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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五卷目录
兵饷部汇考一
汉〈高帝一则 武帝太初一则 宣帝五凤一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三则 桓帝延熹一则 后主建兴一则〉
魏〈明帝太和一则〉
晋〈穆帝永和一则 升平一则〉
梁〈武帝中大通一则〉
北魏〈孝文帝延兴一则 太和一则〉
北齐〈后主武平一则〉
隋〈炀帝大业一则〉
唐〈元帝开元一则 天宝一则 代宗大历一则 德宗建中一则 贞元二则 宪宗元和一则 穆宗长庆一则 懿宗咸通一则 僖宗光启一则〉
辽〈圣宗统和一则 道宗清宁一则〉
宋〈真宗景德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景祐一则 康定一则 庆历二则 皇祐四则 嘉祐一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一则 徽宗崇宁二则 宣和一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绍兴六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一则 淳熙四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嘉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熙宗天眷一则 海陵正隆二则 世宗大定四则 章宗承安一则 宣宗贞祐一则 兴定二则 哀宗天兴一则〉
元〈宪宗三则 世祖中统四则 至元十三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一则 仁宗延祐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汉〈高帝一则 武帝太初一则 宣帝五凤一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三则 桓帝延熹一则 后主建兴一则〉
魏〈明帝太和一则〉
晋〈穆帝永和一则 升平一则〉
梁〈武帝中大通一则〉
北魏〈孝文帝延兴一则 太和一则〉
北齐〈后主武平一则〉
隋〈炀帝大业一则〉
唐〈元帝开元一则 天宝一则 代宗大历一则 德宗建中一则 贞元二则 宪宗元和一则 穆宗长庆一则 懿宗咸通一则 僖宗光启一则〉
辽〈圣宗统和一则 道宗清宁一则〉
宋〈真宗景德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景祐一则 康定一则 庆历二则 皇祐四则 嘉祐一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五则 元丰一则 徽宗崇宁二则 宣和一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绍兴六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一则 淳熙四则 光宗绍熙一则 宁宗嘉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熙宗天眷一则 海陵正隆二则 世宗大定四则 章宗承安一则 宣宗贞祐一则 兴定二则 哀宗天兴一则〉
元〈宪宗三则 世祖中统四则 至元十三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一则 仁宗延祐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五卷
兵饷部汇考一
汉
汉高帝元年,留萧何收给军粮。按《汉书·高帝本纪》:元年夏四月,汉王留萧何收巴蜀租,给军粮食。 按《萧何传》:何以丞相留收巴蜀,填抚谕告,使给军食。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辄奏,上可许以从事;即不及奏,辄以便宜施行,上来以闻。计户转漕给军,汉王数失军遁去,何常兴关中卒,辄补缺。上以此剸属任何关中事。
武帝太初四年,以关税给吏卒食。
按《汉书·武帝本纪》:太初四年冬,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
宣帝五凤四年,设常平仓给北边。
按《汉书·宣帝本纪》:五凤四年春正月,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设常平仓,以给北边,省转漕。赐爵关内侯。按《食货志》: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五凤中,白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上乃下诏,赐寿昌爵关内侯。
后汉
世祖建武五年,使张纯督委输。按《后汉书·世祖本纪》不载。 按《张纯传》:建武五年,纯拜太中大夫,使将颍川突骑安集荆、徐、扬部,督委输,监诸将。
建武八年,以来歙监护诸将,大转粮运。
按《后汉书·世祖本纪》不载。 按《来歙传》:建武八年,诏使留屯长安,监护诸将。歙因上书曰:公孙述以陇西,天水为藩蔽,故得延命假息。今二郡平荡,则述知计穷矣。宜益选兵马,储积资粮。昔赵之将帅多贾人,高帝悬之以重赏。今西州新破,兵人疲馑,若招以财谷,则其众可集。臣知国家所给非一,用度不足,然有不得已也。帝然之。于是大转粮运。
建武十三年,王霸上陈委输之便。
按《后汉书·世祖本纪》不载。 按《王霸传》:建武十三年,诏霸将弛刑徒六千馀人,与杜茂治飞狐道,数上书陈委输可从温水漕,以省陆转输之劳,事皆施行。
桓帝延熹五年,以讨南蛮假公卿,王侯奉租助军。
按《后汉书·桓帝本纪》:延熹五年冬十月,武陵蛮叛,寇江陵,南郡太守李肃坐奔北弃市;辛丑,以太常冯绲为车骑将军,讨之。假公卿以下奉。又换王侯租以助军粮,出濯龙中藏钱还之。
后主建兴十二年,运米集斜谷。
