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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百九十八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博物汇编艺术典

 第七百九十八卷目录

 奕棋部汇考
  汉扬雄方言〈围棋〉
  魏侍中肇儒棋格〈全式〉
  唐徐铉围棋义例〈诠释〉
  宋司马光古局象棋图〈序〉
  宋刘仲甫棋诀〈一布置 二侵陵 三用战 四取舍〉
  宋清河张拟棋经〈得算 权舆 合战 虚实 自知 审局 度情 斜正 洞微 名数 品格 杂说〉
  明王思任奕律〈小引 约法三章 断罪依新颁律 杀人 掳掠 白昼抢夺 事发在逃 公取窃取皆为盗 威力制缚人 奏对不以实 诈为瑞应 那移出纳 教唆词讼 诈教诱人犯法 庸医杀伤人 卫士妄言祸福 漏泄军情大事 同行知有谋害 宫内忿争 立子违法 嘱托公事 骂人 搬做杂剧 守支留难 冒支 得遗失物 收留迷失子 公事失错 检踏灾伤 事毕不放回 谋反 私和 禁止迎送 上言大臣德政 诓骗 侵占街道 冒破物料 造作不如法 辩明冤枉 起解金银足色 市司评物价 虚出通关 贡举非其人 化外人有犯〉

艺术典第七百九十八卷

奕棋部汇考

汉扬雄方言

围棋

围棋谓之奕,自关而东齐鲁之间,皆谓之奕。

魏侍中肇儒棋格全式

投二智,一礼二仁三义四信五棋,下白黑半,方五分长,寸善,六敬七德八忠九顺十方,局尺五周道四十,其用三十六四维之道,通数而棋谦退为尚,故高彩者先投。彼此二位谓之,净左右,二道谓之中其净中四道,彼此左右牙,有二不得相干,行棋之法,始附净起转牙相顺经,因净中出,通生为务,不存塞杀。彩越净中者休则立枭,枭者,不伏会净者,枭折为伏,伏者不枭,若彩虽会而于彼拟过之,非干彼者则自居矣。行伏棋者得以彩,依数而行,两彩同者唯行一,一谦者停,两谦退一等行,枭棋者,得异彩亦候。数而行两彩同者,尽行其数。一谦一行道,两谦者停。行伏不得衍,枭不得行伏折枭,伏者皆从后定,因彩而闷者屋而申之缘。行致累者,阅而通足,皆不限道。数枭伏而阅者,但行于枭。行棋之体不相凌触,所蹈皆,灵孤明自,出绝于诡巧而顺消息,悉遇中道,胜负乃分。先枭后伏验之于净道,枭若从不尽二彩者,则全行伏,枭伏两少者,行于枭,彼既出,尽此有不出者,即许以为胜者之算。若全未出则为之露投次局负,仍先得十算,立一爵。三爵立,则成胜矣。

唐徐铉围棋义例诠释

立 历也,沿边而下子者曰,立恐彼子有往来,相冲
之患也。

行 行也,连子而下,曰:行使有粘连不断之绪也。飞 走也,隔一路而斜走,曰飞有似禽鸟斜飞之义
也。

尖 签也,两路斜签而下子曰,尖使有觑之之意也。粘 连也,彼欲以子断之,我即以子连之,故曰粘。干 间也,谓以子间之,曰干。
绰 侵也,以我子斜侵彼子之路,而欲出之,曰绰。约 拦也,以彼子斜拦我子之头,而反闭之,曰约。关 隘也,两子正相对,而立者,谓之关。有单关、双关
之名。

冲 突也,直速子而入,关谓之冲。
觑 视也,有可断而不断,先以子视之,曰觑。毅 提也,棋死而结局曰毅,既毅,而随手,曰复毅。俗
之谓之提。今集中但以提字音之,欲易晓之耳。

