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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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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五
 乐考(十一/)
  乐器五
  匏之属
  笙
  律吕正义曰笙于古为匏器其制攒众管于一匏
  而共一吹口每管设簧以取音(簧者于管侧贴以/薄铜叶气至则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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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成/音)开出音孔以别长短之度而音之高下以生
  复设孔于匏外按某孔则某簧应故诗曰吹笙鼓
  簧近世易匏以木各管但以竹径相仿者通其节
  约略其长短而无一定之制至于簧数之多寡则
  传注所记其说不一今礼部太常所用俱十七管
  有全用者有空二管或三管不设簧而用十五
  管或十四管者俗部所用亦十七管或十五管而止
  用十三管其馀皆不设簧盖去其重复但取一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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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声以备用也又礼部太常所用笙体大而空径
  亦大其出音孔至簧度分反短俗部所用笙体小
  而空径亦小其出音孔至簧度分反长盖因取声
  于容积之分故径与长相为盈缩焉按十七簧大
  笙径约二分上下每一笙之内各管空径不一其
  自簧口至出音孔分最长第一管七寸五分馀二
  管七寸馀三管亦七寸馀视二管微歉四管六寸
  五分馀五管六寸馀六管五寸二分馀七管四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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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分馀八管四寸二分馀九管十管十一管皆四
  寸上下十二管三寸八分馀十三管三寸六分馀
  十四管三寸三分微歉十五管三寸二分馀此两
  管亦相同十六管三寸馀十七管二寸六分馀此
  皆工人约略为之初未有一定之真度也审其音
  最长一管应笛之尺字二管应最低工字三管应
  低工字四管应低凡字五管应低六字六管应低
  五字七管应最低乙字八管应低乙字九管应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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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字十管应高上字十一管应上字尺字之间为
  勾字十二管应高尺字十三管应高工字十四管
  应高凡字十六管应高六字十七管应高五字(此/高)
  (低字音皆以体之倍半/而言非清浊二均之分)其取声之法一管合六管
  或一管合十二管为低尺字二管合七管为最低
  工字(太常乐工省此二管/不用故止十五簧)三管合八管为低工字
  四管合九管为低凡字五管合十二管为低六字
  六管合十三管为低五字七管合十四管为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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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字(太常乐工/亦多不用)八管合十五管为低乙字九管合
  十六管为低上字十管独用为高上字十一管独
  用为勾字十二管合十七管为高尺字十三管独
  用为高工字十四管独用为高凡字十六管独用
  为高六字十七管独用为高五字此十七簧大笙
  立体取音之大槩也十三簧小笙径约一分有馀
  每一笙之内各管径亦不一其自簧口至出音孔
  分最长第一管八寸馀二管七寸馀三管六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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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馀四管六寸馀五管五寸五分馀六管五寸馀
  七管四寸五分馀八管四寸五分不足九管四寸
  馀十管三寸五分馀十一管三寸三分馀十二管
  三寸馀十三管三寸不足审其音一管低尺字二
  管低工字三管低凡字四管低六字五管低五字
  六管低乙字七管低上字八管高上字九管高尺
  字十管高工字十一管高凡字十二管高六字十
  三管高五字其取声之法一管合五管或合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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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低尺字二管合六管为低工字三管合七管为
  低凡字四管合九管为低六字五管合十管为低
  五字六管合十一管为低乙字七管合十二管为
  低上字八管合十二管为高上字九管合十三管
  为高尺字十管独用为高工字十一管独用为高
  凡字十二管独用为高六字十三管独用为高五
  字此十三簧小笙立体取音之大槩也大笙之十
  五簧于十七簧已为减二而小笙又少勾字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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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簧盖勾为低尺可以相代而凡字重出嫌其易
  淆故复减耳其一笙之内管体长者设簧亦大管
  体短者设簧亦小易其簧而更施之则或咽或揭
  皆不成声至于簧之硬者应声微高点以蜡珠则
