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三百三十四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四卷目录

 都察院部汇考二
  唐〈总一则 高宗龙朔一则 咸亨一则 仪凤一则 中宗嗣圣二则 神龙一则 元宗开元四则 天宝一则 肃宗至德一则 代宗广德一则 大历二则 德宗建中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穆宗长庆一则〉
  辽〈总一则 太宗天显一则 圣宗乾亨一则 兴宗重熙一则 道宗清宁一则〉
  宋〈总一则 太宗淳化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一则 天禧二则 仁宗天圣三则 明道一则 景祐一则 宝元一则 庆历五则 至和一则 嘉祐三则 英宗治平二则 神宗熙宁一则 哲宗元祐一则〉
  金〈总一则 章宗承安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十七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四则〉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四卷

都察院部汇考二

唐仍设御史台,以大夫、中丞统诸御史。
《唐书·百官志》:御史台大夫一人,正三品;中丞二人,正四品下。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中丞为之贰。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凡有弹劾,御史以白大夫,大事以方幅,小事署名而已。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行幸,乘辂车为导。朝会,则率其属正百官之班序,迟明列于两观,监察御史二人押班,侍御史颛举不如法者。文武官职事九品以上及二王后,朝朔望。文官五品以上及两省供奉官、监察御史、员外郎、太常博士日参,号常参官。武官三品以上三日一朝,号九参官;五品以上及折冲当番者五日一朝,号六参官。弘文、崇文馆、国子监学生四时参。凡诸王入朝及以恩追至者,日参。九品以上,自十月至二月,裤褶以朝;五品以上有珂,蕃官及四品非清官则否。凡朝位以官,职事同者先爵,爵同以齿,致仕官居上;职事与散官、勋官合班,则文散官居职事之下,武散官次之,勋官又次之;官同者,异姓为后。亲王、嗣王任文武官者,从其班,官卑者从王品;郡王任三品以下职事者,居同阶品之上。非任文武官者,嗣王居太子太保之下,郡王次之,国公居三品之下,郡公居从三品之下,县公居四品之下,侯居从四品之下,伯居五品之下,子居从五品之上,男居从五品之下。以前官召见者,居本品见任之上,以理解者,居同品之下。本司参集者,以职事为上下。文武三品非职事官者,朝参名簿,皆称曰诸公。凡出,不踰四面关则不辞见。都督、刺史、都护既辞,候旨于侧门。左右仆射、侍中、中书令初拜,以表让。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诸司长官,谢于正衙,复进状谢于侧门。两班三品以朔望朝,就食廊下,殿中侍御史二人为使涖之。
〈注〉高宗改治书侍御史中丞,以避帝名;龙朔二年,改御史台曰宪台,大夫曰大司宪,中丞曰司宪大夫。武后文明元年,改御史台曰肃政台。光宅元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寻命左台兼察州县。两台岁再发使八人,春曰风俗,秋曰廉察,以四十八条察州县。两台御史,有假、有检校、有员外、有试,至神龙初皆废。景云三年,以两台望齐,纠举苛察,百寮厌其烦,乃废右台。延和元年复置,岁中以尚书省隶左台,月馀而右台复废。至德后,诸道使府参佐,皆以御史为之,谓之外台;复有检校、里行、内供奉,或兼或摄,诸使下官亦如之。会昌初,升大夫、中丞品。东都留台,有中丞一人、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三人;元和后,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留台务,而三院御史亦不常备。

侍御史六人,从六品下。掌纠举百寮及入閤承诏,知推、弹、杂事。凡三司理事,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朝堂。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长官,则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司直、评事往讯。弹劾,则大夫、中丞押奏。大事,法冠、朱衣、纁裳、白纱中单;小事常服。久次者一人知杂事,谓之杂端,殿中监察职掌、进名、迁改及令史考第,台内事颛决,亦号台端。次一人知公廨。次一人知弹。分京城诸司及诸州为东、西:次一人知西推、赃赎、三司受事,号副端;次一人知东推、理匦等,有不纠举者罚之;以殿中侍御史第一人同知东推,莅太仓出纳;第二人同知西推,莅左藏出纳。号四推御史。只日,台院受事;双日,殿院受事。次侍御史一人,分司东都台。凡御史以下遇长官于路,去戴下马,长官敛辔止之。出入行止,殿中以下视以为法,先后有罚。入朝,则与殿中侍御史随仗分入,东则居侍中、黄门侍郎、给事中之次,西则居中书令、侍郎、舍人之次,各居中丞、大夫下。每一人东向承诏五日,有旨召御史,不呼名则承诏者出。乐彦玮为大夫,以尝召两御史,乃加副承诏一人,阙则殿中承乏。