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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三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五十三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三十九
皇清七〈总〉

戎政典第五十三卷

兵制部汇考三十九

皇清七

《大清会典》:擅调官军: 凡将帅部领军马守禦城池,
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即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预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

朝廷奏闻,给降
御宝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
已申上司,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 其暴兵卒至欲来攻袭,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反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及路程遥远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军马,乘机剿捕。若贼寇滋蔓,应合会捕者,邻近卫所,虽非所属,亦得行文调发策应,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

朝廷知会。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邻
近卫所不即发兵策应者,并与擅调发罪同。其馀上司及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非奉

御宝圣旨,不得擅离汛地。若军官有改除别职,或犯
罪取发,如无奏奉

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罪亦如之。
申报军务 凡将帅参随总兵官征进,如总兵官分调攻取城寨,克平之后,随将捷音差人飞报,一申总兵官,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实封

御前。 若贼人数多,出没不常,如所领军人不敷,须
要速申总兵官,添拨军马,设策剿捕。不速飞申者,从总兵官量事轻重治罪。至失误军机,自依常律。 若有来降之人,即便送赴总兵官,转达

朝廷区处。其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其人,及中
途逼勒逃窜者,斩。 天总三年十一月初四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掠取归降财物者,死。擅杀降民者,
抵罪。钦此。 崇德二年二月初四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有劫掠降民者,该管官拨什库,俱
治罪。劫掠之人,置之重典。为首者,斩以徇。钦此。飞报军情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即差人申督抚按、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都指挥使司。其守禦官,差人各申督抚按,仍行本管都指挥使司督抚,按得报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实封

御前。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
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漏泄军情大事 凡闻知

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
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 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心泄于敌人,作奸细论。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 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 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军职调边卫,带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系军职者,从军职例。系文职者,革职为民。
边境申索军需 凡守边将帅,但有取索军器钱粮等物,须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挥使司。再差人一行合干部分,及具奏本实封

