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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第 91b 页
卷一 第 91b 页
No. 1840 [cf. No. 1630]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
大慈恩寺沙门基撰
详夫。空桑启圣。资六位以明玄。苦赖兴仙。畅
二篇而显理。岂若智圆十力。陶万像以凝规。
悲极三轮。廓五乘而垂范。是以。应物机于双
树。至教浃于尘洲。归真寂于两河。馀烈光乎
沙劫。大矣哉。固难得而名也。暨乎二十八见。
蚁聚于五天。一十六师。鸱张于四主。爰有菩
萨。号商羯罗。圣者域龙之门人也。既资善诱。
实号多闻。挹慧海于深衷。竦义山于奥腑。故
乃凿荆岑而采璞。游蛤浦以求珠。秘思优聚。
乃制宏论。其旨繁而文约。其理幽而易晓。寔
法户之枢机。乃玄关之钤键矣。遂令胜论数
论。同峤山之压春卵。声生声显。譬惊飙之卷
秋萚。自时厥后。教思波纷。胜躅肇彰。耽玩终
广。粤以。金容皎梦。玉牒晖晨。虽至教已隆。
而斯典未备。惟我亲教。三藏大师。道贯五
明。声映千古。嗟。去圣之弥远。慨心冰之未
释。遂乃振锡中区。以发觉城之地。寻师西夏。
直诣耆阇之山。轥曩哲之未闻。并苞心极。架
前贤之不觌。咸贯情枢。于是。贝叶撰于微言。
家邦返以神足。方言既译。道理攸畅。基。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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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资列。欣夕死于朝闻。恐此道不行。乃略
述阅释。示纪纲之旨。陈幽隐之宗。庶明悬
智镜者。幸留心而鉴照矣。
今此论中。略以四门分别。一叙所因。二释题
目。三彰妨难。四释本文。
第一叙所因者。因明论者。源唯佛说。文广义
散。备在众经。故地持云。菩萨求法。当于何求。
当于一切五明处求。求因明者。为破邪论。安
立正道。劫初足目。创标真似。爰暨世亲。咸陈
轨式。虽纲纪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宾主对
扬。犹疑立破之则。有陈那菩萨。是称命世。贤
劫千佛之一佛也。匿迹岩薮。栖虑等持。观述
作之利害。审文义之繁约。于时。崖谷震吼云
霞变彩。山神捧菩萨足。高数百尺。唱云。佛说
因明。玄妙难究。如来灭后。大义沦绝。今幸福
智悠邈。深达圣旨。因明论道。愿请重弘。菩萨
乃放神光。照烛机感。时彼南印度。案达罗国
王。见放光明。疑入金刚定。请證无学果。菩萨
曰。入定观察。将释深经。心期大觉。非愿小
果。王言。无学果者。诸圣攸仰。请尊速證。菩
萨抚之。欲遂王请。妙吉祥菩萨。因弹指警曰。
何舍大心。方兴小志。为广利益者。当传慈氏
所说瑜伽论。匡正颓纲。可制因明。重成规矩。
陈那敬受指诲。奉以周旋。于是。覃思研精。作
因明正理门论。正理者。诸法本真之体义。门
者。权衡照解之所由。商羯罗主。即其门人也。
岂若苏张之师鬼谷。独擅纵横。游夏之事宣
尼。空闻礼乐而已。既而善穷三量。妙尽二因。
启以八门。通以两益。考覈前哲。规模后颖。总
述阅释。示纪纲之旨。陈幽隐之宗。庶明悬
智镜者。幸留心而鉴照矣。
今此论中。略以四门分别。一叙所因。二释题
目。三彰妨难。四释本文。
第一叙所因者。因明论者。源唯佛说。文广义
散。备在众经。故地持云。菩萨求法。当于何求。
当于一切五明处求。求因明者。为破邪论。安
立正道。劫初足目。创标真似。爰暨世亲。咸陈
轨式。虽纲纪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宾主对
扬。犹疑立破之则。有陈那菩萨。是称命世。贤
劫千佛之一佛也。匿迹岩薮。栖虑等持。观述
作之利害。审文义之繁约。于时。崖谷震吼云
霞变彩。山神捧菩萨足。高数百尺。唱云。佛说
因明。玄妙难究。如来灭后。大义沦绝。今幸福
智悠邈。深达圣旨。因明论道。愿请重弘。菩萨
乃放神光。照烛机感。时彼南印度。案达罗国
王。见放光明。疑入金刚定。请證无学果。菩萨
曰。入定观察。将释深经。心期大觉。非愿小
果。王言。无学果者。诸圣攸仰。请尊速證。菩
萨抚之。欲遂王请。妙吉祥菩萨。因弹指警曰。
何舍大心。方兴小志。为广利益者。当传慈氏
所说瑜伽论。匡正颓纲。可制因明。重成规矩。
陈那敬受指诲。奉以周旋。于是。覃思研精。作
因明正理门论。正理者。诸法本真之体义。门
者。权衡照解之所由。商羯罗主。即其门人也。
岂若苏张之师鬼谷。独擅纵横。游夏之事宣
尼。空闻礼乐而已。既而善穷三量。妙尽二因。
启以八门。通以两益。考覈前哲。规模后颖。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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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纲纪。以为此论。大师行至北印度境迦湿
弥罗国法救论师寺。逢大论师僧伽耶舍。此
云众称。特善萨婆多。及因声明论。创从考决。
便晓玄猷。后于中印度境摩揭陀国。复遇尸
罗跋陀菩萨等。重讨幽微。更精厥趣。披枝叶
而穷其根柢。寻波澜而究其源穴。虽前修而
桂悟。未烈我师之芳闲。旋踵弘扬。因训初学。
庶使对扬邪正。司南有轨。斯乃此论之因起
也。
第二解题目者。梵云醯都费陀(次上二字并舌头轻声呼之)那
耶钵罗吠奢奢萨怛罗。醯都言因。费陀云明。
那耶称正理。钵罗吠奢翻入。奢萨怛罗论也。
唐云因明正理入论。今顺此方言。称因明入
正理论。依此标名。合为五释。一云。明者。五
明之通名。因者。一明之别称。入正理者。此论
之别目。因体有二。所谓生了。二各有三。广如
下释。今明此因义。故曰因明。所明者因。能明
者教。因之明故。号曰因明。依主释也。入者。
达解。正理者。诸法本真自性差别。时移解昧。
旨多沈隐。馀虽解释。邪而不中。今谈真法。故
名正理由明此二因。入解诸法之真性。即正
理之入。亦入正理之因明。并依主释也。明体
是教。因明即论。持业释也。简藏为名。无重言
失。二云。因明者。一明之都名。入正理者。此
轴之别目。因谓立论者言。建本宗之鸿绪。明
谓敌證者智。照义言之嘉由。非言无以显宗。
含智义而标因称。非智无以洞妙。苞言义而
举明名。立破幽致。称为正理。智解融贯。名之
为入。由立论者立因等言。敌證智起。解立破
弥罗国法救论师寺。逢大论师僧伽耶舍。此
云众称。特善萨婆多。及因声明论。创从考决。
便晓玄猷。后于中印度境摩揭陀国。复遇尸
罗跋陀菩萨等。重讨幽微。更精厥趣。披枝叶
而穷其根柢。寻波澜而究其源穴。虽前修而
桂悟。未烈我师之芳闲。旋踵弘扬。因训初学。
庶使对扬邪正。司南有轨。斯乃此论之因起
也。
第二解题目者。梵云醯都费陀(次上二字并舌头轻声呼之)那
耶钵罗吠奢奢萨怛罗。醯都言因。费陀云明。
那耶称正理。钵罗吠奢翻入。奢萨怛罗论也。
唐云因明正理入论。今顺此方言。称因明入
正理论。依此标名。合为五释。一云。明者。五
明之通名。因者。一明之别称。入正理者。此论
之别目。因体有二。所谓生了。二各有三。广如
下释。今明此因义。故曰因明。所明者因。能明
者教。因之明故。号曰因明。依主释也。入者。
达解。正理者。诸法本真自性差别。时移解昧。
旨多沈隐。馀虽解释。邪而不中。今谈真法。故
名正理由明此二因。入解诸法之真性。即正
理之入。亦入正理之因明。并依主释也。明体
是教。因明即论。持业释也。简藏为名。无重言
失。二云。因明者。一明之都名。入正理者。此
轴之别目。因谓立论者言。建本宗之鸿绪。明
谓敌證者智。照义言之嘉由。非言无以显宗。
含智义而标因称。非智无以洞妙。苞言义而
举明名。立破幽致。称为正理。智解融贯。名之
为入。由立论者立因等言。敌證智起。解立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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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明家因故。名曰因明。依主释也。由言生
智。达解法之幽致名入。正理之入。亦入正理
之因明。并依主释。三云。因者言生因。明者智
了因。由言生故。未生之智得生。由智了故。未
晓之义今晓。所晓宗称正理。所生智名为入。
因与明异。俱是因名。正理入殊。咸为果称。由
言生因故。敌者入解所宗。由智了明故。立者
正理方显。应云正理之入。入正理之因明。
并依主释也。立论虽假言生。方生敌论之智。
必资智义始有言生。敌者虽假智了。方解所
立之宗。必藉义言方有智了。故虽但标言生
智了。即己兼说二了二生。摄法己周。略无馀
也。四云。因明者。本佛经之名。正理者。陈那
论之称。陈那所造四十馀部。其中要最正理
为先。入论者。天主教之号。因谓智了。照解所
宗。或即言生。净成宗果。明谓明显。因即是明。
持业释也。故瑜伽论第十五言。云何因明处。
谓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观察
义。能随顺法名诸所有事。诸所有事即是因
明。为因照明观察义故。正理。简邪。即诸法本
真自性差别。陈那以外道等妄说浮翳。遂申
趣解之由。名为门论。天主以旨微词奥。恐后
学难穷。乃综括纪纲。以为此论。作因明之阶
渐。为正理之源由。穷趣二教称之为入。故依
梵语。因明正理入论。依主释也。五言因明正
理。俱陈那本论之名。入论者。方是此论之称。
由达此论。故能入因明正理也。或因明者。即
入论名。正理者。陈那教称。由此因明论。能入
彼正理故。或因明者。能入所入论之通名。入
智。达解法之幽致名入。正理之入。亦入正理
之因明。并依主释。三云。因者言生因。明者智
了因。由言生故。未生之智得生。由智了故。未
晓之义今晓。所晓宗称正理。所生智名为入。
因与明异。俱是因名。正理入殊。咸为果称。由
言生因故。敌者入解所宗。由智了明故。立者
正理方显。应云正理之入。入正理之因明。
并依主释也。立论虽假言生。方生敌论之智。
必资智义始有言生。敌者虽假智了。方解所
立之宗。必藉义言方有智了。故虽但标言生
智了。即己兼说二了二生。摄法己周。略无馀
也。四云。因明者。本佛经之名。正理者。陈那
论之称。陈那所造四十馀部。其中要最正理
为先。入论者。天主教之号。因谓智了。照解所
宗。或即言生。净成宗果。明谓明显。因即是明。
持业释也。故瑜伽论第十五言。云何因明处。
谓于观察义中。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观察
义。能随顺法名诸所有事。诸所有事即是因
明。为因照明观察义故。正理。简邪。即诸法本
真自性差别。陈那以外道等妄说浮翳。遂申
趣解之由。名为门论。天主以旨微词奥。恐后
学难穷。乃综括纪纲。以为此论。作因明之阶
渐。为正理之源由。穷趣二教称之为入。故依
梵语。因明正理入论。依主释也。五言因明正
理。俱陈那本论之名。入论者。方是此论之称。
由达此论。故能入因明正理也。或因明者。即
入论名。正理者。陈那教称。由此因明论。能入
彼正理故。或因明者。能入所入论之通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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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者。能入所入论之别称。由此因明能入
论故。达解所入因明正理。或此应云。因即是
明。正者即理。并持业释。此五释中。第一因之
明。第二明之因。第三因与明异。第四因即
是明。第五属在何教。正理亦五。一诸法真性。
二立破幽致。三所立义宗。四陈那本论。一一总
通前四。由此一一别配。但为五解。绮互释之。
合成二十五释。恐文繁广。故略不述。然依初
解。教亦因明。依后四释。教是彼具。亦名因
明。论者。量也。议也。量定真似。议详立破。决
择性相。教诫学徒。名之为论。依后四释。既是
所诠。论者是教。即因明入正理之论。依主释
也。欲令随證。因生之明。而入正理。故说此
论。如中观论。或此辨说因明正理之能入。立
此论名。如十地经。或依能入正理因明。而说
此论。如水陆花。故以为号。商羯罗主菩萨造
者。梵云商羯罗塞缚弥菩提萨埵讫栗底。商
羯罗者。此云骨琐。塞缚弥者。此云主。菩提萨
埵。义如常释。讫栗底者。造。唐音应云骨琐主
菩萨造。外道有言。成劫之始。大自在天人间
化导。二十四相。匡利既毕。自在归天。事者顾
恋。遂立其像。像其苦行悴疲饥羸骨节相连
形状如琐。故标此像名骨琐天。劫初虽有千
名。时减犹存十号。此骨琐天即一名也。菩萨
之亲。少无子息。因从像乞。便诞异灵。用天为
尊。因自立号。以天为主名骨琐主。即有财释。
此论是彼之所造也。
第三明妨难者。一问何故不名宗明喻明。但
称因明。答因有三相。名义宽故。又诸能立皆
论故。达解所入因明正理。或此应云。因即是
明。正者即理。并持业释。此五释中。第一因之
明。第二明之因。第三因与明异。第四因即
是明。第五属在何教。正理亦五。一诸法真性。
二立破幽致。三所立义宗。四陈那本论。一一总
通前四。由此一一别配。但为五解。绮互释之。
合成二十五释。恐文繁广。故略不述。然依初
解。教亦因明。依后四释。教是彼具。亦名因
明。论者。量也。议也。量定真似。议详立破。决
择性相。教诫学徒。名之为论。依后四释。既是
所诠。论者是教。即因明入正理之论。依主释
也。欲令随證。因生之明。而入正理。故说此
论。如中观论。或此辨说因明正理之能入。立
此论名。如十地经。或依能入正理因明。而说
此论。如水陆花。故以为号。商羯罗主菩萨造
者。梵云商羯罗塞缚弥菩提萨埵讫栗底。商
羯罗者。此云骨琐。塞缚弥者。此云主。菩提萨
埵。义如常释。讫栗底者。造。唐音应云骨琐主
菩萨造。外道有言。成劫之始。大自在天人间
化导。二十四相。匡利既毕。自在归天。事者顾
恋。遂立其像。像其苦行悴疲饥羸骨节相连
形状如琐。故标此像名骨琐天。劫初虽有千
名。时减犹存十号。此骨琐天即一名也。菩萨
之亲。少无子息。因从像乞。便诞异灵。用天为
尊。因自立号。以天为主名骨琐主。即有财释。
此论是彼之所造也。
第三明妨难者。一问何故不名宗明喻明。但
称因明。答因有三相。名义宽故。又诸能立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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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因。非唯一相。宗由此立。总名因明。二问
真因真明。可说因明。似因似明。应非因明。答
举真摄似。或已摄故。或兼明之。非正明故。三
问量立量破。可名因明。过破似破。应非因明。
答是因明类故。或似真俱因明。名略已摄故。
四问立破有言智。可是因明。现比无智言。应
非因明。答见因亦明。见因證明。自證亦因。故
皆因明。五问智生。智了可名因明。二了。二生
非智。应因非是明。答是明之因。或皆顺照成
宗义故。六问因喻能立。可说因明。宗非能立
应非因明。答由不决定故所立非。从定为名
故无有失。又能因能明。正是因明。所因所明。
兼亦因明。又今者所立唯宗。能立虽唯因喻。
言不违古。宗亦因明。七问何故不名果明。但
名因明。答果有果之明。非果皆即明。因有因
之明。是因皆即明。果明不定。义亦有滥。因明
两定。义亦无滥。故名因明。本欲以因成果义
故。不欲以果成因义故。
第四释本文者。
论。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
唯自悟。
述曰。一部之中。大文有二。初颂及
长行。标宗随释分。末后一颂。显略指广分。
初分有二。前之一颂。举类标宗。后诸长行。随
标别释。条贯义类。举标论宗。于前所标。随应
释故。初颂之中。谈颂有一。彰悟有二。论句有
四。明义有八。一颂四句。文瞩可知。悟他自
悟。论各别显。四真四似。即为八义。一者能
立。因喻具正宗义圆成。显以悟他。故名能
立(陈那能立。唯取因喻。古兼宗等。因喻有二义。一者具而无阙。离七等故。二者正而无邪。离十四等故。
真因真明。可说因明。似因似明。应非因明。答
举真摄似。或已摄故。或兼明之。非正明故。三
问量立量破。可名因明。过破似破。应非因明。
答是因明类故。或似真俱因明。名略已摄故。
四问立破有言智。可是因明。现比无智言。应
非因明。答见因亦明。见因證明。自證亦因。故
皆因明。五问智生。智了可名因明。二了。二生
非智。应因非是明。答是明之因。或皆顺照成
宗义故。六问因喻能立。可说因明。宗非能立
应非因明。答由不决定故所立非。从定为名
故无有失。又能因能明。正是因明。所因所明。
兼亦因明。又今者所立唯宗。能立虽唯因喻。
言不违古。宗亦因明。七问何故不名果明。但
名因明。答果有果之明。非果皆即明。因有因
之明。是因皆即明。果明不定。义亦有滥。因明
两定。义亦无滥。故名因明。本欲以因成果义
故。不欲以果成因义故。
第四释本文者。
论。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
唯自悟。
述曰。一部之中。大文有二。初颂及
长行。标宗随释分。末后一颂。显略指广分。
初分有二。前之一颂。举类标宗。后诸长行。随
标别释。条贯义类。举标论宗。于前所标。随应
释故。初颂之中。谈颂有一。彰悟有二。论句有
四。明义有八。一颂四句。文瞩可知。悟他自
悟。论各别显。四真四似。即为八义。一者能
立。因喻具正宗义圆成。显以悟他。故名能
立(陈那能立。唯取因喻。古兼宗等。因喻有二义。一者具而无阙。离七等故。二者正而无邪。离十四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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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亦二义。一者支圆。能依所依皆满足故。二者成就。能依所依俱无过故。由此论显真而无妄。义亦兼彰具而无
阙。发此诚言。生他正解。宗由言显。故名能立。由此似立决定相违。虽无阙过。非正能立。不能令他正智生故也)
二者能破。敌申过量。善斥其非。或妙徵宗。故
名能破(此有二义。一显他过。他立不成。二立量非他。他宗不立。诸论唯彰显他过破。理亦兼有立量
徵诘。发言申义。證敌俱明。败彼由言。故名能破也)三者似能立。三支互
阙。多言有过。虚功自陷。故名似立(此有二义。一者阙支。
宗因喻三。随应阙减。二者有过。设立具足。诸过随生。伪立妄陈。邪宗谬显。兴言自陷。故名似立)四者
似能破。敌者量圆。妄生弹诘。所申过起。故名
似破(此有二义。一者敌无过量。妄生弹诘。十四过类等。二者自量有过。谓为破他。伪言谓胜。故名似
破)文说与字。表多体相违(立破真似。体义有异。说与字者。显体相违)
致及似言。显过通能立破(表前能立。有似能立。并显能破。有似能破。
举真等似。故称及也)宗义各定(本所解也)邪正难知(未共许故)由况
既彰(由因况喻彰谓显也)是非遂著(宗成曰是。不成曰非。著者明也。真似言兴。是非
宗晓)功成胜负。彼此俱明(能立能破。由自发言。功既成胜。證敌俱解。似立
似破。自功成负。由他指述。證立俱明)故从多分。皆悟他也。理门论
云。随其所应。为开悟他。说此能立及似能立。
能立悟敌及證义者。由自发言。生他解故。似
立悟證及立论主。由他显己。證自解生。故言
随应能破似破。准知亦尔。此论下文。能立能
破。皆能悟他。似立似破不能悟他。正与彼
同。故此颂中。据其多分。皆悟證者。言唯悟
他。不言自悟。又真立破。唯悟于他。似虽亦
自。从真名唯。五者现量。行离动摇。明證众
境。亲冥自体。故名现量(能缘行相。不动不摇。因循照境。不筹不度。离分
别心。照符前境。明局自体。故名现量。然有二类。一定位。二散心。定心澄湛。境皆明證。随缘何法。皆名现量。
一切散心。若亲于境。冥得自体。亦皆现量)六者比量。用已极成。證非
先许。共相智决。故名比量(因喻已成宗非先许。用已许法。成未许
阙。发此诚言。生他正解。宗由言显。故名能立。由此似立决定相违。虽无阙过。非正能立。不能令他正智生故也)
二者能破。敌申过量。善斥其非。或妙徵宗。故
名能破(此有二义。一显他过。他立不成。二立量非他。他宗不立。诸论唯彰显他过破。理亦兼有立量
徵诘。发言申义。證敌俱明。败彼由言。故名能破也)三者似能立。三支互
阙。多言有过。虚功自陷。故名似立(此有二义。一者阙支。
宗因喻三。随应阙减。二者有过。设立具足。诸过随生。伪立妄陈。邪宗谬显。兴言自陷。故名似立)四者
似能破。敌者量圆。妄生弹诘。所申过起。故名
似破(此有二义。一者敌无过量。妄生弹诘。十四过类等。二者自量有过。谓为破他。伪言谓胜。故名似
破)文说与字。表多体相违(立破真似。体义有异。说与字者。显体相违)
致及似言。显过通能立破(表前能立。有似能立。并显能破。有似能破。
举真等似。故称及也)宗义各定(本所解也)邪正难知(未共许故)由况
既彰(由因况喻彰谓显也)是非遂著(宗成曰是。不成曰非。著者明也。真似言兴。是非
宗晓)功成胜负。彼此俱明(能立能破。由自发言。功既成胜。證敌俱解。似立
似破。自功成负。由他指述。證立俱明)故从多分。皆悟他也。理门论
云。随其所应。为开悟他。说此能立及似能立。
能立悟敌及證义者。由自发言。生他解故。似
立悟證及立论主。由他显己。證自解生。故言
随应能破似破。准知亦尔。此论下文。能立能
破。皆能悟他。似立似破不能悟他。正与彼
同。故此颂中。据其多分。皆悟證者。言唯悟
他。不言自悟。又真立破。唯悟于他。似虽亦
