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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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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四库全书
御制数理精蕴上编卷五
  算法原本一
  算法原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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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法原本一
      第一
      一者数之原也众一相合而数繁焉不
      能无大小多寡之不齐而欲知其所以
      分合之故必有一定之法始可以得其
      准若夫累积小数与大数等者此小数
      即度尽大数之准也(如大数有八小数/有二四倍其二与)
      (八必等则二即/为度尽八之准)苟累积小数不能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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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等者此小数即非度尽大数之准也
      (如大数有八小数有三二倍其三为六/小于八矣二倍其三为九又大于八矣)
      (若此者即为非/度尽大数之准)要之小数为大数之平
      分者即能度尽大数而小数非大数之
      平分者即不能度尽大数是故以小度
      大以寡御多求其恰符而毫无舛者惟
      在得其平分之法而已
      第二
      数之目虽广总不出奇偶二端何谓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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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整平分数是也何谓奇不能两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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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数是也如二四六八十之类平分之
      俱为整数斯谓之偶数矣若三五七九
      十一之类平分之俱不能为整数斯谓
      之奇数矣又如小偶数分大偶数得偶
      分则谓之偶分之偶数(如小偶数四分/大偶数三十二)
      (得八平分是为偶分其三/十二即为偶分之偶数)小偶数分大
      偶数得奇分则谓之奇分之偶数(如小/偶数)
      (六分大偶数三十得五平分是为/奇分其三十即为奇分之偶数)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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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奇数分大奇数得奇分则谓之奇分
      之奇数矣(如小奇数五分大奇数十五/得三平分是为奇分其十五)
      (即为奇分/之奇数)
      第三
      乘者两数相因而成也盖有两数视此
      一数有几何彼一数有几何将此一数
      照彼一数加几倍则两数积而复成一
      数故谓之相因而成然不用加而用乘
      者何也盖加须层累而得乘则一因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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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此立法之精而理则实相通也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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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与十两数以十为主而加六次得六
      十以六为主而加十次亦得六十今以
      十为主而以六乘之或以六为主而以
      十乘之皆得六十其数无异而比加捷
      矣
      第四
      凡两数相乘为平方数如四与六相乘
      得二十四是也试将四六两数作点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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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纵立四点为甲乙横列六点为甲丁
      将此六点累四次即成甲乙丙丁平方
      数矣又若相等两数相乘得数则为正
      方数如五与五乘得二十五是也苟将
      五数纵横各列五点或依纵数或依横
      数累五次即成戊已庚辛正方数矣
      第五
      凡数之相乘可用线以表之然线虽无
      广分如依一线之长分广为小方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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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线所有方面若干将彼线所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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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作几倍或看彼线所有方面若干将
      此线所有方面加作几倍则二线相积
      而成面矣设如有甲乙二线甲线之分
      为三乙线之分为四将此二线相乘则
      依甲线三分之一分作广分为甲丙依
      乙线四分之一分作广分为乙丁其甲
      丙有三小方形乙丁有四小方形若依
      甲丙所有之数将乙丁加为三倍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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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丁所有之数将甲丙加为四倍俱成
      函十二小方形之乙丙甲丁之二直角
      形矣盖面为线之积以一线为横一线
      为纵纵横相因而成故测面者必于线
      知线即可以知面也
      第六
      凡二线彼此各分不均而有零分者其
      相乘所成方面亦有零分也设有甲乙
      二线甲线为三分今将甲线依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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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作广分为三小方形并无馀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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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线照甲线分则为四分有零亦将乙
      线依甲线一分作广分则为四小方形
      而馀戊一小形以所作甲丙为横乙丁
      为纵则成一丁甲四方形而此形之内
      必有十二小方形仍有三小戊形附于
      十二方形乃为二线相乘之总积也又
      如此类一线有零分者其馀分在一边
      若二线俱有零分者则其馀分亦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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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矣
      第七
      凡三数递乘为立方数如二与三相乘
      得六又以四乘之得二十四是也试将
      二三四之三数作点排之纵列二点为
      甲丁横列三点为甲乙将此三点累二
      次成丁乙平方数又直立四点为丙丁
      依丙丁数将丁乙平方数累四次即成
      丙乙立方数矣又若相等三数递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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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则为正立方数如三与三乘得九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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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三乘得二十七是也试将三数纵横
      各排三点平列三次成庚已平方数又
      直立三点将庚己平方数累三次即成
      戊已正立方数矣
      第八
      凡数之递乘为体可用面以表之盖面
      虽无厚分如依一面之积分广为小方
      体看面所有积分得线之长分若干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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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所有小方体加作几倍则线面因之
      而成体矣设如有甲乙面之分为四丙
      丁线之分为三将此面线相乘则依甲
      乙面四分之一作厚分为四小方体乃
      依丙丁线分数将甲乙加为三倍即成
      函十二小方体之丙乙直角立方体矣