劄 札也,有若两虎口相对者,夹而札之,使有复毅顶 撞也,我彼之子同路而直撞之,之谓顶
捺 按也,以子按其头曰,捺。自上而按下也。
跷 翘也,我彼之子皆相倚,联行,而我子居下,势不
能张而欲先取其势,则以我子斜出一路,而拂彼子之头,若翘首之状也。经曰,宁输数子,弗失一先,正此意也。

门 闭也,闭之使不得出,曰:门。隔一路曰:行,门二路
曰:大门。

断 段也,段之而为二曰断。
打 击也,谓击其节曰,打。连打数子曰,赶。
点 破也,深入而破其眼,曰点。旁通其子透点。征 杀也,两边逐之杀而不止,曰征。
㠔 截也,谓以我子截住彼之头,绪次著断也,使之
急,曰㠔。

聚 集也,凡棋有未全眼者,则反聚而点之,有聚三
聚四花聚五聚六之类。

劫 夺也,先投子曰,抛。后应子曰,劫。乃有实东击西,
弃小图大之功也。
拶 逼也,以子促而逼之,曰拶。
扑 投也,以我子投彼穴中,使其急救曰扑。所以促
其著也。

勒 束也,使其无眼曰勒。与劄刺之义小异耳。刺 刺也,连子而直入曰刺。若戈戟之伤物,此亦使
之无全眼也。

夹 甲也,两子夹一子曰,实夹。两子自夹曰,虚夹。盘 蟠也,两棋隔绝而欲连之,沿边而度子,曰盘。松 慢也,棋家取其玲珑透空,疏而不漏之谓也。持 和也,两棋相围,而皆不死不活,曰。持有两棋皆
无眼者,有两棋各有劫者,有各一眼活者,有彼棋两段各一眼,而我棋一段无眼。间其中而俱活者,盖取其鹬蚌相持之义。故曰,持。

宋司马光古局象棋图序

王子曰,此古局象棋图,法盖司马温公,仿象戏而损益之者也,则何以取战国,当是时,衰周君,惴惴守其蜗角之地不敢出步武,而七雄棋置从,衡无端倪即机诈所自出也,迨夫,周鼎既迁秦鹿亦失,则机诈亦时而穷矣。今观其将与偏裨之进退,行人之往来与夫骑炮弓弩刀剑之凑合,则七国之战争,几十年不足以当奕者之一笑,然窃念士生其间不鼓簧舌而运鬼谋,则驱而之锋镝已耳。亦大不幸哉。方今海内合而为一,延颈之寇无敢越局,天下智术之士几积于无用,而谋所以娱心志,供杯酒者惟博奕,是资一何媮快也,则茅康伯之表兹图时乎,时哉,虽然语有之天下虽安,忘战必危之戏也,即以之习战亦可也。徒曰,为之犹贤乎。已则,又非温公与康伯意云。东海王逸民叙
古局象棋图古局象棋图

七国象戏,用百有二十周,一七国各十有七周,黄秦白楚赤齐青燕黑韩丹魏绿赵紫,周居中央不动。诸侯亡得犯。秦居西方,韩楚居南方,魏齐居东方,燕赵居北方。
七国各有将
直斜行无远近

