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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八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十八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四
  周四〈僖王二则 惠王一则 襄王四则 定王二则 灵王二则 景王一则 元王一则 显王二则〉
  秦〈始皇四则 二世一则〉

戎政典第十八卷

兵制部汇考四

周四

僖王元年,齐作内政寄军令〈僖王元年庚子齐桓公五年〉《史记·齐世家》:桓公既得管仲,与鲍叔、隰朋、高傒修齐国政,连五家之兵。〈注〉管子制国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以为军令。

《国语》:管子曰:昔者,圣王之治天下也,参其国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而慎用其六柄焉。
〈注〉国,郊以内也。鄙,郊以外也。谓三分国都以为三军,五分其鄙以为五属也。

又按《国语》:桓公曰:定民之居若何。管子对曰:制国以为二十一乡。桓公曰:善。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
〈注〉二千家为一乡,工商之乡六,工商各三也。二者不从戎役也。士,军士也。十五乡合三万人,是为三军,农不在数。

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参国起案,以为三官,臣立三宰,工立三族,市立三乡,泽立三虞,山立三衡。
〈注〉五乡万人,是谓中军,公所帅也。国子、高子各帅五乡为左右军也。

桓公曰:吾欲从事于诸侯,其可乎。管子对曰:未可,国未安。桓公曰:安国若何。管子对曰: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遂滋民,与无财,而敬百姓,则国安矣。桓公曰:诺。遂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遂滋民,与无财,而敬百姓。国既安矣,桓公曰:国安矣,其可乎。管子对曰:未可。君若正卒伍,修甲兵,
〈注〉五人为伍,百人为卒。

则大国亦将正卒伍,修甲兵,则难以速得志矣。君有攻伐之器,小国诸侯有守禦之备,则难以速得志矣。君若欲速得志于天下诸侯,则事可以隐令,可以寄政。
〈注〉匿军令托于国政,若有征伐,邻国不知也。

桓公曰:为之若何。管子对曰:作内政而寄军令焉。桓公曰:善。管子于是制国:五家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焉。以为军令:五家为轨,故五人为伍,轨长帅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帅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帅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帅之;五乡一帅,故万人为一军,五乡之帅帅之。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春以蒐振旅,秋以狝治兵。是故卒伍整于里,军旅整于郊。内教既成,令勿使迁徙。伍之人祭祠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故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视,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则同固,战则同彊。君有此士也三万人,以方行于天下,以诛无道,以屏周室,天下大国之君莫之能禦也。
又按《国语》:桓公问曰:夫军令则寄诸内政矣,齐国寡甲兵,为之若何。管子对曰:轻过而移诸甲兵。
〈注〉移诸甲兵,谓轻其过,使以甲兵赎罪。

