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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第 573c 页
成唯识论俗诠卷第五
天亲菩萨造颂
护法等菩萨造论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明西蜀沙门 明昱 俗诠
【前第二能变中。正释颂意分为八科。一总释名。二
释所依。三释所缘。四释性相。五释相应分三。一根
本烦恼。二馀及触等。巳上诸科。四卷中竟。此中第
三傍通舍受分二。一问答偏执。】
「此染污意何受相应(至)缘唯舍地善业果故。」
【初义未正。以据爱我。唯喜受俱。次义亦偏。以理破
前。谓此第七。遍三界故。若喜受俱。喜随第七。乃至
有顶。又违圣说。喜唯二禅。应说下。自立义。地狱鬼
畜。名为恶趣。缘恶业果。心常忧故。人中。欲界六种
诸天。色界初禅。及第二禅。俱得喜受。以此九处。业
果善故。第三禅名离喜妙乐。故彼地中。乐受相应。
第四禅天。乃至有顶。兼四空处。总有五地。俱名舍
受。以彼天中。苦乐二境。无由现故。故唯舍受。
△一
问答偏执竟。下二正义破前。】
「有义彼说亦不应理(至)恒于所缘平等转故。」
【此义正理。破前二执喜忧乐三。变异受摄。决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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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染意相应。又此下。据颂不别说。證此第七识。必
同舍受。七八二识。虽性俱无记。有覆无覆异。颂别
说之。今此受义。既不别说。必与彼同。故唯舍受。复
明巳转未转诸心所法。同义别义。例显第七。与第
八识。同是舍受。第八因中。唯五心所。转依位中。具
二十一。第七因中。唯十八心所。转依亦二十一。又
第八识。巳转未转。唯舍受俱。第七亦尔。任运平等
转者。释舍受相应义。
△二正义破前竟。通上五释
相应竟。下六释有覆。】
「末那心所何性所摄(至)若巳转依唯是善性。」
【问答以明唯是有覆无记性摄。非馀三性摄也。此
意下。释有覆无记性。四烦恼等。等馀随惑。俱盖覆
故。非善不善者。谓非是善。非是不善。名为无记。复
引色界。及无色界。喻明心所。同是无记。谓上二界
所有烦恼。虽是不善性。由定力伏故。同无记性摄。
此第七识。相应染法亦尔。以其所依末那细故。任
运转故。亦无记性摄。若得转依。唯善性摄。
△六释
有覆竟。下七释界地。】
「末那心所何地系耶(至)若巳转依即非所系。」
【问答以明第七所居界地。亦随第八生处系也。彼
字。即第八识。谓随第八生在何地。即于彼地所系
执我。谓生下。总释随彼所生。彼地所系。谓第八识
从欲界生。乃至有顶。则第七识。心王心所。亦从欲
界。乃至有顶。恒执为我。非他地故。若起下。别释随
同舍受。七八二识。虽性俱无记。有覆无覆异。颂别
说之。今此受义。既不别说。必与彼同。故唯舍受。复
明巳转未转诸心所法。同义别义。例显第七。与第
八识。同是舍受。第八因中。唯五心所。转依位中。具
二十一。第七因中。唯十八心所。转依亦二十一。又
第八识。巳转未转。唯舍受俱。第七亦尔。任运平等
转者。释舍受相应义。
△二正义破前竟。通上五释
相应竟。下六释有覆。】
「末那心所何性所摄(至)若巳转依唯是善性。」
【问答以明唯是有覆无记性摄。非馀三性摄也。此
意下。释有覆无记性。四烦恼等。等馀随惑。俱盖覆
故。非善不善者。谓非是善。非是不善。名为无记。复
引色界。及无色界。喻明心所。同是无记。谓上二界
所有烦恼。虽是不善性。由定力伏故。同无记性摄。
此第七识。相应染法亦尔。以其所依末那细故。任
运转故。亦无记性摄。若得转依。唯善性摄。
△六释
有覆竟。下七释界地。】
「末那心所何地系耶(至)若巳转依即非所系。」
【问答以明第七所居界地。亦随第八生处系也。彼
字。即第八识。谓随第八生在何地。即于彼地所系
执我。谓生下。总释随彼所生。彼地所系。谓第八识
从欲界生。乃至有顶。则第七识。心王心所。亦从欲
界。乃至有顶。恒执为我。非他地故。若起下。别释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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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所生也。染污下。别释彼地所系也。或为下。又作
一解。谓诸烦恼。随地有无。故随何地。有何烦恼。所
系缚故。亦名彼系。若巳转依。即非所系者。转依位
中。烦恼巳灭。亦不执我。故非所系。
△七释界地竟。
下八释舍位分二。一问答正释。】
「此染污意无始相续(至)俱暂伏灭故说无有。」
【问此第七。无始恒转。无间断故。何位永断。何位暂
断。答于三位皆无有故。一罗汉位。二灭定位。三出
世道。阿罗汉下。总标永断。阿罗汉者。此云无生。以
彼烦恼永不生故。此名通三乘者。声闻有二。一者
根钝。渐断烦恼。为缘觉乘。二者根利。顿断烦恼。为
独觉乘。菩萨唯一。于八地中。方永断故。故无学位。
染意烦恼。种现俱灭。名阿罗汉。学位灭定。出世道
中。总标暂断。】
「谓染污意无始时来(至)此复现行乃至未灭。」
【释出世道中暂伏灭义。谓染污意。唯是俱生。必无
漏道。方有伏义。真无我解。见道之心也。以见道时。
起根本智。能伏彼故。真见道后。无漏观心现在前
时。同无我解。故名等流。此时染意。亦伏灭故。真无
我解。及后所得。无漏观心。总名出世道。灭定下。释
灭尽定中暂伏灭义。谓此灭定。行同圣道。故名等
流。由极寂静。故此染意。亦应非有。此种子者。第七
相应烦恼种也。谓入定时。但伏现行。若出定巳。烦
恼现行。复从种起。乃至未灭。恒执我故。】
一解。谓诸烦恼。随地有无。故随何地。有何烦恼。所
系缚故。亦名彼系。若巳转依。即非所系者。转依位
中。烦恼巳灭。亦不执我。故非所系。
△七释界地竟。
下八释舍位分二。一问答正释。】
「此染污意无始相续(至)俱暂伏灭故说无有。」
【问此第七。无始恒转。无间断故。何位永断。何位暂
断。答于三位皆无有故。一罗汉位。二灭定位。三出
世道。阿罗汉下。总标永断。阿罗汉者。此云无生。以
彼烦恼永不生故。此名通三乘者。声闻有二。一者
根钝。渐断烦恼。为缘觉乘。二者根利。顿断烦恼。为
独觉乘。菩萨唯一。于八地中。方永断故。故无学位。
染意烦恼。种现俱灭。名阿罗汉。学位灭定。出世道
中。总标暂断。】
「谓染污意无始时来(至)此复现行乃至未灭。」
【释出世道中暂伏灭义。谓染污意。唯是俱生。必无
漏道。方有伏义。真无我解。见道之心也。以见道时。
起根本智。能伏彼故。真见道后。无漏观心现在前
时。同无我解。故名等流。此时染意。亦伏灭故。真无
我解。及后所得。无漏观心。总名出世道。灭定下。释
灭尽定中暂伏灭义。谓此灭定。行同圣道。故名等
流。由极寂静。故此染意。亦应非有。此种子者。第七
相应烦恼种也。谓入定时。但伏现行。若出定巳。烦
恼现行。复从种起。乃至未灭。恒执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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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此染意相应烦恼(至)应义等故不别说之。」
【释无学声闻永断烦恼义。谓修所断。有九九品。第
九地中。第九品者。名为下下。今染污意。相应烦恼。
最极微细。与彼品同。云势相等。必起根本最坚利
智。现在前时。此种方断。證阿罗汉。故说无学。永断
不起。二乘下。释回向大乘者。亦永断故。从初发心。
求菩提故。实是菩萨。以尽烦恼。等阿杂汉。故此颂
中。不别说菩萨。唯说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
一问答正释竟。下二辩识有无。】
「此中有义末那唯有(至)尔时藏识定二俱转。」
【安慧言。唯染位有第七识体。故说灭定。灭六尽七。
唯有烦恼。乃至杂染依者。皆显染位有第七识。又
言圣道等。三位无者。是说第七。不通净位。有义下。
护法师。引经證破。复以理推。谓无染时。第六意识。
如有染时。定有第七。为所依根。此显三位。有净第
七。论说下。复引论文。證有第七。恒俱藏识。若住下。
牒计难破。显灭定位恒有第七。复明圣道亦有第
七。谓住圣道。必有意识。作无漏中。圣定观主。故此
难云。若无第七。尔时藏识。唯意识俱。如何瑜伽论
说。若起意识。定有六七二识俱转。以此观之。圣道
亦有第七识俱。何执三位。无第七识。】
「显扬论说末那恒与(至)许佛恒行如镜智故。」
【复引论證。染净位中。俱有第七识体。恃举为行者。
染污位中我慢心所也。以恃所执我故。自心高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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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懱于他。故有自他不平等义。若翻彼行。即得平
等。故名转依平等行故。由此论證。应知第七。染净
有体。若由下。以正理例显。谓论中说。无染污意。及
无藏识。但无其名。非无其体。故复难云。彼八不无
此七何然。复推智识相应。證有第七为智所依。谓
平等智。如馀三智。各有所依净识为体。若无第七。
平等性智。亦应无有。非离所依第七识体。而有能
依平等智故。又不可说平等性智。依六转识。以彼
各有智相应故。论许诸佛恒行平等。如圆镜智。依
自识故。】
「又无学位若无第七识(至)彼未證得法无我故。」
【复推根义。證无学位。必有第七。谓第八识。染净位
中。必有根种。若无学位。无第七识。则彼第八。应无
有根。然同识性。必有根故。又如下。复以理推我法
二执。證无学位。必有第七。梵音补特伽罗。此云数
取趣。以诸有情。数数造业。取善恶趣。即是人义。应
云未證人无我者。彼我执恒行。此乃异生有学。以
第七识。念念执我。故名恒行。有学既尔。亦应无学。
未證法无我故。法我执恒行。以无学位。虽断烦恼。
不起我执。然有所知法执恒起。若无学位。无第七
识。彼法我执。依何恒行。又不可说。依第八识。彼无
慧心所。不起法执故。由此下。结显三位第七非无。
然说法执恒行者。由此第七而有故。】
「又诸论中以五同法(至)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等。故名转依平等行故。由此论證。应知第七。染净
有体。若由下。以正理例显。谓论中说。无染污意。及
无藏识。但无其名。非无其体。故复难云。彼八不无
此七何然。复推智识相应。證有第七为智所依。谓
平等智。如馀三智。各有所依净识为体。若无第七。
平等性智。亦应无有。非离所依第七识体。而有能
依平等智故。又不可说平等性智。依六转识。以彼
各有智相应故。论许诸佛恒行平等。如圆镜智。依
自识故。】
「又无学位若无第七识(至)彼未證得法无我故。」
【复推根义。證无学位。必有第七。谓第八识。染净位
中。必有根种。若无学位。无第七识。则彼第八。应无
有根。然同识性。必有根故。又如下。复以理推我法
二执。證无学位。必有第七。梵音补特伽罗。此云数
取趣。以诸有情。数数造业。取善恶趣。即是人义。应
云未證人无我者。彼我执恒行。此乃异生有学。以
第七识。念念执我。故名恒行。有学既尔。亦应无学。
未證法无我故。法我执恒行。以无学位。虽断烦恼。
不起我执。然有所知法执恒起。若无学位。无第七
识。彼法我执。依何恒行。又不可说。依第八识。彼无
慧心所。不起法执故。由此下。结显三位第七非无。
然说法执恒行者。由此第七而有故。】
「又诸论中以五同法(至)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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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以根义。證有第七。谓诸论说。前五转识。有所依
根。第六转识。亦应有根。故以第七。为第六根。若上
三位无第七识。为第六根。所立宗因。便俱有失。如
立宗言。第七识是有法。能为第六所依宗。因云识
从缘生故。喻如五同法。若无第七。是无有法能为
第六所依。则宗有失。若彼第六。无第七识。而自生
者。是无缘自生。则因有失。故云。所立宗因。便俱有
失。言亦有无依者。或有时亦无依也。谓前五识。与
第六识。同名转识。六若无依。五有时无。五恒有依。
六亦应尔。故诸论中。以五同法。證第七识。为第六
依。即此义故。是故下。总结三位。必有第七。圣教说
彼三位无者。但无染名。非无识体。如说下。喻上但
无染名之义。言四位者。即声闻。缘觉。菩萨。如来。虽
说四位无阿赖耶。但无含藏之名。非无第八识体。
故此第七。但无染名耳。
△二辩识有无竟。通上一
总释颂意竟。下二别释差别。】
「此意差别略有三种(至)异熟识等起平等性智。」
【总标第七有三种相应名。然后释义。初通下。谓异
生位。我见烦恼。相应第七。则诸异生。念念恒起人
我见故。故名相续。上明恒起。下明间起。有学声闻。
及前七地一类菩萨。有漏心位。彼缘藏识。起人我
见。无漏心时。亦伏不起。次通下。谓诸异生声闻独
觉。所知障种。初未曾伏。相应第七。念念恒缘异熟
