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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56a 页
四分律钞批卷第三本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十门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第七
第七道俗七部立教通局意者。出家五众。在家二众。
名为七部。所言教者。即能诠之文。通约三藏。齐称为
教。教虽众多。不出化制二种。化教是通。通于道俗。制
教是局。局被僧尼。以化教中总明因果善恶二业。教
化令修出离之道。故曰化教。言行教者。五篇七聚。禁
约缘非。教由制兴。故曰制教。言通局者。谓化教通七
众。制教局五众故曰也。又解。通中一向是通。更无有
局。若是局中则有通。如制教中。得与俗人受五八戒
是也。局中复有局。如制教虽通僧尼。若犯边罪十三
难等。受戒不得。及犯重僧尼。不预僧事。是故局中复
有局也。
显理之教乃在多途者。谓佛随机设教。皆为显真如
之理。众生机有乖各。教则随机差别。故有多途。虽复
多途。不出化制二门。往收皆尽。
一谓化教者。南山师云。如阿含等中。开演导化。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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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正因果业性。言无所壅。义通道俗。教本化人令开
慧解。故曰化教。然此化教。三藏之中。修多罗藏摄。或
云修妒路。或云素怛缆。皆是梵音一转声也。东塔云。
修多罗讹者非也。然妒路。怛缆。多罗。是一转之声。有
轻重也。如悉昙章中有十四转声或十六转声。一转
之中。自有转重数种。岂有讹也。但汎明因果者。谓但
汎明善恶二因。感苦乐两果。修善得福。作恶得罪。忍
辱端正。不杀长寿等。引皆是汎明也。识达邪正者。即
如经云。此是佛说。此是魔说。若八不净物。畜者是邪。
不畜是正。畜者是魔眷属。非佛弟子。又如不信因果
是邪。归依三宝是正。广如涅槃邪正品说。料其行业
沉密而难知者。且如化教。但论不应杀生。而不分杀
生有轻重之门。今欲料其轻重之业。故曰难知。又如
盗不言满五不满五。则不知结业分齐。若行教中。即
有夷残等分齐。立明。此化教中。但论心中所有善恶。
或起三毒四倒。或起慈悲念定。但在心。外相难显。若
将化教。料其罪福轻重之相难知也。显其来报明了
而易述者。谓观今因知来果。验现果知过因。如杀生
得短命报。故经云。是杀生。是杀生报。是恶口。是恶口
报。是邪行。是邪行报等。又如持五戒生人中。持十善
生天上。若不受五戒。当来堕三途。不忍辱来世定丑。
伹观现因。则知来报。故曰明了而易述。
二谓行教唯局于内众者。砺云。毗尼大藏。匠御出家
五众。发足兴行。终登道益。随言即行。但以随言行故。
慧解。故曰化教。然此化教。三藏之中。修多罗藏摄。或
云修妒路。或云素怛缆。皆是梵音一转声也。东塔云。
修多罗讹者非也。然妒路。怛缆。多罗。是一转之声。有
轻重也。如悉昙章中有十四转声或十六转声。一转
之中。自有转重数种。岂有讹也。但汎明因果者。谓但
汎明善恶二因。感苦乐两果。修善得福。作恶得罪。忍
辱端正。不杀长寿等。引皆是汎明也。识达邪正者。即
如经云。此是佛说。此是魔说。若八不净物。畜者是邪。
不畜是正。畜者是魔眷属。非佛弟子。又如不信因果
是邪。归依三宝是正。广如涅槃邪正品说。料其行业
沉密而难知者。且如化教。但论不应杀生。而不分杀
生有轻重之门。今欲料其轻重之业。故曰难知。又如
盗不言满五不满五。则不知结业分齐。若行教中。即
有夷残等分齐。立明。此化教中。但论心中所有善恶。
或起三毒四倒。或起慈悲念定。但在心。外相难显。若
将化教。料其罪福轻重之相难知也。显其来报明了
而易述者。谓观今因知来果。验现果知过因。如杀生
得短命报。故经云。是杀生。是杀生报。是恶口。是恶口
报。是邪行。是邪行报等。又如持五戒生人中。持十善
生天上。若不受五戒。当来堕三途。不忍辱来世定丑。
伹观现因。则知来报。故曰明了而易述。
二谓行教唯局于内众者。砺云。毗尼大藏。匠御出家
五众。发足兴行。终登道益。随言即行。但以随言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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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使能诠之文判为行教。故曰也。亦曰制教。以此教
门约敕五众。许无违犯。故曰制教。南山律师云。言行
教者。依教兴解。非行不成。故曰行教。亦曰制教者。教
由制兴。故曰制教也。定其取舍者。若依教如法者。乃
可行之名取。若是违教非法者。不可行之名舍。又言。
取舍是得失之义。如受戒时。若要期三世。境因缘具。
则得戒是取。若反上受戒不得。名失须舍也。立其纲
致者。立云。纲是纲网。即网家之纲。致是意致。亦是心
致。取五篇七聚为纲致也。又云佛法之中。所以结界
受戒说戒自恣。如此等法。并佛法之纲致也。决判疑
滞者。有云如前了论能知五相名解毗尼是也。若能
明识二部戒律之相者。有疑问者。须为决之。又解。决
疑滞者。谓疑犯疑持。疑于轻重。壅滞积年。于事不了。
一见律文。解便通达。故曰决于疑滞也。指事曲宣文
无重览之义者。览由见也。且如大律藏中。僧尼戒本。
行用仪式易解。皆是可学。显于缘起犯相开通。且如
杀人得夷。杀畜得提。无心不犯。如此之说。皆是指前
事。曲见分明。不繁再见。谓一一戒。皆指一一事。委曲
宣说。不同前化教汎说淫盗。不显于境犯处等。然今
行教。即显其境。三趣优劣。得罪差别分齐。一披尽解。
不假重览。事有再科之𠎝者。明其犯。行教中性戒罪
者。如杀盗等科违戒罪。复加业道一罪。科罚之义也。
济云。取重犯义。故曰再科。如前作犯夷后亦得夷。故
曰再科也。
门约敕五众。许无违犯。故曰制教。南山律师云。言行
教者。依教兴解。非行不成。故曰行教。亦曰制教者。教
由制兴。故曰制教也。定其取舍者。若依教如法者。乃
可行之名取。若是违教非法者。不可行之名舍。又言。
取舍是得失之义。如受戒时。若要期三世。境因缘具。
则得戒是取。若反上受戒不得。名失须舍也。立其纲
致者。立云。纲是纲网。即网家之纲。致是意致。亦是心
致。取五篇七聚为纲致也。又云佛法之中。所以结界
受戒说戒自恣。如此等法。并佛法之纲致也。决判疑
滞者。有云如前了论能知五相名解毗尼是也。若能
明识二部戒律之相者。有疑问者。须为决之。又解。决
疑滞者。谓疑犯疑持。疑于轻重。壅滞积年。于事不了。
一见律文。解便通达。故曰决于疑滞也。指事曲宣文
无重览之义者。览由见也。且如大律藏中。僧尼戒本。
行用仪式易解。皆是可学。显于缘起犯相开通。且如
杀人得夷。杀畜得提。无心不犯。如此之说。皆是指前
事。曲见分明。不繁再见。谓一一戒。皆指一一事。委曲
宣说。不同前化教汎说淫盗。不显于境犯处等。然今
行教。即显其境。三趣优劣。得罪差别分齐。一披尽解。
不假重览。事有再科之𠎝者。明其犯。行教中性戒罪
者。如杀盗等科违戒罪。复加业道一罪。科罚之义也。
济云。取重犯义。故曰再科。如前作犯夷后亦得夷。故
曰再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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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二教循环非无相滥者。应师云。循环谓旋绕往
来也。巡也。遍也。明其二教互有相涉。犹如两环相钩
之相。然虽相钩。终自各别。欲明化行二教。虽复相滥。
然理各别。言相滥者。且如杀畜生。二教俱明得罪。而
化教中。但明业道之罪。而无违制之愆。若制教中。先
结违制教之罪。复受业道之罪。即是相滥义也。又解。
如化制二教。起心造善恶。心有相滥。大乘制心。小乘
亦制心。故律中心念作是也。然大乘单心起即犯。小
乘有拟动身口之心。方始结犯。然此二教。防心是同。
但假身口为异。故言滥也。济云。化教中亦有制教。制
教中亦有化教。故曰相滥。何者是耶。如涅槃楞伽遗
教岂非化教。其中即明戒律之义。又如四分受戒揵
度。初明如来度五俱邻等。说四谛十二行法轮。乃至
三轮度外道等。岂非制教中而亦有化。故曰非无相
滥也。举宗以判理自彰矣者。立明。化教用理为宗。约
心以明得失。亦云用心业为宗。行教约事为宗。则用
身口业。以明得失。上既云循环相滥。今举此二宗分
判。道理自分。故曰自彰也。又解。举宗以判者。未动身
口。但有心起。则违化教。未犯制教。若起心拟动身口。
则违制教。两宗如此。今若违制教得二罪。即是违教
及业道也。若违化教。但得一罪。是业道罪。故云理自
彰也。
谓内心违顺托理为宗者。上文云。举宗以判。理自彰
矣。若为自彰。欲解其意。故曰谓内心等。谓内心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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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顺情二心起者。以托真如一来之理为宗。若违理
起心。是名犯也。若起心顺理。则成持也。只道起恶心
违于真理。即结业理之罪。此是化教之宗如此也。此
但名破大乘无相戒。以大乘局制心犯。故云内心违
顺托理为宗。引属化教。私云。化教制心。谓内心才起
恶念与理相违。即结业道。是其化教之宗趣也。外用
施为必护身口等者。此明行教唯约身口不动。虽复
起心。未违行教。要动身口方可科罚。
然犯化教伹受业道一报违行教重增圣制之罪者。
戒疏云。化教所明。即业性罪。犯者唯有二义。一是违
理恶行。二者能妨道。具此二义也。若佛制广教后犯
具三义。两不异前。有违佛制罪也。上云业道者。论中
解云。业者意也。意从中行。故曰业道也。故经云者。案
善生经戒品云。有二人共同作一罪。一者受戒。二不
受戒。巳受戒者。犯则罪重。不受戒者犯则罪轻。何以
故。以毁佛语故。
言文广自明者。遍指一切教中之文也。所以更分者。
此是生起今门意也。诸教虽明化制二宗。恐人不练。
故我分别作此一门也。恐迷二教之宗体者。化教以
防内心为教宗。制教唯防七支为教体。作此分别者。
恐后人迷故。所以我更分之也。妄述业行之是非者。
立云。恐有人言。律师杀牛犯提。同杀草木无异。杀草
还提。今共作提罪忏悔。二罪俱灭。不知总报虽灭。别
报未亡。既不识业道之罪。直言罪灭。此名妄述是非
起心。是名犯也。若起心顺理。则成持也。只道起恶心
违于真理。即结业理之罪。此是化教之宗如此也。此
但名破大乘无相戒。以大乘局制心犯。故云内心违
顺托理为宗。引属化教。私云。化教制心。谓内心才起
恶念与理相违。即结业道。是其化教之宗趣也。外用
施为必护身口等者。此明行教唯约身口不动。虽复
起心。未违行教。要动身口方可科罚。
然犯化教伹受业道一报违行教重增圣制之罪者。
戒疏云。化教所明。即业性罪。犯者唯有二义。一是违
理恶行。二者能妨道。具此二义也。若佛制广教后犯
具三义。两不异前。有违佛制罪也。上云业道者。论中
解云。业者意也。意从中行。故曰业道也。故经云者。案
善生经戒品云。有二人共同作一罪。一者受戒。二不
受戒。巳受戒者。犯则罪重。不受戒者犯则罪轻。何以
故。以毁佛语故。
言文广自明者。遍指一切教中之文也。所以更分者。
此是生起今门意也。诸教虽明化制二宗。恐人不练。
故我分别作此一门也。恐迷二教之宗体者。化教以
防内心为教宗。制教唯防七支为教体。作此分别者。
恐后人迷故。所以我更分之也。妄述业行之是非者。
立云。恐有人言。律师杀牛犯提。同杀草木无异。杀草
还提。今共作提罪忏悔。二罪俱灭。不知总报虽灭。别
报未亡。既不识业道之罪。直言罪灭。此名妄述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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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又解。妄述业行是非者。胜云。如依制教之人杀畜
得提罪巳。不知有业道。妄述巳之清净也。复有僧尼
依化教者。见受苦之众生。杀之应有福。有何过失。虽
无业道。而不知与制教中具缘相应得违教罪。妄述
我是清净也。永者长也。蠲者除也。谓除上妄述之见
所由也。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者。通谓同戒同制之处。
如安居自恣说戒结界等。僧尼同用。义有相涉。名之
曰通。言塞者。互有互无。如教诫等法是也。立谓。行事
通塞者。如受戒忏罪。僧通得为尼名通也。自馀结界
受日等。伹可自众相对而作。互不得通。名之为塞也。
同戒同制事法相同者。即四重等是也。但是五篇中
僧尼同戒皆名同戒。安恣受说。此皆同制。言事法相
同者。事谓情非情事。即长衣钵等皆同也。法谓三藏
羯磨。及对首心念。是同名为事法相同也。行用仪式
具在诸门随事详用者。立明。若同事法。如安恣等法。
并在三十门中。任意详用。但改作尼为异。若辨成犯
相戒本自分者。谓二众戒本中。自明持犯之相。二部
自分。故不同也。隐而难知具在随相者。立云。下随戒
释相中。僧尼二众之戒。广释其名相也。然释相中虽
约僧戒解释。然尼戒名相同者。亦皆寄在大僧随相
中辨之。故曰具在随相也。
约位之戒者。谓僧尼两位各别。故曰约位也。谓轻重
不同者。如尼摩触得夷。僧得残。漏失僧残尼提。尼不
得提罪巳。不知有业道。妄述巳之清净也。复有僧尼
依化教者。见受苦之众生。杀之应有福。有何过失。虽
无业道。而不知与制教中具缘相应得违教罪。妄述
我是清净也。永者长也。蠲者除也。谓除上妄述之见
所由也。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者。通谓同戒同制之处。
如安居自恣说戒结界等。僧尼同用。义有相涉。名之
曰通。言塞者。互有互无。如教诫等法是也。立谓。行事
通塞者。如受戒忏罪。僧通得为尼名通也。自馀结界
受日等。伹可自众相对而作。互不得通。名之为塞也。
同戒同制事法相同者。即四重等是也。但是五篇中
僧尼同戒皆名同戒。安恣受说。此皆同制。言事法相
同者。事谓情非情事。即长衣钵等皆同也。法谓三藏
羯磨。及对首心念。是同名为事法相同也。行用仪式
具在诸门随事详用者。立明。若同事法。如安恣等法。
并在三十门中。任意详用。但改作尼为异。若辨成犯
相戒本自分者。谓二众戒本中。自明持犯之相。二部
自分。故不同也。隐而难知具在随相者。立云。下随戒
释相中。僧尼二众之戒。广释其名相也。然释相中虽
约僧戒解释。然尼戒名相同者。亦皆寄在大僧随相
中辨之。故曰具在随相也。
约位之戒者。谓僧尼两位各别。故曰约位也。谓轻重
不同者。如尼摩触得夷。僧得残。漏失僧残尼提。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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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犯提。僧得吉。故曰轻重不同也。有无互缺者。僧
无洗净过三节戒。四独。言人。纺绩戒等。唯是尼有而
僧无也。尼无辄教诫。至日暮等三戒。二房戒。僧有尼
无。故言有无互缺也。犯因缘异者。高云。如与外道食
戒。犯虽是同。与缘有异。僧与出家外道犯。尼与出家
在家外道皆犯。又如畜钵戒。僧开十日不说即犯。尼
入手当日不说即犯提也。其罪是同。开缘有异。故曰
犯因缘异。砺云。犯同缘异者。如背正足食犯提同。而
开缘不同者。宾云。僧有馀食法。背足别制。尼无馀食
法。合制一戒也。僧开馀法。故曰开缘不同也。又复减
年一戒。受缘不同者。尼与式叉作本法也。僧即与沙
弥而受其十戒也。过量浴衣生犯缘同(谓过量作僧尼同犯)。用
缘不同。僧则用者时限。谓属夏中。尼则圣开长时常
用。
此但分其宗类等者。谓且分两位。有开有异。互缺轻
重等如此。然未明不同之意也。犹未显其来诠者者。
未显僧尼之戒不同有无意之所以也。又解。未显尼
制教来由教诠之意也。言具在大疏者。如首律师疏
中具说所由。不能繁述也。
第九下三众随行异同意者。即式叉及沙弥沙弥尼。
名为三也。三众随行中行事。与大僧大尼有同有异。
须出其异意所以也。
若约戒体同大僧无作者。明其所发无表之戒体。量
同大僧。故下云随行类等尘沙。举喻如春时草木。枝
无洗净过三节戒。四独。言人。纺绩戒等。唯是尼有而
僧无也。尼无辄教诫。至日暮等三戒。二房戒。僧有尼
无。故言有无互缺也。犯因缘异者。高云。如与外道食
戒。犯虽是同。与缘有异。僧与出家外道犯。尼与出家
在家外道皆犯。又如畜钵戒。僧开十日不说即犯。尼
入手当日不说即犯提也。其罪是同。开缘有异。故曰
犯因缘异。砺云。犯同缘异者。如背正足食犯提同。而
开缘不同者。宾云。僧有馀食法。背足别制。尼无馀食
法。合制一戒也。僧开馀法。故曰开缘不同也。又复减
年一戒。受缘不同者。尼与式叉作本法也。僧即与沙
弥而受其十戒也。过量浴衣生犯缘同(谓过量作僧尼同犯)。用
缘不同。僧则用者时限。谓属夏中。尼则圣开长时常
用。
此但分其宗类等者。谓且分两位。有开有异。互缺轻
重等如此。然未明不同之意也。犹未显其来诠者者。
未显僧尼之戒不同有无意之所以也。又解。未显尼
制教来由教诠之意也。言具在大疏者。如首律师疏
中具说所由。不能繁述也。
第九下三众随行异同意者。即式叉及沙弥沙弥尼。
名为三也。三众随行中行事。与大僧大尼有同有异。
须出其异意所以也。
若约戒体同大僧无作者。明其所发无表之戒体。量
同大僧。故下云随行类等尘沙。举喻如春时草木。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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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尽出。未经盛夏。色未变黄。过五月巳。尽作黄色。明
下三众所发戒体。律仪具足。未秉白四。如树未变色
也。故报恩经云。沙弥十戒。比丘具戒。始终常一。随时
立名。譬如树叶春夏则青。秋时则黄。冬时则白。随时
异故。树叶则异。而其始终故是一叶。戒亦如是。常亦
一戒。随时有异也。宾云。古人此判。稍违道理。若受沙
弥戒。即普缘境。应普发戒。即应沙弥巳具获得二百
五十。如是便违。婆沙论百二十四云。近事受勤策律
仪。不舍五戒。受得十戒。尔时成就十五律仪。勤策更
受苾刍律仪。尔时成就得二百六十五律仪。论既分
明言十戒位但得十五。至具戒位。方加其数。何容沙
弥普发耶。答论据十戒成沙弥性。不遮普缘普发无
表。此即十戒立为律仪。所馀无表善而非戒。设便违
犯通名恶作。不可即名犯戒恶作。为调机器。令普学
戒也。唯显于十者。即戒相中且明十事。馀则不出。砺
云。沙弥既死。无作同大僧发。何故但只说十。答以非
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说十。复以恶作义通故。戒戒结
吉。不得伹以说十。即不令分学。其犹大僧。岂可尽说
五篇耶。结罪居第五篇者。立谓。所犯之罪无问轻重。
通结吉罗。若犯初篇。但以灭摈吉罗为异。吉罗居第
五篇。故云然也。就位在诸戒末者。僧尼二部律中。戒
戒下皆云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也。
自外行法不同者。胜云。说五德十数等是也。意云。沙
弥亦有安居自恣说戒等。故言行法不同。谓不同大
下三众所发戒体。律仪具足。未秉白四。如树未变色
也。故报恩经云。沙弥十戒。比丘具戒。始终常一。随时
立名。譬如树叶春夏则青。秋时则黄。冬时则白。随时
异故。树叶则异。而其始终故是一叶。戒亦如是。常亦
一戒。随时有异也。宾云。古人此判。稍违道理。若受沙
弥戒。即普缘境。应普发戒。即应沙弥巳具获得二百
五十。如是便违。婆沙论百二十四云。近事受勤策律
仪。不舍五戒。受得十戒。尔时成就十五律仪。勤策更
受苾刍律仪。尔时成就得二百六十五律仪。论既分
明言十戒位但得十五。至具戒位。方加其数。何容沙
弥普发耶。答论据十戒成沙弥性。不遮普缘普发无
表。此即十戒立为律仪。所馀无表善而非戒。设便违
犯通名恶作。不可即名犯戒恶作。为调机器。令普学
戒也。唯显于十者。即戒相中且明十事。馀则不出。砺
云。沙弥既死。无作同大僧发。何故但只说十。答以非
具位。且就力分。故唯说十。复以恶作义通故。戒戒结
吉。不得伹以说十。即不令分学。其犹大僧。岂可尽说
五篇耶。结罪居第五篇者。立谓。所犯之罪无问轻重。
通结吉罗。若犯初篇。但以灭摈吉罗为异。吉罗居第
五篇。故云然也。就位在诸戒末者。僧尼二部律中。戒
戒下皆云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也。
自外行法不同者。胜云。说五德十数等是也。意云。沙
弥亦有安居自恣说戒等。故言行法不同。谓不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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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大尼之类也。取舍有异者。胜云。如坏生。为供养三
宝缘有则开。馀无此缘则制。制故名舍。开则称取。亦
云持名取。犯名舍也。言各就别篇所明者。谓下更有
沙弥别法之篇也。
式叉摩那六法等者。此是外国语也。此翻式叉为学
法。摩那翻为女。故名学法女。谓学其六法。防于四重。
六法者何。一与染心男子摩触。二盗四钱巳下。三故
杀畜生。四小妄语。五非时食。六饮酒也。言防四重者。
触防媱。盗四防五。杀畜防人。小妄防大妄。若犯此六
者。更从初与法。要满二年。方得受其大戒。若学法时。
犯根本四事者。则灭摈。上六法是其学体。故曰是其
学宗。其人位居大尼之下。在沙弥之上。要先受沙弥
尼十戒巳。方加此六法。所以制学六法者。南山羯磨
疏云。六法以净其心。二岁学戒。以净其身。言净心者。
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随缘造过。特由学浅。是以圣
制。增位劝学。言净身者。由曾出适言妇事人。后为夫
丧从道。怀胎受戒。诞育怀狭。讥过由生。故限二年可
知染净。即律中度妊身之缘是也。戒体更不重发者。
明受沙弥尼戒时。发戒体巳竟。但是更加学法。无别
式叉之戒可发也。同诸三众学之者。大僧为一。大尼
为二。二众沙弥为三也。胜云。僧尼为一。沙弥为二。沙
弥尼为三。故曰同诸三众学也。
第十明钞者引用正文去滥传真者。滥有三种。一谓
律藏中自有滥。二谓经论中有滥。三谓佛法东度巳
宝缘有则开。馀无此缘则制。制故名舍。开则称取。亦
云持名取。犯名舍也。言各就别篇所明者。谓下更有
沙弥别法之篇也。
式叉摩那六法等者。此是外国语也。此翻式叉为学
法。摩那翻为女。故名学法女。谓学其六法。防于四重。
六法者何。一与染心男子摩触。二盗四钱巳下。三故
杀畜生。四小妄语。五非时食。六饮酒也。言防四重者。
触防媱。盗四防五。杀畜防人。小妄防大妄。若犯此六
者。更从初与法。要满二年。方得受其大戒。若学法时。
犯根本四事者。则灭摈。上六法是其学体。故曰是其
学宗。其人位居大尼之下。在沙弥之上。要先受沙弥
尼十戒巳。方加此六法。所以制学六法者。南山羯磨
疏云。六法以净其心。二岁学戒。以净其身。言净心者。
以女人志弱。愚教者多。随缘造过。特由学浅。是以圣
制。增位劝学。言净身者。由曾出适言妇事人。后为夫
丧从道。怀胎受戒。诞育怀狭。讥过由生。故限二年可
知染净。即律中度妊身之缘是也。戒体更不重发者。
明受沙弥尼戒时。发戒体巳竟。但是更加学法。无别
式叉之戒可发也。同诸三众学之者。大僧为一。大尼
为二。二众沙弥为三也。胜云。僧尼为一。沙弥为二。沙
弥尼为三。故曰同诸三众学也。
第十明钞者引用正文去滥传真者。滥有三种。一谓
律藏中自有滥。二谓经论中有滥。三谓佛法东度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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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诸师集疏。行事有滥。今则剪截浮辞。传其真教。以
斟酌也。言传真者。谓取正录真经实论。是抄所用也。
言科酌者。科是科条。酌是斟酌。谓除伪就真。取多取
少。任自斟酌。故曰也。初明引用正经等者。就此门中
分有三。在文易见。何故前明正经。后明伪说。今解云。
非无有意。先例真者。为显抄中之所用。故须前列。后
明伪者。显知抄中不容伪滥也。又欲真伪相显。知取
真舍伪。故以先真后伪也。
僧祇律是根本部者。僧祇部。外国云摩诃僧祇。此云
大众。此是城内前结集者。名上座部。以迦叶在座。年
老得名也。众既五百。名大众部。呼此上座部。为大众
部耳。实非城外结集之大众部也。今兹五部。皆从前
上座之大众部出。故呼僧祇为根本也。济云。此古师
立为本部。今据宗轮论。僧祇非四分之根本部也。其
宗轮即是部执论异名。为翻时前后。所以立名不同
耳。谓同本别译也。所以古人及钞主。将僧祗为根本。
非五部数者。据大集经云。广博遍览五部经书。是故
名为摩诃僧祇。既言遍览五部。明知非五部数。故判
为根本部也。又宗轮论舍利弗问经皆言。初破分为
二部。一大众部。二上座部。大众即僧祇也。私云。宗轮
论中上座部。是四分根本也。然大集僧祗律即是四
分等根本也。引与宗轮论不同。部执疏中乃判摩诃
僧祗部是四分根本也。所以知者。彼云。根本有两部。
一上座部。计五阴及涅槃皆是有。二大众部。计五阴
斟酌也。言传真者。谓取正录真经实论。是抄所用也。
言科酌者。科是科条。酌是斟酌。谓除伪就真。取多取
少。任自斟酌。故曰也。初明引用正经等者。就此门中
分有三。在文易见。何故前明正经。后明伪说。今解云。
非无有意。先例真者。为显抄中之所用。故须前列。后
明伪者。显知抄中不容伪滥也。又欲真伪相显。知取
真舍伪。故以先真后伪也。
僧祇律是根本部者。僧祇部。外国云摩诃僧祇。此云
大众。此是城内前结集者。名上座部。以迦叶在座。年
老得名也。众既五百。名大众部。呼此上座部。为大众
部耳。实非城外结集之大众部也。今兹五部。皆从前
上座之大众部出。故呼僧祇为根本也。济云。此古师
立为本部。今据宗轮论。僧祇非四分之根本部也。其
宗轮即是部执论异名。为翻时前后。所以立名不同
耳。谓同本别译也。所以古人及钞主。将僧祗为根本。
非五部数者。据大集经云。广博遍览五部经书。是故
名为摩诃僧祇。既言遍览五部。明知非五部数。故判
为根本部也。又宗轮论舍利弗问经皆言。初破分为
二部。一大众部。二上座部。大众即僧祇也。私云。宗轮
论中上座部。是四分根本也。然大集僧祗律即是四
分等根本也。引与宗轮论不同。部执疏中乃判摩诃
僧祗部是四分根本也。所以知者。彼云。根本有两部。
一上座部。计五阴及涅槃皆是有。二大众部。计五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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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是假。故与今四分义同。据此大众即当根本。如
前巳广叙讫。今钞言僧祇是根本者。或可依部疏说
也。如上文云。竞采大众之文。即是其义也。萨婆多部。
此翻一切有部。宾云。根本并枝条。合二十部。此方传
者。其唯六部。一僧祇部。宗轮论名大众部。二萨婆多
部。此名一切有部。即十诵也。三弥沙塞。即化地部。今
五分是也。四昙无德部。论名法藏部。旧人亦翻法敬
法密并是也。部执疏中云。法上部者。旧名昙无德者。
盖似不然也。五迦叶遗部。此唯有戒本。论中名饮光
部。六正量论。即了论所明者是。据其。此方传斯六部
也。二论者谓大乘小乘之二部也。
法聪律师下。此引诸师。直是关中及巳北者。若江表
蜀地名僧。并未详录。随朝久巳焚除者。有本改为禁
字错也。
言愚丛者。有云。一人无智曰愚。十人聚一处曰丛。亦
如四树名林。其义相似也。且述与律相应者。谓如上
所列伪经。古来有师。滥用此经。由此经与律相涉。故
今简出。明我不用异古人也。即前序中云滥述必剪。
是此义也。馀文存略者。馀更有伪经极多。不能尽列。
且字略也。
余智同萤耀者。此是谦逊之辞也。云我智若萤光。以
我之解。助佛之化者。喻若萤光助于日也。济云。萤若
昼出则无其光。夜出则微有小光也。喻余亦然。若正
法之时不敢厝心助化。助亦无力。如萤昼出则无光
前巳广叙讫。今钞言僧祇是根本者。或可依部疏说
也。如上文云。竞采大众之文。即是其义也。萨婆多部。
此翻一切有部。宾云。根本并枝条。合二十部。此方传
者。其唯六部。一僧祇部。宗轮论名大众部。二萨婆多
部。此名一切有部。即十诵也。三弥沙塞。即化地部。今
五分是也。四昙无德部。论名法藏部。旧人亦翻法敬
法密并是也。部执疏中云。法上部者。旧名昙无德者。
盖似不然也。五迦叶遗部。此唯有戒本。论中名饮光
部。六正量论。即了论所明者是。据其。此方传斯六部
也。二论者谓大乘小乘之二部也。
法聪律师下。此引诸师。直是关中及巳北者。若江表
蜀地名僧。并未详录。随朝久巳焚除者。有本改为禁
字错也。
言愚丛者。有云。一人无智曰愚。十人聚一处曰丛。亦
如四树名林。其义相似也。且述与律相应者。谓如上
所列伪经。古来有师。滥用此经。由此经与律相涉。故
今简出。明我不用异古人也。即前序中云滥述必剪。
是此义也。馀文存略者。馀更有伪经极多。不能尽列。
且字略也。
余智同萤耀者。此是谦逊之辞也。云我智若萤光。以
我之解。助佛之化者。喻若萤光助于日也。济云。萤若
昼出则无其光。夜出则微有小光也。喻余亦然。若正
法之时不敢厝心助化。助亦无力。如萤昼出则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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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今末代之中。故助佛弘化。如萤之夜出似有小光
也。言疏庸者。不亲佛法曰疏。非文非武曰庸。应师云。
庸谓常愚短者是也。心不节慎。口无法言。恶人为友。
名之为庸也。轻侮猷言等者。三苍云。轻也慢也。言献
者法也。谓我敢轻慢法言。若轻慢则成戏论。言动成
戏论者。若云有。是增谤。若云无。是减谤。非有非无。即
相违谤。若言非非有非非无。即名戏论谤。故我何敢
缀缉也。
虽然学有所承等者。此明我虽不敢缀缉。然亦所承
有本。谓我亲承首律师所学。听讲得二十馀遍。其首
师者。伹是所承学问正行之师。非是和上。和上即日
严寺赟律师也。言承必知本者。以下仰上曰承。明古
来世世相承。上到波离。相传不绝。亲知如来制之本
意。故曰承必知本也。每所引用先加覆捡者。明今钞
中。伹是引诸经论及古人章疏等。必先勤覆看其如
非。后方引用。故曰先加覆捡等也。于一一事下废立
意多者。如律中犯重比丘开其学悔。古人判言。若犯
巳未覆开悔。曾覆竟不开悔。今废此义。伹使临忏之
时尽露。一切开悔。此义须立。又律中云馀处行。古人
解云是馀房。此义须废。今解谓是出界外。此义须立。
又如不可学九句中。古人判淫盗杀妄之事是不可
学。今须废之。若心境迷忘是不可学。须立也。又如捉
宝戒。古人云。既拾遗为缘起。名拾遗落宝戒。若捉遗
落宝即提。馀非遗落者不犯。今废此义。一切捉者俱
也。言疏庸者。不亲佛法曰疏。非文非武曰庸。应师云。
庸谓常愚短者是也。心不节慎。口无法言。恶人为友。
名之为庸也。轻侮猷言等者。三苍云。轻也慢也。言献
者法也。谓我敢轻慢法言。若轻慢则成戏论。言动成
戏论者。若云有。是增谤。若云无。是减谤。非有非无。即
相违谤。若言非非有非非无。即名戏论谤。故我何敢
缀缉也。
虽然学有所承等者。此明我虽不敢缀缉。然亦所承
有本。谓我亲承首律师所学。听讲得二十馀遍。其首
师者。伹是所承学问正行之师。非是和上。和上即日
严寺赟律师也。言承必知本者。以下仰上曰承。明古
来世世相承。上到波离。相传不绝。亲知如来制之本
意。故曰承必知本也。每所引用先加覆捡者。明今钞
中。伹是引诸经论及古人章疏等。必先勤覆看其如
非。后方引用。故曰先加覆捡等也。于一一事下废立
意多者。如律中犯重比丘开其学悔。古人判言。若犯
巳未覆开悔。曾覆竟不开悔。今废此义。伹使临忏之
时尽露。一切开悔。此义须立。又律中云馀处行。古人
解云是馀房。此义须废。今解谓是出界外。此义须立。
又如不可学九句中。古人判淫盗杀妄之事是不可
学。今须废之。若心境迷忘是不可学。须立也。又如捉
宝戒。古人云。既拾遗为缘起。名拾遗落宝戒。若捉遗
落宝即提。馀非遗落者不犯。今废此义。一切捉者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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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是立也。又自然界体。古人冰执。或云方圆。今则约
实定方须废。若云圆者须立。又云若有异界来边。亦
不定圆。济云。废立意多者。约律文中虽复具列。则义
有须废者。有须立者。如五正食。用鱼肉等此义须废。
又如破僧等义。末代岂有耶。皆是废教。故曰废立意
多也。诸师所存情见繁广者。古人广明善来上法三
归八敬。广释受缘受体发戒时节。当今阙缘。多述何
益。是繁是广。故曰情见繁广。
及教通馀论理相难知者。立明。毗尼之教有通诸论
也。谓论解于律。名教通馀论也。今言难知者。如诸论
中。或云表无表。或云作无作。或言教无教。如多论中
作无作戒。俱色为体。成论中作戒是色。无作非色非
心为体。如此释判。理相难知。要是博达。及通解诸论
文。方能了达也。
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者。明今钞中。取经律论文。不
具述来。但是相应之言。即引将来入其宗也。知其始
末者。胜云。且如破僧违谏诸戒。始末大繁。不属今时
现行。若更穷所由。非钞之意。故前序中云。横评不急
之言。于钞便成所讳。是义也。毗尼母论佛令引要言
妙词者。捡彼论云。诸比丘问佛言。若说法时。从修多
罗乃至忧婆提舍。随意所说十二部经。欲示现此义。
复有疑心。若欲次第说。大众大文恐生疲厌。若略撰
集好词。直示现义。不知云何。佛言。听诸比丘。引经中
要言妙词。直显其义而说。
实定方须废。若云圆者须立。又云若有异界来边。亦
不定圆。济云。废立意多者。约律文中虽复具列。则义
有须废者。有须立者。如五正食。用鱼肉等此义须废。
又如破僧等义。末代岂有耶。皆是废教。故曰废立意
多也。诸师所存情见繁广者。古人广明善来上法三
归八敬。广释受缘受体发戒时节。当今阙缘。多述何
益。是繁是广。故曰情见繁广。
及教通馀论理相难知者。立明。毗尼之教有通诸论
也。谓论解于律。名教通馀论也。今言难知者。如诸论
中。或云表无表。或云作无作。或言教无教。如多论中
作无作戒。俱色为体。成论中作戒是色。无作非色非
心为体。如此释判。理相难知。要是博达。及通解诸论
文。方能了达也。
而抄略證文多不具委者。明今钞中。取经律论文。不
具述来。但是相应之言。即引将来入其宗也。知其始
末者。胜云。且如破僧违谏诸戒。始末大繁。不属今时
现行。若更穷所由。非钞之意。故前序中云。横评不急
之言。于钞便成所讳。是义也。毗尼母论佛令引要言
妙词者。捡彼论云。诸比丘问佛言。若说法时。从修多
罗乃至忧婆提舍。随意所说十二部经。欲示现此义。
复有疑心。若欲次第说。大众大文恐生疲厌。若略撰