自。从真名唯。五者现量。行离动摇。明證众
境。亲冥自体。故名现量(能缘行相。不动不摇。因循照境。不筹不度。离分
别心。照符前境。明局自体。故名现量。然有二类。一定位。二散心。定心澄湛。境皆明證。随缘何法。皆名现量。
一切散心。若亲于境。冥得自体。亦皆现量)六者比量。用已极成。證非
先许。共相智决。故名比量(因喻已成宗非先许。用已许法。成未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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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如缕贯花。因义通被。共相智起。印决先宗。分别解生。故名比量。虽将已许。成未许宗。智生不决。非比量摄)
七者似现量。行有筹度。非明證境。妄谓得
体。名似现量(散心有二。一有分别。二无分别。诸似现量遍在二心。有分别心。妄谓分明
得境自体。无分别心。不能分明冥證境故。名似现量。论据决定。唯说分别。非无分别心。皆唯现量故)八
者似比量。妄兴由况。谬成邪宗。相违智起。
名似比量(妄起因喻。谬建邪宗。顺智不生。违解便起。所立设成。此彼乖角。异生分别。名似比量)。
及似等言。皆准前释。法有幽显(幽微显著也。若现量境。理幽事
显。若比量境所立为幽。能立为显)行分明昧(行谓能缘心等行相。真现比于境。幽显俱明。
似现比于境。幽显俱昧)。故此二刊定。唯悟自非他(现比因果唯自
智。故二刊定悟自非他)。虽自不晓。无以悟他。理应颂中。后
他先自。但以权衡之制。本以利人。故先悟他。
后方自悟。辨此八义略以三门。一明古今同
异。二辨八义同异。三释体相同异。明古今同
异者。初能立中。瑜伽十五。显扬十一。说有八
种。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
六现量。七比量。八正教。对法亦说有八。一立
宗。二立因。三立喻。四合。五结。六现量。七比
量。八圣教。皆以自性差别。而为所立。瑜伽
显扬八能立中。三引喻者。总也。同类异类者。
别也。于总比况假类法中。别引顺违。同品
异品。而为二喻。总别有殊。分为三种。离因喻
外无别合结。故略合结而不别开。对法无著
八为能立。顺前师故。以因总别。既无离合。喻
之总别。何假合离。故总说一不开二喻。离喻
既亏故加合结。合结虽离。因喻非有。令所立
义。重得增明。故须别立。喻过既说无合倒合。
翻立真支。理须有合。合既别立。结亦须彰。由
此亦八。古师又有说四能立。谓宗及因同喻
七者似现量。行有筹度。非明證境。妄谓得
体。名似现量(散心有二。一有分别。二无分别。诸似现量遍在二心。有分别心。妄谓分明
得境自体。无分别心。不能分明冥證境故。名似现量。论据决定。唯说分别。非无分别心。皆唯现量故)八
者似比量。妄兴由况。谬成邪宗。相违智起。
名似比量(妄起因喻。谬建邪宗。顺智不生。违解便起。所立设成。此彼乖角。异生分别。名似比量)。
及似等言。皆准前释。法有幽显(幽微显著也。若现量境。理幽事
显。若比量境所立为幽。能立为显)行分明昧(行谓能缘心等行相。真现比于境。幽显俱明。
似现比于境。幽显俱昧)。故此二刊定。唯悟自非他(现比因果唯自
智。故二刊定悟自非他)。虽自不晓。无以悟他。理应颂中。后
他先自。但以权衡之制。本以利人。故先悟他。
后方自悟。辨此八义略以三门。一明古今同
异。二辨八义同异。三释体相同异。明古今同
异者。初能立中。瑜伽十五。显扬十一。说有八
种。一立宗。二辨因。三引喻。四同类。五异类。
六现量。七比量。八正教。对法亦说有八。一立
宗。二立因。三立喻。四合。五结。六现量。七比
量。八圣教。皆以自性差别。而为所立。瑜伽
显扬八能立中。三引喻者。总也。同类异类者。
别也。于总比况假类法中。别引顺违。同品
异品。而为二喻。总别有殊。分为三种。离因喻
外无别合结。故略合结而不别开。对法无著
八为能立。顺前师故。以因总别。既无离合。喻
之总别。何假合离。故总说一不开二喻。离喻
既亏故加合结。合结虽离。因喻非有。令所立
义。重得增明。故须别立。喻过既说无合倒合。
翻立真支。理须有合。合既别立。结亦须彰。由
此亦八。古师又有说四能立。谓宗及因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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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喻。世亲菩萨。论轨等。说能立有三。一宗。二
因。三喻。以能立者。必是多言。多言显彼所立
便足。故但说三。且喻总别。终是见边。故对法
言。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
说。师子觉释。所见边者。谓已所显了分。未所
见边者。谓未所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
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名为立喻。故总说一
喻。已令所立见边。何假别开。或三或二。喻中
无合。义乃不明。倒合倒成。故说为过。离因及
喻。都无胜体。故不说在真能立中。但说因初。
喻随其后。合义已明。重说有结。一何烦长。故
总略之。立论。者现量等三。疏有悟他。故名
能立。敌论者现量等三。亲唯自悟。故非能立。
今者陈那因喻为能立。宗为所立。自性差别
二并极成。但是宗依未成所诤。合以成宗。不
相离性。方为所诤。何成能立。故能立中。定除
其宗。问然依声明。一言云婆达喃。二言云婆
达泥。多言云婆达。今此能立婆达声说。既
并多言。云何但说因喻二法以为能立。答陈
那释云。因有三相。一因二喻。岂非多言。非
要三体。由是定说宗是所立。陈那以后。略有
三释。一云。宗言所诠义为所立。故瑜伽论第
十五云。所成立义有二种。一自性。二差别。能
成立法有八种。其宗能诠之言。及因等言义。
皆名能立。其宗言。因喻成故。虽亦所立。彼
于论说。何故先立宗耶。为先显示自所爱乐
宗义。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义故。犹如于
因。喻所成故。但名能立。宗所诠义。定唯所
立。独名所成。二云。诸法总集。自性差别。若
因。三喻。以能立者。必是多言。多言显彼所立
便足。故但说三。且喻总别。终是见边。故对法
言。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
说。师子觉释。所见边者。谓已所显了分。未所
见边者。谓未所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
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名为立喻。故总说一
喻。已令所立见边。何假别开。或三或二。喻中
无合。义乃不明。倒合倒成。故说为过。离因及
喻。都无胜体。故不说在真能立中。但说因初。
喻随其后。合义已明。重说有结。一何烦长。故
总略之。立论。者现量等三。疏有悟他。故名
能立。敌论者现量等三。亲唯自悟。故非能立。
今者陈那因喻为能立。宗为所立。自性差别
二并极成。但是宗依未成所诤。合以成宗。不
相离性。方为所诤。何成能立。故能立中。定除
其宗。问然依声明。一言云婆达喃。二言云婆
达泥。多言云婆达。今此能立婆达声说。既
并多言。云何但说因喻二法以为能立。答陈
那释云。因有三相。一因二喻。岂非多言。非
要三体。由是定说宗是所立。陈那以后。略有
三释。一云。宗言所诠义为所立。故瑜伽论第
十五云。所成立义有二种。一自性。二差别。能
成立法有八种。其宗能诠之言。及因等言义。
皆名能立。其宗言。因喻成故。虽亦所立。彼
于论说。何故先立宗耶。为先显示自所爱乐
宗义。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义故。犹如于
因。喻所成故。但名能立。宗所诠义。定唯所
立。独名所成。二云。诸法总集。自性差别。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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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若理。俱是所立。论俱名义。随应有故。总
中一分。对敌所申。若言若义。自性差别。俱名
为宗。即名能立。虽此对宗。亦是所立能立总
故。得能立名。故陈那等宗名所立。与瑜伽等
理不相违。瑜伽等不说宗非一向唯能立故
三云。自性差别。合所依义。名为所立。能依合
宗说为能立。总立别故。非此总宗定唯能立。
对敌合申。因喻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
故得能立名。陈那但以共许因喻。成他未许。
他未许者。唯是合宗。宗为所立。自性差别。但
是宗依。非是所立。所立之具。所望义殊。不相
违也。不尔慈氏无著天亲。岂不解因明。说所
为能立。次解能破中。诸论但有显敌过破。无
立量破。立量即显彼之过故。显过破中。古师
有说八为能立。阙一有八。阙二有二十八。乃
至阙七有八。阙八有一。亦有说四以为能立。
阙一有四。阙二有六。阙三有四。阙四有一。世
亲菩萨。缺减过性。宗因喻中。阙一有三。阙二
有三。阙三有一。世亲已后皆除第七。以宗因
喻三为能立。总阙便非。既本无体何成能立。
有何所阙而得似名。陈那菩萨。因一喻二。说
有六过。则因三相六过是也。阙一有三。阙二
有三。无阙三者。大师至彼六十年前。施无厌
寺。有一论师。名为贤爱。精确慈悲。特以贯
世。因明一论。时无敌者。亦除第七。自馀诸
师。不肯除之。因一喻二。则因三相。虽有申宗。
不申因喻。如数论者。执我为思。不申因喻。
岂非过也。又虽有言。而三相并阙。如声论师。
对佛法者。立声为常。德所依故。犹如择灭诸
中一分。对敌所申。若言若义。自性差别。俱名
为宗。即名能立。虽此对宗。亦是所立能立总
故。得能立名。故陈那等宗名所立。与瑜伽等
理不相违。瑜伽等不说宗非一向唯能立故
三云。自性差别。合所依义。名为所立。能依合
宗说为能立。总立别故。非此总宗定唯能立。
对敌合申。因喻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
故得能立名。陈那但以共许因喻。成他未许。
他未许者。唯是合宗。宗为所立。自性差别。但
是宗依。非是所立。所立之具。所望义殊。不相
违也。不尔慈氏无著天亲。岂不解因明。说所
为能立。次解能破中。诸论但有显敌过破。无
立量破。立量即显彼之过故。显过破中。古师
有说八为能立。阙一有八。阙二有二十八。乃
至阙七有八。阙八有一。亦有说四以为能立。
阙一有四。阙二有六。阙三有四。阙四有一。世
亲菩萨。缺减过性。宗因喻中。阙一有三。阙二
有三。阙三有一。世亲已后皆除第七。以宗因
喻三为能立。总阙便非。既本无体何成能立。
有何所阙而得似名。陈那菩萨。因一喻二。说
有六过。则因三相六过是也。阙一有三。阙二
有三。无阙三者。大师至彼六十年前。施无厌
寺。有一论师。名为贤爱。精确慈悲。特以贯
世。因明一论。时无敌者。亦除第七。自馀诸
师。不肯除之。因一喻二。则因三相。虽有申宗。
不申因喻。如数论者。执我为思。不申因喻。
岂非过也。又虽有言。而三相并阙。如声论师。
对佛法者。立声为常。德所依故。犹如择灭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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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者。皆非德依。如四大种。此德依因。虽有
所说。三相并阙。何得非似。由此第七亦缺减
过。似能立中。且九似宗陈那菩萨理门等论。
立有五种。不说后四。谓能.所别.俱不极成.
相符极成。以理门说宗等多言说能立。此中
唯取随自意。乐为所立说名宗。非彼相违义
能遣后之四种既非相违所以略之。天主宗
过。不但相违。故申九种。第二释云。陈那菩
萨。以能别不成。即是因中不共不定等过。亦
是喻中所立不成。阙无同喻等过。所别不成。
有法无故。即因过中所依不成过。其俱不极
成。即合是二过。相符极成者。凡所立论。名义
相违。既曰相符。便非所立。本非宗故。依何立
过。如诸俗人不受戒者非受戒类。依何说有
持戒破戒。是故不说后之四过。今者天主。加
能别不成。以宗合取。不相离性方得成宗。若
非能别谁不相离。若以因中是不共不定等。
亦是喻中所立不成。恐繁重故不须说者。因
中已有阙同品。有不共等过。喻中复说能立
不成。一何郑重。是故加之。天主复加所别不
成者。若以是因所依不成。亦恐重故略不须
说者。因中已有异品遍转等不定过。及是异
品非遍无过异喻之中。更何须说能立不遣。
何废宗过亦为因过。馀难同前是故加之。俱
不成者。合二为之。要有二种。互相差别。不相
离性。方得成宗。彼二并非。何成宗义。是故加
之。若此上三不立过者。所依非极。便更须成。
宗既非真。何名所立。相符极成者。若以相符
本非宗故。依何立过。两俱不成及俱不成。并
所说。三相并阙。何得非似。由此第七亦缺减
过。似能立中。且九似宗陈那菩萨理门等论。
立有五种。不说后四。谓能.所别.俱不极成.
相符极成。以理门说宗等多言说能立。此中
唯取随自意。乐为所立说名宗。非彼相违义
能遣后之四种既非相违所以略之。天主宗
过。不但相违。故申九种。第二释云。陈那菩
萨。以能别不成。即是因中不共不定等过。亦
是喻中所立不成。阙无同喻等过。所别不成。
有法无故。即因过中所依不成过。其俱不极
成。即合是二过。相符极成者。凡所立论。名义
相违。既曰相符。便非所立。本非宗故。依何立
过。如诸俗人不受戒者非受戒类。依何说有
持戒破戒。是故不说后之四过。今者天主。加
能别不成。以宗合取。不相离性方得成宗。若
非能别谁不相离。若以因中是不共不定等。
亦是喻中所立不成。恐繁重故不须说者。因
中已有阙同品。有不共等过。喻中复说能立
不成。一何郑重。是故加之。天主复加所别不
成者。若以是因所依不成。亦恐重故略不须
说者。因中已有异品遍转等不定过。及是异
品非遍无过异喻之中。更何须说能立不遣。
何废宗过亦为因过。馀难同前是故加之。俱
不成者。合二为之。要有二种。互相差别。不相
离性。方得成宗。彼二并非。何成宗义。是故加
之。若此上三不立过者。所依非极。便更须成。
宗既非真。何名所立。相符极成者。若以相符
本非宗故。依何立过。两俱不成及俱不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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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不遣。本非因喻。依何立过。若以因喻有所
申述何非过者。宗亦有说。如何非过。是故加
之。但陈那影略说。天主委具陈之。非是师资
自为矛盾。又陈那以前古师。宗中复说宗因
相违过。陈那理门自破之云。诸有说言。宗因
相违名宗违者此非宗过。以于此中立声为
常。一切皆是无常故者。是喻方便恶立异法。
由合喻显非一切故。陈那意言。如声论者立
声为常。一切皆是无常故因。是彼外道立宗
之喻。方便矫智。恶立异法无常之义非欲成
宗所立声常。释所因云。由合喻显非一切故。
陈那正云。立声为常。正因应言非一切故。以
外道说非常之法。有多品类。种种差别。名为
一切。故立声常。非一切因。合喻中云。诸非一
切故者。皆体是常。犹如虚空。何得乃以一切
皆是无常之因。立常宗也。复云此因非有。以
声摄在一切中故。陈那意言。此古所引一切
皆是无常故因。于其所立常声非有。以声摄
在一切皆是无常中故。便是因中两俱不成。
共不许因。有法有故。其立声常。非一切因。陈
那复云。或是所立一分义故。唯外道许非一
切因。于宗中有。内道不许声非一切。因于宗
无。即是随一不成因过。故此二徒。皆非宗过。
名因过失。亦是异喻倒离之过。一切离法。先
宗后因。既立常宗。非一切因。异喻离言。诸无
常者。皆是一切。而今说言一切皆是无常故。
故先因后宗。故成倒离恶立异法之无常义。
由此宗违。非是宗过。是因喻过。陈那既破。天
主顺从。故亦不立。若以因过。宗中不立。既是
申述何非过者。宗亦有说。如何非过。是故加
之。但陈那影略说。天主委具陈之。非是师资
自为矛盾。又陈那以前古师。宗中复说宗因
相违过。陈那理门自破之云。诸有说言。宗因
相违名宗违者此非宗过。以于此中立声为
常。一切皆是无常故者。是喻方便恶立异法。
由合喻显非一切故。陈那意言。如声论者立
声为常。一切皆是无常故因。是彼外道立宗
之喻。方便矫智。恶立异法无常之义非欲成
宗所立声常。释所因云。由合喻显非一切故。
陈那正云。立声为常。正因应言非一切故。以
外道说非常之法。有多品类。种种差别。名为
一切。故立声常。非一切因。合喻中云。诸非一
切故者。皆体是常。犹如虚空。何得乃以一切
皆是无常之因。立常宗也。复云此因非有。以
声摄在一切中故。陈那意言。此古所引一切
皆是无常故因。于其所立常声非有。以声摄
在一切皆是无常中故。便是因中两俱不成。
共不许因。有法有故。其立声常。非一切因。陈
那复云。或是所立一分义故。唯外道许非一
切因。于宗中有。内道不许声非一切。因于宗
无。即是随一不成因过。故此二徒。皆非宗过。
名因过失。亦是异喻倒离之过。一切离法。先
宗后因。既立常宗。非一切因。异喻离言。诸无
常者。皆是一切。而今说言一切皆是无常故。
故先因后宗。故成倒离恶立异法之无常义。
由此宗违。非是宗过。是因喻过。陈那既破。天
主顺从。故亦不立。若以因过。宗中不立。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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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过。因应不立。且如相违。及不共不定应非
喻中能立不成。今释不然。因有三相体义最
宽。但陈其因。有是相违不共不定。未举其喻。
过已彰讫。今陈其宗。犹未有过。举因方过。何
得推过乃在宗中。不同比量相违。彼但举宗。
已违因讫。今此不尔。是故但应如陈那说。外
道因明。四不成中。但说两俱及随一过。不说
犹预所依不成。此不成因。亦不成宗。立敌或
偏所不成故。陈那说言。其理虽尔。因依于宗。
或决或疑。宗或有无。既有差别。总合难知。故
开为四。理门论中。古亦有说不定有五。除不
共因。异品无故。陈那加之。由不共故。此如何
等。诸量之中。古说或三。现量。比量。及圣教
量。亦名正教及至教量。或名声量。观可信声
而比义故。或立四量。加譬喻量。如不识野牛。
言似家牛。方以喻显故。或立五量。加义准量。
谓若法无我准知必无常。无常之法。必无我
故。或立六量。加无体量。入此室中见主不在。
知所往处。如入鹿母堂不见苾刍。知所往处。
陈那菩萨废后四种。随其所应摄入现比。故
理门云。彼声喻等。摄在此中。由斯论主。但立
二量。此上略明古今同异。别义所以。至下当
知。辨八义同异者。有是能立而非能破。如真
能立建立自宗。有释。无此。能立自宗即能破
敌。必对彼故。有是能破而非能立。如显过破。
有释。无此。但破他宗自便立故。有是能立亦
是能破。如真立破他所不成。有释。无此。立谓
能申自。破谓就他宗。有非能立亦非能破。谓
似立破。有是能立而非似立。谓真能立。有是
喻中能立不成。今释不然。因有三相体义最
宽。但陈其因。有是相违不共不定。未举其喻。
过已彰讫。今陈其宗。犹未有过。举因方过。何
得推过乃在宗中。不同比量相违。彼但举宗。
已违因讫。今此不尔。是故但应如陈那说。外
道因明。四不成中。但说两俱及随一过。不说
犹预所依不成。此不成因。亦不成宗。立敌或
偏所不成故。陈那说言。其理虽尔。因依于宗。
或决或疑。宗或有无。既有差别。总合难知。故
开为四。理门论中。古亦有说不定有五。除不
共因。异品无故。陈那加之。由不共故。此如何
等。诸量之中。古说或三。现量。比量。及圣教
量。亦名正教及至教量。或名声量。观可信声
而比义故。或立四量。加譬喻量。如不识野牛。
言似家牛。方以喻显故。或立五量。加义准量。
谓若法无我准知必无常。无常之法。必无我
故。或立六量。加无体量。入此室中见主不在。
知所往处。如入鹿母堂不见苾刍。知所往处。
陈那菩萨废后四种。随其所应摄入现比。故
理门云。彼声喻等。摄在此中。由斯论主。但立
二量。此上略明古今同异。别义所以。至下当
知。辨八义同异者。有是能立而非能破。如真
能立建立自宗。有释。无此。能立自宗即能破
敌。必对彼故。有是能破而非能立。如显过破。
有释。无此。但破他宗自便立故。有是能立亦
是能破。如真立破他所不成。有释。无此。立谓
能申自。破谓就他宗。有非能立亦非能破。谓
似立破。有是能立而非似立。谓真能立。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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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立而非能立。除决定相违。所馀似立。有是
能立亦是似立谓决定相违。有释。无此。此唯
似立非能立故。立者虽具言。他智不决故。有
非能立亦非似立。谓妄破他所成立义。有是
能立而非似破。如无过量。有是似破而非能
立。如十四过类等。有是能立亦是似破。如决
定相违。有释。无此。此但似破。非真立故。有
非能立亦非似破。谓显过破。有释。无此。显他
