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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第 560b 页
成唯识论俗诠卷第四
天亲菩萨造颂
护法等菩萨造论
唐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明西蜀沙门 明昱 俗诠
【前引理章中。正释引理分十。一引持种心。二引异
熟心。三界趣生体。四有色根身。五寿煖识三。六生
死时心。七引缘起依。巳上七科。三卷中释竟。此中
第八引识食体分二。一正释识食。】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至)以变坏时色无用故。」
【引经推义。以證第八为识食体。识食者。以识为食。
食是资益义。任持义。谓第八识。资益任持有色根
身。无色界中。任持种子。复引经中说四种食。食有
形段。或食有时。故名段食。唯欲界有。以香味触三
尘为体。以上二界。无此三故。于变坏时。能为资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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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持食事。故此段食。变坏为相。问。色声二尘。何不
为体。答。眼耳二识。离中取境。色声二尘。不与根合。
不能资益诸根大种。故不为体。鼻舌身三。合中取
境。香味触三。境与根合。故能资益诸根大种。所以
唯取三尘为段食体。大论云。此中段食。当言香味
触处所摄。由香味触。若正消变。便能长养。不正消
变。乃为损减。色等馀法。既无长养。损减消变。是故
说彼。非段食性。诸可食物。于吞咽时。令心欢喜。诸
根悦豫。但名触食。若受用巳。增长喜乐。安隐消变。
乃名段食。若诸段物。于吞咽时。无上二义。都不名
食。由此色处者。即十二处中一处也。此明三科中
色类。不摄段食义。以色蕴色界。同色处故。】
「二者触食触境为相(至)及顺益舍资养胜故。」
【触谓触对。乃六识中相应触数。所对前境色等诸
尘。柔软细滑。冷煖等触。而生喜乐。俱能资益诸根
大种。正受用时。名为触食。设有问云。触遍八识。何
以触食。唯通前六。答云。此触虽与八识相应。今取
食义偏胜。谓前六识。相应触所。行相粗显。以能摄
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八
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
不为损。而非益故。故七八俱触。及馀识俱忧苦受。
非顺益舍。即非食体。不资养故。如有男女。相对为
触。触能资身。故得食名。】
「三意思食希望为相(至)意识于境希望胜故。」
为体。答。眼耳二识。离中取境。色声二尘。不与根合。
不能资益诸根大种。故不为体。鼻舌身三。合中取
境。香味触三。境与根合。故能资益诸根大种。所以
唯取三尘为段食体。大论云。此中段食。当言香味
触处所摄。由香味触。若正消变。便能长养。不正消
变。乃为损减。色等馀法。既无长养。损减消变。是故
说彼。非段食性。诸可食物。于吞咽时。令心欢喜。诸
根悦豫。但名触食。若受用巳。增长喜乐。安隐消变。
乃名段食。若诸段物。于吞咽时。无上二义。都不名
食。由此色处者。即十二处中一处也。此明三科中
色类。不摄段食义。以色蕴色界。同色处故。】
「二者触食触境为相(至)及顺益舍资养胜故。」
【触谓触对。乃六识中相应触数。所对前境色等诸
尘。柔软细滑。冷煖等触。而生喜乐。俱能资益诸根
大种。正受用时。名为触食。设有问云。触遍八识。何
以触食。唯通前六。答云。此触虽与八识相应。今取
食义偏胜。谓前六识。相应触所。行相粗显。以能摄
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八
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
不为损。而非益故。故七八俱触。及馀识俱忧苦受。
非顺益舍。即非食体。不资养故。如有男女。相对为
触。触能资身。故得食名。】
「三意思食希望为相(至)意识于境希望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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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是遍。行心所。在有漏位。与别境欲俱。于境起爱。
能为资益任持食事。故说思食。希望为相。如言悬
砂充饥。望梅止渴。其思食之谓与。问。既与欲俱转。
欲何非食耶。答。思虑益根。非欲能故。问。思通诸识。
何唯第六。答。思与欲俱。方有食义。意识于境。希望
既胜。故此思食。唯属意识。】
「四者识食执持为相(至)一类相续执持胜故。」
【识是心王。有漏位中。或由段触思食势力。能为资
养任持食事。故说识食。执持为相。问。诸识识义既
同。何独第八名为识食。答云。此第八识执持义胜。
独名识食。】
「由是集论说此四食(至)于持身命非遍非恒。」
【此引集论。證有四食。于三蕴五处。十一界摄。三蕴
摄四食者。谓除色蕴。及想蕴故。段食变时。色无用
故。想于触思。义各别故。故段触食。摄属受蕴。触食
亦通识蕴所摄。论说触食。属六识故。于行识蕴当
摄思食。以思于行。为主胜故。论说思食。属意识故。
于识蕴中。容摄识食。识蕴识食。识义同故。又云五
处摄四食者。于十二处。简去七处。前五根处。及色
声处。无食义故。唯香味触。摄段触食。法尘处摄。意
思食故。又意根处。是第七识。宜与识食。定相属故。
十一界摄四种食者。亦除七界。同前七处。段触二
食。亦香味触。三界所摄。触食复能通六识界。以论
明言属六识故。思食亦与法尘界摄。及意识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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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思食。属意识故。识食总摄七种心界。谓意根界。
及六识界。诸识自證分。通第八体故。此四下。结成
食义。段食下。简前三食。不能该于一切有情。故于
三界。有遍不遍。眼等下。简别转识。于有心无心位
中。俱有间转。于持身命。非遍非恒。不可为食。
△一
正释识食竟。下二牒执难破。】
「诸有执无第八识者(至)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此破外执。显唯第八。是识食体。言过去者。未入定
时也。未来者。巳出定时也。彼执无心定位。两头有
心。即为无心位者之食。破云。过去巳灭非常。未来
未生非现。犹如空华。岂为食性。复恐转计。能引定
心。与入定者。作持身食。破云。住无心时。能引定心。
巳灭非有。将何为食。既属过去。前巳破故。亦恐转
计。无想灭尽二定。是不相应行。即为入二定者之
食。破云。段等四食。不说无想等食。不相应行。既非
实有。无能持用。不可为食。】
「有执灭定等犹有第六识(至)众同分等无实体故。」
【引彼执词。总斥非理。后当广破者。第九章中。广明
灭尽定义。上二界者。色界无色界也。彼二界身。皆
有漏故。若执无第八。唯有第六者。六起无漏时。无
有有漏识执持有漏身。故云。无漏识等。破坏有故。
不可为食。恐彼转计。无漏六识。有有漏种。以有漏
种。能为彼食。破云。无漏如涅槃。不持有漏种。故持
有漏种。唯许第八识。又恐转计。上界有情。以身持
及六识界。诸识自證分。通第八体故。此四下。结成
食义。段食下。简前三食。不能该于一切有情。故于
三界。有遍不遍。眼等下。简别转识。于有心无心位
中。俱有间转。于持身命。非遍非恒。不可为食。
△一
正释识食竟。下二牒执难破。】
「诸有执无第八识者(至)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此破外执。显唯第八。是识食体。言过去者。未入定
时也。未来者。巳出定时也。彼执无心定位。两头有
心。即为无心位者之食。破云。过去巳灭非常。未来
未生非现。犹如空华。岂为食性。复恐转计。能引定
心。与入定者。作持身食。破云。住无心时。能引定心。
巳灭非有。将何为食。既属过去。前巳破故。亦恐转
计。无想灭尽二定。是不相应行。即为入二定者之
食。破云。段等四食。不说无想等食。不相应行。既非
实有。无能持用。不可为食。】
「有执灭定等犹有第六识(至)众同分等无实体故。」
【引彼执词。总斥非理。后当广破者。第九章中。广明
灭尽定义。上二界者。色界无色界也。彼二界身。皆
有漏故。若执无第八。唯有第六者。六起无漏时。无
有有漏识执持有漏身。故云。无漏识等。破坏有故。
不可为食。恐彼转计。无漏六识。有有漏种。以有漏
种。能为彼食。破云。无漏如涅槃。不持有漏种。故持
有漏种。唯许第八识。又恐转计。上界有情。以身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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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以命持身。即互为食。破云。彼四食中。不说身食。
及与命食。又无色界。既无色身命无能持。以何为
食。众同分等。无实体者。总破不相应行。俱非食义。】
「由此定知异诸转识(至)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结显第八有恒持用。故能为食。恐彼难云。佛亦依
食。应是有情。释云。唯依有漏五取蕴故。建立有情。
佛无有漏非有情摄。佛说有情依食住者。示现而
说。非佛依食住。亦实是有情。既前所说。异诸转识。
有异熟识。恒持身命。是识食性。胜前三食。应知彼
识。是第八识。
△二牒执难破竟。通上八引识食体
竟。下九引灭定心分二。一引经正破。】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至)依何而说识不离身。」
【引经推义。證第八识。决不离身。谓入灭定人。身语
心行。无不皆灭。出入息是身加行。寻伺是语加行。
受想是心加行。与前六识相应。在灭定中。皆悉灭
故。而寿不灭者。即第八识。种上有连持果报色心
不断功能。名寿。亦不离煖者。煖触是第八识相分。
即此二法。皆不离第八识。既在灭定中。六识身语
心加行。皆悉不行。而有寿煖在者。明知即是第八
识。与寿煖为依。谓眼等下。释成入灭定者。为灭眼
等识故。故此位中。转识皆灭。若不许下。谓彼执无
第八识者。彼契经中。依何义说。识不离身。
△一引
经正破竟。下二牒计辨破分三。一牒计总破。】
「若谓后时彼识还起(至)离托馀身无重生故。」
及与命食。又无色界。既无色身命无能持。以何为
食。众同分等。无实体者。总破不相应行。俱非食义。】
「由此定知异诸转识(至)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结显第八有恒持用。故能为食。恐彼难云。佛亦依
食。应是有情。释云。唯依有漏五取蕴故。建立有情。
佛无有漏非有情摄。佛说有情依食住者。示现而
说。非佛依食住。亦实是有情。既前所说。异诸转识。
有异熟识。恒持身命。是识食性。胜前三食。应知彼
识。是第八识。
△二牒执难破竟。通上八引识食体
竟。下九引灭定心分二。一引经正破。】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至)依何而说识不离身。」
【引经推义。證第八识。决不离身。谓入灭定人。身语
心行。无不皆灭。出入息是身加行。寻伺是语加行。
受想是心加行。与前六识相应。在灭定中。皆悉灭
故。而寿不灭者。即第八识。种上有连持果报色心
不断功能。名寿。亦不离煖者。煖触是第八识相分。
即此二法。皆不离第八识。既在灭定中。六识身语
心加行。皆悉不行。而有寿煖在者。明知即是第八
识。与寿煖为依。谓眼等下。释成入灭定者。为灭眼
等识故。故此位中。转识皆灭。若不许下。谓彼执无
第八识者。彼契经中。依何义说。识不离身。
△一引
经正破竟。下二牒计辨破分三。一牒计总破。】
「若谓后时彼识还起(至)离托馀身无重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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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彼转计。谓入定时。灭第六识。后出定时。第六识
起。如疟暂愈。疟不离身。此识亦尔。名不离身。破云。
若后还起。名不离身。契经不应。说心行灭。心与心
行。起灭同故。既曰巳灭。云何不离。寿煖诸根。灭不
复起。如识还起。便成大过。故寿煖等。在灭定位。皆
不离身。识亦如寿煖。实不离身。不同转识。灭巳还
起。又此下。纵彼转计。此位无识。既全无识。非是有
情。彼经何说。住灭定者。说住灭定。必有情故。又异
熟识下。谓前执无识。诸识皆无。故以瓦砾为破。此
执无识。但无异熟。显有第六。出定还起。复以无识
执持诸根寿煖为破。既如死尸。识不还生。若谓此
位识灭还生。是有间断。彼经何说。识不离身。然异
熟识。舍离此身。投托馀身。无复重来。生此身理。】
「又若此位无持种识(至)决定有识实不离身。」
【重破彼执灭巳还起。故云无识持种。后识不生。过
去未来下。总简巳灭未生诸法。无持寿煖不离身
义。然灭定等。结显此位。识不离身。必是此中第八
识体。】
「若谓此位有第六识(至)可了知识入此定故。」
【纵彼转计。灭尽定中。有第六识。故彼经中。名不离
身。破云。亦不应理。此定立名无心定者。是无第六。
岂有第六。又名无心。又转计云。名无心者。唯无五
识。非无第六。难云。应一切定。皆名无心。何则。凡入
定时。眼等五识。必不生故。意识摄在六转识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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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转破第六。谓无五识。意识亦无。以第六识。同转
识故。或此位下。谓此位识。行相微隐。故不可知。如