一偏
直行,无远近。

一裨
斜行,无远近,虽名象,戏而无象,及车者,车即将。及偏裨所乘,象不可用于中国故也。

一行人
直斜行,无远近。不能役敌,敌亦不能役。

一炮
直行,无远近。前隔一棋乃可击物,前无所隔及隔两棋以上,则不可击。

一弓
直斜行四路。

一弩
直斜行五路。

二刀
斜行一路。

四剑
直行一路

四骑
曲行四路,谓直一斜三。

凡欲戏者,所得之国,则相之。在坐七人,则各相一国。六人,则秦与一国连衡,五人,则楚与一国合从,四人则齐与一国合从,三人则秦与二国连衡,或但今在坐之人,各占一国,而空其馀国。其所与之国,惟相所择。遂并相之先,誓之曰,所相之国亡,得妄代之,谋及告以难。犯者先罚酒。秦楚韩齐魏赵燕,以次移棋,棋巳离,故处亡得复还,及误移棋者,皆有罚。若击与国则尽撤去,与国之棋凡能擒敌将者胜,虽未擒获一国吏士过十者,胜彼所获吏士。虽未满十而此亡吏士已过十者负,于时,坐上获最多者胜,胜者饮。负者既饮,敛棋出局。有擒二将或获诸吏士满三十者霸,霸则诸国皆服,遍饮在坐。而罢一骑当弓弩刀剑之二,炮当三,裨当四,偏当五。
右司马温公所述,周黄居中尊天子也。无吏士不侵伐也,诸国异色各因其方也。行人犹说客从衡于其间也,馀各有制度噫,将以智为本七国环列,于一盘之上,以七人递相攻击,或胜或负其智不智可知矣。盖前哲立意惧人无所用心,未尝不惓。惓于书史之间,或文字饮则奕之,因以考古制也。语云,不有博奕者乎,为之犹贤乎。已颐正。居士裴子喜乐,与贤士大夫游,因得是本,遂刻梓以广其传,时开禧丙寅上元日,刊于书窟。
宋刘仲甫棋诀一布置
盖布置棋之先务如兵之先阵,而后敌也。意在疏密得中形势不屈,远近足以相援。先后可以相符,若入他境,或于六三三六下子,及九三与十三之著,斯不执一进退。合宜诀曰,远不可太疏,疏则易断,近不可太促,促则势羸。用意在人,此乃为格。
二侵凌
夫棋,路无必成,子无必杀。乘机制,变不可像图,且布置已定,则强弱未分,形势鼎峙,然后侵凌之法,得以行乎。其间必使应援相接,勾落相连,多方以权逼,迤逦而侵袭,侵袭若行,则彼路不得不促拥,逼渐急,则彼势不得不羸俟乎,忿而先动,则视敌而牵其情,观动则制乎。变此之谓,善奕者也。

三用战

用战之法,非棋要道也,不得已而用之,则务在廉,谨以守,封疆端重而全形势。封疆善守则在我者实矣。形势能全则在我者逸矣,夫以实击虚以逸待劳,则攻必胜战必克矣。

四取舍

取舍者,棋之大计,转战之后,孤棋隔绝,取舍不明,患将及矣。盖施行决胜谓之取。弃子取势谓之舍。若内足以豫奇谋,外足以降形势,纵之,则莫禦,任之则莫攻,如是之棋,虽少可取而保之,若内无所图,外无所援,出之则愈穷而徒益。彼之势守之则愈困,而徒壮。彼之威如是之棋,虽多可舍,而委之棋者,意同于用兵故。叙此四篇,粗含孙吴之法,古人所谓怯敌,则运计乘虚沉谋,默战于方寸之间,解难排纷于顷刻之际,动静迭居莫测,奇正不以犹豫,而害成功不以小利,而妨远略此非浅见,謏闻者,能议其髣髴耳。
宋清和张拟棋经序

夫万物之数,从一而起,局之路三百六十有一,一者生数之主,据其极而运四方也,三百六十以象周天之数分,而为四隅以象四时,隅各九十路以象其日。外周七十二路以象其候,夫棋三百六十黑白相半。以法阴阳,局之线道谓之枰,线道之间谓之罫,局方而静。棋圆而动,自古及今奕者,无同局传曰,日日新,故宜用意深而存虑精以求,其胜负之由则至其所未至矣。

得算

棋者,以正合其势以权制其敌,故计定于内而势成于外,战未合,而算胜者得算多也。算不胜者,得算少也。战已合而不知胜负者,无算也。兵法曰,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由此观之,胜负见矣。

权舆

权舆者奕棋,布置务守纲格。先于四隅分定势,子然后拆,二斜飞,下势子一等立二,可以拆三立三。可以拆四与势子相望,可以拆五,近不必比,远不必乖。此皆古人之论,后学之规,舍此改作未之,或知书曰,事不师古,无以克永世。又曰,慎厥初,惟厥终。