过非。自便立故。能破定非似立亦非似破。
真似异故。有是似立而非似破。谓有过量建
立自宗。有释。无此。自宗义成。即是真破。自
既不立。即似破他。有是似破而非似立。谓妄
显他非。十四过类。有释。无此。妄谓破他。即
妄立故。有似能立亦是似破。如以过量破他
不成。有非似立亦非似破。谓真能立。或真能
破。似现似比。总入非量。由此可言现量非
比及非非量。比量亦是非非量摄。有是现量
非比非量。谓證自相真现量智。有比非量非
真现量。即證共相。比量智及诸非量。此依见
分。若依心体。见分通比非。自證必现故。是故
八义体唯有七。虽就他宗。真能立体。即真能
破。有显过破。非真能立。虽似能立则似能
破。妄出过破。非似能立。故能立外。别显能
破。似立之外别显似破。真现真比。似现似比。
智了因摄。二智了故。由斯八义。体唯七种。真
似相明。故义成八。释体相同异者。即解论文。
辨八体相之同异也。
论。如是总摄诸论要义。
述曰。自下第二随
标别释。于中有三。初总绾群机。次依标随释。
能立亦是似立谓决定相违。有释。无此。此唯
似立非能立故。立者虽具言。他智不决故。有
非能立亦非似立。谓妄破他所成立义。有是
能立而非似破。如无过量。有是似破而非能
立。如十四过类等。有是能立亦是似破。如决
定相违。有释。无此。此但似破。非真立故。有
非能立亦非似破。谓显过破。有释。无此。显他
过非。自便立故。能破定非似立亦非似破。
真似异故。有是似立而非似破。谓有过量建
立自宗。有释。无此。自宗义成。即是真破。自
既不立。即似破他。有是似破而非似立。谓妄
显他非。十四过类。有释。无此。妄谓破他。即
妄立故。有似能立亦是似破。如以过量破他
不成。有非似立亦非似破。谓真能立。或真能
破。似现似比。总入非量。由此可言现量非
比及非非量。比量亦是非非量摄。有是现量
非比非量。谓證自相真现量智。有比非量非
真现量。即證共相。比量智及诸非量。此依见
分。若依心体。见分通比非。自證必现故。是故
八义体唯有七。虽就他宗。真能立体。即真能
破。有显过破。非真能立。虽似能立则似能
破。妄出过破。非似能立。故能立外。别显能
破。似立之外别显似破。真现真比。似现似比。
智了因摄。二智了故。由斯八义。体唯七种。真
似相明。故义成八。释体相同异者。即解论文。
辨八体相之同异也。
论。如是总摄诸论要义。
述曰。自下第二随
标别释。于中有三。初总绾群机。次依标随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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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且止斯事。方隅略示显息繁文。此即初也。
如是者。指颂所说。总摄者。以略贯多。诸论
者。今古所制一切因明。要义者。立破正邪纪
纲道理。此义总显瑜伽.对法.显扬等说。因明
有七。颂曰。论体。论处所。论据论庄严。论负
论出离。论多所作法。一者论体。谓言生因。立
论之体。二者论处。所谓于王家證义者等。论
议处所。三者论据。谓论所依。即真能立及
以真现比量等。其自性差别义为言诠。亦
所依摄。四者论庄严。谓真能破。五者论负。谓
似立似破。六者论出离。将兴论时。立敌安处
身心之法。七者论多所作法。由具上六能多
所作。今此括要。总为一颂。虽说八门即彼四
种。第一第三第四第五。但叙纪纲。不彰馀理。
名摄要义。又世亲所造论轨论式等。法虽全
备。文繁义杂。陈那详考。更为因明理门等论。
虽教理纶焕。而旨幽词邃。令初习之者莫究
其微。天主此论。纂二先之妙。鸠群藉之玄。奥
义咸殚。深机并控。匪唯提综周备。实亦易
叶成功。既彰四句之能。兼明八义之益。故
言总摄诸论要义。
论。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
述曰。自下第
二依标随释。于中分六。一明能立。二明似立。
三明二真量。四明二似量。五明能破。六明似
能破。问何故长行。牒前颂文。不依次释。又与
前颂。开合不同。答略有三释。一云。前颂标
宗。二悟类别。立破真似。相对次用。所以八
义。次第如是。长行广释。逐便即牒。性相求
之。何须次牒。颂以真似各别。开成八义。长行
如是者。指颂所说。总摄者。以略贯多。诸论
者。今古所制一切因明。要义者。立破正邪纪
纲道理。此义总显瑜伽.对法.显扬等说。因明
有七。颂曰。论体。论处所。论据论庄严。论负
论出离。论多所作法。一者论体。谓言生因。立
论之体。二者论处。所谓于王家證义者等。论
议处所。三者论据。谓论所依。即真能立及
以真现比量等。其自性差别义为言诠。亦
所依摄。四者论庄严。谓真能破。五者论负。谓
似立似破。六者论出离。将兴论时。立敌安处
身心之法。七者论多所作法。由具上六能多
所作。今此括要。总为一颂。虽说八门即彼四
种。第一第三第四第五。但叙纪纲。不彰馀理。
名摄要义。又世亲所造论轨论式等。法虽全
备。文繁义杂。陈那详考。更为因明理门等论。
虽教理纶焕。而旨幽词邃。令初习之者莫究
其微。天主此论。纂二先之妙。鸠群藉之玄。奥
义咸殚。深机并控。匪唯提综周备。实亦易
叶成功。既彰四句之能。兼明八义之益。故
言总摄诸论要义。
论。此中宗等多言名为能立。
述曰。自下第
二依标随释。于中分六。一明能立。二明似立。
三明二真量。四明二似量。五明能破。六明似
能破。问何故长行。牒前颂文。不依次释。又与
前颂。开合不同。答略有三释。一云。前颂标
宗。二悟类别。立破真似。相对次用。所以八
义。次第如是。长行广释。逐便即牒。性相求
之。何须次牒。颂以真似各别。开成八义。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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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体类有同。合成六段。亦不相违。二云。颂中
以因明之旨。本欲立正破邪。故先能立。次陈
能破。理门论云。为欲简持能立能破义中真
实。作斯论故。所申无过。立破义成。所述过
生。何成立破。故立破后。次陈二似。虽知真似
二悟不同。开示證人。俱悟他摄。刊定法体。要
须二量。现量则得境亲明。比量亦度义无谬。
故先现量。比量后陈。刊定则虽成。谬妄还
难楷准。故当对二真。次明二似。故颂八义。
次第如是。长行同于理门所说。以因明法。先
立后破。免脱他论。摧伏他论。为胜利故。立义
之法。一者真立。正成义故。二者立具。立所依
故。真因喻等。名为真立。现比二量。名为立
具。故先诸师。正称能立。陈那以后。非真能立。
但为立具。能立所须。故能破前先明二量。亲
疏能立。皆有真似。以自相明。故真立后即明
似立。二真量后。明二似量。此之六门。由是能
立及眷属故。理门说上六名真似立故。立义
成已次方破他。故后方明能破似破。三云。真
立似立。真量似量。各有别体。真立体即无过
多言。似立体即有过多言。真量明决之智。似
量闇疑之智。各有别故。若真能立。若能立具。
皆能立故。先首明之。能破似破虽体即言。境
无有异。能破之境。体即似立。似破之境。即
真能立。须识立境。方可申破。立已方破。故
后明之。开合别明。体类同故。长行与颂。由此
不同。初解能立中。大文有三。初举体释义。次
示相广陈。后总结成前。简择同异。初中复二。
初举体。后释义。此举体也。总举多法。方成能
以因明之旨。本欲立正破邪。故先能立。次陈
能破。理门论云。为欲简持能立能破义中真
实。作斯论故。所申无过。立破义成。所述过
生。何成立破。故立破后。次陈二似。虽知真似
二悟不同。开示證人。俱悟他摄。刊定法体。要
须二量。现量则得境亲明。比量亦度义无谬。
故先现量。比量后陈。刊定则虽成。谬妄还
难楷准。故当对二真。次明二似。故颂八义。
次第如是。长行同于理门所说。以因明法。先
立后破。免脱他论。摧伏他论。为胜利故。立义
之法。一者真立。正成义故。二者立具。立所依
故。真因喻等。名为真立。现比二量。名为立
具。故先诸师。正称能立。陈那以后。非真能立。
但为立具。能立所须。故能破前先明二量。亲
疏能立。皆有真似。以自相明。故真立后即明
似立。二真量后。明二似量。此之六门。由是能
立及眷属故。理门说上六名真似立故。立义
成已次方破他。故后方明能破似破。三云。真
立似立。真量似量。各有别体。真立体即无过
多言。似立体即有过多言。真量明决之智。似
量闇疑之智。各有别故。若真能立。若能立具。
皆能立故。先首明之。能破似破虽体即言。境
无有异。能破之境。体即似立。似破之境。即
真能立。须识立境。方可申破。立已方破。故
后明之。开合别明。体类同故。长行与颂。由此
不同。初解能立中。大文有三。初举体释义。次
示相广陈。后总结成前。简择同异。初中复二。
初举体。后释义。此举体也。总举多法。方成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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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梵能立义。多言中说。故理门论陈那。指彼
天亲论云。故此多言。于论式等。说名能立。言
此中者。理门二解。一起论端义。二简持义。凡
发论端。汎词标举。故称此中起论端义。简持
有二义。一简去邪宗增减。持取正宗中道。邪
增者。增似立为真立。以似破为真破。邪减
者。以真立为似立。以真破为似破。中道者。二
真为真。二似为似。二云。此论所明总有八
义。且明能立。未论馀七。简去馀七。持明此
一。故称此中是简持义。清辩菩萨。般若灯论。
释有四义。谓发端标举简持指斥。宗是何
义。所尊所崇所主所立之义。等者。等取因
之与喻。世亲以前。宗为能立。陈那但以因之
三相。同异喻。而为能立。以能立者。必多言
故。今言宗等名能立者。略有二释。一云。宗是
所立因等能立。若不举宗。以显能立。不知因
喻谁之能立。恐谓同古。自性差别二之能立。
今标其宗。显是所立。能立因喻。是此所立宗
之能立。虽举其宗。意取所等一因二喻为能
立体。若不尔者。即有所立。滥于古释。能立亦
滥彼能立过。为简彼失故举宗等。二云。陈那
等意。先古皆以宗为能立。自性差别二为所
立。陈那遂以二为宗依。非所乖诤。说非所立。
所立即宗。有许不许。所诤义故。理门论云。以
所成立性。说是名为宗。此论亦言。随自乐为
所成立性。是名为宗。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
为能立。今论若言因喻多言名为能立。不但
义旨见乖古师。文亦相违。遂成乖竞。陈那。天
主。二意皆同。既禀先贤而为后论。文不乖
天亲论云。故此多言。于论式等。说名能立。言
此中者。理门二解。一起论端义。二简持义。凡
发论端。汎词标举。故称此中起论端义。简持
有二义。一简去邪宗增减。持取正宗中道。邪
增者。增似立为真立。以似破为真破。邪减
者。以真立为似立。以真破为似破。中道者。二
真为真。二似为似。二云。此论所明总有八
义。且明能立。未论馀七。简去馀七。持明此
一。故称此中是简持义。清辩菩萨。般若灯论。
释有四义。谓发端标举简持指斥。宗是何
义。所尊所崇所主所立之义。等者。等取因
之与喻。世亲以前。宗为能立。陈那但以因之
三相。同异喻。而为能立。以能立者。必多言
故。今言宗等名能立者。略有二释。一云。宗是
所立因等能立。若不举宗。以显能立。不知因
喻谁之能立。恐谓同古。自性差别二之能立。
今标其宗。显是所立。能立因喻。是此所立宗
之能立。虽举其宗。意取所等一因二喻为能
立体。若不尔者。即有所立。滥于古释。能立亦
滥彼能立过。为简彼失故举宗等。二云。陈那
等意。先古皆以宗为能立。自性差别二为所
立。陈那遂以二为宗依。非所乖诤。说非所立。
所立即宗。有许不许。所诤义故。理门论云。以
所成立性。说是名为宗。此论亦言。随自乐为
所成立性。是名为宗。因及二喻。成此宗故。而
为能立。今论若言因喻多言名为能立。不但
义旨见乖古师。文亦相违。遂成乖竞。陈那。天
主。二意皆同。既禀先贤而为后论。文不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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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举宗为能等。义别先师。取所等因喻为能
立性。故能立中举其宗等。问宗若所立。颂中
八义。摄法不尽。答随八所成。即是宗故。又
宗所立。随能立中。便次明之。彼所成故。摄法
亦尽。又观察义中。诸所有事。名因明故。不举
其宗于何观察。故今举宗。显所有事。能立
体。问能立因喻有言义智。论何不说。多智多
义。名为能立。而说多言名为能立。答立论之
法。本生他解。他解照达。所立宗义。本由立
者。能立之言。其言生因。正是能立。智义顺
此亦得因名。由言生因。生敌證智。敌證智
解为正了因。理门论难云。若尔。既取智为了
因。是言便失能成立性。此难言因应非能立。
彼自释云。此亦不然。令彼忆念本极成故。此
释意云。由言因故。令敌證智。了本极成因。解
所立宗义。故立论者言。正为能立。敌證智了
亦为能立性。若不尔者。相违决定。言支具足。
应名能立。既由他智。不生决解。名为似立。故
知。通取言生智了为能立体。今此据本。故但
标言名为能立。瑜伽亦云。六种言论。是论体
性。不说智生义生义了名为能立。言了则言
生。故体亦可尔。问何故能立。要在多言。一二
之言宁非能立。答理门论云。于论式等。说
此多言。名能立故。世亲所造论轨论式。彼说
多言名为能立。今不违古。故说多言。彼论复
言。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定
遍。于馀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
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因之三相。既宗法性。
同有异无。显义圆具。必籍多言。故说多言名
立性。故能立中举其宗等。问宗若所立。颂中
八义。摄法不尽。答随八所成。即是宗故。又
宗所立。随能立中。便次明之。彼所成故。摄法
亦尽。又观察义中。诸所有事。名因明故。不举
其宗于何观察。故今举宗。显所有事。能立
体。问能立因喻有言义智。论何不说。多智多
义。名为能立。而说多言名为能立。答立论之
法。本生他解。他解照达。所立宗义。本由立
者。能立之言。其言生因。正是能立。智义顺
此亦得因名。由言生因。生敌證智。敌證智
解为正了因。理门论难云。若尔。既取智为了
因。是言便失能成立性。此难言因应非能立。
彼自释云。此亦不然。令彼忆念本极成故。此
释意云。由言因故。令敌證智。了本极成因。解
所立宗义。故立论者言。正为能立。敌證智了
亦为能立性。若不尔者。相违决定。言支具足。
应名能立。既由他智。不生决解。名为似立。故
知。通取言生智了为能立体。今此据本。故但
标言名为能立。瑜伽亦云。六种言论。是论体
性。不说智生义生义了名为能立。言了则言
生。故体亦可尔。问何故能立。要在多言。一二
之言宁非能立。答理门论云。于论式等。说
此多言。名能立故。世亲所造论轨论式。彼说
多言名为能立。今不违古。故说多言。彼论复
言。又比量中。唯见此理。若所比处。此相定
遍。于馀同类。念此定有。于彼无处。念此遍
无。是故由此生决定解。因之三相。既宗法性。
同有异无。显义圆具。必籍多言。故说多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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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能立。又一二之言。宗由未立。多言义具。所
立方成。若但说因。无同喻比。义不明显。何得
见边。若但同无异。虽比附宗。能立之因。或
返成法。无异止滥。何能建宗。设有两喻
阙遍宗因。宗法既自不成。宗义何由得立。果
宗不决。因比徒施。空致纷纭。竞何由消。故
详今古。能立具足。要藉多言。
论。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述曰。释能立义。宗义旧定。因喻先成。何故
今说为能立也。理门亦云。由宗因喻多言。辨
说他未了义。诸有问者。谓敌證等。未了义者。
立论者宗。其敌论者。一由无知。二为疑惑。三
各宗学。未了立者立何义旨。而有所问。故
以宗等如是多言。成立宗义。除彼无知。犹预
僻执。令了立者。所立义宗。其论义法。瑜伽等
说。有六处所。一于王家。二于执理家。三于大
众中。四于贤哲者前。五于善解法义沙门婆
罗门前。六于乐法义者前。于此六中。必须證
者。善自他宗。心无偏傥。出言有则。能定是
非。證者有问立何论宗。今以宗等。如是多
言。申其宗旨。令證义者。了所立义。故者。所
以。第五转声。由者因由。第三转摄。因由敌
證。问所立宗。说宗因喻。开示于彼。所以多言
名为能立。开示有三。一敌者未闲。今能立等。
创为之开。證者先解。今能立等。重为之示。二
双为言开示其正理。三为废忘宗而问为开。
为欲忆宗而问为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略
有二释。一诸问者。通證及敌。敌者发问。理不
须疑。證者久识自他宗义。宁容发问未了义
立方成。若但说因。无同喻比。义不明显。何得
见边。若但同无异。虽比附宗。能立之因。或
返成法。无异止滥。何能建宗。设有两喻
阙遍宗因。宗法既自不成。宗义何由得立。果
宗不决。因比徒施。空致纷纭。竞何由消。故
详今古。能立具足。要藉多言。
论。由宗因喻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
述曰。释能立义。宗义旧定。因喻先成。何故
今说为能立也。理门亦云。由宗因喻多言。辨
说他未了义。诸有问者。谓敌證等。未了义者。
立论者宗。其敌论者。一由无知。二为疑惑。三
各宗学。未了立者立何义旨。而有所问。故
以宗等如是多言。成立宗义。除彼无知。犹预
僻执。令了立者。所立义宗。其论义法。瑜伽等
说。有六处所。一于王家。二于执理家。三于大
众中。四于贤哲者前。五于善解法义沙门婆
罗门前。六于乐法义者前。于此六中。必须證
者。善自他宗。心无偏傥。出言有则。能定是
非。證者有问立何论宗。今以宗等。如是多
言。申其宗旨。令證义者。了所立义。故者。所
以。第五转声。由者因由。第三转摄。因由敌
證。问所立宗。说宗因喻。开示于彼。所以多言
名为能立。开示有三。一敌者未闲。今能立等。
创为之开。證者先解。今能立等。重为之示。二
双为言开示其正理。三为废忘宗而问为开。
为欲忆宗而问为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略
有二释。一诸问者。通證及敌。敌者发问。理不
须疑。證者久识自他宗义。宁容发问未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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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一年迈久忘。二宾主纷纭。三理有百途问
依何辙。四初闻未审须更审知。五为破疑心。
解师明意。故审问宗之未了义。二应分别。
为其證者。论但应言多言。开示问者义故。
證者久闲而无未了。为其敌论者。论应说言
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敌者于宗有
未了故。今合为文。非彼證者亦名未了。由开
示二故说多言名为能立。问能立有多。何故
一言说为能立。答理门解云。为显总成一能
立性。由此应知。随有所阙名能立过。阙支便
非能立性故。
论。此中宗者。
述曰。自下第二示相广陈。于
中有三。一示宗相。二示因相。三示喻相。瑜伽
论云。问若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已法
性中。复何因缘。建立二种所成立义耶。答为
欲令他生信解故。非为生成诸法性相。问为
欲成就所成立义。何故先立宗耶。答为先显
示自所爱乐宗义故。问何故次辩因耶。答为
欲开显依现见事。决定现理。令他摄受所立
宗义故。问何故次引喻耶。答为欲显示能成
道理之所依止现见事故。问何故复说同类
异类。现量比量正教量等耶。答为欲开示因
喻二种相违不相违智故。相违谓异类。不相
违谓同类。则于因喻皆有现比量等相违不相
违。随其所应真似所摄。彼又重言。又相违者。
由二因缘。一不决定故。二同所成故。初是六不
定。因于同异二喻。或成或违故。后是四不成
及四相违。因于宗过名为不成。于二喻中。一
向相返名曰相违。本立共因。拟成宗果。因既
依何辙。四初闻未审须更审知。五为破疑心。
解师明意。故审问宗之未了义。二应分别。
为其證者。论但应言多言。开示问者义故。
證者久闲而无未了。为其敌论者。论应说言
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了义故。敌者于宗有
未了故。今合为文。非彼證者亦名未了。由开
示二故说多言名为能立。问能立有多。何故
一言说为能立。答理门解云。为显总成一能
立性。由此应知。随有所阙名能立过。阙支便
非能立性故。
论。此中宗者。
述曰。自下第二示相广陈。于
中有三。一示宗相。二示因相。三示喻相。瑜伽
论云。问若一切法自相成就。各自安立已法
性中。复何因缘。建立二种所成立义耶。答为
欲令他生信解故。非为生成诸法性相。问为
欲成就所成立义。何故先立宗耶。答为先显
示自所爱乐宗义故。问何故次辩因耶。答为