按《蜀志·后主传》:建兴十二年冬,丞相亮使诸军运米,集于斜谷口,治斜谷邸阁。
魏
明帝太和四年,司马懿表徙冀州农夫佃上邽,以充军用。按《魏志·明帝本纪》不载。 按《晋书·宣帝本纪》:魏太和四年,杜袭、薛悌皆言明年麦熟,诸葛亮必寇,陇右无谷,宣及冬豫运。帝曰:亮再出祁山,一攻陈仓,挫衄而反。纵其后出,不复攻城,当求野战,必在陇东,不在西也。亮每以粮少为恨,归必积谷,以吾料之,非三稔不能动矣。于是表徙冀州农夫佃上邽。青龙元年,穿成国渠,筑临晋陂,溉田数千顷,国以充实焉。
晋
穆帝永和 年,殷浩开江西田,以足军储。按《晋书·穆帝本纪》不载。 按《殷浩传》:浩以中原为己任,上疏北征,开江西疁田千馀顷,以为军储。
升平三年春三月,诏王公以下借助运。
按《晋书·穆帝本纪》:升平三年春三月甲辰,诏以比年出军,粮运不继,王公以下十三户借一人一年助运。
梁
梁武帝中大通六年,夏侯夔屯苍陵,以充储备。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夏侯夔传》:中大通六年,夔转使持节、督豫、淮、陈、颍、建、霍、义七州诸军事、豫州刺史。豫州积岁寇戎,人颇失业,夔乃帅军人于苍陵立堰,溉田千馀顷。岁收谷百馀万石,以充储备,兼赡贫人,境内赖之。
北魏
孝文帝延兴三年,诏收丁租,以备军粮。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三年冬十月,太上皇帝亲将南讨。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
太和十七年二月,诏免徐、豫等七州军粮。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十七年六月己丑,诏免徐、南豫、陕、岐、东徐、洛、豫七州军粮。
北齐
后主武平六年八月,以关市诸税充军资。按《北齐书·后主本纪》:武平六年八月辛巳,以军国资用不足,税关市、舟车、山泽、盐铁、店肆,轻重各有差。
隋
炀帝大业七年冬,命载军粮,以伐高丽。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业七年冬,大会涿郡。分江淮南兵,配骁卫大将军来护儿,别以舟师济沧海,舳舻数百里。并载军粮,期与大兵会平壤。
唐
元宗开元 年,始和籴以供军。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观、开元后,边土西举高昌、龟兹、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缘边数十州戍重兵,营田及地租不足以供军,于是初有和籴。牛仙客为相,有彭果者献策广关辅之籴,京师粮廪益羡,自是元宗不复幸东都。
天宝 年,始行和籴。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宝中,岁以钱六十万缗赋诸道和籴,斗增三钱,每岁短递输京仓者百馀万斛。米贱则少府加估而籴,贵则贱价而粜。
代宗大历二年,复京官职田,给军粮。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历二年,复京兆府及畿县官职田,以三之一供军饟。
德宗建中三年,减百料钱助军。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建中三年,复减百料钱以助军。
贞元 年,宰相陆贽请行和籴。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元初,吐蕃劫盟,召诸道兵十七万戍边。关中为吐蕃蹂躏者二十年矣,北至河曲,人户无几,诸道戍兵月给粟十七万斛,皆籴于关中。宰相陆贽以关中谷贱,请和籴,可至百馀万斛。计诸县船车至太仓,谷价四十有馀,米价七十,则一年和籴之数当转运之二年,一斗转运之资当和籴之五斗。减转运以实边,存转运以备时要。江淮米至河阴者罢八十万斛,河阴米至太原仓者罢五十万,太原米至东渭桥者罢二十万。以所减米籴江淮水菑州县,斗减时五十以救之。京城东渭桥之籴,斗增时三十以利农。以江淮粜米及减运直市绢帛送上都。帝乃命度支增估籴粟三十三万斛,然不能尽用贽议。
贞元十五年,令度支供诸道出界粮。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德宗时,诸道讨贼,兵在外者,度支给出界粮。每军以台省官一人为粮料使,主供亿。士卒出境,则给酒肉。一卒出境,兼三人之费。将士利之,逾境而屯。
按《唐国史补》:贞元十五年,讨吴少诚,始令度支供诸道出界粮。
宪宗元和 年,有司请畿内和籴。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宪宗即位之初,有司以岁丰熟,请畿内和籴。当时府、县配户督限,有稽违则迫蹙鞭挞,甚于税赋,号为和籴,其实害民。又按《志》:元和中,供岁赋者,浙西、浙东、宣歙、淮南、江西、鄂岳、福建、湖南八道,户百四十四万,比天宝贞元四之一。兵食于官者八十三万,加天宝三之一,通以二户养一兵。京西北、河北以屯兵广,无上供。
穆宗长庆元年,敕割留州留使钱助军。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长庆元年十二月乙亥,敕诸道除上供外,留州留使钱内每贯割二百文以助军用。
懿宗咸通三年,以陈磻石督海运,馈南军。
按《唐书·懿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懿宗本纪》:咸通三年夏,淮南、河南蝗旱,民饥。南蛮陷交趾,徵诸道兵赴岭南。诏湖南水运,自湘江入澪渠,西造地面粥以馈行营。湘、漓溯运,功役艰难,军屯广州乏食。润州人陈磻石诣阙上书,言:江西、湖南,溯流运粮,不济军师,士卒食尽则散,此宜深虑。臣有奇计,以馈南军。天子召见,磻石因奏:臣弟听思曾任雷州刺史,家人随海船至福建,往来大船一只,可致千石,自福建装船,不一月至广州。得船数十艘,便可致三万石至广府矣。又引刘裕海路进军破卢循故事。执政是之,乃以磻石为盐铁巡官,专督海运。于是康承训之军皆不阙供。
僖宗光启元年,诏以盐池榷务赡军。
