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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边裔典
第一百九卷目录
北方诸国总部汇考一
周〈总一则 显王三则 赧王一则〉
秦〈始皇二则〉
汉〈武帝元朔一则〉
北魏〈明元帝泰常一则 太武帝太平真君一则 宣武帝正始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三则〉
北周〈静帝大象一则〉
隋〈高祖开皇四则 炀帝大业二则〉
明〈太祖洪武三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二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九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三则 世宗嘉靖十六则〉
周〈总一则 显王三则 赧王一则〉
秦〈始皇二则〉
汉〈武帝元朔一则〉
北魏〈明元帝泰常一则 太武帝太平真君一则 宣武帝正始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三则〉
北周〈静帝大象一则〉
隋〈高祖开皇四则 炀帝大业二则〉
明〈太祖洪武三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二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九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三则 世宗嘉靖十六则〉
边裔典第一百九卷
北方诸国总部汇考一
周
周命南仲城朔方。按《诗经·小雅·出车篇》:王命南仲,往城于方。出车彭彭,旗旐史央。天子命我,城彼朔方。赫赫南仲,猃狁于襄。
〈朱注〉此劳还率之诗。程子曰:城朔方而猃狁之难除,禦戎狄之道,守备为本,不以攻战为先也。
显王八年,魏筑长城为北边防。
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秦孝公本纪》:秦孝公元年,魏筑长城,自郑滨洛以北。
显王十七年,魏筑长城,塞固阳。
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魏世家》云云。
显王 年,赵与燕始筑长城,以备北方诸国。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匈奴传》:赵武灵王变胡服,习骑射,北破林胡、楼烦。筑长城,自代并阴山下,至高阙为塞。燕亦筑长城,自造阳至襄平。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
〈注〉《正义》曰:《括地志》云:赵武灵王长城,在朔州善阳县北。案《水经》云:百道长城北山上有长垣,若颓毁焉。公奚亘岭,东西无极,盖赵灵王所筑也。
赧王 年,秦始筑长城,为北边防。
按《史记·周本纪》不载 按《匈奴传》:秦昭王时,宣太后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
秦
始皇三十三年,斥匈奴,并河至阴山为三十四县,筑亭障。按《史记·始皇本纪》:三十三年,西北斥逐匈奴。自榆中并河以东,属之阴山,以为三十四县,城河上为塞。又使蒙恬渡河取高阙、陶山、北假中,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
始皇三十四年,筑长城,起临洮,至辽东。
