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
第一千四百六十卷目录
云南府部汇考四
云南府户口考
云南府田赋考一
云南府户口考
云南府田赋考一
职方典第一千四百六十卷
云南府部汇考四
云南府户口考
《府志》本府府原额人丁,除全书逃故及力差津贴、亲身应役无徵外,实编人丁三万八千九百四十六丁,各编不等。共该人丁银一万五百三两一钱六分。内除
逃故人丁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九丁,该无徵人丁银五千四百八十三两二钱三分。
实在人丁一万六千九百五十七丁,该实徵人丁银五千一十九两九钱三分。
康熙二十五年,编审,新增沐庄人丁六百六十八丁,各编不等。该人丁银二百七两九钱七分。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人丁一百三十八丁,各编不等。该人丁银三十四两三钱一分。
通共实在人丁一万七千七百六十三丁,内上丁四千二百一十五丁,该银一千三百七十四两二钱二分。
中丁三千五百六十八丁,该银九百八十二两一钱六分。
下丁五千六百八十六丁,该银一千二百九两三钱四分。
民丁四千一百三十五丁,该银一千六百九十两四钱八分。
下下丁九十七丁,该银二两九钱一分。
灶丁六十二丁,该银三两一钱。以上人丁,共银五千二百六十二两二钱一分。
屯丁
左前广右中后六卫,并附徵武定所和曲禄劝二州及旧裁六所,共原额屯丁八千九百二十九丁。内除
改归河阳禄劝和曲三州县屯丁四十二丁外,实该屯丁八千八百八十七丁。内
上丁二百七十八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一百七十二两三钱二分。
中丁一千七百二十六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八百二十八两四钱八分。
下丁五千一百三十八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一千四百三十八两六钱四分。
上军丁八百九十八丁,各编不等。该银五百九两五钱。
军丁八百二十九丁,各编不等,该银二百八十四两四钱。
舍丁一十八丁,每丁编银四钱五分,该银八两一钱。
以上通共原额屯丁,除改归无徵外,共实徵编银三千二百四十一两四钱四分。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昆明县
原额人丁,除全书津贴力差外,实编人丁一万四百八十七丁,各编不等,该人丁银二千九百五两九钱八分。内除
逃故人丁七千五百九十五丁,该银二千一百四十七两。
实在人丁二千八百九十一丁,该人丁银七百五十八两六钱八分。
康熙二十五年,编审,新增沐庄人丁二百四十六丁,各编不等,该银六十四两二钱八分。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上丁一丁,该银三钱。通共实在人丁三千一百三十八丁,内
上丁二千四十六丁,每丁编银三钱,该银六百一十三两八钱。
中丁五百七十九丁,每丁编银二钱二分,该银一百二十七两三钱八分。
下丁五百一十三丁,每丁编银一钱六分,该银八十二两八分。以上人丁,共银八百二十三两二钱六分。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屯丁
昆明县左前广右中后六卫,其原额军舍屯丁二千二百六丁,各编不等,该银七百五十七两七钱二分。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军丁五丁,各编不等,该银二两二。共军丁二千二百一十一丁,内上丁八十九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五十五两一钱八分。
中丁二百七十八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一百三十三两四钱四分。
下丁一千五百九十五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四百四十六两六钱。
土军丁二百四十九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一百二十四两五钱。又附徵安宁所改归土军丁一丁,编银五钱。以上昆明县并改归安宁所军丁共二千二百一十二丁,各编不等,共该实徵银七百六十两二钱二分。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富民县
原额人丁,除全书逃故外,实编人丁一千七百八丁,各编不等,该银五百一十一两二钱一分。内除
逃故人丁五百六十七丁,该无徵银一百三十七两六分。
实在人丁一千一百四十一丁,该银三百七十四两一钱五分。
康熙二十五年,编审,新增沐庄人丁二十五丁,各编不等,该银八两一钱六分。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下丁九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二两五钱二分。
通共实在人丁一千一百七十五丁,内
上丁三百三十九丁,每丁编银四钱,该银一百三十五两六钱。
中丁三百三丁,每丁编银三钱三分,该银九十九两九钱九分。
下丁五百三十三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一百四十九两二钱四分。以上人丁,共实徵银三百八十四两八钱三分。
屯丁
右卫原额军舍屯丁二百三十二丁,各编不等,该银八十三两三钱六分。内
上丁十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六两二钱。中丁七十五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三十六两。
下丁一百四十七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四十一两一钱六分。
又附徵武定所改归军舍屯丁一十二丁,各编不等,该银六两一钱二分。内
