镇民运等银给放。 又题准永平添注郎中总理粮储,将燕石二区官军月粮,仍照旧例上半年通给本色,下半年通给折色。如该给本色月分,遇年丰米贱,军士愿照时估给支折色者,听。或年荒米贵,先尽本色。如本色不敷,照依上半年折色例,在边每石六钱五分,在卫每石四钱。 凡收掌支放,四十三年,令贵州司添注郎中一员,总理永平粮储,兼管屯种。各镇管粮通判,专属郎中管辖。抚按不得差委。凡兴革稽察,俱会同巡抚施行。 凡行粮马草,四十三年,议准蓟镇各总兵官标下马匹,凡遇出征,在夏秋六个月内支过行料,回营免其扣除。若在秋冬六个月内,既支行料,不许重支月料。各营有马官军,春季三个月,每月给草三十束。照例每束折价银一分七釐。遇有出征支给行草,亦令截日住支。 凡官军匠役俸粮,嘉靖四十三年,令南京各卫官军应支俸粮,自嘉靖四十三年八月起,至四十四年八月终止,酌量彼中米价稍平之时,将库贮粮银,每石折银五钱,相兼支放。存积在仓粮米,以备支用。其四十四年以后年分,仍复本色运,解南京户部,照旧支放。嘉靖四十四年,题准燕石蓟镇等诸路月粮、行粮及设官管理昌平钱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四十四年,题准燕石二区军士,上半年月粮,年丰在边,每石折银四钱五分。在卫,折银四钱五分。及行马太二区,一体施行。 凡行粮马草,四十四年,议准蓟镇墙石古北三路,地薄人稀,每军每月准支行粮三斗,下班住支。 又题准辽东镇所属沿边城堡哨,守夜不收墩军,额数,每名月支行粮二斗。 凡收掌支放,四十四年,复设昌平主事,管理三路兵马钱粮。其管粮通判,仍驻居庸,并理三区关事。密云郎中,仍专理密云粮饷。
嘉靖四十五年,题准通州五卫开收月粮例。又定各镇主客兵银两数目,及京军布花南京马步口粮。按《明会典》:凡月粮,嘉靖四十五年,题准通州五卫,凡开收月粮,本卫先将应收缘由保勘,同本官军解通州参将查验,批发,该卫填注新收项下方,行卫所收粮,每月粮册印钤送部。凡事故应开俸粮,本管官将原由申报参将,批行该卫,明注项下,截日扣除。季终,经历司将前项号簿,送参将查对,倒换,仍听坐库等官巡仓御史查访参究。 凡京运年例,嘉靖四十五年,令宣、大、山西除民屯盐引外,每年主兵发银一十五万两,客兵一十三万五千两。蓟州镇主兵,马、太二路,共银五万六千三十八两。永平镇燕、石二路,共银四万八千六百七十二两。密云镇主兵共银三万三千九百二十四两。昌平镇银一万两。又令各镇除民屯盐引外,每年延绥主兵发旧例银一十九万五千七十九两九钱八分,新增料银二万二千一百八十五两二钱三分。客兵八万两。宁夏主兵二万五千两,客兵二万两。甘肃主兵二万二千九百二十二两八钱一分。固原主兵银五万两。以后各视此为准。 凡收掌支放,四十五年,议准易州、良、涿等处,一岁客兵,易州镇发银五万四千两,良涿二处发银五千两,真定府所属州县发银三千九百七十两,专备该年客兵本折支用。奇兵达官二营,新兑马一千匹,行易州主事,春冬二季草,照宣大事例,每月每匹一十束,料照回营事例,每月每马大月九斗,小月八斗七升,俱于该镇主兵民运银内,通融支给。 凡赏赐,四十五年,令给赏京卫军士布花,照旧各委司属官一员,会同科道,协理给散。 凡官军匠役俸粮,四十五年,题准南京比例,拨马步军,每夜责令跟随各该巡捕委官巡缉,每步军一名,月加口粮三斗,照例折银一钱五分。每马军一名,月加粮料银二钱。巡捕馀丁,每名每月量给口粮二斗。
穆宗隆庆元年,题准直宿官军边军墩军等月粮,及昌平等主客军银两数目。
按《明会典》:凡月粮,隆庆元年,题准旗手等二十卫直宿官军,远赴通仓支粮不便,每月备造实支粮数文册,送部劄付,下粮厅,逐月坐拨京仓廒口关支。 又题准镇武、西平、西兴、西宁四堡边军月粮,上半年支本色,盐粮内给放。下半年折色,京运银内支给。 又题准墩军夜不收,较之操军独苦,夜不收每名加米三斗,墩军每名加米一斗。 凡京运年例,隆庆元年,议准昌平镇主客兵,该银一万两。永安、巩华四营军士,防秋三个月,月粮银该一万六千二百两。增入会计之数。