识体。起法我见。故名相续。上释恒起。下释间起。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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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地来。至等觉位。名为一切。若诸菩萨。法空智果
不现前位。亦缘异熟起法我见。以阿罗汉。八地菩
萨。无藏识故。故缘异熟。后通下。谓诸如来。二障永
断。二智圆明。相应第七。亦净无染。念念恒缘真如
诸法。證无我理。故名相续。上明果位。下明因位。若
诸菩萨。断伏所知。法空智起。彼亦得缘无垢异熟
识。起平等性智。以智起时。所依之识。暂现无垢。故
此名焉。】
「补特伽罗我见起位(至)不相违故此亦应然。」
【此明二执现起位次。谓有我执。必有法执。以诸我
执。依法起故。如迷杌为人者。杌喻法执。人喻我执。
古德云。有人必有法。有法未必有人。以断我执。法
犹在故。法执若断。人执定无。我法下。明二执。用别
体同。执是取著义。故以慧为体。如眼缘色境。是了
别义。故以识为体。虽缘青等多用不同。于一识体
不相违故。喻如我法二执不同。于一慧体。亦不相
违。故云。此亦应然。】
「二乘有学圣道灭定(至)不尔烦恼亦应在故。」
【此明二执伏断位次。圣道灭定。有学二乘也。顿悟
渐悟。有学菩萨也。我执巳伏。种子未断。唯以在道
在定。及智现前。方得伏故。馀时我执现行还起。无
学二乘。独断烦恼。證罗汉果。说彼我执。巳永断故。
未断所知。故唯法执。渐悟菩萨。法智不前。唯起法
执。我执巳断。故不复起。设问云。渐悟菩萨。所有我
不现前位。亦缘异熟起法我见。以阿罗汉。八地菩
萨。无藏识故。故缘异熟。后通下。谓诸如来。二障永
断。二智圆明。相应第七。亦净无染。念念恒缘真如
诸法。證无我理。故名相续。上明果位。下明因位。若
诸菩萨。断伏所知。法空智起。彼亦得缘无垢异熟
识。起平等性智。以智起时。所依之识。暂现无垢。故
此名焉。】
「补特伽罗我见起位(至)不相违故此亦应然。」
【此明二执现起位次。谓有我执。必有法执。以诸我
执。依法起故。如迷杌为人者。杌喻法执。人喻我执。
古德云。有人必有法。有法未必有人。以断我执。法
犹在故。法执若断。人执定无。我法下。明二执。用别
体同。执是取著义。故以慧为体。如眼缘色境。是了
别义。故以识为体。虽缘青等多用不同。于一识体
不相违故。喻如我法二执不同。于一慧体。亦不相
违。故云。此亦应然。】
「二乘有学圣道灭定(至)不尔烦恼亦应在故。」
【此明二执伏断位次。圣道灭定。有学二乘也。顿悟
渐悟。有学菩萨也。我执巳伏。种子未断。唯以在道
在定。及智现前。方得伏故。馀时我执现行还起。无
学二乘。独断烦恼。證罗汉果。说彼我执。巳永断故。
未断所知。故唯法执。渐悟菩萨。法智不前。唯起法
执。我执巳断。故不复起。设问云。渐悟菩萨。所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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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前说巳伏。今何名断。答云。八地以上等。谓渐悟
菩萨。前七地中。皆名有学。巳得二空。初转二智。未
常在观。唯得间起。故彼我执。说名巳伏。有时还起。
若登八地。渐悟菩萨。皆名无学。舍含藏识。我执永
伏。决定不行。故名巳断。二乘回心。行同此地。彼之
我执。亦永不行。名巳永断。彼烦恼种。巳永断故。唯
法空智。不现前时。犹起法执。以智不前。不相违故。
如有下。引證前义。唯有所依所知障在者。以烦恼
障。依所知障起。故断烦恼。所知犹在。是现非种者。
證前犹起法执现行。非是种子。不尔者。谓若非我
执永断永伏。彼所依所知障在。烦恼亦应在故。】
「法执俱意于二乘等(至)馀不摄者皆入此摄。」
【明大小乘。于此法执。有差别义。二乘独断烦恼。唯
證人空。故于法执。不名为染。亦不名有覆。以不障
彼智故。菩萨双断二障。双證二智。于法执意。名有
覆无记。以障彼智故。是异熟生下。明第七识。同转
识故。名异熟生。不同第八。及前六识。同招引满。名
异熟果。此显第七。从彼转生。名异熟生。问。何名异
熟生。答。此异熟名。通而不局。色心诸法。皆可名故。
如增上缘。馀缘不摄者。皆入此摄。
△二别释差别
竟。下三證有识体分二。一问答总标。】
「云何应知此第七识(至)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由彼小乘。执唯第六。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名
识。无别第七。别名为意。故有此问。答中先总标举。
菩萨。前七地中。皆名有学。巳得二空。初转二智。未
常在观。唯得间起。故彼我执。说名巳伏。有时还起。
若登八地。渐悟菩萨。皆名无学。舍含藏识。我执永
伏。决定不行。故名巳断。二乘回心。行同此地。彼之
我执。亦永不行。名巳永断。彼烦恼种。巳永断故。唯
法空智。不现前时。犹起法执。以智不前。不相违故。
如有下。引證前义。唯有所依所知障在者。以烦恼
障。依所知障起。故断烦恼。所知犹在。是现非种者。
證前犹起法执现行。非是种子。不尔者。谓若非我
执永断永伏。彼所依所知障在。烦恼亦应在故。】
「法执俱意于二乘等(至)馀不摄者皆入此摄。」
【明大小乘。于此法执。有差别义。二乘独断烦恼。唯
證人空。故于法执。不名为染。亦不名有覆。以不障
彼智故。菩萨双断二障。双證二智。于法执意。名有
覆无记。以障彼智故。是异熟生下。明第七识。同转
识故。名异熟生。不同第八。及前六识。同招引满。名
异熟果。此显第七。从彼转生。名异熟生。问。何名异
熟生。答。此异熟名。通而不局。色心诸法。皆可名故。
如增上缘。馀缘不摄者。皆入此摄。
△二别释差别
竟。下三證有识体分二。一问答总标。】
「云何应知此第七识(至)圣教正理为定量故。」
【由彼小乘。执唯第六。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名
识。无别第七。别名为意。故有此问。答中先总标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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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别引教理为證。
△一问答总标竟。下二引正
教理分二。一引圣教。】
「谓薄伽梵处处经中(至)前巳广说故不重成。」
【谓小乘说。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名识。虽种种
别。唯一第六。无第七故。是故论主。引经中语。證有
第七。如是下。释上三名。虽通八识。而随胜显。各定
一名。故以第八。别名为心。以具积集集起义故。第
七名意。是思量义。以彼因中。恒思执我。无漏位中。
恒思无我。及缘真如。于果位中。恒缘诸法。平等转
故。故云缘藏识等。馀六名识者。是了别义。以前六
识。易了名粗。转易名动。不续名间。六识各有所缘
名别。如入下。引经證三名别义。又大乘下。总结诸
大乘经。说此第七。皆别有体。大乘至教。前巳广说
者。谓初能变识中。巳广引过。故不重成。】
「解脱经中亦别说有(至)恐厌广文故不繁述。」
【复引小乘经中颂言。證有第七识。前二句。颂有漏。
谓第七识。恒时染污。皆由诸惑与俱生灭。后二句。
颂无漏。若解脱者。谓染第七识。由对治道。断尽烦
恼。得其解脱。诸惑下。谓断种子。曾为过去。当为未
来。彼经下。复引解脱经中自解之词。言无自性者。
是无种子也。若彼烦恼。不断种子。灭现行时。名为
过去。未起现行。名为未来。今云三世无者。是永断
彼自性种故。现无者。灭现在行也。亦无见在下。谓
不见在过去未来。种子皆灭矣。如是下。总结。引教
△一问答总标竟。下二引正
教理分二。一引圣教。】
「谓薄伽梵处处经中(至)前巳广说故不重成。」
【谓小乘说。未来名心。过去名意。现在名识。虽种种
别。唯一第六。无第七故。是故论主。引经中语。證有
第七。如是下。释上三名。虽通八识。而随胜显。各定
一名。故以第八。别名为心。以具积集集起义故。第
七名意。是思量义。以彼因中。恒思执我。无漏位中。
恒思无我。及缘真如。于果位中。恒缘诸法。平等转
故。故云缘藏识等。馀六名识者。是了别义。以前六
识。易了名粗。转易名动。不续名间。六识各有所缘
名别。如入下。引经證三名别义。又大乘下。总结诸
大乘经。说此第七。皆别有体。大乘至教。前巳广说
者。谓初能变识中。巳广引过。故不重成。】
「解脱经中亦别说有(至)恐厌广文故不繁述。」
【复引小乘经中颂言。證有第七识。前二句。颂有漏。
谓第七识。恒时染污。皆由诸惑与俱生灭。后二句。
颂无漏。若解脱者。谓染第七识。由对治道。断尽烦
恼。得其解脱。诸惑下。谓断种子。曾为过去。当为未
来。彼经下。复引解脱经中自解之词。言无自性者。
是无种子也。若彼烦恼。不断种子。灭现行时。名为
过去。未起现行。名为未来。今云三世无者。是永断
彼自性种故。现无者。灭现在行也。亦无见在下。谓
不见在过去未来。种子皆灭矣。如是下。总结。引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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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有第七识者。大乘小乘。诸部皆有。文繁不引。
△
一引圣教竟。下二引正理分二。一结前标科。】
「巳引圣教当显正理。」
【谓前巳引大小乘教。證有第七别名末那。复当显
理。推明第七。别有实体。
△一结前标科竟。下二正
释引理分七。一引不共无明分二。一正释不共。】
「谓契经说不共无明(至)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缘起经说。有四无明。一现。二种。三相应。四不相应。
或有为二。共及不共。今言不共者。谓此微细恒行。
行相难知。覆无我理。蔽无漏见。名覆真实。谓诸下。
释成覆蔽真实义。一切分者。摄论云。是善不善无
记位中。常随缚处。又彼念念执我。迷无我理。故名
迷理不共无明。如伽陀说者。引證前义。谓真实义。
及真如心。一切众生。平等共有。以有染法。故常能
为障碍。使真义不生。问。何法能为障碍。答。谓不共
无明。于善等一切分位。与第七识俱。故能为障碍。
复引经證不共无明。令诸有情。恒处长夜。曾无醒
觉。故异生位。有暂不起。或行不行。便违经义。此依
下。谓此恒行不共。依第六识。皆不得成。恒染污义。
应此恒行。依第六识。反成间断。彼第六识。依此无
明。反恒染污。许有末那。无此过失。
△一正释不共
竟。下二问答广辩。】
「染意恒与四惑相应(至)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问此意俱。共有四惑。何独无明。名为不共。初有义
△
一引圣教竟。下二引正理分二。一结前标科。】
「巳引圣教当显正理。」
【谓前巳引大小乘教。證有第七别名末那。复当显
理。推明第七。别有实体。
△一结前标科竟。下二正
释引理分七。一引不共无明分二。一正释不共。】
「谓契经说不共无明(至)许有末那便无此失。」
【缘起经说。有四无明。一现。二种。三相应。四不相应。
或有为二。共及不共。今言不共者。谓此微细恒行。
行相难知。覆无我理。蔽无漏见。名覆真实。谓诸下。
释成覆蔽真实义。一切分者。摄论云。是善不善无
记位中。常随缚处。又彼念念执我。迷无我理。故名
迷理不共无明。如伽陀说者。引證前义。谓真实义。
及真如心。一切众生。平等共有。以有染法。故常能
为障碍。使真义不生。问。何法能为障碍。答。谓不共
无明。于善等一切分位。与第七识俱。故能为障碍。
复引经證不共无明。令诸有情。恒处长夜。曾无醒
觉。故异生位。有暂不起。或行不行。便违经义。此依
下。谓此恒行不共。依第六识。皆不得成。恒染污义。
应此恒行。依第六识。反成间断。彼第六识。依此无
明。反恒染污。许有末那。无此过失。
△一正释不共
竟。下二问答广辩。】
「染意恒与四惑相应(至)如无明故许亦无失。」
【问此意俱。共有四惑。何独无明。名为不共。初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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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未正。次有义下。正理破前。既非根本。何随烦恼
不说此三。又三心所。十烦恼摄。处处说意。四惑俱
故。何非根本。应说下。答上问意。谓此四中。无明是
主。独名不共。言从无始际者。显此无明。长夜常起。
恒内惛迷者。明一切时。不了空理。曾不省察者。彰
恒执我。无循返时。痴增上故者。总显痴主。有自在
义。故名不共。此俱下。谓见等三。由非主义。应名相
应。若得为主时。亦应名不共。亦如无明。许亦无失。】
「有义此痴名不共者(至)对馀痴故且说无明。」
【有义下。非理。若尔下。正义破前。若唯此有。名不共
者。唯彼有者。亦名不共。故不共名。依殊胜立。非互
所无。名为不共。谓第七下。释殊胜义。馀识非有。唯
依第七。立不共名。既尔下。执者难。谓既依第七有
殊胜义。名不共者。此见等三。亦依第七。何独无明。
为不共耶。论主答云。以依主义。独名不共。或许馀
三。亦得不共。以对馀识相应痴故。且说无明有不
共义。】
「不共无明总有二种(至)独行不共此彼俱有。」
【此明不共有二。恒行不共者。唯第七有。故曰恒行。
以第七识。无间断故。馀识所无。故曰不共。独行不
共者。不共馀九烦恼起。故曰独行。此识非有。亦名
