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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第 534c 页
成唯识论俗诠卷第二
天亲菩萨造颂
护法等菩萨造论
唐三藏法师玄契奉 诏译
明西蜀沙门 明昱 俗诠
【前馀乘法执中。正释所执分三。一色法。二不相应
行法。三无为法。二中分三。一牒执总破。二依执别
破。三举执结馀。二又分六。一得非得。二众同分。三
命根。四二无心定。无想异熟。首卷释竟。此中第五
三有为分五。一问答总破。】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至)色心之体即色心故。」
【复如何下。论主问。契经下。馀乘引经答。如契经说
者。说一切有部云。三有为相。别有实体等。言三有
为者。谓生住灭。三法无常。有转变义。故名有为。此
经下。总破。言第六声者。按开蒙引八转声中。第六
名属声。如奴属主。故名属声。奴主各别。表异体故。
今言非第六声者。以色心体。即生等体。不同属声。
奴主体异。若据因明中数。异品名第六声。以有法
为第一声。宗为第二声。因为第三声。喻为第四声。
同品为第五声。异品为第六声。以彼异品。异于同
品。是各别义。不同生等。即色心故。故云非第六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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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一问答总破竟。下别破能所。】
「非能相体定异所相(至)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能相即生等。所相即色心。坚湿煖动。四大性也。地
水火风。四大相也。坚等地等性相不异。生等有为。
岂异色心。有为无为。相待有故。无为一法。能所双
非。岂有所相。异于无为。意显有为。不异所相耳。又
生等下。破能相体俱有也。若彼馀乘执三有为。三
体俱有。不必色心为三法体。破云。应一切时。齐兴
作用。言俱有者。谓生体有住灭。住体有生灭。灭体
有生住。三法同体。故名俱有。言作用者。生住灭法。
俱有作用。各不相顺。故以齐兴总破。广百论云。法
体生时。住灭未有。至住灭位。生相巳无。而言体同。
极为迷谬。若相违下。以生住二法。与灭相违。破彼
所执体俱有义。先以生异灭破。谓若生灭是相违
法。不能齐兴。则用如此。体亦应然。何执一体俱有
生灭。次以住异灭破。谓若住灭。作用各异。亦不应
俱。何执体同。故云。又住异于灭。用亦不应俱。】
「能相所相体俱本有(至)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此破能所体俱有也。若谓有为能相。必离色心所
相实有。故执能所二法。体俱本有。则体本有。用亦
应然。何以故。有色心体。有有为用。有有为体。有生
灭用。以体与用。无别性故何不顿兴。若谓下。破转
计因缘生生等也。若待因缘。是因缘生。何执离心
别有实体。故复破云。又执生等。离心实有。便为无
△一问答总破竟。下别破能所。】
「非能相体定异所相(至)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能相即生等。所相即色心。坚湿煖动。四大性也。地
水火风。四大相也。坚等地等性相不异。生等有为。
岂异色心。有为无为。相待有故。无为一法。能所双
非。岂有所相。异于无为。意显有为。不异所相耳。又
生等下。破能相体俱有也。若彼馀乘执三有为。三
体俱有。不必色心为三法体。破云。应一切时。齐兴
作用。言俱有者。谓生体有住灭。住体有生灭。灭体
有生住。三法同体。故名俱有。言作用者。生住灭法。
俱有作用。各不相顺。故以齐兴总破。广百论云。法
体生时。住灭未有。至住灭位。生相巳无。而言体同。
极为迷谬。若相违下。以生住二法。与灭相违。破彼
所执体俱有义。先以生异灭破。谓若生灭是相违
法。不能齐兴。则用如此。体亦应然。何执一体俱有
生灭。次以住异灭破。谓若住灭。作用各异。亦不应
俱。何执体同。故云。又住异于灭。用亦不应俱。】
「能相所相体俱本有(至)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此破能所体俱有也。若谓有为能相。必离色心所
相实有。故执能所二法。体俱本有。则体本有。用亦
应然。何以故。有色心体。有有为用。有有为体。有生
灭用。以体与用。无别性故何不顿兴。若谓下。破转
计因缘生生等也。若待因缘。是因缘生。何执离心
别有实体。故复破云。又执生等。离心实有。便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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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若谓所相色心恒有。生等有时而合。遮前顿兴
之难。则无为法。亦是恒有。亦生等合。设许无为亦
生等合。彼此异因。不可得故。以无为法。无生灭故。
△二别破能所竟。下三三世难破。】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至)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先破二世皆属灭义。过去巳灭。未来未生。二世同
无。无即灭也。论主破意。谓生住且置。又如去来灭
法。巳灭非常。未来非现。体如空华。何执离心有实
自性。生名为有下。次以三世。难破彼执生灭体俱
本有也。若谓生灭俱同体者。生既名有。宁同巳灭
之未来。灭既名无。应非巳生之现在。若许灭同巳
生之非无。应许生同巳灭之非有。故执同体。便违
三世。又灭下。复破住法。进与灭同。退与生异。俱非
理也。
△三三世难破竟。下四正明假立。】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至)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结显正义唯假立名。本无下。释成假立四名。前三
下。复合四法为二世。意显诸法皆是无常。随世迁
流。刹那假立。
△四正明假立竟。下五问答明表。】
「如何无法与有为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如何下。馀乘问。与。共也。谓灭是无法。何共现在有
为法相。表此下。论主答。谓过去灭法。表此现在生
住异法。后定是无。为有为相。有何过失。生表下。释
成表义。复结显表义不同。此依下。结前假立唯一
刹那。起后一期亦得假立。一期者。一生果报始终
之难。则无为法。亦是恒有。亦生等合。设许无为亦
生等合。彼此异因。不可得故。以无为法。无生灭故。
△二别破能所竟。下三三世难破。】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至)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先破二世皆属灭义。过去巳灭。未来未生。二世同
无。无即灭也。论主破意。谓生住且置。又如去来灭
法。巳灭非常。未来非现。体如空华。何执离心有实
自性。生名为有下。次以三世。难破彼执生灭体俱
本有也。若谓生灭俱同体者。生既名有。宁同巳灭
之未来。灭既名无。应非巳生之现在。若许灭同巳
生之非无。应许生同巳灭之非有。故执同体。便违
三世。又灭下。复破住法。进与灭同。退与生异。俱非
理也。
△三三世难破竟。下四正明假立。】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至)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结显正义唯假立名。本无下。释成假立四名。前三
下。复合四法为二世。意显诸法皆是无常。随世迁
流。刹那假立。
△四正明假立竟。下五问答明表。】
「如何无法与有为相(至)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如何下。馀乘问。与。共也。谓灭是无法。何共现在有
为法相。表此下。论主答。谓过去灭法。表此现在生
住异法。后定是无。为有为相。有何过失。生表下。释
成表义。复结显表义不同。此依下。结前假立唯一
刹那。起后一期亦得假立。一期者。一生果报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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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初有下。释一期假立四相。初有者。初生时也。后
无者。命终时也。相似相续者。谓既生巳。而后渐长。
长而后壮。壮而后老。容虽转变。体相相似。总此长
时。通名为住。于此住中。相续转变。复名为异。或但
名住。以摄异名。是故下。结成假立。显非实有。
△五
问答明表竟。通上五三有为竟。下六名句文身分
二。一问答广破。】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复如何下。论主问。契经下。馀乘引经答。瑜伽云。云
何名身。谓依诸法自性自相随起言说。是谓名身。
如言眼耳。各别诠故。云何句身。谓即依彼诸法自
性。建立染净功德过失。是谓句身。如言眼能见色。
耳能闻声。义差别故。云何文身。谓即名句二所依
止。所有字身。是谓文身。又于所知所诠事中。略想
是文。唯了音韵。不能了达自性差别。中想是名。了
达自性。及了音韵。广想是句。音韵自性。及与差别。
皆悉了达。佛所得者。离名句相。离文字相。故名希
有。馀乘所计。异色心外。实有名句文身。故引经为
證。此经下。论主总破。谓此经中。唯说佛得希有名
句文身。不说离心别有实体。为證不成。若名下。谓
此名等。为离声有。为依声生。若离声有。应如色等。
非实能诠。以离音声。无能诠义。若依声生。声有音
韵。足成能诠。何用别执名等实有。为能诠耶。】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至)执能诠异语天爱非馀。」
无者。命终时也。相似相续者。谓既生巳。而后渐长。
长而后壮。壮而后老。容虽转变。体相相似。总此长
时。通名为住。于此住中。相续转变。复名为异。或但
名住。以摄异名。是故下。结成假立。显非实有。
△五
问答明表竟。通上五三有为竟。下六名句文身分
二。一问答广破。】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至)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复如何下。论主问。契经下。馀乘引经答。瑜伽云。云
何名身。谓依诸法自性自相随起言说。是谓名身。
如言眼耳。各别诠故。云何句身。谓即依彼诸法自
性。建立染净功德过失。是谓句身。如言眼能见色。
耳能闻声。义差别故。云何文身。谓即名句二所依
止。所有字身。是谓文身。又于所知所诠事中。略想
是文。唯了音韵。不能了达自性差别。中想是名。了
达自性。及了音韵。广想是句。音韵自性。及与差别。
皆悉了达。佛所得者。离名句相。离文字相。故名希
有。馀乘所计。异色心外。实有名句文身。故引经为
證。此经下。论主总破。谓此经中。唯说佛得希有名
句文身。不说离心别有实体。为證不成。若名下。谓
此名等。为离声有。为依声生。若离声有。应如色等。
非实能诠。以离音声。无能诠义。若依声生。声有音
韵。足成能诠。何用别执名等实有。为能诠耶。】
「若谓声上音韵屈曲(至)执能诠异语天爱非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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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谓下。以色处例破声处也。若谓依声所生音韵
屈曲。即名句文。然而离声。别有实体者。则汝所见
色上形量屈曲。应离色处亦有实体。然离色处。无
屈曲故。又若谓下。破彼转计。复难声不能生名等
也。谓前执音韵屈曲。不成离声实有。彼即知音韵
屈曲。如弦管声。非实能诠。意在转计依声实有名
等。有能诠用。故又破云。此语音声。既如弦管。不生
名等。何执依声。能生名等。又谁说彼定不能诠者。
馀乘执辩。彼字。即声字。意许声生名等为能诠。声
若下。论主牒破。若许声作能诠。风铃等声。应有诠
用。不尔。此语音声。如风铃等。何执依声。能生名等。
若唯下。论主方便显理。兼责执情。谓迷执语声生
名等。不悟唯语即能诠。何理下。馀乘诘。谓将何理。
知语能诠者。彼执名句文为能诠故也。由彼不悟
语及名等。如锦绣之背面。但左右不同耳。宁知异
语有能诠者。意取他界为證。决不许言语为能诠。
语不异下。论主释。人天共了者。谓人与天。共听语
言。晓了诸义。天爱非馀者。或有天中不用语为能
诠。如光音天。叶持圆光。成就教体是也。
△一问答
广破竟。下二正明假立。】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至)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结显正义。唯假建立。非实有体。分位差别者。即语
声中。高低清浊。纵夺抑扬。一名多名。短句长句。依
此分位假立三种。自性者。形名自体也。差别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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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各别也。单名为名。多名为句。文即是字。为名句
二法之所依。文者彰义。彰表二故。设问云。三既假
立。体即是声。何谓此三。各别有体。答云。此三与声。
不即不离。三从声有。故不离。假实各别。故不即。以
声尘是实有。名等假立故。由此下。明假实各别。清
凉云。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词无碍解。缘实声等。虽
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缘名等。词多对机。
故但缘声。耳闻声巳意了义故。以其所对不同。说
二有异。非体有异。体即声也。声与名等蕴处界摄
者。色蕴声处声界。唯属于声。声是色法故。行蕴法
处法界。属名句文。不相应行中。有名等故。且依下。
结成彼此皆假立义。谓且依此土。依声假立名句
文身。非谓一切界土。亦依声立。设问云。馀界土中。
依何假立。答云。诸馀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
立名句文身。以彼见闻觉知光明香味。能了义故。
△二正明假立竟。通上二依执别破竟。下三举执
结馀。】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至)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有执下。举彼执词。随眠。即贪等染心所。随是俱生
义。眠是种子义。彼执贪等种子。异心心所。是不相
应行。破云。彼执非理。若执随眠是贪等种。如从种
起贪等现行。定与染心相应。岂得名为不相应耶。
执别下。总结馀行也。有馀不相应行者。即后未破
十种。谓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时。方。数。和合性。
二法之所依。文者彰义。彰表二故。设问云。三既假
立。体即是声。何谓此三。各别有体。答云。此三与声。
不即不离。三从声有。故不离。假实各别。故不即。以
声尘是实有。名等假立故。由此下。明假实各别。清
凉云。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词无碍解。缘实声等。虽
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缘名等。词多对机。
故但缘声。耳闻声巳意了义故。以其所对不同。说
二有异。非体有异。体即声也。声与名等蕴处界摄
者。色蕴声处声界。唯属于声。声是色法故。行蕴法
处法界。属名句文。不相应行中。有名等故。且依下。
结成彼此皆假立义。谓且依此土。依声假立名句
