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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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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全唐文卷五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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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愈(四)

** 奏汴州得嘉禾嘉瓜状

右。谨按符瑞图。王者德至于地。则嘉禾生。伏惟皇帝陛下
道合天地。恩沾动植。迩无不协。远无不宾。神人以和。风雨
咸若。前件嘉禾等。或两根并植。一穗连房。或延蔓敷荣。异
实共蒂。既叶和同之庆。又标丰稔之祥。感自皇恩。微茎何
极于造化。亲逢嘉瑞。小臣喜遇于休明。无任。

** 论淮西事宜状

右。臣伏以淮西三州之地。自少阳疾病。去年春夏以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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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今日之事。有职位者。劳于计虑抚循。奉所役者。修其器
械防守。金帛粮畜。耗于赏给。执兵之卒。四向侵掠。农夫织
妇。携持幼弱。饷于其后。虽时侵掠。小有所得。力尽筋疲。不
偿其费。又闻畜马甚多。自半年已来。皆上槽枥。譬如有人。
虽有十夫之力。自朝及夕。常自大呼跳跃。初虽可畏。其势
不久。必自委顿。乘其力衰。三尺童子。可使制其死命。况以
三小州残毙困剧之馀。而当天下之全力。其破败可立而
待也。然所未可知者。在陛下断与不断耳。夫兵不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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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必胜。必胜之师。必在速战。兵多而战不速。则所费必广。
两界之閒。疆场之上。日相攻劫。必有杀伤。近贼州县。徵役
百端。农夫织妇。不得安业。或时小遇水旱。百姓愁苦。当此
之时。则人人异议。以惑陛下之听。陛下持之不坚。半涂而
罢。伤威损费。为毙必深。所以要先决于心。详度本末。事至
不惑。然可图功。为统帅者。尽力行之于前。而参谋议者。尽
心奉之于后。内外相应。其功乃成。昔者殷高宗。大圣之主
也。以天子之威。伐背叛之国。三年乃剋。不以为迟。志在立
功。不计所费。传曰。断而后行。鬼神避之。迟疑不断。未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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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其事者也。臣谬承恩宠。获掌纶诰。地亲职重。不同庶寮。
辄竭愚诚。以效裨补。谨条次平贼事宜。一一如后。

一。诸道发兵。或三二千人。势力单弱。羁旅异乡。与贼不相
谙委。望风慑惧。难便前进。所在将帅。以其客兵难处使。先
不存优恤。待之既薄。使之又苦。或被分割队伍。隶属诸头。
士卒本将。一朝相失。心孤意怯。难以有功。又其本军各须
资遣。道路辽远。劳费倍多。士卒有征行之艰。闾里怀离别
之思。今闻陈许安唐汝寿等州与贼界连接处。村落百姓。
悉有兵器。小小俘劫。皆能自防。习于战斗。识贼深浅。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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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人。护惜乡里。比来未有处分。犹愿自备衣粮。共相保聚。
以备寇贼。若令召募。立可成军。若要添兵。自可取足。贼平
之后。易使归农。伏请诸道先所追到行营者。悉令却牒归
本道。据行营所追人额。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营充
给。所召募人。兵数既足。加之教练。三数月后。诸道客军。一
切可罢。比之徵发远人。利害悬隔。

一。绕逆贼州县堡栅等。各置兵马。都数虽多。每处则至少。
又相去阔远。难相应接。所以数被攻劫。致有损伤。今若分
为四道。每道各置三万人。择要害地。屯聚一处。使有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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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望。审量事势。乘时逐利。可入。则四道一时俱发。使其狼
狈惊惶。首尾不相救济。若未可入。则深壁高垒。以逸待劳。
自然不要诸处多置防备。临贼小县。可收百姓于便地。作
行县以主领之。使免散失。

一。蔡州士卒。为元济迫胁。势不得已。遂与王师交战。原其
本根。皆是国家百姓。进退皆死。诚可闵伤。宜明敕诸军。使
深知此意。当战斗之际。固当以尽敌为心。若形势已穷。不
能为恶者。不须过有杀戮。喻以圣德。放之使归。销其凶悖
之心。贷以生全之幸。自然相率弃逆归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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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语曰。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比来征讨无
功。皆由欲其速捷。有司计算所费。苟务因循。小不如意。即
求休罢。河北淮西等见承前事势。知国家必不与之持久。
并力苦战。幸其一胜。即希冀恩赦。朝廷无至忠忧国之人。
不惜伤损威重。因其有请。便议罢兵。往日之事患皆然也。
臣愚以为淮西三小州之地。元济又甚庸愚。而陛下以圣
明英武之姿。用四海九州之力。除此小寇。难易可知。泰山
压卵。未足为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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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兵之胜负。实在赏罚。赏厚可令廉士动心。罚重可令凶
人丧魄。然可集事。不可爱惜所费。惮于行刑。

