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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第 187a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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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广百论释论》卷第三
圣天菩萨本 护法菩萨释
三藏法师玄奘奉 诏译
破我品第二之馀
复次有作是言。若无我者。心等生已无间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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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宿生念智忆昔某名。即是今我此不应有。
所以者何。今昔异故。世间不见忆昔他身。谓
为今我。是故定有常住句义。缘之生念。言彼
即我。此亦不然。我先已说。因果虽殊相续假
一。缘此假一言昔是今。又说颂曰。
「 若有宿生念
便谓我为常
既见昔时痕
身亦应常住」
论曰。若宿生念依相似相。见昔似今谓今为
昔。便谓有我是一是常。既见今身依相似相。
疮痕似昔谓昔为今。身亦应许是常是一。此
显共知有差别物。依相续假亦谓无异。故不
可以谓无异相。比知有我是一是常。又忆昔
身苦乐等事。谓今是昔而是无常。亦应比知。
虽谓今昔我无有异。而非常住。又虽今昔其
体有异。然由昔智了受所缘。有胜功能熏在
宅识。随缘觉发念力相应。似昔所缘境界相
现。如是名为忆宿生事。虽无有我是一是常。
而有忆念宿生事智。世间现见服仙药等。服
之经久。药体虽无。然有所引胜功能在。后时
成熟除疾益寿。然无有我。此亦如是。若唯有
念。谁为念者。亦不可言念为念者。以有二种
俱无过故。设复有我谁为念者。亦不可言我
为念者。以所执我非智相故。若言我体虽非
智相。与思合故能有思念。是则此我与思合
时。于自他相应有取舍。若有取舍便是无常。
若无取舍不异前故。与思合时亦无思念。是
则此我。亦非念者。又说颂曰。
「 若我与思合
转成思念者
思亦应非思
故我非常住」
所以者何。今昔异故。世间不见忆昔他身。谓
为今我。是故定有常住句义。缘之生念。言彼
即我。此亦不然。我先已说。因果虽殊相续假
一。缘此假一言昔是今。又说颂曰。
「 若有宿生念
便谓我为常
既见昔时痕
身亦应常住」
论曰。若宿生念依相似相。见昔似今谓今为
昔。便谓有我是一是常。既见今身依相似相。
疮痕似昔谓昔为今。身亦应许是常是一。此
显共知有差别物。依相续假亦谓无异。故不
可以谓无异相。比知有我是一是常。又忆昔
身苦乐等事。谓今是昔而是无常。亦应比知。
虽谓今昔我无有异。而非常住。又虽今昔其
体有异。然由昔智了受所缘。有胜功能熏在
宅识。随缘觉发念力相应。似昔所缘境界相
现。如是名为忆宿生事。虽无有我是一是常。
而有忆念宿生事智。世间现见服仙药等。服
之经久。药体虽无。然有所引胜功能在。后时
成熟除疾益寿。然无有我。此亦如是。若唯有
念。谁为念者。亦不可言念为念者。以有二种
俱无过故。设复有我谁为念者。亦不可言我
为念者。以所执我非智相故。若言我体虽非
智相。与思合故能有思念。是则此我与思合
时。于自他相应有取舍。若有取舍便是无常。
若无取舍不异前故。与思合时亦无思念。是
则此我。亦非念者。又说颂曰。
「 若我与思合
转成思念者
思亦应非思
故我非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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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曰。若所执我本性非思。与思合故转成
思念。如颇胝迦体非青等。青等合故变成
青等。是则此思与非思我。而共合故应成非
思。若思虽与非思我合。不舍本性不成非思。
我亦应尔。虽与思合。不舍本性不成思念。颇
胝迦宝青等合时。举体别生故见异色。非即
本性变成馀相。以颇胝迦其体清润。馀色合
故举体别生。形相同前谓为本质。实非本性
变成馀色。又颇胝迦前后异体。相差别故。如
青黄等。我亦应尔。云何是常。又应同此非实
我性。由此即破彼论异说。谓有说言。颇胝迦
宝。其性清净不障眼目。馀色合时各别处住。
不舍本相不取馀相。若有作意或不作意。还
见本相及近彼色。复有说言。颇胝迦宝其性
明彻。犹如明镜。馀色合时影现其内。见者目
乱。谓成馀色。而实此宝不变如前。此皆非理。
违比量故。为眼所见。如电如灯。云何前后体
相无变又所执我思生前后。其相有无不决
定故。则应同思念念生灭。又我思合转成思
者。与苦乐合应成苦乐。若不尔者。虽苦乐合
不舍前位。犹如虚空雨火无变。应非受者。故
说颂曰。
「 我与乐等合
种种如乐等
我如乐等故
非一亦非常」
论曰。乐等性相更互相违。故有种种我与彼
合。应如乐等成种种相。故此我性应如乐等。
身身各别非一非常。亦如乐等非真我性。是
故离思别有我体。与思合故同于思相。名为
念者。不应道理。即念自性似所念境。相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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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时虽无主宰。似有作用假名念者。记别分
明。说名为念。一法义分无无二过。
复次数论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
住。如是思我离心心法。别有体相难可了知。
所以者何。思我体相非现量境。以其自相非
诸世间所共知故。非比量境。以其思相唯在
于我不共馀故。夫比量者。比知共相。以果等
总相比因等总有所立思我由不共故。无同
法喻。同法喻既无。异法亦非有。无待对故。由
是思我理实为无。设许有我以思为性。应当
徵问。如是我性为由他力得成思耶。为由自
力得成思耶。若由他力得成思者。应是无常
