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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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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八
 刑
  刑制下(元/) (明/)
元太祖颁条画刑狱惟重罪处死其馀杂犯量情笞决
太宗六年五月大会诸王百僚谕以条令凡当会不赴
而私宴者斩军中凡十人置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
罪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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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
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随
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其罪同不遵此法者
斥罢凡来会用善马五十匹为一羁守者五人饲羸马
三人守乞烈思三人盗马一二者即论死诸妇女制质
孙燕服不如法及妒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论罪即聚财
为更娶世祖中统元年禁私商不得越境犯者死二年
谕诸王驸马凡民间词讼毋得私自决断皆听朝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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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四年诏诸路私造军器者处死凡民间所有不输官
者与私造同至元二年正月申严越界贩马之禁违者
处死五月令军申犯法不得擅自诛戮罪轻断遣重者
闻奏六月敕行院及诸军将校卒伍须正身应役违者
罪之十月诏随路私商曾入南界者首实免罪充军五
年三月申禁民间兵器犯者验多寡定罪十二月诏谕
四川行省沿边屯戍军士逃役者处死禁市乌头砒霜
诸毒药及不通医理妄行针炙或为妇人堕胎戕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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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者加等治罪八年敕凡讼而自匿及诬告人罪者以
其罪罪之禁用金泰和律元初新格未行犹用金律至
是禁之十年五月诏主守失陷官钱者杖而释之十月
敕巴延和尔果斯以史天泽姚枢所定新格参考行之
十二年二月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北地十月中书省
臣议断死罪诏自后杀人者死罪状已白不待时行刑
奴婢杀主者具五刑论十四年五月申严大都酒禁犯
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七月敕犯盗者皆弃市符宝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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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忠言盗有强窃赃有多寡难以悉寘于法帝遽命
革之十一月诏伪造宝钞同情者并处死分用者杖之
十五年正月禁官吏军民卖所娶良家子女及为娼者
卖买者两罪之官没其直人复为良复敕官吏擅易马
匹私配妇人者没其家军官不能抚治军士及役扰致
逃亡者没其家赀之半五月定诸职官犯罪受宣者闻
奏受敕者从行台处之受省札者按察司治之其宣慰
司官吏奸邪非法及文移案牍从本道提刑按察司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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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应有死罪有司勘问明白提刑按察司覆审无冤依
例结案类奏待命十六年三月敕中书省凡掾吏文移
稽缓一日二日者杖三日者处死八月诏汉军出征逃
者罪死籍其家十一月敕诸路所捕盗初犯赃多者死
再犯赃少者从轻治罪十七年十一月诏有罪配役者
量其程远近十八年立登闻鼓院许有冤者挝鼓以闻
先是十二年四月谕中书省议立登闻鼓如为人杀其
父母兄弟夫妇冤无所诉听其来击其或以细事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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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论如法至是始立焉十九年九月敕官吏受贿及仓
库官侵盗台察官知而不纠者验其轻重罪之中外官
吏赃罪轻者杖决重者处死言官缄默与受赃者一体
论罪十月耶律铸言前奉诏杀人者死仍徵烧埋银五
十两复止徵钞二锭其事太轻请依蒙古人例犯者没
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徵钞四锭从之又令天下重囚除
谋反大逆杀祖父母父母妻杀夫奴杀主并正典刑外
馀犯死罪者充日本占城缅国军二十年正月令自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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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匿名书告事重者处死轻者流远方能发其事者给
犯人妻子仍以钞赏四月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
子没官犯人配役(寻以岁登/开其禁)十二月令凡盗为首及同
谋者死馀屯田淮上二十一年四月括天下私藏天文
图谶太乙雷公式七曜历推背图苗太监历有私习及
收匿者罪之二十三年四月中书省臣言比奉旨凡为
盗者毋释窃钞数贯及佩刀微物与童幼窃物者悉令
配役今议一犯者杖释再犯者依法配役为宜帝曰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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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汉人徇私用金泰和律处事致盗贼滋众故有是言
今后非详谳者勿辄杀人二十四年诏宪臣有贪婪败
度者付法司增条科罪以惩败罔二十八年颁行至元
新格元刑制名例四条卫禁八条职制三百七条祭令
五条学规十三条军律十二条户婚六十九条食货三
十六条大恶五十一条奸匪五十九条盗贼一百十四
条诈伪五十条诉讼二十二条斗殴四十二条杀伤一
百六条禁令一百十一条杂犯十四条捕犯九条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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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平反四条五刑之制笞刑六自七下递加十至
五十七杖行五自六十七递加十至一百七徒刑五自
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凡徒一年者杖六十七递加十
至一百七流刑三曰辽阳曰湖广曰迤北死刑二曰斩
