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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四十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二十六
  明七〈孝宗弘治十八则〉

戎政典第四十卷

兵制部汇考二十六

明七

孝宗弘治元年,定轮操班军及巡捕守卫诸军制。
《明会典》:凡军官部功,弘治元年,令预兵守备官,不得自报功次。所部旗军,斩获不及五名颗者,领军官不准升赏。〈今北功守备不议,南功守备议升〉 又按《会典》:凡轮操,弘治元年,令都司卫所,除军政守城管操管运外,馀分两班轮操,五年一代,周而复始。 凡京城巡捕,弘治元年,令三千营选委指挥千百户四员,各管领精壮马军三十名,于京城外高密店、义井儿、良乡、清河四处地方驻劄,堤备盗贼,一年更替。 又令锦衣卫,委官十五员,并旗手等十五卫委官各一员,选带旗军各二十名,分定地方,相兼缉捕巡警。 又令巡捕官军,能擒白昼骑马劫财强盗,照依沿边杀贼事例,一名升署一级。 又令有能缉知强贼,报官拿获,不分官员军民舍馀人等,照例升赏。同夥贼伴出首,免罪。还将贼犯家财量赏。 又按《会典》:凡守卫官,弘治元年,令皇城各门各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钤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千、百户、卫所镇抚、总小旗以至于军,各递降,如洪武榜例,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所镇抚亦降总旗。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例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至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凡朝门杂禁,弘治元年,令长安左右门鹿角栅,与挡众木内正街空地,不许人畜作践,污秽挤塞。犯者,许锦衣卫旗校缉挐送问。 又令罢閒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入禁门交结者,各门官仔细盘诘,挐送锦衣卫,著实打一百,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
弘治二年,分拨梧柳等卫所操守军。又令州县选民壮充操,及巡捕升赏皇城巡视之例。
《明会典》:湖广防守,弘治二年,题准梧州原分宝庆等七卫,柳州原分九溪等三卫所,各官军通行掣出,内拨宝庆、宁远、永州三卫官军赴柳州城操守,又拨九溪、永定、常德三卫官军,兑出全州、灌阳、富州、怀贺、恭城及桂林、兴安等处土著官军,赴梧州操守。其馀长沙、衡州、岳州、夷陵四卫所官军,俱留广西城操输流,巡哨府江一带地方,再不许分拨重瘴地方。若暂遣出征巡哨者,不在此限。 凡京城巡捕,弘治二年,添拨郑村坝巡捕,有马官军三十名。 又题准巡捕官军,各给团牌,以便夜巡。 凡巡捕,弘治二年,令捕获出境妖人,搆结边人,谋为不轨者,为首升二级,为从升一级。应捕人役,若贼众势凶,登时擒获三名者,为首升一级,为从给赏。或被伤害,子孙升实授一级,世袭。若非应捕,能登时并三月以里缉获者,量升一级。月久者,给赏。凡因捕盗,已升者,后再有功,止照例给赏。违例乞升保升者,许科道劾治。 凡佥充民壮,弘治二年,令选取民壮,须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壮之人。州县七八百里者,每里佥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调集,官给行粮,其馀照天顺元年例。 又按《会典》:凡皇城四门巡视,弘治二年,令每夜分行,亦点闸二次。 凡皇城四门厨房,弘治二年,复停止造饭。每直三日,于各门内仓支米五升,各恩军改隶内官监,差使轮派宝善门洒扫挂灯。 又按《会典》:凡附近寄操,弘治二年,议准两广瘴疠地方,不时用兵,本处军人熟知乡导,服习水土,将先前寄操,复解原卫者,照旧存留。按《明通纪》:弘治二年十月,令州县选民壮。先是,天顺初,令招募民壮,鞍马器械,悉从官给。本户有粮,与免五石,仍免户丁二丁,以资供给。如有事故,不许勾丁。至是令州县选取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壮之人,州县七八百里者,每里佥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以上者,每里五名。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调集,官给行粮,其馀照天顺元年例。