上丁四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二两四钱八分。
中丁七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三两三钱六分。
下丁一丁,编银二钱八分。以上富民县并改归武定所军丁共二百四十四丁,各编不等,共该实徵银八十九两四钱八分。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宜良县
原额人丁,除全书力差编丁应役外,实编人丁一千七百二十三丁,各编不等,该银四百七十七两五分。
康熙二十五年,分编审,新增出沐庄人丁四十六丁,每丁编银二钱九分,该银一十三两三钱四分。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人丁六丁,每丁编银二钱九分,该银一两七钱四分。下下丁十丁,每丁编银三分,该银三钱。
通共实在人丁一千七百八十五丁,内
民丁一千六百八十八丁,每丁编银二钱九分,该银四百八十九两五钱二分。
下下丁九十七丁,每丁编银三分,该银二两九钱一分。以上人丁,共实徵银四百九十二两四钱三分。银七钱三输纳。
屯丁
左前中后四卫,并宜良所共原额军舍屯丁一千四百三十五丁,各编不等,该银五百六两六钱四分。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军丁四丁,各编不等,该银一两三钱二分二。共军丁一千四百三十九丁,内
上丁二十七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一十六两七钱四分。
中丁四百三十二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二百六两九钱六分。
下丁九百三十七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二百六十二两三钱六分。
土军丁四十三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二十一
两五钱。以上宜良县卫所军丁,共一千四百三十九丁,各编不等,共实徵银五百七两四钱九分。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嵩明州
原额人丁八千一百七十九丁,各编不等,该银一千四百四十九两八钱二分。内除
逃故人丁六千六百一十四丁,该无徵银一千二百二十一两七钱六分。
实在人丁一千五百六十五丁,该银二百二十八两六分。
康熙二十五年,编审。新增沐庄人丁四十六丁,各编不等,该银八两二钱八分。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人丁二十二丁,各编不等,该银三两七钱。
通共实在人丁一千六百三十三丁,内
上丁三百八丁,每丁编银二钱,该银六十一两六钱。
中丁三百二十四丁,每丁编银一钱八分,该银五十八两三钱二分。
下丁一千一丁,每丁编银一钱二分,该银一百二十两一钱二分。以上人丁共实徵银二百四十两四分。
屯丁
嵩明州左前广右中后六卫,原额军丁三百二十三丁,各编不等,该银一百一十两四分。内上丁二十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一十二两四钱。
中丁六十四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三十两七钱二分。
下丁二百三十九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六十六两九钱二分。
又附徵安宁州土军丁四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二两。
又杨林所原额军丁七百七十三丁,各编不等,该银二百七十一两八钱四分。内
中丁二百七十七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一百三十二两九钱六分。
下丁四百九十六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一百三十八两八钱八分。
又木密所原额军丁三十八丁,各编不等,该银一十二两八钱四分。内
中丁一十一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五两二钱八分。
下丁二十七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七两五钱六分。
又凤梧所原额军丁一百四十七丁,各编不等,该银一百三十两四钱八分。内
土军丁一百二十一丁,每丁编银一两,该银一百二十一两。
中丁一十一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五两二钱八分。
下丁一十五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四钱二分。
以上嵩明州并附徵安宁、杨林、木密、凤梧等卫所共军丁一千二百八十一丁,通共实徵银五百二十五两七钱。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晋宁州
原额人丁,除全书逃故外,实编人丁二千五百一十九丁,各编不等,该银七百九十九两五钱五分。内除
逃故人丁三百八十三丁,该银六十两一钱五分。
实在人丁二千一百三十六丁,该银七百三十九两四钱。
康熙二十五年,编审,新增沐庄人丁四十五丁,各编不等,该银一十六两九钱。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下丁一十二丁,每丁编银三钱,该银三两六钱。
通共实在人丁二千一百九十三丁,内
上丁二百二十六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一百一十三两。
中丁五百六十八丁,每丁编银四钱,该银二百二十七两二钱。
下丁一千三百九十九丁,每丁编银三钱,该银四百一十九两七钱。以上人丁,共实徵银七百五十九两九钱。银七钱三输纳。
