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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五卷目录
王寮部汇考
汉〈总一则 哀帝元寿一则〉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梁〈总一则〉
陈〈总一则〉
北魏〈道武帝天赐一则 宣武帝景明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唐〈总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辽〈总一则〉
宋〈总一则 光宗绍熙二则 宁宗开禧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四则 成宗元贞一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四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至正二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三则 孝宗弘治三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七则 穆宗隆庆三则 神宗万历四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一则〉
汉〈总一则 哀帝元寿一则〉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梁〈总一则〉
陈〈总一则〉
北魏〈道武帝天赐一则 宣武帝景明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唐〈总一则 太宗贞观一则〉
辽〈总一则〉
宋〈总一则 光宗绍熙二则 宁宗开禧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四则 成宗元贞一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四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至正二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三则 孝宗弘治三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七则 穆宗隆庆三则 神宗万历四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一则〉
官常典第六百六十五卷
王寮部汇考
汉
汉初诸侯王国设丞相、太傅、内史、中尉、太仆,各帅其属。后改丞相为相,太仆为仆,省内史属员皆损之。按《汉书·百官表》:诸侯王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武帝改汉内史为京兆尹,中尉为执金吾,郎中令为光禄勋,故王国如故。损其郎中令,秩千石;改太仆曰仆,秩亦千石。成帝绥和元年省内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哀帝元寿 年,以何武言改王国内史为中尉。
按《汉书·哀帝本纪》不载。按《何武传》:武为御史大夫司空,与丞相方进共奏言:往者诸侯王断狱治政,内史典狱事,相总纲纪辅王,中尉备盗贼。今王不断狱与政,中尉官罢,职并内史,郡国守相委任,所以一统信,安百姓也。今内史位卑而权重,威职相踰,不统尊者,难以为治。臣请相如太守,内史如都尉,以顺尊卑之序,平轻重之权。制曰:可。以内史为中尉。初武为九卿时,奏言宜置三公官,又与方进共奏罢刺史,更置州牧,后皆复复故,语在朱博传。唯内史事施行。
后汉
后汉王国设傅相、中尉、郎中令、仆各帅其属。按《后汉书·百官志》:皇子封王,其郡为国,每置傅一人,相一人,皆二千石。本注曰:傅主导王以善。礼如师,不臣也。相如太守。有长史,如郡丞。汉初立诸王,因项羽所立诸王之制,地既广大,且至千里。又其官职傅为太傅,相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百官皆如朝廷。国家唯为置丞相,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之。至景帝时,吴、楚七国恃其国大,遂以作乱,几危汉室。及其诛灭,景帝惩之,遂令诸王不得治民,令内史主治民,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武帝改汉内史、中尉、郎中令之名。