弘治三年,修边墙派巡捕,又定收补册籍及勾补改调之制。
《明会典》:宁夏城堡,弘治三年,题准宁夏中卫庄浪分界处所,窑洞、儿水头接连架子山、尾石峡口,修筑土墙、山崖、关墙、水洞。 凡京城巡捕,弘治三年,令上直卫分共十五卫,各拨官军二十一员名,分派五城空閒寺观十五处,驻劄捕盗。 凡收补军士,弘治三年,议准置立收军文簿,每都司一扇,每卫所各一扇,自弘治元年为始,将发到来历日期,备细开写,每年终将收过军数造册送部,在外问刑,衙门问过军犯,俱要抄招送部编发。若未经抚按等官详允,照例行移刑部详议,方与定卫,以后遇赦,该都司卫所,务将各军应否释放缘由,申部待报释放。 又按《会典》:凡勾补军士,弘治三年,题准今后军户丁绝,止有义男女婿,应该听继者,责令解补。若止是买产佃田承粮,不许一概顶解。如里邻人等,将军丁诡作买产佃田,致混开豁,照例发遣。 凡改编调卫,弘治三年,议准北直隶、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人民,原充云、贵、两广、福建军伍,系天顺六年以后清出,未经解补者,听清军御史、巡抚都御史督属查明,造册缴部。系陕西者,编发甘肃、延绥、宁夏等处。系北直隶、山东者,编发辽东等处。系河南、山西者,编发大同、宣府等处。各卫所差操,若在卫闻例图近逃回,事发枷号三个月,改调烟瘴地面充军。有司朦胧申报者,俱问拟枉法。 凡军人犯罪,弘治三年,议准凡改调军役,止是一军充调,曾经五次回申,存有案卷者,回报兵部定夺。若所司经该官吏,将一户二军,捏作一军,朦胧回报开伍者,事发,坐以赃罪。
弘治四年,奏准大汉将军选补例。又禁止重勾清理解军,及造册清勾军户。
《明会典》:凡大汉将军选补,弘治四年,奏准锦衣卫大汉将军,务勾一千五百名。若缺五十名,方许开申选补。其将军务要身长五尺三寸以上,力胜三百五十斤,及无恶疾体气,过犯不系正军,及犯极刑之家,方许收用。近例将军有缺,锦衣卫堂上官,会同科道官,并管领将军官选补。又例大汉将军官旗,五年一次,兵部、锦衣卫堂上官各一员,会同兵科都给事中,并管领将军官,拣选去留。内千百户有缺,就行照例推补。大汉将军有缺,除将先年选定者挨补外,如随伍将军有体貌魁伟,特出众人之上,得超补见缺。又按《会典》:凡分豁重勾,弘治四年,题准凡遇该造册,不该清勾者,行各处清军御史,照兵部发册行查,果有保举为官,或遇例放免,或例不勾丁,或改调别卫相应住勾者,开列前件,各一样二本解部,以凭转发该卫开除。有司官员,仍五年一次,将住勾照前造册,解送司府,类解本部,转发各卫,以革再勾之弊。 凡起解军丁,弘治四年,议准凡军解正身,并揽解之人,买求衙门,私造印信,私用批回者,事发,解人不分亲身代替,俱发近卫。军人发边卫。原边卫者,发极边,各充军。其盗使印信私造之人,自依常律科断。起解之时,仍于批内刊印前情,使人明知遵守。其各清理军政官解军之后,获有批回者,类造揭帖开送清军御史处收候,类于春秋二季移文,知会各省清军御史,某军某年月日,解某卫所,获有批收,是否真批,曾否在卫彼处。清军御史行查的实,然后回文。若不曾到卫者,即拘军解里老究治,从重解发,彼此互相查考。
凡清军专管,弘治四年,题准凡布按二司清军官,

照分巡分守事例,依期巡历。若随出随回者,听各该御史照例住俸参奏。 凡编造册单,弘治四年,题准今后清出十五年以上,不奉册清勾军户,每卫所造册一本,每名略节开注来历,印封,差人,系在京卫所者,送兵部。系南京者,送南京兵部。系南北直隶,并各都司所属者,送各该清军御史,对名查勘。其在卫者,填注本军来历,并即补见役姓名。缺伍者,填注逃故年月,俱限十日以里印封缴部,责付差人,领回行属清解,仍限每三年一次行查,以省烦扰。 又按《会典》:凡优养,弘治四年,题准流官患病,照原袭祖职优养。按《大政纪》:弘治四年十月,总督松藩军务都御史童轩,奏除松茂戍守。从之。
弘治五年,令下班操军巡捕。又定存恤屯军例。按《明会典》:凡各府州县巡捕,弘治五年,题准通州、涿州、德州、河閒分守守备官,及武清卫捕盗官,遇该朝觐会试之年,统领附近卫所京操下班马军,分班巡捕。 凡存恤,弘治五年,令清军管屯官,将原系卫所营房屯地,见在住种空閒等项,逐一查明造册。在官候解到新军,及见军无栖止,即将空馀屋地,量拨住种。官豪侵占者,行令改正,免罪。若军人自置民閒地土,不在此例。
弘治六年,定军职发遣立功、锦衣卫员推选,又考选营军,禁止私役及定校尉诸例。
