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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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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定四库全书
 皇朝文献通考卷二百三
  刑考(九/)
   徒流(配没/)
   (臣/)等谨按虞书流宥五刑曰五宅三居周礼以嘉
   石役罢民曰三年二年一年而后舍盖皆量罪人
   所犯而分地定期以惩艾之至于窜殛放流郊遂
   寄棘则投畀远荒终身不齿所自昉也马端临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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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代以迄(臣/)等续纂五朝刑考徒流配没各有等
   差
  本朝国初风淳政简律令所著鞭责以上遂至大辟
   经
列圣递为折衷我
 皇上随时损益凡不忍丽于法而惩其害于民者五徒
   三流及准徒发遣诸条釐然大备臣等考刑制已
   详载前卷矣兹考所载自顺治年始若夫酌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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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量地远近或因革旧例或改发新疆使徒𨽻有
   全躯自新之门无聚处为匪之患而
  国家收耕屯防禦之益则窳民皆迁其地而为良所
   为
 圣天子明刑弼教简不肖以绌恶而成虞周之盛治者
   于是乎在(臣/)等谨条系类纂于篇
   顺治二年定籍没毋得滥及给事中孙襄奏言犯
   人家口入官妇女至于给配渐恐廉耻道丧节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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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微嗣后除叛逆强盗外均宜及身而止从之(臣/)
   等谨按
  国初律无成书故籍没无正条用是
特允孙襄之奏迨顺治三年
颁行大清律惟载谋反重犯家产人口入官并强盗亦不
   在此例也
   七年定隐匿钱粮者本犯正法仍籍没家产人口
   (互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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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定投充旗人生事害民者本犯正法妻子家
  产人口入官(详见刑/制门)
  十二年定改发宁古塔之例宁古塔地方严寒发
  往人犯易致毙命是时给事中魏裔介奏请于辽
  东地方量其远近酌罪轻重流之不必专发宁古
  塔从之
  定发尚阳堡之例凡一应流罪皆照律例所定地
  方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发尚阳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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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徒犯发遣屯田之例酌其年分以定开垦之多
  寡开完释放其愿留者即永为已业从江西兴屯
  道翟凤翥请也
  十三年定旗人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例军罪枷
  三月流罪枷两月徒罪枷一月仍责以应得鞭数
  (详见刑/制门)至十八年又议准旗人犯徒一年者枷二
  十日一年半者枷二十五日二年者枷三十日二
  年半者枷三十五日三年者枷四十日流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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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枷五十日二千五百里者枷五十五日三千里
  者枷六十日旗人犯附近军折枷七十日边卫七
  十五日边远八十日极边烟瘴九十日
  十四年定窝逃犯人免死责四十板面刺窝逃字
  家产人口入官(详见刑/制门)
  定兴贩搀和私钱者流徙尚阳堡(详见刑/制门)
  十六年定官员犯贪赃杖流之例先是十二年定
  官员犯贪赃至十两以上者不分枉法不枉法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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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籍产入官至是免其籍没责四十板不准折赎流
  徙席北地方
  定诬告人死罪未决者本犯杖一百发边卫充军
  (详见刑/制门)
  定民人自首身系逃人借端行诈者责四十板妻
  子家产人口入官
  十七年定奸民刁讼持刀抹项希图倖准者本人
  按法究治妻子流徙尚阳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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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应徙席北者俱改徙宁古塔
   十八年
圣祖仁皇帝御极是年定叛逆案内应徙者改徙宁古塔
   之例
   康熙二年定流犯身死妻子免遣之例先是流徙
   人犯分别应行佥妻及止遣本身嗣于康熙元年
   将妻室未分家之子一并流徙令其室家完聚至
