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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七十七卷目录
田猎部汇考三
宋〈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二则 开宝五则 太宗太平兴国六则 雍熙二则 端拱一则 淳化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庆历三则 高宗绍兴一则〉
金〈太祖收国二则 熙宗皇统三则 海陵庶人天德二则 贞元三则 正隆三则 世宗大定二十五则 章宗明昌五则 承安四则 泰和六则 卫绍王大安一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元光二则 哀宗正大二则〉
元〈总一则 太宗八则 定宗一则 宪宗三则 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二十则 成宗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皇庆二则 延祐四则 英宗至治二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致和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至顺二则 顺帝至元二则〉
明〈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武宗正德二则〉
宋〈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二则 开宝五则 太宗太平兴国六则 雍熙二则 端拱一则 淳化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庆历三则 高宗绍兴一则〉
金〈太祖收国二则 熙宗皇统三则 海陵庶人天德二则 贞元三则 正隆三则 世宗大定二十五则 章宗明昌五则 承安四则 泰和六则 卫绍王大安一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元光二则 哀宗正大二则〉
元〈总一则 太宗八则 定宗一则 宪宗三则 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二十则 成宗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三则 仁宗皇庆二则 延祐四则 英宗至治二则 泰定帝泰定三则 致和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至顺二则 顺帝至元二则〉
明〈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武宗正德二则〉
戎政典第七十七卷
田猎部汇考三
宋太祖建隆二年,畋于近郊。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二年二月己卯,禁春夏捕鱼射鸟。十二月庚戌,畋于近郊。 按《礼志》:建隆二年,始校猎于近郊。先出禁军为围场,五坊以鸷禽细犬从。帝亲射走兔三,从官贡马称贺。其后多以秋冬或正月田于四郊,从官或赐窄袍暖嚏A亲王以下射中者赐以马。
建隆三年十月辛亥,畋近郊。十一月己卯,畋于近郊。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元年冬十月己亥,田近郊。十一月乙亥,畋近郊。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二年十一月壬辰,畋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元年冬十月己未,畋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二年十月戊子,畋近郊。十一月甲寅,畋近郊。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五年十二月己亥,畋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八年,狩近郊。
按《宋史·太祖本纪》:八年九月壬申,狩近郊,逐兔,马蹶坠地,因引佩刀刺马杀之。既而悔之,曰:吾为天下主,轻事畋猎,又何罪马哉。自是遂不复猎。
开宝九年五月己巳,幸飞龙院,观渔金水河。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猎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九月丙辰,狩近郊。十月辛巳,畋近郊。十二月庚午,畋近郊。
