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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三十七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七卷目录

 兵饷部汇考三
  明二〈太祖洪武十六则 成祖永乐十六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九则 英宗正统十四则 代宗景泰五则 英宗天顺三则 宪宗成化十六则〉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七卷

兵饷部汇考三

明二

太祖洪武元年,定在京在外卫所马步军月粮。
《明会典》:凡月粮,洪武初,令在京在外各卫所马军,曾经出塞三次,马匹不曾倒死者,月支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
洪武二年,以太仓粮储给辽东。
《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洪武二年,令户部于苏州府太仓粮储三十万石,以备海运供给辽东。
洪武三年,给赏四川盐井等六卫军士。
《明会典》:凡赏赐,洪武三年,给赏四川盐井等六卫军士,每名绵布二疋,绵花一斤,仍加绢一疋。
洪武四年,以山东粮储给辽东、定辽边卫。西安府转运陕西各府军粮。
《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洪武四年,令青州府官军运山东粮储,给辽东定辽边卫。议准兰州、凉州、河州、岷州、洮州、宁夏、庄浪、西宁、临洮、甘肃、山丹、永昌等卫军粮。每岁令西安等府送纳大路官仓,转运边卫。洪武六年,定给赏则例,及会在京官军俸粮。
《明会典》:凡赏赐,洪武六年,又定给赏则例,北平军士、永平、居庸、古北口为一等,密云、蓟州为一等,北平在城为一等,通州真定为一等。
《大政纪》:洪武六年三月庚午,诏会计在京大军月粮,官吏俸给月支二十五万五千六百六十石有奇。洪武二十一年,定民匠充军及牧马军士月粮。按《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一年,令民匠充军者,月支粮八斗。又令牧马千户所军士,月支粮一石。洪武二十二年,定民丁编军月粮。
《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二年,令民丁编军操练者,月支粮一石。
洪武二十三年,定贵州诸卫军家小月粮及广洋军月粮。
《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三年,令普定、贵州、平越三卫、乌撒、毕节、永宁、黄平四千户所、兴隆、普安、层台、赤水四卫军士,有家小者,月支粮一石。无家小者,五斗。又令广洋卫安插达军成户者,月支粮一石。不成户,只身、妇女、幼男,五斗。
洪武二十四年,拨运陕西各府军粮。
《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洪武二十四年,令兰州、岷州、临洮、宁夏四卫官军,以平凉巩昌等府民纳米麦,对拨供给。其洮州、凉州、河州、西宁、庄浪、甘肃、山丹、永昌八卫,以各府见在仓粮,陆续攒运供给。
洪武二十五年,定各处极边军粮,及宁夏左屯卫未入伍家口粮。又拨运辽东军粮。
《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五年,令各处极边军士,不拘口数多少,月支粮一石。又令陕西、宁夏左屯卫未堪入伍,纪录旗军,有家小者,月支粮五斗。只身,月支三斗。俟出幼补役屯种之日住支。 凡拨运本色,洪武二十五年,令海运苏州太仓粮米六十万石,供给辽东官军。
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卫所月粮及盐粮赏赐行粮马草诸例。
《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内外卫所正伍旗军,岁用粮米,已行各该有司编置,勘合,对拨。著令人户,自行依期送纳外,其在京有未对军人,及未入正伍等项带支人数,如遇按月支粮百户所,将所管军人造册申缴千户所,本所类总缴申本卫,该卫类总具解申缴合于上司,转达户部,磨算相同,明立文案,编给年印勘合字号,仍定旧合,于本卫仓某年分某字廒某粮米内给,将文册缴回原行衙门,转下该仓眼,同该卫委官,及本仓官攒照数支放。如有事故,扣除还官。支毕,将实支扣除数目,申达本部,知数仍于原编字号底簿内注写实支、扣除数目,以凭稽考。其支过粮数,另于内府粮册内明白注销。其在外卫所军人支粮,亦合一体造册,编给勘合支放。又令指挥千百户、管军官吏,酷害军人,剋减月粮,将无作有,以有为无者,许旗首军人奏闻,即将害人的官吏,抄没家财,就与告人,再加重赏。若旗首通同官吏害军者,许军人自告。 又定凡内外卫所,军粮不敷,于有粮仓,分照数盘拨。如是在仓粮储正数支销尽绝,或蓄积预备腐烂亏折,必须委官盘点,见数,仍将盘过数目,分豁某字号廒若干间,报合上司,以凭稽考、追究。 