按《史记·始皇本纪》:三十四年,谪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按《蒙恬传》:秦已并天下,乃使蒙恬将三十万众北逐戎狄,收河南。筑长城,因地形,用险制塞,起临洮,至辽东,延袤万馀里。于是渡河,据阳山,逶蛇而北。暴师于外十馀年,居上郡。是时蒙恬威振匈奴。按《匈奴传》:秦灭六国,而始皇帝使蒙恬将十万之众北击胡,悉收河南地。因河为塞,筑四十四县城临河,徙谪戍以充之。而通直道,自九原至云阳,因边山险堑溪谷可缮者治之,起临洮至辽东万馀里。又度河据阳山北假中。蒙恬死,诸侯畔秦,中国扰乱,于是匈奴得宽,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
汉
武帝元朔二年,复缮治长城,为北边防。按《汉书·武帝本纪》:元朔二年春正月,匈奴入上谷、渔阳,杀略吏民千馀人。遣将军卫青、李息出云中,至高阙,遂西至符离,获首虏数千级。收河南地,置朔方、五原郡。
按《史记·匈奴传》:卫青出云中以西至陇西,击胡之楼烦、白羊王于河南。取河南地,筑朔方,复缮故秦时蒙恬所为塞,因河为固。是岁,汉之元朔二年也。
北魏
明元帝泰常八年春二月,筑长城。按《魏书·明元帝本纪》:春正月,蠕蠕犯塞。二月戊辰,筑长城于长川之南,起自赤城,西至五原,延袤二千馀里,备置戍卫。按《高闾传》:闾迁尚书、中书监。上表曰:臣闻为国之道,其要有五:一曰文德,二曰武功,三曰法度,四曰防固,五曰刑赏。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荒狡放命,则播武功以威之;民未知战,则制法度以齐之;暴敌轻侵,则设防固以禦之;临事制胜,则明刑赏以劝之。用能辟国宁方,征伐四剋。北狄悍愚,同于禽兽,所长者野战,所短者攻城。若以狄之所短,夺其所长,则虽众不能成患,虽来不能内逼。又狄散居野泽,随逐水草,战则与家产并至,奔则与畜牧俱逃,不赍资粮而饮食足。是以古人伐北方,攘其侵掠而已。历代为边患者,良以倏忽无常故也。六镇势分,倍众不斗,互相围逼,难以制之。昔周命南仲,城彼朔方;赵灵、秦始,长城是筑;汉之孝武,踵其前事。此四代之君,皆帝王之雄杰,所以同此役者,非智术之不长,兵众之不足,乃防狄之要事,其理宜然故也。《易》称天险不可升,地险山川丘陵,王公设险以守其国,长城之谓欤。今宜依故于六镇之北筑长城,以禦北虏。虽有暂劳之勤,乃有永逸之益,如其一成,惠及百世。即于要害,往往开门,造小城于其侧。因地却敌,多置弓弩。狄来有城可守,有兵可捍。既不攻城,野掠无获,草尽则走,终必惩艾。宜发近州武勇四万人及京师二万人,合六万人为武士,于苑内立征北大将军府,选忠勇有志干者以充其选。下置官属,分为三军,二万人专习弓射,二万人专习戈楯,二万人专习骑槊。修立战场,十日一习,采诸葛亮八阵之法,为平地禦寇之方,使其解兵革之宜,识旌旗之节,器械精坚,必堪禦寇。使将有定兵,兵有常主,上下相信,昼夜如一。七月发六部兵六万人,各备戎作之具,敕台北诸屯仓库,随近作米,俱送北镇。至八月征北,部率所领,与六镇之兵,直至碛南,扬威漠北。狄若来拒,与之决战,若其不来,然后散分其地,以筑长城。计六镇东西不过千里,若一夫一月之功,当三步之地,三百人三里,三千人三十里,三万人三百里,则千里之地,强弱相兼,计十万人一月必就,运粮一月不足为多。人怀永逸,劳而无怨。计筑长城,其利有五:罢游防之苦,其利一也;北部放牧,无抄掠之患,其利二也;登城观敌,以逸待劳,其利三也;省境防之虞,息无时之备,其利四也;岁常游运,永得不匮,其利五也。又任将之道,特须委信,阃外之事,有利辄决,赦其小过,要其大功,足其兵力,资其给用,然后,胜可果也。
太武帝太平真君七年六月丙戌,发司、幽、定、冀四州十万人筑畿上塞围,起上谷,西至河,广袤皆千里。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云云。
宣武帝正始三年四月甲辰,诏遣使者巡慰北边。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北齐
文宣帝天保三年冬十月,至黄栌岭,仍起长城,北至社干戍四百馀里,立三十六戍。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天保六年,发夫一百八十万人筑长城,自幽州北夏口至恒州九百馀里。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天保八年,于长城内筑重城,自库洛拔而东至于坞纥戍,凡四百馀里。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北周