一。淄青恒冀两道。与蔡州气类略同。今闻讨伐元济。人情
必有救助之意。然皆闇弱。自保无暇。虚张声势。则必有之。
至于分兵出界。公然为恶。亦必不敢。宜特下诏云。蔡州自
吴少诚已来。相承为节度使。亦微有功效。少阳之殁。朕亦
本拟与元济。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处置。待其稍
能缉绥。然拟许其承继。今忽自为。狂勃侵掠。不受朝命。事
不得已。所以有此讨伐。至如淄青恒州范阳等道。祖父各
有功业。相承命节。年岁已久。朕必不利其土地。轻有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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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宜自安。如妄自疑惧。敢相扇动。朕即赦元济不问。回军
讨之。自然破胆。不敢妄有异说。

以前件谨录奏闻。伏乞天恩特赐裁择。谨奏。

** 论变盐法事宜状

**  张平叔所奏盐法条件

右。奉敕。将变盐法。事贵精详。宜令臣等各陈利害可否闻
奏者。平叔所上变法条件。臣终始详度。恐不可施行。各随
本条分析利害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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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平叔请令州府差人自粜官盐。收实估匹段。省司准
旧例支用。自然获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计所在百姓。贫
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及
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已。无物不取。或从赊贷升斗。约以
时熟填还。用此取济。两得利便。今令州县人吏坐铺自粜。
利不关已。罪则加身。不得见钱及头段物。恐失官利。必不
敢粜。变法之后。百姓贫者。无从得盐而食矣。求利未得。敛
怨已多。自然坐失盐利常数。所云获利一倍。臣所未见。

一件。平叔又请乡村去州县远处。令所由将盐就村粜易。
不得令百姓阙盐者。臣以为乡村远处。或三家五家。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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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不可令人吏将盐家至户到。多将则粜货不尽。少将
则得钱无多。计其往来。自充粮食不足。比来商人或自负
担斗石。往与百姓博易。所冀平价之上。利得三钱两钱。不
比所由为官所使。到村之后。必索百姓供应。所利至少。为
弊则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云。所务至重。须令庙堂宰相充使。臣以为若法
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虽宰相为使无益也。又
宰相者。所以临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为使。纵有败阙。遣
谁举之。此又不可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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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平叔又云。法行之后。停减盐司所由粮课。年可收钱
十万贯。臣以为变法之后。弊随事生。尚恐不登常数。安得
更望赢利。

一件。平叔欲令府县粜盐。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钱百千。司
录及两县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馀观察及诸州刺史县
令录事参军。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计
此。用钱已多。其馀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粮课。仍不在
此数。通计所给。每岁不下十万贯。未见其利。所费已广。平
叔又云。停盐司诸色所由粮课。约每岁合减得十万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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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臣计其新法。亦用十万。不啻减得十万。却用十万。所亡
所得。一无赢馀也。平叔又请以粜盐多少。为刺史县令殿
最。多者迁转。不拘常例。如阙课利。依条科责者。刺史县令。
职在分忧。今惟以盐利多少为之升黜。不复考其治行。非
唐虞三载考绩黜陟幽明之义也。

一件。平叔请定盐价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价加
收二文。以充脚价。量地远近险易。加至六文。脚价不足官
与。出名为每斤三十文。其实已三十六文也。今盐价京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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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斤四十。诸州则不登此。变法之后。祗校数文。于百姓未
有厚利也。脚价用五文者官与出二文。用十文者官与出
四文。是盐一斤。官粜得钱名为三十。其实斤多得二十八。
少得二十六文。折长补短。每斤收钱不过二十六七。百姓
折长补短。每斤用钱三十四。则是公私之閒。每斤常失七
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归官家。积数至多。不可遽算。以
此言之。不为有益。平叔又请令所在及农隙时。并召车牛
盘盐送纳都仓。不得令有阙绝者。州县和雇车牛。百姓必
无情愿。事须差配。然付脚钱。百姓将车载盐。所由先皆无
检。齐集之后。始得载盐。及至院监请受。又须待其轮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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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门户。皆被停留。输纳之时。人事又别。凡是和雇。无不皆
然。百姓宁为私家载物取钱五文。不为官家载物取十文
钱也。不和雇则无可载盐。和雇则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一件。平叔称停减盐务所由。收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贯
文。今又称既有巡院。请量闲剧。留官吏于仓场勾当要害
守捉。少置人数。优恤粮料。严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粜等。并
准条处分者。平叔所管盐务所由人数有几。量留之外。收
其粮课。一岁尚得十万贯。此又不近理也。比来要害守捉。
人数至多。尚有漏失私粜之弊。今又减置人数。谓能私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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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此又于理不可也。