欲开显依现见事。决定现理。令他摄受所立
宗义故。问何故次引喻耶。答为欲显示能成
道理之所依止现见事故。问何故复说同类
异类。现量比量正教量等耶。答为欲开示因
喻二种相违不相违智故。相违谓异类。不相
违谓同类。则于因喻皆有现比量等相违不相
违。随其所应真似所摄。彼又重言。又相违者。
由二因缘。一不决定故。二同所成故。初是六不
定。因于同异二喻。或成或违故。后是四不成
及四相违。因于宗过名为不成。于二喻中。一
向相返名曰相违。本立共因。拟成宗果。因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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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似。理须更成。若更成之。与宗莫别。名同
所成。似宗二喻亦在此摄。不相违者亦二因
缘。一决定故。二异所成故。初是真因真喻。定
成宗故。后则是此真因真喻。无诸过失。体能
成故。异于所成。其相违者。于为成就所立宗
义。不能为量故不名量。谓似因喻。及似现比
量名相违。不成宗故不名真量。不相违者。于
为成就所立宗义。能为正量。故名为量。谓真
因喻及真现比。正成宗故正名为量。今此虽
不同彼次第。宗之所依。及宗因喻现比量等。
次第生起。亦准彼释。初中复三。初牒章。次示
相。后指法。此即初也。
论。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
述曰。下示相有
四。一显依。二出体三简滥。四结成。此显依也。
极者。至也。成者。就也。至极成就故名极成。
有法能别但是宗依。而非是宗。此依必须两
宗至极共许成就。为依义立。宗体方成。所依
若无能依何立。由此宗依必须共许。共许名
为至极成就。至理有故。法本真故。若许有法
能别二种非两共许。便有二过。一成异义过。
谓能立本欲立此二上不相离性和合之宗。
不欲成立宗二所依。所依若非先两共许。便
更须立此不成依。乃则能立成于异义。非成
本宗。故宗所依必须共许。依之宗性方非极
成。极成便是立无果故。更有馀过。若许能别
非两极成。阙宗支故。非为圆成。因中必有是
因同品非定有性过。必阙同喻。同喻皆有所
立不成。异喻一分或遍转过。若许有法非两
极成。阙宗支故。亦非圆成。能别无依是谁之
所成。似宗二喻亦在此摄。不相违者亦二因
缘。一决定故。二异所成故。初是真因真喻。定
成宗故。后则是此真因真喻。无诸过失。体能
成故。异于所成。其相违者。于为成就所立宗
义。不能为量故不名量。谓似因喻。及似现比
量名相违。不成宗故不名真量。不相违者。于
为成就所立宗义。能为正量。故名为量。谓真
因喻及真现比。正成宗故正名为量。今此虽
不同彼次第。宗之所依。及宗因喻现比量等。
次第生起。亦准彼释。初中复三。初牒章。次示
相。后指法。此即初也。
论。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
述曰。下示相有
四。一显依。二出体三简滥。四结成。此显依也。
极者。至也。成者。就也。至极成就故名极成。
有法能别但是宗依。而非是宗。此依必须两
宗至极共许成就。为依义立。宗体方成。所依
若无能依何立。由此宗依必须共许。共许名
为至极成就。至理有故。法本真故。若许有法
能别二种非两共许。便有二过。一成异义过。
谓能立本欲立此二上不相离性和合之宗。
不欲成立宗二所依。所依若非先两共许。便
更须立此不成依。乃则能立成于异义。非成
本宗。故宗所依必须共许。依之宗性方非极
成。极成便是立无果故。更有馀过。若许能别
非两极成。阙宗支故。非为圆成。因中必有是
因同品非定有性过。必阙同喻。同喻皆有所
立不成。异喻一分或遍转过。若许有法非两
极成。阙宗支故。亦非圆成。能别无依是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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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因中亦有所依随一两俱不成。由此宗依
必依共许。能依宗性方非极成。能立成之本
所诤故。一切法中略有二种。一体。二义。且如
五蕴。色等是体。此上有漏无漏等义。名之为
义。体之与义。各有三名。体三名者。一名自
性。瑜伽等中古师所说自性是也。二名有法。
即此所说有法者是。三名所别。如下宗过中
名所别不成是。义三名者。一名差别。瑜伽论
等古师所说差别是也。二名为法。下相违中
云。法自相相违因等是。三名能别。则如此中
名能别是。佛地论云。彼因明论诸法自相。唯
局自体。不通他上。名为自性。如缕贯花。贯通
他上诸法差别义。名为差别。此之三种。不
定属一门。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说一
切为自性。可说为共相。如可说中。五蕴等为
自。无常等为共。色蕴之中色处为自。色蕴为
共。色处之中青等为自。色处为共。青等之中
衣花为自。青等为共。衣花之中极微为自。衣
花为共。如是乃至离言为自。极微为共。离言
之中圣智内冥得本真故。名之为自。说为离
言名之为共。共相假有。假智变故。自相可真。
现量亲缘。圣智證故。除此以外说为自性。皆
假自性非真自性。非离假智及诠言故。今此
因明。但局自体名为自性。通他之上名为差
别。准相违中。自性差别。复各别有自相差别。
谓言所带名为自相。不通他故。言中不带意
所许义。名为差别。以通他故。今凭因明总有
三重。一者局通。局体名自性。狭故。通他名差
别。宽故。二者先后。先陈名自性。前未有法可
必依共许。能依宗性方非极成。能立成之本
所诤故。一切法中略有二种。一体。二义。且如
五蕴。色等是体。此上有漏无漏等义。名之为
义。体之与义。各有三名。体三名者。一名自
性。瑜伽等中古师所说自性是也。二名有法。
即此所说有法者是。三名所别。如下宗过中
名所别不成是。义三名者。一名差别。瑜伽论
等古师所说差别是也。二名为法。下相违中
云。法自相相违因等是。三名能别。则如此中
名能别是。佛地论云。彼因明论诸法自相。唯
局自体。不通他上。名为自性。如缕贯花。贯通
他上诸法差别义。名为差别。此之三种。不
定属一门。不同大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说一
切为自性。可说为共相。如可说中。五蕴等为
自。无常等为共。色蕴之中色处为自。色蕴为
共。色处之中青等为自。色处为共。青等之中
衣花为自。青等为共。衣花之中极微为自。衣
花为共。如是乃至离言为自。极微为共。离言
之中圣智内冥得本真故。名之为自。说为离
言名之为共。共相假有。假智变故。自相可真。
现量亲缘。圣智證故。除此以外说为自性。皆
假自性非真自性。非离假智及诠言故。今此
因明。但局自体名为自性。通他之上名为差
别。准相违中。自性差别。复各别有自相差别。
谓言所带名为自相。不通他故。言中不带意
所许义。名为差别。以通他故。今凭因明总有
三重。一者局通。局体名自性。狭故。通他名差
别。宽故。二者先后。先陈名自性。前未有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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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故。后说名差别。以前有法可分别故。三
者言许。言中所带名自性。意中所许名差别。
言中所申之别义故。释彼名者。自性差别二
名如前。第二自性亦名有法。差别亦名法者。
法有二义。一能持自体。二轨生他解。故诸论
云。法谓轨持。前持自体。一切皆通。后轨生
解。要有屈曲。初之所陈前未有说。径廷持体。
未有屈曲生他异解。后之所陈。前已有说。可
以后说分别前陈。方有屈曲生他异解。其异
解生。唯待后说。故初所陈。唯具一义。能持自
体。义不殊胜。不得法名。后之所陈。具足两
义。能持复轨。义殊胜故。独得法名。前之所陈。
能有后法。复名有法。第三自性亦名所别。差
别亦名为能别者。立敌所许不诤先陈。诤先
陈上有后所说。以后所说别彼先陈。不以先
陈别于后。先自性名为所别。后陈差别名为
能别。若尔。此三名皆有失。其失者何。难初名
云。若体名自性。义名差别者。何故下云。如数
论师立我是思。我为自性。思为差别。彼文便
以义为自性。体为差别。我无我等分别思故。
难次名云。若具一义得有法名。若具二义但
名法者。如即此师立我是思。何故思唯一义
乃名为法。我具二义得有法名。难后名云。若
以后陈别彼前说。前为所别。后为能别。如世
说言青色莲花。但言青色不言莲花。不知何
青。为衣为树为瓶等青。唯言莲花不言青色。
不知何花。为赤为白为红等花。今言青者。简
赤等华。言莲花者。简衣等青。先陈后说更互
有简。互为所别。互为能别。此亦应尔。后陈别
者言许。言中所带名自性。意中所许名差别。
言中所申之别义故。释彼名者。自性差别二
名如前。第二自性亦名有法。差别亦名法者。
法有二义。一能持自体。二轨生他解。故诸论
云。法谓轨持。前持自体。一切皆通。后轨生
解。要有屈曲。初之所陈前未有说。径廷持体。
未有屈曲生他异解。后之所陈。前已有说。可
以后说分别前陈。方有屈曲生他异解。其异
解生。唯待后说。故初所陈。唯具一义。能持自
体。义不殊胜。不得法名。后之所陈。具足两
义。能持复轨。义殊胜故。独得法名。前之所陈。
能有后法。复名有法。第三自性亦名所别。差
别亦名为能别者。立敌所许不诤先陈。诤先
陈上有后所说。以后所说别彼先陈。不以先
陈别于后。先自性名为所别。后陈差别名为
能别。若尔。此三名皆有失。其失者何。难初名
云。若体名自性。义名差别者。何故下云。如数
论师立我是思。我为自性。思为差别。彼文便
以义为自性。体为差别。我无我等分别思故。
难次名云。若具一义得有法名。若具二义但
名法者。如即此师立我是思。何故思唯一义
乃名为法。我具二义得有法名。难后名云。若
以后陈别彼前说。前为所别。后为能别。如世
说言青色莲花。但言青色不言莲花。不知何
青。为衣为树为瓶等青。唯言莲花不言青色。
不知何花。为赤为白为红等花。今言青者。简
赤等华。言莲花者。简衣等青。先陈后说更互
有简。互为所别。互为能别。此亦应尔。后陈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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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前陈别后。应互名为能别所别。释初难言。
此因明宗。不同诸论。此中但以局守自体名
为自性。不通他故。义贯于他。如缕贯花。即名
差别。前所陈者。局在自体。后所说者。义贯于
他。贯于他者。义对众多。局自体者。义对便
少。以后法解前。不以前解后。故前陈名自
性。后陈者名差别。
释次难言。先陈有法立敌无违。此上别义两
家乖竞。乖竞之义彼此相违。可生轨解名之
为法。非所诤竞。彼此无轨。径廷自体。无别轨
解。但名有法。谈其实理。先陈后说皆具二义。
依其增胜论与别名。故前陈者名有法。后陈
者名法。故理门论云。观所成故立法有法。非
德有德法与有法。一切不定。但先陈皆有法。
后说皆名法。观所立故。非如胜论德。及有德
一切决定。释第三难言。前后所陈互相简别。
皆应得名能别所别。如成宗言差别性故。然
前陈者非所乖诤。后说于上彼此相违。今陈
两诤。但体上义。故以前陈名为所别。后名能
别。亦约增胜以得其名。又但先陈。真名自性
有法所别。但是后说。皆名差别法及能别。但
诤后于前。非诤前于后故。举后方诤。非举前
诤故。能立立于后。不立于前故。起智了不由
前故。由此得名前后各定。问前陈后说既各
三名。何故极成初言有法。后言能别。不以自
性差别名显。又复不以法及有法。能别所别
相对为名。而各举一有法能别。答初有三释。
一云。设致馀名必有此难。随举一种。何假为
徵。二云。有法能有他胜。故先陈举。明必有后
此因明宗。不同诸论。此中但以局守自体名
为自性。不通他故。义贯于他。如缕贯花。即名
差别。前所陈者。局在自体。后所说者。义贯于
他。贯于他者。义对众多。局自体者。义对便
少。以后法解前。不以前解后。故前陈名自
性。后陈者名差别。
释次难言。先陈有法立敌无违。此上别义两
家乖竞。乖竞之义彼此相违。可生轨解名之
为法。非所诤竞。彼此无轨。径廷自体。无别轨
解。但名有法。谈其实理。先陈后说皆具二义。
依其增胜论与别名。故前陈者名有法。后陈
者名法。故理门论云。观所成故立法有法。非
德有德法与有法。一切不定。但先陈皆有法。
后说皆名法。观所立故。非如胜论德。及有德
一切决定。释第三难言。前后所陈互相简别。
皆应得名能别所别。如成宗言差别性故。然
前陈者非所乖诤。后说于上彼此相违。今陈
两诤。但体上义。故以前陈名为所别。后名能
别。亦约增胜以得其名。又但先陈。真名自性
有法所别。但是后说。皆名差别法及能别。但
诤后于前。非诤前于后故。举后方诤。非举前
诤故。能立立于后。不立于前故。起智了不由
前故。由此得名前后各定。问前陈后说既各
三名。何故极成初言有法。后言能别。不以自
性差别名显。又复不以法及有法。能别所别
相对为名。而各举一有法能别。答初有三释。
一云。设致馀名必有此难。随举一种。何假为
徵。二云。有法能有他胜。故先陈举。明必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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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释于前陈。能别别于他胜。此宗后陈。必
与彼宗后陈义异。以后所说能别前陈。故后
举能别。三云自性差别。诸法之上。共假通名。
有法能别。宗中别称。偏举别名。隐馀通号。亦
不相违。答后难言。前举有法影显后法。后举
能别影前所别。二灯二炬。二影二光。互举一
名相影发故。欲令文约而义繁故。宗之别名
皆具显故。摄名已周。理实无咎。问既言极成。
何所简别。有几非成。言成简别。答能别定成。
且所别中有自不成。有他不成。有俱不成。有
俱非不成。前三是过。第四句非。又有自一分
不成。有他一分不成。有俱一分不成。有俱非
一分不成。前三并非。第四有是。所别定成。能
别不成为句亦尔。如是偏句总别合有四种四
句。其俱不成全有五种四句。有自能别不成
他所别。有他能别不成自所别。有俱能别不
成自所别。有俱能别不成他所别。有自能别
不成俱所别。有他能别不成俱所别。有俱能
别不成俱所别。有俱能别不成俱非所别。如
能别不成为首有二全四句。所别不成亦如
是。二四句中。其前七句。皆是此过。其第八句
是前偏过。虽总有四体唯有二。后则是前更
无异故。所以但名二四句。有自两俱不成非
他。有他两俱不成非自。有俱两俱不成。有俱
非自他两俱不成。前三句非。第四句是。如是
合有五种全句。一一离之。为一分句。复有五
句。总成十句。复将一分句。对馀全句。复将全
句。对馀一分句。如理应思。恐繁且止。其初有
法不成偏句。如下所别不成中解。能别不成
与彼宗后陈义异。以后所说能别前陈。故后
举能别。三云自性差别。诸法之上。共假通名。
有法能别。宗中别称。偏举别名。隐馀通号。亦
不相违。答后难言。前举有法影显后法。后举
能别影前所别。二灯二炬。二影二光。互举一
名相影发故。欲令文约而义繁故。宗之别名
皆具显故。摄名已周。理实无咎。问既言极成。
何所简别。有几非成。言成简别。答能别定成。
且所别中有自不成。有他不成。有俱不成。有
俱非不成。前三是过。第四句非。又有自一分
不成。有他一分不成。有俱一分不成。有俱非
一分不成。前三并非。第四有是。所别定成。能
别不成为句亦尔。如是偏句总别合有四种四
句。其俱不成全有五种四句。有自能别不成
他所别。有他能别不成自所别。有俱能别不
成自所别。有俱能别不成他所别。有自能别
不成俱所别。有他能别不成俱所别。有俱能
别不成俱所别。有俱能别不成俱非所别。如
能别不成为首有二全四句。所别不成亦如
是。二四句中。其前七句。皆是此过。其第八句
是前偏过。虽总有四体唯有二。后则是前更
无异故。所以但名二四句。有自两俱不成非
他。有他两俱不成非自。有俱两俱不成。有俱
非自他两俱不成。前三句非。第四句是。如是
合有五种全句。一一离之。为一分句。复有五
句。总成十句。复将一分句。对馀全句。复将全
句。对馀一分句。如理应思。恐繁且止。其初有
法不成偏句。如下所别不成中解。能别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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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句。如下能别不成中解。两俱不成诸句。如
下两俱不成中解。其两俱全分一分不极成。
则宗两俱不成。其自他全分一分不极成。则
宗随一不成。义准亦有宗犹豫不成。两俱随
一全分一分等过。至似宗中当广分别。二种
自性及二差别不极成。此皆总摄。为简彼非。
故二宗依皆言极成。问何故宗过有其九种。
今极成简但简于三。答此中但以宗不极成。
所依须极成。故但简三。非欲具简一切宗过。
理门成宗但简五过。由言非彼相违义能遣。
此论以彼简五。故但说三随自则简相符极
成。简非周备。理门略五。如前已说。亦如喻
言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不简合结。故此但三。
问既两共许。何故不名共成而言极成。答自
性差别。乃是诸法至极成理。由彼不悟。能立
立之。若言共成。非显真极。又因明法有自比
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若言共成应无有此。
又显宗依。先须至于理极究竟。能依宗性方
是所诤。故言极成而不言共。问宗依须两许
言成简不成。因喻必共成。言极简不。极何因
因喻不标极成。独于宗依致极成简。答有四
义。一宗依极成宗不极。为简不极言极成。因
喻依体并须极成。无所简故不说极。二因喻
能立皆须极。无不极故不须简。宗是所立非
共成。为有所简须言极。因喻之中自比言许。
他比言执。而简别之。故无不极。三因喻成中
无不成。无滥简故。不言极成宗之中有不成。
有滥简故独言极。四因不成等摄非极。从宽
为名不名极。宗不成中无别摄。故说极成简
下两俱不成中解。其两俱全分一分不极成。
则宗两俱不成。其自他全分一分不极成。则
宗随一不成。义准亦有宗犹豫不成。两俱随
一全分一分等过。至似宗中当广分别。二种
自性及二差别不极成。此皆总摄。为简彼非。
故二宗依皆言极成。问何故宗过有其九种。
今极成简但简于三。答此中但以宗不极成。
所依须极成。故但简三。非欲具简一切宗过。
理门成宗但简五过。由言非彼相违义能遣。
此论以彼简五。故但说三随自则简相符极
成。简非周备。理门略五。如前已说。亦如喻
言显因同品决定有性。不简合结。故此但三。
问既两共许。何故不名共成而言极成。答自
性差别。乃是诸法至极成理。由彼不悟。能立
立之。若言共成。非显真极。又因明法有自比
量及他比量能立能破。若言共成应无有此。
又显宗依。先须至于理极究竟。能依宗性方
是所诤。故言极成而不言共。问宗依须两许
言成简不成。因喻必共成。言极简不。极何因
因喻不标极成。独于宗依致极成简。答有四
义。一宗依极成宗不极。为简不极言极成。因
喻依体并须极成。无所简故不说极。二因喻
能立皆须极。无不极故不须简。宗是所立非
共成。为有所简须言极。因喻之中自比言许。
他比言执。而简别之。故无不极。三因喻成中
无不成。无滥简故。不言极成宗之中有不成。
有滥简故独言极。四因不成等摄非极。从宽
为名不名极。宗不成中无别摄。故说极成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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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极。因中两俱随一等过。喻中所立能立不
成。此等过中已摄不极。两俱等宽。从馀为称。
有体无体皆此过故。宗过不尔。言极简之。两
许有体。便非是过。故于宗内独言极成。然理
门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
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故知因喻
必须极成。但此论略。唯识亦言极成六识。随
一摄故。如极成馀。故知此略。
论。差别性故。
述曰。出宗体。差别者。谓以一
切有法。及法互相差别。性者体也。此取二中
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以为宗体。如言色蕴无
我。色蕴者有法也。无我者法也。此之二种。若
体若义。互相差别。谓以色蕴简别无我。色蕴
无我。非受无我。及以无我简别色蕴。无我色
蕴。非我色蕴。以此二种互相差别合之一处。
不相离性方是其宗。即简先古诸因明师。但
说有法为宗。以法成有法故。或但说法为宗。
有法上法是所诤故。或以有法及法为宗。彼
别非宗。合此二种宗所成故。此皆先共许。何
得成宗。既立已成而无果故。但应取互相差
别不相离性。有许不许以为宗体。问先陈能
别唯在法中。何故今言互相差别。答立敌相
形法为能别。体义相待。互通能所。对望有
异亦不相违。问互相差别则为宗性。何假此
中须说故字。答故者所以。此有二义。一简古
说。但以能别或但所别。或双以二而为共
宗。陈那简之。皆非宗诤。取此二上互相差别
不相离性所诤之义。方成宗故。其能别等。彼