如眼识等。若由自力得成思者。应不待缘如
虚空等。为显此义又说颂曰。
「 若谓我思常
缘助成邪执
如言火常住
则不缘薪等」
论曰。如法已生自相安住。终不更藉因及众
缘。不可生已复更生故。我亦应尔。思体既常。
自相安住。不依他立。云何复待转变众缘资
助思我。令其转变受用种种所受用具。若不
依他而转变者。则无缘助有所受用。若可
转变。应是无常。如世间火其性无常。若以
酥油灌薪草。等投其火中便增炽盛。若不尔
者。火势衰微薪等若无。火则非有。既缘薪等。
火岂是常。我既藉缘。宁容常住。若汝复言。我
论中说。如是思我其体虽常。然藉根尘和合
显了。如瓶瓫等。由光明显。所以者何。思我
不能自然观察。要待转变因果相应。方得显
了。故虽藉缘而我常住。如是救义其过弥增。
明。说名为念。一法义分无无二过。
复次数论外道作如是言。思即是我其性常
住。如是思我离心心法。别有体相难可了知。
所以者何。思我体相非现量境。以其自相非
诸世间所共知故。非比量境。以其思相唯在
于我不共馀故。夫比量者。比知共相。以果等
总相比因等总有所立思我由不共故。无同
法喻。同法喻既无。异法亦非有。无待对故。由
是思我理实为无。设许有我以思为性。应当
徵问。如是我性为由他力得成思耶。为由自
力得成思耶。若由他力得成思者。应是无常
如眼识等。若由自力得成思者。应不待缘如
虚空等。为显此义又说颂曰。
「 若谓我思常
缘助成邪执
如言火常住
则不缘薪等」
论曰。如法已生自相安住。终不更藉因及众
缘。不可生已复更生故。我亦应尔。思体既常。
自相安住。不依他立。云何复待转变众缘资
助思我。令其转变受用种种所受用具。若不
依他而转变者。则无缘助有所受用。若可
转变。应是无常。如世间火其性无常。若以
酥油灌薪草。等投其火中便增炽盛。若不尔
者。火势衰微薪等若无。火则非有。既缘薪等。
火岂是常。我既藉缘。宁容常住。若汝复言。我
论中说。如是思我其体虽常。然藉根尘和合
显了。如瓶瓫等。由光明显。所以者何。思我
不能自然观察。要待转变因果相应。方得显
了。故虽藉缘而我常住。如是救义其过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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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者何。不见瓶等为缘所显而体是常。真
如涅槃虽可显了。然依世俗。非据胜义。非胜
义中有常无常了不了等分别戏论。所执思
我缘所显故。应如瓶等其性非常。若汝复谓
隐时思我虽无思虑而有功能。如是功能不
异思虑。既无思虑。何有功能。又思功能必依
思体。体既非有。能何所依。又隐时我以思为
性。思既非有。我则是无。云何而言隐时思我
虽无思虑而有功能。设言隐时我非思者。汝
今应说。我相如何。若不说相而我成者。则应
一切妄执皆成。如是推徵前已具说。又汝所
执。诸有功能与功能者其性为一。是则能者。
非能所依。性是一故。又于此位。无能者故。不
可说言能即依能。自于自用。理相违故。亦不
可说能无所依。勿有最胜。亦无过失。所以者
何。若思功能无所依止而自立者。转变功能
亦应自立。何须最胜。又汝所执。思我功能随
所受用有无量种。既许能多。如何体一。汝宗
定执体能一故。世间未有一法体上不同一
时能生多果。不同时者。显于一时。一法体上
能生多果。时若不同。其体必异。云何汝执一
我前后有多功能起多思虑。又此思我云何
一时不起一切受果思虑。若言思虑必待转
变方得起者。此亦不然。云何最胜具诸功能。
而不顿起一切转变最胜功能无障碍故。设
许最胜于一时间顿起一切转变作用。是即
最胜。体应断灭。举体皆变。失本性故。如最胜
体。我亦应然。其性皆常。具诸能故。如是汝执
隐时思我具诸功能而无思虑。有多过失。终
如涅槃虽可显了。然依世俗。非据胜义。非胜
义中有常无常了不了等分别戏论。所执思
我缘所显故。应如瓶等其性非常。若汝复谓
隐时思我虽无思虑而有功能。如是功能不
异思虑。既无思虑。何有功能。又思功能必依
思体。体既非有。能何所依。又隐时我以思为
性。思既非有。我则是无。云何而言隐时思我
虽无思虑而有功能。设言隐时我非思者。汝
今应说。我相如何。若不说相而我成者。则应
一切妄执皆成。如是推徵前已具说。又汝所
执。诸有功能与功能者其性为一。是则能者。
非能所依。性是一故。又于此位。无能者故。不
可说言能即依能。自于自用。理相违故。亦不
可说能无所依。勿有最胜。亦无过失。所以者
何。若思功能无所依止而自立者。转变功能
亦应自立。何须最胜。又汝所执。思我功能随
所受用有无量种。既许能多。如何体一。汝宗
定执体能一故。世间未有一法体上不同一
时能生多果。不同时者。显于一时。一法体上
能生多果。时若不同。其体必异。云何汝执一
我前后有多功能起多思虑。又此思我云何
一时不起一切受果思虑。若言思虑必待转
变方得起者。此亦不然。云何最胜具诸功能。
而不顿起一切转变最胜功能无障碍故。设
许最胜于一时间顿起一切转变作用。是即
最胜。体应断灭。举体皆变。失本性故。如最胜
体。我亦应然。其性皆常。具诸能故。如是汝执
隐时思我具诸功能而无思虑。有多过失。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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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
复次有馀方便救此义言。我是思者。思为
我用。非用灭时。用者随灭现见眼等。虽无能
照色等作用。而有其体。是故隐时虽无思用
而有思者。我体非无。此亦不然。隐时我相应
与思别。还同前过。岂不作用与作用者。体不
异故无别相耶。汝言正似痴象沐浴。意避轻
咎翻招重秽。思用我体既无别异。思用灭时
我体应灭。是则思我皆定无常。便害自宗。何
名救义。又汝所言。现见眼等虽无能照色等
作用而有其体。我亦尔者。此亦不然。故次颂
曰。
「 如至灭动物
作用彼无有」
论曰。如能照了色等作用。乃至灭来恒随了
别自境界识。由此作用即是识体。作用若灭
识体则无。眼等诸根至相续断。常无此用。自
性异故。所以者何。眼等自性非能照等。故彼
灭时此不随灭。眼等所造净色为性。汝我离
思无别有体不可用灭而体独存。岂不说我
思者为相。云何乃言离思无体。汝前虽说。然