      盖体为面之积而面为线之积故线可
      以测面并可以测体也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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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者两数相较而分也盖视大数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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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数之几倍将大数照小数减几次则
      大数分而复为一小数故谓之相较而
      分然不用减而用除者何也盖减必递
      消其分除则一归而即得除之与减即
      犹乘之与加正相对待者也如有大数
      十二小数四若用十二以四减之三次
      而尽即知十二为四之三倍若用除法
      则三倍其四与十二较其数适等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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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为四之三倍矣此除之与减理相
      通而用较捷也
      第十
      凡两数相乘之平方数以一数除之必
      得其又一数也设如甲乙五乙丙六两
      数相乘之甲乙丙丁平方数三十若以
      甲乙五除之即得乙丙六或以乙丙六
      除之即得甲乙五盖此三十中有五之
      六倍六之五倍如作点排之五点为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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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纵排六次六点为横则纵排五次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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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方数故两数不等平方面知其一数
      或知两数相差之较始能得其两边线
      也又若正方数则其纵横皆同如戊己
      庚辛之正方数二十五其纵横皆五是
      巳故凡正方面有积数即可得其每边
      者盖因其纵横两边皆等故也
      第十一
      凡以线乘线即成面而以线除面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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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线故数之乘者可用线以表之而除
      者亦可用线以表之也设如有甲乙丙
      丁一方面积一十二以甲乙线四分除
      之得乙丙线之三分或以乙丙线三分
      除之亦得甲乙线之四分试将甲乙乙
      丙二线作广分则甲乙线成四小方形
      乙丙线成三小方形若依甲乙线所有
      数以分甲乙丙丁面即每分得三小方
      形如乙丙线依乙丙线所有数以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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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丙丁面即每分得四小方形如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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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盖除之与乘犹分合之相对以线合
      者仍以线而分返本还原之义有不爽
      矣
      第十二
      凡有零分不均二线相乘之方面以整
      分线除之必得零分线以零分线除之
      必得整分线也设如甲线三分乙线四
      分有零相乘成丁甲面若以甲线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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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之即得乙线四分有零或以乙线四
      分有零除之亦得甲线三分试将甲线
      作广分成三小方形为甲丙乙线作广
      分则成四小方形为乙丁馀戊一小形
      若依甲丙线所有数以分丁甲面即每
      分得四小方形一戊小形如乙丁线或
      依乙丁线所有数以分丁甲面即每分
      得三小方形如甲丙线矣此为二线一
      整一零相乘之总积故以整线除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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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以零线除之得整若二线俱有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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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彼此除之必俱得零分也
      第十三
      凡三数递乘之立方数以两数递除之
      始得其又一数也设如甲乙四乙丙二
      丙丁三递乘得甲丁立方数二十四若
      以甲乙四除之得乙丁平方数六再以
      乙丙二除之始得丙丁三盖乙丁平方
      中有三之二倍而甲丁立方中有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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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倍如作点排之二点为纵横排三次
      直累四次即成方体故三数不等立方
      体知其两数或知其三数相差之较始
      能得各边也又若正立方体其纵横厚
      度皆为一数即以一数递除二次则其
      原数自得如戊己正立方数二十七其
      纵横厚皆三是巳故凡正立方体有积
      数即可得其每边者正为其纵横厚度
      皆等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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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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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以线除体即得面而以面除体亦复
      得线故线可以除面而面亦可以除体
      也设如有丙乙体积一十二以丙丁线
      三分除之得甲乙面之四分或以甲乙
      面四分除之亦得丙丁线之三分试将
      甲乙面作厚分则成四小方体若依丙
      丁线所有数以分丙乙体即每分得四
      小方体如甲乙面依甲乙面所有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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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丙乙体即每分得三分如丙丁线盖
      体本以线面相乘而得故可以线面相
      除也
      第十五
      凡大数用小数可以度尽者此大数必
      为此小数之所积也然所谓小数可以
      度尽大数者复有几种有大数惟一数
      可以度尽者如四九二十五四十九之
      类惟用二可以度四三可以度九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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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度二十五七可以度四十九是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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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用两数三数俱可以度尽者如八
      与十二之两数用二用四俱可以度尽
      八用二用三用四俱可以度尽十二是
      也有两大数或三大数用一小数俱可
      以度尽者如十二十六之两数或一十
      十五二十之三数用四可以度尽十二
      十六之两数用五可以度尽一十十五
      二十之三数是也又有一小数可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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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几大数将此几大数相加为一总数
      此小数亦可以度尽此总数如四可以
      度尽十二十六两数若将十二十六相
      加为二十八则此四亦可以度尽此二
      十八也又或一小数可以度尽几大数
      将此大数不拘几分分之此小数可以
      度尽一分亦必可以度尽其馀几分也
      如三可以度尽十五将十五分为六九