监察御史分日直朝堂,入自侧门,非奏事不至殿庭;正门无籍;天授中,诏侧门置籍,得至殿庭;开元七年,又诏随仗入閤。分左右巡,纠察违失,左巡知京城内,右巡知京城外,尽雍、洛二州之境,月一代,将晦,即巡刑部、大理、东西徒坊、金吾、县狱。蒐狩,则监围,察断绝失禽者。其后,以殿中掌左右巡;寻以务剧,选用京畿县尉。又置御史里行使、侍御史里行使、殿中里行使、监察里行使,以未为正官,无员数。唐法,殿中侍御史迁拜及职事,与侍御史钧。开元以降,权属侍御史,而殿中兼知库藏、宫门内事。故事,御史台不受讼,有诉可闻者略其姓名,托以风闻。其后,御史嫉恶者少,通状壅绝。十四年,乃定授事御史一人,知其日劾状,题告事人姓名。其后,宰相以御史权重,建议弹奏先白中丞、大夫,复通状中书、门下,然后得奏。自是御史之任轻矣。建中元年,以侍御史分掌公廨、推、弹,自是杂端之任轻矣。元和八年,命四推御史受事,周而复始,罢东西分日之限。
〈注〉隋末,废殿内侍御史;义宁元年,丞相府置察吏掾二人;武德元年,改曰殿中侍御史;龙朔元年,置监察御史里行;武后文明元年,置殿中里行,后亦颛以里行名官;长安二年,置内供奉。

主簿一人,从七品下。掌印,受事发辰,覈台务,主公廨及户奴婢、勋散官之职。录事二人,从九品下。
〈注〉有主事二人。台院有令史七十八人,书令史二十五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二人。殿院有令史八人,书令史十八人。察院有计史三十四人,令史十人,掌固十二人。

殿中侍御史九人,从七品下。掌殿庭供奉之仪,京畿诸州兵皆隶焉。正班,列于閤门之外,纠离班、语不肃者。元日、冬至朝会,则乘马、具服、戴黑豸升殿。巡幸,则往来门旗之内,检校文物亏失者。一人同知东推,监太仓出纳;一人同知西推,监左藏出纳;二人为廊下食使;二人分知左右巡;三人内供奉。
监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莅焉;知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为佐,务繁则有支使。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秏;其四,察妖滑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凡战伐大克获,则数俘馘、审功赏,然后奏之。屯田、铸钱,岭南、黔府选补,亦视功过纠察。决囚徒,则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莅之。国忌斋,则与殿中侍御史分察寺观。莅宴射、习射及大祠、中祠,视不如仪者以闻。初,开元中,兼巡传驿,至二十五年,以监察御史检校两京馆驿。大历十四年,两京以御史一人知馆驿,号馆驿使。监察御史分察尚书省六司,繇下第一人为始,出使亦然。兴元元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礼部,兼监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馆驿使;第三人察户部、刑部。岁终议殿最。元和中,以新人不出使无以观能否,乃命颛察尚书省,号曰六察官。开元十九年,以监察御史二人莅太仓、左藏库。三院御史,皆初领繁剧外府推事。其后,以殿中侍御史上一人为监太仓使,第二人为监左藏库使。凡诸使下三院御史内供奉,其班居正台监察御史之上。
高宗龙朔三年八月戊申,遣按察大使于十道。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咸亨二年十一月庚戌,如许州,遣使存问所过疾老鳏寡,虑囚。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仪凤元年十二月戊午,来恒、薛元超为河南、河北道大使。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中宗嗣圣元年,遣御史察风俗。〈即武后光宅元年。〉
《唐书·武后本纪》:光宅元年十二月戊子,遣御史察风俗。
嗣圣九年,擢用举人为侍御史。〈即武后天授三年。〉《唐书·武后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天授三年,举人无贤愚,咸加擢用,高者试凤阁侍郎、给事中,次或试员外郎、侍御史、补阙、拾遗、校书郎,当时颇为滥杂,著于谣诵。谣曰:补阙连车载,拾遗平斗量。把椎侍御史,腕脱校书郎。
神龙二年二月丙申,遣十道巡察使。
《唐书·中宗本纪》云云。
元宗开元十一年五月辛卯,遣使分巡天下。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十三年正月戊子,降死罪,流以下原之。遣使宣慰天下。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一年四月乙卯,遣宣慰使黜陟官吏,决系囚。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九年十月戊戌,遣使黜陟官吏。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五载三月丙子,遣使黜陟官吏。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肃宗至德元载十月癸未,诏御史谏官论事勿先白大夫及宰相。
《唐书·肃宗本纪》云云。
代宗广德二年正月丙午,诏举堪御史、谏官者。
《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大历八年九月戊子,诏御史言事。
