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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官庄租
第十二章 官庄租 第 975 页
  第十二章 官庄租
    (一)

    (当饷典当铺税也。以物质钱,计月收利,以其权子母,而收重息,故税之,所以抑未也。蔗车;糖税也。牛磨;面徵也。小船;船徵也。梁头;亦船徵也。量船梁之广狭,而知船材之多寡,以定徵也。港塭;鱼徵也。就其产鱼捕鱼之地,而徵之也。罟捕;鱼税也。以其取鱼之具,名其税也。鹿皮饷;以社番之捕鹿献皮,名其税也。官庄税;以其田己充公归官,而徵其税也。学田租者;以其田归入书院,而徵其税也。税契者;民间承买田宅,以契投税,而徵之也。馀租者;正供之馀,而徵其租也。凡此数者,皆为杂饷(彰化县志)。)
   官庄

  台湾府:官庄一百二十五所,年徵青白糖、租粟、芝、糖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银三万零七百三十九两九钱六分六釐零。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徵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雍正八年,豁免圯陷无徵白糖银二十四两六钱。雍正十年豁免圯陷园地无徵银一百八十七两五钱九分九釐零。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徵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釐零。乾隆九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徵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一釐。通府合订,实徵官庄糖粟、芝、糖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三万零五百六十八两二钱四分二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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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县:官庄八所,年徵白糖、糖蔗车、租粟共徵银一千二百零九两七钱六分九釐零。雍正二年,诸罗拨归本邑管辖白糖糖园租共银五百一十八两七钱八分六釐零。又豁免圯陷园地无徵银一百六十一两二钱三分九釐零。又诸罗拨归本邑管辖白糖租粟蔗车共银二百四十两零二分八釐零。雍正九年,拨归凤邑首输白糖糖共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乾隆二年,豁免水冲无徵糖银四两七钱五分二釐零。通县合计,实徵官庄糖粟、糖蔗车共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釐零。
  凤山县:官庄五十二所,年徵青白糖租粟,蔗车糖共徵银九千九百二十五两八钱零。雍正七年,报升糖粟,共徵银一百九十七两七钱七分。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官庄白糖糖共徵银三百一十九两二钱。又本县拨归台湾官庄白糖糖,并匀徵前金庄租粟,共银五百一十九两七钱八分六釐零。乾隆十二年,报升官庄溢额粟一十三石折徵银五两二钱。雍正十年,豁免减徵白糖银二十六两三钱六分零。雍正十一年,豁免崩陷崩陷无徵银二十四两六钱。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徵银一百五十二两五钱四分二釐零。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徵官庄银一百两一钱五分六釐零。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田园无徵官庄银二百九十七两八钱三分一釐零。乾隆二十六年,报升官庄糖粟折徵银五两二钱七分二釐。通县合计,实徵官庄糖粟、糖、蔗车共银九千三百三十二两九钱六分七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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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罗县:官庄六十五所,年徵租粟、青白糖、芝、糖蔗车、牛磨、鱼塭等项,共徵银一万九千六百零四两三钱九分六釐。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官庄三所,租粟白糖银四百七十三两二钱六分六釐。又拨归台湾县管辖蔗车银二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蔗车租粟白糖银共二百四十两零二分八釐零。通县合计,实徵官庄糖粟、芝、糖蔗车、牛磨、鱼塭共银一万八千八百八十八两二钱零一釐五毫三忽(内乾隆十二年,豁免陈宗等车饷银一百九十三两二钱;二十年,豁免崩陷白糖银一百二十一两九钱七分五釐零外,今实徵官庄等饷银一万八千五百七十三两二分五釐零)
  彰化县:官庄三所,归民徵输白糖、租粟糖共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釐。
  淡水厅:官庄两所(乾隆二十二年新升),年徵租粟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零。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划出界外及崩陷田园无徵粟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零八合零。通厅属合计,实徵租粟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零。官庄饷共徵银一千四百八十六两一钱九分二釐六毫九丝一忽零(奉文解府,充为内地各官养廉),内原额官庄八所(康熙六十一年归民徵输)云云(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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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额徵马龙潭镇平庄、饶平庄一所,未升科中下则田七十六甲七分,租银二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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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一分四釐。南靖永定庄一所,未升科中下则田三十八甲六分六釐,租银一百五十七两七钱五分二釐。半线柴坑仔庄一所,未升科中下则园二十五甲七分一釐,租银四十四两。又官庄饷一张,饷银五两六钱。共官庄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釐,批解府库,报部拨用(彰化县志)
   官庄
  拳头母山田每甲纳租谷六石,园纳三石,应额徵正供谷一千一百三十七石七斗六升七合三勺。
  和尚洲田每甲纳租谷四石、园三石,应额徵正供谷二百六十七石一斗四升五合二勺。
  以上年共额徵正供谷一千四百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
  拳头母山额徵耗谷九十四石八斗六合四勺,又徵馀租谷八百六十七石三升五合七勺。
  和尚洲额徵耗谷七石四斗四升四合九勺,又徵馀租谷七十七石五斗五升九石七勺,又徵天后宫城隍庙耗谷一十四石八斗一升七合三勺,又徵里民陈尚充公田园耗谷六斗三升六合,又徵馀租谷一十七石七斗七升二合三勺。
  以上年共额徵耗馀租谷一千零八十石零七斗二合三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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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共年徵供耗馀谷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除正供外,所剩耗馀谷详定每谷一石,变价银六钱二分,共银六百六十九两六钱六分九釐六毫二丝六忽。
    (按府志云:淡厅官庄二所,乾隆二十二年新升,年徵谷三千七百七十二石八斗七升七合,二十四年,豁免谷一千八百四十九石四斗八合。实徵谷一千九百二十三石四斗六升八合,与今册所徵正供不符五百馀石。旧案已失,无从互核,姑存其目。至馀租谷,系佃户应收归官充公之额,故于耗谷以外,又立名目也。)
  又厅额徵彰化县属快官庄充公租谷四百四十九石二升五合七勺。乾隆五十八年,详豁水冲田园无徵谷二十四石六斗九升七合二勺外,实徵谷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内除给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又本厅役食未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年实徵馀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照例每石变价六钱二分,共变价银一百七十五两三钱七分七釐四毫七丝四忽,内除给北中营兵米车船脚费银七十二两四钱八釐八毫五丝六忽,实馀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釐九毫一丝八忽。
  厅额徵官庄二所供耗馀谷共二千四百八十四石八斗九升四合八勺,内归本厅额徵正供谷一千四百零四石八斗二升二合五勺,尚存耗馀谷一千零八十石零七升二合三勺。定以每石六钱二分,估变价银六百六十九两六钱六分九釐六毫二丝六忽,解府充饷。
  厅额徵彰化县属快官庄馀租谷四百四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五勺,内给佃首辛劳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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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石,又给本厅役食米折谷一百一十五石九斗九升七合七勺,每年应存租谷二百七十八石三斗二升九合八勺。每石定价六钱三分,共变价银一百七十五两三钱四分七釐七毫七丝四忽,除拨给北中营冬季分兵米车船脚费银七十二两四钱八釐八毫五丝六忽外,尚馀银一百零二两九钱三分八釐九毫一丝八忽,解府归补台饷(淡水厅志)
   官庄
  噶玛兰厅:官庄四所,年约收租谷一千石。
    附考