曰凌迟处死狱具制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
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
斤杖罪十五斤皆以乾木为之长阔轻重各刻志其上
手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三寸厚一寸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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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环重三斤笞大头径二
分七釐小头径一分七釐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头
径三分二釐小头径二分二釐罪六十七以下用之讯
杖大头径四分五釐小头径三分五釐长三尺五寸并
刋削节目无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决小头其决
笞及杖者臀受考讯者臀若股分受务令均停二十九
年二月申禁鞭背法三月中书省御史台奏定赃罪十
三等枉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死者以闻制可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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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二月以江南豪右多庇匿盗贼令为首者诛馀徙内
县成宗即位御史台言先朝决狱随罪轻重笞杖异施
今止用杖乞如旧制不允元贞元年定职官坐赃论断
再犯者加二等仓库官吏盗所守钱粮一贯以下笞之
至十贯杖之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一年每三
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三年满三百贯者死计赃
以至元钞为则二年正月谕诸王公主驸马非奉旨毋
罪官吏先是中统二年及成宗时屡诏诸王以下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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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有罪而风犹未格至是复申前禁二月禁军将擅易
侍卫军蒙古军以家奴代役者罪之又诏军卒擅更代
及逃归者死六月御史台臣言官吏受赂初既辞伏继
以审覈而有司徇情致有异辞者乞加等论罪从之十
月诏职官坐赃经断再犯加本罪三等大德元年五月
诏强盗奸伤事主者首从悉诛不伤事主止诛为首者
从者刺配再犯亦诛六月诏僧道犯奸盗重罪听有司
鞫问二年二月诏僧人犯奸盗诈伪听有司专决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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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僧官约断约不至者罪之七月诏诸王驸马及诸近
侍自今奏事不经中书辄传旨付外者罪之三年三月
命何荣祖等更定律令四年正月申严京师恶少不法
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五年正月令官吏犯赃及
盗官钱事觉避罪逃匿者事同狱成虽经原免亦加降
黜七月诏禁畏吾儿僧阴阳巫觋道人咒师自今有大
祠祷必请而后行违者罪之十一月禁军士万户以下
毋令私代犯者断罪有差十二月定强窃盗条格凡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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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孳畜者取一偿九然后杖之六年正月诏千户百户
等自军逃归先事而逃者罪死败而后逃者杖而罢之
没入其男女七年正月定诸改补钞罪例为首者杖一
百七从者减二等再犯从者罪与首同为首者流复诏
凡为匿名书词语重者诛之轻者流配首告人赏钞有
差籍没犯人妻子充赏三月定大都南北兵马司奸盗
等罪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伊克扎尔古
齐复定凡子孙或因贫困或信师巫邪说擅发祖父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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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移弃尸骸货茔地者与恶逆同罪十一月命依十二
章断僧官罪八年三月诏军官擅离所部者悉遣还翼
违者论如律军人不告所部私归者杖而还之十一月
诏内郡江南人凡为盗黥三次者谪戍辽阳诸色人及
高丽人俱免黥谪戍湖广盗禁籞马者初犯谪戍再犯
者死武宗至大元年四月诏凡匿鹰犬者没家赀之半
笞三十二年六月皇太子言宣政院先奉旨殴西番僧
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此法昔所未闻有乖国典僧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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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犯已有明宪乞更其令从之三年十月敕省部官勤
恪署事晨集暮散苟或怠弛不必以闻便宜罪之其到
任或一再月辞以病者杖罢不叙仁宗皇庆二年十二
月命中书更定略卖良人罪例延祐元年十一月诏省
部官有晚至早退政务废弛者视其轻重杖责之如更
不悛则罢不叙二年六月敕大辟罪临刑敢有横加刲
割者以重罪论四年十一月谕诸宿卫入直非有旨不
得上殿阑入禁中者坐罪五年九月敕军官犯罪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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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枢密院议拟毋擅决遣英宗至治二年三月禁捕天
鹅违者籍其家漳州路推官上言律徒者不杖今杖而
又徒非恤刑意宜加徒减杖遂定为令三年二月成大
元通制先是仁宗时取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类集成
书号曰风宪宏纲至是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损益
之其大纲有三曰诏制曰条格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
十四条格为条一千二百五十一断例为条七百十七
颁行天下(此据元史刑法志与英宗纪稍异纪中诏制/作诏赦又有令类五百七十七条凡二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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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三十/九条)泰定帝即位诏凡有罪自首者原其罪泰定元
年六月禁蒙古流民毋擅离所部违者斩八月敕武官
坐罪制授者以闻敕授者从行省处决二年八月敕诸