按《唐书·僖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僖宗本纪》:光启元年四月乙卯朔,以开府仪同三司、右金吾卫上将军、左街功德使、齐国公田令孜为左右神策十军使。时自蜀中护驾,令孜招募新军五十四都,都千人,左右神策各二十七都,分为五军,令孜总领其权。时军旅既众,南衙北司官属万馀,三司转运无调发之所,度支惟以关畿税赋,支给不充,赏劳不时,军情咨怨。旧日安邑、解县两池榷盐税课,盐铁使特置盐官以总其事。自黄巢乱离,河中节度使王重荣兼领榷务,岁出课盐三千车以献朝廷。至是令孜以亲军阙供,计无从出,乃举广明前旧事,请以两池榷务归盐铁使,收利以赡禁军。
𨖚圣宗统和 年,令置屯田给军饟。
按《辽史·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统和中,耶律昭言,西北之众,每岁农时,一夫侦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给纠官之役。当时沿边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积谷以给军饟。
道宗清宁 年,命耶律唐古督耕给军。
按《辽史·道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道宗初年,西蕃多叛,上欲为守禦计。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给西军。唐古率众田胪朐河侧,岁登上熟。移屯镇州,凡十四稔,积粟数十万觓。
宋
真宗景德二年,省河北缘边戍兵,给所在军储。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二年春正月戊辰,以天平军节度使王超为崇信军节度。省河北戍兵十之五,缘边三之一。所在量军储馈给,勿调民飞挽。
仁宗天圣七年,裁定步骑兵春冬衣装。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廪禄之制,为农者出租税以养兵,为兵者事征守以卫民,其势然也。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镇,天子府卫,中外校卒,不过十馀万,而国用不见其有馀。宋惩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数十万,悉萃京师,而国用不见其不足者,经制之有道,出纳之有节也。国初,太仓所储才支二、三岁。承平既久,岁漕江、淮粟六百万石,而缣帛、货贝、齿革百物之委不可胜用。其后军储充溢,常有馀羡。内外乂安,非偶然也。凡上军都校,自捧日、天武置龙卫、神卫左右厢都指挥使遥领团练使者,月俸钱百千,粟五十斛;诸班直都虞候、诸军都指挥使遥领刺史者半之。自馀诸班直将校,自三十千至二千,凡十二等;诸军将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厢军将校,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盐;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诸军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厢兵阅教者,有月俸钱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给浆菜钱或食盐而已。自班直而下,将士月给粮,率称是为差;春冬赐衣有绢绵,或加䌷布、缗钱。凡军士边外,率分口券,或折月粮,或从别给。其支军食,粮料院先样,三司定仓敖界分,而以年月次之。国初,诸仓分给诸营,营在国城西,给粮于城东,南北亦然。相距有四十里者,盖恐士卒习惰,使知负担之勤。久之,有司乃取受输年月界分,以军次高下给之。凡三岁大祀,有赐赉,有优赐。每岁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有大小差,亦有非时给者。边戍季加给银、鞋,邠、宁、环、庆缘边难于爨汲者,两月一给薪水钱,苦寒或赐絮襦裤。役兵劳苦,季给钱。戍岭南者,增月奉。自川、广戍还者,别与装钱。川、广递铺卒或给时服、钱、屡。屯兵州军,官赐钱宴犒将校,谓之旬设,旧止待屯泊禁军,其后及于本城。天圣七年,法寺裁定诸军衣装,骑兵春冬衣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质卖者重寘之法。
景祐元年五月,出布易钱,籴河北军储。以厢军补河北兵陕西兵阙,仍徙营内郡以便粮饷。
按《宋史·仁宗本纪》:景祐元年五月辛酉,出布十万端,易钱籴河北军储。 按《兵志》:景祐元年,三司使程琳上疏,论:兵在精不在众。河北、陕西军储数匮,而召募不已,且住营一兵之费,可给屯住三兵,昔养万兵者今三万兵矣。河北岁费刍粮千二十万,其赋入支十之三;陕西岁费千五百万,其赋入支十之五。自馀悉仰给京师。自咸平逮今,凡二边所增马步军指挥百六十。计骑兵一指挥所给,岁约费缗钱四万三千,步兵所给,岁约费缗钱三万三千,他给赐不预。合新旧兵所费,不啻千万缗。天地生财有限,而用无纪极,此国用所以日缺也。今同、华沿河州军,积粟至于红腐而不知用;沿边入中粟,价常踊贵而未尝足。诚愿河北、陕西募住营兵,勿复增置,遇阙即迁厢军精锐者补之,仍渐徙营内郡,以便粮饷。无事时番戍于边,缓急即调发便近。严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轶生事以觊恩赏,违令者重寘之法。如此,则疆场无事,而国用有馀矣。帝纳之。
康定元年,出内藏恤禁军之家,及助籴各路军储。
按《宋史·仁宗本纪》:康定元年二月壬辰,出内藏缗钱十万赐戍边禁兵之家。辛丑,出内藏缗钱八十万陕西市籴军储,戍兵及战死者赐其家缗钱。三月庚辰,赐京师、河北、陕西、河东诸军缗钱。癸巳,诏诸戍边军月遣内侍存问其家。十二月癸未,出内藏库绢一百万助籴军储。丙戌,诏以常平缗钱助籴军储,铸当十钱权助边费。 按《兵志》:康定元年,诏战场士卒给奉终其身。宰臣张士逊等言禁兵久戍边。其家在京师者,或不能自给。帝召内侍郎殿隅条军校而下为数等,特出内藏库缗钱十万赐之。
