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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九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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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全唐文卷九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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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阙名(七)

** 补宿卫官健名额奏(太和二年三月左右金吾)


臣伏以宿卫官健。素有名额。因循相习。渐慢常经。臣自受
任以来。每怀忧惧。纵宽尸禄。何敢败官。况臣丙夜自当。窃
希往䠱。酉点亲至。备闻前规。据人数才二百以来。准元额
不及大半。去二月十三日已具陈奏。令臣搜求诸头冗剩。
量减所由资课。询谋旧例。斟酌事情。遂遣抽收四百四十
名。人数既足。他处驱使。亦无欠阙。辄具条流。伏乞敕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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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永为遵守。

** 请禁盗采水柏柴灰奏(太和二年三月度支)


京兆府奉先县卤池侧近陂泊池井。应有水柏柴烧作灰
煎盐等。臣勘按。先据雨池榷盐使申。长庆三年二月十五
日。于奉先县界捉获水柏柴灰四十石六斗二升。数内取
一石煎得盐一十二斤一两。使司恐是盗刮碱土。妄称是
水柏柴灰。重收采水柏柴三十斤。烧得灰二斗二升。煎得
盐二斤一十二两。缘从前未有明敕禁断。所以百姓故有
抵犯。伏以柏柴灰比曾煎试。据所获灰。准旧试例。约得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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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斗八升。比类碱土煎盐。所收盐分数较多。其碱土亦有
敕条禁止。其水柏柴灰。乱法甚于碱土。不可因循。臣今商
量。从今已后。捉获盗采水柏柴灰重一十二斤。即计盐一
斤。犯灰一斗。即计盐一斤四两。并准两池例八斤计折。同
犯刮碱土煎盐敕条。节级科罚。所冀盐法齐一。榷课免亏。

** 请停废三卫子弟奏(太和三年三月兵部)


准四年五月起请节文。伏以三卫。出入禁署。子弟期于恭
恪。近日顽弊者非正身。诸司公言纳资。访闻亦不雇召。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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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假荫。混杂搢绅。倖隙一开。奸滥纷入。其资三卫并请停
废。

** 请禁自荐求迁奏(太和三年四月中书门下)


伏以为官择人。实资进选。举能考绩。固切旁求。必当按实
循名。听言观行。事合先于徇众。道必恶于自媒。进退之间。
风俗所系。近日人多干竞。迹罕贞修。或日诣宰司。自陈功
状。或屡渎宸衷。曲祈恩波。乏受爵让能之贤。启施劳伐善
之弊。亦有粗因劳绩。已受官荣。及居今任。别无课效。唯引
向前事状。祇希更与迁升。凡是此流。稍要立制。伏望自今
后。应缘官阙。须有除授。先选吏迹有闻。行已务实者。随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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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用。如有志涉浮躁。事近邀求者。量加摈斥。所觊官修其
方。人思励行。

** 定纠告行铅锡钱赏例奏(太和三年六月中书门下)


元和四年闰三月四日敕。应有铅锡钱。并合纳官。如有人
纠得。一钱赏百钱。当时敕条。贵在峻切。今详事实。必不可
行。只如告一钱赏百钱。则有人告一百贯锡钱。须赏一万
贯铜钱。执此而行。是无畔际。今请令以铅锡钱交易者。一
贯以下。州府行常杖。决脊杖二十。十贯以下决六十。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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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十贯以上。集众决杀。其受铅锡钱交易者亦准此。其
铅锡钱并纳官。其能纠告者。一贯赏五千。不满贯者准此。
计赏累至三百千。仍旧取当处官钱给付。其所犯人罪不
至死者。徵纳家资。充填赏钱。

** 进凯乐奏(太和三年八月太常礼院)


谨按凯乐。鼓吹之歌曲也。周官大司乐。王师大献。则奏凯
乐。注云。献功之乐也。又大司马之职。师有功则凯乐献于
社。注云。兵乐曰凯。司马法曰。得意则凯乐。所以示喜也。左
氏传载晋文公胜楚。振旅凯入。魏晋以来鼓吹曲章。多述
当时战功。是则历代献捷。必有凯歌。太宗平东都。破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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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其后苏定方执贺鲁。李绩平高丽。皆备军容凯歌入京
师。谨检贞观显庆开元礼书。并无仪注。今参酌今古。备其
陈设及奏歌曲之仪如后。

