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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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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唐律疏义卷二十七
          唐 长孙无忌等 撰
 杂律下(凡二十/八条)<
  在市人众中惊动

诸在市及人众中故相惊动令扰乱者杖八十以故杀
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因失财物者坐赃论其误惊杀
伤人者从过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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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有人在市内及众聚之处故相惊动谓诳言
 有猛兽之类令扰乱者杖八十若因扰乱之际而失
 财物坐赃论如是众人之法累并倍论并倍不加重
 于一人失财物者即从重论因其扰乱而杀伤人者
 减故杀伤一等惊人致死减一等流三千里折一支
 减一等徒三年之类其有误惊因而杀伤人者从过
 失法收赎铜入被伤杀之家
  失时不修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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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
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
三等<(谓水流漂害于人即/人自涉而死者非)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
勿论
 疏义曰依营缮令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
 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
 修理若暴水汎溢损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
 不拘时限若损坏当时不即修补或修而失时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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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杖七十毁害人家谓因不修补及修而失时为水
 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谓失十疋杖
 六十罪止杖一百若失众人之物亦合倍论以故杀
 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谓杀人者徒二年半折一
 支者徒一年半之类
 注云谓水漂流害于人谓由不修理堤防而损害人
 家及行旅被水漂流而致死伤者即人自涉而死者
 非所司不坐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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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津济之处应造桥航及应置船筏而不造置及擅移
桥济者杖七十停废行人者杖一百
 疏义曰津济之处应造桥航谓河津济渡之处应造
 桥及航者编舟作筏及应置舟船及须以竹木为筏
 以渡行人而不造置及擅移桥梁济渡之所者各杖
 七十停废行人谓不造桥船及不置船筏并擅移桥
 济停废行人者杖一百
  盗决堤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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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谓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亦是)<若毁害
人家及漂失财物者赃重者坐赃论以故杀伤人者减
斗杀伤罪一等若通水入人家致毁害者亦如之
 疏义曰有人盗决堤防取水供用无问公私各杖一
 百故注云谓盗水以供私用若为官检校虽供官用
 亦同水若为官即是公坐若毁害人家谓因盗水汎
 滥以害人家漂失财物计赃罪重于杖一百者即计
 所失财物坐赃论谓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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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杀伤人谓以决水之故杀伤者减杀伤罪一等若通
 水入人家致毁害杀伤者一同盗决之罪故云亦如
 之
其故决堤防者徒三年漂失赃重者准盗论以故杀伤
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义曰上文盗水因有杀伤此云故决堤防者谓非
 因盗水或挟嫌隙或恐水漂流自损之类而故决之
 者徒三年漂失之赃重于徒三年谓漂失人三十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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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赃者准盗论合流二千里若失众人之物亦合倍论
 以决堤防之故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杀人者
 合斩折人一支流二千里之类上条杀伤人减斗杀
 伤罪一等有杀伤畜产偿减价馀条准此今以故杀
 伤论其杀伤畜产明偿减价下条水火损败故犯者
 徵偿  乘官船衣粮
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受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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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
一百<(但载即坐若家/人随从者勿论)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
徒二年
 疏义曰应乘官船之人听载随身衣粮二百斤若二
 百斤外更载若受人寄物及寄物之人物满五十斤
 及一人者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称各
 者谓人之与物得罪各等亦不限所载远近故云但
 载即坐若将家人随从者皆不坐每一百斤及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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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从军征讨者各加二等监当主司知而听之与同罪空
船者不用此律
 疏义曰从军征讨者谓以船转浑军资而私自载物
 若受寄及寄之者各加二等谓五十斤及一人各杖
 七十一百斤及二人各徒一年半每一百斤及二人
 各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监当主司知而听之谓监船
 官司知乘船人私载受寄者与寄之者罪同故云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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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罪若是空船虽私载受寄准行程无违者并悉无
 罪故云不用此律
  茹船不如法
诸船人行船茹船写漏安标宿止不如法若船筏应回
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
减五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
 疏义曰船人为公私行船之人茹船谓茹塞船缝写
 漏谓写去漏水安标宿止谓行船宿泊之所须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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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岛之内仍即安标使来者候望违者是不如法若船
 筏应回避者或沿沂相逢或在洲屿险处不相回避
 覆溺者多须准行船之法各相回避若湍碛之处即
 沂上者避沿流之类违者各笞五十以不茹写回避
 之故损失官司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谓十疋杖六
 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
 二等杀人者徒二年半折伤一支者徒一年半之类
其于湍渍尤难之处致有损害者又减二等监当主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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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减一等卒遇风浪者勿论
 疏义曰激水为湍积石为碛谓湍碛险难之所其有