庆历五年,诏定征蛮卒装钱。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庆历五年,诏:湖南路发卒征蛮,已给装钱者,毋得更予带甲钱。
庆历七年,诏自后军粮,当给足数。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庆历七年,帝因阅军粮,谕仓官曰:自今后当足数给之。初,有司以粮漕自江、淮,积年而后支,惟上军所给斗升仅足,中、下军率十得八九而已。
皇祐二年,诏给禁军,折色实直。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皇祐二年,诏:在外禁军,凡郊赉折色,并给以实估之直。
皇祐三年二月己亥,复行河北沿边州军入中粮草见钱法。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皇祐四年秋七月乙巳,出内藏钱绢助河北军储。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皇祐五年,诏增赐捕蛮军月俸钱,及阵亡物故子孙衣廪之半。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皇祐五年,诏:广南捕蛮诸军岁满归营,人赐钱二千,月增奉钱二百,度岭阵亡及瘴疠物故者子孙或弟侄,不以等样收一人隶本营者,支衣廪之半。
嘉祐八年,诏定请粮之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嘉祐八年,殿前诸班请粮,比进样异,辄不受散去。御史中丞王畴以为言。诏:提点仓官自今往检视,有不如样,同坐之。军士不时请及有諠哗,悉从军法。
英宗治平二年,诏泾原勇毅军分三等差给奉钱。
按《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治平二年,诏:泾原勇毅军拣为三等,差给奉钱一千至五百为三等,勿复置营,以季集渭州按阅。
神宗熙宁三年,诏三司具令给粮毋损其数。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熙宁三年,帝手诏:仓使给军粮,例有亏减,出军之家,侵牟益甚,岂朕所以爱养将士意哉。自今给粮毋损其数,三司具为令。于是严河仓乞取减刻之事。
熙宁四年,以王安石言,用封桩钱振恤士卒。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熙宁四年:诏付赵卨:闻鄜延路诸军数出,至鬻衣装以自给,可密体量振恤之。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极窘,至有衣纸而擐甲者,最为大忧,而自来将帅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姑息,以致兵骄。臣愚以为亲士卒如爱子,故可与之俱死;爱而不能令,譬如骄子不可用也。前陛下言郭进事,臣案《进传》,言进知人疾苦,所至人为立碑纪德;士卒小有违令,辄杀之。惟其能犒赏存恤,然后能杀违令者而人无怨。今宜稍宽牵拘将帅之法,使得用封椿钱物随宜振恤,然后可以责将帅得士卒死力也。
熙宁五年,以枢密院言,定各军月粮及春冬绢布。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熙宁五年,枢密院言:不教阅厢军拨并,各带旧请外,今后招到者,并乞依本指挥新定请受。河北崇胜、河东雄猛、陕西保宁、京东奉化、京西壮武、淮南宁淮各酱菜钱一百,月粮二石,春衣绢二匹、布半匹、钱一千,各衣绢二匹、䌷半匹、钱一千、绵十二两。两浙崇节、江东西效勇、荆南北宣节、福建保节、广东西清化除酱菜钱不支外,馀如六路。川四路克宁已上各小铁钱一千,粮二石,春衣绢一匹、小铁钱十千,冬衣绢一匹、䌷一匹、绵八两、小铁钱五千。并从之。
熙宁七年,增桥道等军奉钱,又定新募禁军赏给。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熙宁七年,增桥道、清塞、雄胜诸军奉满三百。诏:今后募禁军等赏给,并减旧兵之半。
熙宁十年,诏禁军阙额岁给并封桩,不许移用。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熙宁十年,诏:安南道死战没者,所假衣奉咸蠲除之。弓箭手、民兵、义勇等有贷于官者,展偿限一年。又中外禁军有定额,而三司及诸路岁给诸军亦有常数。其阙额未补者,会其岁给并封桩,枢密承旨司簿其馀数,辄移用,论如法。
元丰二年,诏优恤荆南雄略军十二营之家。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元丰二年,诏:荆南雄略军十二营南戍,瘴没者众,其议优恤之。军校子孙降授职。有疾及不愿为兵者无子孙者,加赐缗钱;军士子孙弟侄收为兵,并给赙,除籍后仍给粮两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无子孙者,给衣廪之半,终其身。
徽宗崇宁四年,诏诸军料钱止给小平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崇宁四年,诏:诸军料钱不多,比闻支当十钱,恐难分用,自今可止给小平钱。
崇宁五年,诏尚书省禁军阙额封桩钱,仍隶枢密院。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崇宁五年,枢密院言:自熙宁以来,封桩隶枢密院,比因创招广勇、崇捷、崇武十万人,权拨封桩入尚书省。缘禁军见阙数多,若专责户部及转运司应副,恐致误事。诏:尚书省候极足十万人外,理合拨还。自今应禁军阙额封桩钱,仍隶枢密院。
宣和七年,诏禁军司刻剥,及役使违法之弊。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宣和七年,诏:国家养兵,衣食丰足。近岁以来,官不守法,侵夺者多;若军司乞取及因事率敛,刻剥分数,反致不足。又官吏冗占猥多,修造役使,违法差借。杂役之兵,食浮于禁旅,假借之卒,役重于厢军。近因整缉军政,深骇听闻。自今违戾如前者,重寘之法。