御前。其公文若到该部,须要随即奏闻,区处,发遣。差
来人回还。若稽缓不即奏闻,及各处不行依式申报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失误军事 凡临军征讨,应合供给军器行粮草料,违期不完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 若临敌缺乏,及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策应,若承差告报会军日期,而违限,因而失误军机者,并斩。
从征违期 凡军官、军人临当征讨,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进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伤残,及诈为疾患之类,以避征役者,
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仍发出征。若伤残至不堪出征,选丁拨补,仍勾本户壮丁。 若军临敌境,托故违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至者,斩。若能立功赎罪者,从总兵官区处。若果伤残笃疾,不堪征进者,验实开役,不在仍发出征之限。
军人替役 凡军人不亲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收籍充军。正身杖一百,依旧充军。若守禦军人雇人冒名代替者,各减二等。其子孙弟侄及同居少壮亲属,自愿代替者,听。若果有老弱残疾,赴本管官司陈告,验实,与免军身。 若医工承差关领官药,随军征进,转雇庸医冒名代替者,各杖八十,雇工钱入官。一,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馀人等,代替正军者,正军问调沿海卫分,舍馀人等就收该卫充军,把总等官参问治罪。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卫所,解到新军官吏旗甲,附写名数,半月内帮支月粮,各照地方借房安插,存恤三个月,方许送营差操。如有指称使用等项名色,勒要财物,逼累在逃者,不问指挥、千百户镇抚,俱照卖放正军事例,计一年之内,所逃人数多寡,降级,充军,拟断。若不及数,及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军勾补伍。如无逼累等情,逃军依律科断。
一,京卫及在外卫所,解到新军,以投文日为始,不过十日,将收管批回给付长解。若刁蹬留难者,该吏军吏总小旗,提问。卫所掌印并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财,参问,带俸差操。
主将不固守 凡守边将帅,被贼攻围城寨,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为贼所掩袭,因而失陷城寨者,斩。若与贼临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于飞报,以致陷城损军者,亦斩。若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其官军临阵先退,及围困敌城而逃者,斩。
一,失误军机,除律有正条者,议拟监候奏请外。若是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掳数十人以上,不曾亏损大众,或贼众入境,掳杀军民数十人以上,不曾掳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掳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掳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本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掳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以上各项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贼入境,将爪探夜不收,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还职。或境外被贼杀掳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
一,凡各边及腹里地面,遇贼入境,若是杀掳男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只以上,不行开报者,军民职官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降二级。加二倍者,降三级。甚者罢职。其上司及总兵等官,知情扶同,事发,参究治罪。
一,凡沿边沿海及腹里府州县,与卫所同住一城,及卫所自住一城者,若遇边紧及盗贼生发,攻围,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及守备不设,被贼攻陷城池,劫杀焚烧者,卫所掌印与专一捕盗官,俱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者律,斩。府州县掌印并捕盗官,与卫所同住一城,及设有守备官驻劄本城者,俱比照守边将帅被贼侵入境,内掳掠人民律,发边远充军。其兵备守巡官驻劄本城者,罢职为民。若非驻劄处所,兵备守巡及守备官,俱降三级,调用。若府州县原无设有卫所,但有专城之责者,不论边腹遇前项,失事,掌印捕盗官,照前律处斩。兵备守巡官,亦照前罢职降调。其有两县同住一城,及府州县佐贰首领,但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贼从所管城分进入坐罪。若无城池与虽有城池,被贼潜隐设计越入,劫盗,随即逃散,不系失陷者,止以失盗论,俱不得引用此例。 天聪六年五月初六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遇敌临阵擅自退缩者,贝勒等夺
其部众兵丁,处死。妻子没为奴。钦此。
纵军掳掠 凡守边将帅,非奉调遣,私自使令军人,于外境掳掠人口财物者,杖一百,罢职充军。所部听使军官及总旗,递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小旗军人不坐。 若军人不曾经由本管头目,私出外境掳掠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九十。伤人为首者,斩。为从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若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六十,附过还职。 其边境城邑,有贼出没,乘机领兵攻取者,不在此限。若于已附地面掳掠者,不分首从,皆斩。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附过还职。 其知情故纵
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
一,轮操军人、军丁,沿途劫夺人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许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拿解兵部,转送法司究问。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调发边卫充军。其管操指挥千百户等官,往回不许与军相离。若不行钤束,并故纵劫夺杀人等项者,参问调卫。
一,土官、土舍纵容本管土民头目为盗,聚至百人,杀掳男妇二十名口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奏请革职。另推土人信服亲枝土舍袭替。若未动官军,随即擒获解官者,准免本罪。 天聪三年十月二十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凡违令淫人妇女者,斩。毁庐舍祠宇
及离大纛,入村落私掠者,鞭一百。若都统、参领、佐领不行严禁,一并治罪。钦此。 六年四月二十八日,钦奉