不共。复引瑜伽二义差别。显于贪等有俱不俱。立
此相应。及独行名。故他处言。不共无明有三。一独
行不共。不与贪等俱。二相应不共。恒与贪等俱。三
不说此三。又三心所。十烦恼摄。处处说意。四惑俱
故。何非根本。应说下。答上问意。谓此四中。无明是
主。独名不共。言从无始际者。显此无明。长夜常起。
恒内惛迷者。明一切时。不了空理。曾不省察者。彰
恒执我。无循返时。痴增上故者。总显痴主。有自在
义。故名不共。此俱下。谓见等三。由非主义。应名相
应。若得为主时。亦应名不共。亦如无明。许亦无失。】
「有义此痴名不共者(至)对馀痴故且说无明。」
【有义下。非理。若尔下。正义破前。若唯此有。名不共
者。唯彼有者。亦名不共。故不共名。依殊胜立。非互
所无。名为不共。谓第七下。释殊胜义。馀识非有。唯
依第七。立不共名。既尔下。执者难。谓既依第七有
殊胜义。名不共者。此见等三。亦依第七。何独无明。
为不共耶。论主答云。以依主义。独名不共。或许馀
三。亦得不共。以对馀识相应痴故。且说无明有不
共义。】
「不共无明总有二种(至)独行不共此彼俱有。」
【此明不共有二。恒行不共者。唯第七有。故曰恒行。
以第七识。无间断故。馀识所无。故曰不共。独行不
共者。不共馀九烦恼起。故曰独行。此识非有。亦名
不共。复引瑜伽二义差别。显于贪等有俱不俱。立
此相应。及独行名。故他处言。不共无明有三。一独
行不共。不与贪等俱。二相应不共。恒与贪等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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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行不共。不与第六间断者俱。唯与第七俱。独行
无明。复开二种。言是主者。自能分别也。故见所断。
复引经證。诸圣有学。断见所断。分别起惑。不造业
者。即是断此是主独行不共无明惑故。言非主者。
不自为主也。无分别义。显是俱生。故修所断。言亦
修所断者。意兼见所断故。以共小随。是分别起。故
说忿等。通见所断。言馀部者。即是主非主二部也。
以非恒行不共。故曰所无。言此彼者。此即非主。彼
即是主。以独行不共。即此彼二。故云此彼俱有也。
又古德云。独行有二。一者是主独行。二者非主独
行。不与小随俱。名为是主。不与贪等馀九俱。名为
独行。若与小随俱。名为非主。以小随十。自类不俱。
各自为主。既与彼俱。不得主故。亦不与馀九俱。亦
名独行。是主独行。唯见所断。非主独行。通见修断。
以共小随。见所断故。
△二问答广辩竟。通上一不
共无明竟。下二眼色为缘。】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至)极六识随一摄故。」
【引经推义。證第七识。名为意根。谓若无此。第七识
者。彼经中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彼意非有。以彼
意根。必第七故。复以五识。各有所依根法。證第六
识。亦必有根。此识若无。彼第六识。根法宁有。恐彼
转计。胸中肉团。状如蕉蕾。名为意根。故此抑云。不
可说色。为彼所依。意非色故。又若以色为依者。意
识应无根之随念。识之计度。二种分别。以彼色法。
无明。复开二种。言是主者。自能分别也。故见所断。
复引经證。诸圣有学。断见所断。分别起惑。不造业
者。即是断此是主独行不共无明惑故。言非主者。
不自为主也。无分别义。显是俱生。故修所断。言亦
修所断者。意兼见所断故。以共小随。是分别起。故
说忿等。通见所断。言馀部者。即是主非主二部也。
以非恒行不共。故曰所无。言此彼者。此即非主。彼
即是主。以独行不共。即此彼二。故云此彼俱有也。
又古德云。独行有二。一者是主独行。二者非主独
行。不与小随俱。名为是主。不与贪等馀九俱。名为
独行。若与小随俱。名为非主。以小随十。自类不俱。
各自为主。既与彼俱。不得主故。亦不与馀九俱。亦
名独行。是主独行。唯见所断。非主独行。通见修断。
以共小随。见所断故。
△二问答广辩竟。通上一不
共无明竟。下二眼色为缘。】
「又契经说眼色为缘(至)极六识随一摄故。」
【引经推义。證第七识。名为意根。谓若无此。第七识
者。彼经中说。意法为缘。生于意识。彼意非有。以彼
意根。必第七故。复以五识。各有所依根法。證第六
识。亦必有根。此识若无。彼第六识。根法宁有。恐彼
转计。胸中肉团。状如蕉蕾。名为意根。故此抑云。不
可说色。为彼所依。意非色故。又若以色为依者。意
识应无根之随念。识之计度。二种分别。以彼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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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分别故。亦不可下。反覆比例。显有第七。为意根
义。由此下。结显意识有根。證有第七。显自名者。以
意识名依意根立。如前五识。依五根立。各自有名
识不相滥。设问云。等无间意。岂非六识所依之根
耶。答云。等无间缘。不摄增上缘。以增上缘。是生识
之根。等无间缘。是前灭之识。巳上所论六种根者。
极成六种识。各随一根所摄。
△二眼色为缘竟。下
三思量名意。】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至)巳灭依此假立意名。」
【引经推义。證第七识。是思量意。谓若有云。思量名
意岂非等无间意耶。释云。意识现前。等无间意。巳
灭。巳灭名过去。故云理非有故。体既非有。彼思量
用。定不得成。如何经说思量名意。若谓下。破转计
假说不成。以无正思量。不得立假说。依正假立义。
文中故知别有下自释。复转计云。谓现在时思量
曾有。经说名意。以遮上节过去非有之失。论主破
云。若谓现在思量过去事。尔时名为识。彼经宁说
思量名意。故知下。释成有正思量。依之假立意名。
由此末那。恒审无间。故诸八识前巳灭念。依此假
立无间意名。以取前后生灭。中无间耳。
△三思量
名意竟。下四无想灭定。】
「又契经说无想灭定(至)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引经推义。證第七识。无想恒有。谓彼二定。俱灭六
识。心及心所体数无异者。体即心王。数即心所。以
义。由此下。结显意识有根。證有第七。显自名者。以
意识名依意根立。如前五识。依五根立。各自有名
识不相滥。设问云。等无间意。岂非六识所依之根
耶。答云。等无间缘。不摄增上缘。以增上缘。是生识
之根。等无间缘。是前灭之识。巳上所论六种根者。
极成六种识。各随一根所摄。
△二眼色为缘竟。下
三思量名意。】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至)巳灭依此假立意名。」
【引经推义。證第七识。是思量意。谓若有云。思量名
意岂非等无间意耶。释云。意识现前。等无间意。巳
灭。巳灭名过去。故云理非有故。体既非有。彼思量
用。定不得成。如何经说思量名意。若谓下。破转计
假说不成。以无正思量。不得立假说。依正假立义。
文中故知别有下自释。复转计云。谓现在时思量
曾有。经说名意。以遮上节过去非有之失。论主破
云。若谓现在思量过去事。尔时名为识。彼经宁说
思量名意。故知下。释成有正思量。依之假立意名。
由此末那。恒审无间。故诸八识前巳灭念。依此假
立无间意名。以取前后生灭。中无间耳。
△三思量
名意竟。下四无想灭定。】
「又契经说无想灭定(至)是故定应别有此意。」
【引经推义。證第七识。无想恒有。谓彼二定。俱灭六
识。心及心所体数无异者。体即心王。数即心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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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灭故。故曰无异。若无下。显凡圣无差别义。意在
反显有染意故。于二定中。一有染意。名为凡定。一
无染意。名为圣定。若无此识。二定何别。馀乘转计。
谓加行等。有差别故。二定有别。论主破云。彼差别
因。由第七有。若无染意。彼因亦无。杂集论云。二无
心定。具足五门。一所依故。初起处所。二自体故。各
别有体。三假立故。各立假名。四作意故。各有加行。
五地故。所居界地。论云加行者。即彼作意故。界地
者。即彼地故。依等。所依。自体。及假立故。二无心定。
于彼五门。各有异者。由第七故。若无第七。五门差
别。俱不得成。是故下。结显必有第七识义。
△四无
想灭定竟。下五无想有情。】
「又契经说无想有情(至)由斯贤圣同诃厌彼。」
【引经推义。證有第七。染污义成。言一期者。一报终
始也。谓彼天中。五百劫来。心心所灭。而名有染者。
以有此意。恒起执故。若无此意。彼天长时。无六转
识。我执便无。何名有染。非于下。复以理推。我执必
有。摄论云。曾不见有具烦恼者。一期生中。都无我
执。彼无下。亦以理推。我执必有。谓彼天人。灭六识
时。作涅槃想。自谓巳得阿罗汉果。报尽寿终。六识
还起。俱生贪现。谓阿罗汉。身遭后有。故诸圣者。同
所诃厌。设彼转计。第六意识。能起我执。何须第七
方得起耶。故难云。初后有故等。谓彼天中。初生起
时。半劫有识。然后方灭。最后半劫。六识还起。果报
反显有染意故。于二定中。一有染意。名为凡定。一
无染意。名为圣定。若无此识。二定何别。馀乘转计。
谓加行等。有差别故。二定有别。论主破云。彼差别
因。由第七有。若无染意。彼因亦无。杂集论云。二无
心定。具足五门。一所依故。初起处所。二自体故。各
别有体。三假立故。各立假名。四作意故。各有加行。
五地故。所居界地。论云加行者。即彼作意故。界地
者。即彼地故。依等。所依。自体。及假立故。二无心定。
于彼五门。各有异者。由第七故。若无第七。五门差
别。俱不得成。是故下。结显必有第七识义。
△四无
想灭定竟。下五无想有情。】
「又契经说无想有情(至)由斯贤圣同诃厌彼。」
【引经推义。證有第七。染污义成。言一期者。一报终
始也。谓彼天中。五百劫来。心心所灭。而名有染者。
以有此意。恒起执故。若无此意。彼天长时。无六转
识。我执便无。何名有染。非于下。复以理推。我执必
有。摄论云。曾不见有具烦恼者。一期生中。都无我
执。彼无下。亦以理推。我执必有。谓彼天人。灭六识
时。作涅槃想。自谓巳得阿罗汉果。报尽寿终。六识
还起。俱生贪现。谓阿罗汉。身遭后有。故诸圣者。同
所诃厌。设彼转计。第六意识。能起我执。何须第七
方得起耶。故难云。初后有故等。谓彼天中。初生起
时。半劫有识。然后方灭。最后半劫。六识还起。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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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尽。故云。初后有识。而起我执。无如是失。中间长
时。四百九十九劫。无第六识。而起我执。是有过失。
设彼救云。去来既有意识。何必第七。复破云。去来
有故等。谓前初生即灭。名过去。非是常有。最后未
生名未来。非是现在。彼去来世。非同现在长时。而
此长时。无六识故。恒起我执。是有过失。所得无故
下。摄论云。非生刹那。现起意识。我执所依。为识引
故。名有我执。我执所依。俱谢灭故。势引亦无。意以
所得为六识。能得为我执。故破云。所得无故。能得
亦无。不相应等。恐彼转计。故先抑之。藏识无故下。
摄论云。我执习气。在身相续。亦不应理。色法受熏。
不应理故。无堪能故。意谓馀乘执无藏识。何得受
熏。若不受熏。宁有熏习。故破云。藏识无故等。故应
下。结成彼天。定有染意。
△五无想有情竟。下六异
生善染。】
「又契经说异生善染(至)此意未灭时识缚终不脱。」
【引经推义。證有第七恒起我执。谓诸有情。善染无
记三性心时。恒带我执。于染净法。不能忘相。谓异
生下。释上恒带我执。谓有情类。于善等三性心时。
前六转识。在外门转。作善染业。而内第七。念念执
我。能作善染。令六识中。所起施等。六种善业。及贪
等染业。俱不亡相。故瑜伽下。證有末那。不得解脱。
谓前六识。无始时来。恒以第七。为染净依。故名依
止。由斯依止。念念执我。令前六识。了境相时。不得
时。四百九十九劫。无第六识。而起我执。是有过失。
设彼救云。去来既有意识。何必第七。复破云。去来
有故等。谓前初生即灭。名过去。非是常有。最后未
生名未来。非是现在。彼去来世。非同现在长时。而
此长时。无六识故。恒起我执。是有过失。所得无故
下。摄论云。非生刹那。现起意识。我执所依。为识引
故。名有我执。我执所依。俱谢灭故。势引亦无。意以
所得为六识。能得为我执。故破云。所得无故。能得
亦无。不相应等。恐彼转计。故先抑之。藏识无故下。
摄论云。我执习气。在身相续。亦不应理。色法受熏。
不应理故。无堪能故。意谓馀乘执无藏识。何得受
熏。若不受熏。宁有熏习。故破云。藏识无故等。故应
下。结成彼天。定有染意。
△五无想有情竟。下六异
生善染。】
「又契经说异生善染(至)此意未灭时识缚终不脱。」
【引经推义。證有第七恒起我执。谓诸有情。善染无
记三性心时。恒带我执。于染净法。不能忘相。谓异
生下。释上恒带我执。谓有情类。于善等三性心时。
前六转识。在外门转。作善染业。而内第七。念念执
我。能作善染。令六识中。所起施等。六种善业。及贪
等染业。俱不亡相。故瑜伽下。證有末那。不得解脱。
谓前六识。无始时来。恒以第七。为染净依。故名依