《明会典》:凡立功,弘治六年,题准在京法司问过京卫,并直隶卫所军职,该杂犯绞斩者,俱送兵部,照例判发宣府、蓟州、辽东等处,各该总兵等官,定拨沿边沿海卫所立功。五年满日,回卫带俸差操。在外问刑衙门,问发前项军职,就彼酌量沿海、沿边卫所,照例发遣。惟达官有犯,押发广西边卫立功。其大同、宣府二处军职问发犯,该绞罪者,系大同送宣府极东卫所。系宣府,送大同极西卫所。各从本镇总兵官定发立功,五年满日,送回带俸差操。其馀腹里,并各边地方,俱照旧例发遣。若军职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免发立功。 凡锦衣卫堂上缺掌印佥书官,本卫具奏下兵部,照五府堂上官例,于本卫指挥使、同知、佥事等官内,每缺,推举二员,奏请简用。 凡锦衣卫镇抚司员缺,弘治六年,令从兵部推举相应卫镇抚铨补。如无,于各卫所见任千户内推选,具奏改授。 凡袭替官舍比试,弘治六年,令比试不中者,悉照永乐十年例施行。 又按《会典》:凡考阅,弘治六年,奏准兵部提督官,会同该营总兵官,通将各营号头,照依军政事例,从公考选。年力精壮,谋勇可取者,存留管事。老病贪婪,误事害军者,黜退差操,另于听缺。并随伍官员内推补,以后仍五年一次会考。 凡佥充民壮,六年,令官司私役民壮者,照依私役军例问罪。 又按《会典》:凡王府校尉佥补,弘治六年,令各处王府,除原之国钦赐校尉子孙承继者,照旧关支粮米,其馀民閒佥充投充等项,止免差役,不许支粮。凡亲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亲王出府,锦衣卫拨随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亲王出府,先行摘拨校尉三百名,军人六百名,内一百名为背什物之数,暂令在京随侍,其馀军校八百名,听兵部临期具奏,于附近卫拨军五百名改辏,群牧所军三百名改充校卫。凡宗室仪从,弘治六年,令将军以下拨仪从二十名,不得用校尉。 凡各王府回还,校尉祖系民佥,并将军改充,故绝者,不得清补。 凡郡王府校尉,弘治六年,令郡王出府行,各该护卫拨校尉三十名,无护卫,于各卫军馀及民閒佥点。
弘治七年,定王亲改调摘拨团军巡捕,又查审卫所军士及定守卫校尉等军之制。
《明会典》:凡王亲改调,弘治七年,令王亲同城居住及附近者,查系见任,调五百里外管事。若愿带俸者,存留。其王妃、夫人、郡主、县主亡故年久,无亲生子者,王亲子孙并许推用管事,不在带俸改调之例。 又按《会典》:凡京城巡捕,弘治七年,奏准于团营摘拨官军三十名,委官一员管领,于弘仁桥巡捕。 凡存恤,七年,题准各守巡兵备官,凡遇出巡,将所在卫所解到军士,逐一查审,要见某军何年月日解到,曾否存恤,见在某处差操,某军在逃有,无剥削卖放情弊。查过,按季开报,合干抚按查考。 又按《会典》:凡朝门杂禁,弘治七年,令长安等门,不许閒杂之人,出入卖物穿走。违者,许兵部及巡视官将守门官军参究。 凡亲王府校尉,弘治七年,奏准亲王随侍校尉,至就国之日,听以一半从行,于附近卫所拨军馀补数。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备各王出府听用。 又按《会典》:凡优养,弘治七年,令武职故绝,有亲叔年老,不堪承袭者,仍月支米三石,优养,待十年无子,照例为民。
弘治八年,定在外卫所军功升,及郡王校尉名数。按《明会典》:凡在外卫所官功升,弘治八年,题准各卫指挥使功升都指挥佥事,注原卫带俸,照例于本卫拨馀丁六名,以为道从。其才谋操履出众,考选军政时,量授都司军政杂差。 又按《会典》:凡郡王府校尉,弘治八年,题准亲王子应封郡王者,将至十四岁,预先具奏,量于护卫。或民閒佥拨校尉三十名应役。又按《会典》:凡大汉将军试百户,老疾无替役者,弘治八年,奏准放回优养,仍免户男一丁杂差。
弘治九年,奏准内外卫所诸军之制,以尚书马文升奏,定团营诸事宜。又分置蓟州黄花镇、熊儿谷诸屯戍兵。
《明会典》:凡收补军士,弘治九年,题准凡解到军士除附近两京卫所,照旧解部转发查理外。其馀卫所置与印信文簿一扇,专委军政掌印官,遇有解到,即时填写本军并妻姓名,投批批回月日,差操处所,候分巡守备、巡按等官,按临吊查。若有情弊,听各官参究发落。 凡老疾,弘治九年,题准在京各卫所老疾军人、力士,奏放回者,除府军前卫、旗手卫,查勘明白,照例另行。其馀卫所军匠,奏告兵部,仍送本卫所查,果年六十以上者,令营丁告部行勘替役。若营无人丁,发册原籍清勾,解补食粮,应役之后,方许替回。其正军病故,许令随营子孙补役。若未出幼,纪录在官,候出幼之日,差操食粮。经该官吏若将前项情节朦胧作弊,事发,照依律例从重参究。 又按《会典》:凡守卫,弘治九年,因各卫各营选补不足,奏行团营头拨军人选补。 又按《会典》:凡勾补军士,九年,题准正军犯,该打点诓财等罪,充终身军者,及犯人命强盗、叛逆家属、真犯死罪宥死,永远充军者,俱在营有丁,就令补役。无丁者,原籍勾补。其止本身,而遇赦回卫者,当军户丁,替出听继。 凡充军,止终本身。除年远累经赦宥,俱勘分豁。其天顺八年正月以后,问发,但系在逃或途中遇革,不曾经由所司释放,辄自走回病故者,照例仍勾嫡男补当一辈。若在卫病故者,不许妄勾。 凡改编调卫,九年,题准凡北直隶、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人民,原充四川行都司,并湖广五开、铜鼓、定远等处军役者,照依云贵等五处事例,查编附近卫分。 凡清理军伍,弘治九年,题准凡有司审出军户十五年以上,无卫册勾者,造册,差人转发各该卫所,从实注报。若果挨无,具由解部定夺,不许收发附近,以开弊端。卫所填册,敢有将见在捏作逃故,实有捏作挨无,指挥每三名以上,千户每二名以上,百户每一名,各罚俸一个月,首领官员,经历照指挥,知事照千户,吏目照百户,一体罚俸。