屯丁
晋宁州左广右中后五卫,共原额军舍屯丁八百二丁,各编不等,该银二百六十九两四钱。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军丁二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五钱六分二。共军丁八百四丁,内
上丁四十一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二十五两四钱二分。
中丁九十四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四十五两一钱二分。
下丁六百一十四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一百七十一两九钱二分。
土军丁五十五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二十七两五钱。以上晋宁州军丁共八百四丁,各编不等,共实徵银二百六十九两九钱六分,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呈贡县
原额人丁二千六百五十四丁,各编不等,该银六百九十一两七钱六分。内除
逃故人丁一千九百三十六丁,该无徵银五百二十九两一钱五分。
实在人丁七百一十八丁,该银一百六十二两六钱一分。
康熙二十五年,编增沐庄人丁三十八丁,各编不等,该银九两二钱五分。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人丁八丁,各编不等,该银一两七钱。
通共实在人丁七百六十四丁,内
上丁九十五丁,每丁编银三钱八分,该银三十六两一钱。
中丁一百一十五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三十二两二钱。
下丁五百五十四丁,每丁编银一钱九分,该银一百五两二钱六分。以上人丁,共实徵银一百七十三两五钱六分。银七钱三徵输。
归化县今裁,附呈贡县。原额人丁,除全书逃故外,实编人丁九百丁,各编不等,该银一百九十三两四钱。
康熙二十五年,编审,新增沐庄人丁十丁,各编不等,该银二两一钱。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人丁八丁,各编不等,该银一两四钱。
通共实在人丁九百一十八丁,内
上丁一百八十四丁,每丁编银三钱五分,该银六十四两四钱。
中丁二百二十四丁,每丁编银二钱五分,该银五十六两。
下丁五百一十丁,每丁编银一钱五分,该银七十六两五钱。以上人丁,共实徵银一百九十六两九钱。银七钱三徵输。
屯丁
呈贡县左前中三卫,共原额军舍屯丁二百一丁,内除改归河阳县附近徵输土军丁一丁,该纳差操银五钱外,实徵军丁二百丁,各编不等,该银七十二两七钱二分。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下丁一丁,该银二钱八分二。共军丁二百一丁,内
上丁一十一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六两八钱二分。
中丁四十四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二十一两一钱二分。
下丁一百二十七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三十五两五钱六分。
土军丁一十九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九两五钱。
又附徵归化县原额军舍屯丁四百一十八丁,各编不等,该银一百五十七两三钱四分。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下丁一丁,编银二钱八分二。共军丁四百一十九丁,内
上丁三十四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二十一两八分。
中丁一百一十四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五十四两七钱二分。
下丁二百四十四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六十八两三钱二分。
土军丁二十七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一十三两五钱。以上呈贡县并附徵归化县各卫军丁,共六百二十丁,各编不等,共实徵银二百三十两六钱二分,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安宁州
原额人丁三千二百一十七丁,各编不等,该银一千九十六两六钱二分。内除
逃故人丁一千八百二十七丁,该无徵人丁银五百三十二两八钱。
实在人丁一千三百九十丁,该银五百六十三两八钱二分。
康熙二十五年,编审,新增沐庄人丁二十四丁,
每丁编银四钱二分,该银一十两八分。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人丁七丁,每丁编银四钱二分,该银二两九钱四分。灶丁八丁,每丁编银五分,该银四钱。
实在人丁一千四百二十九丁,内
人丁一千三百六十七丁,每丁编银四钱二分,该银五百七十四两一钱四分。
灶丁六十二丁,每丁编银五分,该银三两一钱。以上人丁,共实徵银五百七十七两二钱。银七钱三徵输。
屯丁
右卫并安宁,所共原额军丁一百四十九丁,每丁纳差操银五钱,该银七十四两九钱。内除改归昆明县土军丁一丁,改归昆阳州土军丁四十八丁,改归嵩明州土军丁四丁,改归罗次县土军丁二丁,改归禄丰县土军丁一丁,改归禄劝州土军丁一丁,改归和曲州土军丁四丁,共改归各州县土军丁八十五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四十二两五钱。
外实徵土军丁六十四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三十二两。