止。由斯依止。念念执我。令前六识。了境相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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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脱。末那灭巳。不起我执。前六于境。方得解脱。言
相缚者。于境不达。如幻事等由有末那。念念执我。
令前六识。与念相应。于诸境相。明记不忘。由斯见
分。缘相分时。境相所拘。不得解脱。不自在者。无解
脱义。故名相缚。依如是下。引證上义。前二句。颂第
七识。与前六识。作所依止。后二句。颂七执我。令前
六识。终不解脱。】
「又善无覆无记心时(至)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
【复以理推。善无记心。若无第七。恒起我执。彼二种
心。应非有漏。因中无漏。亦唯善与无记心故。设彼
转计云。六识中俱。烦恼现行。即成有漏。何要第七。
故此释云。善与烦恼。更互生灭。名自相续。善心起
时。必无烦恼。故知烦恼。与彼善等。不俱起故。由彼
烦恼。巳灭名过去。未生名未来。故又难云。去来烦
恼。必不现前。若为缘缚。理非有故。非由他惑者。显
是第七。念念执我。故成有漏。勿由他解者。显是第
七。念念无我。故成无漏。应知有漏无漏。皆由末那。
若无第七。二俱不成。恐彼转计。别有一法。名不相
应。现相续起。善无记心。成有漏法。故先抑云。又不
可说等。何则。彼不相应。非实有体。巳极成故。何更
执为。亦恐转计。有漏法生。从有漏种。得有漏名。故
复抑云。亦不可说等。何以故。彼种先无因。可成有
漏故。谓有漏种。必第七识。执我为因。若无第七。因
尚先无。何得漏种。生有漏法。非由漏种。彼成有漏
相缚者。于境不达。如幻事等由有末那。念念执我。
令前六识。与念相应。于诸境相。明记不忘。由斯见
分。缘相分时。境相所拘。不得解脱。不自在者。无解
脱义。故名相缚。依如是下。引證上义。前二句。颂第
七识。与前六识。作所依止。后二句。颂七执我。令前
六识。终不解脱。】
「又善无覆无记心时(至)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
【复以理推。善无记心。若无第七。恒起我执。彼二种
心。应非有漏。因中无漏。亦唯善与无记心故。设彼
转计云。六识中俱。烦恼现行。即成有漏。何要第七。
故此释云。善与烦恼。更互生灭。名自相续。善心起
时。必无烦恼。故知烦恼。与彼善等。不俱起故。由彼
烦恼。巳灭名过去。未生名未来。故又难云。去来烦
恼。必不现前。若为缘缚。理非有故。非由他惑者。显
是第七。念念执我。故成有漏。勿由他解者。显是第
七。念念无我。故成无漏。应知有漏无漏。皆由末那。
若无第七。二俱不成。恐彼转计。别有一法。名不相
应。现相续起。善无记心。成有漏法。故先抑云。又不
可说等。何则。彼不相应。非实有体。巳极成故。何更
执为。亦恐转计。有漏法生。从有漏种。得有漏名。故
复抑云。亦不可说等。何以故。彼种先无因。可成有
漏故。谓有漏种。必第七识。执我为因。若无第七。因
尚先无。何得漏种。生有漏法。非由漏种。彼成有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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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牒上巳破意也。勿学无漏心。亦成有漏故者。抑
彼转计也。谓勿以学者无漏心亦得成有漏故。设
若有云。有漏善心。是烦恼引。故可为因。下文答释。】
「虽由烦恼引施等业(至)故知别有此第七识。」
【此是释词。谓烦恼时。受诸苦恼。由苦恼故。发起善
心。行施等业。名引施等。又烦恼时。善不生故。善心
起时。烦恼灭故。故云。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意
显第七。为彼正因。故又云。以有漏言。表漏俱故。有
漏正因。文中自释。又无记下。释上无记。不同善心。
由烦恼引。若无第七。如何说彼。得成有漏。然诸有
漏下。释成有漏正因。必第七识。谓第七识。与自相
应现行烦恼。俱生俱灭。由第七故。烦恼恒行。由见
等故。第七执我。名互增益。于念念中。互相增益。由
此熏成。有漏法种。后时从种。现起有漏。故有漏种。
第七为因。异生既然。有学亦尔者。例明凡圣初起。
有漏义同。无学下。例显无学有漏亦同。谓无学人。
虽非漏俱。先有漏时。亦由第七。念念执我。熏成漏
种。成有漏故。复从有漏。引起无漏。證无学果。于理
无违。由有下。结成有漏。必因末那。显第七识。各别
有体。
△六异生善染竟。下七结成證义。】
「證有此识理趣甚多(至)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释上所引经语。皆是摄大乘中论意。理虽甚多。略
述六种。以开来学。令有智者。随喜信受。然有下。牒
释经义。谓有据经唯说六识而起执者。应知彼是
彼转计也。谓勿以学者无漏心亦得成有漏故。设
若有云。有漏善心。是烦恼引。故可为因。下文答释。】
「虽由烦恼引施等业(至)故知别有此第七识。」
【此是释词。谓烦恼时。受诸苦恼。由苦恼故。发起善
心。行施等业。名引施等。又烦恼时。善不生故。善心
起时。烦恼灭故。故云。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意
显第七。为彼正因。故又云。以有漏言。表漏俱故。有
漏正因。文中自释。又无记下。释上无记。不同善心。
由烦恼引。若无第七。如何说彼。得成有漏。然诸有
漏下。释成有漏正因。必第七识。谓第七识。与自相
应现行烦恼。俱生俱灭。由第七故。烦恼恒行。由见
等故。第七执我。名互增益。于念念中。互相增益。由
此熏成。有漏法种。后时从种。现起有漏。故有漏种。
第七为因。异生既然。有学亦尔者。例明凡圣初起。
有漏义同。无学下。例显无学有漏亦同。谓无学人。
虽非漏俱。先有漏时。亦由第七。念念执我。熏成漏
种。成有漏故。复从有漏。引起无漏。證无学果。于理
无违。由有下。结成有漏。必因末那。显第七识。各别
有体。
△六异生善染竟。下七结成證义。】
「證有此识理趣甚多(至)而识类别实有八种。」
【释上所引经语。皆是摄大乘中论意。理虽甚多。略
述六种。以开来学。令有智者。随喜信受。然有下。牒
释经义。谓有据经唯说六识而起执者。应知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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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世间说。随世流转。唯六根故。故依六根。唯说六
识。而识类别。实有八种。岂执六识。无第七耶。
△七
结成證义竟。通上二能变竟。下三能变分二。一牒
科标问。】
「如是巳说第二能变第三能变其相云何。」
【此中结前第二能变。复问第三能变。故云其相云
何。
△一牒科标问竟。下二举颂酬答分三。一能变
本识分二。一举颂答。】
「颂曰次第三能变(至)了境为性相善不善俱非。」
【此陈颂本答前问意。前二句。谓第六识。必同前五
缘粗显境。而有触受。及爱取生。能成后有。故合六
种。为一能变。了境为性相者。谓前六识。自性了境
即能了境。是彼行相。善不善俱非者。俱非。即无记。
谓此六识。三性皆具故。
△一举颂答竟。下二解颂
意分三。一六种本识。】
「论曰次中思量能变识后(至)故六识名无相滥失。」
【此中总标第三能变。六种合成。识虽一体。而随根
境种类差别。立六种名。谓名下。释上六名。随六根
立。乃至者。略其词也。谓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
意识。眼等是根。识即自体。故此六名。随根建立。具
五义故。五谓依发属助如根者。释立名五义也。谓
依根之识者。依根处所。识得生故。属根之识者。由
识种子。随逐根故。助根之识者。由识有无。根损益
故。如根之识者。俱有情数之所摄故。巳上四义。皆
识。而识类别。实有八种。岂执六识。无第七耶。
△七
结成證义竟。通上二能变竟。下三能变分二。一牒
科标问。】
「如是巳说第二能变第三能变其相云何。」
【此中结前第二能变。复问第三能变。故云其相云
何。
△一牒科标问竟。下二举颂酬答分三。一能变
本识分二。一举颂答。】
「颂曰次第三能变(至)了境为性相善不善俱非。」
【此陈颂本答前问意。前二句。谓第六识。必同前五
缘粗显境。而有触受。及爱取生。能成后有。故合六
种。为一能变。了境为性相者。谓前六识。自性了境
即能了境。是彼行相。善不善俱非者。俱非。即无记。
谓此六识。三性皆具故。
△一举颂答竟。下二解颂
意分三。一六种本识。】
「论曰次中思量能变识后(至)故六识名无相滥失。」
【此中总标第三能变。六种合成。识虽一体。而随根
境种类差别。立六种名。谓名下。释上六名。随六根
立。乃至者。略其词也。谓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
意识。眼等是根。识即自体。故此六名。随根建立。具
五义故。五谓依发属助如根者。释立名五义也。谓
依根之识者。依根处所。识得生故。属根之识者。由
识种子。随逐根故。助根之识者。由识有无。根损益
故。如根之识者。俱有情数之所摄故。巳上四义。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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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主释。唯根所发识。又为一例。名依士释。士即子
也。根虽发识。根得父名。根唯照境。故劣。识虽名子。
识能了境。故胜。依胜立名。名依士释。六离合释云。
父取子名。名为依士。所依劣故。设问云。前六转识。
俱依意转。何独第六。名为意识。故下答云。虽六识
身。皆依意转。然随不共所依之根。立意识名。由前
五识。依五色根。则第六识。唯依于意。以取六识。无
相滥失。或唯下。重释上义。第六依意。独名意识。不
同前五。兼依色根。然名意识。辩识得名。非彼心及
意识之例。彼心意识。各具一义。心持种故。意思量
故。识了别故。今言意识。唯了别境。故不为例。或名
色识下。复释随境。亦立六名。乃至者。亦略词也。谓
名色识。声识。香识。味识。触识。法识。随境立者。顺识
所了六境义故。谓于下。释上六识了境别义。谓前
五识。各别了境。第六意识。同五所了。以法尘者。即
是色法。乃至触法。名为法法。故说法识。通能了别
一切诸法。各别了境。名不相滥。】
「此后随境立六识名(至)此所缘境义便当说。」
【释上依境立六识名。唯有漏位。以未转依。各别缘
故。若巳转依。一根发识。缘一切境。色识等名。互相
溷滥。故但随根。立六种名。巳转未转。俱不相滥。庄
严论下。引證诸根互用义。复有难思妙力。故云且
依粗显。以五根境。相粗显故。佛地下。引證难思化
力。三业化。合有十种。身化有三。一现神通化。二现
也。根虽发识。根得父名。根唯照境。故劣。识虽名子。
识能了境。故胜。依胜立名。名依士释。六离合释云。
父取子名。名为依士。所依劣故。设问云。前六转识。
俱依意转。何独第六。名为意识。故下答云。虽六识
身。皆依意转。然随不共所依之根。立意识名。由前
五识。依五色根。则第六识。唯依于意。以取六识。无
相滥失。或唯下。重释上义。第六依意。独名意识。不
同前五。兼依色根。然名意识。辩识得名。非彼心及
意识之例。彼心意识。各具一义。心持种故。意思量
故。识了别故。今言意识。唯了别境。故不为例。或名
色识下。复释随境。亦立六名。乃至者。亦略词也。谓
名色识。声识。香识。味识。触识。法识。随境立者。顺识
所了六境义故。谓于下。释上六识了境别义。谓前
五识。各别了境。第六意识。同五所了。以法尘者。即
是色法。乃至触法。名为法法。故说法识。通能了别
一切诸法。各别了境。名不相滥。】
「此后随境立六识名(至)此所缘境义便当说。」
【释上依境立六识名。唯有漏位。以未转依。各别缘
故。若巳转依。一根发识。缘一切境。色识等名。互相
溷滥。故但随根。立六种名。巳转未转。俱不相滥。庄
严论下。引證诸根互用义。复有难思妙力。故云且
依粗显。以五根境。相粗显故。佛地下。引證难思化
力。三业化。合有十种。身化有三。一现神通化。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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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生化。三现业果化。语化亦三。一庆慰语化。二方
便语化。三辩物语化。意化有四。一决择意化。二造
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受意化。领受化中。复有
四记。一一向记。如人问天。亦答于天。二分别记。如
人问天。答云。清气为天。三反诘记。如人问天。诘云。
何者为天。四默置记。如有人问。默然不答。设问云。
第二能变中。颂说依彼转缘彼。此颂何不言依缘
耶。故答云。然六转识。所依六根所缘六尘。粗显极
成。故此颂中。不说依缘。然前论中。随根义便。巳说
所依。下文境便。亦当解说。有所缘义。
△一六种本
识竟。下二了境性相。】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至)馀所依了如前巳说。」