合战

博奕之道贵乎,谨严高者在腹下者,在边中者占角。此棋家之常,然法曰,宁输数子,勿失一先。有先而后。有后而先。击左则视右,攻后则瞻前,两生勿断,俱活勿连,阔不可太疏,密不可太蹙,与其恋子而求生,不若弃之而取势,与其无事而强行,不若因之而自补。彼众我寡,先谋其生,我众彼寡务张其势,善胜者不争,善陈者不战,善战者不败。善败者不乱。夫棋始以正合终以奇胜必也,四顾其地,牢不可破,方可出人。不意掩人不备凡敌,无事而自补者,有侵绝之意也。弃小而不救者,有图大之心也,随手而下者,无谋之人也。不思而应者,取败之道也。诗云,惴惴小心如临于谷。

虚实

夫棋绪多则势分,势分则难救。投棋勿逼,逼则使彼实而我虚,虚则易攻,实则难破。临时变通慎,勿执一。传曰,见可而进,知难而退。又曰,执中无权犹执一也。

自知

夫智者见于未萌,愚者暗于成事,故知己之害,而图彼之利者,胜知可以战,不可以战者,胜识众寡之用者,胜以虞待不虞者,胜。以逸待劳者胜,不战而屈人棋者胜。老子曰,自知者明。

审局

夫棋布势务相接连,自始至终。著著求先,临局交争,雌雄未决,毫釐不可以差焉。局势已赢,专精求生。局势已弱,锐意侵绰。沿边而走,虽得其生者,败。弱而不伏者,愈屈躁而求胜者,多败。两势相围,先蹙其外势孤。援寡则勿走机危,阵溃则勿下,是故棋有不走之走,不下之下,误人者多方成功者,一路而已。能审局者,则多胜矣。易曰。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度情

人生而静其情,难见感物而动,然后可辨推之于棋。胜败可得。而先验法曰,夫持重,而廉者多得轻易。而贪者多丧不争,而自保者多胜务杀。而不顾者多败。因败而思者,其势进战胜,而骄者其势退求己。弊而不求人之弊者,益攻。其敌而不知敌之攻己者,损目。凝一局者,其思周。心役他事者,其虑散。行远而正者,吉机浅,而诈者凶,能自畏敌者,强谓人莫己若者,亡意傍通者,高心执一者,卑语默有常使敌难量动静无度,招人所恶。诗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

斜正

或曰,棋以变诈为务劫杀为名,岂非诡道耶。予曰,不然。易曰,师出以律否,臧凶,兵本不尚诈谋言诡道者,乃战国纵横之说。棋虽小道,实与兵合。故棋之品甚繁,而奕之者不一得品之,下者举无思虑,动则变诈。或用手以影其势,或发言以泄其机。得品之上者,则异于是,皆沉思而远虑,因形而用权,神游局内意在子先,图胜于无朕灭行于未然,岂敢假言词喋喋手势翩翩者,传曰。正而不谲此之谓也。

洞微

凡棋有益之而损者,有损之而益者,有侵而利者,有侵而害者,有宜左投者,有宜右投者。有先著者,有后著者。有紧㠔者,有慢行者,粘子勿前,弃子思后,有始近而终远者,有始少而终多者,欲强外先攻内,欲实东,先击西。路虚而无眼。则先觑无害于他棋,则做劫。饶路则宜疏,受路则勿战,择地而侵,无碍则进。此皆棋家之幽微不可不知也。易曰,非天下之至精,其孰能与于此。

名数

夫奕者,凡下一子皆有定名,棋之形势死生存亡因名而可见,有冲有斡有绰有约有飞有关有劄有粘有顶有尖有觑有门有打有断有行有立有捺有点有聚有跷有夹有拶有㠔有刺有勒有扑有征有劫有持有毅有松有盘,用棋之名三十有二,围棋之人意在万周临局变化远近纵横,我不得而前知也,用行取胜,难逃此名。传曰,必也正名乎,其奕之谓欤。