不应理。所以者何。思者。思用既不同灭。应有
别体我体非思。过如前说用无别体。先难复
来。又思思者相待而立。俱有方成。阙一不可。
思与思者。若一若异。定触如前所说两过。如
是释已。复有别释。如他眼等乃至灭来。常有
作用能生别物。非汝所执我思作用。许为如
此别物所依照色等用。即是眼等各于自境
生识功能。眼等诸根随所生识。种种自相差
别显现。虽离因识无别有体。而离果识别有
复次有馀方便救此义言。我是思者。思为
我用。非用灭时。用者随灭现见眼等。虽无能
照色等作用。而有其体。是故隐时虽无思用
而有思者。我体非无。此亦不然。隐时我相应
与思别。还同前过。岂不作用与作用者。体不
异故无别相耶。汝言正似痴象沐浴。意避轻
咎翻招重秽。思用我体既无别异。思用灭时
我体应灭。是则思我皆定无常。便害自宗。何
名救义。又汝所言。现见眼等虽无能照色等
作用而有其体。我亦尔者。此亦不然。故次颂
曰。
「 如至灭动物
作用彼无有」
论曰。如能照了色等作用。乃至灭来恒随了
别自境界识。由此作用即是识体。作用若灭
识体则无。眼等诸根至相续断。常无此用。自
性异故。所以者何。眼等自性非能照等。故彼
灭时此不随灭。眼等所造净色为性。汝我离
思无别有体不可用灭而体独存。岂不说我
思者为相。云何乃言离思无体。汝前虽说。然
不应理。所以者何。思者。思用既不同灭。应有
别体我体非思。过如前说用无别体。先难复
来。又思思者相待而立。俱有方成。阙一不可。
思与思者。若一若异。定触如前所说两过。如
是释已。复有别释。如他眼等乃至灭来。常有
作用能生别物。非汝所执我思作用。许为如
此别物所依照色等用。即是眼等各于自境
生识功能。眼等诸根随所生识。种种自相差
别显现。虽离因识无别有体。而离果识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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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汝执有我能生于思。不许离思别有自
相。是故不可引为同喻。故说颂曰。
「 故有我无思
其理不成就」
论曰。有别相者。不同体故。可得说言一灭一
在。思用思者既无别相。思若灭时思者亦灭。
是故汝执有我无思所立道理。定不成就。复
次有执离思别有实我。其体周遍一分生思。
谓我一分先与智合。引起能生殊胜思行。后
时一分意合生思。故无如前所说过失。此不
应理。故说颂曰。
「 馀方起思界
别处见于思」
论曰。方处若异。因果不成。未见世间种与芽
等。各住远处因果得成。汝执能生殊胜思行。
先于远处我与智合。习诵经书工巧等事。令
其善巧熏在我中。后于异方若无障碍。我与
意合生起现思。是则分明因果异处。岂不行
思所合我体。不别异故无此过耶。若尔一切
行等因果悉与我合。处应皆同。便失汝宗我
体周遍。一分智合引起思行。一分意合生起
现思。若汝复谓如镕铁铤。其铤一头先与火
合。馀头虽复不与火合。由体一故亦渐镕
销。行思亦然。生处虽别。我体一故。因果成
者。此亦不然。故次颂曰。
「 如铁铤镕销
我体应变坏」
论曰。如镕铁铤。其铤一头先与火合。当即销
镕于后展转热势相及。馀离火处皆复销镕。
如是我体先于一分与智和合变生思果。于
后展转势力相通。异处意合变生思果。是则
我体应非常住。如何妄立我是常耶。又汝执
相。是故不可引为同喻。故说颂曰。
「 故有我无思
其理不成就」
论曰。有别相者。不同体故。可得说言一灭一
在。思用思者既无别相。思若灭时思者亦灭。
是故汝执有我无思所立道理。定不成就。复
次有执离思别有实我。其体周遍一分生思。
谓我一分先与智合。引起能生殊胜思行。后
时一分意合生思。故无如前所说过失。此不
应理。故说颂曰。
「 馀方起思界
别处见于思」
论曰。方处若异。因果不成。未见世间种与芽
等。各住远处因果得成。汝执能生殊胜思行。
先于远处我与智合。习诵经书工巧等事。令
其善巧熏在我中。后于异方若无障碍。我与
意合生起现思。是则分明因果异处。岂不行
思所合我体。不别异故无此过耶。若尔一切
行等因果悉与我合。处应皆同。便失汝宗我
体周遍。一分智合引起思行。一分意合生起
现思。若汝复谓如镕铁铤。其铤一头先与火
合。馀头虽复不与火合。由体一故亦渐镕
销。行思亦然。生处虽别。我体一故。因果成
者。此亦不然。故次颂曰。
「 如铁铤镕销
我体应变坏」
论曰。如镕铁铤。其铤一头先与火合。当即销
镕于后展转热势相及。馀离火处皆复销镕。
如是我体先于一分与智和合变生思果。于
后展转势力相通。异处意合变生思果。是则
我体应非常住。如何妄立我是常耶。又汝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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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唯依少分能生于思说名思者。此亦不然。
故次颂曰。
「 思如意量小
我似虚空大
唯应观自相
则不见于思」
论曰。汝执我体一分意合能生于思。说名思
者。馀分我体不与意合不生思故不名思者意
有质碍。细似极微。我性虚通广如空界。少分
意合能发于思。馀分无边皆无思虑。故应从
多观是我相。不应就少见为思者。夫于自体
假立名言。或依多相而表于体。或为他染以
彰其相。如此二事我上皆无。故我不应说名
思者。若汝复言。思非我相。思是德。我是实。
此实德业三种自性不相杂乱。何为不可。以
汝不能离思别显我之自相。是为不可。若不
别显我之自相。终不能立我有实体。自相毕
竟不可说故。汝所立我则为无我。又汝所立
我非思者。便失我相。非思者。故如色等法非
我非思。又思为先所造诸业。应不属我则成
相违。与自他思俱不合故。我无思虑与彼所
求。因果事物非意相遇。应如乌鹊厄多罗果。
由如是等众多过失。我便散坏终不得成。复
次有馀苟避如是过网。不许我体少分起用。
执能依德遍所依我。此亦不然。德若遍。我根
等和合便为无用。无根等处有乐等故。若
言不尔。由我一分与根等合遍生乐等。如在
一处炷等行力。发起灯光明遍多处。若尔颂
曰。
「 我德若周遍
何为他不受」
论曰。若我与德体俱遍者。一人乐等应遍诸
故次颂曰。
「 思如意量小
我似虚空大
唯应观自相
则不见于思」
论曰。汝执我体一分意合能生于思。说名思
者。馀分我体不与意合不生思故不名思者意