    嘉庆年间,翟淦任内筹办兰地创始之时,虑及新辟土地浮松,风雨过多,诸凡工程不能依限保固十年;若有损坏,不无赔累。是以愿留新福庄、辛仔罕两处閒散田地,按年纳收租谷五百馀石,以为修理文武衙署之资。又留吧荖郁、抵美简等庄间散田地,收谷四百馀石,以为修理兵房之用,归在不入额及加额诸款内。以地多沙松未实,未便率行详报,时复岁歉频仍,入不供出云(噶玛兰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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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同立退典尽根田契字人黄阿牛、黄石旺、黄阿哖、黄何氏等,有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兄弟水田一段,址在东下堡三块厝庄前洋,中经丈五分八釐一毫五丝,东至溪为界,西至沟为界,南至黄家田为界,北至江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大小丘共十一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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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纳配官庄六钱六分,又配局银七角七辫,自带坡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银应用,母子相商,愿将此田承典佐元之业退典他人,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江开探、江开眼出首承典。当日三面言定,愿收原典价银三百二十大元正,平重二百二十四两正,任从典主与上手或尽或赎,黄牛四房人等无干。即日同中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交付典主掌管,收租纳课。自此一典千休,日后黄家子孙不敢生端滋事。保此田黄牛承祖父明典过江佐元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不明来历并拖欠粮银等情;如有此情,系牛四房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仁义交关,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退典尽根契字一纸,上手阄书一纸,典契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字内佛银二百二十大元平重二百二十四两正。
  光绪六年(庚辰)十一月 日。
                          为中人族亲 国栎
                                文德
                          在场人母亲 李氏
                            知见人 石头
                          代笔人堂兄 克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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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退典尽根契字人 黄阿牛
                                黄阿哖
                                黄石旺
                                黄何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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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黄赞智,同侄壬癸等,有明买族亲黄科助水田一段,址在东下堡太爷庄,土名东三块厝西北势洋,经丈一甲一分四釐七毫八丝六忽零。其田三埒,尾埒西畔二丘在内,东至沟为界,西至黄秀钟田界,南至黄连兴公田并水沟竹埒外界,北至黄秀钟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大小丘数不计,自带坡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年纳南甲官庄大租粟三石九斗四升三合二勺正,又纳留养局租银五角五辨九尖八末正。今因乏银应用,情愿将此田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何永禄、何新松、何永海、何青龙等同出首承买,当日同中三面议定,时值杜卖尽根田价银三百四十大员,每员银各七兑正。其银即日同中见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交买主前去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一卖终休,寸土不留,日后智、癸及子孙等永不敢言及找赎。保此业系智、癸自己应份之业,与别房亲兄弟叔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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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以及上手来历不明拖欠课租等情;如有此情,系智、癸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又带上手契连司单二纸,共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见智、癸亲收过杜卖尽根田契字内田价银三百四十一大员,每员银各七兑正完足,再照。
  批明:印照单连在黄论田段,留存在黄论手内,批照。
  光绪二十一年元月 日。
                            代书人 赖徵祥
                            为中人 叶万
                          在场人族侄 科论
                             侄妇 陈氏
                           知见人妻 林氏
                同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 黄赞智同侄孙壬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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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台湾县正堂黄,为掣给印照事。照得本邑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今丈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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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官庄管下福字第□□□图第三四一四号佃户张新水、张新裕,坐落东下堡江西厝庄中则田一十一甲五分七釐八毫六丝,赋则另编图册。除由县收租报缴外,合行掣给印照,永远耕管,须照。
  光绪十七年 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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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台湾府台湾县正堂黄,为徵收钱粮事。据官庄保释户张新水、张新裕,完纳光绪十五年忙字□号□则租谷五十二石一斗零七合七勺。
  光绪十五年 月 日给。
  县。
                     □□字第八百号粮户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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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执照
   下第二八六号
  官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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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庄入 台中下东堡江西厝庄张秋霖
   租人
   一、谷十四石一斗三升也,系光绪二十五年全期之额。
    光绪二十□年□月□日收入。
                      官租大小作人 雾峰林允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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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丈单
  台湾布政司,为掣给丈单事。照得全台田园,奉爵抚部院刘奏明清丈升科。今彰化县丈报天字第三千五百零八号官庄田主江德春,坐落半线堡下庄中则田一甲二分九釐六毫四丝,其四至并赋则由县编造图册外,合行掣给丈单,永远管业。嗣后倘有典卖,应将丈单随契流交,推收过割,须单。
  光绪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给。
                    右给彰化县田主江德春收执。
   台湾布政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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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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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府彰化县正堂丁,为徵收事。今据半线堡下仔庄官佃江德春,投完全年份官庄租谷五石八斗三升三合勺正。编徵官庄,免完钱粮,合给完串收执,须至印照者。
  光绪二十年四月 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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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0)