文身。非谓一切界土。亦依声立。设问云。馀界土中。
依何假立。答云。诸馀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
立名句文身。以彼见闻觉知光明香味。能了义故。
△二正明假立竟。通上二依执别破竟。下三举执
结馀。】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至)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有执下。举彼执词。随眠。即贪等染心所。随是俱生
义。眠是种子义。彼执贪等种子。异心心所。是不相
应行。破云。彼执非理。若执随眠是贪等种。如从种
起贪等现行。定与染心相应。岂得名为不相应耶。
执别下。总结馀行也。有馀不相应行者。即后未破
十种。谓流转。定异。相应。势速。次第。时。方。数。和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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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合性。准前理趣者。谓前以理巳破十四种。谓
得。非得。同分。命根。无想定。灭尽定。无想报。生。住异。
灭。名身。句身。文身。皆应遮止者。亦如前理。破后十
也。
△三举执结馀竟。通上二不相应行竟。下三无
为法分三。一总破。】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至)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牒前科总标总破。且定有法。略有三种者。将破无
为。先举有为为例。故标三种。现所知法。如色心者。
心是能缘。色是所缘。现在所知。是有为义。现受用
法。如瓶衣者。瓶可受物。衣可覆身。现在受用。是有
为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者。结上所知
受用二法。世人共知。不待立量。然后可晓。故云不
待因成也。有作用法。如眼耳者。谓由眼等五根。发
识缘于五尘。由彼彼根。各各发识。因发识用。比量
知有五胜义根。不同前二。不待因成。此即现在有
作用法。亦是有为义。】
「无为非世共知定有(至)离色心等实无为性。」
【正破无为非实有也。谓汝执无为。非上二法。世共
知有。世不共知。而执有者。与世相违。又执无为。非
如眼等。有作用故。设有作用。应是无常。既是无常。
违自常宗。故不可执无为实有。然诸下。结显无为
不实。所知性者。谓从闻说无为名。领纳心中有无
为性。所显性者。色心有为。因果义尽。或缘阙时。无
有为用。显是无为。此所知性。及所显性。如色心等。
得。非得。同分。命根。无想定。灭尽定。无想报。生。住异。
灭。名身。句身。文身。皆应遮止者。亦如前理。破后十
也。
△三举执结馀竟。通上二不相应行竟。下三无
为法分三。一总破。】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至)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牒前科总标总破。且定有法。略有三种者。将破无
为。先举有为为例。故标三种。现所知法。如色心者。
心是能缘。色是所缘。现在所知。是有为义。现受用
法。如瓶衣者。瓶可受物。衣可覆身。现在受用。是有
为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者。结上所知
受用二法。世人共知。不待立量。然后可晓。故云不
待因成也。有作用法。如眼耳者。谓由眼等五根。发
识缘于五尘。由彼彼根。各各发识。因发识用。比量
知有五胜义根。不同前二。不待因成。此即现在有
作用法。亦是有为义。】
「无为非世共知定有(至)离色心等实无为性。」
【正破无为非实有也。谓汝执无为。非上二法。世共
知有。世不共知。而执有者。与世相违。又执无为。非
如眼等。有作用故。设有作用。应是无常。既是无常。
违自常宗。故不可执无为实有。然诸下。结显无为
不实。所知性者。谓从闻说无为名。领纳心中有无
为性。所显性者。色心有为。因果义尽。或缘阙时。无
有为用。显是无为。此所知性。及所显性。如色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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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是无常。故不可执离心实有。
△一总破竟。下二
别破。】
「又虚空等为一为多(至)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又虚空等为一为多者。先以一多总问。然后别破。
谓虚空等诸无为法。各为一体耶。各为多体耶。若
体下。先破虚空一体。谓若体一。一体虚空必许法
合。能合诸法。既有多体。所合虚空。体亦应多。何执
体一。故云一所合处。馀不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
遍者。谓一体虚空。若定能与一切法合。应一切法。
各各互遍如虚空体。法若不遍。则此分寸之物。岂
合遍界虚空。若谓下。破彼转计。虚空不与法合。以
能容受。故名虚空。若不合法。如馀无为。何名虚空。
故又问云。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杂则不分。
何名空色。无应不遍。何名虚空遍一切处。次破择
灭。及非择灭。各唯一体。结法。是思惑。有八十一品。
分属九部。部即地也。若此择灭。唯是一体。断一品
时。应得馀品。何则。体唯一故。非择灭者。谓即诸法。
性本清净。不由择力。其体自净。或谓诸法。缘阙不
生。显诸法体。是无生义。若执体一。一法缘阙不生。
应得馀法非择灭性。故复结云。执彼体一。理应尔
故。】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至)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总破无为各多体也。若诸无为。各有多体。便有品
类。应如色等。既如色等。应是有为。无实常义。何执
△一总破竟。下二
别破。】
「又虚空等为一为多(至)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又虚空等为一为多者。先以一多总问。然后别破。
谓虚空等诸无为法。各为一体耶。各为多体耶。若
体下。先破虚空一体。谓若体一。一体虚空必许法
合。能合诸法。既有多体。所合虚空。体亦应多。何执
体一。故云一所合处。馀不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
遍者。谓一体虚空。若定能与一切法合。应一切法。
各各互遍如虚空体。法若不遍。则此分寸之物。岂
合遍界虚空。若谓下。破彼转计。虚空不与法合。以
能容受。故名虚空。若不合法。如馀无为。何名虚空。
故又问云。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杂则不分。
何名空色。无应不遍。何名虚空遍一切处。次破择
灭。及非择灭。各唯一体。结法。是思惑。有八十一品。
分属九部。部即地也。若此择灭。唯是一体。断一品
时。应得馀品。何则。体唯一故。非择灭者。谓即诸法。
性本清净。不由择力。其体自净。或谓诸法。缘阙不
生。显诸法体。是无生义。若执体一。一法缘阙不生。
应得馀法非择灭性。故复结云。执彼体一。理应尔
故。】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至)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总破无为各多体也。若诸无为。各有多体。便有品
类。应如色等。既如色等。应是有为。无实常义。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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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是实常有。虚空又应非遍容受者。单破虚空
多体也。空体若多。多空多法。各受各容。何名虚空。
能遍容受。以一容多。名为遍故。馀部所执者。以彼
小乘。唯许前三。今举馀部。或有所执后三种者。谓
不动灭无为。想受灭无为。真如无为。准前应破者。
谓或执后三。准同前破。又诸下。执诸无为离心实
有。不从因生。既不从因。亦无有果。应如兔角。以说
兔角。无因果故。何执离心。有实常体。
△二别破竟。
下三引经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至)无有变易假说为常。」
【然契经下。引经标数。谓曾闻下。释上依识变现义。
谓从闻说六无为名。心上即变六无为相。从此闻
变数数熏习。串习力久。明记不忘。凡遇能变心等
生时。变似六种无为相现。此所现下。释上假立常
名。谓从识变六无为相。自前闻说。及后现时。乃至
中间数数变现。其相相似。无有变易。假说无为。有
实常义。非是离心。实有自体。】
「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至)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释依法性假有义。谓人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
非者。以不得言有。不得言无也。心言路绝者。诸法
自性。心识不到。言说不及。与一切法。非一异者。性
相各别故非一。即性即相故非异。意显真如。是诸
法相真实理性。故名法性。离诸下。别释虚空等五
无为。皆假立义。谓真如体。廓然无际。容受无碍。假
多体也。空体若多。多空多法。各受各容。何名虚空。
能遍容受。以一容多。名为遍故。馀部所执者。以彼
小乘。唯许前三。今举馀部。或有所执后三种者。谓
不动灭无为。想受灭无为。真如无为。准前应破者。
谓或执后三。准同前破。又诸下。执诸无为离心实
有。不从因生。既不从因。亦无有果。应如兔角。以说
兔角。无因果故。何执离心。有实常体。
△二别破竟。
下三引经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至)无有变易假说为常。」
【然契经下。引经标数。谓曾闻下。释上依识变现义。
谓从闻说六无为名。心上即变六无为相。从此闻
变数数熏习。串习力久。明记不忘。凡遇能变心等
生时。变似六种无为相现。此所现下。释上假立常
名。谓从识变六无为相。自前闻说。及后现时。乃至
中间数数变现。其相相似。无有变易。假说无为。有
实常义。非是离心。实有自体。】
「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至)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释依法性假有义。谓人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
非者。以不得言有。不得言无也。心言路绝者。诸法
自性。心识不到。言说不及。与一切法。非一异者。性
相各别故非一。即性即相故非异。意显真如。是诸
法相真实理性。故名法性。离诸下。别释虚空等五
无为。皆假立义。谓真如体。廓然无际。容受无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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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虚空。择是简择。灭是断灭。谓诸圣者。知真如性。
被诸障染。覆令不显。以无漏智。择灭诸惑。惑障究
竟。能断本智。即證真如。与真如体。平等会合。假立
择灭。又真如体。即诸法性。本自清净。不由择力。断
灭所显。或于诸法。缘阙不生。显此真如。是无生义。
是故假立。非择灭名。又第四禅。离前三定。出于三
灾八患。无喜乐等。动摇身心。所显真如。此从能显
得名。假立不动。又无所有处。想受不行。即此假立。
名想受灭。故此五种。依真假立。真如下。复明真如
亦假施设多种名义。谓真如义。离假离实。非有。非
空。戏论远离。绝诸对待。何以名言。诠斯妙义。但为
遮执。假立诸名。为遮拨无诸法性者。假说为有。为
遮执有诸法性者。假名为空。言虚幻者。虚即遍计。
幻即依他。勿许有情。说虚说幻。故说真如。是圆成
实。诸法真理。实非倒妄。即于此理。假名真如。不同
下。结破馀乘。妄执离心。诸无为法。定非实有。故诸
无为。但可假立。
△三无为法竟。通上二问馀乘竟。
下三总破前执。】
「外道馀乘所执诸法(至)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结破外道馀乘。计心外法。是彼一偏所取。非实有
性。谓汝以心缘山河等。执为心外别实有境。何不
缘彼境时。即悟彼境是能取之心耶。意在指点心
外无法。唯有能缘之心耳。如缘下。复破能缘之心。
谓汝能缘此觉诸心心所。是依他起。亦如幻事。非
被诸障染。覆令不显。以无漏智。择灭诸惑。惑障究
竟。能断本智。即證真如。与真如体。平等会合。假立
择灭。又真如体。即诸法性。本自清净。不由择力。断
灭所显。或于诸法。缘阙不生。显此真如。是无生义。
是故假立。非择灭名。又第四禅。离前三定。出于三
灾八患。无喜乐等。动摇身心。所显真如。此从能显
得名。假立不动。又无所有处。想受不行。即此假立。
名想受灭。故此五种。依真假立。真如下。复明真如
亦假施设多种名义。谓真如义。离假离实。非有。非
空。戏论远离。绝诸对待。何以名言。诠斯妙义。但为
遮执。假立诸名。为遮拨无诸法性者。假说为有。为
遮执有诸法性者。假名为空。言虚幻者。虚即遍计。
幻即依他。勿许有情。说虚说幻。故说真如。是圆成
实。诸法真理。实非倒妄。即于此理。假名真如。不同
下。结破馀乘。妄执离心。诸无为法。定非实有。故诸
无为。但可假立。
△三无为法竟。通上二问馀乘竟。
下三总破前执。】
「外道馀乘所执诸法(至)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结破外道馀乘。计心外法。是彼一偏所取。非实有
性。谓汝以心缘山河等。执为心外别实有境。何不
缘彼境时。即悟彼境是能取之心耶。意在指点心
外无法。唯有能缘之心耳。如缘下。复破能缘之心。
谓汝能缘此觉诸心心所。是依他起。亦如幻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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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况计心外实有境耶。意在能所双非。显唯
识义。为遣下。复破执有唯识理者。谓唯识之义。数
量远离。心言永绝。遣执假说。但是遮词。因缘所生。
俱如幻事。若执实有。不拣内外。皆名法执。
△三总
破前执竟。下四总举通执分二。一标数。】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一标数竟。下二正释分三。一俱生法执。】
「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至)胜法空观方能除灭。」
【此中俱生。及下分别法执。与前我执文同。但于执
我执法。生空法空之别耳。故不重释。
△一俱生法
执竟。下二分别法执。】
「分别法执亦由现在(至)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二分别法执竟。下三总结内外。】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内法外法。亦与我执中结词同。前引宗镜以我法
同释。故不重解。然似下。释上诸法从缘生者。是依
他起。有故如幻。所执实法。是遍计性。定非实有。故
世尊下。引圣言證。使知诸法。唯识所现。勿执心外
别实有也。
△三总结内外竟。通上二别问法执竟。
下三总结我法。】
「如是外道馀乘所执(至)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通结我法非离心有。复立比量例明。外色等者。即