桓公曰:为之若何。管子对曰:制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盾一戟,小罪谪以金分,宥閒罪。索讼者三禁而不可上下,坐成以束矢。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甲兵大足。按《管子·小匡篇》:桓公曰:吾欲从事于天下诸侯,其可乎。管子对曰:未可,民心未吾安,公曰:安之奈何。管子对曰:修旧法,择其善者,举而严用之,慈于民,予无财。宽政役,敬百姓,则国富而民安矣。公曰:民安矣,其可乎。管子对曰:未可,君若欲正卒伍,修甲兵,则大国亦将正卒伍,修甲兵,君有征战之事,则小国诸侯之臣有守圉之备矣;然则难以速得意于天下。公欲速得意于天下诸侯,则事有所隐,而政有所寓。公曰:为之奈何。管子对曰:作内政而寓军令焉。为高子之里,为国子之里,为公里,三分齐国,以为三军。择其贤民,使为里君。乡有行伍卒长,则其制令。且以田猎,因以赏罚,则百姓通于军事矣。桓公曰:善。于是乎管子乃制五家以为轨,轨为之长。十轨为里,里有司。四里为连,连为之长。十连为乡,乡有良人。以为军令。是故五家为轨。五人为任,轨长率之。十轨为里。故五十人为小戎,里有司率之。四里为连。故二百人为卒,连长率之。十连为乡,故二千人为旅乡,良人率之。五乡一师。故万人一军,五乡之帅率之,三军,故有中军之鼓。有高子之鼓,有国子之鼓。春以田曰蒐,振旅。秋以田曰狝,治兵。是故卒伍政定于里,军旅政定于郊。内教既成,令不得迁徙。故卒伍之人,人与人相保,家与家相爱,少相居,长相游,祭祀相福,死丧相恤,祸福相忧,居处相乐,行作相和,哭泣相哀;是故夜战其声相闻,足以无乱;昼战其目相见,足以相识,驩欣足以相死,是故以守则固,以战则胜,君有此教士三万人,以横行于天下,诛无道以定周室,天下大国之君莫之能圉也。正月之朝,乡长复事,公亲问焉。曰:于子之乡,有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弟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乡,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于事而竣。于是乎乡长退而修德进贤,桓公亲见之,遂使役之官。公令官长期而书伐以告,且令选官之贤者而复之,曰:有人居我官,有功休德,维顺端悫,以待时使,使民恭敬以劝。其称秉言,则足以补官之不善政。公宣问其乡里,而有考验,乃召而与之坐,省相其质以参其成功成事,可立而时,设问国家之患而不肉,退而察问其乡里,以观其所能,而无大过,登以为上卿之佐。名之曰三选。高子国子退而修乡,乡退而修连,连退而修里,里退而修轨,轨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故可得而举也。匹夫有不善,故可得而诛也。政既成,乡不越长,朝不越爵,罢士无伍。罢女无家,士三出妻,逐于境外。女三嫁,入于舂谷,是故民皆勉为善。士与其为善于乡,不如为善于里;与其为善于里,不如为善于家。是故士莫敢言一朝之便,皆有终岁之计;莫敢以终岁为议,皆有终身之功。正月之朝,五属大夫复事,于公择其寡功者而谯之曰:列地分民者若一,何故独寡功,何以不及人,教训不善,政事其不治。一再则宥,三则不赦。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居处为义好学,聪明质仁,慈孝于父母,长弟闻于乡里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贤,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于众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蔽才,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公又问焉。曰:于子之属,有不慈孝于父母,不长弟于乡里,骄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则以告,有而不以告,谓之下比,其罪五。有司已事而竣,于是五属大夫退而修属,属退而修连,连退而修乡,乡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故匹夫有善,可得而举,有不善,可得而诛,政成国安,以守则固,以战则强,封内治,百姓亲,可以出征四方,立一霸王矣。四年冬,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僖王四年癸卯,鲁庄公十六年,晋武公元年〉
《春秋左传》云云。
〈注〉曲沃武公遂并晋国,僖王因就命为晋侯,小国故一军。〈疏〉《正义》曰:桓八年,传称曲沃武公灭翼。其年冬,王命虢仲立晋哀侯之弟缗于晋,至是乃并之也。《晋世家》云:曲沃武公伐晋侯缗,灭之,尽以其宝器赂献于周僖。王僖王命曲沃武公为晋君,列为诸侯。于是尽并晋地而有之。曲沃武公已即位三十七年矣。自桓叔始封曲沃,以至武公灭晋,凡六十七岁而卒。代晋为诸侯,是僖王命之事也。《周礼》:小国一军,晋土地虽大,以初并晋国,故以小国之礼命之。
惠王十六年,晋作二军。〈惠王十六年庚申,鲁闵公元年,晋献公十六年〉《春秋左传》:闵公元年,晋侯作二军,公将上军,太子申生将下军,赵夙御戎,毕万为右,以灭耿,灭霍,灭魏。
《国语》:十六年,公作二军,公将上军。太子将下军以伐霍。师未出,士蔿言于诸大夫曰:夫太子,君之贰也,恭以俟嗣,何官之有。今君分之土而官之,是佐之也。吾将谏以观之。乃言于公曰:夫太子,君之贰也,而帅下军,无乃不可乎。公曰:下军,上军之贰也。寡人在上,申生在下,不亦可乎。士蔿对曰:下不可以贰上。公曰:何故。对曰:贰若体焉,上下左右,以相心目,用而不倦,身之利也。上贰代举,下贰代履,周旋变动,以役心目,故能治事,以制百物。若下摄上,与上摄下,周旋不变,以违心目,其反为物用也,何事能治。故古之为军也,军有左右,阙从补之,成而不知,是以寡败。若以下贰上,阙而不变,败弗能补也。变非声章,弗能移也。声章过数则有衅,有衅则敌入,敌入而凶,救败不暇,谁能退敌。敌之如志,国之忧也,可以陵小,难以征大。君其图之。
襄王七年,晋作州兵。〈襄王七年丙子,鲁僖公十五年,晋惠公六年〉《春秋左传》:僖公十五年,晋吕甥言于众曰:征缮以
辅孺子,诸侯闻之,丧君有君,群臣辑睦,甲兵益多,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众说,晋于是乎作州兵。
〈注〉五党为州,州二千五百家也。因此又使州长,各缮甲兵。〈疏〉《正义》曰:《周礼》:卿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州长则否。今以州长管人既少,督察易精,故使州长治之。

