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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七
卷十七 第 457a 页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七(从沙弥篇毕传通分)
吴越国长讲律临坛赐紫清凉大师景曹篡

别类统收三篇。分三(云云)。今初沙弥篇。有二。初标名。
次依文释。初言沙弥至二十八者。先来意。然四姓出
家咸称释氏。五众阶级。经律具彰。前篇虽有事而同
遵。未显自行之别相。故于大僧之后。有此沙弥篇来。
释名者。沙弥梵语。此号息慈。与大僧行用全殊故。有
别行之。篇如常行。注文等者。羯磨疏云。沙弥西梵。本
音东。夏翻为息慈也。疏中。亦有两释。今言谓息世染
之情。以慈济群生者。是疏家第二义也。疏云。有人言。
初拔世表多缘慈恋。故息小慈用怀大哀。救拔一切
也。今言。世染之情。是多缘慈恋。谓世人多慈。恋著巳
之眷属。此是小慈。今初拔世表故。令息小也。以慈济
群生者。谓莫简亲疏。并怀哀慜。是大慈也。第二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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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云。有人言。息恶行慈。是行之始。谓四无量心。慈行
最在其始。今既初入佛法。即须行其初行。是行慈也。
行慈下释所以也。谓初入佛法。多存俗情。今令行息
除。存俗之恶行也。准此两师之意。前师约亲疏之境。
大慈小慈以明。后师一向约自巳心行以明。义全殊
也。问解沙门义。亦云息恶行慈。与此何异。答言词似
同。约义全异。且沙门。息于三界见修烦恼。名为息恶。
證得择灭涅槃。起四无量心。慈及一切。名曰行慈。与
此全别也。若准唐三藏。新云。室啰摩拿露迦。此云勤
策男。室啰摩拿理迦。此云勤策女。为大僧大尼之所
策励也。

次依文释总意中云。言沙弥至有者。沙弥二字广如
上解。出俗始者。谓初出家。即在沙尔之位。今建立此。
是出家之始也。创染玄藉者。玄妙也。三藏圣教故。名
藉。谓此沙弥。得小分法故。标心处远者。如松柏初萌。
巳抱凌云之志气。沙弥始学。须怀无上之心也。自可
行教正用承修者。谓沙弥别行别教。如下五门。如是
教行。正用遵承修学也。滥迹相济世涉多有者。凡曰
度人。要以振侣为心。非以射食事资为要。虽列法食
两位。然以法务为先。今若无法。但以衣食相资。便与
俗相滥故。云世涉多有也。言然至业者。信为道原功
德母者。谓欲出家以信为本。故经云。以信得入。如水
清珠。能清浊水。经云。如是我闻生信也。五根五力以
信为首。大乘入道。以信为初。万善之原因。信而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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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能生无量功德。喻之如母也。智是出世解脱之因
者。若人无智。不能知烦恼性。岂便随处生染。不免转
回。今若有正智得菩提涅槃。是出世解脱因也。今既
无信之根本。道何由生。故曰内心无道也。外仪无法
者。今既内无信智。则令外身口七支。四仪之中。有何
法则。白头谓之皓首也。向墙者有何处见。所以尔者。
良内无正信。所以圣智。无因得生也。但务衣食养身
者。便是出家。那知戒定慧三学。出要之胜业也。

言故至解者。开章也。言初至异者。如文。言初中至法
者。初中即是出家无缘。谓明出家元本之缘。谁为先
也。有作无字释者非也。郁伽经者。郁伽长者也。佛为
呵在家之秽。复明出家之法。郁伽云。居家菩萨。当作
是念。何故名为居家。谓断诸不善根。诸不善行。诸不
善想。诸不善尘垢。乃至从是当为弊魔所。则淫怒痴
缚。是名居家。于是长者。请出家。佛告云。出家菩萨。当
作是念。于衣食等四事。常知止足。常念精进。如大在
头等矣。经等者。彼十一云。出家旷犹如虚空。在家迫
迮犹如牢狱。一切烦恼。从此而生也。

二劝出家有益者。牒名可知。言华至功德者。准出家
功德经。有两喻。一以四天罗汉。受供养喻。二起七宝
塔。至忉利天喻。以此二种挍量并不如出家功德。所
以尔者。供养罗汉。及以起塔。并是有为有漏之福。有
竭尽之时。若是出家修无为法。乃至得无漏道解脱
涅槃。此福无尽。故有漏福不及也。言智至苦者。如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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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色尼经说者。准智论第十三云。若人出家。破戒后
得解脱。优钵华尼本生经说。此尼得罗汉果。入贵人
宅。常赞出家。彼诸女言。我等持戒为难。或当破戒。尼
报言。纵破戒。但出家。女言破戒入地狱。云何而可破。
尼言。堕即从堕。诸女笑云。堕地狱受苦痛。云何言从
堕。尼言。虽受苦痛。远有出期。我忆本昔曾作戏女。著
尼袈裟。以为戏笑。以是因缘。于迦叶佛时。得作比丘
尼。自恃端正。生憍慢故。破于佛戒。堕地狱中。受种种
苦。罪毕却得为人。今值释迦出家得。六通罗汉。若当
初不出家。今亦不得圣果也。醉婆罗门者。佛在祇桓
时。有一醉婆罗门。来至佛所。而求出家。今佛敕阿难。
为剃发著衣。醉醒惊怪。乃却出去。诸比丘问佛。何故
如来许。度此醉人。佛言此人。以无量劫无出家心。今
因醉故。暂发道心。以此因缘。当得出家。成于道果。佛
因说偈言。孔雀虽有色严身。不如鸿鹤能飞腾。白衣
虽有富贵力。不如出家功德胜。

言三至期者。谓后人出家。即继嗣。前人佛种不断。今
障不许望不相续。便是断也。犹如大海者。谓海无边
际。今诸善集身。亦尔。

言四至文者。业疏云。据论罪本皆由事缚。不思厌背。
师心妄造也。见缚者。谓诸见也。利养缚者。由其名利
便生有漏。因制诸戒。为防罪业障三途。谓求他过。自
覆巳罪向诸行者。知未来实苦。决定。现在不造因。如
知火烧汤烂。无有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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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五至行者。如文。言谓至漏者。但持戒不至上道者。
业疏云。心无其道。道在虚通。达累为本。此而不思。但
持戒善。自馀讲解修习观务。悉为非戒道。此见见取
烦恼者。谓但专持戒。无心存道。执此为道作见。故名
戒取。见即非道计道。名戒禁取。谓言最胜无法能过。
即执劣为胜。名见取烦恼。此见是欲界所起。故云欲
界下业也。非上界行者。谓持戒清净。但得欲界天身
散善所生。若生上界。要由定力助之。故云非上界行
也。世禅者。谓四禅八定。是三界内业。故云世禅。业疏
云。缘色缘心。虽上界业。终还生死。未有出期。如郁头
蓝子。上极非想。还没阿鼻。后作飞狸等。若终无漏出
期三界。名出禅也。故起信论云。若修世间诸禅三昧。
多起味著。依于我见。系属三界。与外道共居。离善知
识所护。便起外道见故。若出世禅者。唯真三昧起。味
著依于我见。不系属三界。方为究竟出世。论云。若不
修此三昧。得入如来种性。无有是处。未成无漏者。谓
如上多闻布施等。并是欲界有漏之法。未成无漏之
法。言智论至大利者九重想者。玄引大般若第四百
二卷云。一[月*逄]胀想。二脓烂想。三血涂漫。四青瘀想五
啄啖想。六离散想。七白骨想。八焚烧。九灭坏想。小利
则人天三界内。大利则无上菩提涅槃。今贪三界利
乐。不求菩提涅槃。是失大利也。

六行圣道行。牒名可知。言但至位者。要分三位者。业
疏云。然入道经说乃多。并随机缘。故药无准。要而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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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过三种。言一至性者。明小乘人。作性空观。观事
生灭者。肇论云。声闻之人悟非常。以为谓小乘人观
三科法。且约五蕴明。观心至一刹那。观空至一极微。
分别不得处。名胜义谛。故俱舍云。如瓶水世俗异。此
名胜义。如世净瓶。以慧分梠。成一聚极微。无瓶之相。
今观此身。五蕴而成。本无实我。不可妄生我想也。言
二至相者。谓地前小菩萨。相观空观也。前小乘人。但
知五蕴四大缘生之性是空。未达得其相。今此小菩
萨。观行渐除。不但知性是空。于色相中。亦能了知色
相是空。不要灭色求空。即色是空。故曰知无我人善
恶等相。谓前小乘人。厌无常苦不净之色。而终于空。
今此菩萨达色即是空。不用色外求空。与前为异也。
言三至境者。此大菩萨修唯识观也。观事是心者。以
其事境。皆从心变。还自意缘而生分别。故唯识云。三
界唯心等。意言分别者。意即真得唯识有净识。净识
亦不可得。故意分别也。言即加行位也。此菩萨但以
影像。缘二取空。即寻伺。四如实等。乃是名言。为五识
所得名言分别也。故摄论下證也。大乘五位中。初资
粮位修大乘。顺解脱分善。从初发心至十回向。二愿
乐位。从修顺决择分善。回向修心四善根位也。初暖
位。依明德定。修下品四寻伺观。观所取空。二顶位。依
明增定。修上品四寻伺观。即所取空。三忍位。依印顺
定。修下品四如实智观。初印境空。次观能取空。复印
能取空。四世第一位。依无间定。修上品如实观。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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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三通达位。即初地入心位。四修习位。从二地至
金刚心。此位中修十胜行。要七最胜之所摄受。断十
障。治二十愚。證十真如。五究竟位。从金刚心后解脱
道中。尽未来际。唯佛独能。所作巳办。二果圆极。故名
究竟。于愿乐位得作影像唯识。后三位作真实唯识。
拣前资粮。但作得相空观也。言离至别者。离此无别
馀法者。即初依搜玄意。唯结第三。入在前科摄。谓离
此唯识。无别馀法故(恐乖文旨)。今依宝云。离前三种。无别
馀法。通结前三。合在后科收也。上二别者。大小二乘
也。如唯识婆沙等。入道要门。如道整禅师。凡圣行集
中明也。