【此释第三能变自性行相也。释义有三。一以了境
正释自性。谓六种识。各各所有自證分体。性能了
境。故说了境。为识自性。二以了境正释行相。即六
转识。各有见分为自性行。行能了境。复说了境。为
行相故。三以了境。兼释别名。以心意识。各别有名。
集起名心。思量名意。别说了境。名为识故。如契经
下。引證六识之名。皆以了别自境而立。彼经下。释
契经说。眼等诸识。各别缘境者。是未转依义。不共
所依者。五色根也。未转依者。有漏位也。见分了者。
识所缘境。各别义也。馀所依了者。即转依位中。诸
根互用。如前章巳说。谓彼经说。一根唯缘一境。是
未转依。若巳转依。诸根互用。
△二了境性相竟。下
便语化。三辩物语化。意化有四。一决择意化。二造
作意化。三发起意化。四领受意化。领受化中。复有
四记。一一向记。如人问天。亦答于天。二分别记。如
人问天。答云。清气为天。三反诘记。如人问天。诘云。
何者为天。四默置记。如有人问。默然不答。设问云。
第二能变中。颂说依彼转缘彼。此颂何不言依缘
耶。故答云。然六转识。所依六根所缘六尘。粗显极
成。故此颂中。不说依缘。然前论中。随根义便。巳说
所依。下文境便。亦当解说。有所缘义。
△一六种本
识竟。下二了境性相。】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至)馀所依了如前巳说。」
【此释第三能变自性行相也。释义有三。一以了境
正释自性。谓六种识。各各所有自證分体。性能了
境。故说了境。为识自性。二以了境正释行相。即六
转识。各有见分为自性行。行能了境。复说了境。为
行相故。三以了境。兼释别名。以心意识。各别有名。
集起名心。思量名意。别说了境。名为识故。如契经
下。引證六识之名。皆以了别自境而立。彼经下。释
契经说。眼等诸识。各别缘境者。是未转依义。不共
所依者。五色根也。未转依者。有漏位也。见分了者。
识所缘境。各别义也。馀所依了者。即转依位中。诸
根互用。如前章巳说。谓彼经说。一根唯缘一境。是
未转依。若巳转依。诸根互用。
△二了境性相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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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性相应分二。一正释三性。】
「此六转识何性摄耶(至)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问答以明六种转识。三性俱通。故先标数。言俱非
者。无记性也。谓是非善。及非不善。以显三性。三种
别名。三种别义。文中自释。初能为下。释善性。此世
他世皆顺益者。善性易世不改也。乐果此世非他
世者。果随业转。业有尽故。不名善性。唯名善果。次
能为下。释不善。不善自性。及恶趣果。释义同前。于
义不善下。释无记。以不记善。不记不善。名无记故。
此六下。谓前六识。元非善染。由与善染心所相应。
成善染性。俱不相应。名无记性。应知识体本净。由
与善染心所。相应不相应故。立三性名。
△一正释
三性竟。下二举执辩破。】
「有义六识三性不俱(至)非一生灭无相违过。」
【此意未正。谓前六种识。三性不俱起。以同外门。故
互相违。五识下。举一识不能齐起三性为难。谓前
五生。必由第六为分别依。生则俱生。所缘同境。成
善成染。亦由第六。若许前五体性各别。三性俱者。
六既同五。亦通三性。岂不违理。瑜伽下。牒释论说
诸识一时俱起三性。是依多念前后起说。即如一
心非一生灭。亦前后起。故此于彼。无相违过。】
「有义六识三性容俱(至)前所设难于此唐捐。」
【此义正理。谓前六识。三性俱起。言率尔者。瞥然起
也。等流者。念念同类也。或多或少者。有起未起也。
「此六转识何性摄耶(至)俱不相应无记性摄。」
【问答以明六种转识。三性俱通。故先标数。言俱非
者。无记性也。谓是非善。及非不善。以显三性。三种
别名。三种别义。文中自释。初能为下。释善性。此世
他世皆顺益者。善性易世不改也。乐果此世非他
世者。果随业转。业有尽故。不名善性。唯名善果。次
能为下。释不善。不善自性。及恶趣果。释义同前。于
义不善下。释无记。以不记善。不记不善。名无记故。
此六下。谓前六识。元非善染。由与善染心所相应。
成善染性。俱不相应。名无记性。应知识体本净。由
与善染心所。相应不相应故。立三性名。
△一正释
三性竟。下二举执辩破。】
「有义六识三性不俱(至)非一生灭无相违过。」
【此意未正。谓前六种识。三性不俱起。以同外门。故
互相违。五识下。举一识不能齐起三性为难。谓前
五生。必由第六为分别依。生则俱生。所缘同境。成
善成染。亦由第六。若许前五体性各别。三性俱者。
六既同五。亦通三性。岂不违理。瑜伽下。牒释论说
诸识一时俱起三性。是依多念前后起说。即如一
心非一生灭。亦前后起。故此于彼。无相违过。】
「有义六识三性容俱(至)前所设难于此唐捐。」
【此义正理。谓前六识。三性俱起。言率尔者。瞥然起
也。等流者。念念同类也。或多或少者。有起未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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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此五识。瞥然起时。眼或缘善。耳缘不善。馀或无
记。是三同起。率尔等流。有五种心。一率尔心。谓闻
法创初。遇境便起。二寻求心。于境未达。方有寻求。
三决定心。知有法体。而起决定。四染净心。法诠欣
厌。而起染净。五等流心。念念缘境。前后等故。又解
深密经。及决择分说。五识同时。必有分别意识俱
时而转。故眼俱意。名率尔心。初率堕境故。此既初
缘。未知为善为恶。为了知故。次起寻求。与欲俱转。
希望境故。既寻求巳识知先境。次起决定。印解境
故。既决定巳。识界差别。取正因等相。于怨住恶。于
亲住善。于中住舍。染净心生。由此染净意识为先。
引生眼识同性善染。顺时而起。名等流心。如眼识
生。耳等识生亦尔。此五种心。于八识中。前五识有
四。除寻求心。无分别故。第六具五心。第七无率尔
寻求心。有决定染净等流三心。第八有率尔决定
等流三心。或说前五唯率尔等流二心。义犹未尽。
以前五识。既与定俱。宜有决定心。又通三性。宜有
染净心。故云有四。五识与意下。释不同性。唐虚也。
捐弃也。谓五与六。虽定俱生。而善等性。不定同五。
则汝前难一识三性。虚弃其功矣。】
「故瑜伽说若遇声缘(至)亦缘五境不说同性。」
【引證不与前五同三性义。谓出定者。若遇声缘引
定起时。意识既同定起。是通善性。馀耳识生。于性
不定。故六与五。性必不同。非唯彼定下。释成等持
记。是三同起。率尔等流。有五种心。一率尔心。谓闻
法创初。遇境便起。二寻求心。于境未达。方有寻求。
三决定心。知有法体。而起决定。四染净心。法诠欣
厌。而起染净。五等流心。念念缘境。前后等故。又解
深密经。及决择分说。五识同时。必有分别意识俱
时而转。故眼俱意。名率尔心。初率堕境故。此既初
缘。未知为善为恶。为了知故。次起寻求。与欲俱转。
希望境故。既寻求巳识知先境。次起决定。印解境
故。既决定巳。识界差别。取正因等相。于怨住恶。于
亲住善。于中住舍。染净心生。由此染净意识为先。
引生眼识同性善染。顺时而起。名等流心。如眼识
生。耳等识生亦尔。此五种心。于八识中。前五识有
四。除寻求心。无分别故。第六具五心。第七无率尔
寻求心。有决定染净等流三心。第八有率尔决定
等流三心。或说前五唯率尔等流二心。义犹未尽。
以前五识。既与定俱。宜有决定心。又通三性。宜有
染净心。故云有四。五识与意下。释不同性。唐虚也。
捐弃也。谓五与六。虽定俱生。而善等性。不定同五。
则汝前难一识三性。虚弃其功矣。】
「故瑜伽说若遇声缘(至)亦缘五境不说同性。」
【引證不与前五同三性义。谓出定者。若遇声缘引
定起时。意识既同定起。是通善性。馀耳识生。于性
不定。故六与五。性必不同。非唯彼定下。释成等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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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中耳识。领受音声。非意识故。等持位中。五识有
故。非取声时下。释成等引位中意识引定。此定不
独意识导引。亦起相应乐欲心所。然后方出。在定
耳识下。明定中瞥然闻声。心必散乱。乃大随烦恼
之一。名不善性。未转依者。即有漏位。瞥然堕心。是
无记性。以有漏位。心昏昧故。故五与六。性不定同。
由此下。结显五六不同性义。】
「杂集论说等引位中(至)巳永灭除戏论种故。」
【释论中所说。定有三位。谓入住出三。住名等持。出
入二位名等引。论说多分。即是入定出定二分。意
显在定一分。亦有五识。故上文说。在定耳识。率尔
闻声。又下论云。遮等引故。说性散动。非遮等持。故
容有定。若五识下。释上三性同起。言偏注者。但随
一性也。不随彼善染。唯是无记故。故六转识。三性
容俱者。结显有漏。前六转识。三性同起。无漏位中。
唯是善性。设问云。自在位中。亦有色心。既有色心。
宜通三性。何唯善性。答云。佛色心等。道谛摄故。道
谛摄者。释唯是善。离戏论种。显无不善。无记种故。
△二举执辩破竟。通上一能变本识竟。下二相应
心所分三。一略标六位分二。一问颂答。】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至)随烦恼不定三受共相应。」
【举颂总答问意。以标六位。及受相应。故前三句。总
颂心所。有六位别。第四句。别颂三受。亦共相应。
△
一问颂答竟。下二解颂意分二。一释六位分二。一
故。非取声时下。释成等引位中意识引定。此定不
独意识导引。亦起相应乐欲心所。然后方出。在定
耳识下。明定中瞥然闻声。心必散乱。乃大随烦恼
之一。名不善性。未转依者。即有漏位。瞥然堕心。是
无记性。以有漏位。心昏昧故。故五与六。性不定同。
由此下。结显五六不同性义。】
「杂集论说等引位中(至)巳永灭除戏论种故。」
【释论中所说。定有三位。谓入住出三。住名等持。出
入二位名等引。论说多分。即是入定出定二分。意
显在定一分。亦有五识。故上文说。在定耳识。率尔
闻声。又下论云。遮等引故。说性散动。非遮等持。故
容有定。若五识下。释上三性同起。言偏注者。但随
一性也。不随彼善染。唯是无记故。故六转识。三性
容俱者。结显有漏。前六转识。三性同起。无漏位中。
唯是善性。设问云。自在位中。亦有色心。既有色心。
宜通三性。何唯善性。答云。佛色心等。道谛摄故。道
谛摄者。释唯是善。离戏论种。显无不善。无记种故。
△二举执辩破竟。通上一能变本识竟。下二相应
心所分三。一略标六位分二。一问颂答。】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至)随烦恼不定三受共相应。」
【举颂总答问意。以标六位。及受相应。故前三句。总
颂心所。有六位别。第四句。别颂三受。亦共相应。
△
一问颂答竟。下二解颂意分二。一释六位分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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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相应义。】
「论曰此六转识总与六位(至)皆于所缘兼取别相。」
【总与六位心所相应者。言总意别。此中以能变论
之。故将八识分三。即合前六为一能变。是为言总。
若以转智言之。即将八识分四。故分前五第六为
二心品。是为意别。此言总与六位相应者。依意识
言。若依五识。止具三十四心所。馀十七心所。不与
相应。不可据此。违害馀义。恒依心起下。释相应义。
谓诸心所。是我心之所有。立我所名。心于所缘下。
释依义立心所名也。以心取总相。心所取别相。助
成心王所不能取之别事。故得所名。又言亦取者。
显心所法。取总别故。如画下。喻上王所助成。师喻
心王。资即弟子。喻心所法。模喻总相。彩喻别相。故
瑜伽下。引论中意。释上遍行位中五所。能了总别
相义。言此所未了者。谓此心王。未了之事。心所能
了。故总释云。即诸心所。取所别相。以该触等四所
了别相也。馀处复说者。释别境位五种心所。缘总
别义。定慧双释者。以彼同一所观境故。
△一释相
应义竟。下二释位数名。】
「虽诸心所名义无异(至)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此释六位。合五十一所。差别名数。一切心中下六
句。释上六位差别之义。如次应知。然瑜伽下。释彼
论不立六位。以根随二。合一染位。故唯有五。复引
瑜伽辩五位中。义有差别。四一切者。谓一切性。一
「论曰此六转识总与六位(至)皆于所缘兼取别相。」
【总与六位心所相应者。言总意别。此中以能变论
之。故将八识分三。即合前六为一能变。是为言总。
若以转智言之。即将八识分四。故分前五第六为
二心品。是为意别。此言总与六位相应者。依意识
言。若依五识。止具三十四心所。馀十七心所。不与
相应。不可据此。违害馀义。恒依心起下。释相应义。
谓诸心所。是我心之所有。立我所名。心于所缘下。
释依义立心所名也。以心取总相。心所取别相。助
成心王所不能取之别事。故得所名。又言亦取者。
显心所法。取总别故。如画下。喻上王所助成。师喻
心王。资即弟子。喻心所法。模喻总相。彩喻别相。故
瑜伽下。引论中意。释上遍行位中五所。能了总别