   是以该犯妻子本系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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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嗣后除反叛缘坐干连人犯仍照例遵行外其馀流罪
 身死妻子皆免遣三年刑部又奏定流徙人犯夫死其
   妻免流若有子或无子有仆仍遣仅乳子者免若
   妻家冀免伊女致死其婿以谋杀论若恶棍冀得
   犯人妻设谋致毙者照光棍例立斩(互见刑/制门)至四
   年仍定本犯已死者妻子槩行免遣至二十年又
   定叛案牵连流犯身死其妻子有子者仍遣无子
   者免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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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窝逃邻佑及干连人犯向例徙宁古塔者俱改
  徙尚阳堡
  三年禁止私赎遣犯家属凡发遣
 盛京宁古塔等处逆犯家属有私行买赎者系官革
  职旗人枷鞕民人杖流(互见刑/制门)
  四年定家产尽绝追赃无完之流徒笞杖等犯应
  行入官者原罪的决免其入官身故产绝者仍照
  元年定例赃银免追妻子亦免入官(互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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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宁古塔流徙民人有嫁女旗下者听妻子家属
  毋许卖与旗人其家奴听从主卖
  定外省流遣人犯起解限期凡起解流遣限期除
  解部发落入官人犯照定例行外若在各省地方
  军流人犯以刑部咨文到日计限一月即行起解
  该犯限日行五十里若三千里限二月二千五百
  里限五十日馀准是俱限内至发遣处所其有应
  追赃项限内不能追完起解者该督抚先行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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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地方官迟延不起解及押解中途迟延者并照
   违限例治罪
   五年定婪赃衙役赦免后仍行充役者流徙宁古
   塔
   六年定不俟原问官审结径行叩
 阍者旗人枷号两月鞕一百民人责四十板流三千里
   (互见刑/制门)
   七年定赌博禁例凡开场赌博抽头放头者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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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枷责民人充军在场赌博者旗人枷责民人流徙
   (详见刑/制门)
   定窝逃流犯未发身故者妻子免遣从左都御史
   王熙请也
   九年更定停遣之例定例流徙尚阳堡宁古塔罪
   人于六月十二月停遣至是
特谕刑部自十月至正月及六月俱勿遣
   定隐匿入官人口至五名财物至五百两者流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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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古塔(详见刑/制门)
  定遣犯在途遇赦应免者题请释放之例
  十一年定流徙罪犯在配窝逃之例督捕侍郎折
  库纳奏窝隐逃人例有处分至流徙处所窝隐逃
  人者未经定例今尚阳堡宁古塔等处流徙人等
  如窝隐逃人不便复拟流徙应枷号三个月责四
  十板从之(互见刑/制门)
  十六年定诱取典卖良人子女者民人杖一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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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千里旗人枷责完结(详见刑/制门)
  定旗人犯入官罪例凡旗人犯入官之罪者俱入
  各旗辛者库其辛者库人有犯入官之罪者枷责
  完结
  定侵盗钱粮一年不完者佥妻及未分家之子流
  徙家产入官例(详见刑/制门)
  十八年定衙役诈赃十两以上者佥妻安插奉天
  例(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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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炉头匠役包揽买铜交纳者枷责并妻子流徙
  尚阳堡(互见刑/制门)
  定军罪及免死流犯妻子仍佥之例凡军流及免
  死拟流人犯皆佥妻及未分家之子交户部安插
  如分家之子有情愿随往者听
  十九年定军流分别发配之例先是十八年议定
  凡军罪及免死拟流者俱发乌拉地方其照常流
  罪发奉天等处地方至是左都御史郝浴奏请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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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减等者仍照例发遣乌拉其馀军流俱充发奉
  天等处从之
  定贪赃官役发配例死罪减等者仍照例安插乌
  拉其罪不至死而拟流者徙尚阳堡
  二十年定旗人诈害平民者流徙凡上三旗及八
  旗中有刁恶棍徒横行非法诈害良民者该旗严
  查送部即行奏
闻发往宁古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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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年改定发乌拉之例奉