钦宗靖康元年,诏天下以财谷佐军,及以二税课利,桩办军兵衣粮。
按《宋史·钦宗本纪》:靖康元年五月丁卯,诏天下有能以财谷佐军者,有司以名闻,推恩有差。 按《兵志》:靖康元年,诏:诸路州军二税课利,先行桩办军兵合支每月粮料、春衣、冬赐数足,方许别行支散官吏请给等。禁军月粮,并免坐仓。自国初以来,内则三司,外则漕台,率以军储为急务,故钱粮支赐,岁有定数。至于征戍调发之特支,将士功劳之犒赏,与夫诸军阙额而收其奉廪以为上供之封桩者,虽无定数,而未尝无权衡于其间也。封桩累朝皆有之,而熙宁为盛。其后虽有今后再不封桩之诏,然军司告乏,则暂从其请,稍或优足,则封桩如旧。盖宰执得人,则阙额用于朝廷;枢筦势重,则阙额归之密院。此政和军政所以益不逮于崇宁、大观之间者,由两府之势互有轻重,而不能恪守祖宗之法也。
高宗绍兴四年,诏户部裁定增加万全杂役月米。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绍兴四年,御前军器所言:万全杂役额五百,户部廪给有常法。比申明裁减,尽皆遁逃。若依部所定月米五斗五升,日不及二升;麦四斗八升,斗折钱二百,日餐钱百,实不足赡。诏户部裁定,月米一石七斗,增作一石九斗。
绍兴五年,定公据甲头日给钱米。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绍兴五年,诏:效用八资旧法,内公据、甲头名称未正,其改公据为守阙进勇副尉,日餐钱二百五十、米二升;甲头为进勇副尉,日餐钱三百、米二升。非带甲入队人自依旧法。宣抚使韩世忠言:本军调发,老幼随行,缘效用内有不调月粮,不增给日请,军兵米二升半、钱百,效用米二升、钱二百,乞日增给赡米一升半,庶几战士无家累后顾忧,齐心用命。诏分屯日即陈请。
绍兴九年七月,以新法度牒市军储。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九年秋七月乙丑,给新法度牒、紫衣师号钱二百万缗,付陕西市军储。
绍兴十三年,诏定诸统领廪给。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绍兴十三年,诏:殿司诸统领将官无别供给职田,日赡不足,差兵营运,浸坏军政。可与月支供给:统制、副统制月五百五十千,统领官百千,正将、同正将五十千,副将四十千,准备将三十千,皆按月给。既足其家,可责后效。若仍前差兵负贩,从私役禁军法,所贩物计赃坐之,必罚无赦。州县知而不举,同罪。主管步军司赵密言:比定诸军五等请给,招填阙额,要以屏革奸弊。第数内招收白身效用,填马步军使臣阙。其五等请给例内,马军效用依五人衙官例,步军效用依三人衙官例。缘旧效用曾经带甲出入,日止餐钱二百、米二升;有少壮善射者,既见初收效用廪给稍优,因逃他军以希厚请。今拟五等招收白身效用与旧效用,不以马步军论,概增其给,人日支钱二百、米二升,填使臣阙。绍兴三十年春正月戊子,给刘锜军费钱六十万缗。六月,以江西等路钱米充江州军费。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年春正月戊子,给刘锜军费六十万缗。六月辛未,以江西广东湖南折帛、经总制钱六十万缗,江西米六万石充江州军费。后益以四州利路经总制、江西茶引合二十万缗。
绍兴三十一年六月,蠲临安禁军阙额钱。十月,借江浙等路坊场钱备赏军。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一年六月丁未,蠲临安府禁军阙额钱。冬十月癸丑,借江、浙、荆湖等路坊场净利钱三百八十万缗以备赏军。
孝宗隆兴二年,殿前司请每营置籍,开落将校给请。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隆兴二年,殿前司言:诸军法,兵丁年六十,将校年六十五,减充剩员给
请,内有战功亦止半给。比来年及不与减落,乞每营置籍,乡贯、年甲、招刺日月悉书之,一留本营,一留户部,一留总领,以备开落。
乾道八年,枢密院请定诸军供给银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乾道八年,枢密院言:二月为始,诸军七人例以上,二分钱、三分银、五分会子;五人例,三分钱、四分银、三分会子。军兵折麦餐钱,全支钱。使臣折麦、料钱,统制、军佐供给分数仍旧。
淳熙三年,兵部定请受格。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淳熙三年,枢密院言:兵部定请受格:效用一资守阙毅士,二资毅士,三资守阙效士,月各钱三千,折麦钱七百二十,米一石五升,春冬衣绢各二匹;四资效士,钱三千,折麦钱九百七十二,米一石一斗三升有奇,衣绢各二匹;五资守阙听候使唤,钱四千五百,折麦钱一千八十,米一石二斗,绢三匹有半;六资听候使唤,钱四千五百,折麦钱一千二百六十,米一石四斗七升,绢五匹;七资守阙听候差使,八资听候差使,钱四千五百,折麦钱一千四百四十,米一石六斗八升,绢各五匹;九资守阙准备使唤,十资准备差使,钱五千,折麦钱一千四百四十,米六石八升,绢各五匹。
淳熙五年秋七月丁亥,以岁丰,命沿江籴米百六十万石,以广边储。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六年秋七月乙亥,诏诸军五口以上增给缗钱。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七年十一月,诏出检放馀米充军粮。
按《宋史·高宗本纪》:淳熙七年十一月壬申,南康军旱,诏出检放所馀苗米五万石充军粮。
光宗绍熙元年,王铢请定沿边城砦官军廪给。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绍熙元年,知常德府王铢言:沿边城砦之官,以备疆场不虞,廪禄既薄,给不以时,孤寒小吏,何以养廉。致使熟视奸猾泄漏禁物,公私庇盖,恬不加问,从而徇私受赇者有矣。弓手、土军、戍卒佣直粮食,累月不支,迫于饥寒,侵渔蛮獠,小则致讼争,大则启边衅。乞严敕州、军按月廪给,如其未支,守倅即不得先请己奉。庶俾城砦官兵有以存济,缓急之际,得其宣力。安边弥盗,莫此为急。厥后弊日以滋,迨至咸淳,军将往往虚立员以冒稍食。以建康言之,有神策二军,有游击五军,有亲兵二军,有制效二军,有靖安、唐湾水军,有游击采石水军,有精锐破敌军,有效用、防江军,原其初起,惟骑、戎两司额耳。后乃各刱军分,额多而员少。一统制月请,以会子计之,则成一万五百千,推之他军,概可见矣。