一件。平叔云。变法之后。岁计必有所馀。日用还恐不足。谓
一年已来。且未责以课利。后必数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
今国用常言不足。若一岁顿阙课利。为害已深。虽云明年
校多。岂可悬保。此又非公私蓄积尚少之时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又云。浮寄奸猾者转富。土著守业者日贫。若官
自粜盐。不问贵贱贫富。士农工商。道士僧尼。并兼游惰。因
其所食。尽输官钱。并诸道军诸使家口亲族。递相影占。不
曾输税。若官自粜盐。此辈无一人遗漏者。臣以此数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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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官未自粜盐之时。从来籴盐而食。不待官自粜然后食
盐也。若官不自粜盐。此色人等不籴盐而食。官自粜盐。即
籴而食之。则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粜与不自粜。皆常
籴盐而食。则今官自粜。亦无利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
二。见其近而不见其远也。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
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
不必与国家交手付钱。然后为输钱于官也。

一件。平叔云。初定两税时。绢一匹直钱三千。今绢一匹直
钱八百。百姓贫虚。或先取粟麦价。及至收穫。悉以还债。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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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官税。颗粒不残。若官中粜盐。一家五口所食盐价。不过
十钱。随日而输。不劳驱遣。则必无举债逃亡之患者。臣以
为百姓困弊。不皆为盐价贵也。今官自粜盐与依旧令商
人粜。其价贵贱。所校无多。通计一家五口所食之盐。平叔
所计。一日以十钱为率。一月当用钱三百。是则三日食盐
一斤。一月率当十斤。新法实价与旧每斤不校三四钱以
下。通计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约之法计之。贱于旧价。日校
一钱。月校三十。不满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则改用新法。
百姓亦未免穷困流散也。初定税时。一匹绢三千。今只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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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假如特变盐法。绢价亦未肯贵。五口之家。因变盐法。日
得一钱之利。岂能便免作债。收穫之时。不被徵索。输官税
后。有赢馀也。以臣所见。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扰之。自然
渐校。不在变盐法也。今绢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无衣者。
若使匹直三千。则无衣者必更众多。况绢之贵贱。皆不缘
盐法。以此言之。盐法未要变也。

一件。平叔云。每州粜盐。不少长吏或有不亲公事。所由浮
词云。当界无人籴盐。臣即请差清强巡官检责所在实户。
据口团保给一年盐。使其四季输纳盐价。口多粜少。及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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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迟违。请停观察使见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贬与上
佐。其馀官贬远处者。平叔本请官自粜盐以宽百姓。令其
苏息。免更流亡。今令责实户口团保给盐。令其随季输纳
盐价。所谓扰而困之。非前意也。百姓贫家食盐至少。或有
淡食。动经旬月。若据口给盐。依时徵价。办与不办。并须纳
钱。迟违及违条件。观察使已下各加罪谴。苟官吏畏罪。必
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转致流散。此又不可之
大者也。

一件。平叔请限商人盐纳官后。不得辄于诸军诸使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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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把钱捉店看守庄硙。以求影庇。请令所在官吏严加防
察。如有违犯。应有资财并令纳官。仍牒送府县充所由者。
臣以为盐商纳榷。为官粜盐。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
姓。实则校优。今既夺其业。又禁不得求觅职事。及为人把
钱捉店看守庄硙。不知何罪一朝穷蹙之也。若必行此。则
富商大贾。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宝。逃入反侧之地。以资寇
盗。此又不可不虑也。

一件。平叔云。行此策后。两韨军人富商大贾。或行财贿。邀
截喧诉。请令所由切加收捉。如获头首。所在决斩。连状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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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等。各决脊杖二十。检责军司军户盐如有隐漏。并准
府县例科决。并赏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
失人心。兼亦惊动远近。不知粜盐所获几何。而害人蠹政。
其弊实甚。

以前件状。奉九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陈利害者。谨录奏闻。
伏听敕旨。

** 皇帝即位贺诸道状

伏见敕命。皇帝以闰正月三日。嗣临宝位。海内惟新。凡在
臣庶。不胜庆幸。惟俯同下情。末由拜贺。但增驰恋。谨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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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宣。某再拜。