  可少下簧之软者应声微低不施蜡珠或易以硬
  簧则可以高然所差不过半音未若管体长短之
  分音晰也今欲明制笙之法辨笙之体详笙之用
  必一其径覈其积考其度正其音一一本之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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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而后笙之理数可明焉一其径者使一笙各管
  之空径皆同如十二律吕之同径也覈其积者定
  众管之积或用律吕之全或用律吕之半或用律
  吕几分之一也考其度者察某管得某律吕相和
  之分或得某律吕相和之倍某律吕相和之半
  也正其音者详某管之应某律吕某声字与某管
  设簧则应某律吕某声字也盖笙之大小虽殊而
  为用则一大笙之空径二分上下者乃黄钟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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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分之三之管径也(以通分/约之乃)
  (黄钟三十/二分之七)小笙之空径一分有馀者乃黄钟八分
  之一之管径也其管之长者用本体律吕之倍管
  之短者用本体律吕之正或本体律吕之半其半
  管比正管每下一音亦如律吕之正与倍半之理
  也其相和取声无论体之大小管之多寡要皆以
  本声立宫而徵声和之或以正声为主而少声和
  之取二声相济抑扬中听也其两管同一声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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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和者乃宫与少宫商与少商工与高工凡与高
  凡为两声子母相应者也其两管不同声字而相
  和者乃宫与徵商与羽工与乙凡与上之类是两
  声得其相生之序而相和者也若夫两管之断不
  可和者如宫与商商与角工与凡凡与六之类是
  两声相比必甚乖谬而不可和者也是故笙之低
  尺字以低五字和之者乃浊变徵立宫而宫声为
  徵以和之也低尺字以高尺字和之者即倍变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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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正变徵和之也低工字以低乙字和之者乃下
  徵立宫而商声为徵以和之也低凡字以低上字
  和之者乃下羽立宫而角声为徵以和之也低六
  字以高尺字和之者乃倍变宫立宫而正变徵为
  徵以和之也低五字以高工字和之者乃宫声立
  宫正用徵声以和之者也低乙字以高凡字和之
  者乃商声立宫而羽声为徵以和之也低上字以
  高六字和之者乃角声立宫而少变宫为徵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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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也高上字仍以高六字和之者亦角声立宫而
  少变宫为徵以和之也高尺字以高五字和之者
  乃少变徵立宫而少宫为徵以和之也高声与低
  声相和者乃首音与第八音相和所谓隔八相生
  也徵之可以和宫者所谓宫生徵也羽之可以和
  商者所谓商生羽也若夫商之可以和徵者又为
  徵之生少商皆为首音与第五音相和者也盖各
  管之径既同则声字之度分可定声字之度分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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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则各管之相旋为用自有协和之妙焉夫箫笛
  之体起于黄钟之加倍而笙之体则起于黄钟之
  减分加倍者或加八倍或加四倍其所制之管皆
  与黄钟一均之声相应减分者或用黄钟四分之
  一或用黄钟八分之一所制之管亦皆与黄钟一
  均之声相应若应大吕一均者大笙则取黄钟八
  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分之二之管为本(即三/十二)
  (分之/六)小笙则取黄钟六十四分之七之管为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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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易其体但用点簧之法以高其音亦可备阴吕
  一均之用然其声虽协于大吕而其数并起于黄
  钟此黄钟所以尤为竹音之本也
  十七簧大笙以黄钟八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四
  分之三之管为本其十七管之径皆一分六釐五
  毫其黄钟之分四寸三分九釐二毫大吕之分四
  寸一分一釐三毫太蔟之分三寸九分零四毫夹
  钟之分三寸六分五釐六毫姑洗之分三寸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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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釐仲吕之分三寸二分五釐蕤宾之分三寸零
  八釐四毫林钟之分二寸九分二釐八毫夷则之
  分二寸七分四釐二毫南吕之分二寸六分零二
  毫无射之分二寸四分三釐七毫应钟之分二寸
  三分一釐三毫此黄钟八分之一又加此一分之
  四分之三之管声应无射之律羽声上字于笛为
  凡字设簧则应姑洗之律角声六字于笛为上字
