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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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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资粮论卷第五

圣者龙树本 比丘自在释
大隋南印度三藏达磨笈多译

问得力菩萨于众生中。云何应修行。答。

「 诸论及工巧
 明术种种业
 利益世间故
 出生建立之」


于中书印算数。矿论医论。能灭鬼持被毒论
等。出生村城园苑河泉陂池花果药林论等。
显示金银真珠鞞琉璃贝石(石白如贝)珊瑚宝性论
等。记说日月星曜地动梦相论等。相诸身分
支节论等。如是等无量诸论。能与世间为利
乐者。劫转坏时悉皆灭没。劫转生时还于人
间出生建立。如木铁瓦铜作等。工巧非一。
能灭鬼持颠狂被毒。霍乱不消食诸逼恼等。
种种明术雕画绣织作等。种种事业。能与世
间为利乐者。皆亦出生及令建立。

「 随可化众生
 界趣及生中
 如念即往彼
 愿力故受生」


诸摩诃萨随何世界。若天人等趣。若婆罗门
刹帝利鞞舍等生。于彼彼处。若有可化众生。
为起无量思念。欲化彼等众生故。随彼色类
长短宽狭音声果报。得令众生受化之事。即
应作愿。起彼色类长短宽狭音声果报。令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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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生速受化故。

「 于种种恶事
 及谄幻众生
 应用牢铠钾
 勿厌亦勿惮」


若以骂詈恐动嫌恨鞭打系闭诃责如是等
恶事加我。及诸众生无量谄幻知不可化。以
彼等故不应自缓铠钾。亦勿厌流转。勿惮
求菩提。又应发如是心。我不为无谄无幻众
生而著铠钾。我正为彼等众生著此铠钾。
我当作如是事发起精进。为令彼等众生速
得建立无谄无幻故。应当如是自牢铠钾。

问已说得力菩萨修行。云何未得力菩萨修
行。答。

「 具足胜净意
 不谄亦不幻
 发露诸罪恶
 覆藏众善事」


具足胜净意者。谓增上意。又是善增也。意者
心也。即彼心具足。名具足胜净意。不谄亦不
幻者。谄谓别心。别心者不质直也。又谄者名
为曲心。幻者谓诳也。若心不曲不诳。彼是不
谄不幻。发露诸罪恶者。若有罪恶显说发露
彼名发露诸罪恶。覆藏众善事者。若有善业
竟大覆藏。彼名覆藏众善事。若菩萨欲疾
得菩提。应当具足净意不谄不幻发露罪恶
覆藏善事。是故世尊说云。谄非菩提。幻非菩
提。

「 清净身口业
 亦清净意业
 修诸戒学句
 勿令有缺减」


此诸菩萨欲与修念相应故。先当清净身口
意业。于中杀生不与取非净行等三种身恶
行。应当清净。与此相违三种身善行。应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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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妄语破坏语粗恶语杂戏语等四种口恶
行。应当清净。与此相违四种口善行。应当
受之。贪瞋邪见等三种意恶行。应当清净。与
此相违三种意善行。应当受之。诸波罗帝摹
叉学句。亦当受而随转。于彼学句。无有知而
故破。若缺漏戒者。于修念中。心则不定。

「 安住于正念
 摄缘独静思
 用念为护己
 心得无障心」


如是于戒正清净已。断除五盖。于空闲净洁
离众之处。少声少喧少蚊虻蛇虎贼等。不甚
寒热不置卧床。若立若经行若结加坐。或
于鼻端或于额分。回念安住随于一缘善摄
作已。若于境界有躁动心。则用念为守门。如
是置守护已。远离障碍贼心。独在一处无散
乱意。而修习思惟。

「 若起分别时
 当觉善不善
 应舍诸不善
 多修诸善分」


于思惟时若起分别。即于起时觉此分别。若
是不善即应舍离勿令复增。若是善分唯当
数数多作。不应散乱。如室中灯不闭风道。

「 缘境心若散
 应当专念知
 还于彼境中
 随动即令住」


于中修定比丘。心思惟时专意莫乱。若心离
境即应觉知。乃至不令离境远去。还摄其心
安住境中。如绳系猿猴系著于柱。唯得绕柱
不能馀去。如是应以念绳系心猿猴系著境
柱。唯得数数绕于境柱。不能馀去。

「 不应缓恶取
 而修于精进
 以不能持定
 是故应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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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者谓离策勤。恶取者谓非善取(谓太急也)。若欲成
就三摩提者。不应缓作及恶取精进。以缓作
及恶取精进。不能持三摩提。是故修定行者。
应常正修。