谕乌拉地方风气严寒由内地发遣安插人犯水土不习
 难以资生念此辈虽干宪典但既经免死原欲令其全
 生若仍投畀穷荒终归踣毙殊非法外宽宥之初心以
 后免死人犯俱发往尚阳堡安插其应发尚阳堡人犯
 改发辽阳安插至反叛案内应流人犯仍发乌拉地方
 当差不必与新披甲人为奴
   定民人假称逃人具告行诈者发宁古塔给披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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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为奴(互见刑/制门)
   二十二年改定发遣罪例凡三次逃人三次窃盗
   免死减等及诱卖人口药饵迷拐各为从者并和
   同被诱知情应拟流者俱改发宁古塔与披甲人
   为奴
   二十三年定诬陷平民为盗吓诈银两者照窃盗
   三犯例发宁古塔旗人发遣本身民人佥妻俱追
   银入官(互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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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强盗自首者免死充发凡强盗杀人案内如无
  下手主谋情由者准其自首发边卫充军(互见刑/制门)
  二十五年闰五月定私卖军器者充军凡边界地
  方有奸徒私将军器卖于土司番蛮之人者不论
  官民兵丁俱杖一百发边卫充军该管官知情故
  纵者与军民一例治罪(详见刑/制门)
  定军犯定配之例凡充军人犯在京兵部定卫在
  外巡抚定卫仍钞招知会兵部其问边外为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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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钞招送户部
  定边口禁例凡蒙古擅杀内地民人及盗牲畜论
  拟斩绞外妻子牲口皆入官其携带家口牲畜私
  自入边游牧者不论几户皆入官民人私自入边
  口者佥妻发山海关外辽阳等处安插(详见刑/制门)
  二十六年定流犯查提妻室例凡应查提审拟流
  之妻将犯人先发顺天府羁候行文该地方查取
  妻室候解到后发顺天府夫妻一同发遣至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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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年议准军犯亦照此例
   二十七年定借口子报父仇擅杀人者流徙刑部
   议覆御史赵廷圭疏言律载子报父仇不告官而
   擅杀者杖六十盖为未经审拟冤抑无伸者言之
   也如仇家已经审拟或遇赦宥复有借口报仇者
   不得概引轻条应如所请流三千里著为令从之
   (互见刑/制门)
   定官员过赃未受者照听许财物律杖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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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年
命察流犯发遣之弊奉
谕流徙人犯遇有势力者每羁禁不严及至发遣又展转
 迁延其贫苦无力营求者即肆行凌虐濒于死亡向来
 此弊甚多嗣后如遇有势力之人即行发遣不得迟延
 其贫困之人毋许凌虐致毙著户刑二部堂官不时稽
 察如有前项情弊指恭从重治罪(互见刑/制门)
   定强盗事发自首者分别论戍拟徒凡事发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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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时自首之强盗内如有伤人不死者照律拟戍
  如不曾伤人者照知人欲告而自首减二等律拟
  徒(互见刑/制门)
  定强盗年未及岁被诱同行赃无入已者免死杖
  流(互见刑/制门)
  三十九年定那移银至五千两以上粮米至六千
  石以上者毋论已完未完革职仍拟满流例(详见/刑制)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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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一年改定佥妻流犯在京发配之例顺天府
  府尹钱晋锡疏言各省民人有在京定拟流罪及
  免死减罪人犯旧例于顺天府发遣但其中佥妻
  流犯必俟该犯之妻从本省押解至京始行发遣
  旷日稽延且单身女流长途押解易受解役凌辱
  殊为可悯请嗣后在京发配者先发回本省照各
  省发遣例佥妻解往从之
  定佥妻人犯在配身故家属回籍之例先是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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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兵部奉
谕军罪犯人身故无子其孤寡之妇仍留配所情实可矜
 著令回籍至是顺天府府尹钱晋锡疏请嗣后流犯在
   配身故者妻子俱准回原籍从之
   定稽察流犯脱逃例刑部议准黑龙江宁古塔发
   遣人犯逃者甚众皆由该管官不行查察之故应
   令各该将军打牲总管等将发遣人犯每月收领
   者若干逃走者若干拿获者若干未获者若干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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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造册咨部至年终将总数具奏按其逃走之多