言七至异者。谓约三业相对辨也。三乘道行如上巳
明者。谓声闻缘觉菩萨。即是三乘人也。性相心即是
三乘道也。行即观行之心。以心见实名道。为道行也。
准业疏云。但名三心约行明也。此言道行即双举也。
若约钞论。合小而离大。小中合缘觉也。大中即离开
大小菩萨。如是之义。如上巳明。令通三乘。以意正其
所修也。不出三学者。谓大小乘各有三学。即戒定慧。
一切圣人。无不此学行而得果證也。言若至途者。戒
缘身口。犯即问心者。谓声闻缘觉之戒。但制防身口
七支。不制意地。若犯戒时。佛问汝以何心犯。若无心
即不犯等。执则障道者。谓执戒为胜。不修定慧。则成
戒取。障于圣道。又伹得生欲界天身。故云是世善法
也。违则障道不免三涂者。即破戒人也。顺教执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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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近而失远。今人则违教而破。则近远俱失。兼招三
涂恶报也。言定至如者。定约名色缘者。如五蕴等。初
一是色。馀四是名。十二因缘。皆不离名色。色心二法。
摄一切法尽。故论云。一切诸法中。但有名与色。若欲
如实观。亦观名色。准此总约大小二乘。同约名色。更
无一法出于名色。色为禅门。即白骨不净九想等是。
心为禅门。即观心无常。恩之归本也。以二乘人。未穷
真体常住。故修生灭为理也。二乘同观亦无谛缘之
别者。谓同观名色生灭。入定不分声四谛缘觉十二
因缘之别也。论云。二乘之人约虚妄。观无常等相。以
为真如者。谓其力浅。未得本觉真如之性。但观无常
等相。以为真如也。言慧至同者。义别体同者。谓定与
慧更无别体。约无动边名定。约照用边名慧。俱于一
心虚起。曰文别体同也。举喻如镜。镜体是定。能照物
像为慧。慧名虽殊。其体无二也。故华严经疏云。照而
常寂曰定。寂而常照曰慧也。言若据大乘戒分三品
者。约三聚净戒是也。故业疏云。戒分三品。约义收缘
不异诸部。何以明之。如煞一戒。具兼三位。息诸煞缘
摄律仪戒。常行惠念。即摄善法戒。护前命故。摄众生
戒。此一既尔。馀者例然。言律仪至式者。律仪一戒。不
异声闻者。若约前一律仪之戒。与声闻不异也。非无
二三有异者。业疏云。宝壁开制戒异若菩萨捉宝不
犯。声闻是犯。菩萨酤酒则重。饮酒却轻。声闻反此。有
异也。护心之戒更过恒式者。谓约菩萨起心。便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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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动用身口。此乃过于声闻恒式也。

言智至戒者。谓初地菩萨。得真如见道。證一分真如。
此谓菩萨名住实相。虽得真见论。而无所得之心。故
云不得一法。若如是者。正破戒时。亦无可破。不知得
破戒不。答意。由住实相福上无可作。何况更作罪。以
其罪福皆实相故。实相上不得。岂更有罪。福上不作
者。玄云。非谓不作福。但不取相故。虽种种因缘。不破
戒者。谓随机利物。虽有种种因缘。于戒不破也。言人
问至耶者。问意谓。地持劝令取有。谓身见有。不遣取
空。佛藏劝令取空。谓断灭是空。不令取有。两言何以
相违耶。答意者。地持劝令取空。为破时人执有。莫总
为破病。故地持云。若人于色等。诸法因缘分齐毁灭。
都无所有。如此说者。是为自坏世间也。佛为存世。法
有善恶业果报。故说宁起身见。不恶取空。何以故。起
身见人。不谤一切所知正法。不因于此坠于恶道。恶
取空者。交坏世人信心。拨无因果。以是缘故。堕于地
狱。云何名恶取空。谓于彼此俱空。则无利益。云何名
善取空。若实据见有。从缘故有。空处见无。缘灭故无。
是名不颠倒。名善取空。佛藏劝断灭见者。经云。著我
见人见众生等见。执此见者。当堕恶道。若断灭见者。
多速得道。据现虽非善利。久后保著心少。遇圣得解
脱故。宁起贪不起嗔者。谓贪轻嗔重。故云宁起也。所
以偏断嗔者。谓菩萨度物为心。若起嗔便与物隔也。
故曰违生。玄云。古师皆说。此是地前菩萨。要留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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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生。犹似谷子须以水润。菩萨亦尔。假贪爱水以润
生。则能随形六道化物。若登地巳上。乘十愿力。自往
十方界变化而生。引导群品。不要令润。是以宁起此
贪也。若尔得起贪不者。既云宁起贪不起嗔。应当得
起贪不。此即不善行之贪。故生此问也。下引智论答。
如色界诸天。若不断欲恶者。上不得生。况得圣道。而
得起贪者。欲呵起贪之人。对之且云起贪。理实而言。
二俱不可起也。五盖者。俱舍云。一贪欲。二嗔恚。三睡
眠。四掉举。五疑盖。五中既有贪欲。上乃不得生天。何
况菩萨。而许起贪也。言摄论至不合者。引證也。菩萨
得无分别智者。谓初地菩萨。得人法二空。證遍行真
如。此真如体。是智家所證之境。理实真如。无其分别。
由智能證此理。故从他境以立名。故曰得无分别智
也。一切尘不显现者。尘是境也。谓此菩萨。得无分别
智。更不妄执外诸尘境。性相皆空。但唯一识之所变
用。故云一切尘不显现也。具行煞生等者。如涅槃经。
佛务国王。见五百婆罗门邪见。慜彼故煞是也。又如
华严经说。无厌足王。以煞盗化人等。由前有利益。内
无染浊。所以应行。反此不可也。准此等者。谓未證真
如。有分别故。则有染浊也。又如意三昧经云。有三种
人。得反常行化。谓佛菩萨罗汉。此三乘人。不染世间
故。巳外地前及前三果。并不许也。

言涅槃至上者。息世讥嫌者。谓诸遮戒也。以护戒之
心。宁死不犯。与性恶之戒不别。浮囊喻五篇。全乞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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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篇。乞半喻第二篇。乞三分之一喻波逸提。四分之
一喻提舍尼。并五突吉罗戒。喻微罗刹。喻五阴烦恼
贼也。不动地者。玄云。是第八地也。此菩萨托无相观。
相用不能动。故名不动。离过为名也。钞言八地巳上
者。谓第八地名不动。巳上即第九地等。并是巳上也。
或可净心地巳上者。一说云。准无著论。初地为净心
地。二说云。准青龙。二地为净心地。第二是离垢地。离
破戒垢。垢名为离。离垢即是净心。若未离垢。内既有
染。外虽有益物因缘。亦不许。钞前准初地巳上之义。
即取初地为净心。谓此地中。见法心净。离诸垢染。上
约经文云不动。下约證真见道。不为垢染之义。初地
即得以有利益。又无染浊之心故。言若至空者。小观
相空者。能观之心慧。所观相空。令心不动即定。谓是
地前小菩萨。加行位也。暖顶二位。观所取空。至忍位
时。却观能取空。此位菩萨。带相修心。未得真唯识性。
故云小观相空也。深观唯识者。能观是慧。唯识之体
是定也。大菩萨。即登地巳上。与真如合时。得无分别
智。即真唯识性。故曰深观唯识。纯见空时。不分别色
者。释前小菩萨也。此小菩萨根钝。见空之时。一向著
空。不存于色。遂说空寂。不度群生。以得于空。不见有
物可度。故云不分别色也。利知唯识不分别空者。释
前大菩萨也。谓此菩萨。既修真如。得唯识观。色空双
遣。故云不分别空。虽入空。不取空为證。以具大悲故。
常度众生。以具智慧故。于有而不染。故处空而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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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涉有而不迷空。恒不离于二谛也。言且至巳者。通
结也。相似道者。谓诸外道郁头蓝子。得非想空定寂。谓
为涅槃。此涅槃同上道。似佛教中涅槃也。相似善者。
如调达五邪之法等。似佛四依之善也。又如外道投
坑赴火。持鸡狗等戒。食米齐而活命等。并是相似善
也。上约外以论。今约内辨者。大乘持戒。不见能持及
与所持。而常持戒修定习慧。炽然恒观。而无得无證
是真。若见能持及以所持。而常持戒修定习慧。而有
得證。名相似道。若不住色声。而行布施。乃至经云不
施等。是其真善。若随情惠施著相精进等。名相似善。
如此之事。虽知难学也。少而乖违。即是魔业。谓邪林
也。如十住婆沙。及十地经中广明。十地论。菩萨修身
戒心慧方法也。以因多闻得智慧等。涅槃华严并有
文也。不得顿学者。意令先教持戒。然后修定习慧。犹
如大海。渐渐深入也。三事验知三道者。将凡夫自为
二乘。兼他菩萨。唯为于他三事。验于行人。便识三道
果之分齐也。若论缘事心乖事同者。如修一善事。事
虽同。起心且有三种乖别也。如涅槃云。下智观十二
因缘。得声闻菩提。中智观十二因缘。得缘觉菩提。上
智观十二因缘。得无上菩提。事即同。望其智心即乖
以果别也。且知巳下。结束大纲之意也。

第二依意随解中。言就至未者。可知。言初至正文者。
不须出家者。祇七岁者。祇云。减七岁太小。过七十太
老。纵有所能。皆一向不许。若满七岁解好恶者。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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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若不知好恶。应不与度。若过七十太老。不听出
家。若满七十。若康健能修习诸业者。则许出家。若减
七十。不堪造事。卧起须人。亦不许度。所以太老不听
意者。或大小便。诸根不禁。卧起须人。短气连𠻳。涕唾
恶僧地。为人所呵故。涅槃亦云。老无三种味。准钞。过
七十。若能修习善业。亦听出家。须跋陀罗。年百二十
得出家也。巳出家不应驱出者。谓与沙弥戒也。众僧
得吉。不应驱出。失男女相者。失男女根也。大乘无所
以不容者。以大乘中。不简老少二形等。但解法师语。
悉受得戒。皆名第一清净也。即显小乘不许也。如稠林
曳曲木者。非林不容木。木自曲碍不能入故。大乘虽
言无所不容。但心邪曲。亦难与教理合也。欲烧寺等
者。准见论十七云。若有人欲求出家。比丘问言。汝父
母听汝出家否。答云不听。若不听者不得出家。彼语
比丘言。若不度我。我便烧寺。若如是者。听度不犯。五
百问犯重者。钞释云。谓教化令弃背父母及课役故
也。如论中得度巳下。是多论文也。若曾经主费钱买
得。损他财故。若但抄得未曾经主。即度之不犯。经无
正文者。此是论文许。经即无文。准出家功德经。伹云
若放奴婢出家。功德广大。不言许比丘度等。故曰无
正文也。言僧至亦同者。先说苦事者。业疏云。以世网
辛苦。多厌求乐。初虽□许后多退败。故经论中。有现
在苦未来乐者。即出家人是也。一食者。业疏云。佛教
之中。一食为本。托缘开二。不是长途。西域至今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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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也。一住者。一说云。独住也。二常住坐也。业疏云。
一坐跏趺。周时方起。自非味重。何以致斯。一眠者。夜
三时中二时坐。一时眠等。少食者。谓节量食也。多食
致病苦等。多学者慧心常运。不许浮散。须乞畜众者。
玄云。多不自量。故欲受时。先须请乞住僧筹议也。具
德如度人法中者。谓指受戒楗度。二师德有三。一简
小取大。谓十夏巳上。二简愚取智。谓明闲律藏。三简
惰取勤。谓能勤教授。若不具此三。即不许。有人言。尼
须乞畜。众僧何不见制者。此未读正律文。下结僧罪。
故知同须也。名驱乌者。四分初缘中。有比丘将儿出
家。入村乞食。至市肆中。见食辄取。招世讥责。佛言。自
今巳去。不得度减十二岁者(此初缘也)。后阿难有檀越家。
死亡承尽。唯有一小儿。阿难怜慜欲收养之。恐违佛
制故不敢。佛问。此小儿能驱乌未。答能。佛言。若能驱
乌。听与出家作沙弥。因号驱乌沙弥也。应法沙弥者。
谓年十四至十九。正合为沙弥。正应沙弥之法故。名
字沙弥者。年月既登。合受大戒。非沙弥位。今但假号
沙弥。故云名字也。五百问等者。彼论云。比丘本俗时。
共父母兄弟藏物。出家之后。家内人死尽。比丘还自
来取犯弃。若有所亲白衣。可语使取作福。应半与官。
何以故。此物无主。应入官。不得全取。钞约不得者。以
初出家时。一切总舍。非巳物故。今取同盗也。出家之
前。侣家债息。亦准此判。故云亦同也。

