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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一卷目录
广文部汇考
周〈总一则〉
汉〈总一则 武帝一则 平帝元始一则〉
北魏〈献文帝天安一则〉
唐〈总一则 元宗开元一则〉
宋〈仁宗景祐一则 宝元一则 庆历二则 神宗熙宁四则 元丰三则 哲宗元祐二则 绍圣二则 元符二则 徽宗大观二则 政和三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八则 宁宗庆元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三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太祖洪武七则 成祖永乐二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景帝景泰一则 宪宗成化一则 孝宗弘治二则 武宗正德二则 世宗嘉靖六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二则〉
皇清〈顺治三则 康熙二则〉
广文部总论
图书编〈教职〉
广文部名臣列传
宋
胡瑗 舒璘
王炎泽
元
余岳 虞荐发
明
徐原 赵谦
袁时亿 曹端
饶政 冯芳
朱旻 刘琯
应璋 梁以蘅
王栋 许效贤
吴俸 李汝桂
蒋仕 杨以任
杨文伟 曾以诚
徐应亨
周〈总一则〉
汉〈总一则 武帝一则 平帝元始一则〉
北魏〈献文帝天安一则〉
唐〈总一则 元宗开元一则〉
宋〈仁宗景祐一则 宝元一则 庆历二则 神宗熙宁四则 元丰三则 哲宗元祐二则 绍圣二则 元符二则 徽宗大观二则 政和三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八则 宁宗庆元一则〉
金〈总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三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太祖洪武七则 成祖永乐二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景帝景泰一则 宪宗成化一则 孝宗弘治二则 武宗正德二则 世宗嘉靖六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二则〉
皇清〈顺治三则 康熙二则〉
广文部总论
图书编〈教职〉
广文部名臣列传
宋
胡瑗 舒璘
王炎泽
元
余岳 虞荐发
明
徐原 赵谦
袁时亿 曹端
饶政 冯芳
朱旻 刘琯
应璋 梁以蘅
王栋 许效贤
吴俸 李汝桂
蒋仕 杨以任
杨文伟 曾以诚
徐应亨
官常典第六百六十一卷
广文部汇考
周
周诸侯国皆设师氏、保氏,为师儒之官。按《周礼·天官》:大宰之职,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三曰师,以贤得民。
〈订义〉郑康成曰:师诸侯师氏有德行以教民者。黄氏曰:师掌教之官卿大夫师氏、保氏也。吕氏曰:师言贤而不言道,身即道也。莫重于儒莫尊于道,至于师,而二名皆不立焉,师之任易乎哉。
四曰儒,以道得民。
〈订义〉郑康成曰:儒诸侯保氏有六艺以教民者。黄氏曰:儒学士也,通乎其下传道授业者。
汉
汉制郡国置文学掾。按《杜氏·通典》:经学博士:汉郡国皆有文学掾。
武帝 年,立天下郡国学校官。
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按《文翁传》:武帝时,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自文翁为之始云。
平帝元始三年,设学、校置经师一人。
按《汉书·平帝本纪》:元始三年,立学官。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校、学置经师一人。乡曰庠,聚曰序。庠、序置孝经师一人。
北魏
献文帝天安元年,诏立乡学郡,置博士二人、助教二人。按《魏书·献文帝本纪》:天安元年九月己酉,初立乡学,郡置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学生六十人。按《高允传》:显祖诏允曰:庠序不建,道肆陵迟,朕纂承大业,欲置学官于郡国,使进修之业,有所津寄。卿宜与中、秘二省参议。允表请制大郡立博士二人、助教四人、学生一百人,次郡立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学生八十人,中郡立博士一人、助教二人、学生六十人,下郡立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学生四十人。其博士取博关经典、世履忠清、堪为人师者,年限四十以上。助教亦与博士同,年限三十以上。若道业夙成,才任教授,不拘年齿。学生取郡中清望、人行修谨、堪循名教者,先尽高门,次及中第。显祖从之。郡国立学,自此始也。
唐
唐制府郡置经学、博士各一人,掌以五经教授。按《杜氏·通典》:唐府郡置经学博士各一人,掌以五经教授学生,多寒门鄙儒为之。〈注〉助教、学生各有差。
元宗开元二十六年,敕州县每乡各置一学,择师教授。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唐开元二十六年,敕州县每乡之内各置一学,仍择师资令其教授。
宋
仁宗景祐四年,诏藩镇立学。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景祐四年,诏藩镇始立学,他州勿听。
宝元元年,令大郡立学。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宝元元年,颍州守臣蔡齐请立学。时大郡始有学,而小郡犹未置也。
庆历三年五月丁亥,置武学。八月戊午,罢武学。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按《职官志》:庆历三年,诏置武学于武成王庙,以阮逸为教授。八月,罢武学,以议者言古名将如诸葛亮、羊祜、杜预等,岂专学孙、吴故也。