   寡治伊主及该管官之罪
   更定免死人犯仍发黑龙江逃者严处刺字之例
   定遣犯脱逃拒捕者即行正法
   四十七年严流犯逃后犯法之例奉
谕凡减等流徒者俱系死罪豁免之人理当安静守分若
 仍不改过逃回作恶情殊可恶嗣后流所逃回不犯罪
 者仍照例完结外逃后又复犯罪不论罪之轻重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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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案查出立时正法著为令(互见刑/制门)
   定充发人犯在配殴死人者即行正法(互见刑/制门)
   四十八年定两次窃盗发遣例奉
谕嗣后如有两次窃盗俱发黑龙江应当差者著当差应
 给披甲为奴者著给与为奴(互见刑/制门)
   五十二年定发遣人犯俱发三姓地方之例
   五十三年定造卖淫词小说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市买者杖一百徒三年(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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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五年定紏众抢夺稻榖者发遣刑部议准凡
   地方米价腾贵为首写帖知会众人将稻榖抢夺
   应佥妻送部照例刺字发三姓等处给与披甲人
   为奴(互见刑/制门)
   五十六年定强盗为从者免死发往黑龙江等处
   (详见刑/制门)
   五十七年改发遣黑龙江三姓地方例奉
谕发往黑龙江三姓地方之人俱因凶恶发遣若发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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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人犯日多必致生事此后停其发往著发喀尔喀科
 布多乌兰固木地方彼处水土甚好著筑城安插令其
 开垦耕种八旗每佐领𣲖护军披甲各一名于八月内
 马匹肥壮之时前去驻扎看守二年一换其沿途驿站
 应备车辆毋致犯人劳苦
   五十八年定沿江滨海用鎗棍格斗者分别首从
   流徒例(详见刑/制门)
   五十九年定盐枭就抚复行私贩者将本犯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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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发科布多乌兰固木地方(互见刑/制门)
   六十年定造言讹诈者发遣刑部题准凡捏造无
   影之言妄行讹诈银两者发科布多乌兰固木地
   方系民人佥妻(互见刑/制门)
   雍正元年定窝盗之家知情存留三人以上者充
   发三姓地方(详见刑/制门)
   二年定下五旗王等属下发配之例奉
谕下五旗王等属下问罪发遣者部拟俱发往各打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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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年之后该王等每有私令回京者嗣后因公事犯罪
 发遣者不得发往该王门上打牲各量其罪之轻重发
 往三姓黑龙江地方
   定军罪人犯发布隆吉尔地方开垦总理事务王
   大臣议奏布隆吉尔地方现在修筑城垣请将直
   𨽻山西河南山东陜西五省军罪犯人除贼盗外
   尽行发往该处令其开垦从之
   定旗人因重罪发遣复从配所逃回之例枷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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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鞭一百发三姓等处
   定官犯那移一万两以上者发边卫充军(详见刑/制门)
   三年改定配之例
上以盛京为开基之地宁古塔黑龙江三姓等处俱为接
   壤向来遣犯安插于此日积渐多恐引诱渐染废
   坏风俗且将来发遣之人多于本地兵丁亦有未
   便因
命嗣后遣犯分发内地边远之区令地方官严加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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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
谕嗣后年逾七十之人有犯发遣者另行具奏
   定被逼行窃因而杀人者分别徒流之例刑部议
   准如窃盗已经改过被夥盗强逼同窃者从之恐
   罹法网不从又恐扳害将强逼之人杀死未经自
   首者审有挟制实情免死拟流如杀死后即行自
   首者减二等拟徒(互见刑/制门)
   四年定官犯侵欺一千两以下者照监守自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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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斩准徒五年(互见刑/制门)
   定汉军人犯发遣之例大学士八旗都统九卿遵
旨议覆满洲蒙古营生之道与汉民迥异有犯军流罪者
   概行发遣恐难以图存请仍照旧例枷责完结其
   汉军人等有犯军流罪者一体照例发遣
   申定造卖赌具分别首从发遣流徒例(详见刑/制门)
   改定刨参人犯发遣之例奉