彼所执心外法也。实有体者。即从缘生依他起也。
对彼妄执。说依他实。对圆成实。说如幻事。言彼聚
识义。为遣下。复破执有唯识理者。谓唯识之义。数
量远离。心言永绝。遣执假说。但是遮词。因缘所生。
俱如幻事。若执实有。不拣内外。皆名法执。
△三总
破前执竟。下四总举通执分二。一标数。】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
【△一标数竟。下二正释分三。一俱生法执。】
「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至)胜法空观方能除灭。」
【此中俱生。及下分别法执。与前我执文同。但于执
我执法。生空法空之别耳。故不重释。
△一俱生法
执竟。下二分别法执。】
「分别法执亦由现在(至)法空真如即能除灭。」
【△二分别法执竟。下三总结内外。】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至)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内法外法。亦与我执中结词同。前引宗镜以我法
同释。故不重解。然似下。释上诸法从缘生者。是依
他起。有故如幻。所执实法。是遍计性。定非实有。故
世尊下。引圣言證。使知诸法。唯识所现。勿执心外
别实有也。
△三总结内外竟。通上二别问法执竟。
下三总结我法。】
「如是外道馀乘所执(至)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通结我法非离心有。复立比量例明。外色等者。即
彼所执心外法也。实有体者。即从缘生依他起也。
对彼妄执。说依他实。对圆成实。说如幻事。言彼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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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凡一有情。必有八识。五十一心所共聚。故曰心
聚。谓彼人心聚。虽是实有。而非此人亲所缘缘。况
离心外。无别实体。为所缘耶。立量云。他人心聚是
有法。非自识聚亲所缘为宗。因云他聚摄故。同喻
如非所缘。心是能缘。非所缘故。同聚者。谓自心所。
非自心王之所缘。况心外法。为所缘耳。立量云。同
聚心所为有法。亦非自识亲所缘为宗。因云自体
异故。同喻如馀非所取。非所取者。亦心法也。以心
是能取。非所取故。由此下结成上义。复引经證之。
谓由二比量义。应知外境实无。唯有内识随缘变
现。颂前二句。谓愚夫分别外境。其实皆无。问。外境
实无。何有内识似外境生。答云。由彼习气扰浊内
心。故从本识。变似彼执实境而转。
△三总结我法
竟。下四外难内释分二。一举难词。】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至)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由前二比量后。论主结破云。由此应知。实无外境。
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故发此难。谓有真事。方有似
事。依此二事共相。然后可说似事为假。若无离识
实我法者。何有内识似我法生。而说为假。如有下。
举喻体。猛赤法者。似火之相也。法谓法则。彷佛火
耳。此喻有真有似。方可假说。我法下。合法结成。难
意。
△一举难词竟。下二破难意分五。一总破。】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至)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论主总破难意非理。复标二种别破。依类者。同德
聚。谓彼人心聚。虽是实有。而非此人亲所缘缘。况
离心外。无别实体。为所缘耶。立量云。他人心聚是
有法。非自识聚亲所缘为宗。因云他聚摄故。同喻
如非所缘。心是能缘。非所缘故。同聚者。谓自心所。
非自心王之所缘。况心外法。为所缘耳。立量云。同
聚心所为有法。亦非自识亲所缘为宗。因云自体
异故。同喻如馀非所取。非所取者。亦心法也。以心
是能取。非所取故。由此下结成上义。复引经證之。
谓由二比量义。应知外境实无。唯有内识随缘变
现。颂前二句。谓愚夫分别外境。其实皆无。问。外境
实无。何有内识似外境生。答云。由彼习气扰浊内
心。故从本识。变似彼执实境而转。
△三总结我法
竟。下四外难内释分二。一举难词。】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至)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由前二比量后。论主结破云。由此应知。实无外境。
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故发此难。谓有真事。方有似
事。依此二事共相。然后可说似事为假。若无离识
实我法者。何有内识似我法生。而说为假。如有下。
举喻体。猛赤法者。似火之相也。法谓法则。彷佛火
耳。此喻有真有似。方可假说。我法下。合法结成。难
意。
△一举难词竟。下二破难意分五。一总破。】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至)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论主总破难意非理。复标二种别破。依类者。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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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依实者。共体也。
△一总破竟。下二依类破。】
「依类假说理且不成(至)故知假说不依类成。」
【此破依类不成假说也。火以煖为德。人猛赤相。非
煖德故。既无类德。假非依类。若无下。牒计难破。谓
若彼言。但可假立。不必共德。故难云。应于水等。假
说火等。若谓下。彼复转计。人火不离。故可假说。故
复破云。人类猛等。现见与火互相离故。类既无德。
又互相离者牒前巳破两节之意。结显假说不依
类成也。
△二依类破竟。下三依实破。】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至)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此破依实不成假说也。谓人火共体。可名依实。今
人与火。猛赤德相。既非共体。依实假说。决定不成。
谓猛下。释成人火不共体义。无共下。牒前水火为
难过。若谓下。彼复转计。人有煖德。与火相似。亦可
假说。故又破云。说火在人。是猛赤相。非在煖德。说
人似火。由此假说。不依实成者。结成假不依实。
△
三依实破竟。下四依真破。】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此破依真不成假说也。真谓自相。假智及诠。俱非
境者。谓一切法。具二种相。一曰自相。体即真如。二
曰共相。名为增益。假智。即分别心也。诠。表也。即言
说相也。谓智及诠。俱不得以自相为境故。谓假智
下。释假智诠。不得自相义。如人缘火。心分别时。是
为假智。口说火时。是为言诠。火不烧口。亦不烧心。
△一总破竟。下二依类破。】
「依类假说理且不成(至)故知假说不依类成。」
【此破依类不成假说也。火以煖为德。人猛赤相。非
煖德故。既无类德。假非依类。若无下。牒计难破。谓
若彼言。但可假立。不必共德。故难云。应于水等。假
说火等。若谓下。彼复转计。人火不离。故可假说。故
复破云。人类猛等。现见与火互相离故。类既无德。
又互相离者牒前巳破两节之意。结显假说不依
类成也。
△二依类破竟。下三依实破。】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至)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此破依实不成假说也。谓人火共体。可名依实。今
人与火。猛赤德相。既非共体。依实假说。决定不成。
谓猛下。释成人火不共体义。无共下。牒前水火为
难过。若谓下。彼复转计。人有煖德。与火相似。亦可
假说。故又破云。说火在人。是猛赤相。非在煖德。说
人似火。由此假说。不依实成者。结成假不依实。
△
三依实破竟。下四依真破。】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至)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此破依真不成假说也。真谓自相。假智及诠。俱非
境者。谓一切法。具二种相。一曰自相。体即真如。二
曰共相。名为增益。假智。即分别心也。诠。表也。即言
说相也。谓智及诠。俱不得以自相为境故。谓假智
下。释假智诠。不得自相义。如人缘火。心分别时。是
为假智。口说火时。是为言诠。火不烧口。亦不烧心。
卷二 第 539a 页 X50-0539.png
是假智诠。俱不得自相。何则。火以烧物为自相故。
唯依共相转者。托质变影。名为共相。是假智与质
共起之相。于此相上。方起名言。故假智诠。唯依共
相。亦非下谓离此共相之外。无别方便施设自相。
为假智诠作所依止。然假智诠下。明声不及处。是
自相义。谓由声故。起假智诠。声不及处。名法自相。
若无声处。假智及诠。便不得转。能诠所诠。俱非自
相者。能诠即言说。所诠即假智。谓假智诠。不得自
相。故云俱非。故知下。结成假说。但依似事。似谓下
谓所依相为本质。变起影相为所缘。是从相上增
益其相。故名为似。声起智诠。唯依增益似相而转。
故不可说。假必依真。是故下。结破难义非理。
△四
依真破竟。下五结成正义。】
「然依识变对遣妄执(至)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结成前说假似义。谓由彼执实有我法。故于识变
依他起上。假说似言以遣之。引经颂意。證上假说。
破彼妄执。故知假说。决不依真。
△五结成正义竟。
通上一释前三句颂竟。下二释后三句颂分三。一
标举三数。】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识类别唯三。」
【识所变者。即前我法。以我有种种。法亦有种种。故
曰无量种。能变虽多。格其品类。唯列三种。
△一标
举三数竟。下二别释三名。】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至)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唯依共相转者。托质变影。名为共相。是假智与质
共起之相。于此相上。方起名言。故假智诠。唯依共
相。亦非下谓离此共相之外。无别方便施设自相。
为假智诠作所依止。然假智诠下。明声不及处。是
自相义。谓由声故。起假智诠。声不及处。名法自相。
若无声处。假智及诠。便不得转。能诠所诠。俱非自
相者。能诠即言说。所诠即假智。谓假智诠。不得自
相。故云俱非。故知下。结成假说。但依似事。似谓下
谓所依相为本质。变起影相为所缘。是从相上增
益其相。故名为似。声起智诠。唯依增益似相而转。
故不可说。假必依真。是故下。结破难义非理。
△四
依真破竟。下五结成正义。】
「然依识变对遣妄执(至)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结成前说假似义。谓由彼执实有我法。故于识变
依他起上。假说似言以遣之。引经颂意。證上假说。
破彼妄执。故知假说。决不依真。
△五结成正义竟。
通上一释前三句颂竟。下二释后三句颂分三。一
标举三数。】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识类别唯三。」
【识所变者。即前我法。以我有种种。法亦有种种。故
曰无量种。能变虽多。格其品类。唯列三种。
△一标
举三数竟。下二别释三名。】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至)及言显六合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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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是果报识。故得异熟名。此有三义。一变异而
熟。厌故悦新。改转身形故。二异时而熟。前因后果。
不同时故。三异类而熟。此类彼类。相各异故。前一
唯变易生死。后二通分段生死。恒审思量者。恒无
间断。审能执我。思量即意。以第七意。念念执我故。
了境相粗者。前五了境。皆住外门。第六识兼内外
门转。故曰相粗。及言。显六合为一种者。及者。连也。
第三能变。六识合成。故言及字。显连合义。
△二别
释三名竟。下三因果能变分二。一标数。】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一标数竟。下二正释。】
「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至)有漏善恶熏令生长。」
【习气即种子。故名因能变。以熏习时。受彼气分。名
为习气。等流者。同类也。有亲生义。异熟者。各别也。
有相助义。等流习气下。谓前七识。以三性力。熏第
八识。成种生长。后从种子。生起前七现行。因果同
类。故曰等流。异熟习气下。谓前六识。唯以有漏善
恶二性。熏第八识。成善恶种。令其生长。后从善恶
二业。招第八识受苦乐果。是无记性。因果各别。名
为异熟。】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至)名异熟果果异因故。」
【果随因变。故前二种习气为因。引生八识为果。种
种相者。即八种识。现行相也。等流下。别释因缘生
等流果也。亲因缘者。从自种生自现行也。即八种
卷二 第 539c 页 X50-0539.png
识各各亲种。各生现行。故名等流。因果同类。名果
似因。异熟下。释增上缘生异熟果也。增上缘者。谓
善恶业。牵第八识酬他引业。长时无间。立异熟名。
若善恶业。感前六识酬满业者。名异熟生。以前六
识。从异熟起。名异熟生。由彼前六有间断故。不名
异熟。即前下。牒前引满二果。同名异熟果。若单名
异熟。即第八识。若名异熟果。八识全收。以总报王。
果圆满故。】
「此中且说我爱执藏(至)名异熟非谓一切。」
【结显颂中名当熟义。此中。即前颂中也。颂言异熟。
唯名受熏持种本识。是能变义。不同圆满果中。八
识全收。故云非谓一切。
△二正释竟。通上略辩唯
识竟。下广辩唯识分二。一明三能变。二答五外问。
一又分三。即初二三种能变。今初能变分三。一结
前标问。】
「虽巳略说能变三名(至)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由前所变我法。各有种种。故显能变。识类有三。名
虽巳列。义相未分。必得次第广明。方了三种义别。
故又问云。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一结前标问竟。
下二举颂总答。】
「颂曰初阿赖耶识(至)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
【答上问意。以明初能变识。名及行相。相应受性。未
转巳转。相及义也。前二句颂。明第八识有三种名。
梵语阿赖耶。此云藏。以具三藏为自性故。异熟者。
似因。异熟下。释增上缘生异熟果也。增上缘者。谓
善恶业。牵第八识酬他引业。长时无间。立异熟名。
若善恶业。感前六识酬满业者。名异熟生。以前六
识。从异熟起。名异熟生。由彼前六有间断故。不名
异熟。即前下。牒前引满二果。同名异熟果。若单名
异熟。即第八识。若名异熟果。八识全收。以总报王。
果圆满故。】
「此中且说我爱执藏(至)名异熟非谓一切。」
【结显颂中名当熟义。此中。即前颂中也。颂言异熟。
唯名受熏持种本识。是能变义。不同圆满果中。八
识全收。故云非谓一切。
△二正释竟。通上略辩唯
识竟。下广辩唯识分二。一明三能变。二答五外问。
一又分三。即初二三种能变。今初能变分三。一结
前标问。】
「虽巳略说能变三名(至)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由前所变我法。各有种种。故显能变。识类有三。名