王部曲私入京者罪之九月禁饥民结扁担社伤人者
杖一百著为令四年九月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没
其直命职官赃污者流放广南先是流远囚徒惟女直
高丽二族流湖广馀并流奴儿干及青海至是御史言
广海古流放之地请令赃吏处之以示惩戒从之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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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正月诏百司凡不赴任及擅离职者夺其官避差
遣者笞之五月禁流民聚至千人者杖一百文宗天历
元年十月以罪人既籍家赀又役妻子非古者罪人不
孥之意诏自今凡罪人妻子勿役三年正月令自今臣
僚有罪致籍没者其妻其子他人不得陈乞亦不得没
为官口六月更定迁徙法先是北人徙南南人徙北去
家万里往往道死至是始命应徙者验所居远近不过
千里在道遇赦皆得放还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不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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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地十年无过则量移之所迁人死妻子听归土著八
月敕自今有以朝贺为名敛钞入己者依枉法论罪至
顺元年七月令各宿卫复有容匿汉南高丽人及奴𨽻
滥充者集赛官与其长杖五十七犯者与典给散者皆
杖七十七没家赀之半以籍入之半为告者赏仍令监
察御史察之九月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
收庶母者坐罪十月令自今内外官吏家人受财悉依
十二章计赃多寡论罪二年六月诏诸官吏在职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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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代未任为人行赇关说即有所取者官如十二章论
赃吏罢不叙终其身虽无所取讼起灭由己者罪加常
人一等宁宗即位定妇人犯私盐罪初英宗时王克敬
为两淮盐运使温州逮犯盐者以一妇人至怒曰岂有
逮妇人千里外与吏卒杂处者污教甚矣自今毋得逮
妇人建议著为令至是始定其罪顺帝元统二年七月
诏蒙古色目人犯盗者免刺至元元年六月中书省员
外郎陈思谦言强盗但伤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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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加功之人与斗而杀人者例杖一百七十得不死与
私宰牛马之罪无异是视人与牛马等也法应加罪因
奸杀夫所奸妻妾同罪律有明文今止坐所犯似失推
明宜令法曹议著为定制二年八月诏强盗皆死盗牛
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
三犯劓劓后再犯法者死盗诸物者照其数估价省院
台五府官三年一审决三年七月诏除人命重事之外
凡盗贼诸罪不须候五府官审录有司照例决之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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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令自今处决重囚五府官斟酌地理远近预选官
分行各道涖其事六年九月诏今后有罪者毋籍其妻
女以配人至正五年十一月新修至元条格成六年四
月颁行之
明太祖初平武昌即议定律吴元年十月令左丞相李
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
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谕之曰法贵简
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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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缘为奸非良法也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
条吏令二十户令二十四礼令十七兵令十一刑令七
十一工令二律二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户律六十三
礼律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命有司
刋布中外又恐民不能尽知法意命大理卿周桢等取
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外凡民间所行事宜
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洪武元
年八月诏凡决重刑须待秋后毋非时以伤生意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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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置登闻鼓于午门外令监察御史监之凡民间词讼
有司不为申理及冤抑重事不能自达者许击之御史
随引奏敢阻告者死三年六月诏武臣有犯非奏请不
得逮问五年六月定宦官禁令凡内使于宫城内相骂
詈者先发理屈笞五十后骂理直者不坐不服本管钤
束而扺骂者杖六十内使骂奉御者杖六十骂门官监
官者杖七十内使于宫城内相斗殴者先斗理屈杖七
十殴伤者加一等后应理直而无伤者笞五十不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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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钤束而殴之者杖八十殴伤者加一等殴奉御者杖
八十殴门官者杖一百伤者各加一等内使人使等有
心怀恶逆口出不道之言者凌迟处死知情而蔽之者
同罪知其事而不首者斩首者赏银三百两作铁榜诫
公侯申明律令凡九条一凡内外指挥千户百户镇抚
等不得私受公侯财物受者杖一百发海南充军再犯
处死公侯与者初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二
公侯不得私役官军违者初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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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一次官军敢辄听从者杖一百发海南充军三公侯
强佔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铁锡冶者初
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四各卫官军非出征
之时不得辄于公侯门首侍立听候违者杖一百发烟
瘴地充军五功臣家管庄人等不得倚势在乡欺殴人
民违者刺面劓鼻家产籍没入官妻子徙置南宁其馀