  以之和大吕之分得四寸二分五釐二毫仍应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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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之律角声六字乃此笙第九管低上字之分也
  长于此者用倍数而短于此者用正数矣其第九
  管低上字之分倍之得八寸五分零四毫乃应蕤
  宾之律变徵五字而为此笙之最长第一管低尺
  字之分焉太簇夹钟相和之分三寸七分八釐声
  应蕤宾之律变徵五字为第十二管高尺字之分
  倍之得七寸五分六釐乃应夷则之律徵声乙字
  为第三管低工字之分焉姑洗仲吕相和之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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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寸三分六釐声应夷则之律徵声乙字为第十三
  管高工字之分倍之得六寸七分二釐乃应无射
  之律羽声上字为第四管低几字之分焉蕤宾林
  钟相和之分三寸零六毫声应无射之律羽声上
  字为第十五管高凡字之分倍之得六寸零一釐
  二毫乃应半黄钟之律变宫尺字为第五管低六
  字之分焉夷则南吕相和之分二寸六分七釐二
  毫声应半黄钟之律变宫尺字为第十六管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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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之分倍之得五寸三分四釐四毫乃应黄钟之
  律宫声工字为第六管低五字之分焉无射应钟
  相和之分二寸三分七釐五毫声应黄钟之律宫
  声工字为第十七管高五字之分倍之得四寸七
  分五釐乃应太蔟之律商声凡字为第八管低乙
  字之分焉其第二管之最低工字即第三管之分
  其第七管之最低乙字亦即第八管之分不过微
  长分馀或簧少软使之声字稍下而已其十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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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上字仍如九管之分但九管以下至最长第一
  管设簧皆长而软十管以上至最短第十七管设
  簧皆微短而硬是以九管因簧长而声低为低上
  字十管因簧短而声高为高上字此又管体一而
  因簧以别高下者也若夫第十一管之勾字则取
  上字与尺字之间为度第十四管之高凡字亦与
  十五管高凡字之分同不过微长少低以配八管
  之乙字相和而取声耳至于十五簧比十七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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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管者二管之最低工字七管之最低乙字嫌其
  与三管工字八管乙字相淆故不用独留十四管
  之凡字以和十管之高上字为高凡字即四管凡
  字和九管上字之理也十七簧十五簧其声字度
  分本出一体但用管有多寡之分尔雅大笙谓之
  巢注大笙十九簧此十七簧十五簧盖仿十九簧
  之制者也
  十三簧小笙以黄钟八分之一之管为本径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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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三釐七毫(乃黄钟/径之半)其黄钟之分三寸六分四釐
  五毫大吕之分三寸四分一釐三毫太蔟之分三
  寸二分四釐夹钟之分三寸零三釐四毫姑洗之
  分三寸八分八釐仲吕之分二寸六分九釐六毫
  蕤宾之分二寸五分六釐林钟之分二寸四分三
  釐夷则之分二寸二分七釐五毫南吕之分二寸
  一分六釐无射之分三寸零二釐二毫应钟之分
  一寸九分二釐此黄钟八分之一之管即应正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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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之音为低工字于笛为低五字设簧则应夷则
  之律徵声乙字于笛为工字以之和大吕之分得
  三寸五分二釐九毫仍应夷则之律徵声乙字乃
  此笙第十管高工字之分也长于此者用倍数短
  于此者用正数矣其第十管高工字之分倍之得
  七寸零五釐八毫乃应无射之律羽声上字而为
  此笙第三管低凡字之分焉其太蔟夹钟相和之
  分三寸一分三釐七毫声应无射之律羽声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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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第十一管高凡字之分倍之得六寸二分七釐
  四毫乃应半黄钟之律变宫尺字为第四管低六
  字之分焉姑洗仲吕相和之分二寸七分八釐八
  毫声应半黄钟之律变宫尺字为第十二管高六
  字之分倍之得五寸五分七釐六毫乃应黄钟之
  律宫声工字为第五管低五字之分焉蕤宾林钟
  相和之分二寸四分九釐五毫声应黄钟之律宫
  声工字为十三管高五字之分倍之得四寸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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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釐乃应太簇之律商声凡字为第六管低乙字
  之分焉夷则南吕相和之分二寸二分一釐七毫
  声应太簇之律商声凡字于此笙为高乙字之分
  因笙所用声字止于高五字故不用此分而倍之
  得四寸四分三釐五毫乃应姑洗之律角声六字
  为第七管低上字之分焉第八管亦仍用此七管
  之分设以短簧高其音为此笙之高上字焉其无