〈注〉《前书》曰:改汉内史为京兆尹,中尉为执金吾,郎中令为光禄勋。
而王国如故,员职皆朝廷为署,不得自置。至汉成帝省内史治民,更令相治民。
〈注〉《汉旧仪》曰:大司空何武,奏罢内史相如太守,中尉如都尉参职。是后,中尉争权,与王相奏常不和也。
太傅但曰傅。
中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职如郡都尉,主盗贼。
〈注〉《东观书》曰:其绍封削绌者,中尉内史官属,亦以率减。
郎中令一人,仆一人,皆千石。本注曰:郎中令掌王大夫、郎中宿卫,官如光禄勋。自省少府,职皆并焉。仆主车及驭,如太仆。本注曰太仆,比二千石,武帝改,但曰仆,又皆减其秩。治书,比六百石。本注曰:治书本尚书更名。大夫,比六百石。本注曰:无员。掌奉王使至京都,奉璧贺正月,及使诸国。本皆持节,后去节。谒者,比四百石。本注曰:掌冠长冠。本员十六人,后减。礼乐长。本注曰:主乐人。卫士长。本注曰:主卫士。医工长。本注曰:主医药。永巷长。本注曰:宦者,主宫中婢使。祠祀长。本注曰:主祠祀。皆比四百石。
〈注〉自礼乐长至此,皆四百石。
郎中,二百石。本注曰:无员。
晋
晋为王国置师、友、文学,又有郎中令、中尉、大农各率其属,诸王支庶为公侯,伯子男者官属有差。按《晋书·职官志》:王置师、友、文学各一人,景帝讳,故改师为傅。友者因文王、仲尼四友之名号。改太守为内史,省相及仆。有郎中令、中尉、大农为三卿。大国置左右常侍各一人,省郎中,置侍郎二人,典书、典祠、典卫、学官令、典书丞各一人,治书四人,中尉司马、世子庶子、陵庙牧长各一人,谒者四人,中大夫六人,舍人十人,典府各一人。咸宁三年,卫将军杨珧与中书监荀勖以齐王攸有时望,惧惠帝有后难,因追故司空裴秀立五等封建之旨,从容共陈时宜于武帝,以为古者建侯,所以藩卫王室。今吴寇未殄,方岳任大,而诸王为帅,都督封国,既各不臣其统内,于事重非宜。又异姓诸将居边,宜参以亲戚,而诸王公皆在京都,非捍城之义,万世之固。帝初未之察,于是下诏议其制。有司奏从诸王公,更制户邑,皆中尉领兵。其平原、汝南、琅邪、扶风、齐为大国,梁、赵、乐安、燕、安平、义阳为次国,其馀为小国,皆制所近县益满万户。又为郡公制度如小国王,亦中尉领兵。郡侯如不满五千户王,置一军一千一百人,亦中尉领之。于时,唯特增鲁公国户邑,追进封故司空博陵公王沈为郡公,钜平侯羊祜为南城郡侯。又南宫王承、随王万各于泰始中封为县王,邑千户,至是改正县王增邑为三千户,制度如郡侯,亦置一军。自此非皇子不得为王,而诸王之支庶,皆皇家之近属至亲,亦各以土推恩受封。其大国次国始封王之支子为公,承封王之支子为侯,继承封王之支子为伯。小国五千户已上,始封王之支子为子,不满五千户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支子皆为男,非此皆不得封。其公之制度如五千户国,侯之制度如不满五千户国,亦置一军千人,中尉领之,伯子男以下各有差而不置军。大国始封之孙罢下军,曾孙又罢上军,次国始封子孙亦罢下军,其馀皆以一军为常。大国中军二千人,上下军各千五百人,次国上军二千人,下军千人。其未之国者,大国置守土百人,次国八十人,小国六十人,郡侯县公亦如小国制度。既行,所增徙各如本奏遣就国,而诸公皆恋京师,涕泣而去。及吴平后,齐王攸遂之国。中朝制,典书令在常侍下,侍郎上。及渡江,则侍郎次常侍,而典书令居三军下。公国则无中尉、常侍、三军,侯国又无大农、侍郎,伯子男唯典书以下,又无学官、令史职,皆以次损焉。公侯以下置官属,随国大小无定制,其馀官司各有差。
宋
宋王国官属如晋制,公侯以下省之。按《宋书·百官志》:汉初,王国置太傅,掌辅导;内史主治民;丞相统众官;中尉掌武职。分官置职,略同京师。至景帝惩七国之乱,更制诸王不得治国,汉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其大夫、谒者、诸官长丞,皆损其员数。后改汉内史为京兆尹,中尉为执金吾,郎中令为光禄勋,而王国如故;又太仆为仆,司农为大农。成帝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省内史。其中尉如郡尉,太傅但曰傅。汉东京亦置傅一人,王师事之;相一人,主治民;中尉一人,主盗贼;郎中令一人,掌郎中宿卫;仆一人,治书一人,治书本曰尚书,后更名治书;中大夫,无员,掌奉使京师及诸国;者及礼乐、卫士、医工、永巷、祀礼长各一人;郎中,无员。魏氏谒者官属,吏阙不知次第。晋武帝初置师、友、文学各一人。师即傅也,景帝讳师,改为傅。宋世复改曰师。其文学,前汉已置也。友者,因文王、仲尼四友之名也。