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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十七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三
周三〈总〉
周三〈总〉
戎政典第十七卷
兵制部汇考三
周三
按《周礼》:中冬教大阅。〈订义〉郑锷曰:《春秋》凡书大蒐、大事、大阅,皆谓事之尤大也。左氏曰:大阅,简车徒也。以大司马观之,春教以铙鼓,夏教以号名,秋教以旗物。至冬农隙,则合三时所教者大习之,故名大阅。奚止简车徒已哉。
王氏详说曰:春辨鼓铎镯铙之用,夏辨号名之
用,秋辨旗物之用。至冬,则戒众庶,修战法,而及于旗物鼓铎镯铙。要之辨鼓铎者,未始无旗物,所谓以旗致民是也。辨旗物者,未始无号名,所谓各书其事与其号也。三时之田,各以其所辨者为主耳。
前期群吏,戒众庶,修战法。
郑康成曰:群吏,乡师以下。 郑锷曰:战必有法,法不修则废。未阅之前,先戒之使修其法。如乡师四时之田,前期简鼓铎旗物,修其卒伍之类是也。战法既修,然后合众庶以出田。
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
郑司农曰:虞人,莱所田之野,芟除其草莱,令车得驱驰。《诗》曰:田卒污莱。 易氏曰:表以步度之,步长六尺,百步则一为三表,是三表相去二百步。又五十步为一表,则四表为二百五十步矣。大阅必用四表,所以寓王者节制之师,而大武之四表实象之。盖周都西南一表在南,所谓武始而北出矣。振之而驷伐,则有振铎作旗之义。历二表、三表而至四表,则再始以著往者也。商都东北,四表在北,所谓四成,而南国是疆。复乱以饰归,则有鼓退鸣铙且却之义。历三表、二表而复于一表,则乐终而德尊者也。大阅亦然。贾氏乃谓:后表在北,士卒由后表以至南表,复回身向北,以至后表,与《乐记》之言不合。《乐记》言:大武,则周家一代寓兵之良法。当以《乐记》为正。或谓三表相距各百步,每表各六十丈,何以容大阅之众。若以开方论,其势诚窄。若据虞人莱所田之野,则迥野左右何有纪极。郑氏谓:左右之广,当容三军,此指一旁而言。若左右两旁当容六军。又云:步数未闻。则六军分行,左右开张,取其容六军之众,不以步数拘也。如此,则地势广袤,岂止容六军而已。 李嘉会曰:必为表者,为进退先后之节。百步则一宜,若不足以容六军,自后而前,至此百步而止。若后之人不在百步之内,亦何害也。然百步止于六十步者,后有骤趋,亦不可远也。
田之日,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皆坐。
李嘉会曰:四表止于二百五十步,坐作进退,步行骤趋,为力不劳,轨范易习。民之左右顾瞻,皆其乡党邻里,自然情亲势一,敌不可乘。此古人结陈坚固也。 易氏曰:及田之日,司马建熊虎六斿之旗,于虞人所设后表之中。据《乐记·舞》而言,则后表当是在南一表,于是群吏如乡师以下,以其旗物及鼓铎镯铙等,各帅其民,而致于大司马。 郑康成曰:质,正也。弊,仆也。 易氏曰:质明仆旗,犹有后至者,是慢令也。 王昭禹曰:前期既戒众庶矣,又后至焉,故必诛。军法,后期者斩,而此言诛,则方致民也。下文言不用命者,斩。则知言诛,未遽以死处之。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田之所习,无非战法。故车徒之所陈,皆如战之陈焉。 郑康成曰:皆坐,当听誓也。 黄氏曰:自此以前,皆司马主之。
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
郑康成曰:群吏,诸军帅也。陈前,南面乡表也。 易氏曰:众庶已集,命之皆坐于在南之一表。群吏听誓,则自军帅而下,皆南面向表,誓于陈前。 王昭禹曰:以小司徒考之,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以起军旅,以作田役,特掌其戒禁而已。未尝掌誓。记月令者,谓司徒搢扑北面以誓,误矣。士师以五戒先后刑罚,一曰誓用之军旅,则誓众者士师也。黄氏曰:战誓,《书》所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盖自此始,以军法用人之死。 郑锷曰:坐而听誓,
斩牲以徇。所谓三令五申也。今见于《司马法》曰:夏后氏誓于军中,欲民先其虑也。商誓于军门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周将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车徒皆坐,使群吏听誓者,群吏各帅其众。有誓而群吏听之,则传达于所统之众,简而易知,无敢不从矣。
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马振铎,群吏作旗,车徒皆作鼓行,鸣镯,车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铎,群吏弊旗,车徒皆坐。