凡月盐,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内外大军关支月盐,有家小者月支二斤,无家小者月支一斤。其在京卫分,如遇按月支盐,将该支军名盐数,造册,申缴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磨算相同,立案,将原缴文册出给勘合字号,坐定军名盐数,劄付龙江盐仓放支。如有事故,就便扣除。支毕,将实收、扣除数目,申报户部,于原编勘合字号底簿内注销,以凭稽考,仍立案备照。其在外卫所军士月盐,亦有支钞去处,每盐一斤,折钞一百文,照例行移有司,于官钱内支给。如有事故,一体扣除。 军士盐粮,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马步军士月支盐粮,并典牧所养马象人,冬夏布疋月支盐粮。遇有公文到部,总具名数,行移该部支放。 凡赏赐,二十六年,定凡在京赏赐,该用钞锭,户部查数,具奏,于内府关支。凡有钦赏官军人等,当该衙门,将该赏人名钞数,于户部,委官处磨算相同,该赏数目,附簿,验名给散。其委官仍将日逐各起赏过钞数,开呈户部,立案备照。候季冬,户部将原关并赏过钞数,通类具奏,及赏赐胡椒、苏木、铜钱等项,亦如之。其在外如有钦依赏赐官军,及赈济饥民等项,户部酌量会计钞定具奏,委官赴内府照数,关领点闸明白,于户科给批差人管运,仍行移所在官司。如运钞到彼,照依坐去则例,眼同验名给散,造册回报户部,以凭稽考。 凡行粮马草,二十六年,定凡遇行军马匹日支粮草,已有定例。其应付一节,该卫先具军马数目,开呈,户部主案出给批文,差官赍领。经过官司并驿分,照依坐去军人马匹数目,照例验程支给。其有为事编发应支行粮人数,亦合照例关支,仍仰所在官司,将支过数目,申达上司,作数。其所赍批文,候至所止地方,随即赴官告缴,递回本部,于原编底簿内注销。
洪武二十七年,定江阴、绍兴卫水军月粮。
《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七年,令江阴横海水军右等卫,梢班碇手月支粮一石五斗。又令绍兴卫三江千户所,驾海船民兵,月支粮一石。
洪武二十八年,分别阵亡病故者月粮,及陕西新发充军者给赏。
《明会典》:凡月粮,洪武二十八年,令阵亡病故,军月支粮一石。在营病故者,五斗。 凡赏赐,二十八年,令陕西行都司甘州等卫,新发充军者,照旧军事例,给赏冬衣布花。一年以后,减半。
洪武二十九年,置陕西粮仓转运边饷。
《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洪武二十九年,以陕西各府州县民转运边饷道远,于驿道有军民处,置仓,各就近地计程接递。
洪武三十年,以死罪囚人,转运陕西军粮。
《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洪武三十年,令法司将徒流迁徙死罪囚人,先自平凉起,摆到西凉,将运去粮米,就西凉收贮,候摆到甘肃完讫,即从西凉起,摆至平凉接递。每囚二名,共买车一辆,牛二只,运米四石。后每车一辆,再贴囚人两名共当。
洪武三十五年,定亲王随行军马口粮草料,及大同守边军行粮。
《明会典》:凡行粮马草,洪武三十五年,令亲王之国,随行内外官员,及有执事旗校厨役人等,沿途有司应付口粮,本府驾马,并随驾马骡,及护卫官军下随侍马匹应付草料,随侍官军回还,亦准支。 又令大同守边军士出哨巡边、守墩瞭高等项公差,验日计程,关给行粮。
成祖永乐元年,定松潘等处旗军口粮。
《明会典》:凡月粮,永乐元年,令松潘等处旗军十口之上,月支粮一石。九口、八口,八斗。七口、六口,七斗。五口、四口,六斗。三口以下,五斗。
永乐四年,定从征旗军,日关行粮一次。
《明会典》:凡行粮马草,永乐四年,令从征旗军人等,沿途给与行粮,日行一程,止关一次。
永乐五年,定北平各卫军士,奉天征讨旗军赏赐,及陕西临边旗军月粮。
《明会典》:凡赏赐,永乐五年,令赏赐北平各卫军士冬衣布花,该布绢三疋者,内绢一疋折与苏木一斤八两。该布二疋者,一疋折苏木一斤。该布一疋者,仍旧。奉天征讨旗军,原卫无家小,并全家在京者,全赏。其北京有家小者,在京赏绵布一疋。原卫家小布二疋,绵花一斤八两。为事发充局匠,布一疋。牧马千户所养马幼军,于赃罚库关,赏旧衣三件。 凡月粮,永乐五年,令陕西临边卫分守城征哨旗军,俱全支米。永乐八年,定充军给赏及山东各卫口粮。
《明会典》:凡赏赐,永乐八年,令甘州等卫,洪武三十二年以后充军人数,照旧军例,给赏冬衣布花。 凡月粮,永乐八年,令山东都司各卫所守城馀丁,月支口粮三斗。又令粮多地方旗军月粮,八分支米,二分支钞,少者照旧。
永乐九年,分别各省都司卫所旗军月粮。
《明会典》:凡月粮,永乐九年,令中都留守司、河南、浙江、湖广都司各卫所守城旗军,照旧全支米。山西都司各卫所、陕西都司腹里各卫所,八分米,二分钞。福建、广东、广西、四川都司各卫所,七分米,三分钞。江西都司各卫所,米钞中半兼支。又令小河、叠溪、茂州、威州四卫马军,月支粮一石四斗,步军七斗,馀折钞。永乐十年,令递运陜西临巩等府税粮。
《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永乐十年,令陕西巩昌、临洮等府税粮,以附近府县民运纳。兰县抵甘州,每五十里设一站,令囚人及官军转递。
永乐十一年,给赏南京军丁。