静帝大象元年,诏于翼巡长城。按《周书·静帝本纪》:大象元年六月,发山东诸州民,修长城。按《于翼本传》:大象初,徵拜大司徒。诏翼巡长城,立亭障。西自雁门,东至碣石,创新改旧,咸得其要害云。
隋
高祖开皇元年四月,发稽胡修筑长城,二旬而罢。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开皇 年,司农少卿崔仲方令发丁筑长城。
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崔仲方传》:高祖受禅,进位上开府,寻转司农少卿,进爵安固县公。令发丁三万,于朔方、灵武筑长城,东至黄河,西拒绥州,南至勃出岭,绵亘七百里。
开皇六年二月丁亥,发丁男十一万修筑长城,二旬而罢。
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开皇七年二月,发丁男十万馀修筑长城,二旬而罢。按《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炀帝大业三年,发丁男筑长城。
按《隋书·炀帝本纪》:秋七月,发丁男百馀万筑长城,西距榆林,东至紫河,一旬而罢,死者十五六。
大业四年秋七月,发丁男筑长城。
按《隋书·炀帝本纪》:秋七月辛巳,发丁男二十馀万筑长城,自榆林谷而东。
明
太祖洪武二十二年,令守塞官军不得与外国交通。按《明会典》:凡边禁,洪武二十二年,令守禦边塞官军,不得与外国交通,如有假公事出境交通,及私市易者,全家坐罪。
洪武二十六年,定守边烟墩之制。
按《明会典》:凡烽堠,洪武二十六年,定边方去处合设烟墩并看守、堠夫,务必时加提调整点,广积秆草,昼夜轮流看望,遇有警急,昼则举烟,夜则举火,接递通报,毋致损坏,有误军机声息。
洪武 年,定边报一应皆行移堤备,重大军情奏请定夺。
按《明会典》:凡声息,洪武年,定各边飞报一应声息,具奏行移堤备,其有重大军情应出师征剿,及地方军马数少应调兵策,应奏请定夺。
成祖永乐十一年,定烟墩、濠堑、水匮之制。
按《明会典》:永乐十一年,令筑烟墩,高五丈有奇,四围城一丈五尺,开濠堑钓桥门,道上置水匮,煖月盛水,寒月盛冰,墩置官军守瞭,以绳梯上下。
宣宗宣德七年,令各关口,每三月差武官、御史点视,每年监察御史及守备巡视。
按《明会典》:凡巡阅,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关、荆子村、黑峪口,北抵独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员,御史二员点视。又令居庸关直抵龙泉关一带,山海关直抵古北口一带,每年各差监察御史一员,请敕前去,分同各该分守守备等项内外官员巡视关口,点闸军士,整饰器械,操演武艺,并受理守关人等一应词讼,就彼发落,不许军卫,有司擅便拘提有误守把,如守备等官有罢软疾弱,不堪任事之人,指实具奏替换。
英宗正统六年,令出境剿贼,总兵参将止遣一二员,仍留一二员备不虞,不许管理官民词讼。
按《明会典》:凡战守,正统六年,令出境剿贼,镇守总兵官参将内止遣一二员,仍留一二员居守,以备不虞。凡边臣职守,正统六年,题准总兵官及各参将,不许管理官民词讼。
正统十四年,令每岁七月,各边官军出三五百里外烧荒,冬年节不许宴乐。
按《明会典》:凡防禦,正统十四年,令每岁。七月,兵部请敕各边,遣官军往虏人出没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风纵火,焚烧野草,以绝胡马,名曰烧荒。事毕,将拨过官军烧过地方造册奏缴。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请敕各边镇守总兵、巡抚官遇冬年节,不许宴乐,仍转行分守守备官一体遵守。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边四月、八月,修葺边墙墩堡,增筑草场,封堆。
