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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通志卷七十五
刑法略
(臣/)等谨按刑者政之一端所以辅德礼而行者也
德礼之所不格则刑以治之而立法垂制要不越
乎德礼之本意其用之之道则宽严轻重协中为
难我
大清肇造东方民淳法简大辟而外设以鞭笞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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敕廷臣详绎明律参以
国制定为律例成书
列圣相承因时制宜复加损益揆理准情缘情定法有司
于是知所遵守罔敢弗钦矣伏考
列朝实录所载
诏旨事迹明慎用刑义裁仁育莫不适于大中而衷于至
当甄陶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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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上体
上帝之好生监
列祖之成宪矜慎庶狱建中于民自
御极以来凡遇奏谳章疏反覆研究务得事理之平每
岁秋
朝审招册先期
推勘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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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公讲论罪囚之情真罪当者固不能废法以曲全苟
有一线可原则必为求其可生之理其或案情相
类而用法悬殊其间细微同异之故铢两权衡不
使稍混于疑似盖
圣人之心鉴空衡平惟以一理为断法司以及封疆大
吏虽莫不兢兢执法不免偶有轻重之失每
一诏下一令设而后晓然帖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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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国体严侵贪以儆官邪重服制以扶伦常辨冤
诬以抑勋贵实与吏治官方人心风俗相为表里
弼教之道止辟之义胥在是焉臣等续纂
皇朝通志体例一本郑樵考郑志刑法略惟刑制肉刑
议赦宥三门我
朝法制详明会典所载凡列刑制律纲听断秋
朝审钦恤五门今以肉刑附于刑制之后其律纲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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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审钦恤四门各自为卷仍标以刑制原题而分别
子目于钦恤门析出赦宥而以放生终焉期于克
备
昭代之宪章而复不紊郑樵之体例至于
实录
记注所书
诏谕凡论列刑名而垂为令甲者俱敬谨备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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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制(肉刑附/)
凡五刑之制一曰笞自一十至五十凡五等用小
荆杖决责臀受后改小竹板一十折四板二十折
五板三十折十板四十折十五板五十折二十板
旗人及旗奴犯笞者以鞭代不折责杖罪同二曰
杖自六十至一百凡五等用大荆杖决责臀受后
改大竹板六十折二十板七十折二十五板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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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之数不得过一百罪重于杖者枷示自一月至
三月皆枷满日折责三曰徒自一年至三年凡五
等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
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各依年限应役役满回籍
若犯迁徙者准徒二年杂犯流罪准徒四年杂犯
斩绞准徒五年并杖一百均于充徒之所折责军
流同旗人旗奴犯徒者折枷示一年折枷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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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三年折四十日准徒二年者与徒二年同
准徒四年者折五十日五年折六十日各按杖数
鞭责惟汉军家奴问拟实徒不准折枷四曰流流
之远方终身不返折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为三等三流并杖一百惟缘坐者不杖旗人犯流
二千里者折枷五十日二千五百里者折五十五
日三千里者折六十日并鞭一百惟殴死有服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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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旗员中有诬告讹诈行同无赖不顾行止者亦
如之其实系寡廉鲜耻有玷旗籍者无论满洲蒙
古汉军均削去本身户籍依律发遣不在折枷完
结之例旗仆有犯发驻防兵丁为奴罪重于流者
为军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
三千里极边及烟瘴皆发四千里五军均发卫所
改设州县者则发各州县惟奉天直𨽻不安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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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边七十五日边远八十日极边及烟瘴九十日
并鞭一百旗奴犯军者亦如流例罪又重于军者
为发遣强盗免死减等及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
造谶纬妖书惑人不及众者叛案缘坐应给兵丁
为奴者诱取良人子女勒卖为从者一应左道惑
人为从者聚众十人以上贩私拒捕伤人为从者