集好词。直示现义。不知云何。佛言。听诸比丘。引经中
要言妙词。直显其义而说。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0b 页 X42-0660.png
临机有用等者。谓如对受说安恣讣请等事。即披文
而用之。不劳问于他人也。岂复疑于罪福者。既执事
案文。何所疑也。福则是持。罪则是犯。谓我不疑其持
犯也。
加诸不急之务者。谓恐后代人加闲言游辞。增其钞
中。故曰加诸不急之务也。使真宗芜秽等者。指钞为
真文。若更增加不急之文。便是荒秽。致使后人行用
则昏迷。不识其意。则真伪两取。俱不可知。鸟鼠之喻
等者。况真伪也。鸟取不得。鼠取不得。喻其钞中。若加
不急之务。竟致后行事之人。真取不得。伪取不得也。
济云。今时口说大乘之人。是鸟鼠之流。或加大乘之
言。益其钞中。即是不急之务也。又解。蝙蝠虽有鸟鼠
之滥。但愚者迷之。有智之人知其非鸟非鼠。欲明后
代愚不知真伪。智者洞闲三藏。岂复迷耶。
此之十条总束诸门者。是都结上十门也。诸此十门。
是纲领。以分别横括下三十门也。又解。此十门来下
三十门中。一一分拆其义意也。若揽收不尽自下别
论者。谓将此十门。揽收三十门中有不尽者。下三十
门。还出其法相。不必须此十门统括也。
夫宅身佛海者。从此夫字巳下。生起立三卷之意。宅
是居也。明居身在佛法海中也。又解。五阴身是火宅。
今将此宅身投在佛法海中。故曰也。言食味法流者。
谓心服于道水故曰也。形厕僧伍者。厕由间也。厕在
于僧行伍也。言行唯三位者。明今三卷。称三位行尽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0c 页 X42-0660.png
也。盖今钞主立兹三卷。用称三行。据砺解云。然实行
虽众多。略明不过有两。初谓自行之法者。谓四依八
正。行之所依。生行之轨。别人所行。不假众成。是故名
为自行之法。二言众行法者。如说恣等。理合详遵。许
无乖异。同崇水乳。轨成僧用。要假共成。是故名为众
行之法。所以要须此二法者。若无自行之轨。行无由
立。行既不成。宁能戒禁定静。发智断惑。终皆出益。是
故便有别行之法。别行虽成。若无御众之方。任持纲
统。何成僧宝益利世间。故须众法管摄僧徒。方成众
益。是故要须此之二法也。
识达持犯乃至体相具矣者。明中卷广明戒体相状
及随戒之相。故言体相具矣。外德彰用者。谓既识达
持犯。具如中卷。方能秉法被时。善解匠物。故曰外德
彰用也纲领存矣者。明上卷是佛法纲领。统收万法。
下卷乃是毛目。还是纲领之所摄持。举领则毛端。提
纲则目整也。自他两德成相多途者。明下卷之文。杂
行。乃有益物及自利也。如导俗化方是利他。若头陀
等是自德。如看病篇。望看前人得差是他德。自复得
福是自德。故曰自他两德也。毛目显矣者。宣云。明上
两卷。巳具僧体。即是纲领。下卷即目也。然上卷僧体
虽立。此乃自行。未兼化他。故下卷接俗看病遇客等。
并是化他之行。如头陀等。是自行也。上二卷既是纲
领。依此纲领。能起馀行。若网目之在纲。如裘毛之依
领。故曰毛目显矣。问上序中明三卷之意。前明上卷。
虽众多。略明不过有两。初谓自行之法者。谓四依八
正。行之所依。生行之轨。别人所行。不假众成。是故名
为自行之法。二言众行法者。如说恣等。理合详遵。许
无乖异。同崇水乳。轨成僧用。要假共成。是故名为众
行之法。所以要须此二法者。若无自行之轨。行无由
立。行既不成。宁能戒禁定静。发智断惑。终皆出益。是
故便有别行之法。别行虽成。若无御众之方。任持纲
统。何成僧宝益利世间。故须众法管摄僧徒。方成众
益。是故要须此之二法也。
识达持犯乃至体相具矣者。明中卷广明戒体相状
及随戒之相。故言体相具矣。外德彰用者。谓既识达
持犯。具如中卷。方能秉法被时。善解匠物。故曰外德
彰用也纲领存矣者。明上卷是佛法纲领。统收万法。
下卷乃是毛目。还是纲领之所摄持。举领则毛端。提
纲则目整也。自他两德成相多途者。明下卷之文。杂
行。乃有益物及自利也。如导俗化方是利他。若头陀
等是自德。如看病篇。望看前人得差是他德。自复得
福是自德。故曰自他两德也。毛目显矣者。宣云。明上
两卷。巳具僧体。即是纲领。下卷即目也。然上卷僧体
虽立。此乃自行。未兼化他。故下卷接俗看病遇客等。
并是化他之行。如头陀等。是自行也。上二卷既是纲
领。依此纲领。能起馀行。若网目之在纲。如裘毛之依
领。故曰毛目显矣。问上序中明三卷之意。前明上卷。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1a 页 X42-0661.png
次明中下。此何故先明中卷。次明上下者何。答大有
所以。上序中明者。是大家众法而言。故须作法次第。
先明众行住持。然后明受戒忏悔罪之别行也。先僧
后别。义次第故。今此所明。将中卷居前者。欲明自行
是立身之本。体相既立。方能秉上卷家僧众之法。所
以先明中卷也。
然则事类相投更难量拟者。应师云。拟者向也。说文
云。拟由度也。比也。类者例也。如受戒事。则有受戒类。
如结界事。则有结界之类也。今若不从类例标名题
者。但散乱而说者。寻讨则难。故曰也。有人云。事类相
投更难量拟者。言若总牒三十门中一一事类。将来
此十门。更对门子细解释者。此则更难量度。故曰更难
量度。伹可今此十门中梗概而明其意。故曰随宜约
略。若长途散释寡讨论者。胜云。若今十门。更长途一
一散说下三十门事意。此则不可尽其底。故曰寡于
讨论也。又解。今十门中。不可作散乱解释。随意即说。
居作如此散乱说其意者。后代之人寻讨则不识门
户。故曰寡讨论也。济云。此是自谦之辞。谓我若广释。
则复阙寻讨论也。论语中马融释。讨论者讨由治也。
治而论之。详而审之。故曰讨论也。必随相曲分过在
繁碎者。明今十门不可约略。
通结指归者。正结十门之意。但约略如此。通家结束
为十意之义也。使举领提纲毛目自整等者。将此十
门名为纲领。下三十门中所有诸事。尽是毛目也。若
所以。上序中明者。是大家众法而言。故须作法次第。
先明众行住持。然后明受戒忏悔罪之别行也。先僧
后别。义次第故。今此所明。将中卷居前者。欲明自行
是立身之本。体相既立。方能秉上卷家僧众之法。所
以先明中卷也。
然则事类相投更难量拟者。应师云。拟者向也。说文
云。拟由度也。比也。类者例也。如受戒事。则有受戒类。
如结界事。则有结界之类也。今若不从类例标名题
者。但散乱而说者。寻讨则难。故曰也。有人云。事类相
投更难量拟者。言若总牒三十门中一一事类。将来
此十门。更对门子细解释者。此则更难量度。故曰更难
量度。伹可今此十门中梗概而明其意。故曰随宜约
略。若长途散释寡讨论者。胜云。若今十门。更长途一
一散说下三十门事意。此则不可尽其底。故曰寡于
讨论也。又解。今十门中。不可作散乱解释。随意即说。
居作如此散乱说其意者。后代之人寻讨则不识门
户。故曰寡讨论也。济云。此是自谦之辞。谓我若广释。
则复阙寻讨论也。论语中马融释。讨论者讨由治也。
治而论之。详而审之。故曰讨论也。必随相曲分过在
繁碎者。明今十门不可约略。
通结指归者。正结十门之意。但约略如此。通家结束
为十意之义也。使举领提纲毛目自整等者。将此十
门名为纲领。下三十门中所有诸事。尽是毛目也。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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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此十门纲领者。下三十篇毛目自显现也。载舒载
揽等者。载由则也。谓则舒则揽耳。言随事随依者。劝
励僧侣精进护持。永离破戒之秽流。萧然而得解脱。
上来第三总释十门义竟。
**** ○标宗显德篇第一
上来明序。总序一钞之意。于其序后。次列三十篇名。
显钞中有若干事也。从列三十篇名巳下。次作十门
总束三十篇中之意。此三节巳竟。自此巳下。约三十
篇。一一舒之。广张其相。所以此文先来者。欲明夫所
撰集。要先识其宗旨。非宗无以显德。非德无以立宗。
要须识其宗德。故须前来也。又复戒法戒体。能生成
诸行。诸行所依故。先出宗本。然后显诸行相。故下释
法文云。乃可秉圣法在怀。习圣行居体。故得名为随
法之行。
言标宗者。标是表帜(音炽)之处也。宗是尊也。亦云主也。
亦云总也。今取其意总义。济云。标者举也。谓总标举
一钞之所尊也。谓此钞用何以为主。即欲举其所尊
也。有云。明此法体行相。此四是诸行之总宗。故下文
云。此之四条。并出道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极。故标于
钞表。令寄心有在也。然今此钞。用此四种为宗。若古
来诸师。立宗旨者不少。叙教意多家。统而言之。不过
有九。束其九师立宗。以为颂曰。止作受随止恶宗。教
行因果制一代。第七止善八戒行。第九三轮为宗宗。
如斯九宗之义。广上第一卷中。大段第七。戒法星罗
揽等者。载由则也。谓则舒则揽耳。言随事随依者。劝
励僧侣精进护持。永离破戒之秽流。萧然而得解脱。
上来第三总释十门义竟。
**** ○标宗显德篇第一
上来明序。总序一钞之意。于其序后。次列三十篇名。
显钞中有若干事也。从列三十篇名巳下。次作十门
总束三十篇中之意。此三节巳竟。自此巳下。约三十
篇。一一舒之。广张其相。所以此文先来者。欲明夫所
撰集。要先识其宗旨。非宗无以显德。非德无以立宗。
要须识其宗德。故须前来也。又复戒法戒体。能生成
诸行。诸行所依故。先出宗本。然后显诸行相。故下释
法文云。乃可秉圣法在怀。习圣行居体。故得名为随
法之行。
言标宗者。标是表帜(音炽)之处也。宗是尊也。亦云主也。
亦云总也。今取其意总义。济云。标者举也。谓总标举
一钞之所尊也。谓此钞用何以为主。即欲举其所尊
也。有云。明此法体行相。此四是诸行之总宗。故下文
云。此之四条。并出道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极。故标于
钞表。令寄心有在也。然今此钞。用此四种为宗。若古
来诸师。立宗旨者不少。叙教意多家。统而言之。不过
有九。束其九师立宗。以为颂曰。止作受随止恶宗。教
行因果制一代。第七止善八戒行。第九三轮为宗宗。
如斯九宗之义。广上第一卷中。大段第七。戒法星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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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宗各异门。巳辨竟。言显德者。既标其宗。则须显德。
德者。从果彰名。谓酬功曰德。以能持戒万善从生。若
非此宗。无以显斯德也。德虽无量。不过二种。一谓断
德。二谓智德。以修道故惑尽解满。有此二德。由惑尽
故。是其断德。由解满故。是智德也。此约罗汉能證斯
法也。夫德者得也。明佛三大阿僧祇劫。修诸万行。以
持戒故功圆果满。万德具备。此属佛德也。佛由持戒
故德之。非唯诸佛自然而有此德。然菩萨声闻。亦有
随分之德。明今比丘是佛弟子。若能持戒。现世名誉。
当招胜果。亦名为德。又解。为物所称曰德。又如下引
诸大小乘经论。将来證成。显戒功德。明其胜用。尽是
德义也。言篇者。戒疏云。篇字从竹。乃是简名。自汉
以前本无纸笔。例用竹木。兼之纨素。而用图录。后汉
蔡伦创造于纸。用易简素。古书简策可有一章。以韦
编之。号为一篇。故宣尼读易韦编三绝是也。若从草
作篇者。此止是草名。边殄反之。世号篇竹是也。篇谓
古用竹简为书。以皮韦之。一束简名一篇也。言第一
者。第由居也。如王侯之宅曰第。此篇居三十篇之首。
故云第一。注初出宗体后引文成德者。私云。此注者。
正释篇之题目。兼生起下文之意也。立明。指下文中
戒相多途。非唯一轶。略举枢要。不过法体行相四种。
总而言之。并名宗体也。言后引文成德者。谓下先引
小乘经论。次引大乘经论。叹戒之功能。故曰引文成
德也。就此序中。且分为三意。初从律海冲深下至非
德者。从果彰名。谓酬功曰德。以能持戒万善从生。若
非此宗。无以显斯德也。德虽无量。不过二种。一谓断
德。二谓智德。以修道故惑尽解满。有此二德。由惑尽
故。是其断德。由解满故。是智德也。此约罗汉能證斯
法也。夫德者得也。明佛三大阿僧祇劫。修诸万行。以
持戒故功圆果满。万德具备。此属佛德也。佛由持戒
故德之。非唯诸佛自然而有此德。然菩萨声闻。亦有
随分之德。明今比丘是佛弟子。若能持戒。现世名誉。
当招胜果。亦名为德。又解。为物所称曰德。又如下引
诸大小乘经论。将来證成。显戒功德。明其胜用。尽是
德义也。言篇者。戒疏云。篇字从竹。乃是简名。自汉
以前本无纸笔。例用竹木。兼之纨素。而用图录。后汉
蔡伦创造于纸。用易简素。古书简策可有一章。以韦
编之。号为一篇。故宣尼读易韦编三绝是也。若从草
作篇者。此止是草名。边殄反之。世号篇竹是也。篇谓
古用竹简为书。以皮韦之。一束简名一篇也。言第一
者。第由居也。如王侯之宅曰第。此篇居三十篇之首。
故云第一。注初出宗体后引文成德者。私云。此注者。
正释篇之题目。兼生起下文之意也。立明。指下文中
戒相多途。非唯一轶。略举枢要。不过法体行相四种。
总而言之。并名宗体也。言后引文成德者。谓下先引
小乘经论。次引大乘经论。叹戒之功能。故曰引文成
德也。就此序中。且分为三意。初从律海冲深下至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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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无以显其德来。是序冠下文谓顺教则三宝住持
辨比丘事文意。二从而浇末浅识下至宁不覆坠耶
来。明是序下文违戒便覆灭正法翻种苦业文意。三
从故知兴替在人下谓通结上两意也。三段不同。今
即是初。
夫律海冲深者。应师云。冲是虚也。深者也。渊也。言
律海者。大毗尼藏能诠之教。名之为律。即此教门。略
言则八万四千。广说则无边无极。故喻之于海也。又
如律中佛告目连海有八奇者。束为颂曰。众流皆投
不失潮。五河失本无增减。同一咸味及死尸。珍奇大
宝形居处。释曰。第一一切众流皆投于海者。谓如我
弟子渐次学戒。皆归我法中。二海水常不失潮法者。
谓如我弟子。住我戒中。乃至于死。终不毁犯。三令五
大河皆投于海而失本名者。谓于我法中。四姓出家
皆称释子。四此五大河及以天雨尽归于海无有增
减者。谓于我法中。舍家学道。入无馀涅槃界。无馀涅
槃界无有增减。五同一咸味者。谓于我法中。同一解
脱味。六不受死尸。设有风飘岸上者。谓如我法中。不
受犯重死尸。七海水多出殄贵异宝。陆地所无者。谓
于我法中。亦出殄宝。所谓三十七道品。谓三四二五
单七只八也。八大形众生之所居处。身长百由旬。乃
至七百由旬者。谓于我法中。亦受大形。谓四果四向
也。涅槃经亦同此说。此名海义也。宣云。海为众流所
归。戒为众善所集。故喻海也。体同法界故曰冲深。又
辨比丘事文意。二从而浇末浅识下至宁不覆坠耶
来。明是序下文违戒便覆灭正法翻种苦业文意。三
从故知兴替在人下谓通结上两意也。三段不同。今
即是初。
夫律海冲深者。应师云。冲是虚也。深者也。渊也。言
律海者。大毗尼藏能诠之教。名之为律。即此教门。略
言则八万四千。广说则无边无极。故喻之于海也。又
如律中佛告目连海有八奇者。束为颂曰。众流皆投
不失潮。五河失本无增减。同一咸味及死尸。珍奇大
宝形居处。释曰。第一一切众流皆投于海者。谓如我
弟子渐次学戒。皆归我法中。二海水常不失潮法者。
谓如我弟子。住我戒中。乃至于死。终不毁犯。三令五
大河皆投于海而失本名者。谓于我法中。四姓出家
皆称释子。四此五大河及以天雨尽归于海无有增
减者。谓于我法中。舍家学道。入无馀涅槃界。无馀涅
槃界无有增减。五同一咸味者。谓于我法中。同一解
脱味。六不受死尸。设有风飘岸上者。谓如我法中。不
受犯重死尸。七海水多出殄贵异宝。陆地所无者。谓
于我法中。亦出殄宝。所谓三十七道品。谓三四二五
单七只八也。八大形众生之所居处。身长百由旬。乃
至七百由旬者。谓于我法中。亦受大形。谓四果四向
也。涅槃经亦同此说。此名海义也。宣云。海为众流所
归。戒为众善所集。故喻海也。体同法界故曰冲深。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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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清洁离染。性不容秽。有同于海。故曰律海等也。又
云。大海弘广。包控众流。戒善周通。德收众行。故曰律
海冲深也。津通万象者。此明律海津润无涯威难与
大。喻之于海。此解津者取津润之义。今又取津济。明
义亦好。如论语云。子路问津。郑玄注云。津者济度之
处也。济云。其津既是济度之处者。将喻此戒。亦是济
度众生。至成佛道。皆从戒中过度而得通达至于彼
岸。故曰津通也。言万像者。如海纳百川众流包含万
物。律海亦尔。能集生定慧万善功德。又包受三乘贤
圣。备在其中。由万善因戒而生。即名万善为万象也。
虽包含无外而不宿死尸者。济云。海包万川之水。无
水而不含。故曰无外也。喻律教之中。若有众生欲来
受三归者亦听。欲受五戒八十具戒者。并悉包取。故
曰包含。无物而不受。故曰无外。明此海虽包纳百川众
流。不限多少。兼有大身众生之所居止。复具八味。无
物而不受。故曰包含无外。然终不宿死尸。设有则为
猛风吹之于岸上。今律海亦尔。虽复恩流万品。终不
宿犯重死尸。设有则羯磨摈出。故律序云。譬如有死
尸。大海不容受。为疾风所飘。弃之于岸上。诸作恶行
者。犹如彼等(云云)。腾岳波云而潮不过限者。马奔走
曰腾。高峰极峻曰岳。明大海之水。波浪洄复腾涌。犹
如山岳之高。谓波涛上涌疋于山岳。故言腾岳也。波
云者。谓潮波上拂云霄也。济云。潮波犹如云也。波似
云之耸盖。故曰波云也。云律海中将四弃灭摈僧残
云。大海弘广。包控众流。戒善周通。德收众行。故曰律
海冲深也。津通万象者。此明律海津润无涯威难与
大。喻之于海。此解津者取津润之义。今又取津济。明
义亦好。如论语云。子路问津。郑玄注云。津者济度之
处也。济云。其津既是济度之处者。将喻此戒。亦是济
度众生。至成佛道。皆从戒中过度而得通达至于彼
岸。故曰津通也。言万像者。如海纳百川众流包含万
物。律海亦尔。能集生定慧万善功德。又包受三乘贤
圣。备在其中。由万善因戒而生。即名万善为万象也。
虽包含无外而不宿死尸者。济云。海包万川之水。无
水而不含。故曰无外也。喻律教之中。若有众生欲来
受三归者亦听。欲受五戒八十具戒者。并悉包取。故
曰包含。无物而不受。故曰无外。明此海虽包纳百川众
流。不限多少。兼有大身众生之所居止。复具八味。无
物而不受。故曰包含无外。然终不宿死尸。设有则为
猛风吹之于岸上。今律海亦尔。虽复恩流万品。终不
宿犯重死尸。设有则羯磨摈出。故律序云。譬如有死
尸。大海不容受。为疾风所飘。弃之于岸上。诸作恶行
者。犹如彼等(云云)。腾岳波云而潮不过限者。马奔走
曰腾。高峰极峻曰岳。明大海之水。波浪洄复腾涌。犹
如山岳之高。谓波涛上涌疋于山岳。故言腾岳也。波
云者。谓潮波上拂云霄也。济云。潮波犹如云也。波似
云之耸盖。故曰波云也。云律海中将四弃灭摈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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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罚。其法严峻。喻若腾岳波云也。若是逸提吉罗。此
治则轻。如海中小波浪也。虽夷残等腾罚可畏。而不
得过分治罚骂打楚毒之苦。故曰也。言而潮不过限
者。明大海虽复波浪高腾。然潮终不失时节。故曰不
过限。欲明上之腾岳波云。波云喻如七法治人。羯磨
威力。德用高大。虽然羯磨威势。同彼海潮。若有犯重
僧尼。不得非分治打杖罚。但得白四摈出。置于众外。
复有三举四摈五篇七聚。自有科治之。今若杖打即
名过限。又解。潮不过限者。依教不犯戒者。名为依限。
若造恶违是戒名过限。故律自解。潮不过限者。如我
弟子住我法中。乃至于死终不犯戒。故涅槃第三十
云。海有八不思议。第四潮不过限者。如经中制诸比
丘。不得受畜八不净之物。若我弟子。有能受持读诵
书写解说分别是涅槃典者。宁失身命。终不犯之。是
名潮不过限也。
厕预玄门者。立云。厕者杂也。间也。玄谓妙也。谓是玄
妙定慧之门。故老子云。玄之又玄。今佛法用无漏定
慧名为玄门。又言玄天之貌言黑色也。远望于天。苍
苍深远难测也。此句明身居三宝位也。沐心道水慕
存出要无染于世者。洗身曰浴。洗手曰盥。洗足曰濯。
洗头曰沐。沐即洗濯之义。谓洗心头入佛道也。明今
僧尼旷劫巳来。被色声等六尘所染。今若入道。先须
洗除此垢心也。此句巳下明心所趣向者。欲拟反原。
志存出离之道也。上何故著沐心之言。既洗头曰沐。
治则轻。如海中小波浪也。虽夷残等腾罚可畏。而不
得过分治罚骂打楚毒之苦。故曰也。言而潮不过限
者。明大海虽复波浪高腾。然潮终不失时节。故曰不
过限。欲明上之腾岳波云。波云喻如七法治人。羯磨
威力。德用高大。虽然羯磨威势。同彼海潮。若有犯重
僧尼。不得非分治打杖罚。但得白四摈出。置于众外。
复有三举四摈五篇七聚。自有科治之。今若杖打即
名过限。又解。潮不过限者。依教不犯戒者。名为依限。
若造恶违是戒名过限。故律自解。潮不过限者。如我
弟子住我法中。乃至于死终不犯戒。故涅槃第三十
云。海有八不思议。第四潮不过限者。如经中制诸比
丘。不得受畜八不净之物。若我弟子。有能受持读诵
书写解说分别是涅槃典者。宁失身命。终不犯之。是
名潮不过限也。
厕预玄门者。立云。厕者杂也。间也。玄谓妙也。谓是玄
妙定慧之门。故老子云。玄之又玄。今佛法用无漏定
慧名为玄门。又言玄天之貌言黑色也。远望于天。苍
苍深远难测也。此句明身居三宝位也。沐心道水慕
存出要无染于世者。洗身曰浴。洗手曰盥。洗足曰濯。
洗头曰沐。沐即洗濯之义。谓洗心头入佛道也。明今
僧尼旷劫巳来。被色声等六尘所染。今若入道。先须
洗除此垢心也。此句巳下明心所趣向者。欲拟反原。
志存出离之道也。上何故著沐心之言。既洗头曰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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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今以道水洗沐心头。故曰沐心道水也。言慕存出
要无染于世者。明既出家入道僧尼。能持净戒。须越
出人天二乘之缚。名为出要。不乐人天之乐。故曰无
染于世。此句明心志崇道也。故能德益于时者。此明
既能不染世乐。净持禁戒。心希出离。道德内充。嘉声
外逸。能生物善。匠导众生。秉法被时。千载不坠。故曰
德益于时也。此句结前身居三宝位也。言迹超尘网
者。迹是行迹。超是出也。尘是五尘。网是爱网。亦是俗
网也。谓上既德益于世。故行迹能超出六尘五欲之
爱网也。此句结上志存道也。良由非法无以光其仪
者。立云。其依教法修行。四仪庠序可观。光显外朗。能
生物善者。良由律法光显使之然也。此句合前厕预
玄门身居三宝位句也。非道无以显其德者。谓有道
在怀。方称有德。内若无道。何德可明。要居道内心外
德光显故曰也。此句合上沐心道水之句也。此上辨
得。今此巳下辨失。
而浇末浅识等者。此下明灭法之人。虽以受得佛戒。
而无护法之心。令法疾灭。浇者薄也。谓末代浇薄之
流也。言肤见者浅也。近也。浅近薄皮名皮肤也(音夫)。亦有
本作庸(音容)尔雅云常也。谓常愚短者。心不节慎。口无法
言。恶人为友。名之曰庸。名参者。参由同也。杂也。缁者
黑也。言学非经远者。经文涉远。积年集学。名为经远。
如上懈怠浅识之人。不能经远长时寻师而学问也。
情既疏野等者。立云。不亲佛法曰疏。心在理外曰野。
要无染于世者。明既出家入道僧尼。能持净戒。须越
出人天二乘之缚。名为出要。不乐人天之乐。故曰无
染于世。此句明心志崇道也。故能德益于时者。此明
既能不染世乐。净持禁戒。心希出离。道德内充。嘉声
外逸。能生物善。匠导众生。秉法被时。千载不坠。故曰
德益于时也。此句结前身居三宝位也。言迹超尘网
者。迹是行迹。超是出也。尘是五尘。网是爱网。亦是俗
网也。谓上既德益于世。故行迹能超出六尘五欲之
爱网也。此句结上志存道也。良由非法无以光其仪
者。立云。其依教法修行。四仪庠序可观。光显外朗。能
生物善者。良由律法光显使之然也。此句合前厕预
玄门身居三宝位句也。非道无以显其德者。谓有道
在怀。方称有德。内若无道。何德可明。要居道内心外
德光显故曰也。此句合上沐心道水之句也。此上辨
得。今此巳下辨失。
而浇末浅识等者。此下明灭法之人。虽以受得佛戒。
而无护法之心。令法疾灭。浇者薄也。谓末代浇薄之
流也。言肤见者浅也。近也。浅近薄皮名皮肤也(音夫)。亦有
本作庸(音容)尔雅云常也。谓常愚短者。心不节慎。口无法
言。恶人为友。名之曰庸。名参者。参由同也。杂也。缁者
黑也。言学非经远者。经文涉远。积年集学。名为经远。
如上懈怠浅识之人。不能经远长时寻师而学问也。
情既疏野等者。立云。不亲佛法曰疏。心在理外曰野。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3b 页 X42-0663.png
野是游野。谓情常荡逸无系曰野。野是逸义也。明佛
三轮化物。律教当忆念轮。谓情常系念于法故。律云
常尔一心念除诸盖。今既此之心。故曰情之疏野。言
宁究真要者。宁由安也焉也。谓其不亲法律人。则不
进定慧。安知出离之道。即此出离之道。名为真要也。封
怀守株者。封由𨳲也。济云。谓𨳲执愚心也。慈云。如有
人虽受净戒身参道服。而情还顺本俗之业。不能防
护身口。情贪五欲。谓封著于欲情。故曰封怀也。又解
封怀者。虽复持戒。但贪人天世乐。执著戒取。无希出
离。名曰封怀也。言守株者。谓草木根也。宋时有人逐
兔触株而死。后更于中终日守待。时人号为守株而
待兔也。言志绝通望者。慈云。受得戒竟。虽复断淫杀
妄等谓究竟。而志求更不求圣果。故言绝通望也。谓
不知戒是无上菩提因。不知依教修行进生三昧发
智断惑。无心希出离之益。故曰志绝通望也。局之心
首等者。慈云。受得此戒。谓为果满。更不求学其馀定
慧。永不知此戒是定慧之基。既不知所趣。故曰局也。
而言无诣者。谓出言无有至趣。亦曰出言无至向也。尔
疋云。诣由进也。造奏诣进。此是一义也。意虽论道不
异于俗者。慈云。如有檀越请斋。或转经行道。而作生
善缘迹。如以道接而不那。情规财利。口平章钱。或称
量某家布施厚薄等。既论财利。何异于俗。俗则在朝争
名。入市求利是也。又解。受得此戒在身。说此戒善功
德。状似论道。而伹求其名闻利养。都不忻求出离生
三轮化物。律教当忆念轮。谓情常系念于法故。律云
常尔一心念除诸盖。今既此之心。故曰情之疏野。言
宁究真要者。宁由安也焉也。谓其不亲法律人。则不
进定慧。安知出离之道。即此出离之道。名为真要也。封
怀守株者。封由𨳲也。济云。谓𨳲执愚心也。慈云。如有
人虽受净戒身参道服。而情还顺本俗之业。不能防
护身口。情贪五欲。谓封著于欲情。故曰封怀也。又解
封怀者。虽复持戒。但贪人天世乐。执著戒取。无希出
离。名曰封怀也。言守株者。谓草木根也。宋时有人逐
兔触株而死。后更于中终日守待。时人号为守株而
待兔也。言志绝通望者。慈云。受得戒竟。虽复断淫杀
妄等谓究竟。而志求更不求圣果。故言绝通望也。谓
不知戒是无上菩提因。不知依教修行进生三昧发
智断惑。无心希出离之益。故曰志绝通望也。局之心
首等者。慈云。受得此戒。谓为果满。更不求学其馀定
慧。永不知此戒是定慧之基。既不知所趣。故曰局也。
而言无诣者。谓出言无有至趣。亦曰出言无至向也。尔
疋云。诣由进也。造奏诣进。此是一义也。意虽论道不
异于俗者。慈云。如有檀越请斋。或转经行道。而作生
善缘迹。如以道接而不那。情规财利。口平章钱。或称
量某家布施厚薄等。既论财利。何异于俗。俗则在朝争
名。入市求利是也。又解。受得此戒在身。说此戒善功
德。状似论道。而伹求其名闻利养。都不忻求出离生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3c 页 X42-0663.png
死。何异于俗。俗以求此名利故。又云。比丘贪淫嗜酒。
与估贩卖。何异俗人。故曰不异于俗也。与世同流事
乖真趣者。趣由至到也。欲明顺于俗心营事乖逆真
趣。原其出家本应逆俗。今既与俗同流。乖本所趣之
望也。研习积年犹迷暗托者。谓习学积年。犹尚于事
于法恒疑不了。如暗中托物或著故曰也。况谈世论
孰能体之者。上句明学者尚自不知。今此下明不学
者。举学以况不学。谓学者尚暗于缘。不学故忘言也。
孰由谁也。谓谈世论之徒。谁复能体斯戒法也。
容致滥委以乱法司者。慈云。容者受也。又云。容是不
定之义。委者任也。亦迷也。安也。亦安也。司者至欲明
容受此非法无德之人。滥安法主之处也。又解云。如
今曹司名为曹主寺主也。委者付也。谓不可将佛法
委付此谈世俗之人。若以戒法委此人者。即是滥乱
佛法。故曰以乱法司也。肆意纵夺等者。肆由放也。陈
也。信也。习也。今取放义。如市中店肆。陈列货物。任人
撰择。此是肆义也。字书云。肆者所陈货鬻于市也。亦
云。讲肆者。谓法师说义恣人撰择。亦名肆义。亦取放
义。如上滥法司之人。不依法教。放纵身口。陈唱丑辞。
师心观于徒众。有其爱憎。憎则犯轻而断重。爱则犯
重而断轻。此名纵夺。于爱是纵。于憎名夺。私云。于情
爱者有罪而不论。于情憎者吹毛而觅过也。慈云。纵
夺者。明上法主之人放纵情怀。而于同情则纵其作
恶。于异情者则夺其所有功能也。言专行暴尅者。谓
与估贩卖。何异俗人。故曰不异于俗也。与世同流事
乖真趣者。趣由至到也。欲明顺于俗心营事乖逆真
趣。原其出家本应逆俗。今既与俗同流。乖本所趣之
望也。研习积年犹迷暗托者。谓习学积年。犹尚于事
于法恒疑不了。如暗中托物或著故曰也。况谈世论
孰能体之者。上句明学者尚自不知。今此下明不学
者。举学以况不学。谓学者尚暗于缘。不学故忘言也。
孰由谁也。谓谈世论之徒。谁复能体斯戒法也。
容致滥委以乱法司者。慈云。容者受也。又云。容是不
定之义。委者任也。亦迷也。安也。亦安也。司者至欲明
容受此非法无德之人。滥安法主之处也。又解云。如
今曹司名为曹主寺主也。委者付也。谓不可将佛法
委付此谈世俗之人。若以戒法委此人者。即是滥乱
佛法。故曰以乱法司也。肆意纵夺等者。肆由放也。陈
也。信也。习也。今取放义。如市中店肆。陈列货物。任人
撰择。此是肆义也。字书云。肆者所陈货鬻于市也。亦
云。讲肆者。谓法师说义恣人撰择。亦名肆义。亦取放
义。如上滥法司之人。不依法教。放纵身口。陈唱丑辞。
师心观于徒众。有其爱憎。憎则犯轻而断重。爱则犯
重而断轻。此名纵夺。于爱是纵。于憎名夺。私云。于情
爱者有罪而不论。于情憎者吹毛而觅过也。慈云。纵
夺者。明上法主之人放纵情怀。而于同情则纵其作
恶。于异情者则夺其所有功能也。言专行暴尅者。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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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所嗔之人境上。非理加罚也。专者。应师云。专由自
是也。专由一也任也。论语云。尅伐怨欲不行焉。可谓
为仁矣。马融曰。尅好胜人也。伐者自伐其功也。怨忌
小怨也。欲者贪欲也。尚非俗节所许等者。谓俗人尚
云不以亲而不诛。诛其有过。不以疏而不赏。赏彼有
功。岂得任意纵夺。又解。俗中高士尚不呵吒杖捶。能
行仁恕。况乃出俗僧徒而反行之。新学困于盘石者。
槃石者谓大石也。明此非法众主。及摩诃罗。畜养门
徒。常令酤酒置肉。不教法用。至年长大。欲往游方听
学。遮不与去。有二意故。一恐学问胜巳我便堕负。二
恐彼识达教相。见我等过。知我是非。既不许出。如大
石压草不得出头也。又和上解云。如国家诸王卿相。
名为盘石之任。为取相继嗣永固不移之义。义如盘
石。故名盘石之任。喻此僧中无知众主法主。亦名盘
石之任。以处断纵夺不依圣教。而后生新学弊斯法
主故云困于盘石也。深云。易中有困卦。解云。进践于
蒺藜。退又困于盘石。阴阳闭塞不通。名困卦也。如今
官人先异尅为恶。被人糺吉进被罪刑。退失官爵。今
之法主。若纵夺任情。后若命终。退失道果。及失人天
胜报。退入三途。犹如困卦也。律要绝于羁䩛者。在身
名羁。在口名䩛。只是马羁䩛勒也。欲明新学之人。不
识教相。不依戒律。放纵身口。造种种过。状如马无羁
䩛。故言绝也。今此直詺戒律为羁䩛也。故经云。佛所
立禁戒。如猿著锁。亦如利辔勒。即其义也。正法玄纲
是也。专由一也任也。论语云。尅伐怨欲不行焉。可谓
为仁矣。马融曰。尅好胜人也。伐者自伐其功也。怨忌
小怨也。欲者贪欲也。尚非俗节所许等者。谓俗人尚
云不以亲而不诛。诛其有过。不以疏而不赏。赏彼有
功。岂得任意纵夺。又解。俗中高士尚不呵吒杖捶。能
行仁恕。况乃出俗僧徒而反行之。新学困于盘石者。
槃石者谓大石也。明此非法众主。及摩诃罗。畜养门
徒。常令酤酒置肉。不教法用。至年长大。欲往游方听
学。遮不与去。有二意故。一恐学问胜巳我便堕负。二
恐彼识达教相。见我等过。知我是非。既不许出。如大
石压草不得出头也。又和上解云。如国家诸王卿相。
名为盘石之任。为取相继嗣永固不移之义。义如盘
石。故名盘石之任。喻此僧中无知众主法主。亦名盘
石之任。以处断纵夺不依圣教。而后生新学弊斯法
主故云困于盘石也。深云。易中有困卦。解云。进践于
蒺藜。退又困于盘石。阴阳闭塞不通。名困卦也。如今
官人先异尅为恶。被人糺吉进被罪刑。退失官爵。今
之法主。若纵夺任情。后若命终。退失道果。及失人天
胜报。退入三途。犹如困卦也。律要绝于羁䩛者。在身
名羁。在口名䩛。只是马羁䩛勒也。欲明新学之人。不
识教相。不依戒律。放纵身口。造种种过。状如马无羁
䩛。故言绝也。今此直詺戒律为羁䩛也。故经云。佛所
立禁戒。如猿著锁。亦如利辔勒。即其义也。正法玄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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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不覆坠者。立云。无漏慧为玄纲。戒是玄纫。因戒发
定。用定发慧。今既毁戒。定慧不生。故云覆坠也。又解。
只詺戒为玄纲也。又言宁不覆坠者。如经云。我诸弟
子。展转行之。则是如来法身常在而不灭也。今既不
依教行。绝于展转。无人能续。故云玄纲覆坠也。
故知兴替在人者。尔疋云。兴由起也。替废也。此一句
通结上文也。兴字结上迹超尘网文也。替字结前浇
末等之文也。深崇护法乃至法轮不再转乎者。济云。
若能为众生不专行暴尅。所有门徒后生。令其出外
学问。不与作盘石之碍。意欲令其学问绍隆佛种。即
是深崇护法也。立云。如上沐心道水迹超尘网之人。
既能依教修行。即是法轮更转。何慨佛日不再曜乎。
即如经云。当知此则是汝大师。若我在世。无异此也。
则是法轮再转于阎浮。道光重映于千岁者矣。
今略指宗体等者。此正生起下四种。是其宗体也。言
后进兴建有托者。谓令后学之人欲兴显建立者。应
倚托此四种有所冯据。托由附也。
夫戒以随器为功者。立云。身是戒器。故婆沙云。以功
德所依名为器也。器有大小。故戒亦有大小。故言戒
者为随器也。如五戒即人器。十戒即天器。二百五十
戒是声闻器。十重四十八轻戒即菩萨器。又解。以受
时有上中下品之心。亦随发得三品之戒。故名随器
也。慈云。此戒随众生器量所期。如器盛物。不择香臭。
欲求人之福及胜果等。皆随所期。感尅戒品。故名随
定。用定发慧。今既毁戒。定慧不生。故云覆坠也。又解。
只詺戒为玄纲也。又言宁不覆坠者。如经云。我诸弟
子。展转行之。则是如来法身常在而不灭也。今既不
依教行。绝于展转。无人能续。故云玄纲覆坠也。
故知兴替在人者。尔疋云。兴由起也。替废也。此一句
通结上文也。兴字结上迹超尘网文也。替字结前浇
末等之文也。深崇护法乃至法轮不再转乎者。济云。