      两数此三可以度尽六亦必可以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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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也又如六与九两数用三俱可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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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若将六与九相乘得五十四此小数
      三仍可以度尽此五十四也凡此类者
      皆为彼此有度尽之数也
      第十六
      凡大数用小数不可以度尽者此大数
      必非此小数之所积也然用一以度之
      无不可以度尽者盖一为数之根诸数
      皆自一而积之故也所谓度不尽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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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有几种有大数无小数可以度尽者
      如五七十一十三之类任用二用三用
      四俱不能度尽也有两大数或三大数
      用小数彼此不可以度尽者如十五与
      八之两数用二用四可以度尽八而不
      能度尽十五用三用五可以度尽十五
      而不能度尽八又如四六九之三数用
      二可以度尽四六而不能度尽九用三
      可以度尽六九而不能度尽四也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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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彼此不能度尽之数或将一数自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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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两数俱自乘彼此仍俱不可以度尽
      也如五与六之两数彼此不能度尽亦
      无一小数可以度尽此两数即将五自
      乘为二十五或将六自乘为三十六则
      六仍不能度尽二十五而五仍不能度
      尽三十六即二十五亦不能度尽三十
      六也又如三七两数与二五两数俱为
      彼此不能度尽之数或将三与七相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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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二十一将二与五相乘得一十此一
      十与二十一之两数仍为彼此不能度
      尽之数也凡此类者皆为彼此无度尽
      之数也
      第十七
      凡两数互转相减未至于一而即可以
      减尽者此减尽之最小数即可以度尽
      此两数也设如有甲乙十六丙丁六之
      两数将丙丁六与甲乙十六减二次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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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乙四将此戊乙四转与丙丁六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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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馀己丁二又将此已丁二转与戊乙四
      相减二次即无馀则此已丁二即可以
      度尽甲乙十六及丙丁六矣盖八倍其
      二与十六等三倍其二与六等也又如
      十六与十二与八此三数亦为彼此有
      度尽之数何也盖十六与十二相减馀
      四以四转与十二相减三次而尽则四
      可以度尽十六与十二矣又二倍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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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与八等则四又可以度尽八然则十
      六十二与八之三数为彼此有度尽之
      数可知矣
      第十八
      凡两数互转相减至于一始可以减尽
      者一之外别无他小数可以度尽此两
      数也设如有甲乙十二丙丁七之两数
      将丙丁七与甲乙十二相减馀戊乙五
      将此戊乙五转与丙丁七相减馀已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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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将此已丁二又转与戊乙五相减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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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乙三又将庚乙三转与己丁二相减
      馀辛乙一既至于一始可以度尽甲乙
      丙丁两数而一之外如二三四虽可以
      度尽十二而不能度尽七也又如九与
      十三及二十之三数亦为彼此无度尽
      之数何也盖将九与十三互转相减必
      至于一即用十三与二十转减或用九
      与二十转减亦皆至于一则除此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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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皆无可以彼此度尽此三数之小数
      矣
      第十九
      凡有大数约为相当比例之最小数以
      从简易则为约分法也然数有可约不
      可约之分可约者度尽之数不可约者
      度不尽之数也设如有九与十二之两
      数欲约为相当比例之最小数乃用求
      小数度尽大数法以九与十二互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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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得减尽之数为三则三为度尽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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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之数矣以三除九得三以三除十
      二得四此三四两数即为九与十二相
      当比例之最小数也又如有六四八之
      三数欲约为相当比例之最小数乃以
      六与四互转相减得减尽之数为二又
      以二与八相减四次而尽则二为度尽
      六四八之小数矣以二除六得三以二
      除四得二以二除八得四此三二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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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即六四八相当比例之最小数也此
      皆数之可约者也若夫数之不可约者
      互转相减必至于一而不可以度尽也
      如有五七两数以五减七馀二复以二
      减五二次馀一既馀一则自一之外必
      无可以度尽之数而不可约矣
      第二十
      凡有大分以分母乘之通为小分则为
      通分法也然不曰乘而曰通者何也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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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则积少成多其得数溢于原数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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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则变大为小其得数仍函于原数之
      中也如有大分十二其分母为四欲得
      其小分则以分母四乘大分十二得小
      分四十八是已试作甲乙方形以明之
      其中所函方形十二即大分也若将中
      函之方形每分俱分为四小方则十二
      方形共分为四十八小方形矣其数虽
      比原大数加四倍然其每分之分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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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数之四分之一故仍函于甲乙方形
      之内而未尝溢出原数之外也又如有
      大分九其分母为九欲得其小分则以
      分母九乘大分九得小分八十一是已
      试作丙丁方形以明之其中所函方形
      九即大分也若将其中函之方形每分
      俱分为九小方则九方形共分为八十
      一小方形矣其数虽比原大数加九倍
      而仍函于丙丁方形之内者以其每分
卷五 第 19b 页 WYG0799-0216b.png WYG0799-0216c.png
      之分只得原数之九分之一也由此推
卷五 第 20a 页 WYG0799-0217a.png