《明会典》:凡赏赐,永乐十一年,令南京操练民间子弟并馀丁、幼军,照例给赏夏布。
永乐十三年,定给散在京官军俸粮钞锭,及山东诸省运粮民丁行粮脚价。
《明会典》:凡月粮,永乐十三年,令在京各衙门官军,该支俸粮钞锭,按月总关,至卫给散。若有事故不到者,将钞封收,候到给与。若在乡里随屯住者,运钞至屯支给。 凡拨运本色,永乐十三年,发山东、山西、河南及凤阳、淮安、徐、邳等处民丁十五万运粮,赴宣府,各给行粮脚价,仍免差役一年。
永乐十四年,定折赏在京卫军。
《明会典》:凡赏赐,永乐十四年,令在京各卫军士,该赏夏布三疋及二疋者,内各一疋折新钞三锭。永乐十五年,分定各卫所军士赏赐例。
《明会典》:凡赏赐,永乐十五年,令北京所属卫所军士,全赏本色布花。辽东都司所属卫分正军、恩军,有家小者,绵布二疋,绵花一斤八两。只身旗军并养羊小厮及老幼久病残疾、复役未及三年,逃军并习学军匠,绵布一疋,绵花一斤八两。幼军一岁至五岁,只身在营,有一母伯叔父母一姐者,并六岁至十四岁,只身者,各绵布一疋,绵花一斤。若在营有一母一伯叔父母一姐一妹一弟者,照养羊小厮例。
永乐十六年,给出差舍人馀丁行粮。
《明会典》:凡月粮,永乐十六年,令差往撒马儿罕舍人馀丁,原无月粮者,支米一石。以起程日为始,回日住支。
永乐十七年,定京运年例,及山西各卫所布花,在京各卫折布钞锭。
《明会典》:凡京运年例,永乐十七年,以口外粮料数少,令于京仓支拨,选取营造,次拨旗军攒运,其摆堡运粮及坐堡管堡官,除军职外,仍于吏部听选方面府州县官内,选取一百员差用,以文职大臣,把总管运。 凡赏赐,十七年,定赏山西都司所属卫分,布花则例。振武卫正军有家小,绵布四疋,绵花一斤八两。太原左右中三护卫、太原左右前三卫、镇西卫宁化千户所正军校尉、续添校尉,并各护卫牧养马匹军人,有家小,绵布三疋,绵花一斤八两。山西行都司所属大同左右前后、朔州、天城、阳和、安东中屯等卫正军、恩军、校尉并旗手等卫调去入伍军匠,有家小者,绵布四疋,绵花一斤八两。凡各卫所只身旗军、校尉、巡营、守门铺、养马、看仓、看草、老幼、久病、残疾、复役未及三年逃军、及沈阳中护卫、平阳、潞州卫、沁州、汾州千户所正军校尉并旗手等卫、调去入伍军匠,俱各绵布二疋,绵花一斤八两。 又令在京各卫军士,该赏布一疋者,与本色。二疋者,内一疋折新钞五锭。三疋四疋者,各支二疋,馀每疋折新钞五锭。
永乐十八年,定各卫军冬衣折色。
《明会典》:凡赏赐,永乐十八年,令赏赐各卫军士冬衣布花。绢每疋折与苏木一斤六两,胡椒四两,布每疋折苏木一斤,胡椒三两。
永乐十九年,令法司分别囚人运粮赎罪。又定两京军士折布及锦衣各卫月粮。
《明会典》:凡京运年例,永乐十九年,以宣府等处缺粮,令法司囚人运粮赎罪,杂犯死罪十石,流罪八石,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罪二石。 凡赏赐,十九年,令在京各卫军士,该赏布三疋者,内一疋折苏木一斤,一疋折新钞三锭。该布二疋者,内一疋折苏木一斤。该布一疋者,仍旧。在北京者,与绵布。南京者,与夏布。其南京随住北京者,仍于南京给之。 凡月粮,永乐十九年,令锦衣卫将军月支本色米一石,馀折钞。各卫旗军、力士、校尉、厨役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六斗。无家小者,四斗五升,馀折钞。
永乐二十年,遣官盘点直省卫所仓粮,及免民丁运粮者差。
《明会典》:永乐二十年,令两京各卫所、应天、苏、松、顺天等府州卫所,及山东、河南、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各布政司所属及都司卫所,并辽东都司所属仓粮,俱差官盘点。 凡拨运本色,二十年,令各府州县民运边粮者,各免差一年。
永乐二十二年,定两京卫所军士绢布折色,及锦衣各卫月粮。
《明会典》:凡赏赐,永乐二十二年,令在京各卫军士,该赏布三疋、绵花一斤半者,与绢二疋,胡椒一斤。该布二疋、绵花一斤半者,与绢二疋。该布一疋、绵花一斤半者,与绢一疋,胡椒半斤。其南京卫所军士,止赏布疋。该三疋者,内二疋折绢一疋,一疋折胡椒一斤。该二疋者,折绢一疋。该一疋者,折胡椒一斤。 凡月粮,永乐二十二年,令锦衣卫将军总小旗,每月添支米五斗。各卫总小旗军、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小者,四斗。无家小者,一斗五升。
仁宗洪熙元年,定大同操备官军、营造人匠月粮,及勘贵州直隶仓粮。
《明会典》:凡月粮,洪熙元年,令大同宣府操备官军,月支粮四斗。 又令大寿山营造人匠,有家小者,月添米三斗。 又令差官于贵州等布政司、都司及直隶府州卫所,取勘仓粮,分豁旧管新收,实在同下年该收该用之数,造册开报。
宣宗宣德元年,分给边军月粮,及定解军行粮。
《明会典》:凡月粮,宣德元年,令铜鼓卫边军,有家小者,月支粮八斗。无家小者,五斗。 凡解军行粮,宣德元年,令凡起解自首,并补役军丁,出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经过有司,每人日给行粮一升,过期不与。不首逃军及腹里卫分不及千五百里者,不在此例。宣德三年,差官于九月终运粮遵化,及定各处镇守出征官军行粮,并在京操备军粮。