有质碍。细似极微。我性虚通广如空界。少分
意合能发于思。馀分无边皆无思虑。故应从
多观是我相。不应就少见为思者。夫于自体
假立名言。或依多相而表于体。或为他染以
彰其相。如此二事我上皆无。故我不应说名
思者。若汝复言。思非我相。思是德。我是实。
此实德业三种自性不相杂乱。何为不可。以
汝不能离思别显我之自相。是为不可。若不
别显我之自相。终不能立我有实体。自相毕
竟不可说故。汝所立我则为无我。又汝所立
我非思者。便失我相。非思者。故如色等法非
我非思。又思为先所造诸业。应不属我则成
相违。与自他思俱不合故。我无思虑与彼所
求。因果事物非意相遇。应如乌鹊厄多罗果。
由如是等众多过失。我便散坏终不得成。复
次有馀苟避如是过网。不许我体少分起用。
执能依德遍所依我。此亦不然。德若遍。我根
等和合便为无用。无根等处有乐等故。若
言不尔。由我一分与根等合遍生乐等。如在
一处炷等行力。发起灯光明遍多处。若尔颂
曰。
「 我德若周遍
何为他不受」
论曰。若我与德体俱遍者。一人乐等应遍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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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何为馀我皆不受耶。宁许一分我与意合。
即于是处生苦乐等。我能领受。无此过失。若
汝复言。我所有物唯属于我。我能领纳一人
乐等。虽遍诸我然唯属一。不系馀人。云何令
他受我苦乐。世间现见所有财物。唯主能受。
非他所用。若处有别是事可然。既是同居何
妨共受。诸同处物若不属己。虽无取舍自在
受用。见触受用谁复能遮。现见世间非属己
物。若同一处见触无遮。今苦乐等无形质故。
唯能见触不可取舍。是故汝言不成救义。若
言馀我于他苦乐。由有闇障不能领受。如世
间物虽复同居。眼无障者能有所见。眼若有
障即无所观。我亦如是。于自苦乐无闇障故。
便能领受于他苦乐。虽复同居有闇障故。不
能领受。若尔闇障少分转耶。彼言不也。周遍
转故。此障彼我处不同耶。复言不也。处无别
故。若尔颂曰。
「 能障既言通
不应唯障一」
论曰。一闇障处有无量我。处既无别一我被
障。馀则不然。谁能信解闇相无别。我相是同
能障所障。处复无别所受乐等。其义亦然。是
则有障及以无障。受与不受一切应同。不见
世间有诸外闇如汝所计内闇差别。前虽执
德不遍所依。而我体遍与他德合。应亦能受。
过同此言。我岂不说乐等与意其处要同方
能领受故无受他乐等过失。汝等外道随自
意言。非随意言能契正理。非可照物处灯明
中。而此灯明不能照了。我亦应尔。云何不
受。若汝复言。虽一切我体皆周遍。而自乐
即于是处生苦乐等。我能领受。无此过失。若
汝复言。我所有物唯属于我。我能领纳一人
乐等。虽遍诸我然唯属一。不系馀人。云何令
他受我苦乐。世间现见所有财物。唯主能受。
非他所用。若处有别是事可然。既是同居何
妨共受。诸同处物若不属己。虽无取舍自在
受用。见触受用谁复能遮。现见世间非属己
物。若同一处见触无遮。今苦乐等无形质故。
唯能见触不可取舍。是故汝言不成救义。若
言馀我于他苦乐。由有闇障不能领受。如世
间物虽复同居。眼无障者能有所见。眼若有
障即无所观。我亦如是。于自苦乐无闇障故。
便能领受于他苦乐。虽复同居有闇障故。不
能领受。若尔闇障少分转耶。彼言不也。周遍
转故。此障彼我处不同耶。复言不也。处无别
故。若尔颂曰。
「 能障既言通
不应唯障一」
论曰。一闇障处有无量我。处既无别一我被
障。馀则不然。谁能信解闇相无别。我相是同
能障所障。处复无别所受乐等。其义亦然。是
则有障及以无障。受与不受一切应同。不见
世间有诸外闇如汝所计内闇差别。前虽执
德不遍所依。而我体遍与他德合。应亦能受。
过同此言。我岂不说乐等与意其处要同方
能领受故无受他乐等过失。汝等外道随自
意言。非随意言能契正理。非可照物处灯明
中。而此灯明不能照了。我亦应尔。云何不
受。若汝复言。虽一切我体皆周遍。而自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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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共于他。何以故。乐等诸德由行势力而
得生故。此行势力依法非法而能受果。故此
义成。如是方便于理无益。过失同前。不成救
义。如是论者。依理推徵。邪观为先。立我常遍
能作能受。义不得成。
复次有说萨埵剌阇答摩三德非思而为作
者。我思非作而能领受。为破此义故。次颂
曰。
「 若德并非思
何能造一切
彼应与狂乱
俱痴无所成」
论曰。所执三德体若非思。何能为我造化万
物。若本无思而有所造。彼与狂乱何事不同。
设复如狂。斯有何失。若如狂者。为我造立所
受用事。应不得成。未见世间痴狂仆匠能为
主等办如意物。又彼诸德于所作事。若无善
巧应似愚人于雕画等不能成办于所作事。
若有善巧。云何不能即自受用。为显此义故。
复颂曰。
「 若德能善解
造舍等诸物
而不知受用
非理宁过此」
论曰。若言诸德如工巧者。于难作事能善施
为。内外所须无不成办。而于受用易见事中。
不善了达。一何非理。除守自愚谁朋此见
如是三德于受用中。亦有善巧为彼体故。如
于善巧诸所作事。此显作受者俱依三德成
故。不须别立我思。为受者。若言胜性虽体非
思。然随缘势造化万物。为令思我自在受用。
如草木等虽无所思而依业力生花果等。种
种不同为人受用。若尔胜性所作无思。应同
得生故。此行势力依法非法而能受果。故此
义成。如是方便于理无益。过失同前。不成救
义。如是论者。依理推徵。邪观为先。立我常遍
能作能受。义不得成。
复次有说萨埵剌阇答摩三德非思而为作
者。我思非作而能领受。为破此义故。次颂
曰。
「 若德并非思
何能造一切
彼应与狂乱
俱痴无所成」
论曰。所执三德体若非思。何能为我造化万
物。若本无思而有所造。彼与狂乱何事不同。
设复如狂。斯有何失。若如狂者。为我造立所
受用事。应不得成。未见世间痴狂仆匠能为
主等办如意物。又彼诸德于所作事。若无善
巧应似愚人于雕画等不能成办于所作事。
若有善巧。云何不能即自受用。为显此义故。
复颂曰。
「 若德能善解
造舍等诸物
而不知受用
非理宁过此」
论曰。若言诸德如工巧者。于难作事能善施