先共许。非两所诤。皆非是宗。为简古师遂说
成。此等过中已摄不极。两俱等宽。从馀为称。
有体无体皆此过故。宗过不尔。言极简之。两
许有体。便非是过。故于宗内独言极成。然理
门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论者决定同
许。于同品中有非有等。亦复如是。故知因喻
必须极成。但此论略。唯识亦言极成六识。随
一摄故。如极成馀。故知此略。
论。差别性故。
述曰。出宗体。差别者。谓以一
切有法。及法互相差别。性者体也。此取二中
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以为宗体。如言色蕴无
我。色蕴者有法也。无我者法也。此之二种。若
体若义。互相差别。谓以色蕴简别无我。色蕴
无我。非受无我。及以无我简别色蕴。无我色
蕴。非我色蕴。以此二种互相差别合之一处。
不相离性方是其宗。即简先古诸因明师。但
说有法为宗。以法成有法故。或但说法为宗。
有法上法是所诤故。或以有法及法为宗。彼
别非宗。合此二种宗所成故。此皆先共许。何
得成宗。既立已成而无果故。但应取互相差
别不相离性。有许不许以为宗体。问先陈能
别唯在法中。何故今言互相差别。答立敌相
形法为能别。体义相待。互通能所。对望有
异亦不相违。问互相差别则为宗性。何假此
中须说故字。答故者所以。此有二义。一简古
说。但以能别或但所别。或双以二而为共
宗。陈那简之。皆非宗诤。取此二上互相差别
不相离性所诤之义。方成宗故。其能别等。彼
先共许。非两所诤。皆非是宗。为简古师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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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字。二释所依。释前有法。及以能别极成之
言。但以有法及法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一许
一不许而为宗故。宗之所依有法能别。皆
须极成。由此宗中说其故字。不尔所依须
更成立哉。或有于此不悟所由。遂改论云
差别为性。非直违因明之轨辙。亦乃闇唐梵
之方言。辄改论文深为可责。弥天释道安法
师。尚商略于翻译。为五失三不易云。结集之
罗汉兢兢若此。末代之凡夫平平若是。改千
代之上微言。同百王之下末俗。岂不痛哉。况
非翻经之侣。但是肤受之辈。诳后徒之幼识。
诱初学之童蒙。妄率胸襟。回换圣教。当来慧
眼。定永不生。现在智心。由斯自灭。诸有学
者。应闲此义。依旧正云。差别性故。问何故但
宗说差别性。因喻中无。答宗有一成一不成。
故但说宗差别性。因喻唯成。无不成。无简不
说差别性。如因三相。虽有差别。不欲取此上
不相离性一许一不许成其能立。所依便非。
由斯不说差别性故。理门唯云。宗等多言说
能立。是中唯随自意乐为所成立说名宗。非
彼相违义能遣。不说所别能别极成及差别
性。此论独言。
论。随自乐为所成立性。
述曰。此简滥失。随
自者。简别于宗。乐为所成立性者。简别因喻。
故理门云。随自意。显不顾论宗随自意立。乐
为所立。谓不乐为能成立性。若异此者说所
成立。似因似喻应亦名宗。凡宗有四。一遍所
许宗。如眼见色。彼此两宗皆共许故。二先承
禀宗。如佛弟子习诸法空。鸺鹠弟子立有实
言。但以有法及法互相差别不相离性一许
一不许而为宗故。宗之所依有法能别。皆
须极成。由此宗中说其故字。不尔所依须
更成立哉。或有于此不悟所由。遂改论云
差别为性。非直违因明之轨辙。亦乃闇唐梵
之方言。辄改论文深为可责。弥天释道安法
师。尚商略于翻译。为五失三不易云。结集之
罗汉兢兢若此。末代之凡夫平平若是。改千
代之上微言。同百王之下末俗。岂不痛哉。况
非翻经之侣。但是肤受之辈。诳后徒之幼识。
诱初学之童蒙。妄率胸襟。回换圣教。当来慧
眼。定永不生。现在智心。由斯自灭。诸有学
者。应闲此义。依旧正云。差别性故。问何故但
宗说差别性。因喻中无。答宗有一成一不成。
故但说宗差别性。因喻唯成。无不成。无简不
说差别性。如因三相。虽有差别。不欲取此上
不相离性一许一不许成其能立。所依便非。
由斯不说差别性故。理门唯云。宗等多言说
能立。是中唯随自意乐为所成立说名宗。非
彼相违义能遣。不说所别能别极成及差别
性。此论独言。
论。随自乐为所成立性。
述曰。此简滥失。随
自者。简别于宗。乐为所成立性者。简别因喻。
故理门云。随自意。显不顾论宗随自意立。乐
为所立。谓不乐为能成立性。若异此者说所
成立。似因似喻应亦名宗。凡宗有四。一遍所
许宗。如眼见色。彼此两宗皆共许故。二先承
禀宗。如佛弟子习诸法空。鸺鹠弟子立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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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三傍凭义宗。如立声无常。傍凭显无我。
四不顾论宗。随立者情所乐便立。如佛弟子
立佛法义。若善外宗。乐之便立不须定顾。此
中前三不可建立。初遍许宗。若许立者。便立
已成。先来共许。何须建立。次承禀者。若二外
道。共禀僧祛。对诤本宗亦空无果。立已成故。
次义凭宗。非言所诤。此复何用。本诤由言。
望他解起。傍显别义。非为本成。故亦不可立
为正论。然于因明未见其过。既于因过。说法
差别相违之因。即傍准宗可成宗义。然非正
立。今简前三皆不可立。唯有第四不顾论宗。
可以为宗。是随立者自意所乐。前三皆是自
不乐故。乐为所成立性。简能成立者。能成立
法者。谓则因喻。因喻成立自义亦应名宗。但
名能立。非所成立。旧已成故不得名宗。今显
乐为新所成立方是其宗。虽乐因喻非新成
立。立便相符。故不名宗。既尔。似宗似因似喻
应得名宗。先所未成应更成故。当时所竞方
是真宗。因喻时申故须简别。似宗因喻虽更
可成。非是所乐。第二时所可成故。非今所诤。
疏故非宗。此上一解。依理门论。唯简于真。不
简于似。又解。乐者。贯通上下。随自乐言。简前
三宗非随自乐。唯第四宗是意所乐。乐为之
言。简似宗等。虽于后时更可成立。非是此时
所乐为故。所成立性。简真因喻不可名宗。虽
成已义是能成立。先已成故非今所成。今所
成立体义名宗。若依后解虽异理门。简真与
似略圆备故。问何故因喻无随自乐。宗独有
之。答宗两乖诤须随自简。因喻共许。故无随
四不顾论宗。随立者情所乐便立。如佛弟子
立佛法义。若善外宗。乐之便立不须定顾。此
中前三不可建立。初遍许宗。若许立者。便立
已成。先来共许。何须建立。次承禀者。若二外
道。共禀僧祛。对诤本宗亦空无果。立已成故。
次义凭宗。非言所诤。此复何用。本诤由言。
望他解起。傍显别义。非为本成。故亦不可立
为正论。然于因明未见其过。既于因过。说法
差别相违之因。即傍准宗可成宗义。然非正
立。今简前三皆不可立。唯有第四不顾论宗。
可以为宗。是随立者自意所乐。前三皆是自
不乐故。乐为所成立性。简能成立者。能成立
法者。谓则因喻。因喻成立自义亦应名宗。但
名能立。非所成立。旧已成故不得名宗。今显
乐为新所成立方是其宗。虽乐因喻非新成
立。立便相符。故不名宗。既尔。似宗似因似喻
应得名宗。先所未成应更成故。当时所竞方
是真宗。因喻时申故须简别。似宗因喻虽更
可成。非是所乐。第二时所可成故。非今所诤。
疏故非宗。此上一解。依理门论。唯简于真。不
简于似。又解。乐者。贯通上下。随自乐言。简前
三宗非随自乐。唯第四宗是意所乐。乐为之
言。简似宗等。虽于后时更可成立。非是此时
所乐为故。所成立性。简真因喻不可名宗。虽
成已义是能成立。先已成故非今所成。今所
成立体义名宗。若依后解虽异理门。简真与
似略圆备故。问何故因喻无随自乐。宗独有
之。答宗两乖诤须随自简。因喻共许。故无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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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因喻二种。如共比量。必先共许方成能立。
无遍许失及承禀失。要言所陈方名因喻。不
说亦有傍义差别。无义准失。自他比量言亦
有简。说许执故随其不顾。故于因喻不说随
自。问何故宗中傍有义准。名为差别。因喻便
无。答能立本成。成自所立随应之义。立乃乖
角共自相违。故于宗中傍有义准。则四相违
所违差别。言申决定方成能立。故于因喻不
说亦有义准能立。问何故宗内独言乐为。因
喻不说。答似宗因喻当更成立可以为宗。今
显当时所诤为宗。不以彼为。故言乐为简彼
三似宗似因喻。设今及后俱不可说为因。
为喻亦尔。若更立之只是宗摄。不说乐为。
设更成立以为宗讫。义既成已方为因喻。展
转疏成不同于宗。故于因喻不说乐为。又于
宗内说乐为言。简似周讫。因喻略之。又宗有
诤以更须成。宗义相滥故独言乐为。因喻必
须极成。不成便非因喻。无所滥故不言乐为。
问何独宗标所成立性。因喻不说能成立也。
答宗言所立。已显因喻是能成立。显法已周
更不须说。又宗前未说。恐滥须陈。因喻已彰
更何须说。又宗违古。言所成立以别古今。
因喻不违。不说能立言以简别也。又前标云
宗等多言名为能立。先已说讫。后更不须。
论。是名为宗。
述曰。此结成也。
论。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述曰。三指法也。如
佛弟子对声论师。立声无声。声是有法。无常
为能别。彼此共许。有声及无常。名极成有法。
极成能别。为宗所依。彼声论师。不许声上有
无遍许失及承禀失。要言所陈方名因喻。不
说亦有傍义差别。无义准失。自他比量言亦
有简。说许执故随其不顾。故于因喻不说随
自。问何故宗中傍有义准。名为差别。因喻便
无。答能立本成。成自所立随应之义。立乃乖
角共自相违。故于宗中傍有义准。则四相违
所违差别。言申决定方成能立。故于因喻不
说亦有义准能立。问何故宗内独言乐为。因
喻不说。答似宗因喻当更成立可以为宗。今
显当时所诤为宗。不以彼为。故言乐为简彼
三似宗似因喻。设今及后俱不可说为因。
为喻亦尔。若更立之只是宗摄。不说乐为。
设更成立以为宗讫。义既成已方为因喻。展
转疏成不同于宗。故于因喻不说乐为。又于
宗内说乐为言。简似周讫。因喻略之。又宗有
诤以更须成。宗义相滥故独言乐为。因喻必
须极成。不成便非因喻。无所滥故不言乐为。
问何独宗标所成立性。因喻不说能成立也。
答宗言所立。已显因喻是能成立。显法已周
更不须说。又宗前未说。恐滥须陈。因喻已彰
更何须说。又宗违古。言所成立以别古今。
因喻不违。不说能立言以简别也。又前标云
宗等多言名为能立。先已说讫。后更不须。
论。是名为宗。
述曰。此结成也。
论。如有成立声是无常。
述曰。三指法也。如
佛弟子对声论师。立声无声。声是有法。无常
为能别。彼此共许。有声及无常。名极成有法。
极成能别。为宗所依。彼声论师。不许声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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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无常。今佛弟子合之一处。互相差别不相
离性云声无常。声论不许。故得成宗。既成随
自亦是乐为所成立性故名真宗。恐义不明。
指此令解。瑜伽论云。立宗者。谓依二种所成
立义。各别摄受自品所许。摄受者。是自意乐
义。品是宗义。故显扬云。各别摄受自宗所许。
此中意说。依二所立立论各别。随自意乐自
宗所许。故说名宗。此中三释。一者以言对理。
取依义能诠。名为各别自宗所许。二者以别
对总。取依总之别言及义二。名自所许。三者
以合对离。取彼能依不相离性合以之为自
宗所许。正与此同。此文总也。
下有十句。分为三类。初二句是宗体。一摄受
论宗。二若自辩才。初依自所师宗。对异师敌
而立自宗。不尔便为相符极成。后由自辩才
立他宗义。随自意乐不顾论宗。唯此二种是
正所宗。若遍所许。若二同宗承。若傍义准。非
别摄受。非随自乐。故非真宗。立已成故。非本
成故。次三句是立宗因缘。一若轻蔑他。二从
他闻。三若觉真实而申宗趣。是名因缘。立他
义轻他故。立自义从他闻。觉真实自悟故。如
次配之。后五句是立宗意。初二句标一切立
宗。不过此故。一为成立自宗。二为破坏于他。
后三句释。一为制伏于他。释上成立自宗。二
为摧屈于他。释上破坏他宗。三为悲悯于他。
成自破他皆悲悯故。
论。因有三相。
述曰。上示宗相。下示因相。此
相略以四门分别。一出体。二释名。三辩差别。
四明废立。初出体者。因有二种。一生。二了。
离性云声无常。声论不许。故得成宗。既成随
自亦是乐为所成立性故名真宗。恐义不明。
指此令解。瑜伽论云。立宗者。谓依二种所成
立义。各别摄受自品所许。摄受者。是自意乐
义。品是宗义。故显扬云。各别摄受自宗所许。
此中意说。依二所立立论各别。随自意乐自
宗所许。故说名宗。此中三释。一者以言对理。
取依义能诠。名为各别自宗所许。二者以别
对总。取依总之别言及义二。名自所许。三者
以合对离。取彼能依不相离性合以之为自
宗所许。正与此同。此文总也。
下有十句。分为三类。初二句是宗体。一摄受
论宗。二若自辩才。初依自所师宗。对异师敌
而立自宗。不尔便为相符极成。后由自辩才
立他宗义。随自意乐不顾论宗。唯此二种是
正所宗。若遍所许。若二同宗承。若傍义准。非
别摄受。非随自乐。故非真宗。立已成故。非本
成故。次三句是立宗因缘。一若轻蔑他。二从
他闻。三若觉真实而申宗趣。是名因缘。立他
义轻他故。立自义从他闻。觉真实自悟故。如
次配之。后五句是立宗意。初二句标一切立
宗。不过此故。一为成立自宗。二为破坏于他。
后三句释。一为制伏于他。释上成立自宗。二
为摧屈于他。释上破坏他宗。三为悲悯于他。
成自破他皆悲悯故。
论。因有三相。
述曰。上示宗相。下示因相。此
相略以四门分别。一出体。二释名。三辩差别。
四明废立。初出体者。因有二种。一生。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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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种生芽。能起用故名为生因。故理门云。
非如生因由能起用。如灯照物。能显果故。名
为了因。生因有三。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义
生因。言生因者。谓立论者立因等言。能生敌
论决定解故。名曰生因。故此前云。此中宗等
多言名为能立。由此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
了义故。智生因者。谓立论者发言之智。正生
他解实在多言。智能起言言生因因。故名生
因。义生因者。义有二种。一道理名义。二境界
名义。道理义者。谓立论者言所诠义。生因诠
故名为生因。境界义者。为境能生敌證者智。
亦名生因。根本立义拟生他解。他智解起本
籍言生。故言为正生。智义兼生摄。故论上下
所说多言。开悟他时。名能立等。智了因者。谓
證敌者解能立言。了宗之智照解所说。名为
了因。故理门云。但由智力了所说义。言了因
者。谓立论主能立之言。由此言故敌證二徒
了解所立。了因因故名为了因。非但由智了
能照解。亦由言故。照显所宗名为了因。故理
门云。若尔既取智为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
义。此亦不然。令彼忆念本极成故。因喻旧许
名本极成。由能立言成所立义。令彼智忆本
成因喻故名了因。义了因者。谓立论主能立
言下所诠之义。为境能生他之智了。了因因
故名为了因。亦由能立义。成自所立宗。照显
宗故亦名了因。故理门云。如前二因于义所
立。立者之智久已解宗。能立成宗。本生他解。
故他智解正是了因。言义兼之亦了因摄。分
别生了虽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由言
非如生因由能起用。如灯照物。能显果故。名
为了因。生因有三。一言生因。二智生因。三义
生因。言生因者。谓立论者立因等言。能生敌
论决定解故。名曰生因。故此前云。此中宗等
多言名为能立。由此多言。开示诸有问者未
了义故。智生因者。谓立论者发言之智。正生
他解实在多言。智能起言言生因因。故名生
因。义生因者。义有二种。一道理名义。二境界
名义。道理义者。谓立论者言所诠义。生因诠
故名为生因。境界义者。为境能生敌證者智。
亦名生因。根本立义拟生他解。他智解起本
籍言生。故言为正生。智义兼生摄。故论上下
所说多言。开悟他时。名能立等。智了因者。谓
證敌者解能立言。了宗之智照解所说。名为
了因。故理门云。但由智力了所说义。言了因
者。谓立论主能立之言。由此言故敌證二徒
了解所立。了因因故名为了因。非但由智了
能照解。亦由言故。照显所宗名为了因。故理
门云。若尔既取智为了因。是言便失能成立
义。此亦不然。令彼忆念本极成故。因喻旧许
名本极成。由能立言成所立义。令彼智忆本
成因喻故名了因。义了因者。谓立论主能立
言下所诠之义。为境能生他之智了。了因因
故名为了因。亦由能立义。成自所立宗。照显
宗故亦名了因。故理门云。如前二因于义所
立。立者之智久已解宗。能立成宗。本生他解。
故他智解正是了因。言义兼之亦了因摄。分
别生了虽成六因。正意唯取言生智了。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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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故敌證解生。由智了故隐义今显。故正取
二为因相体。兼馀无失次释名者。因者所由。
释所立宗义之所由也。或所以义。由此所以
所立义成。又建立义。能建立彼所立宗故。或
顺益义。由立此因。顺益宗义。令宗义立。是故
名因。故瑜伽云。辩因者。谓为成就所立宗义。
依所引喻。同类异类。现量比量。及正教量。建
立顺益道理言论。问喻既建成宗。亦能顺益。
何不名因。答喻谓譬况。正云见边。令所立义
见其边际。究竟圆满故名见边。虽亦顺益。非
是正释宗之所以。亲初建立得此因名。喻疏
后成不得因称。是故此因不名见边。说所因
时义未成故。至后当知。辨差别者。虽依建立
顺益等义。总得因名。有果不同。疏成生了。各
类有别。分言义智。体异便成立敌二智。义之
与言生了各殊。别开六种。由此应言得果分
两。约体成四。据类有三。望义为六。智了因。
唯是生因果。而非生因因。智生因。唯是生因
因。而非了因果。言义二生因。为智生因果。为
智了因因。言义二了因。为智了因因。非为智
了果。得为智生果。不作智生因以言望于义。
亦成显了因以义望于言。亦成显了果。以义
望于言。亦作能生因。以言望于义。亦为所生
果。由此应说唯因不是果。谓智生因。为果亦
成因。馀五果。又为四句。有唯生因而非了因。
谓智生因。有是了因而非生因。谓智了因。有
是生因亦是了因。谓言义。有非生因亦非了
因谓所立宗。明废立者。一问何故一因。喻分
二为因相体。兼馀无失次释名者。因者所由。
释所立宗义之所由也。或所以义。由此所以
所立义成。又建立义。能建立彼所立宗故。或
顺益义。由立此因。顺益宗义。令宗义立。是故
名因。故瑜伽云。辩因者。谓为成就所立宗义。
依所引喻。同类异类。现量比量。及正教量。建
立顺益道理言论。问喻既建成宗。亦能顺益。
何不名因。答喻谓譬况。正云见边。令所立义
见其边际。究竟圆满故名见边。虽亦顺益。非
是正释宗之所以。亲初建立得此因名。喻疏
后成不得因称。是故此因不名见边。说所因
时义未成故。至后当知。辨差别者。虽依建立
顺益等义。总得因名。有果不同。疏成生了。各
类有别。分言义智。体异便成立敌二智。义之
与言生了各殊。别开六种。由此应言得果分
两。约体成四。据类有三。望义为六。智了因。
唯是生因果。而非生因因。智生因。唯是生因
因。而非了因果。言义二生因。为智生因果。为
智了因因。言义二了因。为智了因因。非为智
了果。得为智生果。不作智生因以言望于义。
亦成显了因以义望于言。亦成显了果。以义
望于言。亦作能生因。以言望于义。亦为所生
果。由此应说唯因不是果。谓智生因。为果亦
成因。馀五果。又为四句。有唯生因而非了因。
谓智生因。有是了因而非生因。谓智了因。有
是生因亦是了因。谓言义。有非生因亦非了
因谓所立宗。明废立者。一问何故一因。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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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答因正建宗。总苞称一。喻有违顺。别离
分两。至下喻中当广分别。二问何故一因体
分生了。答智境疏宽。照显名了。言果亲狭。令
起名生。果既有差。因分生了。同能得果。但总
名因。三问何故二因各分三种。答生果照果
义用不同。随类有能故分三种。立智隔于言
义。不得相从名了。敌智不生立解。无由可得
名生。故但分三不增不减。四问何故六因体
唯有四。答顺果义别。分成六因。立者义言。望
果二用。除此无体。故唯有四。五问何故因中
独开三相。宗喻不开。答别名宗喻。通即称因。
遍是宗喻二之法故。又因必宽。宗喻性狭。如
贯花缕贯二门故。由此开因不开宗喻。示因
相中有五。一标举。二徵数。三列名。四别释。
五示法。此即初也。其言生因。及敌證智所诠