太宗文皇帝谕旨:军行所至,有离人夫妇,及淫人妇女
者,死。擅杀不拒敌之人,及掠人衣服者,将所得之物赏给首告之人,仍行鞭责。钦此。 康熙十八年,议准凡领兵将军等,借通贼为名,烧毁良民庐舍,掳掠子女,抢夺财物者,诸王、贝勒,听宗人府治罪。将军、参赞大臣、夸兰大等,俱革职。其有兵主纵令掳掠者,参领以下官员,免议。其分往兵丁私自抢掠者,统领官员俱革职。至于官兵私自烧毁良民庐舍,带回子女,抢掠财物者,系官革职,系护军、拨什库、甲兵,鞭一百。系从役,正法。其主系官降二级。知情者,革职。系平人,鞭一百。所管参领、閒散官、护军校、骁骑校各降四级。夸兰大等各降二级。所掳男妇人口,追给本家完聚。该督抚隐匿不行题参,事发,俱革职。不操练军士 凡各处守禦官,不守纪律,不操练军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过还职。再犯,杖一百,指挥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佥事,佥事降充千户,千户降充百户,百户降充总旗,总旗降充小旗,小旗降充军役。并发边远守禦。若堤备不严,抚驭无方,致有所部军人反叛者,亲管指挥、千百户、镇抚,各杖一百,追夺诰敕,发边远充军。若弃城而逃者,斩。一,各卫所京操官员,故行搆讼,不肯赴操者,除犯该死罪,并立功降调罪名,另行更替外。其馀悉听掌印官,申呈巡抚、巡按衙门,锁项,差人解兵部发操。若有抗违不服,或挟私排陷者,参奏问调边卫,带俸差操。掌印官纵容不举,参究治罪。
一,各边关堡墩台等项守备去处,若官军用钱买闲者,官员问罪,调极边卫分守禦。旗军人等发沿边,枷号一个月,常川守哨。若原在关营官军,逃回原籍潜住,及架炮夜不收,守墩军人夤夜回家,轮班不去者,俱照前项调卫枷号,守哨发落。
激变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于抚字,非法行事,激变良民,因而聚众反叛,失陷城池者,斩。城池未陷者,依守禦官抚绥无方,致军人反叛,按充军律奏请。
私卖战马 凡军人出征,获到马匹,须要尽数报官。若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军官卖者,罪同,罢职,充军。买者,笞四十。马匹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卖者,追价入官,仍科罪。
私卖军器 凡军人关给衣甲鎗刀旗帜,一应军器,私下货卖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军官卖者,罪同,罢职,附近充军。买者,笞四十。应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以私有论。军器价钱,并入官军。官军人买者,勿论。卖者,仍坐罪,追价入官。 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凡边界地方,有奸徒私将军器卖与土司、番蛮之人者,不论官民兵丁,俱杖一百,发边远充军。该管官知情故纵者,与军民一例治罪。不知情者,州县官武职专汛官,俱降四级调用。道府武职兼辖官,俱降二级留任。该管总兵官,降一级留任。督抚、提督,各罚俸一年。
毁弃军器 凡将帅关拨一应军器,征守事讫,停留不回纳还官者,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辄弃毁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斩。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军人各又减一等。并验数追赔。其曾经战阵而有损失者,不坐不赔。
私藏应禁军器 凡民间私有人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号带之类,应禁军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并勿论,许令纳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鱼叉、禾叉,不在禁限。 康
熙十九年,议定凡有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者,不论官兵民人并匠役,俱处斩。妻子家产入官,邻佑主人里长等,拟绞监候。文武专汛官,革职。兼辖官,降四级,调用。督抚、提督、总兵降二级,留任。
纵放军人歇役 凡管军百户及总旗、小旗、军吏纵放军人出百里之外买卖,或私种田土,或隐占在己,使唤空歇军役,一名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罢职,充军。若受财卖放者,以枉法从重论。所隐军人,并杖八十。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贼拘执者,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至三名者,绞。本管官吏知情,容隐,不行举问,及虚作逃亡扶同报官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若小旗、总旗、百户,纵放军人,其本管指挥、千户、镇抚当该首领官吏,知情故纵,或容隐不行举问,及指挥、千户、镇抚故纵军人,其百户、总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 若钤束不严,致有违犯,及失于觉举者,小旗名下一名,总旗名下五名,百户名下十名,千户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名,总旗名下十名,百户名下二十名,千户名下一百名者,各笞五十。并附过还职。不及数者,不坐。 若军官私家役使军人,不曾隐占歇役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并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釐五毫入官。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论。
一,凡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总兵二十名,游击将军、分守参将十八名,守备官十二名,都指挥六名,指挥四名,千百户、镇抚二名,不管事者一名。但有额外多占正军至五名,馀丁至六名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正军六名以上,馀丁十名以上,降二级。正军十名以上,馀丁二十名以上,止于降三级。其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者,正军五名至十名,馀丁六名至二十名,俱问罪,照前分等降级。若正军至二十名以上,馀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罢职,发边卫充军。其役占卖放纪录幼军者,照馀丁例,役占卖放备边壮勇者,照正军例,各拟断律。七名以上充军,例止降级。有犯者,宜从例。
一,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二罪俱发,其卖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例,罢职,充军。役占已至十名以上,卖放不及数者,依役占例,降三级。卖放、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从重发落。俱不及十名者,并数通论降级。役占军人五名,又占馀丁十名,及包纳月钱满数者,从重降级,仍发立功满日,照所降品级,于原卫所,带俸差操。
一,围子手并
皇城内外守卫军士,及红盔将军,下班之日,其本
管官员及守门官、把总、指挥等官,不许擅拨与人做工等项役使。违者,参问。虽不系自己占用,亦照私役军人事例发落。
公侯私役官军 凡公侯,非奉特