十九年,晋作三军。〈襄王十九年戊子,鲁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三年〉《春秋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冬,楚子及诸侯围宋,宋公孙固如晋告急,先轸曰:报施救患,取威定霸,于是乎在矣。狐偃曰:楚始得曹,而新昏于卫,若伐曹卫,楚必救之,则齐宋免矣。于是乎蒐于被庐,作三军。按《国语》:晋文公即位二年,欲用其民,子犯曰:民未知义,盍纳天子以示之义。乃纳襄王于周。公曰:可矣乎。对曰:民未知信,盍伐原以示之信。乃伐原。曰:可矣乎。对曰:民未知礼,盍大蒐,备师尚礼以示之。乃大蒐于被庐,作三军。使郤縠将中军,以为大政,郤溱佐之。子犯曰:可矣。遂伐曹、卫,出谷戍,释宋围,败楚师于城濮,于是乎遂伯。
二十三年,晋作五军。〈襄王二十三年壬辰,晋文公七年〉《国语》:晋文公使原季为卿,辞曰:夫三德者,偃之出也。以德纪民,其章大矣,不可废也。使狐偃为卿,辞曰:毛之知,贤于臣,其齿又长。毛也不在位,不敢闻命。乃使狐毛将上军,狐偃佐之。狐毛卒,使赵衰代之,辞曰:城濮之役,先且居之佐军也善,军伐有赏,善君有赏,能其官有赏。且居有三赏,不可废也。且臣之伦,箕郑、胥婴、先都在。乃使先且居将军。公曰:赵衰三让。其所让,皆社稷之卫也。废让,是废德也。以赵衰之故,蒐于清原,作五军。
〈注〉于上军、中军、下军之外,新设上、下军。