按《明会典》:凡墙堡,景泰元年,令各边每岁四月、八月,遣官军修葺边墙墩堡,增筑草场,封堆。时加巡察如有越塞耕种,移徙界至者治罪。
英宗天顺二年,令墩上设悬楼,礧木塌,窖赚坑。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二年,令边堠放烽炮,以敌多寡为烽炮之多寡。
按《明会典》:成化二年,令边堠举放烽炮,若有虏一二人至百馀人,举放一烽一炮,五百人二烽二炮,千人以上三烽三炮,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炮,万人以上五烽五炮,传报得宜,致剋敌者准奇功,违者处以军法。成化四年,令沿边官军以十月为始,次年十月满,留与次班守冬。
按《明会典》:凡班军,成化四年,令沿边备操官军一年一班,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满,复留与次班守冬至后年正月放还,以后班次皆然。
成化九年,定边军遇贼失机,分别定罪。
按《明会典》:凡防边功罪,成化九年,令边军遇贼,如曾率众对敌,及众寡不敌者,虽失利,不罪。其闭门坐视,见贼先退者,乃坐失机。
成化十年,定边地营堡界限私出盗耕之罪。
按《明会典》:凡边境田土,成化十年,令陕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徵花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系外处者发榆林卫分充军,系本处者发甘肃卫分充军,有损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成化十四年,定贡市一切事宜。
按《明会典》:一贡市,成化十四年,令辽东马市许海西并朵颜三卫夷人卖买,开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开二次,各夷止将马匹并土产货物赴彼处,委官验放入市,许赍有货物者,与彼两平交易,不许通事交易人等,将各夷欺负愚弄,亏少马价,及偷盗货物,亦不许拨置,凡以失物为由,扶同诈骗财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纵容官军人等无货者任意入市,有货者在内过宿,规取市利,透漏边情,事发俱,发两广烟瘴地面充军,遇赦不宥。成化十七年,定广宁开原马市。
按《明会典》:成化十七年,题准广宁、开原二处俱开马市,其通事三年一换。
成化二十年,定边官参随伴役之制。
按《明会典》:凡参随伴役,成化二十年,令官舍随任者镇守官许五人分守,许三人其军伴镇守官二十名,分守十五名,守备十名。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各处镇守总兵官跟随军伴二十四名协守,副总兵二十名游击将军与分守官十八名,守备官十二名,俱不许额外役占及卖放军人办纳月粮,违者许巡抚、巡按官查照军职役占卖放事例,上请其巡按、御史,年终仍将各官有无多占卖放缘由具奏。
成化二十一年,定各边操练之制。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一年,令各边每年自九月起至明年三月止,俱常川操练,四月初具操过军马,并大风大雪,免操日期奏报。
成化二十二年,定各边军马数目题报,及大臣巡边之制。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边军马数目,远边一年一报,近边半年一报,兵部每三年一次具题,差文武大臣各一员同行阅实,每年一次具题差御史二员分行巡视,有设置未备、器械未精、军伍不足守卒,年久未更代者逐一查理。
孝宗弘治六年,定边将一切疏防失机及隐匿之罪。按《明会典》:弘治六年,奏准主将、副参等官统军,杀贼不能料敌制胜,轻率寡谋,致有损折军马,失误事机,