《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大历十二年四月癸巳,诏谏官献封事勿限时,侧门论事者随状面奏。
《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德宗建中元年正月辛未,遣黜陟使于天下。
《唐书·德宗本纪》云云。按《陆贽传》:德宗立,遣黜陟使庾何等十二人行天下。贽说使者,请以五术省风俗,八计听吏治,三科登隽乂,四赋经财实,六德保罢瘵,五要简官事。五术曰:听谣诵审其哀乐,纳市贾观其好恶,讯簿书考其争讼,览车服等其俭奢,省作业察其趣舍。八计曰:视户口丰耗以稽抚字,视垦田赢缩以稽本末,视赋役薄厚以稽廉冒,视按籍烦简以稽听断,视囚系盈虚以稽决滞,视奸盗有无以稽禁禦,视选举众寡以稽风化,视学校兴废以稽教导。三科曰:茂异,贤良,干蛊。四赋曰:阅稼以奠税,度产以衰征,料丁壮以计庸,占商贾以均利。六德曰:敬老,慈幼,救疾,恤孤,赈贫穷,任失业。五要曰:废兵之冗食,蠲法之挠人,省官之不急,去物之无用,罢事之非要。时皆韪其言。
宪宗元和十四年七月己丑,遣黜陟使于天下。
《唐书·宪宗本纪》云云。
穆宗长庆三年三月癸亥,淮南、浙东西、江西、宣歙旱,遣使宣抚,理系囚,察官吏。
《唐书·穆宗本纪》云云。

辽设御史台,有大夫、中丞、侍御之职。
《辽史·百官志》:南面朝官 辽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因唐制,复设南面三省、六部、台、院、寺、监、诸卫、东宫之官。
御史台。太宗会同元年置。
御史大夫。会同九年见御史大夫耶律解里。
御史中丞
侍御。重熙七年见南面侍御壮骨里。
太宗天显六年夏四月,置中台省于南京。
《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圣宗乾亨四年冬十二月庚辰,省置中台省官。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兴宗重熙二十年冬十一月丁卯,罢中丞记录职官过犯,令承旨总之。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道宗清宁二年夏六月乙酉,遣使分道平赋税,缮戎器,劝农桑,禁盗贼。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宋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加官,设中丞,以统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之属。
《宋史·职官志》: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凡祭祀、朝会,则率其属正百官之班序。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纠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职掌,纠其违失,常参班簿、禄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则兼监祭使,掌受誓戒致斋,检视纠劾。又有廊下使,掌专入阁监食;又有监香使,掌国忌行香,二使临时充。通称曰五使。元丰正官名,于是使名悉罢。
御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员,止为加官。检校官带宪衔,有至检校御史大夫者。元丰官制行,亦并除去。中丞一人,为台长,旧兼理检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谏议大夫权。熙宁五年,以知杂御史邓绾为中丞,初除谏议大夫,王安石言碍近制,止以绾为龙图阁待制权,御史中丞不迁谏议大夫自绾始。九年,邓润甫自正言知制诰为中丞,以宰相属官不可长宪府,于是复迁右谏议大夫权。元丰五年,以丞议郎徐禧为知制诰权中丞。禧言:中丞纠弹之任,赴舍人院行词,疑若未安。会官制行,罢知制诰职,乃以本官试中丞。南渡初除官最多,隆兴后被擢寖少。淳熙十年,始除黄洽,又三年再除蒋继周。台谏例不兼讲读,神宗命吕正献,亦止命时赴讲筵。中兴兼者三人,万俟卨、罗汝楫皆以秦桧意。庆元后,司谏以上无不预经筵者矣。
侍御史一人,掌贰台政。
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凡大朝会及朔望、六参,则东西对立,弹其失仪者。
监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则奏劾,小事则举正。迭监祠祭。岁诣三省、枢密院以下轮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当否,岁终条具殿最,以诏黜陟。百官应赴台参谢辞者,以拜跪、书札体验其老疾。凡事经郡县、监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閤门,上殿论奏。官卑而入殿中监察御史者,谓之里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诏举台官,而才行可举者多以资浅不应格。乃诏举三丞以上知县为里行。熙宁二年诏:御史阙,委中丞奏举,毋拘官职高下兼权。三年,孙觉荐秀州军事推官李定,对称旨,为太子中允监察御史里行,由选人为御史自定始。于是知制诰宋敏求、苏颂、李大临以定资浅,封还词头,不草制,相继罢去。元丰八年,裁减察官两员,馀许尽兼言事。绍圣二年复置。元祐元年,诏台谏官许二人同上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画黄到,即报台。