郑康成曰:作,起也。 王东岩曰:中军自注以为中军之将。后之说者,以大将之车,将自居中,所谓居鼓之将自击此鼓,节制三军。虽王亲征,亦自击鼓,遂引《左传》:郤克伤于矢,援枹而鼓之。赵简子伏呕血,鼓声不衰,为證。至鼓人指为军将、师帅、旅帅,不思军将自执晋鼓,不执鼙而执鼙,自是旅帅。所以易氏谓:旅帅居军师之中。故曰中军。若以中军不可指为旅帅,只云中军之将,虽执晋,而晋以鼙为令者,盖晋以进为义,军将鼓,其晋孰敢不进,度未敢进而鼓动,宁免拂乎人情。旅帅为百人之长,下察人情,知其可进,以鼙令鼓,然后中军执鼓之人,三鼓以进之。则车徒皆作,可使之同心同力,勇进而不怯矣。 易氏曰:中军以鼙,令鼓则旅帅执鼙者也。以旅帅居卒伍军师之中,故曰中军。鼓人皆三鼓,则军将之执晋鼓者也。司马振铎,则两司马之执铎者也。鼓行鸣镯,则公司马之执镯者也。当是时,旅帅以鼙令鼓,故军将三鼓而作之,两司马振铎以通之,可以作矣。故群吏作旗,车徒皆作。既作矣,军将又鼓以行之,公司马又以镯而节之,可以行矣。故车徒皆行,及表乃止,既止矣,军三鼓以警之,两司马摝铎以止之,可以止矣。故群吏弊旗,车徒皆坐。此谓自南表,以至向北之二表。
又三鼓,振铎作旗,车徒皆作鼓进,鸣镯,车骤徒趋。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郑康成曰:趋者,赴敌尚疾之渐。《春秋传》曰:先人,有夺人之心。 易氏曰:言骤趋,则士卒赴敌之心,固勇于车徒之行者矣。然不可无以节之,由是及表乃止。而军将三鼓以警之,两司马又摝铎以止之,可以止矣。故曰坐作如初。此谓自二表,以至向北之三表。
乃鼓,车驰徒走。及表乃止。
易氏曰:于是军将又鼓以作之,则车为之驰,徒为之走。言驰与走,则士卒赴敌之心,尤勇于车骤徒趋者矣。然亦不可无以节之,由是及表乃止,则教习已备而无事于坐作之节,但止之而已。此谓自三表以至向北之四表。
鼓戒三阕,车三发,徒三刺。
郑康成曰:鼓戒,戒攻敌。 王昭禹曰:鼓声止,谓之阕。 易氏曰:至此则鼓已三阕,车已三发,徒已三刺,于此皆戒焉。 郑锷曰:每鼓一阕,则车一发,而徒一刺。至三而止。是谓节制之兵。三发,即《书》所谓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三刺,即《书》所谓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之意。 易氏曰:必三鼓者,至于三则节制之正也。故大阅之教表为三表,鼓为三鼓,车以三发,徒以三刺,坐作以三而为之止,皆三之为节制也。
乃鼓,退,鸣铙且却。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郑康成曰:铙所以止鼓。军退,卒长鸣铙,以和众鼓人,为止之也。 易氏曰:谓至北之四表,军将即令鼓以退之,公司马复鸣铙以却之,于是军吏士卒回身,向南而立,复行至表,皆为之止,坐作如初。此又谓自北之四表,以至三表、二表,而复于向南之一表,皆如上文之坐作。其异者,废镯鸣铙而已。
遂以狩田,以旌为左右和之门,群吏各帅其车徒,以叙和出,左右陈车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閒。以分地前后,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后。
贾氏曰:遂以狩田以下,总论教战,讫,入防田猎之事。 郑康成曰:冬田为狩,言守取之无所择也。王昭禹曰:以大获之以人守之,为取之大者,以冬物成之众也。故冬田谓之狩。 贾氏曰:六军分三军,各处东西,为左右各一门。 郑锷曰:军中用辕以为门,此乃用旌为和门,何也。以车为藩,则仰辕以为门。盖军行偶有所止,则然也。设为和门者,田而教战,欲使众心之和一也。 王东岩曰:门分左右,则人分彼此,相胜相争,由此而生。名门皆曰和,欲其进退由礼,心无所争,则和矣。 郑康成曰:叙和出,用次第出和门也。 王昭禹曰:叙者,前后之伦也。出以先后之伦,则行者有叙而不乱矣。然不先正其左右之行列,将欲叙之,有不可得。故先分左右,以陈其车徒,又使有司平之,使各当其分。然后由左右而出者,其行列皆正矣。有司,乡师也。以乡师正掌田法,而修其卒伍,故平其左右之行列,
属于乡师也。 郑康成曰:乡师,居门正,其出入之行列,虽不经见。居门正出入,宜亦有司之事。《春秋传》曰:流旁握御击者,不得入。车轨尘马候蹄,是必有有司督察之也。 黄氏曰:有司,谓伍长以上平正也。各正其部署,以结陈也。和平,一义也。 王昭禹曰:军法自旅而上,然后有旗。盖旅师所建之旗也。四两为卒,五卒为旅,此旅师所建之旗,所以居于卒閒,以分地而调其部曲也。 李嘉会曰:百人之中,旗分为两,五十人为一队也。 郑锷曰:司马以旗分地为二,必以百步为准者,近则士卒无所骋其能,远则首尾不相应也。 李嘉会曰:所谓步閒容步,队閒容队也。有司,乡师也。巡其前后,视其广狭也。 郑康成曰:前后有屯百步,车徒异群,相去之数也。 黄氏曰:司马法一成三百家,出车一乘,若皆以二家五人计之,三百家为七百五十人,田与追胥竭作,自此以前,卒旅车为陈,至此车与卒异部,前此列陈,如战之陈,教坐作进退,至此逐禽,有杀获之事,故车与卒异部。
险野人为主,易野车为主。
黄氏曰:大扺兵分合为难,分合有奇正,而以野之险易制其宜。然则一车三十人,定法也。增减进退,其法默存乎其閒。 王昭禹曰:宣王因田猎而选车徒。故《诗》曰:东有甫草,驾言行狩。此则易野车为主也。又曰:选徒嚣嚣,搏兽于敖。此则险野人为主也。 陈氏曰:险野非不用车,而主于人。易野非不用人,而主于车。动则足以冲突,止则足以营卫。将卒有所庇,兵械衣裘有所赍。 《礼库》曰:先王车战,不求大胜,求为不可败而已。郑庄欲驱驰中原,始为徼利之名。故郑庄始用徒兵自中行,穆子乃毁军以从卒,自左师展,始乘马。自赵武灵王,始用胡骑。先王兵制败坏而不可复,实自庄公始。
既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于陈前。