俱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馀俱改发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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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黑龙江等处为止旗人正身当差旗仆为奴罪
又重者发新疆伊犁乌噜木齐等处人犯共二十
二项除情节尚非积猾凶徒易于约束六项仍发
新疆外其馀十六项又益以抢夺伤非金刃平复
一条为十七项此十七项人犯在新疆须人种地
耕屯则发新疆若遣犯过多虑难约束则仍照原
例改发内地其情罪重大加不至死者发新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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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户正身民人举监生员以上并职官子弟俱当
差馀均为奴当差不刺为奴刺外遣者面刺外遣
由新疆改发内地者面刺改遣各字样凡此皆流
之属五曰死刑曰斩曰绞皆下三法司覈拟罪当
者监候秋后处决其罪应立决者三法司奏上得
旨乃行刑若罪大恶极者枭首示众凌迟处死皆决不
待时应凌迟人犯病故者戮尸大逆者锉骨扬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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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五分大竹板重二斤阔二寸梢各减五分长各
五尺五寸枷以乾木为之长三尺阔二尺九寸重
二十五斤惟在
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例用百斤
重枷馀非奉
特旨不得滥用绁颈以钳以铁为之承以贯索(俗名/鍊)长
七尺重五斤轻重囚皆用械手以杻以乾木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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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用之绁足以釱铁为之(俗名/镣)连环重一斤徒罪
以土用之夹棍用木三根中梃木长三尺四寸旁
木各长三尺上圆径一寸八分下方各阔二寸自
下而上度至六寸于三木四面相合处各凿圆窝
径各一寸六分深各七分重案不输实情始酌用
之不得过二次拶指用圆木五根各长七寸径圆
各四分五釐妇人犯重案不得实用之凡监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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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奉
特旨拿问之犯手足颈各绁三道窃盗斗殴人命及军
流徒犯之情重者手足颈各绁一道情轻各犯及
罪止杖笞与妇人犯轻重罪者止绁颈一道老幼
废疾者散禁妇人犯罪应禁者皆别置一室以年
老残废𨽻卒在室门外监之官员犯公罪自流以
下私罪自杖以下皆散禁并责令禁卒看守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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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夏设凉浆狱囚日给仓米一升冬给绵衣一袭
看犯支更禁卒夜给灯油患病者令医官胗视给
药并酌宽刑具禁卒为主守犯有逸则罪之凡赎
刑曰纳赎曰赎罪曰收赎纳赎分有力稍有力为
二等若军民有力若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犯非
奸盗诈伪者若官员革职有馀罪及革后别犯流
以下罪者并听纳赎受赃者不准有力者笞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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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徒罪起七两五钱每等二两五钱递加三流总
徒为一加数各二十两杂犯五年加五两数止二
十五两稍有力者笞罪起三钱杖罪起一两每等
各一钱五分递加徒罪起三两六钱每等一两八
钱递加三流总徒为一加杂犯五年又一加各加
三两六钱数止一十八两赎罪若官员正妻若妇
人有力及例难的决者笞罪起一钱每等如数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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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起三钱每等各三分七釐五毫递加杂犯斩绞
再加七分五釐数止四钱五分收赎若老幼废疾
天文生及妇人犯非奸盗不孝者笞罪起七釐五
毫每等如数递加至满杖而止徒起一钱五分流
起三钱七分五釐每等各三分七釐五毫递加迁
徙准徒二年同杂犯斩绞加七分五釐数止五钱
二分五釐其过失杀伤人罪皆得收赎各按致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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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四钱二分并给付被杀伤之家以为医药营
葬之费凡刺字犯逃盗者刺谋故及拒捕杀人者
刺死囚决不待时者刺旗人另户刺臂奴仆刺面
民徒罪以上刺面杖罪以下刺臂再犯者亦刺面
旗人有犯窃盗者销去本身旗档亦照民人初犯
论罪刺臂面刺臂在腕之上肘之下刺面在鬓之
下颊之上逃犯刺左馀犯刺右初犯刺左者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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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地名刺右罪名刺右者地名刺左(地名谓犯所/应遣地方)
字方一寸五分画阔一分有半并不得过限立决
者狱成即刺监候者奉
旨始刺馀犯悉于起解责释前刺之凡律例言以者刺
言准者不刺职官不刺举贡生监不刺妇女不刺
逃军流遣遇赦及自首发原配者不刺初次一年