听使之人各杖一百及妻子皆发南宁充军六凡功臣
家屯田佃户管庄干办奴仆及亲属人等倚势凌民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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夺财产者并依倚势欺殴人民律处断七公侯除赐定
仪仗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报籍在官敢有私托门
下隐蔽差徭者斩八凡公侯之家欺压良善虚钱实契
侵夺人田地房屋孳畜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
给一半三犯停其禄四犯与庶人同罪九功臣家不得
受诸人土田及朦胧投献物业违者与侵夺田产同科
断六年四月刋律令宪纲颁诸有司八月定亲属相容
隐律凡同居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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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之兄弟及兄弟妻若妾之父母女婿许相容隐或奴
婢为主隐者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减凡人三等
若无服之亲姑姊妹夫妻之兄弟姑夫妻侄相容隐者
减二等谋反恶逆不在此律九月命府州县轻重囚狱
即依律断决不须转发果有违枉御史按察司究劾之
先是有司决狱笞五十者县决杖八十者州决一百者
府决徒罪以上具狱送行省至是命中书省御史台定
议行之十一月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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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
律曰捕亡曰断犯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
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
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
三十卷明年二月书成八年二月敕刑官自今凡杂犯
死罪者免死输作终身律流罪限年输作官吏受赃及
杂犯死罪当罢职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
输作一年然后屯种十四年二月诏凡武臣三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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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奏请得旨乃鞫之四品以下所司就逮问请旨裁
决若文职有犯干涉武臣三品者亦须奏请毋擅问命
刑部更定徒罪煎盐炒铁例各照年限并以到配所之
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觔铁冶者每日炒铁三
觔另项结课三月敕官吏受赇必求通贿之人并罪之
徙其家于边四月敕刑部自今官吏有犯宥罪复职榜
示其过于门能改过则除之不悛者论如律十月敕凡
户婚田土作奸犯科诸事悉由本属官司陈告毋得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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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京师越诉亦不许家居上封事违者罪之又诏有以
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仍命刑科会诸司官定议成式
榜示中外十六年正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
赎罪役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杂犯
死罪者罚戍边三月定诈伪律十七年十月定土官犯
罪律选用者依流官律定罪世袭者所司不许擅问先
以干证之人推得其实定议奏闻杖以下纪录在职徒
流则徙之北平十二月以民间乞养义女自幼抚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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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卑之分帷薄不脩实伤风化比同宗无服之亲律加
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其女归宗十八年命刑部录内外
职官犯法罪状明白者揭于申明亭以示惩戒初太祖
患民狃元习徇私灭公罪戾日滋乃采辑官民过犯条
为大诰是岁书成其目有十曰揽纳户曰安保过付曰
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不解物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
法为奸曰空引偷军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曰
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其罪至抄劄次年复为续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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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囚有大诰者罪减
等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馀人皆
赐钞遣还其后罪人率援大诰以减等不复论其有无
矣二十年正月焚锦卫刑具以系囚付刑部(具宽/恕篇)二十一
年二月敕有司官入流品以上犯罪者皆须奏闻方许
逮问五月定云南官吏军民犯罪律是岁诏谋逆奸党
及造伪钞者没赀产丁口其馀止收赀产仍以农器耕
牛给还之凡应合抄劄者曰奸党曰谋反大逆曰奸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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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曰造伪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其大
诰所定十条后未尝用也二十二年八月更定大明律
先是刑部奏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
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
比年所增以类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为卷三十为
条四百六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曰职制十
五条曰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