若容情受嘱,故意改捏,指实参奏,治以枉法赃罪。该吏无分故失,先行提问。 凡清查寄籍,弘治九年,题准洪武以来附籍造报军户,迷失卫分,未经解补帮贴者,就于附近缺军百户下收补。若明有卫分,曾经查解帮贴,见在军役不缺者,行查明白,免解。若系军捏报民户,及冒认他人名伍,影射祖军,计图日后避远就近者,自首,免罪,亦发附近充军。 凡清军专管,九年,题准凡逃故军士文册,兵部推举年深主事一员,升武库清吏司员外郎,拨与本司吏二名,专一清册。若系署职该实授,不得迁转别司,后员外郎缺,仍选主事。 凡编造册单,九年,题准凡各处巡抚都御史,督同守巡官,行令所属卫所,每季将发到军数,及见在事故,申达合干上司知会,仍不时差官点闸,或行查访。仍行各处抚按、清军巡盐衙门司府州县,各将问发军犯名贯略节,招由编过卫分,起程日期,年终类造,具奏缴部。其在外都司,并直隶卫所,照例每年终,将收过军数造册申缴。若是过期,兵部奏行巡按御史,将掌印官住俸一个月,责限造报。
《大政纪》:弘治九年闰三月,兵部尚书马文升上疏团营事宜,上嘉行之。文升极论在京军士疲困,战马消耗,兵器不精,将不得人,操练无方。恐年复一年,愈加废弛。乞今后凡有兴作,不许奏讨团营军士,著为定例。其坐营等官,务曲加抚恤,不许擅役科敛,每营拣选精锐马步军各二千员名,以为上兵。遇警动调,免致临行挑选,有误应援。仍差给事中、御史等官,同年老知识草场所在官一员,取勘四止,明白就为丈量,不分内外势要侵占,俱令退出。及后马军有将该支粮豆,预卖于人,及将官马人骑坐,事发,问罪,与雇马之人罚马一匹,并敕工部严令造作器械,俱如式,及通行内外衙门,各举将材。其操习规,则遵洪武、永乐年操法,五日之操走阵下营二日,演习武艺三日,不许频换。九月,巡抚顺天都御史屠勋奏,分蓟州三路屯兵,缓急相援。于潮河川筑城,设险居守,及增置黄花镇营堡戍兵,声势联络,敌不敢轻犯,至今赖焉。又奏,徙熊儿峪马营于便地就水泉,人免病渴。弘治十年,定优给军职捕盗升级,守卫轮点及军士盘缠之例。又以都御史邓廷瓒条陈,准江西、湖广、广东兵备及训练宣大军备用。
《明会典》:凡优给军职病故,弘治十年,令旧官为失机等事问发,未复职者,子孙优给与半俸。 又按《会典》:凡在京巡捕,弘治十年,令捕盗至四百名以上者,提督官升一级。 又按《会典》:凡皇城四门巡视,弘治十年,令各门守卫官军,只日轮给事中,双日轮御史,及兵部委官点闸。 又按《会典》:凡优养,弘治十年,令武职年老户无承袭者,支全俸优养,入大选应袭人残疾者,旧官,依洪武六年例。新官,给全俸。入大选不限年岁,母女支优养者,新旧官俱入大选,妻不准继,母与婶优养,视妻例月支米二石。若武职故,其子优给亦故,户无次丁者,其母止作故官妻,月支米二石优养。 又按《会典》:凡军装盘缠,弘治十年,题准各清军御史,督行所司将军户,除在逃,发册清勾军士,照例挨拿清解外。其不奉册勾之家,以五年为率,著令户下应继人丁给供,送批文,于户内量丁追与盘缠,照数开写批内,仍差管解该卫当官,给与本军收领,取本卫印信结领黏批回缴。若本军在彼富足,不愿供送者,听其告免。如营中故绝,无人,就将应继人丁收补。如原籍未有妻室,听就彼婚娶,有妻在籍者,就于结领内备开妻室氏名年岁,著令原籍亲属送去完娶,亦取回照。若军家富足,自愿不时供送盘缠者,听从其便。
《大政纪》:弘治十年二月,总督两广右都御史邓廷瓒条陈地方事宜,言群蛮以劫掠为常,往往出没闽楚诸郡,乃以都御史金泽巡抚偏方,非宜以江西一省全付之,使二司并听节制,庶军马钱粮,可以调度。其湖广衡州设兵备宪臣,合迁治所于郴州为便。又以广东泷水为贼巢,宜即其地设千百户所,调遣新军守禦,仍宜给与隙地屯种,以为久计。奏上,上悉从之。七月,大同、宣府谍报边警,命中官武臣练兵以待。以兵部左侍郎李介兼佥都御史,提督宣大军务。介悉心边务,遍历营堡,策励将士。镇兵匿役者,勾稽得万二千人。又募丁壮万五千人,训以待用。大同屯田,岁给牛具银若干两,实不为官用,而边兵偿死马,常若掳掠,乃请以给之,人甚便。将领有弗任者,易置之。又大同境外有废墙,请修复为禦侮计。
弘治十一年,题准查覈军数点闸京营,及存恤新军,查审民壮诸制。
《明会典》:凡轮操,弘治十一年,题准官军依期数足,听兵部行巡抚衙门,将掌印官量加奖励。若违限,及少军,查例行巡按御史提问,仍监追军完解部,获有批回,方许复职。 凡考阅,十一年,题准点闸京营科道官,一年一换,不许别项推委。 凡存恤,十一年,题准凡官旗将存恤新军,收粮未满三月,辄便拨与重差者,问拟违制罪名。其巧立名色,勒财赃,未满贯,及逼令逃窜五名以上者,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分,各带俸差操,遇赦不宥。其各卫所掌印官,斟酌轻重,参奏治罪。 凡佥充民壮,十一年,题准每十年通行查审民壮一次,中閒但有年老残疾病故,人丁消乏,悉与佥换。若本户见有壮丁十名以上,家道殷实者,仍于本户内佥取壮丁,更替一辈,事故不许佥补。操守城池之外,不许别占。敢有仍前作弊,照例降参。弘治十二年,始许孝陵卫官考选,增设郴桂守备。按《明会典》:孝陵卫官考选,自弘治十二年始。 凡武职,自来不曾比试者。弘治十二年,令子孙袭职,俱住俸三年。 又按《会典》:湖广防守,弘治十二年,题准永道等处,与郴桂地方哨守官军数少,将荆黄枝江等卫所,与武昌、襄阳二护卫官军,摘拨轮戍,仍设郴桂守备一员,在宜章居住,听镇巡节制。其兵备仍在郴桂酌中地方驻劄,以便往来调度。