则罪坐各官。而内臣都御史不曾与行者,各轻其罚。兵部临时奏请定夺,若各该分守、守备等官不行设备,被贼入境抢掳人畜,或生事、贪功,损折军马,即系镇巡总兵官平昔威令不行所致,当均受其罚。若互相隐匿不行实报,许巡按御史、科道官并兵部访实奏劾,治以重罪。
弘治十三年,定各边官军失班不到,及边将管军人员私役军民出境,及砍伐应禁林木,交结边人之罪。边将不得滥受军民词讼,其寇入,失陷地方,掳掠人民,分别处分。
按《明会典》:弘治十三年,令各边备禦官军,失班不到者拿获问罪。免其纳钞的,决解送各边镇巡官查审。军一班不到者,在原备边处罚班五个月。军两班、官一班不到者,改拨沿边城堡,罚班八个月。军三班、官两班以上不到者,极边城堡罚班一年。其补班月日各另扣算。若有来迟不曾失班者,止补来迟月日。又令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军民,及军民私出外境钓豹捕鹿,斫木掘鼠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该管里老官旗军吏扶同隐蔽,若不收任,其出境哨探与夷人交易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俱调发烟瘴地面。民人里老为民军丁充军官、旗军吏带俸食粮。差操,又令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处分守守备备禦,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军职俱降二级,发回原籍所都司,终身带俸差操,文职降边远叙用,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又令凡川广、云贵、陕西等处但有汉人交结夷人,互相买卖,借贷诓骗,引惹边衅,及潜住苗寨,教诱为乱、贻害地方者,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又令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馀不许滥受,辄行军卫有司问理。又令凡失误军机,除有正条者,议拟监候奏请外,若贼拥大众入寇,官军卒遇交锋损伤被虏数十人之上,不曾亏折大众或被贼众入境虏杀军民数十人之上,不曾虏去大众,或被贼白昼夤夜突入境内,抢掠头畜、衣粮数多,不曾杀虏军民者,俱问守备不设被贼侵入境内,虏掠人民者,律发边远充军。若是交锋入境损伤虏杀四五人,抢去头畜衣粮不多者,亦问前罪,数内情轻律重有碍发落者,仍备由奏请处置,其有被虏入境,将爪探夜不收及飞报声息等项,公差官军人等一时杀伤捉去,事出不测者,俱问不应杖罪还职。如境外被贼杀虏,爪探夜不收非智力所能防范者,免其问罪。凡各边及腹里地方遇贼入境,若是杀虏男妇十名口以上,牲畜三十头只以上,不行开报者,军民职官问罪,降一级,加前数一倍者,降二级,加二倍者降三级,甚者罢职。其上司及总兵等官,知情扶同事发,参究治罪。
弘治十四年,定边关盘获奸细走回人口之罪,外夷离边五十里驻劄,其逼近边墙,传箭答话,即以犯边论。
按《明会典》:弘治十四年,议准缘边关塞及腹里地面,盘获奸细走回人口,所在镇巡等官,务须先究来历根因。如果干碍接引起谋,并经该关隘守把人员应提问者,依律问拟应参究者,具实参奏。若有归复乡土,偶被逻获者,照例起送,毋致冤抑。又题准北虏离边五十里方许驻劄,但有逼近边墙,传箭答话者,即系犯边达贼,就便捕杀,不在袭杀诱杀之例。
弘治十七年,严禁边将包纳粮草兴贩马匹。按《明会典》:弘治十七年,令各边将官有包纳粮草兴贩马匹等弊,巡按御史访实参治。
武宗正德八年,令新增墩台,俱用正军瞭守,或佥馀丁老疾军人即退粮以补新增之费。
按《明会典》:正德八年,题准各卫新增墩台,务要摘拨相应卫所正军前去瞭守,如无军就签馀丁充守,一例与正军关支粮赏,仍将别处老疾军人拣退省下粮赏,以补前费。
正德十三年,通行天下府、卫、州、县守禦将民壮机兵与官军同操练,并定寇入闭门失机之罪,其轻率出敌损折官军者,奏请定夺,若能奋勇迎敌,杀败贼家,虽阵亡数多,仍论功升赏。