使赵衰将新上军,箕郑佐之;胥婴将新下军,先都佐之。子犯卒,蒲城伯请佐,公曰:赵衰三让不失义。让,推贤也。义,广德也。德广贤至,有何患矣。请令衰也从子。乃使赵衰佐新上军。
三十一年晋舍二军〈襄王三十一年庚子,鲁文公六年,晋襄公七年〉《春秋左传》:文公六年春,晋蒐于夷舍,二军使狐射姑将中军,赵盾佐之,阳处父至自温改蒐于董,易中军。
〈注〉僖三十一年,晋蒐清原,作五军,今舍二军,复三军之制。夷,晋地,前年四卿卒,故蒐以谋军帅。〈疏〉《正义》曰:清原之蒐,五军十卿,有先轸郤溱、先且居、狐偃、栾枝、胥臣、赵衰、箕郑、胥婴、先都,箕之役,先轸死,往岁赵衰、栾枝、先且居、胥臣卒。八年,传说此蒐之事云:晋侯将登,郑父先都则郤溱,狐偃、胥婴亦先卒矣。清原十卿,唯有箕郑、先都在耳。故蒐以谋军帅。服虔云:使射姑代先且居,赵盾代赵衰也。箕郑将上军,林父佐也。先蔑将下军,先都佐也。改蒐于董,赵盾将中军,射姑奔狄,先克代佐中军。
定王十七年春三月,鲁作丘甲。〈定王十七年辛未,鲁成公元年〉《春秋》: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注〉《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疏〉《正义》曰:《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小司徒职文也。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为之乘马。然则杜之此注多是司马法文,而独以《周礼》冠之者,以司马法祖述《周礼》,其所陈者,即是周法。言此是周之礼法耳。不言《周礼》有此文也。郑注《论语》云:《司马法》: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与此不同者,《郑注小司徒》云:方十里为成,缘边一里治沟洫,实出税者方八里,八十四井。案《郑注小司徒》,又引《司马法》云:成出革车一乘,甲士十人,徒二十人。十成为终,千井,革车十乘,甲士百人,徒二百人。十终为同,万井,革车百乘,甲士千人,徒二千人。与此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不同者,小司徒辨畿内都鄙之地域,郑所引士十人、徒二十人者,谓公卿大夫畿内采地之制。此之所谓诸侯邦国出军之法,故不同也。古者用兵,天子先用六乡,六乡不足,取六遂,六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诸侯邦国。若诸侯出兵,先尽三乡、三遂,乡遂不足,然后总徵竟内之兵。案此一车甲士步卒,总七十五人。《周礼·大司马》: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大致不同者,《大司马》所云:谓乡遂出军,及临时对敌,布阵用兵之法。此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谓徵课邦国出兵之时,所徵之兵。既至临陈,还同乡遂之法。必知临敌用乡遂法者,以桓五年,战于繻葛,先偏后伍。又宣十二年,广有一卒,卒偏之两,
《尚书·牧誓》云:千夫长、百夫长,是临时对敌,皆用卒两师旅也。长毂、马牛、甲兵、戈楯,皆一甸之民同共此物。若乡遂所用车马甲兵之属,皆国家所共知者。以一乡出一军,则是家出一人,其物不可私备故也。此言四丘为甸,并据上地言之。若以上中下地相通,则二甸共出长毂一乘耳。甸即乘也,六十四井出车一乘,是故以甸为名。此一乘甲兵,甸之所赋。今鲁使且出甸赋,乃四倍于常。讥其重敛,故书之也。《谷梁传》曰: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丘作甲,非正也。其意以为,四邑为丘,使一丘农民皆作甲,以农为工,失其本业。故讥之。今左氏经传,并言作丘甲耳重敛之事,传无明文而知必异。谷梁以为丘作甸甲者,以《传》云:为齐难,故作丘甲,以虑有齐难而多作甲兵,知使丘为甸甲而倍作之也。士卒马牛悉倍于常,而独言甲者,甲是新作之物,其馀敛充之耳,非作之也。讥其新作,故举甲言之。初税亩,言初,此不言初者,此备齐难暂为之耳,非是终用,故不言初。然则筑城备难,非时不讥,此亦备难而讥之者,鲁是大国甲兵先多,僖公之世颂云:公车千乘。昭公之蒐传称:革车千乘。此时不应然也。其甲足以拒敌,而又加之重敛,故讥之。

《左传》:为齐难故,作丘甲。
〈注〉前年,鲁乞师于楚,欲以伐齐。楚师不出,故惧而作丘甲。

《公羊传》:何以书,讥,何讥尔,始丘使也。
〈注〉四井为邑,四邑为丘,甲铠也,讥始使民作铠也。

《谷梁传》:作,为也。丘为甲也。丘甲,国之事也。丘作甲,非正也。丘作甲之为非正何也。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夫甲,非人人之所能为也。丘作甲,非正也。
〈注〉使一丘之民皆作甲。

十九年,冬,十二月,晋始作六军。
《春秋左传》:成公三年十二月,甲戌,晋作六军,韩厥,赵括,巩朔,韩穿,荀骓,赵旃,皆为卿,赏鞍之功也。
〈注〉为六军,僭王也。万二千五百人为军,韩厥为新中军,赵括佐之。巩朔为新上军,韩穿佐之。荀骓为新下军,赵旃佐之。晋旧自有三军,今增此故为六军。〈疏〉《正义》曰:杜知韩厥为新中军,及上下新军将佐者以下。六年传云:韩厥将新中军,且为仆大夫,时晋更增置新中上下三军,韩厥将新中军,名居其首。故杜依名配其将佐。
灵王十年,鲁作三军。〈灵王十年己亥,鲁襄公十一年〉《春秋》:襄公十有一年,春,王正月,作三军。〈注〉增立中军,万二千五百人为军。〈疏〉《正义》曰:昭五年云:舍中军,明此年作,而彼年舍。故知旧有二军,今增立中军也。然则正是作中军耳。而云作三军者,传言三子各毁其乘,则旧时属己之乘,毁之以足成三军,是旧军尽废而全改作之,故云作三军也。杜见其以二改三,复据彼中军之文,故言增立中军耳。万二千五百人为军,《周礼·夏官序》文。