** 请限进士帖式字数奏(太和三年八月礼部)


进士举人。先试帖经。并略问大义。取经义精通者。次试议
论各一首。文理高者便与及第。其所试诗赋并停者。伏请
帖大经各十帖。通五通六为及格。所问大义。便于习大经
内。准各明经例问十条。仍对众试口义。伏惟新制进士。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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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大义。缘初釐革。今且以通三通四为格。明年以后。并依
明经例。其所试议论。请各限五百字已上为式。

** 请令孟琯兼往洪潭存恤奏(太和三年十月御史台)


准敕。差孟琯巡察米价。其江西湖南。地称沃壤。所出常倍
他州。俾其通流。实资巡察。若便空行文牒。或虑远郡未委
诏条。今孟琯既下淮南。即去洪潭不远。伏望便令兼去洪
潭。

** 请修书阁奏(太和四年正月秘书省)


当司藏书六万馀卷。列官三十一员。廨署倾危。秘阁摧破。
久未修葺。渐恐费功。伏当陛下文明之朝。天下宗圣。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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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德之日。海内崇儒之时。今者栋宇欹斜。图籍缺落。臣忝
职司辄申。伏乞特下有司。计料修葺。便加功力。庶得完全。

** 请定诸道奏补事例奏(太和四年五月中书门下)


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釐革两畿及诸道奏请州县
官。唯山剑三川硖内及诸道比远。许奏县令录事参军。其
馀并停。自敕下以来。诸道累有奏请。如沧景德棣。敕后已
三数员。伏以敕令颁行。不合违越。苟有便宜。则须改张。自
今以后。山剑三川硖内及诸道比远州县官。有出身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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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正员官人中。每道除录事外。望各许奏三四员。如河北
诸道沧景德棣之类。经破伤之后。及灵夏邠宁麟坊泾原
振武丰州。全无俸料。有出身人及正员官。悉不肯去。吏部
从前多不注拟。如假摄有劳。望许于诸色人中量事。奏三
四员。其馀勒约及期限。并依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处
分。

** 请减三铨令史奏(太和四年七月吏部)


三铨正令史。每铨元置七人。今请依太和元年流外铨起
请置五人。减下二人。南曹令史一十五人。今请依太和元
年流外铨起请节文。减下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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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复东西铨厅事旧例奏(太和四年七月吏部)


当司两铨侍郎厅。伏以吏部居文昌首曹。侍郎为尚书贰
职。铨庭所宜顺序。厅事固有等差。旧以尚书厅之次为中
铨。其次为东铨。自乾元中侍郎崔器以当时休咎为虞。奏
改中铨为西铨。以久次侍郎居左。以新除侍郎居右。因循
倒置。议者非之。伏请今以后。以久次侍郎居西铨。以新除
侍郎居东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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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定仆射上仪奏(太和四年九月中书门下)


伏准仆射上仪故事。自御史中丞吏部侍郎以下。罗拜阶
下。准元和七年杂定仪注。全无受拜之礼。当时尽以仆射
非其人所杀礼。臣等以为祇合系官之轻重。不合为人而
升降。受中丞侍郎拜。则似太重。答郎官以下拜。则似太轻。
臣等商量。令诸司四品以下官。及御史台六品已下并郎
官。并望准故事。馀依元和七年敕处分。

** 请定残欠羡馀钱物条件奏(太和四年九月比部)


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州府两税。占留支
用有定额。其残欠羡馀钱物。并合明立条件。散下诸州府
者。伏以德泽宏深。优裕郡县。申明旧敕。晓示新规。使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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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准绳。法无差谬。实天下幸甚。又诸州应有城郭。及公廨
屋宇。器械舟车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须创制添换。又当州
或属将校所由。有巡检非违。追捕盗贼。须行赏劝。合给程
粮者。又当州或百姓贫穷。纳税不逮。须矜放要添货物者。
又当州遇年谷丰熟。要收籴贮备。以防灾歉者。

** 请应诸科目并就吏部考试奏(太和四年十月中书门下)


应开元礼。学究一经二礼三史明习律令科人等。准太和
元年十月二十三日敕。散试官及白身人并于礼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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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出身及有官人并吏部科目选者。凡是科目。本合在
吏部试。自分两处考试。每处皆别与。人数转多。事理非便。
臣等商量。坐准前吏部收试。其诸节目。并准太和元年十
月二十三日敕处分。