太平兴国三年春,禁民閒非时捕猎。冬,猎于近郊。按《宋史·太宗本纪》:三年夏四月丙辰,禁民自春及秋毋捕猎。冬十月庚午,畋近郊。十二月庚午,畋近郊。太平兴国四年,北征阅武畋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四年二月戊寅,次澶州,观鱼于河。十一月己丑,畋近郊。十二月丁卯,畋近郊。 按《礼志》:太宗将北征,因阅武猎近郊,以多盗猎狐兔者,命禁之。有卫士夺人獐,当死,帝曰:若杀之,后世必谓我重兽而轻人。特贳其罪。帝常以腊日校猎,谕从臣曰:腊日出狩,以顺时令,缓辔从禽,是非荒也。回幸讲武台,张乐,赐群臣饮。其后,猎西郊,亲射走兔五。诏以古者蒐狩,以所获之禽荐享宗庙,而其礼久废,今可复之。遂为定式。帝雅不好弋猎,诏除有司行礼外,罢近甸游畋,五方所畜鹰犬并放之,诸州不得以鹰犬来献。已而定难军节度使赵保忠献鹘一,号海东青,诏还赐之。腊日,但命诸王略畋近郊,而五坊之职废矣。太平兴国五年,畋近郊及猎大名府。
按《宋史·太宗本纪》:五年三月丙午,幸新水硙,因观鱼。九月壬戌,畋近郊。十二月庚辰,发大名府,因校猎。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己卯,畋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太平兴国七年十二月丙申,狩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二年,狩近郊,诏以所获献太庙。
按《宋史·太宗本纪》:雍熙二年十一月壬午,狩于近郊,以所获献太庙,著为令。
按《文献通考》:雍熙二年十一月,诏曰:三田之制,其一曰乾豆,谓腊之以供祀也。近以率遵时令,薄狩郊畿,既亲射以获禽,宜奉先而登俎。其以畋猎亲获兽,付所司,荐享太庙。仍著于令。
雍熙四年秋,幸讲武池观鱼。冬,畋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秋七月丙寅,幸讲武池观鱼。冬十二月庚戌,畋于近郊。
端拱元年,诏罢游猎。
按《宋史·太宗本纪》:端拱元年冬十月癸未,诏罢游猎,五方所畜鹰犬并放之,诸州毋以为献。
淳化五年十二月丙戌,命诸王畋近郊。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真宗咸平三年冬,狩献庙。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十二月戊申,狩近郊,以亲获禽献太庙。
按《文献通考》:三年十二月,以猎获狐兔荐庙之馀,赐中书枢密院。
咸平四年十一月庚寅,畋近郊。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三年冬,狩荐庙。
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三年十二月乙酉,狩近郊,以亲获兔付有司荐庙。
大中祥符三年,禁方春射猎。
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三年二月己亥,禁方春射猎,每岁春夏,所在长吏申明之。 按《礼志》:真宗诏教骏所养鹰鹘量留十馀,以备诸王从时展礼。禁围草地,许民耕牧。
仁宗庆历五年,诏枢密院定射猎之制。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十月庚午,幸琼林苑,遂畋杨村,遣使以所获驰荐太庙,召父老,赐以饮食、茶帛。按《礼志》:仁宗时,言者言校猎之制所以顺时令、训戎事,请修此礼。于是诏枢密院奏定制度。腊日五鼓,帝御内东门,赐从官酒三行,奏钧容乐,幸琼林苑门,赐从官食。遂猎于杨村,宴于幄殿,奏教坊乐。遣使以所获驰荐太庙。既而召父老临问,赐以饮食茶绢,及五坊军士银绢有差。宰相贾昌朝等曰:陛下暂幸近郊,顺时田猎,取鲜杀而登庙俎,所以昭孝德也;即高原而阅军实,所以讲武事也;问耆老而秩饫,所以养老也;劳田夫而赐惠,所以劝农也。乘舆一出,而四美皆具。伏望宣付史馆。从之。
按《文献通考》:庆历五年,兵部员外郎直集贤院李东之言:祖宗校猎之制,所以顺时令而训戎事也。陛下临御以来,未尝讲修此礼。愿诏有司,草仪注,择日,命殿前马步军司,互出兵马,以从猎于近郊。诏枢密院讨详先朝校猎制度。十月,御内东门,赐从官酒三行,奏钧容乐,幸琼林苑门,赐从官食。遂猎于杨村,燕幄殿,奏教坊乐。遣使以所获獐兔驰荐太庙。既而召父老临问,赐以酒食茶绢,及赐五坊军士银绢有差。庆历六年,猎于城南东韩村。
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十一月辛丑,畋东韩村,乘舆所过及围内田,蠲其租一年。 按《礼志》:六年,复猎于城南东韩村。自玉津园去辇乘马,分骑士数千为左右翼,节以鼓旗。合围场径十馀里,部队相应。帝按辔中道,亲挟弓矢,屡获禽焉。是时,道傍居人或畜狐兔凫雉驱场中。帝谓田猎以训武事,非专所获也,悉纵之。免围内民田一岁租,仍召父老劳问。其后以谏者多,罢猎近甸。自是,终靖康不复讲。
按《文献通考》:庆历六年十一月,复猎于城南东韩村。帝亲挟弓矢,而屡获禽。是时,道傍居民或畜狐兔凫雉驱于场中。因谓辅臣曰:畋猎所以训武事,非专所获也,悉令纵之。至棘店,御帐殿,召问所过父老子孙供养之数,土地种植所宜。且叹其衣食粗粝,而能享寿,人加恩劳。还次近郊,遣卫士更奏技驾前,两两相当,掉鞅挟槊以决胜。又谓辅臣曰:此亦可观士之才勇。免所过民田在围内租税一年。时交趾李德政适遣使献驯象,未见,特召预观,赐紫袍涂金带。
庆历七年,罢出猎。
按《宋史·仁宗本纪》:庆历七年三月,罢出猎。