《左传》:十一年,春,季武子将作三军。
〈注〉鲁本无中军,唯上下二军,皆属于公。有事,三卿更帅以征伐。季氏欲专其民人,故假立中军,因以改作。〈疏〉《正义》曰:以昭五年舍中军,知此时作者,作中军,是鲁本无中军也。以闵元年,晋侯作二军,谓之上军、下军。知鲁有二军,亦名上下军也。此言请为三军,各征其军,知往前二军皆属公也。明其有事,则三卿更互帅之以征伐耳。三卿不得专其民也。此时襄公幼弱,季氏世秉鲁政,因公之少,欲专其民,故假立中军,因以改作也。《礼·明堂位》云:成王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其时必有三军也。《诗·鲁颂·閟宫颂》:僖公能复周公之宇,云公徒三万。郑元云:大国三军,合三万七千五百人。言三万者,举成数也。则僖公复古制,亦三军矣。盖自文公以来,霸主之令,军多则贡事多,自减为二军耳,非是鲁众不满三军也。若然昭五年舍中军,书之于经,往前若减一军,亦应书之。而经不书者,作三军与舍,中军皆是变故改常,卑弱公室,季氏秉国权,专擅改作,故史特书之耳。若国家自量强弱,其军或减或益,国史不须书也。何则,僖公复古,始有三万,则以前无三万矣。僖公作,亦不书,何怪舍不书也。苏氏亦云:僖公之时,实有三军。自文以后,舍其一军,不书者,非是故有所舍,故不书。苏氏又云:郑注诗公徒三万,以为三军。郑答临硕之问云:公徒三万为二军者。郑随问而答,当以诗笺为正。苏氏又云:蒐于红革车千乘,所以今不满三军者,以当时采地众多,公邑民少,故不能满三军。三子各毁其乘
以足之,与前解异也。《周礼·小司徒》云: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是家出一人,故乡为一军。天子六军,出自六乡,则大国三军出自三乡,其馀公邑采地之民,不在三军之数。季武子今为三军,则异于是矣。以鲁国属公之民,皆分为三,亦谓之三军。其军之民,不啻一万二千五百家也。何则,鲁国合竟之民属公者,岂唯有三万七千五百家乎。明其决不然矣。由此言之,此作三军,与礼之三军,名同而实异也。春秋之世,兵革递兴,出军多少,量敌强弱,就寇未息,卒士尽行。士卒之数,无复定准。成二年鞍之战,晋车八百乘,讣有六万人,唯三卿帅之。昭十三年,平丘之会,晋叔向云:寡君有甲车四千乘,在计四千士卒,成二十四军尔。时晋国唯立三军,则甲车四千属三军尔。其军岂止一万二千五百人乎。昭八年,鲁蒐于红,传称革车千乘。千乘之众,充三军之数,明知此分合竟之民以为三军。军之所统,其数异于礼也。

告叔孙穆子曰:请为三军,各征其军。
〈注〉征,赋税也。三家各征其军之家属。〈疏〉往前民皆属公,公税其民,以分赐群臣。今武子欲令民即属己,己所应得,自税取之。恐穆子不从,故先言之,请分国内之民,以为三军,三家各自征税。其军之家属,冀望穆子,亦便于己而从其计也。言军之家属者,丁壮从军者,官无所税,其家属不入军者,乃税之耳。

穆子曰:政将及子,子必不能。
〈注〉政者,霸国之政令。礼大国三军,鲁次国而为大国之制,贡赋必重,故忧不能堪。〈疏〉《正义》曰:于时天子衰微,政在霸主。霸主量国大小,责其贡赋。若不为三军,则是次国。若作三军,则为大国。大国之制,贡赋必重。故云霸主重贡之政,将及于子,子必不能堪之。忧其不能堪之,言三军不可为也。鲁为三军、二军,国之大小同耳。但作三军,则自同大国。自同大国,则霸主必依大国,责其贡重也。

武子固请之,穆子曰:然则盟诸,乃盟诸僖闳,诅诸五父之衢,正月,作三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三子各毁其乘。
〈注〉坏其车乘,分以足成三军。〈疏〉《正义》曰:往前民皆属公,国家自有二军。若非征伐,不属三子。故三子自以采邑之民,以为己之私乘。如子产出兵车十七乘之类,是其私家车乘也。今既三分公室,所分得者,即是己有,不须更立私乘。故三子各自毁坏旧时车乘,部伍分以足成三军也。坏者,坏其部伍将领也。令使各自属其军,不复立私乘故也。