相义。言此所未了者。谓此心王。未了之事。心所能
了。故总释云。即诸心所。取所别相。以该触等四所
了别相也。馀处复说者。释别境位五种心所。缘总
别义。定慧双释者。以彼同一所观境故。
△一释相
应义竟。下二释位数名。】
「虽诸心所名义无异(至)由此五位种类差别。」
【此释六位。合五十一所。差别名数。一切心中下六
句。释上六位差别之义。如次应知。然瑜伽下。释彼
论不立六位。以根随二。合一染位。故唯有五。复引
瑜伽辩五位中。义有差别。四一切者。谓一切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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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地。一切时。一切俱。俱者。即八识俱通也。遍行具
四者。三性皆具。九地皆在。一切时有。八识俱通。别
境初二者。以通三性。及九地故。善唯一者。唯一切
地。皆通善故。染四皆无者。于三性中。唯不善故。于
上八地。伏不起故。染法是有间断。非一切时有故。
染于八识。不俱通故。不定唯一者。由善不善性。方
名不定故。故不定位。唯通一切性。由此下。总结五
位。义有差别。
△二释位数名竟。通上一释六位竟。
下二释三受分四。一正释三受。】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至)非逼非悦名不苦乐受。」
【总标六识三受相应。文中别释。言易脱者。是间断
转变义。不定者。于欣厌舍。不专一故。故皆容与三
受相应。以彼三受。恒转变故。皆领下。释三受名义。
非二中容。非逼悦等。皆释舍受。义及名故。违境顺
境。释苦乐受。
△一正释三受竟。下二总别各分。】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无漏起故。」
【此明三受各分二义。即如苦受。有身苦受。心苦受。
乐舍亦然。三皆属身心。故各分为二。别依身者。以
前五识。别依五根。总名身故。唯依心者。以一意识。
唯依意根。亦是心分。故唯依心。又三下。复以三受。
各分有漏。及无漏受。名为二故。谓有漏苦。无漏苦。
乐舍亦然。设难云。既称无漏。何名为苦。故释云。苦
受亦由无漏起故。以修无漏时。方知世谛苦。】
「或各分三谓见所断(至)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四者。三性皆具。九地皆在。一切时有。八识俱通。别
境初二者。以通三性。及九地故。善唯一者。唯一切
地。皆通善故。染四皆无者。于三性中。唯不善故。于
上八地。伏不起故。染法是有间断。非一切时有故。
染于八识。不俱通故。不定唯一者。由善不善性。方
名不定故。故不定位。唯通一切性。由此下。总结五
位。义有差别。
△二释位数名竟。通上一释六位竟。
下二释三受分四。一正释三受。】
「此六转识易脱不定(至)非逼非悦名不苦乐受。」
【总标六识三受相应。文中别释。言易脱者。是间断
转变义。不定者。于欣厌舍。不专一故。故皆容与三
受相应。以彼三受。恒转变故。皆领下。释三受名义。
非二中容。非逼悦等。皆释舍受。义及名故。违境顺
境。释苦乐受。
△一正释三受竟。下二总别各分。】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至)苦受亦由无漏起故。」
【此明三受各分二义。即如苦受。有身苦受。心苦受。
乐舍亦然。三皆属身心。故各分为二。别依身者。以
前五识。别依五根。总名身故。唯依心者。以一意识。
唯依意根。亦是心分。故唯依心。又三下。复以三受。
各分有漏。及无漏受。名为二故。谓有漏苦。无漏苦。
乐舍亦然。设难云。既称无漏。何名为苦。故释云。苦
受亦由无漏起故。以修无漏时。方知世谛苦。】
「或各分三谓见所断(至)又学无学非二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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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各分三者。如说见所断苦。修所断苦。非所断苦。
乐舍亦然。又学无学下。复别分三。如有学乐。及无
学乐。并非二乐。苦舍亦然。非学非无学。名非二故。
学者无记法。无学无记法。名为非学非无学法。】
「或总分四谓善不善(至)故知三受各容有四。」
【总分四者。善即乐受。不善苦受。有覆无覆二无记
受。唯以舍受分为二种。各分四者。谓善舍受。不善
舍受。有覆无记舍受。无覆无记舍受。苦乐亦然。五
识下。明有覆无记。通苦根义。谓五识中。俱生贪痴。
纯苦趣中。俱生烦恼。不发业者。但名有覆无记。非
是不善。以不发业故。彼皆容与苦根相应者。显是
有覆无记苦也。瑜伽下。引證有覆无记。通三受义。
谓有覆无记苦。乐舍亦然。若通下。牒前身心二受。
證成无覆无记。善与不善。有覆无记。四法。皆与三
受根相应。言一切识身者。谓前五识。取五尘境。名
为身受。身是异熟果。名无覆无记性。言遍与一切
根相应者。一切根。即苦乐舍根。谓无覆无记苦。无
覆无记乐。无覆无记舍。證容各分四法中一法。通
三受也。不通一切识身者。是除去身受。意地一切
根相应者。意地是心。取法尘境。名为心受。通善不
善。有覆无记。各与三受相应。谓善苦受。善乐受。善
舍受。不善苦受。不善乐受。不善舍受。有覆无记苦
受。有覆无记乐受。有覆无记舍受。此證容各分四
法中三法。各通三受也。杂集下。复引證不善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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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无记苦受之义。故知下。结上引證各分四义。】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至)无分别故平等转故。」
【总分五者。以苦分忧。乐分喜故。三中下。释苦乐各
分义。谓逼身名苦受。悦身为乐受。以无分别。及尤
重故。逼心名忧受。悦心名喜受者。以有分别。及轻
微故。不苦不乐下。释上舍受不分义。如文可知。
△
二总别各分竟。下三苦乐有无。】
「诸适悦受五识相应(至)尚名为忧况馀轻者。」
【先明乐受。于身于心有差别义。言近分者。谓初二
禅。各有三天。每前二天。未得遍满。故名近分。言根
本者。每第三天。悦身名乐。悦心名喜。彼初二禅虽
唯名喜。以悦身故。亦可名乐。三禅近分。同初二禅。
虽未满彼妙乐地中。以忻慕彼。安静尤重。亦可名
乐。诸逼迫下。次明苦受身心别义。五识名苦。于理
无违。意识无苦。此义未正。苦乐侵心。亦可通故。诸
圣教下。引證唯忧。无苦根义。瑜伽下。复引论證。异
熟。即第八。异熟生者。即前六识。言无间者。第八前
六。不相离故。前五苦受。意识唯忧。故云相续。又说
地狱寻求伺察。必与忧俱。鬼趣傍生。亦有忧故。言
一分者。鬼有纯苦。及分苦故。傍生亦尔。故知下。结
显经论。尤重戚受。尚不名苦。况馀轻者。不名为忧。】
「有义通二人天中者(至)岂不容舍彼定不成。」
【此义正理。意地有苦。亦通忧故。于五趣中。有差别
故。人趣天趣。唯忧根者。非尤重故。若傍生趣。及饿
「或总分五谓苦乐忧喜舍(至)无分别故平等转故。」
【总分五者。以苦分忧。乐分喜故。三中下。释苦乐各
分义。谓逼身名苦受。悦身为乐受。以无分别。及尤
重故。逼心名忧受。悦心名喜受者。以有分别。及轻
微故。不苦不乐下。释上舍受不分义。如文可知。
△
二总别各分竟。下三苦乐有无。】
「诸适悦受五识相应(至)尚名为忧况馀轻者。」
【先明乐受。于身于心有差别义。言近分者。谓初二
禅。各有三天。每前二天。未得遍满。故名近分。言根
本者。每第三天。悦身名乐。悦心名喜。彼初二禅虽
唯名喜。以悦身故。亦可名乐。三禅近分。同初二禅。
虽未满彼妙乐地中。以忻慕彼。安静尤重。亦可名
乐。诸逼迫下。次明苦受身心别义。五识名苦。于理
无违。意识无苦。此义未正。苦乐侵心。亦可通故。诸
圣教下。引證唯忧。无苦根义。瑜伽下。复引论證。异
熟。即第八。异熟生者。即前六识。言无间者。第八前
六。不相离故。前五苦受。意识唯忧。故云相续。又说
地狱寻求伺察。必与忧俱。鬼趣傍生。亦有忧故。言
一分者。鬼有纯苦。及分苦故。傍生亦尔。故知下。结
显经论。尤重戚受。尚不名苦。况馀轻者。不名为忧。】
「有义通二人天中者(至)岂不容舍彼定不成。」
【此义正理。意地有苦。亦通忧故。于五趣中。有差别
故。人趣天趣。唯忧根者。非尤重故。若傍生趣。及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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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趣。杂受名忧。纯受名苦。轻重可分故。梵音捺落
迦。此云纯苦趣。纯受尤重。唯名苦故。以證纯苦。唯
是苦根。瑜伽论说。任运烦恼通三受者。以證意地
有苦相应。以任运时。不生忧故。萨迦耶见。此云身
见。谓瑜伽说。俱生身见。及边执见。唯无记性。以證
忧根。非无记摄。论主释云。彼身边见。既无记性。不
与忧俱。此纯苦处。亦无记性。应苦受俱。非忧根摄。
复引證云。论说忧根。非无记故。又瑜伽下。复引纯
苦无忧根义。诸根。即五受根。馀三下。论主自释。谓
彼论说。馀三言。即是乐喜忧根。以纯苦处。必成现
行舍受。岂不容舍受。乐喜忧三根。定不成就。以乐
喜忧。不与纯苦舍受俱转。】
「宁知彼文唯说容受(至)为第八者亦同此破。」
【宁知下。意地无苦师难词。论言容受。即舍受。以容
苦乐。名舍受故。谓汝宁知瑜伽论文。唯说容舍受。
应不说彼定成意识相应乐喜忧根。复云。彼六容
识。有时无故。六容识者。即彼苦处相应舍受六种
识也。有时无故者。谓若无舍受时。亦有忧根。不应
下。论主牒执难破。谓不应彼论唯说容舍受。通说
意地有忧根者。牒执意。无异因故者。是破词。谓苦
乐舍。同无记性。是无分别。共与一识相应。若通忧
根。是有分别。一识为因。难通二义。故云无异因故。
恐转计云。论依舍受。说通忧根。论主难云。若依舍
受。通忧根者。第八识与舍受相应。如何说彼忧根。
迦。此云纯苦趣。纯受尤重。唯名苦故。以證纯苦。唯
是苦根。瑜伽论说。任运烦恼通三受者。以證意地
有苦相应。以任运时。不生忧故。萨迦耶见。此云身
见。谓瑜伽说。俱生身见。及边执见。唯无记性。以證
忧根。非无记摄。论主释云。彼身边见。既无记性。不
与忧俱。此纯苦处。亦无记性。应苦受俱。非忧根摄。
复引證云。论说忧根。非无记故。又瑜伽下。复引纯
苦无忧根义。诸根。即五受根。馀三下。论主自释。谓
彼论说。馀三言。即是乐喜忧根。以纯苦处。必成现
行舍受。岂不容舍受。乐喜忧三根。定不成就。以乐
喜忧。不与纯苦舍受俱转。】
「宁知彼文唯说容受(至)为第八者亦同此破。」
【宁知下。意地无苦师难词。论言容受。即舍受。以容
苦乐。名舍受故。谓汝宁知瑜伽论文。唯说容舍受。
应不说彼定成意识相应乐喜忧根。复云。彼六容
识。有时无故。六容识者。即彼苦处相应舍受六种
识也。有时无故者。谓若无舍受时。亦有忧根。不应
下。论主牒执难破。谓不应彼论唯说容舍受。通说
意地有忧根者。牒执意。无异因故者。是破词。谓苦
乐舍。同无记性。是无分别。共与一识相应。若通忧
根。是有分别。一识为因。难通二义。故云无异因故。
恐转计云。论依舍受。说通忧根。论主难云。若依舍
受。通忧根者。第八识与舍受相应。如何说彼忧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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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成第八相应根也。若谓下。复恐转计。前五转识。
有间断故。非忧根俱。唯第八识。恒相续故。与忧相
应。故纯苦处。亦有忧根。论主难云。闷绝等位。第八
相续。宁有忧根。若有忧根。何名闷绝。有执下。结显
第八唯是舍根。非忧苦故。】
「设执一形为第八者(至)故馀三言定忧喜乐。」
【彼谓形身第八执受。则苦乐受。宜与第八相应。论
主破云。理亦不然。形不定故。谓彼地狱。恶业所招。
随业变化。非谓一定。有形体故。彼由下。释彼业招。
容无形义。谓五根门。恒受业苦。定成眼等五业报
根。别执一形。无所用故。非于下。释形无用义。不求
淫欲者。显无乐喜根。由斯下。结显第八唯是舍受。
以破前执第八有苦根义。如极乐下。例明极苦。无
有忧根。结显论中。说馀三言。定忧喜乐。】
「馀处说彼有等流乐(至)恐文增广故不繁述。」
【通释馀义。谓馀处说。纯受苦处。有等流乐。如热地
狱。猛火暂歇。或见清泉流水等境。亦名为乐。而实
非乐。故名等流。依世流转所说乐义。或彼通说馀
杂受处。有等流乐。非说无有异熟果报乐者。无果
报乐。名纯苦故。然诸圣教下。通释前师所引教意。
戚受忧根。依多分者。显有少分亦通苦根。或依流
转忧戚说故。无相违过。瑜伽下。释前论说忧根相
应。皆依世间流转门说。非实忧根。又彼下。释彼论
说意俱苦受。与忧同类。假说名忧。而实是苦。复释
有间断故。非忧根俱。唯第八识。恒相续故。与忧相
应。故纯苦处。亦有忧根。论主难云。闷绝等位。第八
相续。宁有忧根。若有忧根。何名闷绝。有执下。结显
第八唯是舍根。非忧苦故。】
「设执一形为第八者(至)故馀三言定忧喜乐。」
【彼谓形身第八执受。则苦乐受。宜与第八相应。论
主破云。理亦不然。形不定故。谓彼地狱。恶业所招。