易氏曰:驱谓驱禽兽使趋于围,逆谓逆禽兽使不出围。 郑锷曰:驱则自后驱之使出,逆则自前迎之使入。驱其后,则兽无所逃。逆其前,虽欲出防而不可得。 王昭禹曰:既陈,则行列正矣。然后可田焉。故设驱逆之车者,田仆也。校人则帅之而已。故《校人》曰:田猎,则帅驱逆之,车则将田矣。于是祷祭焉。故有司表貉于陈前,即甸祝掌表貉之祝号是也。 李嘉会曰:表貉者,警人而欲其无慢心。
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马振铎,车徒皆作。遂鼓行,徒衔枚而进,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耳。
易氏曰: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如习战之时,则师田之法一焉。 郑康成曰:群司马,谓两司马也。枚如箸衔之有繣结项中,军法止语为相疑惑也。进,行也。 郑司农曰:大兽,公之,输之于公。小禽,私之,以自𢌿也。《诗》云:言私其豵,献豜于公。一岁为豵,二岁为豝,三岁为特,四岁为豜,五岁为慎。此明其献大者于公,自取其小者获得也。得禽兽者,取左耳,当以计功。 郑锷曰:大兽不公,无以教事上之义。小禽不私,无以示及下之仁。 王昭禹曰:不专取左耳,则效功者疑于获一而效二。取左耳以效功,所以谓之馘也。
及所弊,鼓皆駴,车徒皆噪。
郑康成曰:至所弊之处,田所当于止也。天子、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处,吏士鼓噪,象攻敌克胜而喜也。疾雷击鼓曰駴。噪,欢也。《书》曰:前师乃鼓,噪亦谓喜也。 易氏曰:駴如马之骇,噪如鸟之噪,以示胜敌。 郑锷曰:人心有踊跃之义。
徒乃弊,致禽馌兽于郊,入献禽以享烝。
王昭禹曰:冬物成而多,可取者众,故以徒为主。凡田用火,用车,用罗,非不用徒也。特所主者有异耳。
郑康成曰:徒乃弊徒止也。 黄氏曰:徒取禽车
列阵不动,虽战亦然。至此徒止遂献禽。 郑康成曰:致禽馌兽于郊,聚所获禽,因以祭四方神于郊。《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 易氏曰:春社,夏礿,秋祊,不言入献禽。而冬烝独言之者,以外行致禽馌郊之礼,然后献禽于宗庙,故谓之入。 郑锷曰:此战胜而归,献捷于庙社之意也。郊言馌兽,烝言献禽,岂用大于郊,而用小于庙。列而言之,则禽兽有大小之殊。合而言之,兽亦可谓之禽也。 王氏详说曰:田法,大率详于冬狩。以文意考之,亦四时所并用也。请以蒐田明之,其曰:执鼓、执镯而继之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者,即冬狩所谓中军以鼙,令鼓以下为一节,及三鼓以下为一节,坐作如初,乃鼓以下为一节是也。其曰:有司表貉者,即冬狩所谓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又曰:有司表貉于陈前是也。其曰誓民者,即冬狩所谓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徇是也。其曰鼓遂围禁者,即
冬狩所谓中军以鼙,令鼓车徒皆作,继之以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耳,鼓遂围禁是也。苗田、狝田,一如蒐田。但大阅之礼,其车徒为甚备耳。陈及之曰:四时教习,远如都鄙,皆调发之人。都之地去王城五百里,则一年四次习于国内,比屋竭作,岁岁如是,而民不亦劳乎。大司马欲尽辨旗物号名之用,故并师都郊野言之,其实司马所教者,止乡遂之人也。而又递阅之,亦不一时俱起王畿之内,乡党之閒,皆有习射之地。岁时因民聚会而教之,则民无道路之苦,国家无烦扰之政,而民皆精练矣。 杨氏曰:春秋大阅一,蒐五,治兵一,狩二,得礼乎。曰:何礼哉。先王于閒暇无事之日,修其军礼,所谓振旅茇舍,治兵大阅之政讲焉。鼓铎旗物名号,战法之用熟焉。禽兽之害物者,与其时之可杀者,得焉。得之之道,又有节焉。大兽公之,小禽私之,得不敢先享,必献于鬼神焉。是则先王之时,田礼一举而有六善,岂徒好兵而禽兽之获哉。今鲁之大阅与治兵蒐狩之举,是未尝求先王之善意。《县师》曰:掌邦国田役之戒,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大宗伯》曰:以军礼同邦国,大田之礼,简众也。鲁之治兵,不掌于县师,不受于司马,不同于宗伯。此春秋所以不与也。 林椅曰:周家因祭祀而用田,因田而教战。王与诸侯军将之旗鼓,特建之以教战陈之法。王与诸侯,不必亲,亦不必成军也。如今教习必立六纛、五方旗之类,又司马百步为一表,为三表则三百步。又五十步为一表,则三百五十步耳。步兵前后左右各二步,车易战之法,五车为屯,十车为列,前后相去三十步,左右十六步。险战之法,十车为聚,十二为列,前后二十步,左右四步,队閒五十步。险战皆半之,又队閒容队,曲閒容曲,度百步一表,则可教者仅一旅。乡师出田法于州里,遂师审其誓戒,都司马、家司马以国法掌其政学,则是一旅以上,随处自讲可也。至大军旅,则合而用之,所谓及师大合军是矣。
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
易氏曰:及者,继事之辞,未有师也。谓时田以习战,以为用师之备而已。 王昭禹曰:及师大合军,谓命将或王亲征之时。 郑锷曰:大合军旅,非以肆暴也。以行禁令,所以申明乎九法也。以救无辜,所以明王者之仁也。以伐有罪,所以明王者之义也。