又改六察旬奏为季奏。四年,诏:应台察事已弹举而稽违踰月者,遇赦不得原减。元符二年诏吏部:守令课绩最优者关台考察,不实者重行黜责。崇宁二年,都省申明:台官职在绳愆纠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政和六年,诏在京职事官与外任按察官,虽未升朝,并赴台参谢辞。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台觉察弹奏事刊为一书,殿中侍御史以上录本给付。从之。靖康元年,监察御史胡舜陟言:监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论政事、击官邪,元丰、绍圣著于甲令,崇宁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宪。乞令本台增入监察御史言事之文。诏依祖宗法。又诏宰执不得荐举台谏官。旧《台令》,御史上下半年分诣三省、枢密院点检诸房文字,轮诣尚书六曹按察;奉行稽违,付受差失,咸得弹纠。渡江后,稍阔不举。绍兴三年,始复其旧。是年十一月,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元丰始置六察,上自诸部、寺监,下至廪库、场务,无不分隶,以诏废置。而乃有夤缘申请,乞不隶台察者,恐非法意,宜遵旧制。从之。乾道二年诏:自今非曾经两任县令,不得除监察御史。庆元二年,侍御史黄黼言:监察御史高宗时尝置六员,孝宗时置三员,令分按之任止二人,乞增置一员。自后常置三员。
检法一人,掌检详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发辰,勾稽簿书。宋初置推直官二人,专治狱事。凡推直有四:曰台一推,曰台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勘官十员。元丰官制行,定员分职,里行、推直等官悉罢。绍兴初,诏检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绍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论事不合去,所奏辟检法官李谦、主簿彭龟年亦乞同罢。嘉定元年,刘矩除检法官,范之柔除主簿,以后二职皆阙。乾道并省吏额,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赞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书令史四人,驱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书吏九人,贴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御史台管勾台事各一人,旧曰判台。以朝官以上充。掌拜表行香,纠举违失。令史二人,知班、驱使官、书吏各一人,中兴以后不置。
太宗淳化四年夏六月戊午,诏中丞已下皆亲临鞫狱。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真宗咸平四年春三月乙亥,诏史馆韩瑗等举御史台推勘官。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四年夏六月丁未,命翰林讲读、枢密直学士各举常参官一人充御史。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甲寅,诏张齐贤等各举才堪御史者一人。丁巳,置纠察在京刑狱司。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元年春二月丁丑,置谏官、御史各六员,每月一员奏事,有急务听非时入对。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二年春二月丁卯,诏近臣举常参官堪任御史者。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天圣元年夏四月丁巳,诏近臣举谏官、御史各一人。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天圣七年春闰三月癸酉,置理检使,以御史中丞为之。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天圣八年夏六月己亥,诏御史台狱勿关纠察司。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二年,诏台官非中丞、知杂保荐者勿任。又以废后事诏台谏自今毋相率请对。
《宋史·仁宗本纪》:明道二年冬十二月丁未,诏台官非中丞、知杂保荐者勿任。乙卯,废皇后郭氏为净妃、玉京冲妙仙师,居长宁宫。御史中丞孔道辅率谏官、御史,大呼殿门请对,诏宰相告以皇后当废状。丙辰,出道辅及谏官范仲淹,仍诏台谏自今毋相率请对。
景祐元年夏四月癸丑,诏置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里行。癸酉,诏台谏未曾历郡守者与郡。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宝元二年冬十二月壬申,诏:御史阙员,朕自择举。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二年夏四月戊寅,命御史中丞、谏官同较三司用度,罢其不急者。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三年夏五月癸未,置御史六员,罢推直官。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四年秋八月戊午,诏辅臣所荐官毋以为谏官、御史。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五年春正月乙亥,事复置言御史。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八年,屡诏御史言事。