改太守为内史,省相及仆。有郎中令、中尉、大农为三卿。大国置左右常侍各三人,省郎中,置侍郎二人。大国又置上军、中军、下军三将军;次国上军将军、下军将军各一人;小国上军而已。典书、典祠、典卫、学官令、典书令丞各一人,治书四人,中尉、司马、世子庶子陵庙、牧长各一人,谒者四人,中大夫六人,舍人十人,典医丞、典府丞各一人。宋氏以来,一用晋制,虽大小国,皆有三军。晋制,典书令在常侍下,侍郎上;江左则侍郎次常侍,而典书令居三军下矣。江左以来,公国则无中尉、常侍、三军,侯国又无大农、侍郎,伯子男唯典书以下,又无学官令矣。吏职皆以次损省焉。晋江右公侯以下置官属,随国小大,无定制也。晋江左诸国,并三分食一。元帝太兴元年,始制九分食一。
南齐
齐为诸王置师、友、文学及三卿属员,公侯以下有差。按《南齐书·百官志》:诸王师、友、文学各一人。国官郎中令、中尉、大农为三卿,左右常侍、侍郎,上军、中军、下军三军,典书、典祠、学官、典卫四令,食官、厩牧长、谒者以下。公侯置郎中令一卿。
梁
梁为皇弟、皇子诸王置师友、文学、郎中令、将军、常侍等官,各率其属,嗣王、蕃王有差。按《隋书·百官志》:皇弟、皇子府,置师,长史,司马,从事中郎,咨议参军,及掾属中录事、中记室、中直兵等参军,功曹史,录事、记室、中兵等参军,文学,主簿,正参军、行参军、长兼行参军等员。嗣王府则减皇弟皇子府师、友、文学、长兼行参军。蕃王府则又减嗣王从事中郎,咨议参军,掾属录事、记室、中兵参军等员。自此以下,则并不登二品。
王国置郎中令、将军、常侍官。又置典祠令、庙长、陵长、典医丞、典府丞、典书令、学官令、食官长、中尉、侍郎、执事中尉、司马、谒者、典卫令、舍人、中大夫、大农等官。嗣王国则唯置郎中令、中尉、常侍、大农等员。蕃王则无常侍。自此以下,并不登二品。
诸王言曰令,境内称之曰殿下。公侯封郡县者,言曰教,境内称之曰第下。自称皆曰寡人。相以下,公文上事,皆诣典书。世子主国,其文书表疏,仪式如臣而不称臣。文书下群官,皆言告。诸王公侯国官,皆称臣。上于天朝,皆称陪臣。有所陈,皆曰上疏。其公文曰言事。
陈
陈制皇弟、皇子及王国置师、长史等官,其嗣王、蕃王递减之。按《杜氏·通典》:陈制皇弟、皇子府置师、长史、司马、从事中郎、咨议参军、友、掾属、记室等官。其嗣王、蕃王,则递减之。王国置郎中令、将军、常侍、典祠令、舍人等官。其嗣王、蕃王,则递减其员。
北魏
道武帝天赐元年,诏赐王国臣吏。按《魏书·道武帝本纪》不载。按《官氏志》:天赐元年十二月,诏赐王、国臣吏,大郡王二百人,次郡王百人,皆立典师,职比家丞,总统群隶。
宣武帝景明 年,定诸王、皇子、师友及长史、司马等员,品级有差。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按《官氏志》:太和二十三年,高祖复次职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为永制。诸王师,第三品。司空、皇子长史、司空、皇子司马、上郡太守、内史相,第四品。第二品将军始蕃王长史,第二品将军始蕃王司马、司空、皇子咨议参军事,从第四品。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长史、皇子友、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司马、司空、皇子之开府从事中郎,第二品将军始蕃王咨议参军事、中郡太守、内史相,第五品。第三品将军三蕃王长史,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咨议参军事,第三品将军三蕃王司马、司空、皇子之开府掾属,从第五品。皇子郎中令、司空、皇子录事参军事,第三品将军三蕃王咨议参军事、皇子文学、司空、皇子功曹、记室、户曹、仓曹、中兵参军事、皇子功曹史、下郡太守、内史相、上县令相,第六品。第二品将军始蕃王录事参军、皇子大农,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录事参军、皇子主簿、司空、皇子列曹参军事,第二品将军始蕃王功曹、记室、户曹、仓曹、中兵参军事、功曹史,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功曹、记室、户曹、仓曹、中兵参军事、功曹史,从第六品。第三品将军三蕃王录事参军、司空、皇子之开府祭酒、王公国郎中令、皇子中尉、司空、皇子参军事、司空、皇子列曹行参军,第二品将军始蕃王主簿、列曹参军事,从第三品将军三蕃王功曹、记室、户曹、仓曹、中兵参军事、功曹史,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主簿、列曹参军事、中县令相,第七品。