又安宁所原额军舍屯丁四百七丁,每丁编银四钱,该银一百六十二两八钱。
废弁舍丁一十八丁,每丁编银四钱五分,该银八两一钱二。共军舍丁四百二十五丁,内除改归易门县军丁二百二丁,每丁编银四钱,该银八十两八钱。
废弁舍丁七丁,每丁编银四钱五分,该银三两一钱五分二,共改附军舍丁二百九丁,该银八十三两五钱。外
实该军丁二百五丁,每丁编银四钱,该银八十二两。
废弁舍丁一十一丁,每丁编银四钱五分,该银四两九钱五分。二共军舍丁二百一十六丁,实徵银八十六两九钱五分。又附徵武定所军丁,中丁一丁,编银四钱八分,以上安宁州卫所并武定所共军舍丁二百七十四丁,各编不等,共实徵银一百一十九两四钱三分。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罗次县
原额人丁,除全书应役外,实编人丁一千六百四十六丁,各编不等,该银四百二十五两一分。内除
逃故人丁一千一百六十六丁,该银一百八十两二钱一分。
实在人丁四百八十丁,该银二百四十四两八钱。
康熙二十五年,编审,新增沐庄人丁五十一丁,每丁编银五钱一分,该银二十六两一分。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人丁六丁,每丁编银五钱一分,该银三两六分。以上人丁,共五百三十七丁,该实徵银二百七十三两八钱七分。银七钱三徵纳。
屯丁
右后二卫,原额军舍屯丁二百五十二丁,内除改归和曲禄劝二州附近徵输三十六丁外,该实徵军舍屯丁二百一十六丁,各编不等,该银八十三两九钱。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军丁二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五钱六分,二共军丁二百一十八丁,内
上丁一丁,编银六钱二分。
中丁四十五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二十一两六钱。
下丁一百八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三十两二钱四分。
土军丁六十四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三十二两。
又附徵安宁州改归土军丁二丁,每丁纳差操银五钱,该银一两。和曲州改归军舍屯丁一百丁,丙
上丁二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一两二钱四分。
中丁二十一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一十两八分。
下丁七十七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二十一两五钱六分。
武定所改归军舍屯丁二十四丁,内
上丁八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四两九钱六分。
中丁一十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四两八
钱。
下丁六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一两六钱八分。
以上罗次县卫所州军丁,共三百四十四丁,各编不等,共实徵银一百一十八两四钱六分。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禄丰县
原额人丁九百一十三丁,每丁编银六钱五分,该银五百九十三两四钱五分。内除
逃故人丁四百一十三丁,该无徵人丁银二百六十八两四钱五分。
实在人丁五百丁,该银三百二十五两。
康熙二十五年,编审,新增沐庄人丁三十三丁,每丁编银六钱五分,该银二十一两四钱五分。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人丁十丁,每丁编银六钱五分,该银六两五钱。以上人丁共实徵银三百五十二两九钱五分,银七钱三徵输。
屯丁
右卫原额军舍屯丁三百丁,各编不等,该银一百二十二两一钱。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下丁一丁,编银二钱八分。二共军丁三百一丁,内
上丁七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四两三钱四分。
中丁八十四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四十两三钱二分。
下丁一百二十四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三十四两七钱二分。
土军丁八十六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四十三两。
又附徵安宁州土军丁一丁,编银五钱。附徵武定所军丁六丁,内
上丁二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一两二钱四分。
中丁二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九钱六分。下丁二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五钱六分。以上禄丰县并附徵安宁、武定所共军丁三百八丁,各编不等,共实徵银一百二十五两六钱四分。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昆阳州
原额人丁,除全书逃故外,实编人丁三千五百一十五丁,各编不等,该银八百四十五两九钱六分。内除
逃故人丁一千三百六十丁,该无徵银三百五十五两五钱五分。
实在人丁二千一百五十五丁,该银四百九十两四钱一分。
康熙二十五年,编审,新增沐庄人丁五十三丁,各编不等,该银一十一两九分。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下丁一十九丁,每丁编银一钱五分,该银二两八钱五分。