      之其每分之母或为八或为十二或为
      数十亦皆仿此通之其所通之数虽至
      千万而要皆未有溢于所通原分之外
      者矣
      第二十一
      凡有几小数欲求俱可以度尽之大数
      则以此几小数连乘之得数始为此几
      小数度尽之一大数也设如有四五两
卷五 第 20b 页 WYG0799-0217b.png WYG0799-0217c.png
      小数欲求用四用五俱可以度尽之一
      数则以四与五相乘得二十即为四五
      两数俱可度尽之一大数矣又如有三
      四五之三小数欲求用三用四用五俱
      可以度尽之一数则以三与四相乘得
      十二又以五乘十二得六十即为三四
      五俱可度尽之一大数矣盖小数为大
      数之根始能度尽大数如四五可以度
      尽二十者二十乃四之五倍亦即五之
卷五 第 20b 页 WYG0799-0217b.png WYG0799-0217c.png
      四倍也三四五可以度尽六十者六十
卷五 第 21a 页 WYG0799-0218a.png
      乃十二之五倍而十二乃三之四倍也
      第二十二
      凡有两数彼此互乘所得之数与原数
      比例必同也盖数有多寡而分又有大
      小则纷纭难御故必依此数之分将彼
      数加为几倍又依彼数之分将此数加
      为几倍则两分数既同而比例亦同矣
      如甲乙二数甲为三分之二乙为四分
卷五 第 21b 页 WYG0799-0218b.png WYG0799-0218c.png
      之三欲辨其孰大则依甲数将乙数加
      三倍为十二分之九依乙数将甲数加
      四倍为十二分之八如是则所加之两
      大分同为十二而所生之两小分相比
      即同于原甲数与乙数之相比矣何也
      甲数本三分之二而为十二分之八者
      乃加四倍之比例(十二为三之四倍/八为二之四倍)
      十二分之八之比例仍同于三分之二
      之比例也乙数本四分之三而为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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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九者乃加三倍之比例(十二为四/之三倍九)
卷五 第 22a 页 WYG0799-0219a.png
      (为三之/三倍)而十二分之九之比例仍同于
      四分之三之比例也(此即互乘同母之/法如甲为三分之)
      (二者三即母数二即子数也乙为四分/之三者四即母数三即子数也因两母)
      (数不同故用/互乘以同之)
      第二十三
      凡子母分有几数而子数同为一者先
      以各母求俱能度尽之一数次以各母
      除之则为各子数也如甲乙丙三数甲
卷五 第 22b 页 WYG0799-0219b.png WYG0799-0219c.png
      为二分之一乙为三分之一丙为四分
      之一则先以三母数连乘得二十四为
      甲乙丙之共母数又以二除共母数得
      十二为甲之子数以三除共母数得八
      为乙之子数以四除共母数得六为丙
      之子数盖甲本二分之一子母各加十
      二倍即为二十四分之十二而二十四
      与十二之比例仍同于二与一之比例
      也乙本三分之一子母各加八倍即为
卷五 第 22b 页 WYG0799-0219b.png WYG0799-0219c.png
      二十四分之八而二十四与八之比例
卷五 第 23a 页 WYG0799-0220a.png
      仍同于三与一之比例也丙本四分之
      一子母各加六倍即为二十四分之六
      而二十四与六之比例仍同于四与一
      之比例也
      第二十四
      凡子母分有几数而子母数俱不等者
      亦先以各母求俱能度尽之一数次以
      各母除之得数复以各子数乘之即为
卷五 第 23b 页 WYG0799-0220b.png WYG0799-0220c.png
      各子数也如有甲乙丙三数甲为三分
      之二乙为四分之三丙为五分之四则
      先以三母数连乘得六十为甲乙丙之
      共母数次以三除共母数得二十以乘
      子数二得四十为甲之子数又以四除
      共母数得十五以乘子数三得四十五
      为乙之子数又以五除共母数得十二
      以乘子数四得四十八为丙之子数盖
      甲本三分之二子母各加二十倍即为
卷五 第 23b 页 WYG0799-0220b.png WYG0799-0220c.png
      六十分之四十而六十与四十之比例
卷五 第 24a 页 WYG0799-0221a.png
      仍同于三与二之比例也乙本四分之
      三子母各加十五倍即为六十分之四
      十五而六十与四十五之比例仍同于
      四与三之比例也丙本五分之四子母
      各加十二倍即为六十分之四十八而
      六十与四十八之比例仍同于五与四
      之比例也
卷五 第 25a 页 WYG0799-0221c.png
      算法原本二
      第一
      凡有几小数与几大数相比其比例若
      同则小数相加所得之总数与大数相
      加所得之总数相比仍同于原数之比
      例也设如有一小数六一小数四一大
      数十八一大数十二其小数六为大数
      十八之三分之一而小数四亦为大数
卷五 第 25b 页 WYG0799-0221d.png WYG0799-0222a.png
      十二之三分之一将两小数六四相加
      得一十将两大数十八十二相加得三
      十此一十与三十之比即如六与十八
      四与十二之比皆为三分之一之比例
      也又如三小数二三四与三大数六九
      十二相比皆为三分之一将二三四相
      加得九将六九十二相加得二十七其
      比例亦为三分之一也又或四小数四
      大数相加其总数之比例亦皆同如三
卷五 第 25b 页 WYG0799-0221d.png WYG0799-0222a.png
      与十二四与十六五与二十六与二十
卷五 第 26a 页 WYG0799-0222c.png
      四俱为四分之一将三四五六四小数
      相加得十八将十二十六二十二十四
      四大数相加得七十二其比例仍为四
      分之一矣
      第二
      凡有几小数与几大数之比例若同则
      小数相减所得之馀数与大数相减所
      得之馀数相比仍同于原数之比例也
卷五 第 26b 页 WYG0799-0222d.png WYG0799-0223a.png
      设如有一小数十一小数六一大数三
      十一大数十八其小数十为大数三十
      之三分之一而小数六亦为大数十八
      之三分之一将两小数十与六相减馀
      四将两大数三十与十八相减馀十二
      此四与十二之比即如十与三十六与
      十八之比皆为三分之一之比例也又
      如三小数八四三与三大数二十四十
      二九相比皆为三分之一将四三与八
卷五 第 26b 页 WYG0799-0222d.png WYG0799-0223a.png
      递相减馀一将十二九与二十四递相
卷五 第 27a 页 WYG0799-0223c.png
      减馀三其比例亦为三分之一也又或
      四小数四大数相减其馀数之比例亦
      皆同如十八与七十二为四分之一而
      三与十二四与十六五与二十俱为四
      分之一将小数三四五与十八递相减
      馀六将大数十二十六二十与七十二
      递相减馀二十四其比例仍为四分之
      一矣
卷五 第 27b 页 WYG0799-0223d.png WYG0799-0224a.png
      第三
      凡有一数乘两数其所得两数相比仍
      同于原两数之相比也设如一数六与
      八与一十两数相乘以六乘八得四十
      八以六乘一十得六十此四十八与六
      十相比即同于原数八与一十之相比
      矣夫八与四十八一十与六十皆为六
      分之一故一与六之比同于八与四十
      八之比而一与六之比亦同于十与六
卷五 第 27b 页 WYG0799-0223d.png WYG0799-0224a.png
      十之比也然则八与四十八之比例必
卷五 第 28a 页 WYG0799-0224c.png
      同于十与六十之比例而四十八与六
      十之比例亦必同于八与一十之比例
      可知矣
      第四
      凡有一数除两数其所得两数相比仍
      同于原两数之相比也设如一数三除
      十二与十五之两数以三除十二得四
      以三除十五得五则此四与五相比即
卷五 第 28b 页 WYG0799-0224d.png WYG0799-0225a.png
      同于原数十二与十五之相比矣夫十
      二与四十五与五皆为三分之一故一
      与三之比同于四与十二之比而一与
      三之比亦同于五与十五之比也然则
      四与十二之比例必同于五与十五之
      比例而四与五之比例亦必同于十二
      与十五之比例可知矣
      第五
      凡相当比例四数其第一数与第四数
卷五 第 28b 页 WYG0799-0224d.png WYG0799-0225a.png
      相乘第二数与第三数相乘所得之数
卷五 第 29a 页 WYG0799-0225c.png
      等者何也盖两方面以其纵横界互相
      为比之比例若等则两方积必等(见几/何原)
      (本七卷/第三节)今以第一数与第四数相乘即
      如以第一数为纵第四数为横成一方
      数而第二数与第二数相乘即如以第
      二数为纵第三数为横成一方数其积
      必相等也设如有二与六三与九相当
      比例四数将第一数二为纵第四数九
卷五 第 29b 页 WYG0799-0225d.png WYG0799-0226a.png
      为横相乘得十八为甲丙一方数将第
      二数六为纵第三数三为横相乘亦得
      十八为戊庚一方数夫甲丙方之甲丁
      横界比戊庚方之戊辛横界大三分之
      二而戊庚方之戊己纵界比甲丙方之
      甲乙纵界亦大三分之二其比例相等
      故两方数亦等此两方数既等则相当
      比例四数其第一数与第四数相乘第
      二数与第三数相乘所得之数相等无
卷五 第 29b 页 WYG0799-0225d.png WYG0799-0226a.png
      疑矣
卷五 第 30a 页 WYG0799-0226c.png
      第六
      凡相连比例三数其首数与末数相乘
      与中一数自乘所得之数等者何也盖
      两方面相等者其纵横界之互相比例
      必等(见几何原本/七卷第三节)今将首数与末数相
      乘即如以首数为纵末数为横成一方
      数而中数自乘即是以中数为纵复以
      中数为横成一方数其积必相等也设