  射应钟相和之分一寸九分七釐一毫声应姑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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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律角声六字于此笙为高上字之分今亦不用
  而倍之得三分九分四釐二毫乃应蕤宾之律变
  徵五字为第九管高尺字之分焉至于最长之第
  一管复以第七管低上字之分倍之得八寸八分
  七釐声应蕤宾之律变徵五字而为此笙之第一
  管低尺字之分焉第二管则以第九管高尺字之
  分倍之得七寸八分八釐四毫声应夷则之律徵
  声乙字而为此笙之第二管低工字之分焉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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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簧小笙比十五簧大笙减两管者以勾字与低
  尺字声音易淆故减之复因十五簧笙重一凡字
  亦嫌其相淆故亦减之止用十三簧而声字已备
  即可相兼以和声也十三簧小笙得黄钟八分之
  一之体故其声字度分尤为简明尔雅小笙谓之
  和注小笙十三簧今十三簧小笙即其制也
  应阴吕之十七簧大笙以黄钟八分之一又加此
  一分之四分之二之管为本其十七管之径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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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五釐六毫其黄钟之分四寸一分七釐二毫大
  吕之分三寸九分零七毫太蔟之分三寸七分零
  八毫夹钟之分三寸四分七釐三毫姑洗之分三
  寸二分九釐六毫仲吕之分三寸零八釐七毫蕤
  宾之分二寸九分三釐林钟之分二寸七分八釐
  一毫夷则之分二寸六分零四毫南吕之分二寸
  四分七釐二毫无射之分二寸三分一釐五毫应
  钟之分二寸一分九釐七毫其各管自簧口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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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孔皆按本体律吕相和之度以取音其法与应
  阳律之十七簧大笙无异其立体生声亦如大吕
  箫之视黄钟箫也
  应阴吕之十三簧小笙以黄钟六十四分之七之
  管为本(乃黄钟八分之七之管之八分之一其/长与径为黄钟八分之七之管之半)
  十三管之径皆一分三釐一毫其黄钟之分三寸
  四分八釐八毫大吕之分三寸二分六釐四毫太
  蔟之分三寸零九釐八毫夹钟之分二寸九分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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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毫姑洗之分二寸七分五釐四毫仲吕之分二
  寸五分七釐九毫蕤宾之分二寸四分四釐八毫
  林钟之分二寸三分二釐四毫夷则之分二寸一
  分七釐六毫南吕之分二寸零六釐五毫无射之
  分一寸九分三釐四毫应钟之分一寸八分三釐
  六毫其各管自簧口至出音孔分皆按本体律吕
  相和之度以取音其法与应阳律之十三簧小笙
  无异其立体生声亦如姑洗箫之视仲吕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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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吕正义后编曰大笙十七簧以黄钟三十二分
  积之七之管为体径一分六釐五毫下接紫檀为
  管本窍其中而有底长一寸六分二釐五毫入管
  三分径二分四釐五毫治管之内径使足相受底
  径与管径等环植匏中而阙其右中管最长两边
  渐短以众凤翼右首第一管长四寸三分九釐二
  毫本管黄钟之分以次左旋第二管长六寸零一
  釐二毫本管蕤宾林钟相并之分第三管长八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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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一釐七毫本管大吕太蔟相并之分第四管长
  一尺零六分八釐八毫本管倍夷则倍南吕相并
  加倍之分第五管长一尺三寸八分八釐本管四
  倍姑洗之分第六管与第四管等第七管与第三
  管等第八管与第二管等第九管与第一管等第
  十管以后复如第一管依次参差至第十七管与
  第二管等管本近底八分削半露窍以薄铜叶障
  之开簧口如舌舌端点以蜡珠自簧口而上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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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律吕之分于管之里面开出音孔长七分二釐
  九毫宽得长十之一(律吕之分为/出音孔下口)又于管端开气
  孔第三管第四管第十七管在管里面馀俱在管
  外面第十一管第十二管距管本八分五釐馀俱
  四分五釐匏代用木面径二寸三分七釐五毫底
  径一寸一分八釐七毫高二寸一分九釐六毫刳
  其周遭而存其中中心实径九分五釐圆环空径
  六分零九毫深一寸二分一釐八毫周厚一分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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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毫底厚九分七釐八毫面厚与管径等匏面开
  十七孔以受管管本出匏面上六分九釐四毫入
  匏九分三釐一毫凡两管相切则削其两旁外广
  内狭使之相比总以竹箍束之本丰末锐以象凤