《明会典》:凡拨运本色,宣德三年,令行在户部差官,以九月终发。永平府属县民,及东胜诸卫军,兼运林南东店仓粮,于遵化城内供给官军。 凡行粮马草,宣德三年,奏准各处镇守总兵等官,带去官军,皆按月支行粮四斗五升。边卫军士随总兵官出境征进,追剿贼者,准验日支行粮。其馀不时差遣沿边探听声息,及境外巡逻瞭哨者,不支。 又令各处选调在京操备官军,月支行粮三斗,民匠民夫四斗。
宣德四年,严在京旗军月粮迟误之例。
《明会典》:凡月粮,宣德四年,令在京旗军该支月粮,如过期三月不关者,扣除在官正收作数,各衙门经该迟误造册官吏,参奏拿问。又令在京各卫军士月粮,每卫选委指挥一员,提督关给。委官通同作弊者,许监察御史纠举。又令在京在外各卫所总小旗军,有马者,止给本等月粮。
宣德五年,定南京军士全给绵布。又选员督运开平粮米。
《明会典》:凡赏赐,宣德五年,令南京各卫军士全给绵布,不支绵花。 凡拨运本色,宣德五年,令岁运开平粮四万石,自京师至独石立十一堡,每堡屯军一千名,各具运车,以六十日为限。其开平备禦官军,轮班于独石搬运,仍令都督一员领军防护,伯一员总督。 又按《明会典》:凡军士盐粮,宣德间,凡在京军士关支月粮,每卫委公正指挥一员,专理其事,依期关给。其新至军,仍令亲管头目,即与监支。若冒支及容情作弊者,纠举究治。其各卫军士关领赏赐冬衣布花,兵部委官,会同户部委官,给事中、御史各一员给散。
宣德六年,差官提督军士攒运粮料。
《明会典》:凡京运年例,宣德六年,令五军操备并彭城、永清左右三卫旗军,摆堡攒运粮料一十万石,赴独石等处,差武职一员把总提督。
宣德七年,准户部差官押囚运粮。
《明会典》:凡拨运本色,宣德七年,奏准法司囚犯送户部通类,差官押赴通州各卫仓支粮,自备车辆,运赴山海卫仓。
宣德八年,定关支旗军月粮,及给梁城守禦冬衣。按《明会典》:凡月粮,宣德八年,令旗军月粮文书到仓,一月半月不关者,住支扣除。 凡赏赐,宣德八年,令梁城守禦千户所军士,照例给赏冬衣布花。
宣德九年,定关支旗军月粮。
《明会典》:凡月粮,宣德九年,令各都司卫所旗军月粮文书到日,过三月不支者,折支钞锭。
宣德十年,定四川、山西、陕西各卫所军士口粮。又耑官给散冬衣布花及大同操备行粮。
《明会典》:凡月粮,宣德十年,令四川松潘旗军,验口给粮。小河、叠溪、茂州、威州四卫所马军,支粮一石,步军有家小者七斗,无家小者五斗。又令山西行都司卫所旗军,有家小者月支粮八斗,无家小者六斗。调来操备者五斗,有家小者八斗。又令陕西行都司卫所旗军月粮,每石月支本色五斗,馀五斗折支银布。备禦官军月支米五斗。又令居庸等驿甲军,照军士例支月粮。 凡赏赐,十年,令军士冬衣布花,在京差监察御史、给事中,会户部官。在外巡按御史等官,会户部委官给散。 凡行粮马草,十年,令各卫旗军调于大同操备者,月支行粮五斗。
英宗正统元年,令陕西递运各卫税粮,又复湖广五开卫旗军月粮,及给西安、辽东等军绵布。
《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正统元年,令陕西各府岁纳甘州各卫税粮,民运至兰县,自兰县起,发军夫运至凉州,自凉州运至各卫。 凡月粮,正统元年,令湖广五开卫守城旗军月粮,先减五斗者,仍全支一石。凡赏赐,正统元年,令西安左等卫旗军,调宁夏各边备禦者,全支绵布三疋,绵花一斤八两。 又令增给辽东操备军士绵花各三斤。
正统二年,改山西岁运税粮,及各处行粮、月粮、月盐之例。
《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正统二年,令山西岁运宣府税粮,一半改运大同。 凡行粮马草,正德二年,令大同巡边军士月给行粮五斗,料豆一石二斗。 凡月粮,正统二年,令在京并外卫修盖城楼旗军人匠、旗军,每名月添支米一斗,军匠每名月支米三斗,民匠原无月粮,月支米五斗,馀丁匠三斗。又令陕西肃州卫境外墩军,月支粮八斗。 凡月盐,正统二年,令修盖德胜等门做工军馀人匠,每名月支食盐一斤。正统三年,奏准各卫所官军月粮,又令甘肃官军用本地食盐,及报效家人等,赏布折色。
《明会典》:凡月粮,正统三年,奏准宁夏等四卫征操官军月粮,照见行事例,各月支一石。有家小者,本色米麦五斗,折色绢布五斗。无家小者,本色三斗,折色支钞锭。守墩军,有家小,本色八斗,折色二斗。无家小,本色四斗八升,折色一斗二升。又令湖广、浙江都司卫所旗军月粮,照金山等卫所旗军例,有家小原支本色米六斗者,添二斗。无家小原支四斗五升者,添一斗。又令浙江观海等卫安插回回,月支粮四斗。又令各边夜不收军士,每月添支口粮二斗。又令广东所属卫所旗军,月粮全支。又令四川盐井、宁番、会川、建昌二卫、茂州、越巂卫并小河、威叠三千户所、贵州赤水等卫所、湖广瞿塘卫、忠州千户所、四川成都左护卫、成都右等一十卫,并雅州等千户所旗军,每月各添支米二斗。又令陕西西安等卫边军,有家小者,月支粮六斗。无家小,四斗五升。馀折钞。又令各营报效甲军,月支粮一石。又令征进麓州旗军,自起程日为始,月给本色米一石。事完,照旧。又令陕西边卫仓所收青稞,支旗军月粮,每六斗准作五斗。大绢一疋折粮一石二斗。大布一疋折六斗。小布一疋折四斗。
凡月盐,三年,令甘肃等处官军,于本地出盐去处,

自行捞取食用。 凡赏赐,三年,令报效家人义男女婿民人馀丁,各赏布三疋,本色二疋,折钞一疋。逃囚布一疋,逃军布二疋,内折钞一疋,绵花一斤八两。正统四年,定滁州、北直、陕西添给月粮,京卫沿边月盐行粮之例。又定广东、甘肃军士口粮,及两京卫所散给布花。