之义。各有三相。相者向也。正取言生。正能立
故。此生智了。照解宗故。故正因体。言生智
了。兼亦义生。能建宗故。宗同异喻各有一体。
因相贯三更无别体。由此故说相者向义。故
理门云。不共不定。一向离故。阙一相也。又此
相者。面也。边也。三面三边。若尔既一因。如
何说多言名为能立。其相义多。能诠言一。于
三相中致一因言。故一因所依贯三别处。故
多相之言名为多言。非言多故名为多言。古
师解云。相者体也。初相同此。馀二各以有法
为性。陈那不许。同异有法非能立故。但取彼
义。故相非体。
论。何等为三。
述曰。二徵数也。
论。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分两。至下喻中当广分别。二问何故一因体
分生了。答智境疏宽。照显名了。言果亲狭。令
起名生。果既有差。因分生了。同能得果。但总
名因。三问何故二因各分三种。答生果照果
义用不同。随类有能故分三种。立智隔于言
义。不得相从名了。敌智不生立解。无由可得
名生。故但分三不增不减。四问何故六因体
唯有四。答顺果义别。分成六因。立者义言。望
果二用。除此无体。故唯有四。五问何故因中
独开三相。宗喻不开。答别名宗喻。通即称因。
遍是宗喻二之法故。又因必宽。宗喻性狭。如
贯花缕贯二门故。由此开因不开宗喻。示因
相中有五。一标举。二徵数。三列名。四别释。
五示法。此即初也。其言生因。及敌證智所诠
之义。各有三相。相者向也。正取言生。正能立
故。此生智了。照解宗故。故正因体。言生智
了。兼亦义生。能建宗故。宗同异喻各有一体。
因相贯三更无别体。由此故说相者向义。故
理门云。不共不定。一向离故。阙一相也。又此
相者。面也。边也。三面三边。若尔既一因。如
何说多言名为能立。其相义多。能诠言一。于
三相中致一因言。故一因所依贯三别处。故
多相之言名为多言。非言多故名为多言。古
师解云。相者体也。初相同此。馀二各以有法
为性。陈那不许。同异有法非能立故。但取彼
义。故相非体。
论。何等为三。
述曰。二徵数也。
论。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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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曰。三列名也。遍是宗法性。此列初相。显因
之体以成宗故。必须遍是宗之法性。据所立
宗。要是极成法及有法不相离性。此中宗言。
唯诠有法。有法之上所有别义名之为法。此
法有二。一者不共有。宗中法是。二者共有。即
因体是。理门论云。此中宗法。唯取立论及敌
论者决定同许今此唯依證了因故。彼自难
云。既尔便失前说言为能成立性。论主解云。
由有言生。令彼忆念本极成故。意以因体共
许之法。成宗之中不共许法。故此二法。皆是
有法之上别义。故今唯以有法名宗。对敌所
申因喻成立。虽取二依不相离性以为宗体。
有法既为二法总主。总宗一分故亦名宗。理
门论云。岂不总以乐所成立合说为宗。云何
此中乃言宗者唯取有法。此无有失。以其总
声于别亦转。如言烧衣。或有宗声唯诠于法。
若以宗中后陈名法。即宗是法。持业为名。总
宗之法。亦依主释。具二得名。今因名法。宗之
法性。唯依主释性者。体也。此唯义性。非是
体性。义相应故。馀二亦然。此共许因唯得遍
是有法宗性。以宗之法成即宗法故。不遍是
法宗之性。因犯两俱不成过故。又不欲成宗
有法故。然因明理。有法不成于有法。此亦不
成于法。因犯所依不成过故。理门难云。若以
有法立馀有法或立其法。如以烟立火。或以
火立触。其义云何。此义难云。如远见烟立下
有火。以有烟故。岂非彼以有法成有法。烟之
与火俱有法故。又如见火云定有热。以有火
故。热触既是火家之法。岂不以有法成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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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陈那释云。今于此中。非以成立火触为宗。
但为成立此相应物。谓成山处决定有火。以
有烟故。炉中定热以有火故。名为烟火相应
之物。非以有法烟。还成有法火。亦不以有法
火。而成热触法。彼论又云。若不尔者。依烟
立火。依火立触。应成宗义一分为因。还以宗
中一分有法而为因故。便为不可。故因乃有
所依不成。无所依故。亦不以法成立有法。宗
中所陈。后能别前。名为能别。亦名为法。因成
于此。不欲以因成前所陈。是所别故。非别后
故。理门又云。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
法。非德有德。故无有过。前陈名有法。后陈皆
名法。非法有法法性决定。如胜论师德与有
德。有德谓实。彼决定故。理门颂云。有法非成
于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其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谓有法因法二俱极成。宗
中之法。敌先不许。但得共许因在宗中有法
之上。成不共许宗中之法。如是资益有法义
成。可得因在不共许中。许在彼中何所成立。
又若共许之因。依不共许法。凡所立因。皆有
他随一所依不成过。不说有法而为所依。但
以其法而为所依。法非共许。纵唯立许岂定
无此过。又如立宗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无常
灭义。所作生义。声有灭者。以有生故。一切生
者。皆有灭故。声既因生。明有果灭。若因所
作。不遍声宗。岂得遍在无常上有。一切正因
中。应皆有两俱不成。无常之上本无生故。由
此故知。因但是宗有法之法。非法法也。问
称为宗法。即已是因。何须言遍。初既云遍因
但为成立此相应物。谓成山处决定有火。以
有烟故。炉中定热以有火故。名为烟火相应
之物。非以有法烟。还成有法火。亦不以有法
火。而成热触法。彼论又云。若不尔者。依烟
立火。依火立触。应成宗义一分为因。还以宗
中一分有法而为因故。便为不可。故因乃有
所依不成。无所依故。亦不以法成立有法。宗
中所陈。后能别前。名为能别。亦名为法。因成
于此。不欲以因成前所陈。是所别故。非别后
故。理门又云。又于此中。观所成故。立法有
法。非德有德。故无有过。前陈名有法。后陈皆
名法。非法有法法性决定。如胜论师德与有
德。有德谓实。彼决定故。理门颂云。有法非成
于有法。及法此非成有法。但由法故成其法。
如是成立于有法。谓有法因法二俱极成。宗
中之法。敌先不许。但得共许因在宗中有法
之上。成不共许宗中之法。如是资益有法义
成。可得因在不共许中。许在彼中何所成立。
又若共许之因。依不共许法。凡所立因。皆有
他随一所依不成过。不说有法而为所依。但
以其法而为所依。法非共许。纵唯立许岂定
无此过。又如立宗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无常
灭义。所作生义。声有灭者。以有生故。一切生
者。皆有灭故。声既因生。明有果灭。若因所
作。不遍声宗。岂得遍在无常上有。一切正因
中。应皆有两俱不成。无常之上本无生故。由
此故知。因但是宗有法之法。非法法也。问
称为宗法。即已是因。何须言遍。初既云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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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已明。何须复云是宗法性。答若因不遍宗
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有所不立。显皆
因立。是故称遍。若但言遍不言宗法。即不能
显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能成于法。又因于宗
过名为不成。于二喻中俱有俱无名为不定。
于二喻中有无相违名曰相违。若唯言法性
不言遍者。因于宗过即是不成。或两俱不遍。
或随一不遍。或犹预不遍。或所依不遍。全分
一分等随应有之。为简此失是故言遍。若但
言遍不言宗法。不知此因谁家之因。为显是
宗有法之因。成于宗法。故言法性。由此应为
诸句分别。有宗法而非遍。有是遍亦宗法。有
非遍非宗法。必无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
若有别体。若无别体。并能成宗。义相关故。必
是宗法。如萨婆多对大乘者。立命根实。以有
业故。如五根等。岂以命根。与业别体。即非正
因。故有别体。若无别体。义相关带。必是宗
法。皆得说为宗之法性。非无体是。非有体非。
初有宗法而非遍者。四不成中皆一分摄。初
两俱一分两俱不成者。如胜论师对声生者。
立一切声皆是无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因。
立敌二宗。唯许内声有勤勇发。外声非有。立
敌俱说此因于宗半有半无。故此过是两俱
有体一分不成。馀无体两俱一分一种不成。
若有体若无体。若自若他。合四种一分随一
不成。两俱一分。若自若他。合三种一分犹豫
不成。两俱有体一分。若他若自。有体一分随
一。合三所依不成。如是更有十一。并前十二
一分不成。皆如下释。后句非遍非宗法者。四
有法上。此所不遍便非因成。有所不立。显皆
因立。是故称遍。若但言遍不言宗法。即不能
显因是有法宗之法性能成于法。又因于宗
过名为不成。于二喻中俱有俱无名为不定。
于二喻中有无相违名曰相违。若唯言法性
不言遍者。因于宗过即是不成。或两俱不遍。
或随一不遍。或犹预不遍。或所依不遍。全分
一分等随应有之。为简此失是故言遍。若但
言遍不言宗法。不知此因谁家之因。为显是
宗有法之因。成于宗法。故言法性。由此应为
诸句分别。有宗法而非遍。有是遍亦宗法。有
非遍非宗法。必无是遍非宗法句。但遍有法。
若有别体。若无别体。并能成宗。义相关故。必
是宗法。如萨婆多对大乘者。立命根实。以有
业故。如五根等。岂以命根。与业别体。即非正
因。故有别体。若无别体。义相关带。必是宗
法。皆得说为宗之法性。非无体是。非有体非。
初有宗法而非遍者。四不成中皆一分摄。初
两俱一分两俱不成者。如胜论师对声生者。
立一切声皆是无常宗。勤勇无间所发性因。
立敌二宗。唯许内声有勤勇发。外声非有。立
敌俱说此因于宗半有半无。故此过是两俱
有体一分不成。馀无体两俱一分一种不成。
若有体若无体。若自若他。合四种一分随一
不成。两俱一分。若自若他。合三种一分犹豫
不成。两俱有体一分。若他若自。有体一分随
一。合三所依不成。如是更有十一。并前十二
一分不成。皆如下释。后句非遍非宗法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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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中并全分过。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
为常。眼所见故。俱说此因于声无故。此是有
体两俱全分两俱不成。馀无体两俱全分一
种不成。有体无体。若自若他。四种全分随一
不成。两俱全分。若自若他。三种犹豫不成有
体无体两俱全分。有体无体若自若他。随一
全分六种所依不成。如是更有十四。并前十
五全分不成。亦如下释。此二遍句。并皆是过。
唯第二句遍亦宗法。是正因相。为简非句故
说遍是宗法性。言同品定有性者。显第二相。
同是相似义。品是体类义。相似体类名为同
品。故理门云。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
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彼言意说虽
一切义皆名为品。今取其因正所成法。若言
所显法之自相。若非言显意之所许。但是两
宗所诤义法。皆名所立。随应有此所立法处
说名同品。以随有无体名同品。由此品者是
体类故。若唯言所陈所诤法之自相名为所
立。有此法处名同品者。便无有四相违之因。
比量相违。决定相违。皆应无四。若全同有法
上所有一切义者。便无同品。亦无异品。宗有
一分相符极成。非一切义皆相违故。故但取所
立有此名同。然下论云。如立无常。瓶等无常
名同品者。唯举所陈两宗本诤法之自相名
为同品。以馀意所许是傍所诤。略而不说。理
皆同品。以此释文。应当深义。同品有二。一宗
同品。故下论云。谓所立法均等义品。是名同
品。二因同品。下文亦言。若于是处显因同品
决定有性。然论多说宗之同品名为同品。宗
为常。眼所见故。俱说此因于声无故。此是有
体两俱全分两俱不成。馀无体两俱全分一
种不成。有体无体。若自若他。四种全分随一
不成。两俱全分。若自若他。三种犹豫不成有
体无体两俱全分。有体无体若自若他。随一
全分六种所依不成。如是更有十四。并前十
五全分不成。亦如下释。此二遍句。并皆是过。
唯第二句遍亦宗法。是正因相。为简非句故
说遍是宗法性。言同品定有性者。显第二相。
同是相似义。品是体类义。相似体类名为同
品。故理门云。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
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彼言意说虽
一切义皆名为品。今取其因正所成法。若言
所显法之自相。若非言显意之所许。但是两
宗所诤义法。皆名所立。随应有此所立法处
说名同品。以随有无体名同品。由此品者是
体类故。若唯言所陈所诤法之自相名为所
立。有此法处名同品者。便无有四相违之因。
比量相违。决定相违。皆应无四。若全同有法
上所有一切义者。便无同品。亦无异品。宗有
一分相符极成。非一切义皆相违故。故但取所
立有此名同。然下论云。如立无常。瓶等无常
名同品者。唯举所陈两宗本诤法之自相名
为同品。以馀意所许是傍所诤。略而不说。理
皆同品。以此释文。应当深义。同品有二。一宗
同品。故下论云。谓所立法均等义品。是名同
品。二因同品。下文亦言。若于是处显因同品
决定有性。然论多说宗之同品名为同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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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故。因之同品名为同法宗之法故。何须
二同。因之在处说宗同品。欲显其因。遍宗喻
故。宗法随因说因同法。显有因处立法必随
故。且宗同品。何者名同。若同有法。全不相
似。声为有法瓶为喻故。若法为同。敌不许法
于有法有。亦非因相遍宗法中。何得取法而
以为同。此中义意。不别取二。总取一切有
宗法处名宗同品。故论说言。如立无常。瓶等
无常是名同品。有此宗处决定有因。名因同
品。然实同品正取因同。因贯宗喻体性宽
遍。有此共许因法之处。不共许法定必随故。
今明一切有宗法处其因定有。故说宗同。不
欲以宗成因义故。非正同品。其因于彼宗同
品处决定有性。故言同品定有性也。因既决
定有。显宗法必随。理门亦云。说因宗所随。宗
无因不有等。依上二相。理门论云。云何别法
于别处转。此中问意。如所作因必随附声。与
瓶等上所作性别。如何声宗之上别因。于瓶
等中别处而转。或所作因。是声有法。宗上别
法。云何于彼别瓶处转。而言共相贯在宗喻。
遍是宗法。同品定有。陈那释云。由彼相似不
说异名。言即是此故无有失。此答意言。由声
瓶上共所作性相似而有。总相合说。不说声
瓶二异名中。声所作性即喻处所作性。言彼
即此故无有失。彼复难云。若不说异。云何此
因说名宗法。前难声宗所作性因。云何得于
别瓶上转。此难云何瓶所作性说为宗法。既
不说彼所作性异总合说者。所作性因既于
瓶有。云何此因说名宗法。彼复释言。此中但
二同。因之在处说宗同品。欲显其因。遍宗喻
故。宗法随因说因同法。显有因处立法必随
故。且宗同品。何者名同。若同有法。全不相
似。声为有法瓶为喻故。若法为同。敌不许法
于有法有。亦非因相遍宗法中。何得取法而
以为同。此中义意。不别取二。总取一切有
宗法处名宗同品。故论说言。如立无常。瓶等
无常是名同品。有此宗处决定有因。名因同
品。然实同品正取因同。因贯宗喻体性宽
遍。有此共许因法之处。不共许法定必随故。
今明一切有宗法处其因定有。故说宗同。不
欲以宗成因义故。非正同品。其因于彼宗同
品处决定有性。故言同品定有性也。因既决
定有。显宗法必随。理门亦云。说因宗所随。宗
无因不有等。依上二相。理门论云。云何别法
于别处转。此中问意。如所作因必随附声。与
瓶等上所作性别。如何声宗之上别因。于瓶
等中别处而转。或所作因。是声有法。宗上别
法。云何于彼别瓶处转。而言共相贯在宗喻。
遍是宗法。同品定有。陈那释云。由彼相似不
说异名。言即是此故无有失。此答意言。由声
瓶上共所作性相似而有。总相合说。不说声
瓶二异名中。声所作性即喻处所作性。言彼
即此故无有失。彼复难云。若不说异。云何此
因说名宗法。前难声宗所作性因。云何得于
别瓶上转。此难云何瓶所作性说为宗法。既
不说彼所作性异总合说者。所作性因既于
瓶有。云何此因说名宗法。彼复释言。此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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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定是宗法。不欲说言唯是宗法。此释意言。
总因之中但说定遍宗法性。不欲说言唯是
宗法。故一总言贯通二处。宗非宗上悉皆得
有。其中可有遍是宗法。若别异说。唯声所作
唯宗法性。别不容有举喻成宗。又别异说唯
瓶所作。亦不得成是宗法性。何所成立。彼复
难言。若尔。同品应亦名宗。此意难云。二中所
作总贯称因。二上无常应皆宗诤。彼自释云。
不然。别处说所成故。因必无异方成比量。故
不相似。答难不然。唯别声上有无常义是其
所成。共所诤故。非于瓶上。夫立因者。必须立
敌宗喻之上两俱无异方成比量。故能立通。
所立义局。理不相似。故答不然。问何故此因
于宗异品皆说遍字。于同品上独说定言。答
因本成宗。不遍成者非立。异喻止滥。不遍止
者非遮。成不遍故不成过生。遮不尽故不定
等起。成宗不遍。如上已陈。止滥不尽。至下当
悉。同喻本顺成宗。宗成即名同喻。岂由喻遍
能顺所立方成宗义。但欲以因成宗。因有宗
必随逐。不欲以宗成因。有宗因不定有。故虽
宗同品。不须因遍有。于异品有。同品半有
半无。虽并不定。由因于异有故成过。非因于
同不遍为失。即九句内。后三句中初后句是。
后三中句正因所摄。于异品中止滥尽故。初
后二句不定过收。皆止异品滥不尽故。由此
同品说定有性。宗异品中皆说遍也。其九句
者。理门论云。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
品各三。有非有及二。言宗法者。谓宗之法。即
因是也。于同品者。宗同品也。体即同喻。谓能
总因之中但说定遍宗法性。不欲说言唯是
宗法。故一总言贯通二处。宗非宗上悉皆得
有。其中可有遍是宗法。若别异说。唯声所作
唯宗法性。别不容有举喻成宗。又别异说唯
瓶所作。亦不得成是宗法性。何所成立。彼复
难言。若尔。同品应亦名宗。此意难云。二中所
作总贯称因。二上无常应皆宗诤。彼自释云。
不然。别处说所成故。因必无异方成比量。故
不相似。答难不然。唯别声上有无常义是其
所成。共所诤故。非于瓶上。夫立因者。必须立
敌宗喻之上两俱无异方成比量。故能立通。
所立义局。理不相似。故答不然。问何故此因
于宗异品皆说遍字。于同品上独说定言。答
因本成宗。不遍成者非立。异喻止滥。不遍止
者非遮。成不遍故不成过生。遮不尽故不定
等起。成宗不遍。如上已陈。止滥不尽。至下当
悉。同喻本顺成宗。宗成即名同喻。岂由喻遍
能顺所立方成宗义。但欲以因成宗。因有宗
必随逐。不欲以宗成因。有宗因不定有。故虽
宗同品。不须因遍有。于异品有。同品半有
半无。虽并不定。由因于异有故成过。非因于
同不遍为失。即九句内。后三句中初后句是。
后三中句正因所摄。于异品中止滥尽故。初
后二句不定过收。皆止异品滥不尽故。由此
同品说定有性。宗异品中皆说遍也。其九句
者。理门论云。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
品各三。有非有及二。言宗法者。谓宗之法。即
因是也。于同品者。宗同品也。体即同喻。谓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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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因于同品喻成其三种。一有。二非有。三亦
有亦非有。彼名为俱。此三种因。于宗异品异
法喻上。亦各有三。一有。二非有。三亦有亦非
有。彼名及二。且同品有异品三者。谓因于同
品有异品亦有。于同品有异品非有。于同品
有异品有非有。如是因于同品非有。异品亦
三。于同品有非有。异品亦三。故成九句。理门
论中示九宗云。常无常勤勇。恒住坚牢性。非
勤迁不变。由所量等九。恒住坚牢性及不变。
此四皆常义。迁是无常。此四句中。上之三句
显示九宗。下之一句结由九因而成九类。其
九因者。理门论云。所量作无常。作性闻勇发。