** 皇帝即位降赦贺观察使状

二月五日恩赦今月二十四日卯时到州。当时集百官僧
道百姓宣示讫。圣上以继明之初。垂维新之泽。曲成不遗
于万物。大赉遂延于四海。寰宇斯泰。品类皆苏。渥恩普沾。
远近同庆。愈以藩条有制。拜贺无由。不胜欣抃之至。谨差
萍乡县丞李某奉状陈贺。

** 潮州谢孔大夫状

伏奉七月二十七日牒。以愈贬授刺史。特加优礼。以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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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薄。虑有阙乏。每月别给钱五十千。以送使钱充者。开缄
捧读。惊荣交至。顾巳量分。惭惧益深。欲致辞为让。则乖伏
属之礼。承命苟贪。又非循省之道。进退反侧。无以自宁。其
妻子男女并孤遗孙侄奴婢等。尚未到官。穷州使宾罕至。
身衣口食绢米足充。过此以往。实无所用。积之于室。非廉
者所为。受之于官。名且不正。恃蒙眷待。辄此披陈。

** 改葬服议

经曰。改葬缌。春秋谷梁传亦曰。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此
皆谓子之于父母。其他则皆无服。何以识其必然。经次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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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后著改葬之制。更无轻重之差。以此
知惟记其最亲者。其他无服。则不记也。若主人当服斩衰。
其馀亲各服其服。则经亦言之。不当惟云缌也。传称举下
缅者。缅犹远也。下谓服之最轻者也。以其远。故其服轻也。
江熙曰。礼。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
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惟轻。以此而言。则
亦明矣。卫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
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
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丧服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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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
除何有焉。然则改葬与未葬者有异矣。古者诸侯五月而
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无故。未有过时而不葬者也。过
时而不葬。谓之不能葬。春秋讥之。若有故而未葬。虽出三
年。子之服不变。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
时之道也。虽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
葬者为山崩水涌。毁其墓。及葬而礼不备者。若文王之葬
王季。以水齧其墓。鲁隐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师。太子少。葬
故有阙之类是也。丧事有进而无退。有易以轻服。无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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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服。殡于堂则谓之殡。瘗于野则谓之葬。近代已来。事与
古异。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还。甚
者拘以阴阳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远者或至数
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从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
未葬不变服之例。而反为之重服欤。在丧当葬。犹宜易以
轻服。况既远而反纯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谓未可除
而除。不当重而更重也。或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虽重服。不
亦可乎。曰。不然。易之与戚。则易固不如戚矣。虽然。未若合
礼之为懿也。俭之与奢。则俭固愈于奢矣。虽然。未若合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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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为懿也。过犹不及。其此类之谓乎。或曰。经称改葬缌。而
不著其月数。则似三月而后除也。子思之对文子。则曰既
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启殡至于既葬。而三月。则除之。
未三月。则服以终三月也。曰。妻为夫何如。曰。如子。无吊服
而加麻则何如。曰。今之吊服。犹古之吊服也。

** 省试学生代斋郎议

斋郎职奉宗庙社稷之小事。盖士之贱者也。执豆笾。骏奔
走。以役于其官之长。不以德进。不以言扬。盖取其人力以
备其事而已矣。奉宗庙社稷之小事。执豆笾。骏奔走。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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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敬也。于是选大夫士之子弟未爵命者。以塞员填
阙。而教之行事。其勤虽小。其使之不可以不报也。必书其
岁。岁既久矣。于是乎命之以官。而授之以事。其亦微矣哉。
学生或以通经举。或以能文称。其微者至于习法律。知字
书。皆有以赞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也。自非天姿茂异。
旷日经久。以所进业发闻于乡闾。称道于朋友。荐于州府。
而升之司业。则不可得而齿乎国学矣。然则奉宗庙社稷
之小事。任力之小者也。赞于教化。可以使令于上者。德艺
之大者也。其亦不可移易明矣。今议者谓学生之无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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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斋郎之幸而进。不本其意。因谓可以代任其事而罢之。
盖亦不得其理矣。今夫斋郎之所事者。力也。学生之所事
者。德与艺也。以德艺举之。而以力役之。是使君子而服小
人之事。且非国家崇儒劝学。诱人为善之道也。此一说不
可者也。抑又有大不可者焉。宗庙社稷之事虽小。不可以
不专。敬之至也。古之道也。今若以学生兼其事。及其岁时
日月。然后授其宗彝罍洗。其周旋必不合度。其进退必不
得宜。其思虑必不固。其容貌必不庄。此无他。其事不习。而
其志不专故也。非近于不敬者欤。又有大不可者。其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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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欤。若知此不可。将令学生恒掌其事。而隳坏其本业。则
是学生之教加少。学生之道益贬。而斋郎之实犹在。斋郎
之名苟无也。大凡制度之改。政令之变。利于其旧不什。则
不可为已。又况不如其旧哉。考之于古则非训。稽之于今
则非利。寻其名而求其实。则失其宜。故曰议罢斋郎而以
学生荐享。盖亦不得其理矣。