卷五 第 30b 页 WYG0799-0226d.png WYG0799-0227a.png
      如有四六九相连比例三数将首数四
      为纵末数九为横相乘得三十六为甲
      丙一方数将中数六为纵仍复为横相
      乘即是自乘亦得三十六为戊庚一方
      数夫甲丙方之甲丁横界比戊庚方之
      戊辛横界大三分之一而戊庚方之戊
      己纵界比甲丙方之甲乙纵界亦大三
      分之一其比例相等故两方数亦等此
      两方数既等则相连比例三数其首末
卷五 第 30b 页 WYG0799-0226d.png WYG0799-0227a.png
      两数相乘与中数自乘所得之数相等
卷五 第 31a 页 WYG0799-0227c.png
      无疑矣
      第七
      凡有两数除一数其所得两数之比例
      即同于原两数之转相比例也设如有
      一数十八以二三两数除之二除十八
      得九三除十八得六以此九与六两数
      相比即同于原两数三与二之相比也
      盖二与三六与九为相当比例之四数
卷五 第 31b 页 WYG0799-0227d.png WYG0799-0228a.png
      以第一数二与第四数九相乘第二数
      三与第三数六相乘皆得十八故二除
      十八得九即如以第一数除第二数与
      第三数相乘之数而得第四数也以三
      除十八得六即如以第二数除第一数
      与第四数相乘之数而得第三数也夫
      相当比例数其第二数与第四数之比
      原同于第一数与第三数之比故第一
      数二除十八所得之九与第二数三除
卷五 第 31b 页 WYG0799-0227d.png WYG0799-0228a.png
      十八所得之六相比即同于第二数三
卷五 第 32a 页 WYG0799-0228c.png
      与第一数二之相比也
      第八
      凡有两数除一数其所得之两数内有
      一数与原两数内一数相等者则所得
      之两数与原两数互转相比即成相连
      比例之数也设如有一数三十六以四
      六两数除之四除三十六得九六除三
      十六仍得六与原数六相等则此九与
卷五 第 32b 页 WYG0799-0228d.png WYG0799-0229a.png
      六两数之比即同于原数六与四之比
      也盖四与六六与九为相连比例之四
      数以四为首数九为末数相乘以六为
      中数自乘皆得三十六今以四除三十
      六得九即如以首数除中数自乘之数
      而得末数也以六除三十六复得六即
      如以中数除首末两数相乘之数而仍
      得中数也夫相连比例数其末数与中
      数之比原同于中数与首数之比则首
卷五 第 32b 页 WYG0799-0228d.png WYG0799-0229a.png
      数四除三十六所得九与中数六除三
卷五 第 33a 页 WYG0799-0229c.png
      十六所得六相比即同于中数六与首
      数四之相比也
      第九
      凡相当比例四数其第一数度尽第二
      数则第三数亦必度尽第四数也如有
      二六三九相当比例四数其第一数二
      可以度尽第二数六则第三数三亦可
      以度尽第四数九矣夫相当比例四数
卷五 第 33b 页 WYG0799-0229d.png WYG0799-0230a.png
      第一与第二之比必同于第三与第四
      之比今第一为二第二为六乃加三倍
      之比例则第四与第三亦必为加三倍
      之比例故三倍其二可以度尽六者三
      倍其三即可以度尽九也
      第十
      凡相连比例三数其第一数度尽第二
      数亦必度尽第三数也如有二四八相
      连比例三数其第一数二可以度尽第
卷五 第 33b 页 WYG0799-0229d.png WYG0799-0230a.png
      二数四亦必可以度尽第三数八矣夫
卷五 第 34a 页 WYG0799-0230c.png
      相连比例三数第一与第二之比同于
      第二与第三之比今第一数为二第二
      数为四乃加倍之比例则第二与第三
      亦必为加倍之比例而第一与第三则
      为再加一倍之比例故一倍其二可以
      度尽四者再倍其二即可以度尽八也
      第十一
      凡依次递加取四数其第一第四两数
卷五 第 34b 页 WYG0799-0230d.png WYG0799-0231a.png
      相加与第二第三两数相加之数等也
      如一二三四递加之四数将第一数一
      与第四数四相加得五以第二数二与
      第三数三相加亦得五又如一三五七
      递加之四数(一三五七为隔一/数以递加者也)将第一
      数一与第四数七相加得八以第二数
      三与第三数五相加亦得八也又如二
      五八十一递加之四数(二五八十一为/隔二数以递加)
      (者/也)将第一数一与第四数十一相加得
卷五 第 34b 页 WYG0799-0230d.png WYG0799-0231a.png
      十三以第二数五与第三数八相加亦
卷五 第 35a 页 WYG0799-0231c.png
      得十三由此推之或隔三数或隔四数
      或隔五六数以至极多数但依次递加
      取四数无有不如此也
      第十二
      凡依次递加取三数其首末两数相加
      与中数加倍之数等也如二三四递加
      之三数将首末二四相加得六以中数
      三倍之亦得六又如二四六递加之三
卷五 第 35b 页 WYG0799-0231d.png WYG0799-0232a.png
      数(二四六隔一数/以递加者也)将首末二六相加得
      八以中数四倍之亦得八也又如三六
      九递加之三数(三六九隔二数/以递加者也)将首末
      三九相加得十二以中数六倍之亦得
      十二由此推之或隔三数或隔四数或
      隔五六数以至极多数但依次递加取
      三数无有不合者也
      第十三
      凡依次递加三数以第二第三两数相
卷五 第 35b 页 WYG0799-0231d.png WYG0799-0232a.png
      加减去第一数即得挨次之第四数也
卷五 第 36a 页 WYG0799-0232c.png
      如二三四之三数以第二数三第三数
      四相加得七内减去第一数二得五即
      是第四数又如二四六隔一数递加之
      三数以第二数四第三数六相加得一
      十内减去第一数二得八即是第四数
      亦为隔一数又如三六九隔二数递加
      之三数以第二数六第三数九相加得
      十五内减去第一数三得十二即是第
卷五 第 36b 页 WYG0799-0232d.png WYG0799-0233a.png
      四数亦为隔二数矣盖此即四率相当
      比例之理四率中两率相乘与首末两
      率相乘之数等故中两率相乘以首率
      除之即得末率而此则中两数相加与
      首末两数相加之数等故以首一数减
      之即得末一数其义一也
      第十四
      凡依次递加两数以第二数倍之减去
      第一数即得挨次之第三数也如二三
卷五 第 36b 页 WYG0799-0232d.png WYG0799-0233a.png
      两数将第二数三倍之得六内减去第
卷五 第 37a 页 WYG0799-0233c.png
      一数二馀四即是第三数又如二四隔
      一数之两数将第二数四倍之得八内
      减去第一数二馀六即是第三数四与
      六亦为隔一数也又如三六隔二数之
      两数将第二数六倍之得十二内减去
      第一数三馀九即是第三数九与六亦
      为隔二数也盖此即三率相连比例之
      理三率以中率自乘与首末两率相乘
卷五 第 37b 页 WYG0799-0233d.png WYG0799-0234a.png
      之数等故中率自乘以首率除之即得
      末率而此则中数倍之与首末两数相
      加之数等故以首数减之即得末数于
      此见加减乘除之相对待而加减可以
      代乘除之理亦可从此推矣
      第十五
      凡有彼此可以度尽两数欲求相连比
      例之数则以一数自乘以一数除之即
      得相连比例之第三数也如有四八两
卷五 第 37b 页 WYG0799-0233d.png WYG0799-0234a.png
      数欲求第三数如四与八之相连比例
卷五 第 38a 页 WYG0799-0234c.png
      乃以八自乘得六十四以四除之得十
      六此十六即为四与八相连比例之第
      三数盖八者四之二倍而十六又为八
      之二倍则八与十六之比例必同于四
      与八之比例矣如有三数求第四数仍
      如四与八之比例则以第三数十六自
      乘得二百五十六以第二数八除之得
      三十二即为四八十六相连比例之第
卷五 第 38b 页 WYG0799-0234d.png WYG0799-0235a.png
      四数盖十六者四之四倍而三十二者
      八之四倍则十六与三十二之比例必
      同于四与八八与十六之比例矣如欲
      求连比例之第五数或第六数即以相
      近两数依前法算之由此递生可至于
      无穷焉然此皆四与八之比例或四与
      十六或三与六五与十之类凡有彼此
      度尽之数欲求相连比例几数者亦皆
      如此求之无不可得矣
卷五 第 38b 页 WYG0799-0234d.png WYG0799-0235a.png
      第十六
卷五 第 39a 页 WYG0799-0235c.png
      凡有彼此不可以度尽之两数欲依此
      两数比例求相连比例之数则以一数
      自乘为第一率而以又一数自乘为第
      三率以两数互乘为第二率即为相连
      比例之三数也如有三五两数欲求相
      连比例三数皆如三与五之比例乃以
      三自乘得九以五自乘得二十五以三
      与五相乘得十五此九与十五十五与
卷五 第 39b 页 WYG0799-0235d.png WYG0799-0236a.png
      二十五之三数即如三与五之相连比
      例三数盖九为三之三倍而十五为五
      之三倍则九与十五为三与五之比例
      矣而十五为三之五倍二十五为五之
      五倍则十五与二十五亦为三与五之
      比例矣又或已有三数欲求第四数皆
      如三与五之连比例则以三乘九得二
      十七以三乘十五得四十五以三乘二
      十五得七十五复以五乘九得四十五
卷五 第 39b 页 WYG0799-0235d.png WYG0799-0236a.png
      五乘十五得七十五五乘二十五得一
卷五 第 40a 页 WYG0799-0236c.png
      百二十五此所得六数内四十五七十
      五各得二今止用其一故二十七四十
      五七十五一百二十五之四数即如三
      与五之相连比例数也盖二十七者三
      之九倍而四十五者五之九倍则二十
      七与四十五之比例同于三与五之比