为。内外所须无不成办。而于受用易见事中。
不善了达。一何非理。除守自愚谁朋此见
如是三德于受用中。亦有善巧为彼体故。如
于善巧诸所作事。此显作受者俱依三德成
故。不须别立我思。为受者。若言胜性虽体非
思。然随缘势造化万物。为令思我自在受用。
如草木等虽无所思而依业力生花果等。种
种不同为人受用。若尔胜性所作无思。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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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果。受已不绝。诸有思惟而生果者。受用足
已果便休废。胜性非思。如外草木。又常不坏
我受用已。所作便息。其理不然。若言三德其
性黠慧。凡所施为无不善巧。我为神主能善
思惟。令彼造作自在领受。谓彼三德了知神
我。意有所须方起觉慧。随起作用造化万物。
于是思我自在受用。汝此言说。但述自宗。于
诤义中都无所用。又汝所立。我有思惟。德有
觉慧。如是二种俱能领纳。了别自境性相差
别难可了知。是故不应虚妄分别觉慧属德
思惟在我。又德应失觉慧自相。无思惟故。犹
如色等。汝言三德了知神我。意有所须方起
觉慧。起作用等。此则不然。自性位中无觉慧
用。谁能知我意有所须。若于尔时觉慧已起。
何待知我意欲方起。若于尔时觉慧未起。云
何三德初起于大。若无觉慧大体自起。一切
万物亦应自起。故此觉慧于变异果。自性因
中都无所用。有馀复立比量救言。觉慧非思。
是无常故。诸无常者。皆非思虑。犹如色等。如
是自言违害自意。思惟分别得觉慧名。若不
思惟便非觉慧。云何而说觉慧非思。又先已
说觉慧思惟。俱了自境性相无别。云何觉慧
无有思惟。是故汝言有自违过。又无常因有
不成过。就生灭义。自宗不许。隐显义释。他宗
不成。若言因义不应分别。但就总说此亦不
然。若别俱成。可就总说。如其别见。总显为
因。别既不成。总依何立。又依作用说有隐显。
依此立为无常因义。汝立我思亦有作用。故
有因义不定过失。又汝欲立觉慧体外别有
已果便休废。胜性非思。如外草木。又常不坏
我受用已。所作便息。其理不然。若言三德其
性黠慧。凡所施为无不善巧。我为神主能善
思惟。令彼造作自在领受。谓彼三德了知神
我。意有所须方起觉慧。随起作用造化万物。
于是思我自在受用。汝此言说。但述自宗。于
诤义中都无所用。又汝所立。我有思惟。德有
觉慧。如是二种俱能领纳。了别自境性相差
别难可了知。是故不应虚妄分别觉慧属德
思惟在我。又德应失觉慧自相。无思惟故。犹
如色等。汝言三德了知神我。意有所须方起
觉慧。起作用等。此则不然。自性位中无觉慧
用。谁能知我意有所须。若于尔时觉慧已起。
何待知我意欲方起。若于尔时觉慧未起。云
何三德初起于大。若无觉慧大体自起。一切
万物亦应自起。故此觉慧于变异果。自性因
中都无所用。有馀复立比量救言。觉慧非思。
是无常故。诸无常者。皆非思虑。犹如色等。如
是自言违害自意。思惟分别得觉慧名。若不
思惟便非觉慧。云何而说觉慧非思。又先已
说觉慧思惟。俱了自境性相无别。云何觉慧
无有思惟。是故汝言有自违过。又无常因有
不成过。就生灭义。自宗不许。隐显义释。他宗
不成。若言因义不应分别。但就总说此亦不
然。若别俱成。可就总说。如其别见。总显为
因。别既不成。总依何立。又依作用说有隐显。
依此立为无常因义。汝立我思亦有作用。故
有因义不定过失。又汝欲立觉慧体外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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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思。或我思外别有觉慧。皆不得成。如是种
类非共所许。由此汝立无得成义。是故所
说我思能受三德能作。其义不成。
复次有执我体常遍无碍能造万物。名为作
者。此亦不然。义相违故。若汝执我有动作用。
名为作者。即有无常及有质碍。不遍过失现
见无常。不遍有碍。方有动作。常遍无碍。有
动作用。曾未见故。若所执我无有动作。云何
得名能造作者。是故必应许有动作。若尔应
许我体无常。有碍不遍。为显此义。故次颂
曰。
「 有动作无常
虚通无动作」
论曰。风界势力能生动作。谓由风界诸行流
转。于异处生相续不绝。依世俗理说名动作。
依此动作说为作者。此必不越有碍无常。有
碍无常即非周遍。汝宗亦许极微动作。有碍
不遍前已遮遣。执为常者显是无常。是故比
量无不定过。若言我宗不许内我体有动作
因不成者。此亦不然。必应许故。若无动作何
名作者。汝虽不许业句动作而有作者。言依
动作。如说火焰来去等言。又必应许我有作
用。若全不许我有作用。我则为无。同兔角等。
为显此义。故次颂曰。
「 无用同无性」
论曰。若汝所执。我有作用。可为作者。名言所
依。若无作用。则同非有。依何说我以为作者。
既无作用应不名有。若谓有言。不依作用。
但依同性。及彼相应。此亦不然。世间智者依
有用体。说有名言。若无有用则无有体无用
类非共所许。由此汝立无得成义。是故所
说我思能受三德能作。其义不成。
复次有执我体常遍无碍能造万物。名为作
者。此亦不然。义相违故。若汝执我有动作用。
名为作者。即有无常及有质碍。不遍过失现
见无常。不遍有碍。方有动作。常遍无碍。有
动作用。曾未见故。若所执我无有动作。云何
得名能造作者。是故必应许有动作。若尔应
许我体无常。有碍不遍。为显此义。故次颂
曰。
「 有动作无常
虚通无动作」
论曰。风界势力能生动作。谓由风界诸行流
转。于异处生相续不绝。依世俗理说名动作。
依此动作说为作者。此必不越有碍无常。有
碍无常即非周遍。汝宗亦许极微动作。有碍
不遍前已遮遣。执为常者显是无常。是故比
量无不定过。若言我宗不许内我体有动作
因不成者。此亦不然。必应许故。若无动作何
名作者。汝虽不许业句动作而有作者。言依
动作。如说火焰来去等言。又必应许我有作
用。若全不许我有作用。我则为无。同兔角等。
为显此义。故次颂曰。
「 无用同无性」
论曰。若汝所执。我有作用。可为作者。名言所
依。若无作用。则同非有。依何说我以为作者。
既无作用应不名有。若谓有言。不依作用。
但依同性。及彼相应。此亦不然。世间智者依