若大师,则掌其戒令,涖大卜,帅执事,涖衅主。及军器。
易氏曰:若有强梗弗率者,负固弗服者,与夫侵犯王略,而自干天诛者,天子于是亲帅六师,方伯连帅从焉,谓之大师。大司马掌其戒令,则方伯连帅,以至军将师帅,莫不受戒令焉。 郑锷曰:或谓用师,则大司马为大将,固当掌号令以指麾六军。此言若大师,则掌其戒令者,盖此乃王亲出征之时也。王自出军,则王自将号令于王,大司马惟掌戒令,则专治六师之法而已。 郑康成曰:涖,临也。临大卜,卜出兵吉凶也。《司马法》曰:上卜下谋,是谓参之。主谓迁庙之主及社主在军者也。军器,鼓铎之属。凡师既受甲,迎主于庙,及社主祝奉以从,杀牲以血涂主及军器,皆神之。 郑锷曰:大卜作龟之八命,一曰征司马于出征之,卜则亲涖之以决吉凶。 贾氏曰:小子职云衅,邦器及军器,彼官衅之,而司马临之。 李嘉会曰:涖大卜,衅主,及军器,惟大师则有之。
及致,建大常,比军众,诛后至者。
郑司农曰:致谓聚众也。 黄氏曰:致于王也。故建大常,比军众,谓各以其党相联合也。郑谓乡师致民于司马,非乡师致六乡之民于司徒,此当有邦国、都鄙、甸稍之民。稍人受法于县师,作其同徒辇,辇帅而至者。 贾氏曰:司马而用王之大常者,以上文大师王亲御六军,故司马用王之大常致众。若王不亲,则司马自用大旗致之。 王氏曰:乡师致民以司徒之大旗,则司马致民,宜以王之大常矣。凡此皆示其致民之命,有所受之也。 郑康成曰:比,校次之也。 易氏曰:比其伍两卒旅军师之全缺也。 郑锷曰:诛后至,则惩其不率而后期。
及战,巡陈视事而赏罚。
易氏曰:及其成陈而战也,巡其陈之队伍疏数,与夫车徒旗鼓之出入,莫不视之。 郑锷曰:巡陈而视其勇怯。 郑康成曰:事谓战功也。 王昭禹曰:视其鼓铎、镯铙、旗物、车徒、坐作、进退之事。有功者赏,逆令者罚也。
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
郑康成曰:功,胜也。律所以听军声,钺所以为将威也。 郑锷曰:军行必听同律而钺者,大将所执也。有功,则执律者,示师出以律而取胜也。阳六为律,左阳也,故左执之。钺所以主杀阴也,右亦阴也,故右秉之。 郑康成曰:先犹道也。 易氏曰:大司马
左执律,右秉钺,以先。 王东岩曰:此说极是。功虽胜,大司马犹执律秉钺,却行而身先,以见有功不伐,安不忘危之意。 贾氏曰:赵商问大司乐:王师大献,则令奏恺。乐注云:献于祖,与此异。郑答曰:司马主军事之功,故献于社。大司乐宗伯之属,宗伯主宗庙,故献于祖。然军有功二处,俱献以出军之时,告于祖宜于社,故反必告也。 王氏详说曰:祖本仁,故献恺在春官。社本义,故献恺在夏官。 郑锷曰:司马主九伐之法,故献于社,示法阴而行诛伐也。
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
郑司农曰:厌谓厌冠丧服也。军败,则以丧礼。故秦败于殽,秦伯素服,郊次,乡师而哭。 贾氏曰:《曲礼》云:厌冠不入公门,彼差次当缌小功之冠,以义言之,五服之冠皆厌,以其丧冠反,吉冠于武上,向内缝之。丧冠于武下,向上缝之。伏冠在武,故得厌伏之名。 李嘉会曰:厌冠奉主车以归于庙,示有忝于祖矣。 郑锷曰:无功,非王之故也,司马不能致果以杀敌也。故自厌损,明己之威令不伸,以致然也。不言无功,见王师无败绩之理。 郑康成曰:奉犹送也,送主归于庙与社。 郑锷曰:奉主车以归,肆师助牵之。故《肆师》云:师不功,则助牵主车。
小子,凡师田,斩牲以左右徇陈。
郑康成曰:示犯誓,必杀之。 郑锷曰:师田有徇陈之事,诛其不用命者也。不用命者,皆狠而不率之人,令小子斩羊以示之。羊者,至狠之物。宋义曰:狠如羊强不可制者,皆斩之。此类是也。
环人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黄氏曰:以环名官,取巡逻周匝之义。 王昭禹曰:环之为物肉好一,其肉好,皆旋之而不可穷也。环人之官,巡察内外,若环之终始相循而不穷。 郑锷曰:《夏官》:环人掌军中循环往来,无所不察之事。而《秋官》:环人则掌送迎宾客循环往来之事。皆以循环往来为义。军中之环人,有战攻之事,则置之。非如秋官掌送迎之职。
掌致师。
王昭禹曰:兵法曰:善战致人而不致于人。夫我案兵无动,而致敌使来,以逸待劳,宜胜之矣。 郑锷曰:战必致师,盖使环人犯敌,以致吾必战之志。使敌人怒而求战,其致之自我也。左氏载:晋楚交战,楚许伯摄叔乐伯,致晋师之事,司马出师,而敌人不速出战,则环人致之。
察军慝。
郑康成曰:慝,阴奸也。视军中有为慝者,则执之。郑锷曰:苟有欲为奸于军中者,无以察之,则变从中起,而外应敌人矣。故掌察乎军慝,所以消奸恶于内。
环四方之故。
郑锷曰:若外焉有缔好之人,将攻于我师,无以环之,则变生于外,四面并至矣。故又环送而巡之,所以折冲而禦侮也。 易氏曰:察军慝,则察其在我者。环四方之故,则环其在人者。
巡邦国,搏谍贼。
王氏曰:自此以下,皆环人巡邦国之事。 郑锷曰:遍巡四方而无不知,有谍贼则反閒或行焉。又当巡邦国而搏其谍,则无以窥我师者矣。
讼敌国。
郑锷曰:诸侯之国力足相敌,不为辨其纷争之讼,则有相攻击之患。郑康成谓:敌国兵来,则往,与之讼曲直。引齐国佐如晋论萧同叔子事,以为證。环人仗王朝之威,何为往与之讼耶。盖讼敌国者,往为决两国之争。 黄氏曰:已用师矣,而犹讼之。讼其曲,使知而服之,则师可已也。 刘执中曰:讼敌人之过恶,以激我师,俾无不怒之也。
扬军旅。
郑锷曰:有不服之国,已围其邑,不宣扬王国之威武以降之,必至于多杀其人民。此皆环人之职,以叔向平丘会观之,谓鲁人曰:寡君有车四千乘,在牛虽瘠偾于豚上,其畏不死乎。环人宣扬国威,殆此类也。
降围邑。