二作法中。牒名可知。言欲至二者。度巧师儿者。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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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云。时有巧师儿。来求比丘出家。比丘不审问。便
度之。后父母来僧中问。颇有如此儿子不。僧皆云不
见。彼自寻访得。遂讥嫌。举事白佛。佛言。自今巳去。若
欲于僧中剃发者。当白一切僧。若不和合者。亦须房
房语知巳。乃为剃度。令问答无失故。注文谓剃发及
受十戒二师者。剃发和上阿阇梨。及受十戒和尚阇
梨也。玄云。依之出家和尚也。准出家和尚。十戒和上。
大戒和上。一人经三。或三人各一。阇梨亦尔也。设法
中。言应至经者。覆地香水洒之。表云。火殿向东边露
地。或西边亦得。伹不许背佛也。周匝七尺四角悬幡
者。解之。都只要七尺地也。今云。一面各取七尺。四角
每角著一竿小竹子。上留二十叶。以彩绳子绕之。开
前一面。恐妨人出入。三边皆以小幡子系。著绳子上
悬之。于中立一卑座。拟欲出家者坐。又设二胜座。拟
和上及剃发师坐。即先教欲出家人。向佛前礼拜。拜
了却行下殿。前铺席拜辞父母。若父母在他处。亦须
望本乡拜之。然后说偈等。如文中也。若自不解说。旁
人教之亦得(云云)。云来至经者。论云。度沙弥时。和上
应说五种之法。谓发毛爪齿皮。此五和合共成此身。
无有实法。令生厌离。所以说者。有人前世。曾修此法。
今发将落。便发先业。得阿罗汉果。是故先说。如罗睺
罗。落发未竟得罗汉果等。馀如文。言与至等者。周罗
者。玄云。是梵语也。此云小结。或云胎发。谓诸小儿。剃
头多留顶发故。小结者。如外道断下界或尽。无色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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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有少馀或。名曰周罗。此外道顶上。留少许者。谓表
此一地或未尽也。今亦效之。剃发表出三界业无。上
界或留。和尚除之。大哉下说偈也。云三授至相者。如
文。

云初至中者。一人不合者。谓须得一和上一阇梨。不
得单有戒师。遥牒和上。名入法也。礼僧足者。以我贵
顶。礼彼至卑之足。表敬重之甚矣。互跪者。身既翘仰。
表敬之极。理须右膝右足足指三轮距地。曲身前诸
是本仪也。合掌表心专一无二缘也。捉师衣角等者。
玄云。十诵中说。目连将入定。观往业。腾空而去。令弟
子捉袈裟角也。又出要律仪云。捉师衣角者。未可依
承。若准十诵。明目连将弟子观往业。遂令捉衣。若受
戒即不用也。此盖是十诵中。古师妄行也。律文似对
僧所者。唯律文中。似对僧为受十戒。谓律令集僧巳
作白等。似对僧也。五百问又云。一人不合。即非对僧。
若别处受戒。即不须作单白也。理须生其戒善。立发
戒缘。应问遮难。一同僧法。玄云。准与沙弥戒。要问遮
难。但五逆中。不要问破僧之逆。馀四须问也。云二至三
说者。羯磨疏中。分之为五。初某甲。陈巳名也。二归三
境。三别指所重。言随出家。四亲依有本。即和上也。彼
此相摄寄法传心。五如来下。恐滥馀尊。非同别部调
达师也。结文可知。说相中。云尽至二彰者。八指巳上
者。即尺六巳上。名高床也。然大约有三。据相即八指
巳上也。据体即金银像牙角也。据位即佛罗汉缘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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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也。梵汉二彰者。祇云。生色者金。似色者银。似由
像也。故知。生像是梵语。金银是汉言。文中双□。故曰
二彰也。言四至行者。是得七支者。羯磨疏云。据论业
体。具受七支。如律文中。大小持戒。并馀遮戒者。疏云。
说境同僧。谓情非二境。何事非持等。馀如文可知。言
次至故者。怀佩道者。佩谓带持义也。应法服者。道俗
路乖。反形易性也。委奇身命者。谓宁死不犯也。无适
漠者。论语云。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漠也。解云。
适厚也。漠薄也。谓君子乎视天下。无厚薄故。佛法亦
尔。四海为家。谁可亲爱。故至求大乘者。奉行极教。兼
济于他。斯德始终。通于五众。俱堪物养。人天师范。故
使诵持无置轻脱。受体及形服也。

次六念中。如文。次十数。言僧至数者。列名也。言准此
等者。明对治也。云初至故者。初破自饿外道者。指前
一切众生。依仰饮食而住也。以渄糠下。辨自饿之相
也。佛言。一切有情。须依饮食而住。我于菩提树下。独
悟一法。外道闻之抚然大笑。以问如来。因兹与说四
食。假此资神。乃得圣果。然则离著为本。汝今不识道
原。便将绝食为道者。非道也。为对治此外道。所以五
第一故。二为破自然外道者。指前名色也。此辈外道。
计一切皆无其因。如犊子下辨所执相也。佛言不尔。
内报外报皆有本因。故立第二名色也。五蕴成身。四
蕴心心所是名。一蕴是色。心不可见。只可谈名。故在
胎时三十八转。九月便生。托彼胎藏。可是自然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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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梵天为因外道者。指前痛痒想也。自在梵王等
者。正辨彼所计之相也。外道执云。以劫初成时。梵天
创下。始有人物。便相认作尺子。岂不由梵王为因。今
有嗔恚。还因彼天故。佛言不尔。故立痛痒想。此盖依
古经论文也。痛是苦受。痒是乐受。想是舍受。无因三
受而生。不由彼上。以初一念缘色之心。名之为识。了
达染净名之为想。领纳违顺名之为受。由二想故。便
生三受故。便有三行。故长轮历无有了期。四破无因
果外道者。指前四谛也。如草木等者。佛言不尔。凡一
切法。有因则有果。故说四谛。如苦集二法。是世俗因
果。灭道二谛是出世因果。凡夫造于集因。招于苦果。
圣人修道为因。感得灭谛之果。岂可无耶。问此无因
果外道。与上自然外道何殊。答前自然。计一切物。不
为物造。天然自有。今无因者。直是全分拨无因果。义
有别也。五破神我外道者。指前五阴也。执于身中下。
辨所计之相也。彼说大我遍虚空。小我在身中。如麻
米许潜。转作诸事业。知有冷热行来去住。皆由其我
也。佛言不尔。故立五阴治之。即涅槃云。色亦非我。受想
行识亦复如是。我在何处。为在色中。为在识中。计此
身中。但有五阴。计我则有五。如是离合。次第求之。觅
我不得。便悟妄执。获无我理。分成无漏想。似圣人。六
破一识外道者。指前六入也。如一室下。正辨所计之
相也。彼计一识。遍于六根。犹如猕猴窥历六𡱈。无识
之人。谓有六识。其实一也。亦似根门乃六。一识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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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言不尔。若但一识。岂向眼根内闻声。今说六入以
对治之。七为破不修外道者。指前七觉支也。以却顺
下正辨所计之相也。谓此外道以得五通。逆顺观过
未各齐八万劫。八万劫外。冥然不见境。呼为冥谛。涅
槃举缕丸之喻。一切众生。端拱任运。至时生死自尽。
自證涅槃。不要修道也。佛言不尔。须方便增修。故立
七觉支。一念乃至第七舍觉支。此七觉支。简释正理。
云有至诣。岂可不修而获果證也。八为破邪因外道
者。指前八正道也。或持下。正辨彼所执之也。彼见鸡
狗牛等报尽。远业将熟。生彼色天。不知他是远远善
因。将谓是今修證。乃效彼啖不净之物等为戒。乃至
修世八禅。用为涅槃。邪进邪慧皆尔。佛言不尔。故立
八支圣道。语业等为圣道之因。并乃资神者。超世表。
九破色无色天计涅槃外道。指前用九众生居也。以
二界下。正辨彼所计之相也。谓无想定在色界顶。非
非想定无色界顶。彼二天灭心心所法皆尽。既若无
心。心并沉没。分粗心不觉。便是大理。故说此二。号曰
涅槃也。佛言不尔。此是妄心。外人不识。夫涅槃者。寂
寥虚旷。不属色心。此乃三界九地众生所居。何名绝
有之法。故说九众生居对治也(所言九者。四禅四空处为八。更并灭受想定次
第定。便成九也)十为破色空外道者。指前十一切入也。以外
道下。正辨彼所计相也。彼六行断惑。忻上厌下。忻初
禅观。欲界如痈疮毒箭等(以色破欲有也)。又厌四禅忻空处。
谓空为极(以空破色有也)。佛言不尔。今立十处。但是根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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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识想分别。实非涅槃也。莲用多少者。如依初禅。作
青观之时。先观世界。一点青色。渐渐广大。遍满天下。
即是青遍一切处三昧。馀皆例尔。后却退满。初观之
处。若得纯熟。大小自由。斯皆想得(依上三禅亦尔)。次上界渐
细。不以色为禅境。即四空等。空之与色。皆是禅境。不
可计为涅槃。若见有境。便是虚妄。实唯识之所变。故
曰实唯一识也。佛言此十并是心心所法。济入之处。
故说十一切入。非谓涅槃也。无色如大海。除广不能
度者。如今人欲过海东者。此是小海。凡夫能度。若是
铁围边大海。则非凡夫能度。今欲色如小海。无色喻
大海可知。言此至等者。准祇云。应问彼。谁是汝和上。
谁是汝馀师。沙弥有戒。应数有几。初名何等。如此问
之则用光正道。以验邪人也。馀文可知。四明随戒相。
言沙至所存者。自然远近者。谓沙弥在六种自然界
中作法。亦准大僧法。则通局集沙弥僧也。了论忧婆
塞别界者。如前结界中。列十七种。别住处辨也。别者。
有施此界不施彼界。一同僧界施也。所对人者。古师
云。沙弥衣钵说净。受持安居等法。皆对大僧作之。今
师不许。但自对沙弥也。两不相足者。大僧沙弥。两不
互足。如何作法。必无沙弥。即自心念也。亦随处存者。
又进退解也。若大僧境胜。无人不可下求沙弥。一向
非分。若沙弥无当众。即苦求大僧。亦应通得。但胜求
劣即不可。劣求胜无爽。故有此释(五百问论。半行来。又有钞中开。今云
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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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明秉法。类通众别者。谓类大僧。众则众法。别则对
首。故类通也。言先至之者。请二衣施主者。谓真实展
转也。以沙弥戒中。不许捉实等。正同于僧。不得自畜。
亦须请白衣为主故。若犯长等者。同僧三十中。皆犯
舍堕。不受十戒沙弥在界。非别众。馀如文。二明众法
通别二途者。标列可知。言若通至出者。如文。云若别
至中者。诵沙弥戒经。谓爱道尼经者。玄云。观其文势。
似爱道经。便是沙弥戒经。若准诸经目录。自有沙弥
戒经一卷。别复有大爱道尼经二卷。故知别也。今有
释云。恐是钞笔误。理合云诵沙弥戒经。诵爱道尼经。
错书谓字也(此解应好思之)。云若至念者。说僧自恣之文。即
沙弥互跪。向五德说僧自恣句。若沙弥别处自恣。五
德须往沙弥所。作自恣也。以犯举两通者。谓两众俱
有犯罪。义有罪须举。故须说僧自恣文也。馀文可委
五杂料简。言其至罪者。知净不净者。长衣说净未说
净等。馀如文。云五至行者。如文(上来多义不圆总是沙弥篇竟)