弘治十三年,定京营外镇各卫所军官、军人诸制。按《明会典》:凡注卫,弘治十三年,题准锦衣卫官,原系本卫千、百户、镇抚,积有军功,及皇亲子孙,乞恩升至都指挥等官,俱注锦衣卫。若无卫所者,兵部临时奏请定夺。其馀原有卫所者,注原卫所,不许朦胧比例,乞恩改注。 凡考选禁例,弘治十三年,申明军职五年考选,有营求嘱托者,指名黜退,永令带俸。其不得与选,生事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问罪。不分官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凡带俸官,俱不许管军管事。
凡役占军士降级,弘治十三年,奏准都指挥跟随

军伴六名,指挥四名,千百户镇抚二名,不管事者一名。〈俱用馀丁,不许摘拨正军〉但有额外多占正军五名以下,问罪,降一级。六名之上,降二级。甚至十名以上者,止于降三级。其卖放军人,包纳月钱者,亦照前名数分等降级。甚者,罢职,发边卫充军守禦。又军职役占馀丁,至五名以上者,问罪,降一级。十名以上者,降二级。二十名以上者,降三级。三十名以上者,奏请发落。若受财卖放者,仍照前项名数分等降级。又军职卖放,并役占军人,二罪俱发,其卖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数者,依卖放甚者例,罢职,充军。役占已至十名以上,卖放不及数者,依役占甚者例,减降三级。卖放役占俱至十名以上者,从重发落。俱不及十名者,并数通论降级。役占军人五名,又占馀丁十名,及包纳月钱满贯者,从重降级,仍发立功,满日,照所降品级于原卫所,带俸差操。 又按《会典》:凡奏带报功,弘治十三年,奏准跟随内臣将官头目,不分有无职役,若非奏带,不许报功。果系奏带获功,该升职役,只合注于本管衙门,不许希求注于锦衣卫。违者,该升职役,俱革罢。扶同勘保者,参究治罪。 又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凡妄报功次,十三年,奏准临阵报,有斩获贼级纪功官,从公审验。若用钱买及卖者,俱问罪。系官旗,即于本卫系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卫,俱充军。若有寇犯边,官兵明知被虏人口遗弃在彼,因而妄杀,冒作贼级者,与杀平人,一体论断。 又按《会典》:凡参随伴役,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总兵二十名,游击将军与分守官十八名,守备官十二名,俱不许额外役占,及卖放军人,办纳月粮。违者,许巡抚巡按官查照军职役占卖放事例,上请其巡按御史,年终仍将各官有无多占卖放缘由,具奏。 凡边臣职守,弘治十三年,令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馀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 凡班军,弘治十三年,令各边备禦官军失班不到者,拿获问罪,免其纳钞的,决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一班不到者,在原备边处罚班五个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拨沿边城堡,罚班八个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月日,各另扣算。若来迟,不曾失班者,止补来迟月日。 又按《会典》:凡轮操,弘治十三年,奏准轮操官军,逃在京城内外潜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官旗。无力纳钞者,就在原问衙门,单衣决打。若逃回原卫原籍者,以越关论。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后,各免决打,纳钞。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又令该操官员,故行搆讼,不肯赴操者,听抚按官起解,赴部发操。如有抗拒,或挟私排陷者,调边卫,带俸,其轮操军士,沿途劫财杀伤人命,占夺车船,作践田禾等项,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发边卫充军。其管操官,不行钤束,并故纵者,参问调卫。 凡行军号令,十三年,奏准凡官军遇有征调,点选已定,避难在逃者,依律问断。