  身匏腰安短嘴形如长圆而昂其末横径九分一
  釐四毫直径一寸二分一釐八毫上距匏面下距
  匏底各四分八釐九毫长距匏面外周一寸二分
  一釐八毫嘴面外直形成尖圆直径一寸五分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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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毫上与匏面平中开方孔径四分三釐九毫短
  嘴末安长嘴形如凤颈长七寸二分九釐颈本后
  安方管贯于短嘴方孔中其末为吹口人气从吹口
  入匏盈簧启按某管之气孔则气从出音孔随呼
  吸往来鼓簧成音第一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十
  第二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九皆本管黄大之分
  (即黄钟大吕相和之分/列国从省文以下仿此)第一管簧短为高上字第
  二管簧长为低上字第三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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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为本管倍无应之分为低乙字第四管于出音
  孔之次为第六为本管倍夷南之分为低五字第
  五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四为本管倍姑仲之分
  为低凡字第六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二第七管
  于出音孔之次为第三皆本管倍太夹之分第六
  管簧少软为最低工字第七管为低工字第八管
  于出音孔之次为第十七为本管无应之分为高
  五字第九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十一为本管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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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与太夹相和之分为勾字第十管于出音孔之
  次为第十五为本管蕤林之分为高凡字第十一
  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十三为本管姑仲之分为
  高工字第十二管于出音孔之次亦为第十二为本
  管太夹之分为高尺字第十三管于出音孔之次
  为第十六为本管夷南之分为高六字第十四管
  于出音孔之次为第五为本管倍蕤林之分为低
  六字第十五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一为本管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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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大之分为低尺字第十六管于出音孔之次为
  第七为本管倍无应之分较之第三管簧少软为
  最低乙字第十七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十四为
  本管蕤林之分较之第十管少低亦为高凡字各
  取其相和或相应者合而成音如吹低尺字则以
  第十五管低尺字为主而以第四管低五字和之
  或以第十二管高尺字和之吹高尺字则以第十
  二管高尺字为主而以第八管高五字和之吹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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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字则以第七管低工字为主而以第三管低乙
  字和之或以第六管低工字为主而以第十六管
  低乙字和之第六同第七第十六同第三故今不
  用名曰哑工吹高工字则第十一管独用或以第
  十一管高工字为主而以第三管低乙字和之吹
  低凡字则以第五管低凡字为主而以第二管低
  上字和之吹高凡字则第十七管独用或以第
  二管低工字和之或以第五管低凡字为主而以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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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高上字和之吹低六字则以第十四管低六字
  为主而以第十二管高尺字和之吹高六字第十
  三管独用吹低五字则以第四管低五字为主而
  以第十一管高工字和之吹高五字第八管独用
  吹低乙字则以第三管低乙字为主而以第五管
  低凡字和之吹高乙字则以第三管低乙字为主
  而以第十管高凡字和之或以第十六管低乙字
  为主而以第十七管高凡字和之第十六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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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同第十故今亦不用名曰哑乙吹低上字
  则以第二管低上字为主而以第十四管低六字
  和之吹高上字则第一管独用或亦以第二管低
  上字为主而以第十三管高六字和之吹勾字第
  九管独用今乐谱无此音故亦不用管皆用紫竹
  匏身嘴颈皆用黑漆戗金云龙垂五䌽流苏为饰
  小笙之制如大笙而小四管无簧故止十三簧以
  黄钟八分积之一为体径一分三釐七毫第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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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寸九分四釐二毫本管无射应钟相并之分