司空、皇子行参军,第二品将军始蕃王列曹行参军,第三品将军三蕃王主簿、列曹参军事、王公国大农、皇子常侍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参军事、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列曹行参军,从第七品。第二品将军始蕃王行参军、第三品将军三蕃王参军事、第三品将军三蕃王列曹行参军、侯伯国郎中令、皇子侍郎、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行参军、王公国中尉、下县令相,第八品。侯伯国大农、司空、皇子长兼行参军、皇子上中下将军、皇子中大夫、王公国常侍,从第八品。子男国郎中令、皇子典书令、王公国侍郎、侯伯国中尉、司空、皇子参军督护、第二品将军始蕃王长兼行参军,第九品。皇子典祠令、皇子学官令、皇子典卫令、王公国上中下将军、王公国中大夫、第二品将军始蕃王参军督护、从第二品将军二蕃王长兼行参军、子男国大农,从第九品。前世职次,皆无从品,魏氏始置之,亦一代之别制也。
北齐
北齐王国置师及郎中令、大农、中尉、常侍、上中下将军各一人,各帅其属。按《隋书·百官志》:后齐制王,位列大司马上。置师一人,馀官大抵与梁制不异。其封内之调,尽以入台,三分食一。公已下,四分食一。
皇子王国,置郎中令,大农,中尉,常侍各一人,侍郎二人,上、中、下三将军各一人,上、中大夫各二人,防阁四人、典书、典祠、学官、典卫等令各一人、斋帅四人、食官、厩牧长各一人、典医丞二人、典府丞一人、执书二人、谒者四人、舍人十人等员。诸王国,则加有陵长、庙长、常侍各一人,而无中将军员。上、中大夫各减一人。诸公又减诸王防阁、斋帅、典医丞等员。诸侯伯子男国,又减诸公国将军、大夫员。诸公主则置家令、丞、主簿、录事等员。
隋
隋制诸王及公、侯、伯子男为九等,又置上柱国、上大将军、门府、仪同、大都督十一等,其官属各有差。按《隋书·百官志》: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凡九等。皇伯叔昆弟、皇子为亲王。置师、友各一人,文学二人,长史、司马、咨议参军事,掾属,各一人,主簿二人,录事,功曹,记室,户、仓、兵等曹,骑兵、城局等参军事,东西阁祭酒,各一人,参军事四人,法、田、水、铠、士等曹行参军各一人,行参军六人,长兼行参军八人,典签二人。高祖又采后周之制,置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总十一等,以酬勤劳。又有特进、左右光禄大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朝议大夫、朝散大夫,并为散官,以加文武官之德声者,并不理事。六品已下,又有翊军等四十三号将军,品凡十六等,为散号将军,以加汎授。居曹有职务者为执事官,无职务者为散官。戎上柱国已下为散实官,军为散号官。诸省及左右卫、武候、领左右监门府为内官,自馀为外官。
上柱国、嗣王、郡王,无主簿、录事参军、东西阁祭酒、长兼行参军等员,而加参军事为五人,行参军为十二人。柱国又无骑兵参军事、水曹行参军等员,而减参军事、行参军各一人。上大将军又无咨议参军事,田曹、铠曹行参军员,又减行参军一人。大将军又无掾属员,又减参军事二人。上开府又无法曹、士曹行参军,参军事员。开府又无典签员,减行参军二人。上仪同又无功曹、城局参军事员,又减行参军二人。仪同又无仓曹员,减行参军三人。
三师、三公,置府佐,与柱国同。若上柱国任三师、三公,唯从上柱国置。三公已下,三品已上,又并有亲信、帐内,各随品高卑而制员。
诸王置国官。有令、大农各一人,尉各二人,典卫各八人,常侍各二人,侍郎各四人,庙长、学官长各一人,食官,厩牧长、丞各一人,典府长、丞各一人,舍人各四人等员。上柱国、柱国公,减典卫二人,无侍郎员。侯、伯又减典卫二人,食官、厩牧长各一人。子、男又减尉、典卫、常侍、舍人各一人。上大将军、大将军公,同柱国、子、男。其侯、伯减公典卫、侍郎、厩牧丞各一人。子、男无令,无典卫,又减舍人一人。上开府、开府公,同大将军、子、男。其侯、伯又无常侍,无食官、厩牧丞。子、男又无侍郎、厩牧长。上仪同、仪同公,同开府子、男。其侯、伯又无尉,无学官长。子、男又无厩长、食官长。二王后,置国官,与诸王同。郡王与上柱国公同。国公无上开府已上官者,上开府公同。散郡公与仪同侯、伯同。散县公与仪同子、男同。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并置家令、丞各一人,主簿谒者、舍人各二人等员。郡主唯减主簿员。炀帝即位,多所改革。开皇中,置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为九等者,至是唯留王、公、侯三等。馀并废之。