十一条曰婚姻十八条曰仓库二十四条曰课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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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曰钱债三条曰市廛五条礼律二卷曰祭祀六条曰
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曰官卫十九条曰军政二十条
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
卷曰盗贼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斗殴二十二条
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
二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
二十九条工律二卷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为五刑
之图凡二首图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笞刑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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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至五十每十为一等加减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
每十为一等加减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
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
徒半年为一等加减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
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死刑二绞斩五刑
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
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
充军初惟边方屯种后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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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军有终身有永远绞斩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
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
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
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
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
决讫应役毋得过四年次图七曰笞曰杖曰讯杖曰枷
曰杻曰索曰镣笞大头径二分七釐小头减一分大大
头径三分二釐小头减如笞之数笞杖皆以荆条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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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臀受讯杖大头径四分五釐小头减如笞杖之数亦
荆条为之臀腿受笞杖讯皆长三尺五寸枷自十五觔
至二十五觔止刻其上为长短轻重之数长五尺五寸
头广尺五寸杻长尺六寸厚一寸男子死罪者用之索
铁为之以系轻罪者长一丈镣铁连环之以系足徒者
带以输作重三斤又为丧服之图凡八族亲有犯视服
等差定刑之轻重其因礼起义者养母继母慈母皆服
三年殴杀之与殴杀嫡母同罪兄弟妻皆服小功互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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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者罪得递减舅姑之服皆斩衰三年殴杀骂詈之者
与夫殴杀骂詈之律同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皆缌麻
是曰表兄弟不得相为婚姻大恶有十曰谋反曰谋大
逆曰谋叛曰恶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
不义曰内乱虽常赦不原贪墨之赃有六曰监守盗曰
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当议者有八
曰议亲曰议故曰议功曰议贤曰议能曰议勤曰议贵
曰议宾时太孙请更定五条以上太祖览而善之太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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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请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乃命改定七
十三条(具宽/恕篇)二十四年七月命刑部凡犯法者不许诬
引良善违者所诬虽轻亦坐以重罪二十六年定应充
军者大理寺审讫开付陜西司本部置文簿注姓名年
籍乡贯依南北籍编排甲为二册一进内府一付该管
百户充军如浙江河南山东陜西山西北平福建直𨽻
应天庐州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
州人发云南四川属卫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直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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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广德安庆人发北平大宁辽东属
卫有逃故按籍勾补(明史刑法制曰初制流罪三等视/地远近边卫充军有定所盖降死)
(一等惟流与充军为重然名例律称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如二死遇恩赦减一等即流三千里流三等以大)
(诰减一等皆徒五年犯流罪者无不减至徒罪矣故三/流常设而不用而充军之例为独重律充军凡四十六)
(条诸司职掌内二十二条则洪武间例皆律所不载者其/嘉靖二十九年条例充军凡二百十三条与万历十三年)
(所定大/略相似)二十八年九月颁皇明祖训禁用黥刺剕劓阉
割之刑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又皇亲惟谋反不赦馀
罪宗亲会议取上裁法司祗许举奏毋得擅逮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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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作大明律诰成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