品格

夫围棋之品,有九。一曰入神,二曰坐照,三曰具体,四曰通幽,五曰用智。六曰小巧,七曰斗力,八曰若愚。九曰守拙。九品之外。不可胜计未能入格。今不复云。传曰,生而知之者,上也。学而知之者,次也。困而学之又其次也。

杂说

夫棋边不如角,角不如腹,约轻于捺,捺轻于㠔,夹有虚,实打有情伪,逢绰多约,遇拶多粘,大眼可赢,小眼斜行,不如正行两关对直,则先觑前途,有碍。则勿征。施行未成,不可先动。角盘曲四,局终乃亡。直四板六皆是活棋,花聚透点,多无生路,花六聚七,终非吉祥。十字不可先纽势,子在心勿打角,图奕不欲数,数则怠,怠则不精,奕不欲疏,疏则忘,忘则多失。胜不言败,不语振廉让之风者,君子也。起忿怒之色者,小人也。高者无亢卑者,无怯气。和而韵舒者,喜其将胜也。心动而色变者,忧其将败也。赧莫赧于易,耻莫耻于盗。妙莫妙于用。松昏莫昏于覆劫。凡棋直行三,则改方聚四,则非胜而路多。名曰:赢局败而无路。名曰,输筹皆筹为溢。停路为。打筹不得过三淘子不限其数。劫如金井辘轳,有无休之。势有交递之图,奕棋者,不可不知也。凡棋有敌手,有半先,有两先,有桃花五,有北斗七。夫棋有无之相生,远近之相成,强弱之相形。利害之相倾,不可不察也。是以安而不泰,存而不骄。安而泰则危,存而骄则亡。易曰,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
右十三篇作于清河张公拟公,尝仕宋,为翰林学士,其文章政事固未暇论,而《观光集》称其英姿卓识,迥然特立,于风尘之表,于是亦可以想见其仪型矣。

明王思任奕律小引

律之作也,以绳强也,而予之作律以绳弱也,曷为乎。予之作,律不绳强而绳弱也。曰,性道弱而智力出,智力弱而争赖出,凡天下之强有力能为争赖者,皆其中弱耳。弱不肯退,安而又借强以文其弱,于是,逊于心者,拗于手昧于肠者,辩于舌一局之中,不胜鬨焉。情通之不可理解之,不可,则不得不齐之,以法用萧相国之遗规,以乞灵于高皇帝之大诰,使其有所畏。而不得动。夫一牧猪奴戏而致烦,赫赫王威董监其上,今吾于人也,亦大不得已矣,或曰,子之律奕是已,但凝脂束湿毋乃虞,网罟之乱乎,曰诚有之人止一死,死止一病。素问款条何其设也,张众胆者,握秦镜逃百魅者,图禹钟。吾是以宁详毋略也,或曰,今天下强者少,而弱者多。恶其害己则将不利于吾子嗟呼。刑书一铸孰杀子产,吾待之矣,而是子产,亦何,便容易得杀也。

约法三章

〈每一十赎银五釐罪止笞五十〉〈每一十赎银一分六十起罪至杖一百〉〈徒作愚徒之徒每一年赎银三钱不赎侍坐一年罪止徒三年至总徒不准赎终身侍坐不许对奕〉

断罪依新颁律

凡断奕间之罪,皆须具依新颁本律,不得以意为出入,违者笞五十,〈纂注〉本律乃具载本条之律也,若故出,故入则有心舞文矣,故笞之。

杀人

凡杀棋除威逼人致死者,拟议定夺威逼人者,杖八十。其谋杀故杀斗殴杀劫杀戏杀误杀过失杀自尽杀造畜蛊毒杀,及采生折割人,俱登时杀死勿论。〈纂注〉威逼人致死者,或敌家抢换叫骂敲拍或旁人咻鬨溷乱指点,则被杀者,出于惭愤不得已,而情有可原。故当拟议定夺,而威逼者仍杖八十以惩之,若夫谋杀者则智出其上,而定计以杀之也。故杀者则力出,其上而决意以杀之也。斗殴杀者则两相格杀,而杀之也。劫杀者因打劫而杀之也,戏杀者,偶尔游兵嬲之,而亦弄假成真以杀之也。误杀者,彼无可杀之理,我无杀彼之心,原为此块,而忽然误杀彼,块也。过失杀者,在彼原不当杀,而或修补自错,官著自满,因其过失而杀之也。自尽杀者,非过非失明,明活棋而必欲自尽,以至于杀也。造畜蛊毒杀者,捐数子与之食,因而毒杀之也,采生折割者,彼已生矣,或投截其间而割杀其数子也。以上数项非人有大力,则我原不能将谁尤乎,故曰,登时杀死勿论也。