《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四年,令滁州卫旗军原支粮六斗者,今添为八斗。北直隶并大宁都司旗军,有家小,原支五斗者,添一斗。无家小,原支四斗者,添五升。老幼原支二斗者,添一斗。又令陕西、宁夏等四卫守墩军士月粮,有家小者,添支本色八斗,折色二斗。无家小,本色四斗八升,折色一斗二升。 凡月盐,四年,令京卫调出辽东操备军士,照彼处例,每名月给食盐二斤。 凡行粮马草,四年,令沿边各卫砌关口旗军,离卫四百里以上者,准月支口粮三斗。 又令广东往来伴送使臣,赴京公干旗军人等回还口粮,每名日支一升。若一日经过两处者,不许重支。 又令甘肃、宁夏等处各卫征操军士,若遇警,随总兵官出境,征进追剿寇贼,及差出探听声息、巡逻哨瞭者,每月行粮三斗,验日支给。 凡赏赐,四年,奏准北直隶卫分军士冬衣布花,每岁七月中,差官给散,俱限十二月终回京。 又令在京并南京各卫所旗军、力士、校尉、将军人等,该赏布花,见在,并征差在营,有家小、只身及年十五岁以上矮小军人在营,有家小并年十四岁以下幼军在营,或有一母一伯叔父母一姐一妹一弟者,征差运粮阵亡、失陷、伤故、落水渰死、病故,但有长幼儿男同家小在营者,在营亡故,有儿男家小在营者,初年下屯关支月粮未收子粒,有无家小者,年老残疾还乡、换丁在营有家小者,王府随侍旗军、校尉并养马军人、医兽、操练民间子弟并馀丁,俱布三疋。为事发,遣征进,在京有家小者,年老残疾,无丁代役,并习学局匠,及赦前为事发充局匠,俱有家小,及年十五岁以上矮小军人,在营只身者,各卫烧窑、挑柴、看桐漆树、种苜蓿及四门厨房做饭,并食粮恩军,赦前收役在营有家小者,俱布二疋。征差运粮、阵亡、失陷、伤故、落水渰死,在营止有老军,与只身,妻女并年六岁至十四岁,只身男及同籍只身弟婿等项在营者,为事食粮恩军,在营只身者,在营亡故,止有六岁至十四岁只身男在营者,为事发遣征进,在彼病故,在京有儿男者,旗军年老残疾,无丁代役者,习学局匠,及赦前为事发充局匠,在营俱只身者,赦后为事发充局匠,及王府养羊幼军小厮,俱布一疋。牧马千户所养羊幼军,旧衣三件。征差只身,并在营止有幼男女年十岁以下,候本军回还,照例补赏。为事被监,有无家小,候复役补赏。
正统五年,定添给中都、贵州、大河、淮安等各卫月粮行粮之例。
《明会典》:凡月粮,正统五年,令中都留守司凤阳右等卫所旗军,有家小,支米六斗者,添支二斗。无家小,支四斗五升者,添支一斗五升。残疾并幼军,月支米三斗。如旧所添粮,俱于折色内扣除。 又令贵州各卫选操旗军,总旗月支粮七斗五升,小旗六斗,军人有家小者五斗,无家小三斗,馀俱于四川布政司官军折支钞。 又令大河、淮安二卫及凤阳各卫所旗军月粮,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二斗。无家小者,添支一斗五升。于折色内扣除。 又令辽东、广宁等卫及定辽左等卫军士,有家小者,每月添支米三斗。只身二斗,纪录幼军一斗。 又令直隶梁城守禦千户所旗军,月支粮三斗。 凡行粮马草,五年,令梁城守禦千户所官军,在京操备者,月支行粮四斗。陕西都司都指挥管领旗军,于甘肃、宁夏及绥德等寨堡备禦者,照甘肃备禦旗军例,月支米五斗。
正统六年,给大同出境墩军及辽东各边军行粮。按《明会典》:凡行粮马草,正统六年,令大同境外冲要守墩官军,及离城百里之外者,给行粮。其内地不及百里者,不给。 又令辽东沿边城堡守墩瞭哨官军行粮,每人月给四斗五升。 又令各边哨备官军,在边者,月给行粮。回卫即罢支。
正统七年,令南京折粮银,运籴陕西军粮,及定各卫所行粮月粮。
《明会典》:凡解运折色,正统七年,令直隶、苏州等府起运南京粮,折银五万两,运赴陕西布政司,转运甘肃等处,籴粮给军。 凡行粮马草,七年,令密云各卫边军,出境巡哨,夜不收人等,验日于古北口日支行粮一升。守关操备,非出境外者,不支。 又令各处进贡马每匹,日支料四升,草一束。 又令各处草场,每岁牧放马匹官军,沿途官司,日支口粮一升。一日经过两处,不许重支。 凡月粮,正统七年,令密云中后二卫守关操备旗军,有家小者,并兴州后屯等卫调去官军,每月俱支米八斗,行粮住支。 又令陕西、宁夏等卫旗军,每月添支米一斗,馀折布绢。 又题准太原左等卫旗军,递年调偏头关禦冬守夏,分为两班轮流回卫,取讨衣鞋,沿途日用口粮,照大同操备官军事例,每名日支一升。回卫住支。 凡赏赐,正统七年,令陜西都司调去甘肃沿边操备,腹里屯军,每名给赏绵布三疋,内折钞一疋,绵一斤八两。
正统八年,定添给陕西、直隶等各卫所月粮、行粮及赏赐布花之例。