按《明会典》:正德十三年,奏准通行天下各府与卫同在一城,各州县与守禦所同在一城者,听各掌印官每月二次赴军卫教场,将原选民壮机兵会合官军操练,分巡、分守等官至按临之日,亦要不时点闸。又奏准凡拟守边将帅贼寇入境,虏掠人民,边远充军罪者,必彼此众寡相当,堪以出战,故不设备闭门不出,方依律坐之。若虏众兵寡,止可固守,不可轻出者,勘实奏请。若止是抢掠牲畜、杀掳沿边,哨探及采打柴草军民不系境内人民者,俱有应得罪名,不许引用前律。其轻率寡谋,军无纪律,以致损折官军者,律无正条比律,奏请定夺。若奋勇迎敌,杀败虏贼,虽斩级数少,官军阵亡数多,仍须论功升赏,不许妄引损军律例治罪。
正德十六年,定沿边军民,躲避差役,潜入敌寨,及军官知而不首之罪。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奏准沿边地方军民人等,有躲避差役,入夷寨潜住者,民发边卫,军舍发极边烟瘴地方,各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世宗嘉靖八年,定各镇将官、员役、哨探或重大失报及虚传妄报者,兵部参究。见操官军挑选精锐,定为头拨、次拨,遇军情紧急,依期互相应援,其分彼此失
机误事者,从重参究,又参随人等本官临阵方许跟随,有功照例造报升赏,不得冒夺。违者,本官一并治罪。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议准今后各镇将官须要选委的当,夜不收远为哨探,具实奏报,或有重大声息失于飞报,致误事机,或本无声息,虚传妄报,空劳士马,虚费钱粮者,听兵部查考参究。又议准各边镇巡官严督各该将领,将见操官军逐一简阅,挑选其中膂力骁勇,弓马熟闲者,定为头拨,其有膂力,弓马稍称者,定为次拨,其有衰老、懦弱、庸钝者,即便退斥,别选精壮以饬武备。又题准山西三关军马数少,各镇非有十分紧急,不许轻调其宣大两镇,遇有军情紧急,彼此即应依期发兵,互相应援,若敢偏私执拗,自分彼此,以致失机误事者,参究重治。又议准今后凡遇声息,各该参随人等不许指称按伏为名冒夺升赏,若是本官亲临行阵,方许参随跟随上阵,有功照常造报升赏,若有冒夺情弊并本官一体参究治罪。
嘉靖十年,定各边巡抚总兵及偏裨,务要协同供职。其左道摇撼人心,抗违节制,阻挠号令,俱以违令究治,主将亦不许挟私陵虐。
按《明会典》:嘉靖十年,议准今后各边巡抚、总兵、主将、偏裨务要遵守协同事宜,节制旧例,如有奸徒不务协同供职,左道阻挠、摇撼人心,及抗违节制,巡抚官指实奏闻,被劾人员不许驾捏别项事情,摭拾诬辨。如事干军机,副参以下故意阻挠主将号令者,虽未败事,亦以违令究治罢斥。敢有挟制奏讦者,原词立案不行,若总兵官挟私陵虐,偏将抚按官指实弹劾究治。
嘉靖十四年,令边镇巡抚、总兵、提督去位,俱守候交代,凡提督军务,不许违例奏带要求。
按《明会典》:嘉靖十四年,议准今后总制巡抚、总兵、提督等官如遇升迁、降革、养病等项事故,例应去位者,俱要守候交代,方许离任。又令凡提督军务有违例奏带并要求者,兵科执奏参覆,从重治罪,仍行各该边方镇巡等官通行查革,不许容情隐护。
嘉靖十六年,禁经过河西公差擅骑塘马,私用操夫,致误军情,其各边失事官军,分别事之大小定罪。按《明会典》:嘉靖十六年,议准今后经过河西公差人员,不许擅骑塘马,及私用操夫。各该守备、把总等官敢有私意奉承,致误军情者,并听抚按官从重究治。又奏准今后行勘各边失事官军,若系百五十名以上,方问守备不设,百五十名以下,照常问拟治罪。中间若有按伏出哨,适当境内畏怯逗遛不行与坐堡等,官军并力截杀,以致虏杀军民、头畜等项数多者,亦问守备不设军罪。若守备以下官员果能督军,奋勇与贼交锋,中间若有众寡不敌,以致损失官军十馀名者,虽问前罪,亦要明白声说,奏请末减。若是闭门不出及逗遛闪躲,不曾与贼交锋,以致杀虏多者,查勘明白,问拟守备不设军罪,不必奏请末减。若虏贼大举失事重大者,止许参问总兵、副参、游击等官通行各边抚按衙门著为定例。
嘉靖十八年,令边军失事并查邻镇官军曾否援应失误参奏。
按《明会典》:嘉靖十八年,议准今后贼人侵犯,除本镇官军照例行巡按御史查勘外,其邻镇官军亦要通查,某镇应援及期,某镇应援失误,某营客兵在分,某处曾否战守,有无失事,一并查明参奏。