从此第二尼众篇。文二。初牒篇。次依文释。初言尼至
二十九者。来意者。沙弥之法上篇统收。约尼别行却
未彰述。但尼女多迷。事须分晓。若不委录。机教莫同。
故立此篇。秉为龟镵。释名者。尼僧和合名为众。与僧
全异。故曰别行。轨范有仪称之曰法。篇如常解。注文
尼者女也者。西土有二十四声。今尼是女声收之。今
言尼者讹也。若依诸记中解云。尼是梵音。此番为女。
今不言女。但云尼者。以女字有滥。故存梵名。举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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羯磨番为业等(云云)。河摩母等者。梵语摩诃波阇。此
云大爱道。盖存旧语也。若准新云。摩诃钵刺阇钵底。
此番为大生主。大是众义。一切群生。皆是佛子。姨母
是佛母。群生荷赖故。又准佛本行经说。姨母是遍觉
长者之女。长者有八女。第一摩耶。第八生主。同事净
饭王。馀六二女事斛饭王。二女甘露饭王。二女事白
饭王。今斯爱道是最小女。佛亲阿姨。如来生后七日。
摩耶命终。便是姨之乳养。故称为母也。盖亦敬重极
故。

次依文释总意中。言比丘尼至也者。细行众多者。谓
略则八万四千。广则无量无边。故云多也。有无轻重
随事巳分者。且大分为言。如僧有二百五十戒。尼则
三百四十八。𠝶有九十八条。唯尼有僧无。如二不定
辄教诫等。僧有尼无。又如漏失。僧重尼轻。如摩触戒。
尼重僧轻。随其有无轻重。及别行众行等。事钞序巳
曾分出。指在此篇所明。故曰巳分也。今简取唯别者。
正明述作此篇意也。谓于有中轻重之内。与僧不同。
是唯别者。作此一篇。若不简唯别之者。立为此篇。临
事披捡。不知处所。即是浮漫。今若立此篇明。即不浮
漫也。云所以至后者。释上立篇前后意也。所以在沙
弥后者徵也。意云。巳受大戒沙弥。但受十戒。今何故
却在下明耶。智论巳下。正辨所以也。谓尼得无量律
仪。理合在先。今在后者。似仪法不便也(云云)

次开章中。言就至众者。如文。云前至行者。列门也。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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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者。且于受戒中也。云前明至也者。尼满十二岁者。
业疏云。加僧二岁者。显其志弱。累年为德。律文为尼。
爱畜弟子。因制二十馀戒。年年度人。不能教授。多违
犯故。随度制畜众法。令众量之。以尼满十二夏。方听
度人。违则犯堕。僧满十一夏。有智即听。违便犯吉也。
依止式叉沙弥尼吉罗者。谓大尼未满十二。受他依
止等。皆犯吉也。搜玄云。此通约畜众。亦不准受戒故。
一年之中。唯得四也。唯隔第二年。复得畜四。初年须
法。第二年畜义须重。与畜众法也。二受戒。言次至中
者。文如常引者。谓尼受本法。初请师。乃至尼中白四
羯磨之文。如常引用。羯磨本中略不明也。更有前方
便。僧中受五戒了。尼中受十戒等。一切依常(云云)。有
人言尼受五戒。当众自为受。不必僧中。今多是大僧
中与受者。此应是尼不解受故。令向僧中也。意不然。
未曾见有教文。令尼受五戒。必在僧中。若言尼不会
者。本法亦乃作得。五戒岂晓耶。伹出非法滥相者。谓
今钞文。但举非以显是。欲使识非而避过也。谓本法
尼与大尼。相滥之相。故下戒体立缘示耳。此中举其
八法。略题请师者。欲明阿姨与僧异之所以也。此学
佛召爱道之号者。业疏云。如皇姨皇舅等。国随天子
所呼也。以正要急者。谓以此问遮难。正是学戒家要急
之事。故须子细。恐不成问答。不相领解。不纳戒故。具
依常法者。俱依律文及羯磨受戒常法。不得差互。若
互不成受也。馀如前受中者。指僧受戒篇。八法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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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云)。云初缘五分者。下自列释也。云初至之者。即
日往大僧中等者。谓今朝受本法。当日内。便须往大
僧中无过。若明日往者。以经宿故。犯吉也。问既经宿。
失本法不。答业疏云不失。由制令舍。故知在也。古来
妄解。经宿失者。非也。若尔旧法既在。但用即得。何要
舍故受新。答以违佛制。义有涉疑。故须舍也。端正难
缘者。五分中说。此女名半尸迦。先是淫女。十诵云。此
女端正。价直半尸迦国金宝。后欲于佛法中出家。欲
往兰若处伽蓝中受戒。有贼伺捉此女。遂令信为他
受戒等。诸记中。多于此处。辨明三师之义章门。今意
不然。前受戒篇中。广明十受处。巳叙说了。此但是引
證之文。不令更述。思之。又师资传云。夫大海为王。百
川自到。大师为匠。群萌自依。俗礼亦云。礼闻来学。不
闻往教。俗曲立制尚然。况三宝尊高。岂辄轻忽也。有
人就尼寺外等者。钞意商略。既非尼本寺。即合得戒。
然详其意。特为尼来。僧得违教吉。云问至也者。本法
者。尼先作此法。是大僧羯磨之本。若无此法。不得辄
加。馀文可知。云二至乞戒者。如文。言三至非夺者。有
人不立此法者。古人云。尼来僧中。全不秉法。又尼不
足大僧之数。何假结界。故云不立此法也。然此下钞
意。异古。须结所以也。非界无以摄人者。古人若云尼
不秉羯磨。不要结者。且大僧于僧即成作法界。于尼
但是自然。如何摄得尼护别众过耶。虽不秉法。亦须
结作尼界。自摄尼僧也。本法尼且置自然外者。此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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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来僧中。结界之时。其本法尼为戒未具。不合得闻
羯磨。既亦得名比丘尼。故不许在自然内。所以且今
出家也。故业疏云。此尼不同下众。全未得法。故须消
息中间人也。下二众者。谓式叉及沙弥尼。与同处即
无妨。亦令小远。不得闻羯磨之声也。又如尼忏僧残
下。举例成立前来须结之义也。中国僧来不共非夺
者。谓西国传法之僧。觉明三藏真谛等。并是贤圣。且
不云不要结界。非斥其结也。云四至说相者。如文。言
五至请者。准前须请者。准尼中作本法。须请戒师。今
僧中秉法。准前尼中。亦须请也。言以外至之者。体谓
白四羯磨。相谓八重乃至四依。一如僧中行之。前之
四重。一一喻显。并同僧故。后之四重。还前种类。就四
依中。树下依者。非兰若中。尼轻易陵。不行此教。何妨
馀树。行头陀行。如五分。四依无树下坐。段为粗弊卧
具也。

次忏罪中。言二至同者。覆藏全无者。谓尼犯残行悔。
纵覆百夜五十夜。亦不要行别住。以尼不许独住故。
但改僧六夜。制限半月。二众中行摩那埵也。若行时
别白。白时须集二部僧一时白。不得唯白一众也。如
中卷列者。指忏篇广列仪则。唯当部自结者。谓前忏
中唯明僧法。今于二部中答。须结界故。自结界自摄。
并称大姊为异耳。

三辨说戒仪中。吉善至同者。善见。初缘听往尼寺受
教。是未制前。即日暮戒也。后听僧往尼寺者。谓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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辄教授戒也。四分虽无其文。引上二戒。辨意同也。为
人讥嫌。如随相中引(云云)。言若差至巳者。主人者简
非客。不知僧得满缺等。无病者简有病。不能赴集故。
有智者简无智也。及此不听者。若初不告语。最先入
寺看者提。后入无犯。不白入举一足越。二足提。比丘
入尼住处。亦尔。言至至律者。如文。言问至讯者。要须
僧尼二众。各满和合无病。乃得差请。若二众各互不
满及病。不和合者。并礼拜问讯也。所以尔者。谓差请
之法。须秉羯磨。若一人被差。馀四成众。各若不满五
人。即不可也。下文亦自述之。若尼来欲应受者。祇云。
谁与比丘尼取欲。取尼欲人。应至上座前。偏袒右肩
合掌。作如是言。比丘尼僧。和合礼比丘僧足。与清净
欲等。不得述巳道德者。祇云。嘱授应受。除五种人。一
僧中上座。二教诫尼人。三半月念戒人。四守房人。五
病人。若言我是乞食头陀大德等。得越毗尼也。本疏
指首疏也。馀如文。