虽巳列。义相未分。必得次第广明。方了三种义别。
故又问云。且初能变。其相云何。
△一结前标问竟。
下二举颂总答。】
「颂曰初阿赖耶识(至)恒转如暴流阿罗汉位舍。」
【答上问意。以明初能变识。名及行相。相应受性。未
转巳转。相及义也。前二句颂。明第八识有三种名。
梵语阿赖耶。此云藏。以具三藏为自性故。异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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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招业成果相故。一切种者。受熏持种为因相
故。不可知执受处了者。谓初能变识缘境时。行相
微隐。于执受及处。俱难了别故。常与触作意受想
思相应者。此识于六位心所中。唯与遍行位相应
故。唯舍受者。无苦乐故。是无覆无记者。于四性中。
唯一性故。触等亦如是者。心王心所俱同性故。恒
转如暴流者。体非断常。喻暴流故。阿罗汉位舍者。
唯舍初名故。异熟一切种。最后方舍故。
△二举颂
总答竟。下三广释颂意分三。一正释颂意。二别显
多名。三證有识体。一又分八。一释三名分二。一正
释三名。】
「论曰初能变识(至)藏初过重是故偏说。」
【释第一句颂阿赖耶名也。大小乘教。皆名藏识者。
以具三藏义故。受熏义边名为所藏。持种义边。名
为能藏。七执为我。名为执藏。谓与下。释三藏义。互
为缘者。释能所二藏也。执为我者。释执藏也。此即
下。释藏识名。依自相立。以摄因果。是彼自相。此识
下。简别馀名非自相义。藏初者。颂中初名阿赖耶故。】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至)异熟实不共故偏说之。」
【释第二句颂中异熟名也。能招他业成就自果。故
名异熟。胜异熟果者。对彼异熟生。故此名为胜。命
根等。即不相应行。及馀色心等法。谓若离此第八
识体。馀法相续成果者。不可得故。此即下。释异熟
名。依果相立。随他业因。成自果故。此识下。简别馀
故。不可知执受处了者。谓初能变识缘境时。行相
微隐。于执受及处。俱难了别故。常与触作意受想
思相应者。此识于六位心所中。唯与遍行位相应
故。唯舍受者。无苦乐故。是无覆无记者。于四性中。
唯一性故。触等亦如是者。心王心所俱同性故。恒
转如暴流者。体非断常。喻暴流故。阿罗汉位舍者。
唯舍初名故。异熟一切种。最后方舍故。
△二举颂
总答竟。下三广释颂意分三。一正释颂意。二别显
多名。三證有识体。一又分八。一释三名分二。一正
释三名。】
「论曰初能变识(至)藏初过重是故偏说。」
【释第一句颂阿赖耶名也。大小乘教。皆名藏识者。
以具三藏义故。受熏义边名为所藏。持种义边。名
为能藏。七执为我。名为执藏。谓与下。释三藏义。互
为缘者。释能所二藏也。执为我者。释执藏也。此即
下。释藏识名。依自相立。以摄因果。是彼自相。此识
下。简别馀名非自相义。藏初者。颂中初名阿赖耶故。】
「此是能引诸界趣生(至)异熟实不共故偏说之。」
【释第二句颂中异熟名也。能招他业成就自果。故
名异熟。胜异熟果者。对彼异熟生。故此名为胜。命
根等。即不相应行。及馀色心等法。谓若离此第八
识体。馀法相续成果者。不可得故。此即下。释异熟
名。依果相立。随他业因。成自果故。此识下。简别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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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非果相义。】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至)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此释第二句颂中一切种名也。能持诸种。名一切
种。全取他名。即有财释。馀法者。即馀色心等法。及
二所显不相应法。或有间转。或无实体。故离第八。
馀能持种。不可得故。此识下。简别馀名。非因相义。
初能变下。总结三名。以显多名皆此三摄。
△一正
释三名竟。下二别释种子分四。一正明种子。】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至)假法如无非因缘故。」
【前三名中。唯种子名。在因位故。义相难知。论主急
于为人。特标种相。应更分别。此中何法名为种子
者。徵问种子是何法也。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
差别者。答明种子。是生现行果法之功能。故以功
能名种子。本识。即第八识。亲生自果者。从自种子。
亲生现行果故。功能差别者。显此种子非一种故。
此与下。谓此种子。与第八识。及所生果。不一不异。
体是本识。果是现行。识体望种为用。现果望种为
因。故此三法。理应不一不异也。宗镜云。本识是体。
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三法。理应如
是不一不异。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
有法故。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
一向异故。不尔。法灭方应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
故。体用相似。气势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状貌。可相
随顺。非一向异。虽非下。释难。上言不一不异。恐同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至)略说唯有如是三相。」
【此释第二句颂中一切种名也。能持诸种。名一切
种。全取他名。即有财释。馀法者。即馀色心等法。及
二所显不相应法。或有间转。或无实体。故离第八。
馀能持种。不可得故。此识下。简别馀名。非因相义。
初能变下。总结三名。以显多名皆此三摄。
△一正
释三名竟。下二别释种子分四。一正明种子。】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至)假法如无非因缘故。」
【前三名中。唯种子名。在因位故。义相难知。论主急
于为人。特标种相。应更分别。此中何法名为种子
者。徵问种子是何法也。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
差别者。答明种子。是生现行果法之功能。故以功
能名种子。本识。即第八识。亲生自果者。从自种子。
亲生现行果故。功能差别者。显此种子非一种故。
此与下。谓此种子。与第八识。及所生果。不一不异。
体是本识。果是现行。识体望种为用。现果望种为
因。故此三法。理应不一不异也。宗镜云。本识是体。
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三法。理应如
是不一不异。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
有法故。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
一向异故。不尔。法灭方应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
故。体用相似。气势必同。因果相似。功能状貌。可相
随顺。非一向异。虽非下。释难。上言不一不异。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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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子计。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故自释云。而
是实有。以从自心变故。假法。即外所计心外有者。
如毕竟无。非因缘故。】
「此与诸法既非一异(至)许则便无真胜义谛。」
【外人难。谓此种子。与识现行。既非一异。应如瓶等。
泥团与瓶非一异故。必许瓶体是相状假。则汝本
识。同瓶是假。识中无漏真如种子。亦应是假。便造
自宗真胜义谛。】
「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至)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论主释。然说识中诸法种子非一非异。是实有者。
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胜义有故。以真如
性。离非一异戏论种故。种子虽依下。释有漏种。不
同真如。以有漏种。第八所缘。真如无漏种子。非彼
因中所缘。后转依时。镜智圆明。方得缘故。诸有漏
下。明种子与识非一异义。谓种识同体。俱无记性。
是名非异。因果俱有下。谓种子之因。是能熏识。皆
通三性。种子之果。是现行识。亦具三性。故与本识。
说名非一。此非一异。说有漏种。不说真如。诸无漏
下。释无漏种。不同有漏。意显真如。是无漏义。故与
本识。必不同性。】
「若尔何故决择分说(至)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若尔下。外人难问。因上章云。诸无漏种。非异熟识
性所摄故。故发此问。谓若无漏种子。非异熟识性
所摄。何故瑜伽决择分说。三无漏根。皆异熟种。皆
是实有。以从自心变故。假法。即外所计心外有者。
如毕竟无。非因缘故。】
「此与诸法既非一异(至)许则便无真胜义谛。」
【外人难。谓此种子。与识现行。既非一异。应如瓶等。
泥团与瓶非一异故。必许瓶体是相状假。则汝本
识。同瓶是假。识中无漏真如种子。亦应是假。便造
自宗真胜义谛。】
「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至)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论主释。然说识中诸法种子非一非异。是实有者。
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胜义有故。以真如
性。离非一异戏论种故。种子虽依下。释有漏种。不
同真如。以有漏种。第八所缘。真如无漏种子。非彼
因中所缘。后转依时。镜智圆明。方得缘故。诸有漏
下。明种子与识非一异义。谓种识同体。俱无记性。
是名非异。因果俱有下。谓种子之因。是能熏识。皆
通三性。种子之果。是现行识。亦具三性。故与本识。
说名非一。此非一异。说有漏种。不说真如。诸无漏
下。释无漏种。不同有漏。意显真如。是无漏义。故与
本识。必不同性。】
「若尔何故决择分说(至)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若尔下。外人难问。因上章云。诸无漏种。非异熟识
性所摄故。故发此问。谓若无漏种子。非异熟识性
所摄。何故瑜伽决择分说。三无漏根。皆异熟种。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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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熟生。二十二根者。即五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
根。五受根。信等五根。三无漏根。虽名下。论主释。谓
虽决择分说。皆异熟种。不与第八同无记性。二十
二法。皆善性故。谓彼诸法。依异熟故。名异熟种。如
眼等识。依异熟故。名异熟生。皆是异性相依。决不
同性。或无漏下。又作一义。释名异熟。谓无漏熏习
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是第八无记异熟。故知无
漏。唯善性摄。
△一正明种子竟。下二举执辩破分
二。一举二偏执分二。一执本有分二。一立义引證。】
「此中有义一切种子(至)如是等文诚證非一。」
【此是清目等师。唯立本有。其义未正。如契经下。引
證自立本有义。恶叉聚者。毒树果也。一枝三子。生
必同科。经中取喻惑业苦三。不相离故。今引无始
时来。法尔而有者。以證自然本有。界即种子差别
名者。亦證种子无始本有。不是熏生。又说界是因
义者。皆證种子无始本有。瑜伽下。亦證本有。兼明
熏发。三菩提者。谓真性菩提。实智菩提。方便菩提。
或名声闻。缘觉。无上。为三。般涅槃者。此云入圆寂。
即无漏法因也。今引论说。从无始来。有此法因。一
切种子具足。无此法因。便阙三种菩提种子。以證
种子决定本有。非从熏生。
△一立义引證竟。下二
以理自推。】
「又诸有情既说本有(至)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立者推明必唯本有也。五种性者。谓异生。声闻。菩
根。五受根。信等五根。三无漏根。虽名下。论主释。谓
虽决择分说。皆异熟种。不与第八同无记性。二十
二法。皆善性故。谓彼诸法。依异熟故。名异熟种。如
眼等识。依异熟故。名异熟生。皆是异性相依。决不
同性。或无漏下。又作一义。释名异熟。谓无漏熏习
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是第八无记异熟。故知无
漏。唯善性摄。
△一正明种子竟。下二举执辩破分
二。一举二偏执分二。一执本有分二。一立义引證。】
「此中有义一切种子(至)如是等文诚證非一。」
【此是清目等师。唯立本有。其义未正。如契经下。引
證自立本有义。恶叉聚者。毒树果也。一枝三子。生
必同科。经中取喻惑业苦三。不相离故。今引无始
时来。法尔而有者。以證自然本有。界即种子差别
名者。亦證种子无始本有。不是熏生。又说界是因
义者。皆證种子无始本有。瑜伽下。亦證本有。兼明
熏发。三菩提者。谓真性菩提。实智菩提。方便菩提。
或名声闻。缘觉。无上。为三。般涅槃者。此云入圆寂。
即无漏法因也。今引论说。从无始来。有此法因。一
切种子具足。无此法因。便阙三种菩提种子。以證
种子决定本有。非从熏生。
△一立义引證竟。下二
以理自推。】
「又诸有情既说本有(至)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立者推明必唯本有也。五种性者。谓异生。声闻。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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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如来。外道。此五种性。本来自有。应知不假熏生。
三无漏根者。谓未知当知根。巳知根。具知根。知者。
即是真见道义。引地狱具此三根者。亦推种子本
有也。法尔所得者。自然成就也。亦推真如无漏种
子。决定本有。不从熏生。由此下。结显无漏种子确
成本有。例有漏种。亦本有故。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者谓立本有因果义成。若许新熏。漏熏无漏。无漏
熏漏。善与不善。亦互相熏。因果紊乱。不成安立。是
故本有因果义成。
△二以理自推竟。通上一执本
有竟。下二执熏生分二。一立义引證。】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难陀立唯熏生。理亦未正。谓诸种子。虽无始有。亦
从熏生。以能所熏。无始有故。种子既是习气下。推
明习气从熏。立种新熏。理必无失。故说喻云。如西
域胡麻。本无有香。以华熏之。取油即香。故知种子。
如油之香。从熏有也。】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至)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引经论證种子必从新熏义。经言积集者。数数集
成。是熏习义。论说内种。即是识种。定有熏习。外种
即谷麦。假名为种子。或有熏习者。如以花香熏苣
藤故。或无熏习者。如炭生苣藤。牛粪毛等。生青莲
等。本非熏习。而得生故。三种熏习者。谓名言。我执。