掳掠

凡见己大败辄敢掳掠,图赖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赃一百二十贯,其激变溷局有所规避者,杖八十徒二年。偶失者,不坐。〈纂注〉见败而掳掠为羞恶之心,实有混赖之意,必徒创而又坐赃。则计穷而奸杜矣。若激变者,出于有心躲闪,或落子乱局,或敲局乱道,是亦掳掠之渐也。故徒仅稍减之,然无心偶错,则不必坐矣。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棋,杖九十,徒二年半。强悔者,杖七十。京悔者,笞五十,听悔一次仍纪过,罚一子。〈纂注〉言白昼则灯下在其中抢夺者,谓人持子未下,或下子未定,而遽从手中夺之,以起其子也。情虽强,而实则弱,故徒惩之。强悔杖七十,恶其强也。若哀悔者,尚有输服之意,笞之。而听悔一次,所以示怜又必纪过,罚子以责。其改。所以示法律可谓宽严并济矣。

事发在逃

凡局已分胜负,因而挟愤逃去,不终者,杖一百,总徒四年。〈纂注〉掳掠犹听人之椰榆在逃,则不复施己之面目,况云,挟愤是刚而昧耻者。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

公取窃取皆为盗

凡公取窃取皆以盗论,公取杖七十徒一年半,窃取杖六十,徒一年。仍计赃科,罚每一子加三等。〈纂注〉公取当人前,而溷取之也,窃取乘人背,而窃取之也。公取甚于,窃取故加重。然耻莫耻于盗,故皆三倍罚之也。

威力制缚人

凡挟威力,拆人棋而制缚之者,杖一百,罢局不叙。恐吓人者,笞四十,〈纂注〉此与威逼不同,威谓,威势力。谓气力挟者,如挟贵,挟尊,挟长,挟泼,挟惯,挟娇之类。拆则不止悔人之棋,则不待人奕之,定制者,拘也。缚者捆也,是必欲以强取胜,而拘捆之使不得动也,律恶强,故杖一百,虽胜不叙。恐吓人如口称决杀之类,亦乱人观听者,并笞之。

奏对不以实

凡奏对诈欺不以实告者,杖一百。〈纂注〉奏对即应答也,诈欺不以实告,谓敌。或他有应酬,问著何著而故诡言以哄之也,此自可耻事,查出杖以一百,亦痛快人心矣。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诈称死亡诈喜诈悲诈惊诈乞,暗邀人心者,各笞五十。〈纂注〉瑞与遂同诈为遂应原不欲应之,而故为。应状以误其著也。诈称死亡原未必即杀,而故云已杀以懈其著也,诈喜者,未胜而自贺。诈悲者,未失而预愁。诈惊者,有陡然一悟之意。诈乞者,有无故索怜之情是数者心,甚苦。劳态俱鄙猥然。诈伪与强窃有间,故仅笞以五十也。

那移出纳

凡将出纳之子暗中那移者,杖六十。隐蔽者,罪同。夹带飞诡者,杖八十徒二年。〈纂注〉出纳之子,即在局中之子也,那移则非其原著矣,隐蔽者或以袖遮,或以手影,俱系弊端。故俱杖以六十,至夹带飞诡则亡,而为有东而或西,弊大而为盗矣,故当杖八十徒二年也。