有用体。说有名言。若无有用则无有体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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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体名。依谁立云何而言有作者我。若汝不
了。有言所依但应受持。默不语法何须强说。
我有作者有言依止。有用之体世智共许。汝
必应随。若汝定执我无作用。应如共许毕竟
无法。由此比量我即为无。何不爱乐空无我
理。为显此义。故次颂曰。
「 何不欣无我」
论曰。如过去法既无能生。诸法作用即无自
体。由此同法。我亦应然。无世共许焰行等用。
亦无自许往来等用。应无自体。如是我性都
无所有。非唯顺理。亦称汝心。何不欣求空无
我理。计不信者正为无明。所起邪执力强故
耳。若汝谓我虽无别用而能为境生我见心
故名作者。此亦有失。前已广破。今复重来。又
我不能为我见境。无作用故。犹如兔角此我
见等亦不缘我。有所缘故。如缘色心若实有
我能生我见。此我云何如善幻术。随其所愿
现种种相。诳惑世间令起种种我见差别。为
显此义。故次颂曰。
「 或观我周遍
或见量同身
或执如极微」
论曰。一类外道执我周遍于一切处受苦乐
故。我无形质亦无动作。不可随身往来生死。
故知内我遍于一切。一类外道作如是言。我
若周遍如虚空者。不应随身受诸苦乐。应如
空界无所往来。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
性应如色等随所依身形量不定。虽无形碍
而有所依。转变随身受诸苦乐。虽依形质有
卷有舒。而我体性无生无灭。如油渧水随水
了。有言所依但应受持。默不语法何须强说。
我有作者有言依止。有用之体世智共许。汝
必应随。若汝定执我无作用。应如共许毕竟
无法。由此比量我即为无。何不爱乐空无我
理。为显此义。故次颂曰。
「 何不欣无我」
论曰。如过去法既无能生。诸法作用即无自
体。由此同法。我亦应然。无世共许焰行等用。
亦无自许往来等用。应无自体。如是我性都
无所有。非唯顺理。亦称汝心。何不欣求空无
我理。计不信者正为无明。所起邪执力强故
耳。若汝谓我虽无别用而能为境生我见心
故名作者。此亦有失。前已广破。今复重来。又
我不能为我见境。无作用故。犹如兔角此我
见等亦不缘我。有所缘故。如缘色心若实有
我能生我见。此我云何如善幻术。随其所愿
现种种相。诳惑世间令起种种我见差别。为
显此义。故次颂曰。
「 或观我周遍
或见量同身
或执如极微」
论曰。一类外道执我周遍于一切处受苦乐
故。我无形质亦无动作。不可随身往来生死。
故知内我遍于一切。一类外道作如是言。我
若周遍如虚空者。不应随身受诸苦乐。应如
空界无所往来。其性湛然非作受者。是故我
性应如色等随所依身形量不定。虽无形碍
而有所依。转变随身受诸苦乐。虽依形质有
卷有舒。而我体性无生无灭。如油渧水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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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狭。虽有卷舒而无增减。一类外道复作是
言。若我体性随形量者。即应如身有分有变。
又汝执我随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逐水。是
则此我如彼水油。既变既多非常非一。引此
为喻而言我体为常为一。与理相违。是故我
体住于身内。形量极细如一极微。不可分析
体常无变。动虑动身能作能受。此亦不然。以
违理故。众微聚积成极大身。我住其中形量
甚小。云何小我能转大身。举体同时皆见
动作。若汝意谓我量虽小。而于身中往来击
发。渐次周匝如旋火轮。以速疾故谓言俱动。
若尔我体巡历身中。应有生灭及成众分。但
是迁流至馀处者。定归生灭必有众分。既言
我转。所至非恒。如彼灯光。岂有常一。常必
非动。动即非常。我动而常。深违正理。又所
执我有住有行。何得说为是常是一。若行时
我不舍住性。应如住位则无所行。若行时我
舍其住性。别体即生。常一何在。如是等类我
执无边。以理推徵皆不成立。为显此义。故次
颂曰。
「 智者达非有」
论曰。若有实我性相皆同等以为缘生我见
者。如是我见不应得有。种种差别更互相违。
以此知无常住实我。但由久习虚妄我见熏
在识中功能成熟。如身逐业缘变不同。我见
随因缘别亦尔。唯有心相变现众多。于中都
无一我实体。故诸贤圣积无倒因。方便勤求
證我非有。
复次诸有说我能證解脱。但顺愚心。终违正
言。若我体性随形量者。即应如身有分有变。
又汝执我随所依身。似水依堤如油逐水。是
则此我如彼水油。既变既多非常非一。引此
为喻而言我体为常为一。与理相违。是故我
体住于身内。形量极细如一极微。不可分析
体常无变。动虑动身能作能受。此亦不然。以
违理故。众微聚积成极大身。我住其中形量
甚小。云何小我能转大身。举体同时皆见
动作。若汝意谓我量虽小。而于身中往来击
发。渐次周匝如旋火轮。以速疾故谓言俱动。
若尔我体巡历身中。应有生灭及成众分。但
是迁流至馀处者。定归生灭必有众分。既言
我转。所至非恒。如彼灯光。岂有常一。常必
非动。动即非常。我动而常。深违正理。又所
执我有住有行。何得说为是常是一。若行时
我不舍住性。应如住位则无所行。若行时我
舍其住性。别体即生。常一何在。如是等类我
执无边。以理推徵皆不成立。为显此义。故次
颂曰。
「 智者达非有」
论曰。若有实我性相皆同等以为缘生我见
者。如是我见不应得有。种种差别更互相违。
以此知无常住实我。但由久习虚妄我见熏
在识中功能成熟。如身逐业缘变不同。我见
随因缘别亦尔。唯有心相变现众多。于中都
无一我实体。故诸贤圣积无倒因。方便勤求
證我非有。
复次诸有说我能證解脱。但顺愚心。终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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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所以者何。故次颂曰。
「 常法非可恼
何舍恼解脱
是故计我常
證解脱非理」
论曰。若计我常无有变易。虽遭众苦霜雹等
灾。如太虚空都无所损。不应智者。观诸世