庆历四年三月乙亥,诏天下州县立学。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按《职官志》:庆历四年,诏诸路州、军、监各令立学,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自是州郡无不有学。始置教授,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掌其课试之事,而纠正不如规者。委运司及长史于幕职、州县内荐,或本处举人有德艺者充。
神宗熙宁四年,置京东诸路学官。
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四年二月丁巳朔,罢诗赋及明经诸科,以经义、论、策试进士。置京东西、陕西、河东、河北路学官,使之教导。
熙宁五年,诏复置武学于武成王庙。
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五年六月乙亥,置武学。按《职官志》:熙宁五年,枢密院言:古者出师受成于学,文武张弛,其道一也,乞复置武学。诏于武成王庙置学。熙宁六年四月己未,诏置诸路学官。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按《职官志》:熙宁六年,诏诸路学官委中书门下选差,至是,始命于朝廷。
熙宁八年,令立教授试法。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初,内外学官多朝廷特注,后稍令国子监取其旧试艺等格优者用之。熙宁八年,始立教授试法,即舍人院召试大义五道。
元丰元年,令设州、府学官共五十三员,诸路惟大郡有之。军、监未尽置。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元丰 年,令设小学,置职事教谕二人、学长二人、集正二人。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元丰官制,小学,置职事教谕二人,掌训导及考校责罚。学长二人,掌序齿位、纠不如仪者。集正二人,掌籍诸生名氏,纠程课不逮者。
元丰七年,令诸州无教官,长吏选在任官兼之。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元丰七年,令诸州无教官,则长吏选在任官上其名,而监学审其可者使兼之。
哲宗元祐元年,诏国子司业各举学官二人,自是列郡各置教官。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二月甲寅,诏侍从、御史、国子司业各举经明行修、可为学官者二人。按《职官志》:诏齐、庐、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员。自是列郡各置教官。
元祐 年,令罢试教官须命举则论荐。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元祐中,罢试法,已而论荐益众,乃诏须命举乃得奏。
绍圣二年,定州学制。
按《宋史·哲宗本纪》:绍圣二年五月乙巳,命蔡卞详定外州州学制。
绍圣 年,重定试教官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圣初,三省立格,中制科及进士甲第、礼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监广文馆第一人、从太学上舍得第,皆不待试,馀召试两经大义各一道,合格则授教官。
元符元年七月丁卯,令学官试三经。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符二年十一月乙未,诏诸州置教授者,依太学三舍法考选生徒升补。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徽宗大观元年十二月丁酉,置开封府府学。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大观四年八月丁亥,行内外学官选试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元年十一月壬戌,以上书邪等及曾经入籍人并不许试学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政和二年,令试教官十人取一人,以重其选。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政和二年,臣僚言:元丰召试学官六十人,而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学者厌服。近试率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选。从之。自是或如旧法,中书选注。又尝员外添置八行应格人为大藩教官,不以涖职,随废。或用元丰试法,更革无常。
政和八年,诏诸州教授兼用元丰法,仍止试一经。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按《徽宗本纪》《政和纪元》只有七年。《职官志》作八年,当是重和未改元前之事也,仍《志》载之以备考。〉高宗建炎三年,令教授并罢。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云云。
绍兴三年,令复置四十二州教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云云。
绍兴九年八月己酉,复淮南诸州学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二年,增修学宫,令吏部选差教授。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二年二月丙戌,诏诸州修学宫。四月甲申,增修临安府学为太学。按《职官志》:十二年,诏无教授官州、军,令吏部申尚书省选差。
绍兴十三年,诏诸州军各置教授隶于礼部。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绍兴十三年,诏诸州军,并各置教授,其礼部长贰正系所隶,合依崇宁大观格法。许按劾体量,及岁举改官从司业高阅之请也。
绍兴十五年,令试教官于《六经》中取二经,以贯穿该赡为合格。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十五年,从国子监丞文浩所言,于《六经》中取二经,各出两题,毋拘义式,以贯穿该赡为合格。