载于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谋逆及律诰该载外其
杂犯大小罪悉依赎罪律论断编次成书刋布中外自
律诰出而大诰所载诸峻令未尝轻用焉惠帝建文四
(时成祖/已即位)令徒罪囚人充拨国子监膳夫八月定罪人
输作之例笞罪五等每等五日杖罪五等每等十日徒
罪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输役流罪三等俱役四
年一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九月定功臣死罪减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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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免三死者初犯减二十之七再犯减十之七三犯尽
夺免二死者初犯减十之五再犯尽夺免一死者一犯
尽夺又令杂犯死罪及流罪挈家赴北平种田流罪三
年死罪五年后录为良民其徒罪令煎盐杖罪输役如
故仍选徒罪以下罢职官假以职名俾督民耕种三
年有成绩实授无成仍坐原罪永乐元年二月定诬告
法凡诬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十人以上者凌迟枭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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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迁口外又定凡监生犯公罪依律记过私罪当笞
者罚历刑一年当杖者断发充吏准吏员资格出身三
年三月定文职官及中外旗校军民人等凡犯重条依
律科断他如私度关津临事避难私和公事失火犯夜
私造斗斛秤尺失囚嘱托公事求索取受财物收养畜
产不如法居丧嫁娶匿税诸不应为而为一应诖误连
累则免决记罪其有不应侵损于人等项及情犯重者
临时奏请六月命官犯杖罪者再犯仍记罪还职停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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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三犯论如律十二月定制凡徒流发充军者于长
安左右门造守卫官军饭食汉赵二府牧马不充军者
充国子监膳夫将军军伴土功或于北京为民种田遵
化炒铁或自买船递运或摆站运盐笞杖罪止铸钱准
工四年七月申诽谤之禁十月申匿名文书之禁五年
五月严禁回回多买中国妻妾子女出境者按律处死
十年正月令诬告犯徒流等罪者免罪挈妻子徙卢龙
山海永平小兴州为民种田十六年十二月谕法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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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犯赃者必论如法十八年二月谕甘肃总兵官陜
西行都司所属军士有犯笞杖徒流迁徙罪者就发本
地极边处瞭守烟墩其为事官以下犯死罪者送京师
十九年七月严自宫之禁二十二年十一月(仁宗已/即位)
内府守卫官军悬带铜牌无牌者依律论罪借者及借
与者罪同仁宗洪熙元年十月令凡例犯徒罪以上准
工满日安置别郡死罪如律公罪附过杖罪除坐累诖
误依律的决还役其受赃及诬取人财考满丁忧不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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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避役逃亡诈称疾病者仍依永乐中事例免杖发北
京为民十一月诏法司凡军匠犯窃盗者杖一百常带
锁钳赴工宣宗宣德元年五月令贵州土人犯杂死罪
役作终身徒流徙杖者依年限役之应笞者役五月应
杖者役十月毕日释放四年令匠役杂犯死罪锁镣终
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论年限工役二月敕自今犯不孝
及烝父妾收兄弟之妻败伦伤化者在外有司毋擅断
决悉送京师如律鞫治若武官及其子弟犯此者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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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职承袭四月严越诉之禁有机密重事许实封进呈
若私事论诉必自下而上擅动实封者法司治之并究
教诱之人皆坐罪家属戌边五月申明原告在逃被告
放遣俟获对理之制六月罢文职官犯赃赎罪例先是
官吏犯赃律应死者运砖毕罢为民徒流者官降用吏
改拨重历非犯赃及笞杖者还职役至是俱依律科断
不复引例英宗正统元年正月令自今以妇女残疾老
幼出名告状坐诬者不准收赎追究壮丁坐罪三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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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诏民讼毋许摭拾妻女妇女非犯奸恶杀人及毁骂
舅姑不孝等罪毋得提问四年八月敕法司论狱妄援
重律者以变乱成法罪之五年三月令囚充𨽻富户逃
者捕获充军六月令凡内外军官尅减粮五十石布五
十疋棉花一百斤以上者论死罪官充军立功总小旗
充军守哨五年满日还役其计赃四十贯以下者论徒
流罪官称为事官立功总小旗充军守哨流罪四年徒
罪照年限满日各复职役调边卫差操九月命盗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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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为首者处斩从者发戍云南十月令军丁力士犯盗
者依例戍边十一月更定受枉法赃充军例(具杂/议篇)六年
七月令免立窃盗牌额先是以窃盗黥刺之刑不足示
惩扁其门曰窃盗之家至是罢之八年七月命窃盗已
刺遇赦再犯者依常例拟不论赦仍通具前后所犯以
闻九年六月命受财教唆捏告平人者充军十年二月
申严诬告之禁诬十人以上者军发边卫民迁口外十
二年令凡以后妻所携前夫之女为子妇及以所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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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之子为婿者并依娶同父异母姊妹律减等科断十
三年六月令凡奸义男妇比奸前夫之女应徒男与妇
仍归本宗强奸者处斩十四年六月令凡生员犯轻罪
者充吏其受赃奸盗冒籍科举挟妓饮酒居丧娶妻妾
等罪南北直𨽻发充国子监膳夫各布政司发充邻近
儒学斋夫膳夫满日原籍为民廪膳仍追廪米景帝景
泰元年八月诏为事充军者悉照宣德十年诏书事例
止终本身五年三月令各省遇蛮夷人有犯若系真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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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罪依律处决笞杖罪的决发还本部族流并杂犯死