《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八年,令陕西西安左等卫,调拨甘肃、延绥等处操备旗军,有家小,原支本色六斗者,添支一斗。无家小,原关四斗五升者,添支五升。又令天寿山上工官军,每月行粮四斗外,添支口粮二斗。 又令陕西卫所腹里旗军,三个月全支米一石,馀月米钞兼支。甘肃操备旗军四个月,全支米一石,馀月照旧。 又令陜西肃州卫,为事问发,立功守瞭犯人,月支口粮三斗。 又令直隶、苏州、松江、浙江沿海等卫所旗军月粮,有家小者,添为一石。 又题准宣府旗军,在卫月粮一石内,有家小者,月支本色六斗,折钞四斗。夜不收并守墩军,再关行粮本色三斗,共米一石三斗。 凡行粮马草,八年,令河南、山东等处在京操备官军,月给行粮四斗。 凡赏赐,八年,令甘肃、延绥等处操备旗军,有家小者,每名给赏布三疋,只身布二疋,绵花俱一斤八两。 又令陕西都司所属、宁夏中护卫、河州、洮州、岷州、宁夏左右前屯卫、宁夏中、靖卤等卫、宁夏群牧千户所正军、恩军、校尉,有家小者,每名给赏布四疋,只身旗军、校尉并养羊小厮、巡营、守门铺、养马、看仓、看草、老幼、久病、残疾、复役未及三年、逃军,布二疋,绥德卫、庆阳、延安、西安右护卫、西安左、西安后、巩昌、汉中、秦州、平凉等卫、凤翔守禦千户所、西固城礼店千户所、阶州守禦千户所、平凉中护卫、兰州、西安前、甘州中护等卫、甘州群牧守禦千户所、郑府仪卫司群牧千户所正军、校尉,有家小者,布三疋。宁夏在城驿并宁夏递运所,及高桥儿等各驿递运所恩军,布花各照彼处附近卫所军士,原定腹里口外事例给赏。陕西行都司所属甘州左、甘州右中前后、凉州、西宁、永昌、山丹、庄浪、镇番等卫、古浪城镇裔守禦千户所正军、恩军并镇裔守禦千户所京卫犯罪旗军、并凉州、庄浪二卫自买马匹充军报效士民,有家小者,布四疋。自绥德卫以下,凡只身旗军、校尉并养羊幼军、巡营、守门铺、养马、看仓、看草、老幼、久病、残疾、复役未及三年、逃军,俱各布二疋,绵花一斤八两。
正统九年,定大同陕西军士口粮,及起运山东等处税粮,折色赏给军士布花之例。
《明会典》:凡月粮,正统九年,令大同宣府军粮,有家小者,月支本色八斗,折钞二斗。无家小者,月支本色六斗,折钞四斗。 又令陕西、延绥守边旗军,有家小者,月支米五斗,豆二斗,馀三斗折布。 又令行都司卫所夜不收,月粮全支。 凡解运折色,九年,令山东等布政司、直隶、大名等府税粮折布,俱运赴永平、山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隶、苏常等府州税粮,折银运山海、辽东,籴买粮料。 凡赏赐,九年,令各卫军士该赏布花,许在卫家人妻子代领。只身无亲者,照数印封,著亲管官旗,领送本军。
正统十年,定各卫所月粮、行粮及赏给冬衣。
《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十年,令各处起取军匠,定拨立功,中卫带管支粮。 又令福建沿海卫所,备倭旗军,月支米。 又令辽东属卫守城军,月粮六斗,内本色三斗,折钞二斗。守边者,月支本色米五斗。其沿边操哨军,月支本色米五斗,一斗折钞。 凡行粮马草,十年,议准宁夏沿边修砌军,查照离城百里日,支行粮一升。不及百里者,就于本等月粮内食用,不许再支行粮。 凡赏赐,十年,令陕西延庆、西安、秦巩、凤翔等卫所屯田旗军,分调定边等营,备冬者,每名给赏布二疋,内折钞一疋,绵花一斤八两。 又令聚落、阳和、天城三驿摆站囚军,每名给赏绵布二疋,绵花一斤八两。
正统十一年,定陕西旗军月粮折布,及壮丁带操者口粮。
《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十一年,令陕西、甘肃旗军月粮,折河南起运阔白绵布,每疋八斗。陕西绵布,每疋仍折六斗。 又题准陕西行都司肃州等卫旗军,月粮一石。前月关支本色四斗,河南大布一疋。后月关支本色六斗,陕西小布一疋,相兼放支。 又令陕西猎户土民选出壮丁,本卫所带操者,月支口粮四斗。正统十二年,定万金所属卫分本折间支及运籴辽东军粮。
《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十二年,令万全都司所属卫分,不分旗军,月支米一石,米与折色银布,间月关支。如遇闰月,全支米。 凡拨运本色,正统十二年,令直隶永平府永平、卢龙等卫罪囚,运山海仓粮赴辽东、宁远等仓赎罪。 凡京运年例,正统十二年,令每岁运银十万两于辽东,籴买粮料。又令每岁运银十五万两于宣府,籴买粮料。
正统十三年,定给山西、陕西等卫所军士口粮,及辽东操守馀丁舍人行粮。
《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十三年,令山西行都司卫所屯军马队操练者,月支口粮三斗。 又令陕西、甘肃选操屯军,有供丁者,月支米三斗。 又题准宣府右等卫所旗军,选充马步队,沿边营堡操备馀丁,每名月给口粮三斗。 凡行粮马草,十三年,令辽东各营堡操守馀丁、舍人,原无月粮者,准支行粮。
正统十四年,分别给发各项馀丁及大同旗军家小口粮。
《明会典》:凡月粮,正统十四年,令通州等卫充斗级馀丁,月支口粮三斗。 又令神机营牌刀馀丁,月支米六斗。 又题准大同旗军,不分头拨次拨,有家小关支八斗,无家小六斗,夜不收原关月粮一石,添与行粮三斗,敢勇旗舍并简选馀丁,除老疾外,其见在守城者,每名月支口粮三斗。选操屯军,照依守城军士,有家小八斗,无家小六斗。 凡行粮马草,十四年,令宁夏官军,遇差巡哨者,日支行粮一升。
代宗景泰元年,定在京各项官军支给月米。
《明会典》:凡月粮,景泰元年,令在京将军旗校操备报效等项官军人等,该支食米一石之上者,俱月支本色米一石,馀折钞。 又令京营头拨官军月粮,每月各添一斗,次拨五升。 又题准召募勇敢并报效舍馀人等,照操备官军事例,给赏冬衣布花,将口粮每月再加一斗,共作四斗关给。
景泰三年,定京营京卫各项军人口粮,及五军营运粮脚银。松潘巡哨官军、南京驾船水军行粮。