谕偷刨人参遣犯发黑龙江等处则与伊等犯罪之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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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凶犯不知惩戒嗣后偷参发遣之犯系满洲蒙古发
 往江南荆州西安等处有满洲驻防之省城当苦差系
 汉人汉军发往烟瘴地方当苦差
   定贡监生员包揽钱粮催收入已者黜革发黑龙
   江当差例(详见刑/制门)
   五年定徒犯本身发遣及徒满仍回本籍之例刑
   部奏向例在京问拟徒罪人犯无论本地及外省
   人民俱送顺天府衙门充发限满仍回京京师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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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之地岂容奸徒杂处请嗣后顺天府属州县仍
   送该府尹发遣其馀各省民人俱递回各该处督
   抚衙门发遣限满交于本籍地方官管束不许再
   至京师如有私自来京者拿获枷责递回得
旨此等匪类岂但不宜再令来京即往别省亦生事妄行
 嗣后交地方官严行管束不许出境倘有私自出境及
 在本处生事者将该犯拟流远省地方官管束不严严
 加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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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土司家口迁徙安插之例九卿遵
旨议覆云南贵州四川广西湖广五省改土为流之土司
   有犯斩绞重罪者其家口应迁于远省安插犯军
   流罪者应迁于近省安插饬令地方文武官稽查
   不许疏纵生事从之
   定奉天遣犯发配之例奉
谕奉天习俗不好凡犯罪发遣之人若发往相近边地必
 致逃回生事嗣后犯法应枷责发遣者著解送来京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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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枷责满日发与西安荆州等处满洲驻防兵丁为奴
   定旗下另户犯流及在逃流犯例向例旗下另户
   之人犯罪发遣者俱不为奴至是刑部遵
旨议准嗣后奉天等处人犯有应枷责发遣者照例枷责
   外若满洲另户正身发往西安等处驻防当差其
   卑污下贱原同奴仆及奴仆开户而为另户者发
   给西安等处驻防兵丁为奴又从前在逃之犯已
   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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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宽免令其自首若过限不行投到获日将减等盗犯于
   原发遣处正法平常发遣之犯有行凶为匪者亦
   于原发遣处正法如无为匪之处枷号两个月鞭
   一百仍交原发遣处安插若旗下家人私自逃走
   者加逃罪一等从之
谕嗣后枷责之犯奉旨改为发遣者俱免枷责有情罪可
 恶仍应枷责者临时请旨
   六年严遣犯不法之例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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谕披甲人查书夫妻父子弟妹及叔祖母九人俱被赏伊
 为奴之犯纪二杀死甚可骇异凡免死发遣为奴之犯
 皆禀性凶恶遣发之后往往恣意妄行不为管束嗣后
 若仍有凶暴者不论有应死不应死之罪伊主便置之
 于死不必治罪但将实在情节报明该管官咨部存案
 其发遣当差之犯不守法度被该管官打死者该管官
 亦免议但将情由报部存案若当差为奴人等与平人
 斗殴被打身死者平人从宽减等则凶恶之徒有所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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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惧不敢为非矣(互见刑/制门)
   定假冒考职发边外充军不准援赦之例(详见刑/制门)
   定汉军犯军流查其祖父奏明之例奉
谕嗣后汉军除犯死罪外其犯军流者将其祖父或系从
 龙旧人或有军功阵亡之处查明奏闻
   定汉军犯军流杖责之例时汉军犯军流等罪已
   奉
旨照例发配故其杖责亦照民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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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更定军流人犯停遣之例刑部议奏各省军
   流人犯有隆冬停遣之例其已发遣在途距充配
   之处虽道里无多一交冬令亦为留住而随行妻
   女不得不一并收监致淹禁四月之久方得脱离
   就道殊为可悯请嗣后各省军流人犯除广东起
   解福建于冬月仍照常发遣并人犯在本地未经
   起解者仍照例停遣外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尚
   未严寒经过州县应照常接递至十一月初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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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准停遣俟次年开印即为起解如计抵配所不
  远即时值隆冬亦当讯明本犯情愿前进者移明
  前途州县一体接递仍将缘由查明报部再军流
  人犯自配所逃回者照逃人例分别刺字押解配
  所治罪虽遇隆冬亦不准其停遣从之
  定盗犯同居伯叔与弟不行出首者照窝盗坐家
  分赃律发边卫充军(详见刑/制门)