寿煖等。不离身故。非第六识。有如是义。若有第六。
行相所缘。即可知故。复恐转计。此位有识。行相可
知。破云。应如馀位。非此无心定位所摄。何以故。本
为止息粗动想心。入此定故。岂入定巳。犹有此心。
△一牒计总破竟。下二有识有所。】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至)如何可说彼灭心在。」
【问此定中。心所有无。然后难破。心行。即受想。受想
即心所。经既说灭。何执为有。若有心所。岂不违经。
此定加行下。执者辩救。诸心所中。独以受想说名
心行故灭定中。唯灭受想。有馀心所。原不相违。论
主例破云。若但厌受想。名灭彼定者。无想定中。唯
厌粗想。应唯想灭。有六识在。然汝不许。又能资助
心所既灭。所资助心理亦应灭。何执此位。有第六
识。如身。行下。执者转救。谓如身中。出入息灭。而身
不灭。宁责心王同心行灭。例难云。若谓身。行灭时。
其身不灭。例心。行灭。心亦不灭。亦应语行寻伺灭
时。语亦不灭。未有不起寻伺能言语者。故云。而非
所许。然行于法下。论主正明加行有遍非遍。勿互
相例。违害正理。三种行中。身行非遍。语行心行。皆
名遍行。故云。见息灭时。身犹在故。寻伺灭时。语定
无故。受想灭时。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灭心在。意
显无则俱无也。以是遍行。应同灭故。】
识故。或此位下。谓此位识。行相微隐。故不可知。如
寿煖等。不离身故。非第六识。有如是义。若有第六。
行相所缘。即可知故。复恐转计。此位有识。行相可
知。破云。应如馀位。非此无心定位所摄。何以故。本
为止息粗动想心。入此定故。岂入定巳。犹有此心。
△一牒计总破竟。下二有识有所。】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至)如何可说彼灭心在。」
【问此定中。心所有无。然后难破。心行。即受想。受想
即心所。经既说灭。何执为有。若有心所。岂不违经。
此定加行下。执者辩救。诸心所中。独以受想说名
心行故灭定中。唯灭受想。有馀心所。原不相违。论
主例破云。若但厌受想。名灭彼定者。无想定中。唯
厌粗想。应唯想灭。有六识在。然汝不许。又能资助
心所既灭。所资助心理亦应灭。何执此位。有第六
识。如身。行下。执者转救。谓如身中。出入息灭。而身
不灭。宁责心王同心行灭。例难云。若谓身。行灭时。
其身不灭。例心。行灭。心亦不灭。亦应语行寻伺灭
时。语亦不灭。未有不起寻伺能言语者。故云。而非
所许。然行于法下。论主正明加行有遍非遍。勿互
相例。违害正理。三种行中。身行非遍。语行心行。皆
名遍行。故云。见息灭时。身犹在故。寻伺灭时。语定
无故。受想灭时。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灭心在。意
显无则俱无也。以是遍行。应同灭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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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许思等是大地法(至)想亦应生不相离故。」
【复明转展皆无。以破有馀心所之计。思等者。思与
欲俱。等于欲等五所。以他处言。遍行别境十所。是
大地法。信等十一。是大善地法。贪等二十六所。是
大染地法。故难破云。又许思等是大地法。受想二
法灭时。馀大地法应灭。既灭大地法。信等大善地
法亦无。非大地法灭。馀可在故。如何可说唯受想
灭。有馀心所。既许下。复以有则俱有为难。又此下。
释成有则俱有义。触所既与诸法为缘。若有思等。
必应有触。触既缘受。应有受生。受想不离。想应不
灭。岂有馀法在。而受想灭耶。】
「如受缘爱非一切受(至)亦不得成灭受想定。」
【执者转救。谓受缘爱。由乐受生。若缘苦受。爱不生
故。喻如触缘受。有不生受者。论主质云。有差别故。
谓佛下。释成有差别义。谓佛经中。自有简别。唯简
受缘爱。有不爱者。曾未有处。简触生受。有不受者。
又言无明触者。是生受之缘。故若有触。必有受生。
受想不离。其理决定。或彼转计。馀有心位。受想不
灭。执灭定位。亦有思等诸心所故。破云。许有心所。
违害经说。心行灭言。亦不得成灭受想定。
△二有
识有所竟。下三有识无所。】
「若无心所识亦应无(至)如何有识而无心所。」
【若许灭定无心所者。勿执此中有第六识。心与心
所。不相离故。遍行心所灭。心法随灭故。若谓有心。
卷四 第 563a 页 X50-0563.png
无受等者受等应非大地法故。以大地法。摄十心
所。若无心所。应无大地受等法故。此识应非相应
法故者。以无心所。无相应故。若许有识。必无心所。
此识应无所依缘等。以三和时。必触为依。若无触
所。三不和合。又心生时。作意为缘。若无作意。识不
生故。若许此心。无所依缘。应如色法。亦非心故。复
引经證。有心位中。必有心所。若此下。释成经意。责
彼妄执。】
「若谓馀时三和有力(至)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纵彼转计。馀时根境识三。和合有力。成触生触。能
起受等。定中不然。何则。由此定前。加行厌患粗动
心所。在定位时。三事无能。不成生触。亦无受等。故
此定中。无诸心所。论主难云。若由定前厌患心所。
故此定中无心所者。应名灭心所定。如何契经。但
说此定。灭受想耶。又纵转计。定前厌时。唯厌受想
是故立名。灭受想定。馀心所法。是随灭故。故不立
名。复难云。既厌受想。馀法随灭。心亦应灭。以馀心
所。随受想灭。心王如馀所。亦随受想灭。若不灭心。
如何此位。名无心定。】
「又此定位意识是何(至)故无心所心亦应无。」
【先问定中意识于三性中。为是何性。复牒破云。定
中意识。不应是染。及无记性。诸善定中。无此染与
无记事故。染无记心。必有心所。违汝前执。无心所
义。又在定前。厌染散乱。岂在定中。翻起不善染心
所。若无心所。应无大地受等法故。此识应非相应
法故者。以无心所。无相应故。若许有识。必无心所。
此识应无所依缘等。以三和时。必触为依。若无触
所。三不和合。又心生时。作意为缘。若无作意。识不
生故。若许此心。无所依缘。应如色法。亦非心故。复
引经證。有心位中。必有心所。若此下。释成经意。责
彼妄执。】
「若谓馀时三和有力(至)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纵彼转计。馀时根境识三。和合有力。成触生触。能
起受等。定中不然。何则。由此定前。加行厌患粗动
心所。在定位时。三事无能。不成生触。亦无受等。故
此定中。无诸心所。论主难云。若由定前厌患心所。
故此定中无心所者。应名灭心所定。如何契经。但
说此定。灭受想耶。又纵转计。定前厌时。唯厌受想
是故立名。灭受想定。馀心所法。是随灭故。故不立
名。复难云。既厌受想。馀法随灭。心亦应灭。以馀心
所。随受想灭。心王如馀所。亦随受想灭。若不灭心。
如何此位。名无心定。】
「又此定位意识是何(至)故无心所心亦应无。」
【先问定中意识于三性中。为是何性。复牒破云。定
中意识。不应是染。及无记性。诸善定中。无此染与
无记事故。染无记心。必有心所。违汝前执。无心所
义。又在定前。厌染散乱。岂在定中。翻起不善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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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耶。摄论云。又此定中。不离身识。决非意识。以善
不善。及无记性。皆不成故。若此定心。是善心者。应
与善位心所相应。亦违汝执无心所义。又云。善根
既有。想受二种。何不现行。若有想受又不应名灭
受想定。此心下。恐彼转计。故先抑之。自性善是信
等十一法。胜义善。是真如涅槃。自宗。是彼所执善
心无心所。既修灭定。自无心所。应非善根等心所
相应。尚在因位故非涅槃。摄论释云。又非此心。是
自性善。以自性善。唯善根等入其数故。又此善心。
非胜义善。唯有解脱。是决定故。既在因位。不名解
脱。若谓此心是等起善者。谓果中圣人。以加行善
根发起神通等事。名等起善。违自宗者。彼执灭定
有心无心所为宗。既许有心。如馀善心无间而起
无贪等三性善根。如何善心。而无心所。由前等起
故心是善。亦由善根力故。如何有心。独无心所。】
「如是推徵眼等转识(至)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结成此位无诸转识。唯第八识。契当彼经不离身
识。入灭定下。释成灭定唯止息彼散动转识。不为
止息行相微隐。极成寂静。执持识故。灭定既尔。无
想等位。类此应知。
△三有识无所竟。通上九引灭
定心竟。下十引染净心。】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至)诸巳断者皆应起故。」
【引经推义。證有第八。名染净心。谓染净下。释成经
中义。染净法者。即诸世间。有为无为。善不善等。皆
不善。及无记性。皆不成故。若此定心。是善心者。应
与善位心所相应。亦违汝执无心所义。又云。善根
既有。想受二种。何不现行。若有想受又不应名灭
受想定。此心下。恐彼转计。故先抑之。自性善是信
等十一法。胜义善。是真如涅槃。自宗。是彼所执善
心无心所。既修灭定。自无心所。应非善根等心所
相应。尚在因位故非涅槃。摄论释云。又非此心。是
自性善。以自性善。唯善根等入其数故。又此善心。
非胜义善。唯有解脱。是决定故。既在因位。不名解
脱。若谓此心是等起善者。谓果中圣人。以加行善
根发起神通等事。名等起善。违自宗者。彼执灭定
有心无心所为宗。既许有心。如馀善心无间而起
无贪等三性善根。如何善心。而无心所。由前等起
故心是善。亦由善根力故。如何有心。独无心所。】
「如是推徵眼等转识(至)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结成此位无诸转识。唯第八识。契当彼经不离身
识。入灭定下。释成灭定唯止息彼散动转识。不为
止息行相微隐。极成寂静。执持识故。灭定既尔。无
想等位。类此应知。
△三有识无所竟。通上九引灭
定心竟。下十引染净心。】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至)诸巳断者皆应起故。」
【引经推义。證有第八。名染净心。谓染净下。释成经
中义。染净法者。即诸世间。有为无为。善不善等。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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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八为本。因第八而生。前七现行。依第八住。第
八识体。即受彼熏。持彼前七三性种子。故此第八。
名染净心。复举杂染。略开三种即惑业苦三。烦恼
即惑。是十二缘中。无明爱取三支。业即是业。即行
有二支。果即是苦。即识等五支。并生等二支。由惑
发业。由业感果。故惑业苦。种类别故。种为现行之
因。现行为种之果。若无第八持烦恼种。有情三界
九地往还。烦恼现行尽时。复起烦恼。皆应无因。如
郁头蓝弗。生非非想。巳无染心。命终之后。堕飞狸
身。上食林鸟。下瞰渊鱼此等烦恼现行。岂无因种。
馀法不持种者。去来心等。非实有体。无持种义。若
诸下。谓三乘圣果。永断烦恼。方得證故。若诸烦恼。
无因而生。圣果永绝。以彼烦恼。无因生故。】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至)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诸业果者。三界九地善恶业感异熟果也。若无此
识持业果种。前业果尽。后业果起。亦应无因。馀法
因种。前巳遮故。异类法者。六道三途善恶果也。三
界业果。尽尽无馀。名无馀依。既许业果。无因常生
烦恼亦应。无因常起。亦复永无。三乘圣果。又行缘
下。以十二缘义。难破。谓无明缘。行行缘识等。若无
此识。行非为缘。行即是业。由熏习成。识是所熏。故
说为缘。若无此识。何者受熏。转识受熏。前以遮故。
结惑引生第八趣果。名结生染识。亦名行感识。若
无此识。亦非行感。以行缘识。识缘名色。若无此识。
八识体。即受彼熏。持彼前七三性种子。故此第八。
名染净心。复举杂染。略开三种即惑业苦三。烦恼
即惑。是十二缘中。无明爱取三支。业即是业。即行
有二支。果即是苦。即识等五支。并生等二支。由惑
发业。由业感果。故惑业苦。种类别故。种为现行之
因。现行为种之果。若无第八持烦恼种。有情三界
九地往还。烦恼现行尽时。复起烦恼。皆应无因。如
郁头蓝弗。生非非想。巳无染心。命终之后。堕飞狸
身。上食林鸟。下瞰渊鱼此等烦恼现行。岂无因种。
馀法不持种者。去来心等。非实有体。无持种义。若
诸下。谓三乘圣果。永断烦恼。方得證故。若诸烦恼。
无因而生。圣果永绝。以彼烦恼。无因生故。】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至)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诸业果者。三界九地善恶业感异熟果也。若无此
识持业果种。前业果尽。后业果起。亦应无因。馀法
因种。前巳遮故。异类法者。六道三途善恶果也。三
界业果。尽尽无馀。名无馀依。既许业果。无因常生
烦恼亦应。无因常起。亦复永无。三乘圣果。又行缘
下。以十二缘义。难破。谓无明缘。行行缘识等。若无
此识。行非为缘。行即是业。由熏习成。识是所熏。故
说为缘。若无此识。何者受熏。转识受熏。前以遮故。
结惑引生第八趣果。名结生染识。亦名行感识。若
无此识。亦非行感。以行缘识。识缘名色。若无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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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说名色与行为缘。复难云。时分悬隔。无缘义故。
既无缘义。不成因缘。此不成故。后诸因缘。亦不得
成。】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至)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举清净法。亦开三种。谓世间净道。出世净道。转依