  嘉义县正堂包,为掣给给照事。照得本邑田园,奉爵抚部县刘奏明清丈。今丈得本县官庄管下天字第二十七图第十六号佃户吴合春,坐落下茄苳北堡下茄苳庄下下则田零甲三分五釐五毫,其四至并赋则另编图册。除该丈费由县收租报缴外,合行掣给印照,永远耕管,嗣后如有典卖,应将此照随契流交,报明过佃,须照。
  光绪十六年九月 日给。
   县正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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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补用府、即补清军府、特调淡水县正堂、随带加五级卓异候升汪,为出示晓谕事。案奉本府宪雷札开,奉爵抚宪刘札,据拳和官庄业户佃户监生李朝立等佥禀称:窃立等先人报升拳山堡和尚洲等处官庄租谷,向系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现在全台田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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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清丈,删去各项名目,仿一条鞭改折徵赋,独于官庄一款剔出,仍旧未免,差役需索,负累难堪,恳请改徵折色,以免纷扰,而同体恤等情。奉批:仰府饬县定价折徵,示谕遵照等因,转行下县。蒙此,查拳和官庄正耗租谷一款,向徵本邑,今奉饬改定折徵,而每年谷价贵贱不同,应酌中定价,始足垂久远而副报解。现经本县酌定每石折徵番银一元四角三辫,正耗一切在内,不准胥役丝毫浮收,业经详蒙宪示照办在案,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拳和官庄各业主佃户人等知悉:尔等应自本年份起,应完前项官庄租谷,概照官定谷价,每石折完番银一元四角三辫,正耗一切在内。务须各按实折价清完,毋得丝毫拖欠;倘该胥役等敢于定价之外需索分文,许即指名禀究,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给。
                            发贴晓谕。