宁宗嘉定十一年夏四月戊申,命四川增印钱五百万以给军费。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度宗咸淳九年,四川制司请增戍兵月给。
按《宋史·度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咸淳九年,四川制司有言:戍兵生券,人月给会子六千,蜀郡物贾翔贵,请增人月给九千。当是时财赋之出有限,廪稍之给无涯,浚民膏血,尽充边费,金帛悉归于二三大将之私帑,国用益竭,而宋亡矣。臣僚尝言:古者兵与农一,官无供亿之烦,国有备禦之责。后世兵与农二,竭国力以养兵,奉之若骄子,用之若佣人。今守边急务,非兵农合一不可。其说者有二:曰屯田,曰民兵。川蜀屯田为先,民兵次之;淮、襄民兵为先,屯田次之。此足食足兵之良策也。其言阨于权奸,竟不行。
金
熙宗天眷三年,诏给辽东戍卒䌷绢。按《金史·熙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养兵之法,熙宗天眷三年正月,诏岁给辽东戍卒䌷绢有差。
海陵正隆四年,命增山东、河南、陕西诸路兵士廪给。按《金史·海陵本纪》:正隆四年四月辛丑,命增山东路泉水、毕括两营兵士廪给。 按《兵志》:正隆四年,命河
南、陕西统军司并虞候司顺德军,官兵并增廪给。正隆六年,以衣袄给南征军。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兵志》:六年,将南征,以绢万疋于京城易衣袄穿膝一万,以给军。
世宗大定三年,以州县司吏钱赡军。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大定三年,南征,军士每岁可支一千万贯,官府止有二百万贯,外可取于官民户,此军须钱之所由起也。时言事者,以山东、河南、陕西等路循宋、齐旧例,州县司吏、弓手于民间验物力均敷顾钱,名曰免役,请以是钱赡军。至是,省具数以闻,诏罢弓手钱,其司吏钱仍旧。
大定四年六月,诏会计诸路军须之数。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四年六月,奏,元帅府乞降军须钱,上曰:帅府支费无度,例皆科取于民,甚非朕意。仰会计军须支用不尽之数,及诸路转运司见在如实缺用,则别具以闻。
大定十年,诏官给扈从粮食,及德顺州建置营屋。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年五月,如柳河川。七月壬午,诏扈从粮食并从官给。 按《兵志》:十年四月,命德顺州建营屋以处屯军。
大定十七年,诏岁以羊三万赐西北戍兵。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七年七月壬子,尚书省奏,岁以羊三万赐西北路戍兵,上问如何运致,宰臣不能对。上曰:朕虽退朝,留心政务,不遑安宁。卿等勿谓细事非帝王所宜,以卿等于国家之事未尝用心,故问之耳。 按《兵志》:十七年七月,岁以羊皮三万赐西北路戍兵。
章宗承安三年,定各路军粮之数。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承安三年,以军须所费甚大,乞验天下物力均徵。拟依黄河夫钱例,徵军须钱,验各路新籍物力,每贯徵钱四贯,西京、北京、辽东路每贯徵钱二贯,临潢、全州则免徵,周年三限送纳。恐期远,遂定制作半年三限输纳。凡河南、陕西、山东放老千户、谋克、蒲辇、正军、阿里喜等给赏之例,旧军千户十年以上赏银五十两、绢三十疋,不及十年,比附十年以上谋克支。谋克十年以上银四十两,绢二十五疋,不及十年银三十两、绢二十疋。蒲辇十年以上银三十两,绢二十疋,不及十年银二十两,绢一十五疋。马步正军、阿里喜等勾当不拘年分,放老正军银一十五两、绢一十疋,阿里喜、旗鼓、吹笛、水司火头人等同银八两、绢五疋。三虞候千户,十年以上银四十两,绢二十五疋。不及十年银三十两、绢二十疋。谋克二十年以上银五十两、绢三十疋,十年以上银三十两、绢二十疋,不及十年银一十两、绢一十五疋。蒲辇十年以上银二十两、绢一十五疋,不及十年银一十五两、绢一十疋。正军、阿里喜、勾当不拘年分,放老正军银一十两、绢七疋,阿里喜、旗鼓、吹笛、水司火头人等同银五两,绢四疋。北边万户、千户、谋克等,历过军功及年老放罢给赏之例〈迁官同从吏部格〉,正千户管押万户,勾当过一十五年,迁两官与从五品。不及一十五年年老放罢,迁一官与正六品。若十年以下,迁一官赏银绢六十两疋。正谋克管押万户,勾当一十五年迁两官与正六品,不及一十五年年老放罢,迁一官与正七品,若十年以下迁一官赏银绢五十两疋。正千户管押千户,勾当过二十年,迁一官与正六品,不及二十年年老放罢,迁一官与正七品,若十年以下迁一官赏银绢四十两疋。正谋克管押千户以下,依河南、陕西体例。凡镇防军,每年试射,射若有出众,上等赏银四两,特异众者赏十两银马盔。签充武卫军,挈家赴京者,人日给六口粮,马四匹刍槁。诸招军月给例物。边铺军钱五十贯、绢十疋。军匠上中等钱五十贯、绢五疋,下等钱四十贯、绢四疋。黄河埽兵钱三十贯、绢五疋,射粮军及沟渠等处埽兵水手,钱二十贯、绢二疋,土兵钱十贯、绢一疋。凡射粮军指挥使及黄、沁埽兵指挥使,钱粟七贯石、绢六疋,军使钱粟六贯石、绢同上,什将钱二贯、粟三石,春衣钱五贯、秋衣钱十贯。承局押官钱一贯五百文、粟二石,春衣钱五贯、秋衣钱七贯。牢城并土兵钱八百文、粟二石,春衣钱四贯、秋衣钱六贯。边铺军请给与射粮军同。河南、陕西、山东路统军司镇防甲军、马军,猛安钱八贯、米五石二斗、绢八正、六马刍粟,谋克钱六贯、米二石八斗、绢六疋、五马刍粟,蒲辇钱四贯、米石七斗、绢五疋、四马刍粟,正军钱二贯、米石五斗、绢四疋、绵十五两、两马刍粟,阿里喜钱一贯五百文,米七斗、绢三疋、绵十两。