「 若登声闻乘
 及以独觉乘
 唯为自利行
 不舍牢精进」


若欲登声闻乘及独觉乘。唯为自利故。自涅
槃故。尚于昼夜不舍牢固精进。策勤修行。

「 何况大丈夫
 自度亦度人
 而当不发起
 俱致千倍进」


然此菩萨应于流转河中度诸众生。亦应自
度。何得不发起过彼声闻独觉乘人。俱致百
千倍精进也。如自度流转之河度他亦如是。

「 半时或别行
 一时行馀道
 修定不应尔
 应缘一境界」


今此一日不应半时修习别定。馀时之中复
行异道。唯于一定应善缘境。心随一境。勿向
馀处。

「 于身莫有贪
 于命亦勿惜
 纵令护此身
 终是烂坏法」


应当生如是心。我此身中。唯有薄皮厚皮肉
血筋骨髓等。终归乾枯。我此寿命亦当终尽。
彼丈夫精进丈夫势力丈夫健行。我亦应得。
若其未得。我于精进不应赊缓。虽复百岁护
此烂身。必定当是破坏之法。

「 利养恭敬名
 一向勿贪著
 当如然头衣
 勤行成所愿」


今此若在旷野宿住之时。勿贪身命于中游
行。若有利养恭敬名闻起时。不应贪著。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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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成就故。应速勤行。如然头衣。

「 决即起胜利
 不可待明日
 明日太赊远
 何缘保瞬命」


彼于如然头衣勤行之时。明日赊远莫待明
日。若于我身有胜利者。决即发起。应当生如
是心。何缘能保开眼合眼时命。我今即起胜
利。明日太远。莫待明日。

「 安住于正命
 如食爱子肉
 于所食啖中
 勿爱亦勿嫌」


如是定行比丘。若村若僧坊中。随有如法无
所讥嫌乞得食已。勿起贪心爱著。亦勿嫌之。
应当安住正念。如食所爱子肉。但为身住不
坏存于寿命。摄护净行故。犹如昔云夫妻行
旷野时。共食子肉。

「 出家为何义
 我所作竟未
 今思为作不
 如十法经说」


应当如是观察。我为何义故而行出家。为畏
不活耶。为求沙门耶。若为求沙门者。应作是
念。我于沙门之事。为已作为未作为今正作。
如其未作及正作者。为成就因缘故。应当精
勤。我离家类则名非类。应数思念。我之活
命系在于他。我亦应作别异仪式。我自于戒
得无嫌不。有智同净行者。于我戒所复无嫌
不。我已与诸恩爱其相别异。不与共俱。我
属于业。业之所。生受用于业。业是所亲依
业而行。我所作业。若善若恶我当自受。我于
昼夜云何而过。我喜乐空寂不。我有上人
法不。能得圣人胜知见不。若当后时同净行
者问我之时说之不惭。应数思念此等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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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定行比丘。应数思念。

「 观有为无常
 若无我我所
 所有诸魔业
 应觉而舍离」


有为谓因缘和合生。以因缘和合生故。彼无
我所。以有为故彼是无常。若是无常。彼为
他所逼迫故苦。若苦彼不自在转故无我。于
有为法应如是观。所有诸魔业应觉而舍离
者。或于菩提心六度相应经中作不欲乐因
缘散乱因缘赊缓因缘障碍因缘。若从自起
若从他起。皆应觉知。于此诸恶魔业。皆觉知
已离之。莫令彼自在行。

「 根力与觉分
 神足正断道
 及以四念处
 为修发精勤」


信精进念定慧。是为五根。信精进念定慧。是
为五力。念择法精进喜猗定舍。是为七觉分。
欲定精进定心定思惟定。是为四神足。未生
恶不善法为令不生。已生恶不善法为令其
断。未生善法为令其生。已生善法为令其住。
生欲发勤摄心起愿。是为四正断。正见正分
别。正语正业。正命正发行。正念正定。是为八
分圣道。身受心法。是为四念处。此等三十七
助菩提法。为修习故。发起精勤。

「 心与利乐善
 作传传生处
 及诸恶浊根
 彼当善观察」


心若调伏守护禁系。则与诸利益安乐善事。
作传传生因。若不调伏不守护不修习不禁
系。则与诸无利恶浊为根知已。于彼应极观
察。生住异相故。内外两间不住故。过去未
来现在世不俱故。无处来故。无处去故。刹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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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婆牟呼利多时中不住故。犹如幻故。为修
习故。应当观察。