断果。三种别故。以修道者。从异类中来。灭异类心。
方起净法。若无此识持二道种。彼二净法。起即无
因。馀法持种。前巳遮故。净道是因。涅槃是果。因行
永尽。果德圆满。若无因生。二道尽巳。还复应生。能
依净道。既无因生。所依烦恼等。亦应无因生。既有
烦恼。何名涅槃。以證涅槃。无烦恼故。出世间道。必
从本有无漏种生。若无此识。持法尔种。则出世道。
初不应生。有漏无漏。二类各别。非彼因故。无因而
生。非识种故。以出世道。必从种生。无漏法种。定有
识持。岂执无因。生出世道。出世道因。初既不生。后
所證果。亦不应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至)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转依断果。因断烦恼。方得成满。若无此识持烦恼
种。断果无因。何得成就。谓道下。释成无识持种。则
无烦恼现行。意谓对治道起。烦恼种现俱永断尽。
方得转依断果。既无烦恼。断果不成。染净下。简别
诸法无持种义。谓第六识。于修道时。与道相应。自
名为净。不得为染。亦不得持烦恼种子。净心寂静。
犹如涅槃。烦恼散动。岂不相违。去来之心。不相应
既无缘义。不成因缘。此不成故。后诸因缘。亦不得
成。】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至)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举清净法。亦开三种。谓世间净道。出世净道。转依
断果。三种别故。以修道者。从异类中来。灭异类心。
方起净法。若无此识持二道种。彼二净法。起即无
因。馀法持种。前巳遮故。净道是因。涅槃是果。因行
永尽。果德圆满。若无因生。二道尽巳。还复应生。能
依净道。既无因生。所依烦恼等。亦应无因生。既有
烦恼。何名涅槃。以證涅槃。无烦恼故。出世间道。必
从本有无漏种生。若无此识。持法尔种。则出世道。
初不应生。有漏无漏。二类各别。非彼因故。无因而
生。非识种故。以出世道。必从种生。无漏法种。定有
识持。岂执无因。生出世道。出世道因。初既不生。后
所證果。亦不应生。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至)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转依断果。因断烦恼。方得成满。若无此识持烦恼
种。断果无因。何得成就。谓道下。释成无识持种。则
无烦恼现行。意谓对治道起。烦恼种现俱永断尽。
方得转依断果。既无烦恼。断果不成。染净下。简别
诸法无持种义。谓第六识。于修道时。与道相应。自
名为净。不得为染。亦不得持烦恼种子。净心寂静。
犹如涅槃。烦恼散动。岂不相违。去来之心。不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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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非实有故。馀法持种。理亦不成。所断是烦恼。能
断是正智。若无此识持烦恼种是无所断。无所断
故。能断亦无。依谁所断。由谁能断。而立转依清净
断果。若彼转计。由对治道。有势力故。后惑不生。即
立断果。破云。则初道起。应成无学。初见道时。名初
道起。此时唯断分别现种。刚入圣流。直至九地。俱
生断尽。方成无学。岂入圣流。即立断果。若于初果
即證无学。应无藏识含藏杂染。后九地中。诸烦恼
种。皆巳无因。永不生故。既永不生。如何经说。九地
烦恼。各有九品。若许有此第八识者。一切因果。无
不皆成。唯此第八能持种故。
△十引染净心竟。通
上二引正理竟。下三劝信受。】
「證此识有理趣无边(至)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此是第三结劝信受。通上初能变竟。下二能变
分三。一结前标问。】
「如是巳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
【初能变相。即前所说含藏自相。异熟果相。持种因
相。了境细相。相应所相。任运舍相。无覆净相。乃至
如暴流等。非断非常。种种诸相。如前巳说。复问第
二能变。所有相状。云何开示。
△一结前标问竟。下
二举颂总答。】
「颂曰次第二能变(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次第二能变。是识名末那者单颂名。梵语末那此
云意。以有恒审思量义。故名为意。依彼转者。颂所
断是正智。若无此识持烦恼种是无所断。无所断
故。能断亦无。依谁所断。由谁能断。而立转依清净
断果。若彼转计。由对治道。有势力故。后惑不生。即
立断果。破云。则初道起。应成无学。初见道时。名初
道起。此时唯断分别现种。刚入圣流。直至九地。俱
生断尽。方成无学。岂入圣流。即立断果。若于初果
即證无学。应无藏识含藏杂染。后九地中。诸烦恼
种。皆巳无因。永不生故。既永不生。如何经说。九地
烦恼。各有九品。若许有此第八识者。一切因果。无
不皆成。唯此第八能持种故。
△十引染净心竟。通
上二引正理竟。下三劝信受。】
「證此识有理趣无边(至)诸有智人应深信受。」
【△此是第三结劝信受。通上初能变竟。下二能变
分三。一结前标问。】
「如是巳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
【初能变相。即前所说含藏自相。异熟果相。持种因
相。了境细相。相应所相。任运舍相。无覆净相。乃至
如暴流等。非断非常。种种诸相。如前巳说。复问第
二能变。所有相状。云何开示。
△一结前标问竟。下
二举颂总答。】
「颂曰次第二能变(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次第二能变。是识名末那者单颂名。梵语末那此
云意。以有恒审思量义。故名为意。依彼转者。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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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根。以第七识。依彼第八。而得生故。缘彼者。颂所
缘境。以第七识。恒缘第八。执为我故。思量为性相
者。颂自性行相。第七自性。及了境行相。皆思量故。
四烦恼常俱者颂与根本四种烦恼相应。谓我痴
我见。并我慢我爱者。颂四种名。义于论中自释。及
馀触等俱者颂与馀十四心所相应。馀名馀义。论
中自释。有覆无记摄者。颂四性中。唯是有覆无记
性。随所生所系者。颂界地。随第八所生何界。即于
彼界所系。系者。不离义。以念念执为我故。阿罗汉
灭定。出世道无有者。颂此三位。无末那。阿罗汉位。
不执我故。灭定位中。伏现行故。出世道中。初转智
故。因此三位。皆无末那。
△二举颂总答竟。下三解
释颂意分三。一总释颂意分八。一总释名。】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至)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释前二句颂。谓初能变识后。理应进辩第二能变
识相。谓此第二能变识。圣教别名末那者。以有恒
审思量业用胜馀七种识故。第八恒而非审。第六
审而非恒。前五非恒非审。以有间断。无分别故。唯
此第七。亦恒亦审。故胜馀识。此名下。问此名意识。
第六亦名意识。有何分别。答云。谓此第七。是持业
释。以识体上亲持恒审思量用故。如藏识名者。谓
第八识。亲持三种含藏业用。亦名体持业用持业
释。故此识体。即是意故。彼第六识。名依主释。意根
为主。是识所依。如眼为主。眼识所依。俱名能所依
缘境。以第七识。恒缘第八。执为我故。思量为性相
者。颂自性行相。第七自性。及了境行相。皆思量故。
四烦恼常俱者颂与根本四种烦恼相应。谓我痴
我见。并我慢我爱者。颂四种名。义于论中自释。及
馀触等俱者颂与馀十四心所相应。馀名馀义。论
中自释。有覆无记摄者。颂四性中。唯是有覆无记
性。随所生所系者。颂界地。随第八所生何界。即于
彼界所系。系者。不离义。以念念执为我故。阿罗汉
灭定。出世道无有者。颂此三位。无末那。阿罗汉位。
不执我故。灭定位中。伏现行故。出世道中。初转智
故。因此三位。皆无末那。
△二举颂总答竟。下三解
释颂意分三。一总释颂意分八。一总释名。】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后(至)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释前二句颂。谓初能变识后。理应进辩第二能变
识相。谓此第二能变识。圣教别名末那者。以有恒
审思量业用胜馀七种识故。第八恒而非审。第六
审而非恒。前五非恒非审。以有间断。无分别故。唯
此第七。亦恒亦审。故胜馀识。此名下。问此名意识。
第六亦名意识。有何分别。答云。谓此第七。是持业
释。以识体上亲持恒审思量用故。如藏识名者。谓
第八识。亲持三种含藏业用。亦名体持业用持业
释。故此识体。即是意故。彼第六识。名依主释。意根
为主。是识所依。如眼为主。眼识所依。俱名能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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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依主释。故彼识体。异于意故。然诸下。释圣教立
名。无相滥义。又标下。释立名有简别义。谓第八名
心。有积集义。前六名识。有了别义。唯此第七劣于
前后。故但名意。或显此识。与第六为近所依根。此
但名意。彼名意识。
△一总释名竟。下二释所依分
三。一正释所依。】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至)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彼字。即第八。圣教说第七。依彼藏识故。有义唯依
识种者未正。谓此第七。以彼第八识种为依。不依
现行。此无间断。不假彼现。亦得生故。有义种现俱
依者正理。谓此第七。俱以第八种子现行为俱有
依。既名转识。有转易故。必假现识。方得生故。流转
者谓第八识。随善恶业。流转诸趣。此第七识。恒依
第八。取为所缘境。执为自内我。
△一正释所依竟。
下二傍通馀论分二。一略释三种。】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馀法。」
【谓八种识。及诸心所。生必有依。然依义别。开为三
种。因即是缘。以因为缘。故名因缘。因是种子。缘是
生义。对现行果。故名为因。以能生现。复名为缘。谓
从种子。生现行故。是故现行望自亲种。有因缘义。
有为法者。即色心等有作用法。必托因缘。而得生
故。问。因缘依。与因缘何别。答。依狭缘宽。缘具种生
种种生现。现熏种。三义故宽。依唯种生现一义故
狭。此种生现一义。是因隐果现。不同现行熏种。以
名。无相滥义。又标下。释立名有简别义。谓第八名
心。有积集义。前六名识。有了别义。唯此第七劣于
前后。故但名意。或显此识。与第六为近所依根。此
但名意。彼名意识。
△一总释名竟。下二释所依分
三。一正释所依。】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至)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彼字。即第八。圣教说第七。依彼藏识故。有义唯依
识种者未正。谓此第七。以彼第八识种为依。不依
现行。此无间断。不假彼现。亦得生故。有义种现俱
依者正理。谓此第七。俱以第八种子现行为俱有
依。既名转识。有转易故。必假现识。方得生故。流转
者谓第八识。随善恶业。流转诸趣。此第七识。恒依
第八。取为所缘境。执为自内我。
△一正释所依竟。
下二傍通馀论分二。一略释三种。】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至)名有所依非所馀法。」
【谓八种识。及诸心所。生必有依。然依义别。开为三
种。因即是缘。以因为缘。故名因缘。因是种子。缘是
生义。对现行果。故名为因。以能生现。复名为缘。谓
从种子。生现行故。是故现行望自亲种。有因缘义。
有为法者。即色心等有作用法。必托因缘。而得生
故。问。因缘依。与因缘何别。答。依狭缘宽。缘具种生
种种生现。现熏种。三义故宽。依唯种生现一义故
狭。此种生现一义。是因隐果现。不同现行熏种。以
卷四 第 565b 页 X50-0565.png
现行之因非隐。熏成种果非现。又因缘依。因果同
时。不同种子生种。因果各别。增上缘者。相助增长
义。或不为损义。或顺或违。有力无力。皆是增上。因
此增上。有亲有疏。故增上缘。宽而不狭。增上缘依。
狭而不宽。唯取有力。亲能引生。即内六处。内六处
者即俱有根。以心心所。依彼转故。等无间缘者。等
者。齐等。前后识生。行相齐故。中间无隔。故名无间。
前识灭时。能引后识。故名为缘。又名意者。以第七
意。念念思量。恒无间断。故等无间。名前灭意。又名
开导者。以有开辟引导义故。问。等无间缘。与依何
别。答。若论缘义。总收心王心所故宽。若论依体。唯
取心王故狭。是为别义。问。此三依中。言生转起。别
相云何。答生约依种。现果方生。转约随顺与力令
转。起约前开令后得起。是三别相。问。何故三缘别
立为依。唯所缘缘。不立依耶。答。三缘各有常义为
缘。主义为依。所缘缘者。唯有常义。无主义故。唯心
心所下。结显三种所依。唯心法有。非馀色法。具足
三故。
△一略释三种竟。下二广释三种分三。一释
种子依。】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至)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说者未正。谓要种子灭巳。现行果法方生。集论二
卷有二十四种巳生。十二有种巳生。十三无种巳
生。说者取十三巳生。为种灭现生之證。种与芽等
不俱起者。亦引外种證所立义。有义下正理。破前
时。不同种子生种。因果各别。增上缘者。相助增长