  定继母凌逼前母之子致自尽者将继母之子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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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流三千里(详见刑/制门)
  定积匪猾贼不论曾否刺字俱发边卫充军从浙
  江按察使方觐请也(详见刑/制门)
  八年申定土司家口迁徙安插之例刑部议准嗣
  后犯罪改土归流土司之妻妾子女照例迁徙外
  其父母兄弟系附和该犯为匪犯法本案有名或
  平日倚恃土司声势素行凶横生事扰民者俱无
  论同居分居一并迁徙安插如本案内并无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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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犯为匪犯法平日又属安静者均应免其迁徙
  再斩绞监候之土司若该犯止有妻妾并无子及
  子嗣幼小又无应迁之父母兄弟即将伊妻妾幼
  子免徙安插于本省省城令地方官稽查管束至
  犯军流之土司家口无论有子无子照例随同本
  犯迁徙外如本犯未迁之先身故并无子及子嗣
  幼小者亦将伊妻妾幼子免徙安插省城俱令地
  方官稽查管束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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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年定流犯年逾六十者拨入养济院给以口粮
  改定流犯脱逃之例凡流犯脱逃分别原犯流罪
  及免死减等为流者按脱逃次数递加治罪原犯
  流罪者初次脱逃照例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加
  徒役三年二次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加徒役四
  年三次发边卫充军若系免死减等流犯初次脱
  逃者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二次发
  边卫充军三次照军犯三次脱逃例拟绞监候(互/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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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制/门)
   十年改遣应发黑龙江人犯先是奏准应发黑龙
   江罪犯改发扎克拜达里克等处令其开垦耕种
   嗣经停止九年准噶尔贼人犯扎克拜达里克时
   所有罪人跟随官兵守护城垣竭力捍禦
上嘉悯之加
恩除其罪名令充兵入伍效力因
谕嗣后应发黑龙江人犯遣往北路军营附近可耕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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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其开垦效力
   又停觉罗佥遣之例军机大臣议准觉罗与平民
   不同罪至发遣必其情罪重大若发遣身故又令
   伊妻子回京殊为烦扰嗣后免其佥妻发遣永远
   拘禁高墙之内以示惩儆
   十一年改定刨参人犯发遗之例定例偷挖人参
   之犯满洲蒙古发往江宁荆州有满洲驻防之省
   城当差汉军汉人发往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烟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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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当差
上念广东崖州陵水等处水土最恶每致染病令改发内
   地之饶平钦州等处当差其云贵广西等处地方
   风土有类此者亦著改发
   定军流徒犯孀妇独子声请留养例(详见刑/制门)
   停旗人改发扎克拜达里克等处种地例奉
谕凡应发黑龙江者改发扎克拜达里克等处种地效力
 朕思满洲汉军人等不谙耕种之事发往彼处甚属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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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著仍遵旧例发往黑龙江
   严定邪术避刑分别军流之例凡奸徒以邪术避
   刑相傅习者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雇人作
   法架刑者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流二千
   五百里三千里者俱发边卫充军(详见刑/制门)
   申定窃盗同居亲属分别徒流之例(详见刑/制门)
   定书役伪造印信分别杖流发遣之例凡衙门书
   役伪造印信诳骗财物除自行雕刻照例定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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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倩人雕刻诳银不及十两钱不及十千者俱杖
  一百流三千里银十两以上钱十千以外者俱发
  遣黑龙江(详见刑/制门)
  定窃盗三犯计赃在五十两以下罪止满杖者从
  重改拟发遣(详见刑/制门)
  定窃盗诬扳分别军徒例刑部议准嗣后除积匪
  惯盗有意陷人者仍照本犯赃数自一两至九十