「 我于善法中
 日日何增长
 复有何损减
 彼应极观察」


若佛世尊所说。施等善法能出生菩提者。我
于彼诸善法。有何增长有何损减。常应如是
专精观察。日日之中。起而复起。

「 见他得增长
 利养恭敬名
 微小悭嫉心
 皆所不应作」


若见馀同净行者。或沙门。或婆罗门。增长
利养恭敬名闻之时。亦不应生微小悭嫉。复
应思量生如是心。我亦喜得众生利养衣服
饮食卧床病缘药等众具。我亦喜得在家出
家之所恭敬。我亦喜得具足可赞之法。

「 不羡诸境界
 行痴盲哑聋
 时复师子吼
 怖诸外道鹿」


若见他人增长利养恭敬名闻之时。于色等
境界中。不应稀羡。于爱不爱色声香味中。虽
非痴盲哑聋。而作痴盲哑聋之行。若有力能
莫常哑住。应以正法遣惑破系时到。为怖
外道鹿故。及住持正教故。复当震师子吼。
我已解释修心。今当解释修相。所谓。

「 奉迎及将送
 应敬所尊重
 于诸法事中
 随顺而佐助」


于所尊重奉迎将送。于听法时花鬘供养。修
理支提等法事中恭敬作故。当得手足轮相。
彼又是大眷属先相。

「 救脱被杀者
 自然增不减
 善修明巧业
 自学亦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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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杀者救令解脱。护命因缘离于杀生。受
此等业长夜习近故。当得长指相足跟平正
相身直相。彼是长寿先相。自所受善法。受
已增长不令损减故。当得足趺高如贝相毛
上向相。彼二是法无减先相。善修明论工巧
等业。自学及教他故。当得伊尼[𨄔]相。彼是速
摄先相。

「 于诸胜善法
 牢固而受之
 修行四摄事
 施衣及饮食」


于诸最胜善法。牢固受之。习近多作故。当
得善安立足相。彼是能作事业先相。修行四
摄布施爱语利行同事。常习近故。当得手足
网相。彼亦是速摄先相。以妙饮食衣服布
施。常习近故。当得柔软手足相七处高相。彼
二是得上妙饮食甜味。及衣服等先相。

「 不违乞求者
 和合诸亲戚
 眷属不乖离
 施宅及财物」


随所有物。若来求者。即施不违逆故。当得臂
髀𦟛圆相彼是自在调伏先相。和合亲眷朋
友共住。不令各各乖异。若乖异者亦使和合
故。当得阴密藏相。彼是多子先相。布施舍宅
财物。及施上妙床敷衣服堂殿宫等故。当得
金色相细滑薄皮相。彼二是得上妙床敷衣
服堂殿宫等先相。

「 父母及亲友
 随所应安置
 所应安置处
 无上自在主」


忧波弟邪夜(隋云近诵旧云和上者略而讹)阿遮利夜(隋云正行旧云
阿阇梨者亦讹)父母兄弟等。所尊重者。随所应处安置。
为无上自在主故。当得一孔一毛相白毫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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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相。彼二是平等先相。

「 虽复是奴仆
 善说亦受取
 应生最尊重
 施药愈诸病」


施药愈诸病者。于病人所。施药给侍将息饮
食。以给侍将息。病即能起故。当得膊间平
满相味中上味相。彼二是少病先相。

「 前行善业首
 细滑美妙言
 善为正意语
 前后无不供」


前行善业首者。园林会堂义井花池饮食花
鬘。于难行处起桥。及造僧坊游处等中。劝励
他人自为前导。所施过他故。当得尼瞿嚧陀
普圆身相顶髻相。彼二是胜主先相。细滑美
妙言者。长夜真实细滑语故。当得广长舌相
梵音相。彼二是得五分五分语道具足音先
相。五分五分语道具足音者。一者可知。二者
易解。三者乐闻。四者不逆。五者深。六者宽
远。七者无嫌。八者悦耳。九者辩正。十者不
(二种五分故有十也)。善为正意语者。长夜实语正意
语故。当得师子牙相。彼是爱语先相。前后无
不供者。他人虽有前后。然皆供养无不供养。
以如法威仪平等威仪故。当得齐平齿相细
滑齿相。彼二是善净眷属先相。