《明会典》:凡月粮,三年,令京通各卫仓军斗月粮,有家小支六斗者,添为一石。无家小支四斗者,添为六斗。 又令神机营操练馀丁,月粮仍支六斗。 又令寺子峪等二十六营操守军士、大安口等驻操八营巡哨听调军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八斗。无家小,六斗。行粮住支。 又令各营报效舍馀,有冠带者,月支米一石。无冠带,有家小,八斗。无家小,六斗。外卫官旗头拨五斗。 又令各营舍馀,选出操练者,月支米三斗。
又令各处老幼残疾屯军,俱令守城把门,月支米

三斗。 又令口外旗军,照旧支月粮一石。 凡京运年例,景泰三年,令五军等营拨军七万,运粮七万石于怀来,每人给脚银三钱。 凡行粮马草,景泰三年,令松潘等卫所官军,差出三百里之外,巡哨贴守,经五日之程者,支行粮。 又令南京各卫驾船军馀,往来经两月之程者,人支行粮八斗。半年者,二石八斗。景泰四年,拨运通州隆庆仓米,又加给内外诸营粮米。
《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景泰四年,令法司发直隶罪囚,于通州仓支豆,运赤城、直隶并万全都司等处,罪囚于隆庆卫仓支米,运龙门。又令召人自通州仓支米,赴独石,每石给脚银六钱,马营五钱五分。 凡月粮,景泰四年,令神机敢勇报效等营,并御马监操备舍人馀丁,原支三斗,及今加六斗者,俱支四斗。内有冠带者,八斗。遇有调用,各加行粮二斗。 又题准将延庆卫白羊口及在京拨去守备,并居庸等四驿官军俸粮、行粮廪给,著令来京仓关支。愿支银者,每粟米一石,折银三钱。不愿者,支粮。 又题准将万全都司所属卫所,选拣在官舍人馀丁,有马常川操练者,照例关给口粮。其无马舍馀,每年自正月起,至三月终止,给与口粮操备。其馀务农月日,俱各住支。遇有警急声息,果妨农种,照旧给与口粮。
景泰五年,定倒马关旗军月粮。
《明会典》:凡月粮,景泰五年,倒马关旗军月粮,有家小者八斗,无家小六斗。
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领运仓粮,又定土木榆林站军、修城官军及四川征守军口粮。
《明会典》:凡拨运本色,景泰六年,令法司罪囚领运通州仓粮赴宣府。不完者,发巡抚官处,减半,自备米纳宣府。斩绞罪二十石,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十四斗。 凡月粮,景泰六年,令土木榆林二驿摆站军士月粮,有家小者八斗,无家小六斗。
又令修理城垣官军,每月添支口粮一斗。 又令

四川征进守备旗军,每月支米八斗,守城旗军五斗,老疾纪录三斗。
英宗天顺元年,定边军土军口粮。
《明会典》:凡月粮,天顺元年,令各边军人,不分马步,俱支米一石。 又令各处土兵秋冬操练支口粮,春夏住支。
天顺二年,定仓军囚徒月粮。
《明会典》:凡月粮,天顺二年,令通州添盖仓廒旗军,月支口粮三斗。 又令守瞭囚徒,月支粮二斗。天顺五年,奏准都督征剿官军行粮。
《明会典》:凡行粮马草,天顺五年,奏准凡都督等官,率领达官军人征剿者,都督、都指挥日支行粮三升,指挥、千百户、镇抚头目旗军一升五合,舍人儒士家人一升,马每匹日支料四升,草一束。南京达官军人等,亦照此例。
宪宗成化二年,令添给各卫旗军月粮,又派定四川各卫本折军粮。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二年,令各卫旗军月粮,添支本色五升。 又令四川成都右卫旗军月粮,照贵州卫所新定事例,俱米钞中半兼支。军人无家小者,月粮六斗,本色四斗,折钞二斗。老疾并纪录,各支本色三斗。松、茂、威、叠、小河五卫所,总旗本色一石,折钞五斗。小旗本色九斗,折钞三斗。有家小军人,本色八斗,折钞二斗。无家小者,本色四斗五升,折钞一斗五升。其拨堡贴守总旗本卫,支本色五斗五升,该堡支四斗五升,小旗本卫支四斗五升,该堡支四斗五升。有家小正军本卫支米三斗五升,该堡支四斗。无家小者该堡支米四斗五升,不支行粮。续令松潘等卫所旗军,有家小者月支本色一石,无家小支八斗者,减去三斗。老疾纪录俱支三斗。 又令四川各卫所旗军月粮,添支本色五斗。
成化七年,定陕西、延绥旗军月支本折米钞。又添给贵州军粮。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七年,令陕西、延绥二卫旗军,照庆阳卫例,总旗月支本色八斗,折钞七斗。小旗月支本色六斗,折钞六斗。有家小军人,月支本色六斗,折钞四斗。 又令贵州军粮,总旗八斗三升者,添为九斗。六斗八升者,为八斗。军士有家小,五斗八升者,为七斗。无家小,四斗八升者,为五斗五升。如粮不敷,折给银布。
成化八年,令大同操班舍人粮,照操军。又令征进官舍军馀,每日给米。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八年,令大同宣府选操上班舍人,照操军例,月支粮一石。 凡行粮马草,成化八年,令征进达官军舍,不分官舍军馀,沿途每人日给米二升半。如一日经过两站者,不许重支。到边仍照行粮常例。
成化九年,添给边民夜不收月粮,又定宣府陕西等边军粮例。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九年,令各边民夜不收月粮,添为五斗。 又令宣府选操旗军,照边军例支粮。又令陕西、延绥、庆阳三卫,在榆林边备者,月支本色米六斗,折色四斗,支银钱。