王府诸司参军,更名诸司,属参军则直以属为名。改国令为家令。自馀以国为名者,皆去之。
唐
唐为诸王设傅长史、典军、国令各帅其属。按《唐书·百官志》:傅一人,从三品。掌辅正过失。咨议参军事一人,正五品上。掌吁谋议事。友一人,从五品下。掌侍游处,规讽道义。侍读,无定员。文学一人,从六品上。掌校典籍,侍从文章。东、西阁祭酒各一人,从七品上。掌礼贤良、导宾客。
〈注〉自祭酒以下为王官。武德中,置师一人、常侍二人、侍郎四人,皆掌表启书疏,赞相礼仪;舍人四人,掌通传引纳;谒者二人、舍人二人、咨议参军事、友,皆正五品下;文学、祭酒,皆正六品下。高宗、中宗时,相王府长史以宰相兼之,魏、雍、卫王府以尚书兼之,徐、韩二王为刺史,府官同外官,资望愈下。永淳以前,王未出阁则不开府。天授二年,置皇孙府官。元宗诸子多不出阁,王官益轻而员亦减矣。景云二年,改师曰傅,开元二年废,寻复置,废常侍、侍郎、谒者、舍人。开成元年,改诸王侍读曰奉诸王讲读,大中初复旧。
长史一人,从四品上;司马一人,从四品下。皆掌统府僚、纪纲职务。掾一人,掌通判功曹、仓曹、户曹事,属一人,皆正六品上,掌通判兵曹、骑曹、法曹、士曹事。主簿一人,掌覆省书教,记室参军事二人,掌表启书疏,录事参军事一人,皆从六品上,掌付事、句稽,省署钞目。录事一人,从九品下。功曹参军事掌文官簿书、考课、陈设,仓曹参军事掌禄廪、厨膳、出纳、市易、畋渔、刍槁,户曹参军事掌封户、僮仆、弋猎、过所,兵曹参军事掌武官簿书、考课、仪卫、假使,骑曹参军事掌厩牧、骑乘、之物、器械,法曹参军事掌案讯、决刑,士曹参军事掌土功、公廨,自功曹以下各一人,正七品上。参军事二人,正八品下;行参军事四人,从八品上。皆掌出使杂检校。典签二人,从八品下,掌宣传书教。
〈注〉武德中,改功曹以下书佐、法曹行书佐、士曹佐皆曰参军事,长兼行书佐曰行参军,废城局参军事。又有铠曹参军事二人,掌仪卫兵仗;田曹参军事一人,掌公廨、职田、弋猎;水曹参军事二人,掌舟船、渔捕、刍草。皆正七品下。家吏二人,百司问事谒者一人,正七品下。司阁一人,正九品下。贞观中,废铠曹、田曹、水曹。武后时,家吏以下皆废。主簿、记室有史二人;录事、功曹、仓曹、兵曹、骑曹、法曹、士曹,各府二人、史二人;户曹府、史各二人。自典签以上为府官,郡王、嗣王不置长史。
亲事府典军二人,正五品上;副典军二人,从五品上。皆掌校尉以下守卫、陪从,兼知鞍马。校尉五人,从六品上;旅帅,从七品下;队正,从八品下,队副,从九品下。皆掌领事、帐内陪从。自旅帅以下,视亲事多少乃置。帐内府典军二人,正五品上;副典军二人,从五品上。自校尉以下,员、如亲事府。
〈注〉初,典军以武官及流外为之,领执仗、帐内等。秦王、齐王府置左右六护军府、左右亲军府、左右帐内府。左一、右一护军府,护军各一人,副护军各二人,长史、录事参军事,仓曹、兵曹、铠曹参军事,各一人,统军各五人,别将各一人。左二、右二护军府,左三、右三护军府,减统军三人,别将六人。左右亲军府,统军各一人,长史各一人,录事参军事,兵曹、铠曹参军事,左别将,右别将,各一人。帐内府职员与护军府同。又有库直,隶亲事府;驱咥直,隶帐内府。选材勇为之。贞观中,库直以下皆废。亲事府有府一人,史二人;执仗亲事十六人,执弓仗;执乘亲事十六人,掌供骑乘;亲事二百三十人。帐内府有府一人,史一人,帐内六百六十七人。
亲王国令一人,从七品下;大农一人,从八品下。掌判国司。尉一人,正九品下;丞一人,从九品下。学官长、丞各一人,掌教授内人;食官长、丞各一人,掌营膳食;厩牧长、丞各二人,掌畜牧;典府长、丞各二人,掌府内杂事。长皆正九品下,丞皆从九品下。
〈注〉有典卫八人,掌守卫、陪从。舍人四人,录事一人,府四人,史八人。
太宗贞观 年,令王府官不得过四考。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褚遂良传》:时,魏王泰礼秩如嫡,群臣未敢谏。帝从容访左右曰:方今何事尤急。岑文本汎言礼义为急,帝以不切,未领可。遂良曰:今四方仰德,谁弗率者。唯太子、诸王宜有定分。帝曰:有是哉。朕年五十,日以衰怠,虽长子守器,而弟、支子尚五十人,心常念焉。自古宗姓无良,则倾败相仍,公等为我柬贤者保傅之。夫事人久,情媚熟,则非意自生,其令王府官不得过四考,著为令。
辽
辽制王府寮员。按《辽史·百官志》:亲王国。王府近侍、王府祗候。王子院。掌王子各帐之事。王子太师、王子太保、王子司徒、王子司空、王子班郎君。乙室部王府。有乙室府迪骨里节度使司。奚六部王府。有二常衮,有二宰相,又有吐里太尉,有奚六部汉军详稳,有奚拽剌详稳,有先离挞览官。王傅府王傅。亲王内史府内史。长史、参军、诸王文学馆、诸王教授。诸王伴读。
宋