四辨安居法。言四至通结取者。请问布萨者。祇云。比
丘教诫尼时。应如女想。比丘尼于教诫。如佛想。是名
布萨。问布萨法也。通结取者。谓来去无障。不破安居
也。

五辨自恣中。言五至中者。往大僧中曲身低头。谓须
在上座前。今多在佛前者。违教也。如上自恣中者。前
云良久嘿然等(云云)。差二剿了知法者。此十诵文也。
彼羯摩磨二人。与四分有异。今但取剿了简非迟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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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简非愚教。意證前文不取二人也。言问至僧者。
但欲或色益寿者。大爱道经云。佛告阿难。受具戒当
由比丘僧。若众许可乃得。若一人不肯。亦不得。所以
尔者。由比丘僧。而得成女沙门。佛言。女人多欲态。但
知欲或色益寿。畜弟子不令佗学问。只贪爱门徒。是
或色也。被此色声所或。贪佗供送饷遗。养于身命。故
云益寿。此盖目前片时之事。故曰须臾。不知脱离生
死。求大菩提。故制依僧。云有教诫之理。

六辨随相中。言六随戒相。随尼之戒。解释相状也。言
尼至出者。尼八重。前四与僧同。不更列之。云摩触戒
者。释名。以手扪摸。名为摩触。此是为防。戒是能治。能
所通举。故曰(云云)。缘起者。佛在舍卫国时。有偷兰难
陀尼。共大善鹿乐长者。各有系意。长者设食请。时到
诸尼总去。唯难陀尼不去。长者知不来。便疾疾往寺。
至尼房犯捉。以手扪摸。被守房小沙弥尼窥见。乃至
以事白佛。日此制戒也。制意者。夫出家之人。业然物
外离染为怀。今受彼染心。触于重境。女人志劣。大恶
临危。大圣除防。故以制也。戒本六句。一若比丘尼(能犯
之人)。二染污心。共染污心男子(明有染心)。三从腋巳下膝巳
上身相触(明境犯也)。四若摩。若牵。若上摩。若下摩。若举。若
下。若捉。若捺(明犯相也)。五比丘尼波罗夷(明治罚也)。次释钞。言
六至重者。腋下腕后者。前就身辨分齐。后就支中辨
分齐。若准祗律。肩巳下犯。通其四分。腕巳后者。即取
祗肩为分齐。何独于腋下耶。馀如文。云尼至罪者。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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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问染净者。谓不问前所触之境。有染心无染心。但
使自有染心。往触著便犯也。随处得罪者。重境则重。
境则兰也。不犯中。言四至罪者。四分同僧中者。彼云。
若取与时。相触不犯。若解救为难缘。一切无犯。染心
等不犯也。非无吉罗者。约非威仪说也(云云)

八事成重戒。释名者。捉衣等殊。名之为八。鄙恶之过
曰事。此是所防(云云)。缘起。佛在舍卫国。时难陀尼与
沙楼鹿乐长者。先各有染心。共入屏处。乃至共期招
讥。故制也。问前戒。何以绕触著便犯。此戒因何满八
方犯。答前据染心厚重。此约染心轻。要假满八方犯
也。戒本六句(一能犯人)。若比丘尼(二明染心)。染污心(三明知)。知染
污心(四明犯相)。若捉手捉衣入屏处。共立语。共行。或身相
倚。或共期(五结犯)。是比丘尼波罗夷(六明治罚)。不共住。次释
钞言。五至犯者。列缘也。犯前七事未忏者。谓若犯七
事。忏七兰了。更作第八。亦不犯重。今犯前七未悔。续
作一事。便成八满。即犯重也。

言八至此者。注文以后是重者。谓简境也。若腕后即
犯。前戒一触成重。不须至八也。今云捉手。是腕巳前
轻也。三事亦尔者。四屏共立。五屏处共语。六屏处共
行。为三事也。犯八捉手不成重者。谓前后八度。皆是
八中一事。未成重也。若一男犯八等者。此有四句。初
句约人。第二句时一。第三句时八。第四句人八。俱皆
一重也。不犯中。言不至犯者。谓律中。若有所施与。若
礼拜。若悔过。若受法。入屏处共住立语行。若贼恶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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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曲身避。因而相倚不作恶事。一切不犯。若尔何故
下单提中。入闇室犯提钞通云。由无所为等也。覆佗
粗罪戒。释名者。知彼犯重。故意藏隐。此是所防(云云)
缘起者。佛在舍卫国。因难陀尼。知妹尼松陀舍难犯
重。恐外人知。覆藏不说。后妹尼休道。方说向诸尼。诸
尼举过。因制戒也。制意者。出家之人。共修净行。见佗
有犯。理合举陈。初有隐心。后方言及。过中之甚。是以
圣制。戒本七句(一能犯人)。若比丘尼(二知)。知比丘尼犯波罗
(三明白心知)。自不发露。不语众人。不白大众(四明有□心)。若
于异时。彼比丘尼。或死或被举。或休道。或入外道众
(五明缘等)。后作是言。我先知有如是如是罪(六明能犯)。是比丘
尼波罗夷(七治罚)。不共住。次释钞云。六至便犯者。列缘
也。二犯四重巳者。若准第八多论说。尼覆七波罗夷。
伹得提。若覆淫夷即结重。今则不然。四作覆心者。此
约覆佗重罪之心。若自犯重自覆但兰耳。言若至也
者。如忏罪中者。如僧残中。若犯残巳。无人可发露。不
名覆藏。有八种。不成覆。如彼说之。十诵。若尼被举等
者。此约知佗尼犯巳。未得发覆。便自被举。或狂等皆
不成覆。为举不足佗数故。所发亦不成发也。馀文如
彼说。舍心相应者。谓慈心。舍前人所犯之罪。更缘其
犯。亦不作覆彼罪心。得舍前二心。如此相应者不犯。
又解。但畏二难情无爱憎。故名为舍也。无记心亦不
犯者。谓约佗不作覆心。在无记时。故不犯。若拟作覆
心。纵在无记睡眠心中。亦成覆藏者。下出相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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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若至悔者。不成者。谓界中无清净人也。纵不说开
不犯。谓非清净者。谓所对之人也。若对先知二俱有
过者。首疏云。若欲发露。觅未知清净向说者成。若
对先知。二俱有过。名须露故不成也。此相稍难晓。今
更指事说。且如张尼犯重了。王尼如张尼犯。便为佗
覆。不说也向人。后有李尼。亦知张尼犯重。便向王尼
处发露者。故不成也。由此王尼。既先来知与佗覆罪。
自是罪人。不可更受他发露。此二俱有过。各须发露。
故不成也。反上不合者。若不识能犯尼姓名罪种相
等。并无犯。故云反上不合也。若前人受竟者者。应对
一人说。便止也。无穷过者。准祇云。不作发露之心。而
但向佗说。也又转说如此无穷。虽说不免覆也。故彼
文云。若比丘尼犯重。应向人说。若共行弟子。依止弟
子犯重。师作念云。若向人说。尼僧必当驱出。以恩爱
故。覆佗罪。自身得重。是尼复向馀尼说某甲犯重。彼
尼闻巳。复作是念。我若说者。二人俱被驱。便一向覆
藏。俱犯夷也。乃至百千人皆重。故知不作发露之心。
虽然口陈。亦不免犯。根本无过者。如一尼知佗犯。即
作覆心而不犯者。早自发露竟。能覆之人无犯。犹根
本巳彰故。言四分至重者。如文。言不犯可知。八重之
中。后四戒。钞但解前三。其第四戒。时希少用。故略不
述。然略说大意。谓大比丘。被僧所举尼。倚八敬随顺。
祇举比丘故。其巳僧。三谏不受故犯也。言随顺有二。
一食。二衣食。问随顺被举比丘。即须设谏。若随被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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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尼。尼僧用谏不。答随顺被举大僧。即要谏。若随
顺被举尼。不要谏。若尔一等随顺。何故不同。答佛制
尼恭敬大僧。滥故须谏。尼是同类无滥。故不用谏也。

言十七僧残中等者。此十七戒。九戒初犯。八至三谏
犯。九中前二。谓媒人二谤也。八中前四。破僧助破污
家恶性。此七同僧。更有十戒不同。一言人。二度贼女。
三辄解举。四四独。五受染心衣食。六教佗受。七自亲
近住。八劝佗亲近。九嗔心舍三宝。十发起四诤。前六
戒初犯。后四违三谏。今文略指媒嫁二谤。同大僧中。
当世盛行。故略指出。破僧等四。时所不行。但略举大
纲。故不指也。后十七内。只明言人四独。盖是当世现
行。种相难知。反显馀八戒种相易知。及时所不行。亦
略不辨也。言人戒者。释名。手疏诸官。故曰言人。此是
所防(云云)。缘起有二。初佛在舍卫国。有尼在一处住。
居士为尼造一小伽蓝施尼。后尼舍去。居士复死。居
士咒乃耕此地。后尼却归。不许耕之。彼不受尼语。尼
乃诣官言人。官罚居士儿。财物入官。为俗讥呵等。二
因波斯匿王小妇。作一小精舍施尼。尼后时往人间
游行。多时不回。小妇又将施梵志女。比丘尼后归熟
索。梵志女云。此施主施我。尼乃诣官言之。官及问尼
言。其事如何。尼不会理。妄答云。地属王。处属施主。断
事人云。处既属施主。施主与彼。今何更觅。遂判与梵
志女。诸尼又白佛。佛语王言。应还于尼。先施是施。后
于非施。王依佛语却与。罚断事人。钱物入官。招于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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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是以制也。制意者。出家之人。应怀四等。今内发不
善。往俗言人。违慈既深。是以制也。戒本三句(一能犯人)。若
比丘尼(二明业相)。诸俗官言居士。若居士儿。若奴若客作
人。若昼若夜。若一念顷。若弹指顷。若须臾顷。是比丘
尼犯初舍(三法犯)。僧伽巳下。次释钞。