第十二章 官庄租 第 987 页
    (一二)

  官庄原额:中则田一十五甲。中则园六十三甲六分三釐七毫六丝五忽六微。下则园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釐七毫五丝三忽三微。以上原额官庄田园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丝八忽九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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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查官庄田园,系由官募佃承垦,种粟者徵粟,种蔗者徵糖。如何科则徵收?及自何年起折徵银两?代远年湮,无案可稽。原额仁和里等八庄各则田园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丝三忽零五沙,共额徵糖粟等银一千三百六十六两一钱二分九釐,内限划归凤山县管收文贤里庄下则园五十七甲零四釐五毫九丝四忽一微零五沙,额糖粟等银三百一十一两五钱二分,实存额徵各则田园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丝八忽九微,额徵糖粟等银一千零五十四两六钱零九釐。又凤、嘉两县划归台湾县管辖官庄田园,额徵糖粟等银二千五百零一两二钱零九釐。其续后划管前项官庄内田园各若干?上、中、下则各计若干?某里某庄各计若干?档册无存,实难查开。此项年徵官庄租息奏销,系别册造报,不入供赋之内,理合登明(台湾县总括图册)。)

第十二章 官庄租 第 988 页

    (一三)

  官庄银三千五百五十五两八钱一分八釐。
    (谨查官庄系由各衙门养佃给种,垦成田园,应徵租粟、芝、白糖、青糖、糖蔗车、牛磨、鱼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纳租银。其田园甲数、等则,历年奏销册内开报有案。兹照,奏销册造折征银数开列,此次清丈,照旧仍应征租,无庸升科。所有甲租额,不在民业赋额之列,核出另报,理合登明(安平县简明总括图册)。)

第十二章 官庄租 第 988 页

    (一四)

  官庄银一万五千五百九十六两四钱三分。
第十二章 官庄租 第 989 页
    (谨查官庄系由各衙门养佃给种,垦成田园,应徵租粟、芝、白糖、青糖、糖蔗车、牛磨、鱼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纳租银。其田园甲数、等则,历年奏销册内开报有案。兹照奏销册造折银徵收及开列,此次清丈,照旧仍应徵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额,不在民业赋额之外,核出另列,理合登明(嘉义简明总括图册)。)

第十二章 官庄租 第 989 页

    (一五)

  官庄未升科田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六釐七毫八丝二忽五纤二沙。
  又园二十五甲七分一釐二毫六丝二忽。
  又糖一张。
  共应徵折纳白糖、租粟、饷等银四百七十三两三钱六分六釐。
    (谨查官庄系由各衙门养佃给种,垦成田园,应徵租粟、芝、白糖、青糖、糖蔗车、牛磨、鱼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纳租银。其田园甲数、等则,历年奏销册内开报有案。兹照奏销册造折徵银数开列,此次清丈,照旧仍应徵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额,不在民业赋额之内,核出另列,理合登明(彰化县简明总括图册)。)
第十二章 官庄租 第 99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