** 禘祫议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宜令百寮议。限五日内闻奏者。将仕
郎守国子监四门博士臣韩愈谨献议曰。伏以陛下追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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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宗。肃敬祀事。凡在拟议。不敢自专。聿求厥中。延访偫下。
然而礼文繁漫。所执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岁。屡经禘
祫。未合适从。臣生遭圣明。涵泳恩泽。虽贱不及议。而志切
效忠。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后申明其说。一曰献懿庙主
宜永藏之夹室。臣以为不可。夫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
合食于太祖。献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于夹室。至禘
祫之时。岂得不食于太庙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
不可谓之合矣。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臣又以为不
可。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墠。其毁庙之主皆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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祧庙。虽百代不毁。祫则陈于太庙而飨焉。自魏晋已降。始
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今国家德厚流光。创
立九庙。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墠之位。况于毁瘗
而不禘祫乎。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于其陵所。臣又以为
不可。二祖之祭于京师列于太庙也。二百年矣。今一朝迁
之。岂惟人听疑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迟。不即飨于下
国也。四曰献懿庙主宜附于兴圣庙而不禘祫。臣又以为
不可。传曰。祭如在。景皇帝虽太祖。其于属乃献懿之子孙
也。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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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于京师。臣又以为不可。夫礼有
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去墠
为鬼。渐而之远。其祭益稀。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以为
不当取已毁之庙。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今之所议。与
此正同。又虽违礼立庙。至于禘祫也。合食则禘无其所。废
祭则于义不通。此五说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闻。求其
折中。以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又其
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
之列。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传于后代之法也。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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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盖言子为父屈也。景皇帝虽太祖
也。其于献懿。则子孙也。当禘祫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
景皇帝宜从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
远人情。又常祭甚众。合祭甚寡。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
所伸之祭至多。比于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事异
殷周。礼从而变。非所失礼也。臣伏以制礼作乐者。天子之
职也。陛下以臣议有可采。粗合天心。断而行之。是则为礼。
如以为犹或可疑。乞召臣对。面陈得失。庶有发明。谨议。

** 请迁元宗庙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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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礼仪使奏。谨按周礼。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
而七。尚书咸有一德亦曰。七世之庙。可以观德。荀卿子曰。
有天下者祭七代。有一国者祭五代。则知天子上祭七庙。
典籍通规。祖功宗德。不在其数。国朝九庙之制。法周之文。
太祖景皇帝始为唐公。肇基天命。义同周之后稷。高祖神
尧皇帝创业经始。化隋为唐。义同周之文王。太宗文皇帝
神武应期。造有区夏。义同周之武王。其下三昭三穆。谓之
亲庙。与太祖而七。四时常享。自如礼文。伏以今年宗庙递
迁。元宗明皇帝在三昭三穆之外。是亲尽之祖。虽有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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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主入庙。礼合祧藏太庙中第一夹室。每至禘祫之岁。合
食如常。谨议。

** 范蠡招大夫种议

蠡既辞越到齐。乃移书文种。亦令亡去。以逃其长颈之难。
遂使种假疾不朝。竟承赐剑之诛。悲夫。为人谋而不忠者。
范蠡其近之矣。夫君存与存。君亡与亡。备三才之道。未有
不显然而自知矣。勾践奋鸟栖之势。申鼠窜之息。竟能焚
姑苏。虏夫差。方行淮泗之上。以受东诸侯之盟者。范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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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有其力也。既有其力。则宜闭雷霆。藏风云。截断三江。叱
开四方。高提霸王之器。大宏夏禹之烈。使天下徘徊。知越
有人矣。奈何反未及国。则背君而去。既行之于身。又移之
于人。人臣之节。合如是耶。且臣之于君。其道在于全大义。
宏休烈。生死之际。又何足道哉。况君者天也。天可逃乎。君
以长颈之状。难以同乐。则举吴之后。还越之日。汎轻身游
五湖者。岂惟范子乎。静而言之。则知范子有匡君之智。而
无事君之义明矣。其所以移文种之书。亦犹投勾践之剑
也。勾践何过哉。予所谓为人谋而不忠者。其在于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