无常勇无触。依常性等九言无触者。无质碍
义。上之三句显示九因。下之一句结由九宗
而成九类。以此上三句成前上三句。一一句
中皆有三种。次第配之。即成九也。一同品有
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为常。所量性故。喻如
虚空。此中常宗瓶为异品。所量性因于同异
品皆遍共有。二同品有异品非有。如胜论师。
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无常之宗空
为异品。所作性因于同品有于异品无。三同
品有异品有非有。如胜论师。立声勤勇无间
所发。无常性故。喻如瓶等。勤勇之宗。以电空
等而为异喻。无常性因。于同品亦有。于异
品喻电等上有。空等上无。此是初三。中三句
者。一同品非有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为常。
所作性故。喻若虚空。此中常宗瓶为异喻。所
作性因于同品空上无。于异品瓶上有。二同
品非有异品非有。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
有亦非有。彼名为俱。此三种因。于宗异品异
法喻上。亦各有三。一有。二非有。三亦有亦非
有。彼名及二。且同品有异品三者。谓因于同
品有异品亦有。于同品有异品非有。于同品
有异品有非有。如是因于同品非有。异品亦
三。于同品有非有。异品亦三。故成九句。理门
论中示九宗云。常无常勤勇。恒住坚牢性。非
勤迁不变。由所量等九。恒住坚牢性及不变。
此四皆常义。迁是无常。此四句中。上之三句
显示九宗。下之一句结由九因而成九类。其
九因者。理门论云。所量作无常。作性闻勇发。
无常勇无触。依常性等九言无触者。无质碍
义。上之三句显示九因。下之一句结由九宗
而成九类。以此上三句成前上三句。一一句
中皆有三种。次第配之。即成九也。一同品有
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为常。所量性故。喻如
虚空。此中常宗瓶为异品。所量性因于同异
品皆遍共有。二同品有异品非有。如胜论师。
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喻如瓶等。无常之宗空
为异品。所作性因于同品有于异品无。三同
品有异品有非有。如胜论师。立声勤勇无间
所发。无常性故。喻如瓶等。勤勇之宗。以电空
等而为异喻。无常性因。于同品亦有。于异
品喻电等上有。空等上无。此是初三。中三句
者。一同品非有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为常。
所作性故。喻若虚空。此中常宗瓶为异喻。所
作性因于同品空上无。于异品瓶上有。二同
品非有异品非有。如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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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常。所闻性故。喻若虚空。此中常宗瓶为异
喻。所闻性因同异品中二俱非有。三同品非有
异品有非有。如声论师。立声为常。勤勇无间
所发性故。喻若虚空。此中常宗。以电瓶等为
异品。勤勇之因。于同品空一向非有。于其异
品瓶等上有。电等上无。此是中三。后三句者。
一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非勤
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喻若电空。此非勤宗
瓶为异喻。无常性因。于同品电上有空上非
有。异品瓶中一向是有。二同品有非有异品
非有。如胜论师。立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
性故。喻若电瓶。此无常宗空为异喻。勤勇之
因。于同品瓶等上有。电等上无。异品空中一
向非有。三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如声论
师对胜论师。立声为常。无质碍故。喻若极微
及太虚空。此中常宗。以瓶乐等而为异喻。无
质碍因。于其同品虚空上有。极微上无。亦于
异品瓶等上无。乐受等有。是名九句。然理门
论料简此云。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翻此
名相违。所馀皆不定。于同有者。谓能立因于
同品有。言及二者。于同品中亦有非有。在异
无者。此能立因。于同品有在异品无。及同品
中亦有非有于异品无。言是因者。此之二句
皆是正因。于九句中第二第八两句所摄。翻
此名相违者。翻此二正因即名相违。翻初句
云。于同非有于异品有。翻第二云。于同非有
于异品中亦有非有。即九句中第四第六两
句所摄。皆相违因。是法自相相违因故。摄馀
不尽。所馀皆不定者。馀之五句皆为不定。谓
喻。所闻性因同异品中二俱非有。三同品非有
异品有非有。如声论师。立声为常。勤勇无间
所发性故。喻若虚空。此中常宗。以电瓶等为
异品。勤勇之因。于同品空一向非有。于其异
品瓶等上有。电等上无。此是中三。后三句者。
一同品有非有异品有。如声论师。立声非勤
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喻若电空。此非勤宗
瓶为异喻。无常性因。于同品电上有空上非
有。异品瓶中一向是有。二同品有非有异品
非有。如胜论师。立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
性故。喻若电瓶。此无常宗空为异喻。勤勇之
因。于同品瓶等上有。电等上无。异品空中一
向非有。三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如声论
师对胜论师。立声为常。无质碍故。喻若极微
及太虚空。此中常宗。以瓶乐等而为异喻。无
质碍因。于其同品虚空上有。极微上无。亦于
异品瓶等上无。乐受等有。是名九句。然理门
论料简此云。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翻此
名相违。所馀皆不定。于同有者。谓能立因于
同品有。言及二者。于同品中亦有非有。在异
无者。此能立因。于同品有在异品无。及同品
中亦有非有于异品无。言是因者。此之二句
皆是正因。于九句中第二第八两句所摄。翻
此名相违者。翻此二正因即名相违。翻初句
云。于同非有于异品有。翻第二云。于同非有
于异品中亦有非有。即九句中第四第六两
句所摄。皆相违因。是法自相相违因故。摄馀
不尽。所馀皆不定者。馀之五句皆为不定。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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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句中。第一第三第五第七第九句。第一句
者。共不定摄。第三句者。异品一分转同品遍
转。第五句者。不共不定。第七句者。同品一分
转异品遍转。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转。此等诸
句至下当知。上九宗中。五常。初三初一。中三
皆。后三后一。二无常。初后三皆中。一勤。初
三后一。一非勤。后三初一。总为四类。问第八
句因若正因摄。有比量相违。第八句非正因
摄。同品俱故。如第七九。答此有决定相违。量
云。第八句因正因所摄。九句因中具三相故。
如第二句。不言九句但言具三相。恐有不定
过。为如第二句具三相故。此第八句正因所
摄。为如决定相违等具三相故。此第八句非
正因摄。故言九句中。便无此过。或决定相违
不具三相。他智不决定故。问言定有性已显
有因。宗必随逐。何须言同品。既云同品。即显
有宗。因必随逐。何须复云定有性也。答但言
定有不言同品。乃显此因成义不定。非定成
宗。但言同品不言定有。亦显此因成相违法
等。非本宗义。今显定成宗。及非成异品。故说
同品决定有性。由此应为四句分别。有同品
非定有。谓宗同品非定有因。即九句中中三
句是。第四第六相违过收。第五句者不共不
定。有定有非同品。谓定有因非宗同品。于九
句中。除二五八。馀六句是。第四第六是相违
因。馀之四句不定过摄。第一句共。第三句者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第七句者同品一分
转异品遍转。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转。有亦定
有亦同品。谓是宗同品亦定有因。于九句中。
者。共不定摄。第三句者。异品一分转同品遍
转。第五句者。不共不定。第七句者。同品一分
转异品遍转。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转。此等诸
句至下当知。上九宗中。五常。初三初一。中三
皆。后三后一。二无常。初后三皆中。一勤。初
三后一。一非勤。后三初一。总为四类。问第八
句因若正因摄。有比量相违。第八句非正因
摄。同品俱故。如第七九。答此有决定相违。量
云。第八句因正因所摄。九句因中具三相故。
如第二句。不言九句但言具三相。恐有不定
过。为如第二句具三相故。此第八句正因所
摄。为如决定相违等具三相故。此第八句非
正因摄。故言九句中。便无此过。或决定相违
不具三相。他智不决定故。问言定有性已显
有因。宗必随逐。何须言同品。既云同品。即显
有宗。因必随逐。何须复云定有性也。答但言
定有不言同品。乃显此因成义不定。非定成
宗。但言同品不言定有。亦显此因成相违法
等。非本宗义。今显定成宗。及非成异品。故说
同品决定有性。由此应为四句分别。有同品
非定有。谓宗同品非定有因。即九句中中三
句是。第四第六相违过收。第五句者不共不
定。有定有非同品。谓定有因非宗同品。于九
句中。除二五八。馀六句是。第四第六是相违
因。馀之四句不定过摄。第一句共。第三句者
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第七句者同品一分
转异品遍转。第九句者俱品一分转。有亦定
有亦同品。谓是宗同品亦定有因。于九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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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中三句。初后三是。实若无过。唯取第二第
八正因。若通有过。即通六句二正因四不定。
有非同品亦非定有。谓非宗同品亦非定有
因。即异品遍无性。于九句中第二五八三句
所摄。二八正因。第五不定。此初三句内。唯第
三句少分正因。馀皆有过。为简过句显自无
过。故说同品定有性也。异品遍无性者。显第
三相。异者别义。所立无处即名别异。品者聚
类。非体类义。许无体故。不同同品体类解品。
随体有无。但与所立别异聚类即名异品。古
因明云。与其同品相违。或异说名异品。如立
善宗不善违害。故名相违。苦乐明闇冷热大
小常无常等。一切皆尔。要别有体违害于宗。
方名异品。或说与前所立有异名为异品。如
立无常。除无常外自馀一切苦无我等。虑碍
等义皆名异品。陈那以后皆不许然。如无常
宗。无常无处即名异品。不同先古。理门破云。
非与同品相违或异。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谓
彼若非无所立处名为异品。要相违法名异品
者。应唯简别。是则唯立相违之法简别同品。
不是返遮宗因二有。若许尔者。则一切法应
有三品。如立善宗不善违害。唯以简别名为
异品。无记之法无简别故。便成第三品非善
非不善故。此中容品。既望善宗非相违害。岂
非第三。由此应知。无所立处即名异品。不善
无记既无所立。皆名异品。便无彼过。又难或
异名异品云。若别异者应无有因。谓若说言
与宗有异即名异品。则应无有决定正因。如
立声无常。声上无我苦空等义。皆名异品。所
八正因。若通有过。即通六句二正因四不定。
有非同品亦非定有。谓非宗同品亦非定有
因。即异品遍无性。于九句中第二五八三句
所摄。二八正因。第五不定。此初三句内。唯第
三句少分正因。馀皆有过。为简过句显自无
过。故说同品定有性也。异品遍无性者。显第
三相。异者别义。所立无处即名别异。品者聚
类。非体类义。许无体故。不同同品体类解品。
随体有无。但与所立别异聚类即名异品。古
因明云。与其同品相违。或异说名异品。如立
善宗不善违害。故名相违。苦乐明闇冷热大
小常无常等。一切皆尔。要别有体违害于宗。
方名异品。或说与前所立有异名为异品。如
立无常。除无常外自馀一切苦无我等。虑碍
等义皆名异品。陈那以后皆不许然。如无常
宗。无常无处即名异品。不同先古。理门破云。
非与同品相违或异。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谓
彼若非无所立处名为异品。要相违法名异品
者。应唯简别。是则唯立相违之法简别同品。
不是返遮宗因二有。若许尔者。则一切法应
有三品。如立善宗不善违害。唯以简别名为
异品。无记之法无简别故。便成第三品非善
非不善故。此中容品。既望善宗非相违害。岂
非第三。由此应知。无所立处即名异品。不善
无记既无所立。皆名异品。便无彼过。又难或
异名异品云。若别异者应无有因。谓若说言
与宗有异即名异品。则应无有决定正因。如
立声无常。声上无我苦空等义。皆名异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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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性因。于异既有。何名定因。谓随所立一切
宗法。傍意所许。亦因所成。此傍意许。既名异
品。因复能成。故一切量皆无正因。故知。但
是无所立处。即名异品。此亦有二。一宗异品。
故下论云。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二因
异品。故下论云。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
无。因遍非有。然论多说宗之异品名为异品。
宗类异故。因之异品名为异法。宗法异故。何
须二异。因之无处说宗异品。欲显其因随宗
无故。宗之无处说因异品。显因无处宗必先
无。且宗异品。何者名异。若异有法。同法所依
有法各别。亦应名异。若异于法。敌本不许
所立之法于有法有。一切异法皆应名同。此
异品者。不别取二。总取一切无宗法处。名宗
异品。故论说言。谓于是处无其所立。又若是
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但略无正诤无常。
唯举见常名为异品准理同前。无随所应所立
之法。无此宗处定遍无因。名因异品。然虽异
品亦取因异。显无宗处因定随无。翻显有因
宗定随转。虽复离法先宗后因。彼若不然。便
成异法。今显能立本欲成宗。于异品无其宗
便立。故正宗异后方因异。其因于彼宗异品
处决定遍无。故言异品遍无性也。问言遍无
性。已显无因宗必随无。何须言异品。既云异
品。即显无宗因亦随无。何须复云遍无性也。
答但言遍无不言异品。乃显此因成相违法
等。非离于宗返成宗义。但言异品不言遍无。
亦显此因成不定等非定成宗。今显此因定
成于宗同品定有。于异品上决定遍无。故说
宗法。傍意所许。亦因所成。此傍意许。既名异
品。因复能成。故一切量皆无正因。故知。但
是无所立处。即名异品。此亦有二。一宗异品。
故下论云。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二因
异品。故下论云。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
无。因遍非有。然论多说宗之异品名为异品。
宗类异故。因之异品名为异法。宗法异故。何
须二异。因之无处说宗异品。欲显其因随宗
无故。宗之无处说因异品。显因无处宗必先
无。且宗异品。何者名异。若异有法。同法所依
有法各别。亦应名异。若异于法。敌本不许
所立之法于有法有。一切异法皆应名同。此
异品者。不别取二。总取一切无宗法处。名宗
异品。故论说言。谓于是处无其所立。又若是
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但略无正诤无常。
唯举见常名为异品准理同前。无随所应所立
之法。无此宗处定遍无因。名因异品。然虽异
品亦取因异。显无宗处因定随无。翻显有因
宗定随转。虽复离法先宗后因。彼若不然。便
成异法。今显能立本欲成宗。于异品无其宗
便立。故正宗异后方因异。其因于彼宗异品
处决定遍无。故言异品遍无性也。问言遍无
性。已显无因宗必随无。何须言异品。既云异
品。即显无宗因亦随无。何须复云遍无性也。
答但言遍无不言异品。乃显此因成相违法
等。非离于宗返成宗义。但言异品不言遍无。
亦显此因成不定等非定成宗。今显此因定
成于宗同品定有。于异品上决定遍无。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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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品遍无性也。由此应为四句分别。有异品
非遍无。谓宗异品非因遍无。即九句中。除二
五八。馀六句是。一三七九四是不定。四六相
违。如前配释。有遍无非异品。谓因遍无非宗
异品。即九句中。第四五六。四六相违。第五
不定。有异品亦遍无。谓宗异品亦因遍无。即
九句中第二五八。二八正因。第五不定。有非
异品亦非遍无。谓非宗异品。亦非因遍无。即
九句中。除四五六。馀六句是。二八正因。馀四
不定。如上所说诸句料简。自句他句皆无过
者。正因所摄。当句之中虽无其过。他句有过。
故应如前一一分别。初三句中。唯第三句少
分正因。馀皆有过。为简彼过故说异品遍无
性也。问此三相中。何故不言遍是宗品性。而
云法性。同异二相何故不言同定有法性。异
遍无法性。而皆云品。答宗一所立。总说为宗。
狭不说品。喻宽能立。皆说品字。以因成宗。非
成二品。初相云法。后二不言。问此之三相。
为具方成。为阙亦得。若具方成。何故前言阙
无异品亦成正因。既不要具。何须三相。答要
具三相。止异滥而成因。非关喻依故。阙无而
许正。同法本成宗义。无依不顺成宗。异法本
止滥非。滥止便成宗义。故同必须依体。异法
无依亦成。此说有体成有体宗。故异体无亦
具三相。上来三句所说过者。各自句中四句
之过。若谈阙过。阙有二种。一无体阙。二有体
阙。无体阙者。谓不陈言。但在三支。非在三
相。若陈因言。必有体阙。三相既义故非无体。
无体阙者。此中相对互说有无亦为四句。有
非遍无。谓宗异品非因遍无。即九句中。除二
五八。馀六句是。一三七九四是不定。四六相
违。如前配释。有遍无非异品。谓因遍无非宗
异品。即九句中。第四五六。四六相违。第五
不定。有异品亦遍无。谓宗异品亦因遍无。即
九句中第二五八。二八正因。第五不定。有非
异品亦非遍无。谓非宗异品。亦非因遍无。即
九句中。除四五六。馀六句是。二八正因。馀四
不定。如上所说诸句料简。自句他句皆无过
者。正因所摄。当句之中虽无其过。他句有过。
故应如前一一分别。初三句中。唯第三句少
分正因。馀皆有过。为简彼过故说异品遍无
性也。问此三相中。何故不言遍是宗品性。而
云法性。同异二相何故不言同定有法性。异
遍无法性。而皆云品。答宗一所立。总说为宗。
狭不说品。喻宽能立。皆说品字。以因成宗。非
成二品。初相云法。后二不言。问此之三相。
为具方成。为阙亦得。若具方成。何故前言阙
无异品亦成正因。既不要具。何须三相。答要
具三相。止异滥而成因。非关喻依故。阙无而
许正。同法本成宗义。无依不顺成宗。异法本
止滥非。滥止便成宗义。故同必须依体。异法
无依亦成。此说有体成有体宗。故异体无亦
具三相。上来三句所说过者。各自句中四句
之过。若谈阙过。阙有二种。一无体阙。二有体
阙。无体阙者。谓不陈言。但在三支。非在三
相。若陈因言。必有体阙。三相既义故非无体。
无体阙者。此中相对互说有无亦为四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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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因非同异喻。有阙同异喻非因。有阙因亦
阙同异喻。有非阙因非阙同异喻。此四句中。
初句阙一。第二句阙二。第三句阙三。第四句
非过。如是乃至三立皆阙。三皆不阙。有阙皆
过。不阙不定。虽有所陈似立生故。三皆阙者。
唯陈其宗。不陈馀故。如是合有三个四句。一
个两句。但名阙过非馀过摄。有体阙者。复有
二种。一者以因三相而为能立虽说因三相。
少相名阙。二者因一喻二三为能立。虽陈其
体。义少名阙。且因三相少相阙者。有阙初相
非后二。有阙后二非初相。有阙初相亦后二。
有不阙初相亦非后二。如是乃至。三相俱阙。
三相俱不阙。此中总有三种四句。一种两句。
唯阙初相四不成摄。如是二合阙。乃至三合
阙。随应唯有不成不定及相违过。皆因过故。
若因一喻二陈为能立义少阙者。亦有三种四
句。一种二句。且阙因义非后二。四不成过。有