按《文献通考》:庆历七年,诏罢出猎以谏者多故也。
高宗绍兴二十年二月庚戌,禁民春月捕鸟兽。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金
太祖收国元年三月辛未,猎于寥晦城。按《金史·太祖本纪》云云。
收国二年九月己亥,上猎近郊。
按《金史·太祖本纪》云云。
熙宗皇统二年春,猎来流河。冬,猎核耶呆米路。
按《金史·熙宗本纪》:皇统二年正月己亥,上猎于来流河。十二月壬申,上猎于核耶呆米路。癸未,还宫。皇统四年,畋沙河及海岛。
按《金史·熙宗本纪》:皇统四年九月乙酉,上如东京。壬子,畋于沙河射虎,获之。十一月己酉,上猎于海岛。皇统九年十一月癸巳,上猎于忽剌浑土温。
按《金史·熙宗本纪》云云。
海陵庶人天德三年正月乙未,上出猎。十二月癸酉,猎于近郊。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天德四年,猎立列只山及途你山。按《金史·海陵本纪》:天德四年五月丁酉,猎于立列只山。甲寅,赐猎士,人一羊。八月癸亥朔,猎于途你山。
贞元元年,猎良乡。
按《金史·海陵本纪》:贞元元年八月壬戌,禁中都路捕射獐兔。十月丁巳,猎于良乡。贞元二年九月癸亥,猎于近郊。乙亥,复猎于近郊。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贞元三年十一月辛未,猎于近郊。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正隆四年十月乙亥,猎于近郊。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正隆五年,禁民閒捕猎。
按《金史·海陵本纪》:正隆五年十二月癸丑,禁中都、河北、山东、河南、河东、京兆军民网捕禽兽及畜养雕隼者。
正隆六年,猎于河南。
按《金史·海陵本纪》:六年正月庚子,诏自中都至河南府所过州县调从猎骑士二千。二月己未,禁扈从纵猎扰民。三月癸巳,次河南府,因出猎,幸汝州温汤,视行宫地。
世宗大定二年,猎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年正月乙亥,如大房山。丙子,献享山陵,礼毕,欲猎而还,左丞相晏等谏曰:边事未宁,不宜游幸。戊寅,还宫。因谕晏等曰:朕常慕古之帝王,虚心受谏。卿等有言即言,毋缄嘿以自便。九月,猎于近郊。 按《移剌子敬传》:子敬言山后禁猎地太广,有妨百姓耕垦,上用其言,遂以四外猎地与民。大定三年,秋猎,冬猎,腊,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三年九月丁酉,秋猎。十月癸酉,冬猎。十二月丁丑,腊,猎于近郊。以所获荐山陵,自是岁以为常。 按《唐括德温传》:大定三年九月九日,世宗以故事出猎,谓德温曰:扈从军士二千,饮食刍秣能无扰百姓乎。严为约束,以钱一万贯分给之。大定四年二月辛酉,猎于高阳之北。十月癸亥,猎于密云县。十二月己丑,腊,猎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五年九月戊申,秋猎。十月乙未,冬猎。十二月己丑,猎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六年六月丙戌,发自西京。庚子,猎于银山。八月庚辰,猎于望云之南山。十月丁酉,如安肃州。冬猎。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七年九月乙酉,秋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八年七月甲戌,秋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九年,定网捕走兽法秋冬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九年三月丁卯,以尚书省定网捕走兽法,或至徒,上曰:以禽兽之故而抵民以徒,是重禽兽而轻民命也,岂朕意哉。自今有犯,可杖而释之。九月壬戌,秋猎。十月丁亥,还都。十一月壬戌,冬猎。丙子,还都。十二月辛丑,猎于近郊。
大定十年,秋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十年七月壬戌,秋猎。戊戌,放围场役夫。诏扈从粮食并从官给。乙巳,敕扈从人纵畜牧蹂践禾稼者,杖之,仍偿其直。
大定十一年九月癸未,猎于横山。庚寅,还都。十二月癸卯,冬猎。乙卯,还都。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二年十二月癸丑,猎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三年八月丁亥,秋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四年八月癸亥,猎于弥离补。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五年十月乙未,冬猎。丁未,还都。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七年九月戊申,秋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十九年九月癸亥,秋猎。