** 请申禁僧尼奏(太和四年祠部)


当司准赦书节文。缁黄之众。蚕食生人。规避王徭。凋耗物
力。应诸州府度僧尼道士。及创造寺观。累有禁令。尚或因
循。自今以后。非别敕处分。妄有奏请者。委宪司弹奏。量加
贬责。于百姓中。苟避徭役。冒为僧道。所在长吏。重为科禁
者。谨具起请条件如后。准天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敕。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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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府僧尼籍帐等。每十年一造。永为常式者。其诸州府近
日因循。都不申报。省司无凭收管造籍。起今已后。诸州府
僧尼已得度者。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乡贯户头。所习经
业。及配住寺人数。开项分析。籍帐送本司。以明真伪。又将
诸州府及京城应置方等受戒僧尼身死及还俗者。其告
牒勒本寺纲维当日封送祠部。其馀诸州府。勒本州申送。
以凭注毁。又诸州府僧尼籍帐。准元敕十年一造。今五年
一造。又天下僧尼冒名及非正度者。缘经恩赦。自太和三
年十一月十八日敕前。无凭追勘。自今已后。伏请切加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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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先度者具名申省。省司各给牒知。为凭入籍。又正度僧
尼。并列于省司请告牒。其僧尼童子。自今已后。不得令私
度。如有此色。勒当寺纲维申报本管长吏。其与剃头师长
及专擅出家者。当便科决勒还俗。其纲维不申报。十日已
上勒停解。便令出寺。其所在长吏不为纠举者。具名衔奏
听进止。又诸州府及两京。除旧寺破坏要修理外。并不创
建造寺。仍请具每州县管寺几所。每寺管僧尼几人并请
具寺额僧尼名申省。如有创造寺舍。委本管长吏切加禁
断。其僧尼有不依典教。兴贩经纪。行船驾车。擅离本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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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衙论竞。及在俗家。夜结戒坛。书符禁咒。阴阳术数。占相
吉凶。妄陈祸福。既亏释教。与俗无殊。自今已后。切加禁断。
如有此色。委所在长吏量情科决。使勒还俗。其天下州府
村坊佛堂普通私色兰若义井等。并请割属当州府寺收
管。又伏准元和元年二月十日敕。京城及诸州府寺观铜
钟。因有破损。须更制造者。请令州府申牒所司奏闻。敕下
许以本钟再铸。不得更别添铜者。其诸州府近日皆不守
敕文。擅有鼓铸。自今已后。并令申省。臣等伏以当司公事。
废阙多年。名额空存。事皆去本。因起请再举旧规。比类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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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依格。

** 请量抽三铨注拟员阙奏(太和五年二月吏部)


请量抽太和三年终已来至今年三月四月已来得员及
计人成三考阙四十五员。伏缘去冬诸色黄衣参选者。倍
多于常年。其间十七人皆是勋臣贵戚及常参官子弟。不
可任远处州县官。三铨以当年合用阙方员发遣之外。每
选各有十馀人未得官。今请准元和中及长庆初敕例。据
现在人数。量抽前件阙。注拟毕。具所用阙闻奏。

** 请权停旧钱奏(太和五年二月盐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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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管内诸州百姓私铸造到钱。伏缘衡道数州。连接岭
南。山洞深邃。百姓依模监司钱样。竞铸造到脆恶奸钱。转
将贱价博易。与好钱相和行用。其江西鄂岳桂管岭南等
道应有出铜锡处。亦虑私铸滥钱。并请委本道观察使条
疏禁绝。

** 请诸亲注拟外官详具家状奏(太和五年六月吏部)


准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诸亲注得外官欲赴任。自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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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后。每年须先奏闻者。今请至时准敕简勘闻奏。其诸亲
已薨殁。子弟注得外官者。准前后敕合奏闻。起自今已后。
请便赴集。更不在重奏限。其给解处审勘责。仍于家状一
一具奏诸亲等第。如违驳放。

** 请杜将健官影占奏(太和五年十月中书门下)


应属诸使外内百司度支户部盐铁在城及诸监院畿内
并诸州监牧公主邑司等将健官典所繇等。准承前例。皆
令先具挟名敕牒州府。免本身色役。自艰难已后。事或因
循。多无挟名自补置。恣行影占。侵害平人。自元和二年长
庆元年宝历元年太和三年前后赦令约勒。皆令条疏及
勒具挟名闻奏。所司竟未遵行。奸弊日深。须有釐革。况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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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在上。百度惟新。内外有司。悉心奉法。改更置制。今也其
时。臣等若又依违。苍生何由苏息。望合令本军本使本司
勘会。据元敕元管数额。合食衣粮资课粮料人。具挟名补
置年月乡里。分析闻奏。此外不得更有影占。自此之后。有
逃死补替。仍每年终具替人挟名阙闻奏。其挟名限敕下
三个月内闻奏毕。左右神策六军威远营除请依。馀一切
委本军条疏理讫。具数闻奏。其馀诸司诸使。并令御史台
勾当。依限申奏。仍切加访察。勿许因循。