教唆词讼

凡教唆者,杖八十,把持喝令扛帮扶同者,杖九十。罢局不叙,愿终者。听该著,立案不行。〈纂注〉奕如两家之讼,久之,曲直自见,乃旁观人代为之,奕何为也,教唆以言语,把持喝令则以强力扛帮扶同,则以串谋矣。故杖有不同,而罢局则一愿终者听,听被害之人,愿终也。所教之著,断然不许依用也。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诈教诱人犯法至死者,杖九十,若左使杀人者,杖一百。〈纂注〉诈教与左使情同,而事异。诈教则可信,而可疑,稍惊觉则不堕其术中。左使则为彼而为此至死亡,则犹不知其就里。故一杖九十,而一杖一百也。

庸医杀伤人

凡庸医见人棋子有病,初无故害之情,不按方术,强为针刺,因而致死者,杖六十,终身不许行术。〈纂注〉庸医乃低棋之别名,方术即奕谱之正法。虽有救人之心,而甚有杀人之著。杖以六十,而禁其终身奕棋,当自谓不冤也。
术士妄言祸福
凡旁观原无确见而恣口得失,代人惊喜者,笞五十。〈纂注〉得失者其口之妄也,惊喜者,其色之妄也。劳而取厌忠而被侮,何赧如之,当笞五十。

漏泄军情大事

凡旁观将机密重情及紧关事务漏泄,而又代为打点者,杖一百。显相告语者,杖九十,隐者杖八十。以手足声气者,杖七十。色目者,杖六十。〈纂注〉重情则系一局之利害,紧关则系一著之存亡,岂宜漏泄而又代为打点,是既为之开提,又为之画策。则对局者,难堪。故杖一百,显相告语,如云某处当补。某处当弃。公然无惮,岂可为训。隐者如西南风紧,且管自家之类言。虽含糊,大要点破矣,故杖八十,至于手足声气色目之类,犹有畏心。故因其浅深而分杖之多寡也。

同行知有谋害

凡同行知他人有谋害而辄相告戒者,杖六十。〈纂注〉此条重,同行二字与旁观不同。曰,谋害则著中已见,以其同行也。故罪止于杖六十,而杖止于告戒也。告戒如汎云详慎从容之类。

宫内忿争

凡对局时,两相忿争者,各杖七十,本日罢局不叙。〈纂注〉奕本雅戏,而忿争则恶道矣,本日不叙,所以冀两家之悔悟,而平其他日之情也。

立子违法

凡下子须正大明白,若翻混起倒观望者,俱以违法论,笞五十。〈纂注〉翻者,翻安其上而不落混者。混界其中而不明起,倒者既放,复取而不决,观望者,察言观色,而不定皆陋品也。笞五十允宜矣。

嘱托公事

凡嘱托人代谋代数者,笞四十,代者罪亦如之。〈纂注〉此条明显。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纂注〉骂人者,骂局也,如云臭矢之类。

搬做杂剧

凡奕时,腐吟优唱手舞足蹈观听狂惑者,俱笞五十。〈纂注〉数者不惟挠乱人心,抑且佚荡己志,故笞之。

守支留难

凡奕棋久持不下,令人闷待过一刻者,笞一十。若本当议拟,未及半刻而故催促以乱之者,笞二十。〈纂注〉笞久持所以创滞腻也,笞催促所以警聒闹也。

冒支

凡正著官著须一递一著。敢有乘忙,冒支多著者,杖八十。〈纂注〉此条明显。

得遗失物

凡数棋误将棋道遗失者,即当白还违者,笞五十。〈纂注〉如棋块散碎,或花做误遗应,当明白说还。岂可隐昧。此条为数五数十而设。

收留迷失子

凡数棋偶然迷失一子,许收留作数,不许径起违者,笞三十。〈纂注〉迷失自当留算,径起,则图倖少。故笞之。此条为一子而设。

公事失错

凡因公事偶错,即自觉举许纪过,罚二子改正其已。经应决者,不许改换。〈纂注〉公事突忙,岂无错失,即刻,检举方许罚二子改正,然此为敌人未应者言也。若已经应决则不听其换矣,是亦两平之道。