间众苦所逼。发心厌离方便正勤以證解脱。
此显我常不可恼故。虽触众苦应不觉知。若
不觉知则无厌离。若无厌离则不正勤。若不
正勤则无解脱。哀哉外道狂乱无知。譬如有
人惧诸霜雹疾风瀑雨水火等灾损害虚空。
勤加守护。既执有我无恼湛然。讵劳自苦妄
求解脱。谁有心者。顾此痴狂无缘自苦不深
悲悯。外道经中咸作是说。著我生死离我涅
槃。既赞舍我令欣解脱。如何固执有实我耶。
为显此义。故复颂曰。
「 我若实有性
不应赞离我」
论曰。我若实有。缘生我见即是真实。不应劝
舍为證实我。应更慇勤劝修我见令其坚固。
云何劝舍真实我见令修虚妄无我见耶。
又诸外道。或随师教。或自寻思。起诸我见。种
种诤论互相违反。云何执此为实见耶。于一
我上竞执纷纭乍可生疑。如何执实。若无我
见不称实我。汝不应说能證涅槃。不称实见
證涅槃者。知真趣脱。此说应虚。为显斯义故
次颂曰。
「 定知真实者
趣解脱应虚」
论曰。有我若实无我我所。解脱方便见应成
虚。有我我所违逆涅槃随顺生死。见应是实。
若颠倒见随顺涅槃。无颠倒见随顺生死。云
「 常法非可恼
何舍恼解脱
是故计我常
證解脱非理」
论曰。若计我常无有变易。虽遭众苦霜雹等
灾。如太虚空都无所损。不应智者。观诸世
间众苦所逼。发心厌离方便正勤以證解脱。
此显我常不可恼故。虽触众苦应不觉知。若
不觉知则无厌离。若无厌离则不正勤。若不
正勤则无解脱。哀哉外道狂乱无知。譬如有
人惧诸霜雹疾风瀑雨水火等灾损害虚空。
勤加守护。既执有我无恼湛然。讵劳自苦妄
求解脱。谁有心者。顾此痴狂无缘自苦不深
悲悯。外道经中咸作是说。著我生死离我涅
槃。既赞舍我令欣解脱。如何固执有实我耶。
为显此义。故复颂曰。
「 我若实有性
不应赞离我」
论曰。我若实有。缘生我见即是真实。不应劝
舍为證实我。应更慇勤劝修我见令其坚固。
云何劝舍真实我见令修虚妄无我见耶。
又诸外道。或随师教。或自寻思。起诸我见。种
种诤论互相违反。云何执此为实见耶。于一
我上竞执纷纭乍可生疑。如何执实。若无我
见不称实我。汝不应说能證涅槃。不称实见
證涅槃者。知真趣脱。此说应虚。为显斯义故
次颂曰。
「 定知真实者
趣解脱应虚」
论曰。有我若实无我我所。解脱方便见应成
虚。有我我所违逆涅槃随顺生死。见应是实。
若颠倒见随顺涅槃。无颠倒见随顺生死。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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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汝论。作如是言。定知实者能趣解脱。以此
定知空无我见。得涅槃故所證非虚。我我所
见涅槃时舍。应如馀见是其颠倒。又汝论说
我见无倒。在闻思位至修位中。我见既舍复
成颠倒。以其我相略有二种。一有。二无。有顺
生死。无顺涅槃。故有我见入圣时舍。汝此狂
论。为世所嗤。审察即无。如何实有。如绳在闇
乍见言蛇。及至谛观乃知非实。外道亦尔。无
明闇中见无常身谓有常我。若得圣智谛观
此身。达空无我而證解脱。知有我见初实后
虚确言称境有信无智。既许我见初实后虚。
得涅槃时应许无我。后若无者。前亦应无。为
显此义。故次颂曰。
「 解脱中若无
前亦应非有」
论曰。此中意显。如解脱位我无有相。未解脱
时亦应非有。性无别故。或复身等于解脱时
既无有我。未解脱位。亦应无我。相无别故。诸
外道等无智睡眠。眯覆慧目不了诸行。相续
道中微细差别。妄执有我是一是常。不可以
其无智杂见谓證真理。要依无杂清净智见
方證真理。为显此义。故次颂曰。
「 无杂时所见
彼真性应知」
论曰。以不杂火自有水相。知杂火时煖非水
体。身等自相应知亦尔。得解脱时空无我故。
杂我见位亦无有我。或复我体应知亦然。无
杂位中既无有相。杂我见位有相亦无。是故
应知无杂所见称法实性杂见不然。
复次诸外道等咸设难言。若一切法空无我
者。是心根身云何不断。无常诸行空无我者。
定知空无我见。得涅槃故所證非虚。我我所
见涅槃时舍。应如馀见是其颠倒。又汝论说
我见无倒。在闻思位至修位中。我见既舍复
成颠倒。以其我相略有二种。一有。二无。有顺
生死。无顺涅槃。故有我见入圣时舍。汝此狂
论。为世所嗤。审察即无。如何实有。如绳在闇
乍见言蛇。及至谛观乃知非实。外道亦尔。无
明闇中见无常身谓有常我。若得圣智谛观
此身。达空无我而證解脱。知有我见初实后
虚确言称境有信无智。既许我见初实后虚。
得涅槃时应许无我。后若无者。前亦应无。为
显此义。故次颂曰。
「 解脱中若无
前亦应非有」
论曰。此中意显。如解脱位我无有相。未解脱
时亦应非有。性无别故。或复身等于解脱时
既无有我。未解脱位。亦应无我。相无别故。诸
外道等无智睡眠。眯覆慧目不了诸行。相续
道中微细差别。妄执有我是一是常。不可以
其无智杂见谓證真理。要依无杂清净智见
方證真理。为显此义。故次颂曰。
「 无杂时所见
彼真性应知」
论曰。以不杂火自有水相。知杂火时煖非水
体。身等自相应知亦尔。得解脱时空无我故。
杂我见位亦无有我。或复我体应知亦然。无
杂位中既无有相。杂我见位有相亦无。是故
应知无杂所见称法实性杂见不然。
复次诸外道等咸设难言。若一切法空无我
者。是心根身云何不断。无常诸行空无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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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皆断灭如灯火声。此亦不然。故次颂曰。
「 若无常皆断
草等何不然」
论曰。虽诸草等无我无常。然有因缘相续不
断。心根身等应知亦然。故所立因有不定过。
又立因喻證心根身皆有断灭。此言未了。为
一念生无间即灭更不相续名为断耶。为经
多时相续不绝后要当尽名为断耶。若言初
者。阙于同法。灯等随因多时起故。若言第二
我亦许然。无馀涅槃生死断故。为破前因。复
说颂曰。
「 此理设为真
无明亦非有」
论曰。无明自性非我非常。应亦如灯自然断
灭。若如是者。无明所生贪等惑障。应自然断。
若尔即应生死系缚。不由功用自然解脱。此
二半颂俱显前因。有不定失。内外为异。
复次诸外道等有作是说。色等诸法虽是无
常。然依我故相续无断。此亦不然。违解脱故。
若色等法依我生者。我既是常前后无异。即