通共实在人丁二千二百二十七丁,内
上丁六百五十丁,每丁编银三钱,该银一百九十五两。
中丁一千四十丁,每丁编银二钱二分,该银二百二十八两八钱。
下丁五百三十七丁,每丁编银一钱五分,该银八十两五钱五分。以上人丁,共实徵银五百四两三钱五分。银七钱三徵输。
三泊县,今裁附昆阳州,原额人丁八百四十五丁,各编不等,该银二百七十八两九钱。
康熙二十五年,编审,新增沐庄人丁一十六丁,各编不等,该银五两三钱八分。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下丁十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二两八钱。
通共实在人丁八百七十一丁,内
上丁九十九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四十七两五钱二分。
中丁二百三十四丁,每丁编银三钱八分,该银八十八两九钱二分。
下丁五百三十八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一百五十两六钱四分。以上人丁,共实徵银二百八十七两八分。银七钱三徵输。
屯丁
前广右中后五卫,原额军舍屯丁三百六十二丁,各编不等,该银一百四十三两六钱。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下丁一丁,编银二钱八分。二共军丁三百六十三丁,内
上丁一十六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九两九钱二分。
中丁八十五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四十
两八钱。
下丁一百七十二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四十八两一钱六分。
土军丁九十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四十五两。又附徵安宁州土军四十八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二十四两。
三泊县裁附昆阳州右后二卫,原额军舍屯丁二百八十二丁,各编不等,该银九十五两二钱。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下丁二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五钱六分。二共军丁二百八十四丁,内
上丁六丁,每丁编银六钱二分,该银三两七钱二分。
中丁七十一丁,每丁编银四钱八分,该银三十四两八分。
下丁二百七丁,每丁编银二钱八分,该银五十七两九钱六分。以上昆阳州,并改附安宁裁附三泊通,共军丁六百九十五丁,共实徵银二百六十三两六钱四分。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易门县
原额人丁六百四十丁,各编不等,该银二百三十四两四钱五分。内除
逃故人丁一百二十七丁,该无徵银五十两八钱。
实在人丁五百一十三丁,该银一百八十三两六钱五分。
康熙二十五年,编审,新增沐庄人丁三十五丁,各编不等,该银一十一两六钱五分。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下丁二丁,每丁编银二钱五分,该银五钱。
通共实在人丁五百五十丁,内
上丁二百六十八丁,每丁编银四钱,该银一百七两二钱。
中丁一百八十一丁,每丁编银三钱五分,该银六十三两三钱五分。
下丁一百一丁,每丁编银二钱五分,该银二十五两二钱五分。以上人丁,共银一百九十五两八钱。银七钱三徵输。
屯丁
附徵易门所原额军舍屯丁四百二十一丁,每丁编银三钱,该银一百二十六两三钱。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军丁一丁,编银三钱。二共军丁四百二十二丁,实徵银一百二十六两六钱。
又附徵安宁州所军舍屯丁二百三十三丁,各编不等,该银九十五两九钱五分。
军丁二百二丁,每丁编银四钱,该银八十两八钱。
废弁舍丁七丁,每丁编银四钱五分,该银三两一钱五分。
土军丁二十四丁,每丁编银五钱,该银一十二两。以上易门县所并安宁州所,共军丁六百五十五丁,各编不等,共实徵银二百一十七两五钱五分。每两银七钱三徵输。
云南府田赋考一
《府志》府总原额民地并沐庄,共四千六百九顷五十五亩四分三毫四丝八忽五微六尘六渺八漠。上则地一千七百六十二顷九十亩三分五釐四毫五丝八忽六微九纤三尘。
中则地八百五顷八十五亩四分七釐三毫一丝六忽六微四纤六尘六漠。
下则地二千四十顷七十九亩五分七釐五毫七丝三忽一微六纤七尘六渺二漠。
以上三则,共原额夏税麦八千八百五十七石三斗四升八合三勺五抄九撮六圭四粒四颗六粟。内除荒芜民地一千六百一十一顷七十八亩八分五釐一毫一丝六忽九纤八尘三渺五漠,各则不等。
无徵荒芜夏税麦三千九百九十石八斗五升九合六勺四抄六圭四粒四颗八粟外,
成熟民地二千九百九十七顷七十六亩五分五釐二毫三丝二忽四微八尘三渺三漠,各则不等,该
实徵夏税麦四千八百六十六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一抄九撮二粒九颗八粟,每石带耗三升。
原额民田并沐庄田,共田六千五百八十四顷六十五亩一分一毫二丝四忽一微四纤七渺七漠,内
上则田二千一百三十二顷八十八亩四分九
釐一毫八丝一忽二微五纤七尘二渺九漠。中则田二千五百四十三顷四十五亩二分二釐六毫七丝九微一纤五尘二渺六漠。
下则田一千九百八顷三十一亩三分八釐二毫七丝一忽九微六纤八尘二渺二漠。
堰塘田一顷四十亩。
以上三则并堰塘田,共原额秋粮二万七千五百三十九石四斗五升七合六勺九抄二撮一圭九颗八粟。内除
荒芜民田一千七百七十九顷七十三亩二分六釐七毫九丝五忽七微二纤一渺一漠,各则不等,
荒芜秋粮七千四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升七合六勺八抄七撮八圭一粒三颗九粟。
成熟民田四千八百六顷三十一亩八分三釐三毫二丝八忽四微二纤六渺六漠,