检踏灾伤

凡局中检起死子,须面同清理,违者,杖六十,若非死子而作死子,本九子而作十子者,杖八十。被伤人愠惭不肯看拾者,杖七十。〈纂注〉面同清理,则无有后言,子数责实则不敢虚报,律意无非。所以杜争也。

事毕不放回

凡事毕,不即输服,而苦留再奕者,杖七十。〈纂注〉事毕即局终之谓,再奕乃歪缠之情,故当杖七十。

谋反

凡曾经投师输拜,而忽然拒敌不肯饶服者,以谋反论,但列子杖一百。总徒四年,止系平交。昔弱今强者,彼此增减勿论。〈纂注〉律意止重师字,如曾经学奕,输拜则虽青出于蓝,亦当木思其本,如辄敢对垒,骄抗不须与奕,但列势子。即当杖一百,总徒四年,所以惩倍恶而正终身也,若平交则彼此互饶,增减勿论也。

私和

凡奕棋有犯不即举发,而同罪相抵以私和者。杖八十仍尽本法。〈纂注〉同罪相抵如各掳一局,各悔一著之类。

禁止迎送

凡奕棋,不许迎送违者,笞一十。〈纂注〉迎送则心志不专,争托有渐,故笞之。

上言大臣德政

凡以奕谄事贵,长巧为称颂者,杖七十。或隐忍退败,有所图为者,杖一百。〈纂注〉称颂至巧止欲取人之悦,有为诈败则将行己之私,一奸一险。故分别杖之。

诓骗

凡棋力高出人上,而故求对著减饶诓,赌人财物者,杖六十。计饶子之力,每一子加一等财物,追入官。若止求省力,匿不尽长者,笞二十。棋力本低,而不服饶,及妄欲饶人者,各杖八十。〈纂注〉原可饶而必欲对,原可多而必求少。诱人轻赌是为诓骗既杖之矣,而又计子加等追财物入官,庶其罪乃尽也。若但求省力而不尽所长,虽属诈情犹有谦意,仅笞之而已。至不服饶与必欲强饶人者,皆不量力之妄人也,故均杖之。

侵占街道

凡棋子不由棋路,而欲多挨一子,希图算赖者,以侵占论,杖八十。〈纂注〉此条明显。

冒破物料

凡敲棋碎子,或因争夺而致伤他物者,杖六十,责令陪偿。系己者,勿论。〈纂注〉此条明显。

造作不如法

凡棋局俱要开阔鲜明,故不如法。希图溷人者,杖六十,限三日内改,造违者,杖一百。〈纂注〉此条明显。

辩明冤枉

凡奕棋犯罪,果出冤枉,而旁人不为辩明者,杖八十。〈纂注〉此条重旁人而设,或主懦敌强,或迹似实非俱要旁人代为伸雪,而律之,委曲亦至矣。

起解金银足色

凡奕所赌进务要足色,足数如低假短少,每三钱,徒一年,赌饮食者,亦如之。〈纂注〉此条明显。

市司评物价

凡博进不便,而以他物抵偿者,赴市司评估,不实者,杖八十。强抵者,同罪。〈纂注〉博进不便,谓所博之,资不便也,他物如书画扇墨之类,市司即旁人也,不实兼低昂而言。

虚出通关

凡银物不持,而徒写欠券者,杖八十。受者减一等,若彼此对支者,杖六十。〈纂注〉此条明显。

贡举非其人

凡奕须其人相当,若故为贡举,而实陷害之者。杖六十。〈纂注〉贡举即推逊之意,其人即奕棋之人也,若大相悬绝而必欲其奕,虽未曾诓骗之,而亦戏弄之矣。况戏弄之久,即兴诓骗之心乎,故曰,陷害之也,杖六十宜矣。

化外人有犯

凡奕律颁行,天下系我同志者,各当遵守。如化外人听其有犯,不用此律。〈纂注〉化外人乃负,固不服,而必犯此律者,直纵之麾之而已,何足较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