步军,猛安马二匹、谋克马一匹刍粟。每马给刍一束、粟五升,岁仲春野有青草马可牧养则止,惟每猛安当差马七十二匹,四时皆给。又定制河南、山东、河东岁给五月,陕西六月。镇防军补买马钱,河南路正军五百文,阿里喜随色人三百文,陕西、山东路正军三百文,阿里喜随色人二百文。诸屯田被差及缘边驻扎捉杀军,猛安月给钱六贯、米一石八斗、五马刍粟,谋克钱四贯、米一石二斗、三马刍粟,蒲辇钱二贯、米六斗、二马刍粟,正军钱一贯五百文、米四斗、一马刍粟,阿里喜随色人钱一贯、米四斗、一马刍粟。德顺军指挥使钱六贯、米二石八斗、绢六疋、三马刍粟,军使什将钱四贯、米一石七斗、绢五疋,给两马料,长行钱二贯、米一石五斗、绢四疋、绵一十五两,给一马料,奚军谋克钱一贯五百文、米一石五斗、䌷绢春秋各一疋,给三马料,蒲辇钱一贯、米二石七斗、䌷绢同上,给二马料,长行钱一贯、米一石八斗、䌷绢同上,饲一马。北边临潢等处永屯驻军,千户钱八贯、米五石二斗、绢八疋、饲马六疋,步军饲两马、地五顷,谋克钱六贯、米二石八斗、绢六疋、饲五马、地四顷,蒲辇钱四贯、米一石七斗、绢五疋、饲四马、地三顷,正军钱二贯、米一石四斗五升、绢四疋、饲两马、绵十五两、地二顷,阿里喜钱一贯五百文、米七斗、绢三疋、绵十两、地一顷,旗鼓司人与阿里喜同,交替军钱二贯、米四斗,阿里喜钱一贯五百文、米四斗。上番汉军,千户月给钱三贯、粮四石、绢八疋、饲四马,谋克钱二贯五百文、粮一石、绢六疋、饲二马,正军钱二贯、米九斗五升、绢四疋。上京路永屯驻军所除授,千户月给钱粟十五贯石、绢十疋、绵二十两、饲三马,谋克钱六贯、米二石八斗、绢六疋、饲二马,正军月支钱二贯五百文、米一石二斗、绢四疋、绵十五两、饲一马,阿里喜随色人钱二贯、米一石二斗,绢四疋、绵十五两。诸北边永驻军,月给补买马钱四百文,随色人三百文。
宣宗贞祐三年,罢括田赐军之令,仍给粮价各半,及省员减粮之议。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七月辛酉,议括官田及牧马地以赡河北军户之徙河南者,已为民佃者俟穫毕日付之。群臣迭言其不便,遂寝。十月丁亥,尚书右丞高汝砺言:河北军户之徙河南者,宜以系官閒田及牧马草地之可耕者赐之,使自耕以食,而罢其月粮。上从其请。命右司谏冯开随处按视,人给三十亩。十一月庚午,上与尚书左丞高汝砺商略遣官括田赐军之利害,汝砺言不便者数端。乃诏有司罢其令,仍给军粮之半,其半给诣实之价。 按《兵志》:贞祐三年,军前委差及掌军官,规图粮料,冒占职役,皆无实员,又见职及遥授者,已有俸给,又与无职事者同支券粮,故时议欲省员减所给之数,俟征行则全给之。
兴定三年六月,定决胜军地亩日粮。
按《金史·宣宗本纪》:六月丁酉,籍邳、海等州义军及胁从归国而充军者,人给地三十亩,有力者五十亩,仍蠲差税,日支粮二升,号决胜军。
兴定五年,增给徐州清口戍兵衣粮,及诸军钱米绢布之例。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五年七月庚子,诏增给徐州、清口等处戍兵衣粮。 按《兵志》:五年,京南行三司官石抹斡鲁言:京南、东、西三路见屯军户,老幼四十万口,岁费粮百四十馀万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计。诸屯田军人,如差防送,日给钱一百五十文。看管孝宁宫人,月各给米五斗、柴一车、春秋衣粗布一段、秋绢二疋、绵一十五两。诸黄院子年满者,以元请钱粮三分内,给一贯石养老。
哀帝天兴二年正月丁酉,赦河朔,招集兵粮。
按《金史·哀帝本纪》云云。
元
宪宗二年,世祖奏割盐池供军,募民入粟转漕。按《元史·宪宗本纪》不载。 按《世祖本纪》:岁壬子七月,奏割河东解州盐池以供军食,立从宜府于京兆,屯田凤翔,募民受盐入粟,转漕嘉陵。
宪宗四年七月,张柔筑堤桥于毫汴,以通粮运。按《元史·宪宗本纪》:四年甲寅秋七月,张柔以连岁勤兵,两淮艰于粮运,奏据亳之利。诏柔率山前八军,城而戍之。柔又以涡水北隘浅不可舟,军既病涉,曹、濮、魏、博粟皆不至,乃筑甬路自亳抵汴,堤百二十里,流深而不能筑,复为桥十五,或广八十尺,横以二堡戍之。
宪宗五年九月,张柔筑亳南运粮甬道成。
按《元史·宪宗本纪》:五年乙卯秋九月,张柔会大帅于符离。以百丈口为宋往来之道,可容万艘,遂筑甬路,自亳而南六十馀里,中为横江堡。又以路东六十里皆水,可致宋舟,乃立栅水中,惟密置侦逻于所达之路,由是鹿邑、宁陵、考、拓、楚丘、南顿无宋患,陈、蔡、颍、息皆通矣。
世祖中统元年十月,命给官钱运米行在。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元年十月戊午,车驾驻昔光之地,命给官钱,雇在京橐驼,运米万石,输行在所。中统二年,始行和籴。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二年八月甲寅,敕西京运粮于沙井,北京运粮于鱼儿泊。 按《食货志》:和籴自唐始,所以备边庭军需也,其弊至于害民者,盖有之矣。元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于民。于是边庭之兵不乏食,京师之马不乏刍,而民亦用以不困,其为法不亦善乎。市籴粮之法,世祖中统二年,始以钞一千二百定,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籴三万石。
中统三年十月,诏以盐易军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三年九月己巳,以马月合乃饷军功,授礼部尚书,赐金符。十月戊辰,杨大渊乞于利州大安军以盐易军粮,从之。
中统四年,以解盐给军储,又命扎马剌丁籴粮。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四年正月,以解州盐课给军粮。三月壬辰,遣扎马剌丁和籴东京。 按《食货志》: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中陕西军储。是年三月,又命扎马剌丁籴粮,仍敕军民官毋沮。
至元元年正月,敕和籴备饷。四月,以四川税课充粮。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春正月癸亥,敕北京、西京宣慰司、隆兴总管府和籴以备粮饷。四月辛酉,以