  第二管长五寸三分九釐二毫本管倍仲吕之分
  第三管长六寸八分二釐六毫本管倍大吕之分
  第四管长八寸三分六釐四毫本管倍南吕倍无
  射相并之分第五管长一寸零九分三釐五毫本
  管三倍黄钟之分依次参差至十七管与第二管
  等自簧口而上按本管律吕之分于管之里面开
  出音孔管端开气孔第三管第四管在管里面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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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俱在管外面其无簧之四管亦不开气孔匏之大
  小称式匏腰安短嘴短嘴末安长嘴抑或即就短
  嘴吹之第一管无簧第二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
  七为本管倍夷南之分为低上字第三管于出音
  孔之次为第六为本管倍蕤林之分为低乙字第
  四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五为本管倍姑仲之分
  为低五字第五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三为本管
  倍黄大之分为低凡字第六管于出音孔之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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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亦本管倍夷南之分较之第二管簧少硬为
  高上字第七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二为本管四
  倍无应之分为低工字第八管于出音孔之次为
  第十三为本管蕤林之分为高五字第九管无簧
  第十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十一为本管太夹之
  分为高凡字第十一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十为
  本管黄大之分为高工字第十二管于出音孔之
  次为第九为本管倍无应之分为高尺字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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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十二为本管姑仲之分为
  高六字第十四管于出音孔之次为第四为本管
  倍太夹之分为低六字第十五管于出音孔之次
  为第一为本管四倍夷南之分为低尺字第十六
  管十七管无簧无簧之管备体制而不用馀十三
  管各取其相和相应者合而成音如吹低尺字则
  以第十五管低尺字为主而以第四管低五字和
  之或以第十二管高尺字和之吹高尺字则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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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管高尺字为主而以第八管高五字和之吹
  低工字则以第七管低工字为主而以第三管低
  乙字和之吹高工字第十一管独用或第十一管
  第七管第三管同用吹低凡字则以第五管低凡
  字为主而以第二管低上字和之吹高凡字第十
  管独用或以第五管低凡字为主而以第六管高
  上字和之吹低六字则以第十四管低六字为主
  而以第十二管高尺字和之吹高六字第十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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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用吹低五字则以第四管低五字为主而以第
  十一管高工字和之吹高五字第八管独用或第
  八管第四管第十一管同用吹低乙字第三管独
  用吹高乙字则以第三管低乙字为主而以第十
  管高凡字和之吹低上字则以第二管低上字为
  主而以第十三管高六字和之吹高上字则以第
  六管高上字为主而以第十三管高六字和之体
  饰并与大笙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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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笙之制经无明文汉魏诸儒皆云十三簧晋郭璞
  乃曰大笙十九簧小笙十三簧宋书则曰十九簧
  至十三簧唐南蛮笙有十六簧宋陈旸始言宋大
  乐笙并十七簧旧外设二管谓之义管又言唐乐
  图所传有十七管笙十二管笙后周郑译献十六
  管笙李照作二十四管笙蜀孟进三十六管笙而
  宋史乃曰巢笙十九簧和笙十三簧皆用十九数
  十三簧者曰闰馀匏九簧者曰九星匏七簧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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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星匏元史与宋史同明会典笙十七管律吕精
  义疑十九簧者名竽又名巢十三簧者名笙又名
  和而谓十七管者为隋以来俗乐之误大抵古人
  制器必当于理而适于用然后可以达天下而垂
  万世不然则虽一人作之一时用之而尺下万世
  勿从也今观笙制诸说虽有不同而小笙十三簧
  则未之有异其为古制无疑矣然今小笙十三簧
  实亦十七管独四管无簧耳大笙十七管而四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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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用实亦十三簧耳或汉魏以前据其实用而指