 损失财物或杀伤人者又减二等谓失财物于坐赃
 上减七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五等监当主司各减
 一等谓各减行船人罪一等卒遇暴风巨浪而损失
 财物及杀伤人者并不坐
  山陵兆域内失火
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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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
减一等(馀条在外/失火准此)<
 疏义曰山陵前已释讫兆域者邓展云除地为茔
 将有形兆韦昭曰兆域也起土为茔域孝经曰卜其
 宅兆而安厝之然山陵兆域之所皆有宿卫之人而
 于此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兆域内林木者流二千
 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谓于兆域
 外失火延烧兆域内及林木者各减一等谓延烧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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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内徒二年上减一等若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上
 减一等注云馀条在外失火准此馀条谓库藏以下
 诸条因在外失火延烧者减于内失火一等
  库藏仓不得燃火
诸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
 疏义曰凡官库藏及仓敖内有舍者皆不得燃火
 违者徒一年
  非时烧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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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
(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
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
 疏义曰失火谓失火有所烧及不依令文节制而非
 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其于当家之内失火者皆罪失
 火之人注云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
 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谓北地霜早南地晚寒风
 土亦既异宜各须收穫总了放火时节不可一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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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故云各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各杖八十
 赃重者谓计赃得罪重于杖八十坐赃论减三等准
 赃二十疋以上即从赃科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二等
 谓烧杀人者失火及烧田之人减死二等合徒三年
 不合偿死者从本杀伤罪减其赃若损众家之物者
 并累亦倍论
其行道燃火不灭而致延烧者各减一等
 疏义曰人在行路之上或须燃火事了发去皆须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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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若不扑灭而致延烧他人林木舍宅财物或杀伤
 人者各减上文罪一等谓延烧赃少者杖八十上减
 一等赃重者坐赃上减四等罪止徒一年杀伤人者
 减斗杀伤三等故云各减一等
  官府仓库失火
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内失火者徒二年在宫内加二
等<(庙社内/亦同)损害赃重者坐赃论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
等延烧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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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若有人于内外官府公廨院宇之中及仓库
 内失火者徒二年宫内加二等宫内谓殿门外有禁
 门其内并是若失火者徒三年注云庙社内亦同谓
 于宗庙及太社院内失火亦徒三年损害赃重者谓
 因失火延烧有所损害财物计赃重于徒二年者即
 准坐赃科之谓烧官府廨内财物计赃五十疋合徒
 三年若因火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一等谓杀人
 者流三千里伤人折二支徒三年若杀伤畜产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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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条称减斗杀伤一等偿减价自从水火损败误
 失不偿延烧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流三千里  烧官府私家宅舍
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
五疋流二千里十疋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义曰凡官府廨宇及私家舍宅无问舍宇大小并
 及财物多少但故烧者徒三年计赃满五疋流二千
 里赃满十疋者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谓因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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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杀人者斩伤人折一支者流二千里之类若对主
 故烧非积聚延烧之物只同弃毁人财物论  见火起不告救
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罪减)
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囚者皆不得离所失守救火违
者杖一百
 疏义曰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
 在及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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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于官府廨宇内及仓库从徒二年上减二等合徒
 一年若于宫及庙社内从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
 若于私家从笞五十上减二等笞三十故注云从本
 失罪减明即不从延烧减之其守卫宫殿仓库及掌
 囚者虽见火起并不得离所守救火违者杖一百虽
 见火起不告亦不合罪
  水火损败徵偿
诸水火有所损败故犯者徵偿误失者不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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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水火有所损败谓上诸条称水火损败得罪
 之处故犯者徵偿若故决堤防通水入人家若故烧
 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财物有所损败之类各徵偿
 其称失火之处及不修堤防而致损害之类各不偿  毁神御之物
诸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若御宝乘舆服御物及非服而
御者各以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准盗论减二等
 疏义曰弃毁大祀神御之物祠令天地宗庙神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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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大祀神御谓供神所御之物若御宝谓皇帝八宝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宝以称御者三后亦同乘舆
 服御物谓皇帝服御之物及非服而御谓帷帐几杖
 之属非服而供御者以上义名例及职制并具释讫
 有弃毁者各以盗论盗律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
 御物者流二千五百里非服而御之物徒一年半赃
 重者计赃各加凡盗一等盗御宝者绞称以盗论者与