有支。引此以證有漏种生。必由熏起。无漏种下。意
牒有漏种必藉熏生。例显无漏亦从熏起。故诸圣
三无漏根者。谓未知当知根。巳知根。具知根。知者。
即是真见道义。引地狱具此三根者。亦推种子本
有也。法尔所得者。自然成就也。亦推真如无漏种
子。决定本有。不从熏生。由此下。结显无漏种子确
成本有。例有漏种。亦本有故。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者谓立本有因果义成。若许新熏。漏熏无漏。无漏
熏漏。善与不善。亦互相熏。因果紊乱。不成安立。是
故本有因果义成。
△二以理自推竟。通上一执本
有竟。下二执熏生分二。一立义引證。】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至)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难陀立唯熏生。理亦未正。谓诸种子。虽无始有。亦
从熏生。以能所熏。无始有故。种子既是习气下。推
明习气从熏。立种新熏。理必无失。故说喻云。如西
域胡麻。本无有香。以华熏之。取油即香。故知种子。
如油之香。从熏有也。】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至)是出世心种子性故。」
【引经论證种子必从新熏义。经言积集者。数数集
成。是熏习义。论说内种。即是识种。定有熏习。外种
即谷麦。假名为种子。或有熏习者。如以花香熏苣
藤故。或无熏习者。如炭生苣藤。牛粪毛等。生青莲
等。本非熏习。而得生故。三种熏习者。谓名言。我执。
有支。引此以證有漏种生。必由熏起。无漏种下。意
牒有漏种必藉熏生。例显无漏亦从熏起。故诸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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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说闻熏习。净法。即法身。界是因义。等流。即同类。
正法简于邪。谓闻无漏清净法因。同类正法而熏
起者。是出世心种子性故。摄论释云。净法界者。诸
佛法界。永离一切客尘障故。言等流者。谓从法界
所起教法。无倒听闻。如是教法。故名等流。依此正
闻所起熏习。说名熏习。即此熏习。能生出世无漏
之心。名为种子。如有说云。诸初发心菩提萨埵。所
有正闻熏习种子。虽曰世间。应知即是法身所摄。
而能亲作出世心种。
△一立义引證竟。下二牒破
前执。】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至)依熏可生非巳有体。」
【破前青目等师言有情本有五种性别之义。而言
依障建立者。意在成就新熏理故。以断有漏。即熏
无漏。如瑜伽下。引證依障建立义。于真如境者。以
真如是迷悟依。故说为境。诸染净法。依之得生。故
论言于真如境上。有二障种者。不得入圆寂。立为
异生性。二乘不断所知。唯断烦恼。断有利钝。故分
为二。声闻根钝。三界九地。地各九品。品品别断。独
觉根利。三界诸惑。合为一聚。九品别断。如来二障
永断。二死永忘。觉性圆满。名佛种性。故知下。结成
种性差别。依障建立。成新熏义。非是无漏种子定
有定无。所说下。牒前青目等师。言地狱成就三无
漏种。彼种亦依熏生。非巳有故。
△二牒破前执竟。
通上一举二偏执竟。下二正兼二类分二。一自立
正法简于邪。谓闻无漏清净法因。同类正法而熏
起者。是出世心种子性故。摄论释云。净法界者。诸
佛法界。永离一切客尘障故。言等流者。谓从法界
所起教法。无倒听闻。如是教法。故名等流。依此正
闻所起熏习。说名熏习。即此熏习。能生出世无漏
之心。名为种子。如有说云。诸初发心菩提萨埵。所
有正闻熏习种子。虽曰世间。应知即是法身所摄。
而能亲作出世心种。
△一立义引證竟。下二牒破
前执。】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至)依熏可生非巳有体。」
【破前青目等师言有情本有五种性别之义。而言
依障建立者。意在成就新熏理故。以断有漏。即熏
无漏。如瑜伽下。引證依障建立义。于真如境者。以
真如是迷悟依。故说为境。诸染净法。依之得生。故
论言于真如境上。有二障种者。不得入圆寂。立为
异生性。二乘不断所知。唯断烦恼。断有利钝。故分
为二。声闻根钝。三界九地。地各九品。品品别断。独
觉根利。三界诸惑。合为一聚。九品别断。如来二障
永断。二死永忘。觉性圆满。名佛种性。故知下。结成
种性差别。依障建立。成新熏义。非是无漏种子定
有定无。所说下。牒前青目等师。言地狱成就三无
漏种。彼种亦依熏生。非巳有故。
△二牒破前执竟。
通上一举二偏执竟。下二正兼二类分二。一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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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至)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护法正义。兼前二种。谓有漏无漏种生。各有本有
新熏二义。一者下。谓本识中。自然本有能生五蕴
十二处十八界之功能差别不同。世尊下。引證本
有种子。馀證如初者。如前青目引證之义。此本有
种。即名本性住种。二者下。谓现行八识。能所熏习
种子始起。故名新熏。复引世尊依此下。亦證熏习
成种义。此始起种。即名习所成种。文中虽以二义
别释。意在两收。方成种义。故下双破难陀青目各
唯一义。皆不应理。
△自立正义竟。下二举执难破
分二。一破唯本有。】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至)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此破青目等师。唯执本有义。若唯本有。能所熏习
不名因缘。若诸转识。与阿赖耶。为因缘者。亦有新
熏。何唯本有。如契经下。引證有因缘义。诸法。即前
七。识即第八识。诸法于识藏者。色心种子本识摄
故。识于法亦尔者。本识藏在色心中故。即如眼识
缘色时。虽是眼识现行。亦不离本识。若离本识。是
心外有心法。不成唯识理。心法既尔。色法亦然。后
二句。释成前二句互为因果义。此颂意言下。论主
释颂意。互为因果者。前七能熏为因。所熏第八为
缘。第八能生为因。所生前七为果。摄大乘下。引證
互为因缘义。炷喻种子及本识。焰喻现行及前七。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至)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护法正义。兼前二种。谓有漏无漏种生。各有本有
新熏二义。一者下。谓本识中。自然本有能生五蕴
十二处十八界之功能差别不同。世尊下。引證本
有种子。馀證如初者。如前青目引證之义。此本有
种。即名本性住种。二者下。谓现行八识。能所熏习
种子始起。故名新熏。复引世尊依此下。亦證熏习
成种义。此始起种。即名习所成种。文中虽以二义
别释。意在两收。方成种义。故下双破难陀青目各
唯一义。皆不应理。
△自立正义竟。下二举执难破
分二。一破唯本有。】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至)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此破青目等师。唯执本有义。若唯本有。能所熏习
不名因缘。若诸转识。与阿赖耶。为因缘者。亦有新
熏。何唯本有。如契经下。引證有因缘义。诸法。即前
七。识即第八识。诸法于识藏者。色心种子本识摄
故。识于法亦尔者。本识藏在色心中故。即如眼识
缘色时。虽是眼识现行。亦不离本识。若离本识。是
心外有心法。不成唯识理。心法既尔。色法亦然。后
二句。释成前二句互为因果义。此颂意言下。论主
释颂意。互为因果者。前七能熏为因。所熏第八为
缘。第八能生为因。所生前七为果。摄大乘下。引證
互为因缘义。炷喻种子及本识。焰喻现行及前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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炷能生焰。焰烧燋炷。种生现行。现熏种子。前七熏
本。本起前七。法喻两齐。立因缘义。又如束芦。喻不
相离。唯依此二者。即能所熏也。若诸种子下。牒责
本有。会上因缘證之。非熏令长下。难也。谓若诸法
本有种子。熏令增长。汝即说彼有因缘者。则善恶
业。与异熟果。亦作因缘。以善恶业。望异熟果。是增
上缘。非因缘故。例上熏令长者。亦增上缘。非因缘
也。又诸下。牒上熏长若作因缘。圣说种子。由熏习
生。岂不相违。
△一破唯本有竟。下二破唯始起分
三。一以理正破。】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至)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此破难陀唯执始起义。若唯始起。必熏习生。有因
缘时。有为无漏由熏习生。若无因缘。有为无漏必
不得生。何得现有漏无漏种。若无因缘。有始起者。
漏无漏种。应互相生。善不善等。更相为种。许应诸
佛有漏复生。便成大过故云。有漏不应为无漏等。
巳上破词。意在显种本有。故以互生为难。
△一以
理正破竟。下二引教辩破分五。一彼部正义。】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至)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此护法师。引小乘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
部。此四部中正义。彼既亦说有无漏种。则彼妄执
熏生。必与自宗相违。分别论者。即彼四部中分别
论议者。心性本净者。谓真心体。本自清净。显是无
漏种子本有也。客因主立。尘由空显。主空喻本有
本。本起前七。法喻两齐。立因缘义。又如束芦。喻不
相离。唯依此二者。即能所熏也。若诸种子下。牒责
本有。会上因缘證之。非熏令长下。难也。谓若诸法
本有种子。熏令增长。汝即说彼有因缘者。则善恶
业。与异熟果。亦作因缘。以善恶业。望异熟果。是增
上缘。非因缘故。例上熏令长者。亦增上缘。非因缘
也。又诸下。牒上熏长若作因缘。圣说种子。由熏习
生。岂不相违。
△一破唯本有竟。下二破唯始起分
三。一以理正破。】
「若唯始起有为无漏(至)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此破难陀唯执始起义。若唯始起。必熏习生。有因
缘时。有为无漏由熏习生。若无因缘。有为无漏必
不得生。何得现有漏无漏种。若无因缘。有始起者。
漏无漏种。应互相生。善不善等。更相为种。许应诸
佛有漏复生。便成大过故云。有漏不应为无漏等。
巳上破词。意在显种本有。故以互生为难。
△一以
理正破竟。下二引教辩破分五。一彼部正义。】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至)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此护法师。引小乘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
部。此四部中正义。彼既亦说有无漏种。则彼妄执
熏生。必与自宗相违。分别论者。即彼四部中分别
论议者。心性本净者。谓真心体。本自清净。显是无
漏种子本有也。客因主立。尘由空显。主空喻本有
卷二 第 542c 页 X50-0542.png
真如。客尘喻新熏烦恼。故离染时。转成无漏。显无
漏种。即此真如。转变名目。所以论主。复显本有云。
故无漏法。非无因生。真如为因。是本有义。
△一彼
部正义竟。下二展转难破。】
「而心性言彼说何义(至)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此以空理三性展转难破也。而心性言。彼说何义
者。论主问上心性本净之言。说为何义。能为无漏
之因。若说空理者。谓若二空之理。有能所熏。成无
漏种。名始起者。故破云。空非心因。空是无情。心因
何有。空是常法。非诸法种。体无转变。非能生义。若
即是心者。谓若现前能分别心。熏生无漏。为无漏
因。应同数论。彼执冥性恒一。二十三法。相有转变。
同汝心体是一。而有有漏无漏转变。恶无记心。又
应是善者。谓无漏是善。心通三性。心是无漏因。不
善无记心。应是无漏善。若二心是善。应与信等心
所相应。王所各别。何名体一。不许彼相应。应非善
心体。心自不名善。何为无漏因。有漏下。破有漏善
心。亦非无漏之因。若有漏心。为无漏因。善恶等因。
应互相为。故云。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若有漏心性是无漏(至)种子现行性相同故。」
【复以有漏无漏展转难破也。谓若有漏之心。性是
无漏。故许有漏心。为无漏因。则无漏心。亦应性是
有漏。亦互为因。故又责云。差别因缘。不可得故。若
许有漏。性是无漏。则异生心。性是无漏。在异生位。
漏种。即此真如。转变名目。所以论主。复显本有云。
故无漏法。非无因生。真如为因。是本有义。
△一彼
部正义竟。下二展转难破。】
「而心性言彼说何义(至)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此以空理三性展转难破也。而心性言。彼说何义
者。论主问上心性本净之言。说为何义。能为无漏
之因。若说空理者。谓若二空之理。有能所熏。成无
漏种。名始起者。故破云。空非心因。空是无情。心因
何有。空是常法。非诸法种。体无转变。非能生义。若
即是心者。谓若现前能分别心。熏生无漏。为无漏
因。应同数论。彼执冥性恒一。二十三法。相有转变。
同汝心体是一。而有有漏无漏转变。恶无记心。又
应是善者。谓无漏是善。心通三性。心是无漏因。不
善无记心。应是无漏善。若二心是善。应与信等心
所相应。王所各别。何名体一。不许彼相应。应非善
心体。心自不名善。何为无漏因。有漏下。破有漏善
心。亦非无漏之因。若有漏心。为无漏因。善恶等因。
应互相为。故云。勿善恶等。互为因故。】
「若有漏心性是无漏(至)种子现行性相同故。」
【复以有漏无漏展转难破也。谓若有漏之心。性是
无漏。故许有漏心。为无漏因。则无漏心。亦应性是
有漏。亦互为因。故又责云。差别因缘。不可得故。若
许有漏。性是无漏。则异生心。性是无漏。在异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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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漏现行。应名圣者。何名异生。若谓异生相染。不
名无漏。则心种子。亦非无漏。何则。种子现行。性相
同故。以圣种子。现行必圣。相状有染。性必染污。以
理推之。种现必同。何故汝论。说有异生。成就无漏
种子。此责难陀。谓诸种子。所熏能熏。无始成就义。
△二展转难破竟。下三释彼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至)有漏法种类此应知。」
【牒释分别论者。所说心性本净正义。以心性言。显
是真如。名真实性。或说心体。被烦恼污体非烦恼。
名性本净。非同汝执。有漏之心。性是无漏。故名本
净。由此下。谓由经说真如是心。应信真如。是无漏
种。法尔成就。何执熏生无本有种。无漏法起下。明
展转熏生义。无漏法者。即见道后所修无漏道法
也。以此为因者。因證真如。方修无漏。故以真如为
因。复熏成种者。从真如体。生诸功德。智种道种。一
切皆成。言无漏者。以智照境。不起分别。说能缘智
不漏于境耳。有漏法种。类此应知者。牒上无漏既
是本有。则有漏种。亦本有故。
△三释彼正义竟。下
四释教熏习。】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至)方便说为出世心种。」
【牒破难陀偏执熏习。拨无本有。然本有下。释上诸
圣教中。说熏习者。是增上缘。非说因缘。熏生内种。
其闻熏习下。明无漏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出世
心者。即是见道所證无漏心也。以从真如展转熏
名无漏。则心种子。亦非无漏。何则。种子现行。性相