四川茶、盐、商、酒、竹课充军粮。
至元三年,以南京等处和籴四十万石。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至元四年,命沔州等处中纳官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命沔州等处中纳官粮,续还其直。
至元七年十月,发盐米给襄阳军。
按《元史·世祖本纪》:七年冬十月丁亥,发清、沧盐二十四万斤,转南京米十万石,并给襄阳军。
至元八年正月,以南京等处折输米粮给军食,及各路增价和籴。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八年正月,中书省臣言:前有旨令臣与枢密院、御史台议河南行省阿里伯等所置南阳等处屯田,臣等以为凡屯田人户,皆内地中产之民,远徙失业,宜还之本籍。其南京、南阳、归德等民赋,自今悉折输米粮,贮于便近地,以给襄阳军食。前所屯田,阿里伯自以无效引伏,宜令州郡募民耕佃。从之。 按《食货志》:八年,验各路粮粟价直,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
至元十六年,以两淮盐引五万道,募客旅中粮。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至元十九年,以船运赡鬼国军,及隆兴等处市籴。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十月丁未,女直六十自请造船运粮赴鬼国赡军,从之。 按《食货志》:十九年,以钞三万定,市籴于隆兴等处。
至元二十年,定各路和籴赡军,及戍军手号军粮。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年春正月丙寅,发钞三千锭籴于察罕脑儿,以给军匠。己卯,命诸军习舟楫,给钞八千锭于隆兴、宣德等处和籴以赡之。二月戊子,定两广、四川戍军二三年一更,廪其家属,军官给俸以赡之。六月戊申,用伯颜言,所括宋手号军八万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设官以统之,仍给衣粮。十二月甲午,给钞四万锭和籴于上都。给司阍卫士贫者,人钞二十锭。 按《食货志》:二十年,以钞五千锭市于北京,六万锭市于上都,二千锭市于应昌。
至元二十一年,以盐钞和籴。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以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盐引,募诸人中粮。是年四月,以钞四千锭,于应昌市籴。九月,发盐引七万道、钞三万锭,于上都和籴。
至元二十二年,给各路军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二年八月庚子,给钞万二千四百定为米,取息以赡甘、肃二州屯田贫军。冬十月己亥,以钞五千锭和籴于应昌府。十一月,御史台臣奏:昔宋以无室家壮士为盐军,数凡五千,今存者一千一百二十二人,性习凶暴,民患苦之,宜给以衣粮,使屯田自赡。诏议行之。癸巳,敕漕江淮米百万石,泛海贮于高丽之合浦,仍命东京及高丽各贮米十万石,备征日本。 按《食货志》:二十二年,以钞五万定,令木八剌沙和籴于上都。是年二月,诏江南民田秋成,官为定例收籴,次年减价出籴。
至元二十三年,发钞市籴各路军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三年正月癸未,发钞五千锭市籴沙、静、隆兴。二月戊申,枢密院奏:前遣蒙古军万人屯田,所获除岁费之外可粜钞三千锭,乞分廪诸翼军士之贫者。帝悦,令从便行之。七月丁丑,以雄、易二州复隶保定。给和林军储,自京师输米万石,发钞即其地籴米万石。
至元二十四年三月,以中统钞准军饷。十二月,以盐引易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四年三月甲午,更造至元宝钞颁行天下,中统钞通行如故。以至元宝钞一贯文当中统交钞五贯文,子母相权,要在新者无冗,旧者无废。凡岁赐、周乏、饷军,皆以中统钞为准。十二月,以盐引五十万易粮。 按《食货志》:二十四年,官发盐引,听民中粮。是年十二月,以扬州、杭州盐引五十万道,兑换民粮。
至元二十七年,增价和籴西京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七年,和籴西京粮,其价每一十两之上增一两。
成宗元贞二年六月,诏定晋王所部衣粮。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二年六月己亥,诏晋王所部衣粮,粮以岁给,衣则三年赐之。
大德八年,定以盐折草之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盐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则例。每年以河间盐,令有司于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秣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岁用草八百万束,折盐四万引云。
仁宗延祐三年,中籴和林粮二十二万石。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顺帝至正十二年,行纳粟补官之令。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二年三月癸丑,中书省臣请行纳粟补官之令:凡各处士庶,果能为国宣力,自备粮米供给军储者,照依定拟地方实授常选流官,依例升转、封荫;及已除茶盐钱谷官有能再备钱粮供给军储者,验见授品级,改授常流。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