隆庆二年,题准昌平、蓟州各营月粮。又定戎政府管粮军官,及蓟辽行粮,陕西布花等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隆庆二年,题准昌平镇永巩昌标四营军士月粮,春防有警,就昌平、居庸二仓关支。无警,同夏冬二季,赴京仓关领。其蓟州等镇月粮,酌量丰歉,米贵给以本色,米贱给以折色。通算一军一年,不失本折各半成规。三屯营太平寨路远地方,务要多买米石,就近给放。 又隆庆二年,题准戎政大臣,将营中各项银两,仍入库收贮,就于营操官内选择廉干者一人,专司其事。凡遇犒赏公费,量数给发。其桩朋银两,依期呈报戎政衙门贮库,季终,差官类解太仆寺库,仍置文簿,付本官收掌,逐一登记。钱粮如有侵渔,听巡视科道,不时参论。 凡行粮马草,隆庆二年,题准蓟辽巡抚新募军马,自隆庆二年正月为始,照例一体给行粮草束,本折兼支。 凡赏赐,隆庆二年,题准陕西西安、凤翔二府州县,岁派甘肃镇赏军布花,改徵折色,仍照三分之一给赏。如或徵解愆期侵剋误事,听抚按及管粮郎中,照近奉钦依完欠分数,降级,住俸,事理参究。
隆庆三年,题准忠顺军布花。又三河守城蓟州主兵等月粮,及四川起解年例,各边防秋事宜。
按《明会典》:凡月粮,隆庆三年,题准蓟镇新选忠顺军月粮料草布花等项,该镇巡抚,查各地方有年额可动银两,分解天津、易州,收贮,给发,永为定规。如有不足,户部于京运银内补足。 又题准三河守备下城操舍馀,见在守城操备,每年每月支粮六斗。随兴营二卫造册,送通州关支。每年冬,亦准支冬衣布二疋,折银五钱。绵花一斤八两,折银九分。 又题准蓟州等镇主兵月粮,每岁除下半年照旧折色外,上半年本折各三个月,其折色价银,不拘在边六钱五分,在卫四钱之例,随岁丰歉估给。如遇有闰,照此扣散,地方窎远者,给折色八分,本色二分。至于客兵,除紧急关支本色外,若无调遣,亦照前例支给。 凡京运年例,三年,令四川抚按赃罚并税契开纳事例,黎雅茶税盐课鱼课等银,通共一十万四百三十五两二钱零。应该起解太仓,改解陕西延、宁、甘、固四镇,将太仓递年应发年例银两,照数扣留。又令陕西抚按巡茶衙门,每年赃罚与布政司开纳事例银两,俱听存留,转解延绥镇,准作本部应发年例。 凡行粮马草,三年,题准各边防秋事规,自八月以后,各边应用军夫,逐一查明,暂于主客免调省下兵饷银内,量行支给行粮。
隆庆四年,定陕西解运客饷,各镇揭报册籍,又各军家丁布花及南京锦衣官军俸粮。
按《明会典》:凡解运折色,隆庆四年,令陕西西漳二县,将额解花马池盐引银,每年二千馀两,改贮兰州,专备客饷。 凡收掌支放,隆庆四年,令各镇郎中主事,揭帖册籍所报,俱要于实在,内明载发商银总若干,买米豆草束若干,有无完欠细数。凡各官任内,如有拖欠,虽升迁,不许离任,免至彼此推诿。 凡赏赐,四年,题准每年各军并家丁,该给布花数目,俱限九月初造报,月终给散竣事。如过期,听该科参究。 凡官军匠役俸粮,隆庆四年,议准南京锦衣等卫所官军,应支本年二月分俸粮,放本色一个月,待夏秋之后,米价稍平,听该部补放折色一个月。以后年分应给本折月分,查旧例支放。
隆庆五年,定限蓟镇等兵马钱粮数目报部及支放行粮又准各边营官军俸粮关给诸例