义。或不为损义。或顺或违。有力无力。皆是增上。因
此增上。有亲有疏。故增上缘。宽而不狭。增上缘依。
狭而不宽。唯取有力。亲能引生。即内六处。内六处
者即俱有根。以心心所。依彼转故。等无间缘者。等
者。齐等。前后识生。行相齐故。中间无隔。故名无间。
前识灭时。能引后识。故名为缘。又名意者。以第七
意。念念思量。恒无间断。故等无间。名前灭意。又名
开导者。以有开辟引导义故。问。等无间缘。与依何
别。答。若论缘义。总收心王心所故宽。若论依体。唯
取心王故狭。是为别义。问。此三依中。言生转起。别
相云何。答生约依种。现果方生。转约随顺与力令
转。起约前开令后得起。是三别相。问。何故三缘别
立为依。唯所缘缘。不立依耶。答。三缘各有常义为
缘。主义为依。所缘缘者。唯有常义。无主义故。唯心
心所下。结显三种所依。唯心法有。非馀色法。具足
三故。
△一略释三种竟。下二广释三种分三。一释
种子依。】
「初种子依有作是说(至)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说者未正。谓要种子灭巳。现行果法方生。集论二
卷有二十四种巳生。十二有种巳生。十三无种巳
生。说者取十三巳生。为种灭现生之證。种与芽等
不俱起者。亦引外种證所立义。有义下正理。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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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义。谓彼引集论。为證不成。彼集论说。无种巳生。
是依引生后种说故。以种生种。不同时故。种生芽
等。说谷麦等。非内种故。焰炷下。论主明正义。焰喻
现行。炷喻种子。炷能生焰。焰烧燋炷。以喻种生现
行。现行熏种。故互为因。然而种生自类后种。因果
不俱。种子现行互生。决定俱有。故瑜伽下。引證前
义。无常法者。即是种子。有转变故。虽引自他二义。
此中唯取他性种现。證因缘依也。摄大乘下。复引
證前种现同时义。染法。即前七识。与第八识作能
所熏。互为因缘。又说种子。与现行果。不相离故。设
有下。释他处说种子与果有前后者。是随流转道
理。非胜义说。是故心心所法。决定各有种子是因
缘义。
△一释种子依竟。下二释俱有依分二。一三
师辩破。】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至)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俱有依者。识为能依。根为所依。俱时而有。名俱有
也。有作下。此说未正。谓前五识。唯以意识为俱有
依。无别眼等。为此所依。以眼等根。是识种故。所引
之颂。宗镜六十三卷有释。前二句。是论主假将五
识种为依。答经部师。以彼许有种子故。又谓眼等
识生。似色等境相而转。后二句。是佛密意破外道
执身为一合相我故。遂于无言之法。强以言分别。
说有根尘十处。令彼一一观察。悟入我空耳。今说
者不知论主假说。及佛密意。引此以證自所执义。
是依引生后种说故。以种生种。不同时故。种生芽
等。说谷麦等。非内种故。焰炷下。论主明正义。焰喻
现行。炷喻种子。炷能生焰。焰烧燋炷。以喻种生现
行。现行熏种。故互为因。然而种生自类后种。因果
不俱。种子现行互生。决定俱有。故瑜伽下。引證前
义。无常法者。即是种子。有转变故。虽引自他二义。
此中唯取他性种现。證因缘依也。摄大乘下。复引
證前种现同时义。染法。即前七识。与第八识作能
所熏。互为因缘。又说种子。与现行果。不相离故。设
有下。释他处说种子与果有前后者。是随流转道
理。非胜义说。是故心心所法。决定各有种子是因
缘义。
△一释种子依竟。下二释俱有依分二。一三
师辩破。】
「次俱有依有作是说(至)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俱有依者。识为能依。根为所依。俱时而有。名俱有
也。有作下。此说未正。谓前五识。唯以意识为俱有
依。无别眼等。为此所依。以眼等根。是识种故。所引
之颂。宗镜六十三卷有释。前二句。是论主假将五
识种为依。答经部师。以彼许有种子故。又谓眼等
识生。似色等境相而转。后二句。是佛密意破外道
执身为一合相我故。遂于无言之法。强以言分别。
说有根尘十处。令彼一一观察。悟入我空耳。今说
者不知论主假说。及佛密意。引此以證自所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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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以识种为色根耶。彼颂意下。执者自释颂意。谓
识种为根。相分为境。以證无别眼等为根。观所缘
缘论中。陈那菩萨自释云。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
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
亦不违理。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
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
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彼颂意下。执
者自释颂意。以辩前五识。无眼等五根。为俱有依。
唯许能生色识种子。名色功能。说为根义。又七八
识。不许有依。唯许第六。末那为依。通上皆第一师
执义。】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至)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此第二师。破前师义。理教相违。有九章。谓六根尘。
及六种识。成十八界。各别有种。生各现行。岂以识
种为五根耶。若五色下。破违理。然十八下。破违教。
此违理教一也。二以五识相见二分问定难破。若
执见种为五根者。应识蕴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
皆是色蕴。若执相种为五根者。应外处摄。以汝自
释颂云。五识相分为色等境岂非外耶。若尔。又违
圣教是内处摄。此违理教二也。三以缘义难破。种
是因缘。根名增上。若根是种。应无增上。岂不违经。
此违理教三也。四以界地无定难破。谓识种子。皆
通三界。识之现行。有起不起。既执识种为根。以有
根处。即应发识。难云。则应鼻舌。唯欲界系。以根种
识种为根。相分为境。以證无别眼等为根。观所缘
缘论中。陈那菩萨自释云。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
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
亦不违理。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
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
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彼颂意下。执
者自释颂意。以辩前五识。无眼等五根。为俱有依。
唯许能生色识种子。名色功能。说为根义。又七八
识。不许有依。唯许第六。末那为依。通上皆第一师
执义。】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至)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此第二师。破前师义。理教相违。有九章。谓六根尘。
及六种识。成十八界。各别有种。生各现行。岂以识
种为五根耶。若五色下。破违理。然十八下。破违教。
此违理教一也。二以五识相见二分问定难破。若
执见种为五根者。应识蕴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
皆是色蕴。若执相种为五根者。应外处摄。以汝自
释颂云。五识相分为色等境岂非外耶。若尔。又违
圣教是内处摄。此违理教二也。三以缘义难破。种
是因缘。根名增上。若根是种。应无增上。岂不违经。
此违理教三也。四以界地无定难破。谓识种子。皆
通三界。识之现行。有起不起。既执识种为根。以有
根处。即应发识。难云。则应鼻舌。唯欲界系。以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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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现识。不得通三界。或应二识通色界系。以现识
随根种。亦得通三界。圣说二识。唯欲界系。岂不相
违。眼耳下。根种现识。同前。难意。故曰亦然。此违理
教四也。五难根识性无差别。识种为根。根非无记。
此其违理五也。六谓根有执受。识无执受。若以识
种为根。则应五根非有执受。此违正理六也。七谓
末那与意识为根。以同五根引生五识之法。既执
五根是五识种。第六识种。应是末那。若尔。八识种
现。各少一数。识种即末那。应少第六种。末那即识
种。应无第七识。此亦违理七也。八引论说具三依
破。依但应二者。唯有因缘依。及等无间缘依。无增
上缘依。以根即种故。此违理教八也。九引根通种
现难破。根既唯识种。根应无现行。若种起现行。又
名现行识。不得名为根。岂不违理。又违教耶。此违
理教九也。】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至)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感五识业是增上缘。不同因缘。生五识种。今以业
种为五色根。妙符前引二颂。善顺瑜伽三依。】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至)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论主破。业通善恶。根唯无记。若以业种为根。根亦
理应善恶。何名无记。此亦违理。同前第五。又彼下。
应非二字。贯下三义。既执业种为五色根。执受。色
蕴。内处。三义皆无。此违理教。同前第六。无执受。及
第二章。非色蕴非内处义。鼻舌下。既以业种为五
随根种。亦得通三界。圣说二识。唯欲界系。岂不相
违。眼耳下。根种现识。同前。难意。故曰亦然。此违理
教四也。五难根识性无差别。识种为根。根非无记。
此其违理五也。六谓根有执受。识无执受。若以识
种为根。则应五根非有执受。此违正理六也。七谓
末那与意识为根。以同五根引生五识之法。既执
五根是五识种。第六识种。应是末那。若尔。八识种
现。各少一数。识种即末那。应少第六种。末那即识
种。应无第七识。此亦违理七也。八引论说具三依
破。依但应二者。唯有因缘依。及等无间缘依。无增
上缘依。以根即种故。此违理教八也。九引根通种
现难破。根既唯识种。根应无现行。若种起现行。又
名现行识。不得名为根。岂不违理。又违教耶。此违
理教九也。】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至)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感五识业是增上缘。不同因缘。生五识种。今以业
种为五色根。妙符前引二颂。善顺瑜伽三依。】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至)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论主破。业通善恶。根唯无记。若以业种为根。根亦
理应善恶。何名无记。此亦违理。同前第五。又彼下。
应非二字。贯下三义。既执业种为五色根。执受。色
蕴。内处。三义皆无。此违理教。同前第六。无执受。及
第二章。非色蕴非内处义。鼻舌下。既以业种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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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根。业力有定。可许五根各有定地。以免第四章
中理教相违不定之过。然感五识业为五根。应感
意识业是末那。此中违理。同前第七。八识种现各
少一数。眼等不应通现种者。谓既以业种为五色
根。不但无眼等现行。亦无眼等种子。以彼原是业
种故。此亦同前第九。唯种无现。理教相违也。又应
眼等非色根者谓业非色法。又不可名五色根故。
单破业种非色根义。眼等五识。必通三性。若是业
感。应唯无记性。以无记性。能招业故。三性五识。既
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彼执业种为五色根。
若非业感。不得为根。同前第八无增上缘依。故彼
所言。非为善救者。结破转救非理。彼以业种转救
第八增上缘依。而犯一切违理教者岂为善救。】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至)非谓色根即识业种。」
【总结教理俱违也。又诸下。责彼违教。许眼下。责彼
违理。故复责云。如斯迷谬。深违教理。然伽陀下。释
前师引證义。种子是前颂中义。功能是后颂中义。
为破外道。执离识外。实有色根。故于识变。似眼根
等五胜义根。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
功能。非谓色根。即五识种。及与业种。】
「又缘五境明了意识(至)由此彼说理教相违。」
【牒破前师执意。以为自立前案。谓前五识。既以意
识为依。意识亦应前五为依。故云。彼此相依。势力
等故。又第七下。破前师不立第七有俱有依。今以
中理教相违不定之过。然感五识业为五根。应感
意识业是末那。此中违理。同前第七。八识种现各
少一数。眼等不应通现种者。谓既以业种为五色
根。不但无眼等现行。亦无眼等种子。以彼原是业
种故。此亦同前第九。唯种无现。理教相违也。又应
眼等非色根者谓业非色法。又不可名五色根故。