郑康成曰:围邑,欲降者,受而降之。《春秋传》曰:齐人降鄣。 黄氏曰:环人掌致师,志于战也。而以降围邑,终焉不杀之仁也。虽然受降,如受敌,斯亦当察故环人掌之。
挈壶氏下士六人,史二人,徒十有二人。
郑康成曰:挈读如絜发之絜。壶,盛水器也。世主挈壶水以为漏。 易氏曰:絜壶之制,不可考。以唐制推之,水海浮箭四匮,注水始自夜天池入于日,天池自日天池入于平壶,以次相注,入于水,海浮箭而上,以浮箭为刻,分昼夜计十二时,每时八刻二
十分,每刻六十分,箭四十八,二箭当一气,岁统二百一十九万一千五百分,悉刻于箭上。铜乌引水而下,注浮箭而止,登至于昼夜之刻分,至之候冬夏长短、昏晓隐见,与《周官》晷影无差。
掌挈壶以令军井,挈辔以令舍,挈畚以令粮。
郑锷曰:军之所聚,不可无井。穿井及水,则举壶示人,使见壶者,知其地有井。盖壶者,所以盛水故也。乘车马者,必执辔,止则解焉。军之所至,或当舍止,则举辔示人,使见辔者,知当解鞍息马。盖舍则不执辔故也。盛粮者,必用畚军于其地,或当廪给,则举畚以示人,使见畚者,知其下有粮。盖畚者,盛粮之器故也。是三者,非挈壶之职,皆有取于挈壶之义。盖军旅所屯,号令难于相闻,各以其物表之,于事便,于力省也。
凡军事,县壶以序聚𣝔。凡丧,县壶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
王昭禹曰:县壶以盛水,分刻漏也。 郑康成曰:击𣝔,两木相敲,行夜时也。 郑锷曰:军中之守,尤严于夜。故行夜者,必聚而击柝,以戒非常,必更代而次序之,使之适平县壶为漏,时至则代,先后有伦,非惟无独贤之叹,且使击柝者不倦,而事益严也。野庐氏于宾客至,则令其地之人,聚柝之修,闾氏掌比国中之互柝者。《秋官》环人宾客所舍,则令聚柝宫正于宫中,则击柝而比之,防患之术,尤戒于夜,况军中乎。 易氏曰:守之以水,则均其晷刻之多少。守之以火,则知其漏箭之迁易。 郑康成曰:分以日夜者,异昼夜漏也。漏之箭,昼夜共百刻,冬夏之时,閒有长短焉。大史立成法,有四十八箭。
及冬,则以火爨鼎水而沸之,而沃之。
郑司农曰:冬水冻漏不下,故以火炊水沸以沃之。
诸子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郑司农曰:《燕义》曰:古者天子之官,有庶子,官与周官诸子职同文。 王昭禹曰:掌国子之倅,而名官,谓之诸子者,盖公卿大夫士之子,自其众而言之。
陈君举曰:诸子隶于司马,何也。古者大夫士国
子,皆从金革之事,而不征于司马,使非其官之长,素禀命焉。一旦用之,将有不如令者,舍之则不能以正众,遽用法亦难乎为上矣。俾之属以傅军正,用之则其官自为帅,其徒自为伍,所以整众,亦所以全恩也。
掌国子之倅。
黄氏曰:《燕义》曰:周有庶子官,诸子即庶子也。国子适庶,兼称倅副贰也。庶子副贰适子,故曰国子之倅。《周官》:适子为门子。小宗伯掌其政令,适子承袭,庶子有才,则诸子进而爵秩之,故与司士联职,而独掌其倅。 易氏曰:故书倅为卒。郑氏以下文有游倅,故改为倅职,末言修德学道,固游倅之事。此主下文兵甲之事,则卒之一字,即有什伍之意。
掌其戒令,与其教治,辨其等,正其位。
方氏曰:戒之使勿怠,令之使有为,教之以其艺,治之以其事。知其戒令,而后可以教治也。则所主在乎戒令,然后及教治焉。故于戒令言掌,于教治言与。 郑康成曰:戒令致于太子之事,教治修德学道。 郑锷曰:既有戒令,又有教治,则教以道德,而治其事焉。 又曰:别其为卿为大夫之倅,使尊卑有等也。 贾氏曰:谓才艺高下等级也。 吕氏曰:正其位,谓在朝廷则尚爵,在学校则尚齿也。 郑锷曰:其父之爵尊者,其位高。其父之爵卑者,其位下。使上下有序。
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于太子,唯所用之,若有兵甲之事,则授之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
吕氏曰:国有大事,谓大祭祀、大丧纪、大宾客、大燕飨之类。 贾氏曰:下有兵甲之事,则此大事,谓祭祀。 黄氏曰:诸子不掌适子,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于太子,适庶咸在,太子居则监国,出则抚军,皆大事也。故诸子尽帅国子而致之。 李氏曰:王者之师,非直兴之闾里,又取诸世族。彼以父祖富贵之相承,宜有报上之心,而况德行道艺之素习,孰不知忠孝之美。任之以金革,则与干赏蹈利,庸徒鬻卖者有閒矣。且太子将为君,国子将为臣,君臣之分未定,而恩义固已接矣。今日之游倅,安知不为嗣王之将帅哉。《文王世子》曰:公若有出疆之政,庶子以公族之无事者,守于公宫,正室守太庙,诸父守贵宫,贵室诸子、诸孙守下宫、下室,此诸侯礼也。岂天下之事,而有不用力者乎。 吕氏曰:古者,太子与卿大夫之子同在学。或有大故,则使太子帅其馀子在宫中,天子同其父御兵于外,其子弟佐太子守宫于内。此见得内外相维持,不拔之理。夫太子素与诸侯之子弟,朝夕习熟,故后来诸
侯之子立为诸侯时,事太子为君,此正是封建诸侯之本。平日在学时,必择其能为诸侯。则他日立为诸侯,有不可立者,则不立也。 郑锷曰:或有甲兵之事,国子隶于太子,其捍患也不可无车甲,其在师也不可无卒伍。诸子授之以车,使得以载乘,授之以甲,使得以自卫。又合之使为卒伍,各相连属。又为之置军中之有司,亦如司马之类,得以统摄之,一切以军法从事,盖膏腴之习有所恃,而不用军令者,治以军法。则人知所畏矣。上言掌国子之倅,下言自帅国子,而下皆言国子而不及倅,岂非无事之时,国子隶于师保。惟有事与用兵,诸子兼将而统之欤。 李嘉会曰:太子之职,在于侍膳问安,朝夕侍君父者。今合国子自成一军,得无任之重乎。其贤耶,固可无虑。不贤耶,能无可虑乎。是不然也。如汉太子监屯兵,必有子房为少傅,叔孙通为太傅。况周家太子师傅之官,最所谨重,苟不任师傅,宁不别有人乎。所可虑者,国子多与太子同学,人情密熟,或以情挠法,则将奈何。此所以贵乎以军法治之也。