      例矣又四十五者三之十五倍而七十
      五者五之十五倍则四十五与七十五
卷五 第 40b 页 WYG0799-0236d.png WYG0799-0237a.png
      之比例同于三与五之比例矣又七十
      五者三之二十五倍而一百二十五者
      五之二十五倍则七十五与一百二十
      五之比例亦同于三与五之比例矣如
      欲求连比例之第五数或第六数以原
      一数递乘先得之几数复以又一数递
      乘先得之几数去其相同者所馀即成
      相连比例之数由此求之亦可至于无
      穷也然此皆三与五之比例或三与七
卷五 第 40b 页 WYG0799-0236d.png WYG0799-0237a.png
      四与九五与八之类凡彼此不可以度
卷五 第 41a 页 WYG0799-0237c.png
      尽之数欲求相连比例几数者亦皆仿
      此求之而即得矣
      第十七
      凡相当比例四数其前两数之间有相
      连比例二数其后两数之间亦必有相
      连比例二数也设如有甲二十四乙八
      十一丙三十二丁一百零八相当比例
      之四数甲数二十四与乙数八十一之
卷五 第 41b 页 WYG0799-0237d.png WYG0799-0238a.png
      间有戊三十六己五十四之相连比例
      两数则丙数三十二与丁数一百零八
      之间亦必有庚四十八辛七十二之相
      连比例两数也试将甲戊己乙四数求
      其相当比例之至小数则得壬八癸十
      二子十八丑二十七之四数其甲与乙
      之比即同于壬与丑之比而丙与丁之
      比原同于甲与乙之比则丙与丁之比
      亦必同于壬与丑之比矣其比例既同
卷五 第 41b 页 WYG0799-0237d.png WYG0799-0238a.png
      则壬可以度尽丙丑亦可以度尽丁而
卷五 第 42a 页 WYG0799-0238c.png
      癸与子亦必可以度尽庚与辛(壬癸子/丑各四)
      (倍之即与丙庚辛丁等/是四次可以度尽也)是丙庚辛丁四
      数之比皆与壬癸子丑四数之比相同
      也夫壬癸子丑原为甲戊己乙连比例
      相当之小数今丙庚辛丁之比既与之
      相同则丙庚辛丁亦为相连比例之四
      数矣既俱为相连比例数则戊己为甲
      乙两数间之连比例数庚辛为丙丁两
卷五 第 42b 页 WYG0799-0238d.png WYG0799-0239a.png
      数间之连比例数无疑矣
      第十八
      凡相连比例三数其第一数与第二数
      之间有相连比例一数则第二数与第
      三数之间亦必有相连比例一数也设
      如有甲二乙十八丙一百六十二相连
      比例之三数其甲数二与乙数十八之
      间有相连比例之丁数六则乙数十八
      与丙数一百六十二之间亦必有相连
卷五 第 42b 页 WYG0799-0238d.png WYG0799-0239a.png
      比例之戊数五十四也盖甲与乙之比
卷五 第 43a 页 WYG0799-0239c.png
      同于乙与丙之比今丁六为甲二之三
      倍戊五十四亦为乙十八之三倍则甲
      与丁之比同于乙与戊之比而丁六为
      乙十八之三分之一戊五十四亦为丙
      一百六十二之三分之一则丁与乙之
      比亦同于戊与丙之比因其比例皆同
      故甲丁乙戊丙为相连比例之五数而
      丁戊两数为甲与乙乙与丙三数间之
卷五 第 43b 页 WYG0799-0239d.png WYG0799-0240a.png
      相连比例数可知矣
      第十九
      凡相连比例三数其首数与末数有用
      一数可以度尽者有用一数不可以度
      尽者如四八十六相连比例之三数其
      首数四与末数十六为彼此有一数可
      以度尽之数也如四六九相连比例之
      三数其首数四与末数九为彼此无一
      数可以度尽之数也然此两种相连比
卷五 第 43b 页 WYG0799-0239d.png WYG0799-0240a.png
      例虽有度尽度不尽之分因其首数与
卷五 第 44a 页 WYG0799-0240c.png
      中数之比同于中数与末数之比故总
      谓之相连比例之数焉盖末数可用首
      数平分即为有度尽之连比例数末数
      不可用首数平分即为无度尽之连比
      例数也且首末两数彼此有一数可以
      度尽者此三数非相当比例之至小数
      若首末两数彼此无一数可以度尽者
      此三数即为相当比例之至小数也如
卷五 第 44b 页 WYG0799-0240d.png WYG0799-0241a.png
      四八十六之三数其首末两数为彼此
      有一数可以度尽之数而中数亦必为
      此一数可以度尽之数试用二以度之
      则得二四八之连比例三数或用四以
      度之则得一二四之连比例三数皆与
      四八十六之比例相同而比四八十六
      之数为小故四八十六非相当比例之
      至小数也如四六九之三数其首末两
      数为彼此无一数可以度尽之数故中
卷五 第 44b 页 WYG0799-0240d.png WYG0799-0241a.png
      数亦为无一数可以度尽之数既无一
卷五 第 45a 页 WYG0799-0241c.png
      数可以彼此度尽则为相当比例数内
      之至小数也明矣
      第二十
      凡同式两平方数其间必有相连比例
      一数也如有甲乙丙丁六戊己庚辛二
      十四同式两平方数此两数之间必有
      壬十二为相连比例之一数焉盖甲乙
      丙丁戊己庚辛既为同式平方数则其
卷五 第 45b 页 WYG0799-0241d.png WYG0799-0242a.png
      每边皆可为比例如甲乙二与甲丁三
      之比同于戊己四与戊辛六之比而甲
      乙二与戊己四之比亦同于甲丁三与
      戊辛六之比也今以甲丁三与甲乙二
      相因得六甲丁三与戊己四相因得十
      二则六与十二之比同于甲乙二与戊
      己四之比矣又戊己四与甲丁三相因
      得十二戊辛六与戊己四相因得二十
      四则十二与二十四之比同于甲丁三
卷五 第 45b 页 WYG0799-0241d.png WYG0799-0242a.png
      与戊辛六之比矣夫甲丁三与戊辛六
卷五 第 46a 页 WYG0799-0242c.png
      之比原同于甲乙二与戊己四之比则
      六与十二之比亦必同于十二与二十
      四之比矣又若两正方数之间亦必有
      相连比例之一数也如有甲四丙九两
      正方数此四与九两数之间必有乙六
      为相连比例之一数焉盖两正方数其
      式既同故必有相连比例一数且两正
      方数之比例同于其两边所作连比例
卷五 第 46b 页 WYG0799-0242d.png WYG0799-0243a.png
      隔一位之比例(见几何原本/七卷第五节)今甲方边
      为二丙方边为三求其与二三相当连
      比例之第三数则以二自乘得四以三
      自乘得九以二乘三得六此四与六六
      与九之三数即为与二三相当之连比
      例数而其首数四与末数九既与甲丙
      两方数等则中数六亦必为甲丙两方
      数间之连比例数矣
      第二十一
卷五 第 46b 页 WYG0799-0242d.png WYG0799-0243a.png
      凡同式两平方数相乘得数为正方数
卷五 第 47a 页 WYG0799-0243c.png
      也如有甲乙丙丁六戊己庚辛二十四
      为同式两平方数相乘得一百四十四
      即为正方数矣盖同式两平方数之间
      原有相连比例一数今此六与二十四
      之间必有十二之一数且连比例三率
      以首末两率相乘与中率自乘之数等
      则此六与二十四两平方数相乘所得
      之一百四十四即为中率十二自乘之
卷五 第 47b 页 WYG0799-0243d.png WYG0799-0244a.png
      数矣又若两正方数相乘得数亦仍为
      正方数其方根即原两方根相乘之数
      也如有甲四丙九两正方数此两数相
      乘得三十六仍为正方数其方根为六
      亦即甲方根二与丙方根三相乘之数
      也盖此两方数俱为正方即为同式两
      平方数矣因其式同故相乘亦仍得正
      方数也凡数有先各自乘而后相乘者
      有先相乘而后自乘者其理无异故其
卷五 第 47b 页 WYG0799-0243d.png WYG0799-0244a.png
      得数皆等今以二自乘得四以三自乘
卷五 第 48a 页 WYG0799-0244c.png
      得九复以四九相乘得三十六此先各
      自乘而后相乘也以二与三相乘得六
      复以六自乘得三十六此先相乘而后
      自乘也且四与九积也积与积乘仍得
      积二与三根也根与根乘仍得根此亦
      理之必然者也
      第二十二
      凡两正立方数之间必有相连比例之
卷五 第 48b 页 WYG0799-0244d.png WYG0799-0245a.png
      两数也如有甲八丁二十七两正立方
      数此八与二十七之间必有乙十二丙
      十八为相连比例之两数焉盖两正立
      方之比例同于其两边所作连比例隔
      二位之比例(见几何原本/十卷第四节)今甲方边为
      二丁方边为三求其与二三相当连比
      例之第三第四数则以二自乘得四以
      三自乘得九以二与三相乘得六此四
      六九为连比例三数又以二递乘此四
卷五 第 48b 页 WYG0799-0244d.png WYG0799-0245a.png
      六九三数得八十二十八之三连比例
卷五 第 49a 页 WYG0799-0245b.png
      数复以三递乘四六九三数得十二十
      八二十七之三连比例数除相同者不
      计其二十七即连比例之第四数则八
      与十二十二与十八十八与二十七皆
      为与二三相当之连比例数而其首数
      八与末数二十七既与甲丁两立方数
      等则其中数之十二十八为甲丁两立
      方数间连比例之两数可知矣
卷五 第 49b 页
      第二十三
      凡两正立方数相乘得数仍为正方数
      而其方根即原两立方根相乘之数也
      如有甲八丁二十七两正立方数此两
      数相乘得二百一十六仍为正立方数
      而其方根为六亦即甲立方根二与丁
      立方根三相乘之数也盖此两立方数
      俱为正方即为同式两立方数矣因其
      式同故相乘亦仍得正立方也凡数有
卷五 第 49b 页
      先自乘再乘而后以所得之数相乘者
卷五 第 50a 页
      有先以两数相乘而后以所得之数自
      乘再乘者其得数皆等故二自乘再乘
      得八三自乘再乘得二十七复以八与
      二十七相乘得二百一十六此先各自
      乘再乘而后以所得之数相乘也以二