季氏使其乘之人,以其役邑入者无征,不入者倍征。
〈注〉使军乘之人,率其邑役入季氏者,无公征。不入季氏者,则使公家倍征之。设利病,欲驱使入己。故昭五年《传》曰:季氏尽征之,民辟倍征,故尽属季氏。

孟氏使半为臣,若子若弟,叔孙氏使尽为臣,不然不舍。
〈注〉孟氏取其子弟之半也。四分其乘之人,以三归公,而取其一。叔孙氏,尽取子弟,以其父兄归公,制军分民不如是,则三家不舍其故而改作也。此盖三家盟诅之本言。

《国语》:季武子为三军,叔孙穆子曰:不可。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不德。
〈注〉师谓六军之众也。公谓诸侯为王卿士者也。《周礼》:军将皆命卿。

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
〈注〉元侯,大国之君也。师,三军之众也。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承天子,谓从王师征不义也。

诸侯有卿无军,帅教卫以赞元侯。
〈注〉诸侯,为次国之君也。有卿,有命卿也。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无军,无三军也。若元侯有事,则令卿帅其所教武卫之士,以佐元侯。

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
〈注〉赋,国中出兵车甲士,以从大国诸侯也。

是以上能征下,下无奸慝。今我小侯也,处大国之閒,缮贡赋以共从者,犹惧有讨。若为元侯之所,以怒大国,无乃不可乎。弗从。遂作中军。自是齐、楚代讨于鲁,襄、昭皆如楚。
《公羊传》:三军者何,三卿也。作三军何以书,讥,何讥尔,古者上卿下卿上士下士。
〈注〉说古制司马官数。古者,诸侯有司徒、司空、上卿各一,下卿各二,司马事省上下卿各一,上士相上卿,下士相下卿,足以为治。襄公委任强臣,国家内乱,兵革四起,军职不供。不推其原,乃益司马作中卿官,踰王制,故讥之。〈疏〉解云:公羊以为,王官之伯,宜半。天子乃有三军。鲁为州牧,但合二军。司徒、司空将之而已。今更益司马之军,添满三军,是以《春秋书》而讥之。故曰:作三军。是以隐五年注礼:天子
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是其一隅也。何氏之意,以军与师得为通称,而临时名耳。是以或言军,或言师,不必万二千五百人为军也。

十三年,夏,晋舍新军。〈灵王十三年壬寅,鲁襄公十四年〉《春秋左传》:襄公十四年,晋师归自伐秦,晋侯舍新军,礼也。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于是知朔生盈而死,盈生六年而武子卒,彘裘亦幼,皆未可立也。新军无帅,故舍之。
〈注〉朔,知罃之长子,盈朔弟也。盈生而朔死。裘,士鲂子也。十三年,荀罃、士鲂卒,其子皆幼,未任为卿,故新军无帅,遂舍之。
景王八年,春,正月,鲁舍中军。〈景王八年甲子鲁昭公五年〉《春秋》:昭公五年,春,正月,舍中军。〈注〉襄十一年始立中军

《左传》:五年,春,王正月,舍中军,卑公室也。
〈注〉罢中军,季孙称左师,孟孙称右师,叔孙氏则自以叔孙为军名。〈疏〉《正义》曰:襄十一年,初作三军,十二分其国民,三家得七,公得五,国民不尽属公,公室已是卑矣。今舍中军,四分公室,三家自取其税,减己税以贡于公,国民不复属于公,公室弥益卑矣。是舍中军者,三家所以卑弱公室也。作中军,卑公室之渐。舍中军,卑公室之极。初作云作三军,今不云舍三军者,初云作者,旧有二军,今更增一军,人数不足,故总皆浑破,各毁其乘,足成三军,故云作三军。此则惟舍中军之众,属上下二军。其上下二军,依旧不动。故惟云舍中军也。刘炫云:四分公室,制法别耳。还作三军,不得言舍三军。 鲁之军名,传无其号。晋作三军为上、中、下,则鲁之三军亦当然也。其废中军之后,上、下二军分为四分。哀十一年,齐师伐鲁。传称孟孺子泄帅右师,冉求帅左师。冉求,季氏宰也。又言叔孙武叔退,而蒐乘更无别称。知自以叔孙为军名也。