若能为众生不专行暴尅。所有门徒后生。令其出外
学问。不与作盘石之碍。意欲令其学问绍隆佛种。即
是深崇护法也。立云。如上沐心道水迹超尘网之人。
既能依教修行。即是法轮更转。何慨佛日不再曜乎。
即如经云。当知此则是汝大师。若我在世。无异此也。
则是法轮再转于阎浮。道光重映于千岁者矣。
今略指宗体等者。此正生起下四种。是其宗体也。言
后进兴建有托者。谓令后学之人欲兴显建立者。应
倚托此四种有所冯据。托由附也。
夫戒以随器为功者。立云。身是戒器。故婆沙云。以功
德所依名为器也。器有大小。故戒亦有大小。故言戒
者为随器也。如五戒即人器。十戒即天器。二百五十
戒是声闻器。十重四十八轻戒即菩萨器。又解。以受
时有上中下品之心。亦随发得三品之戒。故名随器
也。慈云。此戒随众生器量所期。如器盛物。不择香臭。
欲求人之福及胜果等。皆随所期。感尅戒品。故名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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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也。济云。戒者随众生根器大小。所受多少。随得戒
亦不同。如俗人器小则受五八戒等。器若大则受具
戒。故曰随器为功也。行者以领纳为趣者。谓能受戒
人。即领纳所受之法也。如白四羯磨。一念之顷领纳
妙法居怀也。而能善净身心称缘而受等者。谓身无
遮难是净身。誓断恶缘境。起心慕求出要。有上品之
心。是名净心也。言称缘而受者。谓师僧清净衣钵具
足羯磨成就。总在缘。复能净其身器。有其求之心。名
曰因。将此自因。投其前后。因缘具故理应发戒。以其
因不乖缘。故曰称缘而受也。言方尅相应之道者。既
净心器。称缘而受。以内因外缘两种相应。而发此戒。
则与无作戒善相应。即此相应之道。是其无作戒体
也。尅者能也。又一解。详下文云。将何以为道之净器。
即名此所发之戒体。能与圣道相应。故名相应之道。
谓既称缘而受。则与无作相应。后得成于佛道也(二解
俱好)。若情无远趣差之毫微等者。谓无持戒断惑之心。
不知此戒法能至寂灭无上之果。无心希求。名无远
趣也。言差之毫微者。谓显因缘不具也。因缘小差即
非得戒之限。又因缘虽具。白四之时。心缘馀善。不缘
三世境作断恶之心。一念有差则非得戒限。谓差之
毫微失之千里也。则徒染法流等者。谓受者无心。空
加作法无益。故曰徒染法流。言将何以为道之净器
者。夫戒者万善所依而生。定慧藉之而起。用能盛贮。
取喻于器。名戒。能盛万善之功德。故称道器。故经云。
亦不同。如俗人器小则受五八戒等。器若大则受具
戒。故曰随器为功也。行者以领纳为趣者。谓能受戒
人。即领纳所受之法也。如白四羯磨。一念之顷领纳
妙法居怀也。而能善净身心称缘而受等者。谓身无
遮难是净身。誓断恶缘境。起心慕求出要。有上品之
心。是名净心也。言称缘而受者。谓师僧清净衣钵具
足羯磨成就。总在缘。复能净其身器。有其求之心。名
曰因。将此自因。投其前后。因缘具故理应发戒。以其
因不乖缘。故曰称缘而受也。言方尅相应之道者。既
净心器。称缘而受。以内因外缘两种相应。而发此戒。
则与无作戒善相应。即此相应之道。是其无作戒体
也。尅者能也。又一解。详下文云。将何以为道之净器。
即名此所发之戒体。能与圣道相应。故名相应之道。
谓既称缘而受。则与无作相应。后得成于佛道也(二解
俱好)。若情无远趣差之毫微等者。谓无持戒断惑之心。
不知此戒法能至寂灭无上之果。无心希求。名无远
趣也。言差之毫微者。谓显因缘不具也。因缘小差即
非得戒之限。又因缘虽具。白四之时。心缘馀善。不缘
三世境作断恶之心。一念有差则非得戒限。谓差之
毫微失之千里也。则徒染法流等者。谓受者无心。空
加作法无益。故曰徒染法流。言将何以为道之净器
者。夫戒者万善所依而生。定慧藉之而起。用能盛贮。
取喻于器。名戒。能盛万善之功德。故称道器。故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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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此戒。诸善功德。皆不得生。即其义也。为世良田
义复安在者。谓剃染为相。持戒为性。性相两具。堪为
福田。今既受戒不获。福田之义安在。安由宁也。故智
论云。为世良田者。实由戒体故也。佛藏经云。若不能
除我倒。不得受一杯之水一纳之衣。五分亦云。不为
解脱出家者。不得受于僧次。意可知也。
清身行徒等者。徒是今时徒众也。此众执戒律而行。
故曰行徒。今欲受戒入兹徒侣。誓愿护持。宁死不犯。故
曰清身。意明肃此身入行门之徒众。身虽处此行徒。
心何所为。谓悕于佛道涅槃之果。故曰清身行徒远
悕圆果也。言无宜妄造者(草盗反)。明受戒者远求菩提。
若但希人天之乐。名妄造。若希二乘亦是妄造。造由
趣也。诣也。适也。专志摄虑等者。应师云。专者自是也。
亦任也。亦云一也。虑者念也思也。谓以其一心。注想
于戒善也。言令契入无滞者。慈云。专志修行。拟契入
圆寂涅槃无相真理。虚通无有滞碍之处也。私云。只
是志心。缘其戒善功德。令与我心相应。直尔契会。直
尔趣入。直尔发得。使中间更无滞碍也。又解。只名无
作戒体为无滞也。以成实宗中。将非色非心为体。故
名无滞。若萨婆多宗。戒是其色。即有滞碍也。故经云
虽无形色者。即涅槃经。明其无作戒体也。今引此经。
證成上无滞之义。据此文意。前解无滞义。用后释为
当。
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轶者。轶有两音。一音逸。字统云
义复安在者。谓剃染为相。持戒为性。性相两具。堪为
福田。今既受戒不获。福田之义安在。安由宁也。故智
论云。为世良田者。实由戒体故也。佛藏经云。若不能
除我倒。不得受一杯之水一纳之衣。五分亦云。不为
解脱出家者。不得受于僧次。意可知也。
清身行徒等者。徒是今时徒众也。此众执戒律而行。
故曰行徒。今欲受戒入兹徒侣。誓愿护持。宁死不犯。故
曰清身。意明肃此身入行门之徒众。身虽处此行徒。
心何所为。谓悕于佛道涅槃之果。故曰清身行徒远
悕圆果也。言无宜妄造者(草盗反)。明受戒者远求菩提。
若但希人天之乐。名妄造。若希二乘亦是妄造。造由
趣也。诣也。适也。专志摄虑等者。应师云。专者自是也。
亦任也。亦云一也。虑者念也思也。谓以其一心。注想
于戒善也。言令契入无滞者。慈云。专志修行。拟契入
圆寂涅槃无相真理。虚通无有滞碍之处也。私云。只
是志心。缘其戒善功德。令与我心相应。直尔契会。直
尔趣入。直尔发得。使中间更无滞碍也。又解。只名无
作戒体为无滞也。以成实宗中。将非色非心为体。故
名无滞。若萨婆多宗。戒是其色。即有滞碍也。故经云
虽无形色者。即涅槃经。明其无作戒体也。今引此经。
證成上无滞之义。据此文意。前解无滞义。用后释为
当。
但戒相多途非唯一轶者。轶有两音。一音逸。字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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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也。一音妷(田结反)。谓车辙。即当此用。言多途者。约境
相明。境通情非情。亘周法界。故曰多途。亦云止作二
持犯也。亦云遮戒性戒。亦云五八十具。亦云上中
下品等。故曰多途也。非唯一轶者。如车足践地为路。
则千车同于一轶。以车大小一种故也。车若大小。后
车被前车拗破。若无大小。故得千里同轶。戒相不尔。
乃至多途不同于车轶也。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者。谓
有上中下品之心。亦随取得上中下品戒也。亦云。随
欲取五八十具。随受何戒即得也。亦云三乘之人。随
受得不同也。若任境彰名乃有无量者。谓约法界情
非情等。皆是所发戒之境。若从如此等境彰于戒数
之名者。而戒则有无穷之称也。且据枢要者。广疋云。
枢是门臼也。又云枢机动转之主。谓枢本也。如户有
枢方得动转。欲明此户必相要藉。今举四法亦为要
者。喻之于枢。故云且据枢要略标四种也。
语法而谈不局凡圣者。此谓若凡若圣通有此之戒
法也。如圣人亦受此戒。即是沓婆摩罗。十四出家。十
六證阿罗汉。年满二十。羯磨受戒。此是圣人。亦有斯
事。故曰不局于圣也。言凡者。即今一切比丘白四羯
磨受者是也。直明此法至出离之道等者。谓我今更
不论其不局凡圣所由。且明其戒法之义。故言直明
此法也。言必能轨成出离之道者。谓此戒法可轨可
则。能出离生死。成无漏道也。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
谓能受戒人。须信知有此圣法住在身。乘之得出离
相明。境通情非情。亘周法界。故曰多途。亦云止作二
持犯也。亦云遮戒性戒。亦云五八十具。亦云上中
下品等。故曰多途也。非唯一轶者。如车足践地为路。
则千车同于一轶。以车大小一种故也。车若大小。后
车被前车拗破。若无大小。故得千里同轶。戒相不尔。
乃至多途不同于车轶也。心有分限取之不同者。谓
有上中下品之心。亦随取得上中下品戒也。亦云。随
欲取五八十具。随受何戒即得也。亦云三乘之人。随
受得不同也。若任境彰名乃有无量者。谓约法界情
非情等。皆是所发戒之境。若从如此等境彰于戒数
之名者。而戒则有无穷之称也。且据枢要者。广疋云。
枢是门臼也。又云枢机动转之主。谓枢本也。如户有
枢方得动转。欲明此户必相要藉。今举四法亦为要
者。喻之于枢。故云且据枢要略标四种也。
语法而谈不局凡圣者。此谓若凡若圣通有此之戒
法也。如圣人亦受此戒。即是沓婆摩罗。十四出家。十
六證阿罗汉。年满二十。羯磨受戒。此是圣人。亦有斯
事。故曰不局于圣也。言凡者。即今一切比丘白四羯
磨受者是也。直明此法至出离之道等者。谓我今更
不论其不局凡圣所由。且明其戒法之义。故言直明
此法也。言必能轨成出离之道者。谓此戒法可轨可
则。能出离生死。成无漏道也。要令受者信知有此者。
谓能受戒人。须信知有此圣法住在身。乘之得出离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5c 页 X42-0665.png
生死也。谓不局凡圣。皆受得此戒在身。只唤此戒著
身。名为圣法。要须信知有此戒法也。
今所受者就巳成而言名为圣法等者。慈云。约羯磨
竟发得此法名为巳成。为圣道基。能成圣故。名为圣
法。亦可巳成者明此戒法能取于圣。就尅果边名为
巳成。巳成圣故方名圣法。谓佛菩萨声闻。乘此戒法。
得至菩提。故名圣法。今凡受者。虽未得圣。从因望果。
呼为圣法。又解。圣人乘此戒法得至圣果。故知今所
受者即是圣法。就成圣者为言。故云就巳成而言也。
深亦云。虽复凡圣通有此法者。结上文也。就巳成而
言者。明今凡僧受者因缘具足受得戒者。故言就巳
成而言也。
但令返彼生死仰厕僧徒者。明昔在生死顺流长往。
今发心远离。厕在僧位。故曰仰厕。向上曰仰。前言返
彼生死是垂下也。今则仰厕者。是向上之义也。建志
要期高栖累外者。只名返彼生死。超离烦恼。名为建
志要期也。累是生死罪累。既有断恶修善返生死之
心。此心乃高升三界之表。栖息于尘累之外。故曰高
栖等也。又解。今发心受戒。志出三界高谢四流。名为
高栖累外也。必预长养此心者。立云。若发此如上建
志之心者。要须预前长养此心也。复发上品之心。拟
三聚净戒。若至临时。师僧拟教相尚自虚。何能教于
前人发此心也。使随人成就者。谓随十人百人同时
受戒。随有长养返彼生死起上品之心者。受得其戒。
身。名为圣法。要须信知有此戒法也。
今所受者就巳成而言名为圣法等者。慈云。约羯磨
竟发得此法名为巳成。为圣道基。能成圣故。名为圣
法。亦可巳成者明此戒法能取于圣。就尅果边名为
巳成。巳成圣故方名圣法。谓佛菩萨声闻。乘此戒法。
得至菩提。故名圣法。今凡受者。虽未得圣。从因望果。
呼为圣法。又解。圣人乘此戒法得至圣果。故知今所
受者即是圣法。就成圣者为言。故云就巳成而言也。
深亦云。虽复凡圣通有此法者。结上文也。就巳成而
言者。明今凡僧受者因缘具足受得戒者。故言就巳
成而言也。
但令返彼生死仰厕僧徒者。明昔在生死顺流长往。
今发心远离。厕在僧位。故曰仰厕。向上曰仰。前言返
彼生死是垂下也。今则仰厕者。是向上之义也。建志
要期高栖累外者。只名返彼生死。超离烦恼。名为建
志要期也。累是生死罪累。既有断恶修善返生死之
心。此心乃高升三界之表。栖息于尘累之外。故曰高
栖等也。又解。今发心受戒。志出三界高谢四流。名为
高栖累外也。必预长养此心者。立云。若发此如上建
志之心者。要须预前长养此心也。复发上品之心。拟
三聚净戒。若至临时。师僧拟教相尚自虚。何能教于
前人发此心也。使随人成就者。谓随十人百人同时
受戒。随有长养返彼生死起上品之心者。受得其戒。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6a 页 X42-0666.png
则名成就。若无此心。则不成就。皆谓随有长养此心
者。不限人之多少。故云随人成就。慈云。随有求四果。
或期缘觉菩萨等。随人心之所期。即得尅获。故言随
人成就也。习圣行。居体者。既秉羯磨圣法。发得戒竟。
即须依法修行。名为圣行。故曰习圣行居体也。名为
随法之行者。胜云。随受得此圣法在身。起动施为。皆
须护持。名为随法之行。上来释其戒法义竟。
二明戒体。若依通论明所发之业体者。慈云。通论者
通律之论也。如成实等明所受发其业体者。约作无
作以辨名业体。以发身口之业故。论云。作者。身动。身
方便。无作者。身动灭巳。与馀识俱。名为无作。故知作
与无作就业以明。故戒疏云。或就业辨即作无作也。
立云。今此通指诸论。如多论明作无作。用色为业体。
如成论作戒以为色业体。无作以非色非心为业体。
此等论文。皆是明其所发之业体故曰也。若如此广
辨对今未明。今且直明能领之心。谓对第三羯磨竟
时。发得无作业体。此业体之义。是所发也。今未暇论。
且明能领之心。呼为戒体也。今就正显直陈能领之
心相者。显由明也。明通论中。伹辨所发之业体。伹明
其所。则不辨能。今此直就能领心边。以为戒体也。言
心者。即是求戒之心。因此心发无作体。只名此心为
体也。言相者。要假此心。方能缘于外相。其相是何。即
法界尘沙二谛等相。以心缘此相故。言心相也。约此
义边并为戒体。故曰直陈能领之心相。
者。不限人之多少。故云随人成就。慈云。随有求四果。
或期缘觉菩萨等。随人心之所期。即得尅获。故言随
人成就也。习圣行。居体者。既秉羯磨圣法。发得戒竟。
即须依法修行。名为圣行。故曰习圣行居体也。名为
随法之行者。胜云。随受得此圣法在身。起动施为。皆
须护持。名为随法之行。上来释其戒法义竟。
二明戒体。若依通论明所发之业体者。慈云。通论者
通律之论也。如成实等明所受发其业体者。约作无
作以辨名业体。以发身口之业故。论云。作者。身动。身
方便。无作者。身动灭巳。与馀识俱。名为无作。故知作
与无作就业以明。故戒疏云。或就业辨即作无作也。
立云。今此通指诸论。如多论明作无作。用色为业体。
如成论作戒以为色业体。无作以非色非心为业体。
此等论文。皆是明其所发之业体故曰也。若如此广
辨对今未明。今且直明能领之心。谓对第三羯磨竟
时。发得无作业体。此业体之义。是所发也。今未暇论。
且明能领之心。呼为戒体也。今就正显直陈能领之
心相者。显由明也。明通论中。伹辨所发之业体。伹明
其所。则不辨能。今此直就能领心边。以为戒体也。言
心者。即是求戒之心。因此心发无作体。只名此心为
体也。言相者。要假此心。方能缘于外相。其相是何。即
法界尘沙二谛等相。以心缘此相故。言心相也。约此
义边并为戒体。故曰直陈能领之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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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法界尘沙二谛等法者。即谓行者。心中能领得法
也。二谛即是空有也。空即真谛。有即俗谛。何故用二
谛为戒境。且明真谛灭理涅槃。如谤圣教言非佛说。
灭理涅槃言非毕竟寂灭。皆获重罪。今反成福并入
戒门。言俗谛者。谓反彼生死。断一切恶。离杀盗等。此
皆俗谛。尽是戒境。故曰二谛。以巳要期施造方便者。
要期断恶修善宁死不犯也。施造者。即坛场胡跪。合
掌礼拜。求哀乞受。皆是施造方便也。恻思明慧等者。
广疋云恻者悲也。说文云恻由痛也。思者谓思惟也。
欲明受戒之时悲念一切众生不起杀盗诸恶相加
也。谓我及一切众生。久流生死。造诸罪业。今痛昔迷。
故云恻思也。言明慧者。谓要假明慧。方能伤痛三有
众生。若是愚痴何能有此心也。又胜云。言明慧者。为
须了此戒法是众善根本能成大果。知有胜用故。起
增上心。受得此戒。修定习慧。拟会正道。上报佛恩。下
化群有。名为明慧。要须了了知。佛戒有如此功益。了
知分明。故曰明慧。如此发心。方能与无作之体相应。
故曰冥会前法也。又云冥会前法者。冥由暗也。谓既
能慈恻明慧。立志如此。必冥然暗与白四圣法相应。
相应是何。谓闇与理会。故曰相应也。言前法者。指前
门戒法文为前法也。亦可悬指教中羯磨之法也。以
此要期之心与彼妙法相应者。请要发此持戒之心。
乃与法界尘沙等境妙法相应也。于彼法上有缘起
之义者。由缘故起。故曰缘起。或名缘成。谓缘会故成。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6c 页 X42-0666.png
故名曰缘成也。立云。受者有心。衣钵具足。师僧清净。
羯磨成就者。则第三羯磨竟。一刹那顷。于尘沙法界
情非情境法上。领得此无作之体。名为缘起之义也。
胜又解。明此戒是因缘生法。然求戒心誓等是因。师
僧衣钵羯磨等是增上缘。二种相扣。因缘和契至三
羯磨竟。于彼二种法上。假缘引发生起此戒。名曰缘
起义也。又解云。于彼法上者。看此文意。指前法界尘
沙二谛等法。名为彼也。谓于此一切境上。发得戒体。
第三羯磨竟时。举得一切戒法。起注身心中。名为缘
起。谓由缘师僧衣钵羯磨。自求心等之因缘。故有法
起。即于一切境上。有戒善功德而生。名此为起。故曰
缘起之义也。领纳在心名为戒体者。将受戒人能领
戒之心为戒体。问此戒体门与前戒法何别。解云。若
论法者。不由受与不受。任运有此法体。能成出离之
道。若论体者。缘身口发得此法。在身名体。故羯磨疏
云。戒体者。纳受圣法于心胸。即法是所纳之戒体。详
此文意。望能领边为体。所领者为法(此是胜同也)。
三明戒行者。谓依戒修行。名为戒行。上既明戒法戒
体。并受中之事。今即辨随行之中广能策进心行
也。上既受体在身。今则广修方便。随戒而行。义顺
于前。故曰戒行。秉之在心者。秉由执也。谓执之在心。
此字上作禾头。下是古手字也。谓以手执禾。名之为
秉。若两秉并者[(秉-千+ㄥ)*(秉-千+ㄥ)]。名之为兼。谓左右兼执禾断也。必
须广修方便者。谓不犯一切戒者。皆由有方便作护
羯磨成就者。则第三羯磨竟。一刹那顷。于尘沙法界
情非情境法上。领得此无作之体。名为缘起之义也。
胜又解。明此戒是因缘生法。然求戒心誓等是因。师
僧衣钵羯磨等是增上缘。二种相扣。因缘和契至三
羯磨竟。于彼二种法上。假缘引发生起此戒。名曰缘
起义也。又解云。于彼法上者。看此文意。指前法界尘
沙二谛等法。名为彼也。谓于此一切境上。发得戒体。
第三羯磨竟时。举得一切戒法。起注身心中。名为缘
起。谓由缘师僧衣钵羯磨。自求心等之因缘。故有法
起。即于一切境上。有戒善功德而生。名此为起。故曰
缘起之义也。领纳在心名为戒体者。将受戒人能领
戒之心为戒体。问此戒体门与前戒法何别。解云。若
论法者。不由受与不受。任运有此法体。能成出离之
道。若论体者。缘身口发得此法。在身名体。故羯磨疏
云。戒体者。纳受圣法于心胸。即法是所纳之戒体。详
此文意。望能领边为体。所领者为法(此是胜同也)。
三明戒行者。谓依戒修行。名为戒行。上既明戒法戒
体。并受中之事。今即辨随行之中广能策进心行
也。上既受体在身。今则广修方便。随戒而行。义顺
于前。故曰戒行。秉之在心者。秉由执也。谓执之在心。
此字上作禾头。下是古手字也。谓以手执禾。名之为
秉。若两秉并者[(秉-千+ㄥ)*(秉-千+ㄥ)]。名之为兼。谓左右兼执禾断也。必
须广修方便者。谓不犯一切戒者。皆由有方便作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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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之心。故能对境不染也。故下文云若光严净识。托
对五尘。欲染不生。由前方便故也。深云。广修四正勤。
何者为四。一未生之善方便令生。二巳生之善令运
运增长。三未生之恶令不起。四巳生之恶令灭即忏
洗之法是也。捡察身口等者。即防身口七非。此名戒
也。言威仪之行者。此明上捡察身口。能防名戒。其相
是粗。今则于微细威仪。行住坐卧四仪可观。故曰威
仪之行也。尅志专崇高慕前圣者。尅由能也。明诸佛
罗汉等。并持此戒。能得出离生死。因兹戒德。降魔成
道。我亦效之。故曰高慕前圣也。持心后起义顺于前
者。此明前要心受时誓持不犯。今巳受后。能顺前期。
不违本心。故曰义顺于前也。经云虽非触对者。有云
涅槃经也。明无作戒体虽非色非心。若修方便而护
持者。身得清净。由非色心故。故云非可触对。
四明戒相至称法等者。立云。若直明则二百五十戒
是也。若更广论即一切情非情万境是戒相也(恐此解非。
今文明。戒相约义精别)。言随所施造动则称法者。有云如不捉
宝。不触女人。不与女宿。不非时食。此皆名动则称法。
随行住四仪中皆称法也。由此称法故。美德外彰。色
相清洁堪生物信。故美德光显。名此为戒相也。
并出道之本依等者。谓三乘之道。皆依此四条为根
本。而得出生死也。言成果之宗极者。谓依此四条为
宗。能成于四果及佛果也。如如五戒用人为果极。十
善用天为果极。今此四条。是声闻中为果极也。谓一
对五尘。欲染不生。由前方便故也。深云。广修四正勤。
何者为四。一未生之善方便令生。二巳生之善令运
运增长。三未生之恶令不起。四巳生之恶令灭即忏
洗之法是也。捡察身口等者。即防身口七非。此名戒
也。言威仪之行者。此明上捡察身口。能防名戒。其相
是粗。今则于微细威仪。行住坐卧四仪可观。故曰威
仪之行也。尅志专崇高慕前圣者。尅由能也。明诸佛
罗汉等。并持此戒。能得出离生死。因兹戒德。降魔成
道。我亦效之。故曰高慕前圣也。持心后起义顺于前
者。此明前要心受时誓持不犯。今巳受后。能顺前期。
不违本心。故曰义顺于前也。经云虽非触对者。有云
涅槃经也。明无作戒体虽非色非心。若修方便而护
持者。身得清净。由非色心故。故云非可触对。
四明戒相至称法等者。立云。若直明则二百五十戒
是也。若更广论即一切情非情万境是戒相也(恐此解非。
今文明。戒相约义精别)。言随所施造动则称法者。有云如不捉
宝。不触女人。不与女宿。不非时食。此皆名动则称法。
随行住四仪中皆称法也。由此称法故。美德外彰。色
相清洁堪生物信。故美德光显。名此为戒相也。
并出道之本依等者。谓三乘之道。皆依此四条为根
本。而得出生死也。言成果之宗极者。谓依此四条为
宗。能成于四果及佛果也。如如五戒用人为果极。十
善用天为果极。今此四条。是声闻中为果极也。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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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果极之基。皆因于戒。以尸罗既净。能集生三昧。发
智断惑。终获道益。故曰出道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极
也。故标于钞表等者。表由外也。明此四法标在钞首之
初。故曰也。言今寄心有在者。谓令后人寄心四条之
中。自知身佩圣法者。必堪为六道福田等也。绍隆佛
种兴建法幢功德不可思议等者。绍由继也。隆者盛
也。六道福田三宝因种等。既有多许功德。非心思口
议得尽也。岂惟言论能尽者。明心思既不及。言说亦
难穷。此都结上文也。直引圣说诚證者。立云。结前并
生后也。言直引圣说是结上也。诚證是生后。文引大
小乘经论也。意谓不然。但是都生起文也。令持法高
士详而镜者。立谓。有始有终曰士。从一至十数终也。
一则为始。十则是终。下作一故曰士也。荣云。夫靡不
有始。鲜尅必有终。有始有终者。其唯圣人乎。郑玄云。
别是非知义理谓之为士。
上来释其第一宗体义竟。从此巳下当第二引文成
德门也。辨比丘事者。立明。比丘之事取辨大难。若依
教修行。受持禁戒。能自行化他。识知法相。名之为辨。
若毁禁戒。广造非法。不闲法相。不足僧数。名为不辨
比丘事也。覆灭正法翻种苦业者。立明。既违圣教。任
持义绝。使佛法陵迟。良为无人弘之。故曰覆灭也。当
受戒时。专拟断恶修善。望离生死。向若不受。无戒可
犯。今受而不持。死堕地狱。岂非翻种苦业也。今通括
一化所说正文者。简其伪经。则不引来。故曰正文也。
智断惑。终获道益。故曰出道之本依成果者之宗极
也。故标于钞表等者。表由外也。明此四法标在钞首之
初。故曰也。言今寄心有在者。谓令后人寄心四条之
中。自知身佩圣法者。必堪为六道福田等也。绍隆佛
种兴建法幢功德不可思议等者。绍由继也。隆者盛
也。六道福田三宝因种等。既有多许功德。非心思口
议得尽也。岂惟言论能尽者。明心思既不及。言说亦
难穷。此都结上文也。直引圣说诚證者。立云。结前并
生后也。言直引圣说是结上也。诚證是生后。文引大
小乘经论也。意谓不然。但是都生起文也。令持法高
士详而镜者。立谓。有始有终曰士。从一至十数终也。
一则为始。十则是终。下作一故曰士也。荣云。夫靡不
有始。鲜尅必有终。有始有终者。其唯圣人乎。郑玄云。
别是非知义理谓之为士。
上来释其第一宗体义竟。从此巳下当第二引文成
德门也。辨比丘事者。立明。比丘之事取辨大难。若依
教修行。受持禁戒。能自行化他。识知法相。名之为辨。
若毁禁戒。广造非法。不闲法相。不足僧数。名为不辨
比丘事也。覆灭正法翻种苦业者。立明。既违圣教。任
持义绝。使佛法陵迟。良为无人弘之。故曰覆灭也。当
受戒时。专拟断恶修善。望离生死。向若不受。无戒可
犯。今受而不持。死堕地狱。岂非翻种苦业也。今通括
一化所说正文者。简其伪经。则不引来。故曰正文也。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7c 页 X42-0667.png
发趣万行戒为宗主者。明戒是众行之初基。万行从
戒而生。居宗在首。故曰宗主。故经云若欲生天等必
须护戒足者。有云。此善生经也。净三藏云。据梵本合
言戒迹。不是戒足梵言波荷。引翻为足。若言波荷陀。
此翻为迹。梵本既言波荷陀。明知是迹也。谓戒者。前
佛学此戒法。而得圣果。后人寻此前迹而学之。亦得
道果。故曰迹也。济云。观此解释。亦有道理。不得一向
拨他三藏。然千里之马。时有一蹶。人谁无失。从长处
而用。他既能辛苦数万里。往彼取得经论来此。教化
众生。岂顿不少信耶。又经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喻如
地者。捡善生经云。戒是菩提道初根本地。名之为戒。
如是戒者。亦名初地。亦名平地。亦名等地。亦名慈地。
亦名悲地。亦名佛迹。名一切功德根本。亦名福田。以
是因缘。智者应当受持而不毁于戒也。上释小乘经
叹戒义巳竟。
道品楼观以戒为柱者。宾云。三十七道品相扶持成
道。喻之楼观。将戒为此楼之柱也。禅定心城以戒为
椁者。度生死河。戒为桥梁。入善人众以戒为印者。八
直正田。戒为彊畔。如田无畔水则不住。如是若无净
戒。则定水不住也。立云。入善人众者。三乘贤圣。名为
善人众也。
须者看之戒则不羸者。明彼论中叹戒文多。若见彼
文。则勇励常忻护持。故戒不羸也。
毗婆沙者。此翻为逐分别。谓逐律文后解释分别也。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8a 页 X42-0668.png
亦翻为广解释也。只是罗汉作论解释经律事。同此
方章疏也。戒言尸罗亦言行也者。婆沙第三十四卷
云。言尸罗曰行者。如人有足能行至馀方。如是行人
有尸罗足者。能行至善道。及至涅槃也。亦云守信者。
彼论解云。言尸罗曰守信者。此是世俗言说之法。若
人善护尸罗者。言是人名守信。不能善护尸罗者。是
人不守信也。是故世俗言说尸罗为守信。立云。本受
誓持。今随行中能持。不违本心。故曰守信也。言亦名
为器者。彼论解云。以是一切功德所依之处。故曰器
也。
尸罗言冷无破戒热及三恶道热者。彼论第二十五
卷云。云何尸罗义。答冷义是尸罗义。所以者何。破戒
能令身心热恼。持戒则令身心冷。第二十四卷。又解
云。破戒者。三恶道中热。持戒者。人天中冷。应师云(音灵)。
谓是悟解之意也。亦云冷然清净之貌也。砺云。音灵。
谓戒法清凉。无郁蒸之恼。故曰冷也。三恶道者。地狱
饿鬼畜生也。亦名善梦者。彼论解云。尸罗言梦。持戒
者身心不热。常得善梦故。立云。持戒之人。诸天卫护。
常得好梦也。亦名为习者。彼论解云。尸罗言习。持戒
者善习戒法故。亦名为定者。彼论解云。尸罗言定。若
依戒住。心易定故。立云。言尸罗既净。三昧现前。亦名
为池群圣所浴者。彼论解云。尸罗言池。如佛说偈。法
众戒水池。清净无瑕秽。圣浴身不湿。必到于彼岸。或
名璎珞等者。彼论解云。尸罗如璎珞。有璎珞严身。有
方章疏也。戒言尸罗亦言行也者。婆沙第三十四卷
云。言尸罗曰行者。如人有足能行至馀方。如是行人
有尸罗足者。能行至善道。及至涅槃也。亦云守信者。
彼论解云。言尸罗曰守信者。此是世俗言说之法。若
人善护尸罗者。言是人名守信。不能善护尸罗者。是
人不守信也。是故世俗言说尸罗为守信。立云。本受
誓持。今随行中能持。不违本心。故曰守信也。言亦名
为器者。彼论解云。以是一切功德所依之处。故曰器
也。
尸罗言冷无破戒热及三恶道热者。彼论第二十五
卷云。云何尸罗义。答冷义是尸罗义。所以者何。破戒
能令身心热恼。持戒则令身心冷。第二十四卷。又解
云。破戒者。三恶道中热。持戒者。人天中冷。应师云(音灵)。
谓是悟解之意也。亦云冷然清净之貌也。砺云。音灵。
谓戒法清凉。无郁蒸之恼。故曰冷也。三恶道者。地狱
饿鬼畜生也。亦名善梦者。彼论解云。尸罗言梦。持戒
者身心不热。常得善梦故。立云。持戒之人。诸天卫护。
常得好梦也。亦名为习者。彼论解云。尸罗言习。持戒
者善习戒法故。亦名为定者。彼论解云。尸罗言定。若
依戒住。心易定故。立云。言尸罗既净。三昧现前。亦名
为池群圣所浴者。彼论解云。尸罗言池。如佛说偈。法
众戒水池。清净无瑕秽。圣浴身不湿。必到于彼岸。或
名璎珞等者。彼论解云。尸罗如璎珞。有璎珞严身。有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8b 页 X42-0668.png
少时好中年老年则不好。有中年好。老年则不好。有
老时好少年中年则不好。戒璎珞严者。三时常好。立
云。世人用香华璎珞而严身。出家僧尼用戒为璎珞。
故大集经云。佛言菩萨。有四种璎珞庄严。一戒璎珞
庄严。二三昧璎珞庄严。三智慧璎珞庄严。四陀罗尼
璎珞庄严。故菩萨戒经云。戒如明日月。亦如璎珞珠。
微尘菩萨众。由是成正觉。即其义也。亦名镜者。彼论
解云。又尸罗如镜。镜若明净。像于中现。戒清净者。无
我像现。立云。戒净故发定。定能发慧。以定中观身。无
我相可得也。又名威势者。彼论解云。又尸罗言威势。
如来所以三千大千世界。有威势者。皆是尸罗力故
也。何以故。为戒无缺犯故。言馀如驱龙事者。杂宝藏
经及论。共明云。佛灭度后。七百年。罽宾国有一恶龙
王。名阿利耶。受性暴恶。故作灾害。恼国人民悉皆患
之。去其住处不远。有僧伽蓝。时有五百罗汉。皆共集
会。入于禅定。各尽神力。驱遣此龙。令出国界。其龙有
大威德。虽五百罗汉神通动地。驱遣此龙。不能使动。
时有一罗汉。名祇夜多。最后而至。时诸罗汉。具以此
事。向祇夜说。时祇夜多不入禅定。直三弹指语言。贤
善远比处去。龙闻弹指声。即便远去。时诸罗汉。语夜
多言。汝以何禅定力。令此龙去。我与仁者。俱得漏尽。
我尽神力。不能令动。尊者何以三弹指。令其出去。远
入大海耶。夜多答言。我以弹指力者。直以我从凡夫
巳来。谨慎于戒。护突吉罗。犹如四重无异。我以戒力
老时好少年中年则不好。戒璎珞严者。三时常好。立
云。世人用香华璎珞而严身。出家僧尼用戒为璎珞。
故大集经云。佛言菩萨。有四种璎珞庄严。一戒璎珞
庄严。二三昧璎珞庄严。三智慧璎珞庄严。四陀罗尼
璎珞庄严。故菩萨戒经云。戒如明日月。亦如璎珞珠。
微尘菩萨众。由是成正觉。即其义也。亦名镜者。彼论
解云。又尸罗如镜。镜若明净。像于中现。戒清净者。无
我像现。立云。戒净故发定。定能发慧。以定中观身。无
我相可得也。又名威势者。彼论解云。又尸罗言威势。
如来所以三千大千世界。有威势者。皆是尸罗力故
也。何以故。为戒无缺犯故。言馀如驱龙事者。杂宝藏
经及论。共明云。佛灭度后。七百年。罽宾国有一恶龙
王。名阿利耶。受性暴恶。故作灾害。恼国人民悉皆患
之。去其住处不远。有僧伽蓝。时有五百罗汉。皆共集
会。入于禅定。各尽神力。驱遣此龙。令出国界。其龙有
大威德。虽五百罗汉神通动地。驱遣此龙。不能使动。
时有一罗汉。名祇夜多。最后而至。时诸罗汉。具以此
事。向祇夜说。时祇夜多不入禅定。直三弹指语言。贤
善远比处去。龙闻弹指声。即便远去。时诸罗汉。语夜
多言。汝以何禅定力。令此龙去。我与仁者。俱得漏尽。
我尽神力。不能令动。尊者何以三弹指。令其出去。远
入大海耶。夜多答言。我以弹指力者。直以我从凡夫
巳来。谨慎于戒。护突吉罗。犹如四重无异。我以戒力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8c 页 X42-0668.png
故。令此龙去。是故尸罗名为威势等也。又戒名为头
能见苦谛诸色等者。彼论解云。又尸罗言头。如人有
头。则能见色。闻声嗅香。尝味觉触知法。如是行人。有
尸罗头者。能见苦谛等色。闻名身等义。嗅觉意华香。
尝出离无事寂静三菩提味。觉禅定解脱等触。知行
色阴等法总相别相。是故尸罗言头。
尊者瞿沙说曰。乃至能至涅槃等者。彼论云。尊者瞿
沙说曰。不破义是尸罗义。如人不破戒足。能有所至。
如是行者。不破尸罗故。能至涅槃也。言瞿沙者。是人
名也。论中大引此人之言。
上来解小乘经论赞戒善竟。从此巳下。次明大乘经
论。广叹其戒也。华严经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等者。案
华严经明法品说。彼有三番明义。今试叙云。谓约三
种三宝。故有三番也。初云。能令众生发菩提心。令佛
法不断。开示演说十二部经甚深法藏。令法宝不断。
受持一切威仪教法。令僧宝不断。第二番云。赞叹大
愿(谓菩萨所发愿)令佛宝不断。分别显示十二缘起。令法宝
不断。修六和敬。令僧宝不断。第三番云下佛种子于
众生田。生正觉芽。令佛宝不断。护持法藏。不惜身命。
令法宝不断。善御大众。心无忧悔。令僧宝不断。此三
番中各有阶降。先就佛宝。彰其阶降。初番能令发菩
提心。趣求佛果。第二番中赞大愿者。赞起行愿。令其
修习。第三番中。下佛种子。于众生田。作成行种。次就
法宝彰阶降者。初番演说十二部经。是其教法。第二
能见苦谛诸色等者。彼论解云。又尸罗言头。如人有
头。则能见色。闻声嗅香。尝味觉触知法。如是行人。有
尸罗头者。能见苦谛等色。闻名身等义。嗅觉意华香。
尝出离无事寂静三菩提味。觉禅定解脱等触。知行
色阴等法总相别相。是故尸罗言头。
尊者瞿沙说曰。乃至能至涅槃等者。彼论云。尊者瞿
沙说曰。不破义是尸罗义。如人不破戒足。能有所至。
如是行者。不破尸罗故。能至涅槃也。言瞿沙者。是人
名也。论中大引此人之言。
上来解小乘经论赞戒善竟。从此巳下。次明大乘经
论。广叹其戒也。华严经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等者。案
华严经明法品说。彼有三番明义。今试叙云。谓约三