** 请停节度等使子孙奏留本道奏(太和六年五月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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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道节度观察防禦经略等使。有子孙授京城及诸州府
官合赴任。奏请勾留在本道事。伏以本置官员。藉其任守。
吏曹注拟。皆是职司。况调选须有出身。合年十五已上。比
及于二十以下十年。则二十五年足可以为成人矣。今则
皆称年小。奏请勾留。在于相承。习以成例。若实年小。即不
合早补身名。若实当年。又何虑为官不了。今请诸方镇子
孙。应选授及奏授官。一切勒归本任。不得辄更奏留。如或
恩出殊常。特赐一子者。年五十已下。即任奏听进止。庶得
藩方绝尘冒之请。州府无假摄之官。中外遵承。典章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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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严禁杂榷奏(太和七年四月御史台)


伏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除两税外。不得
妄有科配。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台严加察访
者。臣昨因岭南道擅置竹练场。税法至重。害人颇深。伏请
起今已后。应诸道自太和三年准赦文所停两税外。科配
杂榷率等复却置者。仰敕至后十日内。具却置事由闻奏。
仍申台司。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便令严加察访。苟有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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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官重加惩责。长吏奏听进止。

** 请令举荐堪为县令录事参军奏(太和七年五月中书门下)


国之根本。系于生灵。人之性命。悬于守宰。刺史犹官重事
隔。莫得躬亲。亲人之切。无如县令。况自兵兴以来。仍岁灾
歉。百姓凋弊。救弊之术。在于择吏。又录事参军纠察属县。
课责下僚。一郡纪纲。藉其提举。若曰令吏曹注拟。无由得
尽人才。真伪难知。贪廉莫辨。准太和二年赦书。已令拣择。
缘吏部起请。多有异同。访闻近年已来。所举殆绝。又去年
吏部举请令郎官御史等举荐堪为县令录事参军者。虽
有保任之言。殊非责成之道。台省官假使是其亲故。或素
所深知。既非得于任官。未必究其事实。岂若考绩效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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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听善恶于氓谣。则政之否臧。较然易辨。臣等商量。望令
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于本府本道常选人中。拣勘
择堪为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人名。具课绩才能闻荐。其诸
州先申牒观察使。都加考覈。申送至吏部。至选集日。不要
就选场更试书判。吏部尚书侍郎引诣铨曹。试时务状一
道。访以理人之术。及自陈历任以来课绩。令其一一条对。
但事理明切。不假词华。取其理识优长者以为等第。便于
大县及难理处注拟。仍取税五万贯以下县注授。即免尽
占常选人阙员。其刺史所举县令录事参军。如并有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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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上下考就加爵秩者。任年考已深者便优与进改。其县
令录事参军。如在任绩效明著。兼得上下考及陟状者。许
非时放选。仍优与处分。便委本州长吏闻荐。庶得详其实
效。如所举县令录事参军犯赃。一百贯已下者。刺史量削
阶秩。一百贯已上者。移守僻远小郡。观察使望委中书门
下奏听进止。其犯赃官纵累逢恩赦。亦不在收叙之限。所
举人中如有两人善政一人赃犯。亦得赎免。如此则长吏
切于求理。须自择才。上奉朝章。必无滥举。

** 请量罚荐举不合例奏(太和七年七月中书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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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道诸使停罢郎官御史等。望令罢职后。其所任官经两
考已上。方得冬荐。如所任官未经考者。许以罢职后计月
日成两考。即得冬荐。如考数未满便冬荐者。其所举官量
加殿罚。如文学才行堪奖用者。中书门下别加采择。不在
此限。诸州府上佐罢秩后。便求本道荐状入城。今中外官
员年不盈溢。闻荐继至。除授稍难。其上佐考满后。望量立
年限。经二年已上。方得闻荐。其非时替者。更守二年。即似
稍屈。望一年后许冬荐。如才行政绩为众所知者。望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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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门下搜访与升奖。不在此限。