单破业种非色根义。眼等五识。必通三性。若是业
感。应唯无记性。以无记性。能招业故。三性五识。既
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彼执业种为五色根。
若非业感。不得为根。同前第八无增上缘依。故彼
所言。非为善救者。结破转救非理。彼以业种转救
第八增上缘依。而犯一切违理教者岂为善救。】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至)非谓色根即识业种。」
【总结教理俱违也。又诸下。责彼违教。许眼下。责彼
违理。故复责云。如斯迷谬。深违教理。然伽陀下。释
前师引證义。种子是前颂中义。功能是后颂中义。
为破外道。执离识外。实有色根。故于识变。似眼根
等五胜义根。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
功能。非谓色根。即五识种。及与业种。】
「又缘五境明了意识(至)由此彼说理教相违。」
【牒破前师执意。以为自立前案。谓前五识。既以意
识为依。意识亦应前五为依。故云。彼此相依。势力
等故。又第七下。破前师不立第七有俱有依。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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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识例同。必应许现。行第八。为彼依故。如瑜伽下。
引證。彼论下。推释。兼破前执识种为俱有依。不尔
者。反上。意牒前师不许第七有俱有依。故云。应说
有藏识故。第六意识得转。由此下。结破。】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至)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第二师立义。巳上破词虽正。立俱有依。犹未尽理。】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至)亦依能熏馀如前说。」
【此第三师。破第二师执第八无有俱有依义。许现
起下。意虽破彼。亦为自义前案。谓现行既依种子。
种子亦依现行。以种子初生时。依能熏识。既熏习
巳。即依所熏。故云。能熏前七识。及所熏异熟识。为
生长住故。又异熟下。复明第八亦依色根。如契经
下。引经證依色根义。瑜伽下。复引论證异熟识。决
定依止有色根身。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立量云。
异熟识是有法。决定执受有色诸根是宗。因云不
遍依止故。同喻如六识。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
诸根。则是因于宗上不转。引喻不齐。故有不定失
也。是故下。第三师立义。犹未尽理。
△一三师辩破
竟。下二正义破前。】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或所依为依皆随宜假说。」
【此义正理。破前不知能依所依有差别故。依谓下
总明能所依义。故以王臣为喻。王喻所依。臣喻能
依。若法下。单明所依具四义故。一者决定。正简前
五识。与第六为依。夫为所依者。须决定有故。今有
引證。彼论下。推释。兼破前执识种为俱有依。不尔
者。反上。意牒前师不许第七有俱有依。故云。应说
有藏识故。第六意识得转。由此下。结破。】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至)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第二师立义。巳上破词虽正。立俱有依。犹未尽理。】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至)亦依能熏馀如前说。」
【此第三师。破第二师执第八无有俱有依义。许现
起下。意虽破彼。亦为自义前案。谓现行既依种子。
种子亦依现行。以种子初生时。依能熏识。既熏习
巳。即依所熏。故云。能熏前七识。及所熏异熟识。为
生长住故。又异熟下。复明第八亦依色根。如契经
下。引经證依色根义。瑜伽下。复引论證异熟识。决
定依止有色根身。或所立因有不定失者。立量云。
异熟识是有法。决定执受有色诸根是宗。因云不
遍依止故。同喻如六识。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
诸根。则是因于宗上不转。引喻不齐。故有不定失
也。是故下。第三师立义。犹未尽理。
△一三师辩破
竟。下二正义破前。】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或所依为依皆随宜假说。」
【此义正理。破前不知能依所依有差别故。依谓下
总明能所依义。故以王臣为喻。王喻所依。臣喻能
依。若法下。单明所依具四义故。一者决定。正简前
五识。与第六为依。夫为所依者。须决定有故。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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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时。不定有前五。亦简五色根。与第八为依。亦
是不决定。如生无色界。即无色根故。又简将能熏
七现。与种子为生长住依。此能熏现识。必有间断
故。岂有决定义。二者有境。所言有境者。即内六处。
是有境义(根是能照。境是所照。故说能照。有所照境)此简四大种。及命
根。五尘。并一切种子。虽有决定义。而阙有境义。不
得为所依(以彼非能照。故无所照境)三者为主。言为主者。亦是
心王。及五色根。决定有境。而为主故。此简遍行五
心所法。虽具决定有境二义。阙主义故。亦非所依。
四者令心心所取自所缘。言取自所缘者。谓取所
依。与能依法。为所缘故。此简第八现行。不得与识
中种子为俱有依。以彼种子。无缘虑故。不能自取
第八现行为所缘。唯第八现。亦具决定有境为主
三义。唯与心心所为所依。以心心所。是能缘故。故
取八现为所缘也。故诸下。引證能依唯是心法。以
色法等。非能缘故。虽说能依唯是心法。而心法中。
亦通能所。大约心王互通能所。心所唯能。以非主
故。然有下。释馀处说能所依。未了差别。皆是假说。
都无实义。】
「由此五识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馀转识得生。」
【护法师。自立正义。谓前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
一五色根。与识同境故。二第六识。是分别依。三第
七识。是染净依。四第八识。是根本依。故云。所依别
故。圣教下。释教意。以五识。与五根近而相顺。又是
是不决定。如生无色界。即无色根故。又简将能熏
七现。与种子为生长住依。此能熏现识。必有间断
故。岂有决定义。二者有境。所言有境者。即内六处。
是有境义(根是能照。境是所照。故说能照。有所照境)此简四大种。及命
根。五尘。并一切种子。虽有决定义。而阙有境义。不
得为所依(以彼非能照。故无所照境)三者为主。言为主者。亦是
心王。及五色根。决定有境。而为主故。此简遍行五
心所法。虽具决定有境二义。阙主义故。亦非所依。
四者令心心所取自所缘。言取自所缘者。谓取所
依。与能依法。为所缘故。此简第八现行。不得与识
中种子为俱有依。以彼种子。无缘虑故。不能自取
第八现行为所缘。唯第八现。亦具决定有境为主
三义。唯与心心所为所依。以心心所。是能缘故。故
取八现为所缘也。故诸下。引證能依唯是心法。以
色法等。非能缘故。虽说能依唯是心法。而心法中。
亦通能所。大约心王互通能所。心所唯能。以非主
故。然有下。释馀处说能所依。未了差别。皆是假说。
都无实义。】
「由此五识俱有所依(至)依止心及意馀转识得生。」
【护法师。自立正义。谓前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
一五色根。与识同境故。二第六识。是分别依。三第
七识。是染净依。四第八识。是根本依。故云。所依别
故。圣教下。释教意。以五识。与五根近而相顺。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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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共所依之根。故唯说五根为依。不说馀三依也。
第六意识。有俱有依。唯二种者。谓第七识。与第八
识。虽五下。破第二师执前五为第六之俱有依。以
非定有。故非所依。圣教唯说依第七者。唯取同转
识摄。及近顺义。第七识有俱有所依。唯有一种。谓
第八识。如伽陀下。引證第七以第八为俱有依。唯
前二句。后二句。亦显七八二识定与前六为俱有
依。心即第八。意即第七。馀即前六。】
「阿赖耶识俱有所依(至)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第八识有俱有所依。亦唯一种。谓第七识。复引论
證。唯以第七为俱有依义。而说下。释成末那有无。
言三位者。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也。论说此三位
无末那者但无染污。非无第七识体。以此三位。有
覆烦恼不起故。如言四位者。阿罗汉。独觉。菩萨。如
来。此四位中。但无含藏杂染之名。非无第八识体。
此亦应尔。前第三师。执第八亦依色根。以有色界。
根义有用。无色界中。定无色根。故非所依。又执识
种。以现。行识为俱有依。故此破云。识种无能缘。不
取自现境。唯依持种识。故可有能依。不取异熟果。
而云无所依第四义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不说
种子。心所所依。随自心王。有所依义复各加自相
应之心。则前五心所有五所依。第六心所。有三所
依。七八二识相应心所。各二所依。若作是说。妙符
理教者。结显正义。理教不违。
△二正义破前竟。通
第六意识。有俱有依。唯二种者。谓第七识。与第八
识。虽五下。破第二师执前五为第六之俱有依。以
非定有。故非所依。圣教唯说依第七者。唯取同转
识摄。及近顺义。第七识有俱有所依。唯有一种。谓
第八识。如伽陀下。引證第七以第八为俱有依。唯
前二句。后二句。亦显七八二识定与前六为俱有
依。心即第八。意即第七。馀即前六。】
「阿赖耶识俱有所依(至)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第八识有俱有所依。亦唯一种。谓第七识。复引论
證。唯以第七为俱有依义。而说下。释成末那有无。
言三位者。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也。论说此三位
无末那者但无染污。非无第七识体。以此三位。有
覆烦恼不起故。如言四位者。阿罗汉。独觉。菩萨。如
来。此四位中。但无含藏杂染之名。非无第八识体。
此亦应尔。前第三师。执第八亦依色根。以有色界。
根义有用。无色界中。定无色根。故非所依。又执识
种。以现。行识为俱有依。故此破云。识种无能缘。不
取自现境。唯依持种识。故可有能依。不取异熟果。
而云无所依第四义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不说
种子。心所所依。随自心王。有所依义复各加自相
应之心。则前五心所有五所依。第六心所。有三所
依。七八二识相应心所。各二所依。若作是说。妙符
理教者。结显正义。理教不违。
△二正义破前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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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二释俱有依竟。下三释开导依分二。一举执辩
破。】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至)但以自类为开导依。」
【开导依者。即各识前念开辟。引导后念生故。有义
下。难陀立义未正。谓前五识中。以一识为自。馀识
为他。巳生未灭为前。巳灭未生为后。名不相续。五
识自类既不相续。必由第六引生。故唯第六为开
导依。又谓第六意识。虽是前念引生后念。自能相
续。亦由五识所引。故以前灭前六种识。为后第六
一识之开导依。七八二识。自类开导。乃正理也。唯
前六识。义有过失。】
「有义前说未有究理(至)故非二识互相续生。」
【此是安慧总破难陀前六识义。先破前五转识云。
谓前五识。未转依时。遇非胜境。可许汝说不相续
义。若自在位。诸根互用。不假寻求。宁不相续。等流
五识者谓缘境时。有五种心。一率尔心。二寻求心。
三决定心。四染净心。五等流心。率尔等流二心。通
前六识。寻求决定染净三心。唯通意识。如说诸字
时。有率尔寻求二心。然未定知诸字所属。故无决
定。次说行字。由先熏习连带解生。有三心起。谓率
尔。寻求。决定。以决定知诸字所属一切行故。闻诸
行字。虽知自性。然未知义。为令知义。复说无字。亦
但二心。谓率尔寻求。未有决定。以未定知无字所
属。后说常字。由前字力。展转熏习。连后字生。如是
破。】
「后开导依有义五识(至)但以自类为开导依。」
【开导依者。即各识前念开辟。引导后念生故。有义
下。难陀立义未正。谓前五识中。以一识为自。馀识
为他。巳生未灭为前。巳灭未生为后。名不相续。五
识自类既不相续。必由第六引生。故唯第六为开
导依。又谓第六意识。虽是前念引生后念。自能相
续。亦由五识所引。故以前灭前六种识。为后第六
一识之开导依。七八二识。自类开导。乃正理也。唯
前六识。义有过失。】
「有义前说未有究理(至)故非二识互相续生。」
【此是安慧总破难陀前六识义。先破前五转识云。
谓前五识。未转依时。遇非胜境。可许汝说不相续
义。若自在位。诸根互用。不假寻求。宁不相续。等流
五识者谓缘境时。有五种心。一率尔心。二寻求心。
三决定心。四染净心。五等流心。率尔等流二心。通
前六识。寻求决定染净三心。唯通意识。如说诸字
时。有率尔寻求二心。然未定知诸字所属。故无决
定。次说行字。由先熏习连带解生。有三心起。谓率