实徵秋粮二万五十一石四斗七升四撮二圭九粒五颗九粟。以上荒熟,夏秋税粮共三万六千三百九十六石八斗六合五抄一撮七圭八粒四颗四粟,各编不等,该原额条编银二万四千五百四十两一钱二分二釐六毫一丝五忽五微六纤六尘九渺八漠。内除
荒芜条编银七千三百一十一两二钱三分八釐九毫七丝九忽三微四纤七尘五渺九漠,实徵条编银一万七千二百二十八两八钱二分三釐六毫三丝六忽二微一纤九尘三渺九漠。
屯田
原额屯地一十七顷一十九亩四分二釐七毫九丝七忽,每亩科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夏税本色麦一百一石八斗七合三勺三抄一圭三颗七粟,内除荒芜屯地一十四顷一十三亩二分九毫九丝七忽,每亩科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无徵夏税本色麦八十三石六斗七升六合一勺六抄二撮三圭二粒三颗七粟。俟开垦之年,照宜良县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外,成熟屯地三顷六亩二分一釐八毫,每亩科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实徵夏税本色麦一十八石一斗三升一合一勺六抄七撮七圭八粒。每石带耗三升徵输。
原额马场屯夏税地租荞粮地六顷八十五亩五分六釐,每亩科荞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夏税本色荞四十石五斗九升二合七撮六圭。内除荒芜马场屯夏税地租荞粮地九亩五分二釐七毫六丝,每亩科荞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无徵夏税本色荞五斗六升四合一勺二抄九撮一圭九粒六颗。俟开垦之年,照安宁州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外,成熟马场屯夏税地租荞粮地六顷七十六亩三釐二毫四丝,每亩科荞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实徵本色荞四十石二升七合八勺七抄八撮四圭四颗,每石带耗三升,以荞二石折米一石徵输。
原额成熟,仍照旧额徵收荞粮马场地五十二亩一分七釐二毫,该实徵折色荞七石五斗二合五勺。各折不等,该折色银一两八钱二分六釐。奉文照银七钱三徵收。
原额荒芜马料豆地五十七亩七分三釐六毫,每亩科豆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无徵本色豆三石四斗一升八合五勺四抄八撮五圭六粒俟开垦之年,照易门县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
原额屯田三百八十五顷九十六亩三分九釐三毫六丝,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秋粮本色米三千一百五十八石三斗四升二合八勺八抄八撮二圭八粒八颗。内除荒芜屯田一百四十五顷五亩六分二釐二毫六丝七忽五微,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无徵秋粮本色米一千一百八十六石九斗九升五合一勺三撮四圭九粒五颗三粟俟。开垦之年,照各州县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外,康熙三十五年,开垦久荒屯田一十六亩,每亩科粮八升一合三抄。该秋粮本色米一石三斗九合二勺八抄俟。六年后,遵照题定新例减让科徵外,成熟屯田二百四十顷七十四亩七分七釐九丝二忽五微,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实徵秋粮本色米一千九百七十石三升八合五勺四撮七圭九粒二颗七粟。每石带耗三升徵输。
原额马场屯秋公田马料田一十三顷四十九亩八釐六毫,每亩科谷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本色谷一百一十石三斗九升五合七勺七撮
三圭八粒。内除荒芜马场屯秋公田马料田一十一顷一十一亩三分一釐六毫,每亩科谷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无徵本色谷九十石九斗三升八合九勺八抄八撮二圭八粒俟。开垦之年,照各州县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外,成熟公田马料谷田二顷三十七亩七分七釐。每亩科谷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实徵本色谷一十九石四斗五升六合七勺一抄九撮一圭,每石带耗三升徵输。
原额荒芜马料田二顷每亩科谷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无徵本色谷一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俟。开垦之年,照安宁州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
原额官田二十一顷四亩七分三釐八毫,每亩科粮八升一合三抄。该秋粮本色米一百七十二石二斗三升七勺一抄五圭四粒,内除荒芜官田六顷四十四亩六分八釐八毫,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该无徵秋粮本色米五十二石七斗五升四合八勺一抄九撮四粒俟。开垦之年,照各州县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外,成熟官田一十四顷六十亩五釐,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实徵秋粮本色米一百一十九石四斗七升五合八勺九抄一撮五圭,每石带耗三升徵输。