癸未,还都。十一月壬申,上如河间冬猎。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年八月壬午,秋猎。十二月辛丑,猎于近郊。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二年七月甲午,秋猎。十一月戊子,冬猎。十二月庚子,还都。癸丑,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三年九月辛未,秋猎。十月癸巳,还都。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四年七月丙午,猎于勃野淀。十月丁卯,猎于近郊。十二月丙辰,猎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五年,猎近山。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十五年六月甲寅,猎近山,见田垄不治,命笞田者。十一月,诏曰:豺未祭兽,不许采捕。冬月,雪尺以上,不用网及速撤海,恐尽兽类。大定二十六年八月甲午,秋猎。十一月己巳,猎近郊。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七年,秋猎冬猎近郊。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十七年七月壬子,秋猎。八月丙戌,次双山子。九月己亥,还都。十二月丁丑,猎于近郊。
大定二十八年九月己亥,秋猎。乙卯,还都。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九年,秋冬猎。
按《金史·章宗本纪》: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六月辛卯,修起居注完颜乌者、知登闻检院孙铎皆上书谏罢围猎,上纳其言。九月丙子,猎于近郊。戊寅,监察御史焦旭劾奏太傅克宁、右丞相襄不应请车驾田猎,上曰:此小事,不须治之。十月丙申,冬猎。
章宗明昌元年,限诸王猎毋越本境秋冬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春正月丁巳,制诸王任外路者许游猎五日,过此禁之,仍令禁约人从,毋扰民。二月丙申,遣诸王,凡出猎毋越本境。八月丁未,猎于近郊。十月丁未,猎于近郊。十一月丙子,冬猎。十二月壬午,免猎地今年税。
明昌二年十二月甲申,猎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明昌三年,定猛安谋克猎期,春冬并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二月甲戌朔,敕猛安谋克许于冬月率所属户畋猎二次,每出不得过十日。丁酉,猎于近郊。九月己卯,如秋山。免围场经过人户今岁夏秋租税之半,曾当差役者复一年。十月己巳,猎于近郊。
明昌四年,以行宫外地及围猎之处与民,春猎桃村,冬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四年正月癸巳,谕点检司:行宫外地及围猎之处悉与民耕,种禁地,听民持农器出入。丙申,东京路副使王胜进鹰,遣谕之曰:汝职非轻。民閒利害,官吏邪正,略不具闻,而乃以鹰进,此岂汝所职也。后毋复尔。二月癸丑,猎于桃村淀。十二月丙辰,猎于近郊。
明昌五年,夏出猎,秋猎豁赤火,冬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五年六月己亥,出猎。登胡土白山。酹酒再拜。曹王永升以下进酒。七月戊辰,猎于豁赤火,一发贯双鹿。是日,获鹿二百二十二,赐扈从官有差。辛巳,次鲁温合失不。是日,上亲射,获黄羊四百七十一。闰十月乙亥,猎于近郊。
承安元年八月己酉,猎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承安三年,秋冬屡猎。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三年八月辛未,猎于近郊。癸酉,猎于香山。九月乙巳,猎于近郊。十月庚午,猎于近郊。十一月甲寅,冬猎。十二月甲子,猎于酸枣林。大风寒,罢猎,冻死者五百馀人。
承安四年八月己巳,猎于近郊。壬申,猎于香山。丁丑,猎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承安五年七月甲戌,猎于近郊。十月丁未,猎于近郊。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元年春,禁杀兔秋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正月辛未,上以方春,禁杀含胎兔,犯者罪之,告者赏之。十二月壬寅,猎于近郊。
泰和二年十月丙戌,猎于近郊。十二月戊寅,冬猎。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三年,秋冬并猎,以获兔,荐山陵。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三年七月庚辰,猎于近郊。十一月丁丑,冬猎,以获兔,荐山陵。