** 请详核刺史理绩奏(太和七年七月中书门下)


应诸州刺史除授序迁。须凭显效。若非责实。无以劝人。近
者受代归朝。皆望超擢。在郡理绩。无繇尽知。或自陈制置
事条。固难取信。或别求本道荐状。多是徇情。将明典章。在
覈名实。伏请自今已后。刺史得替。待去郡一个月后。委知
州上佐及录事参军。各下诸县。取耆老百姓等状。如有兴
利除害。惠及生人。廉洁奉公。肃清风教者。各具事实申本
道观察使。简勘得实。具以事条录奏。不得更为文饰。其文
状仍与观察判官连署。如事无可称者。不在荐限。仍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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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支盐铁分巡院周访察各申报本使录事。如除授后访
知所举不实。观察判官分巡院及知州上佐等。并停见任
一二年。不得叙用。如缘在郡赃私事发。别议处分。其观察
使奏取进止。所冀吏皆禀法。人获乂安。迁擢之时。更无滥
授。

** 请断狱依旧程限奏(太和七年七月大理寺)


准今年五月二十九日御史台奏敕。大事限二十日。中事
限十五日。小事限十日奏毕。刑部覆。大事限十五日。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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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十日。小事八日奏毕。详台司所奏。即大理刑部两司俱
照详具狱。未经刑部覆。一则失圣朝慎恤刑狱意。二则未
合以生事上黩圣聪。伏请依旧程限。大理寺断了。申刑部
覆同讫方奏。

** 定五经博士爵秩奏(太和七年八月国子监)


请准今月九日德音节文。令监司于诸道搜访名儒。置五
经博士一人者。伏以劝学专门复古之制。博采计当年讲
授多少。以为考课等级。应补当司诸学生等。按学令儒术。
以备国庠。作事之初。须有奖进。伏请五经博士秩比国子
博士。今左氏春秋礼记周易尚书毛诗为五经。论语尔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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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等编简既少。不可特立学官。更请依旧附于中经。

** 请定决狱日限奏(太和七年九月御史台)


准太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敕。大理寺决断刑狱。大事二
十日。中事十五日。小事十日奏毕。刑部详覆。大事十五日。
中事十日。小事八日奏毕。近日省寺详断。有踰敕限七十
馀日者。抑由条奏之间。未尽事理。舞文之吏。得以迁延。往
往决断未下。瘐死狱中。臣请自今以后。刑狱本曹。详览奏
状。有节目未具者。大事七日内。小事五日内。条流事由。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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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牒再勘本推官。三日内具事由牒报省寺。如情状要
节。已具省寺。不得以小小节目。移牒往来。四远州府牒勘
本推后。事有不具。结罪不得者。请具事由奏闻。不得更逾
敕限。又准贞观三年七月十七日敕。允推状内钱物大段
事状已具。小小节目未尽。不妨详断者。省寺更不要移牒
盘勘。又准名例律。二罪俱发。以重者论。臣深详敕文律意。
唯惧刑狱淹延。使无辜者拘系囹圄。罪恶者潜启倖门。臣
请敕下后。御史台严加察访。如或踵前废格。知弹御史台
不举。又省寺可断不断。不具可结断事情闻奏。使结断不
得。须便牒本处。致其稽迟。并请临时量事大小。论罪按罚。

卷九六六 第 17a 页

** 请施行新编格后敕奏(太和七年十二月刑部)


先奉敕详定前大理丞谢登新编格后敕六十卷者。臣等
据谢登所进。详诸理例。参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时。
或前后差舛。或书写错误。并已下落。及改正讫。去繁举要。
列司分门。都为五十卷。伏请宣下施行。

** 请更定礼部放榜事例奏(太和八年正月中书门下)


卷九六六 第 17b 页

进士放榜旧例。礼部侍郎皆将及第人名。先呈宰相。然后
放榜。伏以委任有司。固宜精慎。宰臣先知取舍。事匪至公。
今年已后。请便令放榜。不用先呈人名。其及第人所试杂
文。及乡贡三代名讳。并当日送中书门下。便令定例。

** 覆奏疏理诸色入仕奏(太和八年正月吏部)


准敕疏理诸色入仕人等。今诸司流外令吏府史掌固礼
生楷书医工及诸军诸使承优官典。总一千九百七十二
员。共请权减六百五十七员。兵部奏应管左右仗千牛仆
寺殿中省进马左右金吾仗长上。共一百六十一员。今三
色共请减六十七员。文简武简三卫。每年三铨。都请留六
十人为定。礼部奏明经宏文馆生太庙郊社斋郎掌坐等。
共五百五十二人。今六色共请减一百三十八人。