应毕竟不證解脱。若言诸法虽依我生。然由
缘助。故无此失。若尔诸法唯应由彼众缘而
生。我复何用能生众缘与所生果更相随顺
同有同无。我既是常。一切时有。果则不尔。岂
藉彼生我用难知缘力共了。如何党我不信
众缘。为显此义。故次颂曰。
「 现见色等行
从缘生住灭
故知汝执我
虽有而无用」
论曰。色等诸行生住灭时。现见从缘不依于
我。汝执我体既非缘生。即无作用如前已说。
又色等法生住灭相。种类及时皆不同故。何
「 若无常皆断
草等何不然」
论曰。虽诸草等无我无常。然有因缘相续不
断。心根身等应知亦然。故所立因有不定过。
又立因喻證心根身皆有断灭。此言未了。为
一念生无间即灭更不相续名为断耶。为经
多时相续不绝后要当尽名为断耶。若言初
者。阙于同法。灯等随因多时起故。若言第二
我亦许然。无馀涅槃生死断故。为破前因。复
说颂曰。
「 此理设为真
无明亦非有」
论曰。无明自性非我非常。应亦如灯自然断
灭。若如是者。无明所生贪等惑障。应自然断。
若尔即应生死系缚。不由功用自然解脱。此
二半颂俱显前因。有不定失。内外为异。
复次诸外道等有作是说。色等诸法虽是无
常。然依我故相续无断。此亦不然。违解脱故。
若色等法依我生者。我既是常前后无异。即
应毕竟不證解脱。若言诸法虽依我生。然由
缘助。故无此失。若尔诸法唯应由彼众缘而
生。我复何用能生众缘与所生果更相随顺
同有同无。我既是常。一切时有。果则不尔。岂
藉彼生我用难知缘力共了。如何党我不信
众缘。为显此义。故次颂曰。
「 现见色等行
从缘生住灭
故知汝执我
虽有而无用」
论曰。色等诸行生住灭时。现见从缘不依于
我。汝执我体既非缘生。即无作用如前已说。
又色等法生住灭相。种类及时皆不同故。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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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依一常住我缘。如烧煮等依缘别故。熟德
色类亦有差别。如是差别不依一缘。谓无始
来色等诸法。名言熏习种类不同。及先所造
诸有趣业。种种差别功能转变。随所遇缘成
熟发起。变生色等生等差别。所言缘者。谓
精血等是其生缘。衣食定等是其住缘。毒药
灾横四大乱等。是其灭缘。诸所计我无此别
用。外道愚痴强立为有。为显此义。复说颂
曰。
「 如缘成芽等
缘成种等生
故无常诸法
皆无常所起」
论曰。如外种等依自因缘功能差别而得生
起。复待馀缘助发功力。变生自类芽等诸果。
内身心等应知亦然。诸行相续同类异类。随
所遇缘生果差别。此则显示内身心法。体无
常故。如外芽等。必从自类无常因生。我于身
心无能生用。非缘生故。如龟毛等。复次为显
诸法虽无有我而非断常二过所及。故于品
后。复说颂曰。
「 以法从缘生
故体而无断
以法从缘灭
故体亦非常」
论曰。诸法展转从无始来。依同类因生等流
果。起后后果。续前前因。于中无间。所以不
断。若前因灭。后果不生。于中有间。可名为
断。由对治生前因力灭后果不续。所以非常。
若法凝然不舍前相其体无变。可名为常。又
前因灭。所以非常。后果续生所以非断。又因
生故。所以非常。能生果故。所以非断。又念念
别。所以非常。相似相续。所以非断。又法非
色类亦有差别。如是差别不依一缘。谓无始
来色等诸法。名言熏习种类不同。及先所造
诸有趣业。种种差别功能转变。随所遇缘成
熟发起。变生色等生等差别。所言缘者。谓
精血等是其生缘。衣食定等是其住缘。毒药
灾横四大乱等。是其灭缘。诸所计我无此别
用。外道愚痴强立为有。为显此义。复说颂
曰。
「 如缘成芽等
缘成种等生
故无常诸法
皆无常所起」
论曰。如外种等依自因缘功能差别而得生
起。复待馀缘助发功力。变生自类芽等诸果。
内身心等应知亦然。诸行相续同类异类。随
所遇缘生果差别。此则显示内身心法。体无
常故。如外芽等。必从自类无常因生。我于身
心无能生用。非缘生故。如龟毛等。复次为显
诸法虽无有我而非断常二过所及。故于品
后。复说颂曰。
「 以法从缘生
故体而无断
以法从缘灭
故体亦非常」
论曰。诸法展转从无始来。依同类因生等流
果。起后后果。续前前因。于中无间。所以不
断。若前因灭。后果不生。于中有间。可名为
断。由对治生前因力灭后果不续。所以非常。
若法凝然不舍前相其体无变。可名为常。又
前因灭。所以非常。后果续生所以非断。又因
生故。所以非常。能生果故。所以非断。又念念
别。所以非常。相似相续。所以非断。又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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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以非常。亦复非无。所以非断。有即为
常。无便断故。如是佛子远离二边。悟入缘生
处中妙理。正观一切非有非无。法尚性空。我
岂为有。萨迦耶见及以随眠并此所生于斯
永灭。复观诸行平等性空。彼此俱亡自他想
灭。遍于一切所化有情。起无缘慈澍妙法雨。
穷未来际极太虚空。利乐有情胜用无尽。此
勇猛者空观所持。众苦炽然皆不能触。见大
生死如空宅中。妄想所牵众多忧苦。譬如猛
火腾焰震烈。焚烧无量。无智有情悲愿缠心。
无所怯惮。投身没命而拔济之。此大慧者观
空无倒。我想既除离我所执。二爱尽故。不复
乐观贪等烦恼所依止事。为饶益他常处生
死。于中不染。即大涅槃。虽处尘劳无边苦海。
恒受胜乐过二涅槃。
《大乘广百论释论》卷第三
常。无便断故。如是佛子远离二边。悟入缘生
处中妙理。正观一切非有非无。法尚性空。我
岂为有。萨迦耶见及以随眠并此所生于斯
永灭。复观诸行平等性空。彼此俱亡自他想
灭。遍于一切所化有情。起无缘慈澍妙法雨。
穷未来际极太虚空。利乐有情胜用无尽。此
勇猛者空观所持。众苦炽然皆不能触。见大
生死如空宅中。妄想所牵众多忧苦。譬如猛
火腾焰震烈。焚烧无量。无智有情悲愿缠心。
无所怯惮。投身没命而拔济之。此大慧者观
空无倒。我想既除离我所执。二爱尽故。不复
乐观贪等烦恼所依止事。为饶益他常处生
死。于中不染。即大涅槃。虽处尘劳无边苦海。
恒受胜乐过二涅槃。
《大乘广百论释论》卷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