《宋史·仁宗本纪》:庆历八年春三月甲寅,诏翰林学士、三司使、知开封府事、御史中丞曰:朕躬阙失,左右朋邪,中外险诈,州郡暴虐,法令有不便于民者,朕欲闻之,其悉以陈。癸亥,以朝政得失、兵农要务、边防备豫、将帅能否、财赋利害、钱法是非与夫谗人害政、奸盗乱俗及防微杜渐之策,召知制诰、谏官、御史等谕之,使悉对于篇。
至和二年秋八月乙未,置台谏章奏簿。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四年夏五月戊戌,诏:两制臣僚旧制,所举荐不得用为御史,今除其法。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六年春正月乙未,许两制与台谏相见。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六年,诏台谏勿听飞语。
《宋史·仁宗本纪》:嘉祐六年秋七月癸巳,诏:台谏为耳目之官,乃听险陂之人兴造飞语,中伤善良,非忠孝之行也。中书门下其申儆百工,务敦行实,循而弗改者绌之。
英宗治平三年夏五月甲子,罢知杂御史、岁举人。
《宋史·英宗本纪》云云。
治平四年,举用御史以滕甫考诸路课绩。
《宋史·英宗本纪》:治平四年春三月庚子,御史中丞王陶乞许举知县资序人为御史里行,从之。冬十月己酉,以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滕甫考诸路监司课绩。癸丑,诏翰林学士、御史中丞、侍御史知杂事举材堪御史者各二人。
神宗熙宁二年,以举御史专委中丞。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初,神宗罢荐举,惟举御史法不废。熙宁二年,王安石言:举御史法太密,故难于得人。帝曰:岂执政者恶言官得人耶。于是中书悉具旧法以奏。安石曰:旧法,凡执政所荐,即不得为御史。执政取其平日所畏者荐之,则其人不复得言事矣,盖法之弊如此。帝乃令悉除旧法,一委中丞举之,而稍略其资格。赵抃曰:用京官恐非体,又不委知杂,专任中丞,亦非旧制。帝曰:唐以布衣马周为之,用京官何为不可。知杂,属也,委长为是。侍御史刘述奏曰:旧制,举御史必官升京朝,资入通判。众学士、本台丞、知杂更互论荐,每一阙上,二人而择用一人。今专委中丞,则爱憎由己,公道废于私恩;或受权臣之托,引所亲厚,擅窃人主威福,此大不便。弗听。既改法,著作佐郎程颢、王子韶、谢景福方为条例司属官,中丞吕公著荐之,遂俱以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
哲宗元祐六年,令中丞,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各举御史二员。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元祐六年,御史中丞郑雍言:旧御史阙,台官得自荐,所以正名举职也。自官制行,御史中丞与两省分举,而今之两省官属,皆与闻门下、中书政事,其自举非故事,且有嫌。乞专委台官,若稍涉私,自有黜典。诏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亦举二员。雍又言:风宪之地,责任宜专。若台属多由他荐,恐非责任之本意。诏中丞更举监察御史二员。八年,侍御史杨畏言:风宪之任,人主寄耳目焉。御史进用,宰执不得预,顾令两省属官举之,非是。遂寝前命。

金设御史台,御史大夫掌纠劾,中丞佐之,统诸侍御史、监察御史之属,登闻检院亦隶之。
《金史·百官志》:御史台。登闻检院隶焉。御史大夫,从二品。掌纠察朝仪、弹劾官邪、勘鞫官府公事。凡内外刑狱所属理断不当,有陈诉者付台治之。御史中丞,从三品。贰大夫。侍御史二员,从五品。以上官品皆大定十二年递升。掌奏事、判台事。治书侍御史二员,从六品。掌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二员,正七品。每遇朝对立于龙墀之下,专劾朝者仪矩,凡百僚假告事具奏目进呈。监察御史十二员,正七品。掌纠察内外非违、刷磨诸司察帐并监祭礼及出使之事。典事二员,从七品。架阁库管勾一员,从八品。检法四员,从八品。狱丞一员,从九品。
〈注〉御史台令史,女直十三人,内班内祗六人,终场举人七人。汉人十五人,内班内祗七人,终场举人八人。译史三人,内班内祗二人,终场举人一人。通事三人。

登闻鼓院知登闻鼓院,从五品。同知登闻鼓院事,正六品。掌奏御进告御史台、登闻检院理断不当事,承安二年以谏官兼。知法二员,从八品。
〈注〉女直、汉人各一员。

登闻检院知登闻检院,从五品。同知登闻检院,正六品。掌奏御进告尚书省、御史台理断不当事。知法,从八品。
〈注〉女直、汉人各一员。
章宗承安二年,始令省台奏事,台臣不必回避。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高汝砺传》:汝砺,擢左谏议大夫。时遇奏事,台臣亦令回避,汝砺乃上言:国家置谏臣以备侍从,盖欲周知时政以参得失,非徒使排行就列而已。故唐制,凡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閤,必遣谏官随之,俾预闻政事,冀其有所开说。今省台以下,遇朝奏事则一切回避,与诸侍卫之臣旅进旅退。殿廷论事初莫得闻,及其已行,又不详其始末,遂事而谏,斯亦难矣。顾谏职为何如哉。若曰非材,择人可也,岂可置之言责而疏远若此。乞自今以往,有司奏事谏官得以预闻,庶望少补。其修注之职,掌记言动,俱当一体。上从之。