若征期已过,发宣府独石等处沿边哨瞭,半年满日回卫。若仍发出征及哨瞭,而复逃者,依从征私逃再犯者律,处绞。 凡在外巡捕,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在外官库被盗,银至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该衙门并巡捕官,俱各住俸半年。不获提问,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罚治。不及前数者,俱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真赃得获,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拿平人,逼认盗赃追赔者,亦问罪降调。 凡收补军士,十三年,奏定收军事例。除顺天府所属人民,并腾骧左等四卫、牧马所军馀,及各处逃移,不知下落之人,并正军正匠外,其馀在京,不分官员军民匠役校尉之家,舍人馀丁,愿投军役者,造送兵部勘明,收充军役,编入府军前卫各所,食粮俱送团营操练,止充一辈,愿当者听。 凡存恤,十三年,奏准内外都司卫所,求索新军财物,因而逼勒在逃者,指挥十名以上,千户镇抚六名以上,百户四名以上,各问罪,降一级。每十名、六名、四名,各照数递降,若不及数,及不曾得财者,照常发落。其存恤满日,若受财卖放,赃至满贯者,立功满日,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边卫调极边卫差操,不许管军管事。又按《会典》:凡朝门杂禁,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左道邪术及烧炼丹药之人,擅入皇城,夤缘求进,而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拿者,参奏治罪。 凡力士校尉收充,弘治十三年,奏准凡校尉事故,须册籍内亲子弟侄替补。若将别姓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 奏准校尉犯该一应奸盗抢夺,诓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系行止有亏者,俱调卫充军。其诈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馆,妄拿平人,吓取财物,生事扇惑,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俱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军卫,有司驿递等衙门,阿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又按《会典》:凡勾补军士,十三年,奏准凡真犯死罪,免死,并叛逆子孙,及例该永远充军者,止在本房勾补,尽绝即与分豁,其馀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为民者,俱止终本身。 凡附近寄操,十三年,奏准凡各处解到新军,查无名籍,及来历姓名差拗者,俱暂收缺军所分,食粮差操。行查至日,另为定夺。
凡起解军丁,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处清解军士,

选拣精壮亲丁,佥点,相应长解,批内明开相貌年甲,在京者,起解两京兵部,在外者,径解该卫。若不系同宗子孙,顶替起解,及将长解正身卖放在家,执批前来雇人顶名者,正军问调别卫,顶军就收本卫,长解并受雇之人,及里老邻佑知情不首者,俱发附近卫充军。 凡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各充军。 又题准各州县清出军士,先行开申司府,系原逃正身,限一个月以里补役。户丁限两个月,即行起解。司府倒文注销,责限查考批回,清军御史吊取每次清军,实有事故底册,并批回号簿,查对比并。若有限外不行起解,及起解一年之外,不获批回者,就将各该官员,量军士多寡参问,仍将军士责限解完,掣取批回,各司府于年例造报兵部,册内仍开各军起解年月日期,以备稽考。 凡卫所遇各处解到逃军,并补役军丁,该见缺收伍者,出给印信收管。该原批带回者,备由出给印信,批单付与解人,于司府州县各投一纸备照。若出给收管批单,不及张数,及用印模糊,因而掯索军解,许被害人赴所在上司陈告,司府州县清军官遇有军解销批,务要查验明白。若止于原批批回,而无收管批单,及印信模糊,或墨盖朱者,俱不准销缴。凡清出并捉获及自首,复业逃移军丁,自成化元年以前,未曾解卫者,大率人丁二丁解军一名。如果军多丁少,候有丁起解。若户下丁多,隐匿,及将近年逃移捏作远年者,事发,应解军丁发边远。自首复业者,有司存恤,待次年起解。里邻人等侵逼在逃,就令抵充军役,待获解卫替放。 