种三宝。故有三番也。初云。能令众生发菩提心。令佛
法不断。开示演说十二部经甚深法藏。令法宝不断。
受持一切威仪教法。令僧宝不断。第二番云。赞叹大
愿(谓菩萨所发愿)令佛宝不断。分别显示十二缘起。令法宝
不断。修六和敬。令僧宝不断。第三番云下佛种子于
众生田。生正觉芽。令佛宝不断。护持法藏。不惜身命。
令法宝不断。善御大众。心无忧悔。令僧宝不断。此三
番中各有阶降。先就佛宝。彰其阶降。初番能令发菩
提心。趣求佛果。第二番中赞大愿者。赞起行愿。令其
修习。第三番中。下佛种子。于众生田。作成行种。次就
法宝彰阶降者。初番演说十二部经。是其教法。第二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9a 页 X42-0669.png
番中显示缘起是其理法。第三番中。护持法藏。是其
行法。后就僧宝。彰其阶降者。初番受持威仪法者。僧
行方便。第二番中。修六和敬者。行成不乖。第三番中。
善御大众德熟摄他故也。
如馀佛士等者。大集经十九卷。后有护法品云。说此
经时。尔时有十方世界。诸大菩萨。从他方来集。论道
说道义。尔时十方世界菩萨。白佛言。诸佛如来。为如
是等五滓众生。制于禁戒。唯愿如来。为法久住。复制
禁戒。所谓身戒。口戒意戒。不得受畜。一切恶物等。如
馀佛土。所制净戒。佛言止止。佛自知时。因缘未出。如
来则不预制禁戒也。说此经时。佛成道巳。第十二年
中也。今有钞本。作王字者。多相传解云。如善国王。皆
立严制。不许造罪等。此并人语谓本作王字者。甚错
其来久矣。即十门中云。抄写错漏。相承传滥。斯言明
矣。
不得疥癞野干者。捡萨遮尼犍子经云。有萨遮尼犍
子。与八十千方尼犍子。游行诸国。教化众生。次第至
郁阇延城。尔时国主。名曰严炽。其王敬重迎之受学。
其人广为王说种种法门。次为王说。沙门瞿昙。名称
功德。相好利益等事。王问如此法身从何而得。尼犍
答言。以戒为本。持戒为始。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
野干身何况当得功德之身。大王当知。以戒净故。不
断法种僧种。以戒净故。功德无量。王闻是巳。发菩提
心(云云)。
行法。后就僧宝。彰其阶降者。初番受持威仪法者。僧
行方便。第二番中。修六和敬者。行成不乖。第三番中。
善御大众德熟摄他故也。
如馀佛士等者。大集经十九卷。后有护法品云。说此
经时。尔时有十方世界。诸大菩萨。从他方来集。论道
说道义。尔时十方世界菩萨。白佛言。诸佛如来。为如
是等五滓众生。制于禁戒。唯愿如来。为法久住。复制
禁戒。所谓身戒。口戒意戒。不得受畜。一切恶物等。如
馀佛土。所制净戒。佛言止止。佛自知时。因缘未出。如
来则不预制禁戒也。说此经时。佛成道巳。第十二年
中也。今有钞本。作王字者。多相传解云。如善国王。皆
立严制。不许造罪等。此并人语谓本作王字者。甚错
其来久矣。即十门中云。抄写错漏。相承传滥。斯言明
矣。
不得疥癞野干者。捡萨遮尼犍子经云。有萨遮尼犍
子。与八十千方尼犍子。游行诸国。教化众生。次第至
郁阇延城。尔时国主。名曰严炽。其王敬重迎之受学。
其人广为王说种种法门。次为王说。沙门瞿昙。名称
功德。相好利益等事。王问如此法身从何而得。尼犍
答言。以戒为本。持戒为始。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癞
野干身何况当得功德之身。大王当知。以戒净故。不
断法种僧种。以戒净故。功德无量。王闻是巳。发菩提
心(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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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有色族多闻者。立云。色是颜色端正。亦是色势。族
是高门大姓。多闻即是明解世俗经书。乃至经论。而
不能持戒。取喻可知。禽兽者。飞曰禽。走曰兽。虽广解
圣教名曰多闻。若不能依教而行。如鹦鹉啅鸱脚。是
以经云。譬如死人著金璎珞。多闻破戒受他供养。亦
复如是。故重引之。
令诵心首者。上巳先明持破者。受报不同。其言要妙。
今又再出。故云重引累嘱慇勤。故曰令诵心首。上来
释大乘经竟。
虽山居苦行乃至空无所得者。出要正路。唯八圣道。
摄一切行。无行不尽。八正道中。有正戒正定正慧。今
此之人。虽复得定。此定非依佛戒而发。名为邪定。名
有漏慧。不能尅證正果。故曰空无所得。持戒之人寿
终之时风刀解身等者。捡智论云。持戒之人。寿终之
时。刀风解身。筋脉断绝。自知持戒清净。心不怖畏。如
说偈言。大恶病中。戒为良药。大怖畏中。戒为守护。死
闇冥中。戒为明灯。于恶道中。戒为桥梁。死海水中。戒
为大船。言风刀解身者。经云。临终之时色黑者。定堕
地狱。色青者。堕畜生。色黄堕饿鬼。若色如常赤白生
于人中。倍如常赤白端正者。得生天上。此是风刀之
相也。
持地三十二相无差别因皆持戒所得者。济云。其三
十二之因有通因。有别因。如报恩经明无见顶相。即
以无憍慢为因。乃至手网缦即以其事为因。皆名别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69c 页 X42-0669.png
因也。若持戒即三十二相之通因也。言三十二相者。
一足平如奁底相。二足下有辐轮。三手纤长。四足跟
长。五其身直。六网缦指。七手足耎相。八节踝𦟛相。九
身毛上靡相。十鹿王膊相。十一其身圆满相。十二手
过膝。十三顶有肉髻。十四有马阴藏。十五皮肤细耎。
十六身毛右旋。十七身有金色常以明曜。十八一切
处满。十九柔耎声。二十缺骨充满。二十一师子上身。
二十二臂肘纤。二十三四十齿白净齐密。二十四四
牙相。二十五师子颊。二十六味中上味。二十七广长
舌。二十八好梵音声。二十九目睫绀青。三十两腋下
满。三十一眼眴如牛王。三十二有白毫相。是为三十
二相。如此之相。皆是持戒所得。故云三十二相无差
别因皆以持戒所得也(此出名义集中)。
十住婆沙有赞戒戒报二品广列深利具如彼说者。
彼论第十四卷。有此二品。初明赞戒品云。略赞尸罗
少分。尸罗者。最是梵行之本。尸罗即是功德宝𧂐。又
是功德住处。亦如大地万物依止。尸罗度人能过生
死。犹如牢船能度大海。尸罗能灭烦恼患。犹如良药
能消众病。又尸罗能度人。出诸恶道。如度深水得好
桥梁。如是种种。赞尸罗功能。并一例义。文繁不录。次
有戒报品。明菩萨能净尸罗得离垢地(谓第二地)。常作转
轮圣王。十善化人。七宝自然。文中广明七宝之相严
丽等事。功益之力。文广不录也。上来四段。总释初门
化教义竟。
一足平如奁底相。二足下有辐轮。三手纤长。四足跟
长。五其身直。六网缦指。七手足耎相。八节踝𦟛相。九
身毛上靡相。十鹿王膊相。十一其身圆满相。十二手
过膝。十三顶有肉髻。十四有马阴藏。十五皮肤细耎。
十六身毛右旋。十七身有金色常以明曜。十八一切
处满。十九柔耎声。二十缺骨充满。二十一师子上身。
二十二臂肘纤。二十三四十齿白净齐密。二十四四
牙相。二十五师子颊。二十六味中上味。二十七广长
舌。二十八好梵音声。二十九目睫绀青。三十两腋下
满。三十一眼眴如牛王。三十二有白毫相。是为三十
二相。如此之相。皆是持戒所得。故云三十二相无差
别因皆以持戒所得也(此出名义集中)。
十住婆沙有赞戒戒报二品广列深利具如彼说者。
彼论第十四卷。有此二品。初明赞戒品云。略赞尸罗
少分。尸罗者。最是梵行之本。尸罗即是功德宝𧂐。又
是功德住处。亦如大地万物依止。尸罗度人能过生
死。犹如牢船能度大海。尸罗能灭烦恼患。犹如良药
能消众病。又尸罗能度人。出诸恶道。如度深水得好
桥梁。如是种种。赞尸罗功能。并一例义。文繁不录。次
有戒报品。明菩萨能净尸罗得离垢地(谓第二地)。常作转
轮圣王。十善化人。七宝自然。文中广明七宝之相严
丽等事。功益之力。文广不录也。上来四段。总释初门
化教义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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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巳下正明第二制教门也。不欲有疑悔请问他
人者。明既秉持戒。识达圣教。不假问他也。游化诸方
而无有㝵者。立云。十方佛法。理同无别。若也不识圣
教。至处多怖。若顺教而行。游方使无怯懦。济云。若明
闲法律。一切僧事皆解。出路逢他人。诸羯磨诵戒作
法事。皆解为作。情则无碍也。若答不解。心则怀恐故
曰也。
一戒品牢固者。砺云。数虽有五义。约为三。初一自行。
次三匡众之行。二行善成。便能秉法被时。千载不坠。
是故末后一句。兴建正法。行念舍智等。令戒清净。不
为缘坏。故曰戒品牢固。二破戒之人。与持者相违。义
同于怨。内心清净。超胜于彼。故曰善胜诸怨。三既无
瑕舋。处众断理。情无惧惮。故曰决断无畏。四晓了持
犯能决人疑滞。故曰善能开解。第五若不持戒。法不
久住。此义易知。又得十利者。四分中。一摄取于僧。二
令僧欢喜。三令僧安乐。四未信令信。五巳信者令增
长。六难调顺者令调顺。七惭愧者得安乐。八断现在
有漏。九断未来有漏。十令正法久住。其十利之义。广
如上第一卷中教起所因门巳释竟。
乃至三世亦尔者。过现未来。名为三世也。
谓生世出世善者。了疏云。第一能将引生种种胜利。
是毗尼义。谓能引生世善。于中有两。一能引生四万
二千功德正法。二引生不悔之心。由不悔故。心喜得
定乃至解脱。立云。迦持戒。近招人天果报。是生世善。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0b 页 X42-0670.png
远趣菩提是出世善。又解。若有为有漏是世善。无为
无漏是出世善。又如智论云。若下品持戒生人。中品持
戒生天。此是世善。上品持戒成声闻。乃至佛道。是出
世善。二能教身口二业清净及正直者。真谛疏云。第
二能教身语清净正直。是毗尼义。由此法遮身口。不
令起恶。名之为教。不为烦恼浊业浊之所污。故名身
口清净。不为见浊之所染故。名为正直。私云。五见名
见浊。以清净故向善道。以正直故得涅槃也。谓持戒
之人身离三过。口离四过。即是正直也。三能灭罪障
者。了疏云。第三能灭罪障。是毗尼义。于中复两。一灭
方便。二正灭罪。正灭者。谓得择灭涅槃。由戒能遮诸
罪障。故名灭方便。由障不生故得罪灭。此两俱得称
为毗尼。第四能引胜。是毗尼义。能引在家人。令得出
家。引未离欲。令得梵住。从梵住得圣住。从圣住得有馀
涅槃。从有馀入无馀。后转胜故。名为引胜也。言乃至
引到梵住者。立云。梵住即四无量心。圣住即是三解
脱也。其住总有八种。颂曰。境界依止与威仪。未舍梵
住及天人。第七圣住八佛住。如是次第应当知。捡维
摩疏云。佛在毗耶离。或言在。或言居。或言住。义实一
也。﹂然住有八种。一境界住。谓十六大国。是所游之界
也。二依止住。谓一切僧伽蓝是佛依止故也。三威仪
住。谓行住坐卧也。四未舍寿住。谓未涅槃前。住无漏
五蕴故。即五分法身也。五梵住。谓四无量心。多住大
悲故。六天住。谓八禅多住第四禅故。七圣住。谓住三
无漏是出世善。又如智论云。若下品持戒生人。中品持
戒生天。此是世善。上品持戒成声闻。乃至佛道。是出
世善。二能教身口二业清净及正直者。真谛疏云。第
二能教身语清净正直。是毗尼义。由此法遮身口。不
令起恶。名之为教。不为烦恼浊业浊之所污。故名身
口清净。不为见浊之所染故。名为正直。私云。五见名
见浊。以清净故向善道。以正直故得涅槃也。谓持戒
之人身离三过。口离四过。即是正直也。三能灭罪障
者。了疏云。第三能灭罪障。是毗尼义。于中复两。一灭
方便。二正灭罪。正灭者。谓得择灭涅槃。由戒能遮诸
罪障。故名灭方便。由障不生故得罪灭。此两俱得称
为毗尼。第四能引胜。是毗尼义。能引在家人。令得出
家。引未离欲。令得梵住。从梵住得圣住。从圣住得有馀
涅槃。从有馀入无馀。后转胜故。名为引胜也。言乃至
引到梵住者。立云。梵住即四无量心。圣住即是三解
脱也。其住总有八种。颂曰。境界依止与威仪。未舍梵
住及天人。第七圣住八佛住。如是次第应当知。捡维
摩疏云。佛在毗耶离。或言在。或言居。或言住。义实一
也。﹂然住有八种。一境界住。谓十六大国。是所游之界
也。二依止住。谓一切僧伽蓝是佛依止故也。三威仪
住。谓行住坐卧也。四未舍寿住。谓未涅槃前。住无漏
五蕴故。即五分法身也。五梵住。谓四无量心。多住大
悲故。六天住。谓八禅多住第四禅故。七圣住。谓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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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昧。亦云三解脱门。即三三摩地也。入空灭见也。入
无愿灭忧也。入无相灭无明也。佛多住空定。心惑尽
故也。八佛住。无生无灭在实相法中故。宾云。第八佛
住者。如来住首楞严等无量三昧。十力四无所畏。十
八不共法。一切智慧。乃至如是等种种诸佛功德。是
佛住处。佛于中住。此八住中。若约三身而论。初四是
化身住。次三是报身住。后一是法身住。就能所而明
者。初二是能住。后一是所住。诸经中。多举八中。境界
住。及依止住。为化在家出家二种人也。谓境界住。为
化在家人。依止住。为化出家人也。今文所举者。欲
明戒能引人。至如此诸住。及有馀涅槃无馀涅槃者。
谓是无馀依也。烦恼障尽苦依身在。是有馀依。苦依
身尽。无馀依也。第五胜人所行是毗尼义。佛是最胜
故云也。次独觉及声闻。是此等胜人所行事故。又凡
夫中亦是胜者。方能行事故(巳上了疏)。问独觉出无佛世。
如何有此毗尼。答缘觉有两。一麟角辟支。出无佛世。
独一无侣。喻如麟角。此人自悟。观树生灭。得證真理。
故曰也。二部行辟支。谓多群类共行也。体是声闻之
人。以不值佛故成辟支。如须陀洹第七生巳尽。令證
罗汉。由第七生尽。值世无佛法。不蒙他人化导。任运
生尽。名曰辟支。据其远因。亦是闻佛法故證得初果。
望今成不由他教。故号辟支。言部行者。行字(平去二音)谈
之。以多人同修一行。则今感报一时。故曰部行(去声)。或
时多人共行此法。今得此果。故曰部行(平声)。此人与声
无愿灭忧也。入无相灭无明也。佛多住空定。心惑尽
故也。八佛住。无生无灭在实相法中故。宾云。第八佛
住者。如来住首楞严等无量三昧。十力四无所畏。十
八不共法。一切智慧。乃至如是等种种诸佛功德。是
佛住处。佛于中住。此八住中。若约三身而论。初四是
化身住。次三是报身住。后一是法身住。就能所而明
者。初二是能住。后一是所住。诸经中。多举八中。境界
住。及依止住。为化在家出家二种人也。谓境界住。为
化在家人。依止住。为化出家人也。今文所举者。欲
明戒能引人。至如此诸住。及有馀涅槃无馀涅槃者。
谓是无馀依也。烦恼障尽苦依身在。是有馀依。苦依
身尽。无馀依也。第五胜人所行是毗尼义。佛是最胜
故云也。次独觉及声闻。是此等胜人所行事故。又凡
夫中亦是胜者。方能行事故(巳上了疏)。问独觉出无佛世。
如何有此毗尼。答缘觉有两。一麟角辟支。出无佛世。
独一无侣。喻如麟角。此人自悟。观树生灭。得證真理。
故曰也。二部行辟支。谓多群类共行也。体是声闻之
人。以不值佛故成辟支。如须陀洹第七生巳尽。令證
罗汉。由第七生尽。值世无佛法。不蒙他人化导。任运
生尽。名曰辟支。据其远因。亦是闻佛法故證得初果。
望今成不由他教。故号辟支。言部行者。行字(平去二音)谈
之。以多人同修一行。则今感报一时。故曰部行(去声)。或
时多人共行此法。今得此果。故曰部行(平声)。此人与声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1a 页 X42-0671.png
闻相似。但声闻人。假佛声教而语。故曰声闻。此人悟
时不假声教。故曰独觉。据其远因。非不假教。宾云。独
觉出无佛世。自然得五不作戒。亦名木叉。不假佛世
也。问独觉出无佛世形如何。答婆沙四十六。释初果
云。初果若满七生。无佛出世。彼法尔成佛弟子相。乃
得极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师迦山中修道。本是声闻。
出无佛世。获为现佛弟子相。彼皆学之。證独觉果。无
学。不受外道相。故若五分律化地部宗。俗人亦得罗
汉也。
具斯四义。功强于彼者。毗尼既住持佛法功强于定
慧二藏。指上馀经为彼也。
下至五人持律在世者。此约住持僧说五人。下引大
集经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师住。鸣槌集四方僧。
是名众僧如法住大功德海。若无量僧破戒。但令五
人清净如法。护持佛法等。巳上文證五人是住持僧
数若减五者不名如法。
四乃至二十人如法出罪者。初从一人忏悔。迄至二
十除罪。故言乃至。若持五戒。即见法身。谓但能持五
戒。即见法身。况具戒耶。立云。五分法身中。戒为其初。
今伹持五即见见法身也。
如饮水杀虫之喻者。僧祇云。佛在舍卫城时。南方波
罗脂国有二比丘。共伴来诣舍卫。问讯世尊。中路渴
乏。无水。前到一井。一比丘。汲水便饮。一比丘看水见
虫不饮。饮水比丘。问伴。汝何不饮。答言。世尊制戒。不
时不假声教。故曰独觉。据其远因。非不假教。宾云。独
觉出无佛世。自然得五不作戒。亦名木叉。不假佛世
也。问独觉出无佛世形如何。答婆沙四十六。释初果
云。初果若满七生。无佛出世。彼法尔成佛弟子相。乃
得极果。如五百仙人在伊师迦山中修道。本是声闻。
出无佛世。获为现佛弟子相。彼皆学之。證独觉果。无
学。不受外道相。故若五分律化地部宗。俗人亦得罗
汉也。
具斯四义。功强于彼者。毗尼既住持佛法功强于定
慧二藏。指上馀经为彼也。
下至五人持律在世者。此约住持僧说五人。下引大
集经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师住。鸣槌集四方僧。
是名众僧如法住大功德海。若无量僧破戒。但令五
人清净如法。护持佛法等。巳上文證五人是住持僧
数若减五者不名如法。
四乃至二十人如法出罪者。初从一人忏悔。迄至二
十除罪。故言乃至。若持五戒。即见法身。谓但能持五
戒。即见法身。况具戒耶。立云。五分法身中。戒为其初。
今伹持五即见见法身也。
如饮水杀虫之喻者。僧祇云。佛在舍卫城时。南方波
罗脂国有二比丘。共伴来诣舍卫。问讯世尊。中路渴
乏。无水。前到一井。一比丘。汲水便饮。一比丘看水见
虫不饮。饮水比丘。问伴。汝何不饮。答言。世尊制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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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饮虫水。此水有虫。是故不饮。饮水比丘。复重劝言。
长老汝且饮水。勿令渴死。不得见佛。答言。我宁丧身。
不毁佛戒。作是语巳。遂便渴死。饮水比丘。渐渐行往
到佛所。头面礼足。却住一面。佛知而故问。比丘汝从
何所来。答言。我从波逻脂国来。问有伴不。答有二人。
为伴。道中渴乏。无水。前到一井。井水有虫。我即饮之。
因水气力。得逢觐世尊。彼守戒不饮。即便渴死。佛言。
痴人汝不见我。谓得见我。彼死比丘。巳先见我。若比
丘放逸懈怠。不摄诸根。如是比丘。虽共我一处。彼离
我远。彼虽见我。我不见彼。若有比丘。在海彼岸。能不
放逸。精进不懈。𣫍摄诸根。虽去我远。我常见彼。彼常
近我。又准十诵云。二比丘往佛所。一饮虫水。一不饮
水。其不饮者。命终生三十三天上。得天身具足。先到
佛所。礼佛足巳。佛为说法。得法眼净。为受三归五戒
巳。便还天宫。时饮水者。后到佛所。佛见其来。佛时披
忧多僧。示金色身。汝痴人用见我肉身。何为。不如持
戒者先见我法身。佛即说偈。
「 色身但不净
汝见欲何为
内有脂肉血
外为薄皮覆
彼为渴所烧
犹行恭敬戒
至死护我戒
彼见汝非见」
愚劣不堪护持此戒者。戒经云。有智勤护戒。便得第
一道。愚聚不持。堕三恶道。上来数段不同。总是释第
一门中顺戒住持辨比丘事竟。
还约二教杂明者。谓化制二教也。一比丘小得心巳
长老汝且饮水。勿令渴死。不得见佛。答言。我宁丧身。
不毁佛戒。作是语巳。遂便渴死。饮水比丘。渐渐行往
到佛所。头面礼足。却住一面。佛知而故问。比丘汝从
何所来。答言。我从波逻脂国来。问有伴不。答有二人。
为伴。道中渴乏。无水。前到一井。井水有虫。我即饮之。
因水气力。得逢觐世尊。彼守戒不饮。即便渴死。佛言。
痴人汝不见我。谓得见我。彼死比丘。巳先见我。若比
丘放逸懈怠。不摄诸根。如是比丘。虽共我一处。彼离
我远。彼虽见我。我不见彼。若有比丘。在海彼岸。能不
放逸。精进不懈。𣫍摄诸根。虽去我远。我常见彼。彼常
近我。又准十诵云。二比丘往佛所。一饮虫水。一不饮
水。其不饮者。命终生三十三天上。得天身具足。先到
佛所。礼佛足巳。佛为说法。得法眼净。为受三归五戒
巳。便还天宫。时饮水者。后到佛所。佛见其来。佛时披
忧多僧。示金色身。汝痴人用见我肉身。何为。不如持
戒者先见我法身。佛即说偈。
「 色身但不净
汝见欲何为
内有脂肉血
外为薄皮覆
彼为渴所烧
犹行恭敬戒
至死护我戒
彼见汝非见」
愚劣不堪护持此戒者。戒经云。有智勤护戒。便得第
一道。愚聚不持。堕三恶道。上来数段不同。总是释第
一门中顺戒住持辨比丘事竟。
还约二教杂明者。谓化制二教也。一比丘小得心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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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谓巳圣者。立谓如今坐禅人。稍得少许道理寂念。
谓我功齐于佛。便即呵斥戒律。此并是法灭之相。三
舍世间业出家破戒者。譬如愚人吐巳还食是也。五
乃至罗汉亦被打骂者。十诵文云。破戒者。多人佐助。
有持戒者。无人佐助。五无不不骂者。乃至罗汉亦被
打骂。是为五非法在世。钞加打字也。
一自不修身戒心慧者。涅槃二十九卷。明修身戒心
慧。试为引之。可详其意。若比丘不观身无常不净可
恶。犹如冢墓。九孔常漏。臭秽可恶。常与诸虫共在一
处。若不能如是观者。名不修身。戒者。若不观戒是一
切善法梯橙。亦是一切善法根本。如地悉是一切树
木所生之本。是诸善根之导首也。如彼商主。导诸商
人。戒是一切善法胜幢。如天帝释所立胜幢(帝释与修罗。战
得胜故。建胜幢于殿前也)。戒能永断一切恶业及三恶道。能疗恶
病。犹如药树。戒是生死险道资粮。戒是摧结恶贼铠
杖。戒是灭结毒蛇良咒。戒是度恶业行桥梁。若不能
如是观者。名不修戒。心者。不能观心轻躁动转难捉
难调。驰骋奔逸。如大恶象。念念迅速。如彼电光。躁扰
不住。犹如猕猴。如幻如炎。乃是一切诸恶根本。五欲
难满如火获薪。亦如大海。吞受众流。乃至周遍二十
五有。犹如疾风。吹兜罗茸。所不应求。求无厌足。迷惑
爱著生死臭秽。犹如狱囚乐狱卒女。亦如厕睹乐处
不净。若不能如是观者。名不修心。慧者。不观智慧。有
大势力。如金翅鸟。能坏恶业。坏无明闇。犹如日光。焚
谓我功齐于佛。便即呵斥戒律。此并是法灭之相。三
舍世间业出家破戒者。譬如愚人吐巳还食是也。五
乃至罗汉亦被打骂者。十诵文云。破戒者。多人佐助。
有持戒者。无人佐助。五无不不骂者。乃至罗汉亦被
打骂。是为五非法在世。钞加打字也。
一自不修身戒心慧者。涅槃二十九卷。明修身戒心
慧。试为引之。可详其意。若比丘不观身无常不净可
恶。犹如冢墓。九孔常漏。臭秽可恶。常与诸虫共在一
处。若不能如是观者。名不修身。戒者。若不观戒是一
切善法梯橙。亦是一切善法根本。如地悉是一切树
木所生之本。是诸善根之导首也。如彼商主。导诸商
人。戒是一切善法胜幢。如天帝释所立胜幢(帝释与修罗。战
得胜故。建胜幢于殿前也)。戒能永断一切恶业及三恶道。能疗恶
病。犹如药树。戒是生死险道资粮。戒是摧结恶贼铠
杖。戒是灭结毒蛇良咒。戒是度恶业行桥梁。若不能
如是观者。名不修戒。心者。不能观心轻躁动转难捉
难调。驰骋奔逸。如大恶象。念念迅速。如彼电光。躁扰
不住。犹如猕猴。如幻如炎。乃是一切诸恶根本。五欲
难满如火获薪。亦如大海。吞受众流。乃至周遍二十
五有。犹如疾风。吹兜罗茸。所不应求。求无厌足。迷惑
爱著生死臭秽。犹如狱囚乐狱卒女。亦如厕睹乐处
不净。若不能如是观者。名不修心。慧者。不观智慧。有
大势力。如金翅鸟。能坏恶业。坏无明闇。犹如日光。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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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邪见。犹如猛火。慧是一切善法根本。佛菩萨母之
种子也。若不能如是观者。名不修慧。故云不修身戒
心慧也。四与净人沙弥共住不知三相者。彼十诵云。
比丘与净人沙弥相近住。不知三相。三相者。谓掘地。
断草。用虫水。溉灌也。律文齐如此说。今相承解者。谓
遣他掘地。坏草。不解言知是看是。谓作知净之语也。
溉水者。谓不安漉具也。
持法者。即修多罗师也。持律者。即毗奈耶师也。持摩
夷者。即阿毗达摩师也。然摩夷者。梵音讹略。应言摩
怛理迦。此云本母。即阿毗达摩之异名也。谓诸法相
从论出生。故名本母。善见十八云。摩夷者。二部波罗
提木叉。宾云。译者谬也。木叉与摩夷。俱是梵语。岂可
梵语以翻梵语。必不然也。言谬译者。盖是当时译善
见曰。西方梵人指其戒本。意欲申说本母之义。且如
律中释相轻重。皆从戒本之所出生。欲似诸论出生
法相。而汉人不领本母之义。乃谬翻为二部木叉。此
必然也。
多有上座长老比丘学律者。十诵文云。佛在舍卫国。
时诸比丘。废学毗尼。诵读修多罗阿毗昙。远离毗尼。
佛见是事巳。赞叹毗尼通利者。面前赞叹。诸上座长
老比丘。见佛如是赞叹毗尼。便念忧波离持毗尼中
最为第一。我等当学毗尼。诸上座长老比丘。即从忧
波离。受诵毗尼也。
杂含云。若长老上座中年少年者。从一夏至九夏。曰
种子也。若不能如是观者。名不修慧。故云不修身戒
心慧也。四与净人沙弥共住不知三相者。彼十诵云。
比丘与净人沙弥相近住。不知三相。三相者。谓掘地。
断草。用虫水。溉灌也。律文齐如此说。今相承解者。谓
遣他掘地。坏草。不解言知是看是。谓作知净之语也。
溉水者。谓不安漉具也。
持法者。即修多罗师也。持律者。即毗奈耶师也。持摩
夷者。即阿毗达摩师也。然摩夷者。梵音讹略。应言摩
怛理迦。此云本母。即阿毗达摩之异名也。谓诸法相
从论出生。故名本母。善见十八云。摩夷者。二部波罗
提木叉。宾云。译者谬也。木叉与摩夷。俱是梵语。岂可
梵语以翻梵语。必不然也。言谬译者。盖是当时译善
见曰。西方梵人指其戒本。意欲申说本母之义。且如
律中释相轻重。皆从戒本之所出生。欲似诸论出生
法相。而汉人不领本母之义。乃谬翻为二部木叉。此
必然也。
多有上座长老比丘学律者。十诵文云。佛在舍卫国。
时诸比丘。废学毗尼。诵读修多罗阿毗昙。远离毗尼。
佛见是事巳。赞叹毗尼通利者。面前赞叹。诸上座长
老比丘。见佛如是赞叹毗尼。便念忧波离持毗尼中
最为第一。我等当学毗尼。诸上座长老比丘。即从忧
波离。受诵毗尼也。
杂含云。若长老上座中年少年者。从一夏至九夏。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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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从十夏至十九夏。名中年。从二十夏至四十九
夏。为上座。从五十夏巳去。名曰耆年长老也。言初不
乐戒不重戒乃至我不赞叹者。捡杂含云。佛告诸比
丘言。若诸上座长老比丘。初始不乐戒乐学。不重于
戒。见馀比丘。初始乐戒。重于戒者。复不随时赞叹。如
是比丘。我不赞叹。所以者何。若大师赞叹彼者。馀人
当复习近亲重同其所见。以同其所见故。长夜当受
不饶益苦。是故我于彼长老。不相赞叹者。为其初始
不乐学戒。故如长老。中年少年亦如是。钞云我不赞
叹者。谓佛自称我也。我若赞此上座。由此上座既不
能叹美乐学戒人。佛若叹此上座者。恐馀人同其上
座之见也。若同此见。死入地狱。长夜受苦故也。
言故畜八不净乃至如彼说者。八不净物者。带数释
也。云何为八。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谷帛。
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六钱宝贵物。七旃褥釜镬。
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是为八不净也。
袈裟变白者。立云。袈裟名味。今明虽著袈裟。无袈裟
之味。故曰变白也。济云。非谓染衣不著。但是心不染
法故也。即涅槃云。汝诸比丘。身虽净眼袈裟染衣。心
犹未染大乘净法。即其义也。又袈裟梵语。此名为味。
欲明其人不得袈裟解脱之上味也。
其处如冢者。明此冢中。多有死尸可恶。破戒死尸甚
大可恶。亦复如是也。又失诸功德如枯树者。有云枯
不受润。此人不受善法功德之润也。立云。枯树多聚
夏。为上座。从五十夏巳去。名曰耆年长老也。言初不
乐戒不重戒乃至我不赞叹者。捡杂含云。佛告诸比
丘言。若诸上座长老比丘。初始不乐戒乐学。不重于
戒。见馀比丘。初始乐戒。重于戒者。复不随时赞叹。如
是比丘。我不赞叹。所以者何。若大师赞叹彼者。馀人
当复习近亲重同其所见。以同其所见故。长夜当受
不饶益苦。是故我于彼长老。不相赞叹者。为其初始
不乐学戒。故如长老。中年少年亦如是。钞云我不赞
叹者。谓佛自称我也。我若赞此上座。由此上座既不
能叹美乐学戒人。佛若叹此上座者。恐馀人同其上
座之见也。若同此见。死入地狱。长夜受苦故也。
言故畜八不净乃至如彼说者。八不净物者。带数释
也。云何为八。一田宅园林。二种植生种。三贮积谷帛。
四畜养人仆。五养系禽兽。六钱宝贵物。七旃褥釜镬。
八象金饰床。及诸重物是为八不净也。
袈裟变白者。立云。袈裟名味。今明虽著袈裟。无袈裟
之味。故曰变白也。济云。非谓染衣不著。但是心不染
法故也。即涅槃云。汝诸比丘。身虽净眼袈裟染衣。心
犹未染大乘净法。即其义也。又袈裟梵语。此名为味。
欲明其人不得袈裟解脱之上味也。
其处如冢者。明此冢中。多有死尸可恶。破戒死尸甚
大可恶。亦复如是也。又失诸功德如枯树者。有云枯
不受润。此人不受善法功德之润也。立云。枯树多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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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故人并舍离。济云。树若郁茂。人则爱乐。今既枯死。
人皆舍远。故曰失诸功德也。我为佛贼者。此人生为
佛贼。死为鬼囚。制不由巳。故菩萨戒云。信心出家。受
佛禁戒。不得毁犯圣戒。若有犯者。不得受一切檀越
供养。不得国王地上行。不得饮国王水。五千大鬼。常
遮其前。鬼言大贼。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复常扫其
脚迹。一切世人骂言佛法中贼。一切众生。眼不欲见。
破戒之人。畜生无异。木头无异。若毁犯圣戒者。是大
佛贼也。
有人言罪不罪等者。此是智论中自立此问也。不解
本文故曲疏出者。私云智度论解大品故。指于大品
为本文也。一自害者。破戒之人。生报地狱。自贻伊戚。
名曰自害也。
十诵有十法令正法疾灭者。约钞文数十相极难分。
今捡十诵云。忧波离问佛。有几法。令正法灭没。佛言
有五法。何等为五。一有比丘。无欲钝根。虽诵句义。不
能正受。二亦不能令他解了。三不能令受者有恭敬
威仪。四有说法者不能如法教斗诤言(钞阙引此句直云乃至)。
五不在阿练若处。亦不爱阿练若处。此五法令正法
灭没(下文更有五句令法不灭即反上句是)。又不随法教等者。佛言。复
有五法。令正法灭。一谓有比丘。不随法教。随非法教。
二不随忍法(钞不引此句)。三不敬上座。无有威仪(钞改此句)。四
上座不以法教。上座说法时。愁恼。令后生不得受学
修多罗毗尼阿毗昙。五上座命终巳后。比丘放逸。习
人皆舍远。故曰失诸功德也。我为佛贼者。此人生为
佛贼。死为鬼囚。制不由巳。故菩萨戒云。信心出家。受
佛禁戒。不得毁犯圣戒。若有犯者。不得受一切檀越
供养。不得国王地上行。不得饮国王水。五千大鬼。常
遮其前。鬼言大贼。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复常扫其
脚迹。一切世人骂言佛法中贼。一切众生。眼不欲见。
破戒之人。畜生无异。木头无异。若毁犯圣戒者。是大
佛贼也。
有人言罪不罪等者。此是智论中自立此问也。不解
本文故曲疏出者。私云智度论解大品故。指于大品
为本文也。一自害者。破戒之人。生报地狱。自贻伊戚。
名曰自害也。
十诵有十法令正法疾灭者。约钞文数十相极难分。
今捡十诵云。忧波离问佛。有几法。令正法灭没。佛言
有五法。何等为五。一有比丘。无欲钝根。虽诵句义。不
能正受。二亦不能令他解了。三不能令受者有恭敬
威仪。四有说法者不能如法教斗诤言(钞阙引此句直云乃至)。
五不在阿练若处。亦不爱阿练若处。此五法令正法
灭没(下文更有五句令法不灭即反上句是)。又不随法教等者。佛言。复
有五法。令正法灭。一谓有比丘。不随法教。随非法教。
二不随忍法(钞不引此句)。三不敬上座。无有威仪(钞改此句)。四
上座不以法教。上座说法时。愁恼。令后生不得受学
修多罗毗尼阿毗昙。五上座命终巳后。比丘放逸。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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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非法。失诸善法。是名五法灭也(反此五法正法不灭)。言不敬
上座无威仪者。据彼文意。谓不敬上座。名曰无威仪。
非谓上座无威仪不相致敬也。好作文颂乃至甚可
怖畏者。菩萨戒经云。有佛经律大乘法。而不能勤学
修习。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杂论书记。是
断佛性障道因缘等。即其义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三本
四分律钞批卷第三末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 ○集僧通局篇第二
此篇来意者。上既标宗显德。僧体巳备。理宜益物济
时兴建正法。秉御众行。使千载不坠。据其能秉。非僧
不辨。故凡有所秉。必先集僧。故有此篇来也。又云前
门明宗体。显其戒德功用。法既增上。何人能行。僧是
胜人。而能行也。故功德论云。由胜密故。非俗人所行。
故不令见。若欲弘法必假于僧。故次第二明集僧篇
来也。
言集僧者。身口详聚。名之曰集。具六和敬。故称为僧。
又言集者。如律文中七种集法量影破竹等。此名集
之方也。又言集僧者。集何等僧。即如前篇具四义者。
上座无威仪者。据彼文意。谓不敬上座。名曰无威仪。
非谓上座无威仪不相致敬也。好作文颂乃至甚可
怖畏者。菩萨戒经云。有佛经律大乘法。而不能勤学
修习。反学邪见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杂论书记。是
断佛性障道因缘等。即其义也。
四分律钞批卷第三本
四分律钞批卷第三末
江东杭州华严寺沙门 大觉 撰
**** ○集僧通局篇第二
此篇来意者。上既标宗显德。僧体巳备。理宜益物济
时兴建正法。秉御众行。使千载不坠。据其能秉。非僧
不辨。故凡有所秉。必先集僧。故有此篇来也。又云前
门明宗体。显其戒德功用。法既增上。何人能行。僧是