毁中军于施氏,成诸臧氏。
〈注〉季孙不用亲,其议敕二家会诸大夫,发毁置之计,又取其令名。〈疏〉《正义》曰:取其令名者,季孙实欲自厚,令诸大夫议论,似若己之不与,取其令善廉洁之名也。刘炫以为,施者,舍也。臧者,善也。成诸臧氏,取其令名也。其二家谓叔孟,非谓施臧二氏也。

初作中军,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季氏尽征之,叔孙氏臣其子弟,孟氏取其半焉。
〈疏〉《正义》曰:将述其舍,倒本其初。初作中军,谓襄十一年也。三分公室,而各有其一者,皆分属三家,就中减以与公,令公自税取也。季氏尽征之,不减入于公,令尽属于己也。叔孙氏臣,其子弟明其更有父兄,以一家之内,有此四品,叔孙氏则以父兄之税入公,子弟之税入己,总率所属之人,悉皆如此。若总计父兄之数不足,以子弟添。父兄若子弟不足,以父兄添。子弟大率半属于己,以父兄归公者,尊公室也。孟氏则于子弟之中而取其半,于一家之内,或取其子,或取其弟,大率而言,三分归公,一分入己也。或以为其军分为四分,假以父兄子弟四分托之。若以假托为言,何得云若子若弟,直云叔孙氏两分归公,两分入己,孟氏三分归公,一分入己,于文简略,其事易知,何须以父兄子弟虚为假托,故知不然也。鲁之三卿,季强孟弱,纵使如此差之,季氏犹应以一分归公。言尽征之者,季氏专恣也。

及其舍之也。四分公室,季氏择二,二子各一,皆尽征之,而贡于公,以书使杜泄告于殡曰:子固欲毁中军,既毁之矣。故告杜泄曰:夫子唯不欲毁也。故盟诸僖闳,诅诸五父之衢,受其书而投之,帅士而哭之。按《公羊传》:舍中军者何,复古也。然则曷为不言三者,五亦有中,三亦有中。
〈疏〉襄十一年时,于司马之下,为之置中卿之官,令助司马为军将,添前司徒、司空之属为三军,踰王制。故于彼经云:作三军。以讥之。今还依古礼,舍司马,不复令作将军,故曰舍中军。
元王三年,越作三军。〈元王三年戊辰,越王句践二十四年〉《国语》:越王乃之坛列,鼓而行之,至于军,斩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以环瑱通相问也。〈注〉环,金玉之属。瑱,塞耳。问,遗也。通行赂以乱军。

明日徙舍,斩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不从其王之令。明日徙舍,斩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不用王命。明日徙舍,至于禦儿,斩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淫逸不可禁也。王乃命有司大徇于军,曰:有父母耆老而无昆弟者,以告。王亲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父母耆老,而子为我死,子之父母将转于沟壑,子为我礼已重矣。子归,没而父母之世。后若有事,吾与子图之。明日徇于军,曰:有兄弟四五人皆在此者,以告。王亲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昆弟四五人皆在此,事若不捷,则是尽也。择子之所欲归者一人。明日徇于军,曰:有眩瞀之疾者,告。王亲命之曰:我有大事,子有眩瞀之疾,其归若已。
〈注〉若汝也,已止也。

后若有事,吾与子图之。明日徇于军,曰:筋力不足以胜甲兵。志行不足以听命者归,莫告。明日,迁军接和,
〈注〉上下皆和也。

斩有罪者以徇,曰:莫如此志行不果。于是人有致死之心。王乃命有司大徇于军,曰:谓二三子归而不归,处而不处,进而不进,退而不退,左而不左,右而不右,身斩,妻子鬻。于是吴王起师,军于江北,越王军于江南。越王乃中分其师以为左右军。以其私卒君子六千人为中军。明日将舟战于江,及昏,乃令左军衔枚溯江五里以须,
〈注〉须,须后命也。

亦令右军衔枚踰江五里以须。夜中,乃令左军、右军涉江鸣鼓中水以须。吴师闻之,大骇,曰:越人分为二师,将以夹攻我师。乃不待旦,亦中分其师,将以禦越。
〈注〉不知越复有中军,故中分其师以禦之。