罪照工匠乐户及妇人犯罪例各决杖一百馀罪收赎
亦发还本部族收管英宗复辟天顺元年四月增修锦
衣卫狱宪宗成化元年诏武臣有罪者论如正律后仍
舍律用例如旧制四年二月命凡犯赌博者分别轻重
为三等治罪六年二月令凡盗在京城关厢行劫者于
京城百里外冲要处枭示三月禁放官债凡假姓名诓
财物者事发枷号部门三月发烟瘴充军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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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凡官司于军民词讼悉依律问拟擅自科罚者治罪
  十三年正月始置西厂命太监汪直督锦衣官校百馀
  人广刺外事(伏/读)
(御批通鉴辑览曰自永乐设立东厂寄宦官以访缉之任固/ 已作法于凉至宪宗信任汪直复为特置西厂势焰益)
 (横其初不过因直举发覃力明杀人事嘉其摘奸孰知/此正若辈先为小忠小信以成其大不忠大不信之故)
 (智宪宗堕其术中深相倚毗自此厂卫乘时窃柄日渐/恣肆迄于危亡追论祸源宪宗岂得辞作俑之咎耶)
(圣训煌煌于小人得君之伎俩及人主驭下之大/ 权罔不洞探原本有以昭万古之烱戒云)十四年九
  月定职官隐匿盗贼罪例一二次不报者停俸三次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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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俱捕盗如故四次以上奏请降等用十六年九月令
  凡犯罪充军病故者例终本身各卫毋得因原问官司
  移文仍一概按名清勾以户丁抵补十一月以京城多
  盗敕究舍匿游民与无籍军匠罪囚送户工兵三部收
  役其无籍贯者送兵马司处画(具杂/议篇)十七年五月定挟
  诈得财罪例凡指京官并三司以下官名及以官府使
  用为词诓财者俱计赃不分首从悉连属发边卫充军
  原系边者发极边守哨职官有犯依律奏请一体发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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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三月罢西厂十九年十月定窃盗三犯罪例凡
三犯计赃满百贯者当绞斩罪虽系杂犯不准常例其
不满贯犯徒流以下罪者虽至三犯原情实轻仍依常
例治之孝宗弘治三年十二月令自后有奏议条例者
法司会议斟酌奏请上裁五年七月诏以前后奏准事
例分类编集通行中外六年五月令审录错误者以失
出入论罪其受贿及任己见者以故出入论罪七年三
月申明酷刑条例降调边远其法外刑人致死者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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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巡抚等官严加防察依法问拟奏闻处治十二月
令凡诬告人罪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依
律论断例应充军瞭哨口外为民者仍依律发遣若年
八十以上及笃疾有犯应永戌者以子孙发遣应充军
以下者免之十一年正月民有兄亡妻其嫂者诏以绞
罪定拟仍通行中外有犯此类及亲属相奸者如之十
二年二月诏凡各州县预备仓储亏耗不及百石者从
常论罪责偿其有侵盗亏折百石之上者从重论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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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自后两广及云贵四川犯应遣发者悉改拨本处
附近卫所充军不欲者仍口外为民九月以镇巡等官
于广宁开原抚顺三马市减价抑勒夷人申明禁约违
者捕送巡抚究治计赃二百贯以上者头目仆从人等
发极边卫充军职官调别边各卫遇赦不宥因而激变
引衅者从重论又严禁分守等官并势家与海西建州
等人联亲抵易贡马犯者按问治罪遇赦不宥十三年
二月诏增修历年问刑条例经久可用者二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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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又严私通朝贡人之禁有违例将军器货与边人者
问斩私通往来投托买卖及拨置害人透漏事情者俱
发边卫充军十六年十月诏凡威逼祖父母父母死者
依殴父母律斩决不待时十一月令决囚有抱诉鼓状
者于午前封进午后不许重诉十七年二月令有收藏
妖书者许半月内首告官司私录者同罪四月令凡军
职犯事被提监故病故未复职者所犯系人命失机及宿
娼等事子孙承袭俱照例改调别卫其徒杖等罪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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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未结免其降调闰四月禁军民奏诉泛及七八人
以上及摭入旁事者不得准理仍治其罪又凡强屯民
田至五十亩以上者军改发边卫民迁口外为民五月
严勋戚家人倚势扰民之禁凡生事害人者除真犯死
罪外徒以上于所犯地方枷一月发边卫充军情重并
逃回再犯者枷三月发遣家长故纵及官司畏避者通
行参奏又命今后有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有疾人
真犯死罪者奏发充军徒流以下合充军者本身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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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收赎有壮丁主使者罪坐主使之人六月令凡军民
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
问结虚诈者拟罪如果原问官枉断亦罪之八月令天
文生犯罪当充军者果习业已成如例发附近卫充军
仍于钦天监应役其习业未成者仍发边卫充军十月
令自后凡故杀门杀正犯坐拟斩绞其本非同谋但不
劝阻者止问不应杖罪窃盗临时拒捕虽不得财亦坐
以斩十八年二月以南京决囚刑科例不覆奏均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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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后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循常例者更具奏处决正
德元年复设西厂五年三月令凡军犯已故无子妇女
家属一应免遣死罪重诉三次者免加罪妇人无夫者
免配边军凡犯罪家产除重罪外免没官十年六月诏
问刑衙门凡徵收部解官物未入官而有司侵盗者俱
照侵盗仓库例科断故纵者坐之十三年九月严子弟
劫父兄者罪例十四年二月廷杖修撰舒芬等(具峻/酷篇)
六年十二月令自今各将领于所辖官军除临阵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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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用军法外其馀有犯止用常刑违者听抚按纠举论