胜人。而能行也。故功德论云。由胜密故。非俗人所行。
故不令见。若欲弘法必假于僧。故次第二明集僧篇
来也。
言集僧者。身口详聚。名之曰集。具六和敬。故称为僧。
又言集者。如律文中七种集法量影破竹等。此名集
之方也。又言集僧者。集何等僧。即如前篇具四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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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堪僧用。随一有阙无德可彰。未堪僧用。今不须集。
故约前篇之后。即辨集僧。首云。然僧通凡圣。实乃无
量。今举要略。就教分二。一羯磨僧。以无胜德可彰。就
应羯磨教法和合。以标其德。故曰羯磨僧也。二名法
轮僧佛说净教契理之说。轨成行者。名之为法。即此
之法能摧结使。转凡为圣。名之为轮。此就喻得名。
上羯磨与法轮。非是僧体。此是成僧之因。皆是就
事辨耳。若论僧体者。论中诸说不同。今约本宗辨僧。
取假名。揽四以成僧体。四外无别体也。指四人为体。
故律文云。僧者四人。若过四人等是也。砺云。辨僧体
者。二论不同。若依多宗。以四比丘五阴实法为体。谓
彼论宗。多计一切法是有。今五阴亦是有也。人是五
阴。故用五阴实法。用为僧体。依如成论。谓四人和合。
有其假用。然用无别体。还以实法五阴。为假用之体。
此宗多计一切法是假故也。欲明五阴实法之僧。一
人无用未成僧体。假此四人和合之用。方是僧体。言
实法无用者。谓五阴若各各不相假。而无有用。由五
阴相假。得成人身。谓彼宗意云。五阴实法中。假立众
生也。此名重虚累假。以五尘。成四大。四大是假。五尘
是实。四大成五阴。五阴是假。四大是实。五阴成众生。
众生是假。五阴是实也。于五阴实法中。假立众生名。
即此众生。有名无体。名曰假名。于中命根体亦是假。
离阴之体。今亦如是。各各人别不相假者。非僧体也。
以相假故。四成僧体。如四树成林。亦是相假。单树岂
故约前篇之后。即辨集僧。首云。然僧通凡圣。实乃无
量。今举要略。就教分二。一羯磨僧。以无胜德可彰。就
应羯磨教法和合。以标其德。故曰羯磨僧也。二名法
轮僧佛说净教契理之说。轨成行者。名之为法。即此
之法能摧结使。转凡为圣。名之为轮。此就喻得名。
上羯磨与法轮。非是僧体。此是成僧之因。皆是就
事辨耳。若论僧体者。论中诸说不同。今约本宗辨僧。
取假名。揽四以成僧体。四外无别体也。指四人为体。
故律文云。僧者四人。若过四人等是也。砺云。辨僧体
者。二论不同。若依多宗。以四比丘五阴实法为体。谓
彼论宗。多计一切法是有。今五阴亦是有也。人是五
阴。故用五阴实法。用为僧体。依如成论。谓四人和合。
有其假用。然用无别体。还以实法五阴。为假用之体。
此宗多计一切法是假故也。欲明五阴实法之僧。一
人无用未成僧体。假此四人和合之用。方是僧体。言
实法无用者。谓五阴若各各不相假。而无有用。由五
阴相假。得成人身。谓彼宗意云。五阴实法中。假立众
生也。此名重虚累假。以五尘。成四大。四大是假。五尘
是实。四大成五阴。五阴是假。四大是实。五阴成众生。
众生是假。五阴是实也。于五阴实法中。假立众生名。
即此众生。有名无体。名曰假名。于中命根体亦是假。
离阴之体。今亦如是。各各人别不相假者。非僧体也。
以相假故。四成僧体。如四树成林。亦是相假。单树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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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林耶。又云。揽指成拳。揽阴成人。人假为体。实法无
用。四人假用。为僧之体。而用更无别体。还以四人阴
本为体。如身口业。无别有体。还以色声为体。今存后
引。馀如羯磨疏明也。言通局者。如说戒自恣。通集四
界之僧。四界者。谓戒场。界外。空地。大界。俱须尽集。曰
通。即律云。见相须求。若叛得罪即其义也。若受戒忏
罪。分功德衣。施安居物。受日等事。但局界内。不须界
外曰局。故云集僧通局。又云处有广狭。集有远近。用
有多少。故曰通局也。
僧者以和为义者。宾云。和有二种。谓事理也。于其事
理。绝于违诤。故名为和。初约理和者。谓灭谛之理。彼
此是同。如十方法界随有比丘。达四谛理。则同知苦
集是苦集等。岂有一人执苦为乐。若见苦为乐。不名
为谛。既所见是同。必无违诤。故曰理和。谓约所證之
理是一故。能观之智无二也。且如京师一人。證悟真
理。与此南吴一人所證理者。无有异见。所契所解。一
而无二。故曰理和。此属第一义谛僧也。二曰事和。身
口详集。作法之时。更无乖别之见。于事同崇。故曰事
和。此通凡圣僧也。如后广叙六和是也。立云。六和者。
戒见利身口意也。羯磨疏云。即如经中修六和敬令
僧不断是也。戒者同禀释迦一化。白四教法。所受之
戒也。由戒是众德之基。同受故须同行。有缺缘成。不
名僧也。其戒虽同要。同一正见。为入道之本。故又云。
异见。虽同界成别众。不相足数。如调达邪受五法者
用。四人假用。为僧之体。而用更无别体。还以四人阴
本为体。如身口业。无别有体。还以色声为体。今存后
引。馀如羯磨疏明也。言通局者。如说戒自恣。通集四
界之僧。四界者。谓戒场。界外。空地。大界。俱须尽集。曰
通。即律云。见相须求。若叛得罪即其义也。若受戒忏
罪。分功德衣。施安居物。受日等事。但局界内。不须界
外曰局。故云集僧通局。又云处有广狭。集有远近。用
有多少。故曰通局也。
僧者以和为义者。宾云。和有二种。谓事理也。于其事
理。绝于违诤。故名为和。初约理和者。谓灭谛之理。彼
此是同。如十方法界随有比丘。达四谛理。则同知苦
集是苦集等。岂有一人执苦为乐。若见苦为乐。不名
为谛。既所见是同。必无违诤。故曰理和。谓约所證之
理是一故。能观之智无二也。且如京师一人。證悟真
理。与此南吴一人所證理者。无有异见。所契所解。一
而无二。故曰理和。此属第一义谛僧也。二曰事和。身
口详集。作法之时。更无乖别之见。于事同崇。故曰事
和。此通凡圣僧也。如后广叙六和是也。立云。六和者。
戒见利身口意也。羯磨疏云。即如经中修六和敬令
僧不断是也。戒者同禀释迦一化。白四教法。所受之
戒也。由戒是众德之基。同受故须同行。有缺缘成。不
名僧也。其戒虽同要。同一正见。为入道之本。故又云。
异见。虽同界成别众。不相足数。如调达邪受五法者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4a 页 X42-0674.png
是也。故须见同。若见异法同不名僧也。戒见既同。理
纪邪命。须同利养。故曰命同。亦曰利同。疏云。虽同戒
见。净行须同。邪命利乖财法不共。又非僧也。上三是
据于僧体。至于时务成济。要以三业为相。故曰应来
集者。谓身和也。应与欲者。谓心和也。应呵不呵谓口
和也。既备三体。须顺三和。能成僧义(此且约别明也)。心疏云。
僧者梵曰僧伽。此翻和合众。有二种。谓人法也。言人
和者。虽复殊方异质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则胸襟莫
二。事顺心同。如水乳合故曰也。言法和者。即戒见行
命。羯磨说戒。有必齐遵。无宜乖逆故曰也。然僧义大
约六和为先。身口心和所谓人也。戒见利和所谓法
也。人法乃具数须成四三人巳下。未沾此名。今言僧
字者。羯磨疏云。具存梵音。应言僧伽。此土先无其名。
比众以译也。有加和合。乃是义用。故文云。僧者。四人
若过。此乃时众以讳也。有加和合者。约羯磨说戒所
用故也。如经中佛法众也。若以众翻。则通二三。据别
显德。非四不成。故存僧名。知非三也。馀经云众者。彼
不明僧义。故从此译。律中恐滥。故存本也(恐滥二三之人也)。
相有乖离者。谓身口心三业之相。互有不集。便成别
众。故曰相有乖离。御法则无成决之功等者。御谓秉
御也。应师云案乘马曰御。又云御者治也。欲明相既
乖离作法不就也。言被事必据入非之位者。立云。僧
若不知相。非足数。若秉圣法。即落人非也。
当敷座打犍槌者。问曰何故先敷座而后打相者。答
纪邪命。须同利养。故曰命同。亦曰利同。疏云。虽同戒
见。净行须同。邪命利乖财法不共。又非僧也。上三是
据于僧体。至于时务成济。要以三业为相。故曰应来
集者。谓身和也。应与欲者。谓心和也。应呵不呵谓口
和也。既备三体。须顺三和。能成僧义(此且约别明也)。心疏云。
僧者梵曰僧伽。此翻和合众。有二种。谓人法也。言人
和者。虽复殊方异质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则胸襟莫
二。事顺心同。如水乳合故曰也。言法和者。即戒见行
命。羯磨说戒。有必齐遵。无宜乖逆故曰也。然僧义大
约六和为先。身口心和所谓人也。戒见利和所谓法
也。人法乃具数须成四三人巳下。未沾此名。今言僧
字者。羯磨疏云。具存梵音。应言僧伽。此土先无其名。
比众以译也。有加和合。乃是义用。故文云。僧者。四人
若过。此乃时众以讳也。有加和合者。约羯磨说戒所
用故也。如经中佛法众也。若以众翻。则通二三。据别
显德。非四不成。故存僧名。知非三也。馀经云众者。彼
不明僧义。故从此译。律中恐滥。故存本也(恐滥二三之人也)。
相有乖离者。谓身口心三业之相。互有不集。便成别
众。故曰相有乖离。御法则无成决之功等者。御谓秉
御也。应师云案乘马曰御。又云御者治也。欲明相既
乖离作法不就也。言被事必据入非之位者。立云。僧
若不知相。非足数。若秉圣法。即落人非也。
当敷座打犍槌者。问曰何故先敷座而后打相者。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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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圣设教。义不徒然。但以佛在日时。直鸣三下。后为
缘。故方始打长三下。正是集僧未敷。先鸣三下者。使
僧众来集。交无坐处。故制先敷后乃打相者是也。
当唱时至者。立明。中国多有此事。居士请僧设食。自
来僧坊中唱时至。佛及众僧。即著衣持钵往讣。今时
两京。时行此法。谓僧往赴会时。俗人若营辨食竟。即
执香炉。来上座前。互跪唱云时至。僧即收经而食。此
即当作相也。应打三通者。立明。最后三槌声尽方打。
名曰三通。故羯磨疏云。声绝之后。复加三槌。故云三
通。又云。此三通者。集三乘僧也。初一道集声闻僧。第
二通集缘觉僧。后一通集菩萨僧也。除漆毒树者。谓
能损伤比丘手。故须除也。若唱二时至者。即大小二
食时也。
十诵居士请僧自于寺中鸣槌者。彼律云。凡诸檀越
欲请僧者。多有自来寺中。先鸣犍槌。诸比丘问欲作
何事。乃云我欲请僧设供(云云)。送食女人者。立云缘
为比丘在于兰若。有女人送食来。亦自鸣槌。
如来信鼓者。有解云。阿难承如来信。而击鼓集僧。今
时但云。将此鼓为信也。济云。信者命也。阿难奉命而
击鼓也。广如增一阿含抄(云云)。
无人弹指者。保云。若徒众闹乱时。不得发言呵。但举
手弹指。令其警觉。故曰弹指。言维那者。出要律仪音
义云。维那本音毗诃罗波罗。解云。毗诃罗者曰寺。波
罗者曰护。谓寺护也。持律者云。维那言悦众。声论云。
缘。故方始打长三下。正是集僧未敷。先鸣三下者。使
僧众来集。交无坐处。故制先敷后乃打相者是也。
当唱时至者。立明。中国多有此事。居士请僧设食。自
来僧坊中唱时至。佛及众僧。即著衣持钵往讣。今时
两京。时行此法。谓僧往赴会时。俗人若营辨食竟。即
执香炉。来上座前。互跪唱云时至。僧即收经而食。此
即当作相也。应打三通者。立明。最后三槌声尽方打。
名曰三通。故羯磨疏云。声绝之后。复加三槌。故云三
通。又云。此三通者。集三乘僧也。初一道集声闻僧。第
二通集缘觉僧。后一通集菩萨僧也。除漆毒树者。谓
能损伤比丘手。故须除也。若唱二时至者。即大小二
食时也。
十诵居士请僧自于寺中鸣槌者。彼律云。凡诸檀越
欲请僧者。多有自来寺中。先鸣犍槌。诸比丘问欲作
何事。乃云我欲请僧设供(云云)。送食女人者。立云缘
为比丘在于兰若。有女人送食来。亦自鸣槌。
如来信鼓者。有解云。阿难承如来信。而击鼓集僧。今
时但云。将此鼓为信也。济云。信者命也。阿难奉命而
击鼓也。广如增一阿含抄(云云)。
无人弹指者。保云。若徒众闹乱时。不得发言呵。但举
手弹指。令其警觉。故曰弹指。言维那者。出要律仪音
义云。维那本音毗诃罗波罗。解云。毗诃罗者曰寺。波
罗者曰护。谓寺护也。持律者云。维那言悦众。声论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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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外国语应言波逻。翻为次第。次第者。谓更递知僧
事故也。
若准文中七种集法者。文谓四分文也。羯磨疏云。召
僧七相不离声色也。云何为七。准律中。一量影。二破
竹作声。三打地声。四作烟。五吹贝。六打鼓。七打犍椎。
言量影者。立明。取木竖日中。齐尔许影。将以为则也。
言作烟者。立明。如宦家烽火相也。巳上并谓先与僧
相知作法用也。言破竹者。立云。取大竹破其一头。全
其一头。以手捉全头。打作声也。言犍槌(巨寒反)立云(巨寒
反)。今捡出要律仪音义中。只作寒字。此翻为钟也。应
师云。若存梵音。应言犍稚。谓所打之木。或铜。此无正
翻。以彼无钟磬故也。但以犍稚相滥。所以为误久矣。
多少节解之法等者。捡三千云。犍槌有五事。一者常
会时。二者旦食时。三者昼饭时。四者暮投盘时。宾解
云。盖收盘器也。五者一切非常时。是为五事。复有七
法。一者县官。二者大水。三者大火。四者盗贼。五者会
沙弥。六者会优婆塞。七者呼私儿。宾解云。盖呼净人
小儿也。而翻译时。胡语不正。笔受者谬抄。复当知。上
来十二时犍槌。常会时。当先从小起。稍至大。大下击
二十稍小二十下。稍小小十下。复大三下。旦食大下
三通。昼食一通。非常者随时视时。县官。水火。盗贼。亦
随时。会沙弥三下。忧婆塞会二下。呼私儿一下者。宾
云。古来未见南山图样仪式。而义立云。初三下者。名
警众钟。谓徒众整理衣服。次长打者。名引众钟。谓众
事故也。
若准文中七种集法者。文谓四分文也。羯磨疏云。召
僧七相不离声色也。云何为七。准律中。一量影。二破
竹作声。三打地声。四作烟。五吹贝。六打鼓。七打犍椎。
言量影者。立明。取木竖日中。齐尔许影。将以为则也。
言作烟者。立明。如宦家烽火相也。巳上并谓先与僧
相知作法用也。言破竹者。立云。取大竹破其一头。全
其一头。以手捉全头。打作声也。言犍槌(巨寒反)立云(巨寒
反)。今捡出要律仪音义中。只作寒字。此翻为钟也。应
师云。若存梵音。应言犍稚。谓所打之木。或铜。此无正
翻。以彼无钟磬故也。但以犍稚相滥。所以为误久矣。
多少节解之法等者。捡三千云。犍槌有五事。一者常
会时。二者旦食时。三者昼饭时。四者暮投盘时。宾解
云。盖收盘器也。五者一切非常时。是为五事。复有七
法。一者县官。二者大水。三者大火。四者盗贼。五者会
沙弥。六者会优婆塞。七者呼私儿。宾解云。盖呼净人
小儿也。而翻译时。胡语不正。笔受者谬抄。复当知。上
来十二时犍槌。常会时。当先从小起。稍至大。大下击
二十稍小二十下。稍小小十下。复大三下。旦食大下
三通。昼食一通。非常者随时视时。县官。水火。盗贼。亦
随时。会沙弥三下。忧婆塞会二下。呼私儿一下者。宾
云。古来未见南山图样仪式。而义立云。初三下者。名
警众钟。谓徒众整理衣服。次长打者。名引众钟。谓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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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也。覆生槌者。名静众钟。谓赴堂集巳。嘿然静坐也。
钟声既绝。方为法事。
死入千头鱼中乃至白令长打使我苦息等者。付法
藏传第三卷云。佛灭度后。七百馀年。时安息国王。性
甚顽暴。将领四兵。伐月支国。其月支王者。旃檀罽腻
吒。亦即严诫两阵交战。刀釰继起。罽腻吒王。寻便获
胜。杀安息人。凡有九亿。问群臣言。今我此罪可得灭
不。诸臣答言。大王杀戮凡九亿人。罪既深重。云何可
灭。时王寻置大镬。于七日中。煮汤令沸。洄涌腾波。炽
热炎盛。以一金环。置斯汤内。顾问群臣。谁巧方便。能
得此环。时有一臣。来应王命。便投冷水。随而取之。手
无伤烂。寻获金环。王告臣云。我所为罪。如彼沸汤。悔
必可灭。犹如冷水处于镬也。吾所杀人。虽有九亿。其
罪重者。唯一人半。我当杀时。有两贤信。临被戮称南
无佛。而我杀之。斯罪深重。其一人者。口言南无。未知
是佛为富兰那。我复杀之。故名半人。尔时有菩萨罗
汉比丘。见罽昵吒造斯恶业。欲令彼王恐怖悔过。即
以神力。示其地狱。所谓斫剌。剑轮解形。悲叫哀号。苦
痛难忍。王见是巳。极大惶怖。心自念言。我甚愚痴。造
此罪业。未来必受如斯之苦。若吾先知如是恶报。正
使我身支节分解。终不起心加害怨贼。况于善人。生
一念恶。尔时马鸣菩萨。即语王言。王能至心听我说
法。随顺吾教。令王此罪不入地狱。王即受教。于是马
鸣广为王。说清净之法。令其重罪渐得微薄。尔时其
钟声既绝。方为法事。
死入千头鱼中乃至白令长打使我苦息等者。付法
藏传第三卷云。佛灭度后。七百馀年。时安息国王。性
甚顽暴。将领四兵。伐月支国。其月支王者。旃檀罽腻
吒。亦即严诫两阵交战。刀釰继起。罽腻吒王。寻便获
胜。杀安息人。凡有九亿。问群臣言。今我此罪可得灭
不。诸臣答言。大王杀戮凡九亿人。罪既深重。云何可
灭。时王寻置大镬。于七日中。煮汤令沸。洄涌腾波。炽
热炎盛。以一金环。置斯汤内。顾问群臣。谁巧方便。能
得此环。时有一臣。来应王命。便投冷水。随而取之。手
无伤烂。寻获金环。王告臣云。我所为罪。如彼沸汤。悔
必可灭。犹如冷水处于镬也。吾所杀人。虽有九亿。其
罪重者。唯一人半。我当杀时。有两贤信。临被戮称南
无佛。而我杀之。斯罪深重。其一人者。口言南无。未知
是佛为富兰那。我复杀之。故名半人。尔时有菩萨罗
汉比丘。见罽昵吒造斯恶业。欲令彼王恐怖悔过。即
以神力。示其地狱。所谓斫剌。剑轮解形。悲叫哀号。苦
痛难忍。王见是巳。极大惶怖。心自念言。我甚愚痴。造
此罪业。未来必受如斯之苦。若吾先知如是恶报。正
使我身支节分解。终不起心加害怨贼。况于善人。生
一念恶。尔时马鸣菩萨。即语王言。王能至心听我说
法。随顺吾教。令王此罪不入地狱。王即受教。于是马
鸣广为王。说清净之法。令其重罪渐得微薄。尔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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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统摄天下。广集勇将。严四种兵。所向皆伏。如雹摧
草。三海人民咸来臣属。罽昵吒王所乘之马。于路游
行。足自摧屈。王语之言。我征三海。悉巳归化。唯有北
海。未来降伏。若得之者。不复相乘。吾事未辨。如何便
尔。尔时群臣。闻王此语。咸共议曰。罽昵吒王。贪虚无
道。数出征伐。劳役人民。不知厌足。欲王四海。成备边
远。亲戚分离。若斯之苦。何时宁息。宜可同心并除之。
然后我等。乃当快乐。因王病[虍-七+(日/匕)]。以被镇之。人坐其上。
须臾气绝。由听马鸣说法缘故。生大海中。作千头鱼。
剑轮回注。斩截其首。续复寻生。次第更斩。如是展转。
乃至无量。须臾之间。头满大海。时有罗汉。为僧维那。
王即白言今此剑轮闻犍槌音。即便停止。于其中间。
苦痛小息。唯愿大德。垂哀矜悯。若鸣犍槌者。延令长
久。罗汉悯念。为长打之。过七日巳。受苦便毕。而此寺
上。因彼王故。次第相传。长打犍槌。至于今日。济云。往
年有大使。至蒲州简人入军。八县兵夫并集。唱人名
入军。其使若闻寺中鸣钟声。则手搭文书上。𣫍心待
鸣槌了。即举手。看是手下之名者。皆放不入军也。增
一阿含。乃至诸苦并皆停止者。羯磨疏云。凡业有定
不定。故苦有止不止。若作业必定。圣所不免。不定业
者。无缘则受。有缘便止也。立云。如持犯方轨中明。造
罪有八句。三时明心。若具三时心。业则定也。有阙一
时之心。则业不定也。此并因缘相召等者。羯磨疏云。
罪者遇善为因。打者发愿为缘。故得声传苦灭。自然
草。三海人民咸来臣属。罽昵吒王所乘之马。于路游
行。足自摧屈。王语之言。我征三海。悉巳归化。唯有北
海。未来降伏。若得之者。不复相乘。吾事未辨。如何便
尔。尔时群臣。闻王此语。咸共议曰。罽昵吒王。贪虚无
道。数出征伐。劳役人民。不知厌足。欲王四海。成备边
远。亲戚分离。若斯之苦。何时宁息。宜可同心并除之。
然后我等。乃当快乐。因王病[虍-七+(日/匕)]。以被镇之。人坐其上。
须臾气绝。由听马鸣说法缘故。生大海中。作千头鱼。
剑轮回注。斩截其首。续复寻生。次第更斩。如是展转。
乃至无量。须臾之间。头满大海。时有罗汉。为僧维那。
王即白言今此剑轮闻犍槌音。即便停止。于其中间。
苦痛小息。唯愿大德。垂哀矜悯。若鸣犍槌者。延令长
久。罗汉悯念。为长打之。过七日巳。受苦便毕。而此寺
上。因彼王故。次第相传。长打犍槌。至于今日。济云。往
年有大使。至蒲州简人入军。八县兵夫并集。唱人名
入军。其使若闻寺中鸣钟声。则手搭文书上。𣫍心待
鸣槌了。即举手。看是手下之名者。皆放不入军也。增
一阿含。乃至诸苦并皆停止者。羯磨疏云。凡业有定
不定。故苦有止不止。若作业必定。圣所不免。不定业
者。无缘则受。有缘便止也。立云。如持犯方轨中明。造
罪有八句。三时明心。若具三时心。业则定也。有阙一
时之心。则业不定也。此并因缘相召等者。羯磨疏云。
罪者遇善为因。打者发愿为缘。故得声传苦灭。自然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5c 页 X42-0675.png
感应。故曰自然之理不亡。亡由无也。欲明受苦之人。
先微有善心为因。今日鸣钟比丘运念曰缘。故曰相
召。自然符合也。故知今时鸣钟作相。虽为集僧。心须
存其拔苦也。被鬼神送物者。续高僧传云。唐西京大
庄严寺(隋时名东禅定寺)僧智兴律师俗姓宋。洛州人也。谦
约成务。厉行坚明。悲心洞彻。乐行无诤。大业五年。仲
冬之月。次掌维那。时有寺僧三果者。有兄从帝南幸。
江都中路遇患身死。初无凶告。忽通梦其妻曰。吾从驾
达于彭城。不幸病死。生于地狱。备经五苦。辛酸叵言。
谁知吾者。赖以今月初日。蒙禅定寺僧智兴鸣钟发
声。响振地狱。同受苦者一时解脱。今生乐处。思报其
恩。可具绢十疋用以奉之。并陈吾意。其妻从睡惊觉
怪梦所由。与人共说。物无信者。寻又重梦。及诸巫觋。
咸陈前说。经十馀日。凶问奄至。恰与梦同。果乃奉绢
与之。而兴自陈无德。并施大众。或问何缘感此。答曰。
余见付法藏传罽腻吒王剑轮停事。及增一阿含钟
声功德。敬遵此彻。苦力行之。每至登楼。寒风切骨。露
手捉杵。肉烈血凝。致敬注心。厉意无怠。又初则愿诸
贤圣同入道场。后则愿诸恶趣俱时离苦。不意微诚。
遂能远感也。
知净之语不通于俗乃至早须废舍等者。立谓。俗人
不须云知净语也。如掘地等。俗直得作。不须知净之
言。故曰不通于俗也。言及以自为者。谓此知净之言。
亦不通比丘自作也。谓不得他比丘掘地云知地等
先微有善心为因。今日鸣钟比丘运念曰缘。故曰相
召。自然符合也。故知今时鸣钟作相。虽为集僧。心须
存其拔苦也。被鬼神送物者。续高僧传云。唐西京大
庄严寺(隋时名东禅定寺)僧智兴律师俗姓宋。洛州人也。谦
约成务。厉行坚明。悲心洞彻。乐行无诤。大业五年。仲
冬之月。次掌维那。时有寺僧三果者。有兄从帝南幸。
江都中路遇患身死。初无凶告。忽通梦其妻曰。吾从驾
达于彭城。不幸病死。生于地狱。备经五苦。辛酸叵言。
谁知吾者。赖以今月初日。蒙禅定寺僧智兴鸣钟发
声。响振地狱。同受苦者一时解脱。今生乐处。思报其
恩。可具绢十疋用以奉之。并陈吾意。其妻从睡惊觉
怪梦所由。与人共说。物无信者。寻又重梦。及诸巫觋。
咸陈前说。经十馀日。凶问奄至。恰与梦同。果乃奉绢
与之。而兴自陈无德。并施大众。或问何缘感此。答曰。
余见付法藏传罽腻吒王剑轮停事。及增一阿含钟
声功德。敬遵此彻。苦力行之。每至登楼。寒风切骨。露
手捉杵。肉烈血凝。致敬注心。厉意无怠。又初则愿诸
贤圣同入道场。后则愿诸恶趣俱时离苦。不意微诚。
遂能远感也。
知净之语不通于俗乃至早须废舍等者。立谓。俗人
不须云知净语也。如掘地等。俗直得作。不须知净之
言。故曰不通于俗也。言及以自为者。谓此知净之言。
亦不通比丘自作也。谓不得他比丘掘地云知地等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6a 页 X42-0676.png
也。此解非也。慈云。道知钟之语。亦不得语俗云知钟。
自打时亦不得言我知钟。故言不通。此意明俗人与
僧同得作者。不用作知净语。故言不通于俗及以自
为也。若唯俗得作。僧不得作者。则须知净之语。此解
与羯磨疏同。故彼疏云。有人言知钟者。云是净语。言
打钟者。不净语也。无此知净自不得为。令他作之。故
云知也。钟则不尔。自他通用。不有种相。何须避之。当
部言打。其事极多。人畜非情。咸有其戒。可改之为知
净乎。故智论檛槌。阿含击楗槌五分打三通。注中橦
击钟鼓也。然以知净之言别有所为。故翻经之家随
以此方一相往翻。莫非物触声发也。故知钟之言。虽
非巨害。然是知法之人大忌也。上来释集僧轨度义
竟。
若作法界则有三别者。谓大界戒场。三小界也。有戒
场四处集僧各得行事等者。深云。虽明四处集僧。不
相妨碍。若准羯磨疏明。若作说恣则内外通收。以是
摄僧纲纪。使内外同崇。不许逃避。乃至外界戒场。见
相便求。即其事也。胜云。既言四处集僧。各得行事。详
此文言。全无通意。伹得名局。准羯磨疏中云。行法不
同。若作其馀羯磨。则随界分局。人不相集。即如今文
四处集僧各得行事也。若作说戒自恣。则内外通收。
以是摄僧纲纪。如前巳引。
当律无文诸部详用者。即如下引聚落道行水界。并
是他部文也。
自打时亦不得言我知钟。故言不通。此意明俗人与
僧同得作者。不用作知净语。故言不通于俗及以自
为也。若唯俗得作。僧不得作者。则须知净之语。此解
与羯磨疏同。故彼疏云。有人言知钟者。云是净语。言
打钟者。不净语也。无此知净自不得为。令他作之。故
云知也。钟则不尔。自他通用。不有种相。何须避之。当
部言打。其事极多。人畜非情。咸有其戒。可改之为知
净乎。故智论檛槌。阿含击楗槌五分打三通。注中橦
击钟鼓也。然以知净之言别有所为。故翻经之家随
以此方一相往翻。莫非物触声发也。故知钟之言。虽
非巨害。然是知法之人大忌也。上来释集僧轨度义
竟。
若作法界则有三别者。谓大界戒场。三小界也。有戒
场四处集僧各得行事等者。深云。虽明四处集僧。不
相妨碍。若准羯磨疏明。若作说恣则内外通收。以是
摄僧纲纪。使内外同崇。不许逃避。乃至外界戒场。见
相便求。即其事也。胜云。既言四处集僧。各得行事。详
此文言。全无通意。伹得名局。准羯磨疏中云。行法不
同。若作其馀羯磨。则随界分局。人不相集。即如今文
四处集僧各得行事也。若作说戒自恣。则内外通收。
以是摄僧纲纪。如前巳引。
当律无文诸部详用者。即如下引聚落道行水界。并
是他部文也。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6b 页 X42-0676.png
初聚落有二者。即可分别不可分别曰二也。其可分
别复有二种。一僧则在无易委。二聚落既周院相可
悉。云何名为聚落。村伍为聚。邻里曰落。盖此方言也。
又解村伍曰聚。彊畔曰落也。
随聚落界是僧坊界者。捡十诵云。诸比丘于无僧坊
聚落中。初作僧坊。未结界。尔时应齐几许。佛言随聚
落界是僧坊界。立云。此据聚相既周。制依聚集。若有
僧坊。僧坊相周。但依坊集。济云。准钞主意。更别立伽
蓝。自然界。与聚落界。虽四相是同。然名则别。约十诵
及古师。唯有聚落界。不立伽蓝界。今文中既立隐于
聚落位中。若蓝相不周。则准不可分别聚落。齐六十
三步集也。蓝相若周。则齐蓝集。事同可分别聚落也。
虽然终不以俗人宅。院周即同。名可分别。要齐一大
村聚为言耳。注下文齐行来处者。此指十诵下文。彼律第
四十七云。忧波离问佛。若比丘聚落中。初造僧坊。齐
几许作界。佛言随聚落界。齐行来处。律文如此。宾云。
十诵衣界僧界势分等也。彼律第五离衣界云。聚落
界者。若鸡飞所及处。若惭愧人大小便处。若箭射所
及处。(述曰)准有百步许。僧界云齐行来处者。古人义准
应百步也。立云。齐行来处。谓箭射所及。鸡飞所及处。
齐此内须集。胜云。齐行来处者。引制分齐者。约制捡
挍摄僧分齐。非是界相。恐门外有近僧入墙妨法。故
远召之。故云齐行来处也。故羯磨疏云。齐行来处者。
此制通接。恐妨界内。必作法时。身在门外。亦得两成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6c 页 X42-0676.png
也。注云四分聚落界取院相者。谓齐院相内集。不同
十诵齐行来处也。四分自然衣界有势分。此僧界无
势分。须知十诵僧界有势分者。部别不同。砺问僧界
衣界。二种自然。何以自然衣界独有势分。自然僧界
乃无势分者。答咸是开急就缓。故所以尔也。衣以远
为缓。故开势分。僧以近为缓。故无势分。若僧从衣有。
反成难集。若衣顺僧无。衣成大急。故使二界有无理
别。更问作法衣界。便无势分。自然衣界。则有势分。既
等是衣界。何以有无不同。答开不重开故也。宾云。本
制随身。今开结摄衣界者。巳是一开。更许制分。则是
重开之失也。又依大界成故。又复作法限约故也。
兰若处有僧坊欲结界等者。引问意。汝既聚中。无蓝
则依聚相集。向若有蓝。但依蓝集。我今兰若。亦有蓝
得依蓝集。不此问兰若。意欲显其可分别聚落。谓借
兰若之蓝。以显聚落之相。欲明兰若。合齐五里。但为
有蓝故依蓝。然此蓝相与我聚相。义既不殊。明知依
聚而集即得也。问意如此。
答十诵随聚落即僧坊界者。此引十诵文。取其文下
之义。以答他问。谓十诵聚落与蓝义是同。无蓝有聚
则当蓝。今此兰若。既有蓝。直用依蓝。不须依兰若五
里也。
故下文无聚落兰若等者。即十诵第五十三卷中。波
离问佛。若比丘阿兰若处。初起僧坊。未结界。是中齐
几。名为界。答面一拘卢。是中诸比丘应一处和合说
十诵齐行来处也。四分自然衣界有势分。此僧界无
势分。须知十诵僧界有势分者。部别不同。砺问僧界
衣界。二种自然。何以自然衣界独有势分。自然僧界
乃无势分者。答咸是开急就缓。故所以尔也。衣以远
为缓。故开势分。僧以近为缓。故无势分。若僧从衣有。
反成难集。若衣顺僧无。衣成大急。故使二界有无理
别。更问作法衣界。便无势分。自然衣界。则有势分。既
等是衣界。何以有无不同。答开不重开故也。宾云。本
制随身。今开结摄衣界者。巳是一开。更许制分。则是
重开之失也。又依大界成故。又复作法限约故也。
兰若处有僧坊欲结界等者。引问意。汝既聚中。无蓝
则依聚相集。向若有蓝。但依蓝集。我今兰若。亦有蓝
得依蓝集。不此问兰若。意欲显其可分别聚落。谓借
兰若之蓝。以显聚落之相。欲明兰若。合齐五里。但为
有蓝故依蓝。然此蓝相与我聚相。义既不殊。明知依
聚而集即得也。问意如此。
答十诵随聚落即僧坊界者。此引十诵文。取其文下
之义。以答他问。谓十诵聚落与蓝义是同。无蓝有聚
则当蓝。今此兰若。既有蓝。直用依蓝。不须依兰若五
里也。
故下文无聚落兰若等者。即十诵第五十三卷中。波
离问佛。若比丘阿兰若处。初起僧坊。未结界。是中齐
几。名为界。答面一拘卢。是中诸比丘应一处和合说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7a 页 X42-0677.png
戒及作羯磨。不得别众。意云初起者。谓先无僧坊。今
欲作之。故曰初起也。
僧村四相二界不别者。谓蓝聚二界。僧用篱墙堑栅。
为四周之相。故曰四相不别。胜云。四分律第一卷中。
明盗戒。显村有四种。一周匝垣墙。二周匝栅篱。三篱
墙不周。四者四周屋也。此名村四相。后至离衣戒云
此僧伽蓝等。释其蓝相。如前盗戒中说。既将蓝指村。
当知二界不别也。济云。今欲明可分别聚落者。约据
大罗城相周。名一聚落。或可村中四边周匝栅篱。名
一聚落。不得约俗家一宅。虽四相周。不得名聚落。不
得约此宅集僧。且如二京诸坊。坊坊中虽周匝院墙。
亦不得名聚落。以有大罗城围绕故。若于此处集僧。
皆须六十三步。为其中有人来去。不可分别知之故
也。必院相不周乃可依兰若者。引犹结兰若界意也。
此上是可分别聚落。今作两句束之。若聚复无蓝。须
作六十三步。若无聚有于蓝。不依六十三。济云。此意
显有伽蓝自然界也。十诵既云无僧坊聚落中。则依
聚落集。明知先有僧坊聚落中。即依僧坊集。此文中
意。只是欲显伽蓝相周。不须依聚落集。上解可分别
聚落义竟。
若聚落有僧不可知者。此下明不可分别聚落。羯磨
疏云。不可分别有二。或约僧之来去难可知者。或约
处所散落不知际域。故准祇文齐六十三步。以村聚
散落无有垣堑。又僧杂闹往返难究指步为限。捡括
欲作之。故曰初起也。
僧村四相二界不别者。谓蓝聚二界。僧用篱墙堑栅。
为四周之相。故曰四相不别。胜云。四分律第一卷中。
明盗戒。显村有四种。一周匝垣墙。二周匝栅篱。三篱
墙不周。四者四周屋也。此名村四相。后至离衣戒云
此僧伽蓝等。释其蓝相。如前盗戒中说。既将蓝指村。
当知二界不别也。济云。今欲明可分别聚落者。约据
大罗城相周。名一聚落。或可村中四边周匝栅篱。名
一聚落。不得约俗家一宅。虽四相周。不得名聚落。不
得约此宅集僧。且如二京诸坊。坊坊中虽周匝院墙。
亦不得名聚落。以有大罗城围绕故。若于此处集僧。
皆须六十三步。为其中有人来去。不可分别知之故
也。必院相不周乃可依兰若者。引犹结兰若界意也。
此上是可分别聚落。今作两句束之。若聚复无蓝。须
作六十三步。若无聚有于蓝。不依六十三。济云。此意
显有伽蓝自然界也。十诵既云无僧坊聚落中。则依
聚落集。明知先有僧坊聚落中。即依僧坊集。此文中
意。只是欲显伽蓝相周。不须依聚落集。上解可分别
聚落义竟。
若聚落有僧不可知者。此下明不可分别聚落。羯磨
疏云。不可分别有二。或约僧之来去难可知者。或约
处所散落不知际域。故准祇文齐六十三步。以村聚
散落无有垣堑。又僧杂闹往返难究指步为限。捡括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7b 页 X42-0677.png
易成也。僧祇文中名为庵婆罗树界。谓舍卫城有一
婆罗门。种庵罗树。闻佛世尊。具一切智。便往问佛。云
何方便种庵婆罗树。能使根茎坚固。枝叶茂盛。华果
成就扶疏。不相妨碍。佛告言。以五肘弓量七弓种一
树。如是种者。能令其树具于上事。其人得佛示巳即
去。时忧波离因问。若有处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
者。若欲羯磨。应齐几许名为善作羯磨。使令异众各
各相见而得成就。不犯别众。佛言。五肘弓量。七弓种
一庵罗树。齐七庵罗树。相去尔所。作羯磨者。名为善
作羯磨。虽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也。不同前解乃
至废立者。谓不同昔人之解也。古师及砺皆云七间。
故羯磨疏云。昔云七十三步半者。错算七间也。僧祇
疏中。七树六间。犹如四分衣界八树中间。诸师衣界
止计七间。如何僧界七树非六间也。有人执旧见云。
树限两头。各有势分。故各分半。还是七间。又云周圆
种树。犹如月晕。故有七间。又改僧祇为八树字。斯之
我爱穿凿太甚。何处有树。即以树量。律约世情假以
相显。中间七树。二众两头。各行僧事。相对既尔。纵广
四维例集可知。律尅二身。故以树限。若取当分。皆半
折之。则自分之界。唯三十一步半耳。准羯磨疏云。凡
集僧有两位。一者聚落。二者兰若(不立道行水界)。言聚落者。
引可分别。一同钞说。文言僧祇八树中间者。七十三
步半以为分齐。此就不可分别大聚落说。据此今钞
破于砺义也。二明兰若集僧一如钞中。宾云。僧祇律
婆罗门。种庵罗树。闻佛世尊。具一切智。便往问佛。云
何方便种庵婆罗树。能使根茎坚固。枝叶茂盛。华果
成就扶疏。不相妨碍。佛告言。以五肘弓量七弓种一