按《明会典》:凡收掌支放,五年,令永平、蓟州、密云、昌平兵备道,协同管粮郎中、主事,将各镇主客兵马数目,覈实细开应支钱粮,年终,将放过数目,造册送部查考。其解到漕粮并援例米石,俱编立字号,另廒收贮,以备日后支放。 又令蓟镇各兵备新置长单,分发各将领填注,应给主兵行粮料草,及军马支过数目,缴该管兵备道类缴,查盘御史,岁终查覈。有滥支者,从重参究。其督抚官,于防秋毕日,将主兵行粮,另立款目具奏,并将任内查过冒滥,催过民屯所积本折银米,开注各官项下。其积银米数目多者,该部查照边功论叙。 凡行粮马草,五年,题准蓟、永、昌、密四镇兵马,调遣百里之外者,全支行粮料草。五十里内外,查照原题有无昼夜摆守,与贼对垒,分别支给。如系平常,不许一概滥支。 又题准新选通州五卫军士,照常支米八斗。若遇调遣,一体关支行粮。其新领马三百匹,比照旧马二百匹事例,每年春冬二季,止给料喂养。 凡月粮,隆庆五年,题准各边营通丁,查系投降真裔,月粮之外,再加五斗。于临仓扣除军粮银内支给其军馀投充不许一概滥加 又题准各边营管事官员粮俸,俱在原卫造支,不许随营随路关支。但各官身处边关者,折价,照在边例支给。其标下存操募车军粮布花,查原系某镇项下者,即各另自造册,赴本管兵备道挂号,送管粮郎中坐支。不许仍前借名代造。 又题准各路营卫所造支粮俸料草,行各该兵备道查照住收日期,行管粮衙门,知会各该掌印官,明白开报。完日,同原行劄案,赍赴该道查覈,方送管粮衙门坐支。 又题准大同镇一等真裔,除正粮外,每名每月,准给米五斗,另给银三钱。次等通丁,每名每月止准给粮五斗。以上本折,俱照例兼支。 又题准将兴州、蓟州、营州各卫月粮,原在通仓者,并折俸布花料草,俱赴彼坐支。原在密仓者,造册,赴兵备道查明,转送该镇管粮衙门坐支。其应支钱粮,与应扣补各镇钱粮,候五年终,会计归并。
隆庆六年,议准春秋防军,及各项军人口粮布花。又定各镇籴买估价钱粮、收放赃罚银两,及三关防秋行粮。
按《明会典》:凡月粮,隆庆六年,议准分布春秋两防月分,及加百总守台工食,该镇分布旧例,春防三个月,秋防四个月。今议入卫官军延绥二枝,宁夏一枚,每年以十个月为期。其馀宣大、辽东、保定标兵,及各班军拨官总军马,俱以八个月为期。各路传烽军士,各标营分路防守军,两防以四个月为期。其南兵守台百总工食,原与众兵同。今计在边八个月,每日准加银一分。撤防仍旧。 又题准神木、黑窑二厂军夫,每名准支月粮四斗,口粮二斗。上林苑监、南海子,不分京卫外卫,一例在京支粮四斗。其冬衣布花,俱照京卫事例,在京支给。仍行蓟、永、密、昌四镇。但有卫所册籍,开载二厂苑海等军名色,尽数开除。 凡籴买召纳,隆庆六年,令各镇管粮郎中等官,以后拨送赴边,援例员役投劄到日,各照彼中时估,责令自行买纳米豆。如该镇米多豆少,亦准令查照时估,买豆上纳。查果仓口窎远转运艰难,即于时估中,酌量计算,以资脚费。完日,即出实收付缴。务查紧要缺粮仓口,管粮官亲自定拨。 凡收掌支放,六年,令户部将应发各镇银两,管银库官,先将银五百两,眼同解银委官秤兑平准,该库印封,即作法马,并付解官。其应发银两,解官自行敲对,将号簿内明开,某鞘轻重,有珠无珠,中锭若干两,送部验封,用部印钤盖,令解官赍赴该镇。各镇郎中主事,如遇解到前项银两,先验明白,即以银为法马,逐鞘秤兑查对,发去号簿相同,方许出给实收。中间若有轻假,即将原银寄库,将解银委官留住,据实参奏,以凭查覆重处。若该镇仍照常抽鞘验兑,及原不足数,朦胧出给实收,以亏商亏军,户部参治,仍责令管粮郎中等官赔偿。 凡京运年例,隆庆六年,议准行陕西各抚按,将本年二限应解赃罚银两,查系甘肃巡按者,解兰州。山西抚按者,解三关。宣大辽东巡按者,各解本镇。河东巡盐者,在陕西,解延绥。在山西,解三关。各管粮衙门交收,以抵各镇下年应发年例之数。通候年终,具数报部,扣算年例。
凡行粮马草,隆庆六年,议准三关秋防各营马匹,
每月原额料豆九斗,照依彼中时估准,各给折色,止许一月。若遇有征调,例当支给行粮料草,不许折支。
神宗万历元年,定陜西起运边粮银数。