司马弗正。凡国正弗及。
郑康成曰:弗,不也。 王氏曰:司马弗正,国正弗及,则是诸子正之,太子用之而已。 郑锷曰:六军之众,司马得而治之。国子隶于太子,虽司马掌征伐之权,其有军赋,亦不得而正之。正谓军赋也,此与为俊造之士,升于司徒者,不征于乡。升于学者,不征于司徒。事异而意同。 黄氏曰:不惟兵甲之事,凡国征赋,皆弗及。所谓贵者、贤者,皆舍。后世亦然。春秋楚有东宫六卒,至唐遂置太子六卒。 刘执中曰:圣人防微,护国之根本。使诸侯卿大夫之子,为太子之肘腋,而倅于王也。司马弗正,正者,政也。司马之政,得正于乡遂,及天下之诸侯,而不得施于诸子之卒伍也。则国之根本,不可得以动摇矣。凡国正弗及者,言冢宰之治,所以正六官,范诸侯也。唯弗及于诸子,则太子得以为王之腹心,而可以御群臣矣。周公之制,防微固本,旁及于此,而后代反以为怫者。盖无三代所以教太子、冑子之道也。是以先王之治,必先学校者,以能正人心,而致其忠义于君父也。文王世子其教者可见矣。
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郑康成曰:右谓有勇力之士,充王车右。 王氏曰:人之左手不如右强,故车置勇力之士,谓之右。王昭禹曰:群右之长,所以谓之司右。 刘氏曰:司右,群属车之右,若王之五路,右其玉路、金路者,下大夫也。右其象路者,上士也。右其戎路、木路者,中大夫也。故司右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徒八十人者,皆群属车之右也。 黄氏曰:左主射,右持车。故司右与射人联职,而虎贲以下,扈从王者,列于其下。朝仪之位,大右、大仆、虎士列于路门右,右皆主卫从也。群右列于甲兵戈盾弓矢官之下,不联大右,甲兵严饬,而后戎车驾事之序当如此。司右虽主群右之政令,而其秩卑于仆御,御射固高于右也。戎右,中大夫其事重也。
掌群右之政令。
郑锷曰:或谓乘车之路,尊者在左,御者在中,勇力之士在右。车必有右,况王之五路乎。今考之经有道右,有齐右,有戎右,而玉路、田路俱无右。先儒谓齐右兼玉路之右,戎右兼田路之右。然则玉路以祀,金路以宾,皆文事之容。戎路以即戎,田路以田以鄙,皆武事之容。故独以兼之,司右乃众右之长,群右皆其所统治也。 李嘉会曰:戎右、齐右、道右、天子乘车之右,皆中大夫、下大夫,非司右之属也。司右之右,乃兵车之右,用以征行侵伐。故凡国中之有勇力者,皆属焉。一旦有事,则取之以为右。
凡军旅会同,合其车之卒伍,而比其乘,属其右。
郑锷曰:王有军旅会同之事,以车从,车之卒伍亦如万民之卒伍。司右令之,使相联属也。比其乘,使车皆有行列。属其右,使车右皆有统摄。 贾氏曰:《左传》云:其君之戎,分为二广,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司马法》:二十五乘为偏,百二十五乘为伍,是车之卒伍也。 王氏曰:车之卒伍,车仆,所谓车之萃也。比其乘,则比其乘之马,使齐力属其右,则属其右之人使同心。 黄氏曰:凡乘王倅车者,皆比之而其右皆属之司右,主车故独合车之卒伍。古法五人为伍,百人为卒。后世兵法有以七十五人,将重车合一车,而为百人。
凡国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属焉。掌其政令。
郑康成曰:勇力之士属焉者,选右当于中。《司马法》曰:弓矢围,殳矛守,戈戟助。凡五兵,长以卫短,短以救长。 郑锷曰:为车右者,勇力之士,皆用五兵者也。五兵非人之所能用,而勇力过人者,尤非易得。
幸而有焉,选百得十,选十得一。凡国中之有斯人,则使之属于司右,庶得选择以为用也。何则,有车上之五兵,有步卒之五兵,戈也,殳也,戟也,酋矛也,夷矛也。是谓车上之五兵。无夷矛而有弓矢,是谓步卒之五兵。非勇力之士,则不能用,属于司右,非惟选之以待用,亦掌其政令,使强有力者,无所肆其暴矣。
虎贲氏下大夫二人,中士十有二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十人,虎士八百人。
薛平仲曰:虎言其有力如虎,旅言其旅力方刚也。虎贲有虎士八百人,用之以先后王而趋,非部分之严节制之素,难乎为卫矣。故虎贲氏,则以下大夫二人为之。 易氏曰:此言虎士八百人,与牧誓言虎贲三百人,其数为不同,盖此以卫至尊为主。惟众而后可以备仪卫。 胡康侯曰:自古盛王虽用文德,必有亲兵专掌宿卫。周公指虎贲,与常伯同戒。成王欲其知恤虎贲者,犹今侍卫亲军也。康王初立,太保奭命齐侯吕伋,以虎贲百人逆于南门。吕伋者,太公望子。自诸侯入典亲军,犹今殿前步军都帅也。勋德世臣,总司禁旅虎贲,卫士宿卫王宫,其为国家虑深,远矣。 吕东莱曰:周公戒成王,何故以虎贲,与任人、牧人、准人同。一般说此最是。周公养成君,德深厚处,大抵外朝之臣,人君临朝,方得入觐,而人君见其望高德厚,待之为严,不敢亵近。侍卫仆御,朝夕亲比,若得正人动作起居,默移阴化,须到圣贤地位,故虎贲缀衣位最贱,职最亲,所以亦须要得人。 郑节卿曰:宫正宿卫之士,统于大宰,而虎贲之虎士八百人,亦王之亲兵,而属诸司马。此司马亦听命于大宰耳。必散诸司马者,内外虽不可以不相统,而彼此之势,则不可不相持。是故兵卫掌于宫正,而王之亲兵,与四裔之兵掌于虎贲与司隶。汉以南北军相制,国朝以皇城司殿前司相维持,大抵皆周人之遗意。