罪世宗嘉靖元年令决囚准于未刻前毕事三年十一
月诏今后除反逆缘坐外凡减死永远充军未遣而死
狱者俱免勾补五年九月申明诉冤之例如各犯所诉
得实原问官从重究治容情不参奏者一体治罪至民
人冤抑止许赴通政司或登闻鼓下投递有擅入禁门
叫诉及摭拾辱骂原问官挟制官吏者并主使之人重
治之六年七月令天下有罪应充军者斟酌律例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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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远不过三千里程不过一二月无使军人走死解
户贻累七年正月罢官校提人之制四月诏自后捕官
军职妄杀报功者依故杀抵罪八年三月诏今后官吏
犯枉法赃者追赃入官仍问军发遣酷刑致死人命虽
因公亦照例为民其故禁故勘者论如律十五年七月
诏自后有犯辜限外人命者俱遵律例议拟奏请定夺
二十年十月诏自后有私以首功相鬻者不分受财与
否俱问发充军二十二年二月令自今犯伪茶五百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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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者本商与转卖之人俱谪戍近卫原系近卫者调
边远主家匿伪茶至千斤以上者亦依前例编发其不
及数者比私盐律四月定伪造文书事例凡盗用印信
及诈为各衙门关防者俱依律杖流(具杂/议篇)二十八年增
修问刑条例二百四十九条二十九年五月更定充军
之制(具杂/议篇)三十四年二月令凡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及
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发近卫充军妇女离异
归宗听夫嫁卖凡用财冒袭军职者并保勘官俱罢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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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黄永不得袭若有赃以枉法论凡宗室悖逆祖训出
城越关赴京者奏请降为庶人仍送回军职犯死罪及
充军者子孙俱不许袭沿边总兵以下官凡有科敛入
已赃至二百两以上戌边四百两以上枭示沿边沿海
寇至不能固守致城陷入卫所掌印官与捕盗官俱比
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斩其府州县降级别用无卫所
专城之责者不分边腹掌印捕盗官俱比牧民官激变
良民因而失陷律斩凡抢夺财物至三犯不悛者俱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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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窃盗三犯应绞律拟绞奏请定夺凡军职倚势役占
并受财卖放馀丁至二十名以上致废防守俱比卖改
正军包纳月钱至二十名以上事例罢职戍边穆宗隆
庆三年正月诏买休卖休和娶人妻之条非系奸情不
得引用五年四月令以律书家注解折衷定论参以续
定事例附条例之后刋本中外六年正月令刑部申饬
诸司参酌律令可矜可疑务剖析情罪毋致牵混又申
饬问刑官毋得轻入恤刑官毋得轻出(具杂/议篇)神宗万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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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五月严禁三司首领州县佐贰官贪污不职除照
例追赃问遣外正官不行举报者仿古连坐法参论罢
黜九月申严贪酷之律凡守令赃私显著者追赃押发
各边自行输纳完日回籍为民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
用刑增减人重罪至死者坐以死罪五年八月申明捕
盗之禁先是命有司隐匿盗情反累失主者参奏重治
至是复申明其禁六年七月令凡捕役冒功仇家攀陷
者辨释治罪十二月以钱法壅滞诏有犯私铸及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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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者为首依律论死馀各问罪七年三月令凡侵盗
银四百两粮八百石者论斩一年完赃改戍过限不完
处决仍拘亲属追赔(至十一年六月复旧/例侵盗者永远充军)五月诏以广
东珠池之盗比常人盗官物并赃论罪免刺仍分为三
等拒捕者不分首从俱远戍若因而杀伤人为首者斩
其未拒捕聚众二十八以上珠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为
首者戍为从者枷号三月人与珠不及数者为首者初
犯枷三月若以盗珠为由行劫市船俱依强盗论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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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以卫所职官卖放正军包揽月粮至二十石以上者
例罢职发边卫守禦沿边副总等官科敛扣减赃至二
百两以上者例发边卫永远充军四百两以上者例斩
首示众自今沿海地方犯者照此究处十二年五月定
贪官计赃论罪条例凡赃至五百两以上者即引枉法
例若止因公科敛第依律以杂犯绞罪准徒十三年四
月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
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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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十二条颁行之十四年九月诏军官军人犯徒流
律并免刺以后文职一体遵行其馀但以盗论及杂犯
斩绞准徒者俱尽本法刺字十二月令凡盘查坐侵等
项准照旧免刺三十七年四月增定失陷从贼罪例凡
大小文武官员被贼攻陷城池不即拒敌辄怯死从贼
导引焚劫有显迹者斩秋后处决三十八年六月定军
职犯盗自首降袭事例凡自首免死者应袭之人降一
级承袭熹宗天启三年十二月魏忠贤提督东厂(具峻/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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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十二月(庄烈帝/已即位)令法司等衙门究治罪人按律用
本等刑具永革大枷不得复用庄烈帝崇祯二年三月定
逆案时魏忠贤等皆伏诛帝命刑部尚书乔允升等审
定奸党自崔呈秀以下定为六等诏示天下十一年定
编遣事宜以千里为附近二千五百里为边卫三千里
外为边远其极边烟瘴以四千里外为率止拘本妻无
妻则已不许擅勾亲邻如衰痼老疾准发口外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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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八