言四至兰者。若断事人下手疏者。搜玄云。西土别有
断事人。还如此土司法。及大理官不别者。就此方说。
但随处经官处。手疏即文帖等是。口说者不著文字
也。若被夺物就官乞护者。谓尼弱被贼劫物去。官自
为捡勘寻逐得贼。却还尼本物。尼不犯。若人入寺等
者。见论云。不得夺刀斧及损坏。设坏应计直还价。若
不还。计直多少犯。馀人者。非断事人也。但得兰耳。四
独戒者。释名者。行宿等殊为四。无伴相援为独。此是
所防等(云云)。缘起者。初独渡河。佛在舍卫国。有尼高
褰衣渡水到岸。为贼所娆也。独入村缘者。佛在舍卫
国。差摩尼去寺不违。少缘独入村招讥也。独宿缘者。
佛在舍卫。有尼去伽蓝不远。少缘独入村宿。招讥也。
独行缘者。佛在舍卫。有尼从俱萨罗国旷野中行。常
在后。诸尼问云。汝何故常向后行。彼云。我须男子。诸
尼举过乃至白佛。因制也。制意者。尼是女弱。入俗招
讥。无伴援行。易生凌染。以斯多过。是以圣制。戒本三
(一能犯人)。若比丘尼(二明犯相)。独渡水。独入村。独宿。在后行。
犯初法应舍(三法犯)。可知。言独至故者。辨独度戒也。今
准道行之戒者。四分尼律中。但云独不能度。又犯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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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俱言随浅深。高褰衣共度。并不说宽狭浅深分年。
钞准当部道行戒文。但使行须褰衣脱鞋袜。异陆威
仪。便成犯也。前尼疾疾入水者。准律文有两节。初是
前尼自入水未度。但得兰。才上岸隔水故残。后尼入
水。偷上岸。得前尼为伴不犯(上是律文)。今准文意。谓前尼
自先上岸。后尼犹未入水。前尼上岸了。后尼方入水。
致有斯犯也。第二节文。前尼先入水。后尼未入水。前
尼犯兰。前尼未上岸。后尼巳入水。后尼不犯。前尼不
待后尼。前尼先上岸兰。后尼上岸不犯(巳上律文)。准此前
尼得两兰。谓先入水。先上岸。俱非隔故。后尼无犯者。
谓后尼初下水时。得前尼为伴。上岸时。复得前尼为
伴。是以俱不犯。但是前尼有罪耳。故律云。疾疾入水
上岸。不待得伴兰。应时入水一时上岸。方无过也。随
深浅褰衣者。缘中只为高褰。致遭触娆。今若随水分
齐。勿令身露。至岸下衣。即不犯也。

四独度河犯者。问此莫与前第二缘有滥不。答乍看
似滥。穷旨不然。第二缘中。发意拟独度。虽则入水。且
未上岸。第四缘巳度水。上岸了故。下释云。谓后伴隔
水。便犯也。言独入至罪者。辨独入村也。初缘有两节。
一正辨相。二四分下。辨独行。不问界内外者。界是作
法界也。蓝是自然。以律但云诣村。恐人执云。须是界
外蓝外。白衣家。方名为村。故有此释。举例。如非时入
聚落。寺中诤人院亦犯等(云云)。坊内独行犯吉者。若
约此土。同一坊巷内。同一家大宅内。离伴独行。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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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也。又如二尼同在一家内。一尼在堂前坐。第二尼
独向佗上房下间厨下等巡行。亦犯吉。以是家内故。
不犯残。若准祇云。若到聚落城邑界时。应须相去申
手内。若申手外。一足过兰。二足残。一人中间兰。谓两
界上城邑界。或二州二县界。或东西二村界。或诸坊
巷界是也。引此文为證。上四分独行一界。合是妨内。
或是一家内。若过此界。得残也。无缘者。谓无二难缘
也。或可无伴命终之缘也。随有横道者。古来多约其
横道为界。欲入村门。越此横道。名为越界。所以犯也。
诸部无文者。钞斥不许。准律。无界独行。一鼓声闻。离
伴见闻即犯。此一鼓声间。岂无横道。何曾制犯。皆约
村门限。为分齐也。若村内先有尼不犯者。亦约在见
闻处。若离见闻处。独行一界。亦犯吉也。言独宿至结
者。辨独宿也。俗僧两处者。谓或在俗舍。及本寺中。安
床并不得在。申手外无病。又不许二人共床卧。随胁
著床敷。一一提。又不许同被褥。又不许两床相合。如
俗舍双床。应须曲尺丁字安床。至于蚊蟵等。亦尔。有
人云。应长速安床。似今禅堂中者。非也。随床一一结
者。若申不相及。一转一残。起而更卧亦尔。

言独至兰者。辨独行也。玄云。钞有三缘。初在道行。二
或中间下。杂伴见闻处。三又伴下约无缘也。独在后
行者。若准缘中独在前行亦犯。此约道中共行也。或
根本独去者。约在住处。即独舍去。不论道也。又伴无
诸难缘者。律云。若一比丘尼。出大小便。或命终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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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贼将去。或为水漂去者不犯。必无此缘在后行。但
离见闻便犯也。次开不犯中。言不至犯者。及诸杂难
不得作伴者。律云。若命梵恶兽。或强力持去。被执缚
水漂等。诸杂难也。准五分开缘。畏男子处开。独宿之
处。多男子畏。有凌逼故。开独宿避之。今钞引未度水
明开者。约水浅。即无褰衣之失。岸上总皆是尼。又无
男子可畏。故合开也。如前具缘中者。有四。第三是无
缘。今但反之。便是不犯。馀文可委(懈退者偶然之貌也)

九十单随中。纺绩戒。初释名可知。缘起者。佛在舍卫
时。六群尼自纺绩。居士讥嫌等(云云)。戒本三句(一能犯人)
若比丘尼(二明犯业)。自手纺绩者(三结犯)。波逸提。释钞一段。
如文。成衣不合忏著。为断后犯之因也。言馀至巳者。
上下戒者。上至夷下至提。未非无种相。伹时不行。故
略不述。夷申随举比丘戒。残中诸戒。单提中一百七
十九戒。此但明一百一十四戒。向下更有异大僧者
不明。并是寡用故略也。

七师徒相摄诸行中。言尼至中者。多度非法之人者。
谓妊身妇女。受后生儿。或是贼女等。当求半许。若过
半而作法者。谓尼受时。尼僧少不可得。令清净之人。
十人之内。但五人持戒。若过五人等。持戒清净。少犯
威仪不清净者。亦得成法。钞自注云。不犯重者秉法。
自馀可可足数者。于教相可多明闲。于戒行可多防
护。故云可可也。所以尔者。谓此戒缘未发大戒。若大
戒体。在大僧言下得。是以开之。不类大僧犯吉罗。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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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师德。馀如文。言次至意者。准多论。佛成道十四
年。始有女入发心出家。又案四分尼法中。因大爱道
请出家。佛止不许。时爱道与舍夷女五百人。遂自剃
发。倚祇桓门。阿难为陈三请等(云云)。佛遥宣八敬。难
传授。爱道闻巳咸共顶戴受持。其五百释女。咸八敬
受也(巳上曰如文)。若依五分。唯爱道一人得戒。是八敬言
下。馀女以爱道为和尚。于大僧中。白四羯磨。十一众
受也。故五分云。摩诃波阇波提比丘尼。求佛出家。阿
难三请。佛宣八敬。爱道顶受。不敢有亏。既得戒巳。乃
白阿难。汝更为我启白佛。我巳受八法。于中更乞一
愿。愿听比丘尼依臈次大小。礼比丘。如何令百岁尼。
礼新受戒比丘足。阿难为爱道。再白佛。佛告阿难。若
我法中听尼与僧次第相礼者。无有是处也。因说
女身有障。一不得作帝释。二不许作梵王。三不许作
转轮王。四不许作魔王。五不得作佛。况不得度女出
家受戒。佛之正法住世千年。今既度之减五百岁。譬
如人家男少女多。其家必速破。又若我法中。若不得
女人。我涅槃后。诸忧婆塞。当持四事供养。随比丘后。
白比丘言。受我供养。若白衣出门见比丘。便牵臂归
家。白言大德。于我有恩。乞暂过我家坐。使我获安。若
比丘道行逢尘泥。白衣便解发拂尘布泥。令比丘蹈
上过。今既度人受戒。如上所说诸事。悉皆殆尽。阿难
闻巳。悲恨渡流白佛言何不早语我。我若预知。不敢
申于三请。佛告阿难。勿复啼泣。盖是魔弊汝心。今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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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度出家受戒。但令随我制。不得有违。正法却复千
年。馀如见母二论。恐繁不广述也。言今列其名者。谓
八教别名也。若依当部。八不可过法。五分云。八不可
越法。十诵善见云八尊重法。母论云八师法。了论云
八尊师法。今云八敬者。依僧祗文也。宝云。就此之中
分两。初制意。次释名。初中凡体无贵贱。有道则尊。法
式轨要。出于大僧。尊法重人。事须致敬。敬而言之。触
事皆是。但此八法摄尼偏要。故别制之。审能修行戒
净法住。故论云。尼行此法。正法还复千年。故知。法假
人弘。其义不昧矣。释名者。宝云。有通有别。别则如钞
自明。今云八敬。是通名也。以敬仪虽众。约境分心。离
成有八。于兹八法。专心度奉。称之曰敬。

次列名中。又分为三。初依钞列名。二置八所以。三辨
罪轻重。初言一至人者。请令坐者。谓表之勤重也。大
僧未坐。今请令坐。若僧巳坐。亦须请之。以不违制故。
今时俗家齐会。僧前坐定。尼后来请僧坐者。若解法
上坐。但答言僧巳坐。或嘿然亦得(巳上正说)。或有解云。尼
众未敢自专擅坐。是以来就僧请坐。僧便处分云依
次坐。便是许他坐也(宝举臣子喻以破无理)。更有说云。此是尼
来谢坐。如来今时父子尊卑位别。父赐坐巳。即须谢
(宝举同处异处难之。无理甚矣云云)。馀七敬。如文。二明置八所以。问
曰有何意。何故减不至七。增不至九。但明八敬。答法
尔有八。初有三敬。奉僧义式(谓百照寺举是也)。次有二敬。禀
承请悔(谓请安恣是也)。就初三中。初之一敬。明身业度恭(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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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之二教。口业度仰(骂举也)。又于第二所尊法中。分二。
初明根本(谓〔爱〕戒也)。次辨枝条(即忏罪也)。又初一是生善。后一
是灭恶。又于后三敬中分二。初二禀承(半月请法半安居也)。后
一请悔(即自恣也)。就初二中分二。初请法(教诫也)。次决疑(安居
也)。或可初一请法求解。二依解起行。又于下二中。初
防未起非。约专精不犯(安居也)。次殄巳起非。即犯巳能
(自恣也)。斯则敬人明三。敬法立二。禀悔有三。被此差
分便成于八多。又无用。少又不足。不多不少。正立其
八也。三辨八敬制罪者。愿云。违八敬得八吉也。表不
许此说。若约初缘说[酉*夕]然得吉。后随缘牒入戒条。即
须分[木*〡*云]。不合雷同。于此八中百骂请安恣。此五勒入
单提戒中。决定犯提。其受戒据图中亦是提。戒条中
捡则未见。若忏罪不入戒条。违者犯吉。若举大比丘
有二。若遮举意得吉。若作说过亦吉。又于骂大比丘
中。若依实骂得提。以违戒条。若无罪。横加成谤犯残。
若据图中更有吉。此剩也。不要说之(搜玄诸家不子细。令故繁述之。
述者多也)。