树。如是种者。能令其树具于上事。其人得佛示巳即
去。时忧波离因问。若有处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
者。若欲羯磨。应齐几许名为善作羯磨。使令异众各
各相见而得成就。不犯别众。佛言。五肘弓量。七弓种
一庵罗树。齐七庵罗树。相去尔所。作羯磨者。名为善
作羯磨。虽异众相见。而无别众之罪也。不同前解乃
至废立者。谓不同昔人之解也。古师及砺皆云七间。
故羯磨疏云。昔云七十三步半者。错算七间也。僧祇
疏中。七树六间。犹如四分衣界八树中间。诸师衣界
止计七间。如何僧界七树非六间也。有人执旧见云。
树限两头。各有势分。故各分半。还是七间。又云周圆
种树。犹如月晕。故有七间。又改僧祇为八树字。斯之
我爱穿凿太甚。何处有树。即以树量。律约世情假以
相显。中间七树。二众两头。各行僧事。相对既尔。纵广
四维例集可知。律尅二身。故以树限。若取当分。皆半
折之。则自分之界。唯三十一步半耳。准羯磨疏云。凡
集僧有两位。一者聚落。二者兰若(不立道行水界)。言聚落者。
引可分别。一同钞说。文言僧祇八树中间者。七十三
步半以为分齐。此就不可分别大聚落说。据此今钞
破于砺义也。二明兰若集僧一如钞中。宾云。僧祇律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7c 页 X42-0677.png
七树。章云八树者。以其此律护衣戒中兰若言有八
树影。带此文。即言八树。然疏意云。僧祇数间。故云七
树间。即七间也。此律数树。故云八树。理实二律。同实
八树。(述曰)疏意虽然。应言七树六间六十三步者好。疏
主以见此律护衣戒中八树之间。即将祇律七树之
间。相和会也。谓二文相似。据理有八树之内则有七
间。故祇言七间也。四分言八树者。即据树体。祇言七
树。即据树之间。有其七也。于此兰若。略有六种差别
也。
谓头陀者。谓头陀之处兰若也。去村五百弓。弓长五
肘。亦不明其兰若大小之量。但明去村远近。如下头
陀篇述也。寄衣者。兰若比丘。佛为法僧事和上阇梨
等事。将衣寄村。身往东西。限之六夜。盗戒者。空野栅
外处。如祇中。有比丘。于聚落外空地。盗他衣。佛问。汝
云何不闻我制戒不得不与取耶。答言。我知制戒。自
谓城邑聚落。不谓空地。佛言。痴人聚落与空地。皆是
不与取。有何等异也。僧界者。即自然僧界。是此所明
也。衣界者。谓于兰若。护三衣。四分得齐八树之间。故
下文云。假以树量大小是也。然彼兰若。与僧界兰若。
大同小异。同者谓量同。但衣界有势分。僧界无势分。
又衣界则不定。谓有树车等界后来则随界摄。若僧
界不论树车之来去。常有齐限。限五里也。若有难准
见论。唯七槃陀量(巳上并立解)。景云。衣界兰若唯得二十
五肘。难事者。景云。谓兰若有贼难等。寄衣置不良家。
树影。带此文。即言八树。然疏意云。僧祇数间。故云七
树间。即七间也。此律数树。故云八树。理实二律。同实
八树。(述曰)疏意虽然。应言七树六间六十三步者好。疏
主以见此律护衣戒中八树之间。即将祇律七树之
间。相和会也。谓二文相似。据理有八树之内则有七
间。故祇言七间也。四分言八树者。即据树体。祇言七
树。即据树之间。有其七也。于此兰若。略有六种差别
也。
谓头陀者。谓头陀之处兰若也。去村五百弓。弓长五
肘。亦不明其兰若大小之量。但明去村远近。如下头
陀篇述也。寄衣者。兰若比丘。佛为法僧事和上阇梨
等事。将衣寄村。身往东西。限之六夜。盗戒者。空野栅
外处。如祇中。有比丘。于聚落外空地。盗他衣。佛问。汝
云何不闻我制戒不得不与取耶。答言。我知制戒。自
谓城邑聚落。不谓空地。佛言。痴人聚落与空地。皆是
不与取。有何等异也。僧界者。即自然僧界。是此所明
也。衣界者。谓于兰若。护三衣。四分得齐八树之间。故
下文云。假以树量大小是也。然彼兰若。与僧界兰若。
大同小异。同者谓量同。但衣界有势分。僧界无势分。
又衣界则不定。谓有树车等界后来则随界摄。若僧
界不论树车之来去。常有齐限。限五里也。若有难准
见论。唯七槃陀量(巳上并立解)。景云。衣界兰若唯得二十
五肘。难事者。景云。谓兰若有贼难等。寄衣置不良家。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8a 页 X42-0678.png
是不作日限也。砺律师不云难事。直有安坐受食也。
且明僧界馀下广明者。谓头陀篇中。自明兰若。盗戒
随相中自广明。衣界随相三十中自明。难事三十中
明之。上虽列六。五是汎明也。意欲正明第四僧界。若
无难五里集僧。若有难齐七槃陀集僧。计得五十八
步四尺八寸。此论集僧远近。若结界随其大小。如下
结法中。砺羯磨疏云。见论兰若分齐。计七槃陀罗。一
槃陀罗。二十八肘。合一百九十六肘。肘各一尺八寸。计
有三百五十二尺八寸。总计成五十八步半一尺八
寸。私云。还是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一同钞说。羯磨疏
云。槃陀者量之极名也。由如此方丈尺亦是量之极
名也。注云一鼓声间者。立云。此未可依。羯磨疏云。鼓
则鞞鼖不一。故其声亦有远近也。鞞是小鼓也。鼖者
大鼓也。济云。鼓有大小。声亦远近。不可约之。且如屈
随音声。此是胡乐中有鞞鼓。其声全小。次则平常。粗
音声中。三个鼓者。其声稍大。亦未能远。如太常家弄
五帝师子。及舞。大定破阵乐。则打大鼓。此是武乐。其
声则远。此皆表武声也。常手音声。此是文乐也。更有
大鼓。如天子礼事。则大备打振威鼓。声应百里也。巳
上如文武皇帝。封华岳竟。大备入京打振威鼓。声至
蒲州。此鼓声远。岂为量也。
杂宝藏翻五里者。捡彼经中。明鹿子母夫人缘。一同
报恩经(云云)山中道士。令女往馀道士住处乞火。步
步迹下。有莲华出事。明其两道士住处相去有一拘
且明僧界馀下广明者。谓头陀篇中。自明兰若。盗戒
随相中自广明。衣界随相三十中自明。难事三十中
明之。上虽列六。五是汎明也。意欲正明第四僧界。若
无难五里集僧。若有难齐七槃陀集僧。计得五十八
步四尺八寸。此论集僧远近。若结界随其大小。如下
结法中。砺羯磨疏云。见论兰若分齐。计七槃陀罗。一
槃陀罗。二十八肘。合一百九十六肘。肘各一尺八寸。计
有三百五十二尺八寸。总计成五十八步半一尺八
寸。私云。还是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一同钞说。羯磨疏
云。槃陀者量之极名也。由如此方丈尺亦是量之极
名也。注云一鼓声间者。立云。此未可依。羯磨疏云。鼓
则鞞鼖不一。故其声亦有远近也。鞞是小鼓也。鼖者
大鼓也。济云。鼓有大小。声亦远近。不可约之。且如屈
随音声。此是胡乐中有鞞鼓。其声全小。次则平常。粗
音声中。三个鼓者。其声稍大。亦未能远。如太常家弄
五帝师子。及舞。大定破阵乐。则打大鼓。此是武乐。其
声则远。此皆表武声也。常手音声。此是文乐也。更有
大鼓。如天子礼事。则大备打振威鼓。声应百里也。巳
上如文武皇帝。封华岳竟。大备入京打振威鼓。声至
蒲州。此鼓声远。岂为量也。
杂宝藏翻五里者。捡彼经中。明鹿子母夫人缘。一同
报恩经(云云)山中道士。令女往馀道士住处乞火。步
步迹下。有莲华出事。明其两道士住处相去有一拘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8b 页 X42-0678.png
卢舍。秦言五里也。
五十八步四尺八寸等者。为有难故如此。上释兰若
义竟。六百步为拘卢舍者。十诵云。拘卢舍者。长五百
弓。弓长四肘。则计一弓有七尺二寸。如十诵律说。则
有六百步也。
潮水不得者。谓潮来是水界。潮去是陆地。疏云以乍
溢故。及水中树根者。捡见论文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掷水若掷沙巳外。若有比丘不妨取水常流处。深浅
皆得。作自然界。潮水不得。若在船上布萨应下碇。下
碇者。此明船上作法。要须住船。若别人对首法者。随
去亦得成就。若下相不得系著岸。若崩岸。有大树根。
在水中。不得系着。若掷水内有树根。应斫去。若不斫
去与陆地界相连。为界别故。所以不成法事也。若水
中石木悉是水界谓离地者。立云。此明离陆地非谓
离水底之地也。有人问云。水中石木。既与水底地连。
何故判得。答举例如比丘脱衣在岸。入水洗浴。明出
失衣。此比丘脚。岂非著地。由是水中与陆异。故亦失
衣也。
今更总论二界之体者。即作法自然名之为二也。若
三种作法者。即大界戒场三小界也。随其分齐亦无
方圆等者。即是院相。山谷林树等也。不可分别人解
不同者。谓不可分别聚落。古人各解不同也。
此二众相望不论界相者。立云。今由两边各作法故。
相去六十三步。恐两众自然相交错也。若但一边秉
五十八步四尺八寸等者。为有难故如此。上释兰若
义竟。六百步为拘卢舍者。十诵云。拘卢舍者。长五百
弓。弓长四肘。则计一弓有七尺二寸。如十诵律说。则
有六百步也。
潮水不得者。谓潮来是水界。潮去是陆地。疏云以乍
溢故。及水中树根者。捡见论文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掷水若掷沙巳外。若有比丘不妨取水常流处。深浅
皆得。作自然界。潮水不得。若在船上布萨应下碇。下
碇者。此明船上作法。要须住船。若别人对首法者。随
去亦得成就。若下相不得系著岸。若崩岸。有大树根。
在水中。不得系着。若掷水内有树根。应斫去。若不斫
去与陆地界相连。为界别故。所以不成法事也。若水
中石木悉是水界谓离地者。立云。此明离陆地非谓
离水底之地也。有人问云。水中石木。既与水底地连。
何故判得。答举例如比丘脱衣在岸。入水洗浴。明出
失衣。此比丘脚。岂非著地。由是水中与陆异。故亦失
衣也。
今更总论二界之体者。即作法自然名之为二也。若
三种作法者。即大界戒场三小界也。随其分齐亦无
方圆等者。即是院相。山谷林树等也。不可分别人解
不同者。谓不可分别聚落。古人各解不同也。
此二众相望不论界相者。立云。今由两边各作法故。
相去六十三步。恐两众自然相交错也。若但一边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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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唯须一面三十一步半。今言不论界相。唯三十一
步半耳。今言一面六十三步。非是自然界相有若干
也。今行事家。深防故半倍之。
答诸说不同者。胜云。有说六十三步为界。馀僧在外
不妨。有说六十三步为我界分。彼异众界分。亦有六
十三步。须在我界外。若在内有错涉故。二众相望须
一百二十六步。方得行法也。注云不问秉法不秉法
者。胜云。对于古师故。有此言来也。古师意。秉法有界
分。不秉法处无界。从不秉法处。纵在我界分边无过。
下文云。恐有错涉过者。意在此也。
言无错涉之过者。济云。此明两边各秉法。各有僧。要
相去六十三步。恐两家自然界相涉。即是重界。故不
得减六十三步也。据其实体。一家只有三十一步半。
若两家相望。则共有六十三步。若减则有错涉也。
四维有馀无教可准者。应师云维者隅也。只是四方
之角也。故俱舍云方五斜七。圆三直一。此明所围若
一尺。能围则有三尺。故知言定方者非也。方取角则
有长也。故明了论合角量取。意正防此。文云弟子随
师方面游行等者。立明。十诵云。方一拘卢舍。古人云
界方者非也。但是身面所向之方。即喻如弟子随师
方面游行。岂不得向四维耶。故知畟方也。了论合角
量取乃至。
定方须废等者。若方量取。四维有馀。故约角量明知
圆也。应作高音。谓八方各有若干之量也。
步半耳。今言一面六十三步。非是自然界相有若干
也。今行事家。深防故半倍之。
答诸说不同者。胜云。有说六十三步为界。馀僧在外
不妨。有说六十三步为我界分。彼异众界分。亦有六
十三步。须在我界外。若在内有错涉故。二众相望须
一百二十六步。方得行法也。注云不问秉法不秉法
者。胜云。对于古师故。有此言来也。古师意。秉法有界
分。不秉法处无界。从不秉法处。纵在我界分边无过。
下文云。恐有错涉过者。意在此也。
言无错涉之过者。济云。此明两边各秉法。各有僧。要
相去六十三步。恐两家自然界相涉。即是重界。故不
得减六十三步也。据其实体。一家只有三十一步半。
若两家相望。则共有六十三步。若减则有错涉也。
四维有馀无教可准者。应师云维者隅也。只是四方
之角也。故俱舍云方五斜七。圆三直一。此明所围若
一尺。能围则有三尺。故知言定方者非也。方取角则
有长也。故明了论合角量取。意正防此。文云弟子随
师方面游行等者。立明。十诵云。方一拘卢舍。古人云
界方者非也。但是身面所向之方。即喻如弟子随师
方面游行。岂不得向四维耶。故知畟方也。了论合角
量取乃至。
定方须废等者。若方量取。四维有馀。故约角量明知
圆也。应作高音。谓八方各有若干之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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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明处竟从此巳下正明用僧分齐也。此宗四种论
僧者。谓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僧也。此是四分之文。
故曰此宗。所为之人通及能所者。如舍堕忏主为他
忏罪为能。若秉单白为众所量。是所。又如威仪师。在
众被差遣问难时是所。回来单白是能。又如自恣时
五德被僧差时是所。至自单白和僧时是能。能则是
足。所则非足。由所为僧所量故。不得入今用数也。言
相有乖越不入僧数者。此明别众之人。固非入今用
数也。通而辨僧有七种等者。钞主对古师之言。以古
人伹四人成僧。三人非是僧。故羯磨疏云。有人但取
四人为体。以三人以下不名为僧。故文云大众者四
人若过。杂心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故。由大圣鉴物。知
三人巳下辨法未尽。四人巳上作法成济。更标胜德。
故独名僧。宣破云。今若互约众别两法。互有通塞。俱
非尽辨。应不名僧。然则不尔。当分通辨号弘法者。何
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迷名。谓僧异数。今翻为众。止
是数收。云何为七种僧。今则略出其相。一者对心念
法立一人僧。二谓对对首法。立二人僧。三对展转法。
立众多人僧。四对于众法立四人僧。如说戒等。五者
五人僧如自恣等也。六者十人僧中国受戒也。七者
二十人僧为出残罪也。下五人十人二十人为缘故
分也。各有成败不同广如别钞者。羯磨疏云。有人伹
依律本约数明体。谓一人众多至于四人。并取三根
清净无非法相。便成僧体。如对一人。持说告白。若非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79b 页 X42-0679.png
足数。虽举不成。故僧祗云。僧无破戒不清净也。又十
诵云。清净同见。是名为僧也。
前之四相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实办一切羯磨者。
立明。四人僧。能秉一百三十四番羯磨。但为自恣事。
要须五德。受戒事善心难生。故取十人为增上境也。
若论出罪。四人亦合秉法。理亦应成。但为成多僧。表
作法是难。使忏人慇重故也。今随事用故须三别者。
即谓约上受戒自恣出罪之事。事须用五用十用二
十等。故曰分三别也。以四人实能秉一切羯磨。由边
方受戒。用牒和上名入法。即是所为。不在僧数。故须
五人。自恣由牒五德入法。故须五人。标其羯磨。但四
人僧。用十人二十人僧亦约事须。故曰三别。又可云。
应是约心念对首众法。曰三也。故羯磨疏云明立僧
相之所由者。古师云。凡人法本兴。元为前境。境殊三
位。位分三法。随法立人。故分三相。即如上一人至千
僧也。莫不由事有优劣。故使人殊多少。以法对人。人
分三位。将人约法。法亦三乖。异法分人。自有区别。故
须随事便立三相。就后位中。分为四别。一者四人。二
者五人。三者十人。四者二十人僧也。砺云。僧虽有四
(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位约为两。前二法尔。后二逐情。言法尔
二者。四人僧。为成说戒。防未起之非。五人僧为成自
恣。除巳起之罪。言逐情为二者。十人受戒。为欲生善。
二十人出罪。元求灭恶。位事两通。离成四僧。亦可约
受随分别。五人十人对受立二。中边不同故。若四人
诵云。清净同见。是名为僧也。
前之四相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实办一切羯磨者。
立明。四人僧。能秉一百三十四番羯磨。但为自恣事。
要须五德。受戒事善心难生。故取十人为增上境也。
若论出罪。四人亦合秉法。理亦应成。但为成多僧。表
作法是难。使忏人慇重故也。今随事用故须三别者。
即谓约上受戒自恣出罪之事。事须用五用十用二
十等。故曰分三别也。以四人实能秉一切羯磨。由边
方受戒。用牒和上名入法。即是所为。不在僧数。故须
五人。自恣由牒五德入法。故须五人。标其羯磨。但四
人僧。用十人二十人僧亦约事须。故曰三别。又可云。
应是约心念对首众法。曰三也。故羯磨疏云明立僧
相之所由者。古师云。凡人法本兴。元为前境。境殊三
位。位分三法。随法立人。故分三相。即如上一人至千
僧也。莫不由事有优劣。故使人殊多少。以法对人。人
分三位。将人约法。法亦三乖。异法分人。自有区别。故
须随事便立三相。就后位中。分为四别。一者四人。二
者五人。三者十人。四者二十人僧也。砺云。僧虽有四
(四人五人十人二十人)。位约为两。前二法尔。后二逐情。言法尔
二者。四人僧。为成说戒。防未起之非。五人僧为成自
恣。除巳起之罪。言逐情为二者。十人受戒。为欲生善。
二十人出罪。元求灭恶。位事两通。离成四僧。亦可约
受随分别。五人十人对受立二。中边不同故。若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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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人对随立两。巳未不同。四人说戒。防未起之非。
二十人出罪。殄巳起之过也。作此分别。摄法斯尽。以
一切法不在受随故也。问能秉法僧。既有四位(四五十三
十)。所秉之法。但唯三者(单白白二白四)。解云。非是一僧不得
秉其三法。四僧通用三法。但以受随情法故立四僧。
如前巳释。法中唯立三者。就所作事。有上中下异。故
对斯三义。立三羯磨。如说恣是常所行。既是轻小。伹
用单白等。如结解诸界受日差遣。事是中品。故用白
二。如受戒忏罪呵举摈谏。由事是大。故用白四也。羯
磨疏云。有人言。僧虽有四。体相分二。初一为体。非四
不名为僧。后随事分。故有三别。自恣边受。体须四人。
但陈巳罪。即须举处。若非德用滥坌僧伦。故差一人。
为僧事境。和白面告。元言表净也。方隅僧少。前受心
慇。四实济缘。事须别问。若不差遣。无由辄往。问净返
白。前缘方辨。事兼受随。通用五人也。中国僧多。善心
浮杂。前受生慢。故倍前五为十人僧。二篇邻重犯悔
情浮。故倍中受。为二十人僧也。三僧乃异。莫非约事
浓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犹如受日法三品倍增。类
知可解。问受随同五。边受减半。据受比残。边方出罪。
亦开十人以不。答非类也。边隅僧少。俗缘拘碍。若不
开听。永沈生死。开有益也。忏残不尔。初既誓持终便
顺犯本无惭愧垢心厚重。若开十僧增长诸恶谓忏
易成则乖机候。故不开十所以要须二十。故戒本文
云。若少一人。不满二十众。是比丘罪。不得除。即其义
二十人出罪。殄巳起之过也。作此分别。摄法斯尽。以
一切法不在受随故也。问能秉法僧。既有四位(四五十三
十)。所秉之法。但唯三者(单白白二白四)。解云。非是一僧不得
秉其三法。四僧通用三法。但以受随情法故立四僧。
如前巳释。法中唯立三者。就所作事。有上中下异。故
对斯三义。立三羯磨。如说恣是常所行。既是轻小。伹
用单白等。如结解诸界受日差遣。事是中品。故用白
二。如受戒忏罪呵举摈谏。由事是大。故用白四也。羯
磨疏云。有人言。僧虽有四。体相分二。初一为体。非四
不名为僧。后随事分。故有三别。自恣边受。体须四人。
但陈巳罪。即须举处。若非德用滥坌僧伦。故差一人。
为僧事境。和白面告。元言表净也。方隅僧少。前受心
慇。四实济缘。事须别问。若不差遣。无由辄往。问净返
白。前缘方辨。事兼受随。通用五人也。中国僧多。善心
浮杂。前受生慢。故倍前五为十人僧。二篇邻重犯悔
情浮。故倍中受。为二十人僧也。三僧乃异。莫非约事
浓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犹如受日法三品倍增。类
知可解。问受随同五。边受减半。据受比残。边方出罪。
亦开十人以不。答非类也。边隅僧少。俗缘拘碍。若不
开听。永沈生死。开有益也。忏残不尔。初既誓持终便
顺犯本无惭愧垢心厚重。若开十僧增长诸恶谓忏
易成则乖机候。故不开十所以要须二十。故戒本文
云。若少一人。不满二十众。是比丘罪。不得除。即其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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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若据自行。以成僧体。并须清净者。立云。若望自行边。
须清净。要须体净。故下文云。以犯者不得闻戒等也。
以有犯者不得说戒者。羯磨疏云。戒法体净。拟敕将
犯。今自沉溺。何能极救。故不可也。不得闻戒等者。说
序之时。文言具悉。有罪者当忏。净者嘿然。今心停罪
端然应净。虚欺贤圣。甚自负责。又不可也。言不得向
犯者忏悔者。以其罪积思除。引證对息。前既有瑕。无
由遣累。又不可也。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忏名上起。
前可染污。何能生他后断之本。故制不可也。即如经
云。自既有缚。能解彼缚。无有是处。即其义也。
广如足数法中者。下足数文云。若听以天眼耳看僧
净秽者。人谁无过。若闻说者。则妨乱事多。以斯缘故。
不听说也。故云但以肉眼见闻等。
**** ○足数众相篇第三
上来虽明集处远近。未陈染净。若体兼真伪。相杂则
非应法。徒集无用。故有此篇来者。为简择其浮滥。先
明来意者。上言集僧远近。兼明数满。至于应法。须具
缘成。若净秽混同。人非应法。徒施作法。于事不成。故
此篇来也。注欲明净秽足不足之相者。然僧虽现集。
约体清净。或恐相有乖违。义非僧用。即成别众。故有
别众法附也。立云。由别众与足数。义相关涉。故附此
篇出也。
上巳明其来集者。将欲生起今文来意。故且结前篇
若据自行。以成僧体。并须清净者。立云。若望自行边。
须清净。要须体净。故下文云。以犯者不得闻戒等也。
以有犯者不得说戒者。羯磨疏云。戒法体净。拟敕将
犯。今自沉溺。何能极救。故不可也。不得闻戒等者。说
序之时。文言具悉。有罪者当忏。净者嘿然。今心停罪
端然应净。虚欺贤圣。甚自负责。又不可也。言不得向
犯者忏悔者。以其罪积思除。引證对息。前既有瑕。无
由遣累。又不可也。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忏名上起。
前可染污。何能生他后断之本。故制不可也。即如经
云。自既有缚。能解彼缚。无有是处。即其义也。
广如足数法中者。下足数文云。若听以天眼耳看僧
净秽者。人谁无过。若闻说者。则妨乱事多。以斯缘故。
不听说也。故云但以肉眼见闻等。
**** ○足数众相篇第三
上来虽明集处远近。未陈染净。若体兼真伪。相杂则
非应法。徒集无用。故有此篇来者。为简择其浮滥。先
明来意者。上言集僧远近。兼明数满。至于应法。须具
缘成。若净秽混同。人非应法。徒施作法。于事不成。故
此篇来也。注欲明净秽足不足之相者。然僧虽现集。
约体清净。或恐相有乖违。义非僧用。即成别众。故有
别众法附也。立云。由别众与足数。义相关涉。故附此
篇出也。
上巳明其来集者。将欲生起今文来意。故且结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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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而用僧须知应法者。即是生起今文也。欲明僧虽
巳集集须辨事。然僧有多种。即如多论云。略有五
别。一者群羊僧。二者无惭愧僧。三者别众僧。四者清
净僧。五者第一义谛僧。言群羊僧者。不知布萨行筹。
说戒自恣。羯磨一切僧事。尽皆不知。犹如群羊故得
名也。言无惭愧僧者。举众共行非法。如行淫饮酒过
中食。凡是犯戒非法。一切同住名无惭愧僧。言别众
僧者。如羯磨亡比丘物。以贪秽心。客比丘来不同羯
磨。凡是随心别众羯磨。名为别众僧也。言清净僧者。
一切凡夫僧。持戒清净。众无非法。名清净僧。言第一
义谛僧者。即四果四向。名为第一义谛僧也。今言应
法者。取其第四凡夫持戒清净之僧也。若托事无违
虽非僧体堪成僧用者。立谓内虽犯重。外无三根。又
未自言。故开成用。相非隐没离见闻。同集行事。故云
托事无违也。必于缘差脱不妨清净入非僧摄者。立
明。如下初门中人。体是清净。由隐没离见闻等。以相
乖故。是不足限。以此二途故当料简等者。结前生后
也。取舍自分者。立明。我今作此分别。得识其是非。若
是足者。须取。非足须舍。故曰自分也。
就中例四者。谓总作四门收束。下则一一随释。初明
体是应法于事有违故不足者。此明第一门总依诸
部列出。虽是净僧。以隐没睡定等。由于相乖。故非足也。
二体境俱非假缘亦不足者。立云。十三难人。本受不
得戒。名体非。尼中四人。名境非。虽假其三根未彰之
巳集集须辨事。然僧有多种。即如多论云。略有五
别。一者群羊僧。二者无惭愧僧。三者别众僧。四者清
净僧。五者第一义谛僧。言群羊僧者。不知布萨行筹。
说戒自恣。羯磨一切僧事。尽皆不知。犹如群羊故得
名也。言无惭愧僧者。举众共行非法。如行淫饮酒过
中食。凡是犯戒非法。一切同住名无惭愧僧。言别众
僧者。如羯磨亡比丘物。以贪秽心。客比丘来不同羯
磨。凡是随心别众羯磨。名为别众僧也。言清净僧者。
一切凡夫僧。持戒清净。众无非法。名清净僧。言第一
义谛僧者。即四果四向。名为第一义谛僧也。今言应
法者。取其第四凡夫持戒清净之僧也。若托事无违
虽非僧体堪成僧用者。立谓内虽犯重。外无三根。又
未自言。故开成用。相非隐没离见闻。同集行事。故云
托事无违也。必于缘差脱不妨清净入非僧摄者。立
明。如下初门中人。体是清净。由隐没离见闻等。以相
乖故。是不足限。以此二途故当料简等者。结前生后
也。取舍自分者。立明。我今作此分别。得识其是非。若
是足者。须取。非足须舍。故曰自分也。
就中例四者。谓总作四门收束。下则一一随释。初明
体是应法于事有违故不足者。此明第一门总依诸
部列出。虽是净僧。以隐没睡定等。由于相乖。故非足也。
二体境俱非假缘亦不足者。立云。十三难人。本受不
得戒。名体非。尼中四人。名境非。虽假其三根未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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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亦不足缘。此是古师义。钞主虽引来。用为标门。下
解释中。则异此意。亦云标门顺古言释中违古义。至
下文则云。若尔自言亦得足数。若言竟。始是不足。古
人则言体是不足。纵不自言。作于净想。亦是不足也。
恐此解非也。未必标门。与后解对面相违。今详文意。
极自调直。言体非者。即十三难。尼等四人。故羯磨疏
中尼等四人。边等十三。及白衣等。并属体非也。言境
非者。三根外现也。虽假缘者。谓虽假不隐没不睡定
之缘。亦不足也。第三门。问云。体虽非僧。于缘成足。何
故不言境者。以境一向是如故。不须论也。谓无三根
可显。名境如也。虽自体非。以为境如故足也。言于缘
成足者。非为隐没等缘也(此解好)。又言体非僧用于缘
成足者。即第二门中人也。十三难等。尼等四人。由来
自言。三根未练。虽体非僧。以假不自言之缘。或可假
非隐没之缘。故开足也。四约缘有碍不妨成法少分
不足等者。谓呵责等四羯磨人。不足證他治举羯磨。
得应其馀生善法事。故言不妨成法。虽得应他馀羯
磨。不得呵羯磨。以行法在身。夺三十五事中不得呵
羯磨。故言少分不足也。又解此四法人及忏残等人。
虽应一切馀生善羯磨。然于呵责等法。及与他除罪。
各自不相足。故曰少分等。
上来分门巳竟。下则一一牒释四段不同。今即是初。
所为作羯磨人者。即是乞法人。为僧所量。不落僧数。
故不足也。从此巳下。约钞映羯磨疏中。通计诸部。有
解释中。则异此意。亦云标门顺古言释中违古义。至
下文则云。若尔自言亦得足数。若言竟。始是不足。古
人则言体是不足。纵不自言。作于净想。亦是不足也。
恐此解非也。未必标门。与后解对面相违。今详文意。
极自调直。言体非者。即十三难。尼等四人。故羯磨疏
中尼等四人。边等十三。及白衣等。并属体非也。言境
非者。三根外现也。虽假缘者。谓虽假不隐没不睡定
之缘。亦不足也。第三门。问云。体虽非僧。于缘成足。何
故不言境者。以境一向是如故。不须论也。谓无三根
可显。名境如也。虽自体非。以为境如故足也。言于缘
成足者。非为隐没等缘也(此解好)。又言体非僧用于缘
成足者。即第二门中人也。十三难等。尼等四人。由来
自言。三根未练。虽体非僧。以假不自言之缘。或可假
非隐没之缘。故开足也。四约缘有碍不妨成法少分
不足等者。谓呵责等四羯磨人。不足證他治举羯磨。
得应其馀生善法事。故言不妨成法。虽得应他馀羯
磨。不得呵羯磨。以行法在身。夺三十五事中不得呵
羯磨。故言少分不足也。又解此四法人及忏残等人。
虽应一切馀生善羯磨。然于呵责等法。及与他除罪。
各自不相足。故曰少分等。
上来分门巳竟。下则一一牒释四段不同。今即是初。
所为作羯磨人者。即是乞法人。为僧所量。不落僧数。
故不足也。从此巳下。约钞映羯磨疏中。通计诸部。有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1a 页 X42-0681.png
六十人不足数。四分有三十二人。十诵有十五人。伽
论三人。僧祗九人。五分一人。即病人背羯磨者是也。
今文中约四分。前列二十八人。更将下行僧残忏四
人加之。准瞻波中。唯列二十八人体不足数。今义取
忏残等四人。故成三十二也。然僧残等四人。少分不
足。非体不足。故瞻波不列。故别列之。到下文更平章。
故成三十二人。十诵前列十二种人。还将下忏僧残
二人。成十五人。何故二文双列。由四分则正行忏。十
诵则行竟。以远近有异也。僧祇九人者。即隔障等四。
并行住坐卧四仪互立。及与欲人为九也。馀者可寻。
若此计会下文易见。今初门中。四分列六人。十诵列
十二人。前正列有十一。后加白衣成十二人。伽论列
三人可寻。僧祇有九。如前巳释。下文十二种人者。此
是句家枝分也。其下第四门中。行僧残人。与呵责等
四羯磨人有异。故有不足别。忏残等人。以犯次死罪
深难拔。虽行法在身。根本未拔。坏众义备。故不足数。
若四羯磨人。但犯小罪。情过可呵。故足数收。首疏引
多云。以不足数。都合六十三人。不足数合七人。偏不
足数。行覆藏等四。行竟等三。故是七也。言偏者。谓此
人大分得足。但望悔残出罪等法。名为不足。故言偏
也。
馀非无此义故舍戒中乃至谓不足数也等者。立明。
四分不足数文中。且列此六。文则不云颠狂等不足
也。然非无不足之义。下舍戒则云对颠狂人舍戒不
论三人。僧祗九人。五分一人。即病人背羯磨者是也。
今文中约四分。前列二十八人。更将下行僧残忏四
人加之。准瞻波中。唯列二十八人体不足数。今义取
忏残等四人。故成三十二也。然僧残等四人。少分不
足。非体不足。故瞻波不列。故别列之。到下文更平章。
故成三十二人。十诵前列十二种人。还将下忏僧残
二人。成十五人。何故二文双列。由四分则正行忏。十
诵则行竟。以远近有异也。僧祇九人者。即隔障等四。
并行住坐卧四仪互立。及与欲人为九也。馀者可寻。
若此计会下文易见。今初门中。四分列六人。十诵列
十二人。前正列有十一。后加白衣成十二人。伽论列
三人可寻。僧祇有九。如前巳释。下文十二种人者。此
是句家枝分也。其下第四门中。行僧残人。与呵责等
四羯磨人有异。故有不足别。忏残等人。以犯次死罪
深难拔。虽行法在身。根本未拔。坏众义备。故不足数。
若四羯磨人。但犯小罪。情过可呵。故足数收。首疏引
多云。以不足数。都合六十三人。不足数合七人。偏不
足数。行覆藏等四。行竟等三。故是七也。言偏者。谓此
人大分得足。但望悔残出罪等法。名为不足。故言偏
也。
馀非无此义故舍戒中乃至谓不足数也等者。立明。
四分不足数文中。且列此六。文则不云颠狂等不足
也。然非无不足之义。下舍戒则云对颠狂人舍戒不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1b 页 X42-0681.png
成舍。对哑聋人舍戒不成舍。今案此对首小法尚尔。
羯磨大法固然也。但是文阙。义合有之。故曰馀者非
无此义也。
十诵睡眠比丘若闻白巳睡得成摈人者。谓且举摈
人一法。馀须例之。又复是十诵本缘也。捡彼律云。忧
波离问。若睡眠比丘众僧摈。得名摈不。答若闻白巳
睡眠。得名摈。又问若众僧睡眠。摈一比丘。是比丘得
名摈不。答众僧闻白巳睡眠。得名摈。若愦闹乱语等。
皆约摈人上作之。必闻白巳。乱语愦闹者。皆成摈事。
此上约能所通论也。立云。闻白巳开成者。为巳知梗
概也。乱语人等者。约口业不足也。言愦闹人。约心业
不足。立谓。心攀缘觉观也。树上比丘十二种人者。羯
磨疏云。树上者则须知比丘在界内外。若枝委界外
地者。身在界内。是名别众。界外非别。若不委地。内外
俱别。而是不足数收也。
馀同十诵者。深云。伽论明不足之人更多。今列三者。
是与诸部不同者耳。彼文中犹有。但相同十诵。故云
然也。
祇文半覆半露等者。谓有两出相。并而明之。前句半
覆半露。但论施隔不论申手相及。后句半覆半露。则
云申手不相及。则无隔障也。如别众中者。如此篇下
文。别众法附文也。
义加醉人者。此非约醉人秉法也。谓醉人在众中坐。
不足数也。言自语不解者。此既醉竟出言。自亦不解
羯磨大法固然也。但是文阙。义合有之。故曰馀者非
无此义也。
十诵睡眠比丘若闻白巳睡得成摈人者。谓且举摈
人一法。馀须例之。又复是十诵本缘也。捡彼律云。忧
波离问。若睡眠比丘众僧摈。得名摈不。答若闻白巳
睡眠。得名摈。又问若众僧睡眠。摈一比丘。是比丘得
名摈不。答众僧闻白巳睡眠。得名摈。若愦闹乱语等。
皆约摈人上作之。必闻白巳。乱语愦闹者。皆成摈事。
此上约能所通论也。立云。闻白巳开成者。为巳知梗
概也。乱语人等者。约口业不足也。言愦闹人。约心业
不足。立谓。心攀缘觉观也。树上比丘十二种人者。羯
磨疏云。树上者则须知比丘在界内外。若枝委界外
地者。身在界内。是名别众。界外非别。若不委地。内外
俱别。而是不足数收也。
馀同十诵者。深云。伽论明不足之人更多。今列三者。
是与诸部不同者耳。彼文中犹有。但相同十诵。故云
然也。
祇文半覆半露等者。谓有两出相。并而明之。前句半
覆半露。但论施隔不论申手相及。后句半覆半露。则
云申手不相及。则无隔障也。如别众中者。如此篇下
文。别众法附文也。
义加醉人者。此非约醉人秉法也。谓醉人在众中坐。
不足数也。言自语不解者。此既醉竟出言。自亦不解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1c 页 X42-0681.png
也。颠倒异言前人不练者。谓醉人自言。尚自不解。忽
闻僧秉羯磨。或颠倒。或异言之时。其醉者。何能委练
也。詺此醉者。为前人也。不解之人是不足摄者。唤醉
者。为不解之人也。
就中相隐难知。随初解拆乃至不入僧用等者。谓更
牒前文来以释也。随前解释故曰随初等。馀亦可知。