绍兴十六年,诏修建武学,置博谕以诲学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绍兴十六年,诏修建武学,武博、武谕以兵书、弓马、武艺诱诲学者。绍兴二十六年,诏武学博士、学谕各置一员,州军教授毋兼他职。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十六年四月癸巳,置武学官及弟子员百人。五月丁未,诏州军教授毋兼他职。按《职官志》:绍兴二十六年,诏武学博士、学谕各置一员,内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举出身曾预高选充,其学谕差武举人,后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又诏州军教授,并不许兼他职。
绍兴 年,罢试教官。又复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高宗初年,复教官试。绍兴中,议者谓:欲为人师,而自献以求进,非礼也。乃罢试而自朝廷选差。已而又复之,凡有出身者许应,先具经义、诗、赋各三首赴礼部,乃下省闱,分两场试之。初任为诸州教官,由是为两学之选。
宁宗庆元五年,诏诸路州学置武士斋,选官按其武艺。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金
金制教授品级有差。按《金史·百官志》:诸府教授一员,诸节镇教授一员,正八品。诸防禦州教授一员,从九品。
元
元制置诸路散府、上中、下州及蒙古教授学正等员。按《元史·百官志》:儒学教授一员,秩九品。诸路各设一员,及学正一员、学录一员。其散府、上中州,亦设教授一员,下州设学正一员。蒙古教授一员,正九品。世祖至元七年夏四月壬午,设诸路蒙古字学教授。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令立各路教官。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七年五月庚午,立各路教官,有精于艺者,岁贡各一人。
至元二十九年,令设云南诸路教官。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夏四月辛卯,设云南诸路学校,其教官以蜀士充。
顺帝至正二十三年五月甲寅,诏授江南下第及后期举人为路、府、州儒学教授。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明
太祖洪武 年,诏考学官,以立造士之法。按《春明梦馀录》:明太祖初年,诏曰:惟致治在善俗,善俗视教化。教化行,虽闾阎可化为君子。教化废,中材不免于小人。近北方散乱,人鲜务学。其选太学诸生,中年长学优者,往各郡分教,使人务学而兴材之辍。翰林院修撰检讨为郡学官,已复令按察司,精考儒学官,不称者送部别调。又诏各布政司府州县官,举秀才人材,必会同境内耆宿长者,访求德行道艺著闻,州里之人以充。邻里保结,命有司验实。盖重荐举而先德行,俨然成周造士之法也。
洪武二年,诏天下府、州县立学校,学者专治一经,以礼乐、射御、书数设科分教。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十六年,令教官见上司,一遵宪纲行礼,如违听巡按司官究问。
按《明会典》:洪武十六年,令教官生员见上司,一遵宪纲行礼。如有出郭迎送,及妄行跪礼,过为称呼者,听巡按御史、按察司官,依律究问。若上司故违宪纲者,亦行纠奏。
洪武十八年,令会试下第举人,俱授学正、教谕。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命凡学官位于杂职之上。
按《明会典》云云。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教官选用考覈之法。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以监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授教谕等官。训导有缺,以举人及考中监生,并通经儒士选用。又定各处府州县学训导,与教官一体,历俸九年考满,给由。其训导给由,到部出题考试,将所试文字,送翰林院批考。通经者,于县学教谕内叙用,若不通经者,本处复充训导。自来不通经者,量才别用,教官考覈称职,升一等。平常者,本等。用不称职者,黜降。不通经者,别用。又奏准以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名数为则,定拟升降县学额设生员二十名,教谕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通经者,为称职,升用。若取中二名,又考通经者,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二名,又考不通经者,为不称职,降黜别用。州学额设生员三十名,学正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六名,又考通经者,为称职,升用。若取中三名,又考通经者,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三名,又考不通经者,为不称职,降黜别用。府学额设生员四十名,教授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九名,又考通经者,为称职,升用。若取中四名,又考通经者,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四名,又考不通经者,为不称职,降黜别用。府州县学训导,分教生员一十名,九年之内,科举取中生员三名,又考通经者,升教谕。若取中二名,或一名,又考通经,仍充训导。若科举全无取中,又考不通经,降黜别用。又奏准教谕科举,及数考不通经,有司内用。科举不及数,通经,降训导。
洪武三十五年,令教授考通经,任内止有举人三名者,降学正。
按《明会典》云云。