成化十一年,定陕西、洮河、岷州三卫边备守城军粮。又严直隶卫所支放,及增河南等处折色。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一年,令陕西、洮河、岷州三卫,在边操备旗军,照洮州卫例,月支本色米一石。在卫守城杂差等项,照临洮等卫例,月支本色六斗,折钞四斗。 又令在京并直隶涿鹿左等卫所,及该关粮米衙门,并各营关粮军人,俱照原定月分,预先造册,送部定仓,及将寄囤粮米,俱各预先支放。如有事故,就便扣除,勘合到仓,不行依期赴支者,听巡仓御史拿问,粮米照例扣除。若各该关粮文册,造报稽迟者,户部将迟慢官吏,通查送问。 凡解运折色,成化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递年坐到山西、河南、山东、北直隶粮料,除山西每石徵银八钱外,其河南等处,自今年为始,每粮一石,徵银八钱五分。
成化十二年,议定三年一次,差官查盘各边粮草,及定营造军匠食盐。
《明会典》:成化十二年,议定三年一次,差科道及户部官,查盘各边粮草。如有亏折、短少、浥烂等项,将总理盘督等官,一体究问参奏。 又按《明会典》:凡月盐,成化十二年,令见今营造军民人匠,每名月给食盐一斤。
成化十三年,定月粮支放诸例,及军士月盐。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三年,令长陵等卫洒扫宝山做工旗军,月支粮一石。 又令今后遇有官吏旗军事故调用等项,遗下并预支应得俸粮五斗以上,失于还官者,事发,不问罪,追粮还官。五斗以下,俱免追问。 又令京通二仓支粮卫所,并各营局等衙门,每年正月、二月、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俱在通州仓关支。三月至八月,京仓关支。如遇兼支粟米小麦时月,及京城米贵,临时酌量奏请。 凡月盐,成化十三年,令南北二京锦衣等卫军校尉,各处旗校军士,月盐一体住支。
成化十四年,令给在京操练馀丁月米。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四年,令在京各卫馀丁,选取在营操练者,月支米六斗。
成化十五年,令边军远者,许支行粮马草。
《明会典》:凡行粮马草,成化十五年,令各边防护修墩烧荒官军,若在百里及五日之内,堪自备粮料者,不许关支行粮马草。若五日及百里之外者,听令关支,仍将支过数目,于在营下月册内扣除。其遇警截杀,探贼按伏官军,不能自带粮料者,并听随处关支。镇守等官,于无事点视边防等项,许本镇城堡军马护送,不得多带人马滥支草料。
成化十六年,令苜蓿军支粮。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六年,令种苜蓿旗军,照养牛种菜等例,月支粮一石。
成化十七年,令大同、宣府等墩军及军匠,俱支月粮。按《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七年,令大同、宣府、延绥、宁夏、甘凉、辽东沿边墩军,月支米三斗。又令六科廊裁缝军匠,月支米五斗。
成化十八年,定锦衣女户月粮。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八年,令锦衣卫女户,月支粮一石。
成化十九年,令宣府舍馀,照在城例支粮。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十九年,令宣府各城选操舍馀,照在城例,月支粮一石。
成化二十年,定京通月粮,分月关支。辽东本折各半。又令各卫罪囚运送军粮。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二十年,令在京各卫军人月粮,五月、六月、七月、八月、十一、月十二月,京仓关支。正月、二月、三月、四月、九月、十月,通州关支。 又奏准辽东军士月粮,上半年放与本色。如遇粮缺,下半年支与折色,每石照例二钱五分。 凡拨运本色,成化二十年,令辽东管粮官,会同抚按等官,将附近永顺二府所属州县,并永平、卢龙卫所见问罪囚内,有杂犯死罪以下,酌量地里远近,定拟则例,发山海卫仓关领粮米,送广宁前屯、广远二城仓收贮,及将辽东所属官吏人等,有犯各项罪名者,亦照例于辽阳城六仓关领粮米,运送东州、叆阳、清河、碱场、马根单五堡,各备用。
成化二十一年,定各项军人月粮,及严官吏朦胧侵欺之弊。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二十一年,令永清等卫所馀丁幼匠,月支米五斗。 又令漕运军馀,月粮八斗,俱支本色。 又令各处沿边沿海军士,月支粮八斗。又议准今后管军官吏、总小旗关支逃故等项军粮,与承委放粮官员人等,将应扣还官钱粮,朦胧关支者,俱照常人盗仓粮拟断。其承委收粮官员人等,侵欺应放官军俸粮者,仍依监守自盗仓粮论。若管军官吏冒支见在军粮一名,不拘粮数多寡,照依律例科断。二名之上者,俱照常人盗仓粮问罪。
成化二十二年,减边军月粮。
《明会典》:凡月粮,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边守瞭及为事问发各边墩台囚徒,月支米一石者,减为四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