以上督徵旧裁。安宁、易门、宜良、武定四所屯官田地,仍照旧徵收,并照河阳民赋上则科徵。共该原额税粮荞豆共三千六百一十石六斗五升五合六勺八抄二撮四圭七粒一颗七粟。内除折色荞七石五斗二合五勺,仍照旧徵收,折色不编外,全编税粮三千四百三十二石三斗八升九勺二抄八撮九圭三粒一颗七粟,又本色豆三石四斗一升八合五勺四抄八撮五圭六粒。每豆二石,折米一石五斗,共折米二石五斗六升三合九勺一抄一撮四圭二粒。又本色荞谷一百六十七石三斗五升三合七勺一抄四撮九圭八粒,每荞谷二石,折米一石,共折米八十三石六斗七升六合八勺五抄七撮四圭九粒。通共税粮并荞谷豆折米共三千五百一十八石六斗二升一合六勺九抄七撮八圭四粒一颗七粟。每石合编条编银六钱三分九釐五毫八丝三忽,该原额条编银二千二百五十两四钱五分六毫二丝一忽三微七纤六渺九漠。内除荒芜条编银八百八十二两五钱七分六釐二毫八丝六忽六微七纤一尘四渺四漠俟。开垦之年,恪遵地方之本图等事案内题定事例,即照各州县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外,康熙三十五年,分开垦随粮条编银八钱三分七釐三毫九丝三忽二微三纤二渺四漠。此开垦屯田一十六亩,仍系现纳军粮之人承垦,遵照定例,于六年后科徵。
实徵条编银一千三百六十七两三分六釐九毫四丝一忽四微六纤九尘一漠。奉文照银七钱三徵输。
本府督辖新裁左前广右中后六卫,杨林、木密、凤梧三所,分境屯官田地。比至重之民额,竟有十倍之重,民人苦于输纳。于康熙三十四年,巡抚石文晟特题,间有不及河阳则例者,仍恳照旧徵收。凡有过重田地,请照河阳民赋田地上则一例科徵。奉旨云南屯田,钱粮较民田额重数倍,民人苦累。嗣后屯田赋额著照河阳民田上则徵收,该部知道钦遵,即于该年改照新额徵输。今新裁屯赋原额屯地二百四十一顷二十二亩三分八釐二毫三丝,内仍照旧额徵收。屯地二十七顷二十一亩七分一釐八丝,该折色麦三百四十一石四升六合六勺一抄三撮一圭三粒九颗。各折不等,该折色银一百五十三两七钱四分六釐九毫九丝七忽六微二纤一尘六渺,改照河阳县民地上则科徵。屯地二百一十四顷六分七釐一毫五丝,每亩科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夏税本色麦一千二百六十七石一斗三升三合七勺五抄九撮五圭一粒五颗,内除荒芜屯地一百九顷五十五亩七釐一毫五丝,每亩科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无徵夏税本色麦六百四十八石六斗四升九合七勺八抄三撮五圭一粒五颗俟。开垦之年,照各州县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外,于康熙三十一二五等年,开垦屯地四顷二十一亩五分三釐,每亩科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夏税本色麦二十四石九斗五升八合七勺九抄一撮三圭俟。六年后,遵照题定新例,减让科徵。成熟屯地一百二十七顷四十五亩七分八釐八丝,内仍照旧徵收。屯地二十七顷二十一亩七分一釐八丝,该折色麦三百四十一石四升六合六勺一抄三撮一圭三粒九颗,各折不等,该折色银一百五十三两七钱四分六釐九毫九丝七忽六微二纤一尘六渺,奉文照银七钱三徵输,改照河阳县民地上则科徵。屯地一百顷二十四亩七釐,每亩科税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实徵夏税本色麦五百九十三石五斗二升五合一勺八抄四撮七圭。每石带耗三升徵输。
原额荞粮地一百六十六顷八十四亩五分五釐一毫三丝八忽四纤七尘,内仍照旧徵收荞粮地一百顷二十五亩四釐五毫五忽,该折色荞一千五百三石九斗五合三勺六抄,各折不等,该折色银三百六十二两七钱五分六釐四毫七丝二忽,改照河阳县民地上则科徵。荞粮地六十六顷五十九亩五分六毫三丝三忽四纤七尘,每亩科荞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本色荞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九合三勺六抄九撮八圭二粒七颗,内除荒芜荞粮地六十顷五十三亩六分七釐九毫六丝六忽三微八纤七尘,每亩科荞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无徵本色荞三百五十八石四斗三升八合三勺七抄二撮八圭九粒七颗七粟俟。开垦之年,照各州县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外,成熟荞粮地一百六顷三十亩八分七釐一毫七丝一忽六微六纤,内仍照旧额徵收。成熟荞粮地一百顷二十五亩四釐五毫五忽,该折色荞一千五百三石九斗五合三勺六抄,各折不等。该折色银三百六十二两七钱五分六釐四毫七丝二忽,奉文照银七钱三徵输,改照河阳县民地上则科徵。成熟荞粮地六顷五亩八分二釐六毫六丝六忽六微六纤,每亩科荞五升九合二勺一抄,该实徵本色荞三十五石八斗七升九勺九抄六撮九圭二粒九颗四粟。每石带耗三升徵输。原额屯田一千三百五十九顷二十三亩二分九釐六丝,内仍照旧额徵收。屯田二十七顷七十亩二分二釐五毫一丝八忽,该秋粮本色米四十石二斗二升九合六勺五抄一撮,折色米五百九十八石三斗五升二合一勺二撮四圭四粒,各折不等。该折色银一百八十一两一钱一分五釐八毫五丝一忽八微二纤九尘,改照河阳县民田上则科徵。屯田一千三百三十一顷五十三亩六釐五毫四丝二忽,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秋粮本色米一万八百九十五石九斗一升五合三勺四抄三撮三圭一粒八颗六粟。内除荒芜屯田四百九十二顷三十五亩七分五釐九毫六丝七忽,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无徵秋粮本色米四千二十八石九斗六升二合二勺一抄三撮七圭九粒六颗一粟俟。开垦之年,照各该州县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外,于康熙三十一、二、四、五等年分,开垦荒芜,屯田三十一顷五十亩二分九釐七毫,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秋粮本色米二百五十七石七斗八升八合八勺三撮五圭一粒俟。六年后,遵照题定新例减让科徵外,成熟屯田八百三十五顷三十七亩二分三釐三毫九丝三忽,内仍照旧额徵收屯田二十七顷七十亩二分二釐五毫一丝八忽。该秋粮本色米四十石二斗二升九合六勺五抄一撮。每石带耗三升徵输,折色米五百九十八石三斗五升二合一勺二撮四圭四粒,各折不等。该折色银一百八十两一钱一分五釐八毫五丝一忽八微二纤九尘,奉文照银七钱三徵输,改照河阳县民田上则科徵。成熟屯田八百七顷六十七亩八毫七丝五忽,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实徵秋粮本色米六千六百九石一斗六升四合三勺二抄六撮一粒二颗五粟,每石带耗三升徵输。