越王乃令其中军衔枚潜涉,不鼓不噪以袭攻之,吴师大北。越之左军、右军乃遂涉而从之,又大败之于没,
〈注〉没地名。

又郊败之,三战三北,乃至于吴。越师遂入吴国。按《史记·越世家》:吴王北会诸侯于黄池。句践乃发习流二千。
〈注〉《索隐》曰:《虞书》云:流宥五刑。按流放之人,使之习战,任为卒伍,有二千也。《正义》曰:谓先惯习流利战阵,死者二千人也。

教士四万人,君子六千人。
〈注〉韦昭曰:君子,王所亲近,有志行者,犹吴所谓贤良,齐所谓士也。虞翻曰:言君养之如子。

诸御千人,伐吴。吴师败。
〈注〉《索隐》曰:诸御,谓诸理事之官,在军有职掌者。
显王十年,秦卫鞅变法,以战功定赏罚。〈显王十年壬戌,秦孝公三年〉
《史记·秦本纪》:孝公三年,卫鞅说孝公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孝公善之。甘龙、杜挚等弗然,相与争之。卒用鞅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为左庶长。孝公卒,子惠文君立。是岁,诛卫鞅。鞅之初为秦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鞅曰:法之不行,自于贵戚。君必欲行法,先于太子。太子不可黥,黥其傅师。于是法大用,秦人治。及孝公卒,太子立,宗室多怨鞅,鞅亡,因以为反,卒车裂以徇秦国。
〈注〉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千石。其爵名:一为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公大夫,七官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商君传》: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
〈注〉《索隐》曰:五家为保,十家相连也。收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什家连坐。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注〉《索隐》曰:谓告奸一人则得爵一级,故云与斩敌首同赏也。律,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今匿奸者,言当与之同罚也。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注〉《正义》曰: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注〉《索隐》曰:谓宗室若无军功,则不得入属籍。谓除其籍,则虽无功不及爵秩也。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商子·境内篇》: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者著,死者削。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爵,自一级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能。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伯将屯长赐爵一级。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霸,主将之主,短兵百。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令,短兵七十人。六百之令,短兵六十人。国封尉,短兵千人。将,短兵四十人。战及死吏,而轻短兵;能一首,则优。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则盈论;野战斩首二千,则盈论。吏自操及杖以上大将,尽赏行閒之吏。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卤,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大夫。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其县四尉,訾由丞尉,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其狱法:高爵訾下爵级。高爵能,无给有爵人隶仆。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刖矣。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树墓级一树。其攻城围邑也,国司空訾其城之广厚之数;国尉分地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为期曰:先已者,当为最;国家已者,訾为最殿;再訾则废。内通则积薪,积薪则燔柱。陷队之士,面十八人。之队陷之士知疾斗,不得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不能死之,千人环规,谏黥劓于城下。国尉分地,以中卒随之。将军为木壹,与国正监,与王御史,参望之。其先入者,举为最口;其后入者,举为最殿。其陷队也,尽其几者;几者不足,乃以欲级益之。
二十一年,秦初为赋。〈显王二十一年癸酉,秦孝公十四年〉《史记·秦本纪》:孝公十四年,初为赋。
〈注〉徐广曰:制贡赋之法也。《索隐》曰:谯周云:初为军赋也。

始皇十一年,王剪,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
《史记·始皇本纪》:十一年,王剪、桓齮、杨端和攻邺,取九城。王剪攻阏与、轑阳,皆并为一军。剪将十八日,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取邺安阳,桓齮将。
〈注〉《汉书·百官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正义曰一曰得斗粟为料。索隐曰言王剪为将,军中皆归斗食以下,无功佐史,什中唯择二人令从军耳。

二十六年,始置郡郡置尉,以典武职甲卒。
《史记·始皇本纪》:二十六年,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注〉《汉书·百官表》曰:秦郡守掌治其郡;有丞、尉,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监御史掌监郡。

三十三年,以适遣戍。
《史记·始皇本纪》:三十三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适遣戍。
〈注〉徐广曰:五十万人守五岭。《正义》曰:戍守也。

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戍五岭。
《史记·始皇本纪》:三十四年,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
〈注〉《正义》曰:谓戍五岭,是南方越地。
二世二年,赦郦山徒为兵。
《史记·始皇本纪》:二世二年冬,陈涉所遣周章等将西至戏,兵数十万。二世大惊,与群臣谋曰:奈何。少府章邯曰:盗已至,众彊,今发郡县不及矣。郦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二出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击破周章军而走,遂杀章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