尔。寻求。决定。以决定知诸字所属一切行故。闻诸
行字。虽知自性。然未知义。为令知义。复说无字。亦
但二心。谓率尔寻求。未有决定。以未定知无字所
属。后说常字。由前字力。展转熏习。连后字生。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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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行无常。四字圆满。方能解义。今言等流五识者。
是举前五为等流心。以同类故。故曰等流。既为下。
破难陀许意识引生五识义。决定染净。是第六识
之二种心。及作意缘。引生五识。若引生巳。专注于
所缘境上。顷刻未舍。故知意识。与前五识。有多念
相续义。如何不许。故瑜伽下。引證意识与前五识。
未能舍顷义。谓于意识决定心后。有染净心。染净
心后。有等流心之眼识善不善转。而彼不由自分
别力者。證眼识于境未能舍顷。乃至此意不趣馀
境者。證意识于境亦未舍顷。经尔所时下。释眼意
二识。于善染境。有相续义。如眼下。结成五识生起
义同。彼意下。释瑜伽中意。显眼意二识自生起来。
俱相续转。无前后义。既眼下。牒瑜伽中。说眼识生。
必有意识。以破难陀执前六识互开导义。识若前
后。许互引生。既必同时。岂互开导。】
「若增盛境相续现前(至)何假五识为开导依。」
【此显五识遇增盛境有相续义。如热地狱戏忘天
等者。喻上境增盛义。热地狱中。乃不善增盛境也
戏忘天乃善道增盛境也。二境增盛。于五根门。应
接不暇。岂有间断。不相续耶。故瑜伽下。引證开导
依正义。彼论意言若此现在六识灭时。各各为彼
当生六识作等无间缘者。即施设此前灭六识。名
为意根。施设者。假名也。意根者。意有不断义。故以
此缘。假名意根。若五识下。牒前师执义难破。若执
是举前五为等流心。以同类故。故曰等流。既为下。
破难陀许意识引生五识义。决定染净。是第六识
之二种心。及作意缘。引生五识。若引生巳。专注于
所缘境上。顷刻未舍。故知意识。与前五识。有多念
相续义。如何不许。故瑜伽下。引證意识与前五识。
未能舍顷义。谓于意识决定心后。有染净心。染净
心后。有等流心之眼识善不善转。而彼不由自分
别力者。證眼识于境未能舍顷。乃至此意不趣馀
境者。證意识于境亦未舍顷。经尔所时下。释眼意
二识。于善染境。有相续义。如眼下。结成五识生起
义同。彼意下。释瑜伽中意。显眼意二识自生起来。
俱相续转。无前后义。既眼下。牒瑜伽中。说眼识生。
必有意识。以破难陀执前六识互开导义。识若前
后。许互引生。既必同时。岂互开导。】
「若增盛境相续现前(至)何假五识为开导依。」
【此显五识遇增盛境有相续义。如热地狱戏忘天
等者。喻上境增盛义。热地狱中。乃不善增盛境也
戏忘天乃善道增盛境也。二境增盛。于五根门。应
接不暇。岂有间断。不相续耶。故瑜伽下。引證开导
依正义。彼论意言若此现在六识灭时。各各为彼
当生六识作等无间缘者。即施设此前灭六识。名
为意根。施设者。假名也。意根者。意有不断义。故以
此缘。假名意根。若五识下。牒前师执义难破。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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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识。前灭后生。定有意识。为开导者。彼论应言。若
此前灭一识。为彼后生六识作等无间缘。即施设
此名为意根。或彼应言。若此前灭六识。为彼后生
一识作等无间缘。亦名意根。既彼论中。不如是说
故知五识。有自相续义。五识起时下。以难陀执第
六识。亦由五识导引。故此破云。五识起时。既有意
识。即此意识。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用五识为开
导依。】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至)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此中例难。为后自义前案。谓第六识。于无心等五
位断巳。而后起时。第七八识。既恒相续。亦应与第
六为开导依。若彼第六。用前自类为开导者。五识
自类。何不许然。谓第六识。既不许七八二识为开
导依。此前五识。云何以第六为开导依也。平等下。
次破第七识。亦为自义。前案。谓第七识。初转依时。
必由第六入二空观导引彼智现前。故应第六。为
开导依。圆镜智下。次破第八。亦为自义前案。谓第
八识。初转依时。必由妙平二智方便引生。未转依
位。恒依第七染意为根。或依悲愿相应第六善心。
故第八识。宜以六七二识为开导依。由此下。结破
难陀理未究竟。亦显自义方为尽理。应说下。安慧
立义。犹未尽理。由前说故者。谓前破难陀。巳有自
立之义。前无心睡眠。平等性智。圆镜智俱三节。即
此自立之义耳。
△一举执辩破竟。下二总破前非。】
此前灭一识。为彼后生六识作等无间缘。即施设
此名为意根。或彼应言。若此前灭六识。为彼后生
一识作等无间缘。亦名意根。既彼论中。不如是说
故知五识。有自相续义。五识起时下。以难陀执第
六识。亦由五识导引。故此破云。五识起时。既有意
识。即此意识。能引后念意识令起。何用五识为开
导依。】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至)皆不违理由前说故。」
【此中例难。为后自义前案。谓第六识。于无心等五
位断巳。而后起时。第七八识。既恒相续。亦应与第
六为开导依。若彼第六。用前自类为开导者。五识
自类。何不许然。谓第六识。既不许七八二识为开
导依。此前五识。云何以第六为开导依也。平等下。
次破第七识。亦为自义。前案。谓第七识。初转依时。
必由第六入二空观导引彼智现前。故应第六。为
开导依。圆镜智下。次破第八。亦为自义前案。谓第
八识。初转依时。必由妙平二智方便引生。未转依
位。恒依第七染意为根。或依悲愿相应第六善心。
故第八识。宜以六七二识为开导依。由此下。结破
难陀理未究竟。亦显自义方为尽理。应说下。安慧
立义。犹未尽理。由前说故者。谓前破难陀。巳有自
立之义。前无心睡眠。平等性智。圆镜智俱三节。即
此自立之义耳。
△一举执辩破竟。下二总破前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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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此说亦不应理(至)便同异部心不并生。」
【护法论师。总破前义。先明开导依。具三义。即有缘
法为主是也。一者有义。简不相应行。其体是无。二
者缘法。即是能缘。此简色及无为。非能缘故。三者
为主。主是心王。简诸心所。非主义故。具上三义。是
故能作等无间缘。此于下。释开导依名。此但属心。
非心所等者。谓心所法色法不相应行法。诸无为
法。皆非此依义故。唯八心王。有此依义。若总收心
所即是等无间缘。依但心王。缘兼心所。是二别义。
若此下。纵彼执意。一身下。以理纵破。谓八种识。若
不俱起。说此巳起。与彼未起。有开道力。为开道依。
若容八识。有时俱起。理非前后。何执异类。为开导
依。若许八识。互为开导。应八种识。不容俱起。既不
俱起。便同异部心不并生。异部。即小乘部也。】
「又一身中诸识俱起(至)心所此依应随识说。」
【恐彼转计。八识俱起。多少不定。即将巳起。引生未
起。故容互作等无间缘。此牒计也。若容下。难云。色
等应尔。以色等五尘。亦多少不定俱起故。若许色
等有此缘者。便违圣说唯心心所。有此缘义。恐彼
质云。摄大乘说色亦容有等无间缘。释云。然摄大
乘。谓经部师。作如是执。从前刹那色。后刹那色无
间而生。从前刹那心。后刹那心。及彼相应法。无间
而生。此中因果道理成就。何容复计阿赖耶识。是
诸法因。即前初能变下持种章中执词。为遮此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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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大乘论师。以纵夺言破之。纵云。汝谓色心自类
无间。前为后种。纵许汝作等无间缘夺云。若无异
熟持彼种子。无因缘故。不尔者牒彼不许色心等
无间缘是假纵。必执诸识多少不定。应互开导。所
以难云。等言应成无用。以立等言。是齐等义。若许
异类引生。是则前后力用不齐。何名等无间缘。复
恐转计。所立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类。难云。便遮
汝执异类识作等无间缘。以立等字。有二义故。一
遮异类。二表同类。若依遮义。遮前异类。若依表义。
表显同类。如何汝执异类开导。是故下。结显自立
正义。深契教理。复明心所无主义故。非开导依。随
识开导。说为依故。此下展转难破。有四章。设有难
云。心所既与诸识相应。同前异类俱起之义。何故
复说异类为开导依。下文答释。】
「虽心心所异类并生(至)诸识不然不应为例。」
【一释诸识相应难。谓心心所。虽是异类俱起并生。
而互相应。和合似一。若生若灭。亦必同时。言事业
者。事即体事。业即业用。谓心与所。既同体事。于所
缘境。业用亦同。由此一心得开导时。馀心所法。亦
得开导。故展转作等无间缘。诸识不然。前灭后生。
各为主故。不应为例。设又难云。心所亦有生灭。应
各为缘。何不自类开导。而随识耶。下文答释。】
「然诸心所非开导依(至)诸心心所皆四缘生。」
【二释应各为缘难。谓诸心所。虽有生灭。于所引生
无间。前为后种。纵许汝作等无间缘夺云。若无异
熟持彼种子。无因缘故。不尔者牒彼不许色心等
无间缘是假纵。必执诸识多少不定。应互开导。所
以难云。等言应成无用。以立等言。是齐等义。若许
异类引生。是则前后力用不齐。何名等无间缘。复
恐转计。所立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类。难云。便遮
汝执异类识作等无间缘。以立等字。有二义故。一
遮异类。二表同类。若依遮义。遮前异类。若依表义。
表显同类。如何汝执异类开导。是故下。结显自立
正义。深契教理。复明心所无主义故。非开导依。随
识开导。说为依故。此下展转难破。有四章。设有难
云。心所既与诸识相应。同前异类俱起之义。何故
复说异类为开导依。下文答释。】
「虽心心所异类并生(至)诸识不然不应为例。」
【一释诸识相应难。谓心心所。虽是异类俱起并生。
而互相应。和合似一。若生若灭。亦必同时。言事业
者。事即体事。业即业用。谓心与所。既同体事。于所
缘境。业用亦同。由此一心得开导时。馀心所法。亦
得开导。故展转作等无间缘。诸识不然。前灭后生。
各为主故。不应为例。设又难云。心所亦有生灭。应
各为缘。何不自类开导。而随识耶。下文答释。】
「然诸心所非开导依(至)诸心心所皆四缘生。」
【二释应各为缘难。谓诸心所。虽有生灭。于所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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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义故。何得自类为开导依。以开导依。必是主
故。主得开导。心所随之。何必心所。自类开导。若谓
心王自类开导。便执心所亦唯自类。则第七八识。
初转依时。相应信等十一心所。此自类缘。便应阙
少。以彼因中。无信等故。何得自类为开导依。若阙
此缘则违圣说。诸心心所。皆四缘生。以阙等无间
缘。唯有因。境。增上。三种缘故。设又难云。前六转识。
入无心时。必有七八二识相应。后起定时。何不由
他二识为依。下文答释。】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至)何烦异类为开导依。」
【三释后起由他难。无心睡眠下。释正义。无异类下。
释无间义。彼先下。释开导依。何烦下。封彼执情。谓
前五第六。虽有间断。无问远近。唯各自类。为开导
依。以彼转识。俱是心王。各为主故。无异类心异字。
原是自字。宗镜释云。无有自类心。于中亦有隔者。
既无隔碍。故名无间。今改异类者。谓彼灭巳。无异
类心。于中为隔。名无间故。亦不害义。文理且畅。故
两存其释。又若彼定中有第七八识。于出定时。即
此二识。以为开导。故又释云。彼先灭时等。谓彼前
念心王临欲灭时。即作能引后念令生起力用巳。
然后方灭。此乃现在一念。即有引后功能为法体。
非取过去巳灭无体法为依。故云。彼先灭时。巳有
力用。何烦七八异类。为开导依也。设有难云。诸经
论中。皆说诸识。互相引起。汝若不许。便与圣教相
故。主得开导。心所随之。何必心所。自类开导。若谓
心王自类开导。便执心所亦唯自类。则第七八识。
初转依时。相应信等十一心所。此自类缘。便应阙
少。以彼因中。无信等故。何得自类为开导依。若阙
此缘则违圣说。诸心心所。皆四缘生。以阙等无间
缘。唯有因。境。增上。三种缘故。设又难云。前六转识。
入无心时。必有七八二识相应。后起定时。何不由
他二识为依。下文答释。】
「无心睡眠闷绝等位(至)何烦异类为开导依。」
【三释后起由他难。无心睡眠下。释正义。无异类下。
释无间义。彼先下。释开导依。何烦下。封彼执情。谓
前五第六。虽有间断。无问远近。唯各自类。为开导
依。以彼转识。俱是心王。各为主故。无异类心异字。
原是自字。宗镜释云。无有自类心。于中亦有隔者。
既无隔碍。故名无间。今改异类者。谓彼灭巳。无异
类心。于中为隔。名无间故。亦不害义。文理且畅。故
两存其释。又若彼定中有第七八识。于出定时。即
此二识。以为开导。故又释云。彼先灭时等。谓彼前
念心王临欲灭时。即作能引后念令生起力用巳。
然后方灭。此乃现在一念。即有引后功能为法体。
非取过去巳灭无体法为依。故云。彼先灭时。巳有
力用。何烦七八异类。为开导依也。设有难云。诸经
论中。皆说诸识。互相引起。汝若不许。便与圣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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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下文答释。】