泰和五年七月丙子,定围场误射中人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六年十月甲子,猎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七年,四猎近郊。
按《金史·章宗本纪》:泰和七年二月己未,猎于近郊。九月丙戌,猎于近郊。十月丙辰,猎于近郊。十一月甲午,猎于近郊。
卫绍王大安二年十一月,猎于近郊。
按《金史·卫绍王本纪》云云。
宣宗贞祐二年九月戊子,禁军官围猎。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贞祐三年,以秋稼禁猎。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九月丁卯,以秋稼未穫,禁军官围猎。
元光元年,猎近郊。
按《金史·宣宗本纪》:元光元年十月甲申,上猎于近郊,诏免百官迎送,且勿令治道,以劳百姓。
元光二年冬,再猎近郊。
按《金史·宣宗本纪》:元光二年十月乙亥,制行枢密院及元帅府,农隙之月分番巡徼校猎,月不过三次。丁丑,上猎于近郊。乙酉,上猎于近郊。
哀宗正大四年,猎于近郊。
按《金史·哀宗本纪》:正大四年十月壬戌,外台监察御史谏猎,上怒,以邀名卖直责之。十一月丁酉,猎于近郊。
正大六年十二月,罢附京猎地百里,听民耕稼。按《金史·哀宗本纪》云云。
元
元设鹰房捕猎之制。按《元史·兵志》:元制,自御位及诸王,皆有昔宝赤,盖鹰人也。是故捕猎有户,使之致鲜食以荐宗庙,供天庖,而齿革羽毛,又皆足以备用,此殆不可阙焉者也。然地有禁,取有时,而违者则罪之。冬春之交,天子或亲幸近郊,纵鹰隼搏击,以为游豫之度,谓之飞放。故鹰房捕猎,皆有司存。而打捕鹰房人户,多取析居、放良及漏籍孛兰奚、还俗僧道与凡旷役无赖者,及招收亡宋旧役等户为之。其差发,除纳地税、商税,依例出军等六色宣课外,并免其杂泛差役。自太宗乙未年,抄籍分属御位下及诸王公主驸马各投下。及世祖时,行尚书省尝重定其籍,厥后永为定制焉。
御位下打捕鹰房官:
一所,权官张元,大都路宝坻县置司,元额七十七户。
一所,王阿都赤,世袭祖父职,掌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路诸色人匠打捕等户,元额一百四十七户。
一所,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民户达鲁花赤石抹也先,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一十七户。
一所,管领大都路打捕鹰房等官李脱欢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二十八户。
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人匠等户达鲁花赤黄也速䚟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五十户。一所,管领鹰房打捕人匠等户达鲁花赤移剌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五十七户。
一所,宣授管领打捕鹰房等户达鲁花赤阿八赤,世袭祖父职,元额三百五十五户。
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路打捕鹰房人户达鲁花赤寒食,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四十三户。
诸王位下:
汝宁王位下,管领民匠打捕鹰房等户官,元额二百一户。
普赛因大王位下,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鹰房诸色人匠达鲁花赤都总管府,元额七百八十户。
天下州县所设猎户:
腹里打捕户,总计四千四百二十三户。
河东宣慰司打捕户,五百九十八户。
晋宁路打捕户,三百三十二户。
大同路打捕户,一十五户。
翼宁路打捕户,二百五十一户。
上都留守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
宣德提领所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
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
宣德提领所打捕户,一百八十二户。
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一百户。
益都路打捕户,四十三户。
济南路打捕户,三十六户。
般阳路二十一户。
东平路三十四户。
曹州八十四户。
德州一十户。
濮州三十一户。
泰安州五户。
东昌路一户。
真定路九十一户。
顺德路一十九户。
广平路一十九户。
冠州五户。
恩州二户。
彰德三十七户。
卫辉路一十六户。
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户。
保安路三十一户。
河閒路二百五十二户。