掌先后王而趋以卒伍,军旅会同,亦如之。
郑锷曰:王出则或居王前,以为之先。或居王后,以为之后。其先后也,欲严以肃,故皆趋。其趋也,必以卒伍,如军法焉。不特国中为然。王者有军旅会同之事,皆然。
舍则守王闲,王在国,则守王宫,国有大故,则守王门,大丧亦如之。
郑锷曰:王所止舍之处,设梐枑再重,以为闲,则守乎其外。王在国,虽处宫禁之严,又守乎其内,若有大故,其所防者尤当致严。又守王门资之,以卫至尊,如是则八百人之众,不足怪也。
旅贲氏中士二人,下士十有六人,史二人,徒八人。
郑锷曰:旅如旅力方刚之旅,旅,有力之意。故人之背旅,谓之膂,以其有力故也。或谓有虎贲氏八百人矣,又有旅贲氏十六人,何耶。盖八百人分为卒伍,而趋于王之前后,则既卫其前,又卫其后也。旅贲氏之十六人,则夹车而趋,或防其左,或防其右,此其所以异。 李嘉会曰:大夫不可徒行,故旅贲氏止用中士,不使大夫。
掌执戈盾,夹王车而趋,左八人,右八人,车止则持轮。
郑康成曰:夹王车者,其下士也。下士十有六人,中士为之帅。 郑锷曰:夹王之车,执戈所以击刺,执盾所以捍卫,左右必皆八人。人主法乎天,而左石之卫,亦取象于八卦。故数皆八也。车之运行,其势疾矣。及其止也,馀力未定,虑其运而不止,故持其轮而止之。自非旅力过人安能然也。 王氏曰:持轮,所以为安也。 李嘉会曰:王止,则亦止而卫王。
凡祭祀会同宾客,则服而趋。
郑锷曰:祭祀、宾客、会同,王则吉服,旅贲亦以服而从。先儒以王衮冕,则旅贲齐服,服元端,窃以为不然。言服而趋者,谓常时夹王车,或以介祭祀、会同、宾客,则无用介,惟服其所当服之服而已。何以明之,下文言军旅,则被甲而趋,盖能自保卫,然后可以卫至尊。有兵甲之事,尤不可不先自备。或使之介,其介也亦以重天子之威。
丧纪,则衰葛执戈盾。
郑康成曰:葛,葛绖,武士尚轻。 贾氏曰:臣为王,贵贱皆斩衰麻绖。至葬,乃服葛。今王始死,即服葛,故云武士尚轻。
军旅,则介而趋。
郑康成曰:介,被甲。 王氏曰:旅贲则王卫之尤亲者,王吉服,则亦吉服。王凶服,则亦凶服。王戎服,则亦戎服。亦与王同其忧乐也。 易氏曰:祭祀、会同、宾客、丧纪、军旅,各以吉凶之服卫于王。军国之容,有足观者矣。
司兵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郑锷曰:天生五材,民并用之,阙一不可。谁能去兵。此兵甲弓矢戈盾之类,为之有工,而司之有官。
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李嘉会曰:兵有五,宜也。盾亦有五者,先王害人之意少,而自卫之意多。故有五兵,必有五盾。 郑锷曰:物,色也。各辨其物色,使以类相从。等者,所制之长短大小。 郑康成曰:等谓功法上下,各辨其等,使与人相宜也。辨之有素,以待有军事,则颁之。
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及其受兵输,亦如之。及其用兵,亦如之。
陈及之曰:周制,甸出革车一乘,凡兵甲盾戈旗物鼓铎,悉备焉。在农,则四时田猎,合其卒伍,治其徒役,简其兵器,与夫旗物鼓铎,一一治之。其调发,则各以其具行,而官府不与知。然司兵所颁者,颁诸卿大夫士,从军旅,会同者也。是以司兵者曰:及其受兵输亦如之。是诸官府既毕事,则又归之,若民兵自藏之民閒耳。
祭祀授舞者兵,大丧廞五兵,军事,建车之五兵,会同亦如之。
郑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属。 李嘉会曰:不令乐官舞师等掌之,而掌于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郑康成曰:廞,兴也。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郑锷曰:军旅之车,上必建五兵,出先刃,入后刃也。会同王乘车,则亦建焉,皆以示威也。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
郑康成曰:右者参乘,此充戎路之右,田猎亦为之右。 贾氏曰:右者参乘,若在军为元帅,则将居鼓下,将在中,御者在左。兵车,则射者在左,御者居中。若在国,则尊者左,御者亦居中。其右,是勇力之士,执干戈,常在右。故云右者参乘。 朱氏曰:凡御车,皆御者居中,乘者居左。惟大将军之车,将自居中,所为居鼓,大将自击,此鼓为三军听他节制,虽王亲征,亦自击鼓。 易氏曰:戎车,革路也。王于军事,乘革路,则用勇力之士为右,乃以中大夫为之。君有常尊,兵革重事故也。 黄氏曰:自射人以下,中坚之法在焉。戎右先群右,秩最高,特车主战事,群右莫加焉。古人皆临时卜而置之。 陈君举曰:诸右,自戎右而外,诸驭自戎仆而外,皆用之平居,而隶于司马。何也。凡车马之政,在国犹在军,一以师律之。
掌戎车之兵革使。
黄氏曰:掌戎车之兵革,使盖战事也。战重戎右,专使事也。郑引左氏莱驹斩囚事,其小者耳。 王氏曰:戎右与君同车,在车之右,执戈楯,备非常。并充兵中役使,故云掌之。 李嘉会曰:主通上下之情,以审处其谋。
诏赞王鼓。
郑康成曰:既告王当鼓之节,又助击其馀面。 黄氏曰:军之进止在是。
传王命于陈中。
郑康成曰:为王大言之。 王昭禹曰:以军众所在,惧其有不闻故也。 易氏曰:传于大司马,而达于军中。 郑锷曰:传达于陈中,则戎右传之,非勇士之力,则命有时而不通。