同故。以圣种子。现行必圣。相状有染。性必染污。以
理推之。种现必同。何故汝论。说有异生。成就无漏
种子。此责难陀。谓诸种子。所熏能熏。无始成就义。
△二展转难破竟。下三释彼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至)有漏法种类此应知。」
【牒释分别论者。所说心性本净正义。以心性言。显
是真如。名真实性。或说心体。被烦恼污体非烦恼。
名性本净。非同汝执。有漏之心。性是无漏。故名本
净。由此下。谓由经说真如是心。应信真如。是无漏
种。法尔成就。何执熏生无本有种。无漏法起下。明
展转熏生义。无漏法者。即见道后所修无漏道法
也。以此为因者。因證真如。方修无漏。故以真如为
因。复熏成种者。从真如体。生诸功德。智种道种。一
切皆成。言无漏者。以智照境。不起分别。说能缘智
不漏于境耳。有漏法种。类此应知者。牒上无漏既
是本有。则有漏种。亦本有故。
△三释彼正义竟。下
四释教熏习。】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至)方便说为出世心种。」
【牒破难陀偏执熏习。拨无本有。然本有下。释上诸
圣教中。说熏习者。是增上缘。非说因缘。熏生内种。
其闻熏习下。明无漏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出世
心者。即是见道所證无漏心也。以从真如展转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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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是故圣教。亦说此种。名闻熏习。闻熏习中。有二
种缘义。熏生有漏。感变易生死。胜异熟果。为出世
法。作增上缘。是修所断。熏生无漏。与出世法。为正
因缘。非所断摄。以无漏法。无尽期故。此正因缘下。
结显前说展转生心。即是真如无漏种子。以方便
故。名出世心。
△四释教熏习竟。下五牒释依障。】
「依障建立种性别者(至)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牒上难陀引瑜伽證依障建立种性别义。文中一
一释成。以辩种子本有也。谓若下。明依障建立异
生性也。非涅槃法。即异生性法。以诸异生。无涅槃
故。无漏法种能害二障。故无彼种。二障永不可害。
若唯下。释依障建立二乘性也。二乘种性。唯断烦
恼。不断所知。故所知障。永不可害。根有利钝。分为
二种。独觉根利。惑总断故。若亦有下。释佛种性。佛
无漏种。能害二障。故有佛种。二障永害。故由下。结
成论说种性别者。唯依无漏种子有无。方说障有
断不断义。】
「然无漏种微隐难知(至)说熏可生亦定非理。」
【释成约障显有本有无漏种义。若谓法尔有此障
别者。纵彼转计自然障别。则无漏种。亦应自别。何
偏许障别。而不许无漏。由无漏种。得生圣道。由诸
圣道。能断二障。约断二障。立种性别。若无无漏法
种。圣道断障。种性差别。俱不得成。既彼下。牒上圣
道永不生义。既永不生。说熏可生。理不应尔。
△五
种缘义。熏生有漏。感变易生死。胜异熟果。为出世
法。作增上缘。是修所断。熏生无漏。与出世法。为正
因缘。非所断摄。以无漏法。无尽期故。此正因缘下。
结显前说展转生心。即是真如无漏种子。以方便
故。名出世心。
△四释教熏习竟。下五牒释依障。】
「依障建立种性别者(至)障有可断不可断义。」
【牒上难陀引瑜伽證依障建立种性别义。文中一
一释成。以辩种子本有也。谓若下。明依障建立异
生性也。非涅槃法。即异生性法。以诸异生。无涅槃
故。无漏法种能害二障。故无彼种。二障永不可害。
若唯下。释依障建立二乘性也。二乘种性。唯断烦
恼。不断所知。故所知障。永不可害。根有利钝。分为
二种。独觉根利。惑总断故。若亦有下。释佛种性。佛
无漏种。能害二障。故有佛种。二障永害。故由下。结
成论说种性别者。唯依无漏种子有无。方说障有
断不断义。】
「然无漏种微隐难知(至)说熏可生亦定非理。」
【释成约障显有本有无漏种义。若谓法尔有此障
别者。纵彼转计自然障别。则无漏种。亦应自别。何
偏许障别。而不许无漏。由无漏种。得生圣道。由诸
圣道。能断二障。约断二障。立种性别。若无无漏法
种。圣道断障。种性差别。俱不得成。既彼下。牒上圣
道永不生义。既永不生。说熏可生。理不应尔。
△五
卷二 第 543c 页 X50-0543.png
牒释依障竟。通上二引教辩破竟。下三结破显理。】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至)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结破难陀执始起义。理教俱违。复显护法自立正
义。
△三结破显理竟。通上二举执辩破竟。下三六
义明种分二。一正明六义。】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至)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由前二师别执本有新熏。护法正义兼之。意谓不
唯二义兼收。更显种子略有六义。摄论颂云。胜义
诸种子。当知有六种。刹那灭俱有。恒随转应知。决
定待众缘。唯能引自果。一明生灭成种子义。以生
灭功能殊胜故。摄论释云。刹那灭者。生巳无间。即
坏灭故。无有常住。得成种子。于一切时。无差别故。
虽刹那灭。然非巳灭。此遮下。谓常法不变。种义全
无。故应遮止。】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至)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此明因果不离成种子义。此遮下。谓前种后种。及
相离法。非俱有义。故应遮止。摄论释云。巳灭生果。
不应理故。如死鸡鸣。是故应许。种子与果。俱时而
住。现行种子虽是类别。互不相违。一身即现行。能
生即种子。谓一身作用。是种现同时。故云俱有。不
同从种生种。前后相违。必不俱有也。虽因下。别明
二义。言现在因用。是果俱有义。未生巳灭。释不俱
义。谓果俱有。唯依种生现行立名。不依前种引生
后种。是故但说因种现果俱时有也。】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至)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结破难陀执始起义。理教俱违。复显护法自立正
义。
△三结破显理竟。通上二举执辩破竟。下三六
义明种分二。一正明六义。】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至)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由前二师别执本有新熏。护法正义兼之。意谓不
唯二义兼收。更显种子略有六义。摄论颂云。胜义
诸种子。当知有六种。刹那灭俱有。恒随转应知。决
定待众缘。唯能引自果。一明生灭成种子义。以生
灭功能殊胜故。摄论释云。刹那灭者。生巳无间。即
坏灭故。无有常住。得成种子。于一切时。无差别故。
虽刹那灭。然非巳灭。此遮下。谓常法不变。种义全
无。故应遮止。】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至)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此明因果不离成种子义。此遮下。谓前种后种。及
相离法。非俱有义。故应遮止。摄论释云。巳灭生果。
不应理故。如死鸡鸣。是故应许。种子与果。俱时而
住。现行种子虽是类别。互不相违。一身即现行。能
生即种子。谓一身作用。是种现同时。故云俱有。不
同从种生种。前后相违。必不俱有也。虽因下。别明
二义。言现在因用。是果俱有义。未生巳灭。释不俱
义。谓果俱有。唯依种生现行立名。不依前种引生
后种。是故但说因种现果俱时有也。】
卷二 第 544a 页 X50-0544.png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至)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此明第八成种子义。恒随转者。谓要长时相续。其
性一类。是无记故。方名种子。摄论释云。此恒随转。
刹那传传。经于多时。恒随转故。此遮下。谓转识间
断。无恒随义。故应遮止。】
「四性决定谓随因力(至)生异性果有因缘义。」
【此明善恶业力决定成种子义。异性因果。即色心
互生也。此等妄执。故应遮止。】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至)故种与果非恒顿生。」
【此明因缘成种子义。因非自有。缘自因生。殊胜功
能。必因缘合。执自然因。执缘恒有。应恒顿生。理不
顿恒。故应遮止。显所下。结成待缘方成种义。故无
恒生顿生之过。】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至)具斯六义成种非馀。」
【明引自果成种子义。色心各引。种果不乱。一因多
果。色心互生。皆是妄执。故应遮止。唯本识下。结成
六义成种。方为内种正义。
△一正明六义竟。下二
简别外种。】
「外谷麦等识所变故(至)是共相种所生果故。」
【简外种子。唯得假名。内外种子。俱有生引二因。外
种望芽。为能生因。传望茎等。为能引因阿赖耶识。
是内种子。亲望名色。为能生因。传望六处。乃至老
死。为能引因。譬如射箭。放弦行力。为生因。自弦以
往。不即堕地。为引因。内种熏习生长者。谓本有种
卷二 第 544b 页 X50-0544.png
亲生现果。是因缘性。但熏令长。说有熏习。是增上
缘。外种熏习。或有或无者。无性菩萨云。或有或无
有。分别不决定义。如从其炭。牛粪毛等。随其次第。
生彼苣胜。青莲花根。及以蒲等。非苣胜等。与彼炭
等。俱生俱灭。互相熏习。而从彼生。如是外种。或无
熏习。又苣胜等。与华鬘等。俱生俱灭。由熏习故。生
香气等。如是外种。或有熏习。如是分别外种不定。
是故说或。故外种子。熏习有无。望于内种。唯增上
缘。无因缘义。办所生下。释成外种。成办生果。是诸
有情。依报所摄。故必内种。为彼因缘。共相种者。有
情八识。共所变故。设问云。若内心种。生外果色。应
同异部。色心互生之过耶。答彼执互生。此唯心变。
显唯识理。故无彼过。
△二简别外种竟。通上三六
义明种竟。下四能所熏习分四。一问答标数。】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至)令种生长故名熏习。」
【问答能所熏义。
△一问答标数竟。下二正释所熏。】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一明第八。从无始来。至究竟位。一类坚住。相续持
种。是所熏义。转识声等。是无常义。故应遮止。二明
第八。无覆无记。平等一味。不违善恶熏染。是所熏
义。善恶力强。不容熏染。故应遮止。由此下。谓果上
净识。非无记性。故不受熏。唯在因中。受无漏熏。名
为旧种。以唯是善违不善等。三明第八心王。有自
在义。无记虚疏无坚密理。自在受熏得所熏义。言
缘。外种熏习。或有或无者。无性菩萨云。或有或无
有。分别不决定义。如从其炭。牛粪毛等。随其次第。
生彼苣胜。青莲花根。及以蒲等。非苣胜等。与彼炭
等。俱生俱灭。互相熏习。而从彼生。如是外种。或无
熏习。又苣胜等。与华鬘等。俱生俱灭。由熏习故。生
香气等。如是外种。或有熏习。如是分别外种不定。
是故说或。故外种子。熏习有无。望于内种。唯增上
缘。无因缘义。办所生下。释成外种。成办生果。是诸
有情。依报所摄。故必内种。为彼因缘。共相种者。有
情八识。共所变故。设问云。若内心种。生外果色。应
同异部。色心互生之过耶。答彼执互生。此唯心变。
显唯识理。故无彼过。
△二简别外种竟。通上三六
义明种竟。下四能所熏习分四。一问答标数。】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至)令种生长故名熏习。」
【问答能所熏义。
△一问答标数竟。下二正释所熏。】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至)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一明第八。从无始来。至究竟位。一类坚住。相续持
种。是所熏义。转识声等。是无常义。故应遮止。二明
第八。无覆无记。平等一味。不违善恶熏染。是所熏
义。善恶力强。不容熏染。故应遮止。由此下。谓果上
净识。非无记性。故不受熏。唯在因中。受无漏熏。名
为旧种。以唯是善违不善等。三明第八心王。有自
在义。无记虚疏无坚密理。自在受熏得所熏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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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者。简难陀许心所受熏。是依他起。非坚密者。
简马鸣许真如受熏。是无为法。二者无义。故应遮
止。四明所熏第八。能熏前七。行相各别。名为不即。
原为一体。名为不离。不即不离。是和合性。由和合
故。有所熏义。他身前七。与巳第八。无和合理。故应
遮止。唯异熟下。结成第八具上四义。立为所熏。非
五心所。及前七识。有所熏义。
△二正释所熏竟。下
三正释能熏。】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至)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总问能熏。文中别释四种。一明前七有。间有转。有
变易用。生长习气。成能熏义。无为法常。无变易用。
故应遮止。二明前七及诸心所。有能缘用。有强盛
用。是能熏义。第八异熟。及彼心所。有能缘用。其体
劣弱。无强盛用。色法虽有强盛。又无能缘。不相应
行。二用皆阙。故俱遮止。摄即减义。植即增义。三明
前七王所。具此增减用故。得能熏义。佛果善法。虽
是强盛。理无增减。故应遮止。彼若下。释成佛果善
法。非能熏义。若作能熏。便有增减。以前熏后。前佛
德劣。后佛德胜。便违正理。四明能所和合。不即不
离。义如前说。和合义成。有能熏义。他身第八。与巳
前七。无和合理。故应遮止。唯七转下。结成前七。及
彼心所。具上四义。说为能熏。
△三正释能熏竟。下
四通结前义。】
「如是能熏与所熏识(至)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简马鸣许真如受熏。是无为法。二者无义。故应遮
止。四明所熏第八。能熏前七。行相各别。名为不即。
原为一体。名为不离。不即不离。是和合性。由和合
故。有所熏义。他身前七。与巳第八。无和合理。故应
遮止。唯异熟下。结成第八具上四义。立为所熏。非
五心所。及前七识。有所熏义。
△二正释所熏竟。下
三正释能熏。】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至)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总问能熏。文中别释四种。一明前七有。间有转。有
变易用。生长习气。成能熏义。无为法常。无变易用。
故应遮止。二明前七及诸心所。有能缘用。有强盛
用。是能熏义。第八异熟。及彼心所。有能缘用。其体
劣弱。无强盛用。色法虽有强盛。又无能缘。不相应
行。二用皆阙。故俱遮止。摄即减义。植即增义。三明
前七王所。具此增减用故。得能熏义。佛果善法。虽
是强盛。理无增减。故应遮止。彼若下。释成佛果善
法。非能熏义。若作能熏。便有增减。以前熏后。前佛
德劣。后佛德胜。便违正理。四明能所和合。不即不
离。义如前说。和合义成。有能熏义。他身第八。与巳
前七。无和合理。故应遮止。唯七转下。结成前七。及
彼心所。具上四义。说为能熏。
△三正释能熏竟。下
四通结前义。】
「如是能熏与所熏识(至)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卷二 第 545a 页 X50-0545.png
【结上熏习生长种子。如熏苣胜者。喻上熏习义。苣
胜是炭。久理地中变生。即西域胡麻也。体非香臭。
子可作油。若以华熏。随生香气。经中取喻无记性。
本非善恶。受善恶熏。能熏识等下。明三法展转义。
言三法者。前后种子为二法。中间现识为一法。望