随路提举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户。
河閒鹰房府二百七十六户。
都总管府七百五十六户。
辽阳大宁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东平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九户。
随州德安河南襄阳怀孟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
叉捕提领所捕户,四十户。
高丽鹰房总管捕户,二百五十户。
河南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益都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河北河南东平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随路打捕鹰房总管捕户,一百五十九户。
真定保定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
淮安路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
扬州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十二户。
宣徽院管辖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司属打捕衙门,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处,总一万四千三百二户。
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
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
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
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
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户。
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
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
鱼网提举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户。
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打捕军,六百四户。
太宗二年,猎斡兄寒河。
按《元史·太宗本纪》:二年庚寅春,帝与拖雷猎于斡儿寒河。
四年,冬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四年壬辰冬十一月,猎于纳兰赤剌温之野。
五年,秋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五年癸巳秋八月,猎于兀必思地。六年,冬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六年甲午冬,猎于脱卜寒地。九年,春冬并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九年丁酉春,猎于揭揭察哈之泽。冬十月,猎于野马川。
十年,夏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十年戊戌夏,帝猎于揭揭察哈之泽。
十一年,春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十一年己亥春,复猎于揭揭察哈之泽。
十三年,春冬并猎。
按《元史·太宗本纪》:十三年辛丑春二月,猎于揭揭察哈之泽。十一月丁亥,大猎。
定宗元年,冬猎。
按《元史·定宗本纪》:元年丙午冬,猎黄羊于野马川。
宪宗三年,春猎。
按《元史·宪宗本纪》:三年癸丑春正月,帝猎于怯蹇叉罕之地。
四年,春冬并猎。
按《元史·宪宗本纪》:四年甲寅春,帝猎于怯蹇叉罕。冬,大猎于也灭干哈里叉海之地。忽必烈还自大理,留元良合台攻诸蛮之未附者,入觐于猎所。
八年,猎也里海牙。
按《元史·宪宗本纪》:八年戊午春二月,帝猎于也里海牙之地。五月,皇子阿速带因猎独骑伤民稼,帝见让之,遂挞近侍数人。
世祖中统三年冬十月乙丑,禁京畿畋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元年秋七月,陕西猎户移猎商州。冬十月乙巳,禁上都畿内捕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年四月戊子,禁北京、平滦等处人捕猎。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三年十月,申禁京畿畋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四年十一月,申严京畿畋猎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七年,命给猎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七年七月,命达鲁花赤九良吉带给上都扈从畋猎粮。