卷九六六 第 18a 页

** 请读时令奏(太和八年二月中书门下)


今月十七日。臣等于延英奏事。陛下以近岁阴阳不和。水
旱为害。恐作事有乖于时令。施教未合于天心。问臣等读
月令因何停废。伏以尧命羲和之官。以理四时。节授人事
至汉丞相魏相奏云。阴阳者。五事之本。偫生之命。自古圣
贤。未有不由者也。兼引高帝时相国萧何奏云。自天子王
侯有土之君。能法天地。顺四时。以理国家。身无祸夭。年寿
卷九六六 第 18b 页
永久。是奉宗庙安天下之大礼也。顾选气未应。灾害之作。
实恐由斯。臣等商量。古者敬其事。则命以始。请从来年正
月。依开元礼读时令。陛下御宣政殿。如朝朔之礼。兼请太
常卿先撰仪注。务于简便。以酌时宜。所冀简而易从。行之
可久。

** 请禁断称冤越诉奏(太和八年二月中书门下)


准贞元二十一年六月六日敕。诉事人不得越州县台府。
便经中书门下陈状者。近日狡猾论竞。皆不待州府推断。
便来诣阙。非惟烦黩天听。实亦颇启倖门。请自今已后。有
此类。先科越诉罪。然后推勘。又准开元十二年八月二十
四日敕。比来小有诉竞。即自刑割。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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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然后依法勘当。伏以先自毁伤。律令所禁。近日此类稍
多。不至甚伤。徒惊物听。请连敕榜白兽门。如进状又[:#AS-9745:⿱⿰牙⺙历]耳
者。准前敕处分。又鞫谳已具。便合就行刑。皆近岁时觊望
恩泽。或缘一人称冤。即十数人停决。囚系淹久。奸吏用情。
自今后同罪人并伏。虽一两人解冤。不相连者并先科决。
称冤者依前收禁闻奏。

** 先试帖经奏(太和八年十月礼部)


进士举人。自国初以来。试诗赋帖经时务策五道。中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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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改更。旋即仍旧。盖以成法可守。所取得人故也。去年八
月节文。先试帖经口义论议等。以臣商量。取其折衷。伏请
先试帖经。通数依新格处分。时务策五道。其中三道问经
义。两道时务。其馀并请准太和六年以前格处分。

** 请更定三考奏改并及第人数奏(太和九年十二月中书门下)


今月九日。閤内面奉进止。令条流进士人数及诸色人等。
进士元格不得过二十五人。今请加至四十人。明经元格
不得过一百一十人。今请减十人。伏以国家取士。远法前
代。进士之科。得人为盛。然于入仕。须更指挥。必使练达。固
在经历。起来年。进士及第后三年任选。委吏部依资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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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府参军紧县簿尉。官满之后。来年许选。三考后听诸使
府奏用。便入协律郎四卫佐。未满三考。不在奏改限。如任
江淮官。特与勉其纲使。又闻每年贡士。常仅千人。据格所
取。其数绝少。强学待用。常年不试。孤贞介士。老而无成。甚
可惜之。臣等商量。望付所司。精求行艺。起来年。添满四十
人及第。仍委礼部于所试诸色贡举人元格数内。共减一
十五人都守。每年放出身黄衣人数。永为定制。编入常格。
庶令才人速得自效。经于下位。以致上达。

** 申论爱州刺史张丹罪状奏(太和中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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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理寺申。准详断安南经略使韩约奏丹犯赃并欲谋
恶事。已准法处置讫者。伏以追摄禁勘。即是制囚。不合专
擅处置。奉三月十九日敕。宜付所司速详断闻奏。今据寺
申。据律文。反逆谋叛。各有本条。并无欲谋恶事之科。又准
律以赃入罪者。除正赃见在流死勿徵。据罪先勒张丹通
款。估纳家资。然后就刑。虑涉情故。又张丹男宗礼宗智等。
年皆幼弱。张丹虽微。爱州虽远。且常领郡。则谓衔恩。纵合
重绳。须候敕命。既归法寺。必在正名。苟轻荒服之刑。是弃
远人之命。伏以圣朝以慎恤为理。以惠泽爱人。每议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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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行宽宥。岂使一夫不获。吞恨九泉。伏请闻奏推覆。方可
详断。所冀事状明白。法令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