  两俱发边卫充军如系初次为匪畏罪混扳者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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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赃数一两至四十两者俱加等徒三年其五十
  两至九十两罪应拟徒者俱加等发边卫充军(互/见)
  (刑制/门)
  十二年分别盗夥发遣流徒之例凡盗夥三人以
  下手持兵器者虽不得财杖六十徒三年得财一
  两以下计赃递加一等至满贯论绞四人以上虽
  不得财亦无凶器为首徒一年为从杖一百得财
  一两以下亦计赃递加如加至流三千里为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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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边卫充军为从流三千里六人以上不论曾否得
  财首从皆徒三年计赃重于徒三年者为首流三
  千里为从减一等满贯为首者绞为从发边卫充
  军十人以上不分首从并发边卫充军赃满贯者
  绞(详见刑/制门)
  定宗室觉罗犯军流徒罪之例凡閒散宗室觉罗
  犯徒罪者在宗人府拘禁犯军流罪者在宗人府
  锁禁俱照旗人应折枷号日期满日释放(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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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附近苗疆民人煎挖硫磺百斤以上者发边卫
  充军(互见刑/制门)
  改定遣犯逃后为匪解配所正法之例向例免死
  遣犯与平常遣犯逃后为匪被获者俱仍解遣所
  正法至是改定即于拿获地方正法仍行文发遣
  处晓示(详见刑/制门)
  定抢夺杀人伤人案内分别发遣军徒罪例刑部
  议准嗣后抢夺杀人下手为从之犯照窃犯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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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人为从分发吉林乌拉等处给披甲人为奴抢
  夺伤人下手为从之犯亦照窃盗拒捕伤人为从
  例发边卫充军仍俱照例刺凶犯二字其有伤非
  金刃又伤轻平复者亦照窃盗拒捕例将为首者
  发边卫充军为从及自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定贤良方正出身人员犯军流加等之例凡保举
  贤良方正出身人员如犯贪婪不法等事除死罪
  仍按律定拟外傥应笞杖徒流者照名例开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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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罪例于本罪上按其等次递加如应满流者加
  等附近充军应极边烟瘴充军者加等发遣黑龙
  江等处当差(互见刑/制门)
  定逃兵拐带饷粮马匹及知情容隐者充军刑部
  议准嗣后兵丁有拐带饷米盗骑马匹脱逃者俱
  照守禦军人在逃再犯律杖一百边卫充军其知
  情之同居父兄及知情容隐之窝家俱照知情窝
  藏律杖一百附近充军(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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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捕役诬拿分别军徒例先是定例捕役缉盗未
  获将素行不端之人或曾经犯案踪迹可疑者盘
  诘拿获及到官讯非真盗均照诬良为盗例充军
  至是改减拟徒其本系良民及虽犯窃有案业已
  改恶为善人所共知妄拿私拷者均照诬良为盗
  例充军(详见刑/制门)
  定流罪里程刑部覆准安西按察使何师俭条奏
  嗣后流罪佥发三等里数应自该犯原籍府属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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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流省分一并核算如未及应流本数者将该犯
  分别远处之府属安插如己逾应流本数应即于
  本省府属内计里足数之地方安插再请令各该
  督抚将原籍府属至应流府属道里实数彼此移
  查明确照军犯定卫之法按三等所限道里将该
  犯系某府属者应于所流之省某府属安插逐一
  酌定造册报部汇送律例馆详核刋刻颁发遵行
  十三年定留养人犯枷号之例军流徒犯应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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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除应得杖数外仍将军流人犯枷号四十日徒
  罪人犯枷号一个月
  定刨坟夥犯分别发遣充军之例除为首及夥犯
  三次开棺照律拟绞外二次者照三犯窃盗赃数
  不多例改遣一次者发附近充军(详见刑/制门)
  定因戏而误杀旁人者佥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杖
  一百仍追埋葬银两给付尸亲(详见刑/制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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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文献通考卷二百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