前种子是能生。望后种子是所生。是故因果展转
同时。如炷下。喻上因果同时义。前后燋炷。喻前后
种。中间光焰。喻现行识。芦束相依。喻不相离。法喻
两齐理不倾动。士用。是作者。所作事成。名果。作者。
及所作事。俱现在故。名俱有因。以喻种生现行。因
果同时。因果相似。名等流。以喻前种生后种。因果
不同时。此二下。结成种生现。种生种。种于所生现
种果法。作因缘性。除此二法。馀非因缘。但可假说。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者。通结前来一切种相。应更
分别下。四科之义。
△四通结前义竟。通上一释三
名竟。下二释行相分二。一问答标名。】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问答以明行相所缘二义。第八行相微隐。故答不
可知。第八所缘三境。故答执受处。以执受中。有种
子根身二义。处即器界一义。是三所缘。了字即是
能缘行相。文中自释。
△一问答标名竟。下二正释
行相分二。一执受处了分二。一略释。】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至)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了谓下。释第八识行相。是见分所摄。以见分取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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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别用。故名行相。处谓下。释第八所缘。以识恒
取器世间相。及种子根身为境。根即胜义。身即浮
尘。执受。各具二义。执二义者。执为自体持令不散。
受二义者。领以为境。令生觉受。同安危故。第八望
根身。四义皆具。同是无记性故。第八任持此身。令
不烂坏。故此根身。是第八识亲相分故。或安或危。
皆同第八。若望器界。但为所缘。非是执受。即领以
为境一义。无馀三义。诸种子下。释成种子义。相即
所缘相分。名即能缘见分。能所分别。熏成业种。故
习气名即种子义有根身下。释成根身义。色根。即
胜义根依处。即浮尘根。以胜义必依浮尘故。种子
根身二法。皆是第八执受。执受及处下。结答上问
所缘义。以第八识自体生时内变种根。外变器界。
为所缘境。成亲所缘缘。能缘行相仗之而起。故颂
中云。执受处了。
△一略释竟。下二广释分四。一广
释了字分二。一正释了字。】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至)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了者慧也。别者解也。此识见分。于所缘境。有能决
择分解义故。
△一正释了字竟。下二偏正互辩分
三。一三师立义分三。一难陀二分。】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至)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由释了字是见分摄。必有所缘相分为境。故有难
陀立此二分。以破安慧唯一分义。然有漏者。以未
转依。必有二分。似所能缘者。谓依他二分。似遍计
取器世间相。及种子根身为境。根即胜义。身即浮
尘。执受。各具二义。执二义者。执为自体持令不散。
受二义者。领以为境。令生觉受。同安危故。第八望
根身。四义皆具。同是无记性故。第八任持此身。令
不烂坏。故此根身。是第八识亲相分故。或安或危。
皆同第八。若望器界。但为所缘。非是执受。即领以
为境一义。无馀三义。诸种子下。释成种子义。相即
所缘相分。名即能缘见分。能所分别。熏成业种。故
习气名即种子义有根身下。释成根身义。色根。即
胜义根依处。即浮尘根。以胜义必依浮尘故。种子
根身二法。皆是第八执受。执受及处下。结答上问
所缘义。以第八识自体生时内变种根。外变器界。
为所缘境。成亲所缘缘。能缘行相仗之而起。故颂
中云。执受处了。
△一略释竟。下二广释分四。一广
释了字分二。一正释了字。】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至)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了者慧也。别者解也。此识见分。于所缘境。有能决
择分解义故。
△一正释了字竟。下二偏正互辩分
三。一三师立义分三。一难陀二分。】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至)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由释了字是见分摄。必有所缘相分为境。故有难
陀立此二分。以破安慧唯一分义。然有漏者。以未
转依。必有二分。似所能缘者。谓依他二分。似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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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执二分而现。相应亦尔者。显心所亦依心生故。
似所缘下。释成二分名。言相分者。通有四种。一实
相名相。体即真如。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能与心
根而为境故。三相状名相。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
影及质识所变故。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
故。于上四种。唯取后三为相分相。言见分者。通有
五类。一證见名见。即根本智。二照烛名见。此通根
识俱照烛故。三能缘名见。即内三分。俱能缘故。四
念解名见。以念解心。解所诠故。五推度名见。即比
量心推度境故。于上五种。除五色根。及内二分。馀
名见分。】
「若心心所无所缘相(至)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
【此破安慧唯立一分义。若无所缘。应不能缘自所
缘境。若不缘自境。应缘馀境。故又难云。或应一一
心。能缘一切境。何则。自境如馀。馀如自故。若无能
缘。如虚空等。以虚空体。无能缘用。若心心所。如虚
空。虚空应如心心所。故又难云。或虚空等。亦是能
缘。何则。以虚空如心心所故。故心心所下。结成自
义。复引经證。前二句。颂无外境。第三句。證见相二
分即能觉所觉。第四句。显从识变。
△一难陀二分
竟。下二陈那三分。文有三节。一明外执三分义。】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至)识受想等相各别故。」
【外人执外境是所缘。所一分。从境变起影像相分
名行相。为第二分。能缘见分名自体。为第三分。心
似所缘下。释成二分名。言相分者。通有四种。一实
相名相。体即真如。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能与心
根而为境故。三相状名相。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
影及质识所变故。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
故。于上四种。唯取后三为相分相。言见分者。通有
五类。一證见名见。即根本智。二照烛名见。此通根
识俱照烛故。三能缘名见。即内三分。俱能缘故。四
念解名见。以念解心。解所诠故。五推度名见。即比
量心推度境故。于上五种。除五色根。及内二分。馀
名见分。】
「若心心所无所缘相(至)能觉所觉分各自然而转。」
【此破安慧唯立一分义。若无所缘。应不能缘自所
缘境。若不缘自境。应缘馀境。故又难云。或应一一
心。能缘一切境。何则。自境如馀。馀如自故。若无能
缘。如虚空等。以虚空体。无能缘用。若心心所。如虚
空。虚空应如心心所。故又难云。或虚空等。亦是能
缘。何则。以虚空如心心所故。故心心所下。结成自
义。复引经證。前二句。颂无外境。第三句。證见相二
分即能觉所觉。第四句。显从识变。
△一难陀二分
竟。下二陈那三分。文有三节。一明外执三分义。】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至)识受想等相各别故。」
【外人执外境是所缘。所一分。从境变起影像相分
名行相。为第二分。能缘见分名自体。为第三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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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心所下。谓心心所同依根。同缘境。名为行相相
似。事即心王。数即心所。等者。同名见分。谓心心所
虽同见分。了别领纳等。相状各异故。识即了别为
行相。受想等。即领纳等为行相。故各有异。】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至)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二明内立三分义。谓通达离识无境者。巳解唯识
义故。宗镜云。唯识为宗。不以本质为所缘。亦非影
像为行相。故以相分为所缘。见分为行相。相分见
分。俱从自识变现。故所依识体。即自證分。此若无
者下。谓必有自證分义。意破难陀唯立二分。谓如
眼识。由青色相。引生见分缘青色时。必有眼识自
證分證。青色谢去。见分即灭。以见分是青色引生。
有生灭故。复有黄色引生见分缘黄色时。必不缘
青。故忆所更青色境相。唯自證分。以自證分。体无
生灭。恒相续故。故无自證分。必不能忆故心与心
所下。释王所行相各别。谓王所虽同根境。而行相
不同。识之行相是了别。受等行相是领纳等。以有
缘总缘别作用异故。不同前执变起影像相分为
行相。而言相似。今言行相各别者。即前事虽数等。
相各异等。故复言之。显与前别。】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至)即能量及果彼三体无别。」
【三明陈那自立三分义。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
量果即自證。是心心所各有三分。如集量论下。引
證三分义。初句證所量相分。第二句證能量量果。
似。事即心王。数即心所。等者。同名见分。谓心心所
虽同见分。了别领纳等。相状各异故。识即了别为
行相。受想等。即领纳等为行相。故各有异。】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至)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二明内立三分义。谓通达离识无境者。巳解唯识
义故。宗镜云。唯识为宗。不以本质为所缘。亦非影
像为行相。故以相分为所缘。见分为行相。相分见
分。俱从自识变现。故所依识体。即自證分。此若无
者下。谓必有自證分义。意破难陀唯立二分。谓如
眼识。由青色相。引生见分缘青色时。必有眼识自
證分證。青色谢去。见分即灭。以见分是青色引生。
有生灭故。复有黄色引生见分缘黄色时。必不缘
青。故忆所更青色境相。唯自證分。以自證分。体无
生灭。恒相续故。故无自證分。必不能忆故心与心
所下。释王所行相各别。谓王所虽同根境。而行相
不同。识之行相是了别。受等行相是领纳等。以有
缘总缘别作用异故。不同前执变起影像相分为
行相。而言相似。今言行相各别者。即前事虽数等。
相各异等。故复言之。显与前别。】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至)即能量及果彼三体无别。」
【三明陈那自立三分义。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
量果即自證。是心心所各有三分。如集量论下。引
證三分义。初句證所量相分。第二句證能量量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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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见分与自證分。第三句。成第二句义。第四句显
唯识理。
△二陈那三分竟。下三护法四分。】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至)證自体者必现量故。」
【證者体也。验其事也。證自證分。即是真如。以八种
识。不离真如。故真如体。能證八识。此若无者下。明
必有第四分义。谓第三自證分。既同见分是心。应
皆第四證之。又自證分应无有果者。复以第三无
果难破。恐彼救云。即用见分为第三果。故先抑云。
不应等。以见分通三量。故云见分有时非量摄故。
不證第三。證验自体。必现量故。宗镜云。须具四义。
方为量果。一现量。二内缘。三不变影。四是心体。
△
三护法四分竟。通上一三师立义竟二内外能所。】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此中见者是见分故。」
【相分见分。于外门转。名为外性。自證真如。唯是内
證。名为内性。故下颂云。众生心二性。初唯所缘者。
相分非心分。无有能缘用故。唯是所缘。后三属心
分。通所能缘义。谓第二分下。释前二分能所缘义。
以见分通三量。故说现比等。第三能缘下。释后二
分能所缘义。第三缘第二。及第四者。谓八种识。各
有自證分能缘见分。及證自證分故。不尔。复立第
五。缘第四。展转无穷。第四缘第三。二皆现量故。第
四非缘第二者。以彼见分。通比非量。既非果体。故
无有用。故心心所下。结成四分。显唯识理。前立一
分。无能所故。立二分者。无自證故。立三分者。无量
唯识理。
△二陈那三分竟。下三护法四分。】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至)證自体者必现量故。」
【證者体也。验其事也。證自證分。即是真如。以八种
识。不离真如。故真如体。能證八识。此若无者下。明
必有第四分义。谓第三自證分。既同见分是心。应
皆第四證之。又自證分应无有果者。复以第三无
果难破。恐彼救云。即用见分为第三果。故先抑云。
不应等。以见分通三量。故云见分有时非量摄故。
不證第三。證验自体。必现量故。宗镜云。须具四义。
方为量果。一现量。二内缘。三不变影。四是心体。
△
三护法四分竟。通上一三师立义竟二内外能所。】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至)此中见者是见分故。」
【相分见分。于外门转。名为外性。自證真如。唯是内
證。名为内性。故下颂云。众生心二性。初唯所缘者。
相分非心分。无有能缘用故。唯是所缘。后三属心
分。通所能缘义。谓第二分下。释前二分能所缘义。
以见分通三量。故说现比等。第三能缘下。释后二
分能所缘义。第三缘第二。及第四者。谓八种识。各
有自證分能缘见分。及證自證分故。不尔。复立第
五。缘第四。展转无穷。第四缘第三。二皆现量故。第
四非缘第二者。以彼见分。通比非量。既非果体。故
无有用。故心心所下。结成四分。显唯识理。前立一
分。无能所故。立二分者。无自證故。立三分者。无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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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故。今立四分。故无诸过。又第三四。互为量果。过
无无穷。是故下。引经證立四分义。二性者。外二分
为外性。内二分为内性。一切分者。即四分故。内外
各说。各有所取能取缠缚。唯见分通现比量等。故
云种种。此颂下。论主自释。前三句颂。以明内外各
二分义。见有种种下。释第四句颂义。
△二内外能
所竟。下三结归唯识。】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至)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摄为三者。自證真如。原为一体。但依真妄。立二种