内投回不刺二次半年内投回不刺三次三月内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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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头有犯均不刺庄头家下壮丁刺犯窃年未及
岁不刺惟在京十三岁以上犯二次者刺
国初定制重罪有斩刑轻罪用鞭责
顺治元年
谕各衙门应责人犯悉遵用鞭责不许用杖寻议以三鞭
折一板乂奏准我
朝法制罪应死者止用斩刑嗣后丽重典者仍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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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者鞭一百贯耳鼻奉
旨耳鼻在人身最为显著此刑永革除之四年定凡民
人犯杖罪用竹板折责旗人旗奴以鞭代不折责
八年
谕天下罪囚死于囹圄者何限有死于疾病有死于饥饿
有死于刑拷有死于官吏虐害囚徒之阴谋诸如此类
未可悉数朕心恻然在良有司济以医药给以口粮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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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加申饬该道府亲为稽察州县有犯前弊分别参处
庶狱囚不致无故枉死用昭朝廷法外之仁十八年定
审问官有擅用匣床捕获强盗有妄用脑箍毛竹
连根大板及竹签烙铁等刑肆行酷虐致毙人命
者从重治罪
康熙二十年
谕闻刑部所用枷有大小板有厚薄所带铁锁亦轻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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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严禁三十七年奉
旨各监口有刑具曰大镣与匣床无异又短夹棍止长尺
许大枷重百三十斤瓦样重板此皆酷虐之刑著严行
禁止
雍正三年定各省监狱高筑墙垣以资防范其地
势低洼者改造高阜狭隘者酌量宽限其枷示暂
羁之处亦必缮治完固该管官不时稽察母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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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年
谕汉军犯军流等罪者其亲族坟墓尽在京师边方远
土风俗顿殊平时不习生计类难存活且与百姓错
处不无滋扰仍照例枷责完结十八年
谕禁卒典守监狱乃于斩绞重犯受财故纵此非寻常
因事受财者可比自应按照本律与囚同罪但则例
又载有拟绞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之条未免法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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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其囚犯之罪全律科断如本犯应入秋审情实者
亦入情实应绞决者亦拟绞决应斩决以上者亦即
拟以斩决著为例二十年
谕旗人犯罪充徒例得折鞭枷号者原指常犯而言若
告主旗奴则当有别嗣后奴告主应问徒者著予实
徒不准鞭枷完结又定凡内务府所属庄头鹰户人
等如犯军遣流徒等罪俱照民人一律定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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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定嗣后斩绞军流人犯羁禁在监及解审发遣
俱给衣赭色布服与锁杻互为标示易于识认
(臣/)等谨按
国初有割脚筋贯耳鼻之法乃即古刖劓之刑
世祖章皇帝诏除之而天下自是无肉刑诚不忍其断肢
体剥肌肤
至仁极厚之隆典也至于腐刑自汉文革除以来历代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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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有必加则我
皇上法外之仁适符协中之治又有为亘古之所不逮
者乾隆四十八年钦奉
谕旨刑部议覆陜西省杀死一家六命凶犯赵成长子
赵友谅次子赵进财俱拟斩决原以此等凶恶之徒
已绝人之嗣自不应复使其尚留馀孽固属准情酌
理罪所应得但详核此案情节赵友谅因伊父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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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律置之重辟情又可悯然赵成杀死一家六命绝
其后嗣残忍已极今因赵友谅情节可矜即行宽释
是赵成淫恶凶犯转得有后于情理未为允协朕酌
之情理著将赵友谅从宽免死但改为宫刑俟百日
平复再发遣乌噜木齐以示法外施仁之至意馀依
议仰见我
皇上权衡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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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宪并行于惩凶戢暴之中寓执两用中之准汉魏
以来区区诏除肉刑与议复肉刑皆未喻仁至义
尽之旨者也至若自宫之犯旧法问拟斩监后数
年之后往往
加恩释放派拨于阉寺处所当差盖古者宫者守内宫
闱给事若辈在所必需求其净身之故率因贫困
所致非他作奸犯科者比今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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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仍于本罪上加一等是又
协经权之妙用所谓因其然而然而
宫廷使令不乏腐馀之人其有以杜亿万年复肉刑
之议矣
皇朝通志卷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