宋王府有傅、长史、司马之名而不除,但置咨议参军、翊善教授之属。按《宋史·职官志》:亲王府、傅、长史、司马、咨议参军、友、记室参军、王府教授、小学教授傅及长史、司马,有其官而未尝除。太平兴国八年,诸王出阁,楚王府置咨议参军二员,翊善一员;陈王府置咨议、翊善各一员;韩王、冀王、益王置翊善各一员。后又置记室及诸王府侍讲一员。并以常参官兼充。
〈注〉其后,多不置咨议,翊善、记室或止一员。
大中祥符九年,仁宗初封寿春郡王,置友二员,亦以常参官兼充。天禧二年,进封升王,友迁咨议,仍置记室一员。又皇侄皇孙侍教、南北伴读无定数。
〈注〉至道初,太宗以皇亲子孙就讲学,欲置侍讲之职,中书言:按唐太宗改诸王侍读为奉诸王讲读,
今皇孙、皇侄皆环卫之职,请以教授为名。从之。选京朝官通经者充。其后又令王府记室、翊善、侍讲分兼南北宅教授。大中祥符二年,又有侍教之名,自是南北院或有伴读。
凡诸宫皆有教授,初无定员。是年,英宗以宗室自率府副率已上八百馀人,奉朝请者四百馀人,而教官才六员,乃诏增置教授官;凡皇族年三十已上者百一十三人,置讲书四员;年十五已上者三百九人,增置教授五员;年十四已下者,别置小学教授十二员;并旧六,为二十七员,以分教之。其子弟不率教,俾教授官、本位尊长具名申大宗正司,量行戒责。教授官不职,大宗正司密访以闻。旧制,亲贤宅置讲书,绍兴十二年,改为府教授,掌教亲贤宅南班宗子。淳熙十二年,诏建魏惠宪王府,置小学教授二员,以馆职兼充,掌训皇孙。既长,趋朝谒,则不以小学名,而讲习如故。自后皇侄、皇孙皆置教授。
光宗绍熙元年,复置嘉王府翊善。
按《宋史·光宗本纪》:绍熙元年。复置嘉王府翊善,以秘书郎黄裳为之。
绍熙三年七月甲申,增嘉王府讲读官二员。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宁宗开禧二年七月乙巳,置沂王府小学教授。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金
金亲王府置傅尉、长史,统司马、文学、参军之属。按《金史·百官志》:亲王府属官傅,正四品。掌师范辅导、参议可否,若亲王在外,亦兼本京节镇同知。府尉,从四品。本府长史,从五品。明昌三年改,掌警严侍从、兼总统本府之事。司马,从六品。同检校门禁、总统府事。文学二人,从七品。掌赞导礼仪、资广学问。记室参军,正八品。掌表笺书启之事。大定七年八月始置。二十年,不专除,令文学兼之。诸驸马都尉,正四品。提举卫绍王家属。提举,从六品。同提举,从七品。旧为东海郡侯邑令,丞。提举镐厉王家属。提举,同提举。提控巩国公家属。提控。同提控。元
元诸王府设王傅、傅尉、司马三员,而多寡不一。按《元史·百官志》:诸王傅官,宽彻不花太子至齐王位下,凡四十五王,每位下各设王傅、傅尉、司马三员。傅尉,唯宽彻不花、也不干、斡罗温三王有之。自此以下,皆称府尉,别于王傅之下,司马之上。而三员并设,又多寡不同,或少至一员,或多至三员者。齐王则又独设王傅一员。世祖至元元年,敕诸王设相衔、判署朝政并僚属及说书官。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八月庚戌,命燕王署敕、诸王设僚属及说书官。丙辰,刘秉忠、王鹗、张文谦、商挺言,燕王既署相衔,宜于省中别置幕位,每月一再至,判署朝政。其说书官,皇子忙安以李磐为之,南木合以高道为之。
至元二十年三月丁巳,诸王胜纳合儿设王府官三员。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皇子北安王置王傅,兼领军需。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四年十二月甲子,皇子北安王置王傅,凡军需及本位诸事并以王傅领之。至元二十七年,置王傅听诸王分地民讼。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二十七年五月癸亥,敕:诸王分地之民有讼,王傅与所置监郡同治,无监郡者,王傅听之。庚午,复置诸王也只里王傅,秩正四品。
成宗元贞二年,置王相府行王傅事。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二年正月丙戌,安西王傅铁赤、脱铁木而等复请立王相府,帝曰:去岁阿难荅己尝面陈,朕以世祖定制谕之,今复奏请,岂欲以四川、京兆悉为彼有耶。赋税、军站,皆朝廷所司,今姑从汝请,置王相府,惟行王傅事。
武宗至大元年,请置淇阳王王傅,不许。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元年秋七月甲申,太师淇阳王月赤察儿请置王傅,中书省臣谓异姓王无置傅例,不许。
至大三年,如例设王府官。