旨,不得私自呼唤各卫军官、军人前去役使。违者,初
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其军官、军人听从,及不出征时,辄于公侯之家,门首伺立者,军官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军人同罪。若伯爵及旗校有犯,亦准此律奏请。
从征守禦官军逃 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再犯者,绞。知情窝藏者,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军还而先归者,减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卫军人在逃者,初犯,杖九十,发附近卫分充军。各处守禦城池军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发本卫充军。再犯,并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三犯者,绞。知情窝藏者,与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各减窝藏二等。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各与同罪,罪止杖一百,罢职,附近充军。其在逃官军,一百日内,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减罪二等。但于随处官司首告,皆得准理,准免罪,及减罪二等。若各卫军人转投别卫充军者,同逃军论。 其亲管头目,不行用心钤束,致有军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军人。总旗名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户名下逃去一十名者,减俸一石。二十名者,减俸二石。三十名者,减俸三石。四十名者,减俸四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夺,降充总旗。千户名下逃去一百名者,减俸一石。二百名者,减俸二石。三百名者,减俸三石。四百名者,减俸四石。逃至五百名者,降充百户,不追封诰。其管军多者,各验人数
折算,减俸降级。不及数者,不坐。若有病亡、残疾、提拨等项事故者,不在此限。
一,军官、军人遇有征调,点选已定,至期起程,不问已未关给赏赐,若有避难在逃者,依律问断。其征期已过,送兵部编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墩台哨瞭半年,满日放回原卫,还职著役。若仍发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
一,轮操官军逃在京城内外潜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事例发落。官旗无力纳赎者,就在原问衙门单衣决打。若逃回原籍原卫者,以越关论。其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各免决打纳赎,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 顺治十三年,议准凡随征军士,私自逃回者,鞭一百,递发军前。二次者,正法。优恤军属 凡阵亡、病故官军回乡,家属行粮脚力,有司不即应付者,迟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五更三点,钟声未动,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其暮钟未静,晓钟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死者,斩。
火器:
凡直省需用铳炮、火砖、火箭、喷筒、火毬、铅铁、弹子等项,该督抚奏请,准其造备用过银两,报部查核。药弹遇有征剿,许动用开销,征防别省官兵军前操演,亦准支给。
凡内务府取用硝磺,于西什库支给。药线吹药部发工料成造。
凡内务府取用鸟鎗铅子喷砂,照来文给发工料造给。
凡八旗试演鎗炮,需用火药,本部差官监造,存贮荡氛厂内。取用之日,赴厂给发。完日,酌量备造。
炮厂:
厢黄旗炮厂三十五间。
正白旗炮厂三十五间。
厢白旗炮厂三十五间。
正蓝旗炮厂三十五间。俱在厢黄旗教场空地。正黄旗炮厂三十间。
正红旗炮厂三十间。俱在德胜门内。
厢红旗炮厂二十三间。
厢蓝旗炮厂二十三间。俱在阜成门内。
厢黄正黄二旗火药厂十二间,在安民厂。正白、正红、厢白、厢红、正蓝、厢蓝六旗火药厂二十间,在天坛后。以上俱旗下官员甲兵看守。安民厂,收贮炮位等项看守,一等太监一名,每月支银二两,米三斗。二等太监一名,每月支银一两,米三斗。库丁六名,每名每月支米三斗,每斗折银一钱三分。
濯灵厂收贮火药炮位等项看守,二等太监一名,每月支银一两,米三斗。库丁十名,每名每月支米三斗,每斗折银一钱三分。
盔甲厂看守库丁一名,每月支米三斗,每斗折银一钱三分。
荡氛厂看守库丁一名,每月支米三斗,每斗折银一钱三分。
绦儿胡衕局收贮军器等项看守首领一名,每月支米一石。军丁一名,每月支银五钱。
安定门局收贮法等炮,并军器等项看守,首领一名,每月支米一石。军丁十名,每名每月支银五钱。
中营火药三局看守,军丁三名,每名每月支银五钱。
东营火药二局看守,库丁一名,每月支银五钱。西营火药二局看守,库丁一名,每月支银五钱。戊字库收贮弓刀箭弦鸟鎗等项看守,马法二名,照旗下例食粮。库丁五名,每名每月支银五钱。
广积库收贮硝磺等项看守,马法二名,照旗下例食粮。库丁五名,每名每月支银五钱。旧有洪威厂兵仗局军器库,各设看守人役,今裁。武职公廨:
銮仪卫,在长安右门南。
神武左卫,在地安门外。
彭城卫,以下俱无定署。
金吾左卫,
腾骧右卫,
永清左卫,
燕山右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