元设御史台,置大夫、中丞统诸侍御史之属外,诸道设行御史,兼统诸道肃政廉访司。
《元史·百官志》:御史台,秩从一品。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始立台建官,设官七员。大夫从二品,中丞从三品,侍御史从五品,治书侍御史从六品,典事从七品,检法二员,狱丞一员。七年,改典事为都事。十九年,罢检法、狱丞。二十一年,升大夫为从一品,中丞为正三品,侍御史为正五品,治书为正六品。二十七年,大夫以下品从各升一等,始置经历一员。大德十一年,升中丞为正二品,侍御史为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为正三品。皇庆元年,增中丞为三员。二年,减一员。至治二年,大夫一员。后定置御史大夫二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品秩如上;经历一员,从五品;都事二员,正七品;照磨一员,正八品;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正八品;架阁库管勾兼承发一员,正九品;掾史一十五人,译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人,台医二人,蒙古书写二人,典吏六人,库子二人。其属有二:
殿中司,殿中侍御史二员,正四品。至元五年始置,秩正七品,后升正四品。凡大朝会,百官班序,其失仪失列,则纠罚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报者,则纠举之;大臣入内奏事,则随以入,凡不与闻之人,则纠避之。知班四人,通事、译史各一人。
察院,秩正七品,监察御史三十二员,司耳目之寄,任刺举之事。至元五年,始置御史十一员,悉以汉人为之。八年,增置六员。十九年,增置一十六员,始参用蒙古人为之。至元二十二年,参用南儒二人。书吏三十二人。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设官品秩同内台。至元十四年,始置江南行御史台于扬州,寻徙杭州,又徙江州。二十三年,迁于建康,以监临东南诸省,统制各道宪司,而总诸内台。初置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各一员,统淮东、淮西、淮北、浙东、浙西、江东、江西、湖南八道提刑按察司。十五年,增江南湖北、岭南广西、福建广东三道。二十三年,以淮东、淮西、山南三道,拨隶内台。三十年,增海北海南一道。大德元年,定为江南诸道行御史台,设官九员,以监江浙、江西、湖广三省,统江东、江西、浙东、浙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十道。大夫一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令史一十六人,译史四人,回回掾史、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库子、台医各有差。
察院,品秩如内察院。至元十四年,置监察御史十员。二十三年,增蒙古御史十四员、书吏十四人,又增汉人御史四员、书吏四人。后定置御史二十八员、书吏二十八人。
陕西诸道行御史台,设官品秩同内台。至元二十七年,始置云南诸路行御史台,官止四员。大德元年,移云南行台于京兆,为陕西行台,而云南改立廉访司。延祐元年罢。二年复立,统汉中、陇北、四川、云南四道。定置大夫一员、御史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承发司管勾兼狱丞一员、掾史一十二人、蒙古必阇赤二人、回回掾史一人、通事二人、知印一人、宣使十人、典吏五人、库子二人。
察院,品秩同内察院。监察御史二十员,书吏二十人。肃政廉访司。国初,立提刑按察司四道:曰山东东西道,曰河东陕西道,曰山北东西道,曰河北河南道。至元六年,以提刑按察司兼劝农事。八年,置河东山西道、陕西四川道。十二年,分置燕南河北道。十三年,以省并衙门,罢按察司。十四年复置,增立八道:曰江北淮东道,曰淮西江北道,曰山南江北道,曰浙东海右道,曰江南浙西道,曰江东建康道,曰江西湖东道,曰岭北湖南道。十五年,复增三道:曰江南湖北道,曰岭南广西道,曰福建广东道。十九年,增西蜀四川道。二十年,增海北广东道,改福建广东道曰福建闽海道。以云南七路,置云南道。以女直之地,置海西辽东道。二十三年,以淮东、淮西、山南三道,拨隶内台。二十四年,增河西陇右道。是年,罢云南道。二十五年,罢海西辽东。二十七年,以云南按察司所治,立云南行御史台。二十八年,改按察司曰肃政廉访司。大德元年,徙云南行台于陕西,复立云南道。三十年,增海北海南道,其后遂定为二十二道。每道廉访使二员,正三品;副使二员,正四品;佥事四员,两广、海南止二员,正五品;经历一员,从七品;知事一员,正八品;照磨兼管勾一员,正九品;书吏十六人,译史、通事各一人,奏差五人,典吏二人。
内道八,隶御史台:山东东西道,济南路置司。河东山西道,冀宁路置司。燕南河北道,真定路置司。江北河南道,汴梁路置司。山南江北道,中兴路置司。淮西江北道,庐州路置司。江北淮东道,扬州路置司。山北辽东道,大宁路置司。