「然圣教中说前六识(至)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四释圣教相违难。谓诸圣教。说引生者。是增上缘。
非等无间。既有缘义。原不相违。但为执者错解缘
义。瑜伽论说。此识无间。诸识定生。又此六识。为彼
六识等无间缘。皆是言总意别。言总者。是总言六
识也。意别者。是许六识。各各前念将欲灭时。巳与
各各后生起识。有开导方。令彼得生。故说此缘。不
假他力。唯自类耳。故自类依。深契教理者。结显此
缘唯以自类为开导依。不违理教。
△二总破前非
竟。通上二傍通馀论竟。下三正释颂意。】
「傍论巳了应辩正论(至)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结前傍论三种依竟。应辩颂中依彼转言。唯诠二
种。故曰正论。能变识者。第七识也。三所依者即前
亲因缘依。增上缘依。等无间缘依也。依彼转言。但
显前二者。颂意唯说因缘。及增上缘。为显此识。依
缘同故者。释上颂中所显之义。依即增上。缘即因。
以第八识是真实种缘击便生转识波浪。故说依
缘。同第八识。又前二依。有胜用故者。谓因缘依。有
亲生胜用。增上缘依。有引生胜用。是故颂中。正显
此二。或开导依。易了知者。以前灭后生之义。人易
了知。故前颂言。不显彼义。
△三正释颂意竟。通上
二释所依竟。下三释所缘分二。一问答正释。】
「如是巳说此识所依(至)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然圣教中说前六识(至)故自类依深契教理。」
【四释圣教相违难。谓诸圣教。说引生者。是增上缘。
非等无间。既有缘义。原不相违。但为执者错解缘
义。瑜伽论说。此识无间。诸识定生。又此六识。为彼
六识等无间缘。皆是言总意别。言总者。是总言六
识也。意别者。是许六识。各各前念将欲灭时。巳与
各各后生起识。有开导方。令彼得生。故说此缘。不
假他力。唯自类耳。故自类依。深契教理者。结显此
缘唯以自类为开导依。不违理教。
△二总破前非
竟。通上二傍通馀论竟。下三正释颂意。】
「傍论巳了应辩正论(至)或开导依易了知故。」
【结前傍论三种依竟。应辩颂中依彼转言。唯诠二
种。故曰正论。能变识者。第七识也。三所依者即前
亲因缘依。增上缘依。等无间缘依也。依彼转言。但
显前二者。颂意唯说因缘。及增上缘。为显此识。依
缘同故者。释上颂中所显之义。依即增上。缘即因。
以第八识是真实种缘击便生转识波浪。故说依
缘。同第八识。又前二依。有胜用故者。谓因缘依。有
亲生胜用。增上缘依。有引生胜用。是故颂中。正显
此二。或开导依。易了知者。以前灭后生之义。人易
了知。故前颂言。不显彼义。
△三正释颂意竟。通上
二释所依竟。下三释所缘分二。一问答正释。】
「如是巳说此识所依(至)圣说此识缘藏识故。」
卷四 第 570b 页 X50-0570.png
【结前巳说所依根种二缘。复申问答。以明第七。即
缘所依彼藏识故。
△一问答正释竟。下二举执辩
破分二。一三师辩破。】
「有义此意缘彼识体(至)如唯识言无违教失。」
【难陀立义未正。谓此第七。缘彼第八。及彼心所。执
我我所。论说下。释上执我我所义。谓缘心王。执之
为我。缘心所时。执为我所。故说如次。然诸下。释成
心所不离心王。以言心王。必有心所。如说唯识。必
摄诸法。故于圣教。无相违失。】
「有义彼说理不应然(至)识为体故不违圣说。」
【火辨破难陀。执缘心所义。谓曾无有处。说第七识。
缘触等五应言下。火辨立义。犹未尽理。谓缘见分。
执之为我。缘相分时执为我所。相见下。释成相见
不离识体。以缘识时。即缘相见执我我所。理不相
违。】
「有义此说亦不应理(至)非实有物不违圣教。」
【安慧总破火辨执相分义。五色根境。非识蕴者。彼
执相分。即色根境。非是识蕴。谓第七识。以心缘心
是识蕴摄。岂得又缘色。相为境。若执第七缘相分
境。应同五识缘外境相。便违圣说。第七内缘。若执
第七缘相分色。应同第六。与前五识。缘共相境。何
名第七。一向内缘。若缘相分为我所者。无色界中。
无色相分。应无我所。设问云。生无色界。何无色相。
答云厌色生彼。不变色故。应说下。安慧立义。亦不
卷四 第 570c 页 X50-0570.png
应理。谓缘藏识。执之为我。及缘种子。执为我所。以
种下。释成种子是识功能。与识不离。故缘识时。即
缘种子。执我我所。无违教失。
△一三师辩破竟。下
二正义破前。】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我我所执不俱起故。」
【护法论主。总破前义。复牒安慧执缘种子难破。若
色种子。非识蕴摄。以第七识。唯缘识故。执种非实。
又违论说。种子实有。种子若假。又非因缘。故彼所
说。皆不应理。又此下。总难三师同执我我所义。萨
迦耶见。即身见也。以第七识。俱此身见。任运恒缘。
无转变义何容别执。我及我所。无一下。释成。谓断
常见。虽依身见。起不同时。故无一心。别执常我。及
断我所。而俱转义。若谓前执为我。后执我所。亦不
应理。以此第七。一味恒转。无有前后。应知下。论主
自立正义。唯缘见分。执之为我。非前三师。执馀心
所。相分。种子。为我所也。彼无始下。释成第八。无始
相续。恒与诸识为所依缘。此唯执彼下。释成第七
唯执为我。不执我所。论说我所者。是乘语势故。或
此下。又解。谓能执第七为我。所执第八亦我。故于
一我见。说二义言。若作下。结成立义。理教不违。】
「未转依位唯缘藏识(至)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明第七识。转与未转。所缘别义。平等下。释成转依
位中。缘诸法义。十种平等性者。一增上喜爱平等。
二领受缘起平等。三远离异相非相平等。四弘济
种下。释成种子是识功能。与识不离。故缘识时。即
缘种子。执我我所。无违教失。
△一三师辩破竟。下
二正义破前。】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至)我我所执不俱起故。」
【护法论主。总破前义。复牒安慧执缘种子难破。若
色种子。非识蕴摄。以第七识。唯缘识故。执种非实。
又违论说。种子实有。种子若假。又非因缘。故彼所
说。皆不应理。又此下。总难三师同执我我所义。萨
迦耶见。即身见也。以第七识。俱此身见。任运恒缘。
无转变义何容别执。我及我所。无一下。释成。谓断
常见。虽依身见。起不同时。故无一心。别执常我。及
断我所。而俱转义。若谓前执为我。后执我所。亦不
应理。以此第七。一味恒转。无有前后。应知下。论主
自立正义。唯缘见分。执之为我。非前三师。执馀心
所。相分。种子。为我所也。彼无始下。释成第八。无始
相续。恒与诸识为所依缘。此唯执彼下。释成第七
唯执为我。不执我所。论说我所者。是乘语势故。或
此下。又解。谓能执第七为我。所执第八亦我。故于
一我见。说二义言。若作下。结成立义。理教不违。】
「未转依位唯缘藏识(至)彼既极成此亦何咎。」
【明第七识。转与未转。所缘别义。平等下。释成转依
位中。缘诸法义。十种平等性者。一增上喜爱平等。
二领受缘起平等。三远离异相非相平等。四弘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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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慈平等。五无待大悲平等。六随诸众生所乐示
现平等。七一切众生敬受所说平等。八世间寂静
皆同一味平等。九苦乐一味平等。十功德究竟平
等。谓第七识。證此十种平等性巳。现身说法。能缘
一切。此中下。释颂中言缘彼者。依未转位说。故但
缘藏识。设问云。同一末那。何未转依。唯缘藏识。得
转依巳。能缘馀法。答云。悟时无我。通而不局。故能
遍缘。迷时执我。局而不通。所缘不遍。理必应尔。如
何此识。缘自所依者。问第七识。依第八生。何故即
缘第八为境。如有下。引喻答。谓等无间意。即为后
念所缘。此亦应尔。
△二正义破前竟。通上三释所
缘竟。下四释性相。】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至)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牒前颂词。标举正义。明以一思量。释三种名也。唯
一思量。释性。释相。兼释末那。故知第七识。名恒审
思量。又明转与未转。皆共思量。因此思量。为性为
相。
△四释性相竟。下五释相应分三。一根本烦恼
分二。一问答正释。】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至)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言且与者。以有馀心所故。故且说与四种根本烦
恼常俱。此中下。释答词中。四种烦恼常俱义。谓第
七识。在有漏位。与彼相应。恒缘藏识。执之为我。其
四者何。问于六根本中。是何四种。谓我下。答四种
名。复释四种义云我痴者。即无明。以不明了第八
现平等。七一切众生敬受所说平等。八世间寂静
皆同一味平等。九苦乐一味平等。十功德究竟平
等。谓第七识。證此十种平等性巳。现身说法。能缘
一切。此中下。释颂中言缘彼者。依未转位说。故但
缘藏识。设问云。同一末那。何未转依。唯缘藏识。得
转依巳。能缘馀法。答云。悟时无我。通而不局。故能
遍缘。迷时执我。局而不通。所缘不遍。理必应尔。如
何此识。缘自所依者。问第七识。依第八生。何故即
缘第八为境。如有下。引喻答。谓等无间意。即为后
念所缘。此亦应尔。
△二正义破前竟。通上三释所
缘竟。下四释性相。】
「颂言思量为性相者(至)亦审思量无我相故。」
【牒前颂词。标举正义。明以一思量。释三种名也。唯
一思量。释性。释相。兼释末那。故知第七识。名恒审
思量。又明转与未转。皆共思量。因此思量。为性为
相。
△四释性相竟。下五释相应分三。一根本烦恼
分二。一问答正释。】
「此意相应有几心所(至)不能出离故名烦恼。」
【言且与者。以有馀心所故。故且说与四种根本烦
恼常俱。此中下。释答词中。四种烦恼常俱义。谓第
七识。在有漏位。与彼相应。恒缘藏识。执之为我。其
四者何。问于六根本中。是何四种。谓我下。答四种
名。复释四种义云我痴者。即无明。以不明了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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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体。本无我故。而恒执我。迷无我理。谓之我痴。我
见者。即我执。执者。封著义。妄取义。由于非我。妄取
为我。谓之我见。我慢者。即倨傲。憍倨自傲。是为慢
义。以恃我故。心自高举。谓之我慢。我爱者。即我贪。
以贪著我。恒不舍故。谓之我爱。并表下。释颂中并
字义。谓此并字。表显见慢。与爱俱起。以遮萨婆多
部。执见慢爱三。不俱起义。此四下。释四种名烦恼
义。内心。第七识也。外转识。前六识也。谓我痴等。四
种常起。则内外心。恒成杂染。故于轮回。不能出离
立烦恼名。
△一问答正释竟。下二问答简别。】
「彼有十种此何唯四(至)故彼此文义无乖反。」
【问此烦恼。原有十种谓贪瞋痴慢疑。并馀五见。此
第七识。何唯四种。答云。谓此第七。有我见故。馀见
不生者。以见即慧。故无一心。多慧俱起。如何此识
要有我见者。复问也。答词在后。二取下。释上馀见
不生之义。二取。即见取。戒取也。及邪见三。但分别
生。唯见所断。此第七俱。我见烦恼。唯是俱生。修所
断故。此明生断不同也。我见所有边执见等。依我
见生。此第七识相应我见。不依彼之边执见起。故
有我见。馀见不生言恒内执有我。故要有我见者。
答上如何要有我见之问。由见审决下。答上此何
唯四之问。见慢爱三。如何俱起者。问也。由萨婆多
部。执见慢爱。不俱起故。故有此问。行相无违。俱起
何失者。答也。行相无违。释义在后。执者复引论文
见者。即我执。执者。封著义。妄取义。由于非我。妄取
为我。谓之我见。我慢者。即倨傲。憍倨自傲。是为慢
义。以恃我故。心自高举。谓之我慢。我爱者。即我贪。
以贪著我。恒不舍故。谓之我爱。并表下。释颂中并
字义。谓此并字。表显见慢。与爱俱起。以遮萨婆多
部。执见慢爱三。不俱起义。此四下。释四种名烦恼
义。内心。第七识也。外转识。前六识也。谓我痴等。四
种常起。则内外心。恒成杂染。故于轮回。不能出离
立烦恼名。
△一问答正释竟。下二问答简别。】
「彼有十种此何唯四(至)故彼此文义无乖反。」
【问此烦恼。原有十种谓贪瞋痴慢疑。并馀五见。此
第七识。何唯四种。答云。谓此第七。有我见故。馀见
不生者。以见即慧。故无一心。多慧俱起。如何此识
要有我见者。复问也。答词在后。二取下。释上馀见
不生之义。二取。即见取。戒取也。及邪见三。但分别
生。唯见所断。此第七俱。我见烦恼。唯是俱生。修所
断故。此明生断不同也。我见所有边执见等。依我
见生。此第七识相应我见。不依彼之边执见起。故
有我见。馀见不生言恒内执有我。故要有我见者。
答上如何要有我见之问。由见审决下。答上此何
唯四之问。见慢爱三。如何俱起者。问也。由萨婆多
部。执见慢爱。不俱起故。故有此问。行相无违。俱起
何失者。答也。行相无违。释义在后。执者复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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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问云。瑜伽论说。贪令心下。慢令心举。宁不相违。
论主释行相无违。并答二问。谓见有分别俱生。贪
有内境外境。慢有所陵所恃。三者粗细。俱各有殊。
是彼行相不相违义。故彼瑜伽。与此论文。义无乖
反。
△二问答简别竟。通上一根本烦恼竟。下二馀
及触等分二。一问答总标。】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尔及馀触等俱故。」
【问答以明第七相应诸心所法。不唯我痴等四。亦
有馀及触等俱故。
△一问答总标竟。下二偏正互
辩分五。一执唯九所分二。一正明执义。】
「有义此意心所唯九(至)一类执我故非彼俱。」
【此义未全。然此意俱心所十八。今但九俱。阙馀九
故。即触下。释触等五所名。显与第七决定相应。前
说下。释颂中馀字义。理亦未正。谓此触等。与异熟
俱。是无覆性。今俱第七。同有覆性。故置馀言。显此
异彼。复释颂中及字。义同聚集。前四烦恼。与触等
五。聚集相应。故唯九所。此意何故。无馀心所者问