嘉靖十九年,令边境相连地方军前应备事宜,不得自分彼此,致误地方,其各边走回人口不许边将藏匿杀死冒功升赏。
按《明会典》:嘉靖十九年,令与边境相连地方有司官员,但系军前应备事宜,务要悉心干理,若自分彼此,致误军机,听本管上司参奏治罪。凡逃回人口,嘉靖十九年,诏各边走回人口,有被边将藏匿杀死,以图报功升赏者,抚按官举奏得实,照杀降抵死。嘉靖二十一年,定以后贼势猖獗,方许深入捣巢,寻常止照旧例防备。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一年,议准今后贼果深入,声势猖獗,方许合兵捣巢,制其内顾,若寻常无事之时,止照旧例施行。
嘉靖二十二年,定各镇参随名数,其虏中有智谋出众率党来归者,升赏优异,各边有自虏中逃回者,审乡贯愿归者,听不归者,给月粮、马匹、衣服、留作通事。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二年,令各处参随止是镇守将官准带五名,分守总兵带三名,俱系在京受命者,方许,若到边年久者不许奏讨。凡招降夷人,嘉靖二十二年,议准凡虏中有智谋出众,率其党类归附者,计其众寡,除犒赏外,仍加升级。如十人即与小旗百人与百户,有能斩其酋首来献者,赏银一十两,仍升都指挥职衔,以示优异。又议准各边有自虏中逃回者,审其乡贯、来历、愿归者,给文遣归,倍加存恤,不愿归者,收作通事,给与月粮,带来一应马匹、衣服等项尽数给与,虽有藏匿,悉置不问,仍审其进边日期及有无,掯勒以凭查究。
嘉靖二十三年,定废弃将官除死罪不议,馀俱准自备鞍马,随带家丁立功。自赎,照例升赏。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三年,议准废弃将官,除死罪重犯不议外,其馀总兵以下,千百户以上,不分充军立功、革职閒住、但屡历边方,曾经战阵者,逐一查出,责令自备鞍马,随带家丁应付廪给口粮,各赴军门酌量委用,果能建立奇功,释其前罪,仍照例升赏。若事宁无功,发回原卫及各配所,原系閒住者,照旧閒住,系充军立功者照旧充军立功,以后内外诸司问理失事将官情轻者,务要即时释放,使之立功赎罪。如果罪恶重大,亦要速议处置,不得濡滞其总兵、游击、家丁临阵一体处给口粮。
嘉靖二十四年,令墩军或有虏中逃回人口,即送入境,给银并与马匹、衣服,如传报事体得实,一体加当。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四年,题准提墩官督同墩军,遇有虏中逃回人口,即便伴送入境,每名给银二两,免其差徭,随带马匹、衣服尽数给与,提墩官赏银二两,墩军赏银五钱,二名以上倍给,如传报事体得实,一体加赏。
嘉靖二十五年,定妄杀降人律,收回降人多者升赏。凡招徕精壮男子或幼男、妇女分别奖赏。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五年,令凡妄杀降人者,照故杀律抵死,各边将领部下收回降人一千名以上者,升二级,五百名者升一级,其馀递赏。又令凡大边招徕精壮男子一名者,赏银三两,递加至十五两,而止。幼男、妇女赏银二两,递加至十两,而止。边墩引进精壮男子一名者,赏银二两,递加至十两而止。幼男妇女赏银一两,递加至五两而止。仍将归附人口附记年貌、籍贯给文差人伴送原籍衙门交割,其守口官军,不许擅放一人出边,亦不许将近边人口,假为降人,妄希厚赏。
嘉靖二十六年,定防禦官军上班放回日期,各卫閒住将官、谋略可用听督提保荐,又定虏人溃墙,官军退避观望,不即应援之罪。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六年,题准河南防禦宣大官军各该卫所,务选精壮补足原数。春班者,改于五月初一日上班,十月终放回,秋班者改于六月初一日上班,十一月终放回。又题准各卫閒住将官,谋勇可用及惩创既深者,听总督、提督、巡抚官调取军门,令其分哨领军杀贼,果能建立奇功,一体保荐录用。又题准将官缘事提问,听勘原问,衙门先具由达兵部知会,仍作速结案,毋致淹延。又题准宣大三关边墙可守,今后虏如溃墙,平时则各路、各城堡参守官防,秋则各领兵、列营守墙等官各查信地,坐以守备不设为贼所淹袭,因而失陷城寨正律。其遇贼退避,观望逗遛,不即应援,以致失误军机,不分主客,一体坐以临阵退缩,及领兵官已承调遣,不依期进兵策应,律不许仍援,守备不设末减充军罪名。