言如此下结示。如文。

言五至也者。应遣三尼来僧中自恣者。谓求僧举罪
言也。犯第五尊师法者。中含八尊师法中。彼云。一从
僧受戒。二半月请教授。三依僧安居。四依僧自恣。五
不得辄问比丘经律论义理。若许即得。六不说比丘
过。七僧中忏罪。八百夏礼初夏足。此八可尊。故曰八
尊师法也。准此八中。第五与四分稍异。今既不听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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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违教故。所以犯第五也。及虚实罪者。若实成骂
犯提。若虚成谤犯残。故俱不合。若亲里尼下。约尼有
亲里眷属为僧。或有不是事。得方便软语劝喻。不得
硬言。便成骂也。馀文可知。次式叉法中。言二至也者。
不别得戒者。破古师也。古云。受六法时。向旧来沙弥
尼戒体上。重发得六条戒也。今云式叉六法。是其学
宗戒体。更不重发。如前序中巳明。今意同彼。故云不
别得戒。先以立志者。今师意也。谓将此六。令二年学
之。轨持不违。则志立行成。方堪受具。故将此法为大
戒之前缘也。

言四分至如常说者。十八童女。二岁学戒者。愿云。若
是十八。即要二年学法。若十九二十。不用更学也。蜜
云不然。以违制限。纵过二十巳上。亦须学之。若不学
者。必不发大戒。问今虽受六法。不依二岁。莫违教不。
答若依河北。必须满二年。不满不许与受。今则不然。
若全不受。违教不成。但受纵不满。亦无妨㝵。不违教
故。虽无明文。以理推之。无损也。加厌本事者。谓既曾
嫁。必厌本初俗务逼迫夫婿色欲等也。有胎者。十诵
云。有居士妇名曰利罗。大富多财。田宅种种诸物。后
家活分散。唯巳一身。先自怀妊。愁故病瘦。其胎不长。
谓言无胎儿死等。后念沙门安乐。乃往精舍。求哀出
家。出家巳后。安乐无事。其胎复长。诸尼知巳驱出。谓
彼犯淫。彼具述上缘。乃至佛言。巳后如有此色人。先
令二年学法等(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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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此至二年者。玄云。具学三法者。玄云。具足请法皆
学。今云三者。约法阶级而言。故四分三也。羯磨所为
者。作羯磨本令其学。今此学法。即是羯磨家所为也。
染心相触者。学淫方便也。盗四钱者。是盗方便也。断
畜生命。煞方便也。小妄语者。是大妄语方便也。非时
食为第五。不饮酒为第六也。文列淫盗煞妄十戒而
言者。然根本淫盗等。非正六法数。说相文中举者。先
为沙弥时。巳学通前举之。文云。某甲谛听。如来无所
着等正觉说六法。不得犯不净行等(云云)。若准十诵。
文中将四重。及摩触八事。为六法也。若六中坏者。更
与二年。若馀行法中有犯者。并令作吉悔也。言律至
知者。除自手取食。授食与佗者。谓大尼也。既非自食
不用。从沙弥尼受。若自取食之。亦制犯者。谓既自取。
必须从入受取。若也不受自取而食亦犯。沙弥尼开
之者。约缘别开。得自取食无犯。有者得授与尼者。谓
有沙弥尼式叉。亦得过食与大尼。自须受取者。若有
沙弥尼。自要食之。必须从彼取食也。授食与佗。佗大
尼也。故尼律云。式叉尼一切戒应学。除自手取食授
与佗。若无人受食者。亦许自取食食。有则须受。过食
与尼有无俱得(上是注文)。僧祗等者。彼律三十八云。有比
丘尼。度十二岁童女。与授大戒。为性耎弱。不能苦事。
威仪不具等。举事白佛。佛言。自今巳去。十八童女。欲
于我法中受大戒者。应从僧乞二年学戒。乃至尼僧
应十众具满。白四成就。是名与学戒。二年中。随顺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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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事。如钞所列十三也。式叉不净食。大尼许净者。残
宿等也。七八者。七至布萨日。八至自恣日。钞文合之
云七八也。后四波罗夷者。独八覆随也。即当第九十
十一二也。此四戒若更犯。更从初与二年也。十三十
九僧残巳下者。彼律尼有十九残。为第二篇。今总为
一。数随犯皆作吉悔。馀如彼说者。馀更有五戒。随犯
日数。更学满之。言五者。一非时食。二停食食。三捉宝。
四饮酒。五着香华。将五添前十三。便成十八也。三沙
弥尼法中。言二至不合者。有本中作住学。宝作往字
解。愿云法式为一句。改叉字为又字。宝云。无理颇甚。
思之(上来总明尼众篇竟)

○自下诸部别行篇。文二。初牒名。次依文释。言诸至三
十者。先来意。谓前二十九篇。皆是当宗自义。纵行外
部。亦为成立本宗。今此一篇。直叙异说。用陶情路以
展通衢。先辨自宗。后述佗部。故次辨也。释名者。绕叙
众宗。故云诸部。总陈差异。故曰别行。篇如常述(云云)
次依文释中。言古至验者。谓劝广学请文。则有遍知
不迷教。于事无滞。又能遍识。良由学富也。古人达者。
无违诤。既云学富。自然济贫。又论语云。子夏博学而
笃志。孔子注云。广学而厚识也。言若至的者。四分缺
于事法者。谓当部虽云结界。而无可分别不可分别
等。六相通局差别之事。此是缺于事也。四分虽制令
受持三衣。及舍三衣。且无舍受词句之法。此则缺于
法也。他部自有明文者。如集僧六相之事可分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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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诵等是也。又受持三衣。准僧祇等是也。理必准行
者。约未分同是一律藏之理。必须准而行之。不可无
文便止也。不乖二是者。古来解云。不乖佗宗。实是有
事有法。不乖当律。实是无法(此非解也)。若准搜玄云。今引
外部不违。未分本一之文。为一是。又识当宗缓急。不
乖见论取文法则。为二是也(此且恐疏)。或依宝释。取佗文
为一是。取他义为二是(今详此解亦未有理。且未合论佗义)。今解云。所
引诸部事法之文。在佗宗中。成他宗行事。为一是。引
来我当宗中。又与当宗流类相当。为二是也。弃急从
缓者。四分有三羯磨。如白作白头尾一字。不许增略
等是急。今弃此急。却依佗十诵秉法。例通差准唯多
惟善之缓也。又四分受戒时。须自有如法衣钵为急。
今弃此急。却依论借衣钵或无之缓也。又四分三品。
受日限定护衣。唯在明相是急。今弃此急。却依他宗
请日约事讫之文。护衣取通衣之缓也。舍有求无者。
如四分受戒须有和上有结净地。今却舍之。求于他
宗无和尚受戒亦得戒。不须结净屋等。捐轻重之是
非者。捐弃也。弃四分五钱成重为轻。取十诵八十小
钱犯夷为重。此则舍轻而就重也。又弃四分淫戒重
犯得夷为重。却用十诵再犯初篇但吉为轻。此是舍
重而向轻也。言是非者。今云依宗即是弃本。为非也。
又搜玄云。歌声念戒为是。依五分直声为非(恣乖钞意)。任
愚怀取舍者。斥古迷情也。自贻负愧者。贻招也。愧耻
也。罪岂佗科者。不学无知非佗。而与本受为宗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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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序第三门云。今判持犯。还约其受体等是也。若全
未预法者。犹是沙弥也。随一部为依持者。若欲受戒。
五部之中。要依何部。即秉此部羯磨为受体。随依此。
部使为随行准的。即反显若是四分受体。岂合更依
佗文。言然至摸者。事乃方途者。谓诸部之事不少。有
万般途辙也。寻条难反者。究根条绝难及也(及者极也)。且
疏要约者。且者未尽之谈也。疏谓疏决疏通为义也。
要乃枢要也。约者约略。示谓指示。规谓规则。模谓摸
范也。

次开章中。言就至别者。如文。初僧数多少中。言初至
中者。和尚十人之外者。谓秉法之时。牒和尚名入法。
不许在十人之数。以是所牒。不入僧数。故类同五人。
自恣中者。谓五人自恣。一一差之。自被差时。不足僧
数。自被差了。差第二人时。又得在数。类上忏时。单白
和僧许不。不得足数。忏了还射之时。又却是数也。诸
师四人舍堕者。古来诸师行事。四人舍堕。今钞破云。
第五是所为不入僧数。云何得成。彼救云。以律列四
僧中。准除三事。自恣受戒出罪。且不说除舍堕。故四
人必得。若准通教上解非者。今师约实审定也。若准
僧祇忏堕五人。通教如上。古师引律。四人僧中。不言
故得用者。非解也。故羯磨疏云。如僧祇。五人自恣。边
受诸尼萨耆。此是正量。岂有忏主入四人收。岂可自
忍。故十诵云。无有自恣。自作羯磨。又云。以忏主单白
和僧之时。非是自量义须佗也。身外须僧。故五人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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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始终无妨者。羯磨疏云。有人言始终重作秉法人
者。可入僧收。如边方受戒中。戒师白和。便是所为。后
与白四。又是能持。今钞例之。如忏悔主。初时秉白便
是所为。忏了有缘欲去律许。当经还衣白二与之。又
是能秉。论其终始亦无妨也。中卷忏聚者。具明五人
法也。言十诵至也者。无和尚得戒者。搜玄。约先曾请
说。但正受时不来。名为无非。谓从前一向无也。必若
全无。云何牒名入法。何以得知。次引多论。摄十诵文。
和尚不现前者。请作十戒许可巳。临时不来。弟子遂
于阇梨处。遥将彼人为和尚。得名受具戒。前不得戒
者。谓少异十戒时也。谓开僧数满不现前亦得。便反
显上十诵不是全无。但不现前。说为无耳。黄门者。一
云。是受后。变为黄门。体不告也。二解云。是初受时。黄
门受戒不得。即十三难中之一数。今将此人为和尚。
亦得戒。所以然者。上句无和尚。犹自得戒。何论受后
变作。伽论白衣为和尚者。谓约先来如法受得戒人。
后忽过缘。着白衣服。与人作和尚亦得。与白衣受者。
谓能受人。全是白衣也。下引多论解云。不除望须发
无衣钵者。白衣也。非出家人亦尔者。谓约先受戒不
得人说也与上着俗服白衣为和尚。得戒不殊。故曰
亦尔。若准四分下。一时辨异。故曰并不开之也。