      与三相乘得六复以六自乘再乘亦得
      二百一十六此先以两数相乘而后以
      所得之数自乘再乘也且八与二十七
卷五 第 50b 页
      积也以积乘积仍得积二与三根也以
      根乘根仍得根此又理之自然者也
      第二十四
      凡两平方数若一边相等则此两平方
      之比例同于其不等边之比例也如有
      甲丙戊庚两平方数其甲丙平方之甲
      乙边为四而戊庚平方之戊已边亦为
      四甲丙平方之乙丙边为六而戊庚平
      方之己庚边为八则此两平方数二十
卷五 第 50b 页
      四与三十二之比即同于其不等边六
卷五 第 51a 页
      与八之比也盖甲乙平方数二十四者
      四之六倍而戊庚平方数三十二者四
      之八倍也然则二十四与三十二之比
      即同于六与八之比矣二十四与三十
      二之比既同于六与八之比则两平方
      数之比例同于其不等边之比例可知
      矣
      第二十五
卷五 第 51b 页
      凡两立方数其底积相等则此两立方
      之比例同于其高之比例也如有甲乙
      丙丁两立方数其甲乙立方之戊乙底
      为六而丙丁立方之己丁底亦为六甲
      乙立方之甲戊高为四而丙丁立方之
      丙己高为五则此两立方数二十四与
      三十之比即同于其两立方之高四与
      五之比也盖甲乙立方数二十四者六
      之四倍而丙丁立方数三十者六之五
卷五 第 51b 页
      倍也然则二十四与三十之比即同于
卷五 第 52a 页
      四与五之比矣二十四与三十之比既
      同于四与五之比则两立方数之比例
      同于其高之比例可知矣
      第二十六
      凡两线两面两体用一度(如尺寸/之属)可以
      度尽者此类之线面体皆为有整分可
      以度尽者也设如有甲乙两线甲线分
      为五分乙线如甲线度分之得七分无
卷五 第 52b 页
      馀则此二线即为一度彼此可以度尽
      者矣若将此二线各为正方面各为正
      方体则其两面两体亦皆为整分彼此
      可以度尽者也至如两线两面两体不
      可以一度度尽者此类之线面体皆为
      无整分可以度尽者也如丙丁戊己方
      面其丙丁边线为五分而丙戊对角线
      则为七分有馀乃为彼此无度尽之数
      矣盖以丙丁边之五分为度则丙戊线
卷五 第 52b 页
      得七分有馀或将丙戊线为七分整而
卷五 第 53a 页
      以其分为度则丙丁线得五分不足凡
      此类之线面体皆为无整分彼此可以
      度尽之数也
      第二十七
      凡正方一边线与对角线无一度可以
      彼此度尽者盖以本方积与对角线所
      成方积比之必有一数非正方数也夫
      对角线自乘所作之方数为本方积之
卷五 第 53b 页
      二倍如本方积一则对角线所作之方
      为二本方积四则对角线所作之方为
      八此一与二四与八之间无相连比例
      之整数故一为正方数则二非正方数
      四为正方数而八亦非正方数二与八
      既非正方数则边必有零馀而不能尽
      矣或对角线所作方积为四则本方积
      为二对角线所作方积为十六则本方
      积为八此四与二十六与八之间亦无
卷五 第 53b 页
      相连比例之整数故四为正方数而二
卷五 第 54a 页
      非正方数十六为正方数而八又非正
      方数然则对角线所作方积固为正方
      数而本方积复不能成正方数其边必
      有零馀而不能尽矣故凡正方边线与
      对角线断无一度可以彼此度尽之理
      也
      第二十八
      凡正方面与平圆面同径者其积之比
卷五 第 54b 页
      例同于其周围边线之比例也如甲乙
      丙丁正方面戊己庚辛平圆面其戊壬
      庚之径相等则此方积与圆积之比例
      同于方周于圆周之比例也何以见之
      以正方面之壬庚半径为高甲乙乙丙
      丙丁丁甲之全周为底作一子甲直角
      长形方则此长方形之积比正方形之
      积必大一倍又以壬庚半径为高庚己
      己戊戊辛辛庚全周为底作一壬庚直
卷五 第 54b 页
      角长方形则此长方形之积比平圆形
卷五 第 55a 页
      之积亦必大一倍凡直角三角形之小
      边与圆形之半径等而三角形之大边
      与圆形之全周等者三角形之积与圆
      形之积等也今此长方形与三角形同
      底同高其积比三角形必大一倍然则
      壬庚长方形比圆形大一倍可知也夫
      壬庚子甲两长方形既同以壬庚为高
      则一边数等一边相等则其积之比例
卷五 第 55b 页
      必同于其不等边之比例而全与全之
      比例原同于半与半之比例故两长方
      形之比例必同于庚庚与甲甲之比例
      而方与圆之比例亦必同于庚庚与甲
      甲之比例矣甲甲即方周而庚庚即圆
      周然则方周与圆周之比例岂非方积
      与圆积之比例乎
      第二十九
      凡有不知之一大数用两小数度之不
卷五 第 55b 页
      尽而一有馀一不足者其一多一少之
卷五 第 56a 页
      数相并以两小数之较度之即得其度
      几次之分与大数之几何也如有一大
      数用小数五度之多一数用小数六度
      之又少四数则以多一与少四相加得
      五以六与五两小数相减馀一为较数
      除之仍得五即知两小数各度五次也
      试排点以明之其甲乙五即小数五丙
      丁六即小数六以甲乙五累五次则为
卷五 第 56b 页
      甲乙己丙正方二十五多一为丁以丙
      丁六累五次则为甲戊丁丙长方三十
      少四为戊庚于甲戊丁丙长方三十内
      减去少数戊庚四为二十六于甲乙己
      丙正方二十五加入多数丁一亦为二
      十六是知大数有二十六用此五六两
      小数各度五次之分也以丁一与戊庚
      四相加为丁戊五以小数甲乙五与丙
      丁六相减馀一以一除丁戊五仍得五
卷五 第 56b 页
      与甲丙相等故甲丙为庚大数二十六
卷五 第 57a 页
      之五次数也若以比例言之其小数五
      与六相减所馀一者乃度一次之较而
      一多一少相并之戊丁五者又为度五
      次之较故以所馀一与度一次之比即
      同于戊丁五与度五次之比其比例既
      同故其数亦相等也
      第三十
      凡有不知之一大数用两小数度之不
卷五 第 57b 页
      尽而俱有馀或俱不足者其两有馀或
      两不足之数俱相减以两小数之较度
      之即得其度几次之分与大数之几何
      也如有一大数用小数六度之多五数
      用小数七度之仍多一数则以两多数
      相减馀四以六与七两小数相减馀一
      为较数除之仍得四即知两小数各度
      四次也试排点以明之其甲乙六即小
      数六丙丁七即小数七以甲乙六累四
卷五 第 57b 页
      次则为甲乙庚丙方二十四多五为戊
卷五 第 58a 页
      丁己以丙丁七累四次则为甲戊丁丙
      方二十八多一为己于甲乙庚丙方二
      十四加入多数戊丁己五得二十九于
      甲戊丁丙方二十八加入多数己一亦
      得二十九是知大数有二十九用此六
      七两小数各度四次之分也以己一与
      戊丁己五相减馀戊丁四以小数甲乙
      六与丙丁七相减馀一以一除戊丁四
卷五 第 58b 页
      仍得四与甲丙相等故甲丙为度大数
      二十九之四次数也若以比例言之其
      两小数相减所馀之一乃度一次之较
      两多数相减所馀之戊丁四乃度四次
      之较故以一与度一次之比即同于戊
      丁四与度四次之比也又如有不知之
      一大数用小数八度之少二数用小数
      九度之少六数则以两少数相减馀四
      以八与九两小数相减馀一为较数除
卷五 第 58b 页
      之仍得四即知两小数各度四次也今
卷五 第 59a 页
      作点排之其甲乙八即小数八丙丁九
      即小数九以甲乙八累四次则为甲乙
      己丙方三十二内少二数为乙庚以丙
      丁九累四次为甲戊丁丙方三十六丙
      少六数为乙庚丁戊于甲乙己丙方三
      十二内减去少数乙庚二为三十于甲
      戊丁丙方三十六内减去少数乙庚丁
      戊六亦为三十是知大数有三十用此
卷五 第 59b 页
      八九两小数各度四次之分也以乙庚
      二与乙庚丁戊六相减馀戊丁四以小
      数甲乙八与丙丁九相减馀一以一除
      戊丁四仍得四与甲丙为相等故甲丙
      为度大数三十之四次数也其比例亦
      以两小数相减所馀之较比度一次之
      分即同于两少数相减所馀之较比度
      几次之分也复有不知之一大数用两
      小数度之一小数度之而尽一小数度
卷五 第 59b 页
      之而不尽(或有馀/或不足)即以不尽之数(或有/馀之)
卷五 第 60a 页
      (数或不/足之数)用两小数之较度之即得其度
      几次之分与大数之几何其理皆相同
      也
      第三十一
      凡数自少至多递加之而各有定率者
      谓之平加比例数也夫平加之数有每
      次递加一者为挨次递加之数如一二
      三四之类是也有每次递加二者为超
卷五 第 60b 页
      位平加之数如一三五七之类是也(或/递)
      (加三或递加四或递/加五六皆是一理)有每次增一加者
      为按位相加之数如一三六十之类其
      第二次加二第三次加三第四次加四
      是也有每次增二加者为按位自乘之
      数如一四九十六之类其第二次加三
      第三次加五第四次加七是也复有一
      种倍加者为挨次倍加之数如一二四
      八之类每次皆加二倍又如一三九二
卷五 第 60b 页
      十七之类每次皆加三倍是也递加之
卷五 第 61a 页
      数虽多按其条理求之大抵不出此数
      端今各列数分析于后
      第三十二
      凡挨次递加之数将首数与末数相加
      以位数乘之所得之数折半即为总数
      也如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之九数其
      每次所加之数为一将首数一与末数
      九相加得十以位数九乘之得九十折
卷五 第 61b 页
      半得四十五即是此九数之总数也何
      也夫挨次递加之数为等边三角平面
      形而两数相乘即成四方形今以位数
      九为高末数九为底相乘所得之正方
      形其数八十一较之总数则多较之总
      数加倍之数又少此所少即一行之数
      爰知位数与底数相乘所得之数比总
      数加倍之数少一行之数矣既知挨次
      递加之数为三角形而位数与底数相
卷五 第 61b 页
      乘之数为正方形又知位数与底数相
卷五 第 62a 页
      乘之数几等于总积加一倍之数则合
      两三角形之数适当总积加一倍之方
      数矣两三角形所合其底数必比高数