 真盗同入十恶非服而御之物等不入十恶据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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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拟供神御及供而废阕若飨荐之具已馔呈者徒
 二年未馔呈者徒一年半又盗御宝条拟供服御等
 亦并徒二年今此条上言弃毁大祀下称非服而御
 以盗论准非服而御徒一年半举下明上即弃毁拟
 供服御准罪徒一年半以上亦各以盗论亡失及误
 毁者准盗论减二等并各从准盗罪上减二等准盗
 论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弃毁中祀
 神御之物减大祀二等弃毁小祀神御之物又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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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中祀以下不入十恶
  毁大祀丘坛
诸大祀丘坛将行事有守卫而毁者流二千里非行事
日徒一年壝门各减二等
 疏义曰大祀丘坛谓祀天于圆丘祭地于方丘五时
 迎气祀五方上帝并各有坛此等将行祭祀各有守
 卫此时有损坏丘坛者流二千里非行事日谓非祭
 祀之日而毁者徒一年壝门各减二等壝门谓丘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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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外拥土为门毁壝门者将行事之日徒二年半非
 行事日杖九十故云各减二等毁中小祀各递减二
 等
  毁弃符节印
诸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各准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各
减二等 疏义曰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各准盗法论罪盗律
 盗宫殿门符发兵符传符流二千里使节及皇城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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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门符徒三年馀符徒一年门钥各减三等盗官文
 书印徒二年馀印杖一百其亡失符节印以下误毁
 者各减二等谓各减弃毁之罪二等
  弃毁制书官文书
诸弃毁制书及官文书者准盗论亡失及误毁者各减
二等<(毁须失文字若欲动/事者从诈增减法)其误毁失符移解牒者杖六
十<(谓未入所司/而有本案者)
 疏义曰弃毁制书弃毁不相须毁者须失文字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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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𠡠及奏抄亦同官文书谓曹司所行公案及符移解
 牒之类准盗论谓各准盗法得罪盗律盗制书者徒
 二年官文书杖一百亡失谓不觉遗落及被盗误毁
 谓误致毁损破失文字各减二等故注云毁须失文
 字谓制敕奏抄徒一年官文书杖八十若盗毁欲动
 事者自从增减法制𠡠及奏抄合死官文书即依诈
 伪律诈为官文书及增减法主司自有所避即从违
 式造立科罪杖罪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加一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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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毁符移解牒者杖六十注云谓未入所司而有本案
 者谓未入曹司之间而即误致毁者关刺律虽无文
 亦与符移同罪
  私发官文书印封
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制书杖八十若密
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即误发视者各减二等不视者
不坐
 疏义曰官司行下文书多有封印而有私发印封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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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者杖六十视制书杖八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
 二等职制律漏泄大事应密者绞减二等徒三年非
 大事应密徒一年半减二等杖一百误发视者各减
 二等谓误发因视制书杖六十官文书笞四十大事
 应密视者徒三年上减二等徒二年应密非大事视
 者杖一百上减二等杖八十不视者不坐谓初虽误
 发意不视书者无罪
  官物亡失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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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
主司不觉盗论
 疏义曰凡是官物皆立簿书主守之人亡失簿书为
 失簿书之故遂令物数乖错者计所错之数依不觉
 盗论厩库律主司不觉盗者五尺笞二十十疋加一
 等过杖一百二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其主典替代者文案皆立正案分付后人违者杖一百<
(并去官/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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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义曰谓主典替代所有文案皆须立正案分付承
 后人违而不付者合杖一百纵虽去官 不同名例
 免法故注云并去官不免
  食官私田园瓜果
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
即持去者准盗论
 疏义曰称瓜果之类即杂蔬菜等皆是若于官私田
 园之内而辄私食者坐赃论其有弃毁之者计所弃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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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同辄食之罪故云亦如之持将去者计赃准盗论
 并徵所费之赃各还官主主司给与者加一等彊持去者以盗论主司即言者不
坐非应食官酒食而食者亦准此
 疏义曰当园主司将瓜果之属给与人食者加坐赃
 罪一等谓一尺笞三十一疋加一等给与将去者准
 盗上加一等一尺杖七十一疋加一等彊持去者谓
 以威若力疆持将去者以盗论计赃同真盗之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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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赃倍徵赃满五疋者免官监临主司自疆取者加凡
 盗罪二等除名倍赃并依常律主司当即言告者主
 司不坐非应食官酒食而辄食者亦准此谓辄食者
 坐赃论弃毁者亦同持去者准盗论疆持去者以窃
 盗论若主司私持去者并同监主盗法若非主司不
 因食次而持去者以盗论强者依强盗法
  弃毁器物稼穑
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即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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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二等
 疏义曰弃毁官私器物谓是杂器财物辄有弃掷毁
 坏及毁伐树木稼穑者种之曰稼敛之曰穑麦禾之
 类各计赃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谓亡失及误毁官
 私器物树木稼穑者各减故犯三等谓其赃并备偿
 若误毁失私物依下条例偿而不坐
  毁人碑碣石兽
诸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徒一年即毁人庙主者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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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用功修造之物而故损毁者计庸坐赃论各令修
立误损毁者但令修之不坐
 疏义曰丧葬令五品以上听立碑七品以上立碣茔
 域之内亦有石兽其有毁人碑碣及石兽者徒一
 年即毁人庙主者加一等徒一年半其有用功修造
 之物谓楼观垣堑之类而故损毁者计修造功庸坐
 赃论谓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仍令依旧修立若