都司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郑康成曰: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司马主其军赋。 贾氏曰:此王自以臣为司马,遥掌都内。薛平仲曰:都家之说,尝于宗伯之序官论之矣。然礼之或僭,其事犹有渐,而至政之或弛。其势一决而隳,况都家之环于王畿,责之以固吾圉也,制之以地域,分之以人民,予之以货贿,其体固甚尊矣。使王朝不制其兵柄于上,或者缮甲治兵如太叔,将谁驭之哉。故先王设官以为都司马者,必每都以上士二人居之,倍之以中士,又倍之以下士。
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于公司马。
郑康成曰:家卿大夫采地,正犹听也。公司马,国司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马,各自使其家臣为司马,主其地之军赋,往听政于王之司马。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下文注曰:大夫家臣为司马者,《春秋传》曰:叔孙氏之司马。鬷戾曰:我,家臣也,不敢知国。 李嘉会曰:此曰公司马。而都司马职曰国司马,盖不必司马之司马,上之所差,以将兵者,皆司马也。
都司马掌都之士庶子,及其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
郑锷曰:都之公卿大夫子弟之适子,皆曰士。其支子皆曰庶。 王昭禹曰:众庶,凡在都之人民,皆是也。 郑锷曰:其民所出以备军旅之具,则车马甲兵,别设都司马以掌其政教,戒号令焉。 贾氏曰:若王家有军事,徵兵于采地都鄙,则都司马以书致于士庶子,有此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士庶子受而行之。
以国法掌其政学。
王昭禹曰:国法,则师氏、保氏、大司乐所以教国子之法。 项氏曰:依诸子教国子之法。 郑锷曰:所以会其车甲卒伍财赋者,皆政也。所以教其士庶子修德学道者,皆学也。 易氏曰:政即都家车马兵甲之戒令也。学则学其戒令而肄习于都家之学者也。政以任国子之已命者,经所谓士是已。学以待国子之未命者,经所谓庶子是已。然国子所以守禦,而戒令同乎众庶,则立法公矣。教以都家之政学,而掌之以国法,则兵政一矣。
以听国司马。
郑康成曰:听者,受行其所徵为也。国司马、大司马之属皆是。 贾氏曰:国司马不云大,则小司马、军司马、舆司马皆得禀其戒令。 刘执中曰:采地之卿大夫,仕于王朝,士庶子则以国教胄子之法,教之于其都之学。及有军旅之事,徵兵于都鄙,则以士庶子作其众庶车马兵甲,而都司马掌其戒令,以听于国之司马,奉其节制,以为进退攻讨焉。
家司马亦如之。
郑锷曰:大夫有家,家之地亦有兵赋。又命家自设司马以掌之,而家司马亦如都司马之隶于大司马也。其与大司马同者,以兵赋所掌焉故耳。 陈及之曰:司马一官,与军政者半,不与者半。自大司马至行司马,自诸子至旅贲氏,自司甲至槁人,自校人至圉师,其他则环人、戎右、戎仆、都家司马,皆与戎事者也。自掌固至掌疆,则司疆界者也。自服不氏至掌畜,则掌鸟兽者也。自太仆至仆隶,则左右侍御仆从者也。自职方氏至掸人,掌舆地及四方诸侯外裔者也。小子掌祭祀,则系焉。司爟掌行火,则系焉。候人掌宾客,则系焉。挈壶氏掌司夜,则系焉。司士掌朝仪,则系焉。弁师掌冠弁,则系焉。与夫齐右之属,射人之属,则又系焉。夫既曰典军政,而官府错居,先王设官分职,不必类聚,彼此联事,互相关系。不特是也。司马虽为掌兵之官,至于军旅大事,五官之掌,咸有职事。冢宰徵师于诸侯,大司徒以旗致万民,而治其政令。大宗伯以军礼同邦国,大司寇涖戮于社。自今观之,凡徵师,凡致民,凡军礼,凡涖戮,皆军之大政也。宜皆司马之事,而分之四官掌焉。此先王深思远虑之至。胡康侯曰:昔成王将崩,命大臣相康王方。是时掌亲兵者,太公望之子伋也。宰臣奭命仲桓、南宫毛取二干戈虎贲百人,于伋以逆嗣子。伋虽掌兵,非有宰臣之命,不敢发也。召公虽制命,非二诸侯将命而往,伋亦不承也。兵权散主,不偏属于一人,可知矣。此周官之制,见诸行事者也。又曰:周制,兵出于农,自八家共井,至五百十二家之甸出车一乘,马四匹,卒七十二人,宜以稍人县师等官领之,而属司马。今属于教官。其岁时校登,其夫家简其兵器,治其车辇,宜以乡遂官领之,而属司马。今亦领之教官。三代之时,兵满天下,而无将骄卒惰之变。兵藏于民,弗谓之兵。将藏于学士大夫,弗谓之将。以蒐苗狝狩而易其习战之名,以比闾族党而易其行阵之名,国容之制,军容不乱焉。养勇以礼,积威以义,是以不见其强,而无敌于天下者如此。 薛平仲曰:右夏官之属,凡六十有九。始之以司马,终之以司马,固足以见兵政之密矣。然考之周官之例,凡建其正,立其贰,设其考,自大司马至军司马而已。若上士、中士,初未尝命官也。今惟大司马之上士,命曰舆司马,中士命曰行司马。二者不见于经。先儒概以文简残缺而委之。夫以例而求,则小司马、军司马不见于经,谓之残缺,可也。舆司马、行司马不见于经,谓之残缺,可乎。意者,周官行师之时,凡领于大司马之属者,必各有职以涖其事。是以在官府,则曰上士,曰中士。在军旅,则曰舆司马,曰行司马。亦因事而制名,非有掌守而不可缺者。不然,制军之法,二十五人之为两,而两司马者,亦未尝列之官属也。谓之阙,可乎。若夫虞衡之官,司徒盖领之以掌山林、川泽矣。而山川原野之有师司马,又从而领之。周官类若重复。然彼以之掌于王国,此以之掌于四方,是又政典所以平,邦国之大权在是也。由前之说,所以论周官兵政之严,由后之说,所以论周官兵政之大,将从识者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