江南十道,隶江南行台:江东建康道,宁国路置司。江西湖东道,龙兴路置司。江南浙西道,杭州路置司。浙东海右道,婺州路置司。江南湖北道,武昌路置司。岭北湖南道,天临路置司。岭南广西道,静江府置司。海北广东道,广州路置司。海北海南道,雷州路置司。福建闽海道,福州路置司。
陕西四道,隶陕西行台:陕西汉中道,凤翔府置司。河西陇北道,甘州路置司。西蜀四川道,成都路置司。云南诸路道,中庆路置司。
行御史台。至正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命太尉纳麟为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御史大夫,以次官员,各依等第选用。是日,御史台奉旨,移置行台于绍兴。十二月,合台官属,开台署事。是年,置河南廉访司于沂州。至正十八年,御史台奏准,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权于建宁路开司署事。二十二年九月,权置山北廉访司于惠州。二十三年六月,济南路复置肃政廉访司。二十五年闰十月,御史大夫完者帖木儿奏:江南诸道行御史台衙门,尝奉旨于绍兴路开设,近因道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北、江西、福建等处,凡有文书,北至南台,风信不便,径申内台,未委事情虚实。宜于福建置分台,给降印信,俾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北、江西、福建各道文书,由分台以达内台,于事体为便。有旨从之。十一月,仍置河东廉访司于冀宁。
世祖至元二年春二月甲子,以同知东平路宣慰使宝合丁为平章政事,山东廉访使。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五年,始立御史台,以右丞相塔察儿为御史大夫,谕以直言无隐,又敕中书省、枢密院,有事与御史台官司奏。
《元史·世祖本纪》:至元五年秋七月癸丑,立御史台,以右丞相塔察儿为御史大夫,诏谕之曰:台官职在直言,朕或有未当,其极言无隐,毋惮他人,朕当尔主。仍以诏谕天下。冬十月己卯,敕中书省、枢密院,凡有事与御史台官司奏。按《张雄飞传》:雄飞与江孝卿同召见,帝曰:今任职者多非材,政事废弛,譬之大厦将倾,非良工不能扶,卿辈能任此乎。孝卿谢不敢当。帝顾雄飞,雄飞对曰:古有御史台,为天子耳目,凡政事得失,民间疾苦,皆得言;百官奸邪贪秽不职者,即纠劾之。如此,则纪纲举、天下治矣。帝曰:善。乃立御史台。
至元七年夏四月,改御史台典事为都事。十月戊辰朔,敕两省以己奏事报御史台。冬十二月壬寅,升御史大夫秩正二品。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八年,定御史任满升除之例。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其有不顾权势,弹劾非违,及利国便民者,别议升除。或有不称者,斟酌铨注。
至元十五年秋七月甲申,行御史台增设监察御史四员。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六年,以行中书省检覈行御史台文案,始命蒙古人为御史。
《元史·世祖本纪》:十六年春二月甲申,平章阿里伯乞行中书省检覈行御史台文案,且请行台呈行省,比御史台呈中书省例,从之。乙未,玉速帖木儿言:行台文卷令行省检覈,于事不便。诏改之,其运司文卷听御史台检覈。
至元十八年春三月辛酉,立登闻鼓院,许有冤者挝鼓以闻。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九年,敕言官纠举官吏赃罪,以蒙古御史十六员,与汉人相参巡历。
《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秋九月壬戌,敕:官吏受贿及仓库官侵盗,台察官知而不纠者,验其轻重罪之。中外官吏赃罪,轻者杖决,重者处死。言官缄默,与受赃者一体论罪。仍诏谕天下。冬十二月癸卯,御史中丞崔彧言:台臣于国家政事得失、生民休戚、百官邪正,虽王公将相亦宜纠察。近唯御史有言,臣以为台官皆当建言,庶于国家有补。选用台察官,若由中书,必有偏徇之弊。御史宜从本台选择,初用汉人十六员,今用蒙古人十六员,相参巡历为宜。从之。
至元二十二年,议罢行御史台。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二年春正月乙未,中书省臣请以御史大夫玉速帖木儿为左丞相,中书撒里蛮为御史大夫。罢行御史台,以其所属按察司隶御史台,行御史台大夫拨鲁罕为中书省平章政事。帝曰:玉速帖木儿朕当思之,拨鲁罕宽缓,不可。安童对曰:阿必赤合何如。帝曰:此事朕自处之。罢行御史台者,当如所奏。二月辛酉,御史台臣言:近中书奏罢行御史台,改按察司为提刑转运司,俾兼钱谷,而纠弹之职废矣。请令安童与老臣议。从之。戊辰,车驾幸上都。帝问省臣:行御史台何故罢之。安童曰:江南盗贼屡起,行御史台镇遏居多,臣以为不可罢。然与江浙行中书省并在杭州,地甚远僻,徙之江州,居江浙、湖南、江西三省之中为便。从之。冬十一月己巳朔,御史台臣言:御史台、按察司以纠察百司为职,近钩校钱谷恐发其奸,私聚群不逞之徒,欲沮其事,愿陛下依旧制谕之。制曰:可。
至元二十三年,立行御史台按察司巡行期限,增行台色目御史员数。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三年春二月丁未,用御史台臣言,立按察司巡行郡县法,除使二员留司,副使以下每岁二月分莅按治,十月还司。三月己巳,御史台臣言:近奉旨按察司参用南人,非臣等所知,宜令侍御史、行御史台等程文海与行台官博采公洁知名之士,具以名闻。帝令赍诏以往。丙子,诏行御史台按察司以八月巡行郡县。夏四月甲辰,行御史台自杭州徙建康。以山南、淮东、淮西三道按察司隶内台。增置行台色目御史员数。秋七月癸巳,以铨定省、院、台、部官,诏谕中外:御史台,御史大夫一员,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并二员;行台御史同。冬十月甲午,罢诸道提刑按察司判官,行御史台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官。