原额官田二百二十三顷九十二亩五分二毫,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秋粮本色米一千八百三十二石三斗七升八合四勺三抄八撮六圭六粒,内除荒芜官田八十九顷一十三亩二分六釐五毫一丝,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无徵秋粮本色米七百二十九石三斗七升二合四勺八抄三撮一圭三粒三颗俟。开垦之年,照各该州县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外,于康熙三十一、四、五等年分,开垦荒芜官田八顷七十一亩五分一毫。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秋粮本色米七十一石三斗一升四合九勺二抄六撮八圭三粒俟。六
年后,遵照题定新例减让科徵。成熟官田一百二十六顷七亩七分三釐五毫九丝,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实徵秋粮本色米一千三十一石六斗九升一合二抄八撮六圭九粒七颗。每石带耗三升徵输。
原额公样田一十五顷八十二亩五分,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秋粮本色米一百二十九石四斗九升五合九勺七抄五撮,内除荒芜公样田三顷一十一亩三分五釐八毫六丝,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无徵秋粮本色米二十五石四斗七升八合四勺七抄四撮二圭三粒八颗俟。开垦之年,照昆明县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外,于康熙三十一、五两年,开垦公样田八十四亩七分,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秋粮本色米六石九斗三升一合一撮俟。六年后,遵照题定新例,减让科徵。外成熟公样田一十一顷八十六亩四分四釐一毫四丝,每亩科粮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实徵秋粮本色米九十七石八升六合四勺九抄九撮七圭六粒二颗,每石带耗三升徵输。原额马料田四十三顷二十二亩三分八釐七毫八丝二忽,内仍照旧额徵收马料田九顷四十一亩二分,该折色三钱谷一百六十六石四斗二升四合,该折色银四十九两九钱二分七釐二毫,改照河阳县民田上则起科。马料田三十三顷八十一亩一分八釐七毫八丝二忽,每亩科谷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本色谷二百七十六石六斗八升二合五勺九抄九撮三圭一粒。内除荒芜马料田一顷七亩二分,每亩科谷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无徵本色谷八石七斗七升二合一勺七抄六撮俟。开垦之年,照昆明、昆阳二州县民赋则例,分别年分减让科徵外,于康熙三十一年,开垦荒芜马料田六十二亩三分二釐六毫三丝,每亩科谷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本色谷五石一斗一勺六抄一撮一圭二粒九颗俟。六年后,遵照题定新例,减让科徵。成熟马料田四十一顷五十二亩八分六釐一毫五丝二忽,内仍照旧额徵收马料田九顷四十一亩二分,该折色银三钱谷一百六十六石四斗二升四合。该折色银四十九两九钱二分七釐二毫。奉文照银七钱三徵输,改照河阳县民田上则徵收。马料田三十二顷一十一亩六分六釐一毫五丝二忽,每亩科谷八升一合八勺三抄,该实徵本色谷二百六十二石八斗一升二勺六抄二撮一圭八粒一颗六粟,每石带耗三升徵输。
以上督徵左前广右中后六卫,并杨林、木密二所,分境屯官田地,仍照旧额徵收,并改照河阳县民赋上则科徵。共原额税粮谷荞共一万七千四百四十五石八斗七升三合二勺一抄二撮二圭一粒三粟。内除折色麦三百四十一石四升六合六勺一抄三撮一圭三粒九颗,折色荞一千五百三石九斗五合三勺六抄。秋粮本色米四十石二斗二升九合六勺五抄一撮,折色米五百九十八石三斗五升二合一勺二撮四圭四粒。折色谷一百六十六石四斗二升四合,仍照旧徵收,折色不编外。全编税粮一万四千一百二十四石九斗二升三合五勺一抄六撮四圭九粒三颗六粟。又本色荞谷六百七十石九斗九升一合九勺六抄九撮一圭三粒七颗七粟。每荞谷二石,折米一石,共折米三百三十五石四斗九升五合九勺八抄四撮五圭六粒八颗八粟。通共税粮并折色米一万四千四百六十石四斗一升九合五勺一撮六粒二颗四粟。每石条编银六钱三分九釐五毫八丝三忽,该原额条编银九千二百四十八两六钱三分八釐四毫八丝五忽七微四纤八尘一漠,内除荒芜无徵条编银三千五百九十一两九钱四分一釐七毫六丝六忽一微九纤二尘二渺四漠。于康熙三十一、二、四、五、等年,开垦随粮条编银二百三十二两五钱一分六釐三毫八忽三微六纤八尘三渺五漠。此开垦田地,系现纳军粮之人承垦,遵照题定新例。于六年后,减让科徵外,实徵条编银五千四百二十四两一钱八分四毫一丝一忽一微八纤七尘四渺二漠。奉文照银七钱三徵输。
以上通共督徵新旧裁并,屯赋本色麦、米、谷、荞、豆等项,除荒芜无徵外,该实徵本色麦、米、谷、荞、豆一万八百三十七石五斗八合一勺一抄八圭五粒九颗二粟,每石带耗三升徵输。
以上仍徵折色并条编等项。除荒芜无徵外,该
实徵折色条编银共七千五百四十两五钱八分九釐八毫七丝四忽一微七尘三漠,奉文照银七钱三徵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