名。问。既为三分。应同陈那过耶。答。彼执唯三。此但
摄入。故无彼过。下文摄二摄一。问过同此。摄为二
者。唯一能所。以后三分。同能缘故。皆见分摄。摄为
一者。能所双忘。显唯识理。问。既摄为一。显唯识理。
何又立四分耶。答。立四分者明唯识之行相。摄为
一者。成唯识之有宗。如入楞伽下。引證唯识义。前
二句。显有能所。后二句。显唯识理。如是下。释成唯
心之义。总收心所。复结前云了别是识行相之义。
△三结归唯识竟。通上一广释了字竟。下二广释
处字分二。一正释处义。】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至)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处即有情依报。皆诸有情共相业力所感。外大种
者。对根色言。以胜义根虽亦是色。而非所缘。故名
内色。尘是所缘。故名外色。内外二色。皆大种成。故
说大种。有内有外。虽诸下。谓从本识变似根身器
无无穷。是故下。引经證立四分义。二性者。外二分
为外性。内二分为内性。一切分者。即四分故。内外
各说。各有所取能取缠缚。唯见分通现比量等。故
云种种。此颂下。论主自释。前三句颂。以明内外各
二分义。见有种种下。释第四句颂义。
△二内外能
所竟。下三结归唯识。】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至)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摄为三者。自證真如。原为一体。但依真妄。立二种
名。问。既为三分。应同陈那过耶。答。彼执唯三。此但
摄入。故无彼过。下文摄二摄一。问过同此。摄为二
者。唯一能所。以后三分。同能缘故。皆见分摄。摄为
一者。能所双忘。显唯识理。问。既摄为一。显唯识理。
何又立四分耶。答。立四分者明唯识之行相。摄为
一者。成唯识之有宗。如入楞伽下。引證唯识义。前
二句。显有能所。后二句。显唯识理。如是下。释成唯
心之义。总收心所。复结前云了别是识行相之义。
△三结归唯识竟。通上一广释了字竟。下二广释
处字分二。一正释处义。】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至)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处即有情依报。皆诸有情共相业力所感。外大种
者。对根色言。以胜义根虽亦是色。而非所缘。故名
内色。尘是所缘。故名外色。内外二色。皆大种成。故
说大种。有内有外。虽诸下。谓从本识变似根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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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相。而有四句。一共中共变。如山河等。非唯一
趣。独能用故。二共中不共变。如巳田宅非鬼见猛
火。人见为水等。三不共中不共变。如眼根等。唯自
识依。非他依故。四不共中共变。如自浮尘根。他亦
受用故。今言所变各别者。是共中不共变。如巳田
宅。如众灯明者喻共中共变。如山河等。
△一正释
处义竟。下二问答辩明。】
「谁异熟识变为此相(至)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此问界相谁变。答中二义未正。第二答义。以理破
前。若谓一切共所变者。圣凡净秽。互相杂乱。有违
正理。若许圣者变杂秽土。彼居净界。不更下生此
复何用。是故下。自立意云。决定住者方能变故。经
依下。释前师引经證义。但以同业说一切言。】
「有义若尔器将坏时(至)此变为彼亦何所益。」
【正义破前。若谓定当住者。才变此土。器将坏时。何
不定住。若器坏时。必无人住。此残缺界。何识所变。
又诸下。以生无色为难。若谓现居。及当生变。厌有
色界。生无色者。则无色身。预先所变有色世界。复
何所用。设许无色界中有身。与有色界粗细相乖。
此变粗器。于彼细质有何所益。】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至)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自立正义。然所变土。不为自变。唯是自居。本为一
切色身依持受用。故于色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器世间相。由是下。谓由不专于巳。故无前难。如人
趣。独能用故。二共中不共变。如巳田宅非鬼见猛
火。人见为水等。三不共中不共变。如眼根等。唯自
识依。非他依故。四不共中共变。如自浮尘根。他亦
受用故。今言所变各别者。是共中不共变。如巳田
宅。如众灯明者喻共中共变。如山河等。
△一正释
处义竟。下二问答辩明。】
「谁异熟识变为此相(至)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此问界相谁变。答中二义未正。第二答义。以理破
前。若谓一切共所变者。圣凡净秽。互相杂乱。有违
正理。若许圣者变杂秽土。彼居净界。不更下生此
复何用。是故下。自立意云。决定住者方能变故。经
依下。释前师引经證义。但以同业说一切言。】
「有义若尔器将坏时(至)此变为彼亦何所益。」
【正义破前。若谓定当住者。才变此土。器将坏时。何
不定住。若器坏时。必无人住。此残缺界。何识所变。
又诸下。以生无色为难。若谓现居。及当生变。厌有
色界。生无色者。则无色身。预先所变有色世界。复
何所用。设许无色界中有身。与有色界粗细相乖。
此变粗器。于彼细质有何所益。】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至)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自立正义。然所变土。不为自变。唯是自居。本为一
切色身依持受用。故于色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
器世间相。由是下。谓由不专于巳。故无前难。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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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屋。本为人居。非专巳任。人居人去。屋亦可存。器
坏器成。有情何预。故云。虽无有情。而亦现有世界
相故。此说下。结显共与不共变义。若别受用者且
如一色。人见唯水。鬼见脓河。或成猛火。天见琉璃
鱼龙窟宅。共一色体。不共见故。
△二问答辩明竟。
通上二广释处字竟。下三广释执受分二。一执受
种子。】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至)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有漏种子。同异熟识。是无记性。第八见分。恒取所
缘。无漏善性。不同无记。第八见分。自性虚妄。不缘
真如。以无漏种。依真如故。设问云。既非所缘。应同
心外别有法耶。答云。虽非所缘。是第八识所持种
子。不离识故。真妄总该。成唯识理。
△一执受种子
竟。下二执受根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至)彼馀尸骸犹见相续。」
【根即胜义根。身处浮尘根。不共相种。及内大种。依
胜义根说。唯胜义根。是不共相。名内色故。又言身
处。亦内色摄。名共相种。自他身处。更相变故。受用。
即所缘义。若不互变。应不互缘。此中下。错解中边
论义。谓胜义根。亦互相变。其理未正。有义下。破前。
谓互相变。唯变浮尘。不变胜义。他根于巳。无受用
理。以非巳识。所依缘故。似自他下。释辩中边论文。
说自他识各自变义。岂以互变。滥自变耶。故生下。
结成前说共相种变义。生在他地。是缘他身。般涅
坏器成。有情何预。故云。虽无有情。而亦现有世界
相故。此说下。结显共与不共变义。若别受用者且
如一色。人见唯水。鬼见脓河。或成猛火。天见琉璃
鱼龙窟宅。共一色体。不共见故。
△二问答辩明竟。
通上二广释处字竟。下三广释执受分二。一执受
种子。】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至)如真如性不违唯识。」
【有漏种子。同异熟识。是无记性。第八见分。恒取所
缘。无漏善性。不同无记。第八见分。自性虚妄。不缘
真如。以无漏种。依真如故。设问云。既非所缘。应同
心外别有法耶。答云。虽非所缘。是第八识所持种
子。不离识故。真妄总该。成唯识理。
△一执受种子
竟。下二执受根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至)彼馀尸骸犹见相续。」
【根即胜义根。身处浮尘根。不共相种。及内大种。依
胜义根说。唯胜义根。是不共相。名内色故。又言身
处。亦内色摄。名共相种。自他身处。更相变故。受用。
即所缘义。若不互变。应不互缘。此中下。错解中边
论义。谓胜义根。亦互相变。其理未正。有义下。破前。
谓互相变。唯变浮尘。不变胜义。他根于巳。无受用
理。以非巳识。所依缘故。似自他下。释辩中边论文。
说自他识各自变义。岂以互变。滥自变耶。故生下。
结成前说共相种变义。生在他地。是缘他身。般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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槃时。即缘尸骸。是受用彼义。言相续者。谓彼尸骸
不即坏故。摄论颂云。此外内种子。能生引应知。枯
丧由能引。如任运后灭。无性释云。如是外内二种
种子。俱为生因。及为引因。若外种子。亲望于芽。为
能生因。传望茎等。为能引因。阿赖耶识。是内种子。
亲望名色。为能生因。传望六处乃至老死。为能引
因。生因且尔。云何引因。为答此问。故说枯丧由能
引言。若二种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仓等麦
等种子。不应久时相似相续。丧后尸骸。如青瘀等。
分位随转。亦不应有。何则。才死即应灭坏。如任运
后灭者。是说譬喻。譬如射箭。放弦行力。为能生因。
令箭离弦。不即堕地。为能引因。以喻尸骸相续。或
青瘀等。或枯稿长年。皆相续义。
△二执受根身竟。
通上三广释执受竟。下四结显二变。】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至)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结前问答辩明。及广辩执受等三科之义。若定等
下。谓诸圣者。定力神力。所变身界等事。多不决定。
所变身器下。释成不定义。变身器者。自身他身。天
堂地狱净秽等界。是依报等皆从定力神力。及显
现等。坚固变现。化利有情。一劫多劫。展转相依。故
恒相续。声光说法。多分暂明。随彼机缘击发变现。
略说下。重结前义。十有色处。即内五根。及外五尘。
是十色处。法处所摄色。有假有实。今言实者。结上
定力所变身器等色。】
不即坏故。摄论颂云。此外内种子。能生引应知。枯
丧由能引。如任运后灭。无性释云。如是外内二种
种子。俱为生因。及为引因。若外种子。亲望于芽。为
能生因。传望茎等。为能引因。阿赖耶识。是内种子。
亲望名色。为能生因。传望六处乃至老死。为能引
因。生因且尔。云何引因。为答此问。故说枯丧由能
引言。若二种子。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仓等麦
等种子。不应久时相似相续。丧后尸骸。如青瘀等。
分位随转。亦不应有。何则。才死即应灭坏。如任运
后灭者。是说譬喻。譬如射箭。放弦行力。为能生因。
令箭离弦。不即堕地。为能引因。以喻尸骸相续。或
青瘀等。或枯稿长年。皆相续义。
△二执受根身竟。
通上三广释执受竟。下四结显二变。】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至)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结前问答辩明。及广辩执受等三科之义。若定等
下。谓诸圣者。定力神力。所变身界等事。多不决定。
所变身器下。释成不定义。变身器者。自身他身。天
堂地狱净秽等界。是依报等皆从定力神力。及显
现等。坚固变现。化利有情。一劫多劫。展转相依。故
恒相续。声光说法。多分暂明。随彼机缘击发变现。
略说下。重结前义。十有色处。即内五根。及外五尘。
是十色处。法处所摄色。有假有实。今言实者。结上
定力所变身器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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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此识不能变似(至)彼识亦缘此色为境。」
【问能变识。何不变似心法为所缘境。答中分为二
种。因缘变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唯任运心。即
前五第八。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
变为境。分别变者。谓作意心生。即六七二识。随自
分别作意生故。由彼六七分别变起影像相分。无
有实体。未必有用。故但为境。若第八识。因缘所变
色等诸法。皆有所缘真实用故。若第八识。因缘所
变心心所等。无有所缘实用。相分心等不能缘故
者。谓所变心等之相。第八因中不能缘。以无所缘
实用。须彼实用。别从此生者。须者。意所欲也。若欲
当其所缘实用。别从此第八因缘变生色等。方有
所缘实用。变无为等。亦无实用者。若实无为。因位
未證。若假无为。无体用故。故异熟识。不缘心等者。
结答问意。以明第八因中不缘前七心心所故。亦
不缘无漏种故。故说心等及无为。无所缘实用。设
问云。因中第八不缘心等。转依位中许能缘否。答
云。至无漏等。胜慧。即圆镜智。智体澄净时。虽无分
别。而于前七所有分别心心所法。亦现彼影。以佛
遍智。真妄有无。一切诸法。皆能缘故。故有漏下。结
显第八因中不缘见分。唯缘三境。在欲色下。释成
三界所缘有别。谓欲界色界。俱缘种子根身器界
三境。无色界中。唯缘有漏种。以无漏种。因中不缘
故。
△四结显二变竟。通上一释执受处了竟。下二
卷二 第 548b 页 X50-0548.png
释不可知。】
「不可知者谓此行相(至)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转识论云。此识行相。及境。不可分别。一体无异。若
尔。云何知有。答。由事故知有此识。此识能持一切
烦恼业果报事。譬如无明。相境不可分别。亦有欲
瞋等事。知有无明。本识亦尔。相境无差别。但由事
故知其有也。或此下。又于所缘上解不可知义。外
人问。若许此识取所缘境。云何又说行相难知引
喻答上问意云。如灭定中不离身识。应信是有。既
信灭定有不离身识。是有情摄。应有所缘。既有所
缘。如有心时。如何不知。彼不可知。故知本识行相
微隐。难可了知。灭定如是。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二释不可知竟。通上二释行相竟。】
成唯识论俗诠卷第二
「不可知者谓此行相(至)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转识论云。此识行相。及境。不可分别。一体无异。若
尔。云何知有。答。由事故知有此识。此识能持一切
烦恼业果报事。譬如无明。相境不可分别。亦有欲
瞋等事。知有无明。本识亦尔。相境无差别。但由事
故知其有也。或此下。又于所缘上解不可知义。外
人问。若许此识取所缘境。云何又说行相难知引
喻答上问意云。如灭定中不离身识。应信是有。既
信灭定有不离身识。是有情摄。应有所缘。既有所
缘。如有心时。如何不知。彼不可知。故知本识行相
微隐。难可了知。灭定如是。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二释不可知竟。通上二释行相竟。】
成唯识论俗诠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