按《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三年秋七月庚寅,罢称海也可扎鲁忽赤。定王药木忽儿乞如例设王府官六员,从之。
仁宗皇庆元年,置濮阳王王傅官。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五月壬寅,置濮阳王脱脱木儿王傅官四员。
延祐二年,置诸王王傅官。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二年六月己亥,置汝宁王察八儿王傅官。七月,置诸王斡罗温孙王傅官四员。延祐三年置晋王安远王周王部断事等官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三年春正月,增置晋王部断事官四员,都水太监二员,省卿一员。二月戊寅,置安远王丑汉王傅。三月甲寅,置周王常侍府,秩正二品,设常侍七员,中尉四员,咨议、记室各二员。置打捕鹰坊民匠总管府,设官六员,断事官八员;延福司、饮膳署官各六员;并隶周王常侍府。夏四月己亥,增置周王断事官二员。
延祐四年,置冀王安王王傅等官。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四年六月戊午,置冀王孛罗王傅二员,中尉、司马各一员,都总管府秩正三品。十二月壬子,置安王王傅。
延祐六年三月己巳,封诸王月鲁铁木儿为恩王,给印,置王傅官。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三月乙未,赐诸王彻彻秃永福县户万三千六百为食邑,仍置王傅。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至顺元年,立诸王相府、傅尉等官。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三月戊午,封皇子阿剌忒纳荅剌为燕王,立宫相府总其府事,秩正二品,四月癸巳,置豫王王傅、副尉、司马各二员。五月己巳,置肃王宽彻傅、尉、司马各一员。
顺帝至正十六年二月甲戌,命蛮蛮为靖安王,赐金印,置王傅等官。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八月辛亥,帖木儿不花进封淮王,赐金印,设王傅等官。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太祖洪武三年,令王府官员,考满日复职,不考覈。按《明会典》:凡各王府官,及护卫首领官,考满,洪武三年,令俱复职,不考覈。
成祖永乐元年,令王府官,回原籍守制。
按《明会典》:凡王府官,父母殁于任所者。永乐元年,令回原籍守制。又凡王府仪宾,遇父母之丧,径自启王,不分原籍远近,暂令前去奔丧。量程定与假限。事毕,依期回还,仍须各王具奏。
永乐十一年,令王府长史等官,经过犯者,不许选用。按《明会典》:凡王府长史等官,永乐十一年,令曾经过犯者,不许选用。
永乐二十二年令,王府长史等官,历俸三年,照例请给诰命。
按《明会典》:永乐二十二年,令在京王府未之国者,本府长史等官,历俸三年,照京官事例,请给诰命。
孝宗弘治十三年,定京官与王府结亲者,改调外任。按《明会典》:凡京官,以王亲外调。弘治十三年,奏准京官与王府结亲者,俱改调外任。若王府官,不拘军民
职,但与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调。
弘治十五年,令各府长史等官,年老有病,愿告致仕者,照恩例,加应升职衔致仕。
按《明会典》:凡王府官,弘治十五年,题准各府长史等官,但有年踰七十,不肯告老,或未及七十,有病愿告致仕者。该府径自具奏,照依诏书恩例,俱加升本府相应官员职衔,行令致仕。如无职衔可升者,授以该升品级散官致仕。
弘治十六年,令王府长史等官,于通经人员除补。按《明会典》:凡王府长史等官,弘治十六年,令于通经人员内除补,不许奏保。
武宗正德十四年,修明宗范,令吏部于各王府长史等官,择堪为师范者,除授,至世子众子等教养有贤否勤惰者,许抚按提学等官访闻。
按《明会典》:凡修明宗范,正德十四年,令吏部于各王府长史,纪善伴读教授等官,务择学行优长,堪为师范者除授。又凡世子众子长子将军中尉等,年未弱冠者,各随资质,严立课程,教养如法。不得虚应故事。抚按提学等官,访其贤否勤惰以闻。
世宗嘉靖元年,令王府官长史审理纪善,有拨置妄为,及不能钤束所属者,许各该抚按官,考察京官之年,具奏定夺。
按《明会典》:凡王府官,旧不考察。嘉靖元年,题准除典仪、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旧不考外,其长史、审理、纪善,若有拨置妄为,及不能钤束府中官属、旗校人等者,许各该抚按官,于考察京官之年,开具实迹,奏请定夺。