按《明会典》:凡解运折色,万历元年,令陜西河州起运西宁仓秋粮银一千一百四十一两二钱四分,固原州仓夏税粮银一百六十二两九钱二分五釐四毫九忽,广积库夏税银一百五两,俱存留河州仓,补给参将营军士月粮支用。将镇原县起运一条城堡仓秋粮一千六百两内,拨一千四百九两一钱六分五釐四毫九忽,以补西宁、固原、广积各仓库前项之数。馀银一百九十两八钱三分四釐五毫九丝一忽,仍作一条城堡仓,徵解兰州广积仓上纳,仍各注实徵册内,以为常额,永为遵守。 凡收掌支放,万历元年,令兰州一带主客兵钱粮,比照蓟辽各镇事规,总属郎中管理,与临巩兵备,互相觉察。
万历二年,题准锦衣各卫所月粮支给,及延宁等镇管粮收放之例。
按《明会典》:凡月粮,万历二年,题准锦衣等各卫所,以后造报月粮文册,并照会以投文日为始,领勘合日止,计在三日事完,下粮厅,随将粮册送照磨所磨对,各卫所委官,随将所领勘合,赴东官厅,比同,即日发仓支给。如有逃故军士支出月粮,著各该委官随即检举。 凡收掌支放,二年,令延宁二镇,并延庆二府,一应主客兵马,俱属延绥,在兰州、洮岷、靖卤、平固诸处者,俱属兰州各管粮郎中兼理。凡遇出纳召买,该道挂号定价,郎中收放,互相参考。
万历三年,定山西镇东路堡军月粮。
按《明会典》:月粮,万历三年,题准将山西镇东路盘道梁等四堡军,每名原支月粮八斗,再加二斗,共折银六钱三分。新改拨步军,每名原支月粮八斗,再加一斗,于主兵逃故数内支给。
万历四年,改给兴州中后屯军月粮。
按《明会典》:月粮,万历四年,题准将兴州中后二屯卫官军俸粮布花料豆,俱改密云镇关支。月粮上半年本色四个月,该镇支给。折色二个月,每石六钱五分,下半年俱支折色,每石四钱五分,并俸布料银,每年同年例类发。
万历五年,令贵州以赃罚充饷,及京营月粮。
按《明会典》:凡京运年例,万历五年,题准贵州抚按赃罚银两,存留本处军门,抵作新添标兵军饷之用。凡月粮,万历五年,题准京营军士,以后非遇有警,将守城兵口粮一斗,悉行革免。战车二兵,防秋口粮,一例支给三斗。
万历七年,定中都等三都司班军行粮,及京卫给赏事例。
按《明会典》:凡行粮马草,万历七年,题准中都、河南、山东三都司班军行粮,每班各给本色三个月,折色三个月,俱以到京实数实日造支。 凡赏赐,万历七年,见行给赏事例,在京卫所旗军、力士、校尉、将军冬衣布花,该赏绵布一疋者,支与本色。二疋者,内一疋支与本色。三疋者,内二疋支与本色。其馀每布一疋,折与旧钞五锭。绵花俱支一觔八两。其南京各卫所军士人等,该赏布钞,照在京事例,各于该库关支给赏。俱不支绵花。 又按《会典》:凡月粮,万历七年,题准四月十月,俱系军士开造之日,赴通仓关米。有误,随查。查将通仓应放本色。六月、十一月,俱改坐京仓。四月、十月,仍给折色。如遇米贵,则停止折色,改放本色。临时酌行题请。
万历八年,题定卫所军士赏给。
按《明会典》:凡赏赐,万历八年,题准凡卫所军士临赏,离伍、逃故、犯罪、革役在临赏二月以前,已有户丁补役者,俱照旧例扣留外,如小事牵连,一时不到,及年老革役病故,在临赏二月之内者,免其扣留。其在外卫所并各边镇军士,自万历九年以后,赏赐照旧给以折色。间有原系本色者,仍给本色。著兵备守巡选委邻近府佐,及州县正官,亲自包封给散。临赏扣留事例,悉照在京一体遵行。
万历九年,题准辽东防军月粮,及派保定解运例。按《明会典》:凡月粮,万历九年,题准辽东两河防守军月粮,每名每月原给银二钱五分。今再加银一钱五分。 凡解运折色,万历九年,题准添设密云站军一千名,该月粮银五千九百八十两。除各军原有月粮布花等银二千三百五十一两二钱,照旧凑支外。尚少银三千六百二十八两八钱。每年于保定府存留支剩税粮银内,照数解部,转发易州镇补给。
万历十年,题准保定骑营草料,于存留银两动支。按《明会典》:凡解运折色,万历十年,题准保定骑营新买完马一千五百匹,每年除在永平六个月外,春冬回至保镇,该添草料银四千一百三十七两七钱五分。自本年为始,于保定府存留支剩银内,照数动支,径解易州镇交收。如在永镇多支一日,在易镇扣支一日,不许彼此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