至元二十四年春正月辛卯,以淮东、淮西、山南三道按察司隶行御史台。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申饬御史台官。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二月壬午,谕省臣以御史台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多不举职,降诏申饬之。
至元二十七年,铨定御史台官品,仍以风宪之选归之。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七年春三月庚申,升御史台侍御史正四品,治书侍御史正五品,增蒙古经历一员,从五品。诏风宪之选仍归御史台,为旧制。
至元二十八年,诏行御史台勿听行省节度。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春正月壬戌,尚书省臣桑哥等以罪罢。二月癸酉,诏:行御史台勿听行省节度。壬午,以桑哥沮抑台纲,又箠监察御史,命御史大夫月儿鲁辨之。癸未,复召御史台及中书、尚书两省官辨论桑哥之罪。
至元二十九年,中书省与御史台定赃罪,诏廉访司巡行劝课农桑,设云南廉访司。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九年春三月丁未,中书省与御史台共定赃罪十三等,枉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死者以闻。制曰:可。夏闰六月,诏廉访司巡行劝课农桑。秋七月辛巳,设云南廉访司。
至元三十年冬十一月丁巳,立海北海南道肃政廉访司,治雷州。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成宗即位,定廉访司巡行期限,及检劾案牍考课优劣之制,诏御史大夫振台纲。
《元史·成宗本纪》:三十一年夏四月甲午,帝即皇帝位。五月己巳,诏各处转运司官,欺隐奸诈为人所讼者,听廉访司即时追问,其案牍仍旧于岁终检之。壬申,用崔彧言,肃政廉访司案牍,勿令总管府检劾。六月辛巳,御史台臣言:廉访司官岁以五月分按所属,次年正月还司。职官犯赃,敕授者听总司议,宣授者上闻。其本司声迹不佳者代之,受赂者依旧例比诸人加重。帝曰:其与中书同议。秋七月壬子,诏御史大夫月儿鲁振台纲。
成宗元贞二年,命选汉人识达事体者为御史,命行台钩校理问案牍,增置御史员。
《元史·成宗本纪》:元贞二年春正月己丑,御史台臣言:汉人为同僚者,尝为奸人捃摭其罪,由是不敢尽言。请于近侍昔宝赤、速古而赤中,择人用之。帝曰:安用此曹。其选汉人识达事体者为之。秋七月己丑,命行台监察御史钩校随省理问所案牍。冬十二月癸亥,增置御史二员。
大德元年,中书省御史条陈台宪诸事。
《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夏四月丙申,中书省、御史台臣言:阿老瓦丁及崔彧条陈台宪诸事,臣等议,乞依旧例。御史台不立选,其用人则于常调官选之,惟监察御史首领官,令御史台自选。各道廉访司必择蒙古人为使,或阙,则以色目世臣子孙为之,其次参以色目、汉人。又合剌赤、阿速各举监察御史非便,亦宜止于常选择人。各省文案,行台差官检覈。宿卫近侍,奉特旨令台宪擢用者,必须明奏,然后任之。行台御史秩满而有效绩者,或迁内台,或呈中书省迁调,廉访司亦如之;其不称职者,省、台择人代之。未历有司者,授以牧民之职;经省、台同选者,听御史台自调。中书省或用台察之人,亦宜与御史台同议,各官府宪司官,毋得辄入体察。今拟除转运盐引外,其馀官府悉依旧例。制曰:可。
大德二年,申宪司举覈、劝课诸令,罢云南御史台,置廉访司。
《元史·成宗本纪》:二年春二月辛丑,御史台臣言:诸转运司案牍,例以岁终检覆。金谷事繁,稽照难尽,奸伪无从知之。其未终者,宜听宪司于明年检覆。从之。二月乙酉,诏廉访司作成人才,以备选举。诏诸郡凡民播种怠惰及有司劝课不至者,命各道廉访司治之。冬十月戊寅,令御史台检劾枢密院案牍。十一月庚寅,罢云南御史台,署肃政廉访司。十二月辛巳,命廉访司岁举廉干者一人。
大德六年,从省臣请御史台、廉访司,除水旱灾伤体覆,馀依旧例体察。
《元史·成宗本纪》:六年春正月乙卯,中书省臣言:御史台、廉访司,体察、体覆,前后不同。初立台时,止从体察,后立按察司,事无大小,一皆体覆。由是宪司之事,积不能行。请自今除水旱灾伤体覆,馀依旧例体察为宜。从之。
大德十一年,御史大夫塔思不花申奏台臣职守。按《元史·武宗本纪》:十一年夏五月甲申,即皇帝位。六月甲寅,御史大夫塔思不花言:殿中司所职:中书而下奏事者,必使随之以入;不在奏事之例者,听其引退;班朝百官朝会失仪者,得纠劾;病故者,必以告。请如旧制。又言:旧制,内外风宪官有所弹劾,诸人勿预。而近有受赃为监察御史所劾者,狱具,夤缘奏请,托言事,以避其罪。臣等以为今后有罪者,勿听至京,待其对辨事竟,果有所言,方许奏陈。皆从之。塔思不花又言:皇太子有旨:有司赃罪,不须刑部定议,受敕者从廉访司处决,台、省遣人检覈廉访司文案,则私意阻隔,非便。平章阿沙不花因言:此省、台同议之事,台臣不宜独奏。帝曰:此御史台事,阿沙不花勿妄言。台臣言是也,如所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