嘉靖八年,定王府冠带书办官,抚按查勘,奏请定夺。及王府官任满者,听该府具奏叙用。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议准王府奏保冠带书办官,先行抚按查勘,果系相应在府旗校馀丁,奏请定夺。亲王通前毋过五名,郡王通前毋过三名。若来历不明,游荡术士,及一应素无行止之人,提问发遣。又凡王府官,任满九年,听该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称,曾经抚按旌举者,与别衙门官,一体叙用。
嘉靖十二年,令王府长史等官,非真能辅导有功者,不许请加服色品级。
按《明会典》:嘉靖十二年,题准王府长史等官,今后非真能辅导有功、贤能可录者,不许请加服色品级。其曾经提问有过者,虽历有年俸,止照原衔供职。衰老者,只著致仕。
嘉靖二十一年,令王府官有缺,长史司即行查奏,不许隐占,希图保升。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二十四年,令长史有缺,于进士举贡内,慎择学行老成者升除。教授等缺,于各府州县学训导内,推选升补。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二十五年,定王府官属长史、纪善等官,非科目监生,不许升除,以重府僚之选。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五年,题准王府官属,除工正、工副、仓库等官,照旧以吏员选除外。长史非科目出身,纪善、典宝等官,非监生,不许升除。以重府僚之选。嘉靖二十八年,令王府官员,违限应复职者,巡按参问,不必起送改选。
按《明会典》:凡王府官员,过违凭限,应复职者,嘉靖二十八年,题准巡按御史参提问罪,就彼发落。不必起送赴部改选。
穆宗隆庆三年,令王府护卫首领、典簿、典膳等官,与审理、纪善,一体查覈。
按《明会典》:隆庆三年,题准除良医、典乐、引礼舍人,原无升补者,照旧不考外。其护卫首领、典簿、典膳、奉祠、典宝、典仪、工正、教授、及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务与长史、审理、纪善,一体查覈。有老疾不谨,及占缺年深者,各该抚按官开奏。
隆庆四年,定王府审理等官员缺,不拘举贡,援例酌量升除。其亲王、郡王妃父,止授兵马指挥职衔。按《明会典》:隆庆四年,题准王府长史、纪善,照旧正途升除外,其审理等官员缺,不拘举贡,援例加纳,各行酌量升除。又凡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职衔。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职衔,俱不任事。
隆庆五年,令长史有贪肆者,许不时参治。
按《明会典》:隆庆五年,题准长史有贪肆者,不必候六年考察,许不时参劾,以凭惩治。
神宗万历二年,令王府堪升长史者,候抚按荐到升授。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题准王府奏荐,堪升长史者,不问曾否加升服俸,与出身资格,俱止案候。必候抚按荐到,方许升授。
万历四年,令各抚按将王府长史等官,查访贤否,送部照年劳递升。
按《明会典》:万历四年,题准行各抚按官,将王府长史等官,查访贤否,并各员缺,送部,查照年劳递升。万历九年,令王府各官巡按,查其年岁,并纳银人员,与医士、乐舞生出身历任年数,俱令致仕。
按《明会典》:万历九年,题准王府各官,不拘见任候缺,巡按御史查其年六十五至七十、八十岁以上,纳银人员,历任十年以上,原由医士、乐舞生、厨役出身,历任二十年以上,悉令致仕。
万历十年,令抚按于长史以下,访实贤否,各造册,送部,分别参处升用。
按《明会典》:万历十年,议准抚按官,于长史以下贤否,严访实迹,巡抚于年终,巡按于复命,各造册送部。不检者,参处。有爱惜名节者,于王府员缺,递升左长史,保升服俸。
皇清
顺治元年《大清会典》:顺治元年,设
亲王府官,包衣大四员,阿敦大二员,布大衣大一
员,乌林大二员,法克师大四员,衣杭大二员。
郡王府官,包衣大三员,阿敦大一员,布大衣大一
员,乌林大二员,法克师大四员,衣杭大二员。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品级,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归画一。正六品:包衣大、阿敦大、布大衣大。正七品:乌林大。正八品:法克师大、衣杭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