      大一数故末数九为底数者加首数一
      与高相乘始成两三角形所合之一方
      形焉试将此九数作点排之自上而下
      上一下九作为直角三角形复将此九
      数另作一直角三角形合于原三角形
卷五 第 62b 页
      之侧则成一长方形其高即位数其底
      即末数与首数相加之数其积即为总
      数加一倍之数也然则首数末数相加
      与位数相乘为总数之倍数可知矣又
      如四五六七八九之六数欲知其总数
      亦以首数四与末数九相加得十三为
      底以位数六乘之得七十八为长方形
      折半得三十九为总数其理与前同若
      但知首数为四末数为九不知位数则
卷五 第 62b 页
      视首数四以上至一虚几位今虚三位
卷五 第 63a 页
      故以三与末数九相减馀六即位数也
      何也凡自一递加之数其末数即位数
      今首数为四计自一是少三位矣故用
      三即为所少之位数于末数内减去所
      少之位即为今之所有之位数也
      第三十三
      凡超位平加之数亦将首数与末数相
      加以位数乘之得数折半为总数也如
卷五 第 63b 页
      一三五七九十一之六数(每次皆/加二数)将首
      数一与末数十一相加得十二以位数
      六乘之得七十二折半得三十六为此
      六位之总数也盖此超位平加之数与
      挨次平加之理无异其以首末两数相
      加与位数相乘者总欲得此总数之倍
      数以便折半取之也试将此六位之数
      作六层排之上一下十一以首末数相
      加得十二而以位数乘之则六层皆为
卷五 第 63b 页
      十二矣上层本首数一加末数十一而
卷五 第 64a 页
      成十二下层本末数十一加首数一而
      成十二是首数末数俱加倍矣二层本
      第二数三加第五数九而成十二五层
      本第五数九加第二数三而成十二是
      第二数第五数俱加倍矣三层本第三
      数五加第四数七而成十二四层本第
      四数七加第三数五而成十二是第三
      数第四数亦俱加倍矣其每位之数皆
卷五 第 64b 页
      倍则相乘所得之数岂非此总数之倍
      数乎由此推之每次加三加四或加五
      加六以至加七加八加九之类凡系超
      位平加之数其理无不相同也
      第三十四
      凡每次按位相加之数将位数加二与
      末数相乘取其三分之一即为总数也
      如一三六一十十五之五数其每次皆
      按位加之(如第二位于第一位一上加/二为三第三位于第二位三)
卷五 第 64b 页
      (上加三为/六是也)将位数五加二与末数十五
卷五 第 65a 页
      相乘得一百零五以三除之得三十五
      即是此五数之总数也如或止有位数
      或止有每一边数求总数则以位数加
      一与位数相乘得数复以位数加二乘
      之取其六分之一即得总数也(若止有/每一边)
      (数即以每一边数加一与每边数相乘/得数复以边数加二乘之取其六分之)
      (一得数/亦同)盖每次按位相加之数层叠排
      之其式成等边三角体其末一数即三
卷五 第 65b 页
      角体底面数而位数即每一边之数今
      以位数加二为高末数为底相乘即成
      平行面之三棱体凡同底同高之平行
      面体为尖体之三倍则此平行面三棱
      体内必有等边三角体之三倍故以三
      除之即得也然必以位数加二为高者
      何也以三三角体相凑乃成上下相等
      之平行面体其高必比原有之位数多
      二层(两三角面相合比原位数多一层/今三三角体相合故必比原位数)
卷五 第 65b 页
      (多二/层也)如止以位数为高即少二层之数
卷五 第 66a 页
      而不足三三角体之分故必以位数加
      二乘之也其止有位数或每一边数求
      总数以位数加一与位数相乘复以位
      数加二乘之而用六除者何也盖位数
      即底面之每边数而底面又为等边之
      三角面今以边数加一与边数相乘成
      长方面为三角体底面之倍数即如前
      挨次递加数之两三角面相合所成之
卷五 第 66b 页
      长方形也凡等高之体底数倍者积数
      亦倍彼以位数加二乘三角体之底所
      成之平行面三棱体既为等边三角体
      之三倍矣今以位数加二乘三角体之
      倍底所成之平行面长方体又必为等
      边三角体之六倍矣(以两三棱体相合/即成长方体一三)
      (棱体为三角体之三倍则两三/棱体必为三角体之六倍矣)故以六
      除平行面长方体之数而得等边三角
      体之数也又或但知首数末数而不知
卷五 第 66b 页
      位数则以末数倍之用一为较数开𢃄
卷五 第 67a 页
      纵平方即得位数焉盖末数倍之者即
      两三角面所合之长方也其阔即三角
      每边数其长比阔多一数故用一为较
      开带纵平方则得三角每边之数既得
      每边数即得位数矣
      第三十五
      凡每次按位自乘相加之数将位数折
      半与末数相加复以位数加一乘之取
卷五 第 67b 页
      其三分之一即为总数也如一四九十
      六二十五之五数其每位之数皆按位
      自乘之数(如第二位之四即二自乘数/第三位之九即三自乘数也)
      将位数五折半为两个半与末数二十
      五相加得二十七个半复以位数五加
      一为六乘之得一百六十五以三除之
      得五十五即为此五数之总数也如止
      有位数或止有每一边数求总数则以
      位数加半个与位数相乘得数复以位
卷五 第 67b 页
      数加一乘之取其三分之一即得总数
卷五 第 68a 页
      也(若只有每一边数即以每一边数加/半个与每一边数相乘得数复以每)
      (边数加一乘之取其/三分之一得数亦同)盖按位自乘相加
      之数层叠排之其式成方底四角尖体
      其末一数即四角尖体底面数而位数
      即每一边之数今以位数折半与末数
      相加则成长方面为底再以位数加一
      为高乘之即成平行面之长方体凡同
      底同高之平行面体为尖体之三倍则
卷五 第 68b 页
      此平行面长方体内必有四角尖体之
      三倍故以三除之即得也然必以位数
      折半与末数相加为底复以位数加一
      为高者何也盖三四角尖体相凑乃成
      上下相等之长方体其底比正方面必
      多半行其高必比原有之位数多一层
      (三等边三角体相合比三角体原位数/多二层今三方底四角尖体相合比原)
      (位数止多一层盖因方底比三角底式/大一倍故四角体高比三角体高所加)
      (之数减/一半也)如止以末数为底则底必少半
卷五 第 68b 页
      行之数止以位数为高则高复少一层
卷五 第 69a 页
      之数必不足三四角尖体之分故以末
      数加位数之半而以位数加一乘之适
      足三四角尖体之分也其止有位数或
      每一边求总数以位数加半个与位数
      相乘复以位数加一乘之而用三除之
      者何也盖位数即底面之每边数而底
      面又为正方面今以边数加半个与边
      数相乘成长方面比正方止多半行之
卷五 第 69b 页
      分其理即如求三角体总数以边数加
      一与边数相乘为三角体底之倍数也
      以位数加一与底面相乘成长方体比
      方底四角尖体大三倍即如求三角体
      总数以位数加二与倍底相乘为三角
      体之六倍也彼三角体底倍之为长方
      此四角体底数加半行即为长方彼三
      角体总数六倍为同边长方体此四角
      体总数三倍为同边长方体故三角体
卷五 第 69b 页
      以边数加一与边数相乘者今四角体
卷五 第 70a 页
      以边数加半与边数相乘而三角体以
      位数加二为高与倍底相乘者今四角
      体以位数加一与本底加半行相乘总
      之四角体底式比三角体底式大一倍
      故立法时三角体加数几何而此四角
      体皆用其半也又或但知首数末数而
      不知位数则以末数开平方即得位数
      焉盖末数本为正方数故开方即得每
卷五 第 70b 页
      边数既得每边数则得位数矣
      第三十六
      凡每次倍加之数将末数与加倍之数
      相乘减去首数复以所加之分数除之
      即得总数也如二四八十六四数为每
      次以二倍之之数欲求其总数则以末
      数十六用二乘之(因以二倍之/故用二乘)得三十
      二减去首数二为三十复以其所加分
      数一除之仍得三十即此四数之总数
卷五 第 70b 页
      也盖以二加倍之数其末一数比前几
卷五 第 71a 页
      位之总数止多一首数故二乘末数则
      比末数多一分仍多一首数故减去首
      数二而以一除之即得总数也又如三
      九二十七八十一四数为每次以三倍
      之之数欲求其总数则以末数八十一
      用三乘之(以三倍之/故用三)得二百四十二减
      去首数三为二百四十复以其所加分
      数二除之得一百二十即为此四数之
卷五 第 71b 页
      总数也盖以三加倍之数其末一数为
      前几数之倍数而仍多一首数今三乘
      末数则比末数多二分仍多一首数(三/乘)
      (末数八十一则为八十一者有三/除本数八十一仍为多二分也)故必
      减去首数三而以二除之即得总数也
      又如四十六六十四二百五十六四数
      为每次以四倍之之数欲求总数则以
      末数二百五十六用四乘之(以四倍之/故用四)
      得一千零二十四减去首数四为一千
卷五 第 71b 页
      零二十复以其所加分数三除之得三
卷五 第 72a 页
      百四十为此四数之总数也盖以四加
      倍之数其末一数为前几数之三倍而
      仍多一首数今四乘末数则比末数多
      三分仍多一首数(四乘末数二百五十/六则为二百五十六)
      (者有四除本数二百五/十六仍为多三分也)故必减去首数
      四而以三除之即得总数也凡此倍加
      之数不论加倍几何皆为相连比例之
      数故其比例皆同如递加二倍之数其
卷五 第 72b 页
      四与八之比同于二与四之比即八与
      十六之比亦皆同于二与四之比也又
      如递加三倍之数其九与二十七之比
      同于三与九之比即二十七与八十一
      之比亦皆同于三与九之比也即递加
      四倍之数其十六与六十四之比同于
      四与十六之比即六十四与二百五十
      六之比亦皆同于一与四之比也总之
      以二倍加者皆一与二之连比例以三
卷五 第 72b 页
      倍加者皆一与三之连比例以四倍加
卷五 第 73a 页
       者皆一与四之连比例即推之以五倍
       加六倍加者其理亦无不相同也
 
 
 
 
 
 
卷五 第 73b 页
 
 
 
 
 
 
 
御制数理精蕴上编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