阙第二非初后。俱不成摄。有阙第三非初二。
俱不遣摄。如是阙二乃至阙三。及三不阙。阙
者皆过。不阙非过。随应各有因四不成。同喻
俱不成。异喻俱不遣。或具二过。或具三过贤
爱论师。陈那菩萨等。不以无体为阙。故唯六
句。虽唯陈宗从元无能立。何名能立缺减之
过。诸德皆说总有七句。不言有能立以成过。
但是阙能立过。故说七阙。问理门论料简九
句云。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返此名相违。
所馀皆不定。谓九句中。唯有法自相一违。
及五不定。馀四不成。一不定。三相违。何故不
摄。答以因亲成于宗。所以说其相顺。同异成
阙同异喻。有非阙因非阙同异喻。此四句中。
初句阙一。第二句阙二。第三句阙三。第四句
非过。如是乃至三立皆阙。三皆不阙。有阙皆
过。不阙不定。虽有所陈似立生故。三皆阙者。
唯陈其宗。不陈馀故。如是合有三个四句。一
个两句。但名阙过非馀过摄。有体阙者。复有
二种。一者以因三相而为能立虽说因三相。
少相名阙。二者因一喻二三为能立。虽陈其
体。义少名阙。且因三相少相阙者。有阙初相
非后二。有阙后二非初相。有阙初相亦后二。
有不阙初相亦非后二。如是乃至。三相俱阙。
三相俱不阙。此中总有三种四句。一种两句。
唯阙初相四不成摄。如是二合阙。乃至三合
阙。随应唯有不成不定及相违过。皆因过故。
若因一喻二陈为能立义少阙者。亦有三种四
句。一种二句。且阙因义非后二。四不成过。有
阙第二非初后。俱不成摄。有阙第三非初二。
俱不遣摄。如是阙二乃至阙三。及三不阙。阙
者皆过。不阙非过。随应各有因四不成。同喻
俱不成。异喻俱不遣。或具二过。或具三过贤
爱论师。陈那菩萨等。不以无体为阙。故唯六
句。虽唯陈宗从元无能立。何名能立缺减之
过。诸德皆说总有七句。不言有能立以成过。
但是阙能立过。故说七阙。问理门论料简九
句云。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返此名相违。
所馀皆不定。谓九句中。唯有法自相一违。
及五不定。馀四不成。一不定。三相违。何故不
摄。答以因亲成于宗。所以说其相顺。同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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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疏远。故但标其顺违。由此馀过不摄之尽。
上三相中各自为句。及三相对阙。论文虽无
次第作处。道理定然。巨细分别更有多种。且
以初相三句之中一句为首。对馀二相作四
句者。有是宗法而非遍。非是同品非定有性。
有是同品非定有性。非是宗法而非遍有是
宗法而非遍。亦是同品非定有性。有非宗法
而非遍。亦非同品非定有性。如是以初相第
一句。对第二相四句。有四种四句复以此句
对第三相四句。复有四种四句。如是初相第
一句。对馀二相四句。有八种四句。以初相馀
二句为首。对馀二相各四句亦如是。其初相
三句为首。对馀有三种八句。总成二十四种
四句。以第二相四句。对第三相四句。一一
各别有四种四句。复成一十六种四句。如
是总成四十种四句。有是有非。恐文繁广略
示而已。于前诸句总说颂曰。于宗法三相。各
对互随无如应为不成。不定相违等。等言意
显诸缺减过。同喻异喻诸所有失。皆此所摄。
宗法三相。因三相也。于此三相而释义故。因
亲成宗相宽遍故。各对互随无者。此有四类。
一者各对。三相一一各对自法为句。初相有
三。后二各四。二者互随无。三相更互阙无绮
对为句。古今合有多释。今唯取宗法三相。入
此颂中有三种四句。有一种两句。三者各对
互随无。以初相三句中一一句。各对后二相
中各四句一一。更互随有无以为四句及以第
二相四句一一。对第三相四句一一。更互随
有无以为四句。合有四十种四句。四者各对
上三相中各自为句。及三相对阙。论文虽无
次第作处。道理定然。巨细分别更有多种。且
以初相三句之中一句为首。对馀二相作四
句者。有是宗法而非遍。非是同品非定有性。
有是同品非定有性。非是宗法而非遍有是
宗法而非遍。亦是同品非定有性。有非宗法
而非遍。亦非同品非定有性。如是以初相第
一句。对第二相四句。有四种四句复以此句
对第三相四句。复有四种四句。如是初相第
一句。对馀二相四句。有八种四句。以初相馀
二句为首。对馀二相各四句亦如是。其初相
三句为首。对馀有三种八句。总成二十四种
四句。以第二相四句。对第三相四句。一一
各别有四种四句。复成一十六种四句。如
是总成四十种四句。有是有非。恐文繁广略
示而已。于前诸句总说颂曰。于宗法三相。各
对互随无如应为不成。不定相违等。等言意
显诸缺减过。同喻异喻诸所有失。皆此所摄。
宗法三相。因三相也。于此三相而释义故。因
亲成宗相宽遍故。各对互随无者。此有四类。
一者各对。三相一一各对自法为句。初相有
三。后二各四。二者互随无。三相更互阙无绮
对为句。古今合有多释。今唯取宗法三相。入
此颂中有三种四句。有一种两句。三者各对
互随无。以初相三句中一一句。各对后二相
中各四句一一。更互随有无以为四句及以第
二相四句一一。对第三相四句一一。更互随
有无以为四句。合有四十种四句。四者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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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随。以因三相。如其所应。初相有过。名为不
成。于后二相有过。名为不定。于其二相有相
违过。名曰相违。若三支互阙。因阙名不成。同
阙名俱不成。异阙名俱不遣。三支虽具。自他
各对互随是非名相违决定。是故称等。如是
总摄因过皆尽。此中合有四十五种四句。一
种三句。一种两句。或阙一有三句。阙二有三
等。是名略释宗法三相。
论。云何名为同品异品。
述曰。四别释有二。
初问。后答。此问也。何故三相不问释初。答有
二释。一者同品异品各各有二。一宗同异二
因同异。今说宗同异。恐滥因同异。故偏问
之。初相无滥。故不须简。问遍是宗法。宗有别
总。义亦有滥。何故不徵。答因于有无说宗同
异。宗成顺违说因同异。故于宗因同异不定。
为简此过。遂别徵二。由因但是有法宗法。成
于法故。不是总宗及法之法。无滥可遮故不
徵释。此问二体相成显故。二者宗是有法。上
已明之。二品未明。故须徵释。
论。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
述曰。下
答前徵有二。初同。后异。同中复二。一总出
体。二别指法。此初也。所立法者。所立谓宗。
法谓能别。均谓齐均。等谓相似。义谓义理。品
谓种类。有无法处。此义总言。谓若一物。有与
所立总宗中法。齐均相似义理体类。说名同
品。是中意说宗之同品。所立宗者。因之所立
自性差别不相离性。同品亦尔。有此所立中
法。互差别聚不相离性相似种类即是同品。
若与所立总宗。相似一切种类之聚名同品
成。于后二相有过。名为不定。于其二相有相
违过。名曰相违。若三支互阙。因阙名不成。同
阙名俱不成。异阙名俱不遣。三支虽具。自他
各对互随是非名相违决定。是故称等。如是
总摄因过皆尽。此中合有四十五种四句。一
种三句。一种两句。或阙一有三句。阙二有三
等。是名略释宗法三相。
论。云何名为同品异品。
述曰。四别释有二。
初问。后答。此问也。何故三相不问释初。答有
二释。一者同品异品各各有二。一宗同异二
因同异。今说宗同异。恐滥因同异。故偏问
之。初相无滥。故不须简。问遍是宗法。宗有别
总。义亦有滥。何故不徵。答因于有无说宗同
异。宗成顺违说因同异。故于宗因同异不定。
为简此过。遂别徵二。由因但是有法宗法。成
于法故。不是总宗及法之法。无滥可遮故不
徵释。此问二体相成显故。二者宗是有法。上
已明之。二品未明。故须徵释。
论。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
述曰。下
答前徵有二。初同。后异。同中复二。一总出
体。二别指法。此初也。所立法者。所立谓宗。
法谓能别。均谓齐均。等谓相似。义谓义理。品
谓种类。有无法处。此义总言。谓若一物。有与
所立总宗中法。齐均相似义理体类。说名同
品。是中意说宗之同品。所立宗者。因之所立
自性差别不相离性。同品亦尔。有此所立中
法。互差别聚不相离性相似种类即是同品。
若与所立总宗。相似一切种类之聚名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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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宗上意许所有别法。皆入总宗。且如异品
虚空上无我。与声意许无我相似应名同品。
若与所立有法相似种类之聚名为同品。即
一切宗多无同品。如声有法。瓶非同故至下
喻中当广建立。为遮此二。总标所立法而简
别之。若聚有于宾主所诤因所立法聚相似
种类即名同品。由法能别之所别宗因之所
成。故举此法以彰彼聚。问若尔。声上无我等
义。非因所立应名异品。答彼若不许声有法
有亦成异品。宗因无故。若彼许有。为因所成。
随意所诤亦名同品。故有有法差别相违。
论。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
述曰。此别
指法。如立宗中陈无常法聚名宗者。瓶等之
上亦有无常。故瓶等聚名为同品。此中但取
因成法聚名为同品。故瑜伽言。同类者。谓随
所有法望所馀法。其相展转少分相似。有五
相似。一相状二自体。三业用。四法门。五因
果。今此中说法门相似。
论。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
述曰。下解
异品有二。一总出体。二别指法。此初也。处谓
处所。即除宗外馀一切法。体通有无。若立有
宗。同品必有体。所以前言均等义品。异品通
无体。故言是处。所立谓宗不相离性。谓若
诸法处无因之所立即名异品。非别无彼言
所陈法。及与有法名为异品。过如前说。此中
不言无所立法。前于同品已言均等所立法
讫。此准可知。但无所立。义已成故。理门亦云。
若所立无说名异品。但无所立即是异品。同
品不说处。异体通无故。瑜伽说言。异类者。谓
虚空上无我。与声意许无我相似应名同品。
若与所立有法相似种类之聚名为同品。即
一切宗多无同品。如声有法。瓶非同故至下
喻中当广建立。为遮此二。总标所立法而简
别之。若聚有于宾主所诤因所立法聚相似
种类即名同品。由法能别之所别宗因之所
成。故举此法以彰彼聚。问若尔。声上无我等
义。非因所立应名异品。答彼若不许声有法
有亦成异品。宗因无故。若彼许有。为因所成。
随意所诤亦名同品。故有有法差别相违。
论。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
述曰。此别
指法。如立宗中陈无常法聚名宗者。瓶等之
上亦有无常。故瓶等聚名为同品。此中但取
因成法聚名为同品。故瑜伽言。同类者。谓随
所有法望所馀法。其相展转少分相似。有五
相似。一相状二自体。三业用。四法门。五因
果。今此中说法门相似。
论。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
述曰。下解
异品有二。一总出体。二别指法。此初也。处谓
处所。即除宗外馀一切法。体通有无。若立有
宗。同品必有体。所以前言均等义品。异品通
无体。故言是处。所立谓宗不相离性。谓若
诸法处无因之所立即名异品。非别无彼言
所陈法。及与有法名为异品。过如前说。此中
不言无所立法。前于同品已言均等所立法
讫。此准可知。但无所立。义已成故。理门亦云。
若所立无说名异品。但无所立即是异品。同
品不说处。异体通无故。瑜伽说言。异类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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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法望所馀法。其相展转少不相似。故非
一切全不相似。但无随应因所成故。与同相
违亦有五种。
论。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述曰。此
别指法。如立其无常宗。所作性为因。若有处
所是常法聚。见非是所作。如虚空等。说名异
品。此中既说宗之异品。唯应说云谓若是常。
如虚空等。复云见非所作者。举因异品。兼释
遍无。问何故前说宗之同品不兼定有。此释
异品兼解遍无。答有二解。一者影彰同品
之中但为简别因之同品。显异亦尔。不要解
于定无之相。故文略之异品之中。乘言便故。
兼释遍无。显同亦尔。二者同品顺成。但许有
因即成同品。易故不解决定有性。异品止滥。
必显遍无方成止滥。故解异品。兼解遍无同
品因也。为显同异二品别故。问如立无常。龟
毛无彼常住之相亦名无常。于一切时性常
无故。亦得名常。何故不立非同异品。答声言
无常。性是灭义。所作性者。体是生义。龟毛
非灭。亦非有生。既无所立。即入异品。故喻
唯二。更无双非。若常宗有亦入异品。若非有
品便入同中。
论。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
述曰。
五示法也。于中有三。初举两因。次成三相。后
显所成。此初也。此中者。发端义。或于此所说
因义之中。双举两因者。略有三义。一对二师。
二释遍定。三举二正。对二师者。声论师中总
有二种。一声从缘生即常不灭。二声本常住。
从缘所显今方可闻。缘响若息。还不可闻。
一切全不相似。但无随应因所成故。与同相
违亦有五种。
论。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述曰。此
别指法。如立其无常宗。所作性为因。若有处
所是常法聚。见非是所作。如虚空等。说名异
品。此中既说宗之异品。唯应说云谓若是常。
如虚空等。复云见非所作者。举因异品。兼释
遍无。问何故前说宗之同品不兼定有。此释
异品兼解遍无。答有二解。一者影彰同品
之中但为简别因之同品。显异亦尔。不要解
于定无之相。故文略之异品之中。乘言便故。
兼释遍无。显同亦尔。二者同品顺成。但许有
因即成同品。易故不解决定有性。异品止滥。
必显遍无方成止滥。故解异品。兼解遍无同
品因也。为显同异二品别故。问如立无常。龟
毛无彼常住之相亦名无常。于一切时性常
无故。亦得名常。何故不立非同异品。答声言
无常。性是灭义。所作性者。体是生义。龟毛
非灭。亦非有生。既无所立。即入异品。故喻
唯二。更无双非。若常宗有亦入异品。若非有
品便入同中。
论。此中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
述曰。
五示法也。于中有三。初举两因。次成三相。后
显所成。此初也。此中者。发端义。或于此所说
因义之中。双举两因者。略有三义。一对二师。
二释遍定。三举二正。对二师者。声论师中总
有二种。一声从缘生即常不灭。二声本常住。
从缘所显今方可闻。缘响若息。还不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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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生亦尔。缘息不闻。缘在故闻。此二师皆有
一分一切内外异性。一体多体能诠别故。若
佛弟子。对声生论立声无常。所作性因。便具
三相。对声显论。言所作性。随一不成。若对声
显言勤勇因。便具三相。对声生论。立一切声
皆是无常。勤勇为因。宗法非遍两俱不成。今
显对声生。所作为因。若对声显。勤勇为因。又
立内外声皆无常。因言所作。若立内声。因言
勤勇。不尔因有两俱一分两俱不成。为对计
别。故陈二因。释遍定者。所作性因。成无常
宗。三相俱遍。勤勇因成。同定馀遍。显顺成宗
同定亦得不要三遍。故举二因。举二正者。显
九句中。此中所作。彼第二因。此勤勇因。彼第
八句。陈那说二俱是正因。具三相故。今显彼
二因皆具三相。故双陈之。所作性者。因缘所
作。彰其生义。勤勇无间所发性者。勤勇谓策
发。善即精进。染谓懈怠。无记谓欲解。或是作
意。或是寻伺。或是思慧。由此等故。击脐轮等
风。乃至展转击咽喉唇舌等。勇锐无间之所
发显。
论。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异品遍无。
述
曰。显成三相。如上所说。生显二因皆具三相。
故成正因。义应一一皆准前作若遍若阙。
论。是无常等因。
述曰。显因所成。等者。等取
空无我等。此上二因。不但能成宗无常法。亦
能成立空无我等。随其所应。非取一切。若所
作因。亦能成立言所陈苦等及无常宗。意所
许苦等一切法者。此因便有不定等过。谓立
量云。声亦是苦。所作性故。以无漏法而为异
一分一切内外异性。一体多体能诠别故。若
佛弟子。对声生论立声无常。所作性因。便具
三相。对声显论。言所作性。随一不成。若对声
显言勤勇因。便具三相。对声生论。立一切声
皆是无常。勤勇为因。宗法非遍两俱不成。今
显对声生。所作为因。若对声显。勤勇为因。又
立内外声皆无常。因言所作。若立内声。因言
勤勇。不尔因有两俱一分两俱不成。为对计
别。故陈二因。释遍定者。所作性因。成无常
宗。三相俱遍。勤勇因成。同定馀遍。显顺成宗
同定亦得不要三遍。故举二因。举二正者。显
九句中。此中所作。彼第二因。此勤勇因。彼第
八句。陈那说二俱是正因。具三相故。今显彼
二因皆具三相。故双陈之。所作性者。因缘所
作。彰其生义。勤勇无间所发性者。勤勇谓策
发。善即精进。染谓懈怠。无记谓欲解。或是作
意。或是寻伺。或是思慧。由此等故。击脐轮等
风。乃至展转击咽喉唇舌等。勇锐无间之所
发显。
论。遍是宗法于同品定有于异品遍无。
述
曰。显成三相。如上所说。生显二因皆具三相。
故成正因。义应一一皆准前作若遍若阙。
论。是无常等因。
述曰。显因所成。等者。等取
空无我等。此上二因。不但能成宗无常法。亦
能成立空无我等。随其所应。非取一切。若所
作因。亦能成立言所陈苦等及无常宗。意所
许苦等一切法者。此因便有不定等过。谓立
量云。声亦是苦。所作性故。以无漏法而为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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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所作性因于其异品一分上转。应为不定
言。此所成声。为如于瓶。所作性故。体是其
苦。为如自宗道谛等法。所作性故。体非是苦。
此既正因。无不定过。故此言等。随其所应。故
瑜伽说同异喻云。少分相似及不相似。不说
一切皆相似。一切皆不相似。不尔一切便无
异品。因狭若能成立狭法。其因亦能成立宽
法。同品之上虽因不遍。于异品中定遍是无
故。因宽若能成立宽法。此必不能定成狭法。
于异品有。不定过等随此生故。是故于此应
设劬劳也。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
建武二年七月一日上卷之分三帖写功
了以笔迹之结缘备尊神之法味冀一天
风收而都鄙归正理四生浪静而升沈萌
善因耳。
(一交了一交了) 权律师尊经(悬车馀二)
同十九日点了
或本云点本者元兴寺明诠僧都道点也。
但处处有不契明灯抄计音石先德
未被披览欤(或云)。
校本云。
依长者殿仰以明诠点为本重以愚案点
三卷疏此卷始自仁平四年正月十六日
至于二月十四日二十七日读了字点有
误者改直了。
左大臣在御判
同月二十八日读序了本点(序非明诠)不甘心
者任愚意削改了
言。此所成声。为如于瓶。所作性故。体是其
苦。为如自宗道谛等法。所作性故。体非是苦。
此既正因。无不定过。故此言等。随其所应。故
瑜伽说同异喻云。少分相似及不相似。不说
一切皆相似。一切皆不相似。不尔一切便无
异品。因狭若能成立狭法。其因亦能成立宽
法。同品之上虽因不遍。于异品中定遍是无
故。因宽若能成立宽法。此必不能定成狭法。
于异品有。不定过等随此生故。是故于此应
设劬劳也。
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
建武二年七月一日上卷之分三帖写功
了以笔迹之结缘备尊神之法味冀一天
风收而都鄙归正理四生浪静而升沈萌
善因耳。
(一交了一交了) 权律师尊经(悬车馀二)
同十九日点了
或本云点本者元兴寺明诠僧都道点也。
但处处有不契明灯抄计音石先德
未被披览欤(或云)。
校本云。
依长者殿仰以明诠点为本重以愚案点
三卷疏此卷始自仁平四年正月十六日
至于二月十四日二十七日读了字点有
误者改直了。
左大臣在御判
同月二十八日读序了本点(序非明诠)不甘心
者任愚意削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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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正月十六日至于二月十四日午剋点
了
五月二十八日直了六月二十四日一遍
读合了
久寿三年二月三日重读了(不对师)去月二
十四日始之久寿三年三月十八日重读
了去月二十二日始之今度别纸书目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