嘉靖二十八年,边关居民能率众报效,俱授散官,防禦有功,俱照防秋例升赏。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八年,题准东西二关,土著居民,有能率众报效,招至一百名以上者,给冠带,三百名以上者,授散官,防禦隘口遇有警,截杀百里之外,给与行粮,有功之日,查照防秋事例升赏。
嘉靖二十九年,定北兵入寇,各镇入卫,上班下班之期,及调各镇边防秋之令。
按《明会典》:一入卫兵,嘉靖二十九年,虏犯京辅,议徵各镇精兵入卫甘肃、固原、宁夏、宣府、辽东各一枝,延绥、大同各二枝,以后陆续奏撤,见今入卫延绥二营,共三千四百名,大同一营二千九百名,又标营一枝九百名,宣府一营二千五百名。又令大宁两班官军六万馀名,免京操,春班参将四员,各领五千员名,共二万,赴蓟镇防守,其馀尽数分隶秋班。参将部下,于内仍选精壮游兵六千员名,责付新添游击二员统领,与旧游击六员防秋。又令兴营等卫梁城等所班军,原系奏留古北口一带,摆边照旧,常川在边防守,不必掣回分班。又议准河间天津卫每年轮班一千名赴黄花镇防禦,武清卫九百八十八名于古北口住守,常川在彼,不必掣调。又令河间等卫班军二万二千九百九十六名,系腹里见听京操之数,悉听改发蓟镇,不必更番,听东关御史选定人数,将精锐二万一千定作秋班,七枝次等一万定作春班,五枝每年春班正月初旬上班,五月终旬放班。六月初旬上班,十一月终旬下班。又题准调佐击将军三员领兵四千,把总指挥领兵三千赴黄花镇、渤海所、墙子岭、猪圈头营、曹家寨、石塘岭防秋,十月掣回。又议准蓟镇分部十区参将、游击各分信地。又题准发永宁参将兵马一枝,移驻四海,冶镇城。副总兵人马一枝移驻永宁城,以防山后大小红门白羊口。游击兵马一枝,有事移驻镇城,据险把守居庸,参游官挑井蓄水,以待防秋,兵马食用。又题准石匣营新募游兵调古北口防守,比振武营人马按伏事例,全支行粮料草。
嘉靖三十一年,定北兵入寇各镇相机设策,或杀其人,或夺其马,分别奖赏,调发客兵,沿途不许骚扰。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宣府、辽东各路将领,今后但遇虏贼近边,即便相机设策,或打其帐房,或杀其老小,或夺其马匹,或剿其畸零。凡有壮夫居民勇敢杀贼,俱照新例从重升赏,赶来马匹多者,官收四分,本人六分,少者通给本人。至于参官临阵,有所损失,听从宽免,仍行各边巡按凡报功,验系真正贼首,即与造册奏缴本部覆题,不许再四驳查,致懈斗志。又题准保甲升赏罚治,每乡举殷实有力人,所信服者一人立为头,领倡率有能把截山口,或固守城堡,保全地方为首者,赏银一百两,授职一级,仍与冠带,为从者各量加赏。官吏于本等资格上加升,生员增附即与补廪,廪膳送监,肄业,义民阴阳医官各授七品散官,获有首级照官军例升赏,所得牛马等项尽给充赏地方。军民不听约束,戮力防禦,不入城堡收敛者,从重罚治,或追谷以充军需,军卫有司官能保障地方者,抚按官类奏升擢,若不防禦收敛,致贼抢杀人畜者,照边官事例问罪。又题准辽东军职犯该失机等项,除真犯死罪外,如该充军为民而年力未衰,惯经战阵及情犯可原者,从重罚,赎奏请还职起用。又题准通州班军戍蓟镇者,每月每军加粮二斗,仍免其均徭柴炭局,仍选募土著壮丁务足六千之数,又令调发客兵沿途不许骚扰,违者听各抚按将该将领参究。又议准蓟镇十区,酌量冲缓,分别远近,并为八区。
嘉靖三十二年,定各边人被掳能报敌情,得实,赏给之例。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二年,题准各边被掳人役能传报虏情,后果得实,给银赏犒,若将官因而得成大功,即将原报人役为首功,擒斩五十名颗以上,授百户,仍赏银三百两,一百名颗以上,授千户,仍赏银五百两,至一百五十名颗以上,授指挥,仍赏银一千两,俱与世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