 误毁损者但令修立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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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留请受军器
诸请受军器事讫停留不输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
等百日徒一年过百日不送者减私有罪二等其弃毁
者准盗论
 疏义曰请受军器谓鍪甲槊弩弓箭之类征戍事讫
 停留不输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等百日徒一年
 过百日不送者减私有罪二等擅兴律私有甲一领
 流上减二等徒二年半之类其有或弃或毁者准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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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各依盗律盗甲弩者流二千里禁兵器徒二年如
 此之类并名盗法
若亡失及误毁伤者以十分论亡失一分毁伤二分杖
六十亡失二分毁伤四分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
杖一百即不满十分者一当一分论其经战阵而有损
失者不坐仪仗各减二等
 疏义曰请官器仗若亡失及误毁伤者以十分论谓
 请百事十事为一分之类若亡失一分或毁伤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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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有请百事亡失十事或毁伤二十事各杖六十若
 亡失二分毁伤四分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杖
 一百其分数各与上解义同罪止杖一百即不满十
 分者一当一分论谓请九事为九分之类亦依亡失
 毁伤准分为罪仍依令备偿其经战阵而损失者不
 坐不偿仪仗各减二等仪仗谓非兵器者若有亡失
 误毁各依十分之法各减军器罪二等若亡失毁伤
 罪名不等者即以重法并满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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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毁官私器物
诸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者各备偿(谓非在仓<<库/而别待守者)
若被强盗者各不坐不偿即虽在仓库故弃毁者徵偿
如法其非可偿者坐而不备(谓符<<印门钥/官文书之类)
 疏义曰官私器物其有故弃毁或亡失及误毁者各
 备偿注云谓非在仓库而别持守者谓仓库之外别
 处持守而有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始合备偿
 若被强盗各不坐不偿虽在仓库之内若有故弃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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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偿如法其非可偿者止坐其罪不合徵偿故注云
 谓符印门钥官文书(称/之)类者实节木契制敕并是<
  亡失符印求访
诸亡失器物符印之类应坐者皆听三十日求访不得
然后决罪若限内能自访得及他人得者免其罪限后
得者追减二等 疏义曰若亡失器物符印之类宝及门钥亦同为亡
 失应合罪者未得即决皆听三十日求访限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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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后决罪若三十日内自访得及他人得者免其亡
 失之罪三十日限外得者追减三等若已经奏决不
 合追减
官文书制书程限内求访得者亦如之
 疏义曰官文书及制书程限内求访得者谓曹司执
 行案各有程限公式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
 事二十日程徒罪以上狱案辩定后三十日程其制
 敕皆当日行下若行下处多事须抄写依公式令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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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百纸以下限二日程每二百纸以上加一日程所
 加多者不得过五日赦书不得过三日若有亡失各
 于此限内访得者亦得免罪限外得者坐如法然制
 𠡠事重程限一日如有稽废得罪不轻若许以三旬
 追访稽者皆须注失所以不与亡失器物同例若官
 文书制书事已行讫无程者亦依三十日为限即虽故弃掷限内访得听减一等
 疏义曰器物符印之类以下虽有窥避而故弃掷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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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访得者听减本失罪一等
  得宿藏物(问荅/一)
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
坐赃论减二等<(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疏义曰谓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
 地主中分若有隐而不送计应合还主之分坐赃论
 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注云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
 送官者谓得古器钟鼎之类形制异于常者依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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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酬直隐而不送者即准所得之器坐赃论减三等
 故云罪亦如之
 问曰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
 得亦令人佃作人于中得宿藏各合若为分财
 答曰藏在地中非可预见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住
 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合与佃住之主
 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
 者合与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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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得分
  得阑遗物
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
坐赃论私物坐赃减二等
 疏义曰得阑遗之物者谓得宝印符节及杂物之类
 即须送官满五日不送者各得亡失之罪赃重者谓
 计赃重于亡失者坐赃论罪止徒三年私物坐赃论
 减二等罪止徒二年其物各还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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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令
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
 疏义曰令有禁制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来避去之
 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别式减
 一等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
 违式文而着服色者笞四十是名别式减一等物仍
 没官
  不应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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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
杖八十
 疏义曰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
 有在律在令无有正条若不轻重相明无文可以比
 附临时处断量情为罪庶补遗阙故立此条情轻者
 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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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义卷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