四人受日四僧不列亦应得成者。此难意缘。前既云
所为之人。不入僧数者。何故律文瞻波法中。解四种
僧云。四人僧者。除受大戒。自恣。出罪。馀一切羯磨应
作。五人僧者。除中国受戒出罪。馀一切如法羯磨应
作。十人僧者。除出罪。馀一切如法羯磨应作。二十人
僧者。一切羯磨应作。前四人僧。列所除中。既不云除
受日。明知四人即秉受日。谓我身是一。并身外有三。
即成四人。何须五也。据四人僧中。所列除者。不除受
日。明知所为之人。亦入僧数。答一人所为三非僧故
不能秉法等者。此意云。律所列者。皆取能秉之人。以
成四僧之体。若所为之人。本非其数也。言文不列者。
指律文也。言事同五人者。立谓。受日之事。能所是五
人也。此正答前问云。事须五人。非谓法须五人也。若
法但须四人耳。砺对。此即问云。自恣亦含所为之人
是五。即列出五人僧中。受日亦含所为之人是五。何
故列在四人僧中。答差自恣五德之时。及五德和白
之时。实是四人僧用。今正取白竟受自恣时。是五人
用。故始终须五。不同受日也。事同五人并是所为者。
闻僧秉羯磨。或颠倒。或异言之时。其醉者。何能委练
也。詺此醉者。为前人也。不解之人是不足摄者。唤醉
者。为不解之人也。
就中相隐难知。随初解拆乃至不入僧用等者。谓更
牒前文来以释也。随前解释故曰随初等。馀亦可知。
四人受日四僧不列亦应得成者。此难意缘。前既云
所为之人。不入僧数者。何故律文瞻波法中。解四种
僧云。四人僧者。除受大戒。自恣。出罪。馀一切羯磨应
作。五人僧者。除中国受戒出罪。馀一切如法羯磨应
作。十人僧者。除出罪。馀一切如法羯磨应作。二十人
僧者。一切羯磨应作。前四人僧。列所除中。既不云除
受日。明知四人即秉受日。谓我身是一。并身外有三。
即成四人。何须五也。据四人僧中。所列除者。不除受
日。明知所为之人。亦入僧数。答一人所为三非僧故
不能秉法等者。此意云。律所列者。皆取能秉之人。以
成四僧之体。若所为之人。本非其数也。言文不列者。
指律文也。言事同五人者。立谓。受日之事。能所是五
人也。此正答前问云。事须五人。非谓法须五人也。若
法但须四人耳。砺对。此即问云。自恣亦含所为之人
是五。即列出五人僧中。受日亦含所为之人是五。何
故列在四人僧中。答差自恣五德之时。及五德和白
之时。实是四人僧用。今正取白竟受自恣时。是五人
用。故始终须五。不同受日也。事同五人并是所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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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故言并是所为。此文难消。今以情求。谓受日中。论
所为则是五。例其馀一切羯磨。如处分杖囊。离衣。六
年等。皆是约能秉是四。若论所为。受日离衣杖等。能
所今五。故曰并是所为也。今言并者。只是将离衣杖
受日等同然。故曰并也。故砺云。自恣要五人。若但四
人不成差治。故要五人。方成僧用。若尔受日处分离
衣六年等。亦须五人。应五人僧收。答受日是别为。不
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类也。述曰。谓自恣为众而作。
故五人皆各。陈词自恣。受日为别人。不可五人同皆
受日。但是四人为一人受日是也。故受日等。唯四人
僧摄。若尔我亦五人。尽须受日。更互作法。应不得成。
答五俱受日者。理是成限。然非一时作羯磨。故前后
而作。即是别法。上言不成差治者。差五德也。治谓举
得罪法忏治也。为僧作故者。不为自巳。所以四人得
成也。
井窨者。如北人掘地为孔。中安床榻。夏入承源。比丘
若处其中。众在其外。相望成别。非足。
其相如室宿中说者。胜云。下随相中明室有四。一四
周障上有覆(即同一堂内有隔也)。二前敞无壁(即长行房檐下两头有隔)。三
随覆不遍(即周匝同院一门上通覆门中央)。四虽覆遍而有开处(有遍
覆障上少开明孔)。此约室相戒。在此室内。不得离见闻也。若
室相不成离申手外即不足数也。立约室相不成作
九句亦指随相中与女同宿。室相九句。三三分之。初
三者。尽覆半障。二尽覆少障。三尽覆无障。次三者。一
所为则是五。例其馀一切羯磨。如处分杖囊。离衣。六
年等。皆是约能秉是四。若论所为。受日离衣杖等。能
所今五。故曰并是所为也。今言并者。只是将离衣杖
受日等同然。故曰并也。故砺云。自恣要五人。若但四
人不成差治。故要五人。方成僧用。若尔受日处分离
衣六年等。亦须五人。应五人僧收。答受日是别为。不
得五皆受日。故所以非类也。述曰。谓自恣为众而作。
故五人皆各。陈词自恣。受日为别人。不可五人同皆
受日。但是四人为一人受日是也。故受日等。唯四人
僧摄。若尔我亦五人。尽须受日。更互作法。应不得成。
答五俱受日者。理是成限。然非一时作羯磨。故前后
而作。即是别法。上言不成差治者。差五德也。治谓举
得罪法忏治也。为僧作故者。不为自巳。所以四人得
成也。
井窨者。如北人掘地为孔。中安床榻。夏入承源。比丘
若处其中。众在其外。相望成别。非足。
其相如室宿中说者。胜云。下随相中明室有四。一四
周障上有覆(即同一堂内有隔也)。二前敞无壁(即长行房檐下两头有隔)。三
随覆不遍(即周匝同院一门上通覆门中央)。四虽覆遍而有开处(有遍
覆障上少开明孔)。此约室相戒。在此室内。不得离见闻也。若
室相不成离申手外即不足数也。立约室相不成作
九句亦指随相中与女同宿。室相九句。三三分之。初
三者。尽覆半障。二尽覆少障。三尽覆无障。次三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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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障半覆。二尽障少覆。三尽障无覆。后三句。一半覆
半障。二少覆少障。二无覆无障。此九句室相不成。在
此室中。离申手。即不成足。恐立引此不当今文。约离
见闻。合引室成者。以辨。若室相不成。唯论申手。何论
见闻。前胜解与文相应。如义钞说者。胜引羯磨疏云。
问见离闻中。为俱为互。约谁辨离。成不足。解云。皆望
比座展转。不约作羯磨者。如转轮高座说戒八万人
自恣。何由善闻。但取相连。即非别众。故是足摄。故五
分中。三种羯磨房少不容。听出在前后詹下及庭中
坐。虽不了语。皆为法来并得。广如彼说。
别住者。即界外人也。济云。古人解言。别住者。谓是界
内馀房。不肯同集。名为别住也。南山阇梨则云。是异
界。名别住。只是界外也。济今助阇梨一解云。亦非界
外亦非馀房直是围轮别住之例。谓言是我界内之
所摄。即将入数。故有此非法也。以界分不知冥然在
外至故云不足者。谓是前代人结界。后进不知标相
处所。则于界相中间作法。三人在内。一人在外。今滥
此外之一人。谓言在数。故曰冥然不足也。
由前界外不成谓言在内得者。明其此人傍于前文
也。前既界外非足。我今在戒场。既是大界内。应当得
足。今解不足。由中隔自然。与外自然何别也。此二界
同在自然不同一相是别界故者。私云。言此二界者。
一约界外滥充数者。一约戒场上。此二处俱在自然
之中。故曰也。立明。大界在外自然之内。戒场在内自
半障。二少覆少障。二无覆无障。此九句室相不成。在
此室中。离申手。即不成足。恐立引此不当今文。约离
见闻。合引室成者。以辨。若室相不成。唯论申手。何论
见闻。前胜解与文相应。如义钞说者。胜引羯磨疏云。
问见离闻中。为俱为互。约谁辨离。成不足。解云。皆望
比座展转。不约作羯磨者。如转轮高座说戒八万人
自恣。何由善闻。但取相连。即非别众。故是足摄。故五
分中。三种羯磨房少不容。听出在前后詹下及庭中
坐。虽不了语。皆为法来并得。广如彼说。
别住者。即界外人也。济云。古人解言。别住者。谓是界
内馀房。不肯同集。名为别住也。南山阇梨则云。是异
界。名别住。只是界外也。济今助阇梨一解云。亦非界
外亦非馀房直是围轮别住之例。谓言是我界内之
所摄。即将入数。故有此非法也。以界分不知冥然在
外至故云不足者。谓是前代人结界。后进不知标相
处所。则于界相中间作法。三人在内。一人在外。今滥
此外之一人。谓言在数。故曰冥然不足也。
由前界外不成谓言在内得者。明其此人傍于前文
也。前既界外非足。我今在戒场。既是大界内。应当得
足。今解不足。由中隔自然。与外自然何别也。此二界
同在自然不同一相是别界故者。私云。言此二界者。
一约界外滥充数者。一约戒场上。此二处俱在自然
之中。故曰也。立明。大界在外自然之内。戒场在内自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2c 页 X42-0682.png
然之内。莫非俱处自然之中。界相复别故也。羯磨疏
云。虽为大界所围。两不相接。中留空地。即异界收也。
准此僧数必多亦许成就者。明具如受戒。唯用五人。
今若长有七八。纵有两人睡定。但是五人之外。亦应
成法。纵在房中睡眠醉乱理亦开成者。立明。既在众
中睡定。不足僧数。开非别众。今在房中睡眠。亦开非
别。其此义稍难用须知馀同羯磨法中者。指下通辨
羯磨中。更明此义也。
狂等三人乃至不得别他等者。立云。若常忆常来。是
足是别。不忆不来。非足非别。若互忆忘。此人若得法
巳非足非别。若未得法是足是别。狂者。十诵五缘。故
令人狂。一因失财故狂。二因失亲故狂。三因四大不
和故狂。四因田业人民失故狂。五宿业因缘病报故
狂。痛恼心乱同狂三者。深云。痛恼缠身。使心闷乱。不
同重病。但是心之不乐。此心乱人。与狂同也。痛有轻
重。或常有痛。复有时痛不痛。故曰也。若常痛常不忆
者。非别非足。若少少痛。或时时痛者。是足是别。
痴钝人者。且如受戒虽久。绝不学问。痴无所知。不闲
教相。通是此摄。若在露地作法。与痴人相同坐。二堪
足人坐处相望。中安痴钝之人。申手不及足人。虽及
痴人。名为不足数。亦名别众。量由痴者。虽在若无。无
知新学。不识羯磨如非。亦复如是。必言解羯磨齐文
而巳者。羯磨疏云。今约痴钝事义须知。夫羯磨者。为
通和忍。随文解意。则非愚限。故即世行事。只论身足。
云。虽为大界所围。两不相接。中留空地。即异界收也。
准此僧数必多亦许成就者。明具如受戒。唯用五人。
今若长有七八。纵有两人睡定。但是五人之外。亦应
成法。纵在房中睡眠醉乱理亦开成者。立明。既在众
中睡定。不足僧数。开非别众。今在房中睡眠。亦开非
别。其此义稍难用须知馀同羯磨法中者。指下通辨
羯磨中。更明此义也。
狂等三人乃至不得别他等者。立云。若常忆常来。是
足是别。不忆不来。非足非别。若互忆忘。此人若得法
巳非足非别。若未得法是足是别。狂者。十诵五缘。故
令人狂。一因失财故狂。二因失亲故狂。三因四大不
和故狂。四因田业人民失故狂。五宿业因缘病报故
狂。痛恼心乱同狂三者。深云。痛恼缠身。使心闷乱。不
同重病。但是心之不乐。此心乱人。与狂同也。痛有轻
重。或常有痛。复有时痛不痛。故曰也。若常痛常不忆
者。非别非足。若少少痛。或时时痛者。是足是别。
痴钝人者。且如受戒虽久。绝不学问。痴无所知。不闲
教相。通是此摄。若在露地作法。与痴人相同坐。二堪
足人坐处相望。中安痴钝之人。申手不及足人。虽及
痴人。名为不足数。亦名别众。量由痴者。虽在若无。无
知新学。不识羯磨如非。亦复如是。必言解羯磨齐文
而巳者。羯磨疏云。今约痴钝事义须知。夫羯磨者。为
通和忍。随文解意。则非愚限。故即世行事。只论身足。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3a 页 X42-0683.png
及问是非。渺同河汉。今出愚相。略有五焉。诵文合眼。
恐有停延。缘入非违。傍无人觉此一迷也。或同诵一
法。前后无乖。文相能所。不识彼我。此二迷也。或约文
谨摄。深练自他。增减乖务。事法错滥。不召令住。此三
迷也。或文句乃明。牒事非滥。人有别缘。是非通默。此
四迷也。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不。冥然端拱送忍。
此五迷也。观此五迷。深明四法。微为弘奖。仅涉僧伦。
齐五所收义归不足。
与欲之人心同身乖者。谓通四内作法不成。虽心同
身乖故也。疏云堂中作法通收欲者。以入现数。故非
也。
谓同覆障而别隔不成同相者。谓同一堂中。上有覆
四周有壁。中间更施隔相成非足也。
半在阶下中间施隔乃至并非同住之相等者。深有
二解。一云。如一室内齐拣一边覆。一边不覆也。二云。
半僧詹下。半在阶下。中间施障。亦非足也。济云。半在
詹下。即是半覆。半在阶下。即是半露也。
露地申手不及者。济云。今时露地说戒羯磨。戒师在
高座上。有其高座。或高一丈。如安国福寿之高座者。
即高座上人。与地上人。申手不及。即是别众。非足数
也。古人云。屏不离见闻。露不离申手。述曰准祗文立
也。深云。要直交手两边相及。若低身交手及者。亦名
不足。其覆处室相。要四周。或三周有壁。亦名室相。若
两面周即同露地。皆须申手相及坐也。此言相显者。
恐有停延。缘入非违。傍无人觉此一迷也。或同诵一
法。前后无乖。文相能所。不识彼我。此二迷也。或约文
谨摄。深练自他。增减乖务。事法错滥。不召令住。此三
迷也。或文句乃明。牒事非滥。人有别缘。是非通默。此
四迷也。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不。冥然端拱送忍。
此五迷也。观此五迷。深明四法。微为弘奖。仅涉僧伦。
齐五所收义归不足。
与欲之人心同身乖者。谓通四内作法不成。虽心同
身乖故也。疏云堂中作法通收欲者。以入现数。故非
也。
谓同覆障而别隔不成同相者。谓同一堂中。上有覆
四周有壁。中间更施隔相成非足也。
半在阶下中间施隔乃至并非同住之相等者。深有
二解。一云。如一室内齐拣一边覆。一边不覆也。二云。
半僧詹下。半在阶下。中间施障。亦非足也。济云。半在
詹下。即是半覆。半在阶下。即是半露也。
露地申手不及者。济云。今时露地说戒羯磨。戒师在
高座上。有其高座。或高一丈。如安国福寿之高座者。
即高座上人。与地上人。申手不及。即是别众。非足数
也。古人云。屏不离见闻。露不离申手。述曰准祗文立
也。深云。要直交手两边相及。若低身交手及者。亦名
不足。其覆处室相。要四周。或三周有壁。亦名室相。若
两面周即同露地。皆须申手相及坐也。此言相显者。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3b 页 X42-0683.png
谓在露地。名为相显也。要在申手内。此上并约净僧
相乖故不足。亦须相内者。即前乞法之人是也。上释
体是应法。于事有违。亦不足数人义竟。
二由具二非者。即体非境非也。十三难人。本受不得
戒。名体非。尼中四人。名境非。此解非。立又云。犯重比
丘。及十三难人尼中四人。三根若现名境非(之解好)。言
假缘不足者。假身相同集非隐没缘也。
若为比丘羯磨以比丘尼足数者。济云。此明尼作比
丘浆束诈称僧也。有人问云。尼人合著大比丘衣不。
答据诸圣教无文制不许著。然以义求即不合著。案
四分下文。佛三月静坐。唯除一供养人。时和先等六
十头陀。来见世尊。佛种种称赞头陀之行。时诸比丘。
舍衣成大𧂐。作非时二部现前施会中。既有尼。诸比
丘不敢将僧衣与尼。问佛。佛言听与比丘尼非衣。非
衣者。即衣财段。未成衣相。故曰非衣。据此文意。尼若
得服僧衣。何以但将非衣与之。明知尼不许著僧之
衣服。
答解者多途者。羯磨疏云。有人解言。僧取体。如上既
乖法。宴然不足。砺疏云。三举二灭十三难等。虽不自
言未有三根。约体亦不足数。但得成持欲。以是直通
僧命。故不自言。得表情和。故成与欲足数。约体虽不
自言亦不足数。砺虽此执。终违十诵明文。彼律约未
自言三根未显。开足数也。故今钞者判之得足。引与
欲文及和上四句来證。彼不自言。得足其数也。言如
相乖故不足。亦须相内者。即前乞法之人是也。上释
体是应法。于事有违。亦不足数人义竟。
二由具二非者。即体非境非也。十三难人。本受不得
戒。名体非。尼中四人。名境非。此解非。立又云。犯重比
丘。及十三难人尼中四人。三根若现名境非(之解好)。言
假缘不足者。假身相同集非隐没缘也。
若为比丘羯磨以比丘尼足数者。济云。此明尼作比
丘浆束诈称僧也。有人问云。尼人合著大比丘衣不。
答据诸圣教无文制不许著。然以义求即不合著。案
四分下文。佛三月静坐。唯除一供养人。时和先等六
十头陀。来见世尊。佛种种称赞头陀之行。时诸比丘。
舍衣成大𧂐。作非时二部现前施会中。既有尼。诸比
丘不敢将僧衣与尼。问佛。佛言听与比丘尼非衣。非
衣者。即衣财段。未成衣相。故曰非衣。据此文意。尼若
得服僧衣。何以但将非衣与之。明知尼不许著僧之
衣服。
答解者多途者。羯磨疏云。有人解言。僧取体。如上既
乖法。宴然不足。砺疏云。三举二灭十三难等。虽不自
言未有三根。约体亦不足数。但得成持欲。以是直通
僧命。故不自言。得表情和。故成与欲足数。约体虽不
自言亦不足数。砺虽此执。终违十诵明文。彼律约未
自言三根未显。开足数也。故今钞者判之得足。引与
欲文及和上四句来證。彼不自言。得足其数也。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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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欲中者。立明。彼与欲文云。受他欲巳。自言我是十
三难人。三举二灭。十八种人。由自陈故。非是僧用。若
不自言。得成持欲。今据此文。明知体虽非僧。以众不
知。得足其数。彼与欲中。亦指此文。故序中云。隐显互
出即其义也。不同前门中知与不知俱不足者。指第
一门体是应法相乖故不足也。彼以体是僧故。不问
众僧知其隐没。不知隐没。俱不足也。此第二门。要是
知故。方不足耳。和上中四句料简者。捡律中。一有从
犯戒和上受具后疑。佛问汝知和上犯戒不。答不知。
佛言得戒。二复有从犯戒和上受具后疑。佛问知和
上犯戒不。答知。汝知不应从如此人受具不。答不知。
佛言得戒。三有从犯戒和上受具后疑。佛问汝知和
上犯戒不。答言知。汝知不应从如此人受具不。答言
知。汝知从如此人受戒不得戒不。答言不知。佛言得
戒。四有从犯戒和上受具。后疑。佛言汝知和上犯戒
不。答言知。汝知不应从如此人受具不。答言知。汝知
从如此人受戒。不得戒不。答言知。佛言不得戒。四句
之中。前三得戒。问破戒和上律开得戒。馀师僧等何
义不开。砺解云。和上是根本恐留难故。是以佛开。馀
师非根本。故不听开。宾难。和上是根本。尚恐留难。而
佛开。馀既非根本。何不恐难亦开许。故知不应理也。
应更释云。和上是僧所为之缘。故圣开之。馀僧体须
是僧。故不开许。谓馀僧是能秉法人。要须清净故也。
亮亦云。疏解大弱。和上是根本既开。馀非根本。理合
三难人。三举二灭。十八种人。由自陈故。非是僧用。若
不自言。得成持欲。今据此文。明知体虽非僧。以众不
知。得足其数。彼与欲中。亦指此文。故序中云。隐显互
出即其义也。不同前门中知与不知俱不足者。指第
一门体是应法相乖故不足也。彼以体是僧故。不问
众僧知其隐没。不知隐没。俱不足也。此第二门。要是
知故。方不足耳。和上中四句料简者。捡律中。一有从
犯戒和上受具后疑。佛问汝知和上犯戒不。答不知。
佛言得戒。二复有从犯戒和上受具后疑。佛问知和
上犯戒不。答知。汝知不应从如此人受具不。答不知。
佛言得戒。三有从犯戒和上受具后疑。佛问汝知和
上犯戒不。答言知。汝知不应从如此人受具不。答言
知。汝知从如此人受戒不得戒不。答言不知。佛言得
戒。四有从犯戒和上受具。后疑。佛言汝知和上犯戒
不。答言知。汝知不应从如此人受具不。答言知。汝知
从如此人受戒。不得戒不。答言知。佛言不得戒。四句
之中。前三得戒。问破戒和上律开得戒。馀师僧等何
义不开。砺解云。和上是根本恐留难故。是以佛开。馀
师非根本。故不听开。宾难。和上是根本。尚恐留难。而
佛开。馀既非根本。何不恐难亦开许。故知不应理也。
应更释云。和上是僧所为之缘。故圣开之。馀僧体须
是僧。故不开许。谓馀僧是能秉法人。要须清净故也。
亮亦云。疏解大弱。和上是根本既开。馀非根本。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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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开。何得不开。所以文中及十诵并安若言者。即四
分失欲文中明也。若言我是犯重。若言我是十三难。
若言我是尼等也。
即将破戒和上置十人之外乃至不得用他部者。十
诵中将和上。置十人之外。彼言和上被牒名。入法故
非十数。今不得依此文。故曰不得用他部也(未详)。亮云。
昔人谓破戒和上四句中。前三句不知故得戒者。和
上要在十人之外也。若在十人之内。无同住作法之
义。则不得也。此解非理。破戒若不堪作和上。在十人
之内及外俱不堪。破戒若许作和上。在于内外俱应
许。何须将破戒和上。置十人之外也。昔人以体不合
故不足者。昔人意云。足数皆约体明。以体不净。和合
之义。义不生故也(此古义。〔亦〕理宾亦同之钞家不存)。砺疏同古。足数
约体。虽不自言。亦不足也。若论传欲。一时僧使。但不
自言。即成持欲。亮云。疏虽此判。计理不然。若不自言。
亦堪足数。亦堪持欲也。
十诵中加一白衣者。即谓十三难。元本受不得戒。仍
本为名。故称白衣。非是俗人为白衣。下更明之。
上明僧相并形同出家相有滥故得共法事必著俗
服相形明了亦无同法义等者。相承解云。此明白衣
者。是著法服。相同于僧。由本受戒不得。故名白衣。若
身着靴衫。理不在言。故曰无同法义。自意疑之。应是
通明上来十三难人。尼等四人相貌同僧。故得共为
法事。必带本形谁肯同法也。亦有受后难缘须着俗
分失欲文中明也。若言我是犯重。若言我是十三难。
若言我是尼等也。
即将破戒和上置十人之外乃至不得用他部者。十
诵中将和上。置十人之外。彼言和上被牒名。入法故
非十数。今不得依此文。故曰不得用他部也(未详)。亮云。
昔人谓破戒和上四句中。前三句不知故得戒者。和
上要在十人之外也。若在十人之内。无同住作法之
义。则不得也。此解非理。破戒若不堪作和上。在十人
之内及外俱不堪。破戒若许作和上。在于内外俱应
许。何须将破戒和上。置十人之外也。昔人以体不合
故不足者。昔人意云。足数皆约体明。以体不净。和合
之义。义不生故也(此古义。〔亦〕理宾亦同之钞家不存)。砺疏同古。足数
约体。虽不自言。亦不足也。若论传欲。一时僧使。但不
自言。即成持欲。亮云。疏虽此判。计理不然。若不自言。
亦堪足数。亦堪持欲也。
十诵中加一白衣者。即谓十三难。元本受不得戒。仍
本为名。故称白衣。非是俗人为白衣。下更明之。
上明僧相并形同出家相有滥故得共法事必著俗
服相形明了亦无同法义等者。相承解云。此明白衣
者。是著法服。相同于僧。由本受戒不得。故名白衣。若
身着靴衫。理不在言。故曰无同法义。自意疑之。应是
通明上来十三难人。尼等四人相貌同僧。故得共为
法事。必带本形谁肯同法也。亦有受后难缘须着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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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者亦应同法乃至方无别众等者。立明。此是本如
法受戒人。因王难等。暂时还俗。亦名白衣。此人则足
数。不得别他。不类前之白衣体是无戒故也。羯磨疏
云。有人云。先虽具戒。有缘须著俗服者。故不足数。以
无僧威仪也。南山意不同之。不以威仪。而定僧体状。
内具戒见。财法应僧。外亏道相。为有难缘亦得。如五
大色。不合受持。为缘服用。岂不同秉于法可以例也。
三举人乃至广如众网中等者。既本无信。故作重治。
弃在众外。义无同法。故不足也。言广如众网中者。彼
文云。倒说四事。法说非法。犯言不犯。或不信善恶二
因。感苦乐二果。邪见在怀。障于学路。或不达教。知而
故犯。以僧问云何不见犯。答云不见。僧即遮举。与作
不见举。治之。为欲折伏从道。且弃众外。不同僧事。目
之为举。作此正法。治不见罪人。故曰不见举也。言不
忏者。彼众网中云。罪无定性。从缘而生。理应悔除。应
本清净。而今破戒见四法。犯不肯忏。妄陈滥说。言不
忏悔。垢障尤深。进道无日。故须举弃得伏方解。故云
不忏举也。言恶邪不舍者。彼云。欲实障道。说言不障。
邪心决彻。名之为见。见心违理。目之为恶。亦于戒见
四法。倒说不信。须僧举弃。永不任用。随顺无违。方乃
解之。此七治法寔为妙药。持于正法。谪罚恶人。佛法
再兴。福流长也。故律云。如来出世。为一义故。制呵责
羯磨。乃至恶心不舍举。所谓摄取于僧。令僧欢喜。乃
至得令正法久住等也。
法受戒人。因王难等。暂时还俗。亦名白衣。此人则足
数。不得别他。不类前之白衣体是无戒故也。羯磨疏
云。有人云。先虽具戒。有缘须著俗服者。故不足数。以
无僧威仪也。南山意不同之。不以威仪。而定僧体状。
内具戒见。财法应僧。外亏道相。为有难缘亦得。如五
大色。不合受持。为缘服用。岂不同秉于法可以例也。
三举人乃至广如众网中等者。既本无信。故作重治。
弃在众外。义无同法。故不足也。言广如众网中者。彼
文云。倒说四事。法说非法。犯言不犯。或不信善恶二
因。感苦乐二果。邪见在怀。障于学路。或不达教。知而
故犯。以僧问云何不见犯。答云不见。僧即遮举。与作
不见举。治之。为欲折伏从道。且弃众外。不同僧事。目
之为举。作此正法。治不见罪人。故曰不见举也。言不
忏者。彼众网中云。罪无定性。从缘而生。理应悔除。应
本清净。而今破戒见四法。犯不肯忏。妄陈滥说。言不
忏悔。垢障尤深。进道无日。故须举弃得伏方解。故云
不忏举也。言恶邪不舍者。彼云。欲实障道。说言不障。
邪心决彻。名之为见。见心违理。目之为恶。亦于戒见
四法。倒说不信。须僧举弃。永不任用。随顺无违。方乃
解之。此七治法寔为妙药。持于正法。谪罚恶人。佛法
再兴。福流长也。故律云。如来出世。为一义故。制呵责
羯磨。乃至恶心不舍举。所谓摄取于僧。令僧欢喜。乃
至得令正法久住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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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应灭摈中者。此人虽犯重禁。众无知者。若有一
人。见此闻疑。则非堪足之例故曰也。
第三体虽非僧托缘成用即前门中人者。此指第二
门中人。虽犯重巳。据未自言三根未露。故成足也。此
中那不言境。当知境是如。呼无三根。为境如也。若虽
言竟无人知者。此谓馀方言竟。此方未知。故得足也。
则诈作比丘者。即贼住沙弥。诈称大僧是也。本白衣
时破戒人者。谓破五八之戒也。
我犯淫盗之类者。以自陈说故。不在言也。
四体虽犯法者。是本有戒人。但犯过在身。不得足他
被治羯磨。得应馀法事。呵责摈出等四人。立云。唯不
应当位。四种羯磨。并不足忏残等四种。得足馀一切
羯磨。砺云。呵责等四羯磨人。但言对此羯磨。体是不
足。既应馀法故。不列在不足数二十八人之中。此四
羯磨。亦不足覆藏等四法羯磨也。以俱是被治故。此
是定义。
但为僧治故不得呵者。由夺三十五事故也。此义瞻
波中广明云。此人得满足不得呵。疏家作四句解释。
一得满数不应呵。二不得满数应呵。三不满数不应
呵。四得满数应呵。律文自解。初句是呵责依止等四
羯磨人。当今此钞文也。第二句是欲受大戒人。第三
句不足数。文列二十八人是也。束为颂曰。馀举灭难
为(二十三人也)。神隐离别场(此五兼成二十八也)。馀者尼等四众。为
馀众也。第四句即反上二十八人是也。砺解云。初句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5a 页 X42-0685.png
四羯磨人。情过轻微。治法亦轻。故得满数。以行法在
巳。不入呵限。第二句欲受戒人。以未有戒。不得满数。
根本事重。是以听呵。此听呵者。亦局在两番羯磨耳。
谓是受戒法中。前单白及正受。自馀之羯磨。既不闻
秉。义不在言。问此沙弥。若为得识羯磨成坏。而言听
呵。解言。谓沙弥聪明。闻初遍巳。识后遍非。或可曾作
大僧。故识成坏。下二句可知。上第三句中。二十八人
不足数不应呵者。呵亦不成呵。且如所为作羯磨人。
如受日差遣人等。呵不成呵。以不足数故。不成呵也。
纵羯磨闻呵不成呵不止。非以二十八中。所为作羯
磨人。是其一人之数也。馀二十七人呵。并不成呵。须
知。
覆藏本日者。四分列四人。十诵列三人。此由远近有
异。故重列之。四分所列。是正行忏。十诵所列。是其行
竟。行竟则近。正行是远。十诵中自有七人。今但取其
三人。馀四同此律。故不出也。砺疏云。瞻波法中。通计
四分不足数文。但列二十八人不足。别住六夜等四
人。此瞻波法中。足数文中不列。到下文覆藏犍度中。
乃云别住等四人不得互相足数。明呵责等四人。类
亦然亦互不足数也。合七人不足应僧残等羯磨者。
此明忏残。四分四人十诵三人成七人。还兼不足下
呵责等四法。能足一切羯磨也。不妨应馀法事。即结
界受日等事。并得足其数也。上来四段不同。总释第
一足数义竟。
巳。不入呵限。第二句欲受戒人。以未有戒。不得满数。
根本事重。是以听呵。此听呵者。亦局在两番羯磨耳。
谓是受戒法中。前单白及正受。自馀之羯磨。既不闻
秉。义不在言。问此沙弥。若为得识羯磨成坏。而言听
呵。解言。谓沙弥聪明。闻初遍巳。识后遍非。或可曾作
大僧。故识成坏。下二句可知。上第三句中。二十八人
不足数不应呵者。呵亦不成呵。且如所为作羯磨人。
如受日差遣人等。呵不成呵。以不足数故。不成呵也。
纵羯磨闻呵不成呵不止。非以二十八中。所为作羯
磨人。是其一人之数也。馀二十七人呵。并不成呵。须
知。
覆藏本日者。四分列四人。十诵列三人。此由远近有
异。故重列之。四分所列。是正行忏。十诵所列。是其行
竟。行竟则近。正行是远。十诵中自有七人。今但取其
三人。馀四同此律。故不出也。砺疏云。瞻波法中。通计
四分不足数文。但列二十八人不足。别住六夜等四
人。此瞻波法中。足数文中不列。到下文覆藏犍度中。
乃云别住等四人不得互相足数。明呵责等四人。类
亦然亦互不足数也。合七人不足应僧残等羯磨者。
此明忏残。四分四人十诵三人成七人。还兼不足下
呵责等四法。能足一切羯磨也。不妨应馀法事。即结
界受日等事。并得足其数也。上来四段不同。总释第
一足数义竟。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5b 页 X42-0685.png
别众法附者。上四段文。虽明足与不足。其堪足者。有
乖越则成别众。故有此文来。足通净秽。别则唯局净。
故下立四句可知。
初应来不来者。此明净僧体是应法。理须同集。今若
不来。名为别众也。二应与欲者不与欲来是身心不
集者。谓是净僧有缘。合得与欲。若使与欲。则是送心
达身。名身心集。而身本有缘事。不合赴来。无有得呵
之义。故不得言口不集。今不与欲反之。故言身心不
集。不得言口不集也。三现前得呵人呵是口心不集
者。谓是净僧。身来在众。无身不集。为心不同。口发言
呵。故云口心不集。
初人三业俱集者。上反前应来者不来。此则是应来
者来也。羯磨疏云。应来者来。谓应羯磨者便来。简馀
十三难等。不须来也。要唯德行具足堪识是非者。可
有同法之义。故须来也。中者口心俱集者。此反前第
二应与欲者。不与欲来。今则是与欲来也。应与欲者。
即简非法之缘。虽与不成。今有堪与欲缘开。送心达
僧。即表无别。故与欲来。是名心集。欲即心也。身既有
缘。无身可集。以心同和。口说与欲。故曰口心俱集。有
人云。在心既同。口必不呵。望口不呵边。名曰心集也。
后人身口集而心不集者。谓身来至僧。口又不呵。心
虽不同。但嘿不呵。亦得成法。故曰而不集也。此反前
第三得呵人呵。今则是得呵不呵也。羯磨疏云。即简
不合呵者。义无證正也。舍利弗见众僧如法羯磨等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5c 页 X42-0685.png
者。立云。其人见僧如法。谓言非法。心中不同。仍不发
言呵。名如法也。
别众之称唯据清净一色者。深云。此言是前第二第
三门中尼等十三难。无有别众之过。虽谓是僧。若别
冥然无过。但有足不足义耳。自意云。唯据净一色者。
约不犯夷。名为清净。僧残巳下。皆未坏根本。不得别
他。故砺疏云。行覆藏。本日。六夜。出罪。此四人不互足
数。不互秉法。不得别他。别则犯别也。正以巳自有缚。
兼在法不能缘生物善解于他缚。故制不听。更互足
数。以其非是坏根本故。不得别之。义张四句料简如
别者。即羯磨疏云。一是足数非别众者。即净比丘。三
业俱集。在同秉也。又云。即律中善比丘同住等。由身
参众侣。行德昭彰。故兼两位也(即足与别为两)。二是别非足
者。谓应来不来。即净僧在房。并隐没离见闻。忏残等
七人。亦有通局(即是少分不足)。如前僧祇中。隔障四别等。实
而应法。能得僧事。故名别众。身不在僧。非足数也。三
是足是别者。如现前得呵者呵也。身厕僧中。通在数
限。口须忍默。乃有呵制。即非同和。故是别也。乃至僧
坐。而彼行立背面僧中等是也。四非别非足者。即四
分尼等四人。边等十三人。三举二灭等。或是报别法
乖(报别即尼等四人。法乖即沙弥也)。或是行违治重(即三举二灭)。体既乖
僧。不能为别也。
别亦无过则是中间者。立谓。学悔之人上不及大僧。
下不同沙弥。名曰中间也。
言呵。名如法也。
别众之称唯据清净一色者。深云。此言是前第二第
三门中尼等十三难。无有别众之过。虽谓是僧。若别
冥然无过。但有足不足义耳。自意云。唯据净一色者。
约不犯夷。名为清净。僧残巳下。皆未坏根本。不得别
他。故砺疏云。行覆藏。本日。六夜。出罪。此四人不互足
数。不互秉法。不得别他。别则犯别也。正以巳自有缚。
兼在法不能缘生物善解于他缚。故制不听。更互足
数。以其非是坏根本故。不得别之。义张四句料简如
别者。即羯磨疏云。一是足数非别众者。即净比丘。三
业俱集。在同秉也。又云。即律中善比丘同住等。由身
参众侣。行德昭彰。故兼两位也(即足与别为两)。二是别非足
者。谓应来不来。即净僧在房。并隐没离见闻。忏残等
七人。亦有通局(即是少分不足)。如前僧祇中。隔障四别等。实
而应法。能得僧事。故名别众。身不在僧。非足数也。三
是足是别者。如现前得呵者呵也。身厕僧中。通在数
限。口须忍默。乃有呵制。即非同和。故是别也。乃至僧
坐。而彼行立背面僧中等是也。四非别非足者。即四
分尼等四人。边等十三人。三举二灭等。或是报别法
乖(报别即尼等四人。法乖即沙弥也)。或是行违治重(即三举二灭)。体既乖
僧。不能为别也。
别亦无过则是中间者。立谓。学悔之人上不及大僧。
下不同沙弥。名曰中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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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成不者。谓所别是何人。何人成别。何人不成别。
故下更明也。或本非是僧者。谓总却结上所列人。即
十三难人。本受不得戒。故曰本非是僧也。或中途被
罚形差病报缘㝵故开等者。被罚谓三举二灭也。言
形差者。即尼等四人也。亦云形差者。罢道人也。言病
报者。即狂中三人也。言缘㝵故开者。明都结上言也。
谓此病等人。既有病缘。以来相㝵故开。别之无过也。
又解。即与欲人。是缘㝵故开与欲。则亦不成别众。未
论足别者。明其既非足数。亦非别众也。又云。谓此上
诸色之人。未足堪别。只是如此之人。不预我别也。
若对首作法前境滥真例取僧中乃至更显明之等
者。滥是秽也。真谓净也。欲明作对首之法。亦须简却
滥僧。亦有同别之相。例如僧法。如十三难等。岂堪对
首耶。下羯磨中。约对首亦有七非。意在此也。
众取威仪相同不用心顺者。谓如僧祇四仪互作不
成。要坐立相同也。又如舍利弗见僧羯磨心不同。亦
成法事。即下文云。心虚实者。伹令相顺心违。亦成正
法。即斯义也。明知心不同得成法也。深云。此谓明其
非是别众。若论足不足。要假心同。病人背羯磨者。病
人来至僧。听仰眠覆眠得成。若背成别也。