至元九年,敕定猎期。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九年冬十月己亥,敕自七月至十一月终听捕猎,馀月禁之。
至元十年,敕秋猎荐庙。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年正月己未,禁鹰坊扰民。九月辛巳,辽东饥,弛猎禁。戊子,禁京畿五百里内射猎。己丑,敕自今秋猎鹿豕先荐太庙。
至元十二年,春、夏禁猎,冬弛猎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二年二月,敕畏吾地春夏毋猎孕字野兽。十月辛丑,弛北京、义、锦等处猎禁。至元十四年,畋于上都。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四年八月,车驾畋于上都之北。冬十月辛酉,弛盖州猎禁。
至元十六年三月戊申朔,诏禁归德、亳、寿、临淮等处畋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七年春正月丁卯,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八年,春秋并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八年春正月丁未,畋于近郊。五月,禁高丽全罗等处畋猎扰民者。九月癸亥朔,畋于近郊。
至元十九年春,畋近郊。冬,听民捕猎。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十九年春正月丙子,车驾畋于近郊。三月丙戌,禁益都、东平、沿淮诸郡军民官捕猎。冬十月庚寅,以岁事不登,听诸军捕猎于汴梁之南。
至元二十二年春,猎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二年春正月丙申,帝畋于近郊。七月癸酉,诏禁捕猎。
至元二十三年十一月,敕禽兽字孕时无畋猎。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春,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四年二月甲午,畋于近郊。乙未,禁畏吾地禽兽孕孳时畋猎。闰二月乙丑,畋于近郊。
至元二十五年春,弛渔猎之禁,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五年春正月,弛辽阳渔猎之禁,惟毋杀孕兽。丙午,畋于近郊。二月,敕江淮勿捕天鹅,弛鱼泺禁。三月甲午,禁捕鹿羔。
至元二十七年,给畋户粮及申严田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七年三月乙巳,中山畋户饥,给六十日粮。九月,申严汉人田猎之禁。
至元二十八年,弛猎禁。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武平、平滦诸州饥,弛猎禁,其孕字之时勿捕。
至元二十九年,畋近郊。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九年二月丁卯,畋于近郊。戊子,禁杭州放鹰。
成宗大德元年,畋于柳林,又诏田猎始自九月。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三月癸酉,畋于柳林。丁亥,禁正月至七月捕猎,大都八百里内亦如之。五月丁丑,禁民閒捕鬻鹰鹞。八月丁未,命诸王阿只吉自今出猎,悉自供具,毋伤民力。十一月癸亥,诏自今畋猎始自九月。闰十二月,弛湖泊之禁,仍听正月捕猎。大德二年二月己巳,畋于漷州。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五年,以岁饥听民捕猎。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五年冬十月丙戌,以岁饥禁酿酒,弛山泽之禁,听民捕猎。
大德七年,以真定饥,谕禁纵猎扰民。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七年二月,真定路饥,赈钞五万锭。仍谕诸王小薛及鹰师等,毋于真定近地纵猎扰民。
武宗至大元年十一月辛巳,罢益都诸处合剌赤等狩猎。
按《元史·武宗本纪》云云。
至大三年,立打捕鹰坊、鱼课都提举司,猎于昴兀脑儿,又以岁饥禁猎。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三年秋七月,立河南打捕鹰坊、鱼课都提举司,秩正四品。八月甲子,猎于昴兀脑儿之地。十一月,以益都、宁海等处连岁饥,罢鹰坊纵猎,其馀猎地,并令禁约,以俟秋成。
至大四年,复置鹰坊都总管府。