  为十三或自晋以后取其美观而增为十九欤非
  可以臆定也明制十七管信而有徵精义乃执郭
  璞十九簧之说以为上下相生不可增减信斯言
  也则竽之三十六簧和之十三簧又何说耶且所
  贵乎乐器者以声藉此而成也苟能成声欲减不
  能苟声不成虽增无用今之大笙十七簧而止用
  十三簧者以声止十三而无十七也其管之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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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者则所谓参差象凤翼者也假使将大笙之
  最长者加二管而为十九或将小笙之无簧者去
  四管而为十三未为不可但管多则匏过大管少
  则匏过小无当于理而不适于用又何必改作为
  耶至笙管圆径之大小出音孔分之长短乃声音
  高下之所由生然自古无言之者工人约略为之
  而无一定之制上编黄钟加分减分同形管既按
  积以审音下编又按分以制器诚极声音之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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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万世莫能易矣今大笙小笙作全图于前而各
  列孔分管次于后又依匏面作图按序列十七孔
  各注律名及出音孔次于其外而注工尺声字于
  其中其一管自为一字者本孔分之声也其两管
  或三管合为一字而以线连之者相和相应之声
  也盖笙管细而声清必合两管三管吹之始与人
  声他器相协下编谓以本声立宫而徵声和之者
  为首音与五音相和正声为主而清声和之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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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声子母相应可谓一言以蔽之矣然用之亦有
  少变者如大笙十三管独用则高工字笙之十一
  管也乂或以十一管合三管为高工字则较之独
  用者声微大而仍高于低工亦为工与乙和十四
  管独用为高凡字笙之十七管也然其声太高或
  以十七管合二管为高凡字又或以五管合一管
  为高凡字亦为凡与高上和八管合十五管为低
  乙字笙之三管与十管也或又以此为高乙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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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三管合五管为低乙字亦为乙与凡和九管合
  十六管为低上字笙之二管与十三管也十管独
  用为高上字笙之第一管也然其声亦太高或以低
  上字为高上字而以二管合十四管为低上字亦
  为上与低六和小管十管独用为高工字笙之十
  一管也然其声甚小又或以十一管合低工字为
  高工字亦与子与母和十一管独用为高凡字笙
  之第十管也然其声亦小或又以五管合六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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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凡字亦为凡与上和十三管独用为高五字笙
  之第八管也然其声亦小或又以八管合低五字
  为高五字亦为子与母和六管合十一管为低乙
  字笙之三管与十管也然无高乙字或即以此为
  高乙字而以三管独用为低乙字此其取用虽略
  有不同而其相和取声之理则一也大笙出音孔
  之次始倍黄钟大吕终无射应钟小笙出音孔之
  次始四倍夷则南吕终蕤宾林钟并始低尺字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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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五字其所谓黄钟大吕云者乃据本管之分而
  言也其所谓工尺云者乃以笛之声字而言也设
  簧而高四音若以簧之高应律之低则为下三音
  簧口与出音孔相为首尾气孔与出音孔相为消
  息按气孔则气从出音孔往来鼓簧成音不按则
  气泄而无音其气孔在内者祗取便于自内按之
  非别有取义郑世子以为内外连阙惟雅俗之辨
  凿也其列管之次与出音孔之次不同故有管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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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孔高管长而孔下者管之长短虽无关于乐音
  而要必称其体式通卦验谓竽长四尺二寸风俗
  通谓笙长四寸虽参差象凤翼或各据一长一短
  而言然未免大相悬远今各取律吕之分以合体
  式之宜庶所谓制器尚象者乎若夫代匏以木则
  木亦匏矣笙之音以簧不以匏列管匏中取其能
  纳气以鼓簧耳今以匏为笙其声固为清越但其
  质不坚不能经久故以木代之而与匏音亦无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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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别昔人或以今笙非真匏音或谓不如代匏为
  妙皆拘迂之见也至谓代匏者必刻木为匏形不
  作匏形而作长底则于俗笙无异是尤于义无取
  而不足道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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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