随业变化。非谓一定。有形体故。彼由下。释彼业招。
容无形义。谓五根门。恒受业苦。定成眼等五业报
根。别执一形。无所用故。非于下。释形无用义。不求
淫欲者。显无乐喜根。由斯下。结显第八唯是舍受。
以破前执第八有苦根义。如极乐下。例明极苦。无
有忧根。结显论中。说馀三言。定忧喜乐。】
「馀处说彼有等流乐(至)恐文增广故不繁述。」
【通释馀义。谓馀处说。纯受苦处。有等流乐。如热地
狱。猛火暂歇。或见清泉流水等境。亦名为乐。而实
非乐。故名等流。依世流转所说乐义。或彼通说馀
杂受处。有等流乐。非说无有异熟果报乐者。无果
报乐。名纯苦故。然诸圣教下。通释前师所引教意。
戚受忧根。依多分者。显有少分亦通苦根。或依流
转忧戚说故。无相违过。瑜伽下。释前论说忧根相
应。皆依世间流转门说。非实忧根。又彼下。释彼论
说意俱苦受。与忧同类。假说名忧。而实是苦。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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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云。或说苦根损身心故。虽苦根摄。依于心义。
而亦名忧。其实是苦。如近分喜。依于身义。而亦名
乐。其实是喜。显扬论等。具显此义者。通结馀论。亦
如上义。然未至地下。释上说乐。皆是假说。未至三
禅。无乐根故。十一根者。对欲界地。初二禅说。前五
第六。各四除乐。共有八根。第七八识。各唯舍根。共
有十根。地狱身心。共是苦根。故有十一。唯据苦等
五受根释也。或无漏位。有十二根。谓信等五根。意
喜乐舍。共成九根。三无漏根。则有十二。未至乐地。
故除乐根。唯有十一。或有漏位。亦十二根。谓眼等
五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苦乐舍三。则有十二。未
至乐地。故除乐根。唯有十一。此据二十二根释也。
以十一根义。未有的据。故三释俱存。俟更参考。由
此下。结显论说意地苦根相应无失。此等下。总结
前义。
△三苦乐有无竟。下四举执辩破。】
「有义六识三受不俱(至)诸佛巳断忧苦事故。」
【此中执意破词。俱与三性章中意同。故不重释。
△
四举执辩破竟。通上一略标六位竟。下二广显差
别分五。一遍行别境分三。一结前标问。】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至)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此中结前略标六位义竟。起后广显六位差别。次
第解释。故问其相云何。
△一结前标问竟。下二举
颂总答。】
「颂曰初遍行触等(至)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而亦名忧。其实是苦。如近分喜。依于身义。而亦名
乐。其实是喜。显扬论等。具显此义者。通结馀论。亦
如上义。然未至地下。释上说乐。皆是假说。未至三
禅。无乐根故。十一根者。对欲界地。初二禅说。前五
第六。各四除乐。共有八根。第七八识。各唯舍根。共
有十根。地狱身心。共是苦根。故有十一。唯据苦等
五受根释也。或无漏位。有十二根。谓信等五根。意
喜乐舍。共成九根。三无漏根。则有十二。未至乐地。
故除乐根。唯有十一。或有漏位。亦十二根。谓眼等
五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苦乐舍三。则有十二。未
至乐地。故除乐根。唯有十一。此据二十二根释也。
以十一根义。未有的据。故三释俱存。俟更参考。由
此下。结显论说意地苦根相应无失。此等下。总结
前义。
△三苦乐有无竟。下四举执辩破。】
「有义六识三受不俱(至)诸佛巳断忧苦事故。」
【此中执意破词。俱与三性章中意同。故不重释。
△
四举执辩破竟。通上一略标六位竟。下二广显差
别分五。一遍行别境分三。一结前标问。】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至)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此中结前略标六位义竟。起后广显六位差别。次
第解释。故问其相云何。
△一结前标问竟。下二举
颂总答。】
「颂曰初遍行触等(至)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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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颂答前问意。初句。颂遍行位。第二三句。颂别境
位。第四句。释别境义。
△二举颂总答竟。下三解释
颂意分二。一释遍行。】
「论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至)此等圣教诚證非一。」
【释第一句颂中触等五所。如三卷中。初能变下。广
说体性业用差别。故不重陈。复申问答。以明遍行。
教理可證。三卷中云。其遍行相。后当广释。文出于
此。此中下。先引圣教。證触受想思。四是遍行。以从
三和相应变故。故此四法。有遍行义。又契经下。引
證作意。亦是遍行。以有作意。识方生故。馀经下。复
引馀经。證此作意是遍行义。作意是心所。了别是
心王。以心心所。不相离故。显是遍行。此等圣教。诚
證非一者。结显圣教。證五遍行。诚非一种。引教竟。】
「理谓识起必有三和(至)馀非遍行义至当说。」
【凡为格物。必以理推。今推触所。定是遍行。谓根境
识。三法和合。定有触生。而彼三和。亦应触有。故心
心所。和合触境。必由触力。是遍行义。令心触境。理
应作意。诸心心所。由作意生。故知作意。亦是遍行。
受领顺境。令心等欢。领违令戚。领中令舍。若无领
受。心等起时。无随三境各起一相。此能令起。故是
遍行。诸心于境。取分齐相。必由于想。故想心所。是
遍行义。正因等者。等于邪因。取正造善。不正不善。
若无思时。心等起位。无随邪正造善等义。此能令
取。故是遍行。引理竟。由此下。结上五所是遍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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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非遍行者。显后别境。无此义故。
△一释遍行竟。
下二释别境分三。一正释五所。】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至)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总标五所名位次第。复别释义。显非偏行。云何下
问答以明欲心所体性业用。杂集论云。于所乐事。
彼彼引发。所作希望为体。正勤所依为业。初有义
下。以可欣释所乐。故即问云。于可厌事。欲彼不合。
欲彼别离。亦应有欲。何独可欣。名希望欲。论主答
云。此可欣欲。但于求彼不合离时。于自体上有可
欣义。非可厌事。亦有欣欲。故于下。结显欲非偏行。
以于可厌中容。及不希望。欲不起故。中有义下。以
可求释所乐。于欣求合。于厌求离。皆有欲故。于中
容下。结显欲非遍行。以中容境。及不希望。必无欲
故。后有义下。以欲观释所乐。谓欲观察是所乐故。
若不下。释非遍行。因境势者。随现有境而为所缘。
非希望故。故全无欲。由斯下。总结上来三义解欲。
皆非遍行。于上三义。词虽有别。义无乖反。】
「有说要由希望境力(至)故论说此勤依为业。」
【彼说未正。谓心心所。由欲生故。执为遍行。论主破
云。彼说不然等。谓诸圣教。唯说作意。能生诸识。不
曾说欲。生心心所。如说下。引经例破。如经说言。一
切诸法。以爱为本。岂爱能生。心心所耶。应知欲为
本者。欲起一切事故。或说善欲。能发正勤。勤行诸
善。欲为本故。论说此欲。勤依为业。是为诸法。以欲
△一释遍行竟。
下二释别境分三。一正释五所。】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至)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总标五所名位次第。复别释义。显非偏行。云何下
问答以明欲心所体性业用。杂集论云。于所乐事。
彼彼引发。所作希望为体。正勤所依为业。初有义
下。以可欣释所乐。故即问云。于可厌事。欲彼不合。
欲彼别离。亦应有欲。何独可欣。名希望欲。论主答
云。此可欣欲。但于求彼不合离时。于自体上有可
欣义。非可厌事。亦有欣欲。故于下。结显欲非偏行。
以于可厌中容。及不希望。欲不起故。中有义下。以
可求释所乐。于欣求合。于厌求离。皆有欲故。于中
容下。结显欲非遍行。以中容境。及不希望。必无欲
故。后有义下。以欲观释所乐。谓欲观察是所乐故。
若不下。释非遍行。因境势者。随现有境而为所缘。
非希望故。故全无欲。由斯下。总结上来三义解欲。
皆非遍行。于上三义。词虽有别。义无乖反。】
「有说要由希望境力(至)故论说此勤依为业。」
【彼说未正。谓心心所。由欲生故。执为遍行。论主破
云。彼说不然等。谓诸圣教。唯说作意。能生诸识。不
曾说欲。生心心所。如说下。引经例破。如经说言。一
切诸法。以爱为本。岂爱能生。心心所耶。应知欲为
本者。欲起一切事故。或说善欲。能发正勤。勤行诸
善。欲为本故。论说此欲。勤依为业。是为诸法。以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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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非欲能生心心所故。】
「云何胜解于决定境(至)此应复待馀便有无穷失。」
【问答以释胜解心所体性业用。印定持守为体。馀
缘不能引转为业。谓邪正下。释决定义。邪正之教。
及邪正理。證据之力。于境审决印持。异缘不能引
转。说名胜解。故犹豫下。释此胜解。非遍行义。以犹
豫时。及非审决。无印持故。有说下。执为遍行。谓心
心所取自境时。于所缘境。无有拘碍。名为胜解。以
遍心等。是遍行义。论主破云。彼说非理。谓能不碍
者。即所缘诸法境也。所不碍者。即能缘心心所也。
胜解发起者。根缘作意缘也。岂唯由境。发胜解耶。
若由下。牒执难破。谓若由此境故。彼胜解发起。此
境应复待馀心生。便有心境互生之失。心境互生。
展转不巳。故云无穷。】
「云何为念于曾习境(至)足为后时忆念因故。」
【问答以释念心所体性业用。明记诸法。念之性也。
由明记故。因而定生。念之用也。谓数忆持下。释上
明记。及定依义。于曾未受下。释念心所非遍行义。
以未受境。及不明记。念不生故。有说下。执念心所
是遍行义。以心起时。必有念故。论主破难云。彼说
非理。勿于后时有痴信等。前亦有故。如七八识。转
依位中。前无有信。信亦得生。何用前有。七前有痴。
后决不生。岂前无因。故立前因。便为无用。推之前
有前无。俱不得为因。故以前亦有故。双难二计。前
「云何胜解于决定境(至)此应复待馀便有无穷失。」
【问答以释胜解心所体性业用。印定持守为体。馀
缘不能引转为业。谓邪正下。释决定义。邪正之教。
及邪正理。證据之力。于境审决印持。异缘不能引
转。说名胜解。故犹豫下。释此胜解。非遍行义。以犹
豫时。及非审决。无印持故。有说下。执为遍行。谓心
心所取自境时。于所缘境。无有拘碍。名为胜解。以
遍心等。是遍行义。论主破云。彼说非理。谓能不碍
者。即所缘诸法境也。所不碍者。即能缘心心所也。
胜解发起者。根缘作意缘也。岂唯由境。发胜解耶。
若由下。牒执难破。谓若由此境故。彼胜解发起。此
境应复待馀心生。便有心境互生之失。心境互生。
展转不巳。故云无穷。】
「云何为念于曾习境(至)足为后时忆念因故。」
【问答以释念心所体性业用。明记诸法。念之性也。
由明记故。因而定生。念之用也。谓数忆持下。释上
明记。及定依义。于曾未受下。释念心所非遍行义。
以未受境。及不明记。念不生故。有说下。执念心所
是遍行义。以心起时。必有念故。论主破难云。彼说
非理。勿于后时有痴信等。前亦有故。如七八识。转
依位中。前无有信。信亦得生。何用前有。七前有痴。
后决不生。岂前无因。故立前因。便为无用。推之前
有前无。俱不得为因。故以前亦有故。双难二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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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所下。明前因不在有念。但想势力。足为因故。
又若前念令后念生。即等无间缘。此缘约主。唯是
心王。念是心所。非主义故。】
「云何为定于所观境(至)便无定起故非遍行。」
【问答以释定心所体性业用。专注不散为体。定久
慧生为用。谓观下。释上专注不散。智依为业义。俱
非者。非得非失也。即是对境无分别心。故名为定。
心专注言下。释上专注。非定一境。以住境时。无第
二念。故历诸境。皆名专注。以其境自往来。心恒专
注。若不下。谓定心所。亦非遍行。以不系心。定不起
故。】
「有说尔时亦有定起(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执定心所。有遍行义。谓不系心时。亦有定起。微隐
难知。应说诚言者。诚然有定故。又若令心和合趣
境。是遍行义。论主破云。理亦不然。是触用故。谓令