「 不坏他眷属
 慈眼观众生
 亦不以嫌心
 皆如善亲友」


于诸众生。作怀抱慰喻摄受之心。以不贪不
瞋不痴眼观故。当得青眼相牛王眼𥇒相。彼
二是爱眼观先相。

我已解释三十二大丈夫相出生之业。别有
种种菩萨之行。今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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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如所言
 即随如是作
 如言若即作
 他人则生信」


应当如言即如是作。若如所言即如是作。他
则生信。随有言教。即当信受。

「 应当拥护法
 觉察放逸者
 及作金宝网
 罗覆于支提」


于此法中应自拥护。若有背法放逸众生。于
彼亦应方便觉察令其向法。及于如来支提
之所。应以种种宝网罗覆。为令相好满足故。

「 有欲求婇女
 庄严以施之
 亦与说佛德
 及施杂光璎」


若有求婇女者。即便庄严婇女。而以布施。
此诸婇女普皆端正。以此布施。为令自意所
求爱事皆满足故。又以无量异种。说佛功德
之法。应在集会之处。高出美妙悦意之声。而
为演说。为得诸声分清净故。又以种种光明
照曜璎珞之具。悦彼心眼而以布施。为得诸
随形好满足故。

「 造作佛形像
 端坐胜莲花
 及于六法中
 修习同喜乐」


以金银真珠贝石等造作佛像。坐胜莲花。为
得化生。及为得佛身故。六种同喜法者。于彼
同梵行中。慈身业口业意业。不分受用物。戒
具足见具足。此等六种同喜法中。应数习近。
为得徒众。不被诸外论众所坏故。

「 可供无不供
 为命亦不谤
 佛之所说法
 及以说法人」


可供无不供者。于中应可供养。所谓和上阿
阇梨父母兄等。无不供养者。无不敬畏。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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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活命。终不谤法及此说佛法人。亦不应谤。
不应轻欺。为护自善助故。

「 金宝散教师
 及教师支提
 若有忘所诵
 与念令不失」


应以金银散于教师。亦应以摩尼金宝散教
师宝支提。菩萨有三摩提。名现在佛对面。
住此等三摩提。于生生中。现前修习为得闻
持故。若有众生忘失所诵引世利乐经书。于
彼众生。与作忆念。为不忘失菩提心故。及
为得忆念现知故。

「 未思所作已
 勿躁勿随他
 外道天龙神
 于中皆莫信」


所作业行。若身口意。于中诸处。若未思所作
已。勿为躁急。亦勿随他。应如是行。若异于
此则生热恼亦是悔因。于游行出家尼揵等
诸外道及于天龙夜叉揵闼婆等中。皆不应
信。

「 心应如金刚
 堪能通诸法
 心亦应如山
 诸事所不动」


安置其心应如金刚。有慧力堪能故。于诸世
出世法中。如其自性如实通达。于诸事中安
置其心。亦应如山。八种世法。所不能动。

「 憙乐出世语
 莫乐依世言
 自受诸功德
 亦应令他受」


或有言说能出世间。若与佛法僧相应。若与
六度相应。若与菩萨地相应。若与声闻独觉
地相应。彼中应作憙乐。或有言说依止世间。
增长世间。与贪瞋痴相应。彼中不应喜乐。若
有诸受戒学头多等殊胜功德善人所赞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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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者。于彼等中皆应受取。亦应令他受此功
德。

「 修五解脱入
 修十不净想
 八大丈夫觉
 亦应分别修」


于中解脱入者。一者为他说法。二者自说法。
三者自诵法。四者于法随觉随观。五者取随
何等三摩提相。此是五解脱入。应当念修。十
不净想者。谓膀胀想。青瘀想。脓烂想。溃出
想。啖想。断解想。分散想。血涂想。肉落想。骨
想。此是十不净想。贪若生时应当念修。本为
断除欲贪故。八大丈夫觉亦应分别修者。于
中有八大丈夫觉。谓少欲是法多欲非法。是
为初觉。知足是法不知足非法。是为第二。远
离是法杂闹非法。是为第三。发精进是法懈
怠非法。是为第四。安住念是法忘失念非法。
是为第五。入定是法不入定非法。是为第六。
智慧是法无智慧非法。是为第七。不乐戏论
是法乐戏论非法。是为第八。此等八大丈夫
觉。应当觉之。多欲等八不善助。应当断除。

「 天耳与天眼
 神足与他心
 及与宿命住
 应修净五通」


于中天眼天耳忆念宿住知他心神足。此等
五种智通。应当修习。
菩提资粮论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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