也。谓欲下。别简别境五所。俱不与第七相应。唯简
慧不相应。犹未尽理。以第七识。必与慧俱。方起我
执。善是净故。非此识俱者。总简善位十一心所。不
与相应。随烦恼下。简小中大随。俱不相应。理犹未
止。以第七识。必与八大随俱。恶作下。通简不定位
中四种心所。不与相应。
△一正明执义竟。下二牒
破馀义。】
论主释行相无违。并答二问。谓见有分别俱生。贪
有内境外境。慢有所陵所恃。三者粗细。俱各有殊。
是彼行相不相违义。故彼瑜伽。与此论文。义无乖
反。
△二问答简别竟。通上一根本烦恼竟。下二馀
及触等分二。一问答总标。】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尔及馀触等俱故。」
【问答以明第七相应诸心所法。不唯我痴等四。亦
有馀及触等俱故。
△一问答总标竟。下二偏正互
辩分五。一执唯九所分二。一正明执义。】
「有义此意心所唯九(至)一类执我故非彼俱。」
【此义未全。然此意俱心所十八。今但九俱。阙馀九
故。即触下。释触等五所名。显与第七决定相应。前
说下。释颂中馀字义。理亦未正。谓此触等。与异熟
俱。是无覆性。今俱第七。同有覆性。故置馀言。显此
异彼。复释颂中及字。义同聚集。前四烦恼。与触等
五。聚集相应。故唯九所。此意何故。无馀心所者问
也。谓欲下。别简别境五所。俱不与第七相应。唯简
慧不相应。犹未尽理。以第七识。必与慧俱。方起我
执。善是净故。非此识俱者。总简善位十一心所。不
与相应。随烦恼下。简小中大随。俱不相应。理犹未
止。以第七识。必与八大随俱。恶作下。通简不定位
中四种心所。不与相应。
△一正明执义竟。下二牒
破馀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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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彼释馀义非理(至)故此馀言显随烦恼。」
【此中正义。破前馀义非理。谓此馀言。不是简无覆。
以有覆言颂别说故。故此馀字。显随烦恼。以根烦
恼。必有随故。
△二牒破馀义竟。通上一执唯九所
竟。下二执十五所。】
「此中有义五随烦恼(至)而痴位增但说为痴分。」
【说随烦恼。唯五相应。馀互相违。义犹未尽。如集论
下。引證此五相应染心。若离下。复以理推。明此五
所必与染心相应。无堪任性。即惛沉性。等者等馀
掉举。不信。懈怠。放逸。谓若离惛沉等五所。染污性
成。无是处故。又推贪等烦恼障起。心必染污。故染
污位。必有五所。何以故。烦恼若起。必由惛沉等五
所故。言嚣动者。即掉举也。设问云。掉举一法。遍诸
染心。何唯四烦恼中俱。掉举下答。复引喻明。三性
心者。即贪瞋痴也。谓眠与悔。虽遍三心。而痴位增。
说痴相应。以喻掉举虽遍诸染心。但说贪分。设问
云。馀处所说随惑相应。何不同此。下文答释。】
「虽馀处说有随烦恼(至)义有差别故开为二。」
【谓有说六说十遍者。俱依别义。非同集论。说五实
遍。谓依下。释上说六随烦恼遍染心义。解通下。简
不遍。谓小随十粗。第七识细。第七无记性。中随二
是不善性。大随中掉举障定。惛沉障慧。第七于定
慧中。亦恒执我。故于十四随烦恼中。粗细等相显。
唯与大随六种相应。依二下。释上说十相应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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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者。于前二十。复加邪欲。及邪胜解。粗细同前。
简去小十。二性同前。简去中二。唯说十随。第七相
应。故此彼说。非互相违者。结成此五。彼六及十。各
具一义。互不相违。然此下。结显相应。唯十五所。前
九同前。五随者。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增别境
中慧。成十五数。设问云。我见即慧。何又慧俱。答云。
我见虽是等。义差别者。我见唯染。慧通善染。故宜
别开。】
「何缘此意无馀心所(至)无馀心所义如前说。」
【问第七识。以何缘故。唯与十五心所相应。而无馀
三十六诸心所法。谓忿等下。简小随十所。无惭下。
简中随二所。散乱下。简大随馀三。今唯简二者。阙
简忘念。以彼要缘曾受。发起忘念。此唯现缘。无曾
受故。非彼相应。无馀心所。义如前说者。即别境五
中前四。及不定位中四所。并根惑瞋疑信等十一
前师巳简。故云义如前说。
△二执十五所竟。下三
执十九所。】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至)非诸染心皆能遍起。」
【说随烦恼。唯六相应染污第七。义犹未尽。即前说
六依别义者。瑜伽下。引證此六。决定恒与染心相
应。忘念下。复以理推。明六随烦恼。必与染心俱。唯
言忘念等三。不言不信懈怠放逸三者。以此三所。
前师不取。故特释之。要缘下。释上忘念等三所。定
相应义。曾受境。即忘念所缘境也。恶慧。即不正知。
简去小十。二性同前。简去中二。唯说十随。第七相
应。故此彼说。非互相违者。结成此五。彼六及十。各
具一义。互不相违。然此下。结显相应。唯十五所。前
九同前。五随者。惛沉。掉举。不信。懈怠。放逸。增别境
中慧。成十五数。设问云。我见即慧。何又慧俱。答云。
我见虽是等。义差别者。我见唯染。慧通善染。故宜
别开。】
「何缘此意无馀心所(至)无馀心所义如前说。」
【问第七识。以何缘故。唯与十五心所相应。而无馀
三十六诸心所法。谓忿等下。简小随十所。无惭下。
简中随二所。散乱下。简大随馀三。今唯简二者。阙
简忘念。以彼要缘曾受。发起忘念。此唯现缘。无曾
受故。非彼相应。无馀心所。义如前说者。即别境五
中前四。及不定位中四所。并根惑瞋疑信等十一
前师巳简。故云义如前说。
△二执十五所竟。下三
执十九所。】
「有义应说六随烦恼(至)非诸染心皆能遍起。」
【说随烦恼。唯六相应染污第七。义犹未尽。即前说
六依别义者。瑜伽下。引證此六。决定恒与染心相
应。忘念下。复以理推。明六随烦恼。必与染心俱。唯
言忘念等三。不言不信懈怠放逸三者。以此三所。
前师不取。故特释之。要缘下。释上忘念等三所。定
相应义。曾受境。即忘念所缘境也。恶慧。即不正知。
卷四 第 572c 页 X50-0572.png
故名邪简择。贪等烦恼。即根本惑。彼起。必由忘念
恶慧故。又心流荡。皆由散乱。故此三所。必与染心
相应。惛沉下。简彼二法。不遍染心。惛沉静义。掉举
动义。以动违静。静复违动。故互相违。】
「论说五法遍染心者(至)无馀心所如上应知。」
【此简前后二师。说五说十遍染心者。俱依别义。粗
细简小随。义如前释。违唯善者。中随不善唯与善
法相违。忘念散乱不正知。通不善有覆二性。名纯
随烦恼。不与第七无记相应。说十遍言。如前释义。
然此下。结显相应。有十九所。前九同前。六随烦恼
者。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并念定慧。及加
惛沉。成十九数。设问云。念即忘念。何更相应。又定
惛沉。复加何意。论主答云。此别说念。准前慧释者。
忘念唯染。念亦通净。故如慧所。别开为二。馀文可
知。无掉举下。此相违者。此即惛沉。以惛沉时。无掉
举故。无馀心所者。即根本十烦恼中馀六心所。别
境位中。欲及胜解。随烦恼中。小及中二。不定中四。
前师巳简。故云如上应知。
△三执十九所竟。下四
二十四所。】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至)无馀心所如上应知。」
【谓随烦恼。十种相应。义犹未正。即前说十依别义
者。瑜伽下。引證此十。决定恒与染心相应。言邪念
者。即忘念也。若无下。复以理推。明此邪欲。及邪胜
解决定恒与染心相应。要乐合离。即邪欲也。印持
恶慧故。又心流荡。皆由散乱。故此三所。必与染心
相应。惛沉下。简彼二法。不遍染心。惛沉静义。掉举
动义。以动违静。静复违动。故互相违。】
「论说五法遍染心者(至)无馀心所如上应知。」
【此简前后二师。说五说十遍染心者。俱依别义。粗
细简小随。义如前释。违唯善者。中随不善唯与善
法相违。忘念散乱不正知。通不善有覆二性。名纯
随烦恼。不与第七无记相应。说十遍言。如前释义。
然此下。结显相应。有十九所。前九同前。六随烦恼
者。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乱。恶慧。并念定慧。及加
惛沉。成十九数。设问云。念即忘念。何更相应。又定
惛沉。复加何意。论主答云。此别说念。准前慧释者。
忘念唯染。念亦通净。故如慧所。别开为二。馀文可
知。无掉举下。此相违者。此即惛沉。以惛沉时。无掉
举故。无馀心所者。即根本十烦恼中馀六心所。别
境位中。欲及胜解。随烦恼中。小及中二。不定中四。
前师巳简。故云如上应知。
△三执十九所竟。下四
二十四所。】
「有义复说十随烦恼(至)无馀心所如上应知。」
【谓随烦恼。十种相应。义犹未正。即前说十依别义
者。瑜伽下。引證此十。决定恒与染心相应。言邪念
者。即忘念也。若无下。复以理推。明此邪欲。及邪胜
解决定恒与染心相应。要乐合离。即邪欲也。印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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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相。邪胜解也。以有此二。贪等烦恼。方得起故。由
起烦恼。心染污故。故染污心。必有此二。诸疑理下。
谓第七俱。根本烦恼。虽唯四种。或馀所执。不止于
四。今以此节观之。即此论师。必执第七。与疑相应。
以前论文。不取馀执。故阙此文。谓疑理者。心极精
察。故于粗浅。必无犹豫。理无犹豫。名正胜解。事无
犹豫。是邪胜解。今第七是疑相应心。正解自无。然
邪胜解。决定相应。于所缘事。亦犹豫者。问也。非烦
恼疑。如疑人杌者。答也。以烦恼疑。必疑理故。既能
疑理。于事必决。今以事疑。如疑人杌。非疑理也。杌
者木短出貌木短无枝。即疑为人。粗浅可知矣。问。
馀处不说邪欲胜解遍诸染心。此何说遍。答云。馀
处不说此二遍者等。缘者。因也。因非爱疑相应。谓
非爱相应心。无邪欲。非疑相应心。无邪胜解。故于
馀处。不说此遍。今说遍者。是贪与疑。相应染心。故
云。邪欲胜解。非粗烦故。馀互有无。义如前说者。总
结前义。一一巳辩。此意下。结显相应心所有二十
四。无馀心所。释义同前。
△四二十四所竟。下五正
十八所。】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至)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此义正理。总破前非。且疑他世。为有为无者。破第
四论师。所执邪欲。及邪胜解。从分别起。有生灭故。
义通三世。以现在为此世。去来二世为他世。故难
云。为有为无。谓过去巳灭。未来未生。于他二世。有
起烦恼。心染污故。故染污心。必有此二。诸疑理下。
谓第七俱。根本烦恼。虽唯四种。或馀所执。不止于
四。今以此节观之。即此论师。必执第七。与疑相应。
以前论文。不取馀执。故阙此文。谓疑理者。心极精
察。故于粗浅。必无犹豫。理无犹豫。名正胜解。事无
犹豫。是邪胜解。今第七是疑相应心。正解自无。然
邪胜解。决定相应。于所缘事。亦犹豫者。问也。非烦
恼疑。如疑人杌者。答也。以烦恼疑。必疑理故。既能
疑理。于事必决。今以事疑。如疑人杌。非疑理也。杌
者木短出貌木短无枝。即疑为人。粗浅可知矣。问。
馀处不说邪欲胜解遍诸染心。此何说遍。答云。馀
处不说此二遍者等。缘者。因也。因非爱疑相应。谓
非爱相应心。无邪欲。非疑相应心。无邪胜解。故于
馀处。不说此遍。今说遍者。是贪与疑。相应染心。故
云。邪欲胜解。非粗烦故。馀互有无。义如前说者。总
结前义。一一巳辩。此意下。结显相应心所有二十
四。无馀心所。释义同前。
△四二十四所竟。下五正
十八所。】
「有义前说皆未尽理(至)若作是说不违理教。」
【此义正理。总破前非。且疑他世。为有为无者。破第
四论师。所执邪欲。及邪胜解。从分别起。有生灭故。
义通三世。以现在为此世。去来二世为他世。故难
云。为有为无。谓过去巳灭。未来未生。于他二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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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邪欲。及邪胜解。执与第七恒相应转。烦恼起位
下谓惛沉掉举二心所。前第三师不许相应故此
辩破。若染心中下。谓散乱失念不正知。此三心所。
前第二师不许相应。此亦辩破。不辩不信懈怠放
逸三所者。以前第二第三第四三师。互许故。故染
污下。论主立八大随。决定恒与染心相应。复释忘
念及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为二性者。不遍
染心。以染污心。任运现缘。无曾受故。一类执我。无
简择故。又念与慧。亦通净故。若以无明为自性者。
遍染心起。前说无明。遍染心故。然此下。论主正义
唯十八所。馀互相违。前九同前。八随亦尔。并别境
慧。成十八数。论三文者。第二师引集论。第三第四
师。俱引瑜伽。故有三文。俱如前释。若作是说不违
理教者。论主总结自立正义。教理无违。
△五正十
八所竟。通上二馀及触等竟。】
成唯识论俗诠卷第四
下谓惛沉掉举二心所。前第三师不许相应故此
辩破。若染心中下。谓散乱失念不正知。此三心所。
前第二师不许相应。此亦辩破。不辩不信懈怠放
逸三所者。以前第二第三第四三师。互许故。故染
污下。论主立八大随。决定恒与染心相应。复释忘
念及不正知。各有二性。若以念慧为二性者。不遍
染心。以染污心。任运现缘。无曾受故。一类执我。无
简择故。又念与慧。亦通净故。若以无明为自性者。
遍染心起。前说无明。遍染心故。然此下。论主正义
唯十八所。馀互相违。前九同前。八随亦尔。并别境
慧。成十八数。论三文者。第二师引集论。第三第四
师。俱引瑜伽。故有三文。俱如前释。若作是说不违
理教者。论主总结自立正义。教理无违。
△五正十
八所竟。通上二馀及触等竟。】
成唯识论俗诠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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