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三月,仁宗即位。四月,禁鹰坊扰民。九月,复置中宫位下怯怜口诸色民匠打捕鹰坊都总管府,秩正三品。十二月,禁汉人持弓矢兵器田猎。
仁宗皇庆元年,禁农时出猎。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五月,诸王脱忽思海迷失以农时出猎扰民,敕禁止之,自今十月方许出猎。皇庆二年,弛被灾地山泽之禁。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二年七月,诸被灾地并弛山泽之禁,猎者毋入其境。
延祐二年,以扰民罢猎。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二年四月乙巳,车驾幸上都。宣徽院以供尚膳,遣人猎于归德,敕以其扰民,特罢之。
延祐三年,以真保饥禁猎并禁天下春猎。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三年春正月,以真定、保定荐饥,禁畋猎。三月,鹰坊孛罗等扰民于大同,敕拘还所奉玺书。禁天下春时畋猎。
延祐五年,立打捕鹰坊总管府。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五年三月庚午,立诸王斡罗温孙部打捕鹰坊诸色人匠怯怜口总管府,秩从四品。
延祐六年,诏讯阿鲁忽等出猎扰民。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六年十一月,中书省臣言:曩赐诸王阿只吉钞三万锭,使营子钱以给畋猎廪膳,毋取诸民。今其部阿鲁忽等出猎,恣索于民,且为奸事,宜令宗正府、刑部讯鞫之,以正典刑。制曰:可。
英宗至治元年二月丁巳,畋于柳林。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至治三年二月癸酉,畋于柳林。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罢春猎。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二年春正月乙未,以畿甸不登,罢春畋。
泰定三年,畋汪火察秃之地。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三年八月甲午,以灾变罢猎。辛丑,次中都,畋于汪火察秃之地。
泰定四年二月壬午,狩于漷州。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致和元年,畋柳林。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致和元年正月己卯,帝将畋猎柳林,御史王献等以岁饥谏,帝曰:其禁卫士毋扰民家,命御史二人巡察之。
文宗天历二年,敕罢柳林田狩,并止鹰坊捕猎。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正月癸酉,敕罢今岁柳林畋狩。十一月甲子,止鹰坊毋猎畿甸。
至顺元年,立诸色民匠打捕鹰坊都总管府。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二月庚寅,立诸色民匠打捕鹰坊都总管府,秩正二品。十一月,知枢密院事燕不怜,请依旧制全给鹰坊刍粟,使毋贫乏。帝曰:国用皆百姓所供,当量入为出,朕岂以鹰坊失所,重困吾民哉。不从。戊戌,立打捕鹰坊红花总管府于辽阳行省,秩正四品。十二月癸酉,诏宣忠扈卫亲军都万户府:凡立营司境内所属山林川泽,其鸟兽鱼鳖悉供内膳,诸猎捕者坐罪。甲戌,赈辽阳行省所居鹰坊户粮一月。
至顺二年,围猎抚州。
按《元史·文宗本纪》:二年八月丁巳,命邠王伯颜帖木儿围猎于抚州。
顺帝至元三年春,猎柳林,秋,再猎。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元三年春正月戊午,帝猎于柳林,凡三十五日。秋七月癸卯,车驾出猎。
至元四年二月庚午,车驾猎于柳林。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成祖永乐二十年,猎偏岭。按《大政纪》:永乐二十年五月乙酉,车驾度偏岭,命将士猎于道傍山下。上顾从臣曰:朕非好猎,顾士卒随朕征讨,道中惟畋猎可以驰马挥戈,振扬武士,作其骁勇之气耳。
宣宗宣德四年,巡边校猎。
按《明通纪》:宣德四年十月,上巡边校猎阅武。寻还京。
英宗天顺二年,校猎南苑。
按《大政纪》:天顺二年十月,上校猎南苑。苑在京南二十里,方一百六十里,苑中有按鹰台,台傍有三海子,皆元之旧也。本朝辟四门,缭以周垣,獐鹿雉兔甚多。海户千馀守视。自永乐定都以来,岁时蒐猎于此,所以训武也。是日,上亲御弓矢,命勋戚武将,应诏驰射,获辄献之。既毕,赐馔,以所获分赐从臣而归。
武宗正德十二年正月,猎南海子。九月,猎阳和城。
按《大政纪》:正德十二年正月,上猎南海子。九月二十七日,上猎大同阳和卫城。天雨雹,军士有死者。是夜,又星陨。明日,驾赴大同。
正德十三年,猎黄花镇密云诸处。
按《大政纪》:正德十三年四月,上亲诣天寿山,祭告六陵。遂往黄花镇、密云等处游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