言十诵至亦尔者。男作女威仪者。准十诵。波离问佛。
或男子作女人威仪。女人相。女人服。作女人形。制巳。
如男子法。受戒得不。佛言得戒。众僧获罪。又问若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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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男子威仪。男子相。男子服。男子形。制巳。如女人
法受得不。佛言得戒。众僧得罪。此约男女二相互者。
谓有人与作留难。障佗出家故尔。伽论不知和尚。是
贼住者。此举十三难人也。本犯戒人者。破重戒也。本
不和合人者。今意恐是从前并不受戒也。古记多约
破羯磨僧人也。非出家人者。虽受不纳戒人也。前贼
住人作和尚。弟子不知得戒得罪。下三类下。与上不
别。故言亦尔也。言十诵至具者。四处展转与欲者谓
一界内四处僧。为人一时秉法受戒。得更互展转与
欲。如东院与西院人欲。西院与东院人欲。南北亦尔。
不者成别众也。被四众者。若材木平着四界地上。若
床等要脚。各入一界也。搜玄云。如一床有四脚。各在
一处。界中各有三人。各欲作说戒事。一人在中间床
上坐。秉说戒羯磨。足四处。并得成羯磨法也。准伽论
云。颇有比丘与四处人说戒作羯磨。乃五处得不。答
得也。乃至五处亦尔等。八人者。谓一处说戒要四。今
但有三(成七)。今以一人。足二处成八也。十二人者。谓二
处作受戒。各五人。今只有四(成八)。一处说戒要四。今只
有三(并上八成十一)。今以一人添三处令足。成十二也。十五
人者。谓二处受戒。各但有四(成八)。二处说戒各有三(并前
十四)。今以一人。添四处令足(成十五也)。十八人者。二处受戒
但有四(成八)。三处说戒各但有三(并前成十七)。今以一人。添
前五处令足。成十八也斯乃各须有身分及彼界。方
得足数。若不及亦不得也(此依灵峰所解。将能足一人。在八十二十五十八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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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以说甚有理也)。若依古来。将能足一人。在八人数外说。理
亦不失。今且依前解为妙矣。沙弥犯重得出家者。谓
受具也。坏尼净行不得者。谓不许受具永灭摈也。若
能改悔不作者。亦许受具也。准此开学悔者。搜玄云。
钞主准四分。开学悔。彼律即须永弁不开。今准当宋
大僧犯重。皆开学悔。此沙弥坏尼。准僧亦合开悔也
二圣法通局中。言二至失者。僧祗了论。皆有中间羯
磨也。亦名求听者。谓此羯磨。但向僧中求听。许作受
日自恣等事也。又加白羯磨等者。谓白众闻知。本非
求僧。听与不听。纵僧不听。白竟便成也。馀三同四分
者。谓单白白二白四也。又云。中间直白等者。直白是
白上加白也。准了论。总有五种羯磨。一相貌羯磨。谓
制限不许入城市。一年半年等。第二白二羯磨。第三
中间。第四白二。第五白四。就中初三头三人秉。馀三
四人巳上秉也。馀如文。

三重犯中。言三明至亦尔者。十诵初篇无重犯。据未
学悔前说也。彼律五十一云。颇有大比丘行非。不犯
淫夷耶。答有。若先破戒人是也。二篇巳下有重犯。何
以得知。钞引彼律二十二卷。安居法聚文云。学悔沙
弥尼犯残。诸比丘为作覆藏六夜本日治出罪等(巳上
律文)。玄云。准文既云本日治。便是有重犯。覆坏六夜坏。
各有本日治。故知下篇。随轻重。各有重犯也(巳上依搜玄记
文)。表破云。钞文只云。请比丘来。与我摩那埵出罪。搜
玄不合妄添覆藏。律文既云。学悔沙弥尼犯残。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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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覆藏。以尼不许行别住。恐犯触故。但有半月摩
那埵出罪等。至如四分尼犯残。亦不合行覆藏也(今细
详之非是搜玄错解。此义从篇聚篇中。便有此说。请思之。玄玄)。祇与十同。故云亦尔
也。

第四摄事中。言且至持者。四分三品即宽。十祇但二
品是狭。又四分极多但一月。是狭。祗事讫三十九夜
摄事。便宽。搜玄云。中间者。谓单白有头无尾。文云大
德僧听。时到僧忍听等。是单白头。作白未了。无白如
是。即无尾也。便变羯磨文中。有尾无尾。无头有僧忍
嘿然故是事如是即持。又无大德僧听。谁诸长老忍。
忍者嘿然。不忍者说。僧巳忍与某事竟等之头。故云
中间羯磨也。文云雨安居者。表云。谓西土安居中。多
雨故也。愿又解云。雨际时安居(与上解意同)。嘉末作两字
解。谓初结安居为一。有缘移至佗处是二。以一夏中
间处安居。故曰两安居也(此非之甚不可依之)十诵受日有二
者。谓七夜及三十九夜。七夜与四分是同。而兼夜者。
若据兼夜之言。似异四分。约其明相是满位。与四分
同。就别而言。四分至日入时。十诵至时明相前也。终
是互举。如前巳明。然十诵一夏之中。只得二法。谓要
须于九十日中。半在本界修行。不许强半在外。何况
全耶。在外羯磨。如文中(云云)。言十诵一至更结者。彼
云。佛在毗舍离城。时诸梨昌。为佛及僧。具种种美膳。
忽非时云起。诸饮食在露地。被风雨。梨昌白阿难言。
我于今日办备。为佛及僧设食。在露地天雨。不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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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阿难白佛。佛令阿难。向一舍中。应唱净地白二结
之。置食于内。后为外道讥之(云云)。佛令移向坊外。又
被白衣来乞等(云云)。佛令自今后。并不得作净地。若
作犯吉。先曾结处并令舍也。仓(云云)(单音)说文云。小
筐器也。古师执此文。便云。今时总不许结净。纵四分
许。亦不得依。如序中破云。

第五心境中者。搜玄云。四分淫酒戒。约境制。无想疑。
破僧疑心结根本。准减年戒疑心结。和尚提自食。馀
诸戒疑想总开也。表又释。淫戒并减年戒。即可依。若
依准酒戒从心制。是南山义。方轨中且顺古如此说。
今须分开。因何制记家更平列。诂人甚矣(思之)。以疑通
是非者。半缘本境为是。半缘异境为非。犹预两缘。故
从本境制结正也。不论遮之与性皆然。故律云。是女
疑残。虫疑草木疑皆提也。想是决彻境心不相当不
犯者。以决彻强故。亦不论旨境。遮性悉是心境相应。
结犯。不相应则轻。文言不犯者。望别不犯根本罪为
言。非无方便。故彼律云。人作非人想煞。女作男想触。
皆兰。此约转想。结前心方便。若约本迷。全无犯故。如
四分破僧淫戒。不同知疑者。搜玄云。且举破僧揵度
中四句。一非法不疑。破非法不疑说。二非法不疑说
(此句疑心结根本罪)。三法疑破不疑。破法不疑破法不疑说。四
法疑破法疑说。律文自制三句。堕阿鼻一劫。第四句
不犯逆罪。今言不开者。且约第二句说。故知。不开疑
心犯也。馀如别说。僧祇等者。彼宗性戒。不开想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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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境实是女。今作男子及黄门想触。皆残。若遮戒。即
开想疑。生地生草作非生草等。想疑得吉也。除想疑
者。谓前有方便心。不开想疑。不开转想本迷。皆根本
正罪。故彼律云。有主物无主物想疑。皆夷等。更举尼
覆粗戒(云云)。又举摩触戒(云云)。若前无方便心者。即
具开前境。遮之与性者。即具开想疑。或犯轻或不犯。
故彼云。有并无主想。无盗心无犯。非无五三不同者。谓
上引五祇十等。且大言约。以与四分不无五三不同。
如淫等戒。不论前有方便。皆犯根本。与十诵不同。祗
中遮戒开疑。酒是遮戒。四分本不开疑心。四分不通。
且将酒戒。对其遮中得二疑与想。将淫戒无其想疑。
对五分通无疑成三。更将淫酒。对十诵约方便有无
成五故曰不同也。望祗五二律成三。望十诵成五(此记
依玄释)。

第六舍忏中。牒名可知。言十至所者。二宝者畜货二
也。少永奇山野多。舍与同心净人。或无净人舍与。得
作四方僧卧具也。馀同者。此律绵褥斩坏舍。过七日
药八日者。舍与守园人。七日油舍作涂足然灯用。六
日巳者。舍与馀比丘。食并乞钵等。一同四分也。一入
僧永舍者。有二节。初舍与僧入僧。差人弃山野是永
舍。二为僧贸衣食。是入僧。本主不得用。是永舍。谓二
宝舍与僧。僧应白二差一比丘。弃向山水旷野处。若
僧不弃等。如钞文。五敷具者。谓三十中。从十一至十
五。五条戒是也。一野蚕绵。二黑羊毛。三白羊毛。四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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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五不揲坐具。此一向入僧。唯本主不许坐卧。释
成永入义也。三入俗僧者。五分云。若一日得药受。二
日更得受。七日更得受。留至八日明相出。皆尼萨耆
波逸提。应舍与僧。僧与白衣沙弥。若用然灯。或涂足。
不同四分得还本主外资。第七药得与馀比丘。食馀
同者。馀同四分。乞钵夺好入僧厨。留恶令持。自馀诸
犯。舍巳归主。更用无𠎝。为二染。前三成五也。无尽财
者。谓僧宝财中也。为折伏本主贪心者。谓生息利物。
只得作僧房舍中衣。僧不得分。此物息利而用。亦不
许作食。若分此物及作食。本主得分及食。以自资身。
称本贪心。还求不止。若作僧房中衣。即无属巳之义
亦为折伏也。五卧具者。从杂野蚕绵。至不揲坐具也。
一纯黑蚕绵作地敷。二六年不揲。僧得着。三白毛三
衣。具前二舍。就中好者。同前纯黑蚕绵。作敷二。不好
者。同后六年不揲。僧得着。馀同四分者。三舍七日药。
四乞钵。五馀舍等。足前成五也。馀如文。言善至遮者。
一转车衣等者。有二。初还主。二入僧。转车义。如上随
相离衣宿戒中。依了论疏解竟。如彼具者。论疏云。苏
等有二种用者。比丘有病。欲眼苏。得三日或四日。病
差应舍。而不舍或满七日不舍。尼萨耆。应舍与僧。比
丘若有病。更眼僧更与。比丘得苏舍与白衣。白衣后
舍与。比丘得眼也。比丘无病不眼用。僧欲用者。亦须
先舍与白衣。白衣却舍与僧得眼也。谓本主比丘及
僧。皆服用故。云二种用也。受法不受法者。谓戒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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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谓调达五邪之法也。

第七随戒相中。言七至耳者。更有六人等者。玄记。束
为三对。一年高大德。二多惭重病。三缺众非请。并一
一如钞自显也。律子注者。一云学律之子也。二云律
白文下注脚也(今取后解)。广问持律能断之耳者。是此六
即罪得灭。非此六不可也。上来诸部别篇竟。上来有
三收科(云云)。总是三十篇文释。大段正宗分巳竟。

第三流通分。言馀至焉者。付属流通也。文中虽似有
劝学之意。从增胜说。

朱书云四月八日真身寺释安书

四分律钞简正记卷第十七(终)

吴越真身寺传律沙门 靖安丁巳岁。重修一部
简正记一十七卷。永冀流通。延一万二千年。佛法
寿命尔 四月八日持记。后贤披之。知余志意焉。
故批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