心触境。是触业用。岂定用耶。若谓下。重执遍行。谓
定令心。一刹那顷。不得易缘。定是遍行。复破云。一
刹那心。时之极少。自然无易。何定心所。令无易缘。
若言下。复执遍行。又破云。令心所缘。唯是作意。岂
定心所。令心所缘。有说下。谓定心所。是假非实。故
说即心。以经说定。名心学故。彼非下。论主破。谓彼
引经。非为诚證。以定摄心。令心一境。故经说为心
一境性。五根五力。及七觉支。八圣道支。皆摄此定。
如念与慧。各别有体。非即心故。】
又若前念令后念生。即等无间缘。此缘约主。唯是
心王。念是心所。非主义故。】
「云何为定于所观境(至)便无定起故非遍行。」
【问答以释定心所体性业用。专注不散为体。定久
慧生为用。谓观下。释上专注不散。智依为业义。俱
非者。非得非失也。即是对境无分别心。故名为定。
心专注言下。释上专注。非定一境。以住境时。无第
二念。故历诸境。皆名专注。以其境自往来。心恒专
注。若不下。谓定心所。亦非遍行。以不系心。定不起
故。】
「有说尔时亦有定起(至)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执定心所。有遍行义。谓不系心时。亦有定起。微隐
难知。应说诚言者。诚然有定故。又若令心和合趣
境。是遍行义。论主破云。理亦不然。是触用故。谓令
心触境。是触业用。岂定用耶。若谓下。重执遍行。谓
定令心。一刹那顷。不得易缘。定是遍行。复破云。一
刹那心。时之极少。自然无易。何定心所。令无易缘。
若言下。复执遍行。又破云。令心所缘。唯是作意。岂
定心所。令心所缘。有说下。谓定心所。是假非实。故
说即心。以经说定。名心学故。彼非下。论主破。谓彼
引经。非为诚證。以定摄心。令心一境。故经说为心
一境性。五根五力。及七觉支。八圣道支。皆摄此定。
如念与慧。各别有体。非即心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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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为慧于所观境(至)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问答以释慧心所体性业用。简择诸法。慧之性也。
决断疑情。慧之用也。谓观下。释上简择断疑。推求
释简择。决定释断痴。于非观境下。释非遍行。以愚
昧心。慧不生故。有说下。执慧心所。亦是遍行。谓愚
昧时。慧相微隐。故大受者。不能知微。触等欲等。名
大地法。触既遍行。欲亦应然。故说对法。大地法故。
诸部下。论主以正理辩破。部即位也。对法者。各配
其类。触等欲等。俱遍地故。名大地法。若论遍行。简
去欲等。若论别境。简去触等。故说对法。展转相违。
馀义如文。兹不繁赘。
△一正释五所竟。下二广辩
现起。】
「有义此五定互相资(至)谓不专注驰散推求。」
【初义未正。谓互相资。必俱起故。次义正理。谓五心
所。不定俱起。瑜伽下。引證。四一切中。无后二者。是
一切时。及一切俱。谓无同时。及俱起义。又说所缘
之境有四。能缘之心有五。非定俱起。应说下。论主
自立正义。谓或时起一。乃至或时起五。或有五种
俱不起时。故云不定。于所乐境。唯起希望者。无第
二义。胜解及念。应知亦然。初或于所观下。释所观
境。唯起专注。以专注言。即是定义。谓愚昧者。心多
散乱。为止散故。专注所缘。以愚昧故。不能简择。不
同圣贤。定慧等观。故于所观。唯起专注。设有问云。
既无简择。何有所观。论主答云。谓彼于定。起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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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少从闻思。散乱方止。取说等持。缘所观境。言等
持者。即定也。或依多分者。非一境也。说是言者。是
说定言。戏忘天者。欲界天也。以欲乐时。东戏忘西。
在前忘后。虽名专一境。然起贪瞋痴。贪乃顺境。瞋
乃违境。痴非二境。岂专一境。而能起三。以喻定名
专一境。而境非一也。次或于所观下。释唯起慧。于
所观境。驰散推求。是简择义。不同前定。故无专注。】
「或时起二谓于所乐(至)及藏识俱此类非一。」
【或时起二。乃至合有十二者。谓于四境。次第双起
有十个二。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
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是于四境。
二所齐起。定有十数。颂曰。欲兼解念定慧四。解兼
念定慧成三。念兼定慧数当九。第十定慧十二有。
或时起三。乃至合有十三者。谓于四境。次第兼起。
有十个三。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
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
定慧。十念定慧。是于四境。三所齐起。亦有十数。颂
曰。欲解逢念定慧三。欲念复逢定慧参。欲定逢慧
数当六。解念加定慧八数。解定慧与念定慧。合有
十三数始足。或时起四。乃至合有五四者。谓于四
境。次第兼起。有五个四。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
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是于四境。
四所齐起。唯有五数。颂曰。一起前四二除定。三念
四解五欲尽。从慧逆除合五四。前后论文诚可證。
持者。即定也。或依多分者。非一境也。说是言者。是
说定言。戏忘天者。欲界天也。以欲乐时。东戏忘西。
在前忘后。虽名专一境。然起贪瞋痴。贪乃顺境。瞋
乃违境。痴非二境。岂专一境。而能起三。以喻定名
专一境。而境非一也。次或于所观下。释唯起慧。于
所观境。驰散推求。是简择义。不同前定。故无专注。】
「或时起二谓于所乐(至)及藏识俱此类非一。」
【或时起二。乃至合有十二者。谓于四境。次第双起
有十个二。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
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是于四境。
二所齐起。定有十数。颂曰。欲兼解念定慧四。解兼
念定慧成三。念兼定慧数当九。第十定慧十二有。
或时起三。乃至合有十三者。谓于四境。次第兼起。
有十个三。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
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
定慧。十念定慧。是于四境。三所齐起。亦有十数。颂
曰。欲解逢念定慧三。欲念复逢定慧参。欲定逢慧
数当六。解念加定慧八数。解定慧与念定慧。合有
十三数始足。或时起四。乃至合有五四者。谓于四
境。次第兼起。有五个四。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
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是于四境。
四所齐起。唯有五数。颂曰。一起前四二除定。三念
四解五欲尽。从慧逆除合五四。前后论文诚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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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时起五下。谓于四境齐起五种。总为一数。如是
下。结成总别句数。谓欲等单起有五句。起二起三
各有十句。起四有五句。起五为一句。共有三十一
句。或有心下。释成五所皆不起义。谓有心位。如非
四境。五皆不起。或时四境率尔堕心。五亦不起。藏
识于五非相应故。亦不俱起。故五不起。此类非一。
△二广辨现起竟。下三分属诸门。】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至)不能推度无简择故。」
【此别境五。于第八识。有漏位无。第七有漏。唯有一
慧。二识转依。五俱相应。如前第二能变识中。巳广
说故。第六意识。与别境五。有漏无漏。皆相应故。有
义未正。谓前五识。与别境五。无相应理。缘巳得下。
释此五所。无相应义。如次应知。】
「有义五识容有此五(至)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论主正义。许前五识。容五相应。虽无下。释前五识。
亦有微细欲胜解念。如次应知。虽不下。释前五识
有专注义。设有问云。五识散动。何得有定。故释云。
遮等引故。说性散动。非遮等持。故容有定。等引者。
入定出定时也。此时五识。不容有故。等持者。住定
时也。以在定时。现量取境。同五识故。故容有定。虽
于下。释前五识。有简择义。眼耳二通。相应智性者。
證眼耳识。与慧相应。此二有慧。馀鼻舌身三识。准
此有慧无失。未自在下。结前有漏。五所或无。起后
无漏。五所定有。乐观下。释自在位。定有五所相应
下。结成总别句数。谓欲等单起有五句。起二起三
各有十句。起四有五句。起五为一句。共有三十一
句。或有心下。释成五所皆不起义。谓有心位。如非
四境。五皆不起。或时四境率尔堕心。五亦不起。藏
识于五非相应故。亦不俱起。故五不起。此类非一。
△二广辨现起竟。下三分属诸门。】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至)不能推度无简择故。」
【此别境五。于第八识。有漏位无。第七有漏。唯有一
慧。二识转依。五俱相应。如前第二能变识中。巳广
说故。第六意识。与别境五。有漏无漏。皆相应故。有
义未正。谓前五识。与别境五。无相应理。缘巳得下。
释此五所。无相应义。如次应知。】
「有义五识容有此五(至)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论主正义。许前五识。容五相应。虽无下。释前五识。
亦有微细欲胜解念。如次应知。虽不下。释前五识
有专注义。设有问云。五识散动。何得有定。故释云。
遮等引故。说性散动。非遮等持。故容有定。等引者。
入定出定时也。此时五识。不容有故。等持者。住定
时也。以在定时。现量取境。同五识故。故容有定。虽
于下。释前五识。有简择义。眼耳二通。相应智性者。
證眼耳识。与慧相应。此二有慧。馀鼻舌身三识。准
此有慧无失。未自在下。结前有漏。五所或无。起后
无漏。五所定有。乐观下。释自在位。定有五所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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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识。一一如次。】
「此别境五何受相应(至)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问答以明别境会通五受。初有义未正。谓欲一心
所。与三受俱。除忧苦二受。以忧苦境。非所乐故。馀
解念定慧四心所。通馀四受。唯除苦受。审决。即胜
解。等者。等念定慧。以审决等。五识无故者。前五转
识。是苦受识。识既不与四心所相应。苦受亦不与
四心所相应。次有义正理。许欲等五。五受相应。由
前师执忧根不与欲心所俱。今引论證。与欲俱起。
以愁戚时。是忧根故。求欲證者。是欲心所。前执苦
根不与欲俱。今引纯苦希求解脱。显欲俱起。又欲
心所。必通第六意识。意地有苦。前巳说故。亦显欲
与苦根相应。论说贪爱下。重引论證欲与忧苦共
相应义。前执苦根无审决等。今引苦根与意相应。
意又相应审决等四。故苦与四。相应无失。又五识
下。展转破前审决等义。由斯下。结上欲等五受相
应。此五下。结显三性三界。及三学等诸门分别。一
一如理。词不复现。
△三分属诸门竟。通上一遍行
别境竟。】
成唯识论俗诠卷第五
「此别境五何受相应(至)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问答以明别境会通五受。初有义未正。谓欲一心
所。与三受俱。除忧苦二受。以忧苦境。非所乐故。馀
解念定慧四心所。通馀四受。唯除苦受。审决。即胜
解。等者。等念定慧。以审决等。五识无故者。前五转
识。是苦受识。识既不与四心所相应。苦受亦不与
四心所相应。次有义正理。许欲等五。五受相应。由
前师执忧根不与欲心所俱。今引论證。与欲俱起。
以愁戚时。是忧根故。求欲證者。是欲心所。前执苦
根不与欲俱。今引纯苦希求解脱。显欲俱起。又欲
心所。必通第六意识。意地有苦。前巳说故。亦显欲
与苦根相应。论说贪爱下。重引论證欲与忧苦共
相应义。前执苦根无审决等。今引苦根与意相应。
意又相应审决等四。故苦与四。相应无失。又五识
下。展转破前审决等义。由斯下。结上欲等五受相
应。此五下。结显三性三界。及三学等诸门分别。一
一如理。词不复现。
△三分属诸门竟。通上一遍行
别境竟。】
成唯识论俗诠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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