又题准,凡应解军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监守常人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钉解该卫收伍,转发守哨,年限满日,著役其犯别项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发著役。 又题准凡在京五军都督府,选差官舍,押解充军犯人,受财卖放犯,该枉法绞罪者,官发立功,满日还职调卫带俸差操。中閒又犯奸淫囚犯妇女者,守哨满日,革职为民,舍人发边卫充军,徒罪以下及无赃者,官发立功一年,满日还职带俸差操。舍人抵充军役,候拿获替放。若酷害军犯,搜检财物者,纵不脱放,亦照前充军立功事例施行。其该府原选差掌印首领官吏,参究治罪。 又题准京卫及在外卫所,解到新军,以投文日为始,限十日内,将收管批回给付长解。若刁蹬留难者,该吏、军吏、总小旗提问,卫所掌印并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财,参问,带俸差操。 又题准解到新军,查编军册户口食粮册,与批同者,就收补役。系别卫差解,查勘改正补伍,不许推调不收,以致延脱起解。军丁不许将见在卫所军户捏解,查理无勾别军,以图算作分数,及将原系边卫捏作附近,朦胧解补。违者,官吏人等,在京从部,在外从清军御史参问。凡军民奏诉,弘治十三年,题准凡军丁奏诉冤枉,除解卫食粮,及三年之上行勘不准,词内不开原清官职者,不行外。其馀但系近年清出,不问有无批解,照例暂发该卫收役。如亲属抱诉,即将亲属递回,挨催本军解卫一体暂收奏词。兵部行移清军御史,分豁原清里书人等,依律科断。若挟仇诬执,就发抵充军役,本军改正,如有不实,就彼依律问罪。原系军丁出名,亦行该卫如法究治。 凡编造册单,十三年,奏准凡遇问刑衙门,解到军犯,务将招由乡贯,并著役日期,写立印信文簿,每年终,将收过军数开造小册四本,一本送部,一本送抚按清军官出巡稽考刷卷,逐一照刷,若本管官员卖放,查例处治。曾经逃回者,遇恩例,不准释放。 又题准南京后湖管册官将,洪武至今,军黄册籍,备开年分,每省造成总册一本,立案交代,解到军役,若查册之人回称浥烂,务吊前造总册查验,各处司官清军官,亦将册籍如法造成总册,明立文案。遇有升任事故,凭此交代。遗失,责令抄补,方许起送州县,攒造黄册,改军作民,及析户不明填名来历不真者,察访查对,得出作弊人犯,治以重罪。其补役军丁,务要查册有名起解。敢有诡名者,事发,将户长发附近,另充军役。 凡军人犯罪,十三年,奏准凡官军军丁,有将户内弟侄子孙过房与人,或官豪势要和买改易姓名者,不分久近,许其赎取归宗,听继,无得占吝。其诱买各边军丁者,发极边充军。凡管军官违犯,十三年,题准凡各处备倭贴守,其把总等官,纵容舍馀人等代替正军者,正军问调沿海卫分,舍馀人等就收该卫充军,把总等官参问治罪。
又题准凡在京在外卫所官员,有逼迫军士在逃,

及卖放回还者,指挥每十名以上,降一级。千户镇抚每六名以上,百户四名以上,依律递降。
弘治十四年,选团营军三万为听征人马,又严守门军士勾补军户之令,及定南京考选五年一次。按《明会典》:凡听征人马,弘治十四年,令选团营官军三万员名,以将官二员管马队,二员管步队,听候调遣。 又按《会典》:凡各门进纳钱粮,弘治十四年,令所在守门军士及门吏,邀索财物者,听点城及巡视科道官,参提问罪。 又按《会典》:凡勾补军士,十四年,题准各处迁来人户,除原立民户外,如原是军户原籍,无丁,差人给批关,取合照附籍军户事例,即与拘丁起解,毋得捏调不发。 又按《会典》:凡南京军政考选,弘治十四年,奏准南京兵部,会同外守备官,将各卫所拨船造船把总、指挥、千百户等官,五年一次,从公考选。
弘治十五年,严军职过犯立功。添设高密等处巡捕军官。
《明会典》:凡过犯考选,弘治十五年,奏准军职犯立功问革,管事五年之内,改过自新,方许推委。不许镇巡等官,假名暂委,占为头目,纵令害人。 又按《会典》:凡京城巡捕,弘治十五年,奏设巡捕把总都指挥一员,提督高密店等七处地方,每处仍委千百户各一员,以半年更替。
弘治十六年,定广西班军交代、各省捕军升赏。又准守卫官军,及妄勾编发寄籍诸军之例。
《明会典》:广西防守,弘治十六年,题准湖广备禦广西班军,俱以一年为期,至广西交代。若违限半年以上者,问罪,仍发操三个月。 凡在外巡捕,弘治十六年,议准通行山东、河南、江西、南北直隶等处官兵人等,果有对敌就阵,擒斩有名剧贼一名颗者,照依边方事例,升一级,世袭。其擒斩随从强贼三名颗,并阵亡者,亦升一级,世袭。如不系对敌,止是缉捕三名者,升一级,不准世袭。不及三名者,给赏。不系应捕人员,亦一体升级。领军把总等官,部下擒斩有名剧贼五名颗以上者,照依边方事例,升实授一级。部下擒斩从贼七十名颗以上者,升署一级。五百名颗以上,升实授一级。 奏准四川各州县,添设判官主簿各一员,捕盗。 又按《会典》:凡守卫官军,弘治十六年,题准各门守卫官员、旗军逃亡首补,有愿告的决,及不肯守卫推称的决罪犯,违碍本卫官吏,受嘱辄改别差者,俱听比较官查参究治。