二心虚实者。深云。心同曰实。心乖曰虚。自意云。此门
从前文三四处生也。前总明一门竟。后钞主。更作义
语料简云。今行事者。多有别相。是从更显明之巳下。
此中有两意。谓众取威仪相同。是二也。言威仪者巳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6b 页 X42-0686.png
下两行。则释上威仪相同意也。心虚实者。则是释上
不用心顺是也。胜云。约心和不和。名虚实也。此门从
前行事者多有别相文生也(同前解)。
文义明说者。胜云。凡僧中乞法。皆具五法。即胡跪合
掌等。注云。必有馀缘者。谓坐则缘。亦开行立作法也。
并病者多则开卧作法也。上释三篇竟。
**** ○受欲是非篇第四
上篇简僧净秽。体若应法。理宜同集。但为形居世累。
缘碍忽生。大圣知时。事难通约。若不开送心表欲。成
规太急。故立此仪。彼我同济。故有此篇来也。言受者
领纳得名。欲者希须为义。如法之缘通许。非法之务
则遮。故曰受欲是非篇也。
夫事生不意等者。慈云。本拟同僧秉法。忽有病等缘
㝵。及佛法僧事。忽尔而生。故曰不意。此正明事来非
我心作。故言事生不意也。言法出恒情者。立云。堂头
僧家所秉一切之法。是僧众恒情也。如说戒自恣之
法。是僧恒务。故曰法出恒情也。济云。既有缘来。理合
开其欲法。故曰法出恒情也。故对情而顺其心者。立
云。对僧家之情。我心顺僧无违。故言对情而顺其心。
心者。乃是自巳之心。顺前僧情也。又解。谓对其有缘
事之情。佛以开其欲法顺其心情也。言心顺则于法
无失者。立明。以心顺僧情故。使僧秉法得成。故言于
法无失名为欲也。此上总通明欲意如此。从然则巳
下。正明立今门意也。然则情事相反者。胜云。谓情欲
不用心顺是也。胜云。约心和不和。名虚实也。此门从
前行事者多有别相文生也(同前解)。
文义明说者。胜云。凡僧中乞法。皆具五法。即胡跪合
掌等。注云。必有馀缘者。谓坐则缘。亦开行立作法也。
并病者多则开卧作法也。上释三篇竟。
**** ○受欲是非篇第四
上篇简僧净秽。体若应法。理宜同集。但为形居世累。
缘碍忽生。大圣知时。事难通约。若不开送心表欲。成
规太急。故立此仪。彼我同济。故有此篇来也。言受者
领纳得名。欲者希须为义。如法之缘通许。非法之务
则遮。故曰受欲是非篇也。
夫事生不意等者。慈云。本拟同僧秉法。忽有病等缘
㝵。及佛法僧事。忽尔而生。故曰不意。此正明事来非
我心作。故言事生不意也。言法出恒情者。立云。堂头
僧家所秉一切之法。是僧众恒情也。如说戒自恣之
法。是僧恒务。故曰法出恒情也。济云。既有缘来。理合
开其欲法。故曰法出恒情也。故对情而顺其心者。立
云。对僧家之情。我心顺僧无违。故言对情而顺其心。
心者。乃是自巳之心。顺前僧情也。又解。谓对其有缘
事之情。佛以开其欲法顺其心情也。言心顺则于法
无失者。立明。以心顺僧情故。使僧秉法得成。故言于
法无失名为欲也。此上总通明欲意如此。从然则巳
下。正明立今门意也。然则情事相反者。胜云。谓情欲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6c 页 X42-0686.png
赴僧同秉。缘事碍故。不获身赴。故言相反。又解。佛法
僧病患等名事也。情是巳之心情。谓不为前事而诈
与欲者。是故反义也。若实有事不禾即非相反也。上
来解并弱。今更正解。谓此下生起此篇之意。谓情亦
是僧情。事是巳家病患等事。以有事故。不赴僧家之
情。故言相反。以有如此相反故。即须开其与欲之法
也。故立法以捡之者。济云。既有事碍其情。故立欲法
令其陈辞达僧。僧则知其情状。故曰捡也。谓捡校能
说欲人。为定有事无事。若缘不如者。不开说欲也。今
立此欲门。捡其如非之相。故曰捡则有事必明也。若
明故对门而辨者。谓立此一门辨其欲也。又云。由捡
其事得明显故。则对我此受欲一门之法也。
言机教莫同将何拔济者。明佛立教。教本随机。今病
等缘事是其机。须设与欲。与欲之教。若不开欲。教未
随机。既不随机。义非拔济。方能彼此俱办。缘此故开
与欲等者。谓既开与欲。僧事得成。更无方便得别众
故。自复济于病等缘事。僧和两遂。故曰彼此俱办。上
释制意义竟。
释名乃至名为欲法等者。有云欲是贪义。谓贪乐作
前事也。文中解希须为义。此解非理。故宾云。旧解欲
者悕所为名者。不然也。此中欲者。欲乐忍可也。故伽
论云。乐随善共同也。梵言阐陀阿路者耶弭。(述曰)阐陀
此云欲也。阿路此云说也。者耶弭此云我也。回文读
之。谓我说欲也。谓作法时。乐欲忍可也。梵言伊(上声)车
僧病患等名事也。情是巳之心情。谓不为前事而诈
与欲者。是故反义也。若实有事不禾即非相反也。上
来解并弱。今更正解。谓此下生起此篇之意。谓情亦
是僧情。事是巳家病患等事。以有事故。不赴僧家之
情。故言相反。以有如此相反故。即须开其与欲之法
也。故立法以捡之者。济云。既有事碍其情。故立欲法
令其陈辞达僧。僧则知其情状。故曰捡也。谓捡校能
说欲人。为定有事无事。若缘不如者。不开说欲也。今
立此欲门。捡其如非之相。故曰捡则有事必明也。若
明故对门而辨者。谓立此一门辨其欲也。又云。由捡
其事得明显故。则对我此受欲一门之法也。
言机教莫同将何拔济者。明佛立教。教本随机。今病
等缘事是其机。须设与欲。与欲之教。若不开欲。教未
随机。既不随机。义非拔济。方能彼此俱办。缘此故开
与欲等者。谓既开与欲。僧事得成。更无方便得别众
故。自复济于病等缘事。僧和两遂。故曰彼此俱办。上
释制意义竟。
释名乃至名为欲法等者。有云欲是贪义。谓贪乐作
前事也。文中解希须为义。此解非理。故宾云。旧解欲
者悕所为名者。不然也。此中欲者。欲乐忍可也。故伽
论云。乐随善共同也。梵言阐陀阿路者耶弭。(述曰)阐陀
此云欲也。阿路此云说也。者耶弭此云我也。回文读
之。谓我说欲也。谓作法时。乐欲忍可也。梵言伊(上声)车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7a 页 X42-0687.png
(上声)。此云欲也。此即悕须之欲也。梵言迦(去声呼之)磨。此云
欲也。此是五欲之欲也。梵音各别。其义亦殊。上释欲
名义竟。辨体者。羯磨疏中。释欲体者。有其多种。从相
以论。色声为体。或动其身色。或动其声相也。从事以
论。则有两种。一自有单僧须者。如受忏等。二僧私互
须者。如说恣等。至期必说。说必在僧。若不求觅。僧便
有罪。必私逃叛。远出亦犯。是知俱须。今此钞如后所
立约事以辨也。
自有单僧须者如受忏等僧须我和我不必须者。大
疏意云。此望欲法各须不须。谓或僧须我和。我不必
须。或二彼相须。如说恣等。然实义兼开制。谓病患等
缘。皆开与欲曰开也。单提中。若比丘不与欲者波逸
提。何问我须不须。但一切羯磨。不与欲者。皆制提罪。
故曰制也。乃至说巳后悔。亦制提罪。
上来三段不同总释第一制意义竟。从此巳下第二
次明开遮之义也。虽非明文非制故者。立明。律中唯
制结界无欲。馀事不遮说欲。律虽无文。合馀羯磨说
欲。然无制处。云不得说。谓不同结界不许说也。既唯
制结界一法。馀者不论。明知事非正制。故言以制故
结界不开欲。羯磨疏云。具有三义。一者结界是众同
之本。理须通和。馀法众同之末。并依后起。故开欲也。
二者自然地弱。力所不胜。三结界本兴。为存限域。护
夏护衣。事须委练。如十诵云。作羯磨人死。不知相者。
应舍巳更结。
欲也。此是五欲之欲也。梵音各别。其义亦殊。上释欲
名义竟。辨体者。羯磨疏中。释欲体者。有其多种。从相
以论。色声为体。或动其身色。或动其声相也。从事以
论。则有两种。一自有单僧须者。如受忏等。二僧私互
须者。如说恣等。至期必说。说必在僧。若不求觅。僧便
有罪。必私逃叛。远出亦犯。是知俱须。今此钞如后所
立约事以辨也。
自有单僧须者如受忏等僧须我和我不必须者。大
疏意云。此望欲法各须不须。谓或僧须我和。我不必
须。或二彼相须。如说恣等。然实义兼开制。谓病患等
缘。皆开与欲曰开也。单提中。若比丘不与欲者波逸
提。何问我须不须。但一切羯磨。不与欲者。皆制提罪。
故曰制也。乃至说巳后悔。亦制提罪。
上来三段不同总释第一制意义竟。从此巳下第二
次明开遮之义也。虽非明文非制故者。立明。律中唯
制结界无欲。馀事不遮说欲。律虽无文。合馀羯磨说
欲。然无制处。云不得说。谓不同结界不许说也。既唯
制结界一法。馀者不论。明知事非正制。故言以制故
结界不开欲。羯磨疏云。具有三义。一者结界是众同
之本。理须通和。馀法众同之末。并依后起。故开欲也。
二者自然地弱。力所不胜。三结界本兴。为存限域。护
夏护衣。事须委练。如十诵云。作羯磨人死。不知相者。
应舍巳更结。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7b 页 X42-0687.png
从此巳下第三正明缘之是非义。由事非故不合成
者。谓不合受欲。不成僧法。深云。不合说欲。得少罪。不
成僧法。是别众故。羯磨疏云。无如法缘说欲。以事非
故不成。是别众也。宾云不然。若非法缘而说欲者。前
人自犯妄语。然僧作法得成。由前人心不违僧故。其
理决然也。然疏中亦判无缘及非法缘说欲不成。如
受戒事。身合含遮难。则羯磨不成受戒不得。夏中无
缘。及非法缘。受日不成。破夏得罪。药有八患。加法不
成。类今无缘及非法缘。说欲亦不成。亦复如是。而六
群作衣说欲至僧行之者。此明六群比丘。恼乱众僧。
僧欲治罚。恐其不受。见彼作衣。僧即集众云。今有僧
事。并须尽集。而六群之内。便遣一人。持五个欲来。云
我作衣。僧作法治之。故知欲法得成。今案此明知作
衣得说欲也。其六群比丘者。多论第四云。一难途。二
跋难陀。三迦留陀夷。四阐那。五马宿。六满宿。此是六
群名也。僧祇守房等缘并如别显者。捡彼律云。说戒
不来者。兰若为衣钵王贼禁闭守房等缘。是开欲也。
欲明今时伽蓝广大。有多房院。僧尽集堂。容有贼盗。
故开守房与欲。言并如别显者。僧祇中说也。
谓无病言病乃至一一人边三提者。约与约说二俱
提也。南山阇梨存急云。得提。古师但说不成。得别众
罪小吉。初中四分文不具足义设云者。此明正加法
中。羯磨疏云。律中广说。不正出文。今比转欲。故裁出
也。文分四句。初大德僧听告前忆持。二我某甲比丘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7c 页 X42-0687.png
自言名号。三如法僧事。牒所为事。四与欲清净。正陈
心本。心疏云。夫言大德僧听者。有人言。斯即赞美诫
敕之辞也。大者谓出家四果乃是真僧。无学最高。故
曰大也。虽僧未阶。必得无障。以出家者必得解脱。因
中谈果亦云大也。又云。三宝为言。僧田最胜。义通馀
二。如爱道施缘。能生大福。故言大也。又有人言。诸义
不无。今所论僧。为简小学。但取无愿。故云大也。所言
德者。有所得也。以得善居身。故名有德。出家舍着。福
度含灵。戒善自修。灭诸过业。修习定慧。断结成道。备
此美称。乃称有德之人也。所言僧者。名和合众。义如
集僧篇初巳广释也。不须纭纭取他外部者。谓四分
一说即成。不劳依祇文三说也。
问说不称欲等者。前问意不称病患等缘也。今问亦
从前问生。欲前后问二。所显义一。谓前问意。不称佛
法病患等缘成不。答云称者人语。不称是正本。即更
问。若云不称是正本。称者是人语。今纵称此病患等。
不应于正本。然欲法得成以不。即答得成。馀可解。上
言说不称欲称(去声)胜。亦有人。详此呼为去声。谓是事
不相称。作此释者。应下但说相貌之文。上云称人。谓
出要律仪中明说欲辞。具牒自身佛法僧病等因缘。
并僧家所秉之法事也。彼梁武所集。岂非人语。
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独行废教者。彼律云。时集与清
净。非时集与欲。当此四分所废教也。以此律说戒犍
度中。六群与欲。不与清净。僧中事起。不得说戒。佛制
心本。心疏云。夫言大德僧听者。有人言。斯即赞美诫
敕之辞也。大者谓出家四果乃是真僧。无学最高。故
曰大也。虽僧未阶。必得无障。以出家者必得解脱。因
中谈果亦云大也。又云。三宝为言。僧田最胜。义通馀
二。如爱道施缘。能生大福。故言大也。又有人言。诸义
不无。今所论僧。为简小学。但取无愿。故云大也。所言
德者。有所得也。以得善居身。故名有德。出家舍着。福
度含灵。戒善自修。灭诸过业。修习定慧。断结成道。备
此美称。乃称有德之人也。所言僧者。名和合众。义如
集僧篇初巳广释也。不须纭纭取他外部者。谓四分
一说即成。不劳依祇文三说也。
问说不称欲等者。前问意不称病患等缘也。今问亦
从前问生。欲前后问二。所显义一。谓前问意。不称佛
法病患等缘成不。答云称者人语。不称是正本。即更
问。若云不称是正本。称者是人语。今纵称此病患等。
不应于正本。然欲法得成以不。即答得成。馀可解。上
言说不称欲称(去声)胜。亦有人。详此呼为去声。谓是事
不相称。作此释者。应下但说相貌之文。上云称人。谓
出要律仪中明说欲辞。具牒自身佛法僧病等因缘。
并僧家所秉之法事也。彼梁武所集。岂非人语。
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独行废教者。彼律云。时集与清
净。非时集与欲。当此四分所废教也。以此律说戒犍
度中。六群与欲。不与清净。僧中事起。不得说戒。佛制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8a 页 X42-0688.png
自今以去。应如是言。我与欲清净。故曰文正制也。
言如法僧事等者。砺云。谓僧家所秉之事。是如法也。
唯明言如法僧事。不得的称僧所秉某事。与欲等但
是僧事皆与欲。若称事者。非法即难。何故自恣文云。
与欲自恣。解云不听称者。羯磨所为前事。自恣者。谓
说巳行。恣僧举罪。称僧家所秉事也。此非类。言简非
法事不须欲者。立明。若堂中作法事。和僧媒嫁。立非
法制限等。若非法事如众网中者。彼下文云。寺别立
制。多不依教。饮酒醉乱。轻欺上下者。罚钱及米。或馀
货赇。当时同和。后便违拒。不肯输送。因兹犯重。或行
杖罚枷禁钳锁。或夺财帛。以用供众。或苦役治地。斩
伐草木。锄禾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夺。便令倍
偿。乃至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对僧杖罚。如是等例。皆
非圣旨。良由纲维不依法网。故下文云。众生有力。非
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纵有三五伴势无施。即
其义也。皆通作无障者。立明。我既与欲巳。不问僧中
说戒受日分衣。随彼所作。故曰通作无障也。毗尼母
云得齐七反者。彼论云。七相应法者。受巳转与一人。
如是至七。皆成欲清净也。而文有具缺者。明四分中
有五种。初四分略是缺。后一广是具。此下文自显。
良以病有轻重者。谓四分中伹有病人五种说欲法。
广略不同者。良由病重者略也。病轻者即广说也。其
最广说之文与五分文同。故引五分断事中欲文。證
知健人须广说之。
言如法僧事等者。砺云。谓僧家所秉之事。是如法也。
唯明言如法僧事。不得的称僧所秉某事。与欲等但
是僧事皆与欲。若称事者。非法即难。何故自恣文云。
与欲自恣。解云不听称者。羯磨所为前事。自恣者。谓
说巳行。恣僧举罪。称僧家所秉事也。此非类。言简非
法事不须欲者。立明。若堂中作法事。和僧媒嫁。立非
法制限等。若非法事如众网中者。彼下文云。寺别立
制。多不依教。饮酒醉乱。轻欺上下者。罚钱及米。或馀
货赇。当时同和。后便违拒。不肯输送。因兹犯重。或行
杖罚枷禁钳锁。或夺财帛。以用供众。或苦役治地。斩
伐草木。锄禾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夺。便令倍
偿。乃至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对僧杖罚。如是等例。皆
非圣旨。良由纲维不依法网。故下文云。众生有力。非
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纵有三五伴势无施。即
其义也。皆通作无障者。立明。我既与欲巳。不问僧中
说戒受日分衣。随彼所作。故曰通作无障也。毗尼母
云得齐七反者。彼论云。七相应法者。受巳转与一人。
如是至七。皆成欲清净也。而文有具缺者。明四分中
有五种。初四分略是缺。后一广是具。此下文自显。
良以病有轻重者。谓四分中伹有病人五种说欲法。
广略不同者。良由病重者略也。病轻者即广说也。其
最广说之文与五分文同。故引五分断事中欲文。證
知健人须广说之。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8b 页 X42-0688.png
五分断事说欲起去文者。捡五分文。有僧断事不与
欲起去戒犯提。若与欲去者不犯。欲辞云。应对一一
人言。长老一心念。今僧断事。我某甲比丘。如法僧事
中与欲(文直齐此说)今钞引此文。證不病人要须广说。彼
为断事。有缘起去。其辞与四分广文无异。故曰相似。
而取欲者须知同别相方得成就者。明病人虽现相
举动身口。须看察其心。为是和故现相。为是不肯故
现相也。若不肯之相。即摇头。若肯与之相。则摆头也。
终为别众者。以心不同。妨僧作法。名为别众也。
上明与法竟。从此巳下。正明对僧说法。若众多比丘
随能记者一时合说者。有比丘。受二人欲。不知成不。
佛言应受。复有比丘。受五人欲。不知成不。佛言应受。
乃至十人佛言应受。僧祇云病比丘与比房比丘欲
乃至但不受者得罪者。立云。今引此文。證自入僧中
说欲得成也。为四分无此文。故引祇也。
答行法不同或一时来至僧前礼巳同时而说等者。
三明古来诸师不同。或一时。或前后。如文自显。宾云。
据祇律。即往上座前胡跪者。准此文意。既令向上座
前。明知不得在僧背后而说也。今时京中大寺。或百
人五十人说欲。皆向佛前着。三行五行次第而说。前
行人说。理是成限。第二三行。被前行背。即不合成。亦
见有寺。于本座说。后床说者。亦被他背。即是不成。白
马寺威律师。亦同此说。若准此据。今正说时。有人行
立。即是别众。说则不成。若准钞中文。似宽容。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8c 页 X42-0688.png
由有忘误或复得罪者。立明。忘则无犯。故不说得吉
罗也。其由忘误。此属上句也。谓律不说开成者。由悟
故开也。若故不说得吉。然欲亦成。故曰或复得罪。或
字巳下。别呼也。必无正缘不得通用者。立云。若无难
缘。不得云众多比丘。须一一别说。故云不得通用。约
准外宗一一说是者。即准如五分。令至僧中为我称
名字说。不尔法则不成也。此言弥显者。谓引上多许
文證。明须说也。上来多段不同。总是释初明与欲法
门竟。
不简病人之所及以僧中者。谓受欲处。是病人所也。
欲明至僧中。及道中。及病人边。亦有失义也。
四分有二十七种者。若羯磨文中。有二十八人。今且
计会诸部。令下文易见。四分二十八人者。十三难。三
举。二灭。为十八也。十九在空。二十隐波。二十一离见
闻。二十二命过。二十三出界。二十四罢道。二十五入
外道众。二十六别部众。二十七至戒场上。二十八明
相出。宾颂曰。命过馀行罢。入外道别部。戒场明相出。
难举灭神闻。此上有二十七人也。祇有十人。一隔障。
二半覆露中间隔障。三半覆露申手不相及。四露地
申手不及。五四仪互立。六在界外受欲。七持欲出界。
八与欲巳自身出界。九与欲巳自至僧中。十因难惊
起坏众失。十诵有三人。即行覆等三人也。五分有八
人。谓尼等四人。狂等三人。并倒出众成八也。总计诸
部有四十九人。名失欲也。羯磨疏中。计会一如前说。
○标宗显德篇第一¶ 第 689a 页 X42-0689.png
都有四十九人。此是定义。砺问。上不足数中。二十八
人。与此持欲文中二十七人。同异如何。解言。有二十
一人。彼此俱同。但此欲中。别有六人。彼足数文无之。
彼足数中。别有七人。此欲文无之。此无七者。谓尼等
四人。别住。隐没。所为作羯磨人等是也。颂曰。大尼式
叉等四人。别住隐没并所为。如式叉及沙弥尼。此二
无受欲义不成故。无所为之人成持欲故。故无此三
是理无。别住隐没此二略无。尼及沙弥。若无持欲义
即是所以故无。同前理无。若持巳舍(谓受他欲巳。舍戒。作沙弥。成转
根为尼。即是失欲。今文不述)。或可是略。以不定故。而此欲文不彰
也。言此欲文有六足数中无者。颂曰。命过馀行罢。入
外道别部。第六明相出。如次应当知。命终者。此取往
来容受巳失。彼足数中。取身来在坐。死无集义。故阙
不论。馀处行人。但可失欲。不可即合。体非比丘。罢道
可知。入外道别部等二。往来故有失欲。足数不据来
往。故无不足。明相出者。失欲分齐。足数但取在坐。岂
可经夜。便不足数。故所以无。此约四分一宗辨之。
相中同顺如足数中者。深云。明十三难人等。若未自
言。相同僧故。得持欲也。如前足数中。若未自言。得成
足数也。
自说罪人至反上即成等者。深云。如今三阶师。常称
是犯罪人。此人不得持欲。今时人汎汎常云我是犯
罪人。例此也。立云。自说罪人者。谓告人云。我犯淫盗
之类等。皆名清净欲不成等者。立明。清净及欲二法
人。与此持欲文中二十七人。同异如何。解言。有二十
一人。彼此俱同。但此欲中。别有六人。彼足数文无之。
彼足数中。别有七人。此欲文无之。此无七者。谓尼等
四人。别住。隐没。所为作羯磨人等是也。颂曰。大尼式
叉等四人。别住隐没并所为。如式叉及沙弥尼。此二
无受欲义不成故。无所为之人成持欲故。故无此三
是理无。别住隐没此二略无。尼及沙弥。若无持欲义
即是所以故无。同前理无。若持巳舍(谓受他欲巳。舍戒。作沙弥。成转
根为尼。即是失欲。今文不述)。或可是略。以不定故。而此欲文不彰
也。言此欲文有六足数中无者。颂曰。命过馀行罢。入
外道别部。第六明相出。如次应当知。命终者。此取往
来容受巳失。彼足数中。取身来在坐。死无集义。故阙
不论。馀处行人。但可失欲。不可即合。体非比丘。罢道
可知。入外道别部等二。往来故有失欲。足数不据来
往。故无不足。明相出者。失欲分齐。足数但取在坐。岂
可经夜。便不足数。故所以无。此约四分一宗辨之。
相中同顺如足数中者。深云。明十三难人等。若未自
言。相同僧故。得持欲也。如前足数中。若未自言。得成
足数也。
自说罪人至反上即成等者。深云。如今三阶师。常称
是犯罪人。此人不得持欲。今时人汎汎常云我是犯
罪人。例此也。立云。自说罪人者。谓告人云。我犯淫盗
之类等。皆名清净欲不成等者。立明。清净及欲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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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不成。由自言是十三难等。若不自言得成。不到僧
所。
又有七种者。即四分家人也。将此足前十八人。成二
十五人。下更有之。若命过者。谓取他欲巳命终。而僧
犹用前欲也。羯磨疏云。受欲者命终。约在房中及道。
定知失欲。名为不到。若在僧中。事须分别。有说云。未
说不成。巳说在僧成。复有说云。说与未说。俱名欲到。
如忘等例。或云不尔。忘有人持。死无识也。云何成持
(上言忘者。谓至僧中。忘不说亦成也)。
若馀处行者。出界外也。疏云以转在异域。非本欲也。
砺亦云。是出界外也。如自恣中云。若出界(下更明此义)。若
罢道者。羯磨疏云。受他欲巳。言还俗也。寻悔本心。又
将前欲。入僧作法。谓不失也。但由中隔俗情。欲非俗
法也。若入外道众者。立明。邪见外道。在僧寺内。若持
欲过此众中则失也。此外道众在寺内。若在寺外。出
界巳失。未假入中方名失欲。羯磨疏云。僧寺之内。外
道居处。中国至今此事多有。不如此方释李乖也。若
入别部众者。羯磨疏云。即调达之党。五法为宗。或同
在释门。而见殊戒等。如五部十八部。故律文中。同界
各说。两别俱成。砺亦云。谓情见不同。彼为别部。即如
十诵五分之部也。若至戒场上。若明相出等者。由是
异界中隔自然也。羯磨疏云。疏前出界是失。谓言在
内不失。此局内也。中分异界。与出不殊也。砺问。既云
出界失竟。何须复有入戒场失。解云。前言馀处行。是
所。
又有七种者。即四分家人也。将此足前十八人。成二
十五人。下更有之。若命过者。谓取他欲巳命终。而僧
犹用前欲也。羯磨疏云。受欲者命终。约在房中及道。
定知失欲。名为不到。若在僧中。事须分别。有说云。未
说不成。巳说在僧成。复有说云。说与未说。俱名欲到。
如忘等例。或云不尔。忘有人持。死无识也。云何成持
(上言忘者。谓至僧中。忘不说亦成也)。
若馀处行者。出界外也。疏云以转在异域。非本欲也。
砺亦云。是出界外也。如自恣中云。若出界(下更明此义)。若
罢道者。羯磨疏云。受他欲巳。言还俗也。寻悔本心。又
将前欲。入僧作法。谓不失也。但由中隔俗情。欲非俗
法也。若入外道众者。立明。邪见外道。在僧寺内。若持
欲过此众中则失也。此外道众在寺内。若在寺外。出
界巳失。未假入中方名失欲。羯磨疏云。僧寺之内。外
道居处。中国至今此事多有。不如此方释李乖也。若
入别部众者。羯磨疏云。即调达之党。五法为宗。或同
在释门。而见殊戒等。如五部十八部。故律文中。同界
各说。两别俱成。砺亦云。谓情见不同。彼为别部。即如
十诵五分之部也。若至戒场上。若明相出等者。由是
异界中隔自然也。羯磨疏云。疏前出界是失。谓言在
内不失。此局内也。中分异界。与出不殊也。砺问。既云
出界失竟。何须复有入戒场失。解云。前言馀处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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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界失。今言戒场失者。亦是出界。以其戒场。本大界
内。复是作法之处。人情或谓不失。故复须入戒场失
也。
明界出者。可如下明。自恣明文无馀处行至出界外
也者。谓上言馀界行失欲是。说戒犍度中云馀处行。
则无出界外之言也。至自恣犍度亦明失欲义。即云
若出界外。则无馀处行之文。故曰无馀处行也。是二
文互出。致古师云馀处行是馀房也。羯磨疏云。说戒
法中云馀处行。自恣文中辨缘一同。便言出界。羯磨
在时故失欲也者。明出法谢故失也。七万自恣者。捡
祇文中。但言若大众六千八千畏不竟者。应减出界
外自恣也(未详那顿错也)。
四分又有三种等者。即并前成二十八人。谓神足在
空随没离见闻等者。谓此人既持他欲来。自身别众。
欲岂得成。济云。如京西明寺殿头阶高。小师多跳行。
两足举时即在空也。欲即合失。言离见闻处失者。羯
磨疏云。三处俱有失也。谓病人处。及中道。并僧中也。
初言病人处者。谓受他病者欲巳。作不送意。未离与
者见闻。或互离见闻。势分未越。故未成失。若俱离与
者见闻则失。言中道者。望伴可以例之。有伴可尔。无
则如何。今解。不问有伴无伴。伹作不送意。离生念处。
约俱离失。互亦未失。若至僧中离见闻者。如后更明。
今言离者有四种。一隐没。二倒出。三隔障。四远坐。若
初受欲时。及中道。据隐没论。若至僧中。具兼四失。谓
内。复是作法之处。人情或谓不失。故复须入戒场失
也。
明界出者。可如下明。自恣明文无馀处行至出界外
也者。谓上言馀界行失欲是。说戒犍度中云馀处行。
则无出界外之言也。至自恣犍度亦明失欲义。即云
若出界外。则无馀处行之文。故曰无馀处行也。是二
文互出。致古师云馀处行是馀房也。羯磨疏云。说戒
法中云馀处行。自恣文中辨缘一同。便言出界。羯磨
在时故失欲也者。明出法谢故失也。七万自恣者。捡
祇文中。但言若大众六千八千畏不竟者。应减出界
外自恣也(未详那顿错也)。
四分又有三种等者。即并前成二十八人。谓神足在
空随没离见闻等者。谓此人既持他欲来。自身别众。
欲岂得成。济云。如京西明寺殿头阶高。小师多跳行。
两足举时即在空也。欲即合失。言离见闻处失者。羯
磨疏云。三处俱有失也。谓病人处。及中道。并僧中也。
初言病人处者。谓受他病者欲巳。作不送意。未离与
者见闻。或互离见闻。势分未越。故未成失。若俱离与
者见闻则失。言中道者。望伴可以例之。有伴可尔。无
则如何。今解。不问有伴无伴。伹作不送意。离生念处。
约俱离失。互亦未失。若至僧中离见闻者。如后更明。
今言离者有四种。一隐没。二倒出。三隔障。四远坐。若
初受欲时。及中道。据隐没论。若至僧中。具兼四失。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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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四句中。正是约僧中辨离。明失义也。然上之四句
所以并失者。莫非持者。入别非足故也。砺云。离见闻
失者。愿律师解云。若作送欲之意。虽离见闻处亦不
失。今言失者。谓受欲巳作不送意。而以离见闻为失
欲分齐。砺难云。若尔神足在空。亦应同彼。有心送欲。
在空不失。无心送欲在空方失。若但在空即失不问
心者。彼亦如是。故今正解。离见闻者。谓离常所行道。
见闻处行也。即无事缘入馀房。及径过诸处行是也。
若俱离失也。互则不定者。谓则有失不。故曰不定。若
尔钞文明互不失。此约不失以明义也。羯磨疏中有
四句者。此约失以明也。疏云。一闻而不见失。如僧祇。
不问覆露。但有隔障。即失成别也。又如五分云雾黑
闇中。先不相识人。不得受戒。又如背说戒师坐。即为
别众。既持他欲。自别岂成也。二见而不闻失。如五分
若在屋内。倒出众则失。及露地去僧一寻外是也。三
亦见亦闻失。如十诵空有互与皆非法故。即如四分
神足在空亦是也。四俱离如僧祇中一切覆处。不得
离见闻。不成受具。上之四句。所以并失者。莫非持者
入别非足故也。必互离有失据隔障等之缘者。立云。
如同覆处。中间隔障。闻不见是失也。即如疏中四分
第一句是也。今此钞中列二句。明互见闻者。此就不
失以明义。故言何由得见作法者面等。羯磨疏中四
句互离辨失者。约失明义也。故今文云。据隔障等缘
也。
所以并失者。莫非持者。入别非足故也。砺云。离见闻
失者。愿律师解云。若作送欲之意。虽离见闻处亦不
失。今言失者。谓受欲巳作不送意。而以离见闻为失
欲分齐。砺难云。若尔神足在空。亦应同彼。有心送欲。
在空不失。无心送欲在空方失。若但在空即失不问
心者。彼亦如是。故今正解。离见闻者。谓离常所行道。
见闻处行也。即无事缘入馀房。及径过诸处行是也。
若俱离失也。互则不定者。谓则有失不。故曰不定。若
尔钞文明互不失。此约不失以明义也。羯磨疏中有
四句者。此约失以明也。疏云。一闻而不见失。如僧祇。
不问覆露。但有隔障。即失成别也。又如五分云雾黑
闇中。先不相识人。不得受戒。又如背说戒师坐。即为
别众。既持他欲。自别岂成也。二见而不闻失。如五分
若在屋内。倒出众则失。及露地去僧一寻外是也。三
亦见亦闻失。如十诵空有互与皆非法故。即如四分
神足在空亦是也。四俱离如僧祇中一切覆处。不得
离见闻。不成受具。上之四句。所以并失者。莫非持者
入别非足故也。必互离有失据隔障等之缘者。立云。
如同覆处。中间隔障。闻不见是失也。即如疏中四分
第一句是也。今此钞中列二句。明互见闻者。此就不
失以明义。故言何由得见作法者面等。羯磨疏中四
句互离辨失者。约失明义也。故今文云。据隔障等缘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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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离见闻失等者。即指前四分有三种失文也。第
三离见闻失。今指此文。如五分解谓同覆障等者。立
谓。同一堂内。各在一角说不成也。引彼文来。證知同
在堂中。由离见闻亦失也。
僧祇五种谓隔障等如足数中说等者。谓僧祇有十
人。此且略指五人。同篇下更出五人云。僧祇多种是
也。此中五人。如足数中明。若隔障二半覆半露中间
隔障。三半覆半障申手不相及。四露地申手不相及。
五四仪互立。为一由自身别众持欲亦失。
若在屋中随几过出至一寻并失等者。立谓。一度二
度出皆失。几是不定义也。此言防巧。故问几过。答一
过失。未繁多过。此名倒出众也。捡五分中。有僧断事。
不与欲起去戒犯提。若与欲去者不犯。欲词云。应对
一人言。长老一心念。今僧断事。我比丘某甲。如法僧
事中与欲(文直齐此说也)。于此戒中。即明若屋下羯磨。随过
一一皆提。若露地羯磨。去僧面一寻提。自意云。此直
明不与欲提。讲钞者言。名为传欲人倒出众失欲者。
恐用错也。
僧祇多种一在界外与欲者。羯磨疏云。此则能所俱
非也。二持欲出界者。疏云。此受者非法也。令与者成
别。三与欲巳自身出界者。疏云。此与者自非。然僧法
得成也。四与欲巳自至僧中者。疏云。因病人与欲巳。
闻僧中有好大德来说法毗尼。自力就坐。久疲默出。
以先欲故。更不重说。此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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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缘久癈。故须后说。五因难惊起者。羯磨疏云。若暴
风雨。贼急火起。惊散走尽。名坏众失。立云。问持欲人。
至僧中说竟。为僧持。为传者持。答二解。昔云传者持。
若尔自说而去者。复是谁持。答自说去僧持。传馀人
者。正是传者持。今云若说竟僧持。未说传者持也。有
一人住则不失者。此据说竟。因难起者。有一人住则
不失。若众人尽。未说而惊起者。纵一人住亦失。
十诵与别住人等者。即是忏残人也。景云。三人不住
持欲者。以夺七五等事中不许也。
当更与馀人欲者。为上诸缘不堪。所以更与馀人。而
上说明失法巳竟。
从此巳下。正明遇缘不说得成义也。在开缘明者。谓
如上若睡忘。若故不说等皆成者。在说戒犍度中开
成。以律文中辨成。故曰在开缘明之。若在道并名不
到者。谓本意拟说。至于僧中不说。故开成法。若于路
中作意不拟说者。于路巳失。皆名不到僧也。
有比丘无想作法不成者。以实有故。所以不成。若实
无比丘。而作有想者。作法得成。僧得小罪也。
不往如法治者。此正明事讫。须往僧中。若不去者。即
犯吉罗。要须令忏此罪。言如法治。谓如吉罗法治也。
缘谢欲成者。且如直岁及馀一切缘事者。不得身来。
理须说欲。事讫合往。不得端然缘谢。其欲虽成。不免
违教之罪。故上文云。若事休应往。如不往者。须依吉
罗法治。即其义也。上来释四篇义竟。
风雨。贼急火起。惊散走尽。名坏众失。立云。问持欲人。
至僧中说竟。为僧持。为传者持。答二解。昔云传者持。
若尔自说而去者。复是谁持。答自说去僧持。传馀人
者。正是传者持。今云若说竟僧持。未说传者持也。有
一人住则不失者。此据说竟。因难起者。有一人住则
不失。若众人尽。未说而惊起者。纵一人住亦失。
十诵与别住人等者。即是忏残人也。景云。三人不住
持欲者。以夺七五等事中不许也。
当更与馀人欲者。为上诸缘不堪。所以更与馀人。而
上说明失法巳竟。
从此巳下。正明遇缘不说得成义也。在开缘明者。谓
如上若睡忘。若故不说等皆成者。在说戒犍度中开
成。以律文中辨成。故曰在开缘明之。若在道并名不
到者。谓本意拟说。至于僧中不说。故开成法。若于路
中作意不拟说者。于路巳失。皆名不到僧也。
有比丘无想作法不成者。以实有故。所以不成。若实
无比丘。而作有想者。作法得成。僧得小罪也。
不往如法治者。此正明事讫。须往僧中。若不去者。即
犯吉罗。要须令忏此罪。言如法治。谓如吉罗法治也。
缘谢欲成者。且如直岁及馀一切缘事者。不得身来。
理须说欲。事讫合往。不得端然缘谢。其欲虽成。不免
违教之罪。故上文云。若事休应往。如不往者。须依吉
罗法治。即其义也。上来释四篇义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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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钞批卷第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