成祖永乐元年,定举人署教谕训导者,以任内有中式科举,岁贡名数方与实授。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定举人署教谕事者,任内有科举中式一名。又有岁贡中式一名,署训导事者,有科举中式一名,或有岁贡中式一名,俱与实授。
永乐六年,令教官考满吏部同六科都给事,选有才识者考其高下用之。
按《明会典》:永乐六年,令教官考满吏部同六科都给事中,选其有才识者留六科,理事一年后,从本科都给事中考其高下用之。
宣宗宣德五年,重定教授学正、教谕、训导以举人名数为升降。
按《明会典》:宣德五年,重定举人名数,教授五名为称职,三名为平常,不及三名为不称。学正三名为称职,二名为平常,不及二名为不称职。教谕二名为称职,一名为平常。训导一名为称职,不及者,皆为不称。称职者升,平常者本等用,不称者降。
英宗正统九年,定教官九年任满,无举人者,降调有差。
按《明会典》:正统九年,奏准教官九年任满,无举人者,试其学问果优,仍任教官。教授、学正、教谕俱降训导。训导调边远。其考不中者,仍降杂职。又奏准考试考满,教官初场考四书本经义各一篇,二场论策各一道,教授、学正、教谕俱本部定中否,训导送翰林院定中否,考不通经,系举人出身者,教授改吏目,学正等官改典史。监生儒士出身者,教授改税课司大使,学正等官降河泊所官。卫学并选贡衙门学正,考不通经,亦同前例。冒报举人者,送问。无府州县委官保结者,行查。云南各处教官,从选贡衙门例,亦不论举人。
景帝景泰元年,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者,从翰林院考中,除学正、教谕、训导。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元年,令岁贡及纳马、纳粟,四十五岁出身者,止除训导。后惟岁贡考除,馀不准进士。及内外见任官,科目出身,愿就教职者,听。
按《明会典》云云。
孝宗弘治二年,令九年考满教官,考通经、举人及数者升用。
按《明会典》:弘治二年,奏准九年考满教官,考通经,府州县举人,及数,方升卫学,并选贡衙门。虽无举人,亦升。若丁忧,复除者,论前后任多少。若任府州县学日多,从府州县学论,任卫学并选贡衙门。学日多,从卫学,并选贡衙门论。
弘治十八年,令举人出身教官,历俸六年以上,有才行出众者,取选科道等官。
按《明会典》云云。
武宗正德四年,准云贵并各边省卫学,及王府教授缺多,令愿告远方监生考选除补。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九年,令进士就教职者其俸,给照原中甲第品级关支。
按《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四年,令诸学教官考不通经,有举人者,与无举人考通经,无过者,俱为选用。
按《明会典》:嘉靖四年,题准府州县学教官,考不通经,有举人者,仍照原职选用。又行都司儒学,及外卫儒学教官,考满,题准,除考通经,有举人及数,照例升用外。无举人,考通经,查无过者,俱本等选用。
嘉靖十年,令监生愿告卫学及王府教授者,听其选补。及岁贡生员,愿教职者,送翰林院考试,量授。按《明会典》:嘉靖十年,题准听选监生,愿告卫学及郡王府教授者,与愿告远方监生,一同补选。又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送翰林院考试,文学优长居上等者,量授学正、教谕,其馀仍除训导。
嘉靖十四年,令教官内,升两京国子监监丞等官。按《明会典》:凡两京国子监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嘉靖十四年,令于教官内升用。
嘉靖二十三年,令岁贡生员年老,不愿出仕者,许授学正、教谕职衔致仕。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四十二年,令州县正官缺,将岁贡出身教官考语优者升补。
按《明会典》:凡教官,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州县正官缺,将岁贡出身教官,曾经荐举,及考语优者,升补。嘉靖四十四年,令教官有贤能卓异者,抚按同提学御史保荐到部与进士、推官、知县一体优擢。
按《明会典》云云。
穆宗隆庆二年,令岁贡生员,已经廷试,不愿出仕者,俱遥授训导职衔。
按《明会典》云云。
神宗万历五年,令就教举人以廷试名次前后者,授职有差。
按《明会典》:万历五年,令乞恩就教举人,廷试名次在前者,授学正、教谕。在后者,授训导。如缺不敷,陆续候补,不许回籍。
万历十三年,令淑女父添注京学训导职衔,不得到任,如系廪生出身,方许实授。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议准淑女父添注京学训导职衔,止许带俸,不得到任管事。如系廪生者,方得实授。有志应举,不愿就官者,听。愿回籍者,给文行,该地方给俸终身。
皇清
顺治元年《大清会典》:顺治元年,置顺天府所属衙门儒学教授
一员,训导一员。〈训导,初设六员。顺治三年,裁四员。康熙四年,悉裁。十五年,复设一员〉京卫武学教授一员,训导一员。〈训导,初设二员。顺治二年裁。康熙十五年,复设一员〉
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初,辽东十五学,寄设永平,置三教官,
统之于都司。学设官一员,兼管自在、沈阳、铁岭、开原四学,于宁远学设官一员,兼管前屯、锦州、义州、右屯四学,于广宁学设官一员,兼管永宁、盖州、海州、定辽、右卫四学。五年,改为辽学,置教官一员。〈其十五学名色俱裁〉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置奉天府所属衙门儒学教
授一员,训导一员。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各府所属衙门儒学教授一
员,训导一员。各州所属衙门儒学学正一员,训导一员。各县所属衙门儒学教谕一员,训导一员。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品级满汉各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归画一。从九品:京府儒学教授、京卫武学教授、各府儒学教授、各卫儒学教授。未入流:各州儒学学正、各县儒学教谕、各卫武学训导、各府州县儒学训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