仍行法司,不许将守卫首逃或为事旗军的决,有碍收拨上直。 凡冒滥查革,弘治十六年,诏锦衣卫校尉,专系值驾人役,近年多有奏讨投托,滥占跟用,因而令其干办私事,胁制害人,该卫尽行查明取回。 又令锦衣卫旗校人等,除弘治年閒编军册内见在数目外,其馀诡名顶补,在逃故绝等项人役,冒滥食粮者,户兵二部,各选差属官,会同科道及本卫公正官,查议裁革。 又按《会典》:凡禁止妄勾,弘治十六年,题准清军文册,查出已逃而不勾,未逃而妄勾,并改易字画而别勾,就便责令改正,将经该官吏人等,照例参究。 凡改编调卫,十六年,题准凡清出该解军士,照例径解原卫,不许似前南北改编,致乱军政。 凡清理军伍,十六年,题准凡挨无名籍军役,曾经一二十次勘明者,行各有司,类造通知册一本缴报,类发各卫所查照开豁。若卫籍止是差讹,虽称挨无,务要严督里老人等,照旧清理。若容私捏报,就将里书提问,代补军役。 凡清查寄籍,十六年,题准凡官军舍馀,不许于附近有司寄籍。清军官尽数查出,每卫所造册一本,差人送各卫所,造入户口册内,令其常川在营差拨。若寄籍年久,该徵粮草数多,量留一二丁,在有司办纳,在营所生儿男,除已纳粟济边,充承差吏典知印外,以后参充规脱军伍,卫所申呈本处清军巡按处,查提问罪。寄籍人丁,责限解卫守取,收管缴照。若原先寄籍,不系在营所生,止许行文查勘,著令在彼听继帮贴。弘治十七年,定边将职守团营操法严私役之例。又清查军役造册及军官赏罚。
《明会典》:凡边臣职守,弘治十七年,令各边将官有包纳粮草、兴贩马匹等弊,巡按御史访实参治。 凡操练,弘治十七年,定团营操法,每五日之内,二日走阵,三日演习武艺。 凡考阅,十七年,题准各营号头把总等官,有将操军拨送权门私役,五名以上,降一级。二十名以上,降二级。若至五十名以上,降三级。仍调外卫。识字旗军人役,改拨边卫充军。 又按《会典》:凡清理军伍,十七年,题准不奉清勾军役,俱先类卫造册发去,填注转缴前来。如果注开缺伍,然后拘丁,若有司开写卫分欠真,卫所填注名伍不实,及清军官朦胧将丁差解查理者,该管上司各治以罪。 凡清军赏罚,弘治十七年,题准凡清军委官清出,不及三分,布按二司官住俸二个月。府州县官住俸三个月。不及二分者,布按二司官住俸三个月,府州县官并各司府州县承行吏典提问,照例发落灾伤地方,暂免参罚。清军御史旷职怠事,一体参究。
弘治十八年,定都司卫所军官武职揭帖,选补操军,充补卫军例。又轮拨团军巡捕,及幼军诸制,更令州县选充民壮。
《明会典》:凡在外都司卫所缺军政官,弘治十八年,议准都司卫所军政官,务精选才能,或由武举并经保举者,照京卫例调。改如旧官不才者,尽发操备。其首领官,铨选科贡正途,年力相应者,与军政官颉颃行事,仍行抚按,严加察举。 凡武职御览揭帖,弘治十八年,令兵部按季将两京五府各营,及亲军卫分堂上管事,并在外镇守分守守备方面官,开具姓名,履历,揭帖进览。 又按《会典》:凡选补,弘治十八年,题准差郎中一员,会同选军科道,吊取各卫食粮,并赏赐文册,清查空閒旗军,送各营操练。 凡军士清查,弘治十八年,令兵部侍郎,会同科道官,清查四卫军士。今后遇有进充,及补役、复役,俱有兵部审勘验发,方许收粮。如有作弊,本身并该管官旗问调南方极边卫分。 凡京城巡捕,弘治十八年,奏准团营提督,十二营内,每季轮拨马军一百二十名,选委千百户各一员管领。于长安东西二门、天师庵、草厂、大慈恩寺等处巡逻,听兵部主事并巡城御史点闸。 又按《会典》:凡根捕逃军,弘治十八年,题准清解在逃幼军,如或到卫脱逃,或当军不及十年之上者,仍取户丁再当一辈,年老方许开豁。 凡老疾,十八年,奏准府军前卫幼军,审系原逃年五十岁以下,无疾者,方解本身。若年五十以上,及老疾病故者,俱于各军名下勾取亲男解补。若无亲男,解户内壮丁补伍到卫,应当十年之上,不曾脱逃者,老疾或病故之日,查勘是实,即与开豁,不许勾丁。如或到卫脱逃,或当军不及十年之上者,仍取户丁,再当一辈,仍要终身不逃,年老,方许开豁。该卫所官吏,若有一向在伍,老疾,应放之人,不行分豁,及违例妄收年老正身,并逼令壮丁在逃,或将不该免之人,朦胧疏放,其有司官吏,或妄将五十以上老疾之人,起解搪塞,通行参究,仍三年一次查勘无碍,验实疏放。 凡大选,弘治閒,定凡单本选过军职,遇大选,仍通类具本附选。〈今类题〉 又按《会典》:凡武选禁例,弘治閒,定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朦胧奏请,以图进用。及夤缘奔竞,乞恩传奉,沮坏选法者,职官问罪降级,调卫。旗军舍馀问发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 凡为民,弘治閒,定军职犯败伦伤化者,非法用刑,打死人命者,皆发回原籍为民。如刑伤未死者,降级调用。强盗自首犯,非脱逃,及充军遇宥者,亦为民。 凡犯罪问调,弘治中,奏准各边将